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策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策 篇一
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管理之探讨[ 作者:杨鲁均寿伟光转贴自:店口税务分局点击数:15088更新时间:2005-8-9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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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废旧物资企业存在的虚开专用发票、滥开收购发票,虚列经营业务,非法抵扣税款,难以实行有效征管等问题一直困扰着税务机关。如何有效扼制纳税人非法抵扣现象,从根本上规范和完善废旧物资行业的税收征管,是新形势下值得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就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管理问题作一些初浅探讨。
一、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不同角度透析,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管理现状不容乐观,其主要表现在:
(一)收购发票使用不够规范
税收法规规定,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仅限于向城乡居民个人收购废旧物资时使用,向个体经营户、生产厂家等购买废旧物资必须按规定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合法普通发票方可入账。但由于行业经营的特点,目前收购单位大批量收购的铁屑、废钢等工业性废弃物及其他各种废旧物品等,一般多为从外县市“二道贩”手中购入的,并不是从城乡居民及有关单位手中收购的。由于“二道贩”不享受销售废旧物资免税优待,如提供发票则要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方面想低价收购,而“二道贩”销售方面又想逃避纳税,二者相结合造成收购发票的滥开。另外,收购发票开具也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将不属于废旧物资的货物在开具收购凭证时用变更品名等虚假手段“以好充次”擅自扩大免税范围;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未按时间顺序填开发票,多数为月底集中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相符;售货人的身份证号码随意填写或干脆不填写;开具收购发票无销售方签字。
(二)发票管理不到位,使废旧发票成为虚抵税款的“调节器”
2001年5月,总局对从事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出台了免税政策,同时对生产性工业企业取得的废旧物资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允许其以10%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国家出台这个优惠政策的初衷是为了降低废旧物资再生利用行业的税收负担。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收购发票介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之间的特殊性,在使用上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功能,在管理上却纳入普通发票管理,管理与其具有的功能不对等,使得废旧物资收购行业所开具的发票成了用废企业大量虚抵的“调节器”,给税收管理带来一定难度,导致了税收流失。
(三)关联企业虚构业务问题突出
一个法人代表开办一个用废企业,同时又开办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互为关联。废旧回收公司经营的目的就是尽最大可能为其所依附的用废企业“服务”。由于是关联企业,废旧回收经营单位又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而用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可凭其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税额。少数不法者便动了歪脑筋,通过虚开收购凭证,虚拟购进废旧物资业务,虚做销售,达到给用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废旧物资发票用以抵扣税款的最终目的。
(四)存货不够实
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企业如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购进,按取得回收单位开具发票金额的10%抵扣进项,生产废旧物资的企业其销售废旧物资需按1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企业往往从回收单位想办法取得更多的进项,由于企业不能及时进行产品的成本结转,造成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企业期末存货像雪球越滚越大;同时,回收单位因为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为做到“收支平衡”,就必须虚开收购凭证,同样导致存货数额偏大。
(五)会计核算不够规范
税收政策规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把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有的企业为偷逃税款,往往把正品混为废旧物资一起核算,免征增值税。同时,税收政策还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废旧物资是指社会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而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免税。有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利用政策打“擦边球”,鱼目混珠,其常用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在核算中故意混淆两者的范围,把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混同于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多计免税收入,少计应税收入;二是在核算中隐瞒加工、生产过程,通过做假帐,或账面不反映加工过程来应付税务检查,以加工生产后的产品冒充废旧物资,以骗取免税。
(六)资金流及货物流难以控制
由于废旧物资行业的现金存储量大,打白条借款现象普遍,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难以掌控,其购销业务的真实性也很难判断。另外,由于该行业的货物流动性大,税源管理人员不可能随时到企业核实其每一笔购销业务的真实性,特别是库存物资多以重量为单位计量,面对一处处堆放的货物,税源管理人员很难准确估计出库存量,对外购外销行为更是无法控管。
(七)行业准入制度宽松,后续管理不到位
对废旧回收行业,原工商及公安机关要求必须是集体性质的,必须取得公安机关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才能申请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前置条件被取消,纳税人只要申请,工商机关就要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只要有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就应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准入制度宽松,加上后续管理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为废旧回收企业,以及与其发生业务关系的企业偷、逃、避税提供了可能,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严重侵蚀增值税税基。
(八)涉税犯罪手段隐蔽性较强
由于其了解税务机关管理及协查的步骤及薄弱环节,以营利为目的大肆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从稽查部门查处的一些利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作案的企业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为确保其所开出的发票在管理及稽查环节能显示其业务的“真实性”,当向对方虚开出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之后,在对方的账户上存上与发票数量相吻合的资金,然后再汇给自己的账户。而运费往往请个体运输,现金结算,以收款收据抵冲,致使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控管,稽查部门如不采取特殊的有效措施,往往也无从下手。
二、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对于废旧物资行业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要实施有效的源头控管和动态监控,扼制纳税人非法抵扣现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管理
除了严格按发票管理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针对废旧物资行业的特点,重点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使用范围进行监控,严格区分生产性废旧物资和居民生活性废旧物资的界限,要求废旧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以使用,超范围的一律不得使用。
(二)加强对生产企业产生的废旧物资的管理和监控
作为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种类、数量有所控制,并采取适当的纳税评估办法,根据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实地核定一个下脚料产出的最低限额,监控每日的产品生产数量,以及下脚料产生的数量和销售情况,防止账外经营。
(三)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的认定管理。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个体经营者要求其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除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依法使用发票。另外,做好对所属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资金流和货物流的动态监控,对其发票的开具、废旧物资收购、销售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同时,应对企业的财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凡是未将废旧物资经营和其他货物经营业务分别核算或核算不准确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与此同时,要加强对企业自办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管理。对企业自行兴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一定要对其经营业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现象进行严格审查,要将其列为每期的纳税评估对象加以严格控管,要从根本上遏制这种利用关联企业间的不正常交易,借避税来行偷税之实的现象。
(四)加强对企业的财务辅导
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列为重点辅导对象,定期上门开展纳税辅导,帮助企业规范核算。首先,要督促企业健全账证,按要求设立总账、明细账、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销售成本明细账和业务往来明细账等账簿,并如实记账。其次,要正确核算免税项目,规范登记废旧物资购销台账,严格库存核算,按实际经营情况采取分户、分来源、分产品进行库存明细核算。第三,由于其行业特点,对于个人收购大量采用现金结算,这要求企业必须健全收、付、存制度,由专人负责,支付现金必须详细注明去向、用途,与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不管是收购还是销售,应尽可能避免现金往来,实行银行结算。
(五)完善现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是强化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管理的方略,应从以下几方面统一和完善废旧物资政策:一是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一律按4%或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生产性工业企业取得的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允许其按4%或6%抵扣进项税额;二是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税收政策。让纳税人先尽义务来纳税,然后以返还的形式让其享受国家政策,如经营过程中出现违反税收法规虚开购销发票的,一律取消其返还资格;三是进一步限制废旧物资范围,对废铁、废铜、废铝及其它稀有金属等资源类紧缺物资,不作为应享受减免税的废旧物资范畴;四是建立比较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提高进入该行业的门槛,如禁止“一厂一公司”形式的存在;五是建立一套严格的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会计制度,严格控制其购销,以利于税务机关随时可以掌握企业的货物流和资金流的真实情况。
(六)强化税务稽查,加大涉税违法成本
要加强对废旧物资行业税务稽查的力度,对收废企业非法抵扣的涉税违法要严查重罚,加大涉税违法成本,让纳税人知晓经营废旧物资行业是国税机关管理的重点,让其想违而不敢为。同时建立预警服务工作机制,将有代表性和突出性的涉税违法行为,通过编制案例分析的形式,在税法公告栏进行曝光,将企业的违法事实和处理情况公布于众,以防止今后类似问题再发生。
(七)加大内部监督考核的力度
为了有效地防止“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要认真落实好税收管理员制度,将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位管理员,并严格按岗位目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通过对干部考核,强化过程监督,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制,预防和制止不作为、人情税和执法随意现象的发生,切实提高税收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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