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车司机合同协议书(精选2篇)
1.拖车司机合同协议书 篇一
合同编号:__________
专车司机劳务合同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专车司机劳务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因承建
工程,需聘用乙方塔吊司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双方就该塔吊司机,操作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乙方塔吊司机进厂后必须服从甲方工地管理。
认真服从工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维护工地利益。二、乙方司机进场后应尊重领导、团结同事,必须与各工种协调一致,不做违法乱纪之事,随叫随到,乙方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塔吊驾驶专业知识和对塔吊的一般性维护工作。
三、如因机械自身故障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乙方概不负责,如因乙方违规操做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操作规程和技术交底,提供和安置安全用品及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操作人员违章作业。
五、乙方必须遵守施工现场的各种规章制度配合甲方按进度施工。
六、乙方司机人员必须服从工地作息时间,不早退迟到无故矿工。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工程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七、塔吊司机费用每月
元/台(包吃住),共
台,甲方应在每月
日按包干月付给乙方工资(含加班工资和三险一金),如拖欠,乙方有权停止作业,工资照常计算。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工程施工结束塔吊拆除后双方无纠纷此合同自动失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塔吊安装完毕后,开始使用之日起生效。
十一、合同签定之日起乙方必须提供相关资质证书。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
感谢您的浏览!
下载修改即可使用
2.合同车辆协议(司机版0530) 篇二
甲方(托运人):四川**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承运人):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为适应货运市场发展的需要,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乙方为甲方提供公路运输服务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承运人基本情况
1.1运输许可证:,车牌号:,发动机号:;
1.2车架号:;
1.3乙方聘请的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手机):
1.4乙方的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甲方通过前述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的通知等信息,能即时到达的,自甲方发出通知时即视为已送达乙方,不能即时到达的,甲方发出通知后1天即视为送达乙方。
第二条 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为 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合作期内,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提供运输服务,乙方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运输服务。
第三条 运输价格
3.1除另有约定外,双方同意按照附件一的价格进行运输费用结算;
3.2附件一价格中包含装卸车费用(视情况定)、保险费、税费等乙方完成运输任务的所有费用和报酬(以下统称为“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要求甲方额外承担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第四条 货物运输
4.1运输通知
甲方需要乙方提供运输服务的,以电话、短信、现场确认等方式(包含但不限于前述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小时内到甲方指定发货地点,验收并装载货物。
4.2验收货物
乙方到达发货地点后,甲方向乙方提交货物和加盖有甲方业务章和甲方人员签字的出货单据(出货单据内容、样式以甲方提供的为准),乙方根据出货单对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有无缺损等事项进行检验,如经检验货物与出货单一致的,则乙方及其聘请的司机应在出货单上签字确认,如果乙方认为出货单与货物不一致的,则由双方共同核实无误后,甲方根据双方核实的情况重新出具出货单并由乙方及其司机在出货单上签字。
4.3装卸车
乙方提供/不提供货物装卸服务,乙方提供以下第种装卸服务:(1)从甲方指定位置将货物卸下并装上乙方车辆
(2)从甲方指定位置将货物装上车辆(3)到收货地点后,将货物卸下。如果乙方提供货物装卸服务的,则货物装卸由乙方完成,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运费中,乙方不得额外收取。装卸车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4.4车辆运行要求
乙方车辆运行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守甲方货物运输的各项制度,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
4.5货物交付承运人和运输单据返还
货物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达到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乙方交付货物后,如收货人为单位的,应要求其盖章,如收货人为个人的,收货人签字时需要核对身份证号码并在回单上进行标注。乙方应该在货物交付后3日内将回单原件交给甲方指定人员。
第五条 特殊情况处理
5.1货物与出货单不符/
3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在出货单据上签字既视为甲方交付给乙方的货物的规格、数量(重量、体积)、质量等与出货单记载一致且不存在任何瑕疵。乙方在出货单上签字后,如货物与出货单不符的,货物短缺(含毁损灭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2收货人拒绝接收货物
收货人拒绝接收货物的,承运人应立即与甲方联系并按照甲方指示对货物进行处理,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5.3货物毁损灭失
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立即联系甲方,按照甲方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同时,乙方应收集货物毁损灭失的证据,因乙方怠于收集相关证据致使无法获得保险赔偿或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保险
6.1车辆保险
乙方应为其运输车辆购买交强险和不低于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并确保前述保险在合作期内不脱保。乙方应在购买保险后将保单原件交甲方审核并留存复印件,乙方车辆脱保的,视为乙方拒绝提供运输并按照第十条第一款承担责任。
6.2货物保险
乙方应为所承运的货物购买足额保险(保险费用已经包含在运输费用中)并将保单原件交甲方审核并留存复印件,保险受益人应为甲方,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在甲方获得理赔金额范围内免除对甲方的赔偿责任,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乙方赔偿。若乙方不购买货物保险,事故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6.3保险事故处理
乙方在运输车辆出现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通知甲方,按照甲方要求采取相应行动。乙方应积极收集证据并配合甲方和保险公司处理保险理赔事宜,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运费结算
7.1乙方应于每月前向甲方提交上月的运费结算单据及与运费相等的过路费票和油票,甲方在收到运费单据后3日予以核对。如甲方对结算单据有异议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予以书面说明,甲方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乙方补充相应的材料,如果乙方无法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书面合理的说明和提供补充材料的,甲方有权自行对结算单据进行核对并确认运费数额。
7.2甲方在核对完运费后3日内支付乙方上月运费。
第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跟踪了解货物运输情况,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反馈相关情况。如发现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运输服务的,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整改;
8.2甲方有权制定运输服务的标准和要求等相关制度,乙方应遵守相关的制度。相关制度在乙方确认或送达乙方(以时间在前者为准)后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8.3甲方与乙方的合作不具有排他性,甲方有权委托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运输服务。
8.4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
第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9.1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取运输费用;
9.2乙方聘请的司机在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所有单据(包含但不限于出货单、承运单等)、文件上的签字均视为已获得乙方授权同意,其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9.3如果甲方采取的包装措施不足以保护货物的,乙方应在验收货物时提出。如果甲方不采纳乙方意见并要求继续运输的,因货物包装措施不足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在验收货物时未对包装措施提出异议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包装问题发生毁损灭失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9.4乙方应提供适运的车辆,如果货物对防淋、防潮、防晒、运输温度等有特殊要求的,乙方应采取相应的运输措施并且提供能符合特殊要求的车辆以满足前述特殊要求。
9.5乙方及其聘请的司机在提供运输服务时应确保通讯特别是手机畅通,甲方无法通过手机联系乙方或司机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应按照 1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承运人拒绝运输责任
乙方收到甲方提供运输服务的通知后拒绝提供运输服务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提供运输服务,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损失(包含到不限于第三方收取的运费超过本协议约定标准的部分费用、因委托第三方运输而发生的运输迟延等责任),应由乙方承担。承运人拒绝运输超过 3 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0.2承运人延期验收货责任
乙方收到甲方提供运输服务的通知后未及时验收货物的,每延误一小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元,超过4小时的,视作乙方拒绝提供运输服务,并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0.3交货迟延责任
乙方延期交付货物的,每延误一天(延误不满一天的,按一天算),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 元。
10.4擅自处置货物的责任
收货人拒收货物后,承运人不按照甲方指示处置货物的,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的损失。
10.5货物毁损灭失责任
乙方验收货物后,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赔偿货款外,还应按照赔偿货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6运输单据返还迟延责任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返还运输单据的,每延误一天,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超过 3 天不返还的,还应减少收取运输费用的 10%。
10.7第三人向甲方主张赔偿责任,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甲方向第三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赔偿给甲方的款项不足以弥补甲方支付给第三人的赔偿款项时,乙方还应赔偿该不足部分的款项,同时乙方应按照甲方支付的赔偿款项的 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11.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赔偿等责任。
11.2本合同自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自然终止。
第十二条 其它
12.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元。前述履约保证金在合作期满未发生应没收的情形且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后无息返还给乙方。
12.2乙方及其聘请的司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提前 1 天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乙方无法收到通知等信息的后果应由乙方承担。
12.3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2.4本协议一式贰 分,双方各执 壹 份。
12.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