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

2025-03-1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精选8篇)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 篇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有关政策规定

尊敬的新农合病员:

首先感谢您对我院的信任来我院就医。根据中央、省委指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县区级统筹。因各县区经济状况及老百姓的就医需求不同,致使各县报销规定不一。现将各县报销规定(2010年)简要介绍如下:

1、滨城区:总费用分目录内报销费用、目录外不报销费用,报销起付线500元,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报销比例35%,年内报销额50000元封顶。

公式:报销金额=(住院费-目录外不报销费用-起付线500元)×35%

单病种定额报销范围:

(1)痔疮、肛瘘400元;(2)腹股沟疝气修复术(单双侧)900元;

(3)大隐静脉剥脱术(单侧)1000元;(4)甲状腺腺瘤摘除术(单双侧)950元;(5)阑尾炎切除术 850元;(6)白内障手术(单眼)650元、双眼1100元。对于新农合筹资缴费期后至下一个筹资缴费期之间新生儿发生的医药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用其母亲的姓名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2、开发区:总费用分目录内报销费用、目录外不报销费用,报销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35%,年内报销额50000元封顶。

公式:报销金额=(住院费-目录外不报销费用-起付线500元)×35%

单病种定额报销范围:

(1)痔疮、肛瘘300元;(2)腹股沟疝气修复术(单双侧)800元;

(3)大隐静脉剥脱术(单侧)950元;(4)甲状腺腺瘤摘除术 900元;(5)阑尾炎切除术 780元;(6)白内障手术单眼 650元 ,双眼1100元。

3.博兴县:总费用分目录内报销费用、目录外不报销费用,报销起付线500元,年内第二次以上同一医院住院无起付线,报销比例30%,年内报销额50000元封顶。

公式: 报销金额=(住院费-目录外不报销费用-起付线500元)×30%

单病种定额报销范围:

(1)足月分娩100元;(2)白内障手术单眼600元、双眼1200元(3)阑尾炎手术900元(4)剖宫产手术900元 对于新农合筹资缴费期后至下一个筹资缴费期之间新生儿发生的医药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用其母亲的姓名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4.沾化县:总费用分目录内报销费用、目录外不报销费用,报销起付线500元,年内第二次以上同一医院住院无起付线,报销比例35%,年内报销额50000元封顶。

生小孩必须提供娃娃证,方可报销。流产、堕胎、违法生育不予报销。

公式:报销金额=(住院费-目录外不报销费用-起付线500元)×35% 对于新农合筹资缴费期后至下一个筹资缴费期之间新生儿发生的医药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用其母亲的姓名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5、惠民县: 总费用分目录内报销费用、目录外不报销费用,报销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30%,年内报销额50000元封顶。

公式:报销金额=(住院费-目录外不报销费用-起付线500元)×30%

6.阳信县:总费用分目录内报销费用、目录外不报销费用,报销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35%,年内报销额50000元封顶。

公式: 报销金额=(住院费-目录外不报销费用-起付线500)×35%

2010年保底补偿比例,去掉起付线的18%予以补偿。

单病种定额报销范围:白内障手术(单眼)700元、双眼1400元。

7、邹平县: 总费用分目录内报销费用、目录外不报销费用,报销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25%。年内在同一医院住院只扣除一次起付线,年内报销额50000元封顶。

单病种定额报销范围:正常平产分娩200元;手术产、产科并发症 和合并症的按住院报销。

公式: 报销金额=(住院费-目录外不报销费用-起付线500)×25%

对于新农合筹资缴费期后至下一个筹资缴费期之间新生儿发生的医药 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持《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以母亲的合作医疗证予以报销。

8、无棣县: 总费用分目录内报销费用、目录外不报销费用,报销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30%,年内报销额50000元封顶。

公式: 报销金额=(住院费-目录外不报销费用-起付线500元)×30%

9、高青县新农合:总费用分目录内报销费用、目录外不报销费用,无起付线,报销比例20%。年内报销额50000元封顶。公式: 报销金额=(住院费-目录外不报销费用)×20%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保险与合作医疗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住院医疗2010年报销比例

一、滨州市、滨城区、开发区、博兴县城镇职工首次住院起付线6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线500元,第三次以上无起付线。在职人员报销比例7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80%。滨州市在职人员45000元封顶,退休人员48000元封顶 滨城区在职人员30000元封顶,退休人员32000元封顶 在职人员:(总费用-统筹外-部分自费-起付线)×75% 退休人员:(总费用-统筹外-部分自费-起付线)×80%

二、滨州市、滨城区、开发区、博兴县城镇居民首次住院起付线5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线250元,第三次以上无起付线。报销比例50% 成年居民30000元封顶,未成年居民50000元封顶。(总费用-统筹外-部分自费-起付线)×50%。

三、淄博市城镇职工本首次住院起付线7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年内第三次住院取消起付线。

10000(含10000元)以下部分:在职人员报销比例74%,退休人员报销比例87%。10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在职人员报销比例8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90%。50000—70000元(含70000元)部分不分医院级别,在职、退休均报销90%。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万元。

(总费用-统筹外-部分自费-起付线)×报销比例。

四、淄博市城镇居民首次住院一般居民和老年居民本首次住院起付线500 元,在校学生和儿童本首次住院起付线100元。城镇居民第二次住院起付线 减半,第三次以上无起付线。报销比例50%。

成年居民50000封顶,未成年居民70000元封顶。

(总费用-统筹外-部分自费-起付线)×50%。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保险与合作医疗处

住院医疗就医须知

尊敬的医保及新农合病员:

欢迎您选择了滨医附院就诊!滨医附院全体医护人员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为了方便您出院时当场在我院办理报销,我院已与滨州市医保、滨城区医保、博兴县医保、淄博市医保。滨州市各县区新农合、高青县新农合微机联网。当您前来我院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时,请您出示有关参保证件,到医保、新农合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您证件准备不全,可在入院3日内补办登记,逾期不予办理。

一、入院登记注意事项:

1、单位职工出示医保本、城镇居民出示社保卡、新农合患者出示农村合作医疗证。

2、填报住院病历首页内容必须准确无误,与本人身份证、参保证(卡)信息相符。请患者及患者家属认真核对,如填报错误,将无法在我院报销。

3、医保证、社保卡及农村合作医疗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冒用他人证件办理住院手续。

二、办理出院报销手续所需材料

1、城镇职工:出院结算单据、住院证明(入院时管床大夫、护士审核签字)。到城镇职工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2、城镇居民:持社保卡、出院结算单据、住院证明(入院时管床大夫、护士审核签字)。到城镇居民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3、新农合病员:持合作医疗本、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患者的户口本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领款人的有效证件、出院结算单据、出院记录(出院时护士站提供)、住院证明(入院时管床大夫、护士审核签字)。到新农合结算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注: 无棣新农合患者住院两天内,须由我院医疗保险与合作医疗处照像上传确认方可报销。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保险与合作医疗处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 篇二

“新农合”的实行, 使得长久以来困扰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得以初步解决, 农村的卫生事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也是国家解决三农问题、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所以, 它对农村社会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医疗方面, “新农合”对农村社会的影响在经济、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都有体现, 而且这种影响将是长期的。

一、“新农合”对农民道德风险意识的影响

1.“新农合”中道德风险的产生。

在“新农合”中参合农民、合管办、定点医疗机构三方实际达成了某种契约关系, 我们可将其视为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这一委托—代理关系中, 参合农民、定点医疗机构两者与合管办的利益存在冲突与对立, 导致三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博弈。

很明显, 这一博弈过程会出现道德风险的可能。从已有的调查中看到, “新农合”中的道德风险主要是指:当合作医疗参与方参合后, 认为风险费用已转移给合作医疗管理方, 从而增加对医疗服务的利用;而医疗服务提供方也故意诱导医疗需求和索要过高的医药价格, 甚至某些参合者因品行不端为了获取赔款故意制造医疗事件, 增加了赔偿的机会, 从而影响合作医疗运行机制有效性的行为。

2.“新农合”产生道德风险对农村社会的影响。

对待合作医疗中产生的道德风险, 我们应该一分为二看待这个问题。一方面, 农民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 产生道德风险是自然的也是正常的反应。中国几千年来的小农经济, 再加上农村经济长期落后, 农民市场经济意识淡薄, 在经济活动中没有把利字摆在首位, 给予农民产生道德风险的机会几乎没有, 所以从这个方面来看, 现在既然有了, 我认为, 这是中国农村社会的一个进步, 说明农民在逐步的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把自己作为一个经济人, 对于农村的市场经济的培育无疑是有利的。另一方面, 道德风险的存在必然损害一方的利益, 也会扰乱市场经济的秩序, 所以要加强管理, 特别是对于合作医疗这样的半公共产品, 道德风险严重会影响到很多人的利益, 所以要从制度上杜绝道德风险的产生。

二、“新农合”对农村医疗供给与需求的影响

1. 大病医疗服务的需求更加集中。

自旧的合作医疗制度失去作用以后, 农民实际上是自己掏钱看病, 在收入低的农村, 农民往往存在“小病忍着, 大病买药吃”的行为, 农民的医疗需求没有得到真实的反应。“新农合”实行以后农民的医疗需求必然会有一个“井喷”。“新农合”是以保大病为主, 主要是保住院医疗, 所以这种需求主要体现在大病医疗服务的需求上。

2.“新农合”供给方的优势地位加强。

由于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消费者缺乏选择权, 医疗供给方处于垄断的优势地位, 市场竞争不充分且常常被扭曲, 致使医疗市场契约失灵。而对“新农合”引致的医疗需求和供给变化的分析可知, 由于农民医疗有效需求增加, 农民患者又必须到指定的医保单位就医, 无法自主择医。这些因素都加剧了合作医疗供给方的优势地位。

3. 农村医疗供给与需求的变化对农村社会的影响。

可以预见, “新农合”的大病统筹保险只是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发展的前奏, 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 农村必将在大病统筹合作医疗保险的基础上, 逐步建立农民的个人医疗账户, 实行“保门诊也保住院”的模式, 使城乡医疗保险逐步趋向一体化, 农民在基层及县级医疗的医疗有效需求将大幅度增加, 而从现在开始进行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将减轻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障碍及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衔接中的摩擦。所以说“新农合”带给农村的不仅是基本医疗的得到保障, 而是农村医疗的供给方式以及农民就医模式的改变, 更进一步的是整个农村社会健康意识的改变。

三、“新农合”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1.“新农合”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

“新农合”保障制度对农村居民、特别是贫困农民收入状况的影响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一方面, 从外部的制度条件来看, 健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成员之间的风险共担, 特别是能够提高贫困人口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 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收入差距。通过医疗保险, 在不同的人群中分散疾病所带来的风险, 或者对贫者进行医疗补助, 让人人享有医疗服务, 可以调节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高风险人群和低风险人群之间的收入分配。因此, 医疗保障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可以起到重要的调节功能。另一方面, 从农民自身的内部条件来看, 健全农村医疗保障有利于人力资本的积累, 提高劳动生产率, 从而有助于农民增加收入和农村贫困人口的脱贫。由此可见, “新农合”的推行有效改善了农村收入不平等的状况。

2. 农民收入增加对农村社会的影响。

长久以来农村经济一直落后, 农村的消费占总消费的比重很小, 农村市场亟待启动, 但是农民的低收入要启动农村消费市场谈何容易,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轻了农民负担, 实际上是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农民的可支配收入增加, 那么用于消费的支出必然增加, 农村市场的繁荣也是易见的, 对于我们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也是一个支持。

四、“新农合”对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影响

1.“新农合”引发对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增加。

长期以来, 在经济上中国城乡发展处于一种二元结构状态, 政府在公共产品的提供方面, 也采取二元供给的做法。城市公共产品几乎完全由政府提供, 而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上则是缺位的, 特别是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这样的半公共产品自旧的合作医疗崩溃以后更加力不从心, 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生产率的提高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所以, 农村公共产品的正常供给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开端。“新农合”制度的实行, 顺应了民心和民意, 农民也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基本医疗, 也是农村供给产品正常供给的开始, 与之相关的更深一层是农民对国民待遇的要求, 这必然会引发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的增加, 我相信国家决策层也意识到这一点, 所以又在农村实行最低保障的试点。我们可以预测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最终将会和城市接轨。

2. 农村公共产品需求变化对农村社会的影响。

长久以来和农民对国家的贡献相比, 国家给予农民的太少了, 这也是造成了农村长期落后的原因之一, 所以三农问题近年来被不断提起, 农民要求国民待遇是正常的也是合理的, 随着农民的这种意识不断加强, “新农合”的实行是一个开始, 接下来会有更多的农村公共产品的合理需求, 原来自上而下的供给必然会被自下而上的需求取代, 要建立和谐社会, 这种要求也是合理的、符合经济发展实际的。

五、总结

“新农合”的实行解决了长期以来农民看病难, 看不起病的问题, 也为解决广大农民的国民待遇问题开了一个好头, 所以它对中国农村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医疗方面, 它通过对农村医疗供给与需求、农民道德风险意识、农民收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影响农村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意识形态。这种影响将是持续的、长久的。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以下简称“新农合”) 自试点到全面推广以来, 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使广大参合农民得到了基本的医疗保障, 对农村未来的卫生事业影响将是深远的。但是“新农合”对农村社会的影响远不止在医疗卫生方面, 通过分析“新农合”对农村医疗的供给与需求、农民道德风险意识、农民收入、农村公共产品供需等几个方面的影响探析了“新农合”对农村社会的影响。

关键词:“新农合”,农村社会,影响,三农问题

参考文献

[1]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J].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2008, (5) .

[2]程建平, 澹丰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现状与对策探讨[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06, (1) .

[3]何乘材.农村公共产品、农民国民待遇与农业发展[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2, (11) .

[4]李晓嘉, 刘鹏.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与农民贫困的实证研究——以广东省为例[J].经济与管理, 2007, (11) .

[5]王兰芳, 陈万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引致的医疗需求与供给变化结果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 2006, (5) .

[6]于晶波.中国每年约有一千余万农村人口因病致贫或返贫[EB/OL].中国新闻网, 2006-09-05.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探讨 篇三

关键词:赣州;新农合;参合率

赣州市是江西省面积最大的地级城市,常住人口800余万人。赣州市自2003年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农村新农合运行机制基本确立,农村居民看病问题得到初步解决,因病致贫的情况得到了明显缓解,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同时,新农合的落实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赣州市新农合面临的问题

1.重视程度不够,管理措施不当。赣州市部分区、县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认识不足,对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对农民医疗问题重视不够,导致农村合作医疗没有被放到重要的位置上。党委、政府工作涉及农民医疗保障的内容较少,而且缺乏切实可行、可操作性的配套措施。另一方面,农民本身对于新农合政策不够了解,小农意识较为严重,只关注医疗资金补助,对权利维护流程和手续不熟悉。还有部分村民对农合的可靠性产生怀疑,对医疗政策心存顾虑,合作医疗意识淡薄,认为没必要参加新农合。

2.流动人口多,参合难度大。部分乡镇规定具有本县农村户口的村民才能参加新农合,而且要在年底之前将费用交齐。调研结果显示,目前没有参加新农合的人还很多,分四种情况:第一种是对新农合制度不了解,犹豫是否要参加新农合的;第二种是愿意参加新农合但是属于非农业户口;第三种是家庭主力在外打工,错过了参加新农合的机会;第四种是刚搬过来的村民,户口不在当地,不能参加。

3.过分追求参合率,其实际效用难以发挥。卫生部要求,农民参合率达不到70%,该项政策无法执行,赣州市政府部门将70%的参合率作为底线,各区县要达到这个水平才会得到财政补贴。因此,一些地区为了完成指标和提高参合率,将责任下放,这样就无形中加重了基层干部的压力,基层干部为了完成任务对农民软硬兼施,这种过分注重参合率的方式很盲目,也容易引起农民的不信任。

二、赣州市新农合改进措施

1.加强宣传力度,提升广大农民的维权意识。农民缺乏认识和了解是新农合发展受到制约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在广大农民中间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十分必要。当地卫生相关部门要加强新农合的宣传力度,宣传内容要涉及新农合的宗旨,新农合的实施规范、新农合的典型案例,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新农合报账的程序和流程,定期组织农民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其维权意识。

2.加强相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一方面,赣州市各级政府要尊重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新农合的政绩激励机制,领导干部要重视农村医疗问题,基层政府向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要加强,合理使用合作医疗的管理费用。另一方面,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广大农民对合作医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发动全体农民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保证农民代表参与制度的管理。此外,政府和相关部門要按照精简、能效的原则,建立协调的监督管理体系,克服管理上的松散状态,使医疗组织管理机构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医疗保障模式。

3.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环境。一方面,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乡、镇、村卫生室的建设,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给予资金支持,保证公立卫生院的资金供应;加大软件建设,对在职医护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医护人员水平,还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另一方面,整合资源,完善农村医疗服务网络,加强卫生工作管理,发挥农村卫生网络的功能,推进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此外,要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建立方便农民看病的定点机构,行医要规范化;药品流通和药品消费环节要抓好,并做好农村药品物流配送的监督;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建立转诊制度;明确医方、患方、付费方的权利和义务,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通过各级政府或社会资助,解决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看病的困难。

赣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建立以来为保障农民获得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就医压力做出了突出贡献。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才能进一步建立深刻化、特色化、专业化的医疗保障模式,加快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步伐,促进赣州市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任刚,付晓光,汪早立.关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J].中国卫生经济,2010,29(2):29-31.

4.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篇四

2003年9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03]1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村合作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合作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农村合作银行的稳健运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本规定所称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组建县(市)以上农村合作银行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合作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不少于1000人;

(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

(四)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筹建农村合作银行应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区(市、州)分局提出申请,由地区(市、州)分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逐级审核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受理并审核辖区内以省、地级城市为单位设立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申请,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筹建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第十一条 申请筹建农村合作银行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筹建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筹建之日起满6个月,仍不具备申请开业条件的,自动取消筹建资格,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筹建申请。

第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筹建结束,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材料;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资料。

开业申请的审批程序同第十条。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农村合作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辖内设立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分支机构。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农村合作银行资本总额的60%。

第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区(市、州)分局受理并审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审批。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市、州)分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

农村合作银行的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股权。资格股是取得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资格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由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份。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应当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可获取农村合作银行优先、优惠服务。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凭投资份额大小取得相应的投资分红。

第十八条 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

自然人股东每增加2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法人股东每增加20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

第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自然人股东资格股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进行调整),法人股东资格股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投资股金额由股东自行决定。

第二十条 单个自然人股东(包括职工)持股比例(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不得超过农村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5‰。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

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审批。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除原农村信用社社员可按照自愿原则将其清产核资、评估量化后的股金转为农村合作银行股本金外,农村合作银行发起人必须以货币资金认缴股本,并一次募足。

第二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第二十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投资股可转让,但不可退股。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转让其全部投资股,同时资格股持满3年后可以退股。退股或转让股份的,需事先向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申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农村合作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董事会,农村合作银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审议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规划,决定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六)审议、批准农村合作银行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农村合作银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在每一会计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经1/2以上股东代表提议或者2/3监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投票权的半数通过。对农村合作银行修改章程、合并、分立或解散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投票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二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会议纪录、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等文件应当报送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其成员为7至19人。其中农户、农村工商户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3。本行职工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3。董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应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农村合作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计划和入股及投资方案;

(四)制订农村合作银行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五)制订农村合作银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决定农村合作银行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七)制订农村合作银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聘任和解聘农村合作银行行长,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九)拟订农村合作银行的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十)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4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每年应至少参加两次董事会。

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可取消其董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举程序,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在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董事会应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三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并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能生效。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农村合作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且未表示异议的董事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行长职务,应及时告知监事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作出书面说明。未经行长提名,董事会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设行长1人,可设副行长2至3人。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等高级管理层成员;

(二)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农村合作银行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

(五)在农村合作银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银行监管机构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六)其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村合作银行章程规定应由行长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人选由董事提名,董事会聘任。副行长由行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行长、副行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不得由董事长兼任。

第四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每年接受监事会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副行长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作出经营决策,致使农村合作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行长、副行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设监事会,人数为5到9人,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组成,其中,职工担任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二)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农村合作银行利益的行为;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四)检查监督农村合作银行的财务活动;

(五)对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农村合作银行内部稽核工作;

(六)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农村合作银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四条 对监事会提出的纠正措施、整改建议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的,监事会应当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比照城市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执行。农村合作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农村合作银行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四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一)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80%;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三)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农村合作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关联企业在计算比例时合并计算;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资产负债比例。

第四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在辖区内开展存贷款及其他金融业务,要重点面向入股农民,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农村合作银行要将一定比例的贷 6 款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体比例由当地银行监管机构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

银行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农村合作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评价,并可将评价结果作为审批农村合作银行网点增设、新业务开办等申请的参考。

第四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必须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等各项业务的内控制度,应当建立薪酬与农村合作银行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第五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不得向股东(农民股东除外)及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指:

(一)农村合作银行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第五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依法纳税。

第五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应按规定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农村合作银行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农村合作银行应按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信息。第五十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对向股东及关系人发放贷款情况进行披露。股东或关系人的借款在披露时应与其关联企业借款合并计算。第五十四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由监事会聘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由监事会通过,经股东代表大会年会审议后,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该行,供股东查阅。

第六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六)修改章程;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变更事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视情况批准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监局批准以上变更事项。

第五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因解散、撤销和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缴回金融许可证,并持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九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农村合作银行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合作银行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变更第五十六条所列变更事项的,给予警告,并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擅自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超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金融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规定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六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与管理过程中,有侵占、挪用、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处罚。

第六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 篇五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农民在看病问题上带来太多的实惠。我国人口占世界的22%,但医疗卫生资源仅占世界的2%,就这仅有的2%的医疗资源,其80%集中在城市。目前,“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在农村非常普遍。“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将进一步加剧,要使这一转型能够平稳推进,整个社会需要构建严密而可靠的安全网,这张网首先要必须保证“三农”问题的有效推进或解决。因此,农民的医疗卫生问题已经远远超出了 问题本身,解决农民的看病难,不仅仅是尊重农民起码的生存权的问题,更是建设公平、公正的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全国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地位做了明确阐述,指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直接关系到我国几亿农民的健康和利益,是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为解决“三农”问题而做出的重大决策,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们国家农村合作医疗近50年来的发展概况

去年在北京举行的“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第28届全球大会”上一个全球关注的热门话题,就是农民医疗保障问题。据国际劳工局有关人士介绍,近10年来,世界范围农村人口获得的社会保障明显减少,农民因病致贫的问题,在世界各国都有体现。我们国家在解决农民医疗保障问题方面历史上曾有过很好的经验,同时也存在深刻的教训。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大农民贫病交加,各种传染病、地方病猖獗流行,人均期望寿命不到35岁,到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人均寿命提高到68岁的惊人转变,使我国独特的农村卫生发展模式引起了世界的普遍关注。当时,我们国家以只占全球7%的耕地,养活了全球22%的人口,而且人均粮食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并且,以低于发达国家100多倍的医疗卫生支出,使人均期望寿命达到68岁,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何以能使人民大众健康的改善与经济增长呈现出相互促进的良性态势呢? 有关专家们承认,这种健康业绩的基础,是在“将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资源配置大格局中,辅之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网站,遍布每个农村社区的土生土长的“赤脚医生”队伍和合作医疗制度的“三大法宝”,形成了“三位一体”的医疗卫生服务体制。这就是所谓独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卫生模式。

所谓三级医疗卫生网,就是在县、乡、村三级普遍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使之形成网络,逐级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尤其要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卫生组织,达到乡乡有卫生院、村村有卫生室,做到“哪里有人,哪里就有医有药”。

所谓乡村医生(赤脚医生)队伍,就是选拔适宜的农村知识青年,施以半年左右的专业培训,再加上持续不断的继续教育,使之掌握基本的预防保健知识、传统医学知识(针灸和草药)和处置小伤小病的技能,能在最基层的村级卫生机构为农民提供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所谓合作医疗制度,就是在政府号召和农村集体经济支持下,由农民群众集资,在卫生保健方面实行互助互济,采用“合作制”方式举办的具有一定保险性质的医疗保障制度。

回顾这段历史,思考当时这些做法之所以成功的原因,以及今天对我们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当时的合作医疗制度利于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了农村计划免疫、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爱国卫生运动的落实,使许多传染病、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第二,在较短时间内,建立和普及了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培养了一支数以百万计的农村卫生队伍,形成了低成本、广覆盖的卫生保障机制,使广大农民群众都能就近得到基本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患了病的农民也能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大大增强了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第三,显著改善了中国农村缺医少药的面貌,大大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正像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银行在1980年代的一份考察报告中所说的:“中国农村实行的合作医疗制度,是发展中国家群体解决卫生保障的唯一范例”。该报告还说:“初级卫生工作的提出主要来自中国的启发。中国在占80%人口的农村地区,发展了一个成功的基层卫生保健系统,向人民提供低费用和适宜的医疗保健技术服务,满足大多数人的基本卫生需求,这种模式很适合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国农村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普遍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1950年代以来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发展起来的集体经济纷纷解体,加上舆论导向、政策导向上的失误和领导管理上的缺欠等诸多原因,因而导致农村合作医疗的解体和基层卫生组织的衰落。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率由1970年代鼎盛时期的90%,1980年代猛降至10%以下,最低时覆盖率只有5%左右。更为糟糕的是,随着农村集体经济和合作医疗的解体,使乡村两级基层卫生组织失去了集体经济的依托,各级政府又未能适时地增加投入,逼着一些农村基层卫生组织走向市场化、商业化,因而导致70%的乡镇卫生院陷入困境,50%左右的村卫生室变成了靠看病卖药赚钱的私人诊所。在社会的重大变革时期最容易看到统治阶级手忙脚乱的尴尬一面,由于当时中国农村正进行着全面的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眼睁睁地看着政府忙碌的身影渐渐远去,而自己又无能。以至造成今天这样的后果:第一,农村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工作明显削弱,一些已被控制和消灭的传染病、地方病死灰复燃,新的公共卫生问题不断出现,农民的健康水平呈现出下降趋势。第二,医药费用不断上涨,广大农民不堪重负,看不上病、看不起病的相当普遍。第三,医疗资源分布严重失衡,城乡差距、东南沿海与中西部的差距、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进一步降低,总体绩效更加降低。

上世纪90年代至2002年,中国政府曾力图恢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顿和加强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并为此采取了一些措施,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一度略有上升,一部分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状况也一度有所改善;但因各级政府重视不够,投入不多,决心不大,加之又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其结果很不理想。“把医疗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重振合作医疗雄风”的号召,依然是不能落到实处的空话!

仔细盘点1949年到2002年农村卫生发展这段历史,是为了进一步弄明白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为什么在毛主席那个资源极度匮乏的时代,能够较好的解决农村的医疗卫生的问题?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当时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经济依托---集体经济,村卫生所、保健站都是依靠集体公益金来运转,赤脚医生、保健员全都依靠集体提供的工分来维持生活;二是当时的农村合作医疗不以赢利为目的,预防和保健服务基本免费,药品收费也比较低廉,一般仅相当于成本或比成本略高。

第二,为什么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又出现了农民看病难的问题?最关键的原因就是政府对农村卫生工作的放任自流,医疗卫生领域是市场比较难以发挥作用的一个领域,随着集体经济的解体,农村合作医疗失去依托,政府本该承担起这个责任,但没有承担。

第三,当时的合作医疗制度能不能解决目前农村的医疗卫生问题?过去的集体经济即使不垮台,合作医疗也难以为继。原因有两个:一是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在改革开放之前,药品的价格比较低廉,也比较稳定,况且在那个缺医少药的短缺年代,很多地方的合作医疗使用农民自采的中草药,成本非常低。而改革开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药品奇缺的问题解决了。但随之而来的是药品价格迅速增长,药品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非常普遍。在这种情况下,维持合作医疗制度运行就很困难了,收不抵支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二是内部监控的困难。人民公社时期就存在着干部、出身好的人从合作医疗中获取好处较多的情况。这中间比较难以监控。改革开放后,即使集体经济没有夸掉,合作医疗也还将因这一矛盾而步履艰难,运行困难。

2002年10月,国务院召开了有中央政府各部门和省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参加的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会后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名义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强调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卫生工作,加强领导,增加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等等。由国家最高当局就农村卫生问题召开专门会议并作出重要决定,这在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尚属首次。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确立及与原来合作医疗的不同 农村集体经济时代的合作医疗制度一直是人们心中的向往,但人们一直在试图寻求一种更好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经历了长时间的探索,现在人们的认识终于统一在被称为“新型合作医疗”的框架之中。

那么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它是由政府资助、个人缴费和集体扶持相结合的一种筹资机制,并以县为单位管理由政府主导来组织推动,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解决农村患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一项农民的初级医疗保障制度。

这一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主要得益于改革开放带来的巨大经济成果,以前财政所占GDP的比重很低,而现在占到了将近20%。去年中央财政收入已经达到26000多亿人民币,一年免掉农民农业税几百亿,今后我们的财政收入还会继续增长。中国经济的发展已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阶段。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政府有能力承担责任,推进公共财政的政策,将更多的财力用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与过去实行的旧合作医疗制度有许多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新型合作医疗是政府主导下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而过去的合作医疗则主要依靠乡村社区自行组织。

第二,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主要靠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方筹资,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具体的筹资比例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占1/3,农民个人缴纳1/3,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的也要给予资金扶持;而过去的合作医疗资金,主要靠个人缴纳和村级集体经济补贴,政府各级财政不负筹资责任。

第三,新型合作医疗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而过去的合作医疗主要解决小伤小病,抗风险能力差。

第四,新型合作医疗实行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和管理的体制。一个县的人口,大县有一百多万,小县也有二、三十万,统筹的范围大,互助共济的作用就大;而过去的合作医疗一般都以村为单位(2000左右人口)统筹,少数以乡为单位(二、三万人口)统筹,互助共济的能力较小。第五,在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同时,还要建立医疗救助制度,设立由政府投资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的专项基金,对农村贫困家庭和“五保户”进行医疗救助。另外,在经济发达的农村,还可以鼓励农民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由此可见,新型合作医疗较之以往实行的合作医疗有更多的优越性,因而也更受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尽管目前试点运行管理比较平稳,但从一些试点县的运行情况来看,由于几十年发展历史中沉淀和累积的一些问题,使一些干部和农民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稳定性和公信度产生了疑虑,对新型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复杂性、艰巨性产生了畏难情绪。因此,要在农村广泛建立这一制度,把这项惠及千家万户的制度建设好和落实好,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挑战。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中面临的八大困难及解决措施

1、医疗保险意识问题。大多数农民过于重眼前、重实惠,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许多青壮年农民偶尔感冒发烧不算病,慢性病、大病又很少发生,一年到头很少花钱看病,所以有钱不愿参加合作医疗;一些患慢性病、大病和年老体弱的农民想参加合作医疗,又出不起钱;一部分富裕农民虽然有钱,但认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补助那点钱解决不了大问题,没多大意思;个别偏远乡村农民整体经济比较困难,无力或无法按时筹集资金。同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配套的民政救助制度还未建立健全,农村特困户、五保户出资的问题无法解决。另外,广大农民群众已看到或得到合作医疗带来的好处,但部分地区仍存在盲区,部分群众的心中仍存在吃不透、摸不清的现象,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进。

解决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政府在加大政策力度的同时,也要加大宣传力度,不仅要在媒体上增加宣传内容,还应该采取多种方式,进村入中,广泛发动,做到人人明白,家喻户晓。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农民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才能使更多的农民感受到党和政府关怀,感受到社会主义的温暖。

2、医疗机构问题。近年来,部分贫困山区流传着这样的顺口溜:“小病忍,大病耐,快死才往医院抬”,普遍认为:“脱贫三五年,一病回从前”,甚至是“一人得病,几代受穷”。什么原因呢?当然贫穷是一方面,但更重要的乡镇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极度缺乏。乡镇卫生院和农村卫生所是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载体。从运城市目前试点情况来看,大多数乡镇卫生院和农村卫生所房屋破旧,设备简陋,药物种类不齐,技术手段落后,医卫人员学历和专业技术水平普遍偏低,难以保证农民就医的质量;部分卫生院(所)实际上以个人承包的形式在运作,政府对承包人缺乏有效监督,存在许多管理上的漏洞。农村卫生院(所)服务水平和质量不高,难以承担新型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重任,导致一些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缺乏信心。

解决措施: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改善农民的医疗卫生条件,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重要环节。

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联合制定了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今年就正式实施。不少地区的省政府也都制定了农村卫生建设发展规划,安排大量资金改善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条件。在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的问题,温家宝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一要加强农村现有的医疗卫生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知识技能。二要根据农村卫生发展的需要,定向培养人才。三要研究制定鼓励农村医务人员安心在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政策措施。四要建立城市支援农村的长效机制,加强城市医院对县、乡、村医疗机构的定点帮扶。五要制定政策措施引导医学院校毕业生以多种形式到农村基层开展志愿服务。

运城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农村卫生工作目标,即:用三年的时间在农村改造30万户厕所,为300万名农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为农村卫生室培养3000名中专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400名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为每个行政村建立一个填埋式垃圾处理场,简称运城市农村卫生“33341”工程。下大力气从根本上解决运城市的农村卫生、医疗机构和卫生队伍的问题。

3、卫生资源的配置问题。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卫生资源进行合理地整合配置,力争使群众预防、就医不跑闲腿,不花冤枉钱,要求做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解决措施:一是要抓好预防工作,预防为主,提前治疗,本身就减轻了农民负担。运城市在2004年就完成了100万农民健康体检建档工作,今年其它县(市)的体检工作也正逐步进行。市、县、乡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为农村居民健康体检免去费用达400余万元。通过健康体检发现多种慢性病、肿瘤等疾病达12%,治疗率达98%,健康体检建档工作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二要抓好医疗机构的科学布局和大中型医疗器械的合理配备,实行医疗集团化管理,避免重复检查,减少医疗费用。

三是要鼓励发展中医事业,发挥乡村的有效治疗技术,提升农村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

4、资金的问题。合作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块:中央政府拨付一部分,地方政府补助一部分,农民自己缴纳一部分。三方资金合起来组成一个合作医疗基金,这三块资金任何一块的短缺,都可能直接影响合作制度的顺利实施。随着合作医疗制度的全面实施,国家财政每年至少要180亿(9亿农民每人20元),全国地方财政每年用于合作医疗的资金总和也将达到180亿,这180亿分摊到各地政府的头上,对个别贫困地区的财政来说将是一个挑战。

解决办法:建立长期筹资机制,打消农民的后顾之忧。

(一)财政补助

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06年开始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今后农民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由 目前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10元,农民缴费标准不变。

运城市于2003年10月在五个县(市)实施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到2004年仅河津市参加的农民就24.69万人,占河津市农业人口的87.48%。资金的分配方式:每人缴纳10元,河津市财政每人补2元,运城市财政每人补3元,省财政每人补6元,中央财政每人补10元,全市共计736.172万元全部进入专户管理,深受农民们的好评。

(二)保险公司参与合作医疗基金管理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管理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由政府制定试点方案,委托保险公司承担具体的审核和支付业务,不采取商业保险运行机制;二是坚持按照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三是坚持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要全部用于对农民的医疗补助,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由政府安排,不挤占合作医疗基金;四是坚持便民利民,及时报销;五是加强政府监管,保证基金有效运行。

(三)资金筹集的另一种方式就是社会慈善机构或企业家的捐助。政府在这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确实将工作做到位,得到社会的认可,筹资应该会收到好的效果。另外,在个别条件好的地方,集体经济的补充也是筹资的一个渠道。

5、管理问题。第一,机构问题。目前,从试点县、市反馈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地方都是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人员大都是从卫生部门内部调剂或从其他部门暂时借用的,属临时性机构,没有编制,而且大部分乡村的管理人员为兼职,且人手偏少,缺乏经费保证,造成了工作上疲于应付、效率不高。长此以往,势必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第二,资金管理问题。总结外地和河津市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过程中的经验,最关键的两个问题,一是怕基金崩盘,二是怕基金沉淀。如果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医药费用的控制缺乏有效监管,可能会造成基金透支,新型合作医疗将难以为继。但如果控制过紧,报销补助比例偏低,又可能会造成基金沉淀,使合作医疗的优越性大打折扣。在实际操作中,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面过窄不被群众接受,个别卫生院在用药和体检方面问题较为突出。一些药品报销后仍高于医药公司的价格,群众对此反映较为强烈。有的地方转诊手续规定过严,强调除急诊外,首诊必须在当地定点卫生院,客观上形成了农村医疗服务市场新的垄断,使农民产生了逆反心理;另外,还有个别贪污、挪用资金问题。这些都直接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

解决措施:第一,面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庞大的资金筹集、管理、兑付和政策宣传、教育等工作,必须设立专门机构,有专人负责;第二,省、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各级政府即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又要齐抓共管,相互协调。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管理基金,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要实行帐目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建立合作医院管理组织、参保者和医疗单位三方制约机制,规范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运作,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要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行为进行规范,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要建立各项监督审计和公开的制度,监督资金使用的安全。

6、受益群体的问题。第一,新型合作医疗受益最大的群体是中等以上经济条件的家庭。例如:运城市临猗县规定: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封顶线为1万元(各地不尽相同,如河津市封顶线为3万元),补偿比例在25%―50%之间。也就是说,如果花费为1万元的话,农民自己只少要负担5000元,这5000元对中等以上的家庭也许还拿得出,而对于贫困家庭来说还是望而生畏。如果花费再大的话,新型合作医疗的优越性就更难体现,因为除了政府的资助外,剩下的部分农民还是无力承担。第二,流动人口难以享受到合作医疗的好处。以户为单位整体参保与农村人口流动、迁移之间的矛盾。在医疗保险中存在着逆选择,即身体健康的人不想参加合作医疗,健康状况不太好的人积极参加。为了克服农民的这种倾向,多数地方的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以户为单位参加的办法。但是,目前农村人口的流动性很强,有的长期在外打工,有的农闲时外出打工。实际上,由于合作医疗的报销一般局限在当地的指定医院住院等多种原因,这样一来,以户为单位整体参加的办法实际损害了那些流动人口多的家庭利益。

解决措施:进一步提高补偿比例;另外可考虑因地制宜、因人而宜制定小范围的保障制度。比如,不同职业的农民所面临的疾病类型是完全不一样的,司机、建筑工人,他们的健康风险比较大。这些人本身往往就是一个小社会。先在他们中间建立疾病保险制度可能容易些。一步步地把那些最容易做的人群先纳入合作医疗的范围,纯粹务农农民的合作医疗问题就也容易解决了。

7、报付标准问题。目前新型农村合格医疗的筹资总额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医疗需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标准、医疗服务费用的上升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还难以达到从根本上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的目的。从河津市目前试行的起付线和封顶线标准看,确实体现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但问题是大多数健康农民如果年复一年享受不到实惠,让他们继续坚持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大多数农民迫切要求提高门诊费补偿标准,调整报销比例。由于受经费总盘子的制约,提高门诊补偿标准已不大可能,仅靠对年内未享受补偿者进行一次免费体检以弥补心理平衡的做法,也难以稳定他们继续参加合作医疗的信心,从而影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持续发展。

解决措施:只有采取适当降低报销起付线和提高封顶线的办法,才能较好地解决的这一问题。如山西省决定从明年起,乡镇卫生院的起付线原则上不高于100元(去年是300元),县级医疗机构不高于300元。调高封顶线,原则上不低于3万元(去年是1万元左右)。此外还要逐步降低合作医疗基金节余比例,避免基金过多沉淀。

8、商业医疗保险与合作医疗的矛盾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商业性的人寿保险业务在农村地区的发展很快。即使在中西部地区,也有不少农民为子女购买了商业保险。显然,这部分农民对合作医疗的需求程度要小。而且这些保险往往需要逐年交纳保险费,结果这部分农民再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可能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解决措施:通过政府的支持把合作医疗与人寿保险结合起来。实际上,商业保险公司虽然是企业,但它是有辅助社会管理的功能的。在涉及风险控制和资金管理,政府部门是弱项,而商业保险公司在条款精算、资金运用、承保核保、理算理赔、风险控制等方面确有优势。在农村合作医疗与商业保险的结合上,江苏省的江阴市等地方已经有了很好的探索。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我们国家在总结以往农村卫生经验的基础上确立的利国利民的新政策,尽管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并且普遍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好评,但是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了解和学习一些国外的做法和经验。

四、国外做法和经验

印度作为世界上第二大发展中国家,全国享受免费医疗和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口一直以来不到5%,其中大多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对于生活在农村的7.3亿印度人而言,由于收入低微、参保人数少、管理困难等种种原因,医疗保险仍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许多农民在生大病时,只能听天由命,自生自灭。

近年来,为保障广大农村人口的健康安全,印度一些地区的行业联合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始行动起来,针对发病率较低但医疗费用较高的大病风险,积极介入农村医保,牵头帮助农民投保医疗,走出了发展中国家农村医疗的一条新路。

例如:在印度南部喀拉拉邦玛拉巴地区,当地牛奶生产者合作社协会与印度东方保险公司签约,协助奶牛养殖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每户每年交纳130卢比(1美元约合45卢比)的保费,就可获得1.5万卢比的保额。目前,这项计划已覆盖协会2/3的成员。此外,在喀拉拉邦19个覆盖农村地区的非正规产业联合会中,都设有福利基金,每年按照雇员工资的固定比率从会员及其雇主那里收费。会员在满足规定的基金交纳年限或金额后,有权享受医疗、养老、伤残、生育等补助。此外,目前已有9个联合会率先为农村雇员提供大病医疗补助,当地棕榈酒业工会还设有金额为3000卢比的癌症医疗补助金。

当地专家指出,以往大型保险公司不接纳农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户居住分散,获得收入的时间和金额都极不确定,而且投保数额较小,导致公司成本提高。而由行业组织出面,带领农民集体投保,可有效避免上述风险,降低保险公司的交易成本,确保农户能获得正规的医保服务,有利于农民这个弱势群体的健康安全和行会凝聚力的增强。

前苏联实行优抚金制度。在农村,集体农庄在员按规定均可领得一定数额的优抚金。1980年,领优抚金的庄员有1,140万人,其中领养老金者有1,000万人,占农村人口的十分之一。集体农庄庄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和退休年龄与工人、职员相同,其基金来自国家和农庄拨出的经费。农村医疗区是由区段医院或独立的诊疗所、产科诊所、集体农庄产院、卫生站和其他机构联合而成的。这一级的医务人员为一定范围内的居民提供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实施经常的卫生和防治流行病措施。在播种和收获庄稼季节,安排流动诊所,而在田间直接设医疗站。只是随着前苏联的解体,这种优抚金制度也随之烟消云散。

日本的医疗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所有的日本人和有合法资格在留的外国人都必须加入不同形式的医疗保险。日本的医疗保险体制分为“雇员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两大类。雇员健康保险制度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全国拥有5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雇员及其家属,均被强制加入“雇员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以区域为单位,由各个基层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其对象为农民、个体经营者、无业者、不能享受“雇员健康保险”的退休人员以及上述三等亲以内的抚养家属。被保险者在发生工作之外的原因导致的疾病和伤害时,只要向与保险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出示健康保险证就可以按规定接受各种医疗服务。

为了克服对老人公共护理制度的缺陷,1997年底首次正式颁布了“护理保险法”,并从2000年起正式实施。该法律规定,凡年满40周岁以上的公民均须参加护理保险。至此,日本已经建立起了完全覆盖农村地区,包括广大农村居民加入的公共医疗、养老、护理等各类保险和公共福祉及老人保健等在内的、比较完善的农村和社会保障体系。

但是,世界上象日本在农村卫生方面取得这样好的成效的国家并不多,即使是一些非常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不例外。例如在英国,虽然是全民享受基本的免费(政府通过税收筹集所需资金)医疗服务,但政府仍然会通过授权或签署合同等方式向私立医疗机构购买医疗服务,并由独立的社区全科医生来控制每个患者的医疗费用。英国是靠公共财政预算支持、医生领取工资的全民性医保国家,其医疗改革主要是通过引入准内部市场机制、提高竞争程度,以解决供方的低效率问题。

而像德国这样实行医院和医生按医疗服务收费的传统国家,则是在不损害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逐步加重患者的自费负担,同时辅之以对医生等医疗服务供方的着力限制等方式来约束过度需求的,这样也能达到抑制医疗支出飞涨和医保缴费率不断攀升的目的。在美国,虽然也存在为贫困人群和没有医疗保险的人群提供免费医疗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但大多数民众仍在加入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并主要到私立医疗机构(其中私立非营利机构占60%)接受治疗。

通过了解这些国家的农村卫生医疗状况,不难发现:国际上,各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完全获得成功的案例很少(只有欧洲为数不多的经济发达、国土面积小、人口数量少的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仍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经济发达的大国目前也没有探索出很好的解决模式。同时,印度社团为农民投医保做法为农村人口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普及医疗保险作出了榜样。

五、新型合作医疗任重道远

我们国家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难点很多,诸如人口因素、小农经济、农业灾害,政府缺乏有力措施,互助组织发展缓慢,大部分地区居住区域的卫生条件差(如饮用水)等等,随着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展开,这些状况正在逐步得到改善。

我们现在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假如上述的八个问题得到了比较到位的解决,那么是否就能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高枕无忧呢?有这一方面的担心是由于我们在这方面有过深刻的教训,例如:前些年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初看起来都挺好,但一落实就走样。一旦失败,再建立起农民的信心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相比之下,合作医疗的困难比开展农民养老保险和合作金融都困难。医疗服务比较特殊,信息极不对称。患者大多也不懂医疗知识,不清楚他要花多少钱才能把病看好,不懂要什么样的医疗服务。而医生有诱导服务,过度医疗的条件。而养老保险和合作基金会,没有合作医疗那么多环节,都失败了,可想而知合作医疗的困难有多大。由此看来,要真正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项利国利民的政策落到实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不管道路如何坎坷漫长,前行者首先必须清楚要到达的目标。那么,新型合作医疗要达到的目标是什么呢?有关专家就一些方向性的东西作了明确。第一,建立由国家财政支持的全民医疗保健计划,而不是把患者和医护人员推向市场,使得绝大多数农民都能够看得起病而不至于沦落到有病不医或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境地。第二,政府承担有限责任。实事求是地说,国家的责任不是无限的,在医疗这个领域,个人肯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说医疗保健是公共产品,有一定的道理,但在一定意义它也是私人产品。身体健康,对个人是有好处的。个人对自己的健康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第三,实现各种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机结合。把农民纳入各种合作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之中,基本消除农民自费医疗的情况。第四,对于那些少数没有参加医疗制度的极端贫困的农民和花费极其昂贵的病人,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要达到上述目标,还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加大力度:

首先,解决农村卫生的根本问题在于增加农民大的收入。从1998年到2003年,农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长2.48%,但医疗卫生支出年均增长11.8%,二者的增长比例显著不匹配,农民收入增量中的一部分被医疗价格的上涨所抵消了。并且,物价上涨、孩子择校费用等的增长率均高于农民的收入增长率,这些直接导致农民无钱看病。因此,要进一步增加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大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步伐。同时,加大扶持力度,通过良种补贴、培训补贴、大中型农机具补贴和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等多种方式,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增加农民收入。

其次,适当调整国家卫生政策。比如:一位业內人士在谈到现在的卫生政策时说,根据目前的卫生政策从医人员必须要有资格证,资格证的获取必须通过考试,考试内容其中包括英语,而一些老中医根本就不具备取得资格证的能力,这样这些从医多年的老中医就成了无证行医的取缔对象。该人士颇为感叹地说,不知道资格重要还是疗效重要,并说这样下去过不了几年,真正的中医将不复存在,存在的只是取得西医资格证的中医。这种感叹似乎有些片面,但也有其中的道理,毕竟目前的资格证是按西医的标准来制定的。

再比如:国家对农村的医疗机构“断奶”,但作为对“断奶”的补偿,在政策上给他们创收开了口子。开了什么口子呢?让县、乡政府办的卫生机构垄断农村的卫生市场,阻止一些其他主体(民营的,联营的)进入医疗领域,从而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利润。比如说,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乡镇卫生院既搞医疗服务,又承担妇幼保健公共卫生职能,同时还要承担农村卫生市场管理的职责。财政给它的钱不够用,它就得想办法。其中一个办法就是以各种名义,通过各种途径限制村卫生室的发展。例如,收取各种管理费、以“一体化办医”的名义要求一村一室、实行控制财权的联合办医等等。这样一来,村卫生室就少了,1985年全国有940617个村卫生室,1995年减少到740150个,2003年进一步减少到694515个。最后的结果是,农民选择的余地小了,乡镇卫生院的病员多了,利润自然也就大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另外,现有的以30元钱为基础筹资标准太低,保障程度不够,保障标准应该提高。这个标准不能解决农民看病难和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政府还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标准,同时要有效遏制医疗价格上涨的问题。现有的医疗卫生政策失当导致了农民看病贵,看病贵又成了实施新型合作医疗的心病,这些问题不解决,新型合作医疗很难有持续性。总的思路是,必须明确在医疗卫生领域政府必须承担责任,而不能任由市场的力量去调节。要增加卫生投入在政府财政投入中的比重,增加政府对农村卫生投入的力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最后,要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进程。农村合作医院在1978年曾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逐步发展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公费医疗和合作医疗等事业,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但那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合作医疗进行确认。此后,合作医疗只是出现在中央的文件或决议中,从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筹资和管理监督方面已明显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所以一旦条件成熟,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应明确政府的职责、农民的权利和义务、村集体的扶持责任等,这样才能保证农村合作医疗持续、稳定的发展。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篇六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几点思考

06公管一班温伟20061131120

【内容提要】本文先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的背景,接着提出其筹集资金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最后,从其保治病类型出发,说出其与农村实际的不符,并重点阐述了治病费用和报销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医疗救助制度以及户籍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资金,费用,政府

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曾经在全国推行农民与乡村集体共同出资、农民之间互助共济的合作医疗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农村包产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面积的实施,传统合作医疗赖以生存的集体经济逐渐解体,农民成为自费医疗群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十分突出。为了减轻农民的疾病经济负担,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到2010年,这一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

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03年提出,农民、地方和中央分别出资10元、10元、10元,2006年则是10元、20元、20元,2008年是20元、40元、4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5年之中翻两番,这种增长势头令人兴奋。但是,这种增加还带有明显的人治痕迹,稳定的筹资增长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因此,根据医疗费用、政府财政收入、农民收入的增长等因素,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增长的模式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

另一方面,资金筹集模式采用的是地方政府先出资之后中央政府才出资的办法。采取这种模式虽然可防止上级资金被恶意套取,降低风中央政府的风险。可是一旦出现下级政府财政困难不能及时拨付的情况,将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利益。因为目前我国仍然有很多县的财政状况不好,很可能出现无法补助农民的情况,只要其中一级资金不到位,就会影响上级政府的补助拨付。资金缺位的责任不在于农民,其后果却要参合农民独自承担,参合农民的积极性肯定会受到影响。

新农合采取每个参合农民缴费10元的缴费方式。这种缴费方式只是单纯的从人数来计算,忽略了现在农村中家庭情况和个人缴费能力的差异性。这种缴费方式显然会造成贫困家庭的缴费负担,而且也不利于维护公平。与此相比,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制度下的缴费按比例负担的形式,个人的缴费额是本人工资的2%,单位按工资总额的6%缴纳,这还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公平负担的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个人缴纳、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这就意味着只要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财政给予的补助就会越多,合作医疗基金就会越雄厚。因此那些比较富裕的县市,由于地方财政和个人缴费能力比较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就相对容易,甚至在有些地区出现了以套取中央政府补助资金为目的快速推开铺面的现象。各省市在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式作的时候,为了产生示范带头的效应,往往会拿出当地经济发展较好,财政实力比较强的县作为试点地区,而那些最需要医疗保障的贫困地区最却没办法成为试点县。这样就会使得相对富裕的地区进一步的多享受到上级政府的资助。而那些财政困难的县市由于参合的人数少享受到的补助就会少,就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在实际施行中还出现采取硬性指标,向乡村干部摊派,强迫乡镇干部、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代缴,以及强迫农民缴费等情况。新农合根本目的是保证农民尤其是贫苦农民能看得到看得起病,而不是用来造社会不公平的工具。

要解决上述难题,首先中央政府应加大出资力度,虽然中央已的确这样做了,但远不够;其次,应该根据不同的财政状况采取不同的补助比例,中央财政应加大对西部地区新农合的资助力度,特别是一些贫困县。建议在对不同县财力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区别对待,可以考虑对贫困地区的省、市、县三级政府经费分担比例改为5: 3:2,即省级财政出大头;停止乡镇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因为自从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乡镇特别是乡的财政来源少了很大一部分。

新农合以保大病为主,其初衷是为解决农村日益突出的看大病难问题而设计的。但从现实情况看,严重影响农村人口健康素质的根本原因是常见病和多发病。将医疗保障目标定位为保大病,事实上是放弃了大多数人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责任。因为小病不报销,加之农民收入低和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对日常小病常常采取的措施是自治或硬挺着。久而久之,小病拖成大病。当不得不住院治疗的时候,有些疾病已经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再治已为时过晚。可以把资金的一部分当作治疗这些日常小病的储蓄资金,给那此私人诊所以一定比例的补助与支持,防止农民的小病变大病。另外,说实话,农民希望的是各级医疗机构能把检查费、药费、治疗费等降下来,如果不能做到,不管你报销能达到50%左右,或者更高,对于很多农民来说,治病依然是天价,很大一部分仍旧不会也不敢去医疗条件好的大医院甚至去私人诊所去看病。当农民不得不住院治疗的时候,又要面对第三道门槛——封顶线,即医疗报销限额,目的是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无限扩张,超过这个线以上的政府部门不再负担,由农民自己想办法解决。医疗费用过高,看大病往往需要花费上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对于大多数西部农民来说,这还是个“天价”。过低的封顶线和过高的医疗价格,使患大病的农民真正越过这道门槛还是一个艰难的选择。如果这样,新农合就只是一纸空文,看病难仍然是压在农民身上的一座新大山。

在城里的农民工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享受不到城里人的医疗保险保障。如果希望享受到新农合的好处,须回到本地治疗。但路费很贵,他们舍不得,回去治疗那种高额的医疗费让他们望而却步,能报销多少甚至能不能拿到何时拿到都是很大的问题。改革户籍制度迫在眉睫,提高新农合资金筹集、管理和发放力度也是刻不容缓的。另外,在城市里建立一些农民工医院也是可行的办法。

新农合制度也应该和医疗救助制度结合起来。中国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这方面做的很不够,政府也不重视它,可我们知道,很多农民家庭因为教育、看病已使家中一贫如洗了,不实行医疗救助,新农合制度也不会顺利推行。

总之,新农合制度是好的,但如何确保公平,如何真正有效的实行,从而使农民得到切实的好处,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中央、地方、医疗机构和农民四方的共同努力,学生对这充满信心。

参考资料:

1.200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2.2003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3.2006年1月10日,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局等候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7.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 篇七

如今,新农合的实施已经有效地保障了农村居民千家万户的健康问题,可以说我国已经实现了全民医保。而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完善机制体制。

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在解放前1942年-1944年,在解放区因为伤寒等传染病肆虐,解放区政府委托当时的商业销售机构———大众合作社组织并建立了最初的合作医疗,这种以集体为单位的医疗保障形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解放后在全国普及开来,尤其是1958年施行人民公社化后,合作医疗发展较快。然而好景不长,1961年的大跃进运动以及三年自然灾害带来的经济困难,导致刚刚起步的合作医疗不得不中止。

(二)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在平均主义理念的推动下,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合作医疗获得了良好的发展空间。特别是1968年下半年,毛主席就“乐园公社农村合作医疗”作了亲笔批示,“合作医疗好”,并指示卫生部“要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全国绝大多数的生产大队都办起合作医疗,在1978年五届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合作医疗也列入进去。到1980年全国约有90%的行政村实行了合作医疗,成为当时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解散集体经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合作医疗也随之消失殆尽了,到80年代末期,全国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仅剩5%。

这种农村无医疗保障制度的状态维持了近20年,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已经成为了普遍的现象,很多的时候一个家庭里有有一个重大疾病的家人,面临的就是倾家荡产。再加上,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医疗费用高涨,让农村居民苦不堪言。特别是2003年SARS的来袭,为了解决中国农村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我国政府做出了迅速的反应,在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明确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作用。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如今,新农合在我国已经达到了基本覆盖,有效的保障了我国农村居民的医疗问题。

二、新农合的作用

(一)覆盖率高

新农合从2003年起在304个县试行,于2005年在全国普及,实施至今已经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农村居民,2014年的参合率已经达到了98.9%,参合人数7.36亿人。参合人数相比前几年有所下降的原因是因为部分城市统一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但是从整体看新农合的参合率却稳步地增长,说明我国的新农合的推广效果显著,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有了保障。

(二)使用频率高

我国新农合补偿支出收益人次从2005年的1.22亿人次增长到2013年的19.42亿人次,增长了近16倍,说明不仅我国政府努力地完善新农合制度,并且我国的农村居民也确实有效地使用了新农合,达到了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的目的。

(三)农村医疗卫生水平有所提高

通过2003-2014年农村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卫生情况,我们可以得知随着人们对新农合的使用增加,医院对病床和卫生技术人员的需求也在慢慢增大,可以说新农合的实施也强力带动了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综上,我国新农合的覆盖率和使用率都在逐年提高,并且农村整体的医疗卫生需求度也在增长。并且,在2008年的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中,在农村居民的出院构成原因里因经济问题而自己要求出院的比例由2003年的31.6%下降到2008年14.5%,有了大幅度的降低。另外,因为经济原因应该住院却未住院比例与2周内患病未去就医的比例有也所降低。由此可见:随着2003年新农合的实施开始到2008年,农村居民对医疗费的负担能力有所增强。

三、新农合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费用分配欠缺公平性

建国以来,医疗保障制度空前发展,曾被世界卫生组织誉为发展中国家的典范。但是,随着集体经济的解体,农村陷入了无医疗保障制度的状态。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的排名中,我国医疗卫生总体水平排在144位,卫生公平性排在188位,全世界倒数第四。虽然,时隔多年,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发展良好,情况有所变化。但是,根据《2013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的数据体现,我国近五成(不包含外出务工者)的农村居民却只使用24.35%的医疗费用。而且近些年来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国依然是以城市作为政策的中心,而这一点对于农村居民来说,缺乏公平性,也不利于改善城乡差距。

(二)新农合对门诊统筹分配过小

我国新农合为了快速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因此以解决大病住院的患者医疗费为主,对门诊的疾病预防与早期治疗补偿力度小。门诊家庭账户的利用率比起住院统筹要低很多,毕竟每年只有几十元作为门诊医疗费,吸引力不大,也会有这种可能,因为新农合对门诊的保障范围低,农村居民会因为经济原因而放弃体检,预防与早期治疗。这不利于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

(三)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普遍过低

目前在乡村卫生院,医疗技术水平整体不高,卫生技术人员缺乏或者整体素质过低。会影响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的信心。我国提倡就近医治,所以对乡镇指定卫生院的起付线以及补偿比例都给予很大的优惠,但是许多乡镇卫生院与农村卫生所房屋设备简陋,药物种类不全,医疗技术差等难以保证农民的就医质量。一部分病情严重的患者去上级城镇医院医治,一方面路途遥远交通费,住宿费高昂并且往返时间较长,另一方面报销的比例较少,而且在外医治报销手续繁琐,这些都会防碍农民尽早医治。

(四)监管机制不健全

新农合基金的监管还不到位。近年来,尤其在一部分偏远地区,有组织地造假,通过虚造病例、虚列支出、重复报销等手段来骗取新农合基金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其原因一方面是医院内部管理混乱,另一方面也是新农合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再加上农村居民对自己利益不善于维护,轻信别人将自己的医疗合作证借与他人。

四、新农合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建议增加对农村医疗保障事业的投入

针对于医疗费用缺乏公平性这一点,首先国家应该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医疗的保障投入,扩大新农合基金统筹的范围,进一步提高住院补偿比例,提高最高封顶线的金额,扩大可报销药品的范围,切实地解决农民“看不起病”的问题。另一方面,增加对农村医疗基础设施的投入,尤其是对基层的乡镇卫生院以及村卫生所房屋建设与医疗设备的投入。让农村居民能够就近医治,进而防止“久病不医治变成大病”的情况出现。

(二)扩大新农合门诊统筹

逐步扩大门诊统筹,一方面,扩大定点药店范围,不仅方便农村居民使用,也可以提高竞争意识,防止药店药价不合理的现象出现。并增加门诊报销药品种类,便民利民。另一方面,应将体检费用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内,逐渐增加农村居民对疾病的预防以及疾病的早期治疗的积极性,进而加快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三)进一步提高农村医疗卫生人员技术水平

一是加大乡镇卫生院、农村卫生所的医疗技术人员的培训,夯实业务知识基础。二是对于偏远地区采取提高薪资待遇,吸引优秀医疗技术人才,到农村医疗机构工作。三是加大对农村乡镇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意识。

(四)强化新农合监管机制

为了确保新农合基金的安全运行,防止不法分子套取新农合基金,必须要强化新农合的监管体制。一是加大对新农合管理违纪违规的单位与个人的处罚力度。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医疗机构实行取消定点单位,对违纪违规的医护人员吊销医师执照,并医疗保险监管人员的违纪行为给予重处。二是提高对监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意识,定期对监管人员培训专业知识。三是利用现代化设备建立医疗保险网络监控体系。

综上所述,我国的新农合制度从2003年试行,到2016年正式实施至今已经十多年了,在这期间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和完善,已经有效地解决了大部分农村居民医疗保障的问题。如今,部分地区已经完成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立,解决了城乡间在医疗方面的差别,而这也将是未来发展的趋势,相信在“十三五”期间,通过中央政府对于居民社会保障的完善,能够有效地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3(B1).

[2]韩子荣.中国城乡卫生服务公平性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4).

8.浅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面临的问题 篇八

关键词:基础;道德风险;逆向选择;资金筹集;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8-0134-01

引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中央和地方政府多方筹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主要是解决农民看病穷、没钱看病的问题。该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来补偿参保农民的金额较大的医疗费用或者住院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我国政府第一次参与的合作医疗制度,表明我国社会政策向从城市向农村的倾斜。新农合自2003在我国局部地区试点以来,在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下发展迅速,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费用问题。作为一项关系着广大农民健康的惠民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探讨去解决。

(一)基础不扎实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保大为主,俗称“保大不保小”,把主要精力放在“大病统筹”方面。有人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目标定为保大病,事实上放弃了对大多数人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责任”",农村缺医少药,这种现象自新农合开始试点以来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很多实行新农合的地方,依然有农民生病了拖着,导致最终拖成严重的疾病。在”保大不保小”制度下,很多农民会报销医药费,小病也去住院,小病按照花费大的方向去治疗,这也导致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在广大发达地区,新农合的根本性障碍不是经济问题,而在广大中西部地区,经济问题却成为新农合发展的首要问题在对河南省汝州市温泉乡侧崆庄的调查中发现,2006 年,该社区(村)总人口1080人,参保708人,未参加372人,参合率为65.55%, ,低于全国2004年10月统计的72.6%, 的平均参合率及汝州市81.9%的参合率。在未参合的农民中,除在外打工和年轻者不愿参加外,其余的12 户人家均属经济问题。郏县堂街镇退保的农民中67% 归因于经济原因"。这表明新农合的拓宽基础的工作并没有有效地落实。

(二)“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突出

新农合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道德风险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医生为获取回扣,则常常通过多开些药甚至开贵的药给患者,这给农民消费了成本过高的医药,增加了其肩上的医疗负担,也造成医药资源的浪费。还有一些定点医院为追逐过多的利润,提高医疗服务的收费,服务和医药的高价格也抵消了新农合给农民带来的优惠,农民的利益遭受到损害。逆向选择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往往是风险高的患者比风险低的患者更愿意参加医疗保险。一些容易生病或者身体状况很不佳的人群往往更倾向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身体健康的人群参与的积极性却不高。同时,对参保农民的费用控制目前也缺乏一些有效的方法,很多时候出现小病大看,无病骗保现象。这些逆向选择一旦产生,将对新农合的可持续发展产生很不利的影响。

(三)筹资难度大

资金筹集对于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是保证其持续顺畅运行的基础。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新农合资金的筹集在总体上看到位情况是不错的,达到90%。揭开高到位率的面纱,隐含筹资的可持续性问题又会浮现出来。

新农合实施过程中,有部分农民虽有能力但却没有缴费参加保险,这可能由于新农合实施的年限不长,农民对于它的前景还没有足够的看清楚,同时农民对于很多干部及政策也存在着不大信任的因素。新农合已经筹到的资金,好多是基础执行人员上门收取,甚至采取谈判的形式来筹集,还有一部分甚至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这样筹资方式只能保证一时能筹集到所要的资金,但对可预见的未来能否持续筹集到稳定的资金并不能起保证作用。

政策规定的筹集资金程序是一层一层来的,中央补助资金是要在地方政府补助资金到位后拨付,地方补助资金是在农民交费后再拨付。而由于农民对地方政府存在着不大信任的因素,很多时候不愿意先交钱,担心地方政府收费不透明,这样筹集资金就不大顺利。一些基层干部为完成规定指标以追求政绩,强迫农民参加新农合,还强迫一些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代收费用。再者,基层出现财政紧张时无法兑现对农民的资金补助,从而导致中央和上级财政拨款未能按时到位。

(四)法律法规不健全

新农合制度从试点到实行已经有几年时间,但是目前国家还没有将其纳入强制实施的法律范畴。国家有出台《国务院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但是还没有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来指导新农合的实践,使得人们对新农合的认识并不能达到统一。很多地方采取签订责任书的形式以期加大基层干部参与合作医疗的责任心和统一他们的思想,但是这些措施随意性较大,也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同时,农民、医疗机构和政府和商业机构之间四方并没有建立起合同关系,农民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申诉无果,大大削弱了农民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政府、商业保险机构和惨加保险的农民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明确,商业保险在与政府签订委托协议时,与参加保险的农民之间也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关系。这样,这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便不能合理确定,这增加了商业保险机构参加新农合过程中的风险。再者,由于缺乏配套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对于保险公司、政府和政府主管机构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无法区分清楚,这也大大影响到保险公司参与保险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刘军民.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制度缺陷"[N].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6,(3):37-41.

[2]王芹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支持探讨[J].消费导刊,2008(2):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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