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使用报告

2024-08-13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报告(精选7篇)

1.民用爆炸物品使用报告 篇一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10070-1104-2008-00416

文号: 豫公通[2008]21号

生成时间: 2008-02-01

为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经过充分调研,征求意见,对全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进行了规范。为了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审批

(一)严格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自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对外爆破服务的单位)和特种爆破作业单位。

爆破作业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其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四级以下等五个级别。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申领一、二、三、四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单位提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申领四级以下《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单位提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特种爆破作业单位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批。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已审核批准的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由所在地公安机关逐级报省公安厅备案。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二)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仓库(需要储存的),或具备临时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6、有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需要运输的);

7、有省公安厅认可的安全评估报告;

8、有相应的专用设备;

9、有爆破安全措施、管理制度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10、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年审、换证)表》(一式四份);

3、爆破工程作业技术人员作业证等相关材料;

4、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技术状况证明、受聘劳务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四份);

6、爆破作业单位办公地点、办公条件、机构设置和管理规定的情况说明;

7、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机械设备及运输车辆证明;

8、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储存条件证明及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含临时存放及租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

9、爆破安全措施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10、省公安厅认可的安全评估报告。

二、爆破作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及施工器材的设置

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高级资格不少于五人,中级资格不少于六人)、爆破员不少于二十人;技术负责人具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资格,并独立主持过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有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孔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器材等施工器材。

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九人(高级资格不少于两人,中级资格不少于三人)、爆破员不少于十二人;技术负责人具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资格,并独立主持过B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有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孔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器材等施工器材。

三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中级资格至少两人)、爆破员不少于五人;技术负责人独立主持过D级以上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有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孔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器材等施工器材。

四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爆破员不少于三人。有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孔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器材等施工器材。

四级以下(小型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员不少于二人,有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施工器材。

特种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不分级管理。特种爆破作业单位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爆破员不少于三人。爆破的对象包括:高温爆破、爆炸加工、地震勘探爆破、油气井爆破等。

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与其资质相应或低于本级别的爆破作业工程。

三、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

爆破作业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须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培训工作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省公安厅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实施培训,经省辖市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发给《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合格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时,应提供身份证,职称、学历证明及有关材料,并填写《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审批(年审、换证)表》。

申请爆破工程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向相关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公安部或省公安厅核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申请时,应提供身份证,职称、学历证明及有关的爆破设计等相关材料,并填写《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年审、换证)表》。

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聘请省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时,须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扣押爆破作业人员的许可证件。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但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含两个)爆破作业单位。

四、申请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被依法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超过五年的,方可再次申请。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高中),并有两年以上爆破作业经历;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五、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与购买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设立专用仓库及设施,其专用仓库及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经省公安厅认定的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经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储存。

临时爆破工程(储存时间不超过15天)需要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其储存条件可不再进行安全评估,但需经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储存。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无专用仓库需租借外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储存的,应当与出租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民用爆炸物品的保管责任。租赁合同应当报仓库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有关材料,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办理购买、运输许可手续。

未粘贴安全标识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入库和使用。

六、爆破作业的评估、监理及审批

爆破工程可根据爆破规模、爆破对象、周围环境条件、装药量及爆破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折除爆破工程分为A、B、C三级,洞室爆破工程分为A、B、C、D四级(见《爆破安全规程》)。

(一)爆破作业的安全评估和监理

A、B、C级及对安全有较大影响的D级爆破工程作业前应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和施工监理。

对安全影响较小的、具有固定爆破作业场所(采石场、矿山)的D级爆破工程,公安机关应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前,由评估机构进行一次性安全评估。

D级以下的爆破作业,可不再进行安全评估,但公安机关审批时,必须严格把关,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应委托已获得省公安厅核发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估与监理机构实施。安全评估时,要重点对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等级、爆破目标的周围环境、爆破方法、起爆网路的可靠性、施工人员素质、施工组织、安全措施与应急处理措施,爆破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可行性、安全性进行评估。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监理的,公安机关不得审批。严禁爆破评估、监理企业承担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关的爆破作业项目的评估和监理工作。

(二)爆破作业的审批

A级拆除爆破及A、B级洞室爆破,由所在地公安机关逐级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批;B、C级拆除爆破及C、D级洞室爆破,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 C级以下拆除爆破及D级以下洞室爆破,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非固定场所实施爆破作业时,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提前二十日向相应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审批表》、爆破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爆破工程合同。营业性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固定爆破作业场所重复进行本级别和本级别以下的爆破作业时,由发证公安机关一次性进行审批,作业条件(级别、地点、环境、规模等)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审批。公安机关在接到爆破作业单位申报材料后,二十日内应予审批,未批准的应向爆破作业单位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批准。

因生产、生活需要实施合法爆破作业的,可由本人或单位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指定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实施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需要在爆破现场加工炸药时,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公安机关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爆破作业现场加工炸药。

省外爆破作业单位在我省实施爆破作业时,必须提前20天逐级向省公安厅备案,爆破作业的审批程序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七、爆破作业许可证件的管理

(一)爆破作业许可证件的年审与换发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于每年的三月份进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每四年换发一次。年审、换证工作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发证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可采取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年审、换证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年审、换证)表》一式两份;

3、提供年度报告(工作总结)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单位业务经营状况、从业人员情况、社会经济效益、存在问题、今后工作设想及建议等,由所在地公安机关逐级签署意见后,报发证机关年审、换证。

4、已承包工程的安全评估报告及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原始审批文件。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年审、换证时,由申请人填写《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年审、换证)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审批(年审、换证)表》,并提供作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由所在地公安机关逐级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单位统一报发证机关年审、换证。

年审合格的单位和人员,发证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年审不合格单位和人员,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爆破作业证件的日常管理

1、爆破作业许可证件的级别变更管理

爆破作业单位或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后,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其作业证件可提高作业级别:

(1)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无违法乱纪行为及转包、转接工程记录;

(3)至少承接或参加过五次以上与其级别相对应的爆破工程;

(4)具备上一级别作业证件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爆破作业单位或爆破作业人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违法乱纪及转包转接工程行为,不再具备原级别作业许可证件条件的,予以降低作业级别或吊销许可证件。

2、更换法人代表、名称。由爆破单位写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签署意见;省辖市公安机关应派人进行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请示(治安部门正式行文)上报省厅治安总队;省厅治安总队可视情派人考察,并办理相应手续。

3、补办各种证件。由补办单位和个人写出申请,并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签署意见;省辖市公安机关应派人进行考察(主要指对单位),并出具考察报告、请示(治安部门正式行文)上报省厅治安总队;省厅治安总队可视情派人考察,并办理相应手续。

4、爆破作业许可证件的使用管理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只能本单位和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和转让。

在本通知下发前,原获得《控制爆破资质证》、《控制爆破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截止2008年10月1日,仍未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2.民用爆炸物品使用报告 篇二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由于民用爆炸物品的易爆性和高能性, 一旦民用爆炸物品发生爆炸事故, 都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 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和谐。如2009年4月17日, 湖南郴州市永兴县樟树乡大岭煤矿发生炸药爆炸事故, 18人死亡, 3人受伤。6月21日, 安徽凤阳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炸药爆炸事故, 16人死亡, 44人受伤。所以搞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尤其是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安全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受某市公安部门委托, 课题组对该市范围内的47家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的安全状况进行了调研分析。

2 调查依据及对象

本次工作主要依据:GB15745《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GB6722《爆破安全规程》、GB47154《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WJ9049《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等标准规范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某市辖区内分布的47家非煤矿山、公路施工企业等爆破作业单位的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 (炸药储量小于3t, 雷管储量小于20000发) 进行了调查。

3 调研发现的问题

课题组于2009年5~7月, 对当地47家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的安全现状进行了分析调研, 其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以下6个方面。

(1) 内外部安全距离问题

内外部安全距离问题调查情况如表1所示。由表中可以看出, 16家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区的围墙存在问题。7家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房之间的安全距离不足。21家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距值班室的安全距离不足。2家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当地非煤矿山企业大多为私人个体所有制企业, 资金有限, 其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基本均未经有资质的设计院进行设计施工, 为自己按照经验修建完成。所以内外部安全距离问题比较突出。

由于调研期间GA838《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标准未发布执行, 现如今GA838《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已于2009年8月1日实施, 此标准对于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内部安全距离的要求更加严格, 内部安全距离要求更大, 并要求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黑火药地面储存库应设防护屏障, 按照GA838的要求, 本次调研的47家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内部安全距离不足的问题将更加严重。

(2) 建筑结构问题

建筑结构问题调查情况如表2所示。由表2中可以看出, 8家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建筑高度过低, 给库管员及作业人员的日常检查、搬运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43家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设有门坎, 库房内门向内开启。18家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未设通风窗或虽设有通风窗但面积过小, 甚至完全堵死, 且通风窗未加装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铁丝网。

(3) 防雷问题

防雷问题调查情况如表3所示。由表中可以看出, 5家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未设置避雷针。12家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虽设有避雷针, 但设置的避雷针较细, 强度及高度不够, 且离库房距离较远, 不能有效保护库房。3家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虽设置有合格的避雷针, 但定期检测报告过期。

(4) 雷管库保险柜的防静电问题

根据当地公安部门出于对民用爆炸物品防盗抢的要求, 雷管库内必须设置保险柜, 储存雷管时, 将雷管放置于保险柜内。但根据火工品防静电的要求, 雷管库内设置的保险柜必须进行防静电接地。调研发现所有的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均未对保险柜进行防静电接地。

(5) 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摆放问题

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摆放问题调查情况如表4所示。由表中可以看出, 5家炸药和破裂剂地面储存库堆垛之间未留有不小于0.6m的检查、清点通道。15家炸药和破裂剂地面储存库超高存放, 与墙之间未留有间距, 且未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存放。45家雷管地面储存库的保险柜未设置隔板, 雷管在保险柜内摆放时, 雷管盒之间直接叠放储存。

(6) 安全管理问题

安全管理问题调查情况如表5所示。由表中可以看出, 所有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均存在问题, 大部分储存库未建立针对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少数储存库虽建立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但预案的实用性不强, 未进行定期演练。所有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的定员定量、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有问题。大部分储存库未设置定员定量、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少数储存库虽设有定员定量标志, 但悬挂于库房内, 且标志牌上储量、希险等级、负责人等内容均未填写, 不能起到有效的告知和警示作用。所有储存库均未设置温湿度表。所有储存库的库房保管员、爆破器材领用人、爆破作业人员均未配发防静电工作服及工作鞋。45家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设置有燃煤炉等明火火源和床铺。16家库区值班室内电气线路凌乱或电气线路跨越库区。3家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账本记录不规范。

由于调研期间GA837《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标准未发布执行, 现如今GA837《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已于2009年8月1日实施, 按照GA837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治安防范的要求, 所调研的47家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治安防范方面大多数不符合规范要求。

4 措施建议

(1) 针对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的问题, 一般建议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重新设计, 选址新建储存库。对于库房条件较好的情况, 建议保留条件较好的炸药库或雷管库其中一个, 另行选址新建另外一个储存库。

(2) 针对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的建筑结构问题, 对于建筑高度不够问题, 建议加高库房高度至不低于3.0m。对于门坎、门的开启方向及通风问题, 建议消除门坎, 内门改为向外开启;设置通风量足够的通风窗, 并加装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铁丝网。

(3) 针对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的避雷问题, 建议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库区的避雷设施进行设计和安装, 并定期检测, 以保证避雷设施能够有效、完全保护库房。

(4) 针对雷管库的防静电问题, 建议对保险柜箱体作可靠的防静电接地, 并在保险柜内设置隔板, 在保险柜及隔板上铺设导静电胶板, 确保保险柜及隔板能够可靠的导静电。

(5) 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摆放问题, 建议民用爆炸物品的摆放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存放, 摆放时留有大于0.6m的清点通道, 摆放高度及与墙之间的距离应符合GB15745要求, 雷管在保险柜内严禁叠放。

(6) 针对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建议企业按照AQ/T900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对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制定和补充完善, 并定期演练, 做好演练记录。按照WJ9049《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增设“危险工 (库) 房警示标志牌”, 并悬挂于适当的位置, 同时在适当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禁止打手机等警示标志。在库房内配置温湿度计, 并定期监测, 当库内温度较高时, 应打开通风窗及门进行通风降温。对库房保管员、爆破器材领用人、爆破作业人员应配发防静电工作服及工作鞋。撤除值班室内燃煤炉等明火火源及床铺。对库区值班室内的电气线路进行规范布置, 跨越库区的电气线路应撤离库区。按爆破器材储存使用的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记录并妥善保存。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方面, 建议企业应按照GA837的有关规定, 进行整改。

5 结语

受某市公安部门的委托, 课题组经过近两个月的时间, 对某市47家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的安全现状进行了调研分析。通过调查发现当地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主要存在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 建筑结构不合格, 防雷设施不合格, 雷管库的保险柜未作防静电接地, 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安全摆放, 安全管理不到位等6个方面的问题, 究其原因, 最主要是因为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未经有资质的设计院进行设计施工, 为以上6个方面问题的产生埋下了伏笔。本文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 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希望对提高当地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乃至全国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的安全管理水平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摘要:主要依据国家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对某市辖区内的47家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的安全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通过调查发现当地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主要存在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 建筑结构不合格, 防雷设施不合格, 雷管库的保险柜未作防静电接地, 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安全摆放, 安全管理不到位等6个方面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 简要分析了原因, 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 为某市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供参考。

关键词: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储存库,安全现状,调查

参考文献

[1]GB15745—1995.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S]

[2]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S]

[3]GB47154—2009.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S]

[4]WJ9049—2005.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S]

[5]GA838—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S]

[6]GA837—2009.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S]

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进一步规范购买、运输、储存(含二级存放点)、使用程序,预防各类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所指民用爆炸物品系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线、起爆药和爆破器材等。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它从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从严管理实施。

第四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含二级存放点),应当建立在远离矿区和人烟稀少的独立地段上。所建仓库在设立时,必须经主管单位开具的证明和批准的仓库建筑图、安全设备设施图、四邻距离图,并填写一份书面申请,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存放许可证明,按核存量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在仓库的安全距离内,不准从事爆破明火作业和增设其他建筑设施。

第五条 从事储存、购买、使用、运输爆炸物品的所有人员必须是政治上可靠,责任心极强,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章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和主管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导直接负责,公司办公室、安全科为民用爆炸物品监管部门,生产技术科为民用爆炸物品(用量)计划部门,物资供应处为购买、储存、二级临时存放点运输、发放、退库管理部门。上述部门对民爆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七条 民爆物品管理职能部门,由生产技术科、安全科、公司办公室等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单位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负责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的计划、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等项工作。

3.调查研究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中的不安全因素,并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整改。

4.参加炸药总库(含二级存放点)的选址、工程设计、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等项工作。

5.负责组织全公司民爆管理人员及其他涉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新从事涉爆员工的上岗培训、办证等项工作。

6.对违规使用的单位、个人,有权暂停发放火工产品;对违规个人有权限期整改和调离涉爆岗位,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第八条 总经理职责

总经理为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主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民爆管理工作,做到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决策,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职责:

1.分管安全工作副总经理对全公司民爆物品管理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

2.在安排生产、安全工作的同时要把民爆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步安排,在月、季及年终安全检查时,要把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同该单位的安全检查同时列入检查、总结、评比。

第十条 分管民爆工作的公司副书记或副总经理职责: 1.分管民爆工作的公司副书记或副总经理,对全公司民爆物品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

2.负责对公司职能部门民爆物品采购、运输、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审批工作。

3.负责公司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各工区(队)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并监督考核对党和国家关于民爆物品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4.负责对公司各工区(队)二级临时存放点、民爆物品领、发、用、退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其他公司领导对民爆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管理责任。第十二条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职责:

1.对公司民爆物品总库(含二级临时存放点)负主要管理业务指导责任。负责向全公司传达、宣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2.负责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对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资格审查、人员配备工作。

3.负责制定公司总库(含二级存放点)的安全、防火管理制度,并保证严格执行,经常检查公司所属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

4.保证采购的民用爆炸物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根据公司领导和保卫部门办理的申购批复,搞好采购、运输、储存、供给、退库管理工作。

5.负责对公司各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的配送工作,并督促二级存放点按规定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经常组织检查,核对火工产品的品种和数量,做到帐物相符。

6.重大节假日或较长放假期间,协同公司保卫处组织回收二级存放点的火工产品。

第十三条 安全科科长、副科长职责:

1.对公司民用爆炸物品负监督管理责任。要经常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和培训审证工作。

2.负责全公司易燃、易爆和民爆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对民爆物品管理人员的政治审查、上岗资格认证工作。3.负责对民爆物品材料的检验和报废、销毁工作。

4.负责制定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措施、消防设施的配臵、使用情况。

5.负责公司民爆物品检查站的健立和管理工作。

6.组织经常性的民爆物品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7.搞好公司民爆物品的审发批示工作,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每月按时与供应处、生产综合处核对火工产品发放的数量、品种,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 生产技术科科长、副科长职责: 1.对公司爆炸物品的计划、使用负主要责任。

2.根据公司生产计划,认真制定民爆物品的月、使用计划,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做好所属单位民爆物品批发数量、品种工作。

3.协助其他有关部门搞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工作。

4.参与民爆安全工作的管理和员工民爆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5.督促公司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合格。

第十五条 工区主任(队长)、书记职责:

1.工区主任(队长)为该单位民爆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2.负责对该工区(队)民爆物品存放、收发、使用、退库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责任,做到不流失一两炸药,一发雷管,一寸导火线。

3.负责组织对该工区(队)从事民爆物品管理人员、保管员、安全员、爆破作业人员及员工进行党和国家关于民爆物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民爆物品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4.负责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绝对安全,不得有买卖、转借火工产品事件发生的行为。

5.工区(队)分管领导在民爆管理工作中负具体领导和管理责任。

6.工区(队)其他领导有权制止民爆违章行为,但不得从事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生产班(组)长职责:

1.对本班(组)的民爆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传达国家和上级有关民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令,组织员工学习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带头贯彻执行。

2.努力做好民爆物品的管理工作,坚持班前会上讲爆炸物品安全,班中督促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3.对新调进的人员要及时进行火工产品安全知识教育,并落实好传代工作。

4.对本班(组)生产必须使用的火工产品,从领、用、退全过程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不按操作规程作业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事后及时填写当班记录。

第十七条 火工产品安全员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员工传达上级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方针、政策、指示等,带头执行落实,贯彻好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本单位员工严格执行火工产品操作规程。

2.经常对本单位员工,特别是新上岗员工进行火工产品知识教育,协助各生产班(组)长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

3.进入生产作业面时,搞好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或有其他违规操作行为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工区领导处理。

4.对火工产品的流失负主要责任并参加工区民爆物品事故隐患的分析、处理。

5.监控本单位民爆物品流向,制止违章使用(操作)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除了对本单位存放使用的爆炸物品负主要安全责任外,同时还要落实好具体分管领导和配齐专职领料员、现场安全员、临时存放保管员。并教育认真履行职责和搞好班组领用、退库的全面管理。

第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安全管理应纳入全公司安全管理范围,坚持每月、每季按时检查。在检查中,严格考评打分,对不合格的单位必须是:先停止其使用火工产品,后限期整改,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各单位使用前必须制定完备的安全措施,在明确各自职责的前提下才可发放使用。第三章 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属国家专控物资,任何使用单位都不得非法购买和违法使用、储存火工产品。

第二十二条 购买:商务部为火工产品购买部门。商务部应根据年初与德阳市民爆公司所签定的购销合同,每月按生产技术科下达的使用计划向机关事务部提供购买数量、品种,由机关事务部填写“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批,机关事务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持卡报绵竹市公安局汉旺分局、绵竹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德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枪爆大队审批,并办理购买证,运输许可证,再经物资供应处传真至德阳市民爆公司,由民爆公司根据购买证上批准的品种、数量采购,并押运至炸药总库,由矿业公司办公室负责验收。商务部在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中,必须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购货渠道合法。

第二十三条 运输:对各二级存放点所使用的火工产品实行统一运输。运输车辆由公司爆炸物品专用车辆担任。公司办公室派专职押运员随车送至二级存放点,由存放点保管员签收火工产品的数量、品种。

对专用车辆驾驶员的要求:必须政治思想好,驾驶技术全面,并热爱本职工作,所驾驶车辆必须保证安全,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在运输途中,严格按照民爆运输管理规定办事,不准超速、超载及其他违章行为,确保所运器材万无一失。

对专职押运员的要求:遵守安全运输规则,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线路行驶,途中不得随意停留。监督安全装卸、出入库工作,负责运输途中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丢失、被盗等事故发生;并协助驾驶员做好安全运输、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交接货必须由对方签字认可。

安全科要派人员在交通道口设立火工产品检查站,对上下车辆实行24小时值班检查,杜绝爆炸物品非法流失。

第二十四条 储存(保管):总库和二级存放点在储存、保管条件上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库房布局要求合理、安全;存放炸药位臵、数量要合法;管理和守护要符合要求。总库和二级存放点必须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保管员。防范措施坚持以人防、技防和犬防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库房坚持24小时值班守护制度,不得睡班。

从事库房保管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严格的政治审查和上级公安机关专门培训合格,坚持持证上岗。对不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的,一经发现,坚决调离保管员工作岗位。所有库房消防设施要齐全,炸药库、雷管库须配臵干湿度计,库房门窗要加装防盗监控设施。总库还应增设防雷设施,并经常检测各种参数,以达到安全标准。

总库、二级存放点:对爆炸物品的存放、保管,实行全公司统一台帐登记制度,所有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来人来客登记表》、《安全检查登记表》《领退库登记表》、《交接班记录》、《班组领用退单、双日原始记录》,以便如实准确反应爆炸物品存量、用量及流向。作为库房,还要建立健全《库房进出库制度》,并将制度书写上墙,按照制度严格执行。第二十五条 使用:各单位在领用火工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1.使用单位根据生产计划,首先向生产技术科提出书面申请,再由生产技术科核准火工产品使用计划和库存情况,签批相适数量的火工产品手续。

2.安全科应根据该单位的实际条件,隐患整改等情况,签批使用火工产品的合法手续。

3.公司办公室根据已审定的品种、数量开出发货单,由各使用单位专职领料员持发货单到总库办理领取火工产品相关手续。

各使用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在民爆管理上,除负全面责任外,还应分工一名副职专门负责民爆工作的具体管理。各使用单位必须增设一名火工产品安全员,专门负责监督本单位领、用、退的全过程管理。各班组从二级存放点领用火工产品只能根据当天当班使用量,由本单位现场领导、火工产品安全员和班组长共同签字方可领取。领到作业现场的火工产品必须立即分类存放在防爆箱内。使用火工产品时,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规程办事。所有使用人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证,才能上岗作业。现场使用由所在单位火工安全员负责,安全科现场安全员实施监督。

各使用单位,每月应定期向物公司办公室、安全科、生产技术科上报《爆炸物品领用平衡表》,如实反应本单位当月入库量、消耗量及现有库存量。各项数据必须与安全科所掌握的情况一致。使用火工产品的班组,在领、用、退的原始记录上必须签字认可,并做好登记。

第二十六条 退库:各使用单位都必须建立火工产品的退库制度。当天当班剩余的火工产品由火工产品安全员和爆破员共同收回,退到二级存放点(库房),并在退库台帐中如实记录。

全年如较长节假日期间,由物公司办公室、安全科负责将各临时存放点存放的火工产品全部回收总库妥善保管。对失效、变质的火工产品,任何单位都不能随意处理,各单位一经发现应及时做好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科报告,待安全科确认,上报绵竹市公安局后,由安全科,公司办公室统一处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备案。

第四章 民用爆破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涉爆人员必须了解熟悉并掌握爆炸物品的性能、使用方法以及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程。通过多种培训方式达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和条件,并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相关证件,才能上岗。

第二十八条 对全公司爆破员证、保管员证、火工安全员证实行押证管理。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有关证件由安全科统一保管,上岗人员必须持安全科签发的特种作业上岗证,才能从事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民爆物品的保管人员,如因工作变动,人员调离,必须先经安全科审查同意,才可更换。对新上岗人员,必须经安全科进行上岗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民爆管理工作。

第五章 惩 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在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领、用、退)民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按时改正的,安全科、公司办公室、生产技术科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并处5000.00元——10000.00元的罚金。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如有非法贩运、购买、私藏、私带、转借、滥用、盗窃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科有权收其爆炸物品及器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属于个人行为的,报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直至刑事处罚。属于单位集体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在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丢失、被盗和有其他过失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篇四

1.爆炸的定义:爆炸是指物质非常急剧的物理或化学变化。在变化的过程中,伴随有能量的快速转化,内能转化为机械压缩能,且使该物质或其变化的产物或其周围的介质产生运动。2.爆炸的分类:爆炸通常可分为三类,即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和核爆炸。民爆行业所牵涉的爆炸主要为化学爆炸。

3.化学爆炸是伴随着大量的热量释放、气体生成的快速化学变化。化学变化的三要素:放热、快速和气体生成。

4.炸药的定义:凡是能发生化学爆炸的物质都称作炸药。5.炸药的分类:

按其作用分:起爆药、猛炸药、火药、烟火剂; 按成分分类:单质炸药(梯恩梯、黑索今)、混合炸药(工业炸药); 按用途分类:军用炸药、民用炸药。6.炸药的基本要求: a有足够的能量和威力;

b对外界作用要有适中的感度;

c能在一定的期限内保质其物理化学安定性及爆炸性能; d原料易于取得、制造简便、安全、经济; e有利于环境保护。

7.炸药的本质:本质是组成炸药的物质,其本身既含有氧化剂,又含有可燃剂。在未被激发的状态时是一种亚稳性含能物质,在受激发后表现出强自行活化性质和自供氧性质。8.炸药爆炸三要素:即放热、快速和生成气态产物。

9.炸药的感度就是敏感程度,就是炸药在外界激发作用下发生爆炸反应的难易程度。能够激发炸药发生爆炸变化的能量主要包括热能、机械能(撞击、摩擦)、火焰、冲击波、爆轰波、静电、激光、辐射能等,与之对应,炸药的感度也分为热感度、机械感度、火焰感度、冲击波感度、爆轰波感度、静电感度、激光感度、射频感度等。

10.引爆冲能是可以激发炸药爆炸变化的最小外界能。要正确理解炸药感度的概念,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a不同的炸药发生爆炸变化时所需要的最小引爆冲能是不相同的,即感度不同; b同一种炸药使用场合不同,能量激发的形式不同,则有不同的感度要求; c同一种炸药各种感度之间有联系,但没有绝对的平行关系,感度是安全性指标(危险感度),也是可靠性指标(实用感度);

d炸药感度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炸药自身的物理化学性质,同时与炸药的物理状态以及装药条件有关。

11.实用感度是指在一定的起爆方式下,如果用炸药的最小起爆能量来引爆它,该炸药能可靠地起爆,不应该出现半爆或拒爆。危险感度和炸药的安全性相联系,即在外界作用的能量低于炸药的最小起爆能时,炸药是安全的。

低危险感度是人们对炸药的永恒追求。12.热爆炸是炸药在热作用下发生的爆炸,炸药发生热爆炸的必要条件是炸药热分解的放热速度大于其向环境的散热速度。

13.热感度是炸药在热作用下发生爆炸的难易程度。炸药热感度通常用爆发点来表示,爆发点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炸药被加热到爆炸时加热介质的最低温度,其中5秒钟爆发点是最常用的。爆炸介质是爆炸瞬间首先起爆的物质。延滞期是炸药加热到爆炸的时间。14.炸药的热感度与安全性

最重要的原则是根据炸药发生热分解或热爆炸的难易程度不同,保证充分的储存通风条件,限制储存炸药的量和防止炸药受外界热刺激。

使用炸药时不宜将炸药放在太阳下直晒,否则容易加热受刺激。15.炸药点火是炸药一旦遇火将会被点燃,继而发生燃烧或爆炸。

工业炸药依品种不同燃烧的稳定性略有差别,粉状炸药燃烧较平稳,含水炸药不易点火,容易断燃,起爆药遇火焰点火一般不会稳定燃烧,而是转为爆炸。16.火焰感度是指炸药在火焰作用下被点燃的难易程度。17.机械感度是炸药在机械作用下发生爆炸的难易程度。机械感度一般分为撞击感度和摩擦感度。

撞击感度是炸药在外界撞击作用下发生爆炸的难易程度。摩擦感度是炸药在摩擦作用下发生爆炸变化的难易程度。18.炸药的机械感度与安全性

炸药在生产、使用、运输等过程中很容易受到机械撞击和摩擦作用。国家统计结果表明,在民爆行业的安全事故中,半数以上是由于机械作用所致。19.静电感度

在静电火花作用下,炸药发生爆炸的难易程度叫静电感度。

当静电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在适当的条件下,就会发生静电放电现象,产生静电火花,当静电火花的能量足够大时,即可能引起炸药(如起爆药、点火药等)燃烧或爆炸,从而引起爆炸事故。

20.冲击波感度是在冲击波作用下,炸药发生爆炸的难易程度。冲击波感度是衡量炸药安全性和使用可靠性的重要指标。21.殉爆距离即炸药爆炸后引起周围一定距离处炸药也发生爆轰的现象。引发爆轰的药柱叫主动装药,被引发的则为被动装药。当两炸药柱相距足够远,冲击波不能引发被动炸药爆轰时,则该距离的最小值叫做殉爆安全距离。22.学习殉爆的目的在于:

a确定生产工房间的安全距离,为厂房设计提供基本数据; b改进工业炸药的性能,提高在工程爆破时爆破的可靠性。

工业炸药一般规定其殉爆距离不低于3cm,这样便可保证其传爆的可靠性。23.爆轰波感度

在爆轰波作用下,炸药发生爆炸的难易程度叫爆轰波感度,它是具有化学反应的冲击波。爆轰波是没有介质作用的,冲击波有空气作为介质。

雷管引爆时必须插进炸药里2/3,否则起爆感度不够,有时候一个雷管引爆不了炸药,说明接发的能量不够,传爆不可靠。24.射频安全问题

射频安全问题在民爆物品上主要是应用电火工品的工业电雷管。工业电雷管当其脚线短接时,其放电回路拥有一个固有的振荡频率,当在这个回路上加一个一定频率的交变电磁场,便会有感应电流产生,当外加电磁场的频率和电路固有频率相等时,感应电流可达最大值,此时的感应电压也最大,这就是电谐振现象。

对于工业电雷管而言,在正常的储存、运输过程中总是要受到外来电磁场的作用,只是这种作用没有达到电谐振的状态,因而不会发生爆炸。而当电雷管所处环境有较强的电磁场存在,雷管脚线的几何状态使其固有频率刚好和外来电磁场发生电谐振时,电雷管就有可能发生爆炸,这是我们必须努力避免的。25.燃烧是伴随着发光发热的一种剧烈的化学反应。通常情况下称具有强烈放热反应的发光空间为火焰。

炸药燃烧由于炸药自身含有氧,因而不需要外界供给助燃气体,它可以在隔绝空气的情况下燃烧,燃烧的速度很快,有的还非常迅速,并可以转变为爆燃或爆轰。

炸药燃烧时如果生成气体速度大于排气速度,气体平衡被打破,压力增大,燃速加快,燃烧就变得不稳定,并可能变成爆轰。26.炸药的释能形式及其相互转化

炸药释能的三种形式即热分解、燃烧和爆轰。热分解

热分解

27.工业炸药的作功能力

炸药爆炸产物对周围介质作功的能力称为炸药的作功能力,又称威力。

作功过程是炸药爆炸时生成的高温、高压气体爆炸产物,在对外膨胀时压缩周围的介质,使其邻近的介质变形、破坏、飞散而作功。28.工业炸药的猛度

是炸药爆炸时粉碎与其接触的介质的能力,当介质处于爆轰波传播的垂直方向时,破坏作用最大。

29.工业炸药的爆速

爆速即爆轰波沿炸药传播的速度。炸药的爆轰波过程是爆轰波沿炸药一层一层地进行传播的过程。

爆轰波和冲击波的区别在于爆轰波传播时,炸药受到高温高压作用而产生快速化学反应,放出巨大能量,而放出的这部分能量又支持爆轰波对下一层未反应的炸药进行冲击压缩,因而爆轰波能够不衰减地稳定传播下去,是具有一个高速化学反应区的强冲击波。30.安全距离包括冲击波安全距离和殉爆安全距离

冲击波安全距离即防止空气冲击波对人员和建筑物损伤和破坏的最小距离。殉爆安全距离即防止炸药间相互殉爆的最小距离,也叫设防安全距离。31.炸药的安定性和相容性 炸药在常温(15℃—25℃)条件下,在不受其它外界作用时,常常以缓慢速度进行分解反应。炸药的安定性就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保持其物理、化学和爆炸性质不发生明显变化的能力。物理的安定性主要包括吸湿性、挥发性、耐水性、渗油性、结块性、老化性、冻结性、强度等等,需要确定相应的允许贮存期限和贮存条件。

化学的安定性主要是指热安定性,即炸药热分解的性质及其速度。

炸药的相容性是指炸药与材料(包括其他炸药)相混合或相接触后,保持它的各自的物理、化学和爆炸性质不发生明显变化的能力。

当炸药与材料间不相容时,势必表现为生成气体、放热速度加快,甚至分解产物的组成也明显改变等现象,如锌可催化硝酸铵分解,锌与硝酸铵炸药是不相容的。32.民爆器材防火防爆的技术措施

安全设施大体可分为建筑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

建筑安全设施包括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消防给水,消防雨淋系统;防雷接地系统;防护屏障及安全出口等。

安全防护设备:如防爆箱、护胸板;静电检测、导除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应急照明装置;灭火器材等。

民爆企业安全设施的基本要求是:作用可靠、随时有效。33.消防储备水量应为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两小时(2h)的用水量。室外消防给水管管径应≥100mm。危险品总仓库应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设置高位水池、消防蓄水池或室外消火栓,消防用水量应按20L/h(每小时20立方)计算,消防延续时间按3h计算。还应配置干粉或泡沫、1211灭火剂等。

34.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抗爆间室的轻型面外面应设置抗爆屏院。35.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小于屋檐高度。防护土堤的顶宽应≥1m,底宽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

防护屏障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宜≤3m;在有运输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离应≤15m。

36.危险品库房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采用行之有效的隔离操作、自动控制和计算机监控管理等先进技术。

37.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38.民用爆炸物品可分为八大类: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油气井用爆破器材、地震勘探用爆破器材、特种爆破器材、其他爆破器材、原材料。39.工业炸药是指用于采矿和工程爆破等作业的猛炸药。工业炸药按其组成和物理特征分为六类:即铵梯类炸药、铵油类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硝化甘油炸药和其他炸药。40.铵梯炸药是以硝酸铵为主氧化剂,梯恩梯为敏化剂及其它可燃剂组成的粉状机械混合炸药。

铵梯油炸药(岩石型、抗水岩石型、煤矿许用型)属于铵梯类炸药,它是工业炸药从“含梯”到“无梯”的过渡性产品,与原铵梯炸药的区别在于增加了复合油相,梯恩梯含量明显减少。41.铵油类炸药是以硝酸铵和燃料油为主要成分的粉状或粒状机械混合炸药。

其主要品种有:粉状铵油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乳化粒状铵油炸药、改性铵油炸药、膨化硝铵炸药(岩石型、煤矿许用型)、现场混装乳化粒状铵油炸药。

42.乳化炸药是指一类用乳化技术制备的油包水(W/O)乳胶型抗水工业炸药。它是以氧化剂水溶液的微细液滴为分散相,悬浮在含有分散气泡或空心玻璃球或其它多孔性材料的似油物质构成的连续介质中,形成一种油包水型特殊乳状液。

粉状乳化炸药它兼有乳化炸药的主要优点又具有粉状炸药作功能力大、使用方便的特点。43.水胶炸药是以硝酸甲胺为主要敏化剂的含水炸药。

44.其他工业炸药如硝化甘油炸药、太乳炸药、粘性炸药、液体炸药、含火药炸药。目前国内生产使用量均较少。

45.炸药制品是指以炸药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民爆产品。主要有震源药柱、起爆具等等。震源药柱是用于地震勘探产生地震波的炸药柱。起爆具又称中继起爆具,是指设有安装雷管或导爆索的工艺孔,具有较高起爆感度和输出冲能的猛炸药制品。

46.工业雷管是管壳内装有起爆药和猛炸药的工业火工品。主要有火雷管、电雷管和导爆管雷管三类。

47.工业火雷管是用导火索的火焰冲能激发的工业雷管,由管壳、加强帽、起爆药和猛炸药四部分组成。

48.工业电雷管是通过桥丝的电冲能激发的工业雷管。主要有瞬发和延期产品。它是由电引火头、延期元件和火雷管三大部分组成。

49.导爆管雷管是由导爆管的冲击波冲能激发的工业雷管。产品有瞬发和延期之分,另外按抗拉性能可分为普通型和高强度型;按抗水性能可分为普通型和抗水型产品。导爆管雷管由导爆管(卡口塞)、延期元件和火雷管三大部分组成。

50.其他工业雷管有磁电雷管、继爆管和地震勘探用电雷管、油气井用电雷管等,目前生产使用量较少。

51.雷管管壳外表编码由13位编码组成。具体表示方法是:1—2位是生产企业代号“01—99”,3位是生产年份代号“0—9”,4—5位是生产月份代号“01—12”,6—7位是生产日期代号“01—31”,8位是特征号:“A—Z”或“a—z”,也可以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9—13位是流水号,其中前3位用“000—999”表示盒流水号,后2位用“00—99”表示盒内雷管流水号。

52.补码规则:在生产过程中,因进行抽检,出现废品等原因需要进行补码,应补原雷管编码。特殊情况下,也可用专用补号编码代替。专用补号编码规则13位编码前8位含义不变,后5位流水号第1位用英文字母B表示,后4位为补码流水号。

53.编码打标应采用机械压痕或其他雕刻方法,痕迹宽度不小0.1mm,痕迹深度:纸壳不低于0.1mm,金属壳不低于0.006mm。

54.工业索类火工品是指具有连续细长装药的索状工业火工品的总和。主要有导火索、导爆索、塑料导爆管三类。

55.工业导火索是以黑火药为药芯,以一定燃速传递火焰的工业索类火工品。用于引爆火雷管,有棉线导火索和塑料导火索两类。

56.工业导爆索是以猛炸药为药芯,以一定爆速传递爆轰波的工业索类火工品。它在爆破作业中用于引爆爆炸装药。主要有棉线和塑料两种普通导爆索。

57.塑料导爆管简称导爆管,它是在塑料管内壁附有一薄层炸药,起传爆作用的一种工业索类火工品。

58.民爆产品用爆炸性原材料主要有梯恩梯、黑索今、太安、硝酸铵;起爆药、点火药、延期药、苦味酸、氯酸钾;黑火药等。

59.梯恩梯代号TNT,是一种常用单质炸药,在铵梯炸药中用作敏化剂,在起爆具中与黑索今或太安混合熔装。

梯恩梯对碱敏感,要防止接触,梯恩梯有毒,它对人的毒性主要表现为引起肝脏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毒途径是通过呼吸道吸入和皮肤吸收。

60.黑索今代号RDX,是常用的单质炸药之一,也是民爆产品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单质炸药。在起爆具主装药、导爆索和导爆管中使用的是工业黑索今(白色),在工业雷管中使用的是纯化黑索今和紫胶造粒黑索今。黑索今的机械感度比梯恩梯高得多,在处置时必须小心谨慎。

黑索今是一种有毒物质,长期吸入微量黑索今粉尘,可发生慢性中毒,大量吸入,可发生急性中毒,症状是头痛、晕眩、恶心。

61.太安代号PETN,是常用单质炸药之一,在民爆产品中使用比较广泛。在起爆具中与梯恩梯混合熔装;在导爆索中作为芯药,有些雷管产品中用作松装炸药,太安的机械感度比黑索今还高,在处置时要特别注意。

太安的威力比黑索今略大,爆轰感度高于黑索今,容易由燃烧转爆轰,在空气中超过1kg可转为爆轰。

62.硝酸铵是工业炸药中使用量最多的一种爆炸性原材料,具有吸湿性、多晶性和结块性。硝酸铵是一种氧化剂,能够与还原剂发生反应。有在空气中自动催化热分解作用,其催化剂是水和二氧化氮,因此在储存时要注意防潮、通风、有序堆放。63.起爆药是指在较弱的初始冲能作用下即能发生爆炸,且爆炸速度在很短时间内能增至最大,易于由燃烧转爆轰的炸药。其安全性注意以下几点: ①各种起爆药及其废水都有毒; ②各种起爆药均较黑索今等单质炸药敏感得多,必须严格工艺,谨慎操作,定员限量,有效防护;

③在起爆药制造,雷管装配中要特别注意防止静电危害; ④起爆药压装在雷管中后安全性则大为提高。

64.点火药是指热感度高,点火能力强,起引火作用的烟火药。用于制造电引火头。主要有木炭系电火药(木炭+氯酸钾)、DDNP系点火药(木炭+氯酸钾+DDNP)等,在干燥状态下受到一定的撞击或摩擦作用后点火药均可发生燃烧(爆燃),量多时可发生爆炸。

65.延期药是以等速稳定燃烧,起延期作用的烟火药,用于延期雷管的延期元件装药。主要有硅系延期药(铅丹+硅+硫化锑)、钨系延期药(铬酸钡+高氯酸钾+钨)等,其机械感度与起爆药相当,应注意。

66.苦味酸是一种单质炸药,是制造DDNP等起爆药的原料。其突出特征是具有酸性,应避免与水泥地面接触。它的撞击感度较TNT高,摩擦感度、威力稍高于TNT。

67.氯酸钾是制造电雷管电引火头的原料,有较强氧化能力,与有机物、可燃剂混合后受到较强的撞击、摩擦作用,或加热到一定温度时能发生强烈爆炸。氯酸钾能被强酸分解,且常发生猛烈爆炸。

68.黑火药是制造导火索的原料,它是由硝酸钾、木炭、硫磺按一定的比例混合而成的。黑火药在火焰或火花作用下很容易引起燃烧或爆炸,它的撞击感度比黑索今还要高。69.工业炸药爆炸后其产物中的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为有毒气体,行业标准为每公斤炸药不能超过80升有毒气体即80L/kg,为环保型炸药。70.爆燃是指当工业炸药发生爆炸后,某些配方的炸药可能爆轰不完全而发生爆炸药持续燃烧的现象。这种现象非常易于引起瓦斯或矿尘爆炸。71.铵梯类炸药

优点是具有较高的爆炸性能、爆轰感度和安全性。

主要缺点是:①由于硝酸铵的存在而引起的吸湿性和结块性,故它们的有效期岩石型只有6个月,其它型号只有4个月,吸湿结块后药卷变硬,起爆困难,爆炸性能明显降低,以致产生拒爆。②铵梯炸药的敏化剂——梯恩梯对人体的生理机能有严重影响,长期接触TNT的人员易慢性中毒,导致血液系统疾患。72.铵油类炸药

优点是成本低、制作简单、机械感度低、安全性较好。其中多孔粒状铵油炸药、乳化粒状铵油炸药可以用炸药混装车在施工现场混装。

主要缺点是:①抗水性差和爆炸能力低,炸药有效期短,但岩石膨化硝铵炸药和改性硝铵炸药的爆炸性能较好,保质期可达180天。②铵油炸药也有明显的吸湿性和结块性,有的产品在贮存中还有“油铵分离”现象。73.乳化炸药

优点是抗水性强,爆炸性能好,体积威力大。机械感度低,安全性较好。多数乳化炸药产品均具有雷管感度,有效期一般为180天。

缺点是有些乳化炸药产品存在“破乳失效”问题。74.水胶炸药是含水炸药的一种: ①对撞击、摩擦、火焰等敏感性较低; ②生产、运输、贮存、使用时安全可靠; ③长贮性能好,炸药有效期均在180天以上; ④抗水性强,能量较高,有毒气体含量低; ⑤具有雷管感度,易于起爆。最大缺点是成本较高。75.震源药柱的特点是爆速较高、抗水、保质期长、安全性高。其安全指标规定将产品从6m高垂直自由跌落在硬土地面上不应燃烧或爆炸。

76.起爆具的特点是有较高的起爆感度和高爆速,其安全性与所装炸药类同。其安全指标是12m高自由落下,不燃不爆,产品保质期有24个月和6个月两种。

77.工业火雷管具有结构简单、使用方便、不受杂散电流及感应电威胁、成本低等优点,工业火雷管的保质期为2年。

其主要缺点是导火索——火雷管起爆是一种爆破效率低,爆破作业安全性差的起爆方式,被国家确定为限制并逐步淘汰产品。

78.工业电雷管是目前国内生产使用量最大的一类工业雷管,具有品种多、产量大、用途广等特点,在产品标准中有五项安全性指标:即抗震性能、安全电流、静电感度、耐温性能、可燃气安全度。这些性能指标越高,表明该产品的安全性越好。工业电雷管的保质期为18个月。

其缺点是易受静电、射频的危害。

79.导爆管雷管具有抗水、不受杂散电流及感应电影响,爆破网路联接形式多样等优点,其安全性指标是抗震性能,保质期为2年。是我国提倡和大力发展的产品。其缺点是存在爆破网路不便检查及单孔爆破成本较高。

80.工业导火索用作点火引爆器材,具有容易掌握、操作简便、灵活性强等优点,保质期为2年。

其缺点是由于爆破效率低、爆破作业安全性差,是国家限制并逐步淘汰产品。导火索在一般状态下可燃烧,当排气道堵塞时即转为爆炸。

81.工业导火索必须贮存在干燥、通风、温度不超过28℃,相对湿度不超过70%的库房内。在运输、贮存中注意防潮、防油污和防止压伤、折伤等机械损伤,同时避免雨淋,不应在高温、加压条件下使用。

82.导爆索的特点是爆轰需要用雷管来激发,具有安全、简便、可靠、不怕静电和杂电等优点。常与继爆管配合用于微差爆破。

普通导爆索的保质期为5年,震源导爆索为2年。

导爆索在正常状态下(量少、散开)遇火只是燃烧,但若在量多、堆积状态下燃烧则可转为爆轰。

83.塑料导爆管用火焰、撞击等方式均不能起爆,需要专用起爆器材才能激发起爆,且传爆后塑料管一般完好如初。

5.民用爆炸物品使用报告 篇五

摘要:针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所存物品具有易爆的高度危险属性,针对该类项目风险类型为爆炸的特征,建立了从爆炸导致的冲击波、飞石、爆轰产物致人死亡数求算风险事故危害值,进而计算出风险值的方法.通过实例计算,证实了该风险值计算方法是一种针对性、可操作性、实用性较强的评价方法,为类似工程的`风险评价提供了有益借鉴.同时,也为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选址阶段提供了较为快捷的合理性判断方法.Abstract:The goods stored at civil exploder depositories are prone to blast and pose high risks on the surrounding environment.This paper establishes an effective calculation method to evaluate the potential blasting risks from civil exploder depositories, in view of the consequent shock wave, the blasting drifts, and the number of victims. This calculation is demonstrated to be pertinent, maneuverable, and practicable, by application to a civil exploder depository. This calculation method is applicable to other similar project risk assessments, and is also helpful for quickly blasting risk assessments to new civil exploder depositories before construction.作 者:林剑 邹梓 唐从国 肖唐付 陈娟 LIN Jian ZOU Zi TANG Cong-Guo XIAO Tang-fu CHEN Juan 作者单位:林剑,唐从国,肖唐付,LIN Jian,TANG Cong-Guo,XIAO Tang-fu(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环境地球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贵阳,550002)

邹梓,陈娟,ZOU Zi,CHEN Juan(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环境地球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贵阳,550002;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0039)

6.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本制度规定了民爆物品出入库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民爆生产企业生产炸药用硝酸铵、炸药产成品以及性能试验用雷管等民爆物品的出入库安全管理。民爆生产企业代管矿山民爆物品仓库的民爆物品出入库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2 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 28236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A 921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3 一般管理要求

3.1 各民爆生产企业应明确民爆物品仓储归口管理部门并按当地公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保管员,保管员应持证上岗。

3.2 各民爆生产企业负有民爆物品仓储管理职责部门应对出入库民爆物品的帐卡物相符负责。

3.3各民爆生产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每月月底组织财务人员对民爆物品仓库存储数量进行一次盘点。

3.4 各民爆生产企业物资采购部门应按采购标准、依法定程序采购民爆物品,并及时通知本单位质检部门对民爆物品进行入厂检验,并对采购的民爆物品质量负责。

3.5 各民爆生产企业所属民爆物品生产车间应依规办理硝酸铵支领和成品炸药入库手续。

3.6各民爆生产企业质检部门应及时对入厂民爆物品进行入厂检验,并对入厂检验结果负责;质检部门应依规办理炸药性能试验用雷管支领手续。3.7 各民爆生产企业销售部门依规开据民爆物品调拨单并负责委托承运单位运输民爆物品,对调拨单和购买证所载民爆物品品种、规格、数量的一 致性负责。

3.8 承运单位(含押运)应依法依规办理提货手续,对所承运民爆物品品种、规格、数量的准确性和运输安全性负责。

3.9民爆物品入库时宜单独品种专库定置存放,库房内严禁存储无关物品;受存储条件限制时应按GB50089规定的同库存放条件进行入库存储。3.10民爆物品入库时,不同规格的民爆物品应分垛堆放,不同生产批号的民爆物品宜分垛堆放。

3.11出库后返回的民爆物品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拆包的产品应另库存放;废品或试验产品应单独存放。

3.12每个库房应健全民爆物品出入库记录和出入库台帐,保管员应在每次出入库结束后清点库存量,同时应做好出入库记录和出入库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

3.13保管员应对出入库成品炸药条码信息或雷管编码进行流向登记,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3.14当出入库的民爆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入库单或调拨单不符时,保管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与采购或押运人员现场核实。3.15 保管员交接班前,交接班双方应现场清点库存民爆物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保管员调离岗位时,交接双方应和单位仓储管理部门指定人员共同进行库房存货盘点,待确认帐卡物相符后办理交接手续,并形成书面交接记录。

3.16 严禁凭电话、白条进行民爆物品出入库;民爆物品出入库记录和民爆物品出入库台帐填写应清晰、规范、准确无误。4 入库管理

4.1 入库管理原则。坚持“五不入库”原则。即

(1)未经出入厂检验合格或无产品合格证的不入库;

(2)性质不明及品种、数量不清不入库;

(3)库内违规混存、超量不入库;(4)过期失效、变质的不入库;

(5)公安收缴或用户退回未履行验收手续的不入库。4.2硝酸铵入库管理

4.2.1 物资采购部门应开具入库单,入库单应载明:供应商、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计量单位、收货日期、交货人、收货人等。

4.2.2保管员应凭入库单办理入库,入库前保管员应对照入库单核对入库产品供应商、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并查验入厂检验合格报告。4.2.3卸货前,硝酸铵运输车辆应由保管员和承运人共同过磅,打印过磅单,双方确认签字。

4.2.4入库硝酸铵应按品种、规格按库房定置管理图分垛码放。入库时应先将硝酸铵按规定数量码放在叉车货运托盘上,产品码放应整齐,入库产品不得有包装破损现象,若发现包装破损应及时修复后再提交入库。4.2.5承运人和保管员应全程在场,卸完货后将空车过磅并打印过磅单,双方对入库硝酸铵的品种、规格、数量(袋数和吨数)均无异议后,方可在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若双方对入库交接存在异议,双方应当场进行清点、核实。

4.2.6办理交接手续时,保管员和采购员及承运人员均应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保管员还应填写硝酸铵出入库记录,出入库记录内容应包括:入库日期、生产厂家、产品品种(工业硝酸铵或多孔粒状硝酸铵)、产品规格、入库数量、结存数量、采购员、保管员等内容。

4.2.7生产车间停产需退库的应在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后方可入库,并由保管员开具退库单,双方签字确认。同时做好出入库记录。

4.2.8严格执行硝酸铵库房定量,严禁超量存储;严禁在硝酸铵库内存放任何其他物品。4.3雷管入库管理

4.3.1 雷管应依据本单位物资采购部门开具的入库单办理入库,入库前物资采购部门应通知质检部门对雷管进行入厂检验。

4.3.2 入库前,保管员应首先查验入库雷管生产日期,并对照入库单认真核对待入库雷管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4.3.3 入库雷管应按品种、规格按库房定置管理图分垛码放,产品码放应整齐。4.3.4 入库时,采购人员和保管员应全程在场,入库完毕且双方对入库雷管品种、规格、数量均无异议后,方可在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若双方对入库雷管交接存在异议时,双方应当场进行清点、核实。

4.3.5入库结束后,保管员应在入库单上签字接收;保管员还应填写出入库记录,出入库记录应包括:入库日期、时间、品种、规格、数量、雷管编码、结存数量、采购人、保管员等内容。

4.4.6 超质保期的雷管严禁入库,出库后的雷管严禁退库。4.4炸药产成品入库管理

4.4.1炸药成品应依据生产车间开具的入库单和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办理入库。

4.4.2 入库前,保管员应首先查验入库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并对照入库单认真核对待入库产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4.4.3 入库产品应按品种、规格按库房定置管理图分垛码放,产品码放应整齐,入库产品不得有包装破损现象,若发现包损破损应及时要求生产车间返厂修复后再提交入库。

4.4.4入库人员和保管员应全程在场,入库完毕且双方对入库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均无异议后,方可在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若双方对入库交接存在异议时,双方应当场进行清点、核实。

4.4.5入库结束后,保管员应在入库单上签字接收;保管员还应填写出入库记录,出入库记录应包括:入库日期、时间、产品品种、产品规格(药卷直径和药量、包装件净重)、数量(件数和重量)、结存数量(重量)、入库人、保管员及备注等内容。

4.4.6出库后返回产品应在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后方可入库;拆箱或拆袋产品应另库存放;对验收不合格产品不得存放,应妥善处置。4.4.7严格执行危险品库房的定员定量,严禁超量存储。5出库管理 5.1 出库管理原则

5.1.1要坚持“六不出库”原则。

(1)没有领料单或调拨单等发货单据不出库;(2)非专用车或押运人员不在场的不出库;(3)品种、规格、数量与发货单据不符不出库;

(4)过期失效、变质、包装破损的不出库;

(5)遇暴雨及雷电等恶劣天气不出库。

(6)外包装无条码产品不出库。5.1.2 坚持“先入先出”原则。

出库时应本着“先入先出”的原则,按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出库,防止库存产品因长时间积压而导致产品过期、失效、变质。5.2 硝酸铵出库管理

5.2.1 硝酸铵应凭使用单位开具的领料单发货,无领料单保管员有权拒绝发货。

5.2.2 保管员应根据库存硝酸铵生产日期,本着“先入先出”的原则发货;保管员宜全程现场监督硝酸铵发放情况。

5.2.3 硝酸铵发货以包装件数量与单件名义重量之积计算发货数量,计量单位为吨。

5.2.4当班领料结束后,保管员应与领料人现场清点、核对出库硝酸铵品种、规格和数量,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在出入库记录签字确认,保管员应在领料单上签字确认。当双方对出库硝酸铵品种、规格、数量存在异议时应当场核实,查找原因并最终准确无误。

5.2.5硝酸铵出入库记录内容应包括:出库日期、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包装规格、数量(包装件数/重量)、领料人、保管员等。

5.3 性能试验用雷管出库管理

5.3.1 质检部门进行炸药性能试验需支领雷管时应开具雷管领料单,领料单应载明:领料单位名称、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领料人,审核、批准等内容。

5.3.2保管员应凭雷管使用单位开具的雷管领料单发货,无合规领料单保管员有权拒绝发货。

5.3.3领料人及保管员应按规定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等个人防护用品;领料人应使用雷管专用工具袋领取雷管,否则保管员有权拒绝 发放。

5.3.4进库人员在进入雷管库房前应触摸库外导静电装置,充分释放人体静电。

5.3.5严禁在雷管库内开箱;需从雷管箱内取出产品时应将产品箱移至库房防护屏障外指定地点进行;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启箱工具。

5.3.6发放雷管前,保管员和领料人应查验雷管的保质期,严禁发放超过保质期的雷管,领料人有权拒绝领用超过保质期雷管。

5.3.7待单位专职安全员在核对领料人确有领取雷管资格及领料单真实、有效后,保管员才能按领料单所列数量进行现场发放。

5.3.8保管员发放雷管时应如实记录每发雷管编码(共13位)进行民爆物品流向登记,领用人和保管员应应共同现场清点、核对出库雷管品种、规格、编码、数量,确认无误后办理支领手续,保管员应在领料单上签字确认。

5.3.9雷管发放完毕,保管员应做好雷管出库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库日期、时间、领料单号、雷管名称、规格、数量、每发雷管编码(共13位)、结存数量、领料人、保管员、安全员等。领料人、保管员、安全员均应在出入库记录上签字确认。

5.3.10雷管出入库记录及领料单应记录完整、清晰且不得有涂改,记录应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得少于2年。5.4 炸药产成品出库管理

5.4.1 各民爆生产单位的销售部门应根据客户提交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民爆物品购买证》、《民爆物品运输证》开具民爆物品调拨单,调拨单应载明:购买单位名称、购买证编号、民爆物品名称、规格、数量以及开票人、审核、批准等内容。

5.4.2保管员应凭本单位销售部门开具的民爆物品调拨单发货,无调拨单保管员有权拒绝发货。

5.4.3发货前,应先由库区保卫人员查验提货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检查提货车辆是否符合有关运输要求,是否有押运员随车押运;然后由保管员再次核对以上信息,并核对调拨单是否真实、有效,并按调拨单所列品名、规格、数量现场清点核对发放。

5.4.4保管员应根据库存产品的生产日期,本着“先入先出”的原则发货;保管员、押运员应全程现场监督炸药发放情况。

5.4.5出库时,保管员应逐件扫描采集出库炸药包装件条码信息,待出库完毕将所采集信息输入至客户电子信息卡中。

5.4.6发货完毕后,保管员与押运员应现场清点、核对出库炸药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出库记录;出库记录内容应包括:出库时间、调拨单号、提货车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包装件数/重量)、出库炸药条码信息、押运员、司机、保管员等。押运员、司机、保管员均应在出库记录上签字确认。

5.4.7发货完毕后,承运单位的随车押运员和发货保管员还应在调拨单上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的调拨单一式五联由销售部门、承运单位、保管员、财务部门及客户各执一联。发货过程中,若对出库炸药品种、规格、数量存在异议,双方应当场核实,查找原因并最终准确无误。

5.4.8保管员若发现民爆物品调拨单内容填写及审批手续不齐全、规范或非专用运输车或无押运员随车押运情况则应拒绝发放,并报告部门主管领导,同时与销售部门有关人员联系、核实。6 盘点与检查

6.1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定期对库存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盘点,检查其是否做到了帐卡物相符;若盘点出现盈亏,应查清原因并进行整改。6.2 公司财务部门应不定期对各民爆生产单位的民爆物品出入库物资管理情况进行现场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责成责任单位进行整改。6.3 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民爆物品出入库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责成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7.民用爆炸物品使用报告 篇七

第七条 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备案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按规定时限分别输入本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安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和购买人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或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分别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购买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报送备案。

第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以及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九条 申请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申请人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有关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经国家有关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后,依法颁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向国家有关许可实施机关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人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品种、产量(能力)组织生产。

第十条 申请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申请人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销售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报送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上核定的品种、储存能力从事销售活动,并不得将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同处储存。

第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安全生产许可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按照购买人持有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上载明的品种、数量和时限进行销售。

第十三条 在主城区或其他区县(自治县)中心城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实行民用爆炸物品配送。

提供配送服务的企业应当提高配送服务质量,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爆破作业单位所需品种、规格、数量配送到爆破作业现场。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配送活动的监督管理,另行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配送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人应当向运达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申办《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设立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其他需要设立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企业,其设立的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要求,并按规定设置视频监视系统。

第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可以相互租赁专用仓库,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对各自的民用爆炸物品分库存放并有明确标识。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管理和安全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第十七条 从事爆破作业活动,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机关审查合格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从事经营性爆破作业的,需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经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作业范围进行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实施。

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与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上注明的人员一致。

第十八条 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十九条 实行民用爆炸物品配送的爆破作业场所,当日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经配送人安全检查后退回专用仓库储存。

第二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价格和配送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配送而未配送的;

(二)未按照核定的爆破作业单位每日所需品种、规格、数量配送到爆破作业现场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视频监视系统的,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作业范围进行爆破作业的;

(二)由不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实施爆破作业的;

(三)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与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上注明的人员不一致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价格或者配送服务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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