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关闭通知单(共3篇)
1.项目关闭通知单 篇一
文号:赣财企[2010]94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工信委:
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根据今年的实际情况,2010关闭小企业计划不另行编制和下达。各设区市财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0月12日前联合报送2010中央财政业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2010年10月25日前,补报2011关闭小企业计划。逾期不报不给予关闭小企业资金补助。
二、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关闭小企业的工作任务和重点,会同同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地区关闭小企业计划,并于每年3月30日前,按要求联合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报送下一个关闭小企业计划。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批复我省关闭小企业名单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及时下达到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批复名单后一个月之内,按要求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四、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后,将资金拨付到关闭的小企业政部门。
联系人:
省财政厅企业处
徐雪梅
电话:7287589: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政策处 张斌华 电话:6219241
附件: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认真做好关闭落后小企业工作,加快推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修改制定了《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将申请2010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及编制2011年关闭小企业计划工作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今年的实际工作情况,2010全国关闭小企业计划不另行编制和下达。各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于2010年10月15日前联合报送2010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
二、各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今年10月31日前,补报2011关闭小企业计划。
三、今明两年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是:围绕促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安全隐患治理,重点关闭小冶炼、小化工、小建材以及小造纸、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能耗高、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小企业。
联系人: 财政部企业司 张爱辉,电话:68552838;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何映昆,电话:68205187。
附件: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附表:1.二O一 年地方小企业关闭计划申报表
2.二O一 年地方小企业关闭基本情况汇总表
3.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
4.关闭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
附表合表.xls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项目关闭通知单 篇二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督查的通知
(安委办[2006]3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督促各地按照制定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继续加大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工作力度,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组成督查组,对部分省(区、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开展联合执法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地区
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12省(市)。
二、督查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通知》和全国安全生产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各地将《通知》印发到地方各级有关部门、煤矿企业和各类煤矿情况;煤矿整顿关闭三年规划制定和落实情况,是否提出了到2008年和2010年保留小煤矿数量限制目标,是否将关闭煤矿的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2.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针对16种关闭矿井类型核查并提出需要关闭的矿井名单情况;2006年关闭矿井名单落实情况,是否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了公告;公告关闭的矿井相关证照吊(注)销和实施关闭及关闭到位情况;生产规模在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数量和关闭情况。
3.煤炭资源整合情况。贯彻落实《通知》和安全监管总局等11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的情况。对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重新进行核查情况:一查方案,是否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查证照,资源整合的矿井是否为证照齐全的合法矿井;三查资源,已关闭或属于16种关闭范围的矿井资源纳入整合是否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并经重新规划;四查程序,资源整合主体是否按照建设项目履行了审批(核准)程序,是否为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是否存在一证多井情况;五查规模,资源整合是否贯彻以大并小、以优并差、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整合后形成的矿井规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煤矿建设项目情况。贯彻落实《通知》和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情况。对煤矿基本建设项目核查情况:一查核准,煤矿建设项目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核准,“安全专篇”是否经过审查;二查资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三查违规,是否存在违规越权审批、违规建设、施工等问题;四查措施,在建设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五查管理,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是否到位。
三、督查时间
11月7日~25日,督查时间8-10天。具体出发时间由各督查组组长单位掌握,并通知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督查人员组成 此次督查共分12个组,每组6~8人。组长分别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等7个部门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电监会、全国总工会等12部门有关司局人员,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安全监管总局煤炭信息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等单位人员组成。同时邀请有关新闻单位记者参加。
五、督查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听取所到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资料。
2.突出重点,现场抽查。要选择问题比较突出、矛盾比较集中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要采取针对性检查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原则上每组应检查2个市(地)、3 个县(区)、8个以上矿井(包括资源整合、停产整顿、建设项目、关闭和正常生产等各种矿井)。
3.提出建议,促进整改。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组要形成督查报告,指出所到省(市)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并与省(市)人民政府交换意见。要注意发现和总结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
4.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邀请新闻单位派员随各督查组开展工作,及时报道相关情况,对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
六、其他事项
国务院安委会未安排督查的产煤省(区、市),由各省(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上述督查内容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11月25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3.项目关闭通知单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的有效实施,及时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了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中央下放地方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遗留的未实施闭库治理、经鉴定属于危库险库病库、且未由重组企业或其他企业使用的尾矿库(以下统称尾矿库)。
第三条 尾矿库闭库治理工作由尾矿库责任企业或地方政府指定的单位(以下统称治理责任单位)承担,并实行项目管理。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中央财政对尾矿库闭库治理的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尾矿库闭库的治理责任单位按下述情形确定:
(一)现由原关闭破产企业上级集团公司(单位)管理的尾矿库,该集团公司(单位)为治理责任单位;
(二)已经移交所在地政府或其它企业管理且未使用的尾矿库,其接收单位为治理责任单位;
(三)企业整体关闭破产、目前无主管单位的尾矿库,由辖区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治理责任单位。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五条 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尾矿库闭库安全评价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报送并取得安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批复。
第六条 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尾矿库闭库设计,并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根据审核通过的尾矿库闭库设计方案,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初审。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提交的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申请报告应附闭库设计及治理方案、安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等材料(含电子文档)。
第九条 财政部会同安全监管总局对省级财政部门、安全 2 监管部门上报的通过初审的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核,对通过审查的项目下达核准和资金补助通知。
第十条 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改变主要治理内容和治理标准。
第十一条 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设施的相关规定,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和监理制,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施工、监理招标等工作。
第十三条 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所在省安全监管部门上报项目开工情况;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的,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竣工后,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三章 补助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是指闭库治理中因整治尾矿坝、库区和排洪系统或采用取砂回填方式闭库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对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按下述比例给予补助:
(一)现由原关闭破产企业上级集团公司(单位)或接收单位管理的尾矿库,中央财政补助70%;
(二)对企业整体关闭破产或无主管单位的尾矿库,中央财政补助90%;
(三)特别困难地区(国家级贫困县或少数民族自治县(旗)),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第十七条 财政部按照核准的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和规定的补助比例,核定并下达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对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重点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查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的工程投资概算,做好初审工作,确保中央财政专项 4 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并监督落实好治理工程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二十条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和闭库设计及治理方案的初审工作,确保闭库治理工作科学、合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尾矿库闭库治理资金的,中央财政将追回补助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以及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评价、设计、监理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意见严重失真的,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资格、降低资质等级等相应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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