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共13篇)
1.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篇一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自愿签订本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本劳动合同为
****年**月**日至
****年**月**日;起始时间为乙方上岗时间,合同期限
年。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担任
工作。具体责任和权利由规章制度约定。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可变更乙方工作岗位,但应与乙方协商办理变更劳动合同手续。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甲方对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制度,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四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
元;
2、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实行按月发放工资。
第五条、社会保险:
1、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乙方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依法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缴,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工作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七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八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单位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特别规定
1、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2、本合同规定的岗位为公益性岗位,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本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日期:
****年**月**日
2.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篇二
为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渠道,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日前, 安徽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发文, 决定组织实施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计划。
该计划从2012年开始, 连续3年, 每年招聘4000个街道 (乡、镇) 、社区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公益性服务岗位, 用于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对象是安徽籍毕业2年以内、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招聘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被聘用的高校毕业生, 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期限为3年。工资水平参照当地同类别街道 (乡镇) 、社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确定, 年均工资不低于1.8万元。档案、人事、户籍关系等统一由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 党、团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满后, 服务期间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并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 (许良) ■
3.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篇三
一、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内涵理解
要理清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内涵,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理解。
(一)对象的特殊性
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适用对象是高校毕业生。与“4050”失业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且技能单一、缺乏市场竞争能力、就业机会非常有限、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不同,高校毕业生具有年纪轻、可塑性强,具有较高科学文化素质、文化程度,接受过完整的专业训练,掌握较为先进的技术与方法,思想观念活跃,充满激情活力,有较强法制民主意识等相对优势和一定市场竞争力。
(二)目的的公益性
较私人利益而言,公共利益首先是一种公众利益,受益主体具有普遍性或不特定性的显著特点,如同登哈特在《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中指出的那样,要致力于建立集体的共同的公共利益观念,这个目标不是要在个人选择的驱动下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而是要创造共享利益和共同责任。同时这种利益的实现主要依赖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选择机制,一般难以通过市场等私人选择机制来实现。从这一视角来看,面向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服务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服务内容是满足基层农村或城市社区公众的公共需要,政府必须承担公益性岗位的提供职责,公益性岗位资金来源由公共财政或社会筹集,对公益性岗位的的管理主要依据政府的调配,而一般难以遵循市场机制来加以配置。
(三)就业范围的基层性
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城乡基层的工作,属于基层就业范畴,其共同特点有:一是直接面对基层人民群众;二是工作内容繁杂、千头万绪;三是生活条件与工作环境相对大城市、大企业、大机关要艰苦。
(四)工作范围的综合性
从服务对象来看,涉及社区内的个人、家庭和用工单位;从管理方面来看,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公安、工商、税务、民政等多个部门,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和支持;从服务内容来看,既可对应政权建设、公共管理在基层的需求(如大学生村官),也可承担基层公共服务的工作(支教、支农、支医等),还能承担一定居(村)民自治组织中的具有公共性、服务性的工作。
(五)工作类型的专业性
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主要是为基层农村和城市社区人民群众提供技术服务或管理服务的专业性岗位,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农业、医疗卫生、文化科技服务、法律、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市政管理、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等岗位,需要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具备一定的专业训练的人才。尤其是在新一轮农村改革和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领域,既要求注重效率、也要求注重公平,改革发展的难度加大,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来胜任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岗位的辅助性
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具有辅助性的特点。在农村,协助农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辅助性工作,重在协助、配合农村“两委会”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在城市社区,辅助街道、居委会工作人员开展服务和管理。
(七)服务的时限性
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具有一定的时限性,一般为2-3年,主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从学校到工作的中间过渡空间和时间,也为其今后就业发展提供空间。
基于此,笔者认为,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指的是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以满足基层农村或城市社区公共利益为目的,由高校毕业生承担的具有一定服务期限的基层社会管理或公共服务岗位。广义的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既包括基层农村和城市社区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同时也涵盖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岗位,属于基层就业范畴。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主要是指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岗位。
二、开发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重要意义
(一)有效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高等教育精英化向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的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从“皇帝女儿不愁嫁”的供不应求转向了“总体不够用、局部有富余”。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日益向纵深发展,城市社区与基层农村对各类人才需求不断提升。在上述“推力”和“拉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将从少数具有加强资源配置能力的东部沿海城市或者部门向外扩散。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的扩散具有多维度的特征,其中,向城市社区或基层农村拓展是重要方面。开发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可以在镇村、社区和高校之间直接架起一座桥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帮助那些有志于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找到更多、更对口的实践机会,从而有效缓解高校毕业生在大城市过度淤积的就业矛盾和压力,促进毕业生自身的人力资本保值增值。
(二)搭建高校毕业生成长与发展的平台
高校毕业生是党和政府培养的宝贵人才资源,但缺乏处理实际事务、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缺乏对基层农村和城市社区环境的了解,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找不到着手点和着力点等因素,都阻碍了高校毕业生成长与成才。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接受各种挑战和磨练,有利于高校毕业生熟悉当代中国社会、了解中国基本国情,增强扎根基层、服务人民、报效祖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高校毕业生经风雨、见世面、丰富阅历、磨炼意志,为他们今后的发展奠定基础;有利于高校毕业生把所学专业知识有效转化为实践能力,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成为熟知社情民意,善于与广大人民群众打成一片,善于开展群众工作的有用、有为人才。
(三)促进城乡基层建设与发展
当前,加快基层建设、促进农村社区社会事业发展,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均衡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当前,基层农村和城市社区人才匮乏,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实施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能有效推动人才资源城乡互动、促进人才区域间的合理流动,优化人才配置,有利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有效提高基层组织的执政能力
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保证。但从现实来看,基层农村和城市社区干部队伍普遍存在年龄偏大、知识结构老化的问题。通过公益性岗位给基层组织注入新的血液和活力,有利于优化基层干部队伍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加强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组织建设,使基层组织更加具有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同时,通过基层锻炼,有利于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深切了解执政来源、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为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发展夯实基础。
三、开发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对策思考
(一)找准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发展定位
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发展的进程中,必须在正确把握几对关系中找准发展定位。
1、正确把握促进基层发展与解决毕业生就业的关系
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最现实、最直接的意义在于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但从更深层来理解,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使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是具有长期性、根本性、战略性的工作。因此,在对待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问题上,不能本末倒置,不能把对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认识停留在现实层面,更不能简单地把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等同于一般的就业援助、等同于面向“4050”的公益性岗位。这要求我们:一要把着眼当前和立足长远有效结合起来。要着眼当前的实际,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为契机和突破口,更重要的是立足促进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经济增长、基层政权建设、社会发展。二要把安排困难毕业生和吸引优秀毕业生结合起来。要优先安排特困家庭毕业生和就业有困难的毕业生,并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但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度安排,吸引更多具有一定竞争能力、专业知识的优秀毕业生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2、正确把握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关系
发展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正确把握有效发挥政府调控功能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关系。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首先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不能因为突出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由政府“乱作为”、挤占市场配置的空间。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属于公共产品,以满足公共需求、追求公共利益为目的,大多是市场机制不能或者不愿发挥作用的领域。面对公众共同的需求,政府要积极承担起回应公众需求、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责任。因此,在对待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问题上,政府既不能“缺位”、也不能“错位”、更不能“越位”。
3、正确把握统筹协调与分类管理的关系
发展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必须正确把握统筹协调与分类管理的关系。一是加大统筹力度。要把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统起来、管起来。把各类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基层就业项目有效整合在“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这一范畴下,要建立统筹管理机构和联系机制,根据基层农村、城市社区需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情况,对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进行整体规划,要集中物力、财力、人力,在整合的基础上共同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统一招录、统一选派,避免多头管理、资源分散、缺乏效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水平。二是加大协调力度。一方面要加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组织、教育、卫生、共青团等部门机构之间的协调,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另一方面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与其他面向基层就业岗位、面向“4050”公益性岗位的协调力度,加强与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企业市场招聘以及大学生自主创业等方面的政策协调,做到有效衔接,相互促进。三是加强分类管理。一方面要强化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这一范畴的内部分类管理,按照不同性质,明确不同招考标准,设计不同的发展通道,进行分类管理;另一方面,在管理上,要结合东中西部、基层农村与城市社区的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特点,各有侧重、各有特色。
(二)大力开发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
2009年,有关部门在原有四个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基础上,公布了第一批面向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随着基层农村和城市社区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多样化、专业化的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增长,根据基层特点,拓展开发领域,建立开发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1、拓展开发领域
一是协助政策执行类。这类岗位主要协助政府在基层农村、城市社区开展政策执行,促进有关政策更好地在区域内落实,如计划生育、征兵、拥军优属、社会治安、民政、老龄工作、优抚救济、社会救助、统计、合作医疗、工会、妇女就业、青少年权益保护、社会保障、税费收缴等。二是基层社会管理。这类岗位主要是基于村委会、居委会的职责,开展区域内的社会管理。在基层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岗位主要涉及农村经济,包括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农田水利、交通道路、广播供电、文化教育、卫生防疫、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精神文明建设、村委会日常事务等。在城市居民委员会,包括党务、行政、安全生产、外来人口信息采集工作、流动人口管理、民兵、综治、治保、民事调解、住房保障、业主委员会管理等方面。三是提供公共服务。这类岗位主要满足本地居民公共服务需求,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科学普及、红十字、计生服务、就业援助、农技推广、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社区矫正等有一定专业技术要求的公共服务等方面。四是提供公益服务。如市(村)民学习、图书室、健身活动、文化活动、老年护理等岗位。
2、完善开发机制
一是明确政府在开发公益性岗位进程中的主导作用,紧密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城市社区发展,紧密结合本地特点,紧密结合高校毕业生特点,在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和行政村增设公益性岗位,拓展公益性岗位的范围。二是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合理购买岗位,支持、引导多渠道出资,大力开发社会公共事业所需要的各类公益性岗位。三是鼓励社会广泛参与积极发展公益性劳动组织,利用优势大力开发岗位。四是建立公益性岗位储备机制,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变动,动态投放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作为调节市场供需的补充。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管理
建立管理主体明确、工作机制健全、保障措施有力的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有效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帮助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在农村、在社区成才发展,在公益性岗位上建功立业,成为服务人民群众、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生力军和重要力量。
1、明确管理主体
要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要把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摆在突出的位置,将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同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要加强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管理机制的建设,建立综合协调机构,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整体合力,确保高校毕业生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
2、完善管理机制
一是完善选任机制。要结合当地资源条件,明确选拔招录目的与标准,严格选拔程序,明确选拔重点,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拔那些专业对口、能力强、作风正的高校毕业生承担公益性岗位。二是完善培养机制。要注意“关口前移”,要在在校期间进行辅导,帮助毕业生了解基层农村、城市社区,做好心理、知识和能力上的准备,另一方面要依托各级党校、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干部学院、干部培训基地、远程教育站点、团校等加强岗前培训,传授开展基层工作经验的方法和服务技能,使其尽快熟悉工作业务。此外,还要建立传帮带机制和自我培训机制,不断提高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三是完善使用机制。要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工作职责,避免“放羊”现象;要搭建实践平台,通过重点工作和重点岗位锻炼和培养高校毕业生;要建立流动平台,加大岗位调配力度,使公益性岗位真正发挥出应有作用。四是完善考核机制。要制定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考核办法,加大岗位绩效考核力度;要注重过程考核,明确考核方式,通过综合评价,不断增强在公益性岗位的高校毕业生的工作业绩,提升其服务意识和能力。五是完善激励机制。在物质激励方面,要落实各项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保障待遇;在事业激励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其他们搭建发挥才干的舞台和空间,帮助和鼓励他们在农村、社区干事业、出成果、作贡献;在精神激励方面,对在基层农村、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成绩卓越、贡献突出的高校毕业生,要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在职业发展激励方面,积极疏通职业发展渠道。六是后续管理机制。要加大跟踪力度,将优秀的苗子纳入后备干部培养;要完善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的后续管理,通过办理正式聘用、自主择业、延续锻炼等方式,及时安置服务期满的毕业生。
3、完善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身份。在政策上,对公益性岗位的高校毕业生的身份给予准确定位,例如应及时调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给予经过党委政府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和愿意回村干事创业的大学生本村合法的选民资格,使其能够参与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或支书兼主任的竞争,并在待遇和工作条件上予以保证。二是确保待遇。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再次就业后,要按照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不同,分别给予计算工龄、社会保障缴费年限等保障。三是加大投入。要建立专项资金,编列财政年度预算,加大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要继续完善转移支付体制,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规范转移支付的程序,同时也需要完善各级政府按比例承担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工资福利的有关政策。要加大政府财政金融对基层农村、城市社区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快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程,为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上施展才华创造条件。
(四)加大舆论宣传
一是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使他们从思想上安心基层,扎根基层。二是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认识,积极鼓励用人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开发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就业。三是要拓宽宣传渠道,及时总结、挖掘、宣传先进典型,唱响到基层去、到艰苦地区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的时代强音,让更多有知识、有干劲、有能力的青年学生到农村、社区建功立业。
4.劳动争议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问题 篇四
公益性岗位用工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20xx]4号)规定:“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是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服务岗位。”是为解决特殊人群就业问题,由政府财政进行补贴的临时性救助岗位,实务中表现为由政府开发的,优先安排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特殊人群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的临时性救助岗位。目前多集中在由街道和社区开发的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如社区的安保、保洁岗位,城管执法的协管等,具有“临时性”和“救助性”的特征。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的规定,公益性岗位的劳动问题,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外,均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由此,公益性岗位用工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发生纠纷时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而对于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若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也根据应《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相关知识:
劳动争议仲裁流程
仲裁也称公断,仲裁作为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之一,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进行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仲裁一般要经历这样几个阶段:
(1)案件受理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内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调查取证阶段。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查明争议实施,为下一步的调解或裁决做好准备工作。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撰写调查提纲,根据调查提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核实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等。
(3)调解阶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要做调解工作,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还需制作仲裁调解书。
(4)裁决阶段。经仲裁庭调解无效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失败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便进入裁决阶段。仲裁庭的裁决要通过召开仲裁会议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经过庭审调查、双方辩论和陈述等过程,最后由仲裁员对争议事实进行充分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决。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制作调解裁决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5.公益性岗位上岗协议(其他岗位) 篇五
(其他岗位)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性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上 岗 者)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为切实做好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工作,帮助有就业愿望、有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依照国家、省就业扶持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经政府批准,同意开发为满足公众利益的非营利的管理、服务性岗位,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援助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遵守、第三方监督的原则,同意订定本上岗协议书。
一、公益性岗位援助原则
公益性岗位援助是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帮扶的行为,具有临时性和援助性的特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监督管理机构。鉴于本协议签订双方的特殊性,上岗人员上岗的有关待遇按本协议书约定条款执行。
二、上岗协议书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为上岗协议期,其中试用期15天(上岗之日起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内容及地点
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甲方在协议期内可以变更乙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所在岗位实行8小时工作制,甲方因工作或岗位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将日工作时间予以调整。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一月之内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甲方按本人月工资计时支付超时工资。
乙方在协议期内按国家规定和甲方工作制度实行休息、休假。
五、劳动保护与职业培训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必须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六、上岗报酬
上岗期间,甲方应以货币的形式向乙方按月支付上岗工资元。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且不能补休的或按奖励机制发生的奖励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甲方因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双方可按商议的工资标准确定,但不能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
七、社会保险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由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部分由乙方承担。
八、上岗协议的变更、终止和解除条件
1、本协议履行期满或终止,各方权利与义务自行解除,其各项社会保险自行终止,按国务院令第535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无经济补偿。
2、乙方以书面形式可随时辞去公益性岗位。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上岗协议。①本合同期内乙方主动要求解除协议,乙方应提前三十天用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②乙方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或自谋职业的;
③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④⑤
4、本协议经甲方、乙方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同意可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九、其它事项
1、乙方如达法定退休条件(包括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提前退休),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说明,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
2、乙方患病或非因公伤、亡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乙方上岗前或试用期内恶意隐瞒不符岗位要求病史,拒不告知甲方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而由此造成自身身体伤害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4、乙方在协议期间,必须本人亲自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请人代岗或委托他人代岗,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此协议一式三份,一经签订即按此协议执行,协议期内不得因甲方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变动而变更,其它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监督方(盖章):
法人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
6.公益性岗位分工职责 篇六
在院长领导下,根据我院的实际工作情况,暂时定这套分工职责,以确保我院工作的有序开展,并圆满完成院内布置的各项任务;
一、现护理工作分三个组:
第一组,何由珍、黎红琴、曾颖、张媛。其中两人组成一个班次按以下分工工作
1、护理值班一人,工作时间24小时(早上8:30至次日8:30)。工作内容为白天负责打开水,照顾老人的一日三餐,观察老人的身体及服药事项,为老人洗澡、换衣、修剪指甲,随时查房,听取老人的意见,管好老人吃好、穿暖,接听值班电话。晚上照顾老人洗脸、洗脚上床睡好,冬季注意开、关电热毯,夏季注意点、灭蚊香,以确保消防安全。夜间陪护老人,并至少查房三次,即晚上11点至12点查房一次才能休息,主要观察特殊的、怀疑有危险的老人,凌晨3至4点查房一次,主要观察如上,并观察整个院子的安全情况,早晨6点起床查房,6.30开始护理老人起床,整理老人穿着,床铺,冬季烧好火,准备交班。做好来访客人的礼貌接待工作,并配合院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完成临时需要的工作。
2、卫生值班一人,工作时间24小时(早上8:30至次日8:30)。工作内容按规定打扫院民室内外卫生,整理赡(扶)人员的床铺,保持室内外空气新鲜,无异味,洗衣物,协助
值班者护理老人。如有院民住院,则负责为病人送饭。并配合院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完成临时需要的工作。
3、休息,昨日两位值班者休息,时间24小时(早上8:30至次日8:30)以上班次轮流换班,各负其责。
第二组,白林、李学会:每日值班者一人,轮流换班。主要负责男老人的护理工作,确保男老人吃好,为需要的男老人提供洗漱并穿着整洁及安全、疾病护理,做好全护理房间的全部卫生工作,并配合院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完成临时需要的工作。
第三组,董站稳、唐春花:每日值班者一人,轮流换班。主要负责公寓楼老人的护理工作,确保公寓楼里的老人吃好,洗漱并穿着整洁及安全、疾病护理,做好公寓楼二,三楼的全部卫生工作,并配合院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完成临时需要的工作。
二、门卫人员职责:门卫人员做好院民出入登记,做好邮递来的文件,物品接收工作,及时无误的交到目的地。严守有精神性疾病的院民外出活动,禁止外来车辆入内,禁止其他车辆堵在大门外及主要通道。定期修剪杂草树枝、打扫花池、大门内外、过道、球场坝的卫生,保持院内环境整洁,绿化美观。并配合院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完成临时需要的工作。
三、医务人员具体负责卫生知识宣传和疾病预防、治疗工作;根
据季节变化,指导院民了解、掌握卫生、保健等方面常识,负责建立院民健康档案,随时了解、掌握院民身体状况,定期给院民检查身体。协助职工做好管理工作,并督促其他工作人员搞好本职工作。
四、保育员耐心哺育婴幼儿,不虐待孩子; 做好育婴室内外的卫生整洁、无异味; 定期或按需要为孩子洗澡,换衣服,换洗床单被套,随时给予孩子活动、学习的机会和空间,孩子生病及时向医务人员汇报,拒绝无关人员进入婴儿室活动参观,五、厨房的工作职责单独拟定。
工作人员之间要团结协作,既要明确分工,又要相互协作,共同抓好全院工作。
7.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篇七
一、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概述
我国事业单位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据统计,目前我国有各类事业单位130多万个,从业人员规模近3000万,汇集了中国超过三分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
目前,事业单位具有多种分类方法。根据财政拨款方式分为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差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责、任务等情况,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管理类、社会公益类、生产经营类三种类型。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是转轨时期政府职能的延伸,从本质意义上讲,是准机关性质的“事业单位”。从改革取向和长远发展来看,这类事业单位的职能要逐步回归机关,或逐步弱化,单位也将随之逐步减少;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从本质意义上讲是进行了事业单位登记的“企业”。从改革取向和长远发展上看,这类事业单位要改制转企、走向市场,退出事业单位序列;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是为社会提供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是事业单位的主体,也是本质意义上的事业单位,占现有事业单位70%以上的比例。从改革取向和长远发展上看,这类事业单位要按照“理顺关系、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提高效能”的要求,实施分类改革。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由于其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是事业单位改革中难度系数最高的一类。
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在绩效考核工作中进行了大量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事业单位绩效考核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迈进。但是,不可否认,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考核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考核认识存在误区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受传统体制的制约,在考核认识上存在一定的误区。目前多数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尚未树立科学管理理念,明确考核管理目的,通常认为考核只是例行公事的任务,或者认为考核就是为了评选优秀,或者仅仅把考核作为发放年终奖金的依据。考核过程往往也是搞形式、走过场,考核总结通常报喜不报忧,民主投票测评重表面、凭印象,敷衍了事,甚至存在“平均主义”分配现象,部门内部避免出现考核中的矛盾,采取轮流坐庄的方式推优。上述种种不合理的现象,致使绩效考核流于形式。根据现代管理思想,考核的目的并不是就考核而考核,而是通过了解和测评工作人员绩效,利用考核结果的反馈以及考核结果的应用,改善并提升工作人员绩效,进而提高单位整体工作水平。
2. 考核指标设置不科学,考核指标体系尚不完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过分重视定性指标,忽略定量评价。定性指标的评价,主观随意性大,易于受上级或个人主观意见、印象、感觉的左右,有时甚至强调官本位的服从意识,缺乏数据支持和科学的分析测评,从而致使考核结果的信度和效度大打折扣。
二是指标设置脱离客观实际。多数单位在设置考核指标体系时,背离了指标的正确导向性、客观实在性和整体统一性。存在指标设置千篇一律、过于笼统、不能凸显本单位客观实际特点以及指标设置主观随意性大、实时更新速度慢等问题,有些指标甚至滞后于时代发展趋势和单位实际发展情况。
三是指标权重设置不合理。设置考核指标权重是构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关键环节。目前多数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设置考核指标缺乏科学依据,大都依据主观判断,拍脑袋决定指标权重,想当然地认为重要的指标就设置较高的比重,反之就低。
3. 考核机制不够健全
考核是一个系统,是由考核目标、考核对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程序和方法组成的。目前,多数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更多地关注的是考核结果,而与此相关的其他环节则容易忽视。事实上,没有与考核结果相衔接的其他环节,考核的作用就无法发挥,考核的意义就无从体现。首先,考核前单位及各部门要设立考核目标,综合考虑工作目标达成度,使目标能对工作人员起到约束和激励的作用。目标考核管理方法为绩效考核提供了客观依据,即根据被考核者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而不是仅仅凭借主观印象、感觉进行评价;其次,考核中要灵活掌握考核程序,充分重视民主测评工作,坚持领导测评和群众测评相结合,避免以偏盖全、主观主义倾向,避免考核过程中的两级分化现象,即要么领导“一言堂”,要么群众出现“老好人”的不作为现象;再次,考核后要注重考核结果的反馈、考核结果的应用。考核完毕,并非万事大吉,要善于通过谈话等方式从考核结果中总结经验、寻找差距、找出问题,从而改善并提高个人绩效水平;同时考核结果的应用要同奖惩、薪酬、工作人员职业生涯发展等联系起来,最大限度地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
三、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1. 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原则
本文设计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针对性原则。本文的研究对象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研究范畴明确。考核指标体系的建立区别于其他岗位考核指标体系,指标要素的选择、指标权重的确定,符合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特有的科学规律。
二是客观性原则。设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从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使每一个指标都具有实际意义。指标过高或过低,过繁或过简都会脱离实际,达不到预期目标。同时,在确定考核指标时,坚持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2. 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本文依据管理岗位的特点,建立了管理岗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包括5个一级指标,15个二级指标(如表所示)。
指标说明:
(1)政治思想: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
(2)道德品质:指思想道德观念、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3)政策水平:指制定政策、制度以及贯彻执行政策、制度的能力。
(4)工作思路和方法:指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5)学识水平:指胜任岗位的素质、知识和技能。
(6)组织协调:指组织管理、人际协调、宏观调控等方面的能力。
(7)业务能力:指本职业务的熟练程度和胜任能力。
(8)创新能力:指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意识和精神。
(9)工作态度:指工作的责任心、积极性和主动性。
(10)出勤情况:指工作日的考勤情况、病事假情况。
(11)工作效率:指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量的情况。
(12)工作质量:指完成工作任务的满意度。
(13)工作量:指完成工作的数量。
(14)贡献与失误:指工作结果对于组织绩效的贡献或不良影响。
(15)奉公守法:指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情况。
四、结束语
本文建立了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于该指标体系权重设置的定量实证研究,以及分别从管理岗位角度、专业技术岗位角度、工勤技能岗位角度构建不同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是笔者新的研究方向。
摘要:本文在对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进行概述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据此建立了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关键词: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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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巩丽娟:基于平衡计分卡的公共部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人才资源开发,2007(11)
[3]田伯韬:城市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人才资源开发,2009(11)
8.公益性岗位考核方案 篇八
考核方案
为规范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考核,进一步加强我县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队伍制度化、规范化的建设,根据《关于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暂行办法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对象
全县在岗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
二、考核等次
考核分为三个等次: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三、考核内容
按照德、能、勤、绩、廉和综合评价六项基本要求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公益性岗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遵守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情况、接受组织管理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等。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也可以制定相关的考核标准。
四、考核时间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考核时间为12月1日至15日。
五、考核的程序及方法
(一)个人述职。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个人述职以用人单位为单位组织所属公益性岗位人员逐一进行述职,述职内容主要包 括:个人履职尽责、服务态度、工作成绩、服从管理、现实表现、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内容。
(二)谈话考核。通过谈话考核,进一步了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思想方面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谈话考核人员范围各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三)民主测评。民主测评要有广泛的代表性,用人单位组织所属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分别由用人单位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服务对象2-4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测评人员范围。
(四)集体研究。根据个人述职、谈话考核和民主测评结果,用人单位召开由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确定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结果等次,并作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是否续签上岗协议的结论。
(五)张榜公示。考核等次和是否续签上岗协议结论及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县就业局和用人单位设立专线电话,接待群众来信、电话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响较大、问题较为严重,不符合续签上岗协议的问题,县人社局要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并拿出处理意见。
(六)办理手续。对符合续签上岗协议的人员,按要求签定上岗协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和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凡经考核合格且符合公益性岗位人员条件的,用人单 位、就业困难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上岗协议,协议期限为一年,并上报县就业局备案;对不服从管理、不胜任工作、经常迟到早退、病事假超过规定期限等经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签订上岗协议。
(二)对不再签订上岗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按规定上报县就业局,书面说明上岗协议不再签订的原因,并为其办理社保信息变更、失业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结果作为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依据,对出现人岗不符、人员不在岗等情况的,将停止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核减公益性岗位指标。
(四)考核结果作为调配使用以及奖惩、培训、辞退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实行诫勉谈话;对连续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达两次的人员,将解除劳动合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用人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考核工作要全面把握,实行领导负责制。
(二)严格制定考核办法。各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公益性岗位工作性质,在本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符合本单位的考核办法,考核办法制定既要考虑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又要符合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要求,杜绝出现对人不对事的现象。
(三)严格工作程序。考核结果关系到公益性岗位人员切身利益,各项工作严格按相关文件规定和单位制定的考核办法 及程序进行,既要充分发扬民主,体现群众性和广泛性,又要体现集体研究的结果,防止和杜绝不按程序操作的情况发生。
(四)做好稳定工作。考核期间,各用人单位既要做好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同时还要做好所属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考核期间工作不乱、人心不散;对重点人员做好思想教育和说服工作,杜绝出现因工作程序不符、工作透明度不强、考核不公引起的上访或群访的问题发生。
(五)要客观公正。考核工作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灵活处理,能用的则用,不能用的坚决不用,切实把考核工作做好做实,为单位用人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凡在签订上岗协议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查实,将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六)用人单位制定的有关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管理、考核等方面的方案、办法等,都必须报县就业局备案,以便县就业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对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情况的评审工作。
9.办理公益性岗位须知 篇九
一、公益性岗位概念:是指由政府出资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二、用人单位性质:国家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城市居委会(社区)、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公共服务部门和组织。
三、安置人员条件:省内登记失业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下列其中任何一项或多项条件的人员:①是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简称“4050”);②是“零就业家庭”人员;③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④是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⑤是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⑥应届高校毕业生。
四、安置年限:3年(申请安置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五、安置待遇: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1、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
2、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安置公益性岗位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1份;
3、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
4、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5、用工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缴纳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据原件。
办理公益性岗位所需资料顺序
一、用工单位申报所提供资料顺序如下:
1、填写《马关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
2、填写《公益性岗位用工登记台账》;
3、马关县公益性岗位求职人员报名登记表;
3、用工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的经县人社局劳动关系股登记盖章认定的《劳动合同书》3份(用工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就业局各留存1份。
4、《合同工录用登记表》2份(用工单位、就业局各留存1份。
5、提供电脑打印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职责1份(加盖公章);
6、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法人身份证提复印件;
7、用工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所提供资料顺序如下: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户口册》复印件各1份;
3、《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1份;
5、大中专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
6、零就业家庭人员,属单亲家庭的需提供单亲证明;非“4050”人员需要提供从业人员夫妻双方《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结婚证》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残疾失业人员,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10.公益性岗位自查报告 篇十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基本情况
xxx镇现有公益性岗位2岗,从事公益性岗位人员20名。其中劳动保障协理员16人,巡逻队员4人。公益性岗位人员都严格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无履职不到位的现象发生。
二、严格考勤制度
xxx镇严格按照制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管理,坚持每日签到考勤制度,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事必须办理请假手续。通过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出勤等情况的自查,xxx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出勤、在岗情况均符合岗位要求。
xxx镇就业和社会报账服务中心统一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总体情况,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岗位设置和考核。通过本次自查,xxx镇未发现任何冒名顶替、补贴对象不再岗位等弄虚作假骗取公益性岗位专项补贴的现象。
三、坚持专款专用,发挥专项经费的最大效益
xxx镇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标准将补贴资金如实发放到公益性岗位人员手中,切实保障了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利益,维护了公益性岗位专项补贴资金的安全。
从此次自查情况来看,xxx镇公益性岗位上岗使用情况良好,用人管理制度较为健全,公益性岗位人员职责明确,能够按时上岗,认真、负责地完成本职工作。公益性岗位专项补贴资金使用正常,今后,xxx镇将不断努力探索,扎实工作,切实将这项惠及民生,造福困难群体的民生工程做实做好。
xxx镇人民政府
11.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篇十一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更好的发挥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积极性,使公益性岗位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根据《就业促进法》、XX等法律、法规,给合XX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享受一定的财政扶持,并以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具有公益性、临时性和过渡性的特点,主要包括: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乡镇、社区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等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单位临时设置的服务性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基本措施,纳入全区就业工作总体规划。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以下原则: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面向基层,科学设置;统筹管理,单位负责;动态监管,突
核工作,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职责和管理办法;要加强与业务指导部门的日常沟通和联系,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 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工作,要建立全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信息库,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要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上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吃空饷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通报批评,缩减公益性岗位指标。
第十二条 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要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提升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能力。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安置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过用人单位考评合格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后,用人单位要在3日内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安置流程进行补充。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招聘,不得自行将在岗的人员调整交流到其他单位;不得随意替换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公休假待遇,具体参照《XX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因个人原因请假15天以内由用人单位核准,15天以上由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报XX力资源和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补贴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及资金管理由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财政局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对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发放及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12.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篇十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由政府全额出资或者以补贴方式设立的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非营利性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下列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四)家庭经济困难且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承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有关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费用,由财政支付。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市、县(市、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 岗位设定与人员招用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就业形势需要;(二)社会公共管理延伸的需要;(三)政府阶段性重大任务需要。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设定实行计划管理。确因特殊需要在计划外增设公益性岗位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制公益性岗位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本地区公益性岗位计划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设定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设定事由、岗位名称、数量、期限和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岗位设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应当招用具有本市户籍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设置歧视性用人条件。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益性岗位计划和用人(用工)单位的招用申请,将公益性岗位名称、人员数量、招用程序和岗位要求等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四条 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应当经社区或者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应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薄;(二)《就业失业登记证》;(三)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四)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并将核实后的材料报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需在市政府设定的公益性岗位上安置就业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将核实后的申请材料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用人(用工)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考核,择优录用,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考核、录用结果。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就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
第十八条 用人(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公益性岗位的要求,对招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患病死亡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照企业职工的标准享受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益性岗位计划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就业人数、考勤情况,及时拨付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下列规定拨付资金:(一)市政府设定、由市属单位管理的,由市财政支付;(二)市政府设定由区属单位管理的,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三)县(市、区)政府设定的,由县(市、区)财政支付。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人员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清退:(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三)弄虚作假,顶替上岗的;(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依法行政拘留的;(五)被劳动教养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给用人(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益性岗位:(一)本人提出辞职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六)公益性岗位被取消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公益性岗位统计制度。用人(用工)单位应当按规定每季度向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岗位名称、岗位数量、人员增减、资金使用等情况。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每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的,用人(用工)单位应当自空缺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抄告财政部门。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公布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上岗、补招、权益保障等事项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资金管理制度,按规定对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相关费用:(一)未经政府批准设定公益性岗位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招用人员的;(三)违法本办法规定招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每年对公益性岗位计划执行、社会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益性岗位:(一)岗位设定所依据的阶段性任务完成的;(二)岗位设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岗位设定期限届满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予以处理:(一)故意刁难,拒不受理就业申请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三)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拒不签署同意意见。
第三十四条 用人(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属于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的,对用人(用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管理权限的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二)属于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的,不予纳入下一公益性岗位计划。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所拨付的财政资金应当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的监督。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责令退还,予以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设定公益性岗位的;(二)未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的;(三)核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数与事实不符,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四)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13.公益性岗位自查报告 篇十三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街道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效益,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益性岗位检查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10】315号)精神,我街道对辖区内公益性岗位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先将检查结果汇总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基本情况:***街道公益性岗位人员共计12名,其中街道办安置公益性岗位6名;社区安置公益性岗位6名。按工作性质、区域不同,我街道对街道办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每日签到制度;对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采用每日社区考勤每月街道签到制度,所有人员有事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制度。通过在岗、出勤情况自查,我街道公益性岗位人员出勤、在岗情况均符合岗位要求。
二、坚持“谁用人、谁管理”原则:由街道办统一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总体情况。相关安置部门、社区负责岗位设置、工作绩效考核,然后统一报街道办事处,同时由街道每季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背靠背”考核,确保公益性岗位有进步、有成绩、有社会效益。通过近期在各部门、各社区检查,我街道公益性岗位人员严格执行各工作单位的规章制度,无冒名顶岗、互相借用、换岗、脱岗现象,能够严格履行岗位责任。
三、加强用人档案管理,合理分配人力:我街道积极建立草滩街道公益性岗位信息档案,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做到底子清,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深入社区对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性质、岗位类型等进行调查,对公益性岗位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检查、考核、建档。
从这次检查情况来看,街道办和社区的公益性岗位情况基本良好,用人单位管理制度较为健全,公益性岗位人员职责明确,能够按时上岗,认真、负责地完成本职工作。
***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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