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技术合作协议(精选12篇)
1.企业间技术合作协议 篇一
合同编号:
保 密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拟委托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服务工作。甲方将有关机密信息事先披露或提供予乙方。
为保护甲方机密信息的秘密性、确保该等机密信息仅供评估或执行本服务工作使用,经双方达成一致,现签订保密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机密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1.本协议书所称的机密信息,系指由甲方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乙方披露、交付、出示或允许乙方知悉或取得的关于甲方或甲方合作厂商或客户之任何技术信息与商业信息,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声音、图形、展示或其它任何形式表现,或以书面电磁记录形式储存。
2.机密信息范围:甲方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为进行本服务工作,在洽商过程中向乙方所披露的关于甲方及甲方合作厂商的业务内容、营销及产品开发计划及构想等,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其合作厂商合作之事实及其合
除甲方与乙方间之合作关系。
2.乙方依上述第二条第1项约定将机密信息提供或披露予其员工、代表人、代理人等参与本服务工作的必要人员时,应担保该等人员均将同样遵守乙方依本协议书所应负的义务,对于该等人员违反本协议书的行为,视为乙方自己的行为而负其责任。
3.乙方同意,对于甲方所披露、或乙方因本服务工作而知悉或取得甲方的机密信息,应与其它数据区隔存放,以免混淆。乙方如事先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逆向解析机密信息。乙方应采用下列两种注意义务的较高标准,并采取必要且适当措施,维护其秘密性:
1)乙方用以保护其珍贵资料或财产的注意义务。2)本地同类业务厂商或公司用以保护其机密信息一般采用的合理注意义务。
3)如乙方发现任何人不当使用机密信息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充分合作,以利甲方取回遭不当使用的机密信息,或防止不当使用之情形继续存在。
第三条 本协议书效力及权利归属
1.本协议书签署后,不论双方是否继续合作本服务工作、事后是否签署任何正式合约或协议,均不影响本协议书的效力,即使双方为本服务工作所签署的合约事后因故终止、解除或消灭,亦不影响本协议书的效力。
4)乙方或上述第二条第1项乙方在职务上或业务上知悉机密信息的员工、代表人、代理人、使用人、参与服务工作的必要人员因涉及诈欺、虚伪陈述、妨害秘密或其它类似行为而受司法机关追诉者。
3.本协议书中任何条款若相互抵触或与法令相抵触时,视为无效;其无效仅限于与法令相抵触部份无效,不影响本协议书的其它部份。
4.双方不因本协议书的签署而具有合伙、雇佣或相互代理关系。除就服务工作正式签署委托或合作合约外,双方为洽商服务工作所作的任何讨论及机密信息的披露或提供等,均不得解释为双方已就服务工作达成合意或承诺。
5.本协议书权利义务的免除、限制、转让、增删、修正或修改,应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签署的文件为准。
6.本协议书的保密义务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之日起5年内有效,乙方应依约负保密义务,不因甲、乙双方业务关系解除、终止、撤销、无效而免除或终止。
7.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书的保密义务时,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本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应依本协议签订地法律解释及补充;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书所产生的争议,应本着诚信原则尽力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本协
2.企业间技术合作协议 篇二
关于集群内企业合作创新的实现过程, 可以用博弈论的知识来进行解释。考虑一个简单的二人静态博弈过程, 博弈参与人为集群中的企业, 企业有两种策略可供选择:创新或不创新。创新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要相应的成本, 比如研发投入。假设集群中的企业为同质企业, 即他们具有相同的创新成本和创新收益, 同时具有相同的决策理念。为分析简单起见, 不失一般性, 假设某一项技术创新的成本为固定值10, 合作开发时, 两个企业各承担一半;创新为每个企业带来的收益为12。于是形成表1的收益矩阵:
这是一个“斗鸡博弈”, 博弈有两个均衡解, 即 (创新, 不创新) 和 (不创新, 创新) 。在这种情况下, 总会形成一个企业创新, 另外一个企业“搭便车”的情况。也就是说, 企业之间进行合作创新的情况不会出现。通过观察收益矩阵, 在Ⅰ、Ⅱ、Ⅲ三种局势下, 从社会总体看, 总“福利”是相同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 不进行合作 (创新) 并未导致社会福利的下降或牺牲。
二、创新收支调整后博弈模型分析
事实上, 在现实中合作创新相对于单个企业的创新而言, 往往可以降低创新的总成本。因为合作可以吸取来自不同企业的优势, 从而可以更快、更好地完成创新, 进而节约创新成本。考虑到这种情况, 对上述关于创新收支的假设进行调整:假设单个企业进行创新的成本为10, 合作创新的总成本为8, 两个企业平均承担, 各花费4单位成本;创新为每个企业带来的收益仍然为12。则收益矩阵变为:
这个矩阵仍然是一个“斗鸡博弈”, 博弈的两个均衡解分别为 (创新, 不创新) 和 (不创新, 创新) 。所不同的是, 这样的均衡解, 相对于局势Ⅰ, 即企业A和企业B合作创新而言, 总收益少了2单位。也就是说, 不合作行为导致了潜在社会总福利的损失。
三、进一步调整后的博弈模型分析
如果进一步改变假设条件, 考虑下述情况:如果某项技术创新可以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效率提高, 但是对于单个企业而言, 创新的收益不足以弥补创新需要花费的成本。假设单个企业进行创新的成本仍然为10, 合作创新的总成本为8, 两个企业平均承担, 各花费4单位成本;创新为每个企业带来的收益变为8。收益矩阵如下:
这是一个经典的囚徒困境博弈, 博弈只产生了一个纳什均衡, 即 (不创新, 不创新) , 两个企业都不再进行创新。这是一种两败俱伤的结果, 对于个人理性的追求最终导致了集体理性的缺失, 均衡产生了对于社会总福利而言最坏的一种结果。事实上, 对于前两个博弈来说, 有学者做过研究, 在现实中均衡结果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出现此类均衡。因为在收益值不是很大的时候, 人们对于所谓“公平感”的追求, 往往会让他们偏离所谓的完全理性。这样的结论对于理论研究者来说是非常令人失望的, 因为它意味着, 在很多时候, 靠个人的理性往往会带来十分严重的、不为人们所期望的后果。
本文运用博弈论的方法研究了产业集群内企业的创新行为。发现, 两个企业进行联合实施合作创新, 可以给双方带来相应的经济回报, 也可以导致社会福利的提升。尤其是在创新成本较高时, 合作更是成为推动创新的必需动力。然而由于博弈者的个人理性存在先天缺陷, 因此“囚徒困境”非常容易成为企业创新的巨大障碍, 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将成为后续研究的重点。
摘要:产业集群现象由来已久, 其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强大的创新能力。与单个企业不同, 集群创新能力大小的决定因素不仅仅取决于某个创新个体, 同时也取决于产业集群的结构和共生机制, 取决于集群内部组织间知识的生产与分配, 取决于对基础知识的依赖和利用程度, 取决于完成创新并产生经济价值的整个系统。本文从博弈论视角出发, 简化和分析两个企业间合作创新的静态模型, 得出了相应的结论。
关键词:博弈论,静态分析,合作创新
参考文献
[1]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2004.
[3]朱涛:产业集群内企业之间合作创新的理论分析[J].经济经纬, 2007 (3)
3.企业间技术合作协议 篇三
技术创新扩散泛指技术创新的传播过程,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创新技术供给者向潜在采用者转移创新技术的过程,二是潜在采用者对创新技术的使用、再使用、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过程。技术创新扩散通常发生在企业内部、企业之间和部门之间。本文讨论的技术创新扩散是指通过技术转让来实现的企业间技术创新扩散,目的在于研究企业间技术创新扩散的交易费用构成及决定因素对交易费用的影响,以便采取措施减少交易费用,加速技术创新成果在企业间的扩散。
一、企业间技术创新扩散的交易费用
(一)交易费用的界定
交易费用理论是20世纪30年代由英国经济学家科斯在其经典著作《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并经众多学者发展起来的。科斯将交易费用解释为“利用价格机制的成本”。新制度经济学家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就是:“经济系统运行所需要付出的代价或费用。”诺思则将交易费用界定为“规定和实施构成交易基础的契约的成本,因而包含了那些经济从贸易中获取的政治和经济组织的所有成本。”对于交易费用的内涵,各位学者的表述虽各不相同,但本质是一致的。本文讨论的交易费用是指在企业间技术创新扩散过程中,技术创新企业和采用企业用于寻找交易对象、谈判签约及履约等方面的一种资源支出,包括金钱、时间和精力的花费。
(二)企业间技术创新扩散的交易费用构成
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科斯认为交易费用至少包括三个项目:发现相对价格的工作、谈判和签约的费用、其他方面的不利因素(或成本)。威廉姆森1985年将交易费用区分为合同签订之前的“事前”交易费用和合同签订后的“事后”交易费用。而马修斯认为交易费用包括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及强制合同执行的费用。单元技术创新的扩散过程包括多次技术转让交易,其总的交易费用可看成是各次转让交易的费用复合。因此,以下从两企业技术转让交易过程来考察技术创新扩散的交易费用构成。综合上述几位学者观点,笔者认为,企业间技术创新扩散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传递收集信息费用。由于技术创新扩散会加剧企业间在产品市场的竞争,降低创新企业的盈利能力,创新企业一般没有积极性向外界披露有关创新信息,这就给潜在采用企业设置了壁垒。而具备扩散动力的创新企业为了宣传、推广创新技术,通过各种中介渠道如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或技术示范、技术展览等方式介绍技术、传递信息时会形成很大成本。潜在采用企业搜集有关创新技术信息也需要付出很多费用。此外,由于并非所有的技术都有经济价值,潜在采用企业必须不断收集诸如创新企业财务状况、创新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经营环境、其他潜在采用者采用意向等信息并籍此修正自己的主观判断,评价创新技术的盈利能力和风险,这也会大量耗费企业资源。
2.谈判签约费用。一旦创新企业和潜在采用企业达成了技术转让意向,双方就进入对有关事项进行讨价还价的谈判阶段。企业从各自利益出发,需要通过谈判得到一个令各方都满意的结果,这一过程常常是费时费力的。为保障未来交易的平稳、抑制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交易双方必须预先制定道德风险防范措施,在契约中明确界定各方责任和义务,这样也会增加额外交易费用。此外,起草、正式签订合同也需要费用。
3.履行合同费用。技术作为特殊商品,其交易要求提供特定的技术服务。创新企业必须向采用企业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数据、培训技术人员等服务。此外,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减少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技术交易企业必须花费额外的精力监督对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行动。如交易行为偏离合作方向,交易双方需要再次进行讨价还价,这些活动的进行都会产生大量交易费用。
4.解决纠纷费用。技术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交易方不能履约、不能完全履约和迟延履约等违约行为,某方违约后另一方提出诉讼、强制执行合同和寻求赔偿企业损失,这会产生交易费用。此外还包括为解决合同纠纷而建立治理结构并保证其运转的费用。
5.保护双方权益费用。创新技术扩散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第三方剽窃、侵犯技术专利权等现象。交易双方为保护各自权益,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制度设计,防止侵权事件的发生,这无疑增加了交易费用。
6.学习费用。企业引进的技术只有经历一个“消化——吸收——适应——同化”的过程,即技术学习过程才能发挥作用。技术学习过程是存在费用的。通常,技术转让方的创新企业会将技术转换成可供他人学习的技术文件,而采用企业则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资金来学习相关文件、培训员工。这一过程中双方企业都有费用的支出。生产技术体系只有和企业的制度知识相结合,并在其支持下才能发挥作用。因此,采用者还必须调整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等以适应引进的新技术,这也会产生额外的耗费。
7.采用失败的风险费用。采用创新技术也存在很大的失败风险。一是由于市场上各种因素难以预测,如原来的市场需求发生萎缩或原材料成本大幅增加,使创新技术采用企业获得技术后竞争力无明显提高,导致承接失败。二是由于采用企业承接技术能力有限,无法高效利用新技术,出现亏损,从而产生风险费用。
二、企业间技术创新扩散交易费用的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威廉姆森的理论,交易费用随着交易不确定性、重复交易频率和专用性资产投入的增加而增加,在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存在的条件下,这些因素或维度将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中共同决定交易费用。
(一)有限理性
即主观上追求理性,但客观上只能有限地做到这一点的行为特征。威廉姆森认为,既然人们的理性是有限的,交易当事人既不能完全搜集与事前合约安排相关的信息,也不能预测未来各种可能发生的变化,从而在事前把这些变化一一讨论清楚,写入合约的条款中,因此,合约是不完全的。在这种情况下,技术创新扩散的企业就要消耗资源选择某种仲裁方式,以便在发生不确定事件、出现分歧时合理地加以解决,这就会增加技术交易的监督和纠纷解决费用。
(二)机会主义
人们在交易过程中不仅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且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谋求自身利益。机会主义行为分为事前的机会主义行为和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创新企业故意夸大技术的市场价值、淡化采用技术的风险或者承接技术的难度等事前机会主义行为,会使潜在采用企业在对创新技术做出评价时形成额外耗费,或做出错误决策,增加收集信息费用和失败的风险费用。创新企业只向采用企业提供与技术相关的显性知识、而不提供重要的隐性知识的事后机会主义行为会增加采用者的学习费用,甚至导致技术承接失败。采用者在获取了部分技术资料后中止执行合同也会使创新企业面临信息泄露、预期收益难以回收的风险,这无疑会引起纠纷,增加维护权益费用和纠纷解决费用。
(三)资产专用性
技术交易双方投入资产的专用性也会影响交易费用的大小。如果交易一方投入了专用资产,另一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提前中止交易,投资一方就可能遭受损失。而且投入的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违约后形成的交易费用也越大。由于技术本身就是高度专用的资产,在技术扩散过程中,另一方违约会造成创新企业较大损失;同时,在承接创新技术过程中,采用企业也需要投入大量专用资产,同样会面临由此而增加交易费用的情况。
(四)交易的不确定性
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因不能推测的偶然事件和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或事先可以预料但预测成本太高等原因形成诸多不确定性。在技术创新扩散的过程中,当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不确定性很高时,交易双方很难将无法预测的事件写入合约中,因此就必须设计一种双方能接受的合约安排,以便在事后可能的事件发生时保证双方能平等地进行谈判,做出新的合约安排,这样势必会增加交易费用。
(五)交易的频率
交易频率不会影响某项交易的绝对费用值,但会影响各种交易方式的相对费用。在重复交易中,交易费用随交易频率的增加而递减,但不会无限地减少。技术的转让一般不属重复交易,但往往需要交易双方多次合作才能完成。技术创新的扩散一般是多次转让的结果,随着转让次数的增加,其边际交易费用是递减的。
(六)交易的市场环境
市场上的技术供给企业和采用企业数量会影响交易费用。一定时期内,某一行业或部门采用创新技术的企业数越多,模仿的示范效益越明显,模仿者获得的信息越多,谈判和签约的费用就越少;同样,技术供给企业数量多,也会减少交易费用。同时,政府提供的宏观法律制度环境也会影响交易费用。政府制定有利于某类技术转让的政策会减少交易费用,加速技术创新扩散;完善的法律体系也有利于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解决各种纠纷的费用。此外,发达的中介组织从总体上能减少信息的传递搜集费用。
此外,创新技术的属性也是影响交易费用的因素。一项复杂技术会增加传递信息的难度和时间,使创新企业和信息搜集企业付出更多成本。而且,采用企业也需要耗费大量资源学习和掌握该项技术的相关内容。同时,技术必须符合采用企业的价值观和文化心态,必须适应市场需求,与采用者现有的技术知识积累相匹配,否则就会增加交易费用。
三、结束语
交易费用是对社会财富和稀缺资源的耗损,高额的交易费用可能减少或消除本来有利的交易。由于技术创新扩散过程中交易费用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要彻底消除交易费用显然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但正如诺思所说“制度所提供的交换结构,加上所用的技术决定了交易费用与转化费用”,我们可以设计比较完善的制度,优化市场环境,降低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等因素带来的交易费用,同时利用现代技术降低信息传递搜寻等费用,来促进企业间技术创新扩散。
4.企业间技术合作协议 篇四
【颁布时间】 1993-03-31 【正
文】
(中华民国政府与帛琉共和国政府间技术合作协定)续约协议书(中译本)
签署人各自代表其政府同意将此续约协议书所附文件即:双方政府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六日所签署并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五日期满之技术合作协定之效期延长两年,溯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止。
为此,签署人于所示日期签署此续约协议书,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钱复
一九九三年三月卅一日
帛琉共和国总统中村国雄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八日
对大陆地区从事间接投资或技术合作管理办法
第 1 条
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对大陆地区投资或从事技术合作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规定。
第 2 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经济部,以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审会)为执行单位。
第 3 条
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不得直接在大陆投资或从事技术合作,其间接之投资或技术合作,应经主管机关许可。
第 4 条
前条所称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对大陆地区间接之投资,应经由其在第三地区投资设立之公司、事业,依左列方式为之:
一在大陆地区单独或联合出资,或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共同投资在当地创设新事业,或增加资本扩展原有在当地事业或对于当地事业股份之购买或其他方式出资。
二在大陆地区设置或扩展分公司或其他营业场所。
三在第三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在国外投资设立之公司、事业联合出资创新事业,或增加资本扩展原有事业或对于当地事业股份之购买或其他方式之出资。
前条所称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对大陆地区间接之技术合作,应经由其在第三地区投资设立之公司、事业,依左列方式为之:
一提供专门技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或著作权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约定不作为股本而取得一定报酬金之合作。
二提供专门技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或著作权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在国外投资设立之公司、事业约定不作为股本
而取得一定报酬金之合作。
第 5 条
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依前条规定对大陆地区从事间接之投资或技术合作之产业、产品或技术合作项目,以不影响国家安全及经济发展为限,由主管机关会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订定公告之,其增删亦同。
第 6 条
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依前二条规定对大陆地区投资或从事技术合作者,应先填具申请书向投审会申请核准。但以外汇作为股本投资,每案投资金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下者,得于开始实行投资后六个月内申请核备。
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于本办法施行前已在大陆地区投资或从事技术合作符合前二条规定者,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核备。
第 7 条
依本办法规定申请核准或核备之投资或技术合作案件,得由主管机关协调有关机关(机构)或相关公会提供辅导措施。
第 8 条
依第六条规定申请核准或核备之案件,有虚伪记载者,得由主管机关撤销之。
第 9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投资或从事技术合作者,由主管机关洽请相关机关依有关法令办理。
第 10 条
5.企业挂靠合作协议 篇五
(以下称甲方):
(以下称乙方):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发挥甲方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职能,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甲方经与乙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就乙方在甲方项目监理部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书:
一、甲方同意设立****项目监理部,乙方以该项目监理部名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因乙方以甲方的名义承接工程监理项目,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协议条款及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协议。
三、乙方应确保在经营期间内对所监理工程的质量、安全等事项要监管到位。乙方必须自觉维护甲方的企业信誉,严格按照国家监理规范实行管理,如违反有关规定给业主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也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承接工程任务的公司资质,向乙方提供工程报建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协助乙方办理监理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凡须交缴的费用和资料等有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指导,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管理。对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或工程有质量、安全等隐患而未履行监理职责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加强现场监理人员的力量配备直至更换监理人员。对不服
从管理多次违规不改的视为蓄意损害甲方企业信誉,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不得有异议。
六、为规范现场监理的管理,乙方经营期间内必须配备满足业主和监理现场需要的工程监理人员,监理现场人员要持证上岗。
七、协议期暂定为_壹 年,即2010年_12月1日起至_2011年_11月30日止,协议有效期满后如乙方仍有项目未完工的仍按第十条的规定收取监理管理费,协议相应顺延。
八、监理管理费用为合同监理总费用的15%计取(税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理),总监服务费由乙方根据项目规模和具体情况与甲方总监协商定价,甲方负责协调。
交费办法:每年分次交缴管理费,当年月日至当年月日为一,当年月日前一次性交清第一年15%的监理管理费,当年月日前一次性交清第一的剩余15%监理管理费,以后每年监理管理费按此办法交缴,逾期交缴视为乙方违约,按拖欠款和拖欠时间每日计罚%滞纳金。
十一、本协议生效前,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_________元保证金,如经营期内乙方发生任何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或者发现乙方有其他有损甲方信誉的行为给甲方造成企业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时,乙方除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罚没上述风险保证金,乙方不得有异议。如经营期内乙方无违约行为,将风险保证金退还乙方。风险保证金不计利息。
十二、本协议双方签名盖章且乙方交齐风险保证金后生效。经营
期满,双方债权、债务结清以及乙方结清以甲方名义在外的债务后自动失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
6.企业战略合作协议 篇六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双方就 产品战略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框架协议”)。
(一)合作目的和原则
第一条 双方的合作应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遵循“互惠互利、平等诚信”原则,以建立长期、战略性的业务合作关系和促进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为目的。
第二条 双方达成合作关系后,应积极为合作创造各种有利条件,落实本协议内容。
(二)合作范围及内容
第三条 合作范围及内容
1、甲、乙双方公司直接签署本战略合作协议,建立合作关系。
2、就甲方具体项目签订采购合同,产品质量要求及付款方式等视项目具体情况在供货合同中体现。
3、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确认乙方为相同材料的主推品牌合作商。为了扩大品牌影响力,乙方需授权甲方在市场推广中使用乙方及其子公司的商标、商号等涉及乙方品牌名称字样和图片。
4、甲方指定乙方为 产品(以下简称该产品)战略供应商之一,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注:甲方关联企业在以下协议中也统称为甲方)在 区域(不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的开发施工项目选用由乙方提供的该产品。
5、甲方在指定前一条所述范围之外的开发施工项目,可根据项目档次及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由乙方提供的产品。
6、具体采购方式甲方根据项目要求,选择以下方式中的 方式:
(A)产品的供应
(B)产品的供应及安装
(三)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承诺将乙方列入公司供应商合作伙伴之一,在乙方满足甲方战略合作条件时,向乙方采购相应产品,或向第三方推荐乙方产品,积极促成双方合作。
第五条 甲方承诺全程协助乙方共同服务甲方推荐的第三方及合作的项目。
第六条 乙方将甲方视为最重要的合作伙伴之一,并建立长期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实施全方位的服务,不断优化双方合作。
第七条 乙方承诺通过甲方出售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达到国家、行业和甲方或甲方推荐第三方要求的供货标准,并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 网络、客户、技术等资源的共享
1、甲乙双方同意加强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等方向的交流与合作。
2、甲乙双方同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现双方客户资源共享。包括:甲乙双方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相互推荐优质项目及客户。第九条 商标、版权及相关知识产权的使用
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期限内发现任何侵犯任何一方的侵权行为,均应立即向对方报告。并应积极协助、配合对方对任何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证据保全、工商投诉、诉讼及其他维权措施等。
2、甲乙双方确保因履行本协议不得侵犯对方及任何第三方权利(包括不限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名誉、姓名等一切权利),否则过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十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合同签署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反商业贿赂条款,承诺进行正当的商业往来,任何一方违反反商业贿赂规定都将受到法律惩处。合作过程中,合同签署方相互承诺:
1、不以金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现金,提成回扣(包含帐外暗中回扣),礼金、佣金、好处费、感谢费、装修返利、赠与银行卡,赠与有价证券,如购物卡、提货单、娱乐场所会员卡、打折卡、证券等,贿赂合同相对方的业务人员、高管人员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人员。
2、不以实物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赠送或出借贵重物品,录像摄像设备、家电设备、健身器材、汽车、住房等实物,贿赂合同相对方的合同履行相关人员。
3、不以消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高档娱乐消费、旅游、国内或国外考察等方式,贿赂合同相对方的合同履行相关人员。
4、禁止其他方式贿赂合同相对方的合同履行相关人员。
5、上述利益往来若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及其代表提供给对方的所有文件(包括纸质和其他介质文件)和客户资料都属机密信息,应妥善保管,在未征得对方同意前,不得用作任何与双方合作内容无关的用途,也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任何一方违反保密条款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
(四)附则
第十二条 协议的补充与修改
1、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因单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等事项的变动而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未经另一方
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以补充协议为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执行中如与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不相符,甲乙双方应按规定修订本协议。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战略合作不具有排他性,双方在合作的同时,都可以和其他相应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进行全面业务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双方业务部门在具体合同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框架协议与具体业务合作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双方合作的范围亦不局限与协议内容,可随双方业务发展作相应修改。第十五条 声明与保证
1、甲方向乙方声明与保证,甲方是一家合法成立且有效存在的公司;甲方具有经营合作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固定的经营资质。
2、乙方向甲方声明与保证,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且有效存在的公司;甲方具有经营合作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经营资质。
(五)(其他)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以签订具体合同的期限为准。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签订地点为:北京东方格莱美墙纸有限公司(大兴总部)。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第十八条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
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7.企业间技术合作协议 篇七
关键词:合作,交易成本理论,资源观理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 全球间的合作增长迅速。在竞争日趋激烈、技术变革加快的环境下, 企业纷纷对外寻求合作, 以获取共同的或互补的技术创新目标。企业间合作, 既可以看成是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组织形式, 也可以看成是具有互补资源、能力、知识的企业之间的一种协作。本文从交易成本理论及企业资源观理论出发, 研究企业间合作影响因素, 提出理论分析框架。
一、交易成本理论的研究
科斯和威廉姆森构建了交易成本经济学, 以此解释组织存在的原因。核心观点是认为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当在企业内部组织一个额外交易的成本小于市场或者其他企业家组织该交易的成本时, 企业应在内部组织完成该交易;反之应交由市场组织完成。企业会尝试各种组织交易的方式, 包括市场交易以及取代市场的内在化、收购或兼并方式。企业通常按照生产和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标准来选择交易形式。
交易成本理论强调将不同的交易置于不同的治理结构中, 以达到经济或节省的效果。威廉姆森 (1985) 认为制度模式的选择与交易类型有关, 交易类型可以用三维度量:资产专用性、交易发生的频率、不确性定。三个因素的变化会影响不同治理结构的选择。威廉姆森的研究打开了交易成本理论分析的大门, 其他学者在其基础上, 也进行了研究。林 (1992) 认为企业间通过多次交易建立的信任关系对企业间合作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并且将不确定性分为环境不确定性与合作双方不确定性。古拉蒂 (1995) 进一步分析, 合作双方即使没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 也会因为不熟悉、信息交流的不通畅使合作不协调, 从而要求一定的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 决定企业的治理形式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资产专用性、环境不确定性、合作不确定性、合作频率、合作关系。然而, 交易成本理论存在着一个缺陷, 就是它将合作双方的存在视为一个先验的存在, 忽略了合作企业自身的其它特性。而企业资源观理论正好可以从另一视角对其进行补充, 弥补上述分析的不足。
二、企业资源观理论的研究
企业资源观理论的开门鼻祖是彭罗斯, 后来经沃纳菲尔特等人的发展, 逐渐成为合作领域一个重要的理论。资源观理论把企业看成是资源的集合体, 将目标集中在资源的特性和战略要素市场上, 并以此来解释企业的可持续的优势和相互间的差异。资源观理论可以划分为资源学派、能力学派、知识学派三个理论学派, 这些学派分别将企业看成是资源、能力、知识的独特结合体。
资源观理论强调, 资源的短缺性导致了组织间的交易与合作。因此, 企业必须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 或者是与其他组织合作的方式, 获取企业所缺的资源并创造、发展成内部资源。企业可以通过能够相互补充的资源的识别来确定合作伙伴, 因此, 在向外寻找互补资源时企业必须先理清自身与所需的资源、知识存量。
综上所述, 企业决定是否合作的时候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企业拥有的知识、资源, 能够获取的知识、资源, 与合作伙伴的互补性。
三、企业间合作影响因素理论框架
比较交易成本理论与企业资源观理论可总结出, 交易成本理论关注的是生产与交易成本的最小化, 而企业资源观理论则主张企业进行合作的目的是通过与外部资源的联合实现内部资源价值的最大化。两个理论虽然从不同的视角解释企业合作, 但其观点互为补充。
结合以上研究, 本文从企业、合作内容、环境、合作伙伴四个维度对理论分析出的影响因素进行归类, 提出了一个综合性的理论框架:从企业自身特性出发, 结合合作内容本身、合作对象特性与关系、所处的环境三方面总结而成。
企业因素包括企业自身拥有的知识、能力、资源, 资产专用性等;合作内容因素包括需要获取的知识、互补性资源等;环境因素包括环境的不确定性等;合作伙伴因素包括合作频率、合作关系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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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幸理.企业合作创新的资源和能力理论[J].金融经济, 2006, 18:178-179
8.企业间技术合作协议 篇八
关键词:交易机制;关系机制;合作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92(2009)04-0028-06
1 引言
在现代市场环境下,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制造商与分销商分工合作,维系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与分销商建立合作,制造企业可以建立起畅通的销售渠道,可以从分销商处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及时处理库存管理、产品和价格战略等问题。而分销商则可以通过与其产品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获取最高性价比的产品,并能从制造企业中获得产品陈列方式的指导,销售人员培训以及问题的及时解决。通过合作,双方能获取更高的收益,这是任何一方凭自身努力所难以达到的。因此,管理学者和实践者们都非常关注企业该如何选择各种有效的关系治理机制来促进交易双方的合作,以获取竞争优势和高收益。
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关系治理机制被称为交易机制,它是从保护专项投资和规避不确定性的角度出发,通过正式化的指令或者经济的刺激来实现关系治理的一类机制;而基于关系交易理论的治理机制被称为关系机制,它强调内在化的、道德的控制[1],并通过建立一致目标,营造合作氛围,进而实现控制目的的另一类机制。以往研究较多关注了交易关系中一方使用交易机制与关系机制对另一方投机行为及自身绩效的作用[2~4],并没有揭示各类机制是如何治理交易关系来促进合作的。由于合作是双边的行为,于是从交易双方整体的角度进行研究非常重要,而先前的研究忽略了这一研究视角。此外,由于不同治理机制的内涵及作用机理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因此,我们并不清楚在中国目前的市场条件下,采用何种机制可以更有效地促进企业间的合作。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从基于交易的观点和基于关系的观点出发,分别探讨在一对交易关系中,交易机制和关系机制对合作的作用效果,并比较了两类机制的作用差异,利用来自中国家电业的225对制造商—分销商的配对调研数据,对所提出的假设进行了检验。本文研究结论丰富了交易关系治理文献,对交易关系管理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 理论背景
2.1 合作
Anderson和Narus指出,企业间合作是指处于相互依赖关系中的交易双方为了获取满意的总体和个体收益而产生的协作行为[5]。它表现为双方积极参与产品营销过程和规划,参与共同行动方案,进行信息交换等[6],这些都能带来共同的收益。资源依赖理论指出,企业通常不具备其发展所需的所有资源,因此企业必须通过与外部成员的协作来整合资源,进而获取竞争优势。通常出现不合作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企业觉得合作无法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如果企业觉得能对交易伙伴具备一定程度的控制力,有一定能力来协调和引导交易关系,那么他们就愿意参与合作。因此,对关系的治理是促进企业对合作产生信心的源泉。
2.2 交易关系中的治理机制
交易关系治理被认为是规范和监督合作伙伴行为以实现交易目标的管理行为。企业对交易伙伴的控制及对交易关系的治理通常是基于交易成本理论和关系交易理论,由此产生两类机制:交易机制(基于经济考虑)和关系机制(基于社会心理考虑)。
(1)交易机制
交易机制以经济分析为基础,用交易成本理论决定机制的使用,它强调通过监督和激励结构来实现治理。常用的交易机制有契约和双边专项投资。契约控制是最常用的监督机制,详细的契约作为一种单边的正式化的控制,被认为是保护专项资产免受投机行为侵害的主要手段[7]。它通过正式的规则和程序详细而全面地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表明了双方如何处理未来发生的事情,包括产品责任、买卖程序、违约的处理等,设计精细完善的契约有助于引导企业的行为。Wathne和Heide指出双边的专项投资是一种重要的激励型控制机制[8],交易专项投资是指那些在核心交易关系以外几乎没有价值的资产,可能是有形的(制造商的设备、特殊工具、机器),也可能是无形的(隐性知识、专门技术、能力)[9]。这种投资难以重新配置,假如关系过早结束,会使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因而能有效地激励交易双方进行合作。
(2)关系机制
关系机制来源于关系交易理论,以社会关系为基础,强调社会交往和关系在经济活动中所起的作用[10]。关系交易理论学者认为社会交换是一系列互惠过程,交易关系会随着双方的理解、信任建立以及知识的共享而改善。而关系质量对于企业间合作绩效的提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1]。关系机制包含组织间和个人间两个层面。组织间的关系机制主要是组织间的信任,它强调交易的氛围。根据关系交易学者的观点,信任可以定义为一种信心和信念,相信交易伙伴拥有可信性和仁爱心[12]。通过组织间信任的建立,可以促进交易双方达到一致的目标,进而实现对关系的治理。个人层面的关系机制主要是企业边界人员间的私人关系,指双方高层领导之间、业务员之间的友谊,是人和人之间通过交往或联系而形成的。私人关系可以通过引导参与关系的个人的态度和行为来治理整个交易关系。
3 假设的提出
3.1 交易机制与合作
契约控制被认为是保护交易专项投资抵御投机行为侵害的主要工具[7]。通过签订正式化的合同,双方在交易前明确地提出相互的期望[13],指明每个成员各自的责任和违反条约的制裁,通过法律强制力来阻止关系中的投机行为,减少冲突,为合作奠定基础[14]。交易双方通过合同中签订的条款或者提出对标准运作关系的期望来促进另一方的顺从,从而保证交易双方按合同条款提供价格折扣和营销支持等,最终有效保证双方企业都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交易,参与合作。
交易机制中的双边专项投资很难在其他关系中重新配置,根据交易成本理论,投资方会由于交易伙伴的投机行为而使其投资失去实际价值[15]。Leenders和Blenkhorn指出企业如果做出专项投资,就愿意参与对方的行动来减低其面临的风险[16]。并且,双方的专项投资增加了退出关系的成本,将交易方锁定在特定的关系中,它们就会形成紧密的关系,也更愿意参与对方的决策制定和行动,相互传递有效的信息。合作双方在关系中投入大量的物力、人力专项投资来更好地分销产品,其本质增加了相互的依赖和承诺[17],进而产生维持关系的意愿,双方希望维持这种交易关系至少到专项投资的价值得到补偿,增强了合作的信心[1],有利于双方高效地合作,共同致力于整体销售业绩的提高。
由此,我们提出:
H1a 交易双方越多使用契约控制,合作水平越高。
H1b 交易双方的双边专项投资越多,合作水平越高。
3.2 关系机制与合作
作为一种有效的关系治理机制,建立企业间信任被看作是促进合作的有效手段,这一观点被广泛接受[8]。信任表明了一个企业对合作伙伴有信心,认为其愿意诚实地合作,真诚地关心双方的利益,而不会做出有损自身的行为。一旦交易双方建立起相互的信任,他们就愿意共享有价值的信息[18],共同解决面临的问题,以创造出比自己企业单独所能达到的更高的绩效[19]。处于高信任交易关系中的企业,能积极地看待对方的行为[20],它们相信在不久的未来会获得期望的收益,也不需要时刻关注自身利益最大化,因而愿意做出互惠的行动,参与合作,提供对方所期望的折扣,主动传授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营销技能等。
企业边界人员的私人关系是促进企业间合作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所有的经济关系都是嵌入在社会网络中的[10],许多经济学家都指出私人关系在发展长期经济关系中所起的重要作用。随着双方边界人员接触的深入,增强了情感纽带,因而不会轻易做出有损对方利益的行为,为交易创造了合作的氛围[21]。当一些未预见的问题出现时,或者双方企业在交往中出现冲突时,如果边界人员间具备良好的私人关系,他们就能友好地商讨问题解决方案。私人关系能进一步改善双方信息共享,能较容易地了解对方企业的需求,有助于企业间的相互学习,促进双边的协作努力。
由此,我们提出:
H2a 交易双方相互信任程度越高,合作水平越高。
H2b 交易双方边界人员的私人关系越好,合作水平越高。
3.3 交易机制与关系机制作用比较
相比交易机制,我们认为关系机制能更有效地促进企业间的合作,其原因为,关系机制更有助于促进企业在合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能更好地采取主动的合作行为。
交易机制作用的发挥源于明确的规定和经济的束缚。契约通过合同条款清晰地提出游戏规则,以强制力协调和控制关系,为合作奠定基础。而专项投资则是由于双边的质押,被锁定在固定的关系中,进而产生合作。在这种控制机制治理下的交易双方,其合作行为更多地是从合同的要求以及获取自身专项投资利润极大化的目标出发来考虑的。这对双方参与合同规定内容以外的行动,以及参与自身专项投资利润极大化目标之外合作活动的主观能动性是一种严重限制,抑制了合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而关系机制则具有灵活性,尤其在中国目前不断变化的竞争环境中,如果交易双方存在较高的信任,边界人员建立起良好的私人关系,就能抵挡住环境的不确定性,双方会共同灵活地处理之前没有预料到的问题[22]。并且,由于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推崇建立和谐的关系,比西方国家更强调关系的重要性,于是在双方企业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和私人关系时能更好地合作[23]。关系机制可以在双方间建立更广阔的行为空间,增强合作的信心[24],可以促进双方形成一致的目标,加强沟通和组织学习。通过建立团结的行为规范,减少伙伴之间的冲突,提高了合作效率。经济发展会为企业带来很多机遇,关系机制治理下的企业双方,有着强烈的主观能动性,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合同规定内容以外的合作行为。因此,对合作的促进作用更大。
由此,我们提出:
H3关系机制(a,信任;b,私人关系)比交易机制(a,契约;b,双边专项投资)更能有效地促进合作。
4 方法
4.1 样本和数据收集
本文选择了中国家电制造商与其分销商的配对关系来验证本文的假设,因为该行业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变得更加市场化,能够充分反映现实渠道关系的特征。
首先,我们根据相关文献设计了问卷。随机选取了家电制造企业和分销商各8家进行预调研和深度访谈,根据反馈意见,我们对问卷的措词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最终问卷。
其次,数据收集过程分两步。第一步,选取了国内一家大型家用电器制造商,其分销商遍布全国,可以反映中国分销商的总体情况。我们根据该家电制造企业提供的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分销商名单,我们向900家家用电器分销商发放了问卷,并附上有关调研目的和要求的说明。在第一批问卷发出3周以后,向未寄回问卷的分销商再次邮寄了问卷。最终收回314份问卷,其中有效问卷251份,有效回复率为28%。第二步,我们通过电话联系了分销商指定的供应商的销售人员,并给他们邮寄了251份问卷。我们共获得了246份问卷,其中有效问卷225份,回复率为89.6%。我们最终得到225份供应商和分销商的配对样本。
问卷回收后,我们对前期收回与后期收回的问卷进行了差异性检验,并随机选取了没有寄回问卷的供应商和分销商各50家,询问了有关企业规模、建立关系的年限等问题,与寄回问卷的企业进行比较,结果表明均不存在显著差异。
4.2 变量设计
(1)契约。根据前文定义,参考Cannon等的研究[2],设计3个指标来评估双方在处理交易关系时使用契约的程度,包括正式书面合同和职责的明确划分等。
(2)关系专项投资是指为特定关系投入的资源,是高度的专用性和持续性投资。根据Anderson和Weitz设计了3个指标进行测量[25]。
(3)组织间信任是指企业相信其合作伙伴是诚实的,有仁爱心的。参考Kumar等人的研究[26],设计了6个指标来测量。
(4)私人关系体现了个人间的友谊,互相帮助,并建立了社会联系。根据定义和企业访谈,我们设计了5个指标来衡量供应商和分销商领导、业务人员的私人关系。
(5)合作测量了交易双方为了获取期望的共同收益和个体收益而产生的协作行为。根据定义和企业访谈,设计了4个指标测量,包括互相参与对方行动,进行信息交换等。
(6)控制机制。本文用了两个控制变量,环境不确定性和合作持续时间。环境不确定性代表了企业准确预测交易环境的难度[27],当企业面临较高的市场不确定性时,它们倾向于与现有的交易伙伴进行合作,共同应对风险。本文用4个指标衡量了竞争、市场需求、技术、产业环境的不确定性。合作持续时间则是用单一问题指标,即“贵公司和该供货商(零售商)所建立的购买关系已经持续了多少年”。
4.3 分析方法与结果
首先,在制造商和分销商问卷数据中,分别通过项目相关度(item to total)分析剔除系数小于0.4的指标,并根据探索性因子分析的结果剔除了具有交叉载荷的变量,接着进行信度和效度检验,结果良好(见表1)。
5 结果讨论
本文探讨了在一对交易关系中,双方使用交易机制与关系机制对于合作的影响作用,并比较了两类机制作用效果的差异。基于中国家电行业225对制造商—分销商数据,利用因子分析、多元回归分析等方法,对所提出的假设进行了实证检验,实证结果支持了我们提出的观点。
本研究对企业间交易关系管理文献做出了新的贡献。首先,以往研究大多从交易一方的角度探讨控制机制的治理效果,本文则从一对交易关系双方的角度进行研究,并拓展了控制机制的结果变量,探讨了交易机制和关系机制的使用对于双方合作的影响,获得了新的研究发现。其次,本文比较了两类控制机制在促进合作方面的作用效果差异,深入地揭示出它们各自的作用机理和作用效果,进一步丰富了现有的交易关系治理文献。
本研究得出如下两个重要的结论,可以用以指导企业的关系管理实践:
(1)基于交易成本理论和关系交易理论,交易机制和关系机制这两类机制都能有效地促进双方参与合作。因此对于参与交易关系的企业来说,一方面,它们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为合作奠定基础,或者利用双边的专项投资将交易双方绑定在特定的关系中,激励合作行为。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通过建立信任来减少冲突促进合作,或者通过与对方企业的边界人员建立起良好的私人关系来保证合作顺利进行。
(2)研究结论表明,关系机制对合作的作用大于交易机制。这说明在中国目前的市场和文化环境中,由于受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较深,推崇建立和谐的关系,在双方企业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和私人关系时,比仅仅使用契约强制规定或者使用双边专项投资来实现经济上的束缚更能有效地促进合作。
6 局限和未来研究方向
虽然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对交易关系治理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启示,但是也同样存在着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第一,本文仅研究了四种常用的有代表性的机制,但还有一些治理方式,如权力使用、沟通、目标一致性、参股控制等,这些机制的有效性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第二,本文的假设是在中国家电行业的垂直渠道系统中进行检验,这种特定的行业和情境可能会存在一些局限性,未来的研究可以在其他行业验证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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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业合作协议书 篇九
甲方:
乙方:
为了推动中国体育文化产业建设,促进合作双方的企业发展,更好地为广大体育爱好者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合作意向上达成一致,结为合作伙伴。现就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宜及双方的权力与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职责
1.甲方以协议规定的方式与乙方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所运营的互联网平台中_______________类板块的唯一合作专业团队,定负责该板块相关线下活动赛事的策划、执行、监督、管理工作及相关商品、衍生产品的运营职能,并向乙方提供活动赛事的宣传运作和相关协助。
2.甲方负责活动赛事在动a动网站以及APP上推广和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动a动网站主页上醒目位置宣传、手机APP的置顶轮播等。
3.为乙方提供立足于网站及APP平台的活动赛事策划执行意见,并针对所提出意见积极、及时的给与乙方协助。除策划辅助外,在乙方围绕合作项目开展工作的的同时,甲方根据乙方需求在拓展协助、全方位平台技术支持、全方位推广支持等方面进行全力辅助。上述策划执行意见版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仅可在本协议规定范畴内使用。
第二条:乙方的职责
1.乙方以协议规定的方式与甲方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甲方为乙方运营_____________类板块的线下活动赛事及相关衍生产品的唯一合作媒体,充分保证双方的权益。
2.在活动策划期间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具体比赛内容和流程以便甲方进行宣传。在活动确定后应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活动计划及时间表执行。
3.乙方为活动赛事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场地、保障场地以及活动人员的安全,负责维护活动的治安秩序以及保障活动顺利进行,并以书面方案形式提交甲方协商,确定后执行。活动中产生的任何人员损伤、场地毁损等由乙方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
4.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对外宣传材料均系真实、合法的。否则产生的一切不利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商业秘密
1.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披露。
2.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四 第四条:分配方案
1.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项目整体开支乙方应于项目筹划阶段对其进行预算,预算 报告以书面提交甲方审核、盖章批准后方可执行,实际开支的超支幅度控制在整体预算的15%之内,且超支部分需征得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支出。活动期间所有收支由乙方对外出具发票、缴纳税费。对外招商协议的重要条款需经甲方书面认可方可签订。甲方派财务人员一名协助乙方的收款、开票工作并根据乙方所提供实际支出票据做好甲方所承担费用部分的即时支付处理,确保乙方可支配执行资金的持续性。甲乙双方具体开支支付比例及支付形式在具体合作项目执行前所签署的项目执行合同中做详细规定。
2.所有活动收入、支出需经甲方财务人员确认签字。待项目整体执行完毕后,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费用的全部票据,完成相关核算。针对项目获得的扣除成本投入后的利润按照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的比例进行分配。如甲方发现乙方出现恶意扩大支出、收入不报或其他有可能恶意降低甲方利润的情况,则分成条款失效,甲方需向乙方收取整个项目的推广费。具体推广费金额在具体合作项目执行前所签署的项目执行合同中做详细规定。
3.活动赛事的命名例如:“____________________”,该命名版权归甲乙双方共有,命名版权分配比例为,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使用权为甲乙双方共有,任何一方在未经得对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该命名与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作项目中产生的冠名如“_____________________及冠名所获得收益根据协议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五条:声明
1.甲乙双方之间结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2.甲乙双方信息资源互享,各自保证其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与时效性。
3.甲乙双方在网站、APP平台或线下的推广和宣传过程中同行共勉、紧密合作。4.甲乙双方就各自的经营和提供的服务内容承担责任。5. 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在正式合同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框架协议与正式合作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第六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日起生效
本协议书磨合期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磨合期结束后,甲乙双方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转为长期协议,并可就长期协议进行相关修改和补充。
第七条: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期限届满。
2.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协议。如有任何一方欲终止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进行赔偿,具体违约责任在具体合作项目执行前所签署的项目执行合同中做详细规定。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条款范围内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条:不可抗力
因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停电、政府行为等造成双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双方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本协议及其相关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10.企业间技术合作协议 篇十
个人插间出租合同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邮局小区六栋四单元 602 室的插间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 2014 年 11 月 29 日开始。
二、本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450 元,按月结算(最少连续租三个月)。乙方在起租日提前五天内支付给甲方租金,不得拖欠。如果乙方到期后不想再租,需提前 10 天告诉甲方,(其中有 500 元押金,在合同终止时,符合条件要求下由甲方返还乙方)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燃气费、宽带费、物业费由甲方承担。
四、房屋主体不能改变,屋内家用家具不得损坏,丢失,否则,照价赔偿。
乙方必须正确用电,用水,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事故,保证自己和他人地生命和财产安全,公共区域不得堆放杂物及垃圾,保证公共区域的整洁。餐具乙方需自己准备不得共用(如电饭锅等),双方不能随便使用对方的物品,五、现金等贵重物品双方必须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六、租赁期间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或转借所承租房屋。
七、不许聚众喝酒、赌博,不许大声喧哗扰民,不许从事一切违法活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当事方完全承担。
八、乙方如果没有遵守以上协议,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房屋,同时不退还乙方所交租金和押金。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违约,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11.企业间技术合作协议 篇十一
请问,法院会支持彭某的请求,让高某“净身出户”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依据以上规定,《协议》中约定高某的婚前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对于《协议》中的“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所以,法院不会支持彭某的诉请,判决高某“净身出户”。
12.企业间技术合作协议 篇十二
关键词:知识转移,创新绩效,高新技术企业
创新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 有学者的研究表明, 创新主导型的企业在平均获利水平上会优于同类产品竞争者的两倍。[1]而“企业的创新, 就是要用掌握的知识去创造实现产品和技术升级的新知识”。[2]所以, 企业能否有效地获取知识并充分运用, 成为企业能否实现创新的关键。事实证明, 企业孤立的创新会缺乏活力, 而企业间通过交互合作, 取长补短, 可有效摆脱这一困境。企业之间在技术和知识资源上进行充分交流和共享, 能够使企业获取外界知识资源的动作更迅速。[3]现代企业需要从战略上重视知识转移, 从战术上促进知识转移, 进而积累创新的知识, 为创新能力的提高提供可能。
相关研究评述和研究假设
1.相关研究评述
企业如果不能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就会缺乏创新的优势, 特别是处在科技发展领先的产业中, 企业单纯依靠自身的力量, 其竞争优势将很难持久。[4]
Katila和Ahuja在实证研究中发现, 企业从外界获取知识能够绝对规模地对企业创新绩效产生正向影响。各种研究也表明, 组织间知识的转移对创新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5,6]董广茂等[6]指出, 企业间知识的转移, 一方面可以扩大企业的知识存量, 一方面还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绩效, 包括新产品的开发数、专利数、市场份额或利润等。张宗庆等[7]在其研究中指出, 企业通过与伙伴企业的知识转移, 可以促进新知识的获取与创作, 形成持续的发展。王斌[8]指出, 以企业为结点组成的知识网络, 在提升企业创新绩效方面具有显著的作用。Leiponen[9]认为, 企业创新绩效的提升源于企业足够的同化能力, 从而使所需的知识可以实现获取和转移。
2.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 从交易成本经济学和资源管理的角度来说, 伙伴企业拥有的异质性和互补性资源, 通过有效的知识转移过程能够为知识需求企业所用, 从而提升创新能力。Weber&Christiana认为, 知识共享使单独企业的知识能够迅速转化为群体企业的知识, 同时, 知识分享者也可以获得相应的回报。根据Hooff&Weenen对知识共享维度的划分, 本文将企业间的知识共享需求划分为知识收集和知识捐赠两个子维度。据此, 笔者提出假设H1:在其他变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企业间的知识共享需求与企业的创新绩效存在正相关关系。
(2) 企业的同化能力还可以理解为对企业外部知识价值的识别、知识内容的消化及吸收能力。本文采用Shu-hsien Liao等关于知识同化能力量表, 将企业的同化能力划分为知识基础和知识吸收动机强度两个维度。据此, 笔者提出假设H2:在其他变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企业的知识同化能力会对企业的创新绩效产生正向影响。
(3) 企业只有通过频繁参与多渠道的知识交流, 才可能在复杂知识的转让过程中达成一致的默契, 从而使企业间有效的知识交流变为现实。因此, 知识转移的功能就在于在不同层面进行知识交流和共享的基础上, 累积和扩充知识基础, 从而促进创新能力的提升。据此, 笔者提出假设H3:在其他变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企业间的知识转移路径对企业创新绩效具有正向影响。
研究设计
1.研究模型设计
基于对现有文献的研究, 笔者认为企业间的知识共享需求、知识同化能力、知识转移路径, 会综合作用于企业间的知识转移, 进而影响到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 且二者的关系是正向的相关关系。据此, 构建理论模型 (见下图) 。
2.数据搜集
本文以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为样本进行调查, 主要以现场发放问卷、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共发放调查问卷300份, 回收222份, 回收率74%。其中, 有效问卷164份, 回收有效率为73.8%、总有效率为54.76%, 基本符合统计学对问卷进行分析的要求。
3.指标体系的建立
本研究中的因变量是企业的创新绩效。结合已有对企业创新绩效的评价方法, 综合考虑各种有关的技术创新测度方法, 制定企业创新绩效测量量表 (见表1) 。
本文对企业间知识转移量度的考察, 是从知识共享需求、知识同化能力、知识转移路径3个方面来测量的 (见表2) 。
实证分析与验证
1.解释变量因子分析
通过对知识收集需求量表里5个分指标的信度分析, 得到克朗巴哈系数 (Cronbach's alpha) 的值为0.839。说明知识收集需求这个量表的指标符合信度要求。通过因子分析, 得到KMO (Kaiser-Meyer-Olkin, 样本充分性测度) 的值为0.826;巴特莱特 (Bartlett) 球形检验得出的显著性概率为0.000, 小于1%;各项指标因子载荷系数的最大值为0.854, 最小值0.638, 都符合大于0.5的要求。所以, 对这5个分指标进行因子分析是可以的。通过验证, 我们发现知识收集需求因子解释了总方差的72.540%。由此, 可以将这5个变量归为一个新因子, 来开展后续的研究。同理, 通过对知识捐赠需求量表、既有知识基础量表、知识同化动机强度量表、知识转移路径这4个量表中的指标信度分析, 得到克朗巴哈系数 (Cronbach's alpha) 的值分别为, 0.846、0.804、0.855、0.902。通过因子分析, 得到KMO (Kaiser-Meyer-Olkin, 样本充分性测度) 的值分别为0.768、0.853、0.812、0.774。最终得出这些表中的变量可以归为一个新因子。
2.被解释变量因子分析
在对企业创新绩效这个量表里的6个分指标进行信度检验后, 得到克朗巴哈系数 (Cronbach's alpha) 的值为0.877。这说明企业创新绩效量表的指标符合信度要求。通过因子分析得到KMO (Kaiser-Meyer-Olkin, 样本充分性测度) 的值为0.853;巴特莱特 (Bartlett) 球形检验得出的显著性概率为0.000, 小于1%;各项指标因子载荷系数的最大值为0.866, 最小值0.765, 都符合大于0.5的要求。可以对这6个分指标进行因子分析。由此可以将这6个变量可归为一个新因子, 并进行下面的研究。
3.实证分析
(1) 知识共享需求与企业创新绩效相关分析 (见表3) 。表3显示, 知识收集需求与企业创新绩效之间是正相关的, 相关系数为0.868**。说明知识收集需求会正向作用于企业的创新绩效。知识捐赠需求与企业创新绩效之间是正相关的, 相关系数为0.674**。说明知识捐赠需求也会正向作用于企业的创新绩效。在相关性大小方面, 知识收集需求对企业创新绩效产生的影响, 大于知识捐赠需求对企业创新绩效所产生的影响。
(2) 知识同化能力与企业创新绩效相关分析 (见表4) 。表4显示, 既有知识基础指标、知识同化动机强度指标与企业创新绩效之间都是正相关的, 其相关系数分别为0.826**和0.753**, 说明既有知识基础越丰富、知识同化动机的强度越大, 企业创新绩效可能就会越好。
(3) 知识转移与企业创新绩效相关分析 (见表5) 。表5显示, 企业创新绩效与知识共享需求、知识同化能力和知识转移路径三者之间的相关系数分别为, 0.726**、0.634**、0.787**。说明企业间的知识共享需求、知识同化能力和知识转移路径都在一定程度上正向影响着企业的创新绩效, 其影响程度大小的排序依次是:知识转移路径、知识共享需求、知识同化能力。
结论
本文通过将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实证结果均验证了笔者提出的各种假设。出现这种结果的缘由可能是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 企业的创新依赖于技术知识的持续更新和升级, 成功的知识转移, 使企业能够利用彼此间的异质性知识完善本企业的知识储备, 从而为创新思维和行动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因此, 应加强企业间有效的知识转移行为, 为成功实施知识转移提供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并应建立企业间的知识转移调节机制和评价机制, 以促进企业间高效价知识的顺利快速地转移。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创新思维的多样性, 才更容易在技术和产品研发中产生突破性的创新。
第二, 企业间知识的转移给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所带来的影响是逐渐深入的。相关性分析结果表明, 企业间知识的转移程度, 可以很好的解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来源。之所以产生这样的结果, 可能是因为更新技术企业由于自身的特点, 更加注重知识和创新, 同时, 也在不同程度上与合作伙伴进行核心技术知识的沟通与交流、乃至产品的合作研发。这对非知识创新型企业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为知识和创新已经成为企业、社会发展的主流, 知识和创新也必定成为永葆企业基业长青的唯一源动力。
参考文献
[1]Tidd, J., Bessant, J., Pavitt, K.Managing innovation, integrating technological, market and organisational change.Chichester:Wiley, 1997.
[2]Drucker, P.F.Post-capitalist Society.New York:Butterworth Heineman, 1993.
[3]汪忠, 黄瑞华.合作创新企业间技术知识转移中知识破损问题研究[J].科研管理, 2006 (2) :95-101.
[4]Sha n W, Song J.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nd the sour cing of technological advantage:evidence from the biotechnology industry[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 1997, 28:267-284.
[5]Henderson RM, Cockbum IM.Measuring competence?exploring firm effects in pharmaceutical research[J].Strategic Management Joumal, 1994, 15 (4) :63-84.
[6]董广茂, 简兆权, 王毅.企业间知识转移创新性质的分析——知识结构的视角[J].研究与发展管理, 2010 (6) :1-7,
[7]张宗庆, 张寅.企业联盟中的知识转移与创新绩效——基于江苏省工业企业创新调查的实证研究[J].学海, 2012 (1) :48-54.
[8]王斌.知识转移机制与创新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J].情报科学, 2012 (1) :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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