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流程质量评价标准

2024-07-21

输血流程质量评价标准(精选5篇)

1.输血流程质量评价标准 篇一

输血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考核标准

一.检查标准:落实《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和规范。

1.考核方法:查看输血科(血库)的职责、实施细则、考核办法;文件及资料;教育和培训记录。2.改进措施:

⑴查我院输血管理委员会是否负责临床输血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有无工作记录;检查临床输血是否是成分输血,血液制品使用是否合理;有无协调处理临床输血工作的重大问题的记录。

⑵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和规范并贯彻落实。加强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⑶制订临床用血的管理制度,信息反馈等制度。

⑷制定《临床输血管理实施细则》、《临床科室成分输血考核办法》等规定并执行和落实。

⑸每年组织医院医护人员进行临床输血知识培训考核,使医护人员掌握输血基本知识。

⑹每季度召开质量与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工作会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总结、讲评、改进并备案。

二.设立输血科(血库),具备为临床提供24小时配血、供血服务的能力,满足临床需要,无非法自采供血。

1.考核方法:实地查看输血科(血库)设施、设备、人员资质及相关制度,抽查工作人员掌握工作制度与操作规程的情况及备案。2.改进措施:

⑴加强输血科(血库)能力建设,做到布局合理,仪器和人员资质符合要求,确保临床工作需要。

⑵与指定供血单位签订供血协议,输血科(血库)贮血基数要达到3天急症用血量,具备24小时为临床提供输血服务的能力。

⑶严把质量关,输血科(血库)血液来源完全符合规定要求,杜绝非法采供血现象的发生。按照卫生部《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严禁非正常途径的各种血液制品进入输血科(血库)和临床科室贮存、解冻、配血、发放和使用。

三.建立输血质量全程监控,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科学、合理用血。1.考核方法:质管办定期抽查输血病例,输血科(血库)室备案。2.改进措施:

⑴不断充实、改进、完善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并在工作中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输血质量全程监控,保证输血安全。

⑵加强血液入库、核对、交叉配血和出库的技术操作规范和登记制度,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程,确保输血质量与安全。

⑶加强输血适应症的宣传,使医护人员熟练掌握输血适应症,完成全血和成份输血适应症合格率≥90%,成分输血比例≥90%的质量指标。⑷输血科(血库)每月对临床用血情况统计考核,指导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血杜绝不合理用血,对临床用血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意见或通报。

四.制定、实施控制输血感染的方案,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考核方法:查看控制输血感染方案及实施情况;工作人员输血技术操作规范掌握情况。改进措施:

⑴制定并实施控制输血感染的方案。⑵严格执行报废血液处理规定。

⑶贮血冰箱每周消毒一次(75%酒精),并进行细菌学监测,做好相关记录。

⑷输血器材符合国家标准,“三证”齐全;杜绝不合格医疗用品购入和使用。

⑸输血完毕后血袋按规定回收输血科(血库),保存24小时后销毁,做好一次性器材的销毁记录。

五.落实临床用血申请、登记制度,履行用血报批手续,执行输血前检验和核对制度。完善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的登记、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考核方法:查看各种制度文件及执行记录。改进措施:

⑴输血前,做好临床输血申请单所查检验项目是否齐全的核对工作。⑵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程,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后连同受血者血样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核对后登记备案,受血者血样各种信息要齐全。

⑶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从接收标本、交叉配血、发放血液要严格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操作,不得有误。⑷病人输血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同意,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并存入病历。

⑸急诊用血但患者无法签字,家属不在现场无法签字或家属拒绝签字时,应报医务部/总值班备案,因急救用血经医务部审批后方可使用,但应备案并记入病历,用血量超过1600毫升需报请医院医务部、主管院长批准。

⑹加强全院工作人员医院感染知识的教育,疾病的登记、报告和调查处理。

做好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

2.输血流程质量评价标准 篇二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13年1-12月690例输血患者为对照组, 其中输全血3例, 红细胞悬液672例, 洗涤红细胞2例, 血小板11例, 冷沉淀2例, 排除输血浆者。选择2014年1-12月632例输血患者为观察组, 其中输全血6例, 输红细胞悬液602例, 输洗涤红细胞2例, 血小板22例, 排除输血浆者。

1.2 方法

对照组按照原制定的输血操作流程进行输血, 观察组按照改进后的输血操作流程进行输血, 并使用输血查对单。两组输血质量考核方法均采用本院输血护理质量组采取个案追踪的方法, 每月随机考核10例全过程输血护理操作, 各护理单元质量考核小组每月亦采取个案追踪的方法考核全过程输血护理操作1~2例, 每月将输血质量缺陷上报护理部, 发生输血不良反应及时上报。

1.3 评价指标

(1) 输血不良反应, 是指患者出现发热反应、过敏反应、溶血反应、循环负荷过重、出血倾向、疾病感染等。 (2) 输血护理质量缺陷, 是指在配血、取血、输血前、输血中、输血后、输血护理记录各个环节出现的缺陷。

1.4 统计学处理

所得数据采用PEMS 3.1处理, 计数资料采用字2检验, 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输血不良反应发生率比较

观察组患者输血不良反应8例 (1.3%) , 低于对照组17例 (2.5%) , 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字2=4.16, P<0.05) 。

2.2 两组患者输血护理质量缺陷比较

观察组患者输血护理质量缺陷37例, 明显低于对照组225例, 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字2=35.36, P<0.05) , 详见表1。

3 讨论

3.1 改进前输血护理质量缺陷分析

2013年笔者所在医院输血护理质量存在较多缺陷, 具体表现在, (1) 输血查对方面:①输血“三查八对”查对项目不全, “三查”即查血液的有效期、质量、包装是否完好, “八对”即对姓名、床号、住院号、血袋号、血型 (Rh血型) 、交叉配血结果[4]。较多低年资护士三查八对项目知晓不全, 操作时存在查对不全面的现象, 特别是漏查患者的交叉配血结果及Rh血型的现象较多。②双人查对执行不严格, 表现在输血的各个环节。采集配血标本时一人单独操作, 无第二人核对;输血时二人核对的依从性不高, 存在治疗室双人核对, 床边一人核对的现象;夜间值班时双人查对落实不到位。③核对流程不规范, 查对时仅携带交叉配血报告单, 不携带病历查对患者基本信息及血型;双人查对时机械读交叉配血报告单, 较多年轻护士未找到查对项目在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上的对应位置, 使查对流于形式;未执行双人交叉查对及诵读查对。④输血时未双向查对, 患者或家属不知晓自己的血型, 未参与血型查对。 (2) 输血转运存放及输血的时效方面:各科室护士自输血科取血, 无贮存血液的专用容器;将同一患者的多袋血同一时间取回, 致使血液在室温下放置时间过长;全血和红细胞未在30 min内开始输注, 4 h内未输完;200 ml血小板未在20 min内输完;同时输注红细胞和血小板时, 未先输血小板后输红细胞;1个单位冷沉淀输完超过10 min。 (3) 输血过程观察不规范:表现在输血重点时段监测不到位, 输血开始、输血后5 min、15 min、输血完毕未监测生命体征;输血后每30 min巡回观察不认真;部分年轻只注重患者的生命体征, 未关注患者的主观感受。 (4) 用毕的血袋处理不规范:输血完毕血袋未送血库冰箱保留24 h。 (5) 输血护理记录不规范:表现在只记录输血开始和结束时间, 未记录患者输血种类、血型及量, 未记录输血开始、输血15 min、输血完毕时的生命体征及输血滴速。

3.2 输血查对单的应用

2013年笔者所在医院输血护理质量缺陷中查对缺陷占全部缺陷的38%, 输血流程中采血、取血、输血各环节查对项目多而繁琐, 但如果任一环节查对不认真, 都可能发生致命的错误, 故院护理质量委员会及输血委员会经过讨论设计了输血查对单, 具体内容是, (1) 眉栏项目:包括患者科室、病区、姓名、床号、性别、年龄、住院号等。 (2) 采集血标本:采集者和核对者签名。 (3) 取血:包括取血的时间, 取血者签名等。 (4) 输血前查对:查对有无输血知情同意书, 查患者的交叉配血报告单、发血单及血袋上的信息是否一致, 查输血“三查八对”项目, 初核者及复核者签名。 (5) 床旁查对:再次查输血“三查八对”项目, 初核者及复核者签名, 填写输血开始时间。 (6) 输血后查对:最后再查输血“三查八对”项目, 初核者及复核者签名, 填写输血完毕时间。所有核对内容均采用表格式, 只需要对查对内容进行打勾, 每个环节要求护士逐一确认, 双人签名。

3.3 输血流程的改进

针对存在的输血护理质量缺陷, 对输血流程及细节进行了改进及规范, 具体内容体现在, (1) 查对方法:输血时各环节均采用双人查对, 并且强调是相同的两个人查对, 其中一名必须为未非轮转护士, 这样更有利于落实责任;查对时采用有声诵读及应答的方法, 并且需再交换查对一次;强调与患者查对时采用双向式查对的方法, 即由患者或家属陈述患者姓名及血型, 悬挂醒目的血型牌, 使患者及家属参与查对[5]。 (2) 采集配血标本:由责任护士单人查对输血申请单及采集血标本, 改为双人核对, 并同时打印两张采血条码, 一张粘贴在采血试管上, 一张粘贴在输血申请单上, 避免了因手写造成的人为错误;双人至床旁核对患者信息、配血标本, 如为夜间值班期间, 由帮班护士或值班医师帮助核对。再次禁止护士同时采集两个患者的血标本及同一患者的血型标本、配血标本, 如为急诊患者需同时抽取者, 用两只试管分别采取, 严格查对。 (3) 取血过程:医院统一配置了取血箱, 以免取血途中血液收到挤压、震荡及冷热的影响血液质量, 并重申全血及红细胞取回后室温存放时间不超过30 min, 血小板从血库取出后立即使用, , 并轻轻摇动血袋血袋, 以防血小板聚集[6];明确规范非抢救患者不可一次取多袋血液, 确保血液“冷链”的完整性[7]。 (4) 输血流程:各科室增加了输血瓶签单, 写明患者的床号、姓名, 以免同科室有多人输血时更换错血;强调必须双人持病历及输血交叉配血单、发血单进行查对, 无误后方可进行输血;全血及红细胞4 h内输完, 血小板20 min内输完, 同时输注红细胞和血小板时, 应先输血小板后输红细胞[8]。 (5) 输血过程的观察:对护士进行输血相关并发症及输血不良反应观察的培训, 规范输血开始5 min、15 min输血滴速的调节及观察要点, 输血全程每30分钟巡视观察一次[9]。规范输血记录三部曲, 即输血开始、输血15 min、输血完毕时生命体征的记录。 (6) 用毕的血袋处理:用毕的血袋送血库冰箱内2℃~8℃保存24 h。

3.4 输血流程改进及输血查对单应用后的效果分析

改进后的输血流程, 运行1年后, 患者输血不良反应由2.5%下降至1.3%, 输血护理质量考核中存在的缺陷由225例降为37例, 特别是输血查对单的应用使查对方面的缺陷大为减少, 使输血的各个环节、各个项目得到了全面的查对, 使护理人员查对有内容可依, 提高了双人查对的依从性, 明确了查对者的责任, 从而减少了输血安全隐患。2014年笔者所在医院护士通过认真查对发现医生输血申请单血型写错1例, Rh血型写错2例, 检验科将血袋号写错2例, 将Rh阴性血液发Rh阳性血液1例。但用毕的血袋送血库冰箱内贮存仍存在缺陷24例, 主要表现在夜间输血时, 今年起笔者所在医院借鉴别家医院的经验, 各科室统一配发血袋回收盒, 加盖放在冰箱内, 24 h内送血库, 并建立血袋返还登记本。在输血其他环节仍存在个别的护理质量缺陷, 分析原因主要是年轻护士培训后仍有相关知识未掌握, 这要求我们要定期强化培训。

3.收银员作业流程和服务质量标准 篇三

营业前

一、早会检查仪容仪表

1、头发梳理整齐,前不盖眉,后不披肩;

2、手指掌干净,不留长指甲,不涂有色指甲油;

3、穿整洁的工作制服,佩戴工作牌;

4、化淡妆,面带微笑,精神饱满;

5、不带钱包,手机上班。

二、整理收银工作区、清理工作用具、用品

1、清洁收银台、包装台、收银机、验钞机和垃圾桶;

2、整理购物袋(所有规格)、包装纸;

3、有序地清理印章、印台、空白收银纸、记录本、暂停服务牌等日常用品;

4、熟悉促销期间的特价商品。

三、领用备用金

1、到财务室领取当日当班所需的备用金,并在防损员的护送下直接进入收银作业区;

2、打开收银机钱箱,将备用金分类装入钱箱里。

四、打开电源、检验收银机、检查机器设备(开机流程)

1、开启电源,检查网络是否接通,打印机内是否有打印纸;

2、检查收银机及收银机的屏幕是否正常显示,待收银机屏幕上显示“输入操作员工号、密码”时,开始输入操作员工号、密码,让收银机进入工作状态。营业中

一、招呼顾客,标准用语——“您好,欢迎光临”

1、与顾客目光接触,面带微笑,主动问候“您好,欢迎光临”;

2、等待顾客将购物篮(车)上的商品放置到收银台上;

3、将顾客显示屏面向顾客。

二、结账服务

1、结算商品总金额。标准用语——“您好,总共××元”

a、将空的购物篮从收银台上拿下叠放在一旁,并将顾客所购得商品进行清理,把同样的商品堆放在一起;

b、依次将商品条码对准扫描器录入电脑(若扫描不成功时应用手工输入)。c、商品扫描完毕后,有礼貌地询问顾客是否需要购买购物袋。

特别注意

a、注意观察电脑显示的条码、品名、规格、单价与实物的条码、品名、规格、单价是否一致;

b、电脑价与实物标价不相符时,应认真核对条码、品名、规格是否有误,若无误,原则上以电脑价为准,若价格差异特别大,应立即报告当班带班人员进行查询,发生此类情况时,收银员要做好详细登记,收班时交收银主管。

c、当遇到品名、规格相符,条码、价格不对时,应查看商品包装上是否有其它条码; d、若商品包装上既无条码又无售价时,应及时通知营运部带班人员现场处理或此商品暂不销售;

e、对容易更换外包装的商品,在输入电脑前应打开包装盒查看盒内商品是否与包装盒上的品名、规格相符;(如:牙膏、电饭煲、奶瓶等商品)

f、对容易产生视觉错误的商品要特别注意区分,不能将相似的两种商品计算为同一种商品;

g、当一种商品有大小包装不同的两个条码时,要特别注意对应的条码、售价、不得按照“小包装条码×大包装数量”或“大包装条码×小包装数量”输入; h、顾客购买的商品中若附有赠品,应注意加强检查确认;

i、凡贴有防盗码的商品,扫描完商品条码后应立即解除防盗码;

j、顾客购买的所有商品输入完毕后,将合计金额准确清楚地告知顾客,并将空的购物篮

(车)放到指定存放处;

k、收银台面必须随时保持干净、整洁。

2、顾客付款、结算。标准用语——“您好,收您××元”

a、确认顾客支付的金额、唱收,并检查是否有伪钞;

b、将收款金额输入电脑进行结算;

注意事项:

a、若顾客未付钱,应有礼貌地重复一次,不可表现出不耐烦的态度;

b、若顾客购买了购物袋,收银员克趁顾客拿钱时,将商品装入购物袋中;当顾客拿出钱付

款时,应立即停止手中的工作;

c、结算柜台营业员开具的销售票据时,收银员应签全名,并在指定位置盖章。(注:柜台

单据以大写为主)

3、找钱给顾客。标准用语——“您好,找您××钱”

注意事项:

a、找钱时,若用糖果等实物代替现金时,应抱歉地告诉顾客“对不起,暂时没有零钞”; b、将大钞放下面,零钱放上面,双手将现金同电脑小票交给顾客;

c、目送顾客时,礼貌地说:“谢谢,欢迎下次光临”;

4、商品入袋

注意事项:

a、硬与重的商品垫底,正方形和长方形的商品装入包装袋的两侧为支架;

b、瓶装和罐装的商品放在中间,以免受外在压力破损,易碎品或轻泡的商品放置在袋中的上方;

c、冷冻品、豆制品、肉类、菜等容易流汁出水的商品,应先用小包装袋包好,再放入大袋

中;

d、装入袋中的商品不能高过袋口,避免顾客提拿不方便;(注:顾客购买商品数量较多时,一个购物袋装不下时,要提前告知顾客须购买两个购物袋)

e、装袋时要避免不是一个顾客的商品放入同一袋中的现象;

f、对体积过大,购物袋装不下的商品,要用包装绳捆好,方便顾客提拿;

g、促销活动所发的广告纸或赠品要确认后放入购物袋中;

h、提醒顾客带走所有包装入袋的商品,以防遗忘在收银台。

3、特殊作业的处理

a、在结账服务过程中,若出现错误,应先向顾客致歉并立即纠正,纠正时必须严格执行取消更正的有关规定,凡需向主管或课长报告的应及时报告,及时作出处理;

b、在结账服务过程中,若顾客采用银联卡、信用卡等付款时,收银员应严格按照刷卡程序操作,并认真核对金额后再进行结算;

c、处理退换货、折让优惠等事宜时,应有相关权限人的确认,收银员不得私自处理; d、收银员在使用更正卡、退换货卡、折让优惠卡处理相关事宜时,必须按照权限卡操作使用的规定程序进行,待收银机上出现“输入操作员密码”时方可刷卡,打印出的电脑小票应交相关的权限人和收银台前的当班防损员签名效验。

4.无顾客结账时

a、整理和补充收银台各种必备用品,收银台前头货架的商品;

b、兑换零钞;

c、整理购物篮(车)。

5、收银员离开收银台时(收银员在开机后,无特殊情况,如:吃饭、上洗手间等,原则上不得离开收银台)

a、将现金全部锁入收银机的抽屉里,随身携带钥匙或按收银机的睡眠键;

b、将“暂停服务”牌放到收银台上,并将离开收银台的原因、时间告诉当班课长或收银台当班防损员;

c、离开收银台前,如还有顾客等候结算,不可立即离开,应以礼貌地态度请后来的顾客到其它收银台结账,如离开收银台时间较长或排队结算的顾客较多时,必须经过部门主管(课长)同意后,方可离开。

6、礼貌回答顾客的询问

a、当顾客提出需要开发票时,应告知顾客凭电脑小票去烟酒柜办理;

b、当顾客提出退货、换货要求时,应告诉顾客怎样退换货。

营业后

1、清理营业款。下班时间到且无顾客买单才开始关机、关电源;(注:严格按照关机流程操作)

2、整理收银台及周围的卫生、收银用品,盖好收银机防尘罩;

3、携带所收现金在防损员的护送下直达财务室,填写缴款单,上交现金和相关的票据(销售传票、信用卡单据、电脑小票存根),如有长款应如数上交,如有短款应立即查找原因;

4、将备用金放入财务室保险柜,并上好锁;

5、将当日收银作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并交给主管;

6、离开商场通过员工通道时,应主动出示缴款凭证,接受防损员的安检。

收银员行为规范十不准

1、不准带钱包、手机上班;

2、不准在当班时与顾客、朋友、同事攀谈聊天;

3、不准指责、辱骂顾客,拒绝顾客的咨询;

4、不准在当班时吃口香糖、糖果及其它零食;

5、不准在结账服务过程中重扫、漏扫商品条码;

6、不准当着顾客的面清点营业款;

7、不准擅自更改、取消、退货换货、折让优惠;

8、不准擅自离开收银台;

9、不准扣留顾客的购物小票;

4.手术中输血制度及流程 篇四

(1)凡术中需输血者,主管医师应于术前备好血标本,填好输血申请单,注明手术输血日期和备血量送血库。如需血量大或有特殊要求(如成分输血等),主管医师均应提前与血库直接联系妥当。

(2)术中需输血时,应由手术配合人员携带病历及时联系取血。取血人员每次只许取1名病人所需的血液,以免发生差错。

(3)输血前应仔细查对病人姓名、住院号、血型及输血申请单等3遍,取血人在血库查对1遍,麻醉医师与巡回护士查对1遍,输血或加血者查对1遍。

(4)按手术进行情况调整好输血速度,密切观察输血反应。有特殊反应者,应保留余血备检。凡输两个以上供血者的血液时,应在两者之间输以少量生理盐水,两者不可直接混合。

(5)输血毕,保留血袋,以备查对。

(6)输血起始、完毕时间及输血量,由麻醉医师记录于麻醉记录单上。

1.申请用血应由经治医师详细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上的各项内容,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交叉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由本科室医护人员送交输血科备血,电话、口头备血无效。

2.申请用血必须抽取受血者血液3mL以上,连同申请单送输血科以进行交叉配合试验用。如果用血量超过800ml以上,标本须酌量增加。

3.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一天内的,逾时需重新抽血;一次输入3个献血者血液的受血者,如仍须输血,必须重新抽血做交叉配合试验。

4.血液均有不长的保质期,所有用血量尽量按照病情需要申请,避免浪费。

5.申请单上要写明用血时间,非急救病人用血请提前一天备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mL时要履行报批手续,经输血科同意,经用血科主任签名后报医务部核准签字后送输血科。

6.备用血以两天为限,逾期无效,但需延期使用者必须预先通知,以便及时补充备血。

7.全血、特殊用血(包括Rh阴性血液、冷沉淀、血小板、洗涤红细胞)必须提前一天与输血科预约,以便与血站及早预约、分离、洗涤、分装;全血备血必须经科主任签名报医务部核准签字后送检验科与血站联系;临床特殊用血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尽早输用、及时记帐,避免浪费。

5.公证质量评价标准(试行) 篇五

(2012年1月7日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证质量,促进公证质量评价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其他司法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公证协会和公证机构开展公证质量评价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公证质量评价包括受理公证申请,审查公证事项,审查、核实证明材料,制作询问笔录,制作、出具公证书等环节。第二章 受理公证申请

第四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公证申请表上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名(指印)或者印鉴。

第五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申请人申请办理公证时提交的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了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提交了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提交了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公证案卷中的材料显示,公证机构受理的一般公证事项,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第七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向申请人发送的受理通知单回执并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名。

第八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告知记录。告知方式可以采用告知书或者采用询问笔录以及申请表、受理通知单、发送公证书回执等书面材料中的格式条款。第九条告知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当事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三)办证规则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第十条书面告知内容应当载明告知的时间、地点,并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名(指印)或者印鉴。对阅读有困难的当事人,应当采用口头方式告知并载入书面记录,书面记录中应当有当事人签名(指印)或者印鉴。告知不通晓中文的当事人的,除有当事人签名(指印)或者印鉴外,还应当有翻译人员的签名。

第十一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或者补收公证费的凭证。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符合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地方公证协会对涉台公证业务资格有规定的,办理涉台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三章 审查公证事项

第十三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当事人的身份(资格)证明及补充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盖有审查身份证件确认章或者有当事人的签名(指印)或者印鉴。

第十四条公证案卷中的材料应当能够显示,公证员对当事人的身份和所提交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审查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然人提交了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仅限未满十六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然人身份证件注有有效期限的,提交证件的日期在证件有效期限内;

(三)核查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方法,符合中国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了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格证明,且资格证明在有效期限内;

(五)法人提交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提交了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第十五条公证案卷中的材料应当能够显示,公证员对境外当事人身份和所提交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审查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然人提交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护照等身份证件;

(二)自然人身份证件注有有效期限的,提交证件的日期在证件有效期限内;

(三)核查自然人所持身份证件的方法,符合中国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四)港、澳、台地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了资格证明,且资格证明已经经其住所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五)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了资格证明,且资格证明已经经其住所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第十六条公证案卷中的材料应当能够显示,公证员对于民事法律行为公证事项的审查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明确表示其申请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系自愿所为,没有受到胁迫,没有重大误解,没有恶意串通,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清楚无误;

(三)所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四)所公证的民事法律行力的形式合法;

(五)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特殊要求。第十七条公证案卷中的材料应当能够显示,公证员对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事项的审查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明确表示其申请公证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属实,其对申请公证的后果清楚无误;

(二)采用与证明内容和证明方式相适应的核实方式核实后,能够确认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或者文书真实,内容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三)所公证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形式合法,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和日期准确、属实;

(四)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八条公证案卷中的材料应当能够显示,公证机构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遗嘱公证、保全证据公证和出具执行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相关规定。第四章 审查、核实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公证案卷中的材料应当能够显示,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的审查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查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二)证明材料按照办证规则和行业惯例需要核实的,公证员已经进行了核实;

(三)鉴定意见、检验检测结论、翻译材料上有相关专业机构及承办鉴定、检验检测、翻译人员的印鉴和签名;

(四)对于辅助性证明材料,公证员收集了两件以上且证明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五)有关办证规则有特殊规定的,公证员已经按其规定办理。第二十条公证员采信下列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已经进行了核实并在公证案卷中有核实记录:

(一)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调解书;

(三)公证书;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组织、政工、劳资)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户籍等登记机关及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六)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通过政府部门官方网站查询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公证员采信下列证明材料的,公证案卷中应当附有其他辅助性证明材料且证明材料之间能够互相印证: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有关证人的证言。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核实或者派员外出核实的,核实的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并在公证案卷中有相关记录。第五章 制作询问笔录

第二十三条采用询问方式核实公证事项有关情况及证明材料的,公证案卷中应当有询问笔录。

第二十四条询问笔录中应当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入、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

第二十五条询问笔录中应当有被询问人核对询问笔录的表述及签名(指印)或者印鉴。

询问笔录中的修改之处,应当有被询问人签名(指印)或者印鉴。

第二十六条为阅读有困难的当事人或者不通晓中文的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应当符合本标准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六章 制作、出具公证书

第二十七条公证案卷中的材料应当能够显示,出具公证书的时间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所需时间超出前款规定的期限的,公证案卷中应当有及时告知当事入的记录。第二十八条按规定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公证案卷中应当有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九条公证书应当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格式。第三十条公证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公证事项;

(四)公证证词;

(五)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

(六)出具日期。

第三十一条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第三十二条制作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公证专用纸。第七章 公证质量评价等级

第三十三条公证质量评价等级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公证案卷材料全部符合下列标准的,公证质量评价为合格:

(一)公证案卷中有公证申请表,表中填写内容规范,表上有申请人的签名(指印)或者印鉴;

(二)公证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三)公证事项由可以办理相应公证业务的公证员承办;

(四)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和记录规范、明确;

(五)公证费的收取符合规定;

(六)当事人的身份真实,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了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提交了有代理权的证明;

(八)公证案卷中有当事人的身份(资格)证明及补充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复印件清晰可辨。复印件上盖有审查身份证件确认章或者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名(指印)或者印鉴;

(九)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真实、合法,证明材料充分,公证书适用法律正确;

(十)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的方式和程序符合《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十一)有鉴定意见、检验检测结论、翻译材料的,材料上有相关专业机构及承办鉴定、检验检测、翻译人员的印鉴和签名;

(十二)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工作记录中的记录内容详尽、准确、有针对性,笔录(记录)时间、地点、签名等事项齐全,修改之处加盖了印章戏者有当事人的签名(指印)或者印鉴;

(十三)证明材料原件不宜入卷的,其复印件经公证员核对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十四)摘抄、复印(复制)的有关资料清晰、完整,并有公证员或者相关人员的核对意见和签名;

(十五)需要审批、不需要审批的程序规范,手续齐全;(十六)公证书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

第三十五条公证案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质量评价为基本合格:

(一)公证案卷中有公证申请表,但公证申请表填写不规范或者不全;

(二)公证事项不属于公证执业区域内的证明业务或者相关法律事务;

(三)公证事项由没有相应公证业务资格的公证员承办;

(四)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和记录不规范;

(五)公证费的收取不规范;

(六)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相关权利证明基本齐全,但有欠缺或者瑕疵;

(七)当事人的身份(资格)证明及补充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不清晰。复印件上没有审查身份证件确认章或者没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名(指印)或者印鉴;

(八)证明材料以及出证所依据的相关材料基本齐全,但有欠缺或者瑕疵;

(九)证明材料不充分,但尚不影响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公证书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准确,但尚不影响公证书的使用;

(十一)核实有关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方式不规范,但尚不影响核实结论;

(十二)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工作记录中的内容过于简单、针对性不强,或者询问笔录修改之处未有被询问人的签名(指印)或者印鉴;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照相、录像、录音的,没有照相、录像、录音;

(十四)公证书出具日期、现场宣读公证证词日期、审批日期、免批签发日期不符合规定,但尚不影响公证书的使用;

(十五)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被指定负责审批的公证员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十六)公证书格式不规范,制作不规范,公证证词的文字表述(包括译文)不够严谨,或者有个别错字、繁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或者有个别多字、漏字,但尚不影响公证书的使用。

第三十六条公证案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质量评价为不合格:

(一)没有公证申请表;

(二)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办理的公证事项,不是其亲自申办的;

(三)没有告知记录;

(四)没有当事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的,没有询问笔录;

(六)规定公证事项需要审批的,未经审批;

(七)公证书文字表述存在法律上或者逻辑上的明显错误,或者公证书由于错、别字较多,挖补、涂改严重,直接影响到公证书使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地方公证协会可以根据本标准制定公证质量评价标准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本标准不作为认定错误公证书和公证赔偿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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