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调整通知(精选4篇)
1.2022年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调整通知 篇一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的通知
根据省、市、区通知,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原来的2025元/月调整为2299元/月,其各项保险费用单位和个人应缴情况如下:
养老:单位2299×20%=459.8元/月
个人2299× 8%=183.92元/月
医疗:单位2299× 8%=183.92元/月
个人2299×2%+5元=50.98元/月
失业:单位2299× 2%=45.98元/月
个人2299× 1%=22.99元/月
工伤:单位2299×1.2%= 27.59元/月
生育:单位2299×0.8%=18.39元/月
合计:单位735.68元/月
个人257.89元/月
总计:993.57元/月
上述社保费用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2.2022年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调整通知 篇二
“看病难,看病贵”是当前社会的焦点问题,特别是在相对落后贫穷的农村更是如此。据数据统计显示:全国80%的医疗资源,农村仅仅占有 20%,因此,国家为了改善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实施了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了解更多保险资讯可以上保险同城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新农合对农民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新农合的每一次调整都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2018年的新农合将再次做调整,即缴费比例上升,所以未来农民可能要缴纳更多的钱在新农合上。
截止目前,已经有不少地方出台了2018年新农合的缴费标准,安徽、海南、大连等地已经发出文件,上涨30元,个人缴费达180元;吉林省缴费提高到240元。新农合的缴费比例上涨了,相对应的财政补助也会上涨,据悉各地财政补助普遍上涨至500元以上,具体数额则需要各省市出台文件说明。同时,新农合的报销比例也会有所上涨。如果是在乡级医院就诊,医疗费用超过800的部分,报销比例是高达90%。其他情况的报销比例如下:
3.2022年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调整通知 篇三
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
人社发〔2011〕120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1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97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1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缴费),市本级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
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1794元。
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1054元,下限不得低于1794元。
二、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当期缴费月缴费基数分四档:第一档为11054元;第二档为3375元;第三档为2025元;第四档为1794元。
上述参保人员中,除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当期缴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可以在上述四档缴费基数中任选一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其他人员可选除第三、四档外的其他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当期缴费月缴费基数为1794元。
三、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2011年7月1日后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05号)文件规定按“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时,市本级当期缴费月计发基数为1831元。
四、当期缴费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为3375元。
五、2011年6月30日前市本级按规定符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当期缴费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为: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其中:调整系数为1.1026)。
六、当期缴费市本级计发工伤待遇涉及到计算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3636元/月标准执行;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计发标准按《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10〕16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执行,具体过渡办法由各辖市、区进一步明确规定。
七、当期缴费市本级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478元。
八、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201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可参照上述规定及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要求确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4.2022年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调整通知 篇四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号)有关精神,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为了保持新老政策平稳过渡,2006年3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72号)明确缴费基数实行3年过渡期。鉴于我区城镇在岗职工工资增长较快,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难度较大的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问题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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