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协会团体标准(精选8篇)
1.中国质量协会团体标准 篇一
团体操比赛评分标准
一、套动作时间
自编动作:成套时间为5—7分钟
二、参赛人数
每个参赛队人数最低不低于50人,最多不限,性别不限。
三、动作评分标准
成套动作的满分为100分,其中包括动作完成、编排、表演。
1、动作完成60分
所有动作都应完美完成,要整齐、要充分体现团队的一致性,配合默契。动作完成要有爆发力,动作清楚、准确(动作节奏变化要大,强弱分明),要保持良好的身体重心平衡控制以及正确的身体姿态。
2、成套编排20分
动作编排要有主题。可通过队型和操化动作的变化到达独特的效果。动作编排要结合自己队伍的特点,做到有新意、有创意。成套动作的编排应根据音乐的节奏,音乐的乐句,音乐的风格来编排动作,动作队形设计必须符合主题。
成套动作的编排要充分体现创造性、观赏性。编排要充分体现青春、活力、健康、向上的特征,禁止编排渲染暴力、宗教信仰的主题,禁止编排抛接动作和空翻落地动作。
3、表演及总体印象20分
包括表现力、感染力、自信力。对成套动作编排的流畅性,主题、音乐风格与表演风格一致性。成套动作的技术技巧,团队配合的默契感,以及服装、体形、现场表现效果等方面的总体感觉。
四、奖励办法
开幕式团体操设最佳表演奖一个和优秀组织奖两个。
2.中国质量协会团体标准 篇二
根据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在工作推进上,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先行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
2016年1月22日,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提出要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加快出台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力度。研究制定团体标准制定发布程序、评价准则等管理要求,规范、引导团体标准有序、健康发展。鼓励制定一批市场和创新急需的团体标准,加速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机构,让市场主体在标准化活动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016年4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共同发布了GB/T20004.1《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国家标准。该标准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要求,引导社会团体遵循一定规则来开展标准化工作,为其提供开展标准化活动的一般性、原则性、方向性的指导,供团体自愿选择和采用。
3.中国质量协会团体标准 篇三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团体资格确认;环境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 D9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3-054-1
所谓“公益团体”,应指以公益为宗旨的人民团体而言,其法律组织形态包括了法人团体及非法人团体,其中法人团体又包括社团与财团二种。是否为公益团体,则应依其章程所定宗旨判断之。于实务上,该当公民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公益团体以“环保团体”为主,例如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等。公益团体的设立章程目的,是否须限缩至于环境保护有所相关,始该当公益诉讼之原告,需结合立法目的及原意加以讨论。
一、美国之认定标准述评
环保团体的诉讼资格因其特殊性,在美国公益诉讼中也是重要课题。美国洁净空气法中公民诉讼条款为:任何人(任何公民)有权代表自己(包括美国政府及其政府机构)提起一项民事诉讼,以实施授权该公民诉讼条款的环境法律、以及依据该成文法颁布的行政规章、其他诸如许可证以及行政命令等特定的法律要求。因此“任何人”或“任何公民”一般即被界定为公民诉讼的原告资格,但从条款规定来看,原告的范围极其广泛,且并未对利益关联作任何规定。在洁净水法中的公民诉讼条款,系采纳联邦最高法院Sierra Club v. Morton 一案中对当事人适格的见解而制定,亦即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案中,环保团体Sierra Club 企图阻止商家于Mineral King 开发溜冰场,以免破坏自然生态,系可认定为环境上的损害该当“实际损害”之要件。在1977年的Hunt v. Washington State Apple Advertising Comm'n案中更确立得以判断环保团体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条件,该标准至今沿用,为环保团参加公民诉讼提供了依据,可作为参考:
1.环保团体中的成员如有诉讼资格,则该环保团体亦即具有诉讼资格;
2.环保团体须证明其保护的利益与团体自身的宗旨或成立目的是相关的;
3.无论是要求赔偿或救济,其成员不必亲自参加诉讼。
在美国的公民诉讼中,认为环保团体不得单纯以其经常关心环境事务既主张具有原告适格,且在Sierra Club v. SCM Corp.一案中,原告Sierra Club主张其会员遭受损害,但拒绝具体指明哪些会员与实际损害状况,也被法院认为其不具原告资格。因而得知法院的立场倾向于只能具体指出其会员受有损害,即可得提起诉讼。另外,在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中,官方一般不得成为原告,如California v. Navy Department, DC Ncal, 24 ERC 1177,法院在该判决中将州政府排除出公益诉讼的资格之列。
综上所述,美国对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原告适格认定标准为:无论是个人或公益团体,其欲提起该诉讼须至少具有“其利益被严重影响或有被严重影响之虞者”,亦即与其他诉讼上要求的“实际损害”要件相当,其不局限于经济上的损害,环境舒适上等非经济上的损害亦包括在内,在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例中,亦强调该利益损害的关联性。
二、德国之认定标准述评
德国环境法规中的公益诉讼制度,就环保团体之诉讼有关事项规定于“联邦自然保护法”。在联邦自然保护法第59条规定,所谓的环保团体须提出申请并获得认可之要件如下:
1.该人民团体依其章程系理念上而不是一时性以追求自然保护与景观的维护为主要目的;
2.其活动范围系超越别邦之领域;
3.于认可之时点,至少已经存在三年,而且在此期间内一直从事第一款之行为;
4.其得担保能够合于事理之旅行任务,于此尤应考量其迄今行为种类范围、其成员的范围及其绩效能力;
5.其须符合德国营利事业所得税法第5条第1项第9款所称之旨在追求公共目的,从而系免缴纳营利专业所得税者;
6.其须开放给所有认同支持该协会目的之任何人的参与,成为会员并在主管部会于认可时,应就该协会之章程的任务领域,明白标示该认可所及部分。
此该经认可之自然保育团体在联邦自然保护法第61条中有规定其团体诉讼权,即针对以下之事项,自然保育团体可无需主张其权利受到侵害而可起诉之:
1.关于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及其他自然保护区之法规命令所规定之禁止或要求事项之例外免除;
2.前述之经由计划确定裁决程序或计划许可程序之决定。
于此等公益诉讼中,以公益团体为原告固然无须主张其权利受到损害,但为避免滥诉并有效促进诉讼的流程,应陈明被告机关有如何之违法行为;其次,此等事由须为该团体章程所载且经主管部会认可之任务领域;第三,该环保团体须于相关行政程序中,曾表示意见或被拒绝意见;第四,为避免诉讼程序之拖延,若环保团体在行政程序中,得依官方所提供或其所得阅览的资料以观,应有机会而竟未为有关之发言,则应于诉讼程序中即不得再行主张。
参考文献:
[1]谢伟.德国环境团体诉讼制度的发展及其启示[J].法学评论,2013,(2).
[2]陈斌,黄葳.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J].宜春学院学报,2013,(10).
4.中国科技馆团体参观须知大全 篇四
一、开馆时间:周二至周日9:30—17:00。
二、闭馆时间:周一(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除夕、初
一、初二。
三、参观注意事项
1.团体组织者负有该团体参观安全的监护责任。参观前应向团体观众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件。非展品问题引发的意外伤害,中国科学技术馆不承担任何责任。
2.参观人员应遵守中国科技馆安检规定,观众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入馆;请勿穿、带滚轴鞋或滑板进入展厅,防止摔伤或撞伤他人;展厅内严禁吸烟。
3.搭乘自动扶梯时,请站立于右侧黄线以内,严禁追逐打闹、逆行和上下奔跑,儿童搭乘自动扶梯应有成人陪同,以免发生意外。
4.请严格按照说明牌操作展品。请勿在展厅内大声喧哗,爱护展品及公共服务设施,请勿蹬踏展台、攀登展品,严禁穿越攀登护栏、高空抛物。
5.请观众妥善看管自身财物,一旦发生丢失或被窃,可拨打110报警。
6.请观众自觉维护展厅卫生,请勿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7.为了维护中国科技馆的良好社会形象以及观众自身的观瞻,请勿在座椅上躺卧。
8.团体组织者应组织团体统一进、出场馆,观众中途离馆后不得返回参观,遇特殊情况须由团体组织者陪同进出。在参观人流密集时,为确保观众的参观效果和安全,请遵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指挥。
5.太极拳团体协会规章制度例文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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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拳团体协会规章制度
为了更好地履行协会成立的目标宗旨,发展太极拳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本会特制 定以下规章制度,以保障本会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希望全体会员共同遵守。
1、本会将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太极拳运动工作,会长不在或有事可委托副会长代理工作。
2、协会里章程制度的执行,进人、出人、项目活动、组
织比赛、较大项目开支等必须经协会领导集体开会通过(经三分之二)认可,方能执行。
3、协会满五年后将按照章程进行换届选举。
4、凡是与本太极拳运动无关的事项不准进入协会网群交流。
5、有事不能参加练拳和其它协会组织的活动,须在协会网群里告知或电话请假。
6、各家的红白喜事、协会不组织、不参与,会员自己决定是否参与。
7、不准在协会里搞派性、惹事非,做不有利于团结的事,传播与太极拳无关的流言蜚语。
8、会员不得拿与太极拳无关的产品在会员中推销。
9、会员必须接受协会的领导,服从各项活动安排,不得擅作主张。
10、会员中不得骂架打架,有事可请协会领导协商解决。
11、协会里的帐目做到日清月结,每半年公布一次帐目,500 元以下开支由会长批准,500 元以上的须经协会领导集体同意后,方可执行。
12、要求会员要养成良好的自觉的学习和练拳的习性,不懂就问,谦虚谨慎,热情好学,练得好的老会员要戒骄戒躁,多帮多教新会员,实现共同进步。
13、会员必须经常参加练拳和协会组织的活动,一年不交会费,6 个月以上虽请假,但不参加各项活动则视为自动退除。
14、协会和会员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和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15、凡有违反以上条款的协会可劝其辞退或除名。
6.中国质量协会团体标准 篇六
根据全局2011年工作部署,我们于3月1日至4月15日对全区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收费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1年3月1日在全区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全区协会、学会等民间团体共有101家,其类型共有以下几种:一是依附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协会、学会。包括会计学会、建筑业行业协会、水利学会等,有64个,约占社会团体总数的63%。二是依附于乡镇(街道)政府的协会。包括综治协会、治安促进会等,有11个,约占社会团体总数的11%。三是自发成立的协会、学会。包括商会、螺杆行业协会等,有26个,约占社会团体总数的26%。
我们这次调查的主要对象是依附于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协会,共调查28家,占此类型总数的44%。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会费收入。各协会会费收取标准不一,最底为20元/年,最高为70000元/年,会费收入为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二是社会赞助。赞助费从1000元至50000元不等;三是以其他名义如综治费等收取费用;四是服务性收入,如开展咨询服务、环评服务等;五是政府拨款,主要是没有以上三项收入或收入较少的协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只有部分协会章程、制度齐全,收费较为规范,大部分协会存在协会章程老化、票据使用不规范、收费混乱等问题。
1、会费缴纳标准不明确,收费随意性比较大。2003年开始国家对社会团体会员会费实行自主定费,同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规定: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实际大部分协会的章程没有明确会员会费标准,也没有制定相应的会费缴纳管理制度,只是在章程内写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等,没有具体的缴纳标准,会费收缴随意性比较大,收费极不规范。如某乡镇综治协会收取会费最底2000元/年,最高30000元/年,没有规定具体的收取标准;又如某管理协会规定会费每年不少于800元,没有分档计费,也没有最高收费限额。
2、收取社会捐赠(赞助)手续不规范,有强制收取的嫌疑。2007年,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颁布了《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通知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实际所有收取社会捐赠(赞助)的协会都未和捐赠(赞助)人订立捐赠合同,有强制收费的嫌疑;捐赠(赞助)资金使用情况也未向捐赠人公开。
3、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手续不规范,未能按规定明码标价。(民发〔2007〕167号)通知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依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实际个别协会在收取咨询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时未和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在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情况下,也未和服务对象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完全由协会自主确定,有依附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嫌疑;收费标准也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4、自立项目乱收费。(民发〔2007〕167号)通知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实际部分协会在章程规定的收费业务范围以外自立项目乱收费。如某街道综治协会自立项目向会员收取综治费。
5、协会章程老化,未按收费管理形式的变化而修改章程。如某乡镇综治协会按自主定费的形式向会员收取最高30000元的会费,而协会章程仍然是1995年制订的,未做任何修订,其收费管理规定明显和现行的规定不符。
6、领导兼职多,依靠行政影响力进行收费的特征明显。从调查情况来看,大多数社团是政府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的附属机构,其活动主要是围绕主管部门的工作开展,社团对人财物没有自主支配权。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兼职,有些是合署办公。调查的28家社团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局长、副局长担任会长、副会长的有26个,占调查社团数的90%以上,由于领导兼职,公职人员担任社团工作人员,致使大部分社团具有半官方性
质,利用行政影响力进行收费的特征明显。如区质监协会、安监协会等。
二、产生以上不规范收费的原因
1、“政社不分”是社会团体不规范收费行为的主要原因。当前,社会团体管理体制改革进程缓慢,虽说在形式上社团已经与政府部门脱钩,成为独立存在的法人,但实际上和政府部门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许多社会团体是由党政机关发起成立的,仍然由党政机关领导兼任社团负责人,这些社会团体在相当程度上仍是党政机关的延伸和工具,从而导致这些社团能够利用党政机构职能收取费用。
2、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为不规范的收费行为提供了生存空间。目前我国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度滞后,无章可循,《价格法》只规定了行业组织应加强价格自律,没有具体的处罚条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只是对行业协会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条款,而没有规定对其乱收费的处罚条款,所以,对社会团体违规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不足,缺乏行之有效的收费管理和财务监督制度。
3、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自律机制不健全是收费行为不规范的内部原因。首先,一些社会团体规章制度不完善,组织机构不健全。一些社会团体自身的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协会章程等制度不完善,社团领导机构和会员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督,“以人治会”的现象较突出,缺乏有效的自律机制,从而导致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其次,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抵制违规行为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现有专职工作人员对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缺乏了解,法制意识不强,难以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4、对社会团体收费行为监管力度不够给不规范的收费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2003年国家对社会团体收费政策调整后,物价部门对社会团体的收费出现了很长一段时间的监管真空,致使各社团的不规范收费行为愈演愈烈,虽然在2010年我们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的要求对全区部分社团的收费进行了检查,但由于适用法律法规、检查面较窄等原因,对规范我区社团收费行为的作用不大。
三、规范社团收费的对策和建议
1、推进社会团体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政府与社团关系
推进“政社分开”是今后一个时期社团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实际,积极配合国务院纠风办和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要求做好脱钩工作,引导和规范社会团体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分开,尽快摆脱行政依附关系,促进社会团体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加快社会团体的民间化进程。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杜绝社团利用党政机关的行政权利乱收费、强制收费等现象的发生。
2、加强对社团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的指导,促进社团自觉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
针对社团章程老化、收费标准不明确、收费手续不规范等收费问题,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团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指导。一是要求社团按照(民发〔2007〕167号)通知以及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的要求
尽快修订完善协会章程;二是制定明确的会员费收取标准以及会员费收取管理制度,并尽快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三是完善社会捐赠、咨询服务等收取手续,严格按(民发〔2007〕167号)通知规定执行:接受社会捐赠的必须和捐赠人签定捐赠协议,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款使用情况;收取咨询服务费的必须和委托单位或个人签定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收费,并对咨询服务费收取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四是加强对社团收费人员的业务指导,通过举办收费业务培训班等方式提高社团收费人员的业务素质,促使他们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收费政策和规定,抵制各种乱收费行为。
3、完善价格法律法规建设,加强社团收费管理方法的研究。针对现有的价格法律法规缺乏对社团乱收费进行处罚的依据,积极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反映问题,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处罚条款;同时加强对社团收费管理方法的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社团收费管理制度,切实规范我区社团的各类收费行为。
7.中国质量协会团体标准 篇七
一、范围
社会团体开展标准化活动既得有一定的硬件基础,还得有一定的软件基础。这些硬件基础则包括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等;软件基础则包括管理制度、工作规则等。故本标准从团体标准化活动的一般原则、组织管理、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团体标准的编写、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等方面为社会团体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良好行为提供指导。
本标准所说的团体是指社会团体。《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合[2016]109号)明确: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
二、规范性应用文件
为了达到标准整体协调的目的,本标准在涉及术语、团体标准编写原则、团体标准专利政策的制定原则等方面遵守了现行的GB/T 20000.1《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20000.6:2006《标准化工作指南第6部分: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有关条款。
三、术语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中明确指出:“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由此可见,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主体是社会团体,其实施主体也是由市场自主确定。再结合GB/T 20000.1-2014中对标准的定义,本标准给出团体标准的定义是:由团体按照自行规定的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并发布,供团体成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四、一般原则
该标准提供了团体开展标准化活动的一般原则,即: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
开放:开放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是指社会团体的成员资格应向所有方面开放。另一方面是指,对于社会团体开展标准化活动,其所有成员都能参加。
公平:团体成员在其社会团体内享有对本团体事务的参与权。团体成员应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享有其在团体中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包括团体成员在参与团体标准化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透明:由于标准化活动的专业性较强,宜建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社会团体的标准化工作,且该机构的运行规则和程序等都宜通过制度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对外公开,以便团体成员可以及时获知并采取行动。
协商一致:《ISO/IEC指南2:2004》中给出的协商一致的定义是:普遍同意,其特征是对于实质性问题,重要的相关利益方没有坚持反对,同时按照程序对所有相关方的观点进行了考虑并且协调了所有争议。(注:协商一致不必意味着全体一致同意。)可见,社会团体应明确团体标准制定或相关活动的议事规则。这种规则不一定是要获得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但规则应该是基于协商一致的基础。
促进贸易和交流:社会团体可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团体标准,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社会团体在开展标准化活动的时候不应妨碍市场竞争,通过将新技术成果融入团体标准促进技术创新产业化和市场化。
五、团体标准化的组织管理
1. 组织机构
一个组织正常运行,最起码应该具有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1)决策机构
对社会团体来说,其标准化工作应是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内容之一。所以,对于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决策权力应属于社会团体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全体大会等决策机构。
社会团体决策机构对其团体标准化工作的重大事项承担决策功能。这些重大事项可能包括:影响整个社会团体的标准化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发布,社会团体标准化活动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通过,标准化活动中重要人事的任免等。
(2)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是具体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的部门。由于社会团体工作范围比较广,不同领域的标准制定工作各有特色,同时标准化工作又有一些共性的特点。所以,既要在统一的层面对所有标准化工作进行协调管理,又要在不同领域开展具体专业的标准制定工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执行机构一般来说分为两层。
①管理协调机构
标准化管理协调机构主要是负责对整个社会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协调,包括: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管理和协调团体标准化工作,处理有关团体标准化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开展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根据团体标准化工作范围建立相关的技术组织等。
社会团体的标准化管理协调机构形式可能不尽相同,较为普遍的形式是:团体专门成立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还可在标委会下设秘书处、专家咨询委员会等二级机构。
②标准编制机构
标准编制机构主要负责该社会团体标准工作计划的制定,完成具体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一般来说,社会团体通过设立技术委员会来实现标准编制的功能。社会团体标准化工作范围可能较广,技术委员会下又可以分设不同工作组,来实现不同子领域的标准编制功能。
为了保证社会团体开展标准化工作有章可循,社会团体以上机构的成立,包括其组建原则、组建程序、组成、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变更和撤销流程与要求等内容宜通过团体的相关制度形式确定并发布,以使团体成员遵照执行。
2. 工作机制
社会团体在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过程中,要有一定的机制作为保障。
(1)会议的组织
由于团体标准化工作是一个不断协调统一和协商一致的过程。所以在开展标准化工作或制定团体标准的过程中,可通过会议的形式让各方充分进行讨论,以尽可能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关于会议召开的频率、方式、参加人员及组织召开会议的要求都宜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
(2)申诉
尽管团体标准化工作尽量遵循了协商一致的原则,但从协商一致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协商一致并不是一定要获得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故在团体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过程中,难免会有反对意见的存在,为了给反对者提供一个机会阐明自己的反对理由,让决策部门重新考虑反对意见并作出最终决定,宜设立申诉机制。申诉机制中应明确申诉机构的构成和工作机制,包括:申诉权限、申诉内容、申诉程序和要求。
(3)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社会团体在开展标准化工作时可与国内、国外和国际的标准化组织建立联络关系,以充分利用各方资源,促进团体标准与相关标准体系的协调配套发展。
3. 知识产权管理
知识产权的种类很多,标准中可能的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版权和商标。为了促进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团体宜制定并发布其知识产权政策以妥善处理其中可能涉及的专利、版权和商标问题。社会团体的知识产权政策是其制度文件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加入某一社会团体即表示其认可并接受该社会团体的制度,包括知识产权政策。社会团体的知识产权政策也反映了该团体的价值取向。任何组织在加入社会团体之前都应仔细考虑该社会团体的知识产权政策是否与本组织的价值取向一致。
(1)专利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政策宜按照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制定。该标准对于国家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每一阶段可能涉及的专利事务进行了详细规定,是团体标准专利政策的最佳借鉴。
不同社会团体其专利政策可能不尽相同。不论各社会团体如何设计其专利政策,从解决标准中专利问题的角度出发,团体标准的专利政策宜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并符合良好行为的规范。
①团体标准涉及专利问题处置的目标或宗旨。
其专利政策的目标应是:妥善处理团体标准中涉及的专利问题,平衡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的利益,确保团体标准的顺利制定和实施。
②专利信息的披露
对于团体标准制定的不同参与主体,应明确其不同的披露要求。
③许可承诺
对于团体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应获得专利权人基于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条件的许可承诺。
④专利信息的公布
对团体标准中所涉及的必要专利信息,应及时公开标准文本的内容以及其中所涉及专利信息的情况,以便鼓励相关方对团体标准中可能涉及的专利进行披露。
⑤专利转让后许可承诺的存续要求
对于已经向社会团体提交实施许可承诺的专利,专利权人在转移或转让该专利时,应事先告知受让人该专利实施许可承诺的内容,并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实施许可声明的约束。
(2)版权
很多运行良好的标准化组织,其制定的标准被市场广泛接受。这些标准组织通过出售标准文本能获得较大的收入。为了促进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传播,规范团体标准的使用,社会团体宜制定并发布团体标准的版权政策。
不同社会团体的版权政策也不尽相同,但从解决团体标准版权问题的角度出发,团体标准的版权政策宜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并符合良好行为的规范。
①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属主体,相关版权的处置规则、程序和要求
一般来说,团体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都会要求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团体所有。
②团体标准公开的程度和范围
社会团体可以自行决定其制定的团体标准文本公开的程度和公开的范围。目前,大多数的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布了其团体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社会公众可以从平台上获取团体标准的基本信息,并通过联系团体来获得标准文本。
③起草人和团体成员关于版权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来说,为了避免日后对标准版权的争议,社会团体会要求团体标准的起草人将其版权渡让给团体。
④团体标准出版物的使用和销售
社会团体通过与出版单位签署出版协议来明确团体标准的销售和使用范围。
⑤第三方使用和销售团体标准的原则、程序和要求
社会团体也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来销售和使用团体标准,从而扩大团体标准的实施范围。
(3)商标
为了扩大团体标准的影响力和树立团体标准的品牌效应,团体可将团体标准的标志注册为商标。
4. 团体标准的编号与文件管理
(1)团体标准的编号
根据《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团体标准编号宜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团体代号由各团体自主拟定,宜全部使用大些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不宜以阿拉伯数字结尾。为了避免团体代号的重复,社会团体在制定团体标准之前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对拟使用的团体代号进行查重。
(2)文件管理
团体在开展标准化活动过程中,可能形成各种文件。这些文件是保证团体标准化工作有效运行的重要工具。社会团体宜通过建立文件管理制度,明确文件编号规则、归档要求以及存档的时限要求等内容,以便及时有效地处理、传递和保管这些文件,为团体标准化活动提供适用的信息。
团体标准化工作中涉及到的文件包括:
①制度文件:主要包括团体章程、标准化机构管理运行文件、以及各类标准化工作制度文件。
②团体标准化文件及草案:指由团体正式发布的团体标准、其他标准化文件以及这些团体标准化文件制定过程中的阶段性文件(如团体标准讨论稿、征求意见稿等)。
③工作文件:指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形成的除团体标准化文件及草案之外的其他文件,例如项目提案、编制说明、反馈意见、意见汇总处理表、会议纪要等其他记录团体标准制定流程的文件。
六、团体标准制定程序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可以说是团体开展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为了保证在制定团体标准过程中的程序一致性,社会团体宜通过制度文件的形式把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确定并发布出来,以便所有团体成员遵照执行。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应符合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为了确保团体标准的制定符合以上原则,制定程序宜包括以下关键环节,并且在每个环节都要明确其工作内容、工作主体、工作期限、进入下一阶段的条件等。
1. 提案
提案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标准编制机构接收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对项目提案进行评估后形成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并上报管理协调机构。
为了体现开放、公平、透明的原则,此阶段应明确提案的主体。只要是积极参与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团体成员都应具有提案资格,甚至可以将提案资格扩大到所有对本社会团体感兴趣的所有个人或组织。当然,项目提案应进行合理的评估。一般来说,由负责该团体标准的标准编制机构按照一定的评估规则进行评估。评估规则应符合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项目提案经标准编制机构评估符合要求后形成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方可上报管理协调机构。
2. 立项
立项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管理协调机构对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团体宜在全体成员范围内通报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以便成员参与标准编制工作或发表意见。鼓励团体通过合适的渠道向社会公布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此阶段应注意,对于经标准管理协调机构审查后认为符合要求的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也宜对社会团体的全体成员进行公开,最好是向社会公开,以便听取相关方对团体标准项目计划的意见。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团体标准制定的开放、公平和透明的原则。
3. 起草
起草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标准编制机构对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分析、实验和验证等,确定标准技术内容,不断讨论和完善,形成拟用于征求意见的团体标准草案。
通过立项阶段对标准制修订项目充分的公开,可以吸引尽可能多的感兴趣方参与团体标准的制定,从而保证标准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4. 征求意见和审查
征求意见和审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标准编制机构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协调,从技术角度进行审查后,经过协商一致或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给出结论。团体标准宜在全体成员范围内征求意见。鼓励团体通过合适的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过起草组起草形成的标准征求意见稿,还应进一步通过公开渠道进行公布,以便听取更多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这样也会促进标准的实施。
5. 通过和发布
通过和发布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标准化决策机构按照议事规则通过团体标准,并予以公开发布。团体在发布团体标准的同时,宜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团体标准的基本信息。
由于目前团体标准的出版发行还不成熟,而且我国具有影响力的社会团体还不多。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团体标准的情况,宜借助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团体标准的基本信息和主要技术内容,以便促进团体标准的传播和实施。
6. 复审
复审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标准编制机构根据技术发展、市场需求,对已发布的团体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并给出复审结论。
团体标准应具有快速响应创新的特点。故对团体标准的复审应及时。
七、团体标准的编写
在编制团体标准前宜充分搜集相应标准化对象的国内外标准、技术法规、技术发展趋势文献、科技文献等参考资料,明确标准的编制目的、范围和内容框架。
团体宜按照GB/T 1.1制定统一的标准编写规则,包括团体标准的结构、起草表述方法、格式等内容,以提高团体标准的适用性。团体在编制团体标准时,结构宜参照如下体例:封面;目次;前言;引言;标准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技术要素;附录(规范性、资料性);参考文献;索引。
团体标准编写中涉及如下方面的内容时,宜遵守相关基础通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准化原理和方法;标准化术语;术语的原则和方法;量、单位及其符号;符号、代号和缩略语;参考文献的标引;技术制图;技术文件编制;图形符号;极限、配合和表面特征;优先数;统计方法;环境条件和有关试验;安全;电磁兼容;符合性和质量;环境管理等。
标准编写给出了团体编制团体标准的总体原则和指导。相应标准化对象的团体外标准是团体考虑制定本团体标准必要性和主体内容的重要参考。
八、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
团体宜利用培训、论坛、媒体等技术交流与传播途径宣传和推广团体标准。适宜时,团体宜建立基于其团体标准的合格评定制度,制定有关合格评定方案、符合性标志等合格评定制度文件以及相关技术文件,制定过程宜吸收合格评定机构的参与。
8.中国质量协会团体标准 篇八
2011年11月5日,Wilson中國龙全國业余网球团体赛总决赛在浙江宁波鄞州网球中心盛大举行。这项赛事由中國网球协会主办,Wilson冠名,上海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程运瞢,北京中网泰尼斯体育发展中心全程支持。Wilson中國龙全國业余网球团体赛是中國网球协会为倡导全民健身、普及网球活动和推动业余网球水平的提高而鼎力打造的全國性业余网球团体赛事,以新颖的赛制、严密的组织、健康的形象、丰厚的奖品以及覆盖广泛的参赛区域,在中國草根网球圈掀起一股不小的网球热潮,受到了全國业余网球爱好者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从2010年成功创-办以来,足迹遍及全國,成为目前國内最大型的业余网球团体赛事之一。
从今年5月10月,Wilson中國龙全國业余网球团体赛走过全國七大赛区(青龙赛区-成都、紫龙赛区。北京、金龙赛区-上海、黄龙赛区-西安、银龙赛区-口乎卡口浩特、白龙赛区-武汉、红龙赛区-广州,原定的黑龙赛区一沈阳因故未能举办)、八座城市(除了以上7座城市,新增了一站郑州抢位赛)的漫长历程,吸引了220支队伍、1,484名球友参赛,超过3,000人现场观战。终于,在深秋的宁波鄞州迎来了丰收的时刻。
按照既定规则,每个赛区的前两名获得参加宁波总决赛的资格。然而时值年末,由于时间和经费等问题,部分获得总决赛资格的队伍未能如约而至,令主力‘方颇为遗憾。不过最终,仍有来自全國各地的11支代表队、70余名选手参加了本次总决赛冠军的角逐。他们是来自四川的嘉熙队、北京的宽腾一博德维队和颐方园队、宁波的鼎峰队和鄞州惠风队、武汉的潇潇队和财政队、西安的西安银行队、内蒙古的政府采购中心队、郑州的华联通队、广州的华狮队。
在难以言喻的激烈竞争之后,西安银行队和东道主宁波鄞州惠风队间进了决赛。决赛开始时,时针已经指向了晚上八点半。从早上9点开打经过了一天疲惫的比赛之后,决赛双方队员们还得为终极荣誉展开殊死搏斗。好在决赛队的成员们都年轻力壮,体力不是问题。不过关键时刻,谁也不愿意眼看煮熟的鸭子飞了双方对每一分、每一局的争夺都非常投入。不论是场上比赛的队员,还是场边加油助威的队友,都十分专注在比赛中。期间还有队员因为太看重比赛结果,对自己要求过高,在击球失误之后怒摔球拍的表现。
也许是地利的因素,最终本土作战的宁波鄞州惠风队在三场两胜制的决赛中笑到最后,大比分2-0击败对手,捧得最后的冠军奖杯。获得冠军之后,惠风队的队员们都乐开了花,因为他们将获得由Wilson提供的超级大奖——总价值约20万元的2012年澳网免费观光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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