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化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办法

2024-07-15

集团化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办法(精选2篇)

1.集团化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办法 篇一

辽宁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职业

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监测工作,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确保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监察部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安全生产部联系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检测和评价。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一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四条 安全监察部应有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管理工作,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具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安全监察部应根据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确定的职业危害检测点,绘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

第六条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检测地点或岗位,应该适当增加检测次数。

第七条 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三年

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第八条 当作业场所、生产过程、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辨识评估。

第九条 安全监察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场所及时整改。

第十条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噪声、热辐射、电离辐射、六氟化硫等危害因素。

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部应及时将监测、检测与评价的结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

第十二条 安全监察部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提出的问题组织整改工作,各项问题都要落实责任人。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并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应立即停止作业,在治理达标后方能开始作业。安全生产部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问题,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对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要进行重点监督管理,提前对作业点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安全监察部应将检测结果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并对检测结果数据及时分析,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参照。

第十六条 安全监察部应制定检测、评价计划和经费预算,检测、评价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山西新能源公司各生产部门(风电场)。

第四条 公司各生产部门(风电场)要安排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第五条 具体内容:

1.配备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设备,对配电室、密闭空间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做好详细记录。

2.监测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3.每月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和生产副总经理签字后,建档备案。

4.生产部门(风电场)检测人员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生产部门(风电场)安全主管做相关记录。

5.每月由生产部门(风电场)安全主管组织人员对风机作业点进行一次噪声检测,并做好相关及记录。

第六条 对检测发现的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第七条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表必须经过生产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制定并解释。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集团化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办法 篇二

我矿主要从事煤炭生产,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煤尘,在此环境下,作业工人长期接触煤尘,会引起尘肺、煤肺等职业病。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特制定工作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本矿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是生产性粉尘,其主要为采、掘工作面和运输设备转载点处产生的煤尘、岩尘等。

二、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

(一)粉尘测定制度及要求

1、粉尘测定工作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MT79-84《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方法》等各项国家和煤炭企业的规定进行工作。

2、测尘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按照规定,认真操作和填写测尘内容,准确无误地做好统计、计算工作,如实地将测尘结果上报有关单位和领导;有权监督井上、井下防尘措施的执行情况,对于违章作业者,有权及时制止,责令整改,或者上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3、测尘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井下工龄,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工作,上岗后不准随意调动。

(二)矿井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检测每月测定1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三)对危害因素监测取得的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对超标的危害因素,提出改进及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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