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内监督制度

2025-03-07

学校党内监督制度(精选7篇)

1.学校党内监督制度 篇一

党内监督制度的十大特色

2004-12-7 9:36:01 来源:海安县机关党工委

日前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规定了十种党内监督制度,它是整个条例的精华所在。围绕这十种监督制度的特色内涵与技术应用问题,中央党校党建部张希贤、李俊伟等同志,撰写了一组文章,本刊现分两期予以发表,供大家在上党课时参考。

——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特色

-张希贤

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首先规定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党内监督制度。

马克思主义政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民主集中制既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领导制度。因此,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是判断一个政党是不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我们党把“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列为党内各项监督制度之首,正是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这一本质特征。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在80多年的奋斗历程中,一直在为贯彻民主集中制而进行艰辛的探索。1948年健全党委制时中央就明确指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可偏废”。此次颁布实施的条例,进一步规定了在党的领导工作中,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民主集中制。它要求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大事先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民主基础上的正确集中,然后各委员分工负责,齐心协力、共同抓好全党的工作。对党内监督来说,主要是监督各级党委是否认真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领导制度。党的领导,主要有两项常规性工作:一是做决策,二是用干部。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就是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大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党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分管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党委的集体领导。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首先是党的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应带头模范地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实行集中,积极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其次是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认真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第三是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的科学和民主。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第四是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不得离开领导班子大多数由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

在具体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中,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会上与会前酝酿阶段,各党委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同时,对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有一个关于重要事项的表决与表决方式问题。对此,条例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在党的领导工作中,各级领导班子必须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如有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按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如“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央把“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列为党内各项监督制度之首,目的就是通过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特征,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日益增强党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所以,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坚持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质特征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党内监督制度。

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党员监督与党代表监督相结合

-李俊伟

在日前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规定了“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的党内监督制度。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鲜明地贯彻了十六大精神,它旨在通过完善党的委员会制度和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党员监督与党代表监督的有机结合。具体分析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可以从五个层面看出党员监督与党代表监督有机结合的制度特色。

第一,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政治局会议情况的通报和报告,利于全党对中央工作的监督。《条例》规定:“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通报的形式和范围中央依具体情况而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政治局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否科学和民主,是否全面深刻地反映了中国的国情,地方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的具体情况如何,需要全党的每一位共产党员充分行使党内监督的民主权利,及时向党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如果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这样,中央向全党通报,每位共产党员都有权向党组织和中央谏言献策,全党的监督就会逐步发挥出巨大的优势。

第二,党的地方委员会会议情况的通报和报告,利于各地共产党员充分行使党员的党内监督权利。此次《条例》分两个层面对党的地方委员会做出制度性规定:一个层面是“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另一个层面是“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党的地方委员会除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外,把党委会会议情况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进行通报、向本地区党组织和党员进行通报,利于各地共产党员监督各地党委对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便于校正各地党委的某些不当行为和决策。

第三,向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既是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党员监督与党代表监督有机结合的一种可行形式。此次《条例》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和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大会代表都回到了原单位工作。对于由他们投票选出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代表有权了解有关决策及其他重要情况,有权按照有关规 3 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具体的监督工作应该是依据通报和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本地区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各地、各行、各业的实际情况,征求所在单位、所在地区的党员和群众对有关决策和重要情况的意见,然后综合这些意见,反映给由他们投票选出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这样,就会使普通党员的监督和党代表的监督有机结合,从整体上发挥党代表监督的优势。

第四,此次《条例》从制度层面上规定了保证党员和党代表行使监督权利的具体实施办法。条例规定了党员和党代表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即:有权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有权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对于党员和党代表的监督意见,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规定,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社会稳定等有关问题。“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当把材料报到上级党组织后,如上级党组织“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如实报告做出了明文规定。《条例》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关于什么是个人重大事项,它有哪些具体的内容,中央将做出另行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主要是要自觉接受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可以使个人的报告和党组织掌握的党员与人民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相互印证,从而全面了解干部,使干部的领导工作和执政活动有效地处于党员的监督之下。

三、述职述廉——

会内监督与会外监督相结合

-党建原

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把党的各级核心领导层的报告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作为一项重要的党内监督制度,纳入了党规党法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化建设中,从而构成了会内监督与会外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特色。

所谓会内监督,是指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委员会核心领导层行使党内监督的职责。在关于报告工作的制度中,《条例》对党的各级核心领导层规定了四方面内容:第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中央政治局的工作进行监督。第二,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全体会议对中央纪委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第三,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其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地方各级党委全体 4 会议对党委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地方各级纪委全体会议对纪委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第四,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其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党的基层委员会全体会议、基层纪委全体会议分别负有对基层党委常委会和纪委常委会进行监督的责任。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是十六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作出的一个创新举措。上升为制度,此次扩展到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其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整体优势和整体监督作用。

所谓会外监督,是指党的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活动,不仅要接受所在委员会的监督,还必须扩大范围,接受委员会以外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对党的领导干部和部门、机关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条例》明文规定:“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这实际上包含了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个层面是中央各部门(如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等)、直属机构(如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等)、派出机关(如中央驻港、澳办公室等)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或党委(如国家各部委、国家重点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等)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应是面对各机关全体职员或超出部门领导班子人数相对扩大范围的述职述廉,以便接受更多的党内监督;第二个层面是地方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主要是党委常委、纪委常委成员)的述职述廉,其参加听述的人数,也应当超过两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人数,在尽可能大的范围接受党员干部和普通群众的监督;第三个层面是地方党委工作部门(如组织部、宣传部等)、直属机构(如政策研究室、地方党史研究室等)、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或党委(如政府各部门、高校等)的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也应是面对各机关全体职员或超出本单位领导班子人数相对扩大范围的述职述廉,以便接受更多的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

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应主要陈述届中和届满时间内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表现情况,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在党的领导干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党的组织部门应当结合当年的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这样,使领导干部不仅接受党组织监督,还接受本单位、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以便于日后的领导工作更好地既对上负责,更对下负责。

关于党的基层干部的述职述廉,《条例》规定: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党外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基层干部的述职述廉,应主要陈述一年中的工作情况,重点应为:(1)工作中的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情况;(2)密切联系群众与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情况;(3)干部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在党的基层干部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同时,应把党内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与党外人民群众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相结合,综合两方面的评议和测评结果,分析基层干部的成绩,分析存在 的缺点与问题,进而对基层干部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帮助基层干部健康成长。

四、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与民主监督相结合

-袁礼富

民主生活会是我们党的一个独特政治特色,依据新的时代发展要求,把民主生活会和民主监督相结合,进而作为一项党内监督制度写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人与时俱进的一个创新举措。

中国共产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其他特殊的政党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因为长期以来我们党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了上述这些基本原则,所以党的民主生活会总体上一直比较成功。通过各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大家畅所欲言,心平气和而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刻地总结经验教训,仔细地研究每一步工作,从而有力地推动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不断前进。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中央把党内的民主生活会作为一项党内监督制度,写入了《条例》。关于民主生活会的制度建设及目的,《条例》指出,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党内的民主生活会,达到统一思想,改进干部工作作风,加强党内监督,增进团结,提高我们党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的目的。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自己所在党支部的支部生活会的双重组织生活会。

关于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建设,中央确定采取党内民主生活与党内外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办法,以确保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具体地讲,各级领导班子应努力做好五方面工作:

第一,明确主题。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本企业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现代化建设、勤政廉政、依法执政、依法办事、民主集中制、干部队伍建设和党性党风党纪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实事求是地确定,以达到统一思想认识、研究解决问题的目的。

第二,充分准备,认真开会。为保证民主生活会质量,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在召开民主生活会之前,应当提高认识,认真对待,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召开会议时,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民主监督意见,负责任地做出检查或说明,积极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毛泽东同志曾经讲过:“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 6 产党就最讲认真。”因此,认真负责精神是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保证。

第三,明确主要领导人责任。为认真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条例》规定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两方面具体责任:其一是负责开好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开得好与坏、成功与否,“一把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必须仔细准备和认真组织会议。其二是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问题提了一大堆,会议开得很成功,剩下的就是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领导班子的“一把手”此时必须认真地承担起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以确保民主生活会的真正质量。

第四,上下结合,加强民主监督。为确保民主生活会制度的认真实施,《条例》规定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便党内外对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实施广泛的民主监督。同时,依据《条例》规定,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党组织应当依据实际情况,针对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和一般问题给予个别解答和面上的情况通报。

第五,明确上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监督职责。为加强民主生活会的制度化建设,《条例》明确规定了上级党组织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负的监督职责。关于上级党组织的监督职责,《条例》规定: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关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职责,《条例》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以指导下级领导班子开好民主生活会。

2.学校党内监督制度 篇二

一、关于党内监督体制的设想

在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 列宁就已经意识到:在由少数先进分子代替人民管理国家的情况下, 如不特别注意, 就可能出现共产党员蜕化变质的危险。因此, 他主张加强对党的干部和苏维埃工作人员的监督, 建立并不断健全党和国家的监察制度。

1920年9月, 根据列宁的提议, 俄共党的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决定建立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按照列宁的设想, 党内应建立党的领导层、党员群众和专门监督机构三个支点的监督体制。党的专门监督机构与党的领导层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是, 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并向其报告工作、对其负责;各监察委员会的决议, 本级党委会必须执行, 而不得撤消。遇有不同意见时, 或举行联席会议解决, 或提交上级监察委员会解决, 或提交同级代表大会解决。党的专门监察机构与党员群众的制约关系是, 党的专门监察机构由党员群众的代表机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因此, 它是党员群众的代表机构授权的, 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制约。而党的专门监督机构又通过执行党的章程、决议, 监督制约党员群众。三者构成一种循环监督、制约的体制。党员群众可以向党的监察委员会提出对党的领导层的控告;党的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党员群众的代表机构提出对党的领导层的控告;党的领导层可以向监察委员会提出党员群众和下级组织的违纪情况, 要求查处, 也可以向党员群众的代表机构提出对党的监察委员会的控告。这种监督体制, 不仅能制约党员群众, 而且能有效监督制约党的领导层和党的监督机构。应该说, 这是一个较科学的党内监督体制。

二、关于党内监督机关的地位

列宁认为, 党内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党的最高执行机关是中央委员会, 党的最高监督机关是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相互平行, 各自独立地履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赋予的任务和职能。党委和监委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没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监委直接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 而不是向党委负责。各级监委享有同级党委相同的地位和权利, 不受同级党委的管辖。监委的决议同级党委必须执行, 而不得撤消。监委与党委如有不同意见, 可将问题提交监委与党委的联席会议解决, 如果联席会议不能解决, 则提交党的代表大会解决。

列宁主张, 监委委员享有同级党委委员的一切权利。为了便于发挥监委的作用, 监委委员不得由同级党委委员兼任 (党的代表大会决定的除外) , 监委委员也不得兼任其他行政职务, 任期未满不得调任其他工作。列宁曾建议“代表大会从工人和农民中选出75~100个新的中央监察委员。当选者也像中央委员一样, 应该经过党的审查。因为他们也将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利”[1]。“监察委员会委员有权出席本级党的委员会和苏维埃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以及本级党组织的其他各种会议, 并有发言权”[2]。“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全体委员和候补委员都参加全俄代表会议并有发言权”[3]。

三、关于党内监督机关的职权

列宁认为, 为了使党内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党内监督机关必须有相对的独立性, 能够独立负责地行使党内监督的职权。列宁提出, 中央监察委员会须派人参加中央政治局会议, 有权检查政治局文件。列宁要求, “在准备政治局会议方面订出更严格更负责的制度。中央监察委员会应有一定人数的委员出席这种会议”, “出席政治局每次会议的中央监察委员会, 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 应该‘不顾情面’, 要注意不因任何人的威信而妨碍他们提出质问, 审查各种文件, 并且总要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和使问题处理得非常正确”[4]。“中央监察委员会必须在自己主席团的领导下, 有系统地审查政治局的一切文件”[5]。

当然, 列宁也曾考虑到, “一种可能出现的反对这个计划的意见:检查人员太多, 监督太多”[6]。“这种反对意见认为我提出的改革办法只会造成混乱, 他们说中央监察委员会将徘徊于各机关之间, 不知道该到哪里去”[7]。但列宁认为采取这种措施的好处是, “我们中央委员会里出于纯粹个人情况和偶然情况的影响就会减少”[8]。

列宁对党内监督机关的质询权也很重视, 主张监察委员会有权向任何人提出质询, 而不受任何威信的妨碍。监察委员会的决议, 本级党委必须执行, 而不得加以撤消。这样党内监督机关的权力就大大增强了, 使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就能有效地进行下去。

四、关于党内监督机关的人员素质

列宁非常关注党内监督机关的自身建设, 对从事专门党内监督工作的人员, 在政治业务素质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列宁认为“监察委员会应当由党内最有修养、最大公无私并能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9]。“我们吸收来当中央监察委员的工人, 应当是无可非难的共产党员, 我想, 为了使他们学会工作方法和掌握工作任务, 还应该对他们进行长期的培养”[10]。在选拔党内监督机关的干部时, “要经过特别的审查, 看他们是否忠实, 是否了解我们国家机关的情形, 同时还要经过特别考试”[11]。

列宁还主张对从事党内监督工作的人员要经过严格选拔, 把真正优秀的干部选拔充实到党内监督机关中去。“挑选真正品质优秀的干部 (无论是共产党员, 或是各种国家管理部门和经济部门的专家) , 是保证工农检查院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取得成就的极重要条件。代表大会建议所有党组织选派最优秀、最熟练的人员到工农监察院和监察委员会机关去工作。所有组织应当协助这些机关挑选优秀的经过审查的专家, 在调他们去做改善国家机关的工作时, 应当给他们更好的生活条件, 而不是更坏的生活条件”[12]。

对于怎样挑选优秀的干部来从事党内监督工作, 列宁提出重要的选拔方式是考试。列宁说, “我们必须用完全特殊的办法, 经过极严格的考试来挑选工农检查院的工作人员”[13]。列宁还提出“成立一个委员会来草拟工农检查院录用工作人员以及中央监察委员会挑选预备委员的考试大纲。……同时还要成立一个筹备委员会来选拔能够充当中央监察委员的人”[14]。列宁主张党内监督机关的人员应该是各方面人才的复合体, “我相信现在在各部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中, 在我们苏维埃大学生中, 能担任这项工作的人是绰绰有余的。事先排除某一种人未必是正确的。最好是使这个机关有各种各样的人员, 使我们需要在拟定候选人名单时下一番功夫。举例来说, 假定组成这个新的人民委员部的人员是一个模子的人, 譬如都是官吏型的人, 或者没有鼓动员一类的人, 或者没有善于交际或深入他们不太熟悉的群众中去的人等等, 那就槽糕透了”[15]。

列宁对从事党内监督工作干部的待遇, 也有仔细的考虑。列宁主张“要给他们很高的薪金, 使他们完全摆脱目前工农检查院官员们的真正不幸的 (如果不说得更坏的话) 处境”[16]。“应当给他们更好的生活条件, 而不是更坏的生活条件”。“只有最大限度地精简工农检查院工作人员的数量和提高他们的生活条件, 才能挑选到品质优良的工作人员去做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查院工作。因此, 代表大会向中央委员会和最高苏维埃机关提出一项任务:保证工农检查院所有机关 (包括地方机关) 有足以安置工农检查院和监察委员会的职务和工作人员的经费, 使他们的生活条件绝不次于他们所调查和检查的机关”[17]。

五、主张党政监督机关合并

十月革命胜利后, 列宁首先对国家行政监察机关进行了改造, 把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 (1918年成立) , 改组成为工农检查院 (1920年2月) 。当初工农检查院主要承担国家行政工作, 其重点任务是对经济机关和管理机关进行监督。后来列宁认为一个无产阶级执政党, 还必须有自己的党内监督机构, 来执行党内监督任务。于是, 1920年9月, 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这时, 党内监督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并存, 分别负责党内监督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这种体制运行两年后, 列宁发现其中存在不少问题:“说句老实话, 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现在没有丝毫威信。大家都知道, 再没有比我们工农检查院这个机关搞得更坏的机关了……一个人民委员部, 如果工作马马虎虎, 并且得不到任何人的信任, 说话毫无威信, 那又何必组织它呢?”[18]于是, 列宁提出将党内监督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合并, 组成一个新的、符合无产阶级执政党需要的监督体制。1923年初, 列宁在口授的向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的建议中, 明确提出组成一个既能监督党内事务, 又能监督国家行政事务的新机构。列宁提出:“我建议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采纳下面这个以特殊方式扩大我们中央监察委员会为基础的改组计划。……而这个中央监察委员会要根据下述条件同改组过的工农检查院的基本部分结合起来。”“据我看来, 把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结合起来, 对于两个机关都有好处。一方面, 工农检查院因此就能获得很高的、至少不亚于我们外交人民部的威信。另一方面我们的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 就会完全变成党的最高代表会议”[19]。

列宁逝世后, 俄共接受了列宁的建议, 将党内监督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合并起来, 合并以后的党政监督机关的权力大大地增强了。这个机关不仅可以检查党内问题, 还可以检查行政机关的问题, 有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党政机关。

到了斯大林时期, 列宁创建的党内监督体制逐渐被废止, 党内监督机关的地位和权力不断受到削弱。联共 (布) 十七大撤消了工农检查院, 将原来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的中央监察委员会, 改为中央委员会下属的中央党的监察委员会。但名义上仍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联共 (布) 十八大改为由同级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由同级党委领导, 并按同级党委的指示工作。联共 (布) 十九大规定, 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只是检查党员和预备党员遵守纪律的情况, 处分违反党章、党纪和共产主义道德的党员等。

斯大林的这些调整, 中断了列宁创建的比较科学的党内监督体制, 大大削弱了党内监督工作, 给国际共运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第一, 斯大林本人得以集权专断, 排除集体领导, 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 脱离党和群众的监督, 造成了严重的错误, 使社会主义蒙受了巨大损失。第二, 世界上执政的共产党, 受到斯大林监督体制的影响, 很多国家没有搞好党内监督工作, 尤其是没有解决好对党的领袖的监督问题, 导致个人崇拜现象和重大决策的失误, 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有的甚至断送了党的命运。第三, 斯大林监督模式的长期延续, 使人们淡忘了列宁关于执政党党内监督的思想, 导致很多执政的共产党忽视建立科学的党内监督体制。第四, 斯大林监督体制不利于党内监督, 容易导致个人崇拜和集权专断现象。久而久之, 还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似乎这种模式是共产党固有的。

摘要:如何搞好党内监督、增强其有效性, 是共产党长期执政需要解决好的重大问题。本文着重阐述了列宁在共产党执政初期, 对党内监督体制、党内监督机关地位、党内监督机关职权等的一些设想与探索。

3.学校党内监督制度 篇三

[关键词]民主党派;监督制度;建设研究

前言

根据周平主编的《政治学导论》可知:“政党是具有共同利益的特定阶级或者阶层的代表,通过谋取政权和执掌政权等共同行动,实现其共同的理想和目标而结成的具有明确纲领和章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以及具有一定群众基础的政治组织。”作为政党,手中必然握有一定的权力,然而,有权力的地方必然会滋生腐败,于是党内监督制度应运而生。对于民主党派而言,党内监督制度的形成,不仅体现了其党派参与公共决策的水平和能力,也促进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健康发展。

1、民主党派现行党内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1.1民主党派组织纪律松散

民主党派作为一个参政党,本身带有强烈的“民间”色彩,因其组织活动一般在业余时间举行,其成员大多把党务工作当成是一种兼职甚至消遣,部分成员不参与组织活动情况的现象时有发生,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只能是避重就轻的处罚一下以示公正。由此可见,民主党派的约束力并没有中共的记录约束有力度,导致成员无组织无纪律。其次,民主党派进行决策时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无据可循令很多事务杂乱无章。如在实际操作中,全委会议被被常委会议取代,常委会议又被主委会议取代等等不良现象,全部都揭示着民主党派内部的弊端和问题。民主党派的选举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弊端,最初的民主党派是以追求民族和平,实现国家解放为目的而创建的,实行的是民主推荐制度,然而由于结果不公开,被有心人利用,当作进入政治层面的一个跳板,使群众对民主党派的公平公正性产生了怀疑,从而对民主党派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1.2党内监督体制不完善

因民主党派自身的特性,其内部的监督措施主要以批评和建议为主,并没有一个严格统一的制度规定,造成了相关工作人员的懈怠,违法乱纪现象不可避免。而且由于民主党派一直对本党人员采取以思想教育和预防为主的内部监督措施,缺乏作为一个党派应有的果断决策力和判断力,很有可能会出现奖罚不明的情况,因此造成的人员流失也是该党派的一大损失。其次,我国民主党派的领导体制是双重从属制,其部门管理比较混乱,致使工作人员对国家中大决策反馈不及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党内成员间的的效果。

2、加强民主党派党内监督制度的措施

2.1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大力推行差额选举的意识

作为一名合格的民主党派人士,本身要有着一种舍己为公的责任感,良好的道德修养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就目前情况来说,领导班子成员的神秘化是阻碍党内监督制度实行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加强民主党派党内监督制度,首先要在选举过程中实现透明化,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党派权力的实行受到广泛的监督。差额选举的实行则巧妙的解决了这一难题。所谓差额选举,就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不等额选举,这一举措的实施为选民实行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充分体现了广大群众的意见,保障了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权利,有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通过对党内领导班子选举的公开化,有效的完善了民主党派党内监督制度,提升了民主党派在群众中的形象。

2.2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形成全面的监督体系

2012年11月通过的十八大党章总纲中要求,“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由此可见,加强党内监督制度体系的完善已刻不容缓。针对民主党派现有的监督体系漏洞,首先要设立一个有组织有纪律的监督系统,形成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的监督体系,从基层到中央对党派成员进行层层管理和监督。其次,民主党派可与检察院和法院联合,组织党派成员进行学习交流,深化成员的思想,以完善民主党派的监督制度。同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是党中央借鉴历史经验,结合新时期党的建设实际,从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战略高度做出的重大决策。

3、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起了重大作用。为了使民主党派能更好的发挥其职责,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制度势在必行。民主党派应加强党风建设和党内监督制度的完善,维护党内的公平正义,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为推动社会主义和谐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公茂虹.加强中国共产党核心价值体系建设[J].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13(01)

[2]干以胜.不断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J].中国监察,2012(12)

[3]莫勇波,张定安.制度执行力:概念辨析及构建要素[J].中国行政管理,2011(11)

4.落实党内监督制度的情况 篇四

作者: 龙凤镇 发布时间: 2011-09-30

在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的客观需要;是践行党的宗旨、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和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推动我镇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实现转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方针和执政方式,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进一步规范从政行为;发扬党内民主,增强党组织工作权和监督权,提高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党内监督,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党员和群众可以直接行使的民主权利,为实现“再造一个新龙凤”奋斗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政治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学会用新的实践经验来完善和发展其各项具体制度,确保制 开的首要前提。

2、坚持依法依纪。按照党章和党内制度条例要求,在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明确公开内容和党务公开的重要保障。

3、坚持真实公正。尊重落实党员主体地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不务公开的基本方针。

4、坚持服务发展。紧紧围绕服务发展、服务民生要务,充分调动基层党员群众在转型跨越发展中建功务公开的根本目的。

5、坚持注重实效。科学把握党务公开的共性要求和个性特点,坚持从实际出发,既要方便党员群众知党务公开的目标要求。

6、坚持积极稳妥。既要积极推进、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又要科学安排、规范操作、有序实施,在研提高,这是实施党务公开的主要手段。

三、工作步骤和目标任务

1、学习动员阶段。2011年6月30日前,各支部要完成3个工作:一是召开动员会,组织学习党务公机构;三是从支部分别确定1名党务公开发言人和联系人,从党代表、老党员中选聘若干名监督员。

2、组织实施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完成5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结合实际,在调查摸底和广录;二是制定相应的公开制度,主要包括党内通报、党内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党内事务公开咨询党务公开责任追究、考核评价等;三是合理确定公开范围和时限,严格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按照目录内进行反馈;五是资料的归档整理。

3、监督检查和验收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各支部对党务公开的程序和各环节工作进行一次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形成自查报告。其次要培树典型,积极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做好对外宣传。

4、整改提高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一是对自查阶段发现问题和基层党员群众反映集中的案,明确目标和效果,确保实效性;二是完善修订相关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三是镇党委将党务公开工作纳公开及时、程序严格、内容丰富、形式灵活多样、群众评价高的支部予以表彰。

四、党务公开的内容

根据党内法规要求,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公开。公开的1、党组织基本情况。本级党组织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的设置及主要职责;党组织领导成员基本情况、主集中制、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制定的重要制度和规定;党员基本情况等。

2、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本级党组织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位(企业)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决策及执行情况;党组织任期目务及完成情况;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政策及落实情况等。

3、思想建设情况。本级党组织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活会情况,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党建主题活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计划安排及实施情况等。

4、组织建设情况。基层组织建设主要活动及开展情况;本级党组织机构调整、换届选举情况;党员发选情况;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党务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等情况。

5、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党员干部选拔任用、后备干部培养、考核奖惩、党内各类先进评选表彰,干

6、服务群众情况。领导干部联系帮扶群众,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帮助群众和党员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为,着力解决涉及民生突出问题情况;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情况;维护党员群众权益,办理、况。

7、反腐倡廉建设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情况;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民主则》等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领导干部落实党内监督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等

8、其它应该公开的事项。包括党员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不涉及党内秘密的党内其织要求给予公开。

五、党务公开的程序

党务公开工作在程序上应力求规范、有序、到位,接受群众监督,吸纳群众意见,争取群众支持。要民主讨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基本程序,将党务公开工作贯穿于党内重要事务的酝酿、决策、实施的全

1、制定目录。各支部应根据自身实际,在广泛征求基层党员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各自的公开时限,自觉接受监督。所制定的公开目录必须由镇党务公开领导组审核后方可实施。

2、实施执行。各支部依照公开目录进行公开。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支部应制定工作方案,报定公开的范围和时限,严格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公开,对仅限于党内公开的事项,要及时向党员公开,认员的监督;对可向党外公开的事项,要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人民

3、收集反馈。各支部应通过设立意见箱、电子信箱、公开电话号码和座谈讨论、问卷征询、网络意见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建议,及时作出处置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再公开的事项内容要根据具体情镇党委审核后,方可将办理结果予以反馈,并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形式公开。

4、归档管理。各支部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基层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及处理情况等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

六、党务公开的时限

党务公开的时限和公开的内容、范围要相适应,做到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开,确保公开的经常性、动态性和及时性。公开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半个月。

1、长期公开:政策措施、文件规定以及总结性的工作实行长期公开。

2、定期公开: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实行定期公开,一般每季度或半年更换一次。

3、逐段公开:动态性、阶段性工作,如为民办实事、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等,应根据进展情况进行公开

4、即时公开:临时性、应急性工作,如任前公示、灾害救助等内容,应即时公开。

七、党务公开的方式 党务公开分党内公开和党外公开。党内公开的主要形式有会议、领导讲话、文件、简报、党务工作动栏、网站、手机信息、QQ、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新闻发布会、电视、广播、报刊等。

对群众敏感的热点、难点问题,可以采取让党务公开监督员和党员群众代表共同参与的办法,将结果项公开。对项目建设、拆迁、医疗、社会保险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可以召集各方代表通报相关工作益党员群众公开和征求意见建议,促进各项工作的有效推进。

各支部要科学整合公开资源,结合实际,综合利用党务公开工作平台,不断创新公开载体和形式。要开与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司法公开、企务公开、厂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等有机结合,实现相互促进、协调运

八、相关要求

各支部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督查,做好与镇党委的沟通联系,确保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支部要把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当前党建工作的一件大事,作为深入开展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要求,抓好任务落实。各支部书记要切实负起一把手的责任,对该项工作要亲自过问结合实际,合理设置党务公开载体,规范党务公开形式,营造良好的党务公开氛围,确保党务公开工作顺利

2、统筹协调、搞好配合。镇党务公开领导组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协调相关问题。镇各有关部门要加核把关、宣传报道等工作。同时,要及时向镇党务公开工作领导组汇报反馈情况,提供参谋建议,形成工作

3、督促指导,挖掘典型。镇党务公开领导组要发挥职能作用,搞好组织协调,采取全面检查、专项督格督促检查,掌握工作动态,指导工作开展要认真调研,挖掘典型,对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及时总结推广站、电视台等作用,反映工作进度,披露存在问题,营造浓厚氛围,促使活动开展有声有色。

4、明确目标,务求实效。要努力做到“三规范”,达到“三满意”,即党务公开“内容规范、程序规群众满意、社会满意”。实现从“公开什么,只看什么”到“关注什么,就公开什么”的根本转变。

5.新形势下加强学校党内监督的思考 篇五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监督意识

加强学校党内监督,首先是必须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的情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教育部门不再是“清水衙门”,学校也不再是“一方净土”。虽然不论从腐败的人数还是腐败的程度上来说,学校的消极腐败现象都没有社会上的消极腐败现象那么严重,但是,学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重要阵地,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人才摇蓝,担负着培养既有创新能力和较高科学文化知识,又有热爱祖国、报效国家理想信念,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因此,对学校党的建设应有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党内的监督实质是党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加强学校的党内监督,从主体上来说,要克服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江泽民同志指出:“党内存在一些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有的情况还日趋严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当一些地方党组织和领导者治党不严,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由此可见,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遏制消极腐败现象的重要举措。学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这种监督行为是组织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是《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纪律检查部门的光荣职责和任务。因此,纪检部门要敢于监督,也要善于监督。从客体上来说,加强学校党内监督,要克服不愿接受监督,不要监督的问题。作为学校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班子成员之间的监督。任何把个人置于组织之上不接受监督的领导干部,是党章和党纪所不允许的。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更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要强化“权力就是服务,权力就是义务,权力就是责任”的观念,切实掌好权、用好权。同时,要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营造监督的良好氛围。党内监督是党组织得以发展的内在动力,党内没有也不允许不接受党内监督的特殊党员。因此每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提高思想认识,树立监督和被监督的意识,行使监督和被监督的权力。

二、健全法规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江泽民指出:“反腐倡廉工作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健”。学校党内监督工作,就要着眼于制度建设这个根本,按照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原则,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监督实施办法,保证党内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力求措施在前,防范在先。

在健全制度上,可从这两个方面来加强党内监督的制度建设。(1)是要根据《党章》和《准则》以及其他党纪党规,围绕学校的教学、科研,培养人才这个中心工作,抓住其中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如:基建招投标、大型设备物资采购、大额经费开支、人事调配、职务晋升、教学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领导干部子女亲友就业等。特别要重视制定出既体现学校教学、科研和培养人才要求,又体现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的学校干部选拔任用、交流、回避、检查考核等制度。(2)是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纪检监察的法规、制度、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条例,对监察的对象、监督的方式、监督的程序、监督的措施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明确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职责和任务。

在完善监督机制上,一方面要抓好已有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抓落实就是加强检查督促。纪检部门要进一步搞好“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事后检查考核”和“诫勉谈话”等监督检查的机制和方法,不断提高纠风整纪、执法办案的效率。抓落实也是抓加强自律。党员领导干部要经常检查和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做到自省自警,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根据实施监督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地加以总结,研究和改进,使原有的规定得到不断充实完善,使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使监督的工作及时到位。

三、改革方式方法,提高监督效力

“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学校党内监督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进行创新,在监督的基本方式和方法上,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进行:

(一)健全党的组织生活。这是党内监督的基本方式。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一项组织保证,也是加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学校的党员包括领导干部都必须自觉地参加组织生活,并在组织生活中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互相帮助,听取支部同志的意见,接受党的教育和监督,增强党的观念和党性锻炼。

(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情况;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以及其它重要问题,进行检查总结。通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之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检查出主要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使党内监督和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得到加强,不断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三)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党组织定期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在较大范围内对党员领导干部任期内的德、才、勤、绩进行考核评价,这也是选拔优秀人才和发现不合格人员的有效途径。民主评议可以是面对面,也可以背靠背,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属于一般性问题,被评议人可在适当场合作出检查或说明,重大问题由有关党组织进行核实处理,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通过开展民主评议,使党内监督与干部管理结合起来,使群众参与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四)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考察考核。对党员领导干部定期进行考察考核,这是我们党内监督的一项制度。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是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作风的表现及廉洁自律的情况。通过定期考察考核,掌握和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和工作表现情况,对表现好的给予表扬,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物质鼓励,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实处理,对表现不好或工作不胜任的要调整。通过考察考核,达到鼓励、促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积极努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目的。

四、搞好校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实行校务公开是推进依法治校,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治本之策,有利于加强教职工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校务公开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前提,是广大教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基础和保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这一基本裁体,将学校重大决策、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向教职工公布,这种机制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学校党建工作的一种新途径、新方法,也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措施、新载体。通过建立校务公开运行约束机制,使公开的形式多种多样,公开的程序和环节有章可循。搞好校务公开工作,一方面教职工给校领导献计献策,使校领导的领导权威和学校的各项工作建立在更加民主和科学的基础上。另一方面,能够保证校领导通过组织程序依法行使职权,使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得到落实,也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在严格的检查监督机制下依法运行,使监督工作落实到位。

五、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建设,提高纪检干部素质

党内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党组织的纪律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因此,加强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建设,提高纪检人员素质,是保证学校党内监督落实到位的关健。(1)要健全组织机构。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在学校党建工作中的作用,让纪检部门参加党委的有关会议,参与学校的有关决策,党委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听取纪检部门的意见,保证纪委适时进行监督检查。(2)要提高纪检人员的素质。要努力提高纪检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把“五种能力”的培养和锻炼体现在提高监督工作的水平上,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在突破腐败案件、查纠不正之风,抓好源头治理等方面都有新的提高,使学校的党内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3)要提高监督工作的整体功能。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部门要与其他部门同心协力,互相配合,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协同查办违法违纪案件,防止只有纪检部门唱“独角戏”现象。切实做到领导权力行使到哪里,党组织的监督就实行到哪里,切实做到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6.学校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引导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提高党组织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内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坚持服务大局、促进工作,实事求是、及时有效,区别情况、分层通报的原则。

第二章 通报主体和对象

第三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主体为学校党委和各支部。第四条 党内情况通报的对象为本级党组织班子成员、下级党组织、全体党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通报范围,必要时可扩大到全体师生。

第三章 通报内容

第五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情况;

二、党委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等重大工作的决策、决议、决定事项及推进情况;

三、党委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计划和进展完成情况;

四、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及整改落实情况;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落实党内监督制度等工作情况;

六、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述职述廉情况;

七、党代表的推荐产生情况,党组织调整选举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情况;

七、党组织和党员、党务工作评先评优、表彰奖惩情况,党员民主评议情况;

八、干部录用、选拔、任用、任免、考核、奖惩情况;

九、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人员评聘情况;

十、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立案审查、处理的情况;

十二、涉及教职员工、师生切身利益重大决策事项及落实情况;

十三、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情况和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处理情况;

十四、其他应当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四章 通报方式、时限和要求

第六条 党内情况通报通过下列方式,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内通报。

一、会议通报。可采取党员大会、情况通报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适用于可在党内一定范围内公开的事项。

二、文件通报。可采取党内文件、宣传资料等形式,适用于可向党组织和党员传达的重要事项。

三、公示通报。可采取公开栏、意见箱、显示屏、公示栏、校园网等形式,适用于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和接受群众监督的专项工作。

四、专题通报。可采取查询答复、意见反馈、接访等形式。适用于针对部分群体、个人或单位进行专题通报。

五、媒体通报。可采取校园网、广播、报纸等媒体形式,适用于党内重大活动和可向全体党员、师生和社会公开的重要事项。

六、其它通报。可采取党务公开栏、工作简报、新闻媒体等形式,适用于向社会公开的日常性工作情况。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合理确定通报时限。年度性工作内容半年通报一次;一般性工作应在1个月内通报,重要工作和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第八条 党组织要做好涉密内容的通报工作。对于有专门要求的决议、决定、会议和不宜立即公开的重大事项,应根据工作需要,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方式,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内通报。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予通报:

一、属于党和国家机密的;

二、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涉嫌违纪违法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其他不宜通报的情况。

第五章 通报程序

第十条 党内重要情况按以下程序进行通报:

一、党务工作部门提出拟通报事项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限意见,报党委审定。一般事项由分管领导审定,重要事项由党委书记审定,重大事项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党务工作部门组织实施通报,及时将通报内容向审定对象公开。对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采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通报,并及时收集反馈意见。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党组织对开展党内通报工作情况年底进行检查总结,并向全体党员通报检查情况。

第十二条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要求通报有关情况,对于应当通报而未通报的,可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

第十三条 对不执行本制度或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的探讨 篇七

关键词: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5-0170-02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体系。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我国能否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关键在于领导我们的执政党。而党内监督对一个执政党来说至关重要,是党自我完善、长期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党必须不断地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

一、确保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实施

加强党内监督,必须首先确保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员民主权利的实施。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在党内要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要健全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制度。确保党员的主体地位和党员民主权利的实施,就要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与罢免权等,并不断地完善有关党员民主权利的相关制度。

(一)积极推行党务公开,保障党员知情权

积极推行党务公开,就要做到党内情况及时报告、党的重大决策及时征求党员意见,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从而确保党员对党务的知情权。此外,制定相关制度明确规定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以及形式等,并始终坚持做到事前充分公开、事中积极讨论、事后及时反馈的运作机制,真正把党务公开落到实处。最后,积极利用网络、数字报纸等当代新兴媒体进行党务信息沟通,增强党务公开的互动性,真正实现党务公开由被动向积极征求广大党员的意见、接受党员们的监督方向转变,进一步提升党务公开的实效性。

(二)提高党员民主意识,确保党员参与权

列宁曾指出,党章应该“保证全体党员甚至最落后的党员都积极地参加党的生活,参加讨论党所面临的一切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1]。让所有党员参与到党内事务,就要提高全体党员的民主参与意识,提高他们的民主素养。首先,党内的根本大法——党章要明确规定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每个党员享有平等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享有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权。其次,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成果教育和武装所有党员的头脑,强化他们的主体意识和行使民主权利的意识,提高他们参与党内生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后,在党员中积极开展各种相关技能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提升他们行使民主权利的水平。

(三)确保和完善党员的选举权和监督权

选举权是党员最基本的权利,是党员主体地位最重要的体现。党内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充分发扬民主,尊重选举人的意见,切实保障选举人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选择。确保和完善党员的选举权,要不断地完善党员的选举制度,扩大党员直接选举的范围,完善差额选举制度、改革候选人提名渠道等。实现党员对党内权力的制约,还要确保党员的监督权。确保党员对党内违法乱纪行为质询和监督的权力,确保他们对不称职的干部有权建议罢免或者调换。党的上层组织应该正确对待来自党的下级组织的批评,规定党员干部应主动接受来自下级党员的监督。

(四)逐步完善党员民主权利的相关制度

确保党员民主权利的实施,应不断拓宽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渠道,扩大普通党员直接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首先,建立和完善党员主体地位的评价标准体系,并以党章、有关党员民主权利的条例以及党内监督条例等一系列党规党纪为保障。其次,落实党代会常任制,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充分发挥党员代表在闭会期间的监督作用。最后,健全民主举报制度,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民主举报制度建设,保证普通党员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及时并真实地反映到党组织中来。同时,健全检举人的权益保障制度,促进党员民主权利的充分实施。

二、加强党员对党的干部的监督

党内监督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是一道“防火墙”。党的领导干部必须执行党的宗旨,代表党和人民政府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因此,不论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党的领导干部都不能随心所欲、逃避监督。党内只有接受自下而上的监督,才能造就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

(一)坚持公开民主的干部选任制度

干部选任要走民主的渠道,实行推荐责任制和党委讨论票决制,并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干部选任的民主程序和方式,坚持公开和公示的原则。建立和健全优秀人才破格选拔和不合格人员淘汰退出机制,以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拔领导干部队伍。坚持让广大党员群众有序、有效地参加干部的选拔任用,提前和及时公开干部的空缺职位、任用条件、任用方式和程序以及任用的结果。干部选拔应实行组织推荐、领导干部推荐、党员无记名推荐以及干部个人自我推荐相结合,着力提高干部选任工作的民主程度。对于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条件、方法、程序以及纪律等信息,应及时通过新兴媒体及时向全体党员公开,以最大程度实现干部选任的公开和民主。

(二)加强自下而上的党内监督

陈云曾指出:“每个党员、每个组织,都应该自觉自愿地接受其他党员和上下周围组织的监督。”[2]加强基层党员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就要做到两点。一是任期监督与任前、离任监督相结合。提拔领导干部前,要对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并向党员群众公示告知,防止“带病上岗”;在领导干部任期期间,坚持和加强对其考察和监督,并结合社会群众和组织的监督,考察其是否称职;在领导干部离任时要对其进行离任监督,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严防“带病离岗”。二是工作监督与生活监督相结合。对领导干部要实行全面的监督,不仅监督和考察他们的工作,而且监督他们的生活作风,通过对干部的全面监督和了解,来判断其是否称职。

(三)完善监督党员干部的相关制度

积极建立和完善党员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结果与干部的任免、奖惩和晋升挂钩的制度。积极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官员直系亲属财产公示制,通过公示官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财产,进一步促进基层党员对党的干部的监督。对党内违法乱纪的干部严格处分,决不允许搞干部特殊化,决不让个人凌驾于党规党纪之上。建立和完善党员干部谈话制度,对思想、作风出现错误苗头的干部及时纠正,避免更大违法乱纪事件的发生,对其进行诫勉。健全党内民主举报制度,不断完善党内举报的渠道,保证普通党员的意见和提议能够及时并且真实地反映到党组织中来。建立和完善检举人的权益保障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员充分发挥合法监督权却不受任何被监督者的打击和报复。

三、确保纪检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一)加强纪检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如今党的纪检体制已经形成这样的格局:建成垂直的纪检机构,实行巡视制度,加强纪检机构自上而下的监督;建成平行的纪检机构,实行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加大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省级纪委书记的提名权由中央来掌握,加大其对地方纪委的监督权限。从长远上看,应加强纪检机关独立地行使监督权,首先,纪检部门的领导体制必须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并明确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权力的范围并使之具体化和制度化。这样,纪检部门就能自上而下地成为紧密的系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开展监督工作时,能排除外来的干扰和制约的因素,公正地履行监督的职责。其次,应继续适当地扩大纪检机关的权限以加强纪检机关的权威性。扩大纪检机关的立案权、处分权,在党章上明确规定纪检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条件、权限等,使党纪检机关既有责任和权力对违纪的领导干部进行调查,又有相当大的权力根据党的纪律和规定直接进行处分。最后,保障纪检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监督的权力。确保纪检机关工作人员的调动、任免、奖励以及福利、报酬等不受被监督者的影响,彻底地改变监督者受被监督者制约的现象,从而解除监督者的后顾之忧,充分地调动监督者的积极性,真正实现监督者对党的领导干部尤其是对同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问题。

(二)根据时代的要求,不断地对纪检机关进行改革和完善

马克思主义认为,事物是不断地变化和发展的。因此,只有不断地根据时代的要求,对纪检机关进行改革和完善,才能始终确保纪检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我们党要不断加大纪检机关处理和处分其同级党委干部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权限,赋予纪检机关立案决定权和处分决定权,实行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为辅的双重管理模式,增强纪检机关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此外,进一步提高纪检机关的政治地位,提升纪委书记与同级党委领导干部的话语权,将地方纪委级别升为与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地位相同。授予纪检机关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权力,实现监督这一权力博弈天平上的平衡。这样,监督机关的权威性才能更高,威慑力才会更强,从而对被监督方的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

四、结语

加强党内监督是保证党的纯洁性和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只有确保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员民主权利的实施,加强基层党员对党的高层的监督,确保纪检机关的独立性、权威性以及时代性,才能保证我们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掌好权、用好权,克服和消除党内腐败现象,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经受住来自各方的执政考验,从而促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

参考文献:

[1]列宁全集:第3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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