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告知承诺书

2024-10-17

交通安全告知承诺书(共8篇)

1.交通安全告知承诺书 篇一

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

安全,是我们时时刻刻强调的,各位,我们看看下面的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一起阅读吧!

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你部门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告知如下:

一、 目标任务

00001.即死亡事故为0;较大以上火灾事故为0;较大以上交通事故为0;较大以上设备事故为0;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有效减少一般事故。

二、 工作职责

1) 严格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把安全生产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本部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奖罚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法按规定配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积极参加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工作,自觉接受省、市、公司各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3) 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依法通过考核后持证任职,并按规定参加定期培(复)训。加强对员工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技能培训考核,保证其具备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岗位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并按规定定期参加培(复)训。

4) 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每周定期召开生产、安全会议,每月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讲评,结合实际,分析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突出的安全问题。制止违章作业,做到“三不伤害”,组织员工结合实际开展有实效的安全生产活动。

5) 重视和负责对本部门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达标(“5S”)工作,保持生产现场的整齐、整洁、规范,设置本部门的现场定置定位定人管理图,按标准化作业。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和现场定置管理检查,对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对重点要害部位,按相关制度,设立危险源点(区)监控管理,并定人负责。根据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原则,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演练。

6) 关心爱护员工,按公司相关规定,配备(齐)发放员工生产、工作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合理科学的安排生产,按规定实施员工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注重女工的劳动保护。

7) 贯彻落实“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分管区域内需要改变工艺,设备更新,应及时修改和制定相关的安全规程和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对需要检修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要召开专题会议,落实安全措施和安全内容,实现“三同时”。凡外包工程单位施工,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实际制定好安全方案和措施,方能施工作业。

8)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和火灾、设备、交通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立即上报,并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报告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同时,负责组织调查,做到“四不放过”。若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主要负责人要到现场组织紧急抢救,并保护现场;险肇事故也要查明原因,接受教训,加以改进。公司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安全取得成效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9) 接受公司主管部门的督查和指导,积极组织和参加公司的相关安全活动,严格执行公司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为实现安全目标而能力。

10) 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其他工作。

三、 有关事项

1) 本告知承诺书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收,并承诺按此要求负责贯彻实施。

2)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述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部门,一份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承诺部门: 主要负责人

(盖章)

20XX年1月

2.交通安全告知承诺书 篇二

1 实施护理告知制度的重要性

1.1 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加强护理队伍建设

护理管理者要根据新的医疗形式需求,合理配备护理人力,加强护理人员综合素质培养,特别是专科专病知识的学习,这样可以降低护理人员风险,减少护理安全隐患和护患纠纷的发生。

1.2 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进行护理告知

护理管理者要组织病区护士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使护理人员明确患者及家属对病情、诊断、治疗方案、检查及所承担的风险有知情同意权,实施临床护理告知程序时护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1.3 制定合理规范的告知制度

包括:(1)明确知情同意的范围、内容和责任人;(2)制定规范化的临床护理告知程序;(3)对于高难度、高风险的护理活动应制作出相关的告知书,尤其是危重患者的护理操作风险告知,患者或家属须签字同意。

1.4 建立检查监督制度

督导检查临床护理告知的落实情况,保证临床护理告知落到实处。

2 临床护理告知的实施原则

临床护理告知涉及到护理工作的各个方面,要求每位护理人员对病患相关疾病、操作及告知内容贯彻到护理工作中。切实把临床护理告知程序作为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渗透到工作中。(1)尊重、维护患者的权利;(2)明确告知的主体和告知对象;(3)重视与患者的沟通和交流是做好临床护理告知的保证;(4)把握告知的时机与适度是提高临床护理告知效果的有效技巧;(5)做好告知记录,这点较重要,在行护理操作前,尤其是一些有创的操作前,要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在无书面知情同意书之前,应在护理记录单上记录告知内容并请患者委托人签字,一旦发生护患纠纷,可作为已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依据;(6)注意强化告知,加深患者印象,如发口服药时,发药护士告知药物种类、主要作用、不良反应等,责任护士会再次强化“告知”,进一步加深患者的记忆和理解。

3 临床护理告知程序的内容

3.1 入院告知

住院环境及住院须知介绍,安全防范告知,如物品妥善保管,注意人身安全。

3.2 疾病护理告知

主要对患者目前疾病的相关知识、诊断治疗方案及护理措施进行告知,告知饮食、各种检查、用药、体位、管道的注意事项及不良反应。

3.3 住院费用告知

包括日清单告知,特殊费用的预先告知等。

3.4 健康指导告知

如功能锻炼方法、注意事项及方式等。

3.5 护理操作告知程序

其内容包括:(1)操作人员所做的是什么操作;(2)操作的概念;(3)操作的目的、意义和适应证;(4)操作前要做哪些准备;(5)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6)操作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情况及配合方法;(7)操作后的注意事项;(8)操作可能造成的风险及拒绝操作的后果,并让患者及家属明白。

3.6 出院告知程序

包括正确的用药方法、饮食、休息要求、功能锻炼方式、积极情绪调查、复诊时间等。

4 临床护理告知的方式

4.1 口头告知

其特点是简捷、明了、通俗易懂,缺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

4.2 书面告知

其优点是随病历保存,具有法律效力,缺点是文化层次低的患者或家属在阅读理解上会存在一定问题。

4.3 公示告知

包括:(1)医院简介;(2)就医指南;(3)收费查询;(4)药理信息。其优点是具有广而告之的作用,可以减少部分医护人员的工作量,缺点是告知的对象不具有稳定性,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就医人员理解上存在问题。

5 临床护理告知的注意事项

(1)告知患者的内容一定要有科学依据,符合患者的病情;(2)护理人员所提供的让患者知情的信息及维护患者知情权行为与院方及医生意见相一致,防止护理行为影响医院与患者及医生与患者的关系;(3)患者在社会人群中是一个特殊群体,其文化程度、年龄、层次、病情及心理状态各不相同,这种特殊情况决定了护士在进行护理告知过程中要注意告知技巧,要用患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和方法,将告知用意有效地传递给患者及家属;(4)要加强对护理告知工作的管理,及时总结和分析护理告知现状及问题,不断完善告知内容。

6 临床护理告知的成效

6.1 提高了护理质量

通过告知,对复杂、疑难病例明确诊断和目标,纠正护理中的偏差和不足,及时制定有效的护理计划,使患者得到最完善的护理。我科2008-2009年各项质控数据较2007年均有提高,全面完成了护理部年初制定的护理质量管理目标。

6.2 增强了护士的责任感

全员参加,营造了安全氛围,综合素质得到提高。通过培训,护士掌握了与护理有关的法制知识,对护理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关系和后果有了预见性,使护士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障患者和自己的合法权益,努力以优良的服务态度、娴熟的护理技能及良好的沟通技巧为患者服务,保证了护理质量。把安全护理作为每周二护士例会常规主题之一,加强护理安全管理的重点在于发现体制上的缺陷和漏洞,制定和施行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标准和规范,而不在于谴责个人或追究当事人的过失和责任[1]。

6.3 加强了护患沟通

经常性地回答问题,有助于提高护士的语言构思、组织表达能力,使其与患者的交流更加自然,有利于护理工作的落实。促使其能更好地运用护理程序与患者交流,了解患者的全面情况。真正做到了以患者为中心,对患者施以身心全方位的护理,同时也增加了患者的疾病知识,使其更好地配合治疗。

6.4 有效地减少了护理纠纷

护士告知意识及告知技巧不断增强,和谐了护患关系,通过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使护士逐渐将维权意识和义务融入到日常护理工作中,促进了护患间的沟通与和谐,全年未发生护理纠纷和投诉,护理服务满意度上升至97 %以上。

6.5 增加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增强了护理人员的竞争意识,强化了大家的服务意识,从根本上体现了“以患者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患者对护理服务满意度显著提高。护理部每日均进行患者满意度调查,满意度由2007年的95.3 %上升至2008年的97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6.6 保证了护理安全

护理告知要求护士对住院患者存在或潜在的风险做正确及时的评估,并且针对评估的问题做相关的告知和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有风险的事情做到“早知道、早告知、早预防”。患者安全隐患的管理不断加强,真正达到防患于未然,全年住院患者中,无1例发生坠床、跌倒、走失、自杀等护理意外。2008-2009年,我科护理事故发生率为0,无差错发生。

患者安全的议题从1999年开始已受到世界各发达国家的重视[2],医疗服务中“以患者为中心”不应仅是句口号,更应该是实实在在的医疗行为体现。防范护理差错和事故,确保护理安全已成为现代护理管理工作的重点,而临床护理告知贯穿在患者治疗的整个过程中,有效的告知是减少纠纷的重要手段,临床护理告知程序是体现护理人员履行告知义务、体现患者知情权、体现以患者为中心的管理模式,充分调动了患者及家属主动配合护理工作的积极性。护理人员在临床护理工作中,只有严格遵守护理告知制度,明确护理告知内容和意义,掌握告知技巧和方法,才能将护理告知工作落到实处。总之,通过护理告知,可以提高护理质量,确保护理安全,保障医护的自身权益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真正使患者得到安全、有效、优质的服务。

参考文献

[1]姚飞,郭三兰.口腔科医务人员职业性感染预防意识的调查[J].护理学杂志,2003,18(3):231.

3.交通安全告知承诺书 篇三

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推动公明办事处工矿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企业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要求我办事处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体责任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制定和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任

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二)安全生产建章立制责任

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责任分解到各个部门(车间、班组)和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和责任内容。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指导简单和组织实施责任;企业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从业人员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岗位责任。

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本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使从业人员熟悉并有效执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管理职责得到落实。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2.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5.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6.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7.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0.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11.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2.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13.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4.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15.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三)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必须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域和管理工作。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必须聘任一名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300人至1000人的企业,必须聘任不少于二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三的比例聘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列入我市行政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必须配备不少于三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油站每个作业班次配备不少于一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者,企业赋予他们相应的职责和权力。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是:

1、协助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协助企业建立健全按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并检查和督促落实;

3、协助企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企业落实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教育培训制度;

4、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排查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直接负责组织治理;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督促其制定方案组织整改。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类汇总,并按要求上报相关部门;

5、协助企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6、指导和督促企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享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安全生产投入责任

企业应当确保本单位具体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危险化学品和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户核算。危险化学品和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分担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保护从业人员安全权益。企业应当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再培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危险性较大企业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的少于20学时,经考核合格一律持证上岗。

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工作计划,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新员工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再教育再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含转岗和离岗6个月以上)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及考核情况,培训档案包括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4、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5、安全设备、设施使用、维护及管理知识;

6、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知识;

7、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知识;

8、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列;

9、其他应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六)安全实施设备保障责任

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安全生产最新科技成果,积极采用新工 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发现有工艺、在役设备装置存在危及生产安全因素的,应当及时改进或更新。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包括设施、设备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时间、责任人员、发现问题等),并有责任人签名。

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作业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适用期限,企业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生产、存储、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存储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存储、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存储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入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 危险化学品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高风险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实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报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责任

企业要在有毒、有害等有较大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应当明显和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并设置报警设备和应急疏散通道。

企业的生产区域、储存区域、生活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同在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设有明显标志的安全出口。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生产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讯、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识别设施,并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危险化学品奢侈、储存、使用企业,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 常适用状态。

(八)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责任

企业应当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管理,针对可能出现事故的高危险作业,如爆破、动火、高空吊装、临时用电、有限空间等,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进行规范操作,发现事故隐患现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排除。必须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核批管理制度,确保危险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九)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按照自行检查自行排查的原则,企业要加强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3、各类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4、生产经营场所是否设置消防设备设施,逃生通道出口、逃生标志是否明显;

5、危险品仓库、危险品使用车间等危险作业场所是否处于安全作业状态;

6、车间、出口、宿舍是不是存在“二合一”、“三合一”;

7、是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8、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和熟练使用;

9、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0、其他可能引起群体伤亡事故的安全隐患。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属一般安全隐患,企业应当立即整改;对一时无力整改的重大隐患,除采取有效临时防护措施外,应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应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整改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整改。

重大安全隐患包括:

1、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设置在人员相对密集的生产经营区域的;

2、危险化学品仓库未独立设置,未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的;

3、危险化学品仓库未分类储放、未安装防雷设施、未安装报警装置、未安装防爆电器设备等安全防护措施的;

4、粉尘车间、洁净车间、涂层烘干室(炉)等危险作业场所未经消防验收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5、锅炉、压力容器、货梯等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6、生产经营场所存放过量易燃易爆物品的,可燃物对方在人员密集场所的;

7、电力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或电线裸露、乱接乱拉,容易引发触电事故的;

8、违章搭建占用消防通道、逃生天面,或其他固定物体堵塞消防通道的;

9、存在严重的车间、仓库、宿舍“二合一”、“三合一”现象的;

10、以及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企业对排查除的安全隐患,应当按照隐患的登记、性质进行分类登记,建立隐患登记台帐和信息档案,落实整改期限、整改经费、整改责任人,完成整改后组织验收。企业的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排查记录、隐患治理整改记录等全部归档备查。(十)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责任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控系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每年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企业应当落实重大危险源有效监控责任,重大危险源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明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主要危险和应急措施等。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及其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并做好记录。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确保重大危险源的预警控制能力灵敏高效。

(十一)事故报告和预警救援责任

企业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企业发生生产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和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

企业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企业所有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危险化学品和危险性较大的企业,除建立事故报告制定和应急预案外,还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规模较小而物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公明办事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承诺书

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我单位将认真学习、落实,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义务,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

二、积极参加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层层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深入现场做好本单位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建立并完善安全检查台帐,对查处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同时每月将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上报公明办事处安监办。

四、对本单位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教育培训档案;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五、制定有针对性、实用性的上岗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发生事故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按程序及时上报。

六、依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严格按照“三同时”原则进行,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

七、保证单位内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完整好用。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八、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畅通,保证防火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证出口在经营时间内不封闭、不上锁。

九、每当生产经营活动中止时对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消除诱发火灾和生产事故的各种因素。

十、经常性开展对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掌握事故报警、初起火灾扑救,以及自救和组织,引导他人疏散的方法。

十一、尊重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十二、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三、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理部门的监督、监察,绝不弄虚作假。发生工伤死亡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立即报告并停产整顿,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十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公明办事处企业安全主任承诺书

作为安全主任,我将认真学习、落实,切实履行企业安全主任的责任和义务,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郑重承诺:

一、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安全主任职责。

二、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安全主任义务。

三、配合所任职单位进行安全主任备案登记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向安监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四、认真开展本职工作,按照时限要求向安监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完整、明确、真实填写工作报表,对发现并上报的安全隐患负责跟踪到底。

五、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再教育、再培训工作。

六、配合安全主任管理机构组织的安全主任综合考核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我深知:“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安全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只有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才能使企业健康发展。为此,郑重承诺:做好本职工作,确保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4.告知书承诺书 篇四

尊敬的当事人:

山东省惠民县公证处郑重告知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诈骗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2、你可要求工作人员对不解事宜进行解释,如您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文书存在异议和疑义,请勿签署。

请仔细阅读上述内容以及本处的公证法律文书;如您不能阅读中文,请告知公证人员向您宣读、请注意行使您的权利,并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承诺书

申请人已经知晓前面的《告知书》的内容,现出于申请人真实的意思,作出如下承诺:

1、保证向公证人员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

2、保证向公证人员提交的证明材料所证明的内容真实无误;

3、保证向公证人员所作的陈述真实无误。如上述承诺失实,无条件同意公证机构:

1、撤销据此出具的公证书;

2、公证费不予退还;

3、向申请人单位和家庭通报;

4、向申请人户籍所在的、住所地的媒体上发布谴责公告;

5、如触犯刑法或治安法规,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承诺不可撤销。

申请人均明白本承诺之意思并自愿受其约束。

申请人:

5.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 篇五

上海市静安区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二、许可条件:

符合申领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须知中的条件并符合工商注册登记要求。

三、许可证申领程序:

1.申请人应向本行政机关递交《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及申请资料(申请条件另附)。

2.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承诺文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许可意见。

3.申请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凭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来本行政机关领取《酒类商品零售许可

证(临时)》,并经培训考试合格于半年内换取《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四、行政管理要求:

1.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本行政机关许可,不得经营酒类商品。

2.申请人应自觉遵守《条例》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3.申请人应在客户看得见的醒目位置展示《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4.申请人应向持有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酒类商品,并查验合格证明,其包装上标明优质产品的,还应当索取并查验

相应的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酒类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并查验有关进口和质量的证明文件。

5.申请人不得经营假冒伪劣或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酒类商品。

6.申请人如需要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7.申请人应参加本行政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及酒类专业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按《条例》规定,本行政机关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如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查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

自行承担。

2.因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3.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并交齐所需提供的材料,十个工作日内本行政机关未发放许可证件的,由本行政

机关承担责任。

4.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可以向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投诉。

六、其他:

1.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2.申请人对所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余姚路456号206室联系电话:62313119

办公接待时间:每周二、五上午9:00~11:00

自此以下部分为承诺内容,申请人应使用钢笔或墨水笔认真填写,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晰可辩。

上海市静安区酒类专卖管理局:

申请企业名称:

经营地址:

经营面积:

所属(街道、镇)仓库面积:邮编:法人或业主: 经济性质:联系电话:上级主管:

申请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业务,并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对上述告知的内容已清楚,全面了解,承诺履行贵行政机关告知的行政管理要求,接受贵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

理。

2.本人承诺已达到贵行政机关告知的许可条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

3.本人承诺在未达到许可条件和未领取《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前,不从事酒类商品经营活动。

4.本人承诺持证上岗,在零售经营中遵守《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5.本人承诺对违法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6.本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告知人:

上海市静安区酒类专卖管理局

(盖章)

6.咖啡馆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篇六

合肥市卫生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咖啡馆卫生许可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663-1996

二、许可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之规定:

1.设专用消毒间。

2.咖啡馆的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3.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4.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洁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其细菌数必须达到GB9663--1996规定。

5.咖啡馆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洗、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必须设计卫生清洁用水池。

6.咖啡馆内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做到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

7.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的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二)经营场所内的微小气候包括温度、湿度、风速、甲醛、二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细菌总数、照度、噪声、总风量或新风量等以及有关卫生指标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应当按相应卫生标准监测符合卫生要求;能提供合肥市卫生监督所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

(三)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按《细则》第五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取得《健康证》,才能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经卫生知识和法制的培训,合格率80%以上。

(四)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自身管理组织和各项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的办理.申请人必须按规定的要求提供完善的申报材料(详见公共场所卫生办证须知);.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承诺文书后,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副本;待现场审查符合许可条件并取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再予以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正本;.本行政机关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件,申请人应到合肥市政务中心办证大厅二楼卫生局窗口领取,从交承诺书第2日起,逾期5个工作日不领证的,作自动放弃申请处理。

四、行政管理要求

l .获得许可证件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捡查,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的法律、法规;.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许可前,不得开展咖啡馆、影剧院、录像厅(室)、音乐厅(室)、宾馆、饭店、公共浴室、游泳场所、商场、书店经营活动;3 .申请人应在客户能够看见的醒目位置悬挂《合肥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合肥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核一次,每四年更换一次。

五、监督与法律.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于许可证颁发后二个月内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告知的许可条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切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2 .因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或告知错误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2个工作日内本行政机关未发放许可证件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合肥市卫生局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的,可以向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投诉。

六、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办证窗口联系:联系电话:3538829投诉电话:35376

53告知人:合肥市卫生局(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承诺书

(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要求填写内容准确,字迹清晰可辨)合肥市卫生局: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从事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作出以下承诺:.本人对以上告知的内容已清楚、全面了解,承诺履行贵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接受贵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本人承诺一定按贵行政机关告知的许可条件进行经营和管理。.本人承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贵行政机关的许可,不从事咖啡馆、影剧院、录像厅(室)、音乐厅(室)、宾馆、饭店、公共浴室、游泳场所、商场、书店的经营。.本人承诺在经营中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对本人违反承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贵行政机关有权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人予以行政处罚。本人也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本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承诺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月日

7.交通安全告知承诺书 篇七

范本1.XXX(行政审批机关)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游泳场(馆),宾馆、旅店、招待所,城市营业面积在300㎡以上和县以下营业面积在200㎡以上的商场(店)、书店(有集中空调),公共浴室(含足浴),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有集中空调),影剧院新证办理)

[ 年]第 号

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XXX(行政审批机关)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上述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范本2

XXX(行政审批机关)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理发店、美容店新证办理)

[ 年]第 号

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XXX(行政审批机关)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理发店营业面积必须在10㎡以上,美容店营业面积必须在30㎡以上,并应有良好的采光面。

2、店内应设理发、美容工具洗涤消毒的设施。

3、理友店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墙面台度要有15m高的瓷砖、大理石贴面或油漆。

4、洗头池与座位比,正副特级理发店、美容店不小于1:4,甲乙级理发店不小于1:5。

5、高级理发店、美容店应有机械通风设备,且组织通风合理。无机械通风设备的普通理发店、美容店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6、理发店、美容店的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

7、理发店、美容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店内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

8、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清面时应戴口罩。

9、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

10、脸巾应洁净,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其细菌数应符合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中表2的要求。

11、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用后应消毒,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胡刷宜使用一次性胡刷。理发工具宜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理发刀具、美容工具配备的数量应满足消毒周转所需。

12、理发、烫发、染发的毛巾及刀具应分开使用,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13、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记,用后即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14、正特、副特、甲、乙级烫发店、染发店和美容店必须设有单独操作间,并有机械通风装置。无单独操作间的普通理发店应设烫发、染发工作区,还应设有效抽风设备,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

15、毛巾与座位的比:正副特级5:

1、甲乙级4:

1、丙丁级不少于3:1。干毛巾3:1。

16、美容店工作人员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工作时应戴口罩。

17、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一般美容店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

18、理发店和美容店地下的碎发要及时清扫,保持室内清洁。理发和美容工具应摆放整齐,做到操作台上和刀具等用品表面无碎发残留。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集。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上述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范本3

XXX(行政审批机关)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棋牌室新证办理)

[ 年]第 号

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XXX(行政审批机关)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文化娱乐场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中心区或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

2、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5 ㎡(舞池内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0.8㎡).卡拉OK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25㎡。

3、照度:音乐厅、录像室的前厅为401x。剧场前厅为601x。

4、观众厅吊顶不得使用含有玻璃纤维的建筑材料。娱乐场所应设有消音装置。

5、座位在800个以上的音乐厅均应有机械通风。其他场所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6、文化娱乐场所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150人一个,女50人一个(男女蹲位比1:3)。小便池每40人设一个,每200人设一洗手池。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门净宽不少于1.4m,采用双向门。

7、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消毒间。

8、文化娱乐场所室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9、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等场所内禁止吸烟,宜设专门吸烟室。

10、观众厅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的座位套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11、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必须加强室内机械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12、剧场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内严禁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

13、舞厅在营业时间内严禁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

14、观众厅内及其他场所厅(室)内使用的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15、放映录像电视的最近视距为显示屏幕对角线长度的4倍。采用投影的视距为屏幕宽的15倍。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上述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范本4

XXX(行政审批机关)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非集中空调)新证办

理)

[ 年]第 号

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XXX(行政审批机关)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使用面积超过300㎡的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均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2、馆内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污物,保持馆内整洁。

3、馆内禁止吸烟。

4、阅览室内不得迸行印刷和复印,保持室内空气清洁。

5、厅内自然采光系数不小于1/6,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不炫目。

6、馆内的卫生间应有单独通风排风设施,做到无异味。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上述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范本5

XXX(行政审批机关)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城市营业面积在300㎡以上和县以下营业面积在200㎡以上的商场(店)、书店(非集中空调)新证办理)

[ 年]第 号

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XXX(行政审批机关)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有机械通风设备,有空调装置的商场(店)、书店,新风量不低于20m/(h.人),进

3风口应远离排风口和污染源。

2、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不小于1/6。

3、店内禁止吸烟,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

4、大中型商场须设顾客卫生间。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

5、综合商场内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等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并采取防护措施。

6、店内应清洁整齐,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

7、出售旧衣物等生活用品的商店,应有消毒措施和消毒制度,旧衣物必须经消毒后方可出售。

8、商场(店)、书店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上述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范本6

XXX(行政审批机关)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候车(机、船)室新证办理)

[ 年]第 号

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XXX(行政审批机关)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等候室的内外环境应清洁整齐,地面应无垃圾废弃物和痰迹等。

2、等候室的室内外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果皮箱等卫生设施,并保持清洁,做到定期消毒;垃圾储运虚密闭化,日产日清。

3、等候室内应设公用饮水处,未经消毒的公用茶具不得供旅客使用。供水设施和饮水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和GB5749规定。

4、等候室应按旅客流量设置相应数量的卫生间。卫生间的布局应合理,必须有单独通风排气系统;卫生间内不得设坐式便器;卫生间地面、墙裙应使用便于清洗的建筑材料,有地面排水系统;卫生间应每日定时清扫,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明显臭味。

5、等候室内禁止吸烟。宜在有通风设施地方设单独吸烟区。

6、等候室应有防虫、防鼠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7、新建、改建等候室的设计卫生均应执行本标准的要求。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上述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

8.交通安全告知承诺书 篇八

据小编了解,今年2月住建部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了国家级建筑业综合改革示范区,重点围绕政府简政放权、强化市场作用和企业活力两个方面,在建筑领域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先行先试改革。

据小编了解,今年2月住建部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了国家级建筑业综合改革示范区,重点围绕政府简政放权、强化市场作用和企业活力两个方面,在建筑领域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先行先试改革。

改革试点的方面有两个方面最受大家关注:一是注册建筑师负责制;二是建筑业“证照分离”。

注册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

住建部在去年的工作计划中首次提出“注册建筑师负责制”,并明确由上海自贸区进行试点。上海住建委于今年4月研究提出推进工作建议专报市政府,并在浦东新区正式启动了建筑师负责制试点。

今年6月,浦东新区研究提出了新区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方案,对采用建筑师负责制的试点项目,明确了建筑师在设计、施工、运营阶段的各项任务;优化了项目管理流程,在规划审批、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采取前期告知承诺、后期监管备案的管理模式;确定了浦东新区黄浦江沿岸等6个项目纳入第一批试点项目。

据知情人士透露,试点工作遭遇的最大问题在于这项制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不适应,从一个局部切入难以解决系统性、整体性的问题,在落地的过程中四处碰壁,总体感觉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因此小编估计建筑师负责制正式推行估计还要等一段时间!

证照分离试点工作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要求,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启动了建筑业“证照分离”试点工作,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告知承诺的范围主要是注册在浦东的建筑业企业,只要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就可以通过告知承诺方式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

今年4月1日起至今,共有18家建筑业企业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取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浦东新区作为监督主体已对10家企业进行了动态核查,并对7家企业出具了整改通知书,其中5家整改到位,1家撤回资质,1家注销资质。

考虑到今年住建部与今年8月5号发布的《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函中要求:

1、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一级建造师的指标要求。

2、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关于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要求。

因此小编认为2017年住建部有可能正式推出告知承诺或许资质的方法,我们拭目以待吧!如果正式施行,那建筑施工企业在目前行业下行的途中实现逆袭!

知识补充

什么是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

一、目的

为了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以此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适用范围

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四、告知承诺事项的确定与公布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由市和区、县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审批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告知承诺书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由市和区、县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制作。

六、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七、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机关。

八、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机关确定。

九、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部分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十、后续监管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十一、诚信档案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二、行政监察

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告知承诺实施情况的监察

十三、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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