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市公安局(精选4篇)
1.江都市公安局 篇一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新生婴儿入户
由婴儿的父亲、母亲或监护人到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入户
1、计划内新生婴儿入户
前置条件:计划内新生婴儿入户。(只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生的新生婴儿,不适用于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生的新生婴儿)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成都市符合法律法规生育通知单》(出生后应先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作出生统计后,再申报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计划外出生婴儿入户
前置条件:计划外出生的子女(含已婚无计划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入户。(只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生的新生婴儿,不适用于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生的新生婴儿)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2)《出生医学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亲子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非婚生子女入户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婚无计划生子入户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3、国外出生婴儿入户
前置条件:父母其中一方系本市户籍居民,子女在国外出生,且未取得外国国籍,回国入户的。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或网上下载)(2)新生婴儿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和复印件)(3)新生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和翻译件(出生后应先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作出生统计后,再申报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4)《成都市符合法律法规生育通知单》(计划内出生婴儿提供,出生后应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作出生统计)(原件和复印件)
(5)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凭据(计划外出生婴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如父母双方均为中国籍请携带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7)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国外领取结婚证的,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和复印件)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入户须知
一、201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前置条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日期为准,购买二手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房产买卖过户登记的日期为准。
所需材料:
1、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产权人系夫妻、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或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购商品住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购二手住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社保部门A4纸打印的房屋产权人1年《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或《个人医疗基本信息单》和《医疗帐户明细查询单》);省级社保除缴纳社会保险信息单外,还应提供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7、地址不一致或有变动的,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原件);
8、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提供: ⑴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2014年6月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前置条件: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市外人员,可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水平(27.82平方米/人)。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日期为准,购买二手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房产买卖过户登记的日期为准。所需材料:
1、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产权人系直系亲属共有的,提供共有人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或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或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销售不动产发票(一次性付款购商品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一次性付款购二手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或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银行按揭合同,银行最近6个月缴款明细单(按揭购商品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银行按揭合同,银行最近6个月缴款明细单(按揭购二手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小区物管或街道居委会或辖区派出所提供的入住证明;
9、地址不一致或有变动的,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原件);
10、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提供: ⑴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注:同一套住房,权属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只申请办理一次购房入户。同一套住房,权属发生了变更,在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购房入户,即同一套住房办理购房入户之日起的一年内,若该套住房权属发生变更,不得再次申请办理购房入户;因购房原因迁入本市的人员,落户成都5年后方可按相关政策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投靠。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本市户籍居民市内全域迁移
前置条件:本市居民可在本人及直系亲属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登记户口;有多套住房的,可选择其中一套登记入户;实行一房一户登记原则,原产权人及户内成员将户口迁出后,可登记新产权人及符合迁入条件人员的户口。
所需材料:
1、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
2、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已有户口的提供)(原件);
3、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原件);
4、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
5、农村地区实际居住证明(入户地住房系农村地区的提供)(原件);
6、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7、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无职业人员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
一、无职业人员夫妻投靠入户
前置条件:市外无职业人员与本市人员结婚,夫妻任一方在本市有稳定收入且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入户。因购房、投资、纳税、居住期满、城建制入户本市5周年以上的,方可申请市外配偶投靠。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市外人员户口簿可用户籍证明代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外地配偶无职业证明(外地配偶为城镇居民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夫妻任一方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原件);
6、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前置条件:本市户籍人员,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市外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应随拥有抚养权一方登记户口。因购房、投资、纳税、居住期满、城建制入户本市5周年以上的,方可申请市外未成年子女投靠。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本市户籍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市外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双方两本结婚证(父母未离婚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亲生父母离婚的子女投靠拥有抚养权一方的(指生父或生母,下同),提供法院离婚裁定书或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变更抚养权的还应亲生父母双方到场提供变更抚养权协议书,一方不能到场的提供同意变更抚养权公证书(父母离婚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亲生父母离婚后,拥有抚养权一方再婚的,未成年子女需投靠继父(母),提供①法院离婚裁定书或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②再婚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③由再婚夫妻双方到场当面提交申请,④变更了抚养权的还应提供上述第5条相关材料(父母一方再婚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三、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
前置条件:非本市户籍的退(离)休人员或男性公民年满60周岁、女性公民年满55周岁,投靠本市成年子女的,本人或子女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入户。因购房、投资、纳税、居住期满、城建制入户本市5周年以上的,方可申请市外老年父母投靠。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本市户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市外老年父母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退(离)休证(父母系退离休人员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父母或子女任一方稳定收入来源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四、在校大中专学生和父母随迁入户
前置条件:就学期间户口仍保留在原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父母双方户籍均迁离原籍的,可申请随迁入户(须满足迁入条件所规定的住房面积要求)。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父母根据入户政策,提供相应的入户材料;
3、在校大中专学生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5、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应届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入户
一、本市生源毕业生入户
前置条件:本市生源的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校毕业生。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或上网下载);
2、本市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3、入户人员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原件);
4、毕业证、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8、近期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二、非本市生源毕业生入户
前置条件: 非本市生源的应届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中心城区大专以上学历、其余区(市)县中专以上学历),且在我市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省、市、区(市)县人社部门出具的《进入成都市人员入户联系函》(原件)
3、入户人员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原件);
4、毕业证、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集体户首页、空白集体户口内页及单位同意入户的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9、近期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大(中)专以上学历、中(初)级技术 职称或技师(高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在我市中心城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在郊区(市)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的,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年龄4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并在我市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外人员(国民教育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可先落户后择业)。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毕业证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省、市、区(市)县人社部门出具的《进入成都市人员入户联系函》(原件);
4、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集体户首页、空白集体户口内页及单位同意入户的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9、本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老年父母随迁或投靠,所需材料参照无职业人员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指南提供。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调动、招录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经省(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公选、公招、选调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市外人员。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办理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人社部门的公招、公选、调动通知(原件);
4、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进入成都市人员入户联系函》(原件);
5、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集体户首页、空白集体户口内页及单位同意入户的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9、本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老年父母随迁或投靠,所需材料参照无职业人员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指南提供。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军队退役士兵入户
前置条件:军队退役士兵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办理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或上网下载);
2、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
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军队退役人员进入成都市入户联系函》(原件);
5、省民政部门出具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和接收单位报到证明(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提供)(原件);
6、省民政部门出具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复员干部提供)(原件);
7、近期便装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8、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投靠配偶入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父母或岳父母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投靠父母或岳父母入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家庭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1、集体户首页、空白集体户口内页及单位同意入户的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2、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13、回原籍的除提供以上1、2、3、4、7项外,还需提供:(1)本市注销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入户地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簿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入户
前置条件: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办理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转业证或预备役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人社部门安置通知书(原件);
4、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进入成都市人员入户联系函》(原件);
5、接收单位报到证明(安置工作的提供)(原件);
6、《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近期便装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8、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双军单转的还应提供配偶军官证、任职命令及部队驻地证明(投靠配偶入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父母或岳父母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或岳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人事局或所在中央驻蓉单位和省市属单位主管人事的部门出具“证明其身边无子女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投靠父母或岳父母入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家庭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1、集体户首页、空白集体户口内页及单位同意入户的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2、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13、回原籍的除提供以上1、2、3、4、5、6、7、10项外,还需提供:
(1)本市注销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入户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簿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入户
前置条件: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可在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或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一、军队离退休干部入户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退(离)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原件);
4、省(市)民政部门的安置计划(原件);
5、《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近期便装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7、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本市注销户口证明(回原籍提供)(原件);
9、入户地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异地安置投靠直系亲属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0、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二、无军籍退休职工入户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4、省、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原件);
5、省(市)民政部门的安置计划(原件);
7、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本市注销户口证明(回原籍提供)(原件);
9、入户地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异地安置投靠直系亲属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0、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随军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12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经师(旅)及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的人员。可在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或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或部队营房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应征入伍登记表、军官证、任职命令(原件和复印件);
4、《随军报告审批表》(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原件);
5、派出所出具的部队所在地详址证明(原件)。
6、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7、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部队房管部门出具分房证明及派出所入住证明(入部队营房的提供)(原件);
10、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1、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离(退)休人员入户
一、离休人员异地安置入户
前置条件:经省、市老干局批准安置到我市的离休干部。可在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或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市)老干局、民政局、人社部门出具的安置通知和《进入成都市人员入户联系函》(原件);
4、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二、离(退)休人员回原籍入户
前置条件:参加工作前户籍在本市,现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在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或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本人档案审档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8、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配偶随迁的提供)。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居住期满入户
前置条件:在我市居住满2年(持我市居住证或IC卡暂住证满2年的时间可累加计算),已经在我市不间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规定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6㎡/人),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涉及的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办证时间,是指以正式受理申请当日为截止日期上溯计算。办理居住期满入户本市5周年以上的,方可申请市外配偶、未成子女、老年父母投靠。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居住证(含IC卡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3、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社保部门A4纸打印的最近2年《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或《个人医疗基本信息单》和《医疗帐户明细查询单》);省级社保除缴纳社会保险信息单外,还应提供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5、入户地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合同已在网上进行签约备案的)和入住证明(由物业管理部门或社区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注:按居住期满条件申请入户时,办理居住证(含IC卡暂住证)、缴纳社会保险应为同一人。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投资入户
一、资金投资入户
前置条件:在我市中心城区一次性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上、在区(市)县城一次性资金投入30万元以上、在建制镇或其他农村地区一次性资金投入15万元以上,并经营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要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规定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16平方米/人)。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投资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上年度已年审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二、购非住宅用房投资入户
前置条件:在我市一次性付款购买总价40万元以上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市外人员,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要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规定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16平方米/人)。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非住宅用房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非住宅用房的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不动产发票(购商品房提供);
4、非住宅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购二手房提供);
5、亲属关系证明(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注:因购房、居住期满、投资、纳税、成建制原因迁入本市的人员,落户成都5年后方可按相关政策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投靠。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纳税入户
前置条件:在我市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的市外人员,向我市税务部门连续2年累计纳税3万元或1年内纳税2万元,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规定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16平方米/人)。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非住宅用房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上年度已年审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上年度个人纳税情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注:因购房、暂住期满、投资、纳税、成建制原因迁入本市的人员,落户成都5年后方可按相关政策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投靠。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国外取得学位、留学回国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且未取得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或在国内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学士及其以上学位,并在海外学习
或进修1年以上且未取得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到我市工作的回国人员。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办理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四川省人社厅出具的《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中国护照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出国前注销户口证明、或原籍地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集体户首页、空白集体户口内页及单位同意入户的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9、本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老年父母随迁或投靠,所需材料参照无职业人员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指南提供;
10、入户人员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未成年人投靠近亲属、收养子女入户
一、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投靠亲属入户 前置条件: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可在被投靠人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被投靠人居民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近亲属同意赡养、抚养公证书,或民政部门、法院关于近亲属同意赡养、抚养的法律文书;
6、孤寡老人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辖区派出所出具系孤寡老人证明(原件);
7、父母双亡未成年人提供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赡养人或抚养人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入户地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合同已在网上进行签约备案的)和入住证明(由物业管理部门或社区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10、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二、收养子女入户
前置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手续的人员。可在收养人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收养证(捡拾地或收养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或收养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收养人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合同已在网上进行签约备案的)和入住证明(由物业管理部门或社区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6、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本市急需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经成都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布的急需、短缺的技师、公务员、管理人员或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办理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成都市级相关部门公告、招录通知(原件和复印件);
4、成都市人社局出具的《进入成都市人员入户联系函》(原件);
5、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集体户首页、空白集体户口内页及单位同意入户的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9、本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老年父母随迁或投靠,所需材料参照无职业人员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指南提供。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获荣誉称号、获科技成果奖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获奖人员。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办理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委、省政府以及部以上相关单位或成都市委、市政府颁发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档案管理机关的审档记录(获荣誉称号的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5、《进入成都市人员入户联系函》(获自然科技成果奖的由市科技局出具,获社会科学成果奖的由市人社局出具)(原件);
6、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集体户首页、空白集体户口内页及单位同意入户的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10、本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老年父母随迁或投靠,所需材料参照无职业人员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指南提供。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具有突出贡献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或学术、技术带头人。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办理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国家有突出贡献,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省、市、区(市)县人社部门出具的《进入成都市人员入户联系函》(具有突出贡献人员提供)(原件);
5、市科技局出具的《进入成都市人员入户联系函》(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提供)(原件);
6、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集体户首页、空白集体户口内页及单位同意入户的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10、本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老年父母随迁或投靠,所需材料参照无职业人员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指南提供。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回国人员恢复户口
华侨、外国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入户
一、回国人员恢复户口
前置条件:我市人员出国注销户口,未取得外国国籍和永久居留权,回国后申请恢复户口的。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本人回国使用的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3、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注销户口证明(原件);
4、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7、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二、华侨、外国国籍人员来蓉定居
Oversea Chinese, Foreigners to settle and register in Chengdu
前置条件:华侨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外国国籍人员取得中国国籍并来蓉定居。
Precondition: Oversea Chinese must have Permit for Oversea Chinese to Settle in Chengdu, foreigners must have Chinese nationality and settle in Chengdu.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Household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 Form(obtained from Public Security Bureau Accreditation Center or downloaded online)
2、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来蓉定居证》和中国护照(华侨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Permit for Oversea Chinese to Settle in Chengdu issued by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and Chinese passport(provided by oversea Chinese)(original and copy)
3、公安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外国国籍人员出具)(原件)
Certificate for Chinese Nationality of PRC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provided by foreigners)(original)
4、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产权住房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Household registration booklet of the settling place, domestic relationship proof, legal housing property proof of the settling place.(used to register under a direct relative)(original and copy)
5、入户地合法产权住房证明(立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Legal housing property proof of the settling place(used to own a household registration)(original and copy)6、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 One recent bareheaded one inch color photo of for applicants at 16 or above.三、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
前置条件:港、澳居民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并回本市定居的。台湾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并回内地定居的。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港、澳居民提供)(原件);
3、《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台湾居民提供)(原件);
4、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7、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原籍系我市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包括假释人员),在申请入户前持释放或解教证书到社区民警处签署意见。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释放、解教、假释证明书(由责任区民警签字)(原件);
3、原籍地注销户口证明(原件);
4、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7、入户人员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迁出、注销户口
一、迁出户口
前置条件:取得非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迁出户口的。所需材料:
1、迁出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
2、《准予迁入证明》(取得准迁证的提供)(原件);
3、《录取通知书》)(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毕业证、报到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代办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二、入伍人员注销户口
前置条件:取得《应征入伍通知书》人员。所需材料:
1、《注销户口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应征入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3、入伍人员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代办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国(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
前置条件: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所需材料:
1、《注销户口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取得外国国籍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原件);
3、外国政府发给的永久居留权证明书(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出国(境)定居人员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代办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四、死亡人员注销户口 所需材料:
1、《注销户口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火化证》或《火化通知书》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3、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申请设立集体户
前置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单位设集体宿舍;单位拥有该房屋所有权;已编制了街门牌号;非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的单位,应与省、市、区(市)县人社部门建立人事代理关系,并出具证明;集体户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设有专人管理,100人以下的单位设兼管员。所需材料:
1、公司设立集体户申请(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
2、本单位成立的批文或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企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人事代理关系证明(非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单位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单位拥有集体宿舍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7、派出所出具已编制门牌号证明(原件)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变更更正姓名
一、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前置条件及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1)由乳名改学名;(2)因父母离异更名;(3)父母再婚后子女更名;(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6)同校或同班学生重名。未成年人更名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申报。离婚后子女申请更名的,须经亲生父母双方同意;再婚后子女申请随继父(母)姓的,须经亲生父母和继父(母)同意。
所需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申请表应由父母双方签字。父母离婚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字,如一方不能到场的,由公证机关出具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公证书。)(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
2、父母双方和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离婚证(父母离婚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5、父(母)死亡证明(父[母]死亡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6、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7、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变更姓名
前置条件及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户口迁入我市大中专院学生集体户的,不得申请变更姓名。
所需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
4、国有单位人员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非国有单位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无职业人员出具无职业证明(含待业证、失业证、下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随父或随母姓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6、原户籍登记机关证明(恢复原姓名的出具)(原件);
7、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更名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8、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出家或还俗的证明(出家或还俗的人员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9、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变更性别和更改民族
一、变更性别
前置条件及要求:户口登记的性别与本人实际性别不一致,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性别认定证明或变性手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更改民族
前置条件及要求:(1)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能再向上追溯,更不能横向攀联。(2)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3)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可更改本人民族成份。(4)公民更改民族成份,经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后,再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所需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本人和父母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四川省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同意更改民族成份的证明(变更民族的提供)(原件);
4、差错前户籍登记机关原始证明(民族成份登记差错的提供)(原件);
5、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更正年龄和变更更正身份证号码
一、更正年龄
前置条件及要求:
1、公民的出生日期,不能更改。2013年6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律不得变更年龄。2013年6月1日前出生的,确因出生日期有错需更正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予以更正。
2、出生日期已更正过一次,再次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3、干部的出生日期不得变更。
所需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单位人员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对年龄认定的证明和人事档案(招工、应征入伍登记表等);非公职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对年龄认定的证明和人事档案;无职业人员出具无职业证明(含待业证、失业证、下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未成年人提供原始的出生医学记录(包括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时医院病历档案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5、差错前户籍登记机关的原始证明(包括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等);
6、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变更更正身份证号码
前置条件及要求:身份证号码重号、错号的,需要变更更正。所需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号码差错证明(包括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差错前身份证等)(原件);
4、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注:申请更正主项信息的,同一主项信息只能申请更正一次。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入户须知有关概念的解释及注意事项
1、购房合同:商品房购房合同是指已在网上进行签约备案的合同原件;二手房购房合同应为房管部门档案室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打印件。
2、不间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市外人员在我市就业后,按规定在我市缴纳(含省级社保)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纳时间不能有间断。
3、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对实际居住的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单位住房使用权。包括购买的商品住房、房改房、二手住房、自建住房等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房屋;职工租赁本单位成套自管公房(单位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租赁房管部门成套直管国有公房。对租赁的私人住房不纳入合法固定住所范围。
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是指拥有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经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入住证明;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需出具单位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单位分房证明;租赁房管部门直管国有公房的需出具房管部门公房租用证或租赁合同。
5、入住证明:是指由住房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6、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是指被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证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本市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银行或社保部门出具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7、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8、亲属关系证明:是指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以及法院裁决书、判决书,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的DNA鉴定报告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
9、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的人员(含不满19周岁的在校高中学生)。
10、在校证明:指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和学生证。
11、我市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水平:以成都市统计局每年对外公布的数据为准。
12、我市规定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有关数据为准。
13、本文中涉及的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办证时间、经营时间、投资年限、纳税年限、是指以提交申请当日为截止日期上溯计算(办理购房入户除外)。
14、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服刑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不能申请入户和主项变更。
15、劳动合同:是指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签订的、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合同书。
16、本市集体户人员,办理市域范围内户口迁移,应出具本人集体户口簿内页原件,因保管不善造成集体户口簿内页遗失的,由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证明,本人持身份证申请补办。
17、公民在申报入户时,请核对户口簿(户籍证明)与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是否一致,二者登记内容不一致的,请原户籍地公安机关予以核实更正。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户籍名章。
注:此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成都市公安局治安防范人口管理支队。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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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北院办公区:东二巷18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南院办公区:陕西街54号
2.江都市河道管理办法 篇二
江政发„2008‟4号
关于印发《江都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江都市河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江都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综合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确保河道清洁畅通,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
市水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市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水务局负责制定全市河道管理标准和工作要求,对全市河道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并负责市管河道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镇管、村管河道管理。
第五条 确定河道等级:
(一)市管河道:指流经本市的流(区)域性河道、主要骨干引排河道及城市规划区内河道。
1.流(区)域性河道:包括长江、夹江、芒稻河、高水河、里运河、泰州引江河、新通扬运河、通扬运河、三阳河;
2.主要骨干引排河道:包括红旗河、白塔河、向阳河、野田河、小涵河、邵仙引河; 3.城市河道:指流经城市规划区的流(区)域性河道、主要骨干引排河道及灰粪港城区段、城区内部主要河道(包括:团结河、砖桥河、中心河、小横沟河、友谊河、玉带河、西排干、双锦河、双西河、双沟新河、瓦瓷坝河、大涵河、阮桥河、迎胜沟、迎丰沟、引江河、庄台河、迎宾河、文明河、古运河)。
(二)镇管河道:指各镇辖区内市管河道以外,跨镇或村的河道。
(三)村管河道:指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辖区内引排支河、蓄(滞)水沟塘。
第六条 根据河道等级划定河道管理范围:
(一)市管河道管理范围: 1.流(区)域性河道管理范围:
长江、夹江、芒稻河管理范围:河道、滩地、堤防,堤防迎水坡有外护堤的至堤脚外10-15米,无外护堤的至水边,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河为界(含水面),无顺堤河的至堤脚外10米;高水河、里运河管理范围:河道、堤防,东堤至背水坡堤脚外30-50米,西堤临湖段有防浪林台的,至林台坡脚外50米,无防浪林台的至堤脚外100-200米;
三阳河、新通扬运河管理范围:河道、青坎、堤防(堆土区),堤防背水坡堤脚外5米,无堤防或堆土区的至河口线外50米。2.主要骨干引排河道管理范围:河道、青坎、堤防(堆土区),堤防背水坡堤脚外10米,无堤防或堆土区的至河口线外20米。
3.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实行河道管理与城市规划相结合的原则划定:
金湾河、高水河城区段管理范围:河道、滩地、堤防,背水坡堤脚外50米;
新通扬运河城区段管理范围:河道,河口线外50米; 芒稻河城区段管理范围:河道、滩地、堤防,背水坡至顺堤河(含水面)或堤脚外10米;
通扬运河、邵仙引河、灰粪港、张纲河城区段管理范围:河道,河口线外20米;
向阳河城区段管理范围:河道,有返坎堤的至背水坡堤脚外10米,无返坎堤的至河口线外20米;
其他城市河道管理范围:河道,河口线外10米。
(二)镇管河道管理范围:河道、堤防,有堤防的至背水坡堤脚外5米,无堤防的至河口线外10米。
(三)村管河道管理范围:河道,河口线外5米。第七条 市水务局应会同国土部门对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进行确权划界。
第八条 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项目应当首先服从于河道专业规划和防汛抢险要求。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市 水务局意见。
第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码头、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建筑设施;
(二)圈圩筑堤、设置阻水坝埂以及其他阻水设施;
(三)擅自在河道堤坡上堆放物料、取土;
(四)擅自架设或埋设通信、供电、有线电视等杆线;
(五)向河道内倾倒厂矿弃料、建筑砖渣和生活垃圾;
(六)向河道内直接排放餐饮业和经营性宰杀畜禽、水产品的污水、污物;
(七)擅自在河道上设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水上餐饮等经营活动。
第十条 禁止在主要行洪及引排河道和城市河道上设置鱼罾、鱼簖等阻水捕鱼设施。对在其他河道内设置渔具的管理,由市水务、交通、渔业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确因生产、建设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或占用河道工程的,建设单位须向市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注明项目选址、工程规模、结构型式、占用范围等,规模较大的项目要提交相关专业论证材料,经市水务局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方案报送市水务局 审核,办理开工手续。建设项目完成后,须经市水务局验收合格方可启用。
建设项目涉及其他部门的,还需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所涉及河段的日常维护和防汛责任,并按规定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对原有河道工程或其他水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对河道实行排污口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入河排污口。确需新建、扩建、改建入河排污口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报市水务局审核同意。禁止在城市截污管网覆盖区域新建或扩建排污口。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取土行为。确需取土的,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取土者须将规划土源和取土方案报市水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按规定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第十六条 河道堤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积极鼓励林权发包,所得收益主要用于河道管护。
第十七条 市水务局应加强对河道堤防及配套工程巡查、管理、水政监察工作,及时进行工程维修加固,制定每河 道建设、改造工程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 交通、公安部门应加强对主要通航河道水上船舶航行、停靠、安全、治安的管理,划定船舶禁止停靠区和停泊区。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地表水水质的监测,加强对相关企业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控制排污总量,保证达标排放。
第二十条 建设部门应督促、指导镇、村科学制订河道沿线环卫设施布设规划,由各镇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城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发展和改革、水务、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分工,严格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依法查处水质污染行为和事故,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
第二十二条 河道保洁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健全管理机制,逐步推行专业化、市场化、日常化管理模式。
城区单位和住宅小区内的河道由相关单位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保洁,城中村、城郊结合部河道由相关村(社区、居委会)负责保洁。
第二十三条 河道管护资金采取财政补助、社会捐助等多元化投入渠道。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市水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 7月1 日起实施。
主题词:河道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3.江都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篇三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制,规范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86号令)、中央纪委关于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09‟15号)、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发„2007‟5号)、•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苏办„2007‟51号)、•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办法(试行)‣(苏办发„2009‟30号)、省纪委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编制部门在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苏编办发„2007‟12号)及扬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扬编„201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以下简称
督查),是指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市委、市政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指导下,单独或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依据上级机构编制管理和机构改革的政策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机构改革政策、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纠正违规的行为。
第三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督查职责。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中共江苏省纪委、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编制部门在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要求互相支持,协作配合。
第四条 机构编制督查工作实行综合性督查与专项督查、定期督查与不定期督查、实地检查与书面材料审查相结合,必要时可随时进行督查。综合性督查一般每年一次,专项督查由市编办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进行,并将督查处理意见提请市编委会研定。
第五条 建立健全联合督查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
督查工作一般由市编办牵头,根据督查任务需要约请市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派员参加,督查情况可根据需要抄送以上部门,实行督查信息共享。
第六条 机构编制督查的对象是:全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七条 机构编制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情况;
(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编委、市编办确定的机构编制管理重大事项情况;
(三)机构改革“三定规定”实施情况;
(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设置情况;
(五)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股级事业单位负责人配备情况;
(六)机关、事业单位招聘编制内工作人员情况;
(七)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用工情况;
(八)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实施情况;
(九)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情况;
(十)人事调配与录用、财政预算与统发及社会保险等机构编制协调管理机制执行情况;
(十一)机构编制统计工作情况;
(十二)机构编制违纪违规整改情况;
(十三)机构编制档案管理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八条 机构编制督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方案,对检查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督查前向被检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督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程序,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检查公告;
(三)听取被检查单位的工作汇报;
(四)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走访有关部门等方式,了解情况;
(五)查阅“三定”规定、有关文件、会议记录、人员花名册、工资表、档案等各种相关材料;
(六)检查结束向被检查单位口头反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整改意见。
第九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按照要求及时、全面、客观的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督查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应当
形成专题检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督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督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检查报告应当征求被检查部门意见,被检查单位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检查组对有异议的问题应当核实。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应当向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汇报。
第十三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控编进人手续的单位,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人员的安置、调动、任职、聘用、录用等有关手续;凡未按规定入编的人员,市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不得核定其工资标准和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核拨经费。
第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贯彻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不力,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擅自变动机构改革“三定”规定的;
(三)擅自设立、撤并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增挂牌子的;
(四)擅自变更机构职责或转移职责任务的;
(五)超职数配备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内设机构领导和股级事业单位负责人的;
(六)不执行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违反规定使用编制、超编进人或擅自以调动等形式补充人员的(含系统内流动);
(七)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公务员招考规定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招录工作人员取得编制的;
(八)长期占编不在岗或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吃“空饷”的;
(九)未按规定申报非正式用工计划,擅自借用人员和办理编外聘用手续的;
(十)机构编制统计数据失实、瞒报虚报的;
(十一)事业单位未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年检和变更,法人地位不落实的;
(十二)其它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市纪检和机构编制部门在调查核实后,视情节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违规取得的人员编制;
(四)责令撤销违规设立的机构,并停止活动;
(五)按规定暂停办理违规单位机构编制事宜;
(六)按照中纪委、中央编办关于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处理措施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六条 被督查单位和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申诉。
第十七条 做好机构编制12310监督举报电话的受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涉及机构编制的投诉举报,市编办要认真受理,组织人员及时核实、处理和反馈。
第十八条 机构编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检查组成
员在实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中,应当遵守公务活动的规则和工作纪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违反纪律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4.江都市公安局 篇四
(2006—2007学年度第一学期)
本学期,围绕我校“彰显特色、追求卓越、全力打造魅力花园”为办学目标,我们教导处以“创建”为契机,以教育科研为先导,积极指导和开展理论学习和教研教改工作,规范各项教学常规,努力提高学科教学质量,以“巩固、发展、深化、提高”为主题,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实现了教学工作的新发展、新飞跃,开创我校教学工作的新局面。现将本学期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制订工作计划。
本学期是一学年的初学期,一学年的许多工作集中在本学期,如:新生入学、分配教师课务、编排课表等。学期初,在学校工作计划的指导下,结合工作实际,我们精心制订了教导处工作计划,明确了工作目标,细化了工作措施,使每一阶段的工作内容具体化,让工作有序进行,收到了很好的效益。正式上课前新生编班到位、计划制订完毕、教师课务分工编排到位、转进转出学生安排到位„„保证了一开学使学生投入到正常的学习中,使学校的各项工作得以正常开展。好的计划、好的开端使得接下来的工作都井然有序。
二、以“创建”为契机,加大精致管理力度,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办学品位。
本学期,我校创建江苏省农村实验小学,我们利用这一契机,大力推行精致管理的力度,使各方面的工作登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一)教学常规管理。
1、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开齐、上好规定课程,坚持做到“四表”统一,严格按照课表上课。坚持学生的全面发展,差异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使每一位学生能健康发展,严格控制学生的在校时间和学生作业量,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规定用好教辅用书,不得私自课外征订。注重抓好培优补差工作,在照顾好差生的同时,要重视培养优等生。重申了学校课堂教学常规,进一步规范教师的课堂行为。
2、逐步转变教学常规管理模式。在学校的统一部署下,学校的教学常规管理逐步从以制度管理、以单一的考试成绩激励管理为主的刚性管理,转变到以制度管理与人本管理相结合,以激发鼓励师生的创造性教与学相结合,以多样化评价、动态性评价为主的弹性管理。我们认识到人在管理过程中的主导地位,通过建立激励机制,调动教师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通过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纲性管理,促使教师实现自我管理,使教学工作有章可循,促进教学工作规范化的实施。
3、切实做好“六认真”工作管理。首先教师根据“六认真”工作要求早作准备,早落实。做到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材编写意图,用好教材。认真备课,明确教学重难点,精心设计教法,认真上课,积极倡导合作、探究、自主的学习方式,规范作业格式,认真批改作业,及时反馈;认真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兴趣活动,认真辅导,写好培优补差记载,认真组织学生进行考核,统计好考核成绩,做好试卷分析。教导处组织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对所有教师的“六认真”工作进行认真的督促和检查,每月由教导处安排进行一次“六认真”工作抽查,挖掘教师工作中的优点,及时总结发扬,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4、加强质量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教导处坚持对全校的教学质量实施监控,并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本学期,在市、省级组织的两次教学质量抽测中,我校均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本学期期末在全市统一命题的知识质量测试中,我校各年级均取得了优异的成绩,顺利完成各项教学指标。
(二)、深化教科研活动。
深化教科研活动是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的平台,是教师成长的摇篮,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本学期教导处根据学校教育工作的计划,围绕创建、围绕课改实验,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向纵深发展,开展了各类教科研活动,积极探索实施与新课程标准相适应的新的教法和学法,全面提升广大教师以新课程标准理念为指导的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全面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1、正常开展每周的教研活动。各教研组、备课组,在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的带领下,精心制定教研活动计划,认真开展教研活动,做到活动有计划,有内容,有实效。本学期学校举行的“点课”活动继续进行,大家认真备课上课,认真听课评课,收到了很好的效益。在创省实小的验收活动中,无论是学校的推荐课,还是由评估组点出的随机课,都上出了优异的水平,得到了专家组的高度评价。
2、积极认真承办各级各类教学研究活动和竞赛活动。本学期,虽然工作繁忙,但我们还是顺利地承办了多种大型的教学活动:扬州市德育工作第七次年会在我校顺利召开;扬州市品德课赛课活动在我校成功举行;江都市英语学科、品德学科的“育花奖”竞赛活动在我校圆满落下帷幕„„这些活动的开展,给我校教师带来了学习的机会,开拓了教师的眼界,提高了他们的教学水平。
3、精心组织青年教师教学研讨活动。本学期我们邀请了江都市知名教师汤永宽、殷传琴,邀请了特级教师翟裕康、特级教师陈萍等来我校听课、评课,作讲座,收徒,他们手把手地对青年教师的备课、上课进行指导。专家们的精彩点评、讲演让教师们获益匪浅,真正地使青年教师在业务上更上了一层楼。青年教师韩云在扬州市品德课赛课中获得一等奖,同时她和王捷参加镇语文、美术学科的“育花奖”竞赛,双双成功出线参加市级竞赛;刘莉、陈莉莉在市英语教师基本功竞赛中荣获三等奖;多名教师的论文发表、获奖。
(三)、优化教师队伍
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开学初,组织教师参加市教研室开展的教材培训,提高教师驾驭新教材的能力;组织多人次教师外出听课、学习、培训,开阔教师视野,提高教师业务能力。对于教师的继续学习和学历提升更是作为重点来抓。本学期根据市局的相关精神和学校的具体要求,四十五周岁以下未达本科学历的教师均参加学历提升的学习,全体教师均接受教师进修学校举办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的学习。相信教师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不断提升,必将给学校的教育水平带来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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