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

2024-07-27

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共9篇)(共9篇)

1.给自己打官司的律师事务所 篇一

77亿存单之谜

2014年1月11日上午,中国建设银行荆门漳河新区支行来了一位手持“77亿元存单”在柜面要求兑现的女子。银行工作人员一眼便被如此大额的数目给惊吓到,但却发现该存单有以下三点异常:一是存单名称写的不是全国统一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办讫章与正规办讫章的字样不同;三是存单样式与正规存单样式不一致。银行工作人员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倒卖8只鹦鹉,换来五年刑期

80后的孙某因买卖鹦鹉,摊上大事。2013年3月至5月间,孙某在沈阳皇姑区的家中登录网络鹦鹉论坛和QQ群,联系卖家,从大连、广州等地收购了1只蓝眼凤头鹦鹉、3只非洲灰鹦鹉、3只太阳锥尾鹦鹉和1只绯胸鹦鹉。之后,又将其中的一只绯胸鹦鹉和一只非洲灰鹦鹉分别出售。近日,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审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方崔大战再起风云

方舟子和崔永元继就“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在微博上吵了个天翻地覆之后,战火延伸到法院。近日,方舟子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称崔永元发表的涉案微博,要么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肆无忌惮的恶意诽谤,要么是恶毒的公然侮辱,使原告名誉受到严重损害,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诉请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三十万元。

都是“漂亮”惹的祸

2.君致律师事务所介绍11年新版 篇二

BEIJING JUNZHI LAW FIRM

务 介

中国·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乙12号天辰大厦9层 100020 电话(Tel):(010)65518580/1/2(总机)传真(Fax):(010)65518687网址:

目录

第一部分 君致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第六部分

君致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君致律师事务所主要合伙人律师简介

君致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事务主要业绩君致律师事务所的独特优势 君致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1

第三部分

第一部分

君致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简称“君致”)总部位于北京,在西安、济南设有分支机构,是一家专长于证券、金融、投资(PE)、并购、企业治理以及国际商事等领域的综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包括证券与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并购与重组、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外商投资与境外投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国际贸易救济、诉讼与仲裁。

多年来,君致承办了数百宗境内外股票发行与上市、债券发行与上市及投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业务。在IPO业务方面,君致先后承办了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晋城蓝焰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永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公司的股票发行上市工作。

君致律师团队均受过良好的法学教育,他们绝大多数毕业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著名学府,半数以上律师取得了硕士、博士学位或具备海外留学经历,熟通中国及境外法律, 谙悉资本市场运作规则, 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流的法律解决方案,以卓越的专业服务使君致成为客户值得信赖的伙伴。

君致愿与国内外客户一道,缔造财富、创造和谐!

第二部分

君致律师事务所业务部门及业务范围

作为一家致力于提供全面商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君致为众多的国内外客户提供了各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为保证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以适应法律服务专业化的要求,君致的每个律师通常专注并专长于某一两个业务领域。当客户需要涉及不同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时,各业务领域的律师可随时提供支持和紧密协作。

君致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

一、证券与资本市场

证券及资本市场法律服务始终是君致的一项核心业务。君致作为发行人律师或承销商律师,为众多境内外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项目及再融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也为国有企业改制、民营企业重组、境内外私募以及其他证券交易提供法律服务。在多年的实务中,君致与诸多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境内外著名投资银行、审计评估机构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确保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法律服务。

君致在此领域提供的专业服务主要包括:

       企业改制及重组

股票境内外首次发行并上市(IPO)、增发并上市、配股等 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借壳上市等)上市公司合并、分立与重整 恢复上市

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   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发行与上市 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发行及上市 债转股

上市公司日常法律服务

二、银行与金融

君致拥有一只专业从事金融业务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队伍。君致在此领域提供的专业服务主要包括:

         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与变更 商业贷款、银团贷款、并购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 融资租赁 票据与信用证 保险与再保险 信托

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 金融机构的清算 资产证券化

金融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产品交易

三、并购与重组

企业并购和重组是君致的核心业务之一。在最近的几年里,君致代表众多知名的客户参与了一系列复杂的交易,包括许多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的重组和并购。在多数并购、重组交易中,君致律师以丰富的经验、对中国法律适用和监管环境的深刻理解以及对税务、财务知识的融会贯通,发挥了重要作用。

君致在此领域提供的专业服务主要包括:           产业准入政策咨询 交易结构设计 税务筹划 尽职调查

合同、文件起草、谈判

就交易需履行的授权、审批程序提供意见 根据客户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 协助申请政府部门的批准或者办理登记 跟踪交易合同的履行 交易后整合相关法律服务

四、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

君致在私募股权投资以及风险投资这两个新兴的法律领域业务中处于前沿位置。君致在此领域提供的专业服务主要包括:

    协助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及创业投资机构

为私募股权基金、风险资本投资于目标公司提供全程服务 为私募股权基金或创投机构退出目标公司提供全程服务 为目标公司吸收私募股权投资或风险资本提供法律服务

为目标公司并购、重组及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五、外商投资与境外投资

君致代理过众多外国客户在华的投资项目,也具有在外商投资项目中代表中方投资伙伴的丰富经验。君致以其在这些项目工作中表现出的专长和创造性,有效地维护了客户的权益。君致也具有丰富的经验协助中国公司进行海外投资,能帮助中国客户有效解决在境外投资中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君致在此领域提供的专业服务主要包括:

   投资结构设计和法律审慎调查

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的起草

公司设立文件(包括合资合同及章程)和技术许可协议等文件的起草、修改及相关谈判

         就政府审批与登记提供咨询意见并协助办理有关法定程序和手续 企业日常经营的合规性审查和监督 企业重组、解散与清算的各项法律事务 境外投资所在地域的法律环境与风险评估 协助客户获得中国政府机构对境外投资的审批 协助客户安排境外法律顾问及其他专业服务 设计最优投资结构以期使客户利益最大化 起草及磋商投资文件

协助与项目融资方及其他利害关系方进行磋商

六、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君致在此领域提供的专业服务主要包括:

     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客户提供咨询 代表客户进行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相关的调查 拟定关于跨界或境外并购交易的反垄断申请

对并购及其他形式的业务合并中潜在的反垄断问题提供分析 反垄断诉讼

七、贸易救济 君致在此领域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包括:

  代理境外机构应诉中方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 代理国内机构应诉外方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

八、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君致在此领域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包括:

           设计项目法律结构,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征用、拆迁补偿

建设工程承包和招投标方面的法律问题咨询 起草或审查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相关法律文件 房地产项目开发和收购相关的法律审慎调查和法律问题咨询 起草与审查房地产买卖、租赁、转让以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纠纷的争议解决 环境保护咨询及法律意见 能源、交通、市政设施建设 BOT 项目

九、知识产权

君致长期从事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网络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和实务。除常规的知识产权业务外,君致更可以为客户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并在方案的实施及侵权救济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君致在此领域提供的专业服务主要包括:

    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登记

知识产权贸易谈判、合同起草与审查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制订和施行 知识产权侵权调查与救济

十、诉讼与仲裁

诉讼与仲裁业务以代理民商事诉讼、仲裁及刑事诉讼为主要服务领域。君致先后为数百家公司提供了代理诉讼及仲裁服务。

君致在此领域提供的专业服务主要包括:

        案情分析、调查、法律意见、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代理客户参与诉讼,包括起诉、应诉、答辩、反诉、和解谈判、上诉等 代理客户参与仲裁、调解及其他争议解决程序 代理申诉及再审 代理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就可能引起诉讼的商业决策提供专项法律建议 接受委托为被告人辩护

接受委托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自诉

第三部分

君致律师事务所主要合伙人律师简介

刘小英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 电话:(+8610)65518580-804 邮箱:junzhilxy@126.com 刘小英 经济学硕士、法学硕士,中欧商学院EMBA

刘小英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证券与资本市场、并购与重组、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等。

刘小英律师执业以来,长期担任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中政海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西电集团等几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曾先后为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冠捷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晋城蓝焰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安石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钢集团、中国西电集团、中国北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铝业公司等四十余家公司的股份制改组、股票发行与上市、配股、增发及公司可转换债券发行与上市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并顺利承办了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服务,具有十分丰富的证券法律服务经验。

在企业金融与债务融资工具设计业务领域,刘小英律师承办了中国北车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三一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赣煤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晋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内蒙奈伦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债券发行与上市法律服务,以及中国铝业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神华宁煤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金融法律服务。

在上市公司收购及资产重组方面,刘小英律师也卓有建树,先后承办了中国 中钢集团收购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沧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壳、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重组ST建基等上市公司并购业务。

刘小英律师在法律服务市场上视角广阔,经验丰富,执业领域还涉足私募股权融资与风险投资、BOT(PPP)、债转股、企业清算与破产、不良资产处置、资产证券化等法律业务,并先后发表文章十余篇,著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指南》、《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的解释》、《国际贸易风险与防范》等。

邓文胜律师 高级合伙人 电话:(+8610)65518580-810 邮箱:dws7865@sina.com 法学硕士

邓文胜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改制与股票发行上市、上市公司重组收购及再融资等。

邓文胜律师具有十余年的法律理论研究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先后承办了数十起民事、经济案件和涉外案件,处理了大量的非诉讼法律业务。邓文胜律师长期从事公司改制、股票发行上市等法律服务工作,先后参与了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内蒙亿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浪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魏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西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中材高新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事达股份有限公司、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十余家企业的股份制改组及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并承担了山西经纬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和同仁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H股发行上市法律服务工作。

在上市公司重组收购及再融资领域,邓文胜律师先后承办了兰州民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农药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 10 限公司、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再融资法律服务工作,还参与过山东泰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赣南果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的收购与重组法律服务工作。

作为资深的证券行业从业律师,邓文胜律师长期担任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顺利承办了中国证券市场首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企业之一的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置法律服务,以及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服务,并代理了山东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三和贸易船舶贸易纠纷仲裁工作,具有十分丰富的证券行业律师执业经验。除此之外,邓文胜律师还承办了中国北车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三一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内蒙奈伦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债券的发行上市法律服务。

孙学运律师 高级合伙人 电话:(+8610)65518580-802 邮箱:sunny2182@126.com 孙学运律师 1970年12月出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孙学运律师具有多年的专职律师从业经验,擅长处理公司改制与股票发行上市、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上市、并购与重组、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外商投资与境外投资等领域的法律事务。

证券与资本市场业务领域主要业绩(含正在执行的):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IPO 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IPO 辽宁荣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IPO 晋城蓝焰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IPO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吉林永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IPO 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IPO 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IPO 湖北维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IPO 长春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IPO 辽宁福鞍铸业集团有限公司 IPO 阜新德尔转向泵有限公司 IPO 上海新通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IPO 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 IPO 通辽希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IPO 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再融资 国电集团龙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再融资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再融资 上工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 再融资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 中国铝业公司 企业债、中票、短融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债、中票 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债、中票、短融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票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债、中票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债、中票、短融 郑州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短融 神华宁煤集团有限公司 中票

孙律师出版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指南》,发表过《论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构建》、《关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实务》、《合同行为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等作品。

王海青律师 高级合伙人 电话:(+8610)65518580-814 邮箱:whq7319@163.com

王海青律师

工学和法学双学士。

王海青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改制与股票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及日常法律事务等。

王海青律师先后参与办理了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农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鲁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浪潮齐鲁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家企业的股份制改组及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并承担了山西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配股以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转债发行与上市等法律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证券行业律师执业经验。

王树人律师 高级合伙人 电话:(+8610)65518580-805 邮箱:wsr581@163.com 王树人律师 大学文化。

王树人律师于1984年经司法行政部门考核被授予律师资格,执业时间长达20多年。在长期的律师执业实践中,王树人律师积累了极为丰富的诉讼律师从业经验,并先后担任过政府、银行、大型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外资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对法律顾问工作以及民事经济代理的诉讼和非诉讼工作尤为擅长。

作为律师界的资深前辈,王树人律师十分重视公益法律事业,积极投身公共服务,曾担任省市级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北京浙江商会维权部副部长,以及北京青年报的《法律圆桌栏目》的特邀嘉宾,新浪网房产律师团成员,并应约对北京电视台等多家媒 13 体记者报道的典型案件进行点评。

许明君律师 高级合伙人 电话:(+8610)65518580-811 邮箱:xmj1239@sohu.com 许明君律师 法学硕士

许明君律师曾在政府机关任职,具有多年专职律师从业经验,先后担任多家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及其他民事非诉案件,涉及合同纠纷、民事侵权、房地产开发经营、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公司改制并购等法律领域。

许明君律师曾先后为下列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电集团、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华迪计算机有限公司、北京拓林思软件有限公司、韩国网桥株式会社、上海麦迪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德国欧蒙医学实验股份公司、西班牙潘瑞克香甜面包坊(集团)。并曾代理中国著名红学专家孙玉明先生诉上海电影集团侵犯署名权纠纷案件,代理北京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诉中国民航干部管理学院虚假广告宣传侵权纠纷案件;参与美国Huber公司收购山东金粟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德国欧蒙医学实验股份公司收购北京欧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外资并购内资企业法律事务。

在法律理论研究方面,许明君律师先后发表了《普惠制原则的法律适应及对策》、《母子公司关联交易公司法问题研究》、《论对公司转投资行为的限制》等专业论文。

李德青律师 高级合伙人 电话:(+8610)65518580-807 邮箱:deqingli@126.com 李德青律师 法律硕士

李德青律师具有近十年律师工作经验,办理过大量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业务,执业领域涉及公司、证券、金融、知识产权、房地产等多个领域。

李德青律师先后为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吉林炭素集团总公司、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玻纤股份公司公司、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蓝星天津化工有限公司、蓝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篮星哈尔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济南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城炼油厂、山东省农机职工培训中心、北京通尼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凯利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圣新和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省政府驻京办事处等七省驻京办事处等多家单位的股份制改组、股票发行与上市、配股、增发及公司可转换债券、股权分置改革、企业债券发行与上市、公司收购及其它重大诉讼仲裁提供法律服务。

张兴剑律师 高级合伙人 电话:(+8610)65518580-808 邮箱:xingjianzh@sina.com 张兴剑律师 法学硕士

张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并购及上诉及申诉至最高院法律事务的代理。

邓鸿成律师 合伙人 电话:(+8610)65518580-840 邮箱:denghongcheng@vip.sina.com 邓鸿成律师,法学硕士

邓鸿成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改制与股票发行上市、企业融资与项目投资等。

邓鸿成律师具有近十年的专职律师从业经验,尤其精通证券与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服务,曾先后为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祁连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富达电器股份有 15 限公司、大连国际经济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开高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环宽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公司、香港流动广告有限公司(反向收购创业板创业板上市公司36.com)、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裕轮实业股份公司(新加坡S股)等三十余家公司的改制、上市、再融资、资产重组等提供法律服务。

邓鸿成律师在投、融资领域经验亦较为丰富,其与北大方正投资公司、山东安联投资公司、北京荣浩投资公司等多家大型投资机构及华夏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民生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及民间大型企业集团关系密切,先后协助多家企业成功的完成投资或定向融资项目。

邓鸿成律师还曾为中化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北大方正宽频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祁连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环球磁卡股份公司、河南思达高科股份公司、江西三川水表股份公司等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汪少炎律师 合伙人 电话:(+8610)65518580-829 邮箱:onlylaw@126.com 汪少炎律师 法学硕士

汪少炎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与资本市场法律服务。

汪少炎律师曾先后为广东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金马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西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安石企业集团、陕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事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金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开封晋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富龙科技有 16 限公司、河南骏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数十家公司的股份制改组、股票发行与上市、配股、并购等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证券法律服务经验。

余 彬律师

合伙人 电话:(+8610)65518580-825 余 彬律师 法学硕士

主要执业领域为外资企业设立及并购、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以及上市公司日常法律服务。

余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汇中基业投资管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并曾经先后参与山西晋煤集团、中国中钢集团公司、邢台矿业集团公司等多家单位的股份制改组、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服务。

郝清远律师 合伙人 电话:(+8610)65518580-831 邮箱:hqylvshi@163.com 郝清远律师 法学硕士

郝清远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各类诉讼案件代理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日常法律顾问。

郝清远律师现为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国家机关分院特聘教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并先后担任储备物资研究所、国储局直属储备物资管理处以及北京市丰铁创业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市昆峰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等多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并承办各类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数百起。

石静霞律师 法学博士,本所特别顾问,美国耶鲁大学访问学者,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全球研究员”、英国伦敦大学商法研究中心访问学者。多次应邀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印度、泰国等地进行法律访问或考察,并在Sullivan、Camera McKenna等多家著名律师事务所进行短期实习。长期从事法学研究与实 17 务,承担或参与了多起重大的法律服务工作。自1999年至今主持或参与了厦门法拉电子、北京东方电子集团、包头华资实业、上工股份、河北金牛能源、河北裕丰、内蒙亿利科技、深圳新天地等20多家公司的改组上市、再融资或资产收购等专项法律服务工作。担任豫光金铅、华资实业等多家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1998年担任世界六大工业气体制造公司之一--德国梅塞尔公司陕西投资项目谈判法律顾问。1999-2000年担任“河南省太屋电力公司诉河南省济源电厂”一案被告代理人,为被告挽回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人民币。还担任过“中芝兴业财务有限公司(中、美、日合资金融机构)诉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GITIC)破产清算组”一案的专家证人,在香港高等法院提供关于中国破产法的专家意见。此外,从2000年起一直参与了全国人大财经委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立法工作。

第四部分

本所从事证券法律事务主要业绩

本所及本所律师从事证券与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的主要业绩:

1、河北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3、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5、晋城蓝焰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6、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7、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8、山东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9、山东齐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0、湖南泰格林纸集团公司

11、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12、上工股份有限公司

13、上海友谊股份有限公司

14、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15、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16、中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7、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18、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19、中钢集团吉林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20、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1、天津中环宽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25、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

26、湖南安石集团有限公司

27、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

28、杭州伟东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9、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30、辽宁福鞍铸业有限公司

31、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32、辽宁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3、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34、内蒙古蒙西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5、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公司

36、浪潮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37、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8、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9、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40、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41、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42、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43、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44、武汉事达股份有限公司

45、浙江绍兴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

46、江苏吴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47、浙江温岭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48、浙江明牌首饰股份有限公司

49、珠海威斯曼服饰有限公司 50、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52、山东万达宝通轮胎有限公司

53、淄博蓝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54、武汉事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55、江西贵雅照明有限公司

56、吉林永大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57、湖州金恒电脑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58、内蒙古奈伦集团有限公司

59、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60、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61、江苏东华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62、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3、西安西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64、成都晶隆光学有限公司 65、新三九控股有限公司

66、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7、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68、陕西延长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69、厦门万安实业有限公司

70、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1、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2、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73、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另有已进场工作但未签订合同项目未列入上述清单

第五部分 本所的独特优势

我们真诚希望发挥君致律师在企业改制上市、并购重组方面的丰富经验,协助贵公司圆满完成企业改制上市、并购重组的任务。

1、君致八十余人的律师团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主要合伙人曾先后参与五十余家企业重组上市工作;

2、与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等监管机构能持续有效地沟通,将有利于维护发行人的利益。

3、具备股票发行、再融资、债务融资、兼并收购、资产证券化等综合的金融法律服务能力;

4、君致所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以确保项目执行,并针对项目的特点派出强有力的项目执行团队,并通过证券业务审核委员会等内部控制程序保护客户的利益。

5、君致律师参与了大量的企业重组改制上市过程,在此过程中建立了有效的项目执行机制和操作平台,可以保证同时进行多个项目的执行而确保工作质量,所以我们非常有信心项目之间不会产生人力和物力方面的冲突。

第六部分

本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承诺

若本所有幸能为贵公司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工作,本所将组建以合伙人律师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工作小组,认真负责地做好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并郑重承诺如下:

1、将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职业道德,为贵公司勤勉、尽责地工作;

2、对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获取的文件、资料和信息,予以严格的保密;

3、按照法律工作的要求,服从总体工作的安排,严格执行工作计划,保证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的及时、高效和质量;

4、将与相关中介机构做好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协调,确保总体工作质量与进度;

5、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责任;

3.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 篇三

一光荣的集体的一员。金研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全体金研律师团结一致,白手起家,取得了辉煌的业绩。每个金研律师遵循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的金研精神,兢兢业业、勤奋努力、积极开拓,把一个普通的地市级律师事务所创办成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并被司法部命名为首批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把一个原本只有几个律师的小所发展成为由焦作总所、郑州分所、北京分所构成,拥有八个部、五十多名律师,在国内有较大规模的知名律师事务所。

可亲、可敬的.亲属们,你们有充足的理由感到欣慰,你们的付出和奉献是值得的。我们都知道,律师们的工作是十分辛苦的,竞争是激烈的。然而我们金研律师事务所只所以能取得如此骄人的业绩和荣誉,首先是因为我们有你们这样可亲、可敬的亲属们的理解和支持,我们所的每一项成绩、每一个进步,都是与我们律师亲属们的共同努力和奉献分不开的。每个金研律师的进步、发展和取得成绩,都饱含着你们的重大牺牲和贡献。我们金研律师事务所的每一项荣誉,每个律师取得的成功,都有你们的一半。

在我们全体律师欢聚、庆祝自己可爱而美丽的家园诞生十周年的时候,我们知道你们同我们一样的高兴。我们相信,金研律师的每个亲属,在将来的日子里会同过去一样,为我们金研律师——你们可爱的亲人继续提供大力的支持,你们也定将一如既往地与我们金研律师同舟共济,共同前进,共同发展,去争取更大的成功,迎接更崇高的荣誉。

此致

4.开达律师事务所主任谈实习律师 篇四

一、实习律师困惑和迷茫

1、没有报酬或者报酬低。

现在社会教育成本不断增大以及贫富分化的日趋严重,培养一个大学生或者说培养一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孩子确实是让父母花了血本,尤其是农村和工薪阶层的低收入家庭,按照现行制度报考法律职业资格必须持有本人本科毕业证。这样的结果实际上就造成了大学本科五年制。相当多有志于从事律师职业的学生,不得不毕业后苦苦奋斗一年考法律职业资格证。这一年家里仍然得继续供给不亚于本科学习中一年的费用,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真是精疲力尽。大多数懂事的孩子都强烈需要摆脱穷困的境地,至少无脸再向父母伸手。甚至还想将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期望转化为现实。取得资格后投入律师队伍中却不能满足眼前的需要,我的律师事务所每年都有很多应聘者,他们告诉我,自己已拒绝了十家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甚至有的几乎跪遍了全郑州市内的律师所,不能下决心的原因多归于此。用他们的话说,不挣钱可以,但最起码得能照顾自己的生活呀!

2、对律师事业失去信心

人的最高层次的追求是获得精神满足,而不是物质满足。尤其是经过良好教育的大学生,谁不希望自己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谁不渴望自己的人生丰富多彩!他们大都立志在自己喜欢的行业里成为一名大律师、名律师。在他们的心中,律师是神圣的。律师应该是身着律师袍,头戴假发,唇枪舌战的捍卫人间公平正义,除恶扬善,甚至最终成为真正的人类精英——美国总统或者英国首相,十年寒窗终成正果。然而当这些满怀热情,捧着毕业证、资格证的人走进律师所应聘的时候,招聘单位却给了他们绝望。这种绝望不是报酬的原因,报酬也不会使一个人走向绝望。绝望的原因是应聘者告诉他:干律师就得在公检法有关系,尤其是和法院得有关系,法院没人就委婉送客;还有的告诉他律师是孙子,律师就得听法院的,打官司就得送银子等等。我每每听到应聘者谈起他的应聘经过时总是义愤填膺,为我的同行的病态叹息!这些经验律师的言论让应聘者一落千丈、一蹶不振。如果倒霉碰上几位这样招聘的律师,应聘者就会由失望变成绝望。十年的苦苦追求一瞬间被他打入了地狱!

3、怀疑自己的能力

进入律师所后,本想已经饱学理论,可做起事却事事无成。写个诉状中看不中用;解答问题总是不能找到书本上相同的案例;接待当事人却总是得不到当事人的满意;整个出庭证据目录,证据目录对证明内容和证据链条的运用总是不准确、不到位„„干的都是不想干的,想干的都是干不好的,一段时间过去总是“瞎忙”,就开始怀疑自己不是干律师的料,能力有限。

4、向困难低头

协助律师办理业务过程中,看到一些社会黑暗面。关系处理中不够老练,办事不顺利。说了人家不听,感觉律师没有社会地位,看别人脸色。不愿意再坚持人生,被困难击倒,选择逃避。

5、过高估计自己

自我感觉良好,大事做不来,小事不愿做。或者周围同事圈子小,人少。自己长处比别人短处,不虚心,不谦虚,独来独往,我行我素。脱离集体脱离组织。结果是闭门造车,干一行攻一行,事事无成,白了少年头,空悲伤。

二、对策

1、热爱生活,放大看社会阳光面。

社会在不断进步,人们的物质生活不断提高。法制进程有目共睹。长期以来,中国多灾多难,人制了几千年,律师制度的恢复也不过二十来年。律师从形式上脱离政府用人也不过十多年而已。更有一个现实必须清楚,早期律师并没有现行资格准入制度,不客气的讲,相当多的律师就是为了谋生。律师素质掺差不齐。有关系进法院老子退休儿子接班。在过去没有什么稀罕的。那有现在这种公开选拔,公平招聘呢!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确实不少,但你应该相信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常在河边走,总有湿鞋时。远的不说就拿咱河南去年一次整顿,有多少法官锒铛入狱。武汉一案又有多少律师走进大牢。不要成为拉皮条律师,稍有素质也知道该怎么去做。既然选择律师职业就应该用人格魅力,高超技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律师执业过程中,确实接触到不少黑暗面。因为你从事的执业就是在处理社会关系,就如医生每天接触都是病人一样。你作为肝病专家你不能错误判断地球人都得了肝病把!

律师作用不能简单归结为胜诉败诉,很多功能是隐性的。比如火车票的案子虽败诉了,但火车票不再涨价了。银行少记一天利息的案子虽然败诉了,银行确改变了利息的计算方法。小区绿地被占,开发商可能胜诉了,但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行为被规范了等等。所以我要说,作为一名律师,该胜诉的官司,胜诉正常。不该胜诉的官司,胜诉就不正常。问题是你作为一名律师受当事人之托,你要坚持你的正确意见,去说服别人。让别人也能去坚持这个正确意见,这个过程就是你的价值实现过程。

律师应该为追求公平,正义而奋斗!这才是你的价值所在!

2、选好所,跟对人

很多应聘者应聘时对招聘所没有任何了解,律师所类似人合公司,对律师一定要作到基本了解,尤其是企业文化方面。律师所不能成为挣钱工具,更重要的是要成为全所人员事业发展平台。为什么而工作这很重要,就象毛泽东同志强调红军为什么而打仗一样,不知为什么打仗,那就是瞎打。律师所在国内一般规模都不很大,所负责人往往决定律师所导向问题。

律师职业本身决定了律师更有可能单独作战,但作为一个所是否有原动力主要还得看是否真的团队协作。一个好的团队应该是有组织有纪律,令行禁止,团队成员对团队的荣辱感强烈。集体智慧的力量在团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律师表现为:成员极力维护团队对外形象,成员业务难题集体讨论,出谋划策。做业务很协作,尽职尽责,互帮互助对外树形象,对外强素质。

具备前述几点之后,实习人员不用担心报酬问题,关键是要做出贡献。在团队中要发挥你的光和热,实习律师付出了劳动,就自然会有回报。但应该清楚这种回报只是一种基本保障问题。律师所的维系是需要成本的,对于新人来讲,实际上是学习向工作转型时期,或者说是继续教育阶段。不能单独办理律师业务,甚至实习律师的真正实习会给指导律师带来负面作用。所以不要提出过多的要求,要用你的劳动成果提取回报。律师所会给每位成员设定合理的分配制度。

3、循序渐进,戒急戒躁

现实和理想之间往往会有天地之别,书本获得知识优点是比较快,缺点是不深刻。实习律师最缺的不是钱,缺的是经验。获得一笔钱就象获得一碗米饭。而获得了经验就是获得了种子。经验的积累本身就需要漫长的时间,也许一天一点有价值的经验也没有,经历转化成经验可能会经过很多次,先在所里做,先对着电话网络做,对着报纸做,这都会给你带来准备时间,后对着当事人面谈,后走出去走向四方。

5.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 篇五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 监督 抗诉 律师 沟通协商

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加强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的沟通协商,建立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便捷快速通道,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对共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构筑公正廉洁的司法环境将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一、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沟通协商之价值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所必然经历的转型期,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诉求的复杂化、利益冲突的群体化,使各种利益关系相互交织、各种社会矛盾相互冲突并呈高发、频发态势。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仅依靠传统行政强制性手段来平息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已难以为继。而司法作为国家的基石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面对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司法需求和对司法公正的迫切期望,加强检察工作与律师工作的沟通联系,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国家法治尊严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共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在引导规范社会关系、合理调节人们利益关系、平衡利益冲突等方面的功能日益凸显,同时法律知识的普及、法治意识的培育、法治精神的弘扬,法治环境的优化、法治社会的进步等都极大激发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法律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热情,也直接导致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急剧增长的“井喷”现象。应该说,面对前所未有的繁重审判任务和巨大办案压力,人民法院作出的绝大部分民事行政裁判是公平公正的,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也存在有的法官业务素质不高、司法能力不强;一些案件审判程序不规范、适用法律不准确;极少数审判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案件审判质量不高以及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等现象,严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律师的职业性质决定其总是站在社会矛盾冲突的最前沿位置,时刻处在社会纠纷的激流中,是社会不和谐音符的直接感受者。[1]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加强沟通,整合发挥各自在受理申诉、依法提起抗诉和代理申诉、出庭辩护等工作职能,势必共同形成为不服民事行政裁判的案件当事人及时多方位提供法律服务、拓展法律救济渠道,切实保障和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的强大合力。

(二)有利于共同构筑公正廉明的司法环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依法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民事行政抗诉的同时,也负有积极查办民事行政诉讼中在实体、程序方面严重违法和司法不公背后隐藏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主要局限为事后监督,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案件线索来源较少,且审判人员作为司法人员一般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往往利用其专业法律知识通过法律程序和利用法律漏洞来掩盖其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而律师在受当事人委托全程参与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因亲历性和专业性而熟悉全案的事实和证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审判人员的裁判过程和裁判结论能够依据其深厚的法律素养和客观公正的法律品格作出独立专业的分析判断,从而发现问题,掌握线索,提供证据。加强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的联系,对于拓展案件线索,深入查办司法人员腐败案件,积极营造公正廉明的司法环境无疑会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同时,建立检律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协商沟通机制,也有助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引入外部监督,使民事行政检察权的运行处于“阳光”之下,有助于提高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增强执法公信力。此外,双方可互信形成抵制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各种不当交往和交易的防御体,共同净化司法环境。

(三)有利于共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特别是对涉农维权、弱势群体保护、劳动争议、保险纠纷、补贴救助等涉及民生的错误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对于虚假诉讼、违法调解和其他显失公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裁判,检察机关予以重点监督;对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国家、社会公益的民事行政公益案件,探索提起公益诉讼或支持起诉、督促起诉,都体现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关注和保障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中也发挥着积极作用,他们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开展诉讼和非诉讼代理、进行法律鉴证等法律服务活动,以其法律社会工作者的客观中立地位、扎实法律理论功底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优势,积极向当事人说法释理,传播公平正义的理念,引导他们依法表达合理诉求,行使正当权利义务,疏导过激失控行为,从而达到法律框架下趋利避害的最佳法律和社会效果。加强律师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既可以委托其代理当事人申诉,通过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配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人民法院正确的裁判开展释法说理,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对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稳定的群体申诉案件,共同从法律事实和证据认定、法律裁判规则运用、法律程序等多维角度对当事人从法理、情理、事理等方面进行正面疏导促和,积极稳定当事人情绪,促进矛盾化解,增强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罢访的说服力和公信度,从而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诉讼参与人盲目上诉、申诉,既节约了社会成本,也使司法效益实现最大化。此外,加强检律协商沟通,充分听取律师代理意见,对拟提起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进行案前评估和风险预警,可有效避免一些可抗可不抗或可以通过调解协商解决的案件进入到抗诉程序,避免因以案就案的机械执法办案而激化社会矛盾,造成不良后果和负面社会影响。

二、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沟通协商之可行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体系中,检察工作与律师工作有着维护公平正义的共同理念,捍卫法律尊严的共同目标,检察官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有着相同的法律教育背景,这些都为构建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的沟通协商机制提供了充分依据。

(一)检察工作与律师工作在法治进程中有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共同理念

法律的真谛在于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2]法治社会里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稳定的基础,检察工作与律师工作对此有着完全一致的价值取向。《律师法》第2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则始终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工作主题,一方面在执法办案中以实现公平正义为最高目标,另一方面则通过严格法律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建立双方沟通协商机制不存在价值理念上的冲突。

(二)检察工作与律师工作有着维护社会利益和法律尊严的共同利益目标

检察机关从产生之初,即被视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3]同时我国检察机关被宪法赋予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任,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法制统一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律师作为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在法律执业过程中通过理性地运用法律、积极地宣传法律、大胆地质疑法律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进步完善;在发挥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努力防止和对抗公权力的膨胀与恣肆,从而从程序上有效制衡了司法权的扩张,维护了法治的尊严。同时,加强双方沟通协商既可延伸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领域,也扩大了律师的业务范围,在利益与共、目标一致的语境下,加强检律沟通协商也就有了合作的共同需求和坚实基础。

(三)检察官和律师均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相同的法律职业特质为相互沟通协商扫平了障碍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立法者这些法律职业为核心构成的群体,他们拥有共同的法律价值取向、共同的法律知识、共同的法律伦理、共同的法律语言、共同的法律技术、共同的法律思维,从而形成所谓的“解释共同体”,即特定的人群由于分享同样的知识、同样的技能、同样的伦理准则和同样的职业理念而形成的一种社会阶层和社会力量。[4]因此,对于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法官作出的民事行政裁判,检察官和律师能在法律人的正义与良知指引下,以共同遵守的法律规则和相同的思维理性在维护法律权威、化解纠纷矛盾、匡扶弱势群体、维护公序良俗中达成共识,形成务实高效的沟通协商机制。

三、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沟通协商机制之架构

构建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的沟通协商机制,要形成相应的规则。这其中,最主要的是沟通协商应坚持平等自愿、合法和公正效率原则,同时要对沟通协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

(一)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自愿体现了法治的民主性特征。检察制度和律师制度都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都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根本宗旨,只不过为了体现权力的制衡性,律师站在了检察官的对抗面。但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共同语境下,检察机关和律师事务所是平等的合作主体,且秉持自愿原则开展沟通协商,因此在检律沟通协商机制中,不存在强制性指令和谁更握有话语权的问题。同时,自愿原则也意味着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处分意愿,不得强迫误导当事人提出民事行政案件申诉。

2.合法原则。作为司法领域特有的原则,合法原则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并使其他一切原则都处于合法性阳光的普照之下。[5]这也意味着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在民事行政检察领域开展沟通协商必须遵循《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嬗越法律的雷池,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受利益驱动滥用民事行政检察抗诉权。

3.公正效率原则。“迟到的公正不是正义”。建立检律沟通协商机制的初衷是为了为当事人不服生效法院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提供快捷办理和反馈通道,避免当事人权益处在不稳定状态,减少其承受的心理与物质压力,同时也可及时收集掌握有关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因此,注重效率是检律沟通协商机制的保障和价值体现,即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应有着畅通的协商渠道、便捷的沟通机制、高效的合作流程。公正是效率的前提和保证,因此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必须将公正置于首要位置。其中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程序是法律的心脏”,[6]法律的正义唯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实现。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法定程序,保障申诉活动的公开公正以及当事人的平等参与,不得违背当事人意志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过度简化法定审查程序,规避程序规则,不得违反调查收集证据。唯有如此,方能正确行使民事行政检察权,树立起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权威与公信。

(二)沟通协商机制安排

1.沟通协商日常例会机制。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达成合作协议后,应定期组织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人员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协商会谈,对沟通协商中的问题进行坦诚交流,明确工作重点,完善工作机制。

2.复杂疑难和新型案件研讨机制。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律师事务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察官和律师就涉及的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从法理、裁判规则运用及事实证据认定等角度进行研讨,共同提高办案水平,促进相互的尊重与理解,学习借鉴相互优秀的思辩技巧、法律智慧、专业技能与办案策略。

3.代理当事人申诉快速办理机制。即利用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法律服务中介机构,业务面广、接触社会层面多,法律服务专业水平高,律师职业易被社会认同等优势,明确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代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应代为宣传民事行政检察的职能和受案范围,告知当事人如对民事行政裁判不服的,应首先选择向人民法院上诉和申诉程序,待再审裁判生效后再向检察机关申诉,同时一并告知法律后果及法律风险。如再审后当事人自愿选择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经当事人委托,可代理其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对律师代理申诉的,应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优先提请抗诉或提出抗诉。同时在依法办案和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对经审查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及时向代理律师说明不抗诉理由,充分听取其代理意见。

4.案件通报和移送机制。律师事务所在开展法律服务,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如发现民事行政申诉符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抗诉范围的,应及时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通报。同时,对发现的在民事行政审判、调解、执行等诉讼活动中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涉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以及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侵犯的重大民事行政案件线索,应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

5.出庭观摩、列席案件讨论等业务交流机制。对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诉讼、涉及重大民生的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民事行政案件或新型公益类案件,律师事务所可邀请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观摩出庭,使检察机关既可提前掌握有关案件动态,也可学习了解有关专业领域法律知识。检察机关在讨论重大复杂疑难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时,也可由律师事务所指派专业律师参与旁听,旁听律师并可就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定性处理发表法律意见。此外,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和律师事务所也可共同组织或相互参与法律宣传活动,宣传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职能、业务范围、办案程序,为群众解疑答惑,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其他问题

1.沟通协商主体问题。为稳步推进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沟通协商机制,可先由地市级检察院与市级司法局会签有关沟通协商协定,下发由全市两级检察院和市内所有律师事务所依照执行。市检察院和县区检察院可在协议框架下分别与大型律师事务所和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建立联系点,且基于就近和便利原则,一家检察院可与多家律师事务所形成具体的沟通协商联系。待试点成熟后,可由省级检察院与省司法厅共同制订检律沟通协商的正式实施办法。

2.公正廉洁执法问题。应当明确,检察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在沟通协商中必须严格遵守检察官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规范。检察机关受理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律师的吃请送礼,不得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场所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律师进行非工作性接触,不得以合作为名接受或索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任何办案赞助款物。律师事务所也不得以与检察机关建立合作关系为名,向当事人进行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和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形象有影响的误导式宣传,也不得私自收取收费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鼓动或欺骗诱导当事人滥诉或恶意诉讼从而激化矛盾、挑起争端。

3.共同开展息诉服判问题。对律师代为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如决定中止审查不予支持抗诉的,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向代理律师及时通报反馈,并共同做好当事人劝导说服工作。对法院正确的民事行政裁判,当事人反复到检察机关申诉的,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可邀请律师共同接待接访当事人,充分听取其申诉意见,共同从事实、法律等角度做好息诉服判工作,使矛盾得以化解,纠纷得以平息,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注释:

[1]参见鲁邦升:《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http://www.66law.cn/channel/lawarticle/2007-12-06/2786.aspx,访问日期:2016年1月5日。

[2]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3]参见朱孝清:《检察的内涵及其启示》,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9期。

[4]参见张文显、卢学英:《法律共同体引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

[5]参见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页。

6.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合同 篇六

甲方因与被告河南惠普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之律师作为其本案的委托代理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王鹏东律师在本案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如下:

1、代理甲方参与 一审诉讼活动 ;

2、根据案情需要开展与本案有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3、向甲方解答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

4、为甲方草拟、审查与本案诉讼代理有关的法律文书;

5、接受甲方委托,处理与本案诉讼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为本条所列第 1项: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交纳、领取款物)。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委派 王鹏东 律师作为甲方委托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选择特别授权的,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代为交纳的款物;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擅自对已经授权给乙方的事项行使权利和领取款物。

5、甲方指定 为其本案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委托代理人;

6、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律师费及办案费;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约定:

1、律师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律师费,并由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3 日内支付。

2、办案费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另行承担。先由甲方向乙方预先支付办案费按实际发生的数额支付,待乙方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由双方凭票据案结算: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翻译费、复印费、调查费、长途通讯费、交通费;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3、出现下列情形,甲、乙双方按照如下方式结算律师费:

如果本合同所述案件在提起诉讼之前或之后即以和解方式解决或甲方决定以其它方式解决,则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再退还。

4、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支付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乙方将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律师不参加庭审,即视为乙方尽到了通知解除合同义务的充分必要条件):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7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及工作费用的;

(4)擅自对已经授权给乙方的事项行使权利和领取款物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己经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2、乙方律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有本合同第六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以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其他

1、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律师个人直接支付任何费用,否则后果自负;

2、乙方收取甲方材料原件应当出具收条。

3、甲方指定邮件收取地址为甲方身份证地址。

第十一条 甲方承诺:我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

甲方: (签字或盖章) 乙方: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 (盖章)

7.律师事务所的求职信 篇七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现在是xxx大学xx级法律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怀着一颗真诚的、热切的心向您毛遂自荐!

大学四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拥有较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面的基础上,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而且通晓一定的理工科知识,精通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在校期间,由于各门功课成绩优良,曾多次获得学院二等奖学金。

锐意进取,永不自满是我的座右铭。我不满足于自己主修的经济法专业,又辅修了二年本科经贸英语专业。第二专业使我获得了丰富的经管、国贸、英美文化等知识,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此外,在企业管理、应用写作、市场营销方面有所擅长。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 烈的社会。

理论与实践对于我来说同样重要。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争取自强、自立。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总之,我珍惜每一次实际工作的机会,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

我是一个正直忠诚、勤奋求实的人,不断追求人格的自我完善,我的性格乐观自信、温和开朗、稳重宽厚,因此,我人际关系和谐,适应环境能力较强。我的兴趣爱好广泛,音乐和美术启发了我的创造力和想象力,排球和体育舞蹈培养了我的团队精神和协作感。

总之,充实的头脑、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是我永远的财富。请相信您的眼光和我的实力,给我一个施展才华、贡献力量的机会!

祝事业发达、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求职人:

8.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 篇八

刘万福向记者介绍道,他经常为各类海内外华人华侨提供法律服务。早在2003年,他为爱国港商提供过法律援助。那时港商郑先生支持家鄉办学校,捐资七千万。但当地建筑商在建设学校体育馆时,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桩基工程返工,延长工期,增加造价,为此建筑商还恶人先告状,到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额外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120万。当地中级法院还支持建筑商,判决学校再支付120万元工程费。郑先生为此专门前往南京寻找刘万福律师为其打官司。

刘万福意识到此案直接影响到港胞和海外同胞对家乡的捐资和投资建设的热情,于是很快展开了深入细致地调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中,刘万福发表了精彩的律师辩护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全面采纳,最终改判建筑商违约,学校也得到了损失赔偿。港商郑先生很高兴,表示立即再捐资一千万给家乡建设学校。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涉侨经济纠纷和涉侨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侨资企业对法律的需求也在增加。刘万福表示日后要带领律师师事务所进一步提高对在华资企业的法律服务水平,做好归侨侨眷及华商提供相关法律事务的服务、调处等工作。

9.有针对律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篇九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所(筹)截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申请设立登记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实收,宵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合伙人及贵所(筹)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所(筹)合伙人认缴出资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一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所(筹)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所(筹)申请登记的企业类型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总计为人民币____万元,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内缴付。其中,____认缴人民币xx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的____%,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____万元:____认缴人民币____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的____%,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____万元;____认缴人民币____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的____%,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____万元。

经我们审验,截至xx年xx月xx曰止,贵所(筹)已收到全体合伙人缴纳的出资额合计人民币xx万元整,占总认缴出资额的xxx%。

本验资报告供贵所(筹)申请设立登记及据以向全体合伙人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所(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不得低于50平方米,并有专门的接待场所和符合要求的业务档案保管设施。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不得低于100平方米。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必须与登记住址一致。

3、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

4、有必要的办公设备。

5、有3名以上执业满3年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执业律师,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三级律师以上职称。未满64周岁、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但不能超过发起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6、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负有重大责任的合伙人(合作人),3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其他合伙人(合作人)1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在律师事务所合伙期未满退出合伙的,2年内不得作为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合伙人被除名的,3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7、律师事务所应当聘请具有专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财务人员和必要的行政辅助人员。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呈报材料目录;

2、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章程;

4、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提交合伙人协议;

5、发起人资历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材料复印件; 2)、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包括证号页和年审注册页); 5)、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6)、人事部门和原单位出具的批准辞职文件材料(或待业证、失业证、高校分配介绍信)及人才交流中心档案挂靠保管证明; 7)、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过去三年内工作业绩和执业道德鉴定; 8)、个人简历

6、资产证明;

7、办公场地的使用证明;

8、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有效证件;

9、规模发展保证书;

10、备选名称五个;

11、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程序

1、申请设立律师务所,应当向主管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区县(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

请材料15日内初审完结,将审查意见书和申报材料上报登记机关。

2、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拟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退回补充。审查工作日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3、发起人收到登记机关拟准予登记的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办妥通知书要求的有关事项,并接受登记机关的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登记机关应准予登记,并办理登记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登记机关应撤销拟准予登记通知书,原申请人在半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4、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办理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向律师事务所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律师事务所登记表》的领取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可直接到律师管理部门领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前来领取表格。

五、申报材料规格:

申报材料所用纸张规格应统一为a4纸,对不符合规格的纸张应进行装裱,报送的材料必须装订整齐,编好目录,逐页编码,排列整齐。申报材料应报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其他两份为复印件。

二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程序(一)新设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和申请程序:

1、检索名称。申请人应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表和发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以及证明发起人身份、学历和法律(律师)资格的文件原件。

2、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经审核无误在一周内呈报山东省司法厅。

3、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收到山东省司法厅字号检索通知书三日内通知申请人准备律师事务所申报文件。

4、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在申请材料呈报期间应接受市司法局组织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专门培训一次,培训合格的由市司法局向省司法厅出具该发起人通过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证明。

5、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初审完毕,如经审查认为申

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将要求补充、修改材料的意见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6、经市司法局领导同意后,出具《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意见书》,并同申请文件一并报送批准机关;(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向主管司法局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二份):

1、发起人关于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

2、省司法厅字号检索通知书;

3、律师事务所章程;

4、合伙(合作)人协议;

5、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情况出具的验资报告;

6、执业场所证明(租约或产权证明);

7、发起人登记表;

8、发起人执业经历证明书;

9、发起人执业经历公证书;

10、发起人与原执业机构人事、业务、档案、财务清结的证明;

11、发起人的律师执业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12、发起人专职从事律师执业保证书;

13、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14、省司法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篇三: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xxxxxxx有限公司

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晋岳尽查【2012】第003号

致xxxxxxxx社:

第一部分 导言

一、尽职调查的范围与宗旨

有关山西xxxxxxxx有限公司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是由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根据xxxxxxxx社的委托,给予xxxxxxxx社提交给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xxxxx号、xxxxx2号民事裁定书,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xxxx号、xxxx号民事判决书而无法执行的情况下,而展开的有关经营状况方面的律师尽职调查。

二、简称与定义

从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是指由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九月十四日出具的关于山西xxxxxxxx有限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和“本律师”是指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及本次律师尽职调查的律师。

“工商登记资料”是指登记于xx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山西xxxxxxxx有限公司的资料。

“山西xxxxxxxx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登记于山西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号为:xxxxxxxxxxxxxx “贵社”是指xxxxxxxxxxx社。本报告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阅读方便之用,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所有关于参见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报告中的第一部分。

三、尽职调查方法与限制

本次调查所采用的方法如下:

1、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

2、与xxxxxxxx社有关人员的会见与交谈。

3、实地访看。

4、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分查询。

5、参阅其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信息。

6、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四、本报告基于下列假设

1、所有xxxxxxxxxx社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是真是的,所有提交的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是一致的。

2、所有xxxxxxxxxx社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中均有相关当 事方的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

3、所有xxxxxxxxxx社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4、所有xxxxxxxxxx社对我们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均为真实、可靠的。

5、所有xxxxxxxxxx社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接受中国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辖的,则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约束,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止到2012年9月14日xxxxxxxxxx社提供给我们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我们会在尽职调查之后,按照贵社的指示,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项进行跟踪核实或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会发生变化。

五、本报告的法律依据

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截止到报告日所适用的有效的中国法律为依据的。

六、本报告的结构

本报告分为导言、正文、附件和特别声明四个部分,报告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尽职调查的范围与宗旨、简称与定义、调查的方法与关键问题的摘要。在报告的主体部分,我们将从二十个方面的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 xxxxxxxxxx社和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资料和文本。

第二部分 正文

一、xx公司的设立与存续 1.1、xx公司的设立 xx公司设立于2007年4月11日,核准日期为2009年9月11日,注册资本为1430.0万元人民币,出资形式为货币。1.2、xx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山西xxxxxxxx有限公司出资800万元,出资形式为货币,出资比例为80%,出资时间2007年4月11日,xx出资200万元,出资比例20%,出资时间2007年4月11日。1.3、xx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 xx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由xxxx信誉审计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了xx信誉设验【2007】0040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书,山西xxxxxx有限公司出资800万元人民币,陈xx出资20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均为货币。1.4、对xx公司设立时的评价 经本所律师审查,xxx公司设立时资格、方式、条件等均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的文件规定,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未发现设立时的瑕疵。

2、xx公司的股权演变 2.1、xx公司的股权转让

2008年4月7日,xxx公司通过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同

意吸收史xx为新股东,同时xx公司将其拥有的在xx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史xx,从而史xx拥有xx公司80%的股权。至此,xx公司的股东变为史xx和陈xx,而xx公司却退出了xx公司。

2.2、本次股权转让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各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并经股东大会通过,形成决议,并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备案。公司章程也因此进行修改。本次股权转让未发现事实上和法律上的虚假和瑕疵,应为合法有效,其章程修改案加盖了公司的印签,但未发现有股东签字,也没有发现有通过章程修改的股东会决议,其章程修改案真伪无法判定。3.1、xx公司当前的经营状况

依据尽职律师2012年9月5日的实地勘察和贵社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贵社相关人员的陈述,xx公司现今已人散屋空,至调查日前多时,已无任何经营迹象,原法定注册地空无一人,亦无任何物品,而工商登记资料同时显示xx公司从2008年3月至本报告日,在工商登记机关未有年检记录,由此可逻辑的推断,xx公司已无任何经营活动,不存在合法的法人行为,与法人相关的有关资质已经不能合法的拥有。3.2、对xx公司的经营状况评价与印象

实际勘察表明xx公司已经解散,无员工、无公司存续的客观特征,无管理人员无公司存在的法律特征,现场亦无表篇四:验资报告介绍

验资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验资后,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报告,连同验资证明材料及其他附件,一并交与委托人,做为申请注册资本的依据。

验资资料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申请报告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

3、出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9、拟设立企业关于依法建立会计账簿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10、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11、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如果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2、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红线图及有关允许出资的批准文件;

3、政府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文件;

4、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及作价依据;

5、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6、出资者对其出资资产的权属及未设定担保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7、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等事项的承诺函。

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验资业务,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外汇登记证、资本金账户开户证明;

4、外方出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的,有关该外商投资企业已审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利润获取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以进口实物出资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财政部授予资格的其他价值鉴定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证书;

6、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验资业务,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被审验单位设立的文件;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股权设置方案的批复。

执行新设合并企业验资业务,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合并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决议;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3、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合并的文件;

4、有关合并的公告;

5、合并各方的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6、合并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合并各方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合并各方对合并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8、合并前各方和合并后被审验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变更验资应提供以下资料:

1、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

5、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合同、章程;

6、注册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7、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8、以往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9、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10、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以前各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回出资的书面声明;

11、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资料:

12、与合并、分立有关的协议、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13、与减资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4、与合并或分立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5、出资者以其债权转增资本的有关协议;

16、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律师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

17、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18、被审验单位确认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19、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章程

委托人委托验资机构验资需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填写委托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单位上月末资产负债表; 4.投资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各类资金到位证明:

①以货币出资的应提交银行进帐单。

②以非货币出资的,应提交经有法定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的报告书和财产转移手续。以新建或新购入的实物作为投资的,也可以不经过评估,但要提供合理作价证明。建筑物以工程决算书为依据,新购物品以发票上的金额为出资额; 6.验资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包括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范围段;

(四)意见段;

(五)说明段;

(六)附件;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九)报告日期。注意事项

验资报告[1]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验资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验资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

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已审验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

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仅对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发表审验意见。验资报告的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说明对以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审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其审验情况,并说明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

如果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确认方面与被审验单位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及其差异和理由。

验资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已审验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

验资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验资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验工作的日期。

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

(一)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

(二)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的审验程序不予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

(三)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不实证明的。

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对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报告种类

(一)验资报告的种类

内资投资企业

ⅰ:内资投资企业验资报告: 1.开业验资报告:

(1)普通开业

(2)公司(企业)开业分期

(3)个体工商户 2.变更验资报告;(1)普通增资;

(2)公司(企业)二期缴付;

(3)公司(企业)二期缴足;

(4)公司(企业)增资分期缴付;

(5)公司(企业)减资验资报告;

(6)公司(企业)合并验资报告;

(7)公司(企业)分立验资报告;

外资投资企业

ⅱ:外资投资企业验资报告:

(1)普通开业验资报告;

(2)增资验资报告;

(3)合并验资报告;

(4)减资验资报告;

(5)分立验资报告;

其他

ⅲ:其他验资报告:

(1)改制验资报告;

(2)事业单位验资报告;

(3)社会团体验资报告;

(4)律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篇五:成都验资报告详细 验资报告,capital(contribution)verification report,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规定,在实施审验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验单位的股东(投资者、合伙人、主管部门等)出资情况发表审验意见的书面文件。验资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验资后,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报告,连同验资证明材料及其他附件,一并交与委托人,做为申请注册资本的依据。

包括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范围段;

(四)意见段;

(五)说明段;

(六)附件;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九)报告日期。

章程

委托人委托验资机构验资需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填写委托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单位上月末资产负债表; 4.投资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各类资金到位证明:

①以货币出资的应提交银行进帐单。

②以非货币出资的,应提交经有法定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的报告书和财产转移手续。以新建或新购入的实物作为投资的,也可以不经过评估,但要提供合理作价证明。建筑物以工程决算书为依据,新购物品以发票上的金额为出资额; 6.验资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验资资料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申请报告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

3、出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9、拟设立企业关于依法建立会计账簿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10、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11、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如果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2、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红线图及有关允许出资的批准文件;

3、政府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文件;

4、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及作价依据;

5、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6、出资者对其出资资产的权属及未设定担保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7、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等事项的承诺函。

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验资业务,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外汇登记证、资本金账户开户证明;

4、外方出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的,有关该外商投资企业已审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利润获取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以进口实物出资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财政部授予资格的其他价值鉴定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证书;

6、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验资业务,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被审验单位设立的文件;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股权设置方案的批复。

执行新设合并企业验资业务,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合并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决议;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3、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合并的文件;

4、有关合并的公告;

5、合并各方的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6、合并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合并各方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合并各方对合并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8、合并前各方和合并后被审验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变更验资应提供以下资料:

1、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

5、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合同、章程;

6、注册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7、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8、以往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9、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10、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以前各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回出资的书面声明;

11、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资料:

12、与合并、分立有关的协议、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13、与减资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4、与合并或分立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5、出资者以其债权转增资本的有关协议;

16、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律师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

17、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18、被审验单位确认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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