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安全担保保证书

2025-03-15

资金安全担保保证书(精选11篇)

1.资金安全担保保证书 篇一

客户保证金并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自有资金

作者: 你的今天好吗关注于 2012-09-14 10:19 发表

中硕担保了解到银监会出台《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全额存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同时,中硕担保认为还需要强调的是,客户保证金并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自有资金,不能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自有资金混同使用,只能用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

“中担事件”后,商业银行普遍提高了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入门槛。中硕担保了解到,部分商业银行以明确或非明确方式暂停了与民营担保机构合作,甚至少数商业银行仅选择大型国有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中硕担保认为在银担合作刹车和监管趋严的双重影响下,今年担保业务也将出现了明显的萎缩。

据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的最新数据显示,2011年北京市新增担保额694.19亿元,是2006年的3.11倍,年均增长达25%。其中全部13户政策性担保机构2011年新增贷款担保额218.33亿元,占比31%。但中硕担保获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数量却不降反升。以北京地区为例,2011年7月获北京金融局颁发5年期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56家,获得1年期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57家,共计113家。

中硕担保认为,融资担保业发展过快带来的违规经营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对担保行业来说,2012年注定是洗牌之年。在经历规范整顿后,一些不符合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将被迫出局,但由于高利润吸引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数量却不降反升。

2.资金安全担保保证书 篇二

一、高校家具招标采购的必要性

建国60年中国的教育事业迅猛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国家加大对高校经费的投入,使得高校固定资产大幅度增加。高校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增长的同时,实验室的环境和条件建设也日益得到重视,实验室家具、办公家具的金额和台件数更是有了前所未有的增长。仅我校2000年以来新购置的家具金额就达到了2000年以前的1800倍。为了保证国家经费投入的资金安全性及效益最大化,高校家具进行招标采购的科学性、合理性日益凸显出来。2000年以前我校家具采购没有统一管理,学生宿舍家具由后勤集团采购,各部门零星添置家具则自行采购。家具采购资金分散在不同部门,采购家具的式样五花八门,质量良莠不齐,学校的资金投入看不到规模效益。2000年以后,我校的家具采购工作统一划归到国有资产管理处,2001~2004年上半年仅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招标采购的大宗家具金额就达到1000多万元。由于充分发挥了职能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近几年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的实验台、教室座椅、宿舍床等家具不仅样式规范、整齐,而且品质优良、价格合理,为学校节约了大量经费。由此可见,随着学校对家具采购投入的增加,由一个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大宗家具采购就显得十分必要,同时也是提高投资效益的一个重要保障。

二、建立家具招投标机制的意义

建立家具招投标机制,可以有效地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家具采购资金的安全性,能显著提高投资效益。

1. 招标采购是一种显著提高投资效益的经济手段

家具生产行业投资小、技术含量低的特点决定了其市场的多元化和不规范化。虽然市场中确实有上规模、上档次的家具生产厂家,但也存在相当一批手工作坊式的小生产厂家受自身条件限制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在市场中鱼目混珠。采购部门如果对这个市场不了解,对生产厂家的生产和销售渠道不了解,进行大额采购的同时就会有很大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招标采购的形式可以大大降低投资风险,畅通信息渠道,很好地提高投资效益和工作效率。招标机制可以使大宗家具采购按照一定的程序在较短的时间内有序地进行:首先,招标采购要对投标厂家的资质、资信进行层层审核。招标文件的撰写对采购家具的需求情况做出详细说明的同时还明确了招、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其次,招标采购可以扩大信息渠道,在较短的时间内吸引全国各地更多、更专业的生产厂家踊跃参与投标,提高投标厂家的档次,提高工作效率。再者,招标采购引进了竞争机制,由于招标采购一般数量多、金额大,厂家不得不考虑改变其争取利润最大化的销售策略,为了争夺市场而降低利润,使得采购方成为最终受益者,显著地提高投资效益。

2. 严格投标程序的建立可以最大限度地规避招标风险

(1)投标厂家必须在投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保函、现金或支票)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投标无效。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方签订了经济合同后无息退还;落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方与中标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生效后3日内无息退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被没收: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方撤回其投标书或中标方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签约。这可以有效地防止个别无诚意的厂家抬高标的,扰乱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2)如果投标方代表不是企业法人代表,必须持有加盖红章的《法人代表授权书》

同一企业有多个销售代表前来投标的,招标方只接受第一个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销售代表的投标。这样即可以防止投标厂家冒名顶替,又体现了招标的公平性,不会因企业内部管理问题造成撞单致使招标方陷入不必要的纠纷而阻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

3. 规范、严谨的招标文件是保证招标工作质量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

招标文件是保证整个招标过程规范化的一个指导性文件,它的作用一是向投标方阐述招标方此次采购的需求情况,二是明确招、投标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我校在招标采购工作中逐步摸索并完善了自己的招标文件范本,范本中包括投标邀请、投标方须知、招标货物清单及技术规范、投标文件格式4大部分。其中,“投标邀请”写明了招标条件、发标时间地点、投标截止时间、投标地点、开标时间、地点、程序等;“投标方须知”包括了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说明,对开标、评标、授予合同的说明及合同基本条款的阐述;“招标货物清单及技术规范”详细说明了招标货物清单、技术要求及交货和验收要求;“投标文件格式”规定了厂家投标文件的格式,包括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投标书附件、资格证明文件等。招标文件将招、投标双方的行为即权力、义务加以规范化,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双方只要按照招标文件中的约定解决即可,使得招标及签订合同期间省去许多麻烦,大大提高了后期工作效率。

三、我校家具招标采购工作的实践与特点

1. 严格审核投标厂家资质、资信,为招标工作提供重要保障

我校对投标厂家资质、资信的审核分为三步,我们称为“三审”。

(1)“一审”:通过投标文件进行审核

我校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投标厂家必须提供的7个资格证明文件,即: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书、投标单位情况表、生产许可证或代理证、产品鉴定证书、质量检验报告、投标产品获得的荣誉证书。其中,“投标单位情况表”要求填出其职工总数(生产工人、工程技术人员所占份额)、流动资金及其资金来源(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所占份额)、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所占份额)及其资金性质(生产性、非生产性所占份额)、企业占地面积(房屋、厂房各自的建筑面积)、上一年主要经济指标(包括指标名称、工业总产值、实现利润)、主要产品、主要生产情况(包括产品名称、型号、上年产量、上年产值、产品技术先进水平、优质品率、一等品率、曾获何种奖励、主要产品名)等,通过审核这些资格证明文件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投标厂家的规模大小、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主打产品。

(2)“二审”:“验厂”,也就是到生产厂家实地考察

资格证明文件是否反映了投标厂家的真实情况只要经过“验厂”就可以一目了然。应该说这里面有很多“门道”,别小看“验厂”,有的厂家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或打着投标厂家的名义外协加工,有的可能就是经销商,如果不实地考察,很可能被蒙蔽,造成家具质量难以保证,交货期拖延和中间商吃差价而增加采购成本等恶果,所以说“验厂”是审核厂家资质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

(3)“三审”:主要是审查投标厂家的资信情况

如果有必要,可以电话咨询投标厂家以前的供货单位,了解供货及售后服务情况。

2. 抓住三个环节,保证采购家具质量

我校通过近几年的采购实践,深感抓住以下三个环节可以行之有效地保证采购家具的质量:

(1)要求厂家在投标前送投标样品

样品的规格、样式、材质、所用材料产地必须与投标书上标明的投标家具一致。落标厂家在接到落标通知后拉走样品,中标厂家的样品留下由招标方“封样”,作为最后家具安装验收的依据,如果安装的家具与“样品”不符,招标方有权要求厂家退货,从而保证了所购买家具的质量。

(2)签订合同时写明厂家的服务承诺

服务承诺即:保修年限、维修响应时间。我校要求厂家5年保修,定期保养,终身维护,24小时响应到达维修地点。

(3)付款时留总货款5%的质量保证金,1年以后付清

这样即使家具出现质量问题或在使用当中有些小毛病厂家也会及时维修。

四、结束语

以上就是我校在家具招标采购工作中的一些基本做法及经验。近几年随着各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基本建设速度的加快,采购新型、专业化的家具是改善办学条件体现学校精神风貌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后在高校设备采购中家具采购必将占有重要的地位。作为代表学校进行家具采购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当今经济建设大潮中,我们有责任和义务“摸着石头过河”,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总结经验,加强与同行交流,保证学校投资的安全性,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效益,为学校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摘要:以本校家具招标采购实践工作为例,探讨如何做好高校家具招标采购工作,保证家具采购资金安全性及效益最大化的课题。

关键词:高校,家具,招标采购

参考文献

[1]许宏山.高等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模式的建立及其应用初探[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3,4:161~163

[2]张坤.风险管理与内部审计[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3.商业银行保证担保贷款风险分析 篇三

关键词:商业银行;保证担保;风险;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09)16-0040-01

保证是保证人与主合同债权人达成的关于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保证担保是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不同于抵押、质押、定金、留置等财产担保方式,是一种信用担保。

采用保证担保的方式是商业银行在借贷关系中规避风险的主要方式。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很多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是源于保证担保。在银行的呆死帐比例中,无法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当前各家商业银行都在不遗余力的为降低不良贷款而努力时,贷款保证担保中的问题而形成的不良贷款比例之大无疑给银行业带来了巨大难题,因此我们在研究保证担保的安全性的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保证担保的风险。

1当前银行贷款保证担保存在的问题

①银行对保证人担保能力的评估不准确。目前,各家银行在对保证人进行信用评价时,常常是使用信用评级软件,往往是只要达到软件所需的数据即可认可担保资格,而忽视了保证人近几年的财务报表。当然,我们现阶段,大多企业财务报表并没有经过第三方严格审计,有的企业的财务报表甚至从没有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而真实的财务状况并不能反映出来。

②银行对保证人很难实施有效的监督。当前,保证责任人负债,很少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反映出来。银行自实行贷款卡制度以后,企业贷款及负债情况的信息已被银行掌握,从而企业逃债的现象减少了,但对保证责任的监督却始终很难使人满意。当前,由于人民银行和贷款银行很少要求保证人在贷款卡上严格登记,这使得企业对外担保资料残缺不全,因此要想准确反映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真实数额就无从谈起,也很难确定企业的担保能力到底如何。

③公司相互担保问题严重,上市公司之间出于利益关系互相担保。

④商业银行对保证担保的借款人的信息掌握不对称。银行往往处于信息劣势,他们很难对一笔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这些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收益归借款人,损失则主要由商业银行承担。

⑤企业一旦涉及到被银行提请诉讼,执行起来困难重重。虽然法律上保证人在提供保证责任后,他的全部财产债权人都有权依照合同来接管,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没有具体明确是用哪项财产用于提供担保,因而执行起来的难度可想而知。

2对保证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①严格把好保证人资格的审查关。首先,必须查清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凡是具备代为偿还债务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能作借款保证人。我们在实际操作时,许多案例显示,贷款人常常忽视了针对保证人偿还能力的审查,只是注重借款人是否具有偿还能力、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从而导致了很大的保证风险。一般来说,保证人必须有真实可靠的净资产与易于变现的财产,且价值要高于担保金额,贷款金额过大的,要采取银团贷款、联合贷款、贷款转让等方式。为此,商业银行应注重审查保证人的信用和实力两个方面,了解、掌握他们在经济活动中是否具有丰富的竞争技巧、敏锐的应变能力;在社会上有没有较高的信誉,产品是否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其次,注意通常国家机关单位不可以充当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特批。若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这种合同就是无效的,保证人不应该受保证责任约束,但并不是说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对主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就不负有任何责任了。第三、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不得为他人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充任保证人的,则保证合同无效。分支机构承担的只是一种缔约过错赔偿责任而不是保证责任。最后,还要注意防范借款人互相担保的危险,部分借款人相互给对方做贷款保证,担当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双重角色,于是风险就出现了:即贷款到期后此两个借款人都不能偿还债务,那么就担保证责任就无人去承担。

②鼓励资信中介机构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金融信用体系不断得到完善,设立独立于银行和企业之外的是解决借款担保风险的一个比较好的办法。在这个过程中,银行是担保评估公司的服务对象,其主要的工作就是帮助银行核查担保人对外担保情况、当前负债情况和真实的财务状况并收取适当的费用。调查结论如果时某企业具备担保条件,就严格根据结果出具调查报告,以后诺发生逃款事件,则相应责任由担保评估公司承担。于是银行的借贷风险将化解。

③签订保证合同时注意对风险的预防和控制。首先,必须明确保证合同的所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5条的规定,贷款保证合同应包括下面若干内容: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保证的期间;保证担保的范围;借贷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在这其中最核心的要数保证期间、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三条项目。第一,双方应当明确保证方式,当事人最好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提供的保证是普通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这样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保证风险和减少诉讼成本。第二,双方要确定合同保证担保的范围,即商业银行保证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违约金及利息、实现债权和赔偿金的费用。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时要按当时的约定进行,如果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进行有效约定,带来的后患是将来在诉讼中商业银行有承担巨额诉讼费的危险。第三,保证时间的确定问题。保证时间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保证期间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双方约定,具体的计算标准是从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开始计算保证时间。在约定时,要么约定的保证时间相对长一些,要么约定不明确清晰,这样保证时间延长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商业银行便赢得了行使诉讼的时间。

④保证合同签订后采取的措施。实施有效监督。第一,借款保证单位或个人在发生住所变更、分立和合并时,商业银行要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借贷风险的转移。虽然,法律规定借款保证人发生住所变更、分立和合并时并不直接影响到保证责任的承担,却在实际操作中会给商业银行追究保证责任造成意想不到的麻烦。这时,有效地办法便是当事人双方重新签定保证合同,重新确认担保人的责任。第二,加强企业对外担保记录的有效监督。商业银行要严格要求保证人认真填写登记资料,强化管理,尽力降低担保风险。银行与借款人在变更原借款合同时,应得到保证人的同意认可。若未得到保证人同意认可,保证人有权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商业银行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护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对于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承担偿还责任时应该与债务人处于相同地位。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时,银行有权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相应的偿还要求。如果超过一定期限,则法律规定他的保证责任将自动免除。

⑤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给银行带来非常大的信用风险。因此,对于保证担保贷款而言,风险则主要源于保证人没有彻底弄清楚被担保方的真实情况,银行方面也常常出于对保证人的信任或相关审贷成本高而简化了对被担保方的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来掌握保证方和被担保方的真实财务情况,就可以大大降低信贷的保证风险。

⑥高度重视保证担保的风险,从商业银行的领导做起。领导的高度重视,下面的员工才能正真按要求执行。适时组织成立一个贷款保证担保工作领导工作组,制订相应制度、政策,做到有据可查有据必依,这样才能保证商业银行贷款资金安的全及贷款担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⑦进一步出台担保有关条文细则,详细规范担保程序,可就保证人相互担保做出限制,担保责任加以完善,从制度上约束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最大限度地使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相对减少和化解。

4.资金安全担保保证书 篇四

一、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计划

1、本项目总建筑面积4361.42 m2,合同造价为 4098万元。按照安全生产设备投入,专项资金投入造价的2%计算,计划投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82万元。

2、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安全生产培训、学习资料使用资金,计划开工前期组织工人学习,购买安全生产有关技术性资料,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二是安全设施投入使用资金:如“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设备的安全防护”等设备投入。三是安全生产所需要的其他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一次到位,分期使用。

3、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措施

A、在开工之前,一次性投入专项资金41万元,确保资金到位才开工。

B、安全专项资金专用帐户,专人掌管。

C、资金使用建立专人审批制度,项目负责人审核,其他任何人不得动用。

5.担保保证书 篇五

二、保证人在保证书签书盖章,并须要盖章服务机关印信,如为公司担保,除盖用正式公章外,并须由其法定代理人签(盖)章,本保证书每年对保一次,保证人须盖用原印鉴,如原印鉴遗失或更换,应另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被保人在本公司所任职务及其服务单位,不论有何变更,本保证继续有效,保证人不得籍口推托保证责任。

四、被保人犯有下列事情之一,保证人应立即担负赔偿责任,按照本公司我开条款,无异议履行赔偿,并须优先办理。

1、贪污公款,毁损公物者。

2、违法犯纪,侵占公物者。

3、渎职。

4、擅离职守,移交不清者。

5、其他有使本公司蒙受损害之行为。

五、被保人离职,须经本公司查核清楚,发还该保下书后,保证责任方得解除。

六、保证人如欲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与被保人办妥善更换保证发还原保证书,始得解除保证责任,如为保证人片面通知或登报退保,概不生效。

七、保证人职业,住址,如有变更就应随时通知本公司查核。

保证人 今保证 思想纯正,在贵公司任职期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亏公司款或侵占毁损公物及其他促使公司蒙受损害的行为,保证人愿按前列保证书规约所列各款,立即担负全部赔偿责任,并自愿放弃上诉抗辩权。物具保证书是实。

日期 保证人签章

保证商号

保证人

公司字号

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籍贯

营业执照字号

身份证号码

资本额

住址

注册地址

服务机关

营业种类

职务

与被保人关系

6.资金安全担保保证书 篇六

关键词:农业信用担保机构,财政支农资金

近年来, 四川省各级财政积极探索建立财政支农新机制, 财政支农对新农村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 尤其在支持发展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有效引导金融和社会资金投入现代农业产业取得了显著成效, 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条件极大改善, 农村经济发展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有效缓解。

一、支持发展农业信用担保的有益实践和初步成效

为解决农业投入不足、金融信贷缺位的难题, 各地积极探索推进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的新路子, 取得了初步成效。2003年, 资阳市 “千万工程”信用担保公司成立, 成为四川省第一家农业担保公司。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颁布后, 全省农村信贷担保加快发展。目前, 资阳、内江、眉山、绵阳等市都组建了从事农业信用担保的商业公司。2007年3月, 成都市成立了现代农业发展投资公司, 专门负责投资促进现代农业项目, 探索“以拨改投”融资机制, 以政府的启动资金撬动金融及社会各方面的资金投向现代农业, 并为现代农业项目和农民创业提供担保、保险和贴息服务, 四川省农业信用担保进入了“快车道”。这些农业信用担保公司, 大都实施“财政引导、多元投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市场化经营模式, 发挥了信贷中介和融资杠杆作用, 不仅有效带动了金融资金和民间资金投向现代农业产业, 推动了农村经济加快发展, 而且大幅度提高了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率, 为财政支农资金进入农业生产性领域提供了有效途径。

财政资金参与、主导农业信用担保公司的组建和运作, 担保公司坚持“非赢利性、安全性和社会性”原则, 积极发挥了政策性作用, 在聚集各方资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转变财政支农方式上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有效发挥了财政资金的放大功能。农业信用担保公司充分发挥 “金融放大器”的中介功能, 有效撬动了银行资金、民间资金向农业生产领域的聚集和投入。资阳市通过财政滚动投入吸引社会资金, 农业担保公司资本金已达1.53亿元。2008年上半年, 担保公司向121个合作社发放贷款6亿元, 累计担保贷款达16.67亿元, 贷款余额达9.32亿元。成都市将分散在各部门的财政支农资金和部分土地出让收益集中起来形成一个投资平台, 构建农业投资和担保公司, 以12.6亿元财政资金, 撬动了190多亿元资金投入农业。二是有效促进了当地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资阳市进一步探索完善并积极发挥“六方合作+保险”的农业信用担保机制, 推进了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快速健康发展。截止2008年6月, 全市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达4889个, 已有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528户, 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53.2亿元, 同比增长18.3%, 有效地带动了全市农业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三是有效拉动了当地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资阳市通过农业担保公司大力扶持畜牧业“千万工程”, 形成了“担保融资—投入激增—精深加工—产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良性循环, 大大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两年增幅在全省众多丘陵市州排名第二。四是有效解决了现代农业发展融资难的问题。由于农业担保的支持, 一部分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途的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种养殖大户获得了足够的金融资本、民间资金, 一直制约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制约瓶颈得到了有效缓解。

二、农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模式及主要特点

目前, 四川省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基本形成了“政府牵头、财政引导、多元投入、滚动积累、逐步增资、市场运作”的运行模式, 面向现代农业产业发展, 积极开展信用担保、担保贷款等业务, 有效引导和聚集各类资金进入农业。在经营管理上呈现以下主要特点。

1.经营管理上实现了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有机衔接

农业和农业企业的弱质性决定了金融资本、民间资本进入的积极性不高, 必须发挥财政资金的公益性功能主动介入。四川省目前的农业股份公司, 都是由政府牵头组建, 政府每年都注入财政资金, 保持财政资金在公司股份中的主导地位。同时, 为确保担保公司的规范化运作, 提高经营效益, 四川省现有农业信用担保公司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注入, 实现了投入的多元化和股权的多样化。在具体运作中, 充分利用市场运行机制, 按规范的企业运行模式建立了一整套投资管理制度, 形成有效、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 建设一支基于市场经济效益的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专业团队, 有效减少非市场因素带来的风险。

2.积极探索了农业担保机构发展壮大的长效机制

以资阳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公司为例, 该公司经过几年经营实践, 成功地探索出了公司发展壮大的四大促进机制。一是建立了多元化吸纳资金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了市、县财政每年补充资本金制度, 以财政资金投入的刚性规定保障资本金的持续注入;制定了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业主都要按担保额的20%入股的硬性规定, 不断吸纳社会资金注入;通过银行贷款并以股本形式注入担保公司, 使公司资本金由成立初期的1419万元增至目前的1.53亿元。二是建立了与金融机构担保放大、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该公司与农行、工行、农发行、开发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了担保融资协议, 担保放大比例由最初的2倍提高到5倍, 其中农发行按最高规定10倍比例予以办理。同时, 对担保贷款的风险损失, 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分别承担70%、30%, 实现了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三是建立了多环节风险防范保障机制。建立风险补偿资金, 企业申请担保贷款100万元以上的, 必须按20%的比例缴纳风险补偿金, 同时, 推荐担保的县 (市、区) 政府按5%缴纳风险补偿金;建立担保责任余额最高控制制度, 单个担保客户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超过公司实收资本的10%;建立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制度, 被担保企业要以企业动产和不动产, 采取抵押、质押等方式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担保公司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

3.探索了财政资金引导放大功能的有效途径

财政支农资金参与、主导农业担保公司, 将过去财政的分散补贴、无偿补贴改为相对集中的信用担保扶持, 由拨款变为投资, 以市场配置资源取代行政审批分配, 同时, 担保公司通过拓展与金融机构在现代农业信贷方面的合作, 来撬动金融和社会资金投资现代农业, 不仅呈几何级数地放大了资金, 而且通过专家组审批和银行挑选, 通过市场发挥力量, 使那些前景好、能流转土地、带动农民多的项目能得到极需的数额巨大的资金, 财政资金实现了“滚动放大”, 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使农业的投入机制发生了根本转变, 有效提高了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启示

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重点在发展农业经济

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农资金结构, 通过参与、扶持农业担保公司的路径, 增加财政资金对农业生产性领域投入, 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加快发展, 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产业支撑和物质保障。

2.进一步加快农业担保体系建设

组织力量积极探索研究出台指导推进农业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性意见, 鼓励各级财政、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探索建立完善四川省农村投融资体制。

3.进一步加强指导担保公司建立严格的内部监控, 建立反担保质押、定期检查评估、风险预警与展期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进一步帮助担保机构建立完善投资管理制度, 坚持按市场化分配资金, 配置资源, 确保担保资金管理使用科学、规范、透明, 有效预防资金管理分配中的腐败。

4.

7.资金安全担保保证书 篇七

欲解决该问题,一方面需要明确代位权的实现条件,另一方面需要明确反担保的概念及反担保权实现的条件,进而才能判断债权人对反担保人是否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通常认为,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从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可以看出,代位权的行使已涉及债的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是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此乃因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三角债、连还债,而债务人又为了变相逃废债务而不积极主张债权,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则使得债权人之权利能够突破债务人的壁垒而直接延伸至次债务人,通过保全债务人财产,达到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效果。但因代位权的行使毕竟是对债权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如果行使不当,则可能危及第三人正当利益,因此,有必要对代位权的行使施以一定程度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确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该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以及行使的方式。无论是《合同法》七十三条的规定还是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明确了行使代位权的基本条件至少有二:

第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或标的。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债权,就无所谓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如果债务人债权未到期,则第三人债务人就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提前清偿债务,如此,债务人本人对该债权尚未享有收缴的权利,债权人当然更无代位行使的权利。如果忽略此限制,则会损害次债务人之权利,有违民法诚实信用之原则,对债权相对性的突破有过度扩张之嫌。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该债权,导致拟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对此作出了专门解释,“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二、银行是否具备对反担保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在银行可否对反担保人行使代位权的问题中,比对代位权涉及的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的关系,银行是债权人,保证人充当债务人的角色,反担保人则相当于次债务人。根据上述对代位权行使的规定,若银行欲对反担保人行使代位权,则也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即,第一,作为债务人的保证人须对次债务人即反担保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第二,保证人怠于行使对反担保人的债权。因此,欲明确银行是否对反担保人享有代位权,则需明确保证人是否对反担保人享有到期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也有相同的規定。按照公认的解释,反担保是在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由债务人或者担保之外的第三人为保证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而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也就是说,反担保所担保的债权,是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只不过是反担保维护的是担保人的利益,保障担保人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的实现。因此,反担保仍适用担保的规定,担保人、债务人、反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同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样的,债权人对担保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基础上的;同样,担保人若想行使反担保权,也应以担保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为依托。

而担保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则是以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该规定,保证人须在履行所保证的债务或承担保证责任后,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债权,须在其履行所保证债务或承担责任之后才到期,在此之前,追偿债权还未成为现实的债权或者还未成为“到期债权”。相应地,债权还未成为现实,也就不会发生“怠于履行”的情况。因此,在保证人未代偿的情况下,保证人对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人是不享有债权的,代位权自然也无法行使。

三、对该问题的后续评论与思考

事实上,无论保证人是否代偿,都不存在银行对反担保人的代位权。如前述所,保证人未代偿时,保证人对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人不享有到期债权,自然代位权也无法行使。但如果保证人已代偿,则债务人、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债权人不再对保证人和债务人享有债权,剩下的只是保证人对债务人和反担保人的追偿权。也就是说,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此时已经得到了清偿,为何还要行使代位权来主张债权。实质上,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与保证人对反担保人之间的债权是不可能同时存在的,那债权人与反担保人之间也就不存在代位权的问题。

银行误以为担保人不代偿或无力代偿时,就可以找反担保人来代偿,这是对反担保的概念认识错误,进而错误理解债权人、保证人、反担保人之间的关系,混淆了反担保与再担保的概念。我国《担保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未对再担保作出明确规定,但再担保在实务中是普遍存在的。国家经贸委2002年出台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即提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业务由担保和再担保两部分构成,同时规定了再担保机构的形式、担保对象、担保种类以及业务程序,明确指出“主合同履约不能,担保机构代偿后,再担保机构按约定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再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共同对债务人实施追偿”。实务中也普遍认为,再担保是指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由再担保人对担保人不能偿还的部分或按合同中约定的比例对债务承担补充代偿责任。因此,从再担保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反担保与再担保有着本质的不同,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第一,担保对象不同。反担保是对担保人的担保,是为保证担保人代偿后实现追偿权而设立的;再担保仍是对债权人本人的担保。第二,责任的启动方式不同。反担保是以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为前提;而再担保则是以主担保人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为前提。第三,与主担保人的关系不同。在反担保中,担保人代偿债务后可向反担保人追偿;而在再担保中,再担保人与主担保人并无相互追偿的关系,再担保人只能找债务人追偿。因此,当债务人与保证人都无力清偿债务时,银行此时想要去反担保人来承担债务是于法无据的。

8.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范围是什么 篇八

保证担保的范围就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连带责任以及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范围。

关于保证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各国法律原则上并无限制。一般说来,除了一些有极强的人身特定性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的债权外,都是可成立保证担保的。与人身属性密切相关的特定债权虽不能成立保证,但由于这种债权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成为保证担保的对象。从许多国家的民法规定以及有关判例实践上看,在保证合同设有具体的约定的情形下,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与主债权的范围是一致的。有约定的,则从约定,此为确定保证之范围的基本原则。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二是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三是违约金。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四是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五是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9.资金安全担保保证书 篇九

近年来, 随着畜牧业现代化和全产业链的建设步伐不断加快, 规模化养殖的基础建设投资较大, 加上养殖户手中的资金有限, 养殖场 (户) 普遍缺乏资金周转,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 全面促进畜草产业快速发展, 结合陇西县被确定为“全省农村金融创新综合实验县”的有利时机。从2012年开始, 陇西县政府与陇西农村合作银行、人保财险陇西分公司商讨确定了“政银保”合作, 同年4月县政府下发了《关于支持畜草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明确提出通过保证保险来解决贷款的担保问题。2013年6月, 陇西“政银保”合作开展的畜草产业保证保险贷款正式启动试点, 县财政安排400万元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 当年陇西农村合作银行发放畜草产业担保贷款3 154万元。2014年6月, 县政府在保证保险贷款试点成功的基础上, 把邮政储蓄银行陇西支行纳入其中, 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 下发了《陇西关于金融支持畜草产业发展的意见》, 从贷款对象、贷款银行、贷款额度、贷款利息、贷款期限、贷款担保、养殖保险及贷款程序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提出了防控违约风险, 此举被《甘肃经济日报》称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体系“陇西模式”的最大特点。2014年, 陇西农村合作银行发放畜草产业保证保险贷款6 165万元, 涉及17个乡镇的191个养殖场, 邮政储蓄银行陇西支行发放畜草产业小额贴息贷款1 971万元, 包括8个乡镇的171户适度规模养殖户。2015年, 将甘肃银行陇西支行吸纳进来, 借助陇西盛都肉羊产业联合社, 进一步扩大保证保险贷款发放途径和发放额度, 通过逐步探索发展, 陇西县已打通金融资本进入畜草产业的通道, 有效解决了全县畜草产业发展资金短缺的难题。通过畜草产业保证担保贷款的发放, 2014年, 陇西县新建畜禽养殖场97个, 发展适度规模养殖户3 816户, 畜禽饲养总量562.64万头 (只) , 出栏畜禽350.89万头 (只) , 畜草产业产值达到21.3亿元, 同比增长38.49%, 养殖业增加值6.12亿元, 人均牧业纯收入1 696元。

2 运作模式

2.1 政府主导, 加大扶持力度

在畜草产业保证保险贷款模式中, 陇西县切实转变职能, 提高服务意识, 尊重金融市场规律, 每年安排400万元资金预算, 按贷款额3%在贷款银行缴存风险补偿金和用于贷款贴息,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扶持范围由原来单纯的养殖扩展到畜产品加工、贩运以及与产业链有关行业进行全方位扶持。针对不同的生产、经营规模设定了不同的扶持额度, 对于规模较小的牛羊养殖户, 发放10万元以内贷款;对于规模养殖场或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额度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对发展经营状况较好的大中型养殖场和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额度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对获得“市级龙头企业”称号的养殖企业贷款额度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2.2 部门联动, 做到四方汇审

陇西县每年安排1亿元的贷款用于支持畜草产业发展, 通过乡镇推荐、畜牧部门审核的联动机制, 协助银行、财险做好贷款客户推荐, 贷款信息收集, 加强贷后跟踪等一系列的服务。发放审批贷款实施四方汇审, 借款人先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经乡镇政府初审后, 报县畜牧兽医局复审, 复审通过的借款人, 贷款银行查看贷款户的银行征信记录, 将银行征信系统中没有不良信用的借款人, 确定为调查对象, 列出贷款人调查名单的贷户, 由县畜牧兽医局、贷款银行、保险公司三家单位抽调人员, 组成联合工作组, 对借款人进行联合调查, 联合审查, 审查合格后放贷。

2.3 银行放贷, 做到滚动扶持

养殖业见效周期一般为3年。针对这一实际, 陇西县在贷款的发放中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求发展、三年见成效”的原则, 实行连续3年贷款支持。贷款第一年到期时偿还本金的10%后进行转贷, 第二年到期时偿还本金的30%后进行转贷, 第三年到期后偿还贷款本息。保险采取“一年一保”, 保期与贷款期限一致。三年的滚动扶持消除了贷款户的后顾之忧, 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养殖户的还款压力, 对养殖户的支持可谓做到了“扶上马”再“送一程”。

2.4 财险兜底, 严防信贷风险

政府部门配合金融机构做好贷款管理, 并由县财政按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列出风险保证金进行贷款的风险管控, 实行风险共担机制, 提高产业贷款的增信水平。对发现贷款养殖户违反贷款约定转移或挪用信贷资金, 造成贷款本息损失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 还建立了失信惩戒机制, 将未按时偿还贷款的人员列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取消政府给予的贴息补助。充分利用政府设立的畜草产业贷款风险损失补偿基金, 若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未按时偿还本息, 先由政府风险损失补偿基金垫付, 再由人保财险公司、贷款银行及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追偿, 对追偿不回的贷款本息, 按保险公司70%、政府20%、银行10%的比例分担损失。当贷款逾期率达到3%或赔付率超过150%时, 启动叫停机制。

2.5 群众受益, 着力推动发展

在畜草产业保证担保贷款运行中, 实施降息贴息政策, 着力降低成本按照银行降息、政府贴息和保险公司降低承保费率方式, 尽可能降低农户的融资成本。即银行贷款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 将原农户贷款利息由7.8%降为7.2%。同时, 政府对贷款利息的50%进行贴息。保险公司的承保费率仅为1.5%。总体算下来, 借款人融资成本远低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的贷款成本, 也低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商业银行的让利和财政贴息极大地降低了业主的融资成本, 这样有利的推动陇西畜草产业快速发展。

3 存在的问题

一是贷款银行缺乏信贷规模。由于合作银行增量资金缺乏, 受存贷比影响, 支持产业的力度有限。

二是畜草产业保证担保贷款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提供担保。30万以上的贷款全部要上报省公司或总公司审批, 审核条件繁杂、审核速度慢。担保方审批权限上挂, 操作性不强。

三是相关银行贷款的审批程序繁杂, 时间长, 影响了部分养殖户的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饲草料购置, 甚至导致部分养殖场、户资金链断裂。

四是部分银行信贷人员和业务人员对养殖场、户的实际不了解, 在考核贷款的过程多是走马观花, 观察不深、审核不严, 不能切合实际评估其现有的固定资产及预测发展能力。

五是就陇西目前的实际而言, 畜牧行业还是一个较为弱势的行业, 部分银行信贷人员高高在上, 服务态度生冷, 在考核审批贷款中存在“吃、拿、卡、要”行为和“慵、懒、散、漫”现象。

4 对策建议

4.1 进一步加强“政银保”体系建设

县上要出台考核管理办法, 加强对畜牧部门、陇西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甘肃银行及财险公司 (陇西支行或分公司) 等成员单位的考核管理, 通过陇西畜草产业保证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协调会议等全面推动工作开展, 及时解决贷款审批和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在工作推进中要着力加快贷款入户调查和审批进度, 确保每年将贷款足额发放到位。

4.2 积极协调金融部门, 简化办事程序

结合当前陇西畜草产业跨越式发展的实际, 县上应积极与人民银行对接, 申请增加畜草产业专项信贷资金规模, 加大支持力度。和各放款银行对接, 积极开发适合当前畜草产业发展的贷款新产品, 建议开通专门的畜草产业贷款绿色通道, 降低贷款门槛, 加快贷款速度。与财险公司衔接, 建议放宽对畜草产业贷款审批条件、简化担保手续。

4.3 健全动态管理机制, 提升管理水平

对已发放的畜草产业保证担保贷款, 各放款银行要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环节的监督管理。县上也要组织人力, 定期派人深入贷款户, 认真进行清理检查, 对发放的贷款用途要逐笔进行检查, 实地查看、调查了解贷款户资金使用, 确保每笔贷款都要用在养殖业和养殖加工业上,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 要责令限期纠正解决, 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应认真追究业务人员和负责领导的责任。

4.4 强化对保证担保贷款的服务

加强对“政银保”体系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规范工作行为, 加强工作纪律, 确保在贷款的审核和发放中, 职责内的马上办, 职责外的请示办, 不能办的讲清楚, 让养殖户明白哪里有问题、哪里不合适, 缺什么、补什么, 做到对养殖户认真细心服务。同时, 对工作存在“吃、拿、卡、要”行为和“慵、懒、散、漫”现象的人员, 要加大查处力度, 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的不正之风。

4.5 实行透明化的管理

10.资金担保协议书 篇十

资金担保协议书1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以下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愿意就甲、乙的股权转让过程中乙方资金安全提供资金担保。本保证合同经乙、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丙方在本协议中为乙方资金安全提供资金担保,有责任协调甲、乙双方做到:甲方在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无法转让过户给乙方时,乙方能收回转股协议约定的为股权转让所支付的金额。

第二条甲方将其持有的原陕西鼎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股权转让给乙方,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收到乙方提交的个人资料、本人身份证以及股权过户的全部款项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内(如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完成甲乙双方的股权过户事宜。

第四条甲方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未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甲方必须把乙方交纳的因股权过户产生的全部款项如数退还给乙方,如果乙方未能顺利从甲方处取回上述款项,则由丙方在第四个工作日承担先行还款义务,同时,丙方有权向甲方追讨该款项并保留相应的权利。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变更主合同项下有关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乙、丙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本担保合同在甲乙双方完成股权转让,乙方收到股权托管卡原件后自动终止。

第八条违约责任

1.若甲乙双方在办理股权转让时,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甲方所应履行的义务时,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履行先给付义务。

2.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股权转让到乙方名下,乙方违约,丙方视甲乙双方完成股权转让,丙方不承担乙方资金担保义务。

第九条本合同壹式两份,乙、丙双方各执壹份,由乙、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资金担保协议书2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本资金担保协议书由上述各方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____市订立:

第一条丙方愿意就甲,乙签订的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乙方资金安全提供资金担保。

本保证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丙方在本协议中为乙方资金安全提供资金担保,以期望做到:甲方在__________航天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无法转让过户给乙方时,乙方能收回转股协议约定的为股权转让所支付的金额。

第三条甲方将其持有的原____________航天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__股股权转让给乙方,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第四条甲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收到乙方提交的个人资料,本人身份证以及股权过户的全部款项之日起,在__个工作日内(如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完成甲乙双方的股权过户事宜。

第五条甲方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未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甲方必须把乙方交纳的因股权过户产生的.全部款项如数退还给乙方,如果乙方未能顺利从甲方处取回上述款项,则由丙方在第__个工作日承担先行还款义务,同时,丙方有权向甲方追讨该款项并保留相应的权利。

第六条违约责任

1、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无故终止协议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在协议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协议,终止协议方视为违约。

3、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略)。

第七条保密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资金担保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协议终止

1、甲方或乙方或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三十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其他方,三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协议才能终止。

2、协议终止后,协议三方仍应承担原协议内所规定之各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三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通过提起诉讼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其他

本协议—式四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金担保协议书3

甲方(受托方):

地 址:

法 人:

乙方(委托方):

地 址:

法 人:

丙方(担保方):

地 址:

法 人:

一、 三方义务:

乙方委托甲方对其资金进行管理,交由甲方指定技术团队进行交易理财项目。乙方应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将本协议所涉及到的资金交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如乙方因未将协议所涉及资金交付至甲方指定账户而造成乙方损失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资金信息如下:

资金金额: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交付方式:(银行柜台转账/网上银行转账)

交付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甲、乙、丙三方同意此笔委托期限为_______个月

委托授权日期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乙方应当保证委托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及合法性,若因委托资金自身存在的问题并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在委托期间内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须向甲方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如下:

乙方需返还自合同生效起至终止当日,该期间取得的收益3%以上部分(即收益全额-本金3%收益)作为对甲方的补偿违约金,甲乙双方损益结算后,乙方可撤回本金。若出现亏损,无论金额多少,甲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在委托期间内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须向乙方提前一个月提出说明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如下:

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自合同生效起至终止当日,该期间取得的所有收益的作为乙方的补偿违约金,甲乙双方损益结算后,乙方可撤回本金。若出现亏损,无论金额多少,甲方承担所有责任,不足部分由丙方补齐。

丙方愿意以其自有资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汽车、股票、债券等)为甲方提供担保。丙方保证甲方在履行甲、乙双方合同期间内具备充足的履行能力。

甲方股东会(董事会)以表决通过,同意丙方承担本协议中约定的担保责任及签署本协议。

因此,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上列三方经过充分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1)在合同生效期间内,丙方保证甲、乙双方订立的资金委托管理与担保协议合同项下权利(不包括有关利息的约定)实现。丙方承担上述保证责任的期间内为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合同延期,则丙方的担保日期也顺延至合同完成即合同失效时间。

2)丙方对甲方提供一般保证责任。丙方的担保金额为: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对于上述保证事项,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签署前将交易的相关资料提供给丙方,并在签署后向丙方提供合同文件副本一份。如因甲方未提交相关资料及合同副本,则丙方免除保证责任。

3)该责任范围不包括甲方应承担的债务及利息及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4)本协议的订立、履行、修改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关施以仲裁决断。

5)如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未能向甲方支付其担保金额而造成乙方损失的,超出时间则按照逾期天数本金0.5%/日支付给甲方交予乙方作为补偿。

8、如遇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及不可抗拒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治行为、军事行为)而影响本协议继续执行的,甲、乙双方应及时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履行,并由甲方退还给乙方本金。当月结算、未结算利息归甲方所有。

二、 收益约定

1、双方约定,每月1-10日为资金产生的收益结算日。

资金收益的计算标准:

资金收益=“当月资金余额”-“本金”

甲、乙双方每月收益分配为:甲方取得每月收益额的60%,乙方取得40%。

甲方保证乙方每月最低收益不低于本金的3%,若收益不足3%,由甲方补足。

甲方保证乙方资金的本金安全,本金若出现亏损,由甲方承担,结算日双方划清损益收益,次月10日前结算完毕。

三、 安全约定

基于资金安全需要,乙方应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资金私自提取、划拨或要求甲方工作人员提取、划拨,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资金交付后,甲方具有资金的使用权、支配权,甲方拥有独立的操作权,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甲方操作。

3、乙方若有以下几种情形,即视为乙方违约,并自行解除本协议。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负有赔偿责任:

1)干扰或应向甲方的操作。

2)私自登陆资金账户进行交易操作(下单或平仓)。

3)以任何方式抽逃资金。

11.保证担保论文 篇十一

摘要;《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作为担保方式之一,是一种普遍、重要的合理担保方式。按照《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同时《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文从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保证合同形式、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五个方面对《担保法》实施以来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自己看法和认识。关键词保证担保 理论与实践

提纲:

首先,按照《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介绍保证担保的概念。然后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结合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谈谈自己对保证担保的意见和建议。主要从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保证合同形式、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五个方面论述自己对保证担保的观点。

一、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首先确定保证人的主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然后,不能作为担保人的三种情形。

二、保证合同形式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对“书面方式”提出自己的观点。

三、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

首先分析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和联系。并结合审判实践,分析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提出。

四、保证期间

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分析金融机构部分工作人员对保证期间的概念的误解原因及应付的对策。并分析定期保证费期间和不定期保证责任期的差别。

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为2年。对一般保证,应当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的6个月保证期间提出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关于保证担保的理论与实践的几个问题浅议

保证是一种最常见的担保形式。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单独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保证人位置签字或盖章,即形成保证条款,也是保证合同,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保证合同即成立。笔者结合在审判中有关保证担保的案件,就有关理论和实践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这个问题就是什么样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这是订立保证合同的 目的所要求的,说明作为保证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清偿能力。但是应当说明的是,保证人的清偿能力是保证人资格的主要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换句话说,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案件时,不会因查明保证人的订立合同时不具备清偿能力而判定保证合同无效,因为清偿能力属于一种不确定量,在签定保证合同时可能尚不具备清偿能力,但在债务期限届满,该承担保证责任时也可能具有了清偿能力,况且所保证的主债务,并非是一个不变量,随着主债务人的部分履行会相应减少。因此,很难说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初是否具有相应的清偿能力。当然保证人明显一无所有,是不能让他作为保证人的。另外,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担保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2、保证合同形式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常见的有3种:(1)保证人与债权人签定书面合同;(2)保证人在主合同的保证人栏里签名或盖章,也就是担保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 担保条款”。这种情况在金融部门比较常见,因为简便易行。保证人既然在保证人栏里签名盖章,说明债权人在同意了主合同条款的同时,这种保证形式可能没有注明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但并不妨碍保证合同的成立;

(3)保证人给债权人单独出具保证书,担保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定理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也就是说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这里的信函、传真也是书面的保证书。这种情况实质上是保证人向债券人发出的要约,明确表示愿意为债务人做保,只要债权人做出承诺,保证合同即成立。

3、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

担保法将保证方式分为两种,即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一般保证来讲,担保法还规定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理论上所称的先诉抗辩权,也就是指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财产已经强制执行而得不到满足时,才可以求保

证人履行,否则,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显然,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但无疑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更为有利。所以,在签定保证合同时,应同保证人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让保证人在借款、借据或书面保证合同中注明“连带责任保证”字样,以便将来及时实现自己的债权。在实践中,由于大量保证合同条款内容笼统,保证书过于简单,加之出具保证的当事人法制观念不强,难以做到文字严谨,以致保证责任约定不明,这种情况在金融部门的实际操作中很普遍,好在担保法作出了对债权人有利的解释,也就是说,当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时,应当将这种模糊的保证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以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对于一般保证来讲,以为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曾有人认为,债权人应先起诉债务人,并且通过强制执行债务人而不能履行后,才能起诉一般保证人。这种认识是对一般保证的曲解,一般保证人是有先诉抗辩权,但在审理程序上,将保证人列为被告并判定责任与先诉抗辩权并不矛盾,这样处理并不对抗先诉抗辩权,到强制执行债务人不足以清偿时,保证人方承担责任,在此之前一直是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起主导作用。如果仅仅先起诉债务人,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在经过执行后方起诉保证人再次诉讼势必劳民伤财,增加诉累。

所以,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对于一般保证来讲,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及保证人,法院将债务人及保证人一并列为被告进行处理。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而不起诉债务人的,法院应将依法追加主债务人为被告,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而不起诉保证人的视为放弃对保证人追偿责任。对于连带责任来讲,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不追加债务人为被告,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权利。在判决书表达上除明确债务履行时间、数额外,还要列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经常被忽视的问题。因为保证期间而使债权人丧失对保证人追偿权利,从而难以实现自己债权的案件非常多。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在设有保证的经济合同中,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除了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外,还应当在保证期间内以一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以适当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将予以免除。因为,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是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如果债权人不及时行使权利,一旦债务人的财产发生变化并丧失履行能力,债权人再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则无法实现自己对债权人的求偿权。

可见,保证期间不仅关系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也关系到保证人责任的承担。保证期间,通常是指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一段时间,而不能等于或早于主债务履行期,否则,当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保证期间已经过去,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这种保证显然是形同虚设。人民法院在审理信贷案件时就有这种情况,保证期间与贷款时间相同,这不是笔下之误,就是银行工作人员根本不懂保证期间,一旦引起纠纷形成诉讼,保证人根本不承担保证责任,受损失的仍然是银行、信用社。还有的借款合同,保证期限很短。

例如:一份借款担保合同,借款期限是2002年5月20日起至2002年8月20日止,而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是2002年5月20日起到2002年8月30日止。从5月20日到8月20日是借款合同主债务履行期间,不存在保证人承担保证的问题,而从8月21日到8月30日才是保证期间,实际上保证期间只有10天。这么短的保证期间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显然是不利的。现在普法教育效果日渐显著,群众法制观念有很大提高,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如果不积极学习,将被别人蒙骗,从而使自己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国家财产将受到损失。

保证期间分为定期保证责任期间和不定期保证责任期间,定期保证责任期间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权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一段时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不定期保证责任期间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什么期限,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预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里实际上是法律为不定期保证确定了一个期限,使其成了定期的保证,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也是为了避免保证人的责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实践中,多数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凡是牵涉保证的,大都是在借款合同借据上签上保证人的名字完事,根本没有其它事项。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突出的问题是,当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时,如何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担保法实施后当然有法可依,就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但在保证法实施前成立的保证合同,该怎样处理呢?这也是有争议的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吴合振副院长在《河南审判》(现在改为《检察与审判》)杂志上两次谈到了保证期间使用法律的文章。在担保法出台前,人民法院审理这样的案件,当时没有法律依据,最权威的依据是,1994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这个“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是多少呢?含糊不清。按理说应当是二年诉讼时效。

因为一旦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被保证人(主债务人),就不再承担责任,既然是“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的”,那么就是说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保证人一直承担保证责任。另外该《规定》第二十九条“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中断”这说明只要主债务人承担责任,即使债权人从未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保证人仍要承担责任。实施后的担保法显然与此规定不一致,虽然不涉及既往,但当时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后来实施的法律,这也是实践中允许的。

所以,对于1995年10月1日前成立的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合同,在10月1日前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的,应参照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从担保法实施之日起即1995年10月1日起六个月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对于1995年10月1日前成立的保证合同,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跨越担保法实施之日即1995年10月1日,债权人应当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里所说的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是指一般责任保证,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指连带责任保证。所以,因保证方式不同,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也不同。对于一般保证来讲,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起6个月,若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在此期间内没有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而是书面或口头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责任,到后来诉讼时,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呢?这个问题同样也是有争议的,如果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免除责任,因为规定的是诉讼或仲裁,而不包括书面或口头的主张权利。

但是根据公平原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书面或口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同意承担责任或者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的,在保证期间届满后诉讼实效期限内债权人起诉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同意承担责任,说明保证人怠于行使先诉抗辩权或称之为放弃先诉抗辩权。(2)当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用书面或口头主张权利时遭到保证人拒绝且债权人没有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无动于衷,即未起诉或申请仲裁,也未书面或口头主张权利,过了保证期后,即使保证人同意承担责任或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保证人也应免除责任,因为这种同意不是在保证期间内,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债权人一定要把握这种方式。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来讲,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就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例如,A公司由B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向银行借款,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借款期限至98年1月1日到期。银行于98年10月4日及98年11月2日两次向保证人B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B公司也在催款通知书上签了字,99年初,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由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审理中,有人认为,B公司既然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说明B公司认可继续为A公司作保,意思表示完全处于自愿,所以B公司的保证期间应从其接受催款通知书之日起从新按诉讼时效中断计算。

笔者认为,B公司应免除保证保证责任。因为根据担保法规定,没有约定规定期间的保证合同,保证期间是从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显然,B公司的保证期间从98年1月1日到98年7月1日,银行与98年10月及11月两次向B公司主张权利时,已经超过法定的六个月期限,B公司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行为,仅仅证明了B公司收到了催款通知书,签字时间均不在有效保护期间内,也就是说该行为未发生在保证期间内,不能引起B公司的保证期间中断,所以B公司应免除保证责任。又例如:甲在银行借款10000元,到94年12月31日到期,乙在借款借据的保证人栏内签字盖章,银行于96年8月起诉到法院,乙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此案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况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是在担保法实施前,在担保法实施后起诉到法院。

关于保证方式因为没有约定,当时有没有法律规定,参照担保法,乙应为连带责任保证人,94年12月31日到96年8月起诉,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主债务人甲当然要承担还款责任,对于乙来说,根据刚才关于保证期间的讲述,此案保证期间应从担保法实施之日即95年10月1日起计算六个月时间,显然96年8月起诉,已经超过保证期间,故乙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民法上的感念,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出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间。因诉讼时效的问题,债权人难以胜诉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在实践中发现,金融系统在管理上漏洞很大,有大批60年、70年的贷款至今收不回来,人民法院在帮助银行、信用社依法收贷时,发现很多款项都是常年没有向借款人要过,如果起诉,银行也是败诉。如果不起诉,国家的资产而白白的流失。就如我们这里的泌阳县建行倒闭也有其这方面的原因。

还有些贷款借据上写着“张三”名字,而张三从未到银行贷过款,用“李四”的房权证抵押,而李四从未为其人抵押担保,是由于房权证丢失、被盗或被骗等原因所致等等现象十分令人痛心,资金流失的原因除了少部分人故意钻法律的空子外,主要还是金融部门的某些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及管理上的失控所造成的。所以对于债权人来说,在一般保证中,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的6个月保证期间内,一定要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要以为只要没有超过2年诉讼时效,就高枕无忧。否则,最终,你只能向债务人求偿。如果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保证期间就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既然使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那么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就是适用2年诉讼时效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起诉或仲裁了,从起诉或仲裁之日起二年内任何时间,债权人均有权起诉,保证人就必须承担责任。这就极大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至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没有规定其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如果在此期间内主张了权利,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就不能免除,除非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从而使主债务人不承担责任而免除责任。

参考文献:

1.赵许明、杜文聪《担保法通论》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6年8月第一版

2.郑立、王作堂《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3.《检察与审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行2003年第5期

4.汪龙一《担保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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