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连接线管理办法(精选8篇)
1.湖北省连接线管理办法 篇一
项目构思
使用JDBC技术连接MySQL数据库,实现对图书管理系统中图书信息的浏览,增加,修改,删除功能。项目设计
1,安装并配置数据库,创建数据库,创建表及添加数据 2程序设计 文件名:index.jsp <%@ page language=“java” import=“java.sql.*” pageEncoding=“gb2312”%> <%@page errorPage=“error.jsp”%>
书名 | 作者 | 价格 |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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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getString(2)+“ | ”+rs.getString(3)+“ | ”+rs.getString(4)+“ | 修改 删除 |
2.湖北省连接线管理办法 篇二
对单位网络进行高效管理维护, 是每位网络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下面本文就利用平时不起眼的系统组策略, 巧妙管理终端系统的网络连接, 确保对应系统的上网访问高效稳定!
防止连接脱离控制
进行在线培训或网络演示时, 有些终端用户会通过点击网络连接状态中的“禁用”按钮, 切断终端系统的网络连接, 从而达到管理人员或培训人员无法控制终端系统的目的。
为了防止终端网络连接脱离控制, 我们可以修改终端系统的组策略参数, 让普通终端用户无法随意禁用网络连接:
首先, 打开上网终端的“开始”菜单, 单击“运行”命令, 从弹出的系统运行对话框中, 输入“gpedit.msc”命令, 展开系统组策略控制台窗口。在左侧显示区域, 逐一点选“本地计算机策略”、“用户配置”、“管理模板”、“网络”和“网络连接”子项, 找到它们下面的“为管理员启用Windows 2000网络连接设置”, 双击切换到如图1所示的组策略属性对话框。勾选“已启用”选项, 单击“确定”按钮保存设置操作。这样可以确保Windows 2000Server系列中的已有“网络连接”组设置将适用于管理员, 同时该组设置也存在于Windows XP Professional系统中。
默认状态下, “网络连接”组设置, 无法实现禁止终端用户使用特定功能的目的, 现在启用了该配置后, 就能具有禁止管理员使用某些功能的能力。
接着返回到“本地计算机策略”、“用户配置”、“管理模板”、“网络”、“网络连接”子项上, 双击该子项下的“启用/禁用LAN连接的能力”组策略, 弹出如图2所示的组策略属性对话框, 勾选“已禁用”选项, 单击“确定”按钮保存设置操作。
这时无论是系统管理员权限的用户, 还是普通权限的用户, 都将无法使用网络连接状态中的禁用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 倘若之前没有启用“为管理员启用Windows 2000网络连接设置”功能, 那么禁用“启用/禁用LAN连接的能力”组策略的配置操作, 将不适用于Windows 2000以后版本系统管理员。所以, 要想让所有版本系统的管理员都不能随意禁用网络连接, 必须先要启用“为管理员启用Windows 2000网络连接设置”组策略。
防止连接设置破坏
在组网规模有限的单位网络环境中, 网络管理员常常会为终端计算机分配一个固定IP地址, 不过这种地址分配方式, 很容易引起地址冲突故障, 造成单位网络运行不稳定。
因为普通上网用户通过设置本地连接的属性参数, 就能轻松让一台终端计算机的IP地址与另外一台终端计算机的IP地址相同。为了防止网络连接设置受到随意破坏, 我们不妨进行如下设置操作, 限制普通终端用户随意调整上网参数:
图3禁止访问LAN连接
首先逐一单击“开始”、“运行”命令, 打开系统运行对话框, 输入“gpedit.msc”命令并回车, 开启系统组策略编辑器运行状态。在该编辑窗口左侧显示区域, 将鼠标定位到“本地计算机策略”、“用户配置”、“管理模板”、“网络”、“网络连接”子项上, 双击指定子项下面的“禁止访问LAN连接的属性”组策略选项, 弹出如图3所示的组策略属性对话框。勾选其中的“已启用”选项, 按下“确定”按钮保存好上述设置操作即可。
为了防止管理员权限的用户随意更改网络连接设置, 我们还要打开“为管理员启用Windows 2000网络连接设置”组策略属性对话框, 选中“已启用”选项, 确认后就能让所有用户无法打开本地连接属性菜单, 也就无法进入本地连接属性对话框, 随意修改上网设置了。
值得注意的是, 这里设置的优先级高于局域网连接属性对话框中的功能性配置, 当启用了“禁止访问LAN连接的属性”组策略功能后, 普通上网用户将无法使用局域网连接属性对话框中的所有功能, 但是可以查看其中的配置参数, 参数内容不可以随意修改。
防止随意连接访问
在多人共用一台终端计算机的情况下, 很多人会随意进行上网连接访问, 一旦访问到那些不安全网站, 潜藏在这些网站背后的病毒或木马, 可能会给终端计算机系统带来不小的危害。
为了防止终端系统被病毒或木马程序袭击, 我们不妨通过设置终端系统的组策略参数, 来让终端系统仅在规定安全区域进行上网连接, 下面就是详细的操作步骤:
首先, 依次单击“开始”、“运行”命令, 弹出系统运行对话框, 输入“gpedit.msc”命令并回车, 开启系统组策略编辑器运行状态。
在组策略编辑窗口右侧位置, 将鼠标定位在“本地计算机策略”、“用户配置”、“Windows设置”、“Internet Explorer维护”、“安全”分支上, 双击指定分支下的“安全区域和内容分级”组策略选项, 弹出如图4所示的组策略属性框。
其次, 勾选“安全区域和隐私”设置项处的“导入当前安全区域设置”, 按下“修改设置”按钮。然后根据实际访问情况设置好网络连接安全区域, 确认后保存设置操作。
这时, 普通用户日后在终端系统中上网连接时, 将只能在规定区域内进行安全连接, 而不允许随意进行网络连接, 这样终端系统安全性就能得到保障了。
图4安全区域和内容分级
图5禁止查看活动连接状态
防止查看连接状态
大家知道, 网络连接状态能从连接状态对话框或系统任务栏右下方区域的连接图标处查看到。有时在特定场合下, 我们并不希望普通用户查看到有关网络连接及其活动状态信息。这时可以进行如下设置步骤, 来防止终端用户随意查看连接状态:
首先, 依次单击“开始”、“运行”命令, 弹出系统运行对话框, 输入“gpedit.msc”命令并回车, 开启系统组策略编辑器运行状态。
在组策略编辑窗口右侧位置, 将鼠标定位到“本地计算机策略”、“用户配置”、“管理模板”、“网络”、“网络连接”子项上, 找到指定子项下面的“禁止查看活动连接的状态”组策略选项, 双击打开如图5所示的组策略属性对话框。
其次, 勾选“已启用”选项, 单击“确定”按钮保存设置操作。这样对于终端用户或管理员来说, 本地系统的连接状态对话框或连接状态任务栏图标将不可用。并且打开网络连接文件夹窗口时, “文件”菜单上的“状态”选项将处于失效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 要是禁用了或者没有配置“为管理员启用网络连接设置”组策略, 那么该设置将不适用于Windows 2000以后版本系统的管理员。
删除所有访问连接
不少管理员总喜欢启用Windows系统中的远程访问连接功能, 来提高单位局域网终端系统的管理维护效率。但是, 启用远程访问连接功能很容易被恶意用户利用, 从而令终端计算机受到破坏。
遇到这种情况时, 管理员可以按照下面的操作, 快速断开所有上网连接:
首先, 依次单击“开始”、“运行”命令, 弹出系统运行对话框, 输入“gpedit.msc”命令并回车, 开启系统组策略编辑器运行状态。在组策略编辑窗口左侧区域, 将鼠标定位到“本地计算机策略”、“用户配置”、“管理模板”、“网络”、“网络连接”分支上。双击指定分支下的“删除所有用户远程访问连接”组策略, 展开如图6所示的组策略属性对话框。
其次, 勾选这里的“已启用”选项, 单击“确定”按钮保存设置操作。
日后, 当看到终端计算机系统突然反应迟钝时, 管理员不妨打开对应系统的任务管理器窗口, 在用户选项设置页面中, 用鼠标右击所有远程连接用户账号, 点选右键菜单中的“断开”命令, 使所有远程连接与本地系统的网络连接快速断开。
图6删除所有用户远程访问连接
图7禁止访问新建连接向导
谨防网络连接被新建
正常来说, 单位内网环境对上网安全性要求较高, 很多管理员用户在特定时间段内, 会删除特定网络连接, 来防止普通用户的自由上网访问。
不过, 有些技术水平的上网用户, 常常不理会管理员的辛苦努力, 常悄悄创建网络连接进行上网访问。为了谨防网络连接被新建, 管理员可以对终端计算机系统进行下面的管理操作:
首先, 依次单击“开始”、“运行”命令, 展开系统运行对话框, 输入“gpedit.msc”命令并回车, 开启系统组策略编辑器运行状态。
在该编辑窗口左侧显示区域, 将鼠标定位到“本地计算机策略”、“用户配置”、“管理模板”、“网络”、“网络连接”分支上, 从指定分支下双击“禁止访问‘新建连接向导’”组策略选项, 进入如图7所示的组策略属性设置框。
其次, 勾选这里的“已启用”选项, 确认后保存设置操作。
3.湖北省连接线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公路;桥梁;连接;施工;探讨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路建设的里程也越来越长,所承载的交通量也越来越大,再加之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公路交通的安全性与舒适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强公路与桥梁连接处的质量管理显得非常必要。
1、公路与桥梁连接处最常出现的问题
目前,即使公路建设技术和水平得到充分的发展,但公路与桥梁连接处仍存在不少问题,除了处理连接处明显的破损病害外,最为常见问题就是桥头跳车现象的出现。桥头跳车是指车辆正常行驶到桥头的位置时车的前头会向上“跳跃”,人们把这一现象称之为桥头跳车。造成桥头跳车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公路与桥梁的下沉量不同引发桥头跳车现象。通常情况下,公路设计师和施工单位在公路与桥梁连接处的设计和建设过程中,都会考虑到公路和桥梁的沉降因素,为此,在公路建设初期会对公路和桥梁天然地基和填土进行加固处理。以减缓桥头跳车现象。但是由于公路与桥梁的受力不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使用量的加大,二者的地基和填土也会出现或大或小的差异,最终导致一定的距离差,这个距离差正是造成公路与桥梁结构相脱离并使路面不平整的主要原因,这样车辆在行使至此处时,由于来不及减速,容易出现桥头跳车的现象。
(2)由于公路排水不及时或填土流失造成桥头跳车现象。一般情况下,公路在建设过程中都安装了排水设施,但也不能排除下雨天该设施会运行不灵,这样将会对公路、桥梁以及公路与桥梁的连接处造成很大的影响。在这种状况下,雨水会通过公路与桥梁连接处的缝隙往下渗透,使连接处的填土软化,再加之路面本身的负重以及车辆行使带来的负重,公路与桥梁连接处的路基将会错位,这样便容易产生桥头跳车现象。
(3)不合理施工造成的桥头跳车现象。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由于赶工期等原因没有严格按照施工工艺的要求进行施工,或对桥头路基下沉因素缺乏充分的考虑,不能保证路基的密实度,在这样的施工条件下,很难保证公路与桥梁连接处的施工质量,尤其是桥头路基的质量,所以出现桥头跳车现象的几率就升高了。
2、公路与桥梁连接处的施工技术和具体方法
施工环节是制约公路与桥梁连接处质量的关键环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四个方面问题:第一,科学合理的设置桥涵构造物。在设置挢涵构造物时,要充分考虑填方的高度、路堤的长度、填料的来源以及路堤沉降等各项路基地质情况,选择合适的桥涵位置、跨径以及桥台后部的防护工程,要尽可能地避开不合理的桥涵:第二,对台背填筑前的软地基做加固处理,这是避免桥头跳车现象发生的有效途径。目前,国内有很多处理软地基的策略和相关资料,比如排水固结法、换土法以及振动碎石桩法等,要根据具体的施工情况,选择合适的策略和施工方法,从这些方法的使用结果来看,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第三,严格控制填料的质量。桥台后部最好填筑一些摩擦角比较大、透水性比较好的材料,这样可以保证填料的压实质量,减少路基的沉降:与此同时,选用摩擦角比较大的填料能够将台背缝隙中的雨水及时排出路基,较少了路基的变形和下沉。
体外预应力是一种有效的桥梁加固方法。简单易行,不影响行车。受力途径明确,能显著提高结构承载力和抗裂度,有效改进结构的应力状态。为了满足加固后旧桥的承载力的需要,体外索一般采用折线形,同时满足梁正截面抗弯强度和抗剪强度的要求。体外索材料一般由无粘结钢绞线、粗钢筋与槽钢组合而成。体外索加固桥梁受弯构件时,可按偏心构件来验算梁的承载力:按无粘结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认为截面受弯破坏时,梁内的非预应力钢筋达到屈服,而预应力钢筋达不到极限强度。验算使用阶段的应力及结构变形:按加劲梁组合结构分别对其受力和使用性能进行分析。在正使用极限状态的各项指标计算时,按整体变形协调条件计算在外载作用下预应力筋的应力增量。
体外预应力加固法,加固后能达到荷载标准。加固效果是非常显著。体外索加固法有效改善了主梁在正常使用阶段的工作性能。裂缝宽度变窄,挠度明显减小,增加了结构的耐久性。体外索加固法是在使用过程中,具有加固、卸载及减小结构内力的作用,值得推广应用。
3、公路与桥梁连接处的养护
除了在施工中注意公路与桥梁连接处的建设外,建成后对其的保养也是至关重要的。一般情况下,为了保持在桥上通行车辆的平顺性和安全性,必须在桥梁端与桥台背之间建成一条横向的伸缩缝。这条伸缩缝是对公路与桥梁连接处进行养护时最重要的养护对象,它是公路与桥梁连接构造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如若这条伸缩缝遭到损坏,就容易出现桥头跳车、漏水等现象,影响了交通的安全行,同时也缩短了桥梁的使用寿命。因此,要选用合适的维修材料和维护工艺对公路与桥梁连接处的伸缩缝进行养护,这对提高交通的安全性和延长公路桥梁的使用寿命具有重大的意义。
目前公路施工中桥头颠簸已成为普遍现象,直接影响了行车安全,同时,对混凝土板的破坏也更严重。所以新的桥梁和公路交界处的施工质量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在桥梁和高速公路施工缝的质量管理,同时,也要在高速公路和桥梁连接控制的验收进行控制。
路基施工的质量控制,主要是控制桥台后是否使用强度高、摩擦角大、压实快、可压缩性小、透水性好的材料,填料级配是否适当。检测台背回填处的压实情况是否达到95%以上,以便保证桥涵路面连接处施工质量。通常采用超声检测机对压实情况进行检测,注意施工设计是否合理,避免出现设计时对桥台基础置于承载力较高的土层上,并对基础进行布桩或扩大基础等予以加固处理,故沉降量较小,而台后填方段地基未进行加固处理,碰到软土又难以处理彻底,引起土基固结压缩,产生沉降差的情况发生。
搭板设置可以使在柔性路堤产生的较大沉降逐渐过渡至刚性桥台上,使车辆通过时跳跃现象大为减少。因此在施工中要注意桥台搭板的设置。影响路面桥涵连接质量,还有许多不确定因素,需要根据工程实际施工地点的地质情况判断而定。施工人员、质量监控人员的专业知识,也是施工质量的一个保证,在控制施工质量的同时还应加大施工人员的培训工作,以保证公路施工质量。
总而言之,公路桥梁的质量关系到人们生命和財产的安全,再加之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加了交通的流量,受这些因素的影响对公路与桥梁连接处的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当妥善解决好公路与桥梁连接处出现的问题,从而提高公路交通的安全性。
4.湖北省连接线管理办法 篇四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利用计算机技术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的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3 定义
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系统包括通过网关连接、通过代理连接和通过八081连接的计算机系统。4 职责:
信息中心负责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连接互联网进行审批、监控、检查和对互联网的使 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培训等保密管理工作。管理规程
5.1 保密制度
5.1.1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
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5.1.2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018系统等包含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
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5.1.3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
布信息,必须经过主管保密工作的经理办公室审查批准。5.1.4凡涉及保密内容的信息,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经集团公司主管总经理审批;凡
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5.1.5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小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 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如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 当地保密工作部门。
5.1.6用户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
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5.1.7信息中心和保密工作小组应把保密教育作为国际联网技术培训的重要内容,进行每
年不少于一次的培训。5.1.8计算机使用人员开通使用互联网需要使用者的部门经理及副总经理进行审批。5.2 保密监督
5.2.1对于已经开通使用互联网的部门和个人,如果发现存在明显威胁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的行为,信息中心和保密工作小组应对其进行教育及保密培训,教育后仍不符合保 密要求的,应当强制其停止国际联网。5.2.2各部门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户,应当接受并配合信息中心及保密工作小组实施的保
密监督检查,不得有隐瞒、谎报等行为。5.2.3公司员工如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保密工作小组或上级
报告。
5.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篇五
第381号
《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5年8月1日 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车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和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并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完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通过增设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增加班车班次、缩短发车时间、设置学生专车等方式,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物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监等有关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辖区内道路通行情况、学生生源变化情况的监测,对可能影响校车安全运营的情况及时报告、协助处置。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校车服务经费,并通过建立财政资助分级负担机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
设立省、市、县三级校车服务财政资助资金,用于校车购置补贴、校车运营成本补贴和农村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乘车补贴。省级校车服务财政资助资金重点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校车服务税收优惠,对校车免征车船税。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校布局、校车服务需求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制定校车服务方案。校车服务方案的制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并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校车服务方案应当包括校车服务水平、服务标准,校车运营模式,校车服务资金筹措机制、财政支持范围、政府保障措施,校车服务方案实施时间和具体步骤,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等内容。
第八条校车运营与管理模式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运营、部门监管”的原则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具有区域特点的校车运营模式。
提倡设立校车专营公司,实行校车运营专业化、集约化服务和管理。第九条鼓励依托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校车服务。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可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管理下,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车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校车服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第十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安全维护;
(二)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技能和应急救援知识;
(三)建立校车与驾驶人员基本资料、运营情况和学生上下学乘车交接等方面的详细台账。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包括确定车辆、线路、价格等内容的安全接送方案。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家长代表共同参与的校车营运收费标准制定机制。制定校车营运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校车营运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当地公示的校车营运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涨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校车营运收费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并对校车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接送学生的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车监控平台,对运行情况进行统一监管。
第十三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许可条件,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证明材料:
(一)校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三)校车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的合格证明;
(四)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证;
(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
(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七)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每座保额不低于40万元)。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统一印制的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变更登记事项。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校车行驶线路进行实地勘察,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状况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依法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校车驾驶人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对随车照管人员核发工作证,固定人、车对应关系,并将随车照管人员名单及对应关系情况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持工作证上岗。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岁以上,不超过60岁;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四)具有一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等知识和技能。第二十一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发现校车超速时,及时提醒;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负责人取得联系;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六)与学校相关人员、学生家长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条接受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并教育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在固定位置统一设置校车公示牌,载明校车的牌照号码、核载人数、行驶路线、停靠站点、驾驶员姓名、随车照管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
校车在学校上下学生时,学校应当安排专人,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持秩序,并清点好人数,做好交接工作。
学生监护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到校车指定停靠点接送学生上下车。
第二十三条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共同承担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责任,及时防止超员超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等可能引发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校园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员、超速等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汇总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等情况,并通报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校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信息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在接到举报后10日内依法处理或者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制定本区域内校车服务方案的;
(二)不依法进行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的;
(三)没有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
(四)忽视校车运行安全隐患或知情不改的;
(五)不及时处理校车违法行为举报的。
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二)未安排专人在学校护导学生上下车的;
(三)未落实交通安全教育的;
(四)未组织学生开展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的;
(五)未建立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八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车使用许可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一)未与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二)未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订学生接送安全责任书的;
(三)未与学校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
(五)未落实“一车一档”制度的。
第二十九条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条例》和本办法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6.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篇六
鄂金办发[2009]1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并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 局、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等部门对《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 法》(鄂金办发[2008]1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湖北省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湖 北 省 工 商 局
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公安厅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省政府金融办 省工商局 湖北银监局
人行武汉分行 省公安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
贷款难问题,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 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
发〔2008〕6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湖北省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
织投资、依法合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 公司。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
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
务,市场定位在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在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前提下,自主 选择贷款对象,按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原则开展业务。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
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不得发行债券或彩票。
第六条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建立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推 进。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拟定小额贷款公司
试点工作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的相关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责任。
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工商、银监、人行、公安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 法犯罪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
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
本不低于5000万元。第一大股东(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
联方持有的股份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为××县(市、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发起人)原则上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 的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且出资额不得高于其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近两
年连续盈利。在当地县级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第一大股东(发起人)为主协调确定小额贷 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第一大股东(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 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股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自然人股东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要求,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
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 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工作 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
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二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
后,在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资本和住所,第一大股东(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拟任董事长和高 级管理人员简历、相关法律手续的履行情况,其他前期筹建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农业经济发展情况、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和开业后金融风险分析;
(三)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自我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四)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五)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实收 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及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及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除自然人以外出资人经审计的上一财务会计报告;
(七)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十)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一)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二)审批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把关,对小额贷款公
司股东信用状况、资金来源有无集资和借贷资金情况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并拟定小额贷款 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市、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
(二)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二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县(市、区)政府报市(州)政府初审并提出初审
意见后,报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核。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持省政府金融办
批复的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 业执照。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三章 运营要求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
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证公 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 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
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
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
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
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合规的财务报表和业务 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
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尽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
发放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的资金对
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本公司股东发放贷
款。
第二十三条 未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行政区
域经营。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
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目前为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
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 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报备。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审慎规范的信贷资产分类制度和信贷资产损失准
备制度以及与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相适应的资本补充制度,信贷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 于100%。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可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并报经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新增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10%。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
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 实监管责任。工商部门要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检查,督促企 业依法经营;各级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吸收、变 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 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认定高利贷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
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和汇票专用章比照 村镇银行管理。县(市、区)政府可以委托该开户行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往来情 况进行相应监督。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
第三十条 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
息基础数据库。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向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 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银
行分支机构申请加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有权依法依
规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 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 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 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报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 格。
第五章 变更与中止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住所。4.变更股东。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
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定解散;3.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 清算和注销。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
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向银行业监管部门申请 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7.湖北省连接线管理办法 篇七
摘系统性能的连接使用问题是一个要急需攻克的瓶颈, 若能解决这个
难题, 那么在数据库连接管理方面将会更加便利, 能够发挥数据库连接最大的应用性能, 从而令数据库连接使用得到高效、安全的重复利用。在此, 本文将基于JDBC的数据库连接池高效管理策略进行研究, 进而提出高效的连接管理策略, 从设计与实现两方面入手进行深入分析, 以帮助解决连接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理策略
一般情况下, 数据库的应用开发大多使用Java语言来展开, 在与数据库交互的过程中则使用JDBC来实现Connection (连接) , 连接是作为一个通道对数据库进行访问, 从中得到数据而后实现对数据的应用。在应用开发过程中, 简单的数据库应用并不会受到频繁的访问, 于是开发者会针对性选择数据库, 通过建立新连接来实现访问, 访问结束再关闭连接。但对数据库进行频繁的创建连接与关闭连接, 极易造成数据库性能系统性的降低, 因此如何解决系统性能的连接使用问题成为数据库应用开发中急需攻克的瓶颈。
1 高效连接管理策略
为了提高数据库连接使用的高效、安全重复利用, 降低因频繁访问数据库而产生的开销, 以减少建立与关闭连接过程中的不必要消费。于是, 高效连接管理策略被提出, 着重解决数据库访问过程中的连接复用问题。此外, 在这一连接管理策略中封装了JDBC中的原始连接, 这样便于高效使用连接数据库的应用, 而且还利用封装层隔开了应用自身处理逻辑, 同时也将其与具体数据库访问逻辑相隔离, 这样对数据库访问的连接复用就可以实现。
略的设计
鉴于以往数据库访问连接属于低效管理, 因而不利于实现资源共享以及连接复用。为了提高连接管理的高效性、共享性, 于是提出了以JDBC为基准的数据库连接池, 以实现合理规划及分配数据库资源, 并达到连接使用的高效率与重复利用率。
2.1 创建连接池
在Java中, 关于连接池的建立十分便利, 因为其中有许多容器类 (如Vector、Stack等) 为其提供了方便。在创立连接池之前将系统初始化, 而后依据配置需求建立连接使用, 并在连接池中有效放置。这样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就可以不必再创建新的连接, 能够便利、规划的在连接池中提取资料, 还节约了因反复连接与关闭产生的花费。
2.2 发挥分配、释放功能
在创建了基于JDBC的数据库连接池之后, 就需要发挥其高效的管理功能, 若有客户要求使用数据库连接, 这时可以先查看连接池中有无没被分配的连接接口, 若有则将其分配给客户使用并标出使用记号。而当连接池中连接接口都被分配出去了, 那么就在这些正在使用的连接当中为客户找到符合的连接通道, 以实现连接资源的复用。若发现已有客户将数据库连接使用权释放时, 那么在处理过程中保存连接状态, 并将其放置到连接池中, 以满足下次的连接复用。
2.3 配置策略
关于配置策略, 以数据库的初始系统配置为主, 连接池中的初始连接数目是依据配置应用需求而设定的, 随着连接使用的次数不断增多, 连接池中的连接数目也会不断增大, 直到扩张到最大数目为止。
3 基于JDBC的数据库连接池高效管理策略的实现
3.1 引用记数
引用记数是一种有效的设计模式, 英文称之为Reference Counting。将该模式引入数据库连接访问中, 可以实现连接资源的复用。为了掌握连接使用的客户数量, 当某一数据库被连接时需要标识出一个引用记数, 而在连接池中, 设置了空闲池、使用池两个分类, 分别用来放置未被分配与已分配使用的连接, 若连接实现分配时, 就需要将其放置在使用池里, 并添加一个引用记数。但当空闲池中没有连接库存时, 会依旧策略需求选取一个符合的、已在使用的连接, 进而提高使用连接的重复利用。
3.2 事务处理
为了实现数据库连接池的高效管理, 需要采取相应的事务处理, 并构建事务支持机制。而在Connection (连接) 中, 其自身能够满足支持事务处理的功能, 只需将其中Auto Commit调成false属性, 将调用显式设置为commit或者rollback即可。然而, 为了进一步确保连接复用过程中的高效与安全, 需要构建事务显式机制, 以掌握连接开始与结束的进程。同时, 通过设置事务注册表来划分事务处理、连接管理之间的关系, 记录连接使用者的信息, 及时掌握连接过程中使用与调用的动态情况。
3.3 封装
在以往的连接使用中, 数据库的访问、事务处理都划分了不同的操作接口, 但这样不利于合理调节连接分配与释放。于是, 需要利用能够容纳多个对象的Java, 将普通连接、事物连接封装为一体, 直接对外提供一个Db Connection接口, 而后客户根据自身需求及特点来对接口进行定义, 从而确保连接使用上的一致性。
3.4 并发问题
所谓的并发问题, 是指在连接管理服务中涉及到的多线程环境, 有了这种连接环境就可以实现连接资源的通用、共享。但前提是要保证两方面数据的一致性, 即连接管理本身数据、连接内部数据要一致, 不过Java在这方面有优势, 通过搜索synchronized (关键字) 来获得支持, 同时还能确保连接管理过程中高效、安全的使用。
4 结论
综上可见, 为了解决连接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诸多问题, 提高连接使用的高效性、安全性、复用性, 开发者们研究出了基于JDBC数据库连接池的高效管理策略。具体的策略实施包括两方面, 一个属于设计范畴, 需要通过创建连接池、发挥分配与释放功能、提出配置策略才能实现数据库的连接复用;另一个属于实践范畴, 需要通过引用记数、事务处理、封装、并发问题四个方面的相互配合才能完成, 这样有利于令高效管理策略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
[1]马海燕, 彭宇行.基于JDBC数据库连接池的自适应管理策略研究[J].计算机应用研究, 2006, 23 (2) :57-59.
8.湖北省连接线管理办法 篇八
一、湖北地区业余体校田径训练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经费短缺,筹资渠道单一
湖北地区业余体校的资金筹集主要来源政府财政拨款,加之。湖北地区业余体校自我“造血”能力较弱,因而,导致许多业余体校因经费短缺,而不得不压缩训练项目,缩减学员,甚至有的被迫停办。此外,由于筹资渠道单一,一般是拉一些赞助而已。田径项目难以与一些商业价值较高的项目相媲美,如篮球、足球、网球等项目,致使田径项目得不到或很少得到企业的赞助。
(二)训练思想观念尚待更新
走访调查中,我们发现,湖北地区业余体校田径教练员的年龄结构老化、文化程度偏低、科研水平不高等诸多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他们的训练思想观念。他们只注重一元训练理念,而忽视二元训练理念。加之,湖北地区对业余体校的重视不足,也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湖北地区业余体校田径教练员发展创新思维的积极性。
(三)训练管理体制尚待健全
调查中我们发现,湖北地区业余体校中训练管理体制存在诸多问题,如监督机制尚未建立、奖励机制效果不明显、领导机制过于散乱等,湖北地区业余体校田径训练管理体制中所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湖北地区业余体校人才培养质量,因此,健全湖北地区业余体校训练管理体制迫在眉睫。
(四)训练计划安排欠科学、欠合理
目前湖北地区业余体校特别是湖北基层地区业余体校的训练计划尚不合理,与科学发展观极不不相称。从湖北地区一些基层业余体校的田径训练计划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些计划安排都是大强度,没有合理的安排训练量,没有完全恢复的时间,训练也不是很科学,经常导致队员受伤,而影响队员以后的运动生涯。
二、提高湖北地区业余体校田径训练管理水平的路径选择
(一)开辟资金筹集渠道
为了解决好湖北地区业余体校体育经费不足的问题,就必须增资开源。一方面是牢固树立主动走向市场的新观念,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本积累——体育基础设施、设备创造收入;另一方面是努力探索体育赛事营销的科学道路,开辟一条具有地方体育竞赛特色的赛事市场的运作模式,以发挥湖北各地区业余体校自身的“造血”功能。同时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广开财路,向社会和自身筹集体育经费,逐步实现湖北地区业余体校体育经费来源的多元化。
(二)转变田径训练管理的思想观念
湖北地区体育主管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加强对湖北地区业余体校田径训练管理工作的领导。开展田径训练。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培养几个体育后备人才,更应该重视提高学生的文化素质,包括个人意志品质的锻炼、集体主义精神的培养以及民族凝聚力和对人类精神文化发展的追求。学生对竞技体育的关心,不仅会为国家竞技体育的发展打下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也会激发学生为国家繁荣富强而努力的政治热情。学校开展田径训练,使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以积极的态度参与田径训练活动,有利于把学生培养成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合格公民,并为培养田径运动后备人才做贡献。
(三)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
一方面,建议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尽快建立湖北地区业余体校教练员的培养体制与制度;另一方面,要在实践中主动探索教练员选拔、培养、聘任的途径与方法。实践表明,向社会招聘教练员的方法,实用易行,可以有效弥补湖北地区业余体校教练员人才不足现状。
(四)健全田径训练管理体制
湖北地区各级业余体校应把田径队的建设列入业余体校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校、部、室)管理体制。结合业余体校实际情况和办队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运动队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训练作息制度,激励学生刻苦训练的奖励制度。对运动员可实行特殊政策,即实行特殊考试考核、特殊学籍管理和特殊分配制度。
(五)训练计划安排须合理化、多样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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