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计划

2024-11-08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计划(精选11篇)

1.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计划 篇一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密切联系人民群众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三项建设”中的任务之一,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当前世情、国情、社情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公安部提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要求公安机关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努力提升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国公安机关要继承和发扬这一优良传统。公安机关在新的历史时期里要不断深化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始终保持同广大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坚定不移地依靠人民群众,最大限度的防止脱离人民群众。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就犹如鱼儿和水的关系,鱼儿离不开水,公安机关离不开人民群众,公安工作更不能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与理解。离开人民群众,公安机关就如失明的瞎子,失聪的聋子。

2.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计划 篇二

党的十七大提出以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号召,忻州市公安局认为,作为体现国家治安行政力量的公安机关,就应该积极行动,认真履行职责,充分担当起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保卫者的责任。

于是,忻州市公安局决定用先进的“公共关系理念”来破解和改变工作的被动局面,他们进行调查分析后,找出了公安工作在当时情况下的优势和劣势。优势是,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工作领域内具有较为充分的话语权,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可以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治安工作。劣势是,由于警民之间长期缺乏沟通和了解,警察形象被脸谱化,使群众在潜意识中回避或不信任警察。

他们认识到,“警察公共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警民关系”,而搞好“警民关系”的重要手段就是要让警察个体和警察组织走出自我封闭的圈子,与社会组织、人民大众进行平等地交流,消除外界对警察的神秘感,消除因各种差异产生的心理上思想上的交流障碍。

因此。忻州市公安局策划与实施了“十进家”活动。

“十进家”活动的具体内容是:

1.进涉法上访人员的家,送法律,送温暖,为上访人员释疑、理气、解难,清理解决涉法上访案件;

2.进未破案件当事人的家,送温暖,送侦破进展情况,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

3.进逃犯亲属的家,送政策,送法律,动员亲属敦促其自首;

4.进农村、街道干部、见义勇为人员、治安积极分子的家,送支持,送奖金,鼓励其积极参与治安工作;

5.进监所在押人员、重点人员的家,送政策,送法律,促其转化,提供配合,检举犯罪;

6.进外来流动人口的家,送法律,送服务,敦促其知法守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7.进企业法人的家,送保障,送放心,积极为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8.进危困企业职工、社会弱势群体的家,送爱心,送支持,理顺情绪,减少对立,掌握动态;

9.进矿区及涉爆问题突出地区的家庭,送科学,送法律,提高全民治爆的自觉性,预防涉爆案件的发生;

10.进有病、有难、有错民警的家,送帮助,送教育,最大限度地促进内部纪律和内部和谐。

“十进家”可以说涵盖了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涉及所有的警种和部门,市局成立了“十进家”活动领导小组,各下属单位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从公安机关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到每一名基层民警,都必须明确责任,量化任务,转变作风,切实增强对群众的感情,坚持在活动中强化认识,统一思想,完善机制,少说多做,强力推进,使“十进家”活动成为全体干警的共识共行。要通过“十进家”活动,切实树立“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思想,建立社会治安大防范格局。

在“十进家”活动中,各部门建立了走访日志,对开展的每一次进家入户活动,都详细记录了走访时间、走访地点、走访内容、走访效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剖析,努力解决;对获取的信息,深入研究,科学决策;对排查出的矛盾,协调各方,认真化解。

“十进家”活动不需要投入经费,需要的就是“一心一意抓工作,一件一件抓落实”的精神和责任感,具有很强的可比性,因此,他们对入户数量多、问题解决得好、群众评价高的部门和个人,适时进行表彰,并召开现场会在全市公安系统内进行推广。

他们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板报横幅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十进家”活动的内容和意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他们把“十进家”活动当做长期的工作任务和今后各项工作的主要方法,制定出了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不断扩大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深度和广度,使公安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持久地建立起来。

3.新时期警民和谐关系研究 篇三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为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必是不可少的重要条件,这就不可缺少警察对于社会治安的维护与保障,在处理系列的重要问题当中,涉及到最多的就是我们现在所必须重视的警民关系,警民关系的好坏关系到我们社会良好发展的程度,关系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这篇文章主要研究的就是现代社会的警民关系并为构建新型和谐警民关系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警民关系;和谐;群众需求;管理创新

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适应各种新型因素的不断增长,对于警民关系的要求与日俱增,国以民为本,党以民为基,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警民关系是否和谐不仅直接影响公安机关工作的成效,而且还影响整个社会和谐的大局,只有认清当前警民关系的现状,才能更好的处理警民关系存在的问题,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而不断努力。

新时期处于急速发展的时期,高速发展的政治经济使得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社会犯罪率多发,警民冲突开始出现,认真分析警民关系存在的问题,构建新型的和谐警民关系成为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警民关系是血与肉、鱼与水的关系,这就决定了公安机关的工作必须要根植于民众之中,这是长期历史证明的真理,但是目前的情况来看,警民关系不和谐的情况反映了一系列问题的存在,促使了不和谐因素的产生与发展。

对于警察群体来说,认真负责的执法有时会被一些社会舆论所误解,损害警察群体的形象,这不仅不利于警民关系的构建,还会影响到警察群体的工作积极性,在另一方面,警察工作也确实存在一些脱离群众的情况需要我们去改正,构建新型的警民关系需要我们警民双方的共同努力同时也少不了媒体作为桥梁的沟通。从改革开放以来,公安机关就开展了一系列社会整治工作和警务改革,贯彻从严治警的方针,但是,警民关系也出现了新的现象和问题:一是近年来治安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的发生率比较高,案件得不到及时侦破,群众对公安民警产生误解,认为公安机关不作为、不关心群众切身利益;二是,暴力袭警、妨碍公务的事件时有发生;三是,少数群众不理解公安民警,民警的辛勤工作得不到群众的普遍认同;四是,公安民警队伍中发生的腐败现象、反面典型事件经媒体报道后,严重破坏了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一些群众对公安机关产生了不信任感。只有广大民警树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务的观念,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警民关系才能上升到更高的层次。

从群众的角度来说,最重要的是客观的看待和评价警察群体,不因为一些舆论的不善言辞或是道听途说而随意否定他们,要用自己的真实体会与警察群体相处,另一方面,警察群体要做出很大努力,要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应从倾听诉说做起,人们经常提及“话语权”三个字。话语权,顾名思义就是说话的权利,倾听诉说,可以说是真正意义上的接地气。只有这样,才能知道民众的所思所想,才能明白工作得失,明确我们努力的方向。所以在公安工作中,要坚持从警为民,在“群众满意”上有所作为。公安民警长期奋战在基层一线,与人民群众接触频繁,对自身定位是否正确、践行群众路线是否坚决,直接影响到公安队伍形象和群众满意程度,只有提高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程度,才能真正实现“从警为民”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这就要求广大民警要树立公仆意识,摆正自己的位置,要从“民本”出发,建立多元思维的大局观,要开展“整风肃纪”,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另外要坚持做警尽责,在“忠诚履职”上下功夫,要做到廉洁从警,要增强党性观念,公正文明执法。同时,在具体的工作中,民警应该以群众利益为本,做好排忧解难的工作,以信息引导为保障,完善预警处置机制,以畅通渠道为关键,拓宽群众表达范围,以规范执法为核心,提升执法公信力,以解决诉求为目标,增强处置工作成效。转变群众工作理念,塑造好形象,应该树立公安机关和民警可信的形象,树立公安机关和民警可亲的形象,树立公安机关和民警可敬的形象,深化警务工作改革关注好民生。

综合多种分析,在警民关系的处理方面的一些问题,是阻碍警民关系和谐发展的障碍,那么对于这些障碍的产生,归纳起来,既有民警自身问题,又有社会因素的影响。首先,从公安机关自身的角度看,一是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思想上的模糊。有些民警对开展群众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二是方法上的不足导致了沟通上的障碍。新的社会形势下,群众的自我维权和保护意识、法律观念普遍增强,追求个人利益多,关注公众利益少,有些民警不善于研究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和政策,不善于沟通联系和宣传渗透,缺乏群众工作的基本功,同时缺乏过硬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处置应变能力,从而加深了相互间的隔阂。其次,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原有的人际关系受到冲击,人情关系冷漠,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期望值过高,少数媒体反向介入,制造难题。

这些都是产生警民关系不和谐因素的原因,影响了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和发展,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深入的探讨和解决。

参考文献:

[1]靳道广.《理论学习》2008年第一期山东警察学院

[2]廖正军.《人民日报》2015年01月03版

4.构建新时期新型和谐警民关系 篇四

新时期,消防部队在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的职责日益繁重、发挥的特殊作用日趋凸显。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党的根本宗旨对公安消防工作的本质要求,是公安消防部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迫切需要,是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履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的最佳切入点。

一、当前影响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主要因素

(一)公安消防部队自身存在问题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利益冲突加剧,执法环境日益复杂,公安消防部队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与执法和管理服务对象之间产生矛盾的诱因增多。公安消防部队执法思想、执法理念、执法水平,工作体制、机制,警务勤务模式、方式方法等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还存在着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成为导致人民群众不满意、警民关系不和谐的直接原因。

一是传统角色定位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目标指向存有偏差。从整体面上看,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政府职能已从过去的以管理为主的“全能政府”、“无限政府”向“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供服务”的方向转变。现行的消防工作理念总体上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运行模式,消防部队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中缺乏正确的定位,以“政府为中心”来确定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方式理念未得到根本改变,以服务公众为导向的警务理念尚未确立或得到切实贯彻,习惯于“命令式”、“审批式”、“运动式”的工作方式,忽视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呼声意愿”,往往造成“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即无益于警民双方的互动,工作效益的提升,也无助于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从个体行为分析,在“民生为本”、“还权于民”的观念日益强化的社会大环境下,构建警民关系大格局中的个体服务观念缺失,传统警务理念浓厚,“重监管、轻服务”的传统执法理念痕迹犹存,部分官兵角色定位不清,很大程度上不是定位于服务者,以管理者自居,极少数仍有特权思想,对待群众态度冷漠,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生硬、作风粗暴,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观念淡薄,成为影响警民关系的重要问题。

二是执法过程中尚存诸多不和谐因素。从执法实践看,消防行政审批、建设验收、自由裁量等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环节的执法随意性较大,相关程序和规范有待完善,执法公信力有待加强。部分单位执法简单化,程序复杂化,态度冷硬横推,执法执勤中存在不严、不公、不廉的问题,导致人民群众对消防执法执勤产生抵触情绪。从队伍建设看,个别基层单位从严治警能力不强,管理松懈、纪律松弛、作风松散,在与地方群众接触交往的过程中,时有一些违规、违纪或滋生矛盾的事件发生,伤害群众感情,败坏部队形象。另外,由于受历史“欠账”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经费投入不足已成为消防事业发展的最大瓶颈,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极少数基层单位为弥补消防业务经费不足,乱拉赞助、乱摊派,严重影响了消防部队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三是管理工作中的便民利民措施不够。近年来,随着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但在一些基层公安消防部队,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还没有牢固树立起来,还没有实现由防范型管理向平等型、服务型、无偿型管理的转变。特别是在办理审核、验收等问题上,一些基层单位的繁杂手续简化不到位,衙门作风还没有很好地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对待办事群众“生、冷、硬、横、推”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有的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导致一些群众对公安消防部队产生不满情绪。

四是队伍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公安消防部队中少数意志薄弱者经不住权力和金钱的诱惑,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扭曲,宗旨意识淡化,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变相经商办企业,在社会上摆事平事;组织纪律松弛,我行我素,违法乱纪现象屡禁不止,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外部社会大环境影响是矛盾的重要方面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质财富的增长,特别是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公众对公共消防安全服务产品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强烈希望消防这一政府职能部门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然而,消防部队受 “人、财、物”等因素限制,服务公共安全的整体能力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民关系的和谐。

一是警力资源不足。我国现役消防警力仅占总人口的万分之一点二三,远远低于美国的万分之九点八

五、俄罗斯的万分之二十二点六零、澳大利亚的万分之五点四

八、加拿大的万分之八点三三,由于消防警力资源紧缺不足,促成了消防安全保障城市“重兵布防”、乡村“鞭长莫及”的尴尬局面,这种消防安全保障服务的不均等,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防部队在广大边、偏、远农村的警民关系构建。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消防部队职能的拓展,官兵在日趋繁重的“急、难、险、重”的消防安全保卫任务中,长期处于“运动战”、“疲劳战”、“持久战”状态,苦不堪言,耗尽了服务积极性。

二是服务职能泛化。消防部队便民利民为民承诺制度无统一标准;“便民利民为民”服务过泛(诸如开门、取马蜂窝)一定程度上影响消防保卫、灭火救援的正常秩序,存在滥用警力、行政干预的现象,使部队超越自身职责和能力,承担了大量管不了,又管不好的事务。

三是保障能力滞后。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进程加快,传统与非传统消防安全因素交织,火灾隐患“存量”难减,“增量”难控,消防综合保障实力与致灾因素在博弈中此消彼长。部队装备结构不合理,抢险救援装备器材配备不足,重型、特种消防车缺乏,难以满足特殊疑难火灾扑救、重大抢险救援和突发事件处臵的需要。

四是舆论引导意识不强,公关能力滞后。随着信息化的高度发展,在高度透明的社会环境下,社会舆论的作用日益凸显,然而,消防部队由于舆论引导主动性不强,警民双方缺乏有效沟通渠道和互动平台,双向的信息传播沟通渠道不畅,良性互动的警民公共关系建设滞后,警务勤务活动缺乏应有的透明度,导致干的工作成绩“出不了门”,树的先进典型“站不起来”,公众对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的认识还停留在救火的单一层面上,陌生感和神秘感依旧,对消防依法履职行为不理解、不支持。另外,舆情处臵机制不健全,没有固定的宣传平台和宣传阵地,没有建立健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不能及时向新闻媒体和公众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由于机制不完善、渠道不畅通,一旦涉及政府安全生产方面的处臵信息,不能迅速准确及时地利用新闻媒体开展灭火抢险救灾宣传,第一时间保证社会的知情权。很多官兵对于已经造成负面影响的舆情危机,主动处臵,以宣传化解危机,甚至“转忧为喜”的统筹、战斗水平还不强。

五是警务勤务实践活动中仍存在不和谐因素。从警务勤务看,受各种复杂因素影响,一些地方消防部队参与非警务活动的问题仍然非常突出,不仅挤占了有限的警务资源,加剧了警力不足的矛盾,而且损害了消防部队的形象,成为影响警民关系的重要因素。特别是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在处臵由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移民安臵等利益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不是着眼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而是习惯运用强制手段来压服群众,动辄将消防部队推向第一线,使得消防部队被臵于人民群众的对立面,成为他们发泄怨气的直接对象,严重影响了消防部队与人民群众的和谐关系。

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基本措施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新形势下公安消防部队面临的一项重大政治课题。在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中,公安消防部队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自身的问题解决好了,自然会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关键是紧紧扭住“亲民”这个核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牢固树立服务行政理念,坚持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自觉做到思想上“思民”、感情上“爱民”、行动上“为民”,最大限度提升人民群众对消防部队的满意度。

(一)突出抓好思想政治工作这个“生命线” 人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最终决定因素,只有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命线”作用,指引消防官兵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夯实消防官兵宗旨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激发消防官兵干好一切工作的大无畏革命精神状态,为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有力的思想保证,才能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要有针性地开展官兵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群众路线教育,使广大官兵始终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永恒的追求,永葆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纳入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作为政治教育的重点内容,常抓常议、常学常新,教育和引导官兵牢固树立依法履职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自觉运用,自觉实践,从根本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政治方向,把执法为民的思想内植于心、外践于行。要大力弘扬“忠诚可靠、赴汤蹈火、服务人民”的新时期公安消防精神,教育和引导官兵在履行服务公共消防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中勇当亲民先锋。

(二)突出抓好保障公共消防安全这个“基准线”

安全是人的最基本需求,安全权益是人民群众最重要的利益。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公安消防部队担负着防火减灾、抢险救援、平安建设的神圣职责,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要将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消防工作的根本标准,把最大限度地增强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和火灾危害,作为第一目标,作为最大追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稳”求“进”,让老百姓真切的感受到社会的安宁与平定,感受到公安消防部队为稳定付出的不懈努力。要大力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深入持久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真正把公共消防安全服务的成效更多、更直接地体现在促进和谐、惠及百姓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感和满意度。要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全面实施“素质强警”战略,广泛开展大练兵活动,不断提升公安消防部队处臵特殊疑难火灾扑救、重大抢险救援和突发事件的能力,以服务公共安全能力水平的提升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

(三)突出抓好依法履职这个“斑马线”

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提升队伍的依法履职能力,是消防部队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本质要求。要切实做到部队管理条例化,以条例条令为“纲”,研究制定各项消防执法执勤人员行为准则,从言行举止、方式方法上规范和改进官兵的行为,加强养成教育,使官兵自觉做到言行文明、举止得当;用“五条禁令”、“四个严禁”等制度规定管人、管事、管权,健全责任落实、警示教育、思想排查、监督访察、奖惩激励和文化育警机制,扎实推进部队正规化建设,确保部队安全稳定、和谐发展、永葆战斗力。切实做到执法工作规范化。以新修订的《消防法》颁布实施为契机,修订完善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细化行政审批、建审验收、自由裁量等重点环节工作标准,加强执法制度建设,防止执法的随意性,确保执法流程、动作“到位”;要大力推行网上执法,实行执法依据、办事流程、办事时限、审批结果、举报投诉方式“五公开”;要深入解剖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的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官兵,有效杜绝执法不严、不公、不廉的现象,维护消防监督执法的公信力。切实做到服务职责法定化。依据新修订的《消防法》对消防部队职责的规定,制定完善公安消防部队参与非警务活动行动规则,严格界定警务活动和非警务活动的界限,对什么情况下应该出警、什么情况下不该出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出警有据,实现依法执勤、文明执勤。

(四)突出抓好机制创新这个“动力线”

创新是消防工作和部队发展的不竭动力,只有紧跟形式任务的发展变化和群众的需求变化,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才能实现警民关系构建中警民双方的动态和谐。要创新警务勤务机制。主动跟进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火灾发展变化规律,按照警力跟着警情走的要求,打破消防监督力量、灭火救援力量集中分布在城市的不均衡状况,完成消防安全保障从重城市到城乡并举、统筹发展的转变,全面提升城乡抵御火灾事故的能力;要注重区分不同层次、不同群体、不同区域对公安消防安全服务的需求,根据当地社会发展、科教文化、民俗民风等实际,整合社会资源,因地制宜的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消防工作的服务、保障功能。要创新执法监督机制,积极推进警民关系的双向互动,推行警务公开,实行“阳光作业”,通过“开门评警”、民意调查、聘请群众廉政监督员等方式,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减少和消除“民怨”,打造“亲民消防”,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创新便民服务机制,进一步强化服务理念,创新便民利民措施,在法定要求下简化办事程序,不断提供公众更加适应和需求的以便捷、高速、互动为特征的服务产品,树立消防部队廉洁高效的形象;要健全完善消防执法和灭火救援服务评议回执制度,有针对性地改进和规范工作,不断提升灭火救援和便民服务的能力。

(五)突出抓好舆论引导这个“沟通线”

5.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学习心得 篇五

公安机关必须全力攻克的难题。公安工作离不开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警民关系如果不和谐,公安工作就会寸步难行,公安工作做得再多也是徒劳的。从这几年绍兴市公安机关的实践看,笔者认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必须在提高全体公安民警的思想认识上下功夫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是解决当前警力不足的有力举措,是应对当前复杂社会治安问题的有效方法,是创新新形势下公安工作方法的必要途径,也是推进公安队伍职业化、正规化和现代化建设的有效载体。因此,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深刻认识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特殊重要性,不断增强公安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亲和力。要切实加强对广大公安民警的思想政治教育,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群众路线教育,使广大民警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着力建设和谐的警民关系。

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必须在树立科学正确的理念上下功夫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当前指导公安政法工作的重要方针,科学正确的理念是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前提。在日常公安工作和执法执勤中,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只有自觉树立起执法为民、法律统一和尊严、公平正义、依法制约有力、保障人权、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至上等科学正确的工作理念,心中想着人民、脑中装着法律、手中握着公平正义,把群众高兴不高兴、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公安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才能与人民群众保持良好的关系,才能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

三、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必须在群众普遍关心的“小事”上下功夫

群众与公安机关打交道,绝大部分都是在一些小案件、小事件、小纠纷这些“小事”上。“小事”虽小,对群众来说,却是涉及其切身利益的“大事”,群众对公安机关整体形象的评价也往往取决于这些“小事”。长期以来,公安机关都比较注重破大案、破要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面广量多的小案件、小事件、小纠纷,由于警力不足等客观因素,往往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意见也主要集中在这些“小事”上。这几年,绍兴市公安机关加大了对小案件、小事件、小隐患、小纠纷、小事故等“五小”的关注程度,加大了预防、化解和处置的力度,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案件,规范接处警工作,加强窗口单位建设,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和拥护。实践证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必须从“小处”入手,从“小事”抓起,从群众最有意见的地方改起,在细节上下功夫,通过一点一滴的积累,争取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支持、理解,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

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必须在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上下功夫

公安机关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保障者,公安民警是人民群众的保安员和警卫员。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必须立足于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因此,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把握和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刑事司法和社会管理这两大基本职能,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效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着力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的新期待、对公共管理的新期望、对公共服务的新期盼、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使公安机关真正承担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促进者、保障者的重大历史责任,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

五、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必须在大力推进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上下功夫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公安机关要切实承担起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必须使公安工作实现“打击型向防范型、被动型向主动型、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要实现这个转变,必须大力推进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转变以往“重打轻防”的工作思路,以社区(农村)为依托,优化警力配置,规范警务运作,切实做到警力下沉、警务前移,让更多的民警走进社区、农村,融入群众,扎根基层,与群众一起预防犯罪、减少发案,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走出一条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安机关的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上一页[1][2]新路子,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打好扎实的根基。

六、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必须在深化大练兵提高广大民警的综合素质上下功夫

公安民警是公安工作的执行者,也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主体,公安民警的素质直接决定了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能否取得实效。近几年来,我市公安机关通过大练兵、苦练基本功活动,理论、业务、技能、体能等素

质都有了较大的提高,为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公安工作提供了扎实的基础,但也必须清晰地看到,与群众的要求和期望相比,公安民警在思想、素质和作风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在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方面还很不够,有的民警不善于同群众沟通、不善于同群众搞好联系。因此,必须继续深化大练兵活动,要按照孟建柱部长提出的“三懂四会”(即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的要求,努力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着力提高广大公安民警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千方百计为群众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争做群众的贴心人,融洽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全力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

七、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必须在加强先进典型宣传弘扬正气上下功夫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必须树立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良好的正面形象,让群众了解公安、理解公安、信任公安。公安机关内部有一大批一身正气、执法为民、服务群众、打击犯罪的先进典型,这些先进典型是广大公安民警良好形象的缩影,这是公安机关的主体和主流,但往往由于没有及时全面的宣传,群众不够了解。群众因为受一些负面事件的影响,有的就会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产生误解和不好的印象,降低了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因此,必须加大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协调各级新闻媒体,利用多种形式,全方位报道先进典型,努力做到发现一批,培养一批,总结一批,储备一批,不断推出一批,宣传一批,积极树立公安民警良好的正面形象,争取群众的信任。同时,要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在公安机关内部的引领作用,用典型的先进性去教育民警、鼓舞民警、引导民警、鞭策民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在公安队伍中形成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的良好风气,让群众了解公安、理解公安、支持公安,密切警民关系。

八、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必须在正确引导舆论理顺群众情绪上下功夫

群众了解公安机关,除了自身的感受外,社会舆论是一个重要途径。构建和谐警民关系,除了靠公安机关自身的努力外,还必须积极谋求社会舆论的支持。要高度重视新闻媒体的作用,积极抢占宣传阵地,最广泛地与各类主流和非主流媒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大量发布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服务群众的正面报道,把握舆论导向,树立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正面形象。要建立舆情危机处置机制,及时迅速地对各类负面报道、片面报道作出响应,引导媒体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报道,及时消除媒体和群众对某些案(事)件的误解,把突发事件对公安机关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要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引导工作,把网络作为观察民意的一个窗口,及时对网民反映的事情作出回应,理顺网民情绪,防止出现针对公安的“网络暴力”。要加强网上舆论引导员队伍建设,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研判和正面引导工作。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党中央高度重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从2003年到2006年底,全国共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1.5万余人,其中厅局级393人,县处级3800余人;各级党政机关通过竞争上岗走上领导岗位的共20余万人,其中厅局级509人,县处级2.8万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整体推进中不断深化,在建设中国特色干部人事制度的道路上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效。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保证,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中进一步扩大民主、引进竞争机制,促进了群众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落实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今天,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已成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坚持把扩大民主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各种措施,为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注入了新的活力,扩大了选人视野,拓宽了选人渠道,丰富了干部选拔方式,促进了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干部考核工作在创新中不断完善,为选准用好干部、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中组部在试点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在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考察中普遍推行。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以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普遍采取了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和综合评价等方法步骤,扩大了民主,体现了正确的用人导向,发现和选拔了一大批优秀干部。与此同时,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也在抓紧试点。各地还普遍加强了对干部的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不换届不考核,不提拔不考核”的状况逐步得到改变。

干部交流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经常化轨道。随着《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制定出台,干部交流的主要对象和重点领域进一步明确,重点部门、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交流形成制度。近年来,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的建设,加强了市、县和中央国家机关、省级党政机关之间领导干部的相互交流,还从中央国家机关和东部发达地区选派大批干部援疆、援藏,到西部和东北地区挂职、任职,为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持。

近年来,中央国家机关干部交流力度不断加大。外交部安排了237名参赞以上干部跨地区交流,占同期提拔同级干部的50%。几年来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一把手”全部进行了交流。江苏省大力推进苏南、苏北干部的交流,苏中、苏北8个省辖市党政正职中有14人来自苏南和省级机关。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以上干部的轮岗交流形成制度。

6.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计划 篇六

一要常怀爱民之心。怀有对人民

群众的深情厚意,是做好群众工作,彰显“窗口”效应的先决条件。户籍警每天都直面群众的咨询和交办的事务。办事效率的高低,质量的优劣,主要还是看对群众有没有深厚感情。户籍警要爱工作、爱群众,将工作融入到服务中,将服务展现在工作上,自觉地将群众当亲人和朋友,对群众的事不推诿、扯皮、刁难,别不把群众的事当事。要把群众的事当事,要把群众的事放在心上,要把群众的困难当作自己的困难。

二要长久保持为民的热心。群众来公安机关办事希望受到的是热情接待和真诚服务。户籍室作为公安机关服务群众的“窗口”,户籍警接待和服务群众的效果如何,最终都体现在群众对公安机关满意度上。作为户籍警要胸怀全局,自觉将自己置于整个公安机关的服务工作中去。工作中,要文明礼貌,热情周到,张弛有度。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实行弹性工时制、错时工作制,严格履行告知手续,倡导微笑服务等,通过热心服务最大限度地提高“亲民”指数,塑造公安机关良好形象。

三要历练滴水穿石的耐心。接受群众咨询或办理群众事项,要有足够的耐心。群众来公安机关办事总要反复、仔细询问,特别是对农村的群众,理解能力和文化水平相对不高,对自己关心的问题会反复地重复地“提问”,直至民警“心烦”。对群众的这份需求,户籍警要充分理解,不能将自己的个人情绪带到工作中。要时刻牢记自己是人民公仆、时刻牢记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牢记自己的言行举止关系公安机关形象。户籍警对群众咨询和办理事项,要问清干什么、为什么,告知要什么、补什么,戒骄戒躁、耐心细致。能办理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办理的要讲明原由。特别是对弱势群体尤其要反复讲解,不能简单应付、语气生硬、一口回绝。要通过直面服务尽量减少群众的往返次数,减少不必要的民力消耗。

四要时刻牢记细节决定成败的细心。公安机关“窗口”服务群众是一项政策性、时效性、关联性较强的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户籍警要谨慎细心,防止因疏忽大意造成群众利益受损。在办理群众事项时,要真心接待、把握政策、仔细办理。但对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户籍警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甄别真伪、坚持原则。不能因熟人、朋友而违规办理,也不能怕得罪人而一味迁就。户籍警服务群众还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能千篇一律。既要细心办好事,也要好心办成事。对不同的群众要运用不同的工作方法,只有灵活运用各种群众工作方法,才能让服务群众的效果放大倍增,诚心成事。

7.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计划 篇七

一、狠抓源头,四道防线有效防止初信初访。改变以往就信访办信访的老思路,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变被动接访为主动预防,全力堵住信访源头。一是内强素质,筑起第一道信访防线。进一步端正民警执法思想,规范民警执法行为,提升民警执法水平,确保民警执法公正,树立民警执法形象。进一步细化了行政裁量权,强化对民警的执法约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努力从源头上遏制信访案件的发生。在公安信息网开通法制在线,为民警搭建一个双向互动的练兵平台,强化业务学习培训。实行法律知识月考评、执法案卷季评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不断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二是落实责任,筑起第二道信访防线。强化责任追究。规定:因执法问题引发信访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予以停职,负责查办该案件直至办结;民警在接出处警工作中因接警态度、出警速度、处警公正度等方面受到群众投诉或来信来访的,经查实,给予黄牌警告;造成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视情给予纪律处分;在同一单位累计发生2次上述情形的,给予岗位调整;因自身执法过错、工作失职、失误或工作作风粗暴导致信访事项发生,或者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规定,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是务实高效,筑起第三道信访防线。对信访件的办理时限、取证规定进行规范和明确。四是强化监督,筑起第四道信访防线。充分发挥县局督察大队和指挥中心的监督职能,认真开展接、出、处警工作,确保接警及时、出警快速、处警得当,切实提高打击力度和服务水平,提高群众满意率。统一制定使用《出警情况登记表》、《调查取证审批表》等一系列

文书表格,进一步规范接、出、处警和办案程序。从接处警、案件受理查处、调查立案入手,紧紧抓住人民群众不满意、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岗位和环节,强化执法监督,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从源头上努力减少、杜绝执法的随意性,全力遏制新信访件的产生。

二、积极应对,四项制度有效遏制越级上访。一是开门接访。坚持实行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局长和局领导班子成员每月接待群众来访不少于2次,对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和越级赴省进京信访人,由局长约访,协调处理。各部门、各警种建立经常性的群众来访接待制度,主要责任人随时接待来访群众,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主动约访。在开门接访中了解掌握信访人的思想动态,发现对本地公安机关抱有不信任态度,有越级上访苗头的,县局及责任单位领导主动约访信访当事人,以真心消除戒心,加强沟通与交流,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同时,要求派出所所长、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周至少接待或约见一次信访人,当面听取信访人意见,组织调查处理上访案件。经办民警主动约访当事人,解疑释惑、稳定情绪、化解矛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信访人解决家庭实际困难,引导走正常的法律诉讼渠道。三是带案下访。定期召开信访工作分析会,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信访工作形势,评估、剖析带有共性的信访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意见和改进措施,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对梳理出来的疑难信访件采取责任制,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提高信访案件的办结率,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四是定期回访。把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的理念引入公安信访工作,坚持落实信访回访制度,追求信访工作社会效果最大化。对每一起信访件指定专人挂钩帮扶,通过回访了解掌握当事人家庭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予以政策扶持、物质帮助,着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力求做到办结一件,满意一片。

8.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计划 篇八

近年来,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五条禁令”,积极开展“公安民警„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 落实公安部、省厅便民利民措施,深入开展“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讨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业务大练兵”等队伍管理教育措施,全面提高民警执法素质,提升队伍整体形象。通过近年来公开向社会发放群众满意度调查表反馈情况来看,群众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满意率逐年提高,警民和谐关系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影响和谐警民关系的问题仍然存在,针对在新形势下和谐警民关系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改善其关系:

(一)扎实有效开展执法为民教育。我们要始终将执法为民教育做为政治教育主要内容之一来抓,结合当地状况深入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十七大专题教育和新时期公安交警精神专项教育等活动,教育交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完成每一次任务。执法教育做到了经常抓。执法为民,带着一切为了人民的无私奉献精神来执法。

(二)采取一切措施实施便民利民服务。我们要从群众的迫切需要出发,不断推出实实在在的便民、利民、安民新举措,在窗口单位推行“一窗式”服务、阳光服务,搭建为群众服务最便捷的“办事平台”,为群众提供主动热情、及时周到、优质高效的服务。加强与案件当事人的协调沟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调解作用,有效协调各方面利益,减少群众利益损失。在群众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时候,及时提供帮助。

(三)积极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我们要立足于道路交通顺畅的工作实际,广纳良言,积极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通过在主要道路上巡逻来更好的保障道路安全和交通顺畅工作,方便人民群众反映情况,并通过微博和邮箱方式等,积极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并通过向社会上聘请党风廉政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与此同时,我们要坚持做到了对检查发现交通隐患路段进行及时的清理,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宣传交通法律、法规的同时,广泛征求对交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在人民群众中进一步树立了亲民、爱民的良好形象,及时有效地预防上访现象的发生。

(四)多层次开展警民共建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我们要通过深入细致地开展警民交流工作,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扎实推进交警工作社会化进程,尤其要重视与群众相关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献爱心”捐资助教活动,从根本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与此同时,要通过组织交警深入持久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坚持抓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为打造平安乐陵、和谐乐陵做出积极的行动。

(五)扎实推进交通安全宣传,努力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为契机,积极开展行之有效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在开展社会交通安全培训的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短信、邮件等多种不同的新闻媒体,积极宣传交通

安全常识和交通警察在监督执法中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了关心交警、重视交通安全的氛围,为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9.和谐警民关系1 篇九

认真部署,层层动员。

我所对开展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三大”活动进行了动员部署。会上提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三大”活动是公安机关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不断满足新形势下群众新期待和新要求的重大举措。全所民警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入到这次爱民实践活动中;要亲力亲为,带头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带头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要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三大”活动中积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保平安、保稳定、促和谐、促发展。

走近群众,共建和谐。

我所统一部署,采取入户走访的形式,了解群众所思所想;并对辖区重点人员及家属进行了走访,充分了解了社情民意,对稳定辖区秩序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加大投入,深入宣传。

10.信访工作与和谐警民关系 篇十

信访工作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并将其作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信访工作更显得尤为重要,化解各类信访矛盾是衡量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准和尺度、是创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抓手。

一、加强公安信访工作的意义和作用

做好公安信访稳定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更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举措。

1、加强公安信访工作是开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必然要求。解决涉法上访问题,不是简单地处理几个案件,而是关系到我们能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法治意识;关系到我们能否打牢执法为民、司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加强公安信访工作就是衡量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尺度,就是让人民群众从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中真切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公平与正义。因此,公安机关要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整改执法中的不规范、不公正问题,就得从加强公安信访工作入手,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促进社会稳定,推进社会公正与和谐的第一要务,切实解决“冷、硬、横、推、拖”和“四难”等问题,增强公安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促进社会和谐、警民和谐,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

2、加强公安信访工作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举措。加强公安信访工作就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策略,就要求共产党员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一道,实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在公安队伍中,共产党员占近70%左右,如果党员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得到牢固确立,较好地解决了“为谁掌权、为谁服务、为谁执法”问题,打牢了“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就会促进和整合公安队伍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在执法过程中,通过开展公安信访工作,杜绝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时刻体现共产党人的时代先进性,时刻解民之忧,思民之苦,行民之举,办民之事,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密切警民关系。因此,加强公安信访工作是确保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

3、加强公安信访工作是树立共产党人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显著标志。加强公安信访工作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深入体察人民群众的意愿、切实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目前正在深入开展的公安“大接访”活动,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与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在指导思想、政策措施上是完全一致的。公安机关要按照“工作是否做实,问题是否解决,上访是否减少,群众是否满意”、“人人受到接待、件件得到处理”总目标 的具体要求,树立“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信访人不停访息诉不放过”政绩意识,集中解决一批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问题,切实消除和弥补执法中的薄弱环节,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因此,加强公安信访工作,是共产党人牢固确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有效载体和重要标志。

二、当前公安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

1、因案件不能及时查破而上访。一是群众要求查处、破案的愿望强烈,急于得到案件处理结果引发上访,特别是受害人破案期望值往往过高,甚至要求案件即发即破即得到经济赔偿。这种超乎正常破案规律和现实情况的愿望,直接导致部分群众在案件侦办阶段就连续上访。二是嫌疑人外逃引发上访。有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犯罪嫌疑人已确定但外逃无法抓获归案,同时民事诉讼也不能进入程序;有的犯罪嫌疑人甚至假离婚、装精神病,以逃脱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导致受害人不断上访。三是案件难以侦破引发上访。个别案件由于案情复杂、线索极少、发案时间久远、证据单一,侦破难度较大,而受害者或家属从自身利益出发,把案件简单化,自认为因果关系明了、线索直接、证据确凿,或认为案子被“挂”起来,没有人“管”了,而到公安机关上访,且极易造成越级访、缠访。四是案件取证难引发上访。许多伤害案件发生后,由于种种原因,民警在调查取证时,群众不愿作证、不敢作证,导致客观发生的案件事实不能及时查实,从而迟迟不能结案,导致当事人不断上访。

2、因不服案件处理结果而上访。一是由于当事人对办案程序和规定不清楚、不理解,片面认为公安机关不作为而上访,主要表现为民警正确适用办案程序,但受害人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清楚,认为案件就此处理结束、不服结果而上访。二是对公安机关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医鉴定结论及治安罚处、强制措施决定等有异议,特别是不服死因结论的案件占较大比重,有的执意停放尸体拒不火化,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隐患。三是由原来单纯的要求解决问题逐渐向要求维权转变,指控民警执法不公、违法办案和不作为,要求复议、理赔、追究责任等的诉求增多。

3、因案件管辖问题而上访。一是对占地、拆迁、村居、企业领导经济问题等案件,尤其近年来随着我区引进的各个项目的不断落地而产生的占地拆迁问题不断增多。由于一些当事人对公、检、法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管辖范围不清楚,片面认为所有违法行为均由公安机关管辖,执意要求公安机关查处,从而形成上访案件。而涉及拆迁、占地案件属复合型的案件,问题的症结在经济赔偿,而当事人往往就拆迁、占地中的门窗玻璃被砸、家中被投掷鞭炮等干扰正常生活秩序的违法案件借题发挥。此种违法行为隐秘性强,查破难度大,但公安机关必须得管,否则,当事人必然上访。二是对一些法律规定既可自诉也可公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法院往往对案情复杂程度、因果关系是否明晰以及是否具有侦查的必要性等认识不一致,对案件管辖存在分歧,致使当事人长期奔波于公安机关和法院之间,形成上访。三是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案件管辖的认

识一致,而当事人却因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等原因而放弃自诉,不断地到公安机关上访,以达到由公安机关公诉的目的。

4、公安机关自身原因引发上访。一是个别民警业务能力不高和责任心不强,在执法办案时带有感情倾向性,工作方法简单,对待群众态度冷漠,从而引发上访。二是因不可预料的、不特定的原因,如突遇交通堵塞或报警地位臵不明确等,间接导致民警不作为、作为不积极、作为不到位,而引起群众上访。三是对明显轻微的、当事人在某一特定条件下有和解请求或有可能双方和解的案件,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等工作没有严格依法进行,案件现场勘查不细致、不及时,案件时过境迁,无从考证,一旦当事人“翻盘”,将很容易造成工作被动,导致信访问题发生。四是对涉案款项往来及扣押涉案物品问题,如果向当事人解释不到位、不及时也容易引起上访。

5、信访人主观方面原因引发上访。一是思想偏执,存在信“访”不信“法”的错误心理,体现在考虑问题简单,且“以自我为中心”,只考虑己方利益。二是精神病患者,体现在妄想、幻觉,反映问题子无虚有。三是疑似精神病患者。如有的反映时时刻刻被人跟踪监视,有的反映身体内部被安装高科技物体等。四是对社会不满、对公安机关怀有偏见,拒绝走法定程序。五是缠访闹访,以期获取更大经济利益。

三、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公安信访工作

1、深入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认清公安信访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当前,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都十分重视信访工作,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切实化解各类信访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但是,当前信访工作面临的形势仍不容乐观。信访问题如果化解不好,就会影响社会和谐,有的甚至会使人民内部矛盾演变为敌我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一是深化对信访工作的认识。作为实现公民监督和诉求表达的重要途径,信访制度在倡导依法治国的条件下起到了“补丁”的作用,是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可以说,信访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衡量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准和尺度。二是正确分析信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社会和谐是一种动态平衡,它不是不产生社会矛盾,而是产生的矛盾能够通过有效地机制得以化解。一个畅通的民意表达渠道无疑是形成规范、有序的信访秩序的基础。随着公民权力主体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的不断增强,信访部门也应当树立起法治、责任和理性的观念,由管理思维向服务意识转变,由秘书型向职能型转变。三是准确把握信访工作新时期的职责定位。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和多发期,分析现阶段的信访矛盾不能只看数字,更要动态地分析其结构以及发展变化的趋势,将公安信访工作臵于社会发展和公安工作的大背景下,用长远眼光看待信访工作,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做好信访工作。

2、以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为目标,进一步加强信访问题源头预防控制工作。抓好源头预防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治本之策,更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举措。为此,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以实际工作检验科学发展观学习成果,查纠不适应、不匹配、不符合新形势下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引导广大民警多说和谐之话、多做和谐之事、多谋和谐之道,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去服务、去工作,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落实到每一项执法服务和工作环节中去,切实防止因态度、感情问题引发信访矛盾。二是把公安信访工作纳入公安中心工作,纳入公安机关“三项建设”中,并以此为切入点和突破口,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监督,促使民警严格、公正、规范执法,不断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有效防止和减少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环节发生信访问题。三是加强信访基层基础建设。应当说,绝大多数信访问题发生在基层,这些问题又大都是能够通过基层得到解决的,预防和解决基层发生的信访问题,县级是关键,所、队是重点。要大力加强基层信访预警机制建设,把信访工作的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预防上来,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及时化解矛盾,就地解决问题。四是加强信访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分析面临的形势以及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相应的工作措施和建议,积极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五是进一步拓展群众工作途径,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社区警务等各种有效阵地,进一步加大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依法、理性、有序地表

达利益诉求,努力努力减少随意越级上访,更让群众了解公安工作,支持公安工作。

3、坚持以人为本,实实在在地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信访矛盾和问题化解成功与否,是信访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体现。为此,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大力抓好初信初访办理。办理好了初信初访,不仅能使绝大多数信访矛盾得到化解,而且能有效防止重信重访问题发生,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工作效果。当前,要在提高初信初访一次性解决率上狠下功夫,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按照“只办不转”的原则,做到“一办到底”,直到问题得到解决。二是想方设法化解重信重访问题。重信重访问题化解难度大,化解不好,就会产生负面辐射效应;化解好了,就会促进其它相关信访问题的化解。因此,我们要认真总结过去一些好的做法,通过继续开展专项治理方式,讲究策略、改进方法,力争在化解重信重访问题方面取得更大突破。三是坚持化解矛盾和依法处臵“两手都要硬”。进一步完善信访终结制度,对极少数蛮不讲理、缠访闹访的信访老户,该终结的坚决予以终结,促使这些信访老户尽早回归理性,营造良好的信访秩序。同时,对进京非正常上访或在京缠访闹访、触犯法律的人员,收集、固定证据,采取坚决措施,依法处理,努力做到“以打促化、以打保稳”。四是加强督查督办工作。建立完善督查督办机制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关键。要着眼于建立大督查的格局和机制,充分发挥纪委、督察、信访部门的作用,形成强大的督查合力,采取挂牌督办、专项督办和跟踪督办等形式,加大对信访问题的督

办力度。实行重点信访问题督查督办制度,定期通报信访问题的办理情况,确保工作落到实处,问题及时妥善解决。

4、进一步建立完善长效机制,确保公安信访工作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是规范、有序开展工作的重要保证。当前,要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狠下功夫:一是不断完善信访工作“报民情、报民怨”机制。以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对工作中群众反映多、意见大的问题,加强调研,提出建议供领导参阅,努力发挥信访工作“反光镜”、“第一信号”、“晴雨表”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公安信访工作走上良性发展轨道。二是挖掘奥运安保期间公安信访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进一步将奥运安保期间建立的信访工作机制常态化,把一些行之有效的信访工作措施固化,并转化为长效机制。三是不断完善信访矛盾滚动排查机制。要结合社区警务工作,不间断地开展对涉及民生和可能激化的热点性、倾向性问题的滚动排查,并逐一落实工作措施,努力把各类矛盾解决在初始和萌芽状态,切实做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四是解放思想,创新思路和方法。信访工作新事多、难事多,如果机械地套用传统模式,简单地依赖惯性思维,就难以开创新局面。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我们必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提高新时期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运用典型引路的方法,用改革的精神和创新的办法,坚持抓重点带一般,用重点突破实现整体推进,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工作需要。

11.治安调解基本功及和谐警民关系 篇十一

经数据统计,公安机关的接处警中,有40%的报警警情为群众纠纷,而一个小小的纠纷却需要花费一个乃至几个民警很长的时间,往往使基层民警疲于应付。前公安部部长***同志曾提出:一线民警在执法时要说得过,追得上,打得赢。在我看来,这里的“说”也包含着调解的意思。

一、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

调解在公安业务上特指治安调解。治安调解是指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自愿为原则,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人,依据国家法律政策,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行为人双方进行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解决行为人之间争议的公安机关的一种工作方法和行政行为。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因此,治安调解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第一,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该行为必须是由于民间纠纷引起的;

第三,该行为必须是情节较轻的。

只有在以上三个构成要件都具备的条件下,才可适用治安调解。公民之间或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由法院或政府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

2、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情节轻微的;

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三、治安调解的基本方法

1、“快刀斩乱麻”快速调解法。许多纠纷起因简单,发生突然,且情节后果一般都不严重。只要分清责任,指出当事人双方各自错误,让有过错或过错大的一方向对方赔礼道歉或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事情即能很快得到圆满解决

2、教育说服法。在一般的矛盾纠纷中,通过调查取证后,谁是谁非,一目了然。只要客观公正地依法处理,不偏袒任何一方,矛盾的双方只要是明事理的人,大多数纠纷能很快得到处理。

3、迎合法。有许多矛盾纠纷的当事人,产生的纠纷只是因为一些小事,但他对于“面子”比较看重,所以长时间导致其不肯听从调解意见。但如果他产生一种很有“面子”的感觉,让他 “风光”一下迎合其好面子的本性,使其飘飘然,然后乘机指出他的错误,问题一般能得到较快解决

4、黑白配法。参加调解的民警相互配合,一个扮演“白脸”扮演一个和事老的角色,另外一个扮演“黑脸”扮演一个公正无私的执法者形象,视具体情况而定,待时机成熟,即可完成一次调解。

5、从旁侧击法。发生在邻里之间的纠纷往往双方发生矛盾的时间长次数多、积怨较深。对这类纠纷,如果直接进行调解往往不能取得任何进展,反而事与愿违,导致双方关系更差。不妨摸清当事人的社会关系,选择旁人进行劝说,从旁侧击就能做到事半功倍。

6、协同解法。在现实的纠纷中很多不仅仅是公安机关一家可以处理的,很多关系到其他专业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局、交管局等等兄弟单位。于是,就需要联系这些部门对于纠纷当事人进行共同调解。

除以上方法外还有 “冷处理”调解法、法律震慑调解法等等。在实际工作中,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调解的方法,可能是以上方法中的一种,也可能是几种方法有效的结合。

四、民警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1、对于法律至上的意识。公正、规范、严格执法是做好各类调解的前提。从事治安调解工作的基层民警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法律至上”理念,切实掌握治安调解工作的相关法律知识,并做到熟练运用,在治安调解过程中,能“以法律为准绳”、“对法律负责”,使每起治安调解都能依法办理,经得起质证。

2、对于各类社会现状了解。对公安机关来说,遇到的一些纠纷很多,可谓千奇百怪,对于一系列常见的社会没有详细的了解,在调解时,你就无法可讲,不知从何入手进行。在工作之余多多接触社会,拒绝做一只井底之蛙,多于各式各样的人打交道,充实自己的社会阅历。

3、具备坚实的法律基础。平时要多学习现行的法律法规等,对于常用法律法规要吃深吃透。在调解时对法律知识信手拈来,自身底气足,才能胸有成竹地控制整个调解过程。民警在受理纠纷后学会总结整理,逐步归纳出纠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把相关的法律问题弄懂弄透。

4、不断增强自身口才。调解时,一定要能说、会说、说的入情、说得合理,同样一个意思的话采用不同的说话方式却会产生迥然不同的效应。在新入公安机关要多跟老同志学习说话。

5、学会忍耐。纠纷的当事人文化程度千差百易,很多人的说话很伤人,不少年轻人在调解中极易容易产生不耐烦甚至对于纠纷人的仇恨等。一定要学会忍耐,因为你代表着整个公安机关的形象。不少纠纷人在得不到正常发泄渠道会将气出向公安机关。

第二篇

关于加强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几点思考

时间:2010-11-24 09:40:37 来源:三门峡市公安局 作者: 李英

治安调解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现实需要。当前,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与金融危机爆发期,各种意识形态领域、经济领域、社会领域的矛盾和冲突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引起社会矛盾纠纷增多。人民群众对治安调解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也将不断增多,对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的执法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因此,运用调解手段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就显得更加重要。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基础力量、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公安派出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在开展“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中,积极发挥治安调解工作功能作用,切实把公安派出所建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减压阀”、“缓冲带”、“救助站”、“着陆场”,当好服务企业项目建设的实践者、促进者和保障者,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一、我市公安派出所探索治安调解工作的实践与启示近年来,我市基层公安派出所按照“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不断改进和探索治安调解工作新方法、新途经,积极发挥居民(村民)委员、治保组织、保卫部门等群众性组织在治安调解工作的作用,认真做好法院调解、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对接,把警务室搬进居民(村民)委员家门口,启动了治安纠纷、民间纠纷等治安调解工作,不仅减轻了基层派出所警力紧张、节省了办案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而且及时化解一批治安纠纷,预防了一批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促进了和谐社会发展。

(一)加强调解队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队伍工作能力

一是加强公安派出所调解队伍“充电”,及时补充新的“营养”。2007年公安部印发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三门峡市公安局分四批先后对全市430名派出所社区(驻村)警务室民警举办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培训班,提高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治安调解能力。二是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提高群调组织工作能力。各县(市)区公安局采取举办法律讲座、治安调解知识竞赛、印发宣传手册等形式,先后对1426个社区和行政村基层组织进行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了社区民警和居民(村民)委员、治保组织、保卫部门工作人员对治安调解工作重要性、必要性认识,全面掌握治安调解的基本工作方法,并运用法律武器,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治安调解工作。三是树立典型,推动一批治安调解先进典型。为使全市公安派出所学有先进,赶有目标,三门峡市公安局按照“宏观统筹、微观施治、打造品牌、培育亮点”的指导思想,在全市组织开展了“五好十佳”评选活动,对在治安调解等方面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10名优秀社区民警给予表彰记功,湖滨分局社区民警张国强等6名提拔为副科级或副所长、指导员。先后推出了一批治安调解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灵宝市公安局川口派出所将精心核算的“打架成本账”制成传单,发放到群众手中,通过“公布打架成本”的方式,以劝代罚,以言之有物的治安警示,诉诸公民经济人用理性的柔性手段化解矛盾冲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打架成本核算单”包含打架成本计算公式、案事例和防范小知识,它直白地告诉群众:“打架成本≈10日拘留+500元罚款+1000元医疗费+心情郁闷。在你冲动时,先算算:这拳下去亏多少,你有可能要为你的冲动‘买单’,不但精神肉体痛苦,家属担惊受怕,甚至还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寻找合理的、合法的途径才是正确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截止目前,川口派出所已向群众发放“打架成本核算单”20000余份,通过“打架成本核算单”直接调解各类纠纷20起,元月至5月该辖区由民事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伤害案件同比分别下降43%、35%。辖区内老百姓编出顺口溜称赞该所做法:“民警一笔打架账,百姓心里亮堂堂;想出手时算算账,互忍互让喜洋洋。”

(二)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调解原则,治安调解工作凸现实效

按照“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坚持自愿,事实清楚,公平、公开、公正,讲求效率的调解原则,全市公安派出所进一步加大治安调解工作力度,采取“两个必须”有效治安调解方法(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必须在事实清楚、责任清楚的基础上调解),全面提高治安调成率,确保了治安调解结果合情、合理、合法。2007年全市共受理治安案件32660起,查处治安案件29389起,办结治安调解案件23440起,调解案件占查处治安案件总起数的79.7%;2008年共受理治安案件22587起,查处治安案件22385起,其中办结治安调解案件15894起,调解案件占查处治安案件总起数的71%;2009年元至3月份,治安案件3099起,查处治安案件3058起,其中办结治安调解案件1933起,调解案件占查处治安案件总起数的63.2%。义马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对象以及当事人不同的经历、不同人不同事,推出了隔离法、冷却法、感化法、震慑法、权威法、质证法、寻根法、背靠背法、换位法 “九种”治安调解工作法。开发区分局涧河派出所推出了“三个公”调解方法。2008年,张小六向开发区锦源果汁厂送煤1100余吨,价值约58万余元,至今锦源果汁厂未偿还所欠煤款,张小六多次索要无果。2009年4月20日,张小六及妻子于民鸟等人到锦源果汁厂门口,采取拉横幅、锁大门、张小六妻子在厂门口支一张钢丝床,采取静坐等方式索要煤款,并扬言到市委、市政府门前上访。开发分局涧河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通过公平、公开、公正“三公”调解法,成功预防了一起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卢氏县公安局瓦窑沟派出所推出“三合”调解法,2009年3月26日,该所接到辖区龙泉坪村居民叶付忠电话报警,称其放在邻居李某家的三轮摩托车被人砸坏。该所立立即赶到现场开展调查,经查叶某的三轮摩托车是被瓦窑沟村居民关新民所毁坏,原来2005年瓦窑沟乡观沟村村民郭某的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关新民和郭某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无办理结婚手续)。期间因两人性格原因,屡次发生矛盾纠纷,后郭某因为小孩上学到龙泉坪村租房居住,关新民以为郭某不回家是因为郭某受叶付忠挑拨所致,关某因无望曾经喝农药自杀,后将怨气转到叶付忠身上。2009年3月26日晚将叶停放在邻居家的三轮摩托车砸坏,并扬言还要将叶某的腿砸断。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该所在开展调查工作的同时,通知关某的家人一同做关某的思想工作,办案民警多次从法律、人情等方面和关某进行面对面谈心,做关某的思想工作,通过合情、合理、合法“三合”调解法,终于使关某放下了思想包袱,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2009年5月6日,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关某将叶某的摩托车修复完好,双方握手言和。

(三)以开展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为载体,及时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008年12月以来,全市公安派出所开展了“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和谐”要求,以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送温暖、送平安、送法律、送服务“四进四送”为主题,以解决整治“六个一批”(解决一批实际困难、化解一批矛盾纠纷、整治一批治安乱点、宣传一批防范常识、整改一批突出问题、探索一批长效机制)问题为目标,以建立领导带头走访、群众困难解决办理回复、安全防范和普法宣传、预警、矛盾纠纷疏导稳控、人物技防漏洞弥补、情报搜集“七个”为机制,充分发挥社区民警和居民(村民)委员、治保组织、保卫部门工作人员在排查调解矛盾纠纷作用,及时化解了一批治安纠纷,预防了一批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实现了“人走近、活干实、农民群众得实惠、和谐的警民关系凸显实效”新格局。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派出所共排查各种矛盾纠纷1006起,调处化解矛盾纠纷966起,防止民转刑案件35起,防止群体性事件20起,防止集体越级上访15起。义马市耿村矿47岁的孙某,家有三个子女外出打工。2006年初因高血压发病,落下半身不遂,由于偏瘫后行动不便,长期足不出户,性格变得比较暴躁、多疑,妻子外出回家晚一点就会引起老孙的猜疑,对妻子发脾气,横眉竖眼,夫妻经常吵架生气。二年多时间里,妻子韩某一边上班一边照顾生病的丈夫和家庭,感到心力憔悴,天长日久夫妻关系出现裂痕。2009年2月17日,峡东分局副局长赵阳带领耿村派出所民警到矿居委会走访座谈了解到孙某和妻子韩某的情况后,上门做孙某夫妇的思想工作。询问了解老孙的病情,劝解老孙要放下思想包袱,安心调养,多理解和体谅妻子的辛苦。劝导妻子韩某平时要多关心体贴和照顾丈夫,要珍惜两人20多年的夫妻感情,经过近3个小时的思想工作,夫妻脸上又露出了多日未有的笑容。

(四)创新治安调解工作方法,营造良好和谐社会环境

随着公安工作110品牌的树立,发生一般性纠纷,群众往往拨打110报警或直接到派出所报警,经常在报警时称,如果不出警处理就会要出人命。面对这种情况,本来简单的纠纷基层民警也不得不出警处理。大量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压在派出所民警身上,不仅增加了派出所民警的工作压力,而且耗费了民警工作精力,导致案件调处不及时,影响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为此,我市公安机关大胆探索,把人民调解机制引入派出所警务室,启动了治安纠纷、民间纠纷对接,由居民(村民)委员、治保组织、企业保卫部门提供办公用房,社区(驻村)民警进驻,基层组织派驻具有调解经验的调解员到警务室工作,既承担治安巡逻,又负责调解任务,有效地减轻了派出所的工作压力。灵宝市公安局函谷关派出所针对近年来邻里、房基、土地、赡养类纠纷突出问题,积极探索纠纷排查、案件调解新机制,推行“组”、“村”、“警”三级联调工作制。第一级,组级小组调解主要通过村组内的干部、宗族辈分较大、群众威信较高或当事人相对信任的人员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第二级,在组级调解的工作难度较大的情况下,找准产生纠纷的主要矛盾,由村级调委会依照村规民约或民情风俗,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第三级,组、村、警务室民警统一调解,对涉及面大,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纠纷有警务室民警牵头,协调各方力量,齐心协力共同调解。为确保“三级联调”工作制落实,该所首先建立了警务室驻村民警与村、组调解委经常性联系制度。所里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联席会议,交流经验,互通信息,梳理台帐。对重大、复杂、疑难纠纷,制定调解方案,集中人力、精力进行调处。其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组、村和警务室民警三级调解制度。实行分级考核、兑现奖惩,所务会对驻村民警进行考核,驻村民警对民调治保组织、参与调解人员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对矛盾纠纷排解率考前民警进行奖励。根据驻村民警提供考核依据对参与调解村组级治保、干部成员发放单案奖金;对全年矛盾纠纷发生少或矛盾纠纷调处率高的行政村提议党委、政府给予表彰。其三,规范具体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必须建设台帐,发生的矛盾纠纷限时在两周内基本调解结束,调解人员必须与双方当事人接触并开展调解工作。通过推行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三级联调责任制”,实现了“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难事警民联合调”工作目标。去年10月8日,灵宝市焦村镇李某约定好到函谷关梁村何建河家责任田收购柿子,所驾驶农用三轮车经过梁村二组何会军地头,不慎将地里的南瓜苗碾倒,何会军拦住三轮车,抢夺摇把要殴打李某,一场流血冲突发生在即。灵宝市公安局函谷关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起动“三级联调制”,通知二组长何成贵开展现场调解。对该组何建河与何会军讲:“咱先让外乡人走,压倒南瓜苗也不是故意地,再说咱村还要靠人家卖柿子哩!有啥事情咱自己说,不要难为收柿子的。”何建河与何会军很认同,李某就开着三轮车走了。经组长何成贵口头调解:何建河卖柿子,收柿子的人不小心将何会军地里的南瓜苗碾倒,何建河负责将何会军碾实的地重新犁一遍,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了约定,避免了一起恶性治安案件的发生。

二、当前治安调解工作面临困难及存在突出问题

(一)“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衔接机制不够

法院调解、治安调解、人民调解“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是未来调解工作的趋势。目前,法院调解、治安调解和人民调解之间配合、衔接跟不上。从法院调解方面来看:一是现行民诉法中规定法院调解要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不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和诉讼成本的减少,影响了诉讼调解的程序利益;二是同一审判人员兼作调解法官和裁判法官调审结合的模式往往使法官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规避诉讼风险,在审理案件时忽视调解的“自愿”原则,以压促调、以判促调、久调不决,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调解法官对诉讼双方不了解,对调解的可行性、可靠性很难考证,容易导致有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从人民调解方面来看:一是人民调解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容易被人操纵利用,可能使调解的自愿难以保障;二是目前调解员的法津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和难以充分体现公正公平的目的。三是调解的结果在效力上缺少权威性、确定性和强制性等。针对当前我国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存在的弊端,如果在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室,使法院调解、人民调解进驻派出所,功能互补、资源共享,不仅节省办案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同时,公安机关的调解工作可以更好地帮助当事人寻求民事救济的事实,使治安调解与法院调解能很好地衔接,但尚需立法上的完善。如乘出租车不付费的问题,如果公安机关不介入,乘车人就会扬长而去,司机奈何不得。从上述纠纷的性质看,属于民事纠纷,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到法院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但是,因为个人的手段有限,无法有效地了解侵权行为人的身份、住址,无法有效地控制侵权行为人,因而也就无法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公安机关不介入干预的话,类似民事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至少是解决起来比较难,而且可能使争议进一步激化,变为治安案件、甚至是恶性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如何预防、制止矛盾进一步恶化,如何更好地运用调解或出警弄清当事人基本情况,为债权人下一步寻求民事诉讼救济铺平道路,这是一个在立法上需要完善的问题。

(二)专业知识匮乏,调解技巧不高

受国际金融风暴影响,我国经济出现前所未有的困难与挑战,社会矛盾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日趋复杂,涉及民事、经济、行政等多种法律关系,而派出所民警平时接触和学习较多的是有关刑事和治安法律法规,对民事和经济法律法规了解较少。同时民警没有受过严格而系统的培训,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调解技巧,往往调解效果不佳,使有些纠纷久调难结,且警力陷入其中难以解脱。

(三)注重调解,忽视调查取证

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去做调查取证工作。一时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取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做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成,处罚不成就有可能引起群众上访。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去做调查取证工作。结果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取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这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且影响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

(四)调解功能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破案打击职能的发挥

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在处理民间纠纷工作中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困境。首先是调解工作量逐年增大,由于公安机关“110”报警台的设立,群众联系民警方便快捷,加之公安机关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因而一般民事纠纷发生后,群众首先想到的是找公安机关解决。目前的各类民事纠纷日趋复杂,往往涉及到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多种法律关系,这时的民警在办理调解往往力不从心。其二,公安机关对一般民事纠纷并无实质的管辖权,调解缺乏法律支持和效力,派出所调解中难免有逾越权限,执法不规范之嫌。2008年度湖滨公安分局治安系统各部门共接受市局110报警服务台以及群众直接投诉的警情13684件次,经审查符合立案及受理条件的1795起,其中属于治安调解范畴的639起,占整个立案总数的三成左右,实际调解结案的共有9652起,是治安调解总数的十余倍。在这些调解事件中,绝大多数都是农村的宅基地、耕地纠纷以及城市的务工、债务、服务、婚姻家庭、产权等民事纠纷。从法律管辖上而言,这些纠纷的解决,既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更不属于治安调解的范畴,但有关群众执意通过基层派出所的渠道予以化解,根本不愿到民调、司法部门解决,更不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广大群众心目中,派出所(尤其是农村派出所)是“万能油”,什么事情都该管,也都能得到解决,而且还不收取任何费用。另外,有些基层民警为了规避越来越严格的执法检查和考评,要么是不愿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及裁处工作,热衷于采取“调解”的手段息事宁人,要么是基于有关方面和人员的压力,将本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寻衅滋事、盗窃以及情节较为严重的案件予以调解结案,私自扩大了“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使一些应当受到追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得以逃脱法律的惩处。

(五)不少治安调解未严格按程序进行

由于日常接处警任务较为繁重(特别是城区派出所),当班民警来不及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而是急急忙忙地将当事人双方召集到一块儿予以当场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遇到当事人双方发生分歧时,又拿不出证据来说服对方,失去说服力,导致调解失败;倘若调解不成再行调查,错过了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结果造成了大量的疑案和积案;一旦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协议,既不记录在案,也不制作正规的调解笔录,致使当事人在口头协议不能真正履行的情况下诉讼无门,引起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以及民警的工作的强烈不满。

三、解决问题办法及对策

(一)切实加强基本功训练,提升“治安调解”工作的质量与效能

要通过短期专项培训、轮班作业、以老带新等多种有效形式,拓宽培训渠道,进一步提高派出所民警,特别是社区(驻村)民警的法制观念、法律素养,以及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化解矛盾纠纷的技巧与水平,不断增强执法工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提升办理治安调解案件的效率和质量,切实提高调成率和履行率,最大限度地缩减提请民事诉讼的发生。

(二)整合社会力量,架构多部门联动“大调解格局”平台

由党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公安、司法、法院以及基层民调组织等多方力量,在划分职能、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努力构建新的治安调解运行机制。首先,大张旗鼓地宣传和教育群众明确派出所的职责范围,通过加强与司法所、民调组织、法院等单位的沟通合作,及时通报信息、移交相关矛盾纠纷。引导群众正确解决合法诉求,以便使派出所摆脱过多地被民间纠纷牵扯警力、精力的困境,突出防范、打击的主业;其次,积极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建立乡、村、派出所整体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变单一的治安调解为综合调解,形成多种调解主体协同作战的调解运行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程度地增加稳定基因。

(三)组建“专业调解队伍”,推行流动调解、集体会诊制度

为最大程度地保证治安调解工作的公正性以及成功几率,除了各乡、镇、街道自行组建自己的由派出所民警、司法所干部、法庭法官以及综治办成员组成的“联合调解办公室”负责日常的民间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之外,每个县、市、区可以从政法各部门在职干部以及离退休人员中选调一批德高望重且精通法律、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建立一支“专业调解队伍”,作为常设机构,由综治部门牵头,定期不定期地分赴各乡、镇、街道实施“流动调解”和集体会诊,确保最大限度地将民间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尽可能预防和减少民事诉讼以及“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经常性的协作与交流

为尽可能避免警力资源的浪费,确保治安调解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有效衔接,公安派出所与人民法院的民事庭之间应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互通有关疑难、棘手案件的案情,共同商讨相关解决方案,必要的时候法院也可派员提前介入,全程参与,以便能够在后期的诉讼活动掌握主动权,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与此同时,对于公安派出所调查终结但因调解不成或者是达成协议而未得到实际履行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经过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审查之后,除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是程序违法、显失公正,原则上可以依据公安派出所认定的事实和调解意见予以结案,既减轻了自身的工作量,又维护了治安调解工作的权威。

(五)适度提升治安调解工作的法律地位,强化违约者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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