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品牌网络管理办法

2024-11-16

汽车品牌网络管理办法(共9篇)(共9篇)

1.汽车品牌网络管理办法 篇一

汽车品牌4S店集团化过程中的管理探索

解决集团化管理的瓶颈和亟待采取的措施,应当采取循序渐进的方针,不要急于求成,成熟一项整合一项,切忌采取一刀切的方法。

改革开放30年来,汽车行业的发展和变化日新月异,经过近10余年的快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市场之一,而继家用电器之后,汽车也再次成为让全世界为之瞩目的产品。

2007年,中国市场超过日本,跃居世界新车销售第二,这一切的发展动力源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壮大,在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刺激下,中国近1.5万家各类汽车品牌4S店创造了年销量800万辆汽车的惊人业绩。自2000年起,品牌汽车4S店的兴起,不仅使得中国汽车用户真正第一次体验到了什么是专业的4S服务,同时也使这个行业的发展成为炙手可热的投资项目。

但随着各大汽车品牌陆续进入中国这一新兴的汽车市场,行业竞争愈演愈烈,甚至趋于残酷,新车的销售价格由过去的长时间坚挺不变,剧减为平均6个月左右就会出现降价趋势。单一的盈利渠道使得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面临倒闭和重组,而经营管理良好的企业在持续多品牌扩张的同时,也面临兼并和收购的机遇,集团化的趋势已经开始显

现,此间涉及到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笔者根据自身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实际情况,对于集团化运作过程中,汽车品牌4S店的管理瓶颈和现存问题展开论述。

集团化过程中的四大问题

1.集团化发展过于超前,权力高度集中,管理机构臃肿,表现为头重脚轻

在集团化的进程中,过去的单一模式过渡为较为复杂的管理模式,权力由高度集中过渡为逐层分散。集团的管理机构过于庞大,高级管理人员设置得太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裁-副总裁-总监-经理的管理层基本设置,决定了权力高度集中在集团,各个品牌子公司实际上只是执行,这就造成销售服务一线没有决策权力,需要层层请示。这就意味着,集团对于市场的变化不能做出快速反应,决策过程太过漫长,管理成本无疑加大。与此同时,对于一线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投入不足,严重影响了团队的士气,效率低下,盈利水平降低,缺乏竞争力,下情不能够及时上达。

2.人员贮备不足,缺乏专业的职业管理团队和集团管理人员,职责不清,分工不明

由于汽车4S店这个行业发展速度较快,人员的储备和培养严重不足,造成了新店的整体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因此,随着品牌的快速发展,盲目提拔和硬性提拔也成为弊病之一,汽车行业的特点,决定了管理能力的提高主要是通过各个岗位的实际工作和长期在职培训积累获得的,各个品牌厂家近年来也加大了对专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这些专业人员就是各个品牌发展的基础,如何知人善用,建立良好的职业经理人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已经成为集团化过程中非常突出的问题,也是集团化成败的关键因素。

3.品牌之间相互借鉴和学习不足,无法充分发挥集团化的优势和资源

现行集团化管理的主线是集团的总裁、总监、经理和各个店总经理,管理层的垂直和水平两条线需交叉运行,两条线上的每个节点都要正常发挥作用。集团化的过程决不是简单的组织机构设置和合并,现在的情况是形似而神不似。

这两条线的运转经常相互交叉扭转,相互制约。要知道,不同的品牌都有各自的品牌管理标准,严格执行这些标准不仅是各个品牌的要求,也是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的需要。由于缺乏熟悉所有各个品牌标准的专业人才,直接导致了不能充分利用品牌政策最大程度获利,集团化的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可以看到,目前的

资源共享仅仅是停留在广告和自身品牌的提升等初级阶段,在管理经验、人力资源和资金效能最大化更深层次的共享方面还远远不够,即使有尝试,也因为缺乏合理的预算环境和市场环境,运转得并不算成功,甚至对于各个品牌的正常运转造成了负面影响。

4.目前集团化的结果只是做大了而没有做强,无法成为各个品牌的领军者。

企业集团化的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反而成为企业发展的累赘。近年来,由于汽车行业发展相对比较快,新品牌在选择经销商时,愿意从现存有实力的经销商中进行选择,但通常的结果却事与愿违,仅仅是做大了而没有做强,没有达到集团化的效果,无法成为各个品牌的领军人。

总体而言,人才、资金实力、企业经营理念、管理验是发展壮大的先决条件,任何一个条件不足,都可能成为企业管理中的短板,制约企业的良性循环,目前,中国的汽车市场与10年前的家电市场非常相似,鱼龙混杂,经销商众多,只有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才能脱颖而出,国外的汽车经销商已经完成了这个过程,我们目前仍在竞争和洗牌之中。

突破瓶颈的四大思路

解决集团化管理的瓶颈和亟待采取的措施应当采取循序渐进的方针,不要急于求成,成熟一项整合一项,切忌采取一刀切的方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

1.改变观念,充分打造有利于职业经理人发展的内部环境

就目前中国汽车市场环境来讲,由于市场的竞争白热化,无论是法制环境,还是职业经理的成长环境,都不甚完善。要想推进职业化经理人的制度,首先就应该彻底改变观念,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建设,创建一种和谐向上的企业文化氛围,精心选材,才能达到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的最高境界。

2.循序渐进地推进集团化的进程,不能拔苗助长,急于求成由于各个品牌的发展历程不同,盈利水平、管理水平、团队建设水平差异均较大,不能一概而论,搞一刀切,应当逐渐推进,才能水到渠成,否则,让不同阶段的各个品牌按照统一模式发展,无异于让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穿一样的衣服,读一样的课本,结果可想而知。

3、明确分工,明确集团和各个品牌的职能和权限,做到既不失控也不会出现越俎代庖这关键是必须完成集团管理机构的制度化建设,完善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三驾马车的职责权限,创造一个利益共

同体,使每一个员工和管理者成为于企业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关系者。

4、管理机构的扁平化至关重要,要充分授权和决策

这是集团化最为重要也是最难于突破的关键。从传统的模式来讲,放权是非常痛苦的事情,但不放又不行,所以,集团化过程中的集中表现就是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反反复复。其实,作为集团管理,重要的是充分授权和帮助决策。机构的扁平化非常重要,集团的管理层应当成为各个品牌的智囊团,重点在于研究和总结,为各个品牌子公司提供培训和咨询,切忌四处乱插手,甚至越过各个品牌子公司,一插到底。

应该通过审计和绩效考核,来加强对各个品牌子公司的深度管理,加强后台督导的作用,而不是跳到前台去。前台应当让各个品牌子公司的管理层尽情表演,集团的作用就是为各个品牌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隐身才是最高境界。因为,唱主角的是各个品牌,表现集团实力的也是各个品牌相加的结果。所以,抽身而退,才是集团化过程中管理的关键之处、出彩之处。

2.汽车品牌网络管理办法 篇二

一、我国汽车行业品牌资产管理的研究背景及现状

在国家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的调节下, 我国汽车市场逐渐走上了一条健康快速的发展道路。但是我国汽车自主品牌自主开发能力仍然较弱, 除了自主研发能力的原因外,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品牌竞争力弱, 影响力小, 对于消费者的吸引力和维持力不足。根据世界品牌实验室2011年度《世界品牌500强》发布的名单, 共有28家汽车企业进入榜单, 而这些企业来自美国、德国、日本、韩国和法国等国家, 中国无一家汽车企业进入。而且在《亚洲500强》汽车行业的名单中, 中国也只有一汽和上汽进入。这说明我国汽车行业整体竞争力差, 品牌资产薄弱。

何佳讯认为国外品牌的“社会价值表达”高于国产品牌, 而“社会价值表达”对“溢价支付意愿”具有最大的影响, 这解释了消费者不愿意为国产品牌支付溢价的原因, 对于中国市场中的消费者来说, 如果忽视了品牌资产的重要来源“社会价值表达”, 那么品牌评价的效度将大打折扣。孙国辉、杨一翁等认为中国汽车目前缺少真正的国际知名品牌的原因可以从生产制造和品牌两个角度分析, 在品牌方面表现在缺少独特的品牌个性, 定位不清晰, 不科学的品牌延伸、原产国效应等。桂波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 做了中国汽车工业自主创新汽车品牌构建的技术贡献率分析, 认为中国汽车品牌应该依靠自主创新的方式使自己存活并壮大起来, 自主创新使得中国汽车品牌资产有了价值积累的主动力。

二、我国汽车自主品牌资产管理的现状

1. 我国汽车行业品牌资产的特点。

随着国内外汽车产业形势不断发生变化, 自主品牌之间的竞争关系越来越白热化。我国汽车行业品牌资产管理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品牌资产价值积累仍在起步阶段, 急切依赖技术的革新。如同生命, 品牌也需要一个成长的过程。也许一个品牌在起始之初根本就不存在价值, 但是如果能够在初始状态抓住某一个侧重点, 经过一系列品牌提升的运作, 充分利用有限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等资源, 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培育一个有价值的品牌。目前, 中国汽车工业大而不强, 缺少核心技术, 特别是许多关键零部件仍需要大量进口。因此, 现阶段提升我国汽车品牌的资产价值关键还是技术创新, 同时也不能忽视人文价值和社会文化等“软实力”。 (2) 企业品牌资产和产品品牌资产的相互促进作用不明显。企业品牌资产和产品品牌资产是不同的概念。例如广州本田、上海通用和北京现代等传递的更多是企业的品牌, 而雅阁、雷克萨斯、mini couper等传递更多的是产品品牌。产品品牌的聚焦式持续发力使得企业品牌的信任效益逐渐被模糊, 对产品熟悉对企业陌生的现象比比皆是。产品品牌无法与企业品牌进行有效联动和资源嫁接会直接影响后续产品品牌的持续盈利和整体品牌建设的积累。当然二者虽有区别, 但可以产生良好的互动效应, 共同促进品牌的塑造。中国的许多汽车品牌没有能够很好地处理二者的关系, 而是盲目地将品牌直接延伸到高端领域, 这样不仅“高端车型”得不到市场认可, 还伤害了母品牌。

2. 我国汽车自主品牌与跨国汽车品牌竞争力的对比。

根据2012年BRANDZ全球最具价值品牌百强排行榜榜单, 汽车行业进榜的是宝马、丰田、梅赛德斯—奔驰、本田、日产和大众, 中国企业无一进入。2010年度的亚洲品牌500强中汽车行业10大品牌我国仅一汽集团和上汽集团进入, 大部分实力品牌集中在日本和韩国两个国家。即便是进入榜单的一汽和上汽, 也是很大程度上依靠政府的支持, 自主独立发展的品牌竞争力十分弱小。

消费者的接受程度直接表现着品牌的竞争力, 在消费者心目中的排名是对企业品牌最好的评价。下面这个表格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不同品牌在我国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

经过这些对比, 我们可以很明显看出自主品牌和舶来品牌无论是在品牌联想、品牌知名度和品牌认知等各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 我国汽车企业就要着手竞争力对标分析, 通过对标可以帮助自主品牌企业认识到发展过程中与外资整车企业的深层次差距, 借鉴外资企业的优点来弥补自主品牌的不足, 从而达到核心竞争力的改善和提高。

三、我国汽车自主品牌资产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1. 构建系统有效的品牌资产管理模式。

我国大多自主品牌的汽车企业都没有建立独特的品牌资产管理模式, 如何对自有品牌和延伸品牌进行管理关系着企业的持续发展。品牌资产管理体系是一个系统的工程, 它包括如何对品牌进行定位, 如何开展品牌宣传, 如何维持品牌忠诚度。整个品牌资产体系需要技术创新的支撑, 需要组织团队的管理, 更加需要收集消费者的反馈意见不断改进。我国自主品牌车企, 尤其是一汽和上汽这样的大型车企, 已经具备了相当的企业实力, 品牌资产管理体系的创新理应被提上日程, 这样才能实现质的突破, 在参与国际竞争中保持活力。

2. 建立品牌资产的整合营销策略凸显价值主张。

我国自主汽车企业在产品开发过程中缺少品牌元素, 产品定义和推广时忽视品牌效应, 很多产品缺少显著的能够体现产品特点的固有风格和设计元素, 而国外成熟车企在经过长期发展以后, 其产品与品牌的融合度已经很高。我国汽车自主品牌对同一款车常常有多个不同的诉求点, 所以没构成对某一特定消费群体吸引力的要素。缺乏明确的价值定位使得国内自主品牌难以达到提高品牌知名度的效果。企业应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 设计以消费者为导向的产品类型, 建立系统的、有条例的销售渠道网络, 合理地制定产品的价格, 避免进行价格战, 并通过过硬的产品质量和一流的售后服务水平在消费者中树立良好的口碑。

3. 提高汽车企业自主品牌的技术创新含量。

我国自主品牌汽车企业在轿车方面尚不具有成熟的、较高水平的整体轿车开发能力, 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平台。因此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掌握核心关键技术成为我国汽车自主品牌创造品牌资产价值的主动力。汽车行业是高新技术行业, 能够创造应用高新技术, 并申请发明专利和技术成果, 是汽车企业进行自主品牌建设的决定性因素;汽车品牌的维护和保持需要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 技术创新是汽车品牌管理的生命。

4. 妥善管理产品召回事件。

我国汽车召回制度仍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由于我国召回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 加上我国的汽车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本就不占据优势, 企业状况和消费水平比较复杂, 使得我国汽车行业在实施召回制度时遇到很多困难, 加上部分汽车企业没能及时有效地处理消费者的投诉问题, 某些企业故意隐瞒缺陷等, 造成本就不够稳固的消费者对国产汽车和自主品牌逐渐丧失信心, 自主品牌的形象逐渐与“低质、低廉、低保障”的产品挂钩, 对我国汽车自主品牌资产的积累设置了更多的障碍。

3.汽车品牌网络管理办法 篇三

在此背景下,本期互动行销沙龙齐聚新浪演播室,由互动通控股集团总裁邓广梼主持,邀请比亚迪汽车网络营销部负责人翟东胜、广东省广告股份网络互动局总经理欧海群、新浪华南区销售部副总经理孙硕,共同针对不同的互联网媒体,汽车厂商该如何选择,会有哪些倾向性;就汽车网购,汽车品牌企业需要怎样做才能赢得消费者信任,从而成为促进销售的有效模式;5月既是传统旺季又有节日经济,是市场促销、价格博弈的最佳时节,如何抓住时机争夺客户等话题,以期探讨汽车行业发展的新途径。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5年,是一家香港上市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比亚迪汽车作为比亚迪股份的直属子公司,坚持自主研发、自主品牌、自主发展的发展模式,以“造世界水平的好车”为产品目标,以“打造民族的世界级汽车品牌”为产业目标,立志振兴民族汽车产业。近日,“2011上海国际车展大奖”隆重揭晓,比亚迪汽车全球首发的Ti+DCT技术斩获最佳发动机大奖。

在沙龙现场,针对汽车网购,翟东胜认为,汽车是消费品,网络是传达汽车信息的最重要工具。但如果真正卖车的话,就中国目前来说可能还会往后延续。欧海群也表示,政策税收会制约汽车真正实现在网上下订单,网上购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孙硕结合新浪汽车频道谈到,希望在线上找到汽车产业线下的结合点,网上卖车应该是一个趋势。目前,虽然汽车价格在逐步下降,但对于家庭来讲还是一个大价,所以在购买过程中,需要完善的体系进行支撑。可能只有少数人开始逐步尝试这样种概念,尝试这种体系,只有当体系完善后,才可能真正形成产业链。网上汽车销售是一种趋势,在整个电子商务产业链上我们应该占据怎样的角色,提供怎样的服务,值得思考。

4.汽车品牌网络管理办法 篇四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经营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网信、维稳、发改、工信、公安、人社、人行、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发展规划和相关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公安、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网约车的发展应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承载能力、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应适时适量,分批次投放运力,实现市场调节。网约车鼓励使用新能源和环保型车辆。网约车的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认为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本市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未设置在本市的,应当在本市设置数据备份系统,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为非本市企业法人的,还应提供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办公场所地址和管理人员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到期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申请。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换发经营许可证件。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省、市两级网信、工信、公安等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涉及增值电信业务,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本市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公司,应当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号牌且登记注册的5座(含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嵌入式车载设备,具备计程计时、发票打印等功能;

(三)车辆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到申请之日不超过2年,车辆的技术性能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投保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第三者责任险;

(四)车辆档次应当高于我市同期上牌的巡游出租汽车--五座乘用车,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排量不低于2.0L或1.8T,功率不小于100千瓦;纯电动汽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纯电动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

七座乘用车,排量不小于2.0L,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

(五)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六)车身颜色应为单一色调,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类似,不得擅自张贴、摆放、安装任何标志、标识、设备和广告,不得对车辆进行任何改装;

(七)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在本市为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驾驶员、车辆入网营运意向书。

(二)申请人本人或受申请人委托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注册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

4、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符合条件的,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等车载设备。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车辆勘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由该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签注后,申请人即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符合城市客运管理条件的企业,可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二)申请人向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及复印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网约车平台公司自有车辆的除外);

4.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等车载设备。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车辆勘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七)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并按照第十四条规定,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第十六条 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首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由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运营。第十七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有服务所在地户籍或取得服务所在地居住证;

(五)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下,取得健康证明;

(六)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职业资格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市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核查,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持外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在本区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应参加本市区域科目培训考核,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注册从事网约车运营的驾驶员,上岗前须到公安部门进行岗前治安培训,并通过考核。

持本地巡游车《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网约车运营,应参加本市区域科目培训考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由经营者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网约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应急救护和节能减排知识等。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和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安全运营责任主体,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社会责任: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督导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落实安全教育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二)强化法律法规教育,按要求做好相关政策宣传,维护行业稳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搞好文明创建,按照我市出租汽车“三个意识、五个文明”要求,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其服务平台客户端和办公场所显要位置公布有关规章制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制定服务规范和安全行车、治安防范、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乘客遗失物品处理等制度。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管理。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遇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应当服从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应遵循自觉、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按照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接受工商、劳动监察、物价等部门监督。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上线运营后应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及时匹配供需信息,将数据信息记录、存档,并实时接入监管平台。业务信息应保证真实、完整、有效,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区域内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日内向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网约车在运营状态时,平台不得向驾驶员推送任何信息。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网约车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等级评定的周期和频次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乘客投诉受理机构和配套奖惩措施,并对服务评价、投诉、奖惩结果上报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备案。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并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接受本市物价部门监督,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签约驾驶员提供统一制式出租汽车发票,用于运营。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乘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并建立先行赔付制度,出险后先行赔付,充分保障乘客及驾驶员权益。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泄露。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发布与营运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接受公安、网信等部门的监督。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服务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运营时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网约车平台,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或使用未经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第三十三条 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应保证车载设备在运营过程中运行良好。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不得在车身、车内和车窗擅自悬挂、摆放、张贴和安装车辆标志、标示、广告、有色车膜和设备等,禁止擅自安装车辆配置灯以外的闪光、反光装置。

网约车车辆应按规定及时到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内容包括:从业人员违章经营记录档案,车辆技术档案,车载设备,保险办理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接受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指挥调度;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无效、失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范围经营;不得使用软件、设备等手段进行刷单、挑单、逃单、甩单、乱收费等作弊、违规行为,特殊原因或乘客单方面原因,确需取消订单的,应按要求及时上报网约车平台公司。

(二)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在营运中搭载他人;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不得拒绝乘客使用电子支付;应主动出具统一制式出租汽车发票,并依法向本地税务部门纳税。

(三)不得驾驶网约车辆巡游揽客和遮挡号牌或不悬挂号牌;在车站、机场、码头等旅客集散地,应按规定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服从管理人员调度,不得干扰巡游出租车正常经营。

(四)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施设备;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行车,不得随意停车、掉头、抢道、超速行驶;不得运营中吸烟;发现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品,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公安部门处理。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第三十五条 巡游车驾驶员从事网约叫车服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预约服务的相关规定;

(二)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主动出具出租汽车统一制式发票;

(三)不得超越经营许可范围驻地经营;

(四)不得在网络预约营运中,未经乘客允许载乘他人。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遇到乘客有下列行为的,可拒绝提供服务:

(一)不按合同约定乘车,支付相关乘车费用的;

(二)携带易燃、易爆、毒品等违禁、管制物品及腐蚀、污损车辆物品乘车的;

(三)不爱护车内设施,影响车内外整洁的;

(四)有妨碍安全驾驶和营运秩序行为的;

(五)醉酒、精神疾病患者或儿童乘车没有陪同(监护)人员的;

(六)要求驾驶员做出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的,乘客可拒付乘车费用,并进行举报投诉。

(一)驾驶员拒不出具当次有效专用发票的;

(二)由于驾驶员单方原因或车辆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三)网约车驾驶员拒绝乘客使用电子支付的;

(四)网约车驾驶员未通过平台私自揽客的。

第三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畅通网络投诉渠道,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解决乘客与驾驶员之间的矛盾争议。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投诉人,向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加强网约车经营者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网络信息安全、经营管理、从业人员文明服务教育等情况的监管。

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公安、网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网约车辆及营运情况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载装置,违章处理,保险缴纳等。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并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上报的驾驶员投诉信息,可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理。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机构办公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三)查询、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同文本、协议、电子数据、会计账簿等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的措施;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 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情节较为严重的,可按照《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暂扣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对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从事客运服务的车辆,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予以暂扣并出具暂扣凭证,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在违法行为处理完结后,或提供车辆运营证等有效证明的,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暂扣的车辆及证件;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或者经查实属于无证运营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暂扣的车辆。

第四十四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

市金融办会同银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发展改革、工商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对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 交通、发改、价格、通信、公安、人社、人行、税务、工商、工信、质监、网信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互通、线上线下监管、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信用公示等联席制度,联合进行执法及奖惩。

第四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石家庄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七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四十八条 公安、交通、维稳等部门应当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管理,并实行考核记分制。对经营者的资质条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安全运营、从业人员文明服务、培训教育、文明创建、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经营者及驾驶员有违反《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我市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据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5.汽车品牌网络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满足公民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本地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四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设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与经营相适应的管理架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需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在注册地以外申请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受理的网约车经营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经营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和经营期限。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备案的部门由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指定。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还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九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具有本市车籍,车辆登记性质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

(三)车辆原始购置裸车价格不低于12万元;

(四)普通燃料车辆轴距不低于2700mm,新能源汽车轴距不低于2650mm;

(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视频音频监控、可接入公安部门的紧急报警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JT/T794标准;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 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应当登记在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

第十一条 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车辆原始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营业性保险证明;

(四)必需的车辆终端设备安装证明;

(五)与网络平台公司签订的运营合作协议;

(六)车辆等级评定报告。

第十二条

车辆依法强制报废或退出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按照国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程序和考试科目申请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驾驶员可以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经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实施继续教育。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并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按照法律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

(一)将接入平台的车辆和驾驶员详细信息如实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二)制定与日常经营活动相配套的各项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维护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驾驶员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三)制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落实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保证驾驶员服务质量;

(四)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国家相关部门对于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二十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承诺。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网约车不得安装顶灯,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不得设置巡游出租汽车标志。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运营服务应当遵守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网约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巡游揽客,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八)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九)违反规定收费;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服务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服从统一调度、指挥,切实维护行业与社会稳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网约车综合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牵头、部门负责、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全面加强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做好网约车监督管理:

(一)建设和完善网约车监管平台,共享网约车平台信息,包括车辆、驾驶员、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等;

(二)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管,认真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和证件核发管理工作;

(三)建立完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违规等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网信等部门有权根据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 通信、公安、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处理。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泰州中心支行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汽车品牌网络管理办法 篇六

一、总则

1、为规范公司计算机及其网络的管理,确保公司计算机及其网络资源稳定、安全、高效地运行,保障公司各种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2、信息设备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定人定编管理。每台计算机由公司各部门落实其责任人。计算机责任人对计算机具有操作、使用的权限。

3、各部门负责人有对本部门所属计算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4、计算机管理人员有权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计算机资源进行操作、管理、监督。

5、本规定中计算机资源管理是指:  计算机及其外设的硬件、软件管理;  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其网络资源管理;  IT资产的申购、配发、上交、维修管理;  信息安全管理;

 其它与计算机有关的使用管理。

6、本规定中的计算机是指:计算机主机、显示器及其附件,包括鼠标、键盘、电源等。

7、本规定中所指的计算机附属设备主要指计算机外部设备,如:各类打印机、移动硬盘、U盘、刻录机、扫描仪、复印机、音箱等其它为提高工作效率所配备的硬件设备。

8、本规定中涉及的计算机网络是指:公司使用的局域网、互联网及网络上提供的各类服务,所有应用平台、业务平台、管理平台等。

9、本规定中的计算机网络设备是指: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上网行为管理、USB无线网卡、网线等。

10、本规定中的软件是指:

计算机操作系统; / 6

办公软件,如:OFFICE系列的WORD、EXCL、POWERPOINT等; 其它工作中必需的软件,如:PDF、AUTOCAD、CORLDRAW、CATIA等; 计算机及网络的安全管理软件,如:杀毒软件、计算机防火墙等; 各类计算机业务平台和管理系统平台; 其它计算机应用软件、程序。

1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辖一切计算机资源的应用范围。

二、信息设备的申购、配发、回收、维修流程

1、计算机设备申请采购流程:

使用人提出OA申请>IT用品申领单申请>报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经营企划部审批>采购>入库手续(固定资产登记)>出库手续>配发安装

2、办公外设设备的配发:

使用人提出OA申请>IT用品申领单申请>报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经营企划部审批>采购>领用人员签字确认>IT工程师安装调试

3、计算机更换流程

使用人提出OA申请>报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OA填写运维申请单>经营企划部审批>领用人员签字确认>IT工程师安装调试>

4、计算机设备回收:

使用人提出OA申请>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OA填写运维申请单>经营企划部审批>IT工程师检查回收设备>固定资产登记>使用人签字确认>固定资产回收

5、计算机设备报修:

信息设备软硬、件故障>使用人通过OA填写运维申请单>经营企划部审批>IT工程师确认故障并到场维修>计算机使用人确认故障已排除>IT工程师填写运维申请单OA登记

三、计算机硬件使用及管理 / 6

1、在未经经营企划部授权的情况下,其它任何人不得随意对计算机设备搬移,调换;不得随意拆、卸计算机设备,如有因此而造成的信息设备损坏,由当事人承担相应产生的更换、维修费用。

2、计算机设备的安装调试:

计算机设备的安装调试由IT工程师完成,其它任何人不得擅自安装计算机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如音箱,扫描仪等。

3、计算机设备发生软、硬件故障需通知IT工程师安排专业人员处理。在未经IT工程师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处理。

4、使用者不得擅自设置或更改计算机BIOS密码,如发现有设置者,IT工程师有权清除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

5、如因工作需要,需要调换、更换计算机及附件的需提前申请,由IT工程师调换。

6、IT工程师在对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进行安装、维护、维修时需做好相应记录。

7、禁止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安装计算机硬件及其附件。

8、离职员工不得移除计算机内的软、硬件和文件,并在离职前向信息科申请检查,在IT工程师到场检查信息设备软、硬件和文件完整以后,在离职手续上签字确认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同时回收其IT设备。

四、计算机软件使用及管理

1、计算机操作系统及软件的安装调试必须由IT工程师进行,其它任何人不得在未经经营企划部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安装、删除计算机操作系统程序和软件。

2、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计算机的各项设置,如:计算机名、IP地址、MAC地址、IT工程师密码、登陆方式等

3、计算机使用人员应经常整理计算机中的文件、数据,保持文件的有序存放。

4、使用者不得在计算机上存放有破坏公司形象及与网络正常运行的软件,如:各类黑客程序、有意带病毒的文件,小说、娱乐电影以及其它不健康的文件,如:(黄色图片、反动文章、视频图像等)。/ 6

5、严禁使用计算机设备做与工作无关的操作,如:玩游戏、看电影、网上赌博等。

6、禁止访问与工作无关的网站。

五、计算机网络管理

1、任何人不得擅自将私人计算机、笔记本、手机、U盘等设备接入公司计算机或公司计算机网络。如确有需求,须先行通过经营企划部备案。

2、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公司计算机设备、网络资源,更不能破坏计算机及网络设备。

3、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计算机网络开展损害公司利益,和其它有损他人计算机、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公司计算机网络从事非法活动。

4、公司实行办公,研发,生产设备网络隔离制度。有访问特定网络需要的部门及个人,请在OA内提出“网络申请单”,经营企划部审批同意后由IT工程师安装调试。

5、不得利用公司网络下载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电影等;不得擅自使用带有P2P协议的软件下载工具,如:迅雷,QQ旋风等,如有工作需要使用的软件,须通过OA申请,经营企划部审批同意以后由IT工程师下载完成后提交公司文件服务器中供大家使用,以避免重复下载,浪费网络资源,影响网络稳定。

6、不得在公司网络使用黑客工具及危害公司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软件或程序。

7、不得使用黑客工具或网络管理软件影响公司网络的正常运行。

8、不得擅自关闭、删除、卸载其安装在计算机上的杀毒软件及防火墙,对收取的邮件应先确认无病毒后再打开,发现可疑情况请向经营企划部反映。

9、任何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发起与工作无关的多人对话、网络会议、广播信息;严禁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发表有损公司、个人利益或形象的言论。

10、各部门、各公司员工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公司网络架设各类服务器,如:Web服务器、FTP服务器、文件共享等。如果确有必要的,应该事先向经营企划部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所设服务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6

并接受经营企划部的监督。

六、计算机及其数据安全

1、计算机使用人必须为计算机设置系统密码(Windows开机密码),密码至少6位,应由字母、数字和字符组成。

2、计算机使用人必需对用户密码和各类系统密码妥善保管,不得将密码泄露给他人,严防被窃。若因此造成公司或个人信息、文件外泄、丢失的,其责任自行承担。

3、未经许可,严禁任何人将除工作、学习、培训资料以外的私人光盘、VCD、DVD、移动存储器(U盘)等在公司计算机设备上使用。

4、公司信息设备内的资料应该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严禁任何人员擅自复制、拷贝、转移,更不得擅自带出公司。

5、任何人不得利用各种手段、破解、攻击公司计算机网络系统和计算机服务平台,不得擅自破解公司计算机各种用户名和密码或窃取公司文件、数据。

6、当使用人结束工作或长时间离开计算机时,应及时锁定或关闭计算机以免他人操作,更不能将计算机让他人操作使用(工作需要除外)。

7、如因工作原因需使用U盘或移动硬盘等设备,使用人在打开前必需对其进行杀毒确认无病毒后方可打开。

8、如有计算机使用人离职的,不得删除计算机内部任何数据,如确有个人资料需要删除的应有IT工程师在场方可删除。

七、文件备份

1、公司及各部门使用的计算机内的数据应当定时备份,如需IT工程师配合时应及时联系,不得擅自邀请外来人员进行备份。

2、对于重要数据及重要文件必需定期备份或由IT工程师集中备份,备份资料由档案室统一保管,不得擅自带出公司或邀请外来人员进行备份。

3、工作中重要数据或个人工作重要文件必须保存在D盘、E盘、F盘,并定期备份到公司的文件服务器,或公司提供的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移动设备中。/ 6

如未按规定操作而造成文件丢失的,责任自行承担。

八、计算机日常清洁及保养

1、不得在计算机主机箱旁边堆放杂物文件,必需保持计算机正常通风散热。

2、计算机使用人必需经常清洁计算机主机箱、显示器、键盘、鼠标以保持计算机的清洁卫生。

注意:液晶显示器不得用手指,钢笔等硬物触碰液晶面,在清洁液晶显示器时应用干布轻轻擦去液晶面上的灰尘,不得用酒精等腐蚀性液体擦拭液晶面。

3、计算机使用人在离开或下班之后,必需安全关闭计算机,包括显示器、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计算机外部设备,并切断其电源,以防止损坏或产生安全隐患。

九、其它

1、公司鼓励员工最大限度地利用计算机及网络资源进行工作。

2、在不影响计算机使用者正常工作的情况下,鼓励员工在公司IT工程师指导下在指定的计算机上学习计算机应用知识。

十、附则

1、本规定由经营企划部负责监督执行。

2、本规定由经营企划部负责解释、修订。

3、本规定适用于湖北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内所有单位、部门和个人。

4、本规定自2017年10月份起开始执行。

湖北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7.汽车品牌网络管理办法 篇七

一、国外关于网络环境下品牌个性的研究综述

品牌管理的研究最早开始于1931年宝洁公司的的品牌经理制。Chanaka和Jayawardhena (2006) 认为在线购物消费者的品牌价值观是其购买行为的决定性力量, 品牌所赋有的价值观只有和消费者价值观相一致才能激发他们的购买行为。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 使得业内逐渐认识到网页往往代表了在网上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的品牌个性, 这就是所谓的电子品牌个性。在Ferrandi等人 (1999) 的品牌个性模型的基础上, Candon (2003) ]研究了浏览网页对品牌个性的影响。强迫浏览和非强迫浏览的结果截然不同。Candon是基于互联网背景之下, 来研究网页对产品品牌个性的影响, 并没有对网页本身的品牌个性做研究。后来Su-e Park等人 (2005) 对电子品牌个性作了进一步研究, 并提出了电子品牌个性的4个维度:引人注目的 (Bold) 、分析的 (Analytical) 、友好的 (Friendly) 、教养 (Sophisticated) 。同时还得出了网页的视觉属性和电子品牌个性之间的关系。

二、网络环境下的品牌溢价效应

所谓“品牌溢价”就是在行业平均利润基础上, 根据品牌的影响力, 高出其他品牌价格的部分。企业通过品牌的差异化形成品牌溢价, 维持一定的销量而不是通过薄利多销的方式来拓宽企业的赢利空间。

本文通过对网络品牌溢价因素进行分析, 认为质量、购买频率、品牌知名度、产品品质变动幅度、品牌数量与行业类别这些传统渠道中的对溢价的影响因素同样作用于网络渠道。网络环境下品牌的建设必将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 搜索引擎在品牌溢价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搜索引擎在品牌管理过程中的作用

互联网的发展为品牌构筑了新的需求, 而搜索引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提升了企业的品牌溢价效应, 在这种情况下搜索引擎开始形成一个新的媒体平台并影响网络环境下的品牌管理:首先, 搜索引擎营销不是孤立的, 而是像一张无处不在的网, 将所有营销内容、资源整合在一起。因此, 搜索引擎具备了品牌信息聚合的功能, 对促进用户品牌认知的作用举足轻重;其次, 真正的搜索引擎整合营销不应该是简单的关键词购买, 而是集成了关键字策略、创意策略、监测策略、优化策略等等全系列的操作;第三, 基于搜索引擎平台的网络营销利用人们对搜索引擎的依赖和使用惯性, 在人们检索信息时尽可能将销售信息传递给目标客户, 搜索引擎营销的主要目标是用最小的投入, 获得最大来自搜索引擎的访问量, 并将浏览者转换为真正的客户从而实现销售收入的增长。因此, SEO信息的有效补充不仅提高了品牌的曝光率, 更通过有效的内容提升了网友自发地参与行为, 因此, 我们利用消费者通过关键词所明确表达出的消费需求、意愿, 甚至偏好这些信息, 这当然也是品牌广告主最希望获取的信息, 它们很可能会成为产品创新、品牌建设的重要依据。

四、结语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意识到创建品牌的重要性, 并开始进行品牌的经营和推广。有调查表明企业在利用搜索引擎营销的首要目标是品牌宣传和提升品牌形象[5], 其次是在线销售产品和服务以及为其他渠道销售提供支持, 可见搜索引擎在企业推广品牌中的重要作用, 这对以后我国企业在信息时代提升企业品牌的实践过程中提供了建设性的发展方向。

摘要:信息技术革命的爆发, 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创新,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改变了传统的企业品牌管理模式。本文在回顾国内外关于品牌管理文献综述的基础上, 通过梳理目前国内外关于网络环境下品牌管理的研究趋势, 探讨了在互联网环境下搜索引擎通过影响品牌个性来产生品牌溢价对品牌管理所起的作用, 指出了目前国内企业在品牌管理过程中优化搜索引擎的发展取向。

关键词:品牌管理,品牌个性,品牌溢价,搜索引擎

参考文献

[1]俞明阳, 姜炜.品牌管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1) :P9-10.

[2]Chanaka and ayawardhena personal values’influenceon e-shopping attitude and behaviour[J].InternetResearch.2006.127-138.

[3]BRIGITTE MüLLER, Jean-Louis Chandon. (2003) .The Impactof Visiting a Brand Website on Brand Personality.Electronic Markets, 13, P210-221.

[4]北美地区搜索引擎应用状况研究[EB/OL].[2005204225].http://www.jingzhengli.cn/report/F2005/0418.html.

[5]苏晓东.720°品牌管理:概念与应用[M].北京:中信出版社, 2002.

8.提升汽车品牌 篇八

宝马(BMW)、法拉利(Ferrari)、大众(Volkswagen),他们之间有什么共通之处?就技术角度来说简直微乎其微。谁都不会把这些举足轻重的国际品牌搞混淆。只需简要描述,消费者就能迅速地把这些品牌与其显著功能联系起来,更识别出其象征的车主特质。然而中国的汽车品牌还尚未达到这一境界——他们的品牌拓展仍处于萌芽期,目标客户群仍处于培养期。这一方面表明面向中国消费群体树立品牌的时机已然成熟,另一方面则暗示着“路漫漫其修远”,需要抓紧落实的工作、把握的技能仍有很多。

要想深入了解品牌效应的力量并将其转化为资本,首要了解的是汽车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仅次于住房的昂贵消费品。通过对全球发达汽车市场几十年的消费调查和研究,我们得知,整车的品牌效应在决定消费者购买意愿上有着与性能同等重要甚至更为显著的地位。它不只是代言某一款型或性能的符号,更担负着将整车精髓传递给车主的重任,并将其融入车主的精神面貌、社会地位、闲暇和兴趣爱好等方方面面。

众所周知,中国整车制造公司是从近期才开始着手树立品牌价值的。经知名广告公司调查,尽管消费者很重视国产品牌,但认可度仍很低。于是拥有高信誉度的外国品牌就成了绝对的赢家——哪怕价格更高,中国消费者也愿意购买。

中国客户对汽车品牌的忠实度也较低。对现阶段中国车主的调查显示,只有3%-11%的人有意再次购买国产或进口同一品牌的小轿车。但确凿的是:中国消费者较低的忠诚度主要还是归因于未成形的认知度。

1999年,博思艾伦咨询公司通过对中国汽车业的全面研究,阐发出的一个观点让外国和中国专家产生了强烈共鸣,即中国整车制造商可以充分发挥对本土消费者的了解优势,基于此开拓品牌效应。环顾邻邦日本和韩国,丰田(Toyota)、本田(Honda)和现代(Hyundai)均是靠本土起家,繼而将品牌推广至海外市场并获得了国际性的声誉。中国整车制造商就此方面的学习已有显著进展,但成功树立品牌仍将是其面临的主要挑战。首先,在中国业界,品牌意识仍属新的理念,汽车业乃至产业间相互借鉴的机会寥寥;其次,国际品牌凭借着高质量性能和巨额资金背景雄踞市场,向国产品牌施加了巨大压力;最后,中国消费者的低忠诚度更为其定位消费者细分增加了不确定性。

鉴于此,精准的产品、品牌决策就显得尤为重要。没有“传统制造理念”的束缚,中国整车制造商定位品牌市场和形象的空间也更为宽广。

如果说整车是体现品牌效应最重要的载体,经销网络和市场推广则是实现品牌价值和承诺最重要的渠道。此外,中国整车制造商还要着力依靠市场推广和媒体宣传来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形象地位。其中在网络平台,消费者不需支出什么费用便可以对促销活动、款型性能和价格等进行比照,既迎合了国人“货比三家”的消费习惯,又以低成本实现了“一对一”的终端推广。而另一种“一对一”的直销渠道也要经由权衡有效推行,给消费者更多深度接触品牌的机会。

中国的整车制造业正在以飞速的增长和推陈出新不断给世人以惊喜。然而时不我待,在强势品牌云集的战场开拓自身品牌,晚一步行动就可能与众多机遇失之交臂。全球著名的汽车品牌都享有悠久的发展史,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精髓特质更是被完好地传承至今。事实证明了这些日渐增值的品牌给企业带来了持久丰厚的利润回报和坚若磐石的市场份额,更深刻提醒了中国的“后来人”加快学习的脚步,倾注更多精力和财力累积属于自己的“无形财富”。

9.汽车品牌口号 篇九

日系

1、丰田——车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就有丰田车

2、丰田新口号——更远、更新。--TOYOTO以先进技术挑战汽车梦想

3、本田——The Power of Dreams-梦想的.力量

4、三菱——[email protected]:“驰骋地球,关爱地球”

德系

1、梅赛德斯-奔驰——领导时代,驾驭未来

2、宝马——驾乘乐趣,创新极限

3、奥迪——突破科技、启迪未来

4、大众——汽车价值典范

5、大众新口号——处于对企业的爱

6、奔驰戴姆勒——“精益求精,永远领先”和“追求卓越”

7、斯柯达——简单、聪明

其他

1、福特——你的世界,从此无界

2、雪铁龙——想在你之前

3、起亚——用心全为你

4、雷诺——让汽车称为一个小家

5、沃尔沃——For Life 关爱生命,享受生活

6、现代——Drive your way 驾驭你的路

7、标致——Engine to be enjoyed 享受引擎的力量

8、上海别克——当代精神,当代车

9、东风——买我东风车,还你一条龙

10、大众甲壳虫——想想还是小的好

11、桑塔纳——拥有桑塔纳,走遍天下都不怕

12、双龙汽车——世上无难路,只要有双龙

13、上海大众——上海大众永远和您在一起

14、江铃汽车——要开一流车,江西五十铃

15、富康车——走富康路,坐富康车

16、一汽——走中国道路,乘一汽奥迪

17、红旗轿车——坐红旗车,走中国路

18、宝马中国——行有道,爱无疆

19、北京现代——追求卓越,共创幸福

20、广州本田——世界品质,一脉相承

21、吉利——造老百姓买的起的好车

22、日产天籁——非凡人,非凡品

23、皇冠——和谐为道,欲达则达

24、汽车配件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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