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基数

2024-07-15

社保缴费基数(14篇)

1.社保缴费基数 篇一

在社保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后,社保缴费基数即将迎来调整。专家认为,扩大统计口径范围后,社保缴费基数可能下降10%左右,这有利于减轻低收入者缴费负担,让更多低收入者交得起社保,同时拿到手的工资也有望增加。

国务院近期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

目前,我国的社保缴费基数确定得比较粗放,很多省份往往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社保缴费基数。如某省人社厅通知,2015年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960元,作为该省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据此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上下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计算参保人员退休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而随着每年社会平均工资的上涨,“年年上涨”也成为社保缴费基数的一个新常态,企业负担过重、影响职工收入的问题也一直备受社会关注。不仅如此,低收入群体也可能因此面临缩水的状况。根据现行规定,参保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也就是说,对于工资达不到平均工资60%的职工,要按照高于本人工资的基数进行缴费,导致实际到手工资更少。

“社会平均工资不是一个中位数,而是一个平均数。由于职工工资差异大,平均工资偏高,脱离了大部分职工的收入水平,对高、中、低收入群体没有合理地区别对待。”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表示,对于职工来说,无论是在大企业还是在小企业工作,参加社保享受的权利应该是一样的。但是此前,纳入社保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的主要是国企和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的职工工资水平相对较高。对于民营小企业来说,缴费基数不能按照大企业的缴费基数去配比,否则民营企业和小企业将很难承受。

简单来说,参保人应缴社会保险费,为社保缴费基数乘以社保费率之数值。针对我国社保费率偏高的问题,从今年5月1日起两年内,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

“要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阶段性降低社保缴费费率还不够,还要进一步夯实费基。”杨燕绥分析认为,扩宽统计口径范围,将小企业、民营企业纳入进来,预计缴费基数将下降10%左右,“这样把费率和费基都降下来,企业的社保负担会就可以减轻,从而让更多工资比较低的群体也能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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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如何交才划算

1、养老保险缴纳越多受益越多

今年我国的养老金是变化多端,上调了6.5%,还是实行了并轨制度,照这样的形势发展下去,多缴肯定是没错的,但每月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一笔钱,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5岁、女60岁)后可以从社保系统领养老金,时间越长,得到的养老金就越多。

需要注意的是,养老金一般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如果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帐户上存的8%-9%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而单位给你交的20%会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里,为国家做贡献,跟你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2、医保缴费需达到国家规定年限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这个医保的缴费年限为25年,假如你不交满25年,退休时就只有账户那些个人缴存的2%部分的余额,单位交的10%是要上交给国家的,另外医疗保险中断3个月以上是会失效的。所以,因离职交费间断的时候一定要联系新公司补缴,不然等你到了老年要后悔死了。

3、存积金不如投资

大家应该都知道,公积金越多越好,当然,不知道的现在也知道了。但是对于不买房子,或者短期内不准备买房子的人来说,公积金就这么如同虚设一般存在账户上并不划算。因为公积金中,本年度缴纳的部分只能获得银行的活期存款利率,而以往年度缴纳的资金,只能获得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而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超过上限还须纳税。

所以,小拓建议大家如果暂时没有买房的打算,最好把公积金拿出来,去做一些投资(如拓天速贷)、基金之类的,更划算一点。

4、缴满一年才可领取失业金

根据《社保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须在离职后的60日内持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和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5、无工作单位难享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与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差不多,一般都是一年,只有缴满一年及满足其他生育保险政策才能享受相关的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政策规定,单位为职工办理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正常缴费后,男女职工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在参保后怀孕才有待遇,参保前怀孕的女职工生育费不能报销,参保前妻子怀孕的男职工也没有护理津贴。

参保期间女职工或男职工妻子怀孕,若当中变换了工作单位,只要生育保险缴费没发生中断,就不影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一旦缴费中断,生育保险待遇即取消。

2.社保缴费基数 篇二

日前, 国内社保第三方专业网站我要社保网联合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京发布了《2012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白皮书显示, 在被调查的上千家企业中, 高达69%的企业存在着未能合规缴纳社保费的现象, 按最低社保基数缴费的企业占到了近1/3。 (2013年1月28日《中华工商时报》) 在一些企业中, 员工每月的工资收入达五六千元甚至七八千元, 但为了节省人力成本, 企业只按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的低线, 也就是社平均工资的60%缴纳社保费。企业还美其名曰地告诉员工:“这是为你们着想, 减少你们被扣的社保费。”其实, 这是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员工社保权益的一种做法。

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也就是参保者缴费多到享受时的待遇就高。在社保缴费比例上, 企业出大头、个人出小头;在建立个人账户的险种里, 不但职工的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而且还要将企业缴费部分按一定比例划入职工个人账户。企业少报社保缴费基数, 减少最多的是企业应缴纳的社保费, 也就是减少了企业应承担的员工社保责任。这样做的直接结果是:员工在享受各项社保待遇时受到了影响。企业申报的社保缴费基数低, 员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划入的资金就少, 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少。以工伤保险为例, 企业少报一半的社保缴费基数, 因工受伤的职工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待遇时, 就会少拿一半的钱。

为了维护职工的社保合法权益, 避免企业少报社保缴费基数现象的发生, 我国规定了对申报社保缴费基数的稽核及处罚办法, 但因我国杜保经办机构人员少、参保单位多等原因的影响, 企业少报社保缴费基数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在当前形势下, 如何更好地破解这一难题呢?日前新疆乌鲁木齐市实施的社保缴费基数先过职工关的做法值得各地借鉴。

乌鲁木齐市规定, 各用人单位提交给社保部门的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 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由法定代表人及工会 (职代会) 负责人签名, 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方可生效。用人单位还须将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打印成纸质花名册, 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 在本单位内显著位置张榜公示7天以上, 以利于职工的监督。参保职工认为本人实际工资总额与参保单位统计的申报数据不一致, 可向市社保部门举报投诉。 (1月23日《中国劳动保障报》)

3.社保缴费基数 篇三

[关键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社会平均工资;人文关怀

一、现有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规定

各地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一般都是以平均工资为标准的,这样做的依据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该办法规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當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这些年来,各地统计下来的平均工资几乎都在涨涨涨,这意味着社保上缴标准也以超过10%的涨幅每年涨不停。社会平均工资是被高收入者拉起来的,低收入者工资上涨的幅度和绝对值都远远落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上涨。这样养老保险缴纳费用的增加就直接减少了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或者更甚至低收入者工资的上涨直接就被养老保险缴纳的上涨给“吃掉了”,这没有体现人文关怀。

二、现有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不利于人文关怀

2012年,温家宝同志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答中外记者问时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光辉。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我党做出了一系列努力,最具代表性的是建立和完善包括养老、失业、医疗、低保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己经覆盖13亿人口。”社会保障制度一个本质特征就是通过再分配保证社会公平。社会保险之所以能够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是因为其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子系统,也体现着收入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特征。因此养老保险的缴费要更加重视人文关怀,特别是对低收入者的关注。

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其基数的确定是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础的,这样可以保障养老保险的收入能够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加,从而应对养老保险支出不断扩大的整体局面。同时也有简化了养老保险费收缴的程序,减少了收缴的成本。这有利于经济理性,但是对低收入者来说,却不利与人文关怀。

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一道坎。一般而言,按照现有规定,倘若一个人的工资大于最高标准,则按照最高标准来缴费,多出部分不缴钱;若一个人的工资是在最高和最低标准之间,则按照自己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乘以缴费率来缴费;但是更关键的是,如果一个人的工资是低于最低标准的,那么必须得按照最低标准来缴钱。

比如说北京市刚刚公布的2014年的社会月平均工资为6463元,则2015年北京市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6463元,按照60%的缴费下限计算,则北京市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的下限为3878元。而北京市2015年的最低工资是1720元,这意味着收入在1720元——3878元这个工资区间的人群都得按照3878元乘以缴费率来算应该上缴的费用,而不是以他们的实际工资作为基数。用某人月收入3878元,要交养老保险来举例,拿这个工资的人,应该上缴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310.24元(3878×8%),相当于自己工资的8%。而如果一个人工资是1720元,上缴的同样是310.24元,光是上缴到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就会占到自己工资的18.04%。要知道,这还仅仅是从工资里扣到的养老金个人账户里的钱。大家还需要承担的医保、失业、工伤等等其它社保项目,都是以这个基数来算。

因此,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自己的工资与当地平均工资差距越大,自己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负担就越高,自己手里留的余钱就越少,这加大了低收入群体的负担,并没有体现人文关怀。

同时,低收入者的所从事的行业相当一部分都是盈利性不是很强的行业。按照现有标准,劳动者所在的公司为劳动者支付的“五险一金”大概在企业人力支出的四层左右。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快速上涨,养老保险缴纳标准的不断提升,这大大加大了企业的负担,导致这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小微企业的不堪重压,纷纷想办法减少社会支出,要么是按照最低保准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要么就直接“弃保”。这等于是直接的剥夺了劳动者的权利,间接的把低收入的劳动者排斥在养老保险之外,这也不利于人文关怀。

三、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设计要更加重视人文关怀

(一)加大低收入群体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可选择性

在强制参加基础性养老保险计划的基础上,低收入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群体等)进行分类,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其个人账户的缴费比例。分类以低收入劳动者是否有稳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收入水平为标准。有用人单位的低收入劳动者的社会统筹部分缴费应由用人单位负担,个人账户缴费比例可以自主选择。无用人单位的低收入劳动者要自己全部承担统筹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缴费的负担较重,因此要优先考虑缴纳社会统筹部分,个人账户部分可以选择不缴或少缴。在个人账户的缴费比例上,可以先划定缴费基数,然后按照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选择缴费的基数和缴费比率来缴纳个人账户。

例如可以以调整后的更加合理的社会平均工作为基础,划定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社会保险的基本缴费基数:

①若劳动者的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时:劳动者要按照实际工资收入(当然基数不能高于上限规定)和法定缴费比率(例如养老金为8%)缴纳社会保险费;

②当劳动者工资收入在基本缴费基数和社会平均工资之间时:劳动者按照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是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多层次的缴费比率(例如养老金为劳动者划分为8%、6%或者4%等多层次供劳动者自主选择)来缴纳社会保险费;

③若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低于基本缴费基数时: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多层次的缴费基数(这个阶段可以将缴费基数划分为劳动者的实际收入、社会平均工资的60%、40%、20%等多个层次供劳动者自主选择)和缴费比率(例如养老金可以选择划定好的8%、6%、4%、2%甚至0%)。

(二)加大低收入群体对社会保险缴纳方式的灵活性

低收入群体具有其收入的变化会对其生活的影响产生放大效应的特点,因此,低收入群体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可以更具有灵活性。例如:收入不好的时候或者突然地变故对其的基本生活产生了较大的压力的时候,可以选择少缴或者不交;收入较好的时候,或者生活压力较小的时候可以选择多缴;前期缴费不足时允许补缴;在缴费时间上,可以允许低收入群体不仅仅是按月缴费,可以是按按季度缴费,也可以是按年缴费。

参考文献

[1]唐钧.经济理性与人文关怀[J].湖湘论坛,2013年第6期.

[2]景天魁.底线公平与社会保障的柔性调节[J].社会学研究,2004(6).

[3]王延中.发挥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N].人民日报,20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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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山东社保缴费基数 篇四

日前,我市公布了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标准。全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的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850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4250元。

据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上一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挂钩”,最低缴费基数是上年度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300%。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须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按2850元执行,确属缴费困难的参保人员,须经本人书面申请后,可按照年最低缴费基数2623元执行。

5.宜昌社保缴费基数 篇五

,城区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其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时间为7月11日至8月31日。缴费工资基数实际核定年度为207月1日至6月30日。新参保人员参保登记注意事项,年《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和基数申报工作结束后,参保单位于次月开始申报新参保人员,新参保人员中需要进行补费的(例如某单位8月份进行验证、申报,9月办新增人员但需从7月份进行补缴)。

另外,凡参加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省在宜单位,其退休费不在城区社保基金中支付的,均应于2015年12月1日至31日将本单位退休人员本年度的基本养老金发放情况报市社保征稽局。逾期不申报而导致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损失的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缴费基数核定

社保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严格遵循“两表两签字”的原则据实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难以集中签字的,可实行职工个人单独签字,单位劳资或人力资源部门收集留存备查,同时向市社保征稽局书面说明情况。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经核定后,本核定年度内不予更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应由职工个人签字确认,严禁他人代签,由此产生的社保纠纷由参保单位负责。

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1日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到市社保征稽局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按规定填报《湖北省单位在职职工增减申报表》并经职工个人签字,同时附相关资料。对新增参保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当月开始申报缴费,以当月实发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在申报的次月核增;对参保人员减少的,核实资料后,在申报的次月核减。

市社保征稽局特别提醒: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即将实施,为有效维护相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退休时其待遇不受损失,各单位应如实申报社保缴费基数,并经职工个人核实签字。参保单位缴费比率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缴费比例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2%。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缴费比例1.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0.5%。工伤保险:按行业实行差别费率,由参保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其中,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机关事业单位0.8%。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缴费费率0.8%,职工个人不缴纳。大额医疗保险:由参保单位按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缴纳。其中,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自然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人均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个人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严禁参保单位按60%低基数倒算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一经发现,市社保征稽局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点实地稽核。

6.北京社保缴费基数多少 篇六

北京市将扩大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范围。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发布通知,将应届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分流职工等人群也纳入到享受岗补、社补的范围。新政策从今年4月1日起实施。

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是本市的一种就业扶持政策,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毕业年度内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的本市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本市毕业生(简称“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由本市接收的批准退出现役时间尚未超过一年的退役士兵(简称“退役士兵”)。

三、与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且享受失业保险基金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的人员(简称“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

四、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化解过剩产能、疏解搬迁以及其他全市重大调整改革项目、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企业中,需分流的本市职工(简称“本市分流职工”)。

据了解,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予以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10%,失业保险补贴1%。

《通知》提出,用人单位直接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直接招用退役士兵、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本市分流职工的,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一、毕业年度内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的本市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本市毕业生(简称“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由本市接收的批准退出现役时间尚未超过一年的退役士兵(简称“退役士兵”)。

北京市将扩大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范围。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发布通知,将应届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分流职工等人群也纳入到享受岗补、社补的范围。新政策从今年4月1日起实施。

7.社保缴费基数 篇七

近年来, 虽然河北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已降到了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但在一些困难人员看来仍然有点高, 甚至个别地方还出现了断保和退保现象。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 切实解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困难的实际问题, 河北省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下调到40%。

2010年河北省 (在岗) 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306元, 月平均工资为2692.17元、以2011年缴费为例, 如按60%为基数缴费, 月缴费额为323.06元;如按40% (月1076.87元) 为基数缴费, 月缴费额为215.37元。相比于原来的按60%的缴费基数, 按40%缴费每月可少缴107.69元, 每年合计少缴1292.28元。

8.社保缴费基数 篇八

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需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从而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2016年8月22日国务院公开发布《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要求在符合条件的省(区、市)阶段性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将降低费率政策提升到中央政府政策层面,纳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综合性政策措施,必将助推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降低,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促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促进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且受益面大

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决定减轻企业负担效果显著:一是有条件地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初步测算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380亿元;二是失业保险总费率按降低0.5个至1个百分点测算,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约300—600亿元。综合测算,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每年可降低企业负担600—1000亿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在实体经济企业中执行,当前我国企业中实体经济企业所占比例高,政策受益面大。

降费率不会降低职工社会保险待遇

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出了明确要求。降低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条件:一是有条件的省份降低费率。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二是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降低失业保险总费率条件:一是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二是费率降低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降低费率不会降低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个人社会保险待遇水平计发与增长不受费率影响。一是养老保险方面。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根据其退休时上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因素计算,以后参考物价和社会平均工资增幅而调整。降低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不会影响养老金待遇。二是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当地社会平均(或最低)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并根据物价和社会平均工资增幅而调整。

从待遇发放角度来看,个人待遇也是有保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6年4月份出台进一步阶段性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政策,明确要求要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降低费率要求提高政策制定和调整水平

费率是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和平稳运行中的重要政策参数,它既决定筹资水平,又决定保障能力。从筹资来看,要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单位负担能力,如果因为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过重而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无法实现企业缴费,就背离了制度设计目标;从保障能力来看,要考虑待遇水平和基金平衡,如果待遇保障不足或过度,也会偏离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制度保障目标,同时基金或者结余多而效率低下,或者不足而难以持续。因此,社会保险费率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变化而及时调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险费率长期保持不变,并不说明社会保险政策参数是长期固定的,也不说明政策调整机制是僵化的,而是因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稳定,费率政策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基础。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适应形势变化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开启了费率调整工作,未来还需要根据形势变化建立和完善费率调整机制,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高政策制定和调整水平。

降低费率会减收当期征缴收入,需采取综合措施补充资金缺口促进基金长期平衡

降低社保缴费率后,基金当期缴费收入会减少,但不会影响基金近期平衡。从全国情况来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总体平稳。2015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期收支结余3528亿元,年末基金累计结余35345亿元。当前,从各地情况来看,大多数省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持了当期收大于支,基金结余不断增加;部分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结余基金不多,可通过加强基金调剂、落实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来保证待遇发放。2015年,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5083亿元,大多数省(市)都有结余。降低费率后,部分省份失业保险基金当期会出现收不抵支,可以通过使用累计结余和省级调剂金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支付。针对降低费率对基金近期平衡的影响,我们应通过加强基金征缴、稽核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同时,规范待遇享受资格,加强基金管理,防止“跑、冒、滴、漏”,将降低费率对基金平衡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

从长期来看,可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以及支持各地通过拍卖、出租政府公共资源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开展基金投资运营,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同时,加强基金征缴和支出管理,从收、管、支三个环节同时着手增强基金收支平衡能力,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人口老龄化进程,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增加社会保险制度应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能力,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吃透政策精神,抓好政策落实

9.十堰个人社保缴费基数 篇九

十堰市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上调

从市社保部门获悉,从7月1日起,十堰市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由20的1050元/月上调至1236元/月,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额度将比上年度有所上升。

最低月缴费基数上调为1236元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根据当地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来确定的。

据统计部门统计,十堰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4723元,每月平均数为2060.25元。根据这一基数,市人社局对的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即参保单位人均缴费工资和个人缴费工资低于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月缴费基数为1236元,这是缴费基数下限,比之前的每月1050元上涨186元;高于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月缴费基数为6180元,比之前的5250元上涨930元。

目前,十堰市有6万余名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在自费缴纳社会保险,他们主要缴纳的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有九个档次,即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计算的九个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时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档次进行缴费。

最低基数调整以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基数可在1236元至6180元之间,选择不同的档次进行缴费。养老保险按照工资基数的20%缴纳,按最低档每月缴纳养老保险247.2元,最高档每月缴费1236元。

医疗保险如果有个人账户的,按照工资基数的9%缴纳,即每月最低为111.24元;无个人账户的按照5.2%缴纳,即每月最低为64.27元。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

按缴费当年基数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中断缴费后补缴,从7月1日起也有新规定。以往,如果中断缴费,则按照中断年度内当时的社保缴费基数进行补缴。从7月份开始,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不再按补缴历年的标准,而是统一按照缴费当年即度的缴费基数进行补缴。

医疗保险如果出现中断缴费的,医保待遇从中断当月就会中止。也就是说,如果某个自己缴医保的个体户5月份没缴医保,当月住院报销等医保待遇就没有了。如果中断缴费超过一年的,再次缴费,需要补缴中断缴费并继续缴纳6个月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因此,灵活就业人员一般情况下最好不要中断缴费,特别是养老保险。如果中断缴费后再补缴,不但比正常缴纳的数额大,而且还会对未来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影响。

单位职工缴费

实行双基数

根据市人社局发布的十堰市城区207月6月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须知,从今年7月起,单位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实行双基数。

以养老保险为例,单位缴费工资是以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乘以单位负担的缴费比例20%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基数是以上年度职工本人的实际工资收入申报,乘以个人负担缴费比例8%记入个人账户,如果实际收入低于月平均工资2060.25元的60%即1236元的,按1236元申报,高于月平均工资300%即6180元,按6180元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单位缴费工资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低于这个标准,单位缴费工资应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为准。

10.社保缴费基数 篇十

缴费基数不实, 严重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企业情况看, 大多数企业领导人对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意义认识明确, 能够从企业的长远利益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 自觉为职工参保。但也有一部分企业对缴纳养老保险的认识不足, 回避缴费义务, 漏报、瞒报的问题时有发生。同时随着劳动制度改革和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 企业用工形式多样化职工收入形式多样化, 给缴费基数确认的准确性、真实性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一、企业缴费基数不实存在的问题

1. 漏报断保人员问题突出

首先, 生产性企业季节性合同工、农民合同工没有依法纳入参保范围。大部分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使用季节性合同工、农民合同工的现象, 有的企业占到80%以上。企业对这部分人员是已支付劳务的形式管理, 所发工资未计入工资总额, 并且没有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其签订合同, 也未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 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其次, 关停产企业及下岗职工断保状况亟待解决。部分企业因经营不善, 企业资不抵债, 企业处于停产状态, 职工分散分流。企业无力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 应由单位负担的部分全部转嫁到职工个人头上。职工个人经济拮据, 没有能力承担这部分费用, 只好断保。另一方面, 这部分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后, 考虑到自己的切身利益, 想自己负担缴费重新续保, 却又因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或未办理失业手续,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不能重负参保, 续保问题难以解决。

再次, 部分企业申报缴费基数随意性强, 形式多样。部分企业在缴费基数的申报、确认过程中, 没有严格按照统计局的工资统计口径和实际工资发放情况来确认每位职工的缴费基数, 而是按照决策人的指示随意确定缴费基数, 造成缴费基数不实。

二、产生缴费基数不实的原因

1.部分企业特别是一部分新建、改制的企业负责人对社会保险工作认识不足, 对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工作不重视, 或是受利益驱使, 刻意瞒报、漏报工资总额。而社保机构由于自身职能和人员力量的限制对企业工资的发放、统计工作缺乏有力的控制措施和监督力度, 难以从源头上拾遗补漏, 造成部分项目漏报、漏核。

2.劳动部门对企业用工缺乏监管力度, 没有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加强对其企业用工制度、用工政策用工方式的监督和检查对企业大量使用短期合同工、农协工、季节工却又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非法用工行为缺乏监管力度, 使劳动者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三、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方法

准确核定缴费工资基数是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相关财务、统计知识。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应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基数作为重点工作, 把握其实质, 深入研究审核的方法, 采取相应的对策。

参保人数的核定方法。运用核对法核对参保企业申报的缴费月报人数与统计部门劳动工资报表人数是否一致;用人单位工资总额财务报表与职工花名册是否一致。运用详查法, 查清被审核企业的在职职工、下岗职工、内退职工、停薪留职人员、挂靠人员、短期合同工 (包括农民工、季节工) 的参保情况核实有无漏报人员。

(1) 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方法。审核企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是否与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相一致。

(2) 发现疑似违规的刻意瞒报, 漏报工资总额, 联合审计稽核部门共同对该企业彻查。

(3) 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其基本义务之一, 对瞒报职工工资额, 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违法行为, 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11.荣成度社保缴费基数确定 篇十一

日前,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公布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根据省统计局统计年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为63562元,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口径)为62539元。在确定20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时,以此为依据。

按照规定,20度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高于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由于我市实行的是社会保险一票征缴,在实际操作中,其他职工社会保险基数也按养老保险基数做相应调整。由此,年度荣成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基数为5297元,最低缴费基数为3178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5891元。

与此同时,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也有所变化,公布后缴费基数调整为一档3178元,二挡5297元。

12.扬州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篇十二

根据省要求和《关于发布20扬州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扬人社〔2016〕213号),市区企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6800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2550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下限按2732元执行。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 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职工申报基数应在缴费工资上下限范围内。缴费基数与社会保险待遇挂钩,为维护职工权益,每年省、市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而调整 最低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提高社保待遇、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

20扬州社保缴费比例最新调整

一、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下调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3号),两年内阶段性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

二、实施工伤保险八类费率,暂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

根据《关于调整扬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扬人社〔2016〕157号),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三类(0.6%、1%、1.2%)调整为八类行业基准费率(0.6%、0.8%、1.0%、1.2%、1.4%、1.6%、1.8%、2.0%)。各用人单位按新基准费率缴费时,除劳务派遣企业和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外,暂按“费率就低”原 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现缴费费率执行。市区劳务派遣企业向单类别工伤 风险行业派遣用工的,应经备案确认后,按所派遣用工单位的行业类别基准费率执行;向两类及以上工伤风险行业派遣用工的,统一按1.2%的基准费率执行。

养老保险:公司缴19%,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1%,个人缴0.5%;

工伤保险:公司缴0.6%,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5%,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9%,个人缴2%。

具体社保政策建议工作日时候具体咨询扬州社保中心。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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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多地上调社保缴费基数 篇十三

社保缴费基数也叫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应缴社会保险费。

在国务院提出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以来,上海、天津、云南、四川、安徽、重庆、江西、新疆、山西、河南、湖北、广西、北京、贵州等14个省份陆续下调养老保险费率1%。除上海外,政策执行期均暂定至4月30日。从各地执行情况看,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期间,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未受影响,实现了按时足额支付。据测算,如果符合条件的21个省市养老保险降费政策全部落实到位,预计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386亿元。

14.-广州社保缴费基数标准 篇十四

广州社保缴费基数最低标准1550元

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指当月的工资,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国家制定的社会保险制度,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激励作用和效率原则,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缴费额越多,享受的待遇就越高。

社保缴费分为上限和下限两个范畴,上限是缴费基数的300%,下限是缴费基数的60%。其中,广州市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均工资来计算,广州社保缴费基数2015要根据年广州社会平均工资来计算。2015广州社保基数调整对于事业保险缴费标准的调整如下,

缴费比例:单位:0.9%/1.2%/1.5%;个人:05%;缴费基数上限:17424元;缴费基数下限:1550元。

广州社保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缴纳单位比例:外资单位20%,省属单位18%,私企单位12%;个人8%,。医疗险:单位比例:7%,个人2%。失业险:单位比例:0.2%,个人0.1%。工伤:单位比例:0.4%,个人不用缴费。生育:单位比例0.85%,个人不用缴费用。重大疾病:9.83。广州社保缴费基数2015分为上限和下限两个范畴,上限是缴费基数的300%,下限是缴费基数的60%。其中,广州市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均工资来计算。

●养老保险

从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3404元调至14958元;下限维持2408元不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可根据本人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在上下限(即14958元至2408元)内自行选择。缴费基数选定后,在同一社保年度内不再变更。

●医疗保险

7月1日调整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7424元调至18561元,下限从3485元调至3712元。

此外,我市从7月1日起取消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712元。

●工伤保险与失业保险

7月1日调整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从17242元调至18561元,下限为广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即1895元。

●生育保险

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从17424元调至18561元,下限从3485元调至3712元。

社保费各险种缴费基数对照表

征收品目名称

统筹区

调整时间

缴费基数上限(元)

缴费基数下限(元)

说明

用   人   单   位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广州市一体化统筹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属 2014年7月1日 13404 2139农转居养老保险广州市一体化统筹区 2014年7月1日 13404 1742 上省平*300%下市平*3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广州市一体化统筹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属 2014年7月1日 17424 3485 上5808*300%下*60%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广州市一体化统筹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属 2014年7月1日 5808 5808 市职工平均工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广州市一体化统筹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属 2014年7月1日 5808 5808 2013市职工平均工资补充医疗保险广州市一体化统筹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属 2014年7月1日 5808 5808 2013市职工平均工资住院保险全部 2014年7月1日 5808 5808 2013市职工平均工资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2014年7月1日 5808 5808 2013市职工平均工资工伤保险2014年7月1日 17424 1550 上5808*300%下:市最低工资失业保险2014年7月1日 17424 1550 上5808*300%下:市最低工资生育保险2014年7月1日 17424 3485 上5808*300%下*60%

本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广州市一体化统筹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属 2014年7月1日 13404 2139其他险种全部 2014年7月1日 5808 5808 2013市职工平均工资

注:两区两市7月农转居养老保险暂不调整

养老保险的下限暂不调整(粤地税规便函[201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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