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

2024-09-27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共2篇)

1.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 篇一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

交公路发[2001]582号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工作,保证评标的公平和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评标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工作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提出中标、废标或建议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专家库中确定。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评标细则,并在开始评标前经评标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评标细则中,应当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评标标准和办法,制定具体的评价指标。第六条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1、符合性审查;

2、澄清(如果需要);

3、评审打分。

(二)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1、符合性审查;

2、澄清(如果需要);

3、评审打分。

(三)综合评价,提出评标意见

(四)编写评标报告

第七条开标时,招标人应当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中标前页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中第二个信封(报价清单)不予拆封,并妥善保存。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评标阶段应当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判定其内容是否详实可靠、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九条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二)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三)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未发生实质性改变,联合体成员未发生变化;

(四)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授权代理人授权书,并附有公证机构公证书;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交了联合体协议,并附有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证明材料;

(六)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计划,并附有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第十条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一)勘察设计取费依据符合现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取费标准规定;

(二)勘察设计取费计算方法合理;

(三)勘察设计取费计算清单明晰。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提供澄清或说明内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进行评审打分后,在监督机构到场的情况下,拆封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对第二个信封进行符合性审查并评审打分。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或第二个信封按照评标程序经过澄清后,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为其投标无效。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打分的主要内容和分值范围如下: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一)投标人的信誉和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经验,分值范围5-15均值10;

(二)拟从事本项目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分值范围25-35均值30;

(三)对本项目的理解和技术建议,分值范围25-35均值30;

(四)工作计划和质量管理措施,分值范围5-15均值10;

(五)技术设备投入,分值范围0-10均值5;

(六)后续服务,分值范围5-15均值10; 投标文件的第二个信封:

(七)报价,分值范围0-10均值5。

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等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适当调整上述的分值范围。第十五条报价得分应以平均报价为依据进行评分。平均报价是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和第二个信封均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实际报价的平均值。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投标人实际报价低于平均报价的,报价得分为最高得分;

(二)投标人实际报价高于平均报价的,报价得分=(0-10)×所有投标人的平均报价/投标人的报价。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评标细则的规定,独立评分并签名。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计算得分结果并排列顺序。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所有的招标文件均未通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

(二)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依据对投标人综合得分结果的排序高低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见附件1):

(一)评标工作回顾;

(二)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

(三)废标情况说明;

(四)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五)综合评价后的投标人排序;

(六)评标结果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附表;

(八)评标细则。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规定确定中标人,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部或省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评标报告报请核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见附件2):

(一)项目概况;

(二)招标过程回顾;

(三)评标工作组织及评标程序;

(四)中标人的确定;

(五)附件。

第二十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交通部

2001年9月29日

2.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 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县道、乡道和村道的新建和改建工程。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的原则,逐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农村公路通过村镇的路段应考虑村镇的特殊需求,应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及技术指标的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对于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可按照《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附后)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适用当地的农村公路技术标准。

第六条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牧民出行需要,一条农村公路可视情况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但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路况变化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条路线选线应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与沿线环境和景观的协调,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方便农牧民出行,服务城镇化。

第八条选线时应注意尽量少拆房屋、少动迁公用事业管线;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 流、软土、沼泽、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和沙漠、多年冻土等特殊地区,必须穿越时应缩小穿越范围,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第九条路线设计应结合沿线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根据使用功能、工程投资和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路线方案比选及技术经济论证,综合考虑平、纵、横要素,合理选用技术指标,保持线形连续、均衡,满足行车安全需要。

第十条路基路面应根据使用功能、技术等级和交通量情况,结合沿线地形、地质、路用材料和施工方法等进行综合设计,重视排水、防护及取(弃)土设计,防止水土流失和堵塞河道。

第十一条路基填筑宜采用水稳性好的材料,严格控制路基压实,满足强度和稳定性要求。路基强度、稳定性和压实度达不到要求的路段不得铺筑沥青或水

泥路面。

第十二条路基防护应针对不稳定的高边坡、易受冲刷的沿河路段等工点,采用设置挡土墙、护坡、护岸等工程防护或与种植灌木等植物防护相结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治路基病害,保证路基稳定。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应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并与沿线桥涵形成通畅的排水系统。边沟尺寸应根据当地降雨量和地形特点确定,边沟型式应结合当地材料情况确定。一般路段可设置土边沟,冲刷严重的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

第十四条通过村镇路段的边沟可采用暗排型式,或采用干砌片(卵)石、浆砌片(卵)石、钢筋混凝土预制槽(块)等明排型式。

第十五条特殊地质和水文条件的路段路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设计,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第十六条通客运班车的村镇公路,应按照“路站运一体化”要求,适当加宽站点位置路基路面,并设置固定客运班车站点及标志。

第十七条桥涵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通行能力和行洪要求,按照“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养护”的指导思想,遵循“安全、实用”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新建和改建桥涵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容易施工、经济适用的桥涵型式。季节性的宽浅河流或泥石流流通区可修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第十九条新建和改建桥梁应根据安全要求设置防护设施,大中桥应设置墙式护栏,小桥可设置安全带(或栏杆、缘石)。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改建时,原有桥梁荷载等级达不到现有规定的,应本着安全、经济的原则,采用限载通行、加固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二十一条对窄桥加宽应采用与原有桥梁相同(或相近)的结构型式和跨径,以使新老桥受力均匀;对于使用状况良好,因经济条件暂不加宽的桥梁,其两端应设置路基过渡段和窄桥标志及其它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二条涵洞设置应充分考虑农田排灌,便于养护。涵洞宜采用圆管涵、板涵和拱涵等经济实用的型式。涵顶填土应满足最小厚度要求。

第二十三条新建隧道应根据公路功能和未来发展的需求,遵照安全、经济、环保的原则,结合地形、地质、施工、运营和管理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路基中心开挖深度大于30m时,应进行明挖与隧道技术、经济和环保论证,择优选

第二十四条新建隧道应重视防排水设计。条件具备的,可以采用全断面防排水措施;条件不具备的,应对基岩裂隙水采取洞内疏导和洞外拦截等综合措施,保证隧道结 构和行车安全。

第二十五条原有隧道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和专项设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主体结构的强度、稳定和耐久性。

第二十六条新建隧道洞内不应采用砂石路面。原有隧道采用砂石路面的应硬化。

第二十七条交通安全设施应根据公路的使用功能、等级、交通量,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与路基路面的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做到醒目、实用。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宜低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中的D级水平,并注意:

(一)交通安全设施应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二)在高路堤、陡坡、急弯、临水沿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等危险路段,应在路侧设置限速、警示、警告标志和路侧护栏等安全设施;在漫水桥、过水路面等路段宜设置警示标志和标杆。

(三)在视距不良的急弯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线形诱导、警告、限速、反光镜等标志。

(四)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设置减速带和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可设置避险车道。

(五)在主要交叉路口、村镇、学校等路段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指示标志(方向、地名、距离等)、减速带和限速标志。

第二十九条通过村镇的路段应加强公路用地建筑红线控制,严格控制非法建筑,不得占用公路作为集贸市场,以保证公路畅通和行车(人)安全。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交叉设计应考虑地形、通视条件和交通环境等因素,确保行车(人)安全。有路面公路与无路面公路交叉时,无路面公路距交叉口一定范围内应铺路面,以保持路面整洁。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提倡沿线绿化与主体工程同步实行,改善行车环境。绿化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保证行车安全。

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

第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当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技术指标无法完全达到等级公路标准的路段(以下简称受限路段),可按照本暂行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l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lokm/h;不同设计速度相邻路段,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20km/h。

第三条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m。

第四条受限路段停车视距不应小于15m,会车视距不应小于30m,超车视距不应小于80m。

第五条设计速度采用l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第六条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lOm,超高和加宽缓和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

15m,单车道路面加宽最小值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第七条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lo%;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海拔2000m以上或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第八条新建公路不同纵坡坡度的最大坡长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l 不同纵坡坡度的最大坡长

当新建公路越岭路线连续上坡(下坡)路段平均纵坡大于6%时,应在不长于2km处,设较平缓的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纵坡不应大于3%,长度不小于40m。

第九条新建公路路基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4.5m,双车道不应小于6.5m;改建公路路基宽度无法满足上述规定时,可保持原路基宽度不变。

第十条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其路基宽度不应

小于6.5m,间距可结合地形、交通量大小、视距等条件确定,有效长度不应小

于lom。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的,其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路基压实度达不到表2要求的路段,宜采用砂石等其它路面结构类型。表2压实度最小值

第十二条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0m,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5.5m。第十三条路面类型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地产材料和工程投资等情况确定。季节性的宽浅河流、泥石流路段可修建过水路面;山势险峻、急弯、陡坡路段宜采用砂石或其它摩 阻系数大的路面;通过村镇的路段一般应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路面结构层厚度不应小于表3规定的厚度值。

表3各类路面结构层最小厚度值

第十四条新建桥涵设计的汽车荷载等级可采用公路一Ⅱ级车道荷载效应的0.8倍,车辆荷载效应的0.7倍。

第十五条新建桥梁应与路基同宽。当利用原有桥梁时,如桥梁宽度小于路基宽度,桥头引道应设置渐变路段,渐变率不应小于1/7。

第十六条村镇行人密集区桥梁宜设置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5m。第十七条农村公路一般应修建双车道隧道。受限路段可以修建单车道的直线隧道或大半径曲线隧道,隧道净高不应小于3.5m,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om;长度应严格控制,不应过长;洞内应设置避车洞,并宜采用单向纵坡。

第十八条当单车道隧道与单车道路基相连接,洞口两端应设置错车道,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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