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实习报告

2024-08-28

民诉实习报告(精选4篇)

1.民诉实习报告 篇一

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讲稿(王斌)

课程学习说明

课程性质

民事诉讼法学法学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主要侧重是培养学生的民事诉讼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的实践能力。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中国民事诉讼实践。

课程目的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程序法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公正民主的法律意识。

内容要求

熟悉各种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正确理解民事诉讼各种程序的规定,提高运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处理民事纠纷的能力。

成绩评定

学期成绩由三部分组成,期末考试成绩占70%,学期作业占20%,课堂出勤率占10%。准备材料

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等。计划课时

本课程计划课时:51

正文:

一、三大问题

(一)学习民事诉讼法学的必要性?

1、民事关系发生的必然性;

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性,主要是在于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与我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身处于市场社会中,任何一个民事主体都免不了要同别人打交道,进行交易活动,因而要产生各种各样的民事关系。如果交易规则得到了良好的遵守,市场秩序获得有效的维护,民事活动就会在游戏规则铺就的轨道上运行,民事纠纷则无由产生。【周末去重庆市】

2、民事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生活不会一帆风顺。同样,民事活动并非总是一帆风顺的,可能会受到阻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时会遭到扭曲、发生冲突。

【倒霉的一天】某人去商场买了假冒伪劣产品而产生产品责任,又因医生的过失而发生医疗事故,又因坐出租车出现交通事故受伤残,又因无端地被建筑工地上抛下的东西砸伤或被住宅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又因吃了从超市里买来的变质食物而中毒】。

例如:邻里之间的(楼上两口子大家)相邻纠纷,夫妻之间的离婚纠纷,婆媳之间的名誉权纠纷,照相馆将用户拍摄的底片丢失而产生的纠纷,男女青年因恋爱不成而揭露对方隐

私使对方精神痛苦(兽兽)、顾客在商店购物被店员强制搜身等等。

3、彻底解决纠纷终极方法。

这些形形色色的事件、纠纷都是我们身边经常发生、耳熟能详的,甚至我们在某个时候,可能还会亲身经历这类纠纷。有了纠纷,就必须找到相应的化解办法。当民事主体发生冲突、纠纷时,一个重要的解决途径就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即常说的打“民事官司”。而解决民事纠纷,打“民事官司”离不开民事诉讼法。

【在我国人民法院系统中,审判民事、商事、房地产、劳动争议、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案件的业务庭都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办案。因此,学习民事诉讼法对于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有重大意义。】

4、法律专业人士的必修课

【接见当事人——起诉——开庭——上诉——再审——执行】

(二)学习民事诉讼法学的困难性?

1、“催眠之诉”

民事诉讼法学属于应用法学,注重的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特别是在掌握理论基础前提下的实践操作。但是,不要以为民事诉讼法很容易掌握,在日本,学生往往称之为“眠诉(素)”,用于指“睡眠的元素(眠素)”,也就是“催眠之诉”

2、“结构松散”

民事诉讼法给人的感觉一个字“散”,很难抓住要点,理清不出各个制度、规则之间的联系。因此,很多学生对于民事诉讼法的学习没有热情,但是,当你们在实践中去解决案件的时候,才会体会到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不掌握它,你寸步难行。

(三)学习民事诉讼法学的方法?

1、理论上的研习————把“眠诉”变成“味诉”,化“散”为“体”

首先,我们要掌握民事诉讼法的体系,由几个部分组成,每个部分的又包括哪些内容,各内容对应哪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等。如果能够掌握这些,理论上的学习就没有问题。理论上的学习我们将在后面学到。【民间借贷——找法律适用】

2、实践中的领悟————来源生活就到生活中找到“答案”

“知”(Knowing)不能代替“知识”(Knowledge)。民事诉讼法学既是一门理论法学,也是一门实践法学。在掌握民诉法学基本范畴、体系的前提下,还要注重民诉法的应用价值。

【上诉,驳回,申请一审法院执行一审法院判决,递交法人证明及一审、二审判决书原件】

通过旁听法庭审判、参与法院执行程序、开展模拟法庭、利用暑期到法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到法院调研等各种形式,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一方面可以用所学习和掌握的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实际案例的考察和剖析加深对民诉法的理解。

总之,学习民诉法,不仅要知道民诉法是什么,包括“纸上的民诉法”和“实践中的民诉法”,还要清楚为什么制定这样的程序规则,把握“理论上的民诉法”,否则就会陷入诉讼规则的丛林而不能自拔。

二、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结构和体现

四编写28章

三、课后作业

(一)识记: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结构和体系。

(二)思考:如何利用半学期时间学好民事诉讼法?

第一章 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

第一节 民事纠纷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和形成(一)民事纠纷的概念

【案例】离不掉的婚

【民事纠纷】〔民事争议、民事冲突、私权纠纷等等〕,是指民事主体基予一定的原因对民事权利义务的状态或民事权利的归属或民事责任的承担认识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

【三种形态】A.法律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法律的义务。如生产厂家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而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B.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各方当事人理解不一致。如深夜唱卡拉OK,一方认为是自己的正常活动,而对方认为侵扰自己的学习和休息。C.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各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如电视台插播电视广告是否损害观众的合法权益等。

(二)民事纠纷形成的原因

1、政治的原因;【张茵提案废除劳动合同法】

2、经济的原因;【宝马7撞出租车,200或50】

3、社会人文环境;【东北男和重庆耙耳朵男】

4、主体个体性差异。【AA制结婚8年离婚】

二、民事纠纷的特点

(一)纠纷主体的平等性;

平等性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一种相互管理、相互服从的一种隶属关系,他们之间是一种横向平等关系。例如:买卖关系,一方买一方卖,你付钱我交货,钱货两清各自走人。一旦发生买卖冲突,双方并不高低贵贱之分。行政纠纷的主体之间则是一种服从与管理的关系,是一种纵向的隶属关系。在考察他们的地位是否平等的时候,不要光看主体之间的身份如何,而是要看某一行为,双方之间的地位如何。

(二)纠纷内容的特定性;

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内容,只限于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构成了民事纠纷的内容,如果超出这一范围,则不属于民事纠纷。这种民事权利权利义务的争议可以概括为财产权利义务之争和人身权利义务之争。

(三)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可处分性是指民事纠纷最终如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是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来决定的。比如,甲借给乙100元,乙不还钱给甲,于是甲乙之间围绕着100元是否应该偿还就产生了纠纷,最终100元是还还是不还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之间后,可以对这个问题做出自由的处分。但是,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没有可处分性可言。

(四)民事纠纷的可平息性。

大多数民事纠纷可以采取和平的方法平息和解决。

第二节 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

一、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一)概念释义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指一定社会中实行的,有效地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法。

(二)机制种类

1、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没有第三者协助和支持,双方纠纷主体依靠自己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包括:自决、和解等。

〔自决〕是指当事人一方自行来解决纠纷或保护权益。自决很难受到正当程序的控制,自决过程和结果难免强者以优势强行解决纠纷,从而弱者获得不公平的对待或结果,所以现代法治社会,当事人一方能够运用的需是法律允许的“自决”方式。

〔和解〕又称“协商”,是以“和”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换言之,是指双方纠纷主体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如果一方纠纷主体以其优势强行解决纠纷的话,则是压服而不是和解。i

〔注意〕:和解具备法律效力吗?

通常情况下,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或民事契约的性质和效力,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2、社会救济

〔调解〕

调解是以“调”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言”与“周”谓“调”,即第三者(调解人)在双方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其相互谅解相互妥协。所谓 “解”,是指双方纠纷主体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调解中,调解人是中立的第三方,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或允许的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仲裁调解、行政机关调解、劳动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人民调解、行政机关调解、劳动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民事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ii

〔注意〕:调解的法律效力。

(1)通常情况下,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或民事契约的性质和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能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是就调解协议还是对原纠纷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呢?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多未作出明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调解协议被法院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可以就原纠纷起诉。

(2)调解协议经过一定程序而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比如,仲裁庭依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我国,法院调解协议和经过公证的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

〔仲裁〕

“仲”乃“居中”之义,所以“仲裁”即居中裁决之义。具体说,仲裁是指民事纠纷双方主体在民事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仲裁协议)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纠纷交给特定的中立的民间组织(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仲裁 裁决)。

仲裁以当事人自愿仲裁为常态。所谓自愿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自愿申请仲裁来解决纠纷。但是,近年来许多国家建立了一些特定情形下的强制仲裁,比如,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然而目前这类仲裁的数量很有限。与自愿仲裁不同,强制仲裁因为缺少当事人仲裁协议(即不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所以仲裁裁决往往缺少终局性,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提起诉讼。iii3、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机制主要包括行政裁决和民事诉讼。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只能对特定的民事纠纷依职权解决。在民事解决纠纷领域,民事诉讼是主要的公力救济机制。

我国许多法律直接规定了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依职权解决特定的民事纠

纷。比如: «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

二、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

(一)民事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

(二)各种社会全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

(三)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

(五)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

第三节 民事纠纷的诉讼救济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释义

1、“诉”“讼”两字的发展(中国)

第一阶段:诉”和“讼”儿子分开使用;西汉和西汉以前的律文和有关文献资料中,均只用“讼”字,而无“诉”字。

第二阶段:“诉”和“讼”二字开始连用;文献资料中“诉”和“讼”二字开始连用。——东汉。《后汉书·陈宠传》中说:“西周豪佑并兼,吏多奸贪,诉讼日百数。”

第三阶段:“诉讼”一词正式进入律典。元朝。元朝的《大元通制》第十三篇的篇名即为“诉讼”。这个概念一直延用至今。

2、“诉讼”一词的词义

“诉”——告,控告;“讼”——争,争辩

告和争辩——双方(原告和被告);争辩——是非曲直

哪里(官府)——司法机关

告,争辩,裁判,执行——行为(活动);代理、辩护、作证、翻译等——活动(人)

这些人之间——因为“诉讼”产生各种各样的关系

3、诉讼的本质

〔原始社会〕有纠纷;无诉讼——依照习惯、习俗解决纠纷

〔阶级社会〕有纠纷;有诉讼——因为有国家和法律。司法机关裁判权(国家授予)————裁判(依照法律)

本质:国家授权给一定的机关,通过诉讼,查明案件与纠纷的事实,应用法律,解决争端,来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和利益。

〔现代社会〕司法机关裁判权(宪法赋予——人民制定宪法)————裁判(依照法律——人民制定的法律)

本质:诉讼的本质是国家对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争议的一种干预,其目的在于制止对他人权益的侵害,建立正常的社会秩序。

4、诉讼的概念和种类

诉讼iv一词,俗称打官司,通常的理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的授权,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俗称打官司。根据国家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内容和方式的区别,通常把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类型。

5、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 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政策的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民事权益,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承审法官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冲突以及强制秩序生效法律文书的活动。

【狭义】民事纠纷的审理和法官判决过程,不包括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

【广义】纠纷审理、法官判决和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

6、民事诉讼的本质

是国家强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国家职能之一————国家

是权利主体凭借国家力量维护其民事权益的司法程序。———个体

(二)民事诉讼的特征

1、行为性(活动性);承审法官的审判活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

2、法定性;民事诉讼的依法进行;

(1)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质。(国家权力是公权,个人权利是私权)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

公权即国家权力————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司法手段,这就决定了它具有强制性。

①启动和发展。诉讼程序的启动、发展,无须双方当事人自愿。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

②裁判。诉讼发生后法院的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

4、民事诉讼的阶段性;

5、民事诉讼的程序性。

法院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注意:民事诉讼也必须根据民事实体法律规范等对民事纠纷作出最终结论(判决),违反民事实体法律规范的规定,同样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严格规范性————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

二、民事诉讼的内外部关系

(一)民事诉讼的内部关系

【民事诉讼的内部关系】是指人民法院承审法官、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审判权和诉权行使所形成的关系☆

(二)民事诉讼的外部关系

【民事诉讼的外部关系】是指民事诉讼与其他救济行使之间的关系。

【相同点】和【不同点】

【课后作业题】

☆民事诉讼和非讼救济形式的共同点?

☆举例说明,民事诉讼与5种非讼救济形式的区别?

2.民诉考试重点 篇二

1、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诉的类型通常根据诉讼标的性质和内容,将诉分为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和确认之诉,分别对应实体法

上的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原告所主张的给付,包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及行为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3、法律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具有极强的排他性。

专属管辖与一般管辖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适用于的案件有三种:

1、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纠纷,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共同诉讼:是与一对一的原告和被告进行单独诉讼相对应的复数诉讼形式。共同诉讼属于诉的主体合并,即是当事人的合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重要制度,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

5、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定:

1、民诉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简称为“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该条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2、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5条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体现了法律要件分类说,并把其作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标准。

6、上诉审理程序的审理模式:关于上诉审理程序的审理模式,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一是根据上诉审理程序中审理的内容是否仅限于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可以将其分为事实审和法律审;而是从上诉审与原审的不同关系角度,可将其分为复审主义、事后主义、续审主义。

7、一审程序中的起诉条件:根据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8、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合同书、借据、房产证、建筑图纸等。特点在于:书证是以其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书证具有极强的证明力,书证在形式上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易于长期保存。书证分类:

1、公文书和私文书。

2、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普通书证与特别书证。

9、物证:指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质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和特征来证明待证实的物品和痕迹、如: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存在争议的物品、受到损坏的物品和受到伤害的身体等。

1、物证是以实体物的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这是物证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的重要区别,2、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司考民诉要点 篇三

1决定延期审理裁定诉讼中止裁定诉讼终结裁定解决程序问题(口/书),判决解决权利义务问题(书)上诉期:普通民诉(判决 15 天,裁定10 天)

涉外民诉(一方当事人居住在国外):判决/裁定 30天。涉外诉讼期间(3或30)

5无权代理,效力待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债券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券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登记,房屋所有权才转移。处分房屋,必须登记,才发生物权效力。如继承房屋,先登记自己名下,再处分。

8赠与合同公证,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9(一)上诉

1.一审判决原则上可以上诉。但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小额诉讼的判决、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特别程序的判决和公示催告的除权判决不得上诉。

2.一审裁定原则上不能上诉。但是,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3.决定和调解都不可上诉。

(二)复议

1.可复议裁定有四种:

(1)财产保全(本院复议)

(2)先予执行(本院复议)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执行行为可提出异议,针对法院对异议的裁定,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驳回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的管辖权可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时间点

(一)举证期限届满前

1.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是,对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限制有例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此期限限制,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并经法院许可;

3.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可)。

4.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5.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一般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二)法庭辩论终结前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

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在一审中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三)答辩期间

1.管辖权异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法院对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四)判决宣告前

1.一审程序中,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可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的,不准撤诉。

2.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由二审法院裁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情形: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三费案件特殊程序

1.【管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起诉与受理】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3.【被告的拘传】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4.【先予执行】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5.【再审中执行中止的阻却】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6.【诉讼终结】离婚案件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院裁定诉讼终结。

4.问答题民诉 篇四

1、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 的 条件。(1)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 的事实 认(2)(3)(4)(1)(2)必须是与案情有 内 在联系 的客观事实;必须是法律允许作 为诉讼证据 的 客观事实;(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 的客观事实。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 的 主要证据不足 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 有错误的。(3)人 民法 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 案

审判人员 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衔私舞弊,枉法裁

2、人 民检察院提 出 抗诉的法定情形有 哪些? 件正确 判决、裁定 的。(4)判行 为 的。

3.宣告公 民死亡案件必须具备哪些条件?(1)必须有公 民 离 开 自 己 的最后住所或居所,下 落不 明 的事实;(2)下落不 明 须满法定期 限;(3)必须 由 利 害关系人 向 人 民法院提 出 宣告死亡 的 书 面 申 请(4)利 害关系人应 向 下 落不 明 人的住所地 的基层人 民法 院提 出 宣告死亡 的 申 请。4涉外 民事诉讼 的一般原则 有哪些 ?(1)适用 我 国 民 事诉讼法 的原则(2)

国 家主权原则

(3)适用 有关 国 际条约 的 原则司 法豁免权原则

5、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必须是与案情有 内 在联系 的客观事实。((3)必须是法律允许作为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4)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 的客观事实。

6、根据 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可缺席判决的情形有哪些?(1)原告经传票传唤,元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反诉 的,可以缺席判决。(2)原告 申 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后经传票传唤无正 当理 由 拒不到庭的,可以 缺席判 决。(3)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由 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 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 决。

(4)无诉讼行为能力 的原告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元正 当理 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 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7、抗诉的 主要特征有哪些?(1)抗诉的主体是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人民检察院。(2)抗诉的客体是人 民法院 已 生效的判决、裁定。(3)抗诉依法定程序进行(4)抗诉的案件应 当再审。

8、民事诉讼当事人对 自 己诉讼权利 的处分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1)起诉权。(2)撤诉权。(2 分〉(3)请求调解权(4)上诉权。(5)申 请再审权。(6)申 请执行权。

9、民事判决种类有哪些 ?(1)依民事判决的性质,可以分为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2)依判决 内 容,可 以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3)依作 出 民事判决的案件性质,可 以分为诉讼案件判决和非讼案件判决。(4)依双方当事人是否 出庭,可 以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5依判决法律效力,可 以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10根据 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可缺席判决的情形有哪些?(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反诉 的,可以缺席判决。(2)原告 申 请撒诉,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后经传票传唤元正 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 决。(3)被告经传票传唤,元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 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 决。无诉讼行为能力 的原告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 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1、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必须具备哪些条件?(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机关或公职人员

(2)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人民法院 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3)必须 由 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权的组织作 出裁定书。

12、.裁定管辖包括哪三种管辖? 并请分别 回答概念。

(1)移送管辖(2分〉。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元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5)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 民法院 以裁定 的方式,指定其下 级人 民法 院 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制度。6)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 民法 院决定或者 同意,将某个案件的 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的制 度.(13.从理论上划分,民事诉讼证据可 以分为哪几类?(1)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按照证据与待证事实 的关系,可 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按照证据是否 由 负有举证责任的 当事人提出及其所能证明 的

14.诉权包括哪几方面 的 内 容 ?(1)诉权是当事人平等享有的宪法性权利;2)诉权是 向 法 院请求 的权利;(3)行使诉权的主体是与案件有直接利 害关系 的公 民、法人和 准法人组织(4)诉权 的行使以诉讼行为 的实施为外在载体。

15、共同诉讼人的特征有哪些?(1)诉讼主体人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作为诉讼主体的共同诉讼人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或者双方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 的,或者是 同一种类 的

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共有法律关系或同种类的法律关系,是共同诉讼的前提和基础,也 是共同诉讼的本质属性。16.起诉的形式要件有哪些?(1)必须提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起诉状应记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z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z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2)必须交纳诉讼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17.申 请支付令有哪些条件?(1)案件是给付之诉,且债权人请求给付的范围仅限于金钱或有价证券;(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 者有价证券 已 经 到 期且数额确定,并写 明 请求所根据 的事实 和证 据(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18、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17.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19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7 条还对海事诉讼的专属管辖做了规定。20.简述公益诉讼的范围。

人们经常提到的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类:(1)因破坏环境导致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2侵害消费者权益所引发的纠纷;3国有资产流失所引发的纠纷;的其他侵害公共利益所引发的纠纷,如违法、违规收费,对学校周边环境造成精神污染的行为引发的纠纷。

21.简述证据合法性的内容有哪些?合法性主要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1)证据主体合法。2)证据形式合法。(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4)证据程序合法。

22.简述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不同有哪些? 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有着明显的不同,其区别主要表现在:(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2)程序的任务和目的不同。c3分)(3)审理的方式和期限不同。21.简述上诉提起的条件有哪些?上诉的提起的条件包括

(1)必须有法定的上诉的对象。(2)必须有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3)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4)必须提交上诉状。22.简述诉的种类。

根据诉即请求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2)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做出给付判决的请求。(3)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23.简述法院调解的效

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这些效力有以下几点(1)形式上的约束力。实质上的确定力。形成力。

24、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5必须具有法定的再审事由,即事实和理由。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

执行力。事人一方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向管辖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26、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再审。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7 条还对海事诉讼的专属管辖做了规定 27简述先于执行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赔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 28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28.简述起诉的积极条件有哪些?(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 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t)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9.简述第→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不同有哪些? 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有着明显的不同,其区别主要表现在:(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2)程序的任务和目的不同。0)审理的方式和期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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