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投入制度(共11篇)
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投入制度 篇一
纳雍县勺窝乡沙田煤矿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纳雍县勺窝乡沙田煤矿
二O一八年
纳雍县勺窝乡沙田煤矿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为了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改善井下安全生产条件,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矿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并纳入本企业预算。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本矿为突出矿井,规模30万吨/年,属小型矿井,按照相关规定安全费用按照45元/吨进行提取。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在当经费预算中,列入重点编制项目,并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按月提取,终了时结算。以上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及本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为计提依据经安全小组审议决定资金投入量,安全资金经安全小组批准提取专用于安全生产费用开支。
第五条 安全费用资金投入应当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2、安全设备、设施和工艺的更新以及技术检测、检验、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费用;
4、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5、整改安全事故隐患;
6、重大危险源评估
7、办理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评价和评审及技术咨询费用;
8、安全生产科技开发与应用;
9、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药品及救援保障费用;
10、安全检查所需交通工具、设备仪器、通讯器材和检查费用;
11、安全生产会议和学习考察费用;
12、安全生产奖励费用;
13、职工伤亡事故调查费用;
14、保障安全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七条
本企业提取安全费用设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结余下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八条
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一)安全费用使用范围: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瓦斯实验室等支出;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采空区治理等支出;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管理程序、职责与权限:由矿财务部每月按照产量据实足额提取,安全费用预存在安全费用专用账户内,由集团矿财务部负责专人管理,不得挪用和它用。使用时由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提出计划,按装设备、设施的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施工情况作出预算,3000元以下开支,报副经理批准;3000元以上的开支由总经理及安全小组研究讨论决定。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由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提出计划,由生产部负责人会同安全生产管理员一同采购。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由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上报总经理后,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列支。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等项目开支,由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和主管部门要求,报总经理后,据实列支。
第九条
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本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投入制度 篇二
1安全费用投入的重要性
安全费用投入是生产企业的法定义务, 是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成效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1) 安全费用投入强制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其表明, 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费用投入是强制性的, 不受企业或个人意志而支配, 安全费用的计划、使用不当, 将直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 安全费用投入必要性。建筑施工行业属于高危行业, 从业人员众多, 施工环境复杂, 工人素质参差不齐, 现场安全措施不足, 以致生产过程中各类事故频发, 不仅影响正常经营, 更重要的是关系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甚至影响经济社会安全, 安全问题的综合治理显得尤为重要。安全费用投入则是施工安全管理得以正常开展和实施的前提保证, 它的根本意义不是简单的货币形式, 而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健康的警示、防护措施在经济上的表现。它符合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与职工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 也是企业最好的生产效益。一个企业、项目的安全费用投入情况, 直接反映了现场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企业管理成败。
2安全费用投入的现状和分析
尽管安全费用投入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十分重要, 但施工现场安全投入仍然面临处境尴尬、各类问题突出的局面, 现状令人堪忧。
(1) 安全生产投入思想观念转变缓慢。随着社会工业化的快速发展, 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不断更新换代, 提高了生产效率, 同时也带来了事故频发、职业危害增加、事故危害加大、安全风险倍增等新的安全问题。只有不断加强安全投入, 增强防护措施, 强化安全管理才能真正解决好生产与安全问题。然而部分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思想却未跟上时代发展, 未及时转变安全生产观念, 思想意识较为淡薄, 未意识到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性, 结果往往用事故深刻教训教育自己。
(2) 安全费用计价认识不足。部分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对安全费用计价的认识仍然不足, 觉得安全投入花费了较大成本。其实不然, 现今建设施工安全费用投入均已实行“专款专用”、“实报实销”、“单独结算”制度。国家建设部和各省建设厅均下发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 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50%-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 (含一年) , 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30%-50%, 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安全费用和工程造价的“分离”, 无疑给安全生产提供了最大限度的资金保障, 合理有效解决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
(3)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清楚。国家财政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在2012年2月14日共同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 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标准。和之前的《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相比, 新通知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大大提高, 针对性更强。通知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造价 (竣工结算) 为提取依据, 根据建筑行业风险不同, 安全费用标准分别提高到工程造价的1.5%-2.5%。一些企业对两个时期的两个通知并不了解或未深入了解, 导致签订施工合同时对安全费用不予约定或约定不明, 施工过程安全费用提取、使用随意性较大, 安全投入控制管理较差, 现场安全措施未落实到实处。企业只有充分认识、了解到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办法, 才能做到安全生产的资金保障、有的放矢, 安全顺利完成施工任务。
(4) 安全费用投入计划不明确。部分施工企业未根据施工需要对安全费用的申请、计划、使用、控制方面进行有效管理, 往往造成安全投入无序、投入不合理或的得不到应有保障。为确保安全费用落实到实处, 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必须明确。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 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其确保了施工安全投入的资金来源得到保障。同样, 对施工单位, 尤其中大型施工单位, 安全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如何计划好、使用好该笔资金, 做到计划明确, 专款专用, 心中有数, 对现场安全管理至关重要。安全费用的控制管理情况, 直接关系到安全成本控制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效果。
(5) 安全费用安排使用不合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为九大类。包括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应急救援及演练支出, 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防护用品支出, 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特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支出,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部分施工企业为了套取、挪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施工中安全费用安排、使用极不合理。采用“擦边球”、造假、法律监管漏洞等各种方式报销安全费用, 不仅违规占用了安全专项经费, 使得现场应有的安全措施得不到保障和落实, 还违反了“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安全费用管理原则。其后果会导致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得不偿失, 最终还会降低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损害企业发展和企业文化。唯有结合施工实际, 合理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才能产生最大经济效益, 让企业走的更好更远。
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篇三
1.目的
根据财企﹝2012﹞16号文件,为了公司的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建的所有工程施工项目。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3.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3.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3.4《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3.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4.管理职责
4.1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使用职责
1)财务部:根据安全管理部提供的资料,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2)安全生产管理部:根据工程进度、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提供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用品使用计划、建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台账并做好与财务部的对账工作。
4.2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权限
1)总经理负责每年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的审批,确保安全投入专款专用。2)安全费用由项目部自提自用,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挤占、挪用、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项目部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依据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资金,规范使用。5.内容与要求
5.1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按照行业规定标准提取,在工程项目施工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工程项目施工安全
生产条件的资金。
5.2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项目自提、公司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5.3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5.3.1各工程施工项目以合同价为基数按下列比例计提:
1)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2)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5.4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5.4.1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费用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5.4.2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款专用,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5.4.3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使用程序
1)各项目部每季度申请本季度预计的安全费用,计提安全费用不足时另行申请。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部有关部门人员应及时将购买凭证的扫描件报送安全管理部,作为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台帐。
3)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使用台账,公司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以项目部为单位建立管理台账。
5.5监督管理
5.5.1各项目应当按公司的安全费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程序,明确职责和权限,加强安全费用的管理。
5.5.2各部门在申请安全生产经费时,应认真填写《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申请表》。
5.5.3安全管理部应每月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并填写《安全经费使用情况核查记录》,对核查出的违规支出项和未安全投入项目,应及时作出处理结果。
5.5.4项目部未按本制度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财务部与安全管理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
5.5.5在公司安全工作总结中由安委会提出报告给各部门及从业人员。6.附录
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投入制度 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正确提取和使用,依据国家有关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费用提取与投入管理。
3、职责
3.1 安全部负责本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预算和计划,并根据预算和计划向公司提出开支需求申请。
3.2 企业负责人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审核与审批,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有效,并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求。3.3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目标的实施。3.4财务部门负责安全费用的财务管理 4 管理内容 4.1费用提取
1)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2)公司必须每年按安全生产需要及相关法规要求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3)安全生产费用由公司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4)安全费用提取如当年未能使用完,应当转入下一年度的安全投入计划内,不得挪作他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5)财务部财会人员应于每年初将上一年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清单报公司总经理审阅和安全部门备案。4.2费用投入
1)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安全工程、安全管理、安全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及标识、安全奖励、安全教育培训、工伤保险、应急设备设施及事故预防等几个方面。
2)公司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应直接计入生产成本,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3)必须将安全费用用于落实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标准所需支出,以及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施工方案所需。
4)车间使用安全费用计划和实施情况应由车间负责人签字,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列入安全经费抵扣。
5)公司确保施工经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
6)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用于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安全知识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教育光盘等。
7)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物品采购时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进行。4.3使用管理 4.3.1使用范围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2、安全设备、设施和工艺的更新以及技术检测、检验、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费用;
4、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5、整改安全事故隐患;
6、重大危险源评估
7、办理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评价和评审及技术咨询费用;
8、安全生产科技开发与应用;
9、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药品及救援保障费用;
10、安全检查所需交通工具、设备仪器、通讯器材和检查费用;
11、安全生产会议和学习考察费用;
12、安全生产奖励费用;
13、职工伤亡事故调查费用;
1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费用
15、保障安全所需的其他费用。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4.4监督管理
1)安全部会同工会、生产技术部和财务部对公司和各车间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2)安措费由财务部按月提取,计入成本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用。
3)安措费年度结余额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实际发生的费用超出按规定计提的安措费额度,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资产财务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披露安措费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4)公司在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生产经营计划时,由安环部、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安措费的使用计划,并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和纳入全面预算。
5)公司在财务部和安全部,分别建立了安全费用使用台账,确保证所提取的安全费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和员工作业环境的提高。
6)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本公司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其中明确了公司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为所有从业人员按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将缴纳情况公示于公告栏。工伤保险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共同承办。违反本办法,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5 相关文件
5.1 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编制:张三
审核:李四
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投入制度 篇五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经费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根据 《办法》的规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按照1.5%提取。
第四条 安全生产资金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资金保障。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 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全司安全费用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结余下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职责。
(一)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
(二)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三)编制安全经费投入预算,每半年和对经费投入情况进行预决算,审核基层单位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建立安全经费投入台帐。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
(一)财务股应当按照“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对安全费用进行财务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二)财务股负责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三)各股室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2—
(四)安全费用具体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五)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一月六日
6.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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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3、职责3、1 财务部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
3、1 安环科、生产部负责申购安全生产设备设施;
3、3 供运部负责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的采购。
4、内容4、1 资金账户
由公司财务部开设公司安全专项资金账户,并负责提取每月公司销售收入的4%及当月安全考核处罚金存于此账户中。当账户存款金额累计达到50万元时,将不再提取,不足50万元时及时提取补进差额。
4、2 资金来源
① 各种安全处罚罚款;
② 每月销售收入的4%。
4、3 资金的使用范围
① 用于维护、改造与完善公司安全设备设施、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②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③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及检测检验支出;
④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⑤ 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支出;
⑥ 加强和改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支出;
⑦ 安全生产奖励支出;
⑧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费用;
4、4 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公司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公司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4、5 公司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挪用、挤占,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结余的安全费用结转下使用。当按规定提取后,安全费用仍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4、6 公司要加强对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编制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计划,纳入公司财务预算。
4、7 公司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7.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投入制度 篇七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第三章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改建、新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工艺、新标准、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及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标准化建设和咨询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装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改造、完善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的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结余资金结转下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8.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投入制度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集团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所属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并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集团所属从事机械制造、交通运输等其他单位应参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六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八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企业本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第十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邻近高压线隔离防护、配电箱(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及其防护隔离设施、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和漏电保护器、变压器、低压配电线路(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的电缆、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等)、接地保护装置、低压灯具等。
2、洞口、临边防护:临边(楼层临边、阳台临边、楼梯临边、卸料平台临边、基坑周边等)防护设施;洞口临边防护设施(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通道口等);以及为安全生产设置的安全通道、围栏、警戒绳等。
3、机械设备: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卷扬机、垂直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维护、保养、更新等。
4、高处作业防护:脚手架封闭使用的密目式安全立网、档脚板、水平防护栏;水平式安全网;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操作平台、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5、交叉作业防护:为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设置的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
6、消防设施及器材:消防泵房及设备、消火栓、消防水管、消防箱、水龙带及配套器材、灭火器,以及施工现场防火、防爆所需其它设备或器材的安装、维护、保养、更新等。
7、职业病防治:防尘、防毒培训教育、检验、检测、技术措施、劳动保护等。
8、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指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包括安全、环境保证体系评价、认证、复审;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防护口罩、护目镜、防噪音耳罩、专用防护鞋(包括绝缘鞋)、手套(包括绝缘手套)等。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包括安全培训教育费用(含培训费、授课费、资料费、差旅费等,以及安全培训教育光盘、放映设备的购置、制作),安全标志、标语(横幅)、宣传画、背景布、安全操作规程牌等购置、制作及安装。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文明施工措施支出:施工现场围挡和大门、企业标志、图板、地面硬化处理、排水沟、绿化;材料、构件、料具等存放处悬挂的标牌;扬尘治理(包括洗车、降尘设施设备)以及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施工现场设置的分类存放密闭式垃圾站及清运;施工现场其它环境保护措施,以及保证道路畅通和排水设施通畅等维护费用等。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结余资金结转下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合理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安全费用帐务、制定提取和使用程序;企业审计部门负责对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程序进行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财务管理人员应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帐。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并应满足本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需要。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集团公司安全监管部会同财务部、纪检审计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集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9.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投入制度 篇九
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4月14日 大劳矿字[1997]95号
各区、市、县劳动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以下简称安措费)的管理,确保矿山生产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和《大连市矿山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及承建单项矿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矿山企业)。
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从本月矿产品销售收入中按不低于4%的比例提取安措费,并计入管理费用,在其他应付款核算;没有矿产品的单位,按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20%提取安措费,比例确定后,并报财政、劳动部门备案。各矿山企业不得随意变动提取比例,安措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安措费的使用范围:
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三、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四、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五、表奖安全生产中贡献突出的人员。
第五条 矿山企业在编制生产财务计划时,应将安措费计算列入其中,同时进行编制。
第六条 安措费计划,必须有企业安技部门人员参与编制。
第七条 安措费的使用,应由专人负责,并规定完成时间,安措费由企业安技部门监督使用。
第八条 财政、劳动部门将对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措费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0.安全资金投入提取计划 篇十
为了进一步加强项目部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费用及时使用到位,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投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和身体健康。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项目部特制订安全措施和费用管理制度。
一、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帐户,专项资金帐户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管理。安全生产措施费专用于保障工程安全生产,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安全生产措施费暂按工程造价的1%计取列入项目安全成本,统一由项目部管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必须立项。工程项目开工初期,项目部必须按照轻、重、缓、急和实用的原则制定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以及措施费的支出计划,由财务部安排资金支付,所列费用方可计入安全生产措施费。专项资金根据不同阶段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实行分阶段使用,原则上由项目部按计划进行支配使用,项目部安全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经理批准后使用。各种安全技术设施、设备,由项目部安排专业人员购买、验收、管理,用于改善施工作业环境和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等。
三、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使用范围。(一)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1、临时施工用电,即: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设施的安全防护用具、用品等;
2.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3.临边防护、警示设施费用; 4.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措施; 5.交通疏导、警示设施费用;
6.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及卫生、医药急救措施费用;
7.按国家、施工所在省、市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措施所涉及的费用。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
1、安全生产宣传标语牌、横幅等宣传用品费用。包括报刊、宣传书籍、标语的购置费用。
2、各类人员的岗前教育培训,操作证培训、复训、经常性教育培训等费用。
3、应急预案措施费、演练费。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部应严格按照中标合同中有相关单列约定的相关约定执行,中标合同中安全生产措施费未进行约定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按照当地地方政府参考费率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取。
五、属于专项资金范围内费用的使用与报销,按财务规定要求,经项目部经理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向财务部门报销,财务部建立安全专项资金使用台帐,根据项目部使用情况每季度予以汇总,并对帐,发现差错,及时核准。
六、项目部专项资金投入与使用的情况,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项目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的台帐、报表等;
2、实物与帐册是否相符;
3、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报销凭证是否有效;
4、财务设置科目与列入科目记帐是否符合要求。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人及时予以调整整改,如屡次违反,公司将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项目部编制的专项资金不足缺额时,应及时追加投入资金额,新增的计划仍按上述审批的要求执行。
八、项目部对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部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关工作人员处分处罚,罚款数额由项目部核定,罚款的收入,应如数上缴项目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统一调配使用。发生伤亡事故,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应首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项目部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异的班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不使用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1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投入制度 篇十一
报
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一、2016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情况
公司2015实际销售收入约8000万元你,依据《办法》中“全年实际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部分按4﹪提取,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的规定,公司2016年应提取安全生产费用200万元,实际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为200万元。
二、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的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以下10各方面: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2、购置、安装、使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费用。
3、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事故隐患评估、监控、整改支出。
5、安全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6、配备更新劳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 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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