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共10篇)
1.《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篇一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编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应你(单位)的听证请求,我单位决定于年月日时分,在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届时凭本通知准时参加。若无故缺席,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会可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也可同时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
经本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次听证会由担任主持人,担任记录人。若你(单位)认为主持人、记录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如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回避,请于年月日之前书面告知本机关,并说明理由。
在参加听证前,请作好以下准备:
1、携带有关证据材料;
2、如委托代理人参加的,须持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手续并在会议上提交。
本
行政机关(公章)
年月日机关地址:联系人:电话:
2.行政处罚的程序 篇二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行政处罚无效。法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 法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
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与公民同等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简易程序流程: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可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明)
2、现场取证
3、告知权利(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申辩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
4、执行
一般程序:是行政处罚的规范性程序(详见流程图)
1、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
2、充分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不因申辩而加重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之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
3、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听证程序: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定程序,属行政执法的事前监督范畴。听证特征:
1、局部性:听证不适用于全部行政处罚,仅限于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三类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2、选择性:听证不是必经程序,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当事人手中,听证程序依行政机关告知而启动,而依相对人的申请而实施,相对人不申请的,则听证程序无法实施。
3、准司法特性:形式上类似于法庭审理,主持人由本案非调查人员担任,具有独立性,主持人应处在公正的立场听取行政争议双方的陈述争辩。
听证功能:
1、保护功能,听证过程中,由调查人员先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有利于当事人具体了解案情,提出陈述申辩,给相对人提供了发表意见的机会,允许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当面质证、辩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督功能,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一要有法定程序,二要符合自由裁量权,听证实质上是个监督程序,经过听证,行政机关可直接倾听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对案件的意见,保障处罚的公正与合法性,促进依法行政。
听证中的期间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申请听证。
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7日之前,向申请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时间、地点、权利等事项。
较大数额罚款江西的标准:
非经营活动中公民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5000元以上
经营活动中20000元以上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规划法有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收入和没收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规定)
行政处罚的常用适用规则:
一事不二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
1、一个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由一个部门处罚的,不得罚两次。
2、同一个行为违反了同一个法律,两个以上部门都可以处罚的,不得罚两次。
3、同一个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的规定,两个以上部门都可以处罚的,不得罚两次。
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满14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责令改正规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不得以罚代管,以罚代收。
追究时效规则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法律文书送达
处罚法没有单独规定送达,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其他文书可参照该规定。
1、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拒签的,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3、邮寄送达:
通过邮局用挂号信或EMS邮政快递送达,邮寄时附上送达回证,挂号信注明的收件日与送达回证收件日不一致的或送达回证未寄回的,以挂号信签收日为准。
4、公告送达:
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5、委托送达:
委托其他行政机关送达。
6、转交送达:(行政机关很少采用)
没有规定摄影、摄像、代收送达的方式。
期间
包括法定期间和酌定期间
酌定期间指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合理期间,如责令整改通知书确定的时间。法定期间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如:
听证申请期间:收到听证告知书起3日内提出;
复议申请期: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60内提出;
起诉期: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间的计算:不计算开始的时与日,从次日、次时计算。
期间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日,邮寄送达的不计在途时间。
执行
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
罚缴分离,给定的缴款期是15日。处20元以下罚款的可当场收缴罚款,20元以上银行交,除非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行督促手段:执行罚,每日可加处3%的罚款。
3.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文书使用 篇三
1、立案
必用文书:《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
必用文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查终结报告》
择用文书:《行政执法通知书》、《笔录续页》、《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解除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现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涉嫌违法行为通知书》
3、审查
必用文书:《案件处理意见书》
备用文书:《案件移送书》
4、告知
必用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择用文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执法通知书》
5、听取意见
择用文书:《陈述申辩笔录》、《听证告知书》、《听证笔录》
6、审批
必用文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择用文书:《案件讨论记录》
7、处罚决定
必用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8、送达
必用文书:《送达回证》
9、执行
择用文书:
10、结案
必用文书:
11、归档:
4.质监局行政处罚程序 篇四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质监总局颁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一、质监局行政处罚一般原则
第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二、质监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质监局对通过投诉、举报、移送、交办以及通过职权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此期限。
2、质监局在立案之后,应当安排不少于两个的承办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承办人员应对案件做全面调查,收集认定事实的证据。依《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收集证据时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应客观、公正、全面收集证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4、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5、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在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6、期限: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天;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三、听证程序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告知次日起算,当事人享有在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
(三)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
前款(三)项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未做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3万元以上(含3万元)
2、质监局接到申请后15日内组织听证。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或者未依法组织听证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四、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处理程序
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行政复议: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质检局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或质监局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2、提起行政诉讼:1)直接起诉的,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
5.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图 篇五
1、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处罚
2、拟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3、拟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 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超过期限视为放弃权利
1、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
2、听证举行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非涉秘案件,举行听证的3日前,应公告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
1、宣布听证事由、听证会纪律、听证会组成人员
2、核对身份
3、告知当事人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4、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5、调查人陈述案件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理由
6、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并质证
7、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
8、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1、调查人、当事人、证人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字
2、听证主持人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176 行政检查流程图 进入受检现场 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现场检查 发现违法行为 未发现违法行为 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行为 发现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请求报批 制作检查笔录 制作检查笔录 责令改正 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 未按要求整改 按要求整改 检查结束 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制作检查笔录,说明检查结论 保存证据 检查准备工作: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 归档 176 行政确认流程图 立项 受理 通过行政检查、单位申报等途径确定需要确认、批准、验收的项目 行政检查、验收 确认 向领导报告检查、验收结果,由领导审核批准,制作确认文件或在相对人申请(申报)的材料上直接确认 送达 将确认件送达相对人 归档 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176 行政处罚流程图 受 理 简易程序处罚流程 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取证:查明并确认违法事实。必要时应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辩 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执 行 结案归档 条件: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之外的 一般程序处罚流程 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立 案 调查取证:必要时制作以下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抽样取证通知》《抽样取证登记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登记表》《鉴定书》等。审查调查报告 告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执 行 必要时进入听证程序 3日内提出 结案归档 176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 材料不全退还资料 受 理 受 理 发 证 并一次性告知 证 件 传 递 准 予 批 证 有人申请 无 人 申 请 注: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定期限内 处理 反馈 投诉、受理 料资料有误返还或进行整改 建设局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申请人申请 区拆迁办综合科审查(24个工作日)工作日 分管副局长、拆迁主任批准(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核发许可证决定 建设局监察室 建设局发布公告 办理资料: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拆迁红线图);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6,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发布听证公告 5工作日 举行拆迁行政许可前听证会(20个工作日)176 延长房屋拆迁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审批流程图 不 予 材料不全退还资料 受 理 受理 发证 并一次性告知 证 件 传 递 准 予 批 证 处理 反馈 投诉、受理 料资料有误再次返还或进行整改 建设局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申请人申请 区拆迁办公室 审查(6个工作日)综合科批准(3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建设局监察室 建设局 发布公告 提出申请说明房屋拆迁延长暂停的原因。176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核准流程图 不 予 材料不全退还资料 受 理 受理 发证 并一次性告知 证 件 传 递 处理 反馈 投诉、受理 料资料有误再次返还或进行整改 建设局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申请人 申请 区拆迁办公室 审查(7个工作日)局长批准(2个工作日)徐州市拆迁管理办公室 建设局监察室 电话:87618513 拆迁办公室 电话:87715501 省建设厅 提供材料:
1、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单位章程或管理制度;
4、验资证明;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
6、在编在岗拆迁工作人员的劳动聘用合同(不得兼职)及上岗证,有职称或执业资格的证明材料;
7、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建设局向外界公布办理结果 176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流程图 不 予 材料不全退还资料 受 理 受理 发证 并一次性告知 证 件 传 递 准 予 批 证 料资料有误再次返还或进行整改 区拆迁办(1个工作日)申请人 申请 区拆迁裁决庭 审查(25个工作日)局长批准(4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建设局监察室 送达当事人,执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公告;
2、裁决申请书;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委托拆迁合同;
5、对被申请人的安置补偿方案;
6、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7、户籍证明;
8、房屋拆迁情况调查表(包括附属物明细表)
9、房屋拆迁须知及送达回执;
10、选择评估机构公示材料及现场照片;
11、房屋分户评估公示表及现场照片;
12、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及送达回执;
1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12、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告之书及送达回执;
14、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15、其他裁决有关资料。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户口簿、身份证;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有关证据与资料。176 房屋拆迁行政强拆流程图 不 准 予 准 予 区人民政府 建设局申请 建设局组织 强拆前听证 执行部门向被执行人发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指定日期(强拆前15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建设局监察室 送达当事人,执行强拆,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强制执行的实施。建设局申请行政强拆向政府提供下列资料:
1、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公告;
2、房屋拆迁裁决书
3、裁决书送达回执;
4、调解通知及调解记录
5、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资金证明;
6、其他证明材料。176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流程图 投诉、举报 处理、反馈 填写《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代理机构章程
3、办公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4、出资证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身份证
6、企业专职人员的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缴社会保险(至少包括养老和失业保险)的凭证和身份证,以及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
7、企业各类管理规章制度全文
8、以上资料复印件装订成册(两册),查验原件。申请材料不全,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告知 区招投标办公室(1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上报徐州市建设局初审 返回通知申请人 上报省建设厅 建设局监察室 电话:87618513 176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申报流程图 不 予 材料不 全退还资料 受 理 受 理 发 证 并一 次性告知 证 件 传 递 决 定 批 准 处理 反馈 投诉、受理 料资料有误再次返还或进行整改 招标办受理 申请人申请 报徐州市招标办 省招标办审定 作出决予许可决定 建设局监察室 电话:87618513 建设局 向外界公布办理结果 办理资料:
1、《江苏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
3、证明本人从事工程建设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的证明文件(原件)、留复印件;
4、本人高级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文件(原件)、留复印件。176 项目招标及订立合同流程图 项目部提出招标需求 拟定招标方案 项目部及领导审批 拟定招标文件 项目部及领导审批 招标办审查招标文件 项目报建 发布招标公告 投标人资格审查 发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 发售招标文件 现场踏勘 召开答疑会 召开答疑会 澄清招标文件 召开答疑会 组建评标委员会 召开答疑会 主持开标 召开答疑会 评标、定标 召开答疑会 中标结果公示 召开答疑会 发出中标通知书 召开答疑会 招标资料备案 召开答疑会 合同谈判 召开答疑会 拟定合同 召开答疑会 项目部及领导审批 召开答疑会 订立合同 召开答疑会 召开答疑会 监督部门现场监督 17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流程图 不 予 材料不 全退还资料 受 理 受 理 发 证 并一 次性告知 证 件 传 递 处理 反馈 投诉、受理 建筑工程管理科 受理、初审(7个工作日)申请人申请 报省建设厅 建设局监察室 电话:87618513 在省建设厅相关网站 向外界公布办理结果 办理资料:
(一)填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专业学历证明;
(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四)主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委托方证明材料;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七)技术档案管理、质量保证、财务制度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
(八)、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荐陪证明、养老保险证明。176 局监察室负责环节公开和监督 工程定额费交纳流程图 申请人提交资料 建筑工程管理科 提交资料:已备案的工程合同 受理通过方可开发票发票有效期限十天.局财务室 结 束 第一时间在政府网上公布结果.监督部门(局监察室)电话:87618513 176 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流程图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 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任务 向各乡镇布置任务 督促检查 上报汇总材料 向市局汇报 市局审批后,下达实施 进行指导 176 村镇基本建设统计上报工作流程图 根据市里三定方案 召开会议,布置任务 落实各乡镇建管所负责 各乡镇建管所专人负责上报资料 收集各乡镇上报资料 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汇总资料 上报徐州市建设局 归档 176 申报 不合格 合格 不通过 通过 递交评审小组讨论审定 不通过 通过 淘汰 发文公布徐州市级优质建筑工程 择优推荐 申报资料查验 组织评审小组现场评审 网上公示 申报徐州市优质工程 淘汰 补充整改 176 创优目标计划 主体封顶初验(质监站)不推荐 推荐 淘汰 组织评审小组现场评审 不通过 通过 淘汰 不通过 通过 择优推荐 网上公示 发文公布徐州市级优质结构工程 递交评审小组讨论审定 淘汰 申报徐州市级优质结构工程 申报 176 村镇科创建工作流程图 根据文件精神通知各镇 布置任务 落实专人负责 征求各乡镇意见 各乡镇先推荐 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确定推荐评选乡镇 主管部门审批 对乡镇进行检查 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宣布评选结果 整理归档 176 申请单位(人)到区建设局提交道路占用申请事项 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以予答复 在5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以予不受理的答复 区建设局审批经办人赴现场共同勘察申请人提交的占用申请事项 区建设局核准占道面积,测算占道费及占道范围内市政设施的重置保证金 申请单位(人)到区建设局审批窗口缴纳费用 区建设局做出审批批复意见 区市容局做出审批批复意见 申请人按批复核准的内容和意见进行审批事项的施工 占用期满后,通知区建设局现场验收。如发现占道申请人在核准的占道范围内市政设施损坏,由区建设局对损坏的市政设施进行修复,其发生的费用在重置保证金中扣除,余下部分以予返还给申请人 如需延期占用时间的,应在占用期满前3日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占道费 176 申请单位(人)到区建设局提交城市道路挖掘申请事项 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以予答复 在5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以予不受理的答复 区建设局审批经办人赴现场共同勘察申请人提交的挖掘申请事项 区建设局核准挖掘范围,测算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申请单位(人)到区建设局审批缴纳挖掘修复费 区建设局做出审批批复意见 区市容局做出审批批复意见 申请人按批复核准的内容和意见进行审批事项的施工 施工结束后,申请人以书面告知区建设局进行现场验收,并由养护管理工程队对挖掘部位进行修复 申请人到区建设局进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结算。对超过批准范围的挖掘面积,申请人补交道路挖掘修复费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挖掘道路工期的,应在批复有效期满5日内到原审批窗口办理延期手续 176 道路照明设施验收和接收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申报材料:
1、开工报告;
2、施工图纸;
3、竣工图;
4、线路图;
5、其它工程档案资料等 市建设局审批 申请材料不全 一次性告知补交 交区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处路灯管理所办理 贾汪区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组织验收 符合规定,同意接收 不符合规定,不予接收 将验收具体情况向区建设局进行书面汇报 局汇报 区建设局通知申请人 176 申请单位(人)到区规划局办理顶管项目选址意见书 申请单位(或个人)持顶管项目选址意见书到贾汪区建设局提交城市道路顶管申请事项 在5个工作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以予答复 在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以予不受理的答复 区建设局市政科审批经办人赴现场共同踏勘申请人提交的城市道路顶管申请事项 区建设局市政科根据规划部门核准的选址意见书及申请人递交的顶管线路,测算城市道路顶管费用 申请单位(人)到区建设局缴纳上述费用 区建设局做出审批批复意见 区建设局做出批复意见 申请人凭缴纳顶管费用的票据和顶管审批手续到区规划局领取管线建设规划许可证 管线工程开工前,申请人应按照管线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样,并向区规划局申请放样复验,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开工,施工过程中由区建设局市政科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顶管工程竣工后,申请人持竣工资料,向区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规划局在接到验收申请后,会同区建设局共同验收 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向规划局及区建设局报送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申请人凭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到养护管理处进行资料备案,以便日后管养 176 申请单位(人)提供施工图纸到区建设局营业厅提交城市雨、污水管道接入市政管网申请事项 在5个工作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以予答复 在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以予不受理的答复 区建设局市政科赴现场踏勘申请人提交的城市雨、污水管道接入市政管网申请事项 对永久性接入市政管网的,区建设局根据申请人递交的施工平面图,审核接入口位置及标高事宜,测算雨、污水管道接入市政管网的费用 申请单位(人)到区建设局缴纳上述费用 区建设局做出审批批复意见 养护管理工程队组织按批复核准的内容进行雨、污水管道的接入施工 申请人到区建设局进行城市雨、污水管道接入市政管网费用的结算 对临时性接入市政管网的,由申请人向区建设局提出申请,由区建设局实地踏勘,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给予办理准接手续 申请人向区建设局缴纳其使用范围内的市政管道重置保证金 如使用范围内市政管道出现损坏或堵塞,由养护管理处进行修复和疏通,其发生的费用从重置保证金中扣除,余下部分以予返还申请人 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将临时性管道拆除并恢复原样 176 申请单位(或个人)持由市规划局批准的方案和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到区建设局提交城市道路临街(路)建筑红线至非机动车道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申请事项 在5个工作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以予答复 区建设局会同申请人赴现场共同踏勘申请人提交的城市道路临街(路)建筑红线至非机动车道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申请事项 区建设局审核申请单位(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 申请单位(人)与区建设局签订增添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约定书或委托书 区建设局做出审批批复意见 申请人按核准的施工方案施工或委托养护管理工程队施工 工程结束后,由区建设局进行竣工验收并存档 在5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给予不受理的答复 176 申请单位(人)持规划、公安交通部门的审批意见到区建设局提交城市道路道口开设申请事项 在5个工作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以予答复 在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以予不受理的答复 区建设局审批经办人赴现场共同踏勘申请人提交的城市道路道口开设申请事项 区建设局根据规划、公安交通部门核准的开设范围,测算城市道路道口开设费用 申请单位(人)到区建设局审批,缴纳上述费用 市容局做出审批批复意见 养护管理工程队组织按批复核准的内容进行道口的开设,并对由此造成的道口至建筑红线范围内的市政设施进行施工 申请人到区建设局进行城市道路道口开设费用的结算 176 市政施工企业资质审批流程图 投诉、举报 处理反馈 不予申报 准予申报 现场勘察 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5、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7、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6.如何用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篇六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以下简称简易程序)是指工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但是在基层实践中,有些工商执法人员却运用不好简易程序。主要表现在:本可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却采用一般程序,认为“保险”,实际把简单工作复杂化了;不宜采用简易程序的,却采用了简易程序,认为简便,忽略了存在被诉讼导致败诉的隐患;片面认为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就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或只需履行部分程序,同样存在败诉的隐患;认为运用简易程序处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更不可取。如何正确运用简易程序?应着重把握好以下三点:适宜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工商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可理解为: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一般公民或个体工商户处以50
元以下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工商机关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履行的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章的规定,工商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履行以下程序:一是表明身份。即向当事人出示工商检查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身份证件。二是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即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做好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三是告知。即告知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权。四是复核。即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五是下达处罚决定书。即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六是当场收缴罚款。七是
备案。即工商执法人员将现场填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报上级机关备案。收缴罚款应注意的事项。当场处罚不能理解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罚款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收缴罚款方式:一是依法当场收缴20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等区域执法时,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工商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三是除上述两种情况外,作出罚款决定的工商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作出行政处罚的工商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四是当场收缴罚款,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五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日内将罚款交至
工商机关,工商机关应当在两日内将罚款交付
7.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篇七
第四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实施当场处罚时,应当收集必要的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证据,并使用统一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前款规定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由案件承办人员及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四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实施当场处罚,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8.《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篇八
环监发〔2009〕42号
环境监察局各处室: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11月13日召开的环境监察局第九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处室遵照执行。
附件:
1.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2.环监局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图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行政处罚办理程序通知
抄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各督查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2009年11月24日印发
附件一: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处罚案件”,不含核与辐射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依据《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和《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 环境监察局办理处罚案件的内部工作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环境监察局行政执法处罚处(以下简称“处罚处”)负责组织处罚案件的办理。包括具体承担立案、审查、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复核、结案工作,组织调查取证、听证、文书送达和处罚决定的执行监督工作。
环境监察局其他处(室)可以承担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第四条 环境监察局其他处(室)通过群众举报、执法检查等途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并认为环境保护部有权实施处罚的,将有关案件线索材料移送处罚处办理。
环境保护部各司(办)及应急调查中心、各督查中心等单位移送环境监察局并建议由环境保护部实施处罚的,经环境监察局领导批示后由处罚处办理。
地方环保部门移送环境保护部并建议由环境保护部实施处罚的,经环境监察局领导批示后由处罚处办理。
第五条 处罚处指定两名工作人员具体承办处罚案件。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第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按照立案条件对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分类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程序报环境监察局局长批准实施:
1、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统一编号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并提出调查取证和案件办理的建议;
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反馈移送单位。其中,对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案件,起草《案件移送函》移送有权机关;
3、案件线索材料已附相关证据材料且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调查程序合法的,补办立案手续后进入审查程序。
立案审查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委托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或者地方环保部门调查取证的,案件承办人员起草《委托调查函》(环境监察局文件),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委托调查函》应当明确调查取证的具体要求和时限。
环境监察局可以委派处罚处以外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案件承办人员可以赴现场实地了解案情,但不得取证。
第八条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持有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件。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调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证代码复印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可以视具体案情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收集照片、录相、证人证言等其他相关证据。
视具体案情,案件调查人员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暂扣等措施,并可以组织取样、监测。
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在立案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九条 调查完毕,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查明的主要违法事实、初步处罚建议,并附上证据材料(如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证代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照片、视听资料等)。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员按照案件审查内容负责对调查报告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类提出处理建议,按程序报环境监察局局长批准后实施:
1、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撤销立案;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不合法的,退回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3、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查程序合法的,进入告知程序。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员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按程序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审核,会签相关业务司(办)和政策法规司后,报分管部领导签发。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组织听证。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接受当事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当事人要求当面陈述、申辩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约定当事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听取,并制作笔录。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听证方案,按程序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听证的具体程序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担任,也可委派处罚处负责人担任。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会记录员由案件承办人员担任,可以聘请速录人员协助。
听证地点的选择可以考虑方便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并有助于了解案情。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包括书面材料和听证会意见)进行复核,并对采纳情况及理由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调查人员提出的初步处罚意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包括书面材料和听证会意见)及采纳情况,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必要时,可以请有关专家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员将处罚建议按程序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并建议提请局务会(案件审查委员会)审议。
局务会议对处罚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当事人意见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形成审议意见记入局务会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负责落实局务会议审议意见。决定予以处罚的,案件承办人员按程序报分管部领导批准后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十七条 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如《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等),采用“环境保护部行政处罚与复议文件”文种,由分管局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审核,会签相关业务司局和政策法规司后,报分管部领导签发。
程序性法律文书(如《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采用“环境保护部行政处罚与复议函”文种,由分管局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审核,会签相关业务司局和政策法规司后,报办公厅领导签发。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可以标注为“内部急件”,但不在印发的正式文书中显示。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抄送相关督查中心、所在地省级和市级环保部门,并送相关业务司(办)和政策法规司。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委托地方环保部门代为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的,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人员负责信息公开的跟踪和配合工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并送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其他行政处罚文书部内公开。
第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承办人员负责提出初步答辩意见,提交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配合政策法规司办理。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员负责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必要时,环境监察局可以组织后督察。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建议,按程序报分管部领导审批。
部领导审批同意的,案件承办人员起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由分管局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审核,会签相关业务司局和政策法规司后,报分管部领导签发。
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证据等材料送达人民法院,并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
案件承办人员还应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抄送相关督查中心、所在地省级和市级环保部门,并送相关业务司(办)和政策法规司。
第二十二条 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予以结案,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登记表》。
9.《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篇九
监狱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应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形式宜为警告、禁闭、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赔偿或科以某种作为的义务。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过程中,监狱规范执法活动,保障罪犯合法权利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必须用一套程序制度保障实施。
我国清朝末年至民国时期,监狱对罪犯违反监规纪律的处罚形式主要包括日常生活处遇限制和禁闭,行政处罚没有单列。但是,受惩罚过程中罪犯的权利种类逐渐增多,处罚形式也有逐渐趋向人道、文明的趋势。建国以后,在有关监狱的法律、法规中,行政处罚才从对罪犯日常生活处遇的限制、制裁中分离、单列出来。但是,在行政处罚的方式中却列出了一个不规范的“记过”。
1、清朝末年与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监狱规则》
清朝末年是早期监狱立法的雏形期,监狱改良运动是北洋军阀政府正式颁布《监狱规则》的前奏。
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监狱法典是《大清监狱律草案》。1904年清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沈家本任修订法律大臣。他同武廷芳等人进行了一系列狱制改良的立法活动。1908年,清政府聘请了日本监狱学家小河兹次郎出任狱务顾问,起草监狱律及设计改建监狱的规划。同年《大清监狱律草案》递交法律馆审查,于1910年上奏,但未颁布实施。据《大清监狱律草案》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惩罚之种类如下:
一、叱责;
二、三月以内停止赏遇;
三、废止赏遇;
四、三次以内禁止接见;
五、三次以内禁止发受书信;
六、三月以内禁止阅读书籍;
七、十五日以内停止陈请作业;
八、一月以内停止使用自备之衣类卧具及杂具;
九、一月以内停止自备粮食;
十、七日以内 停止运动;
十一、削减作业赏遇金之一部或全部;
十二、七日以内之减食;
十三、二月以内之独慎;
十四、七日以内之屏禁。独慎令受罚人昼夜屏居于罚室内,其课作业与否得斟酌情形定之。屏禁令受罚人昼夜屏居于罚室内,暗其罚室,禁用卧具。”
《大清监狱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了在监人不服的申诉权、申诉方式、监狱官员的回避及申诉裁决的效力。
《大清监狱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独立的监狱法,基本上照搬了日本的监狱法。虽然没有颁布施行,但是却成为1913年北洋军阀政府颁布的《监狱规则》的蓝本。
北洋军阀统治前后持续了16年,从1912年起到1928年起到1928年奉系军阀张作霖在皇姑屯被日本关东军炸死,北洋军阀政权宣告覆灭。1912年4月至1916年6月是袁世凯统治时期,1916年6月至1920年、1920年至1924年、1924年至1928年分别为皖系、直系、奉系军阀统治阶段。由于政权更迭,连年战争,虽然全国创办了80座新式监狱,颁布了一些监狱法规,但是,由于国库空虚、监狱经费拮据,新监难以维持,受战乱影响较大。这一时期的《监狱规则》规定:在监者违反监规纪律时处以面责,停止发受书信、接见及阅读书籍,减食、停止运动,减削赏与金,慎独、暗室监禁,酌减赏与金等惩罚。受罚者有疾病及其他特别事由时得停止惩罚。受惩罚者,有悛悔情状时免除处罚。以上条款与《大清监狱律》的内容大同小异。
2、民国时期的监狱和监狱法规。
民国时期1927年至1949年的监狱,一方面基本上承袭清末、北洋军阀政府的狱制,同时又吸取了资本主义国家监狱立法的一些内容,监狱法规比较完备、严密。这期间南京国民政府于公布了《监狱规则》和《监狱处务规则》(1928年10月),《监狱行刑法》和《监狱条例》(1946年1月19日)。军政部公布了《军人监狱规则》(1930年8月)。监狱的内部机构设置、各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至今没有规定,可见其详细和完备。
民国十七年十月国民政府司法部公布的《监狱规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在监者违反监狱纪律时得处以下各种之惩罚:
一、面责;
二、三月以内停止赏遇;
三、撤消赏遇;
四、三次以内停止发受书信及接见;
五、三月以内停止阅读书籍;
六、七日以内停止运动;
七、减削赏遇金之一部或全部;
八、二月以内之慎独;
九、五日以内之暗室禁闭。前列一与各种惩罚得并科之。”
民国十九年八月军政部公布的《军人监狱规则》增加了“掌责”(由监狱长酌量情节轻重得施以四十板以下之掌责)。
康德四年十一月公布的《伪满洲国监狱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惩罚之种类如下:
一、叱责;
二、七日内停止运动;
三、二月内禁止阅读书籍;
四、二月内禁止使用笔墨;
五、削减作业赏遇金之一部或全部;
六、七日以内之屏禁;
七、二月内停止赏遇;
八、废止赏遇;
九、十五日以内停止著用自备之衣类、寝具;
十、十五日以内停止自备饮食。第一项各款之惩罚得并科之。”
台湾监狱,罪犯受行政处罚时,其权利较以往已有所扩大。
台湾现行的《监狱行刑法》是民国三十五年一月公布三十六年六月十日开始施行的。以后经过多次修订。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受刑人违背纪律时,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数款之惩罚:一训诫。二停止接见一至三次。三强制劳动一至五日,每日以2小时为限。四停止购买物品。五减少劳作金。六停止户外活动一至七日。”第七十八条规定了告知与辩解权,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撤消惩罚的情形。
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监狱和监狱法规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建立的监狱溯源于1927年11月至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期间,早期是在各地工农武装暴动的过程中,各地肃反机关建立的拘留所、看守所。关押对象主要是各种反革命犯和部分刑事犯。由于政权不稳,经常处于游击状态,因而以看管住犯人不逃跑为主,管理简单,没有制定专门的监狱法规。1932年8月10日,中华苏维埃司法人民委员会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这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监狱法规,监狱管理初步有法可依。劳动感化院既是改造机关又是生产单位,是后来人民民主政权监狱机关的雏形,这时除看守所关押未决犯外,还设立了苦工队 用以关押短刑犯。这一时期曾出现了左倾错误,如:1934年5月人民委员会发布训令,在战争地区对地主全部编入永久劳役队,富农编入临时劳役队,强制劳动。后来随着南方根据地的丧失,监狱数量逐渐减少。
1937年7月7日“芦沟桥事变”后,中国历史进入了抗战时期。随着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开辟和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各根据地的监狱陆续产生。抗日民主政权的监狱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937年至1940年时期缺乏监狱管理经验和统一的监狱管理制度以及旧的监狱管理制度和思想的影响,各监狱不同程度的出现过管理方面的偏差。1941年至1943年期间,监狱形态由单一的看守所发展为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自新习艺所和监狱,1937年7月12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成立并建立了高等法院看守所,1941年后,县级看守所设立。1942年9月陕甘宁高等法院监狱建立。1943年至1945年,颁布一系列监狱法规和监狱管理制度。
陕甘宁边区的监狱规定了罪犯不服处罚的申诉权。
1944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押人犯服刑奖惩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如人犯服役有消极怠工或其他不良行为者,得按情节之轻重给予下列惩罚:“
(一)批评(包括个人及小组批评);
(二)全体讨论斗争;
(三)停止或撤消奖金之一部或全部(此项所称一部或全部分月季年三种,视其情节轻重定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服惩罚的申诉权。即:“实施第十三条第三款惩罚应经各部门会议通过,如被惩罚人不服,得向本院申诉”。《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监狱管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守法人如有违反规则,按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各种处分:
一、打扫公共卫生;
二、于工作时间外加工或分配较苦的工作;
三、扣除应得奖励或红利之全部或一部;
四、刑事处分。”
陕甘宁边区政府将“刑事处分”与不属于同一层面的内容混列在一起,反映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立法的局限性。
解放战争时期成立的管训队以收押俘虏为主,劳动改造队以生产为主、半军事化管理,这一时期主要是专项打击的文件、政策,没有产生专门的监狱法规。
4、建国以后的监狱和监狱法规
建国初期的监狱主要是关押土改、剿匪反霸、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的反革命分子和国民党军队的俘虏,当时,国家财政十分困难。1951年5月在全国第三次公安工作会议上,毛泽东指示“为了改造这些犯人,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于是,全国的县、专署、省、大行政区、中央各级均设立了劳动改造管理部门,开始劳动改造罪犯。1954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下简称《劳改条例》)。
1966年至1976年十年**时期,监狱工作受严重破坏。全国监狱数量减少百分之六十,法规、正常秩序被践踏,制造了以一大批冤假错案。
行政处罚的名称和形式是在建国以后的监狱法规中开始出现的,这是监狱立法的进步,但是,在行政处罚的形式中却出现了不规范的“记过”这一“罚种”。清末至建国前成文的监狱法均没有“记过”之规定。正式出现“记过”规定的是《劳改条例》第六十九条:“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惩罚:
(一)有妨碍其他犯人改造的行为的;
(二)不爱惜和损坏生产工具的;
(三)在劳动中懒惰怠工的;
10.《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篇十
知识竞赛试题
一、填空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_(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4.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案审委应当由(5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7、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2/3)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3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8、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明材料)作为证据。收集、提取的证据应当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案件承办人员、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9、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录音、录像和拍照)等方式收集证据。
10、案件调查中发现的涉嫌假冒产品,可以交由(被假冒的企业)进行鉴别。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证后,可以将企业出具的(鉴别证明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1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1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
13、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1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17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18、因案件管辖或者其他依法需要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的案件,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上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19、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告知次日起算,当事人享有在(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
2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要求组织听证。
22、案审办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2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2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或者未依法组织听证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25、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6案件承办人员在实施当场处罚时,应当收集必要的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证据,并使用统一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27、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当事人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9、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
二、判断
1、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错)
2、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存档。(对)
3、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期间。(对)
4、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计算在内。(错)
5、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对)
6、期间不包括在途的时间,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对)
7、送达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对)
8、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
9、送达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委托代理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
10、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第三方的见证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 5
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对)
11、留置送达不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情况。(错)
12、直接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的,不可以委托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基层组织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错)
13、邮寄送达,以邮寄回执上载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
14、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报纸、电视或者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
15、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对)
16、《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错)
三、简答题
1、案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哪些? 答:
(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
(二)召集案审会议,组织整理审理记录;
(三)按照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
(四)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及听证工作;
(五)组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批案件的审查;
(六)承担案审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哪些事项? 答:
(一)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
(五)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
(六)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七)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答:
(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4、案审会议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答: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案审办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
(四)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参加会议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列席案审会议。
5、案审委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提出哪些处理意见? 答: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
(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六)对违法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6、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如何做?
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后送达并执行。
7、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案审办应当如何做? 答:案审办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并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8经复核重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谁批准?
答:主要负责人批准。
9、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改变。确有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经案审委重新审理决定,并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谁批准? 答:主要负责人批准。
10、《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自什么时间施行? 答: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11、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哪些处理决定?。
答: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1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1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拟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答: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
(三)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
14、有以下哪些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答:
(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依法需要中止执行的;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
15、有以下哪些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答: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案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
(五)决定终止调查的;
(六)决定终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
1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哪些案件,应当在结案后15日内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备案?
答:
(一)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办的案件;
(二)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五)经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案的案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17、经过听证的案件,案审办应当如何做?
答:经过听证的案件,案审办应当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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