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资料(4篇)
1.劳务分包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资料 篇一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总结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等文件)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一份)及申请书(一份)。
2、企业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清单(企业应制定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二十)设备设施、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维护、保养、检测管理制度;(二十一)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制度;
(二十二)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二十三)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制度;
(二十四)装置开停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五)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制度;
(二十六)企业其它实际需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5、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7、有关人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情况(取证时间、有效期、发证单位)及其证书复制件。
8、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取证时间、有效期、发证单位)。
9、其他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11、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
12、企业年度安全投入计划。
13、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确认意见书。
14、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登记清单。
15、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预案在当地安监局备案的证明材料。
1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18、县级及设区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
2.劳务分包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资料 篇二
现在很多建筑企业都很关注劳务分包的问题,建筑企业都需要办理各种资质,办理资质也很繁琐,那么劳务分包资质怎么办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谁需要劳务分包资质?
一般来说施工总承包方承揽工程后,自己买材料,需要雇佣拥有劳务分包企业负责找工人进行施工,但还是由施工单位组织施工管理,劳务公司进行人员管理。劳务公司只取得了劳务分包资质,才能在接工程的时候,得到法律承认,不会被施工总承包商以各种理由克扣费用。取得了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才拥有更多的现金流,方便企业运作。
劳务分包资质办理标准:
1、企业资产
(1)净资产200万元以上。(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所需材料:
取得资质后六个月之内,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资质可能被吊销
1、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注:领取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信息卡)
3、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4、法人、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相片两张(无底色要求),注:法人年龄在30岁以上可以作技术负责人
5、章程(工商局提档)、验资报告
3.劳务分包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资料 篇三
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一)首次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需提交的资料及提交要求
一、新建矿井首次颁证
2010年1月1日后省政府批准的资产整合接替开采矿井和省政府批准(含省发改委核准)的新建矿井按首次颁证办理,申请、受理、审查均使用首次颁证文书。
此类矿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在按延期申请提交资料的基础上,增加下述资料:
1、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含职业危害防治内容)。
2、省政府批准(含省发改委核准)文件。
3、安全设施设计及其批复文件(含变更设计及备案或批复文件)。
4、联合试运转报告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单项工程质量“合格”认证书。
6、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它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文件。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含评价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复查意见和验收评价意见书)。
8、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发现隐患全部整改到位的意见。
9、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10、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二、改扩建矿井首次颁证
省政府整顿关闭规划批准保留的矿井中未曾取得安全许可证的按首次颁证办理。
此类矿井办理安全许可证时按改扩建变更提交资料,提交省局时,除提供改扩建变更受理、审查文书外,还应提供分局首次颁证审查文书。
三、生产矿井首次颁证
无技改任务、且未按规定及时提出许可证延期申请的煤矿按首次颁证办理。
此类矿井在分局对其违法生产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后,按延期申请提交许可证申请资料,增加分局处罚决定书、处罚到位凭证及隐患整改复查意见,申请、受理和审查文书均采用首次颁证文书。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安全许可证条件现场核查和安全设施条件竣工验收合并进行,不要求提供安全许可证申请受理后的现场核查文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需提交的资
料及提交要求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原件)
项目填写要齐全规范。
自我评估意见栏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矿井意见栏意见填写“申请直接延期”,煤矿(分公司)、集团公司意见栏填写“同意申请直接延期”或“不同意申请直接延期”,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意见栏填写“同意直接延期”或“不同意直接延期”。
其它填写要求与改扩建变更要求一致。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原件)
项目填写要齐全规范,不能空缺。“企业性质”按经济类型填写。“开采标高”填申请延期时开采最深水平。
每项自查意见和自查结论均应由矿长本人签名,不能代签,更不能打印。
矿井自查合格的,结论填写“已经自查合格,符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条件”。
其它填写要求与改扩建要求一致。
三、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与改扩建变更要求一致。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这里的主要负责人矿井指矿长,公司指董事长或总经理。安全资格证应在有效期内,应附复训考核情况。
五、9万吨及以下突出矿井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意见。
六、“以奖代补”瓦斯治理工程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四大件(提升设备、主排水系统、主通风机和空压机)一小件(瓦斯检测仪器)”检测检验检定合格的报告。
检测范围和周期与改扩建变更要求一致,但新设备仪器也应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检定。
属于淘汰产品的,该设备视为不合格产品。
八、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与改扩建变更要求一致。
☆企业在提交申请资料时,还应提交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省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认定意见(附验收评分表和验收人员签名),未提交该项资料的,可进入受理审查程序,但发证即扣证,直至提交该项资料方可发还许可证。
☆资料受理核查后,还应提交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现场核查文书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复查意见。☆企业名称、经济类型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同时提交相关变更申请资料。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需提交的资料及
提交要求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原
件)
自我评估意见栏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的,在相应栏中同时简要注明原因,如某年某月某日发生某事故死亡多少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行政处罚案件未结案等。
其他项目填写与直接延期要求一致。
二、瓦斯等级鉴定的批复文件、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资料、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瓦斯等级鉴定批复文件必须是省煤炭管理部门本或上的批复文件。
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和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应提供所有开采层(正在开采的和将要开采的)资料。
三、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与改扩建变更要求一致。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情况表,煤矿出具的从业人员依法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证明。(原件)此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39号文,指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专职安管人员和技术人员表中要注明姓名、职务、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所学专业、技术职称、培训、安全资格证号等情况,技术人员还要注明是否为兼职,特种作业人员表中要注明姓名、性别、工种、操作资格证号情况等。
专职安管人员是指专管安全的有关人员,如安全矿长、安全科全体成员、通风科全体成员、安全区长等。兼管安全的人员不能统计在内,安全检查员为特种作业人员不能统计在内。
专职安管人员比例要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2%。技术人员配备要达到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人数要求按《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煤安监一„2005‟87号)执行:高、突矿井瓦斯检查员每一采掘工作面每班不能少于1名,低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员按每班不少于1人计算后再增加1名;绞车司机每一主提升绞车和水平提升绞车每班不少于2名;放炮员每班不少于一名;井下电钳工每班不少于一名;探水工和防突工达到有关规定;其它特殊工种根据生产实际需要确定。
三个表上煤矿企业均要出具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意见(并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出具是否属实意见(并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这里的主要负责人矿井指矿长,公司指董事长或总经理。安全资格证应在有效期内,应附复训考核情况。
六、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原件)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电钳工、放炮员、绞车司机、瓦检员、安全检查员、采煤机司机、抽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和水泵工等14项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原件)
清单中应有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员工风险抵押金,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等8项制度。
原申请材料中只要求提供前6项制度,后2项制度是根据国务院23号文要求新增加的。
九、综合防尘制度,测尘制度,测尘仪器装备配备情况,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原件)
少数矿未配备测尘仪器,由县卫生所或防疫站定期检测,这种情况下应提供相关协议复印件,协议中定期检测次数、检测范围和检测内容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综合防尘制度、测尘制度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内容要全面,操作性要强。
十、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原件)
清单中应有采煤工、掘进工、瓦检员、电钳工、绞车司机、爆破工、运输工、防突工、探水工等9个工种的操作规程。
十一、安全费用提取、支出明细表及凭证复印件,安全风险抵押金缴款单复印件。
安全费用支出范围为: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费用、职工的安全培训费用以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费用等。
提取费用凭证复印必须是原始会计凭证的复印件。提取使用情况均为申办许可证的上1至12月的数据。
十二、社保机构出具的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1、证明格式要采用劳动保障部、安全监管局和国防科工委规定的格式(详见附件)。
2、要附保单和发票复印件。
十三、最多下井人数和自救器配备情况。(原件)
1、自救器配备情况中应注明型号、额定防护时间和数量。
2、突出矿井应配备隔离式自救器。
3、自救器配备数量应当符合规程规定。
十四、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单位救护资质或与最邻近取得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复议件。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按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的标准编制,要素要齐全,操作性要强,体系要完善,与相关预案衔接要紧密。
救护协议应在有效期内。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当是本的。
十五、9万吨及以下突出矿井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意见复印件。
十六、“以奖代补”瓦斯治理工程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
十七、煤矿企业、地方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填写的《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审批表》。(原件)
持有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生事故的,均应填写该表。
十八、具备资质中介机构编制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含评价、评审时发现隐患、问题的整改复查意见,煤矿安全评价结果审定表)。(原件)
评价人员要具备相应资质,评价报告格式按《煤矿安全评价导则》附录I、J的规定,评价内容要全面,除按《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评价办法的通知》(湘煤安监察„2008‟110号)进行评价外,还应对照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水规定》 和国务院23号文的规定进行,应当含职业危害防治内容。瓦斯防治专项评价部分应按湘煤安技函[2010]72号文要求包含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情况,预防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落实情况,矿井通风系统可靠性,安全监控系统可靠性,瓦斯防治体系落实情况等内容。
持有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生过事故的,评价报告中有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评价。
评价报告评价结论中要注明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符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
煤矿安全评价结果审定表每项均要填,属于缺项的,在评价意见栏简要注明灾害等级,评价意见仍为“合格”,评审意见仍为“符合规定”。要逐项签写,不能跨项签写,字迹要工整。评价意见规范签署为“合格”或“不合格”,评审意见规范签署为是否“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不合格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注明理由。
评价机构应在评价结论之日起10日内将评价报告送分局组织评审,超过期限,分局一律不予安排评审,分局接到评价报告后,应在30日内评审完毕。评审意见中应注明是否与现场实际相符。
三个资料要整理成册。
十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复印件。
1、下列设备要提供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绞车、钢丝绳,主扇、局扇,潜水电泵、清水泵,高、低压电气设备开关,安全帽灯,防爆声光报警(语音提示)信号装臵,煤矿许用炸药(含乳化炸药、铵梯炸药、水胶炸药、硝胺炸药等)、煤矿许用雷管、发爆器,防爆蓄电 池电机车,煤(岩)电钻,安全钻机(瓦斯抽放、探水、防突、放顶、注水、防灭火钻机),甲烷检测仪器仪表,监测监控系统、甲烷断电仪,自救器和煤矿用阻燃电缆。2、2000年前(含2000年)出厂的上述设备,无安标证书的,要提供防爆合格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检测检验报告。
3、同类型同厂家的设备只提供一台设备的安标证书,并在证书中上标明设备台数。
4、虽有安全标志,但属于已淘汰产品的,该设备视为不合格产品。
二十、四大件(提升设备、主排水系统、主通风机、空压机)和一小件(瓦斯检测仪器)检测检验检定“合格”的报告。(原件)
检测范围和周期与改扩建变更要求一致,但新设备仪器按原规定也要进行检测。
二十一、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井下避灾路线图。(原件)
1、制图日期应在受理前3个月内。
2、图纸应与现场核查时一致。
3、其余要求与改扩建图纸要求一致。
二十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与改扩建变更要求一致。
☆企业在提交申请资料时,还应提交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省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认定意见(附验收评分表和验收人员签名),未提交该项资料的,可进入受理审查程序,但发证即扣证,直至提交该项资料方可发还许可证。
☆资料受理后,应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出征求意见书,地方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同意延期”或“不同意延期”。还应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现场核查文书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复查意见。现场核查原则上应在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进行。
☆企业名称、经济类型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同时提交相关变更申请资料。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经济类型需提交的资料及
提交要求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
与改扩建变更申请书要求一致。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提供变更后的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任命文件或聘书复印件;变更企业名称或经济类型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矿长安全资格证应在有效期内,应附复训考核情况;
2、任命文件应按隶属关系,集体煤矿由乡镇或县任命,县属煤矿由县任命,市属煤矿由市任命;
3、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要求与改扩建要求一致。
三、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与改扩建要求一致。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五)改扩建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需提交的资料及提交要求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
1、项目填写要齐全,不能缺项。企业变更只填写“企业情况”栏;矿井变更既要填写“企业情况”栏,也要填写“矿井情况”栏。除“投产日期”项可不填外,其余各项均要求填写,不得缺项。“变更事项”栏中只填写有法定变更的事项(含名称变更、经济类型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和改扩建变更),生产能力和地址变更不属于法定变更事项,不要填。
2、项目填写要规范。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时间、受理时间由分局受理人员填写,格式采用国家局统一格式(即湘煤矿安许证申(受)[aaaa]bbbb号,aaaa为,bbbb为编号,编号仍分区段使用,娄底分局使用1至1000号,郴州分局使用1001至2000号,衡阳分局使用2001至3000号,常德分局使用3001至4000号,湘潭分局使用4001至5000号)。单独延期后加“Y”,单独变更后加“G”,既延期又变更后加“YG”,第二次延期为“Y2”,第二次变更为“G2”,依此类推。
“变更事项”之前栏目填写变更前情况,之后栏目填写变更后情况。首次颁证的,“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填写“无”;“变更事项”栏中“隶属关系”改为“经济类型”,按经济类型填写;“经济类型”填写应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隶属关系按“央属、省属、市属、县属、乡镇”五类填写,“投产验收单位”填写联合验收单位;“验收批准文号”填写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文号或者 《湖南省改扩建煤矿竣工验收主要内容评定表》;“煤种”按“烟煤和无烟煤”两类填写;“开采煤层”填写I、Ⅱ、Ⅲ、Ⅳ……罗马数字;“生产能力”填写设计能力;“瓦斯等级”应以省煤炭局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为准;地址栏填写要具体,要填写到所在乡镇;矿井意见栏签写“已自评合格,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条件,申请变更”,煤矿或分公司、集团公司或矿务局、公司意见栏签写“同意变更申请”或“不同意变更申请”,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名。单独延期编号后加“Y”,单独变更编号后加“G”,既延期又变更编号后加“YG”。
3、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经济类型填写应与采矿许可证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不一致的,必须有相应申请变更手续。
4、许可证所有文书中矿井“主要负责人”统一填写矿(井)长姓名。
☆凡填写的“瓦斯等级”低于鉴定等级或“生产能力”高于设计能力的,一律按提供虚假资料处理,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二、《湖南省改扩建煤矿(井)竣工验收主要内容评定表》原件(详见附件)。
1、验收表格式由19大项42小项改为19大项50小项。
2、供配电、提升、防排水、防突、防尘、防灭火、评价及检测检验、图纸等关键项分局必须参与验收签名。
3、验收意见签署要规范。验收意见应逐项签署,不能跨项签。签名应工整,不能潦草。小项验收意见为“合格”,不能采用“√”或“×”的形式。缺项的,在备注栏中扼要注明灾害等级等情况,验收意见仍签署为“合格”,由查验人签名。验收组意见为是否“验收 合格”。地方政府及部门意见为是否“同意验收组意见,同意呈报”。每页均要填写矿井名称及验收日期,负责人签字时应同时签写日期。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整顿关闭规划批复文件复印件。
1、批复文件附件应齐全(应附整合主体和被整合矿井名单、分改造计划表)。
2、整合决定文件应符合省政府对各市州煤矿整顿关闭规划批复的要求。
四、省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有效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分局应查验收原件,出具“经查验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2、必须在有效期内,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一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未明确到日的,以发证日为截止日。
五、9万吨及以下突出矿井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意见。
六、“以奖代补”瓦斯治理工程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审批表》原件。
为督促煤矿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对持原许可证后发生事故的所有矿井恢复要求提供该表。
八、实测的《矿井井上下对照图》、《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急倾斜煤层提供立面图)和《矿井通风系统图》原件。
1、制图日期应在验收前3个月内。
2、图纸应与验收时情况一致,与采矿许可证许可开采范围一致。
3、图例齐全,图纸间不相互矛盾。
4、井上下对照图上标出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的井田位臵、开采范围、开采年限和积水情况。
5、采掘平面图上标出井巷出水点的位臵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水淹区域标出探水线位臵。
6、通风系统图上未反映出矿井通风设施不齐全,安设不合理,违章串联通风,局扇打循环风等问题。
九、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及其批准文件、安全专篇及其批准文件(包括修改设计及其批准文件或备案意见)。
1、两设计及其批复应不相互矛盾。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上加盖骑缝章,设计内修改之处应加盖公章。
2、国家局2007年44号文件规定,遇下列情形,必须修改变更设计,并报原审批单位审查同意:一是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二是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三是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四是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 布臵发生变化的。其他方面变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设、设计单位应提供变更依据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为简化程序,对矿井灾害等级降低的;实际配备能力等于或高于设计要求,且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不再要求进行设计修改和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首采区或首采工作面布臵发生变化的;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通风、排水、供电、开拓、提升运输等方式发生变化的,由煤矿提请设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修改设计,报经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出具“同意”意见后方可施工。
实际配备不能达到设计要求且不能满足需要的,煤矿必须按批准设计要求整改,不得采用修改、变更设计的方式变相通过验收。
3、同意修改备案的,备案意见规范为“已报我局备案,同意变更”意见。
4、变更设计必须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原设计单位被注销或资质过期的,则应由同等以上资质设计单位修改(注销的应出具注销文书复印件。资质过期的,附过期资质证书复印件)
为简化资料,变更(修改、补充)设计内容只需针对变更(修改、补充)部分,不需包括整体内容,设计及批复中应明确由XXXX改为XXXX,并注明要求未变更部分按原设计施工;如变更(修改、补充)设计包含原设计整体内容,应取名为“重新设计”或“设计”,且在设计说明书中注明原设计作废,审查批复中注明原批复作废,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许可证变更时可不要求提供原设计。
5、改扩建煤矿初步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可联合进行。
设计及其批文应整理成册。
十、须进行检测检验检定的,提供检测检验检定结论为“合格”的报告原件。
1、检测范围为提升设备(含绞车、人车、防坠器等)、主排水系统、主通风机、空压机和瓦斯检测仪器(含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检测仪和甲烷传感器、甲烷报警断电仪)。
2、检测周期为通风机5年,提物绞车、空压机和平巷人车为3年,其余为1年(详见附件)。
3、检测检验检定报告应为原件,结论应为“合格”或“不合格”。
4、新购臵的提升设备、主通风机、空压机和瓦斯检测仪器,从厂家出具的销售发票日期算起,未超过一个检测周期的,可按新设备对待不进行检测,但必须出具安装调试报告、设备购买合同和发票复印件(新瓦斯检测仪器不需提供安装报告和合同),按照局科技装备处要求,新设备还应附安标、防爆合格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安装调试报告应使用统一设计的格式(详见附件),安装调试结果正常的,结论应为“经安装调试,各项参数正常,可正常运转”;同型号设备,可出具一个安装调试报告,但报告中必须注明数量及每台设备安装的性能参数。安装调试报告中项目要填写齐全,不得缺项,设备安装地点要具体详细,签名栏不得代签。设备购买合同中应明确是否“由厂家负责安装”等事宜。检测检验检定报告应整理成册。
十一、须进行验收评价的,提供验收评价报告(含评价意见书及报告反映问题的复查意见)原件。
1、以下四种情况的改扩建矿井必须做验收评价: 一是持有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来发生过事故的; 二是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是资产整合矿井;(☆2010年1月1日后省政府批准的资产整合矿井不再按改扩建矿井对待,而按新建矿井对待)
四是资源整合中利用原未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井筒的。
2、评价单位应在评价报告上加盖骑缝章,报告内修改之处应加盖公章。
3、评价机构及评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4、评价报告应按湘煤安技„2010‟25号文要求出具《湖南省改扩建煤矿安全验收评价意见书》(详见附件)。5、20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事故,评价报告应对事故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进行专项评价。
6、评价报告内容齐全,瓦斯防治专项评价部分应按湘煤安技函[2010]72号文要求包含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情况,预防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落实情况,矿井通风系统可靠性,安全监控系统可靠性,瓦斯防治体系落实情况等内容;应当有职业危害防治内容。
7、评价结论应当明确,评价意见和评价结论应当一致。
8、“三同时”评价对照表中设计要求内容与设计描述应当一致,通风、排水、提升等系统实际情况未达到设计要求的,评价结论应为不合格。
9、评价报告反映的问题,必须有评价公司出具的已整改到位的复查意见。评价意见书应当按照新格式填写。
10、评价报告、评价意见书及发现问题的复查情况三项资料应整理成册。
十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要求齐全。被遗失的,提交在《中国安全生产报》或《湖南日报》上刊登的遗失公告原件。遗失公告中除注明原许可证详细名称、证号外,还应注明原经济类型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企业在提交申请资料时,还应提交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省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认定意见(附验收评分表和验收人员签名),未提交该项资料的,可进入受理审查程序,但发证即扣证,直至提交该项资料方 可发还许可证。
☆资料中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同设备型号等同类项目应前后一致,不得相互矛盾。
☆企业名称、经济类型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同时提交相关变更申请资料。☆除评价报告及其有关资料、设计及其有关资料、检测检验检定报告(或合同、发票、安装报告、安标、防爆合格证、出厂检验合格证)、图纸和原许可证可单独整理成册外,其余资料均应按顺序整理成册。
☆提交到省局的许可证资料除煤矿企业提供的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分局的受理和审查文书。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六)煤矿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
提交的资料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填写的应是公司本级情况。
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原件)
指公司本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人数应当达到公司本级从业人数的2%。
其它要求与矿井延期一致。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这里的主要负责人指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安全资格证应在有效期内,应附复训考核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原件)
指公司对所辖全部矿井(公司)的统一安排。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防突工、探水工、电钳工、放炮员、绞车司 24 机、瓦检员、安全检查员、采煤机司机、抽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和水泵工等14项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指针对公司本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统一规范所辖矿井安全生产行为的制度。
七、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原件)
指由公司统一制订的采煤工、掘进工、瓦检员、电钳工、绞车司机、爆破工、运输工、防突工、探水工等各工种的操作规程。
八、安全费用提取、支出明细表及凭证复印件,安全风险抵押金缴款单复印件。
可由企业统一提取、使用,提取使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其它要求与延期一致。
九、社保机构出具的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指公司本级从业人员缴纳情况。其它要求与延期一致。
十、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单位救护资质或与最邻近取得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指公司本级制定的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公司无救护资质也未与邻近取得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的,附所属全部煤矿的救护资质或救护协议复印件。
其它要求与延期一致。
4.劳务派遣许可证申请程序 篇四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四、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规程、文书制作及案卷归档工作的通知》 行政许可条件:
1.实收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注册地在海淀区的公司法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直接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直接送达至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三)申请材料清单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两份)。营业执照上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请下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1》;营业执照上有“注册号”的,请下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
2.申请报告(要求原件两份)。应当包括必要性(写一下为什么要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许可)、可行性(写一下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你公司具备的条件)、人员配备(写一下你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业务工作的人员分工情况)、服务计划(写一下在符合三性岗位的前提下,涉及的派遣岗位和合作的用工单位的情况)等内容。申请报告要求按照自己公司实际情况来写。
3.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4.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上审计报告中实收资本未达200万,当年增资的公司,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1个月内出具的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及当年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1个月内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1)公司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租赁印花税证明、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4)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无法提供的,需提供房产证完整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盖章原件两份),产权方为自然人的,由产权人在复印件每页上签字(签字原件两份);
8.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品牌、型号、用途等内容(原件两份)
9.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份);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份)。10.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11.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原件两份)
12.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应包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13项内容(原件两份)13.拟与劳务派遣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原件两份)
二、变更
(一)变更条件
1、在海淀区设立公司法人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海淀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后,因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发生改变的,应先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再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变更申请。
2、海淀区的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可以办理变更手续。(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按照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3、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由其他区(县)变更为海淀区的,由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变更手续。
(二)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两份)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3.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1)变更名称的,应出具工商部门准予变更名称的通知(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出具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公司新修订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1个月内的验资报告(原件两份);(4)变更住所的,应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要求同申请要求。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份)5.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原件、副本原件、及正本复印件一份、副本复印件一份)
三、延续
(一)延续条件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
2、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二)延续申请材料清单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两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份)4.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有效期届满前3年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原件两份)、前3年提交报告的回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
(一)备案条件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海淀区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分公司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1.《劳务派遣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登记表》(原件两份);
2.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必要性、可行性、人员配备、服务计划等内容(原件两份);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6.总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7.外省、市劳动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报告回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8.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副本复印件两份)。
(三)劳务派遣企业在外地建立分支机构报告
在北京获得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在外地建立分支机构,需向许可部门提交申请报告。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副本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法人企业公章);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副本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公章);
3.由北京公司提供分支机构申请报告,写清企业成立时间,具体经营范围,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人员配备、服务计划等内容(原件两份加盖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公章);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份); 5.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五、监督检查
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31日,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1.经营情况以及上财务审计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检验情况;
3.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4.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6.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7.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8.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海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六、材料报送要求
1.纸张均须使用A4纸,且达到净、平、整的要求;申报材料凡在1页以上的,应在封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加盖申报单位骑缝章。房产证所有权证复印件,应每页加盖产权单位及申报单位公章,并加盖产权单位及申报单位骑缝章。
2.凡身份证复印件,需在空白处由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写“此复印件由本人提供,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写日期。
3.字迹工整且清晰,便于识别,不得涂改;
4.填写或签字时,须使用黑色或蓝黑色的钢笔、签字笔;
5.所有材料均不要装订,不使用订书钉。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公司章程请在页面底端插入页码;
6.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7.相关表格下载及填写表样,请参照“表格下载”及“示例样表”。
七、受理时限及受理岗位
1、受理岗位:劳动关系科(北区一层126室),联系电 话:88506558。
2、受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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