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书民事起诉状

2025-01-13

司法文书民事起诉状(共17篇)(共17篇)

1.司法文书民事起诉状 篇一

法妞问答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联系电话:

案由:遗赠抚养协议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解除 年 月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

二、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宅基地、耕牛款 元、楼板 方,承包地、自留地等按当时协议清单全部返还;

三、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考虑到老来无依靠,于 年 月 日与被告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合同中约定我们两老口共同所有的房屋财产全部拿给被告,自留地、承包地由实行使用。被告负责我们老两口生养死葬。但由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从 年 月 日起,双方实际上也未再履行该协议。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不得不诉至法院,请贵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友情提示:范本有风险,使用需谨慎,法律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范本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最好找专业律师起草或审核后使用。法妞问答

2.司法文书民事起诉状 篇二

一、我国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1、可诉范围的局限

“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在我国还没有确立, 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原告起诉的案件, 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但是, 现行立法对于主管范围仅给出了一个原则, 其内容相当含糊, 过于笼统, 并且这一标准本身并不周延, 它不能涵盖正在形成中的权利。对于新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则采取更加严格的标准限制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严把立案关”, 要求严格审查当事人起诉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且, 还专门针对新类型案件和敏感案件的起诉, 明确了“法无明文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 一般不予受理……完善新类型案、敏感案件的个案请示、汇报和答复制度……”由此可见,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无明文规定法院就不予受理。

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法院作为调节器的作用, 在起诉的条件上不能滞后于时代权利的发展。目前的不足在于, 现行起诉制度规定的法院主管范围模糊, 同时在审查立案时赋予法院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通过单方行为, 就决定是否属于主管范围。“在法院自身审判权限的主管问题上, 既没有法定标准, 也没有制度保障的程序, 当事人既没有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也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 在此情形下, 由法院单方职权做出决定, 其随意性和侵害起诉权的风险性以及因此遭受的抨击的可能性是不言而喻的。”

2、受理环节与起诉权、审判权的不和谐 (1) 与起诉权的矛盾

在受理环节, 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行使审查权, 是对起诉权的极大限制。现行民事诉讼制度规定的起诉条件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 在短时间内, 不需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即可做出的审查决定。一些在立案机构审查者们看起来不合条件的起诉、审判界限模糊的边缘性纠纷、法院没有把握解决的新类型案件, 就被以“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从而, 虚化起诉权。这种现象是极不负责任的, 甚至是对人权的侵害。

(2) 审判权的缺失

所谓审判权的缺位, 是指司法审判中, 审判者应当发挥审判职权, 但是却怠于行使权力, 在事实发现领域以及程序指挥和管理领域出现不作为状态, 导致公正等价值目标的失落。诉讼程序还没开始, 就由立案机构对涉及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查, 而现行法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又使立案审查者享有大量自由裁量权, 从而使很多理应进入程序、接受司法救济的纠纷被排斥在诉讼大门之外。有学者这样认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起诉条件的要求过高, 事实上已将作为诉讼门槛的起诉要件抬高到诉讼要件, 这样就使得很多的案件根本无法纳入法官的审判视野, 审判权根本无法发挥人们所期望的作用”。

二、起诉制度不足部分的完善

1、扩大起诉的范围

“法无禁止即自由”, 换言之, 公民的私权利在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力之外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 理应受到应有的保护和救济。而依我国民事诉讼法, 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案件的标准是“法律关系性质”, 这一标准首先规定不明确;同时也不能涵盖正在形成或将要形成中的权利。所以, 这一标准并不符合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本质要求。

通过诉的利益, 扩展民事诉讼可诉范围, 突破实体法的规定在程序中生成权利, 制定法固有的不周延性与滞后性, 决定了现实中许多利益群不可能一一囊括到已有的权利体系, 尤其是法律实施后出现的一些新的权利类型, 而这些“正在形成中的权利”, 也是一种正当的利益。当平等主体之间有关人身或财产的正当利益或形成中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发生争议, 根据诉的利益标准, 即便是没有实体法规范作为裁判的依据, 法院也应当受理案件。

2、改革审查立案制度

(1) 法院受理环节的重构

起诉只要符合法定形式, 法院就应当受理, 这是法院的法定职责。在实务中, 对于原告递交的起诉状, 法院却在不听取双方意见的情况下, 作出裁定, 这势必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立案和审判各有其工作范围和职责, 确实应当在工作性质上分离, 而不应将部分审判工作交给立案庭完成。因此, 应当重新依据审判规律及诉讼原理对现行审查立案机构的职责和性质进行定位, 将其定位为民事案件登记性质的机构, 其不能代行审判权。这才是真正意义的立审分立。

(2) 受案机构仅对案件进行程序审查

对于原告的起诉, 民事案件受案机构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而不能另立标准对起诉进行审查, 不应享有自由裁量权, 无权因案件实质问题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那些实体问题, 起诉阶段无权过问, 应在诉讼程序开始后, 有待庭审查明。登记机构只能对起诉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符合法定形式的, 就必须登记案件, 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 并将案件转交有关审判庭。当然, 如当事人在起诉状中有瑕疵, 没有记载被告和具体请求等, 法院可以限令当事人补正, 拒绝补正的, 法院可以驳回起诉。诉状如果不能送达, 法院也可以驳回。“由于这些事项并不复杂, 所以, 法院可以不经过口头辩论程序直接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决”。但是, 应当允许原告补正起诉状后重新起诉, 如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予以登记。

三、小结

传统学说认为“制定法国家的法官不能像英美法国家中一样, 享有自由裁量权, 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规范执行”。而事实上, 当今两大法系呈现不断融合的趋势。新型权利需要司法权的保护和救济, 不应被程序所排除。正如美国法社会学家的创始人罗斯科·庞德指出的:“法律必须稳定, 但又不能静止不变。……人们必须根据法律予以调整的实际生活的种种变化, 不断对法律进行核查和修正。如果我们探索原则, 那么我们就必须既探索稳定的原则, 又探索变化的原则。”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建立诉的利益客观基准的道路,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必然会遭遇诸多挫折与阻碍, 我们应当着眼于中国司法改革的实践和机遇,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在法律之中彰显人文关怀, 在立法与司法中呈现出更多理性的成分。

摘要:在我国, 起诉的条件非常严格。面对我国目前许多新型权力受侵害之后寻求司法救济而由于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标准被排除在法院之门外, 本文不求面面俱到, 只在几个问题上深入浅出的加以论述我国目前起诉制度的不足并提出部分建议。

参考文献

[1]龙宗智, 著.相对合理主义[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2]傅郁林.民事诉讼要件与审查程序——以民事审判权的范围为核心[N].人民法院报, 2005-9-28:B01.

[3]肖建华, 主编.民事证据法理念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 2005.

[4]张卫平.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J].法学研究, 2004 (6) .

3.试析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篇三

一、以实体法要件作为探知诉权存在的依据,可诉范围狭窄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前面已经提到,这是有关主管的要求,即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而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主管的规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其判断标准为“法律关系性质说”。对此,理论和实务界普遍认为法院主管的法律关系必须是实体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必须是而且也只能是民事实体法规定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案件被法院受理,必须是实体法明确规定的权利被侵犯或发生争议。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民事纠纷。首先这一规定无法涵盖正在形成中的权利。在现代社会通过诉讼生成新的具体权利的现象在各个国家都屡见不鲜,这一司法功能实现的前提条件,就是允许当事人就新型纠纷诉诸法院。 新型民事权利可能既不属于财产权又不属于人身权,但也应纳入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其次随着现代法治社会进程的不断发展,各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逐渐从公法领域扩展到私法领域,越来越多的基本权利正通过普通法律得以具体化,如受教育权和劳动权,上述权利既可能来自公权力的侵犯,也可能来自私权利的侵犯。如果一般个人或组织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显然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而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当出现新型民事纠纷或宪法性权利纠纷后,其内容尚未被实体法所涵盖之时,大多数法院根据传统的观念和可诉性标准进行审查,因找不到相应的实体法规定,就会将其拒之门外。根据诉权理论,只要有纠纷发生,公民就可以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只要其请求符合法定的形式,法院就必须依法启动诉讼程序。“然而,纠纷的发生不是依据实体法律设定的规范和模式,而是根据社会条件和社会生活本身的运动而出现。我们如果承认立法和社会生活存在的距离,自然就不能要求纠纷的形态与实体法律的规定保持一致,否则真是削足适履”。因此,以实体法的规定或实体法的要件作为探知诉权存在的依据,不仅不符合实际,而且必然造成新出现的正当民事权利无法得到救济、公民的诉权无法实现的后果。

二、诉讼要件置于起诉条件之中

我国现行的起诉条件大体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要件。这虽然能将那些欠缺诉讼要件的案件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防止当事人滥诉,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将诉讼要件置于起诉条件中,就必然抬高了诉讼开始的门槛和起诉的门槛,导致起诉或诉讼开始的‘高阶化’,也就发生了只有我国才有的所谓‘起诉难’现象”。 如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求起诉的案件必须是实体法明确规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这无疑加大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成本和难度,再加上法院严格的立案审查,造成了实践中的“起诉难”现象。

2、把诉讼要件作为诉讼开始的要件由立案机构在双方当事人均未参加的情况下单方面予以审查,有悖程序公正的基本理念。现代法治要求对公民权利的判断要给予正当程序的保障。诉讼要件作为诉讼合法性要件,其判断涉及到法院能否就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裁决的问题。因此,诉讼要件应通过公开的诉讼程序在当事人双方充分陈述和辩论的基础上进行审查。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将其置于诉讼开始前的受理阶段进行审查,当事人双方的陈述辩论被法院的职权审查所取代,法院只是单方面面对一方当事人,而不是居中裁判有关事项,这必然会影响程序的公正性。

3、将诉讼要件置于起诉条之中,诉讼程序尚未开始法院便开始对诉讼要件进行审查,审理程序的前移使立案审查程序成为一种“前民事诉讼程序”。此时,一方面诉讼尚未系属,法院便开始行使审查权,其权力本身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另一方面法院依职权审查并决定诉讼程序能否开始,当事人完全处于被动的受审查地位,程序的运行失去了应有的制约。这就为权力的行使者“寻租”提供了机会。因此,这种“前民事诉讼程序”在实践中就逐渐演变为一种“灰色区域”,成为司法腐败的新领域。

4、“起诉条件等同于诉讼要件的制度结构,给我国民事诉讼设置了程序上的实质和形式悖论”。 原告起诉后,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实质上是诉讼要件)的,予以受理。因为诉讼要件在本质上是诉讼合法性要件,所以此时诉讼开始在形式上是合法的,即诉讼在程序上是合法的。随着程序的推进,法院在审理中,一旦发现或认可了被告关于否定原告起诉条件(实质上诉讼要件)的主张,那么在此之前进行的诉讼在程序上又是违法的。这样就会使已经开始的诉讼在程序上处于合法和非法之间的不确定状态。

4.司法文书民事起诉状 篇四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姓名:_____职务:_______

电话:______

企业性质:____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 账号:_________

被告名称: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职务:______

电话: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5.民事起诉状 篇五

原告:何x,男,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x91113,地址:x229号3单元602号;范x,男,汉族,1964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432x4570,地址:xx村6组17号;彭x,男,汉族,1962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43x217,地址:x开发区45号。

被告: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地址:x工业厂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dg市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押金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5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告三人之间的关系为自然合伙人,合伙人略有变动,有相关合法变更手续证明)于2009年06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客运站租赁合同》。截至今日这段时期内,原告屡次强烈要求被告严格按合约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被告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完全视合约为一纸空文,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各项约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严重违约事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交付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问题重重 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交付给原告经营使用的建筑物应该是合法合规合标的。时至今日,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建筑物主体工程及附属物都未合格验收,主体工程合格验收证仍迟迟未见下达。车站在原告连续经营长达一年后,被告的施工人员依然驻守在车站,还隔三差五地进行相关项目的施工和整修,就连消防许可证亦是不久前才审批下来。与此同时,被告拥有车站物业相关的资料和手续只有部分与原告沟通或移交过。截至目前,原告全然不知车站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究竟还有多少手续仍未办理完毕或合格验收。

2、协助办理的营业执照与合同约定大相径庭 “**汽车客运站”与事实上由被告协助办理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完全是两码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相关规定,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如“广州××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dg××汽车客运配客点”,而以范才云为法人注册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客运站(配客点),而合约上所签约的“**汽车客运站”,只有等级和简易站才能配有该名,而目前经营范围上明确规定为(配客点)的**客运站,按照法律规定只能配用“dg市**汽车客运配客点”这一名称,而不是现注册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这一名称。显现,合约上所签署的“**汽车客运站”跟实际营运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和实际经营范围方面完全是南辕北辙、极不吻合。

3、核心经营租赁物迟迟未实际履行 《**客运站租赁合同》明确提出:“乙方承包甲方出资成立的**客运站及dg市**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dg市**客运有限公司”。而事实上,原告现经营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是由原告出资成立(法人代表为范才云)的,被告只是充当一个协助办理的角色。可想而知,就连原告租赁的核心经营标的物,被告从一开始就未交付,也未交付任何由其出资成立的公司给原告实际经营使用,难道不是蓄意欺诈和有意违约吗?同时租赁期间,合同约定由被告出资成立的dg市**客运有限公司,虽未明确什么时间成立、如何成立等问题,但原告经营车站长达一年之久后,被告对dg市**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没有任何反应和作为,甚至避口不谈或虚与委蛇。而**客运站实际经营的需要,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便显得迫在眉睫、弦在箭上。如果客运有限公司成立不了,原告根本就无法以客运公司的名义向政府部门申请相关营运线路的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客运有限公司未成立之前,原告根本无法正常开展自身的线路业务,致使原告进驻车站长达一年之久依然连续巨额亏损、债台高筑,蒙受了巨大的经营压力和经济损失。被告的不作为和违约行径,严重有悖原告承包车站经营的初衷,原告就连一个核心业务的客运有限公司都没有,拿什么去谈车站实际性的经营和润利呢?

4、其它违约事实 《**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四款:“该客运站可先以临时配合点名义进行营运,并开始报验,一年后,政府部门方可按客运站的营运情况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后,方授予三级站的资格”。其文字中的‘配合点’按规定应为‘配客点’,不知被告是有意为之,还是故意混淆视听,以此来逃避法律事实。同时,一年之后,**汽车客运站虽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但因主体工程未合格验收和消防资料不齐等原由,三级站资质亦迟迟未见授予下来,被告完全对这一约定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八款:“甲方应负责与**镇政府沟通,确保所有途径**、并在**境内经营客运的车辆务必进入**汽车客运站,由乙方统一管理”。合约规定被告必须履行义务,商请**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等。而事实上,被告对这一约定没有任何积极作为的表现,直至2010年07月15日,在原告自身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投诉和上访政府各主管部门后,才有了目前车辆初步进站的事实。

5、实际损失金额 原告实际投资和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500万元(见损失清单)。

综上所述,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多项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被告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同时,被告的违约事实确凿清楚,证据充分肯定,原告现依法向dg市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状,请求dg市人民法院秉公依法办理和审判。

6.民事起诉状 篇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经审查并决定受理后,将直接引起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起诉状的作用在于: 1、当事人提交起诉状是其行使起诉权的表现,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国家司法救济的途径,有利于其实体权利依法得到应有保护; 2、起诉状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予以立案、受理的凭证; 3、起诉状是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和审理的基础,通过起诉状可以使法院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为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打下基础; 4、起诉状也是被告应诉答辩的依据。

7.司法文书民事起诉状 篇七

(一) 定义

笔者认为, 可以将执行救助制度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上的执行救助制度, 包含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援助、国家赔偿、相关诉讼费用的减缓免、执行救助救济等制度。狭义上的执行救助制度, 则特指执行救助救济制度, 即在执行程序中, 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申请执行人, 按照一定的程序, 对其进行经济补助的制度。本文将着重针对后者进行阐述。

(二) 本质

从本质上讲, 执行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辅助部分, 是国家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现实表现。

(三) 对象

执行救助制度的对象应当是民事执行程序中, 因案件不能执行到位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 特定情况下可以延展至申请执行人的近亲属。

(四) 目的

执行救助制度的设立目的, 是旨在人民法院的职能范围之内, 微调社会资源, 保障与执行程序相关的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 从而缓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

二、执行救助制度设立的内在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出台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是制度层面对执行救助制度的第一次规定。但是该规定涉及的救助方式, 仅限于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实行相关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制度。而在实践中, 单纯依靠“缓、减、免”的方式显然不足以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在此情况下, 各地开始自发地探索保障相关人员, 尤其是申请执行人基本生存权利的救助制度。

(一) 执行救助制度是执行工作自身规律的必然要求

民事执行程序是一个依靠国家强制力量将扭曲的财产关系恢复正常的过程, 而不是创造财富的过程。因此, 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 执行工作势必无法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是客观规律所致, 无论东西方司法界均无法避免。为了缓解这一“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矛盾给案件申请执行人造成的生活困难, 执行救助是最为直接的一种方式。

(二) 执行救助制度是法治国家彰显“人文关怀”的必然要求

2005年, 中共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 要求“探索解决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方法……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 按照一定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 解决其生活困难,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下发《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 要求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 加大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各类案件的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力度。种种举措, 均展示了法治型国家对于解决最困难涉诉群众的最基本生存权利的意愿。

(三) 执行救助制度是现阶段公民法律意识水平的必然要求

近几年来, 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呈几何级数增加, 导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可避免地存在盲点, 不可能实现案件的全部执行到位。然而, 大批申请执行人不能认识到债权不能实现的客观原因, 认为胜诉并申请执行之后, 法院自然有义务将案件执行完毕, 一旦债权得不到实现, 往往归咎于人民法院执行不力不公。部分本身生活极其困难的申请执行人, 则往往用上访信访、群体性闹访、甚至暴力冲突等方式发泄不满。这种不满情绪的平息, 除了加大执行力度, 尽可能地实现债权之外, 保障债权人基本的生存条件, 也是有效的方式之一。

三、当前执行救助制度的不足

当前执行救助制度的不足, 主要体现在资金来源、救助对象、救助程序三个方面:

(一) 救助资金募集渠道狭窄, 总量不足

目前的执行救助资金基本以财产拨款为主, 极大地受限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同时, 大多数情况下, 资金募集的活动过多地依靠法院领导的个人影响力, 依靠部门领导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不能形成稳定的制度和惯例。此外, 囿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财政拨款的数额不能应对现有的救助案件总量, “僧多粥少”的矛盾突出。第四, 不能保证定时定量供给, 审批发放过程耗时较长, 与执行救助的“救急救困”原则不符。

(二) 选择救助对象存在很强的妥协性

实践中, 执行救助在一定程度上已然变质, 救助对象过多地集中在信访人群, 缺少对当事人“生活是否特别困难”的判断和监督。从理论上讲, 执行救助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特困群体的生活困难, 而不是缓解信访压力。但是不能不承认的是, 执行程序中缺乏对有理访和无理访的甄别, 有可能妥协于信访人群, 使得对涉执行信访人群的执行救助产生了无原则的现象。

(三) 救助程序缺乏必要的制度规范

实践中, 执行救助程序存在很多的漏洞, 如在程序启动上具有很强的随意性, 对救助申请的审查缺乏调查核实、多以执行法官的书面审查为主, 救助款项的发放流程缺乏监督和管理等等。

四、关于完善执行救助制度的几点看法

如何让执行救助制度发挥其最大效能, 切实地服务于因案件不能执行到位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 是一个必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结合当前执行救助工作的实际情况, 笔者有以下几点粗浅的想法。

(一) 保障资金来源

目前, 我国的执行救助资金主要依靠财政拨款, 但是资金的拨付极不稳定, 影响了执行救助制度的效能发挥。考察世界其他国家的司法救助情况, 以2008年为例, 英国和荷兰的各类法律援助、救助经费占到了全国财政支出的1%, 丹麦占到了0.5%, 日本则占到了当年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0.03%, (1) 且均以国家或地区政府的经费预算来运营。所以, 针对目前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困境, 首要的工作是由上而下地确定执行救助资金分级负责的原则, 即将执行救助制度正式列为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部分, 由各级地方财政列支, 并由上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作一定的倾斜和帮助, 从根本上稳定救助资金的来源。另一方面, 可以由各地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 多渠道筹措资金。例如, 可以通过媒体宣传的形式, 吸引社会捐助款、赞助款;或直接吸引社会人士与特困群众结成帮扶对象;或者与民政部门协调, 分流部分社会救助款项用于执行救助。

(二) 设定一个范围

即明确什么样的案件当事人才能成为执行救助的对象, 这是一个如何将好钢用到刀刃上的问题。执行救助是建立在对民事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基本人权的充分尊重和保障的基础上的, 他不是面向所有案件当事人的普遍救助, (2) 而应当有严格的适用范围。目前执行实践中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的主要争议是:执行救助是否及于生活困难的被执行人。对此, 笔者认为, 执行救助制度设立的本意是在执行案件因为客观原因的限制不能执行到位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陷入困境之时, 由人民法院对其进行救助以缓解其生活压力。故执行救助的对象应当仅限于案件申请执行人。至于被执行人的生活困难, 则应当由民政部门为其解决。而在确定应当给予救助的申请执行人时, 遵循的原则至少应当包括:1.执行救助的对象必须是生活特别困难, 单纯的诸如案件不能执行到位、信访上访严重等情形, 不应列入执行救助的范围。2.申请执行人若已经得到赔偿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得到了救助, 并且该救助已经使其生活脱离困境, 那么申请执行人不应再得到执行救助。

(三) 设定一个标准

即明确什么样的情况发放多少执行救助金。目前国内的执行救助制度对救助标准的规定, 一是采用比例限制原则, 即以执行程序中未能实现的债权为标准, 确定比例给予救助;二是采用金额限制原则, 即不论执行案件标的大小, 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设定救助金额标准。笔者更倾向于适用第二种原则。究其原因, 执行救助的目的在于维持被救助人的基本生活, 而维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更多地受限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等因素, 与案件标的显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 笔者认为以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低保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执行救助基金的实际情况作为标准来确定救助金额的标准更为合理。

(四) 设定一套流程

如前所述, 实践当中在执行救助流程的程序启动、适用方面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更多地依赖于执行法官的主管判断和自由裁量, 迫切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流程加以规范。从目前的情况看, 执行救助制度至少应当包括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查、合议, 救助资金的募集、审批、发放, 以及在执行救助之后对案件被执行人的追偿和对整个救助过程的监督等各个方面, 这无疑是一项长期且系统但是又不能回避的工作。

摘要: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助制度, 是人民法院探索解决执行难, 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有益尝试, 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执行案件当事人之间、涉执行特困群体与人民法院之间的矛盾冲突。但是由于该项制度缺乏程序运行上的有效规范, 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以下, 笔者将结合执行救助工作的实践情况, 就执行救助程序的现状进行分析, 以期对该领域的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事执行,司法救助,规范

注释

1 涂师铭, 郭海龙《.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缺失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 2007.12。

8.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探讨 篇八

[关键词]说理;裁判文书;裁判;公正

西方法谚曾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让人们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律的价值在于公平、公正,法律要给人以公平、公正,就要证明公平、公正在何处,这就要求法官承担起说理的责任,讲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互相对抗能够平衡。民事裁判文书作为民事裁判的表现形式,是民事裁决过程正当化的结晶,也是一系列民事诉讼活动的综合记录。它彰显司法的生命与灵魂,不仅具有司法权威性,而且是一扇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文明的窗口。因此,民事裁判文书中的说理十分重要。

一、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作用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就解决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文书。裁判文书说理不仅反映人民法院通过庭审对客观事实和问题进行剖析评判,从而辨明是非、阐明观点、自己态度的表达方式,同时也反映出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客观事实和问题的剖析评价,从而阐明自己的观点,表明自己态度的表达方式[1]。

1.灵魂作用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也是法官的追求。立法是分配的正义,司法是矫正的公正。司法的公正,不仅表现为法院的中立、程序的合法、当事人的参与,还集中体现为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的全面、充分说理。说理越全面,越能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越能做到公正判决;说理越是充分越是让审判公开,越能让当事人看得见法官的公正。裁判理由的公开,无疑是司法公正的一个必要条件[2]。虽然裁判说理不能解决司法的实际问题,但却能体现司法的精神,反映司法的本质。从这种意义来说,裁判文书说理就是裁判文书的灵魂。

2.媒介作用

司法不仅肩负实现法律的使命,还有宣传法制的职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关于民事诉讼任务的规定中,就规定“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官宣传法制的最后方式是在办理具体个案时通过裁判文书的全面、充分说理,向全社会公开。裁判文书说理的媒介作用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的内部结构。从裁判文书的内部结构看,“事-理-断”的结构模式里,“理”处于居中位置,是“事”与“断”的桥梁。如何从案件事实及证据推论出案件的结果、目的,就是理由的说理所要明确的任务目标,也是理由说理的价值所在。裁判文书理由说理实际又是案件事实证据与案件结果的必须形式。因此,裁判文书说理是裁判事实与裁判结果的媒介。

3.社会作用

裁判的过程表现为法官主观认识的过程,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若不加约束,会导致法官擅断、裁判不公。裁判文书的全面、充分说理,是对法官最好的约束,也便于外界对法官的监督。法官裁判案件要說理,就必然要求法官自觉地将其内心的认识活动公之于众,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当事人从裁判文书的说理中,能看到裁判的公正与否,不公正则会上诉,进行直接的监督。裁判文书如不说理,社会无从知晓法官断案何处违法,哪里不公,从而难以监督。只有全面、充分说理,社会才好判断裁判是否公正。说理透彻的高质量的裁判,也经得起社会公众舆论的评判。

二、目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

1.案件事实认定缺乏证据分析

在有的民事裁判文书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官不表明是否采纳的理由,有的甚至连当事人所举的证据也不罗列,质证过程也不反映,只是简单地写“经审理查明……”。当事人所举的证据能否证明其主张,也不作分析认定。对事实的认定,仍采取职权主义的模式,用“经审理查明……”,而不是用“确认以下事实……”。不对证据进行分析和认定,也不对证据的内容作出交待,其肯定与否定的理由是什么不得而知,因而使得认定的案情事实难以使人信服。

2.说理缺乏针对性

一方面是理由表述公式化、概述化的现象较为严重,未能根据特定案件的事实进行有针对性、条理性和逻辑性的分析,以明辨是非责任。另一方面,理由论证习惯于使用套话、空话,缺乏针对性。对双方所持的说法,虽有答复,但在答复的意见中不表述理由,甚至对当事人的请求不作任何答复或者歪曲当事人的请求,从而大大削弱了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和公信力[3]。

3.说理缺乏逻辑分析与推理

法官无论是对证据的采纳、事实的认定,还是对冲突法律的选择与应用,都离不开具体的法律规则作准绳,而规则本身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具有内在的逻辑结构性,由此决定法官在判决书说理中必须讲逻辑,进行逻辑推理。有的裁判文书因缺乏必要的逻辑分析与推理,使得证据与事实的认定不能统一,认定的事实与援引的法律条文间缺乏相关联系,事实、法律和裁判结果之间发生脱节,这就让人难以对其信服。

4.对适用的法律不作解释

任何法律的适用都离不开对法律的理解与解释。法官的解释形式上是针对具体的当事人,但其影响可能是不特定的。有的裁判文书中,对所适用的法律不作解释,仅是机械地根据法律判案,似乎解释与法院无关。同时,对于冲突法律的选择进行回避,更谈不上审查与选择的理由。法律冲突是常见的现象,但有的裁判文书对此采用回避的方式,根本不涉及,似乎法律无冲突。

三、增强说理的路径

1.建立科学的裁判案例指导制度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也未承认判例的法定效力,但裁判案例尤其是上级法院的裁判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引和启示作用是非常明显的。最高人民法院以公报的形式发布的案例最具权威性,虽然这些案例没有明确宣布具有“先例约束力”,但这种公布的案例在审判实践中的指导作用却是客观存在的。公报案例代表了最高法院对该案件裁判结果所持的赞成态度和指导意见,成为法官判案的重要参考。以最高法院公报的形式发布的案例具有严谨的法律推理、详细的论证,做到证据论证充分、叙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并且具有突出的文采,寓法理、事理、情理、文理于一体,这样为各地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提供良好的样板[4]。因此,确立裁判案例指导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裁判案例指导制度,促使法官对于裁判文书的写作力争精益求精,这对于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一种天然的制度屏障,使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不仅关注个案本身是否得到了恰当的处理,还更多地关注这个判决对于未来司法的意义。

2.事实部分加强证据分析认定

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应重点加强证据的分析认定,以体现裁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要简要叙述,先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再写被告的抗辩、被告主张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最后是第三人的陈述及其证据。对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经审查该承认或不争执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直接确认即可,无须再写明质证、认证过程及论证理由。对于有争议的,要根据当事人在诉状、答辩状及庭审中的陈述,运用证据规则、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从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分析判断,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分析,并结合证据规则论证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对因证据证明力的原因导致无法对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时,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分担理由以及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理由。对于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争议较大的,可按事实的发展阶段或事件类别,将事实分成若干部分,逐一叙述、论证,最后再对整个案件事实进行归纳。使事实认定与证据的审查紧密结合,焦点突出,层次分明,对动态的庭审审理过程及举证、质证、认证结果有完整的体现。

3.就事论理,加强逻辑性

就事论理,要针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分析论证,明辨是非。争议焦点是建立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的,而案件事实又是裁决结果的依据。因此,争议焦点抓得不准,就无法弄清事实,事实不清,事实认证部分就会有错、有假、有矛盾,而以不清的事实作为依据作出判决结论,就会影响到判决结论的正确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5]。对争议焦点的分析论证,主要是依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证据概括归纳争议焦点,分清主要焦点是一个焦点或是多个焦点。然后,紧扣争议焦点,对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举证、质证、认证、辩论的具体内容进行透彻分析,准确判断,揭示案件性质与责任分担的内在联系。要加强证据分析与事实认定的逻辑关系及必然联系,使事实、理由、主文连贯统一然一体,从而增强判决书的针对性,也使得文书整体的逻辑推理完整、严密。

4.准确地解释适用的法律

拉伦茨曾说:不得拒绝审判的法官,无论如何有义务去解释法律,并且在法律有漏洞时,有义务去补充它。适用法律,需要充实的内容是解释法律和回應当事人的对抗意见。法律一般较为抽象,只有对法律进行解释,当事人及代理人才能读懂裁判,社会才便于监督。法官只有对法律作出合理的解释,才能准确、完整、具体地引用法条。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还应对当事人的对抗意见进行回应,以让当事人明白其意见正确与否及相关理由,使当事人赢得理直气壮,输得明明白白。

5.完善说理的激励机制

法院系统及内部应当组织优秀裁判文书的评选活动,并使之制度化。裁判文书的评选制度,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如在法院内部组织进行年度评比,也可以由上一级法院组织不同类型的裁判文书进行评比。对于评出的优秀裁判文书予以奖励和公示,为不善说理者提供示范,以激励法官提高业务素质,增强责任心,自觉提高裁判说理的能力与水平。总之,好的制度可以限制或约束人性的消极方面,建立起公正、高效、协调、统一的保障机制,在这种机制的激励下,可以保障法官正确行使其审判权,保证裁判文书说理的质量。

[参考文献]

[1]侯兴宇.论裁判文书说理的整体性理念[J].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09,(1).

[2]胡夏冰,冯仁强.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5:340.

[3]彭丹云.民事裁判文书理由阐述之探究[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

[4]马明利.构建裁判文书说理的激励机制及实现条件[J].河南社会科学,2009,(2).

[5]玉梅.论民事判决书的说理[J].广西社会科学,2003,(11).

9.民事起诉状范本 篇九

原告: 负责人: 地址: 被告: 住址: 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少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原被告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指派律师作为其与____不当得利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双方约定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第一期律师费______元;在第一次开庭前支付第二期律师费______元整,如因原告撤诉,案件不用开庭,甲方应在收到撤诉裁定书后支付此笔律师费。被告于合同签订后,支付了第一期律师费______元。

接受委托后,原告方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______元人民法院收到案卷后,安排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庭。开庭前夕,该案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裁定准许撤诉。

原告律师在收到裁定书后,多次通知被告领取裁定书及缴纳第二期律师费,后又两次将裁定书邮寄给被告。被告不签收邮件,也未缴纳律师费。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第二期律师费5000元。因被告未积极履行合同设定的义务,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具状诉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准如上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附件1:《委托代理合同》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10.民事起诉状范本 篇十

先生/女士:

很高兴在此正式通知阁下,您已成功地被我们录

用为(以下简称公司)雇员。

请于年月日(星期)时,携带下列物品文件及详填函附之表格,向本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携带物品及文件: 居民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学历证;最后任职公司的离职证明信;体检证明;一寸半身照片 4 张

请收到录用通知书后十五天为承诺其,如果员

工未在承诺期内予以承诺,则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员工在承诺期后再予以承诺的话,则属于新的要约,企业有权决定承诺与否。

劳动者在承诺期限出现不符合用人单位录取条件的录取通知书自动无效。

为维护双发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的相关细节请到公司后,再经过进一步细致商谈后方可最终确定,双方相关的权利义务以最终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为准。

注意事项:

请在报到日前到公司领取《体检联系单》,到公司规定的医院体检;

按本公司之规定新进员工必须先行试用个月,试用期间月薪为;

报到后,本公司将在很愉快的气氛中,为您做职前介绍,包括让您知道本公司人事制度、福利、服务守则及其他注意事项,使您在本公司工作期间,满足、愉快,如果您有疑虑或困难,请与本部联系。此致

公司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企业录用通知书的风险及防范

首先,生效风险

此录用通知书内容内容具体确定和完整,对象特定,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属要约性质,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一经发出到达劳动者后即生效,用人单位不得撤销;对于劳动者来说,其收到录用通知书,可以选择承诺或放弃,一旦选择承诺,双方合同即告成立。其次,内容风险

录用通知书一经生效,用人单位就受到录用通知书内容的约束,用人单位就无权撤销,如用人单位单方撤销的话,则视为违约,劳动者可证明其因为企业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向该用人单位索赔。另外,如果企业发放录用通知书后,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员工已经事实上履行了劳动义务,则双方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撤销的话,就构成了劳动合同法中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员工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风险防范:

1、在录用通知书中明确承诺期限。如果员工未在承诺期内予以承诺,则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员工在承诺期后再予以承诺的话,则属于新的要约,企业有权决定承诺与否。这样企业就掌握了主动权,也利于更好的人员管理,并且在员工不及时承诺时能及时招聘新人补充岗位。

2、明确规定录用通知书失效的条件,便于劳动者出现某种情况时拒绝其入职。

3、录用通知书中约定双方达成合意后的违约责任。以免员工在承诺后,又不及时到岗,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4、简化录用通知书的内容,表明劳动合同的相关细节应由求职者到公司经过进一步细致商谈后方可最终确定,双方相关的权利义务最终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为准。

5、如发现错误发放录用通知书,应及时撤回。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书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原则上录用通知书作为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应当在录用通知书到达劳动者之前或与录用通知书同时到达劳动者。

6、如无必要,尽量不要发录用通知书,可电话通知。

7、录用通知书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在员工到岗就职后,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迟延或未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法律上更严格的责任。

附件:

录用通知书

先生/女士:

很高兴在此正式通知阁下,您已成功地被我们录用为(以下简称公司)雇员,您具体的职级说明如下:

部门:

职位:

到职日期:

税前月度总薪酬:

年终奖金:

个人业绩奖金:

请于年月日(星期)时,携带下列物品文件及详填函附之表格,向本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

居民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学历证;最后任职公司的离职证明信;体检证明;一寸半身照片 4 张

注意事项:

请在报到日前到公司领取《体检联系单》,到公司规定的医院体检;

按本公司之规定新进员工必须先行试用 个月,试用期间月薪为;

报到后,本公司将在很愉快的气氛中,为您做职前介绍,包括让您知道本公司人事制度、福利、服务守则及其他注意事项,使您在本公司工作期间,满足、愉快,如果您有疑虑或困难,请与本部联系。

此致

公司人力资源部

11.司法文书民事起诉状 篇十一

关键词:电子送达;立法;实务现状;建议

一、电子送达的立法现状及优越性

1.电子送达的立法现状

我国最早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是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2006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除了常规的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2012年8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是判决书、调解书除外。至此,电子送达得以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其法律地位。

2.电子送达的优越性

第一,提高诉讼效率。送达是审理民事案件必不可少的环节,出于效率方面的考虑,针对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案件,电子送达能够更便捷、更及时的到达受送达人,只要受送达人打开自己的邮箱就可以看到法院传送的文件,大大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

第二,节约司法资源。送达作为一项法院日常事务性工作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资源,如: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故意躲避或者因事外出。而电子送达不仅能有效减少或避免审判人员在送达程序上的重复劳动,更重要的是能够将有限的精力用到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上去。

第三,涉外案件中,电子送达有着绝对优势。在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中,传统的域外送达方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涉外审判的需要。因此,在涉外案件中电子送达不仅节省了高昂的送达费用和翻译费用,也避免了繁杂的跨国送达手续,极大的提高了送达的效率,减轻了司法资源负担。

第四,比公告送达更具公平性。公告送达是针对被告方下落不明时的一种送达方式,这种送达方式不仅有损受送达人的隐私权,也无法达到通知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的目的。而电子送达能够通过确切的邮箱地址,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能够更有效的保障诉讼的公平性、正当性和实效性。

二、电子送达的司法现状

1.缺乏电子送达的具体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认可了电子送达,但是只有两个条文中涉及电子送达,关于电子送达的操作标准立法上仍处于空白阶段。首先,对于法院何种情况下可以采用电子送达,以及对于电子送达的适用是否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次,对于电子送达回证的取得,仅规定“以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似乎缺少程序的基本保障。

2.缺乏统一的电子送达系统

目前,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电子送达系统或者电子送达平台,法官只能通过自己个人的工作邮箱、电话号码进行电子送达,虽然有些地方设立了电子送达系统或者平台,但是各个法院的送达系统没有统一标准,因此呈现出杂乱的局面,送达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也复杂化,从而实际降低了送达的效率。

3.网络的安全隐患难以保障送达的有效性

电子送达必须借助网络,但利用网络就不能排除被网络黑客或恶意病毒攻击的可能性。如果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被恶意删除或更改,将给法院的正常工作以及案件的公平审理带来严重的影响,作为受送达人一方权利必然受到侵害,最终就难以确定法院送达的有效性。

4.当事人参与少

在法院送达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只需要提供对方的送达地址,并没有真正的参与到其中。电子送达作为信息技术和民事诉讼相结合的产物,其产生的时间短,不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受送达人因对其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质疑,对这种送达方式都比较抗拒,不愿意选择适用。

三、电子送达的完善建议

1.细化电子送达的相关规定

第一,明确电子送达适用的案件范围,即对于何种案件、何种程序才能适用电子送达。第二,电子送达日期的确定依据,即送达日期的确定必须以当事人回复的日期为准,如果受送达人故意不回复或者不能及回复的,可以根据通讯网络服务商提供的发送回执时间作为确定法院发送文书时间的依据。第三,细化受送达人同意制度。受送达人同意使用电子方式进行送达的,应在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电子送达地址。受送达人未在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同意使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的,不发生电子送达的效力,但受送达人事后追认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建立电子送达的专业平台

民事诉讼法修改确定电子送达方式后,各法院送达的平台、方式也是各种各样。为了保证送达的顺利实现,提高司法效率,应设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化送达网络和通信平台。在适用电子送达时,手机、网络平台的设立是电子化送达顺利实现的保障,只有通过设立全国统一规范的手机、网络送达平台才能保障送达的技术问题。

3.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

法院的信息化建设程度,是衡量一个法院是否能够进行电子送达的基本标准。法院信息化程度越高,实施电子送达就越容易,安全性就越能够保障。因此,针对法院的网络化建设,必须加大投入相关软件系统的维护。另外,在发展信息化的同时不能忽视法院人员的自身素质的提高和运用电子技术能力的培养。

4.重视电子送达的宣传解释工作

12.司法文书民事起诉状 篇十二

一、我国公证文书的效力相关规定评析

在民事诉讼中, 我国关于公证文书提出过相关规定, 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例中, 并没有专门针对公证文书直接提出过规定, 而是采用的公证证明或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字面上的差异, 却使其中的含义发生截然不同的解释。所谓公证证明只是证明行为本身, 将证明形成的文书才能称之为公证文书。前者主要强调的是过程, 而后者则主要强调的是结果。而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则主要侧重的是证明对象本身。因此, 关于公证文书的效力, 有不少业内专家认为, 关于效力的解释其实是法律上的推定, 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效力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可以限制或排除自由裁量。公证文书所载明的事实实际上也正是公证证明事实。因此, 证据材料便是事实, 其证据方法正是通过公证文书实现的。

二、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的特征

(一) 可以排除法官自由心证

在诉讼判决中, 法官是一个重要角色, 因此他的想法会对案件的判决带来很大的影响。很多呈堂证据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都需要法官的判定, 除了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外, 有时还会根据法官的经验来进一步确认, 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定的误差。当案件判决过程中, 有公证文书及证据时, 法官应当不加怀疑直接信任并确认, 这在一定程度上将法官的自由心证得以排除, 误差的产生率也大大减少。

(二) 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的相对性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这就是说公证后的法律行为和文书法律赋予了较强的证明效力。因此, 这种效力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当事人拿出更多证据证明公证的不合法性, 可以在法律层面推翻公证文书。这种行为在各国的诉讼法庭上都有过这类经验。由此可见, 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是相对的。

(三) 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的优先性

公证文书的效力优先性是同私证来比较的, 如果当事人的签章或签名是真实的, 则此时的私证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签章或签名不具真实性, 则此时的私证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公证文书即便是原件丢失, 其法律效力依然存在。

三、公证文书存在的问题

(一) 公证公信力不足

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 需要公证的情形很少, 是否公证往往随着当事人的意愿来决定。但是对于公证文书, 很多当事人并不了解。很多当事人听说公证文书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立刻取消公证, 在实际操作中, 我国的公证行业并未得到立法、司法等环节的重视。因此, 公证始终处于我国的法律边缘。

(二) 公证机构司法证明权与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

在民事诉讼中, 很多公证文书的效力都因在司法证明过程中会侵入私人领域而得不到认可。很多公证员在搜集证据时, 需要通过录音、录像等情况核实身份, 此时会涉及对方的隐私权及知情权。在调查取证过程中, 不少公证机构很难有所作为。因此, 司法证明权与私人权利之间难免存在冲突。

四、公证文书效力的完善

(一) 增强和维护公正的公信力

使社会公众信任便是公信力, 公证过程中, 如何赢得更多社会公众的信任这是公证制度的生命, 也是该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对审判机关来说, 公信力可以通过诉讼证据直接被采信来体现。此外, 公证机构还应当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 并帮助其完成采购、招标等环节的工作, 不断增强政府行政服务的公正和透明度。

(二) 严格办证程序, 提高证明力

实体结果是公证文书追求的重要内容, 如果没有必要的程序结果, 则会导致公证文书的证明力缺失。在我国公证体制建立的较晚, 直到现在我国的公证行业仍处在摸索阶段, 很多操作程序尚不规范, 管理体制、立法等也存在很多不完备的情况, 这些都会直接影响我国公证行业的正常发展。在办理公证文书过程中,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严格程序, 各个环节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不得人为简化程序, 在公证过程中涉及到的环节都应当审慎对待, 确保公证文书的质量。此外, 当事人对公证机构所提供的资料, 应当指派专门人员进行审查核实, 去伪存真, 通过与当事人的交流和提问判定真伪。各个环节的审批也应当持有谨慎负责的态度, 每个环节都应当审核公证, 对存在疑问的地方, 公证员要及时交换意见, 对存在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 要经过公证机构的讨论, 是否受理或存在风险要经过集体商讨决定, 这也是保证公证文书证明力的重要方式。

(三) 健全我国公证信息共享网络平台

互联网的普及使我国的公证行业也逐渐步入网络时代, 尽管现阶段, 我国还处于公证信息共享网络平台的起步阶段, 但是网络平台的建立仍然是我国公证行业的发展方向。我国可以将更多遗嘱公证信息等方面的内容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全国共享。管理和维护公证信息平台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 并未一朝一夕就可以完善的, 需要几代公证人共同努力实现网络平台的信息共享。

参考文献

[1]张卫平.公证证明效力研究[J].中国公证, 2011, 06:29-35.

[2]占善刚, 楚晗旗.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探析[J].证据科学, 2016, 01:59-65.

[3]王兴和.公证替代诉讼法理逻辑与实务的思考[J].中国公证, 2016, 03:32-38.

[4]刘娟.论我国公证制度的完善[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5.

13.经典民事起诉状 篇十三

住址:xx市xx区垡头XXX园3 号楼1单元X室.

电话(律师):1xxxxxxxxx

被告一: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市xx区中纺街XXXXX

电话:

被告二:xxXX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市丰台区马家堡路XXXXX

电话:XXXXX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求法院判决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xxXX电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误工费14x3x元、护理费x4xx元,交通费12x元,营养费xxxx元,精神损害赔偿1xxxxx元。

二、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具体赔偿数额待伤残等级司法鉴定后再行确定)。

三、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眼镜损失2xxx元。

四、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手镯损失(赔偿数额最终以评估结果确定)

五、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xx市xx区XXXX园XXX号楼X单元X室.的`住户,XXXX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为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被告一,以下简称“XX物业公司”),XX物业公司在从事物业服务过程中,将电梯的监控、维护及保养委托给xxXX电梯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二,以下简称“电梯公司”)管理。

xxx2年3月3x日下午四点,原告买菜回家乘坐电梯,在原告进入电梯后按完楼层x层,电梯上行到x层后电梯门并未打开,之后电梯随即下沉,后原告拨打了电梯求救电话,一位接电话的服务人员告诉原告,她早已知道电梯已经坏了,只是还没有报修,并说一会有人来帮我开门。但电梯到达负二层后,门突然打开,迫于危险状态的原告从电梯中往外走,但刚要踏出电梯门时即被门口的台阶绊倒,导致原告摔伤。原告拨打了电梯的负责人王某电话后,被被告送往协和医院,后经过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右膝软组织伤。鼻背部轻微皮肤搓裂伤,鼻背软组织稍肿胀,鼻中隔右侧偏曲。右眼上下肿胀,青紫,皮肤擦伤。当晚原告在协和医院进行了正骨治疗及其他治疗后即出院回家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由被告二承担,同时被告二亦同意愿意愿意赔偿相应损失。原告摔伤时的财物损失为眼镜一副、手镯一个。在原告x月4日复查后与被告协商具体赔偿数额问题时,两被告却相互推诿并拒绝赔偿。

原告认为被告的作为物业管理服务部门及电梯维护部门,理应提供安全到位的设施设备及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物业公司及电梯公司在电梯出现故障问题的情况下,即没有封梯进行维修,又没有向业主发出警告标示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在原告被困电梯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并没有告知如何脱险及地下二层的地面结构现状,进而导致了原告被摔伤的严重损害后果,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时,二被告却相互推诿,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具状人:xx

14.借款民事起诉状 篇十四

TEL:

被告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某某社区。

TEL:

被告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TEL: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8000元及利息(自20XX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现计算至20XX年5月9日,利息为 元)。

二.一切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XX年2月6日,被告因急用钱向我借款150000元整,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截止20XX年10月25日,被告将利息全部结清,并又偿还了2元本金,并重新为我书写保证书一份,该保证书载明:借款本金128000元,20XX年11月10日前全部还清。

后经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分两次共偿还本金20000元。

之后,被告一直以无款为由不再偿还。

为此,特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贾某某 20XX年5月23日

民 事 起 诉 状【3】

原告:李××,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南白镇白龙社区六小区。

身份号码:000000000000000,联系电话:13888888XX,13333333333

被告:黄××,男,40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遵义县公安局干警,住遵义县南白镇西大街遵义县公安局家属楼。

联系电话:15999999XX

被告:王××,女,35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遵义市电线杆厂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8万元从5月30日起算,10万元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

20XX年12月1日,被告黄宏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红军街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

20XX年3月6日,被告黄××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5月30日前还款8万元,20XX年7月30日前还款7万元,9月30日前还款5万元。

上述两笔借款发生后,原告仅收到被告黄××还20XX年所借款项2万元。

20XX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无果。

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找被告催告还款,但被告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也未向原告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致使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不能实现,且尚未到期的借款也将面临无法实现的局面。

因被告黄××与王××系夫妻关系,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欺间,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对原告承担共同清偿的连带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关于不安抗辩权之规定,以及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借款合同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15.公司法视角下的董事民事责任 篇十五

在现代公司理念得到逐步发展的同时, 公司权力分配逐渐由传统的以股东大会为中心转向以董事为中心的治理模式, 由此董事在公司中的地位得到较大提升[1]。董事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产生的, 对内处理公司业务、行使相关职权, 对外代表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虽然董事的存在能够提高公司决策效率, 然而由于董事和公司利益间存在不一致性, 会增加公司代理成本, 为避免董事滥用职权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 因而需要对公司董事的责任与义务加以限定。因此, 为保障公司能够高效、平稳运转, 对公司董事民事责任展开深入研究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从董事对公司和第三方的民事责任展开论述, 探讨了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 并总结其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从公司法视角提出三点完善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以期对我国公司治理提供实践指导, 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平稳、高效发展。

二、董事民事责任

董事会作为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力最大的机构, 董事的地位重要性可想而知。因而公司要求董事从公司最大利益出发做决策, 关注董事所具有的民事责任, 避免其拥有的权力而损害相关利益方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董事负有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 如果董事未履行该义务, 公司有权向其追责。

董事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和对第三方的民事责任。具体而言, 公司法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的民事责任有四个方面:第一, 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 董事需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 保护公司财产不受损失, 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第二, 董事应在公司章程内行使职权, 并积极执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因拒不执行而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的, 应负违约责任;第三, 董事任职期间不得再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相同业务的经营活动, 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负违约责任;第四, 董事任职期间未能尽职尽力, 因其决策失误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 应负赔偿责任[2]。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也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 董事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内行使职权, 因违反上述规定给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二, 董事未认真执行股东大会决策, 违反公司相关章程, 给第三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 董事因不能正确行使职权而给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承担连带责任;第四, 因公司破产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董事负有赔偿责任。

三、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现状与缺陷

(一) 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现状

从董事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制度来看有两点:第一, 董事在拒不履行勤勉义务或忠实义务时, 均负有违约责任, 但在违反忠实义务时, 董事还负有侵权责任。因此, 公司应根据需要, 选择一种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的方式维权, 并不受阻拦。第二, 现有公司法仅对董事过错或有故意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 尚未对无过错责任予以明确, 因此归责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从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制度来看, 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 尽管新公司法明确了董事对第三人应负的责任, 然而这里的第三人不包含债权人, 适用范围较狭小, 且董事对股东的责任也存在不足。第二, 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因为在新公司法中未对提起诉讼的股东资格及相关方面做明确规定。

(二) 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缺陷

从上述董事民事责任现状分析可以得出, 我国董事民事责任制度尚有三个方面的缺陷:第一, 董事民事责任制度不规范。体现在未明确规定董事担责的判断标准, 由于董事在做公司决策时会承担较大的风险, 判断标准制定过于严格或宽松均会影响董事做出相关决策;其次, 对于离职董事没有做相关规定, 因为离职董事对本公司的部分商业机密非常了解, 如果离职后进入同行业公司会给本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最后体现在对第三人的范围界定上狭窄。第二, 董事民事责任限制与免除制度不完善。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管理不当所担责任带来的压力使董事在做决策时不能轻易冒险, 丧失了部分商机。而在董事免除上公司该采取何种方式较为妥当, 应从立法角度对董事责任限制和免除作出规定[3]。第三,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缺乏。公司法虽然保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然而却未对恶意的第三人给董事造成的损失予以明确, 因而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能有效地保障董事的权益不受损害[3]。

四、完善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社会在进步, 董事民事责任制度随着时代变化也应作出相应改变。本文从公司法角度对完善董事民事责任制度提出三点建议。

(一) 强化公司董事民事责任

首先在勤勉义务上, 缓解市场和公司内部给董事带来的压力, 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 以促使董事更加勤勉的工作, 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正确行使职权;其次, 在董事忠实义务上, 制定董事披露制度使董事的自我交易情况更加透明, 并受股东大会的实时监督, 且董事需要对交易中的实际情况予以真实披露;最后, 全面完善董事对公司和第三人的责任, 承担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连带责任等。

(二) 完善董事民事责任限制与免除制度

在董事民事责任的限制制度方面, 首先要采用合适的责任免除方式, 例如股东大会的特别决定或公司规章制度内的董事会决议;其次, 在适用条件上还需要是董事出于善意、没有出现较大职责过失或行为尚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最后在责任限定的金额上给予一定比例的规定。在免除制度方面, 设立经营判断规章, 立足于公司经营现状, 力求公司能够高效、平稳运转, 使董事能够认真履行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 同时使董事做出的经营判断能够遵循商业道德, 并积极为公司谋取最大利益。

(三) 建立董事民事责任保险制度

通过建立董事民事责任保险制度, 可以降低董事对公司和第三人造成损失后所产生的压力, 更好地为公司利益努力工作、正确行使职权。而建立该制度首先需要考虑其适用范围, 例如在前述经营判断方法基础上, 结合董事自身过失和权力行使两个方面的标准进行衡量等;其次, 在董事民事责任保险的保费分担上, 公司应有合理的设置, 例如根据董事的职责岗位不同, 董事和公司按不同的比例分别交纳一部分等。最后, 在保费承担上, 须由保险公司和董事双方分担, 并以此来约束董事的行为[4]。

参考文献

[1]耀振华.公司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研究[J].法学评论, 1994, 03:30-35.

[2]曾勇钢.公司董事责任及风险[J].首席财务官, 2014, 16:90-93.

[3]林淑华.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中国市场, 2016, 11:91-93.

16.房屋民事起诉状 篇十六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电话:xxxxxxx;

被告:贾,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xxxxxxx,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xxx所居住的,建筑面积xxx,坐落于佳木斯市万达广场X楼XXX房屋归原告所有;

2、判令被告立即腾退上述涉案房屋;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月 日原告xxx与被告xxx约定由原告出资xxx元购买涉案房屋,暂时由被告居住使用,原、被告立下书面协议。后因双方之间发生纠葛,原告要求被告倒出房屋,被告拒不配合。现原告要求确认上述宅院内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立即腾退倒出,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房屋起诉状范文:

原告: ,男,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州市台江区,联系电话:

被告一:,女,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告二:,女,汉族,住址:

被告三:,女,汉族,住址: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座落在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335号2#楼单元(1层附属间)房屋八分之五份额归原告所有。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座落在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335号2#楼单元(1层附属间)房屋 [榕房权证R字第1024656号,建筑面积86.57平方米,附属间建筑面积8.96平方米](以下简称讼争房屋)为原告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年12月24日出生)于200。年6月4日去世,未留下遗嘱处分讼争房屋其享有的二分之一的份额,依法律规定应由其配偶(原告。。。)、子女(被告。。。、。。。、。。。)、父母(先于。。。去世)法定继承讼争房屋。。。享有的份额。原告和三被告按法定继承每人继承讼争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讼争房屋为原告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享有讼争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因此原告共享有讼争房屋八分之五的份额。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

此致

台江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三份

起诉人:

17.民事起诉状 篇十七

被告:重庆市**(集团)出租汽车分公司,地址: 南岸区九公里****超市

法定代表人 王**(以下简称公运)职务:……,电话:628***21,邮编:400060。

企业性质:……

开户帐号:……

被告:谌*,男,年龄 不详 ,……族, 住址:不详 ,系渝重庆市****(集团)出租汽车分公司AT3*21出租车司机(主驾),工作单位:江北某银行信贷员(未驾驶渝AT**21出租车)。邮编: (以下简称主驾)。

被告:陈**, 男 ,43岁,……族,住址:九龙坡区盘**88,系重庆市**(集团)出租汽车分公司渝AT3121出租车司机(副驾,事实上代行主驾权利、职务),电话 139*****625。(以下简称副驾)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公运签定的编号:公出劳协(民成)0504号《出租车驾驶员劳务协议》。

2、判令公运退还原告的等级证书,全额退还原告7000元保证金(其中风险保证金5000元、安全风险统筹金元)。

3.判令被告公运、主驾补发原告自.1.20至解除《出租车驾驶员劳务协议》期间未工作的最低工资,每月580元、超额全留工资1000元。

4. 判令被告公运、主驾支付原告8月至8月期间每月500元基本工资,209月至1月期间的最低工资580元。

5. 判令被告公运支付协议有效期间每月200元的自办社保费用。

6. 判令被告公运支付协议期间工作补偿金1080元。

7. 判令由被告公运、主驾**、副驾陈**三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月,应陈之邀原告去开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出租汽车分公司的渝B****2出租汽车,至207月,渝B8***2于当月换车,即现在的渝AT3**1,208月1日原告与被告公运签定由被告公运制定的格式合同,即公出劳协(民成)0504号《出租车驾驶员劳务协议》,两份原件均被其收走,在原告要求下方复印了一份。事后原告曾去民成索要原件,被告公运以公司保管为由至今未给予。

矛盾源于年8月原告到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信访,反映行业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及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受损问题,运输管理局违反《信访条例》 将信访人信访情况转告给公运公司,之后我起诉运输管理局,诉中及胜诉后媒体多次报道,公司遂责令副驾陈**:“你叫他闭嘴!”、“这个人麻烦得很,找个岔子把他叉了”,原告当时与副驾陈**私交尚可,其告之详情,为此,原告致电交委信访办,次日,副驾陈**又被责难 。此后副驾陈**也时常刁难,制造磨擦,口头十余次要求原告另外找车开,原告明确答复:你去公司把解除《出租车驾驶员劳务协议》的书面通知拿来。

年初,石桥铺一车主提出请我开长夜班出租车,因协议未满原告便推辞掉了。201月17日,原告到民成车队询问2006年政府燃油补助额,原告说:“我才拿了笫一次的人平28元”。下午交班时因此被副驾陈**口头通知“不给你排班了”,1月20日原告按排班应开夜班,副驾陈**已将车安排另外人开了,遂“失业”至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

20xx年4月12日

附:本诉状副本3份。

附证据:

1.公出劳协(民成)0504号《出租车驾驶员劳务协议》复印件。

1.风险保证金5000元、安全风险统筹金2000元收据复印件。

2.重庆市****(集团)公司出租汽车营运经济责任协议书(样本)。

3.附件八:原单位缴纳社保费用申请书。

4.重庆高新区社保中心证明。

5.服务监督卡。

6.渝B80592收据*张。

7.保险单、自营车驾驶员需缴纳手续、陈**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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