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人法律顾问合同(精选12篇)
1.至人法律顾问合同 篇一
根据《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及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的要求,为更好地服务地方、服务企业、服务重点工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应甲方聘请,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指派法律工作者 同志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合同期间,甲方的职责为:
(一)甲方应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本单位法律方面的事务,收集本单位有关资料提供给法律顾问参考研究,及时处理。
(二)甲方有关会议、业务洽谈、签订合同等经济活动,应请法律顾问参加并听取有关法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避免经济纠纷和损失的发生。
(三)甲方发生经济纠纷应及时和法律顾问联系,并请法律顾问代理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并按规定承担差旅费。
三、合同期间,乙方的职责:
(一)乙方法律顾问经常主动到甲方了解情况,解答法律咨询,研究和提出法律事务意见和建议,协助甲方拟定和完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二)乙方法律顾问参加甲方有关会议、业务洽谈、签订经济合同等活动,并提供法律依据、意见和建议。
(三)乙方优先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参与有关纠纷的诉讼或调解、仲裁活动,并按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甲方向乙方支付年顾问酬金 元。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期满,甲方如需续聘,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2.至人法律顾问合同 篇二
一、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概述
(一)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 顾名思义, 指的是企业之间的相互合作所签订的合同, 此合同具有不完备性, 在法律程序上具有或多或少的漏洞, 导致合作双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 某一方利用法律漏洞对另一方引起利益纠纷。
(二)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特征
众所周知, 任何风险都是具有客观性、偶然性和不定性的。作为影响企业发展的合同法律风险, 除具备通俗风险的一切特点以外, 还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 广泛性: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是具有广泛性的, 何以见得?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壮大, 市面上生产经营的项目越来越全面, 其种类是超乎人类想象的。但是, 不管是什么行业什么样的发展方向, 如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企业的内部以及外部的管理, 都脱离不了合同的签订。企业的人力、资历以及发展方面依赖签订合同, 不仅仅表现企业的正规, 更表现各方面的诚信与承诺。
2. 不可避免性: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产生, 不仅仅是由于签订者对法律知识了解得不全面, 还有各种外部因素, 如社会环境的变化等, 也会因为企业受到的合同法律风险带来的不确定的负面后果而产生。社会环境的变化, 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 都能导致企业随机的受到合同法律风险的影响。然而对此现象, 企业是没有办法避免的, 只能在拟定合同以及操作合同的过程中, 多加防范, 降低企业的损失。
(三)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分类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简单的分为两大类, 一是企业外部风险, 其表现在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二是企业内部风险, 其表现为企业签订合同时, 对合同项目考虑欠缺专业性导致拟定合同时出现的法律漏洞。
二、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对企业的重要性
(一)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抑制企业合同所签订的项目的执行具有抑制的影响, 从而导致企业的整体发展, 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 企业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 是对企业执行的项目之间的合作进行合理的分工, 最大的程度上保证签订合同的双方的利益。若合同上存在法律风险, 实则是对合同表现漏洞的一方造成经济损失, 此损失小则影响合同执行项目的盈利, 大则影响合同执行项目的亏损;其二, 因为企业营业的专属性质, 企业的每一个项目的合同签订都是关系企业发展的。对于企业需要合作项目的大小, 若合作项目偏小,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也许仅仅影响企业的盈利状况, 但是, 若企业合同签的是影响企业生存的大项目, 特别在企业转型时期, 若企业合同存在法律漏洞, 此风险将是企业所不能承担的, 严重时刻直接导致企业的破产。企业的经营的属性, 其连锁性是经不起任何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打击的。
(二) 防范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必要性
随着文化社会的日趋壮大, 现在的企业的内部制度已经逐渐健全, 各项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 国家政府对企业的制度以及对法律的各方面规定有严格的监管部门。在企业的合同签订事项中, 现在已经不仅仅是单方面的刺激企业的经济发展, 同时也收到了国家的关注, 企业的发展, 就是社会的发展, 国家的发展。因此, 企业必须在合同拟定与执行的过程中加强法律风险的防范。
三、法律顾问在企业合同签订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法律顾问在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表现在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合同执行时的法律风险的防范。对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的防范, 法律顾问需要做到以下两件事情:
(一) 法律顾问审查企业合同的项目及程序
1. 法律顾问审查企业合同的目的
法律顾问在企业合同风险防范中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首先, 法律顾问要了解企业签订合同的目的。企业的签订合同的目的, 表现了企业经营项目的发展和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经济效益。法律顾问了解了目的之后, 要对合同执行的程序进行审查, 其执行的过程必须要以达到项目发展的目的为方向, 其中的每一个环节必须没环相扣, 严谨发展。
2. 法律顾问审查企业合同项目的注意事项
法律顾问在了解了企业合同的目的以及程序之后, 需要对其发展的目的和执行的程序进行专业的审查, 在此审查过程中, 必须注意每一项条款必须能够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保证企业能够获得最大的利益。另外, 要在了解了企业内容之后, 能过推测出合同条款在执行的过程中, 若出现任何其他的不定因素对企业项目造成的影响, 并要将其列项, 并用自己的专业知识, 列出解决对策;再者, 法律顾问要保证企业合同签订的自愿性, 明确责任制。
(二) 法律顾问如何做好企业合同的审查
法律顾问对企业合同的签订目的以及企业合同条款上要审查和监督, 其审查要有专业的知识的严密的程序, 具体表现如下:
1. 对合同主体形式的审查
(1) 对合同文本的审查。企业合同的文本要有规范的格式, 只有规范的合同格式, 合同才能够具备法律效益。法律顾问在审查企业合同时, 第一眼, 应该粗略的审视合同样本, 看合同格式是否正确, 排头、正文以及双方责任是否清晰明了。
(2) 对相关文件以及签章的审查。法律顾问在了解了合同的文本形式以及合同的内容之后, 必要注意合同附带的相关文件以及合同的签章。合同的相关文件, 如自己方提供的案例, 是否能够为合同的目的增加说服力, 如对方提供的资料, 是否是自己方所需要的资源等等。最重要的是企业双方的签章, 是否是具备法律效益的。大家知道现在企业用章各种各样, 合同签章一定是合同专用章, 并且现在社会上经营假证假章的机构比比皆是, 法律顾问一定要拥有一双慧眼, 能够识别真假章, 保证企业合同的法律效益有处可寻。
2. 对合同主体签约的资格审查
法律顾问在企业合同审查中的另一个作用就是, 要对合同签约的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正如以上所说, 企业合作的项目, 签约主体必须提供行业的专属资质, 其中必须包括法人营业执照、项目资格证、项目经营许可证等等资格证书副本, 并且在资格审查上, 法律顾问也需要独具慧眼, 要清楚明了对于合同所经营的项目, 必须具有哪些相关的证书, 证书可多项但是不可漏项, 且证书一定是真正的是具有法律效益的证书。
3. 对企业合同个别条款的注意事项的审查
企业合同一般都是有一般的板式一样的条款, 其板式具有通用性。但是, 根据不同的项目, 合同条款有需要有对应的要求。对于项目需要提到的特别的条款, 法律顾问要结合实际情况, 在法律知识和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 酌情而定。比如, 规格和包装条款、质量标准条款、付款方式以及条款、合同解释条款、责任制条款等等。
四、法律顾问在企业合同履行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企业合同在最低的法律风险中签署完成之后, 法律顾问的角色作用并没有完成。合同的拟定以及签署只是为项目的执行做准备, 关键的还是合同项目的执行过程, 此过程就是考验企业双方是否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 这就需要法律顾问从中监督。
(一) 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合同在安全的法律环境之中签订之后, 在履行的过程中, 法律顾问要推测预计合同执行的过程中会出现的法律风险。此法律风险包括, 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 合同签订的对方出现了履行合约的行为;在合同项目执行完毕之后, 签订合同的对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了违约行为。在合同实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 不仅仅表现在项目执行的过程中, 还表现在项目结束之后。
(二)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的防范方法及措施
法律顾问面对合同执行期间的法律风险, 需要具备清醒的头脑、淡定的思维以及强硬的态度。当签订合同的对方在合同实行过程中, 一出现违约行为, 法律顾问必须立即发挥自己的角色关系, 当机立断, 立即要求合同对方停止项目的执行, 必要时终止合约, 在调解失败的条件下, 可以采用诉讼和仲裁等法律手段, 以保证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履行合同是企业双方的, 相反, 如果是企业自身出现特殊情况, 不能按照合同条款进行, 法律顾问也必须在第一时间与对方取得联系, 公共商讨出一套有效的解决对策, 并且主动承担起违约责任的风险, 将对方的利益损失减小的最少。
在企业合同履行的过程出现的企业合同风险该如何防范?首先, 法律顾问要保存项目合同的一切资料, 第一, 若法律顾问更换, 方便其他法律顾文师的交接工作, 保证合同法律效益的持续性, 避免法律纠纷。第二, 法律顾问要注意, 企业合同虽已签订并在执行, 但并不表示企业双方必须按照企业合同的条款执行。俗话说“规矩是死的, 人是活的”, 对于企业合同所签订的项目, 在执行过程中也需视情况而定。比如, 一个房地产建造的工程项目, 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正常施工, 但是中途政府有重要的项目建设需要建筑工程紧急停止施工, 此时就需要承包方和投资方相互协商, 更改合同或者在合同之中添加备注说明。第三,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法律顾问要与对方联系的过程中, 擅用传真以及邮件, 方便记录交流情况, 日后若出现违约情况可将传真或者邮件当作证据出示。
五、结语
综上所述, 企业合同在企业的运营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法律顾问是保证企业合同生效的关键人物, 除此之外, 法律顾问还保证了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在最低的层次, 保证了企业的合作项目的最大利益。每个企业必将有企业的法律顾问, 必将为各自企业谋得最大的利益, 但是, 在企业合同拟定和执行方面, 法律顾问除了保证自己企业的利益之外, 也保证了对方企业的利益, 在企业合同的签署上, 达成了双方共赢的目的。正因为法律顾问对企业合同的法律风险的防范, 企业才得以在各种类型的项目中获取最大的利益, 企业才能迅速的发展, 社会经济才能壮大。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中小型企业在各自的发展中, 相互合作, 公共发展, 在这种有序的健康的合作环境下, 中小型企业得以在社会发展的浪潮中迅速崛起。中小型企业的迅速崛起, 是由于企业之间的合作有“信任”作为基础。企业之间的合作, 往往以合同的形式表现相互之间的信任。由此可见, 企业合同在企业合作之间的关键性作用。在此基础上, 企业必须注重企业合同的正规性、严谨性以及合法性, 才能保证企业在之后的合作中不至于出现利益纠纷。因此, 法律顾问就显示出自身的强大的专业作用。法律顾问在企业合同的拟定中, 在法律规范上严格把关, 注重防范企业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 将合同法律风险逐一剔除, 让企业合同正常的引领企业之间的合作发展方向, 保证企业之间的合作高效进行, 促进企业的壮大以及经济的发展。本文从分析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着手, 列项介绍企业合同中具备的法律风险的类容及形式, 这些形式对企业的影响, 从而引出法律顾问可以对企业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
关键词: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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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顾问合同 篇三
甲方因业务需要,需聘请乙方律师为法律顾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承办律师:
经双方协商乙方指 法律顾问项目团队具体承办法律顾问事务。该项目所有法律事务由本项目律师团队成员完成。遇有重大疑难法律事务,乙方组织本所有相关经验的教授、律师或全所律师研讨。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决策咨询----就贵司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贵司遇到的各类纠纷和诉讼难题,及时以最快捷的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邮等)提供法律分析意见,提出合理和可行的处理建议,减少出现纠纷、风险的机会。
2、审查修改文件----对贵司提供的法律文件(如往来公文函件、商业信函、报价单、备忘录、公司通告、对外声明等)进行审查,指
导贵司进行修改,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完善法律文书----就提供的各贵司的法律文件(包括各种常规类合同、以及投资参股类的合同、协议书、章程等),从法律专业角度进行审查把关、起草或修改,便于贵司业务管理的开展。
4、参与各类商务谈判活动----应贵司要求,参与各类会议和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5、健全合同制度----协助贵司管理经济合同,确定合同类别,监督合同的履行,提高履约率。及时应贵司要求,解决在合同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贵司合同制度的统一和健全。
6、传递法律信息----及时提供与贵司活动有关的政策法规信息,使贵司的活动沿着法制轨道合法有序地进行。
7、维护商誉形象----受贵司委托,向特定对象发出声明、确认、谴责的《律师函》,协助贵司在适当媒体发表公开声明,澄清事实、谴责侵权和要求停止侵权,确保贵司的公众形象、行业商誉、经济利益不受损害。
8、非诉法律服务----受贵司委托,就以上各项咨询及审查类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履约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和《律师函》,并通过无需外出的非诉讼方式(邮递、电话、传真、电邮等)与特定对象商讨欠款的追收,力图用最低成本为贵司争取最大利益,尽量减少经济损失和诉讼成本。
9、代理法律事务----接受委托,代理贵司各类经济民事、行政诉讼或仲裁、复议、听证等的法律事务。
10、其他法律事务----为贵司进行专项事实调查和资信调查。办理贵司各类行政登记注册手续。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时间:
双方采用不定期工作时间方式: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尽可能提早预约乙方,以便安排时间并做必要准备。
四、甲方工作联系人:
为便于协调工作,甲方指定 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联系人,协助、配合法律顾问工作。甲方及下属各部门的法律事务一般均通过该联系人与乙方联系。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优先办理甲方委托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2、应保证向法律顾问律师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3、应为法律顾问律师的工作提供便利,并负担其因办理甲方法律事务出差外地而产生的合理的交通、食宿、通讯及出差补贴等费用。
4、应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5、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应收取的律师费、差旅、出差补贴等费用。
2、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有义务优先为甲方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
3、有义务及时将办理法律事务的进展或结果向甲方通报。
4、对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标准,无论确定为免费或收费,也无论收费多少,乙方均应认真办理。
5、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七、律师费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及支付:
1、本合同总价款为万元整,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期费用元整 ;第二期费用万元整于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
2、乙方的律师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需到本市以外出差时,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3、乙方律师办理本合同第二条第1-8项事务时,甲方不必再行委托。在甲方支付律师费的情况下,乙方不再另行收费。
4、乙方律师办理本合同第二条第9-10项事务时,甲方需就具体个案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按《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办法》另行计算律师费。鉴于甲方与乙方是基于本合同而发生的长期合作关系,乙方在确定具体个案收费金额时,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予8折优惠。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2-5项约定,乙方可催告甲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合同。如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合同,视为严重违约。在此情况下,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约定所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2、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2-5项约定,甲方可催告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合同。如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合同,视为严重违约。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有权要求退回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约定所支付的律师费。
九、合同有效期:
1、本合同有效期为 一 年,从 2015 年 6 月 10 日至 2016 年_ 6_月__9__日。
2、本合同期满,本合同自动终止,如双方有意续签的,可按照甲方相关制度流程进行操作。
十、纠纷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可将纠纷提请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师事务所
甲方(授权代表): 乙方(授权代表):
4.法律顾问合同 篇四
甲方:
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特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2、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 徐俊 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律师为甲方处理法律咨询合同审核,起草相应法律文书等非诉事
项,如办理相关诉讼等,合同另定,费用另收。
3、为提高工作效率,乙方工作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律师除出差,病假
等原因外必须及时为甲方提供帮助,若乙方律师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为甲方提供帮助而急需提供帮助的,主任得指定其他律师提供帮助。
4、乙方律师在提供帮助时遇到利益冲突的情况,乙方必需采取措施,以
确保乙方律师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
5、甲方应为乙方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指定一名联络员协助乙方
律师工作,乙方律师为甲方工作的差旅费由甲方给予报销,乙方律师出市工作的交通工具由甲方提供。
6、按照苏价费(2002)378号: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
定,甲方向乙方交纳常年法律顾问费10000元整,于签订本合同的当月支付,如超过一个月不支付的,本合同视为不生效。
7、本合同为常年合同,自2013年10月1日生效,其中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三个月期满合同即告终止。
8、甲方:乙方:
5.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篇五
聘请方:(甲方)滨海县气象局 应聘方:(乙方)滨海县司法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更好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生产和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和依法办案,维护本单位(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甲方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乙方依法应聘,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决定指派律师余红斌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受聘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乙方应另派律师代行职务。
二、乙方法律顾问工作任务和工作范围:
1、为甲方就业务和工作上的有关法律问题,适时提供法律上的意见。
2、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如规范文件、合同、协议等)。
3、代理甲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和其它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5、配合甲方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促进他们自觉的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
三、乙方顾问律师在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负责,保证工作质量,讲工作效率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四、甲方必须如实地向律师提供事实情节和有关证据、资料,以利律师工作。如隐瞒事实真象或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应给顾问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条件,并选派同志协助顾问律师工作,律师工作时,甲方应尽量提供方便。
六、应聘律师每月至少3-4次到甲方办公或甲方的要求联系商定,做到主动上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七、甲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乙方顾问律师必须到甲方全程协助、指导办好每例案件,依据事实维护气象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益。
八、乙方顾问律师必须结合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每季度向甲方行政执法人员讲授至少一次法律知识和案例分析课,以此不断提高甲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九、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聘金共计捌仟元整,于本合同终止前分两次结清。即:2013年12月底前付2000元,2014年10月底前付6000元。律师外出办案,甲方应按规定标准,负担办案期间的相关费用。
十、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半,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即行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6.至人法律顾问合同 篇六
1、无名合同概念
在大量民商事交易中,存在很多无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规范未明文赋予某类合同特定名称的合同,在民法实践当中,无名合同与有名合同在动态平衡中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民法合同制度的法律基础。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依照民法自治原则所创设的合同,法律没有明文规范定义,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都属于无名合同,法律应当给予相应的保护。正如王泽鉴老师所说,非典型契约为民法一面采取契约自由原则,一面又是典型契约的产物。
2、无名合同的类型
无名合同的分类,学界内最为代表性的有史尚宽老师和王泽鉴老师的分类。史尚宽将无名合同分为三类:纯粹的无名契约、准混合契约、混合契约。王泽鉴将无名合同分为三类:纯粹非典型契约、契约联立、混合契约。可以看出:首先,在纯粹无名合同的问题上基本达成了共识,大都认可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无名合同类型而存在;其次,对于准混合合同的范围的界定存在争议,即其属于混合合同,还是单独成为一种类型;最后,在合同联立的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分歧,即是否属于无名合同的某种类型,或者根本不属于无名合同。
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无名合同是社会在经济日益发展、民商事纠纷趋于多元化的背景下形成和发展的,它是对于契约自由原则的典型体现和尊重,更是紧随社会发展脚步、弥补合同法规范的局限性和相对滞后性的必然选择。对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在民法总的原则的指导下应当分类研究,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前提,还要更多更加细致规整的理论和学说来为此服务。
1、根据法律原则规则确定合同有效性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合同法的始终,是合同法的宗旨和价值判断的集中体现。在无名合同的法律使用过程当中,重点要遵从两者,其一,契约自由原则。此原则是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最为突出的体现,在合同双方平等的基础上,当事人依照自身真实意愿,不受外部非法干涉地进行契约,互相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只要当事人约定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及社会的公益道德,应当认定有效,并在合同的诉讼、仲裁途径中适用参照有名合同。其二,公序良俗原则。其包括两个部分,“公序”即公共秩序,指由法律的规则、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所有机构成的一种有序状态;“良俗”即具体社会在一个特定时期内,被普遍大众所广泛认同并尊重的最基本的伦理要求。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其内容是否遵循公序良俗,对于其被法律和广大民众认知所承认是至关重要的。公序良俗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以至于不同时期都有着其不同的含义和范围,这和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社会发展程度有着紧密的联系。租友协议是否有效,也是和此原则有着很大的关系,更应当结合现下社会民众的普遍认知。
确定合同的有效性,在判断其是否符合民法原则的同时,也要符合法律规则的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有效要件为:其一,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适格;其二,意思表示要真实;其三,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四,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因此,合同整体符合以上规定,遵循法律规则原则,不因为违法目的而设定的,即整体承认其有效性,对于合同中部分条款的瑕疵,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条款仅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2、根据合同内容确定类推合同性质类型
在无名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确定其性质类型是解决纠纷的第二步。首先,要仔细分析合同内容,进一步确定其合同的性质和类型。合同的构成内容主要分为形式内容和实质内容,而实质内容尤为关键,是判断无名合同类型和性质的核心要件。对于合同的形式外观,不能凭借直观进行主观臆断,正如租友合同,其主观为租,实质却为雇佣。其次,对于无名合同,要比照其与有名合同的相似度进行挖掘。无名合同在未被法律化之前,以其主给付义务的特征,参照有名合同进行分类和处理,同时更要分析衡量适用的难易程度,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识别和认定合同的性质类型。最后,要充分考虑交易习惯。在纷繁的民法实践中,更多的无名合同都是在遵从着交易习惯之潜规则进行约定和履行的。在处理无名合同的时候,我们更应该查明和了解当地日常生活交易的潜规则,掌握其应用范围,采纳习惯的法律程序,依照习惯比照最为接近的成文法规范。
三、租友合同的法律适用
1、租友合同为合法有效
对于租友合同的效力,无效论认为,人身不能作为债权的标的物,租友合同主体不适格,且履行合同期间,男女共处一室甚至同床共枕发生性关系,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原则,因此协议无效。然而另一部分人认为是有效的。租友合同是类似于雇佣合同,其内容只要不违反合同效力的禁止性规定,依照民法自治原则,合同就是有效的。违法条款只属于部分条款无效。
依照前文所述,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首先,租友合同的标的物非人身,其针对的是相对人的一种行为的给付,合同双方是在法律强制性规定框架内依靠意思自治原则,自我把握和配合,不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其次,合同订立目的善良,未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和法律禁止性规定。且租友行为非变相卖淫嫖娼。法律上的卖淫,通常专指以性交易为惯例的活动,有营业性、经常性、交易目的性;而租友期间的性行为,更多的存在意外性、偶然性、顺应事情发展的无奈性,两种情况性质有根本性的区别。因此租友合同其整体是有效的。
而另一方面,双方基于租友目的订立合同,但其预料并约定了亲吻、性行为、怀孕赔偿等,笔者认为,应该在此结合国民预测程度和社会日常生活习惯判断,若类似于双方发生性行为而进行价格交易的条款,超出了国民预测性和公序良俗预设,突破了社会普遍接受程度的,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中关于此条款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综上所述,充分说明了租友合同的主体适格且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也不具有嫖娼卖淫的目的,更在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的情况下,充分体现了民法之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优先的原则,所以,租友合同应为合法有效的,而对于之中约定由无效条款,不影响租友合同的整体有效性。
2、租友合同的性质类型
对于租友合同的性质,通常人们会根据租赁合同直观地认为将租友合同归类为租赁合同的一种,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均参照租赁合同,而在此,我们更应当剖析合同的内容,挖掘合同本质从而类推合同的性质和参照类型。
租友合同,其内容约定给付的是行为,合同并非将人身当做为标的物而进行交易,而在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因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属于租赁关系,而更倾向于劳务合同中的雇佣关系。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关系。租友合同中,雇主会对相对人提出一定的条件,包括外貌、年龄、装束或者表演技术等提出一定的要求,对于符合自己标准向对方,要求其扮演“恋人”的角色,并向对方给付一定的租金(本质上属于劳务费)。相对人以表演的形式扮演了一个“恋人”的角色,好像一个群众演员,在剧中扮演一个角色并且得到一定的酬金,这完全符合雇佣法律关系的特征。因此,这里充分的说明了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是一种劳务的雇佣关系,合同的性质更相近于劳务合同,属于民法调整。
3、租友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处理
租友期间,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导致女方怀孕、流产等情形,女方通常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男方对其进行损害赔偿,包括流产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笔者认为男女双方发生的性行为不构成侵权。租友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虽然具备了损害事实和明确的因果关系,但是双方性行为均为自愿而非强制,不存在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当事人双方对于怀孕都有应当的预测,也会进行防护措施,而对于怀孕的事实在一定范围内没有绝对的控制,因此对于怀孕的结果更倾向于过失而非故意为之,主观过错也不成立,因此不符合民法上侵权的法定要件,不属于侵权。但不构成侵权不代表完全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发生性行为的租友双方,性行为属于双方的共同行为,双方均有责任,出于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以混合过错为由,让男女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最为合法合理的。
对于合同履行期间“被租人”趁机涨价问题,加价部分实际上属于民法上所讲的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属于可撤销的范畴。租友活动结束后,承租方有权请求被租方返还其多支出的部分。
对于父母亲戚的馈赠归属问题上,父母等长辈们对于合同相对人的馈赠,是建立在相对人即将成为自己儿女之终身伴侣的预设下,是其对所为法律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在此属于民法上所谓的重大误解。如果馈赠双方事先在租友协议上有约定的则按约定,但若没有约定的,依据法律规定,被租人也不能取得见面礼的所有权,馈赠的长辈有权基于重大误解对于馈赠行为行使撤销权,而接受的一方则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对于馈赠及其的孳息归属问题,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全额归属。受益人返还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有所不同。一方面,受益人为善意,即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用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另一方面,受益人为恶意,即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即时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兴社会问题愈演愈烈,合同的内容规定、具体实施以及履行等问题也有待细化和规范化。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对无名合同的效力、性质以及发生纠纷该如何解决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希望法律作为社会行为规范,顺应人文发展,解决社会当前问题,将无名合同纳入法治轨道,形成适用的长效机制。
摘要: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条文中并未明文规定并赋予名称的合同,包括合同联立、混合合同、纯粹无名合同。无名合同的存在是由客观现实决定的,对无名合同的规定,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本文以租友合同为例,从合同的性质、效力、内容、等方面切入,探讨无名合同适用的原则及方法,遵循民法自治,根据无名合同的不同类型,确定的不同的具体规则。
7.企业法律顾问合同 篇七
第一条 聘请方自愿聘请与之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依聘请方专业事务的需要,应聘方指派________________律师为聘请方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 应聘方为聘请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为聘请方涉及法律方面的重大决策及具体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2、按照聘请方的要求,列席聘请方的有关会议,解答法律咨询;
3、为聘请方审查或协助起草重大经济合同和重要的法律文书;
4、为聘请方的生产经营、劳动用工、企业管理、对外经济活动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法律服务,提出法律建议或意见;
5、根据聘请方的要求,参与聘请方的经济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
6、根据聘请方的要求,介入聘请方各项投资活动,从法律角度提出防范风险的意见和建议,尽可能降低生产经营风险;
7、依照聘请方授权委托代理参加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8、接受聘请方委托办理专项非诉法律事务;
9、协助聘请方开展法制建设和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聘请方有下列权利:
1、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有权对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合法性及其质量、效果提出要求和意见;
2、根据需要,有权通知应聘方律师及时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工作。
第四条 应聘方法律顾问有下列权利:
1、就聘请方有关法律事务,向其提供口头或书面的律师建议和意见;
2、列席聘请方的重大经营决策会议,查阅与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文件和规章制度;
3、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方应当为律师开展法律服务提供必要的办公和交通条件。
第五条 聘请方应及时提供交办事务的有关情况、资料、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聘请方隐瞒、捏造有关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误导应聘方,造成的损失由聘请方承担;应聘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应聘方有义务保守因工作而知悉的聘请方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聘请方每年支付应聘方常年法律顾问费______元,支付方式为: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聘请方委托应聘方律师代理参与诉讼、调解、仲裁或非诉讼活动,须按规定另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但可给予适当优惠。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到期后,聘请方需要继续聘用的,由双方订立续聘合同。
第十条 本合同如需修改补充,由双方协商修订。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双方各执一份,顾问律师一份。
聘 请 方:_________________ 应 聘 方:与之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 主 任: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1
电 话: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8.法律顾问合同协议 篇八
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应聘方:(以下简称乙方)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自身业务需要,为规范经营管理以及行政管理、防范和降低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聘请XX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请,并指派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顾问律师
1、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指派的XXX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并作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主办律师团队。
(1)由于甲方所需法律顾问服务工作量的增加,乙方可增派律师提供专业、专项法律服务。增派律师的报酬由甲方另行支付。
(2)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故无法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内容义务时,乙方应及时另行指派专业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3)若甲方有急需处理的法律事务,而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乙方律师因工作冲突不能亲自处理,则乙方应及时指派具备相应经验的专业律师予以处理。
第二条 顾问律师的工作范围及内容
1、解答企业法律咨询,为企业在经营决策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对经营决策事项在法律方面的可行性、风险性等问题,以及企业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分析、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并应 甲方要求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和调解;
2、公司股权结构优化和法人治理股权结构的优化设计,股东表决权的方式和依据,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议决议的备案,总经理的选任、监事的任职,法定代表人的担任(风险:对外债务的承担、公司犯罪形式责任的承担),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对内转让如何让控制(优先受让权问题);
3、草拟、审查、修改、制订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相关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
4、应企业要求,参加企业有关经济合同及项目的磋商、谈判、签约,对与企业经济往来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审查、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进行法律分析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5、为企业催收应收账款或处理合同纠纷,应企业要求向有关方面发送律师催告函、协商建议函等;
6、草拟、审查、修改、制订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并协助企业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讲授法律实务等;
7、为企业涉及的工商、税务、劳资环保等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并协助企业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讲授法律实务知识等法律知识培训;
8、应甲方要求协助审查、修订并对外出具《声明》、《确认书》、《律师函》等法律文书;
9、为企业提供行业发展所需的法律、法规信息及国家政策信息。
10、受甲方邀请列席甲方的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参与有关法律事务及商业事务的决策,并协助审查或准备议题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法律文件;
11、就甲方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进行法律论证及方案策划;
12、双方认可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乙方受甲方委托,对下列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按照《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 行业指导标准(试行)》的下限,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1、代理甲方所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或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参与甲方各类民商事、经济、行政以及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
2、代为全面清理甲方的债权债务;
3、代为参加甲方对外的重大投资、融资、资产处臵所涉法律事务;
4、代理重大招标投标所涉及的法律事务;
5、为甲方以及所属关联企业已对外投资的项目提供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6、对甲方其他重大法律事务提供全程专项法律服务。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及期限:根据甲方的业务需要,顾问律师以以下下方式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不定期为贵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顾问律师不定期至甲方主要办公地址服务或者通过电话、网络聊天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处理。若甲方因情况紧急需立即处理法律事务,乙方根据甲方需要随时提供法律帮助。
第五条 法律服务期限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期限为壹年(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 XX日止)。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双方均可提出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续签《法律顾问合同》意向,若甲方对乙方的法律服务工作满意,且乙方于当年法律服务过程中无重大过错则应当续签下一的《法律顾问合同》。
第六条 顾问律师工作准则
1、顾问律师开展顾问工作,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积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向甲方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意见。
2、顾问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各项法律意见或法律文书应当清晰、明确、全面,保证其法律上的准确性,不得曲解法律规定的本意,或者有意向甲方隐瞒法律上既已存在的风险。
3、顾问律师在顾问工作中应当勤勉尽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照本行业公认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努力提高法律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4、顾问律师对在顾问工作中接触的甲方资料和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向第三人泄露。
第七条 法律顾问费用
1、根据我国律师业收费的相关规定,以及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以下律师费用:(1)本合同签订之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法律顾问费用人民币 XX万元(大写:XXX元整);
(2)受甲方的委托,乙方律师为甲方办理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法律事务以及为甲方处理其他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时,甲方应与乙方另行协商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应按《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和《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另行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3)乙方律师受托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差旅、食宿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并另行支付,但是乙方律师为履行本合同在XXX市内(包括成都市四环路以内)所需差旅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4)在双方没有另行达成补充协议之前,甲方不得在上述约定的范围之外,另行向乙方指派的律师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甲方应按约将本合同约定之律师费用转帐至乙方账户: 开户行:XXXXX 户名:XXXX 账户:XXXXX
3、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法律顾问费后,应据实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就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2、甲方有权就与乙方律师工作配合等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3、若乙方律师不能胜任顾问工作,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提出更换常年法律顾问律师的要求;
4、甲方应当尊重乙方律师及其工作成果,不得无故干涉乙方律师的正常的、合理的、合法的顾问工作;
5、甲方需要顾问律师异地完成顾问工作时,应尽可能提前通知乙方(一般不低于3天,但紧急情况不受此限),并承担乙方及乙方律师完成工作所必需的各项费用;
6、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的向乙方律师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陈述之情况以及提供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和全面性负责;
7、甲方应为乙方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条件,配合乙方律师工作;
8、甲方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律师的工作,并指定邓虎、吴建平为联络人;
9、甲方应按本合同之约定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及相关律师费用。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律师有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之原则,为甲方决策机构、管理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或建议;
2、因顾问工作之需要,乙方律师有权查阅甲方的规章制度、帐册、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有权向甲方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取有关材料,有权享有甲方授予的以及乙方为履行职责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3、乙方有权按约收取法律顾问费等律师费用及差旅费,有权在无过错的前提下,优先就本合同提出续签;
4、乙方律师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服务标准和规范,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并尽力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5、乙方律师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授权范围及本合同之约定履行顾问职责,不得超越甲方的授权范围,实施任何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6、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及时向甲方通报工作进程;
7、乙方律师应严守因完成甲方事务工作所接触并知悉的甲方及甲方相关联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随意发表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言论;
8、乙方律师应对顾问工作建立工作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9、对甲方提出更换顾问律师的合理要求,乙方应当及时调换,但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无故更换律师要求。
第十条 风险责任承担
1、顾问律师为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法律意见仅具有参考性质。乙方对顾问律师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向甲方所提供的法律意见,仅就其法律上的准确性对甲方承担责任;
2、以下各项情况所导致的风险责任均由甲方承担:(I)因经营、管理活动自身不能避免的风险因素;(2)因甲方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自身的决策失误;
(3)因甲方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其它瑕疵导致顾问律师在法律性 质上出现的判断偏差;
(4)顾问律师提供法律意见后,因提供法律意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或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而产生新的风险因素;
(5)不可抗力或因甲方未能提供必要前提条件导致顾问律师难以完成法律事务;
(6)其它不可归责于顾问律师的原因所导致的风险责任。第十一条 过错赔偿制度
甲、乙双方约定,如因乙方完成法律顾问事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赔偿数额以乙方根据本合同已经实际收到的法律顾问服务费为限。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
1、甲方如因经营、管理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2、对甲方一般性的法律咨询或法律意见或建议的回复,乙方律师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3、对甲方重要、重大或紧急的法律咨询或法律意见或建议,乙方律师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提供初步意见或建议,并视具体情况,由甲、乙双方议定乙方律师提供服务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解除本合同;
2、一方违约,导致或可能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3、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当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
4、本合同各项条款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予以变更,其变更的内容须经乙方盖章或负责人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履行期间,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无合法理由解除本合同的,乙方不予退还已收取的法律顾问费,并有权要求甲方给付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给付但尚未给付的法律顾问费;
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应当全额退还已收 取的法律顾问费。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应提交被告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十六条 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甲方代表签字或单位盖章、乙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补充;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行政部保存一份,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
4、甲方发送和接收工作资料、通知、信函的电子邮箱地址为:XXXX;工作QQ号:XXXXX。
乙方发送和接受工作资料、通知、信函的电子邮箱地址为: QQXXXXX及QQ邮箱。
甲 方: 乙 方:XXXXX
代 表: 代 表:
9.军事采购合同法律属性探析 篇九
关键词:军事采购,合同,法律属性
军事采购是关系着国家军事利益的重要国防行为, 军事采购制度的完善发展是保障军队战斗力不断提高的有力支持。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中国军事采购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国防法》第34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 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其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军事采购制度的地位与作用。在军事采购制度中军事采购合同处于较为核心地位, 并且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 军事采购合同法律属性的规定尚不明确。所以, 为了更好地促进军事采购制度的发展, 明确军事采购合同的法律属性是重中之重。
一、军事采购合同法律属性之困境
军事采购合同, 是指军事行政主体为了满足其后勤、装备供应的需要, 以消费者身份适用公共款项而签订的获得货物、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合同。
在理论和实践中, 由于《军事采购法》尚缺位, 军事采购工作也习惯于将《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当做主要的法律遵循。但这两部法律是否适用于军事采购, 却值得探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86条规定:“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军事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从而不能将军事采购合同与政府采购合同一概而论。同时, 在军事法律法规方面,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中也并未明确军事采购合同的法律属性问题。所以, 在国家法律层面, 军事采购合同性质问题均未予以提及, 使得其陷入法律性质不明的尴尬境地。
关于军事采购合同的性质, 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其主要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军事采购合同可否直接适用于《合同法》。在实际上, 军事采购是否能够直接适用《合同法》, 取决于对军事采购合同法律性质的定位。如果定位为一般民事合同, 则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定位为有别于一般民事合同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合同, 则不宜全盘适用《合同法》, 而应当由专门的《军事订货法》或《军事采购法》来规范。针对这一争议, 学界关于军事采购合同的法律属性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分别是民事合同说、行政合同说、以及“混合”合同说。
二、军事采购合同之特殊性
(一) 行政性
1. 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在军事行政领域, 军事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军事行政权, 在军事行政管理活动中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军事行政行为, 并承担相应的军事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1]。实施军事采购行为的主体为军事机关, 军事采购行为属于军事行政行为, 存在于军事行政法律关系之中, 所以参与其中的采购方, 即军事机关, 具有军事行政主体地位。在政府采购行为中, 采购方不当然地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政府采购主体不仅包括各级国家机关, 还包括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而且, 其中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不具备行政主体地位。但是, 不同于政府采购, 军事采购行为的主体较为固定, 并且当然地具有军事行政主体地位, 极少存在授权型军事行政主体。
2. 资金来源具有公共性。
军事采购的资金来源是军费或政府拨款。军事采购是为了巩固以及提升国家国防力量、保护国家利益所采取的军事行为, 是为人民提供国防产品的途径。同时, 军队作为非盈利性组织, 其没有利益收入以及资金流入, 军队正常运作所依靠的资金均来自军费支出以及政府拨款, 所以其采购活动所需的资金具有公共性。军费以及政府拨款从来源上看, 均来自于人民的税收等渠道, 是公共资金。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是军事采购具有国家意志属性的重要体现。
3. 采购目的、作用具有公益性。
军事采购的目的十分明确, 即提高军队战斗力, 维护国家国防利益, 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国防利益属于一种特殊的公共利益, 是公共利益在国防领域的特殊表现。军事采购行为是维护国防利益的直接体现, 是军事行政主体基于国防利益的考量而行使军事行政权的表现, 反映了军事行政权行使目的之公益性。同时, 军事采购对于国家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军事采购内容的特殊性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为国家整体科技水平具有很大促进作用。并且, 随着军民融合式发展的不断推进, 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到军事采购之中, 军事采购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日趋明显。
(二) 军事特权性
军事采购关系到国家国防利益以及军队战斗力, 致使军事采购活动具有其他采购活动所不具有的军事性, 并且在军事采购合同中就体现出了军事特权性的特征。
1. 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权。
在民事合同中, 任何一方不经协商一致, 无权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是, 军事采购合同是以维护和促进军事利益发展为订立前提和基础, 所以当这一前提受到威胁和影响, 军事采购合同的履行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由于采购方即军方直接掌握军事利益的现状与发展方向, 而相对方不可能掌握国家军事利益的发展动态。军事采购合同的履行是否符合国家军事利益要求, 是否具有变更或是解除的必要性, 必须由军方判断。所以, 在权衡军事利益方面, 采购方具有先天的优势地位, 并且使得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特权。根据有关军事法规规定, 当合同计划被修改或者被取消、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军事利益、合同履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时, 军方有权单方面改变合同的内容、扩大或减少相对方的给付义务, 或解除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对此承包商不得拒绝。当然, 若相对人无过错, 采购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应给予一定的补偿;若相对人违约或违法而导致采购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则不予补偿。
2. 军事采购方具有制裁权。
军队作为军事行政主体, 国家军事利益的捍卫者, 在相对人违反合同时, 具有对其进行制裁处罚的权力, 并且制裁权不必请求法院判决。军队享有的制裁权主要包括经济制裁、解除合同、强制执行请求权和取消资格。其中, 经济制裁主要包括支付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经济制裁是为军事利益潜在和已经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弥补的措施, 适用于一般性的违约行为, 不直接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解除合同的制裁措施是建立在相对方有重大过错的前提下, 不对相对方的损失进行补偿, 不同于上述军队单方解除合同的特权。取消资格是较为严厉的制裁措施, 使得相对方丧失参与军事采购的资格, 对相对人一方具有较为长远的影响。强制执行请求权指军方在相对方怠于履行合同时, 具有向政府部门或是司法机关请求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强制执行对相对方的制裁性较弱, 应属于军队保证军事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弥补措施。
三、军事采购合同之民事合同属性
(一) 指导原则
军事采购合同是建立在《合同法》中民事合同的指导原则之下, 即平等与自由原则。
首先, 军事采购合同双方属于平等主体。虽然在合同履行阶段军队一方具有较为明显的军事特权。但是此种军事特权是在事实存在或是潜在存在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前提下。军事采购合同的双方价值取向与共识均应是维护和保障国家军事利益, 使得国家军事得到最大化的发展。所以, 当双方的共同价值取向出现威胁时, 掌握军事利益动态的一方即军队, 才可以采取军事特权来维护军事利益。
其次, 军事采购合同双方享有自由原则。军事采购双方均享有买卖自由, 采购方有自由选择具有资格的、价格合理的供应商来购买军事装备物资, 同时相对方具有参与采购活动的自由和不参与的自由, 具有接受采购方要求的自由, 也有拒绝采购方要求不签署合同的自由。从本质上看, 军事采购合同签署的前提是双方均同意遵守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是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对于相对方的要求与限制是建立在其自愿、自由的前提之下, 不存在军事采购相对方自由受限的情况。
(二) 救济机制形式
根据《军队物资合同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 军队物资采购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应当报告有关事业部门,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与供应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应当根据合同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仲裁无效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军事采购合同的救济机制性质尚没有定论, 但军事采购合同的救济机制应属于民事纠纷, 其救济机制呈现出民事特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也就是说如果把军事采购合同定位为行政合同, 从而其诉讼定位为行政诉讼, 军事法院对其无管辖权, 应当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若是把军事采购合同定位为混合合同, 救济机制的性质更是无从谈起。所以说, 不论军事采购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 其诉讼均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 其中合同中军事性在救济机制不会得以体现。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中, 显然民事诉讼更有利于保护军事采购双方的利益, 有利于保障诉讼效率。
四、结论
军事采购合同兼具行政合同特性与民事合同特性, 并且通过上述分析, 其行政性较之民事性更为突出显著。但是, 单单是从量上衡量行政性与民事性, 从而认定其为行政合同或是民事合同较为浅薄且不合理。
笔者认为, 军事采购合同应当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如此一来更有利于法律规范建设和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当然, 军事采购合同法律属性的定位需要更进一步的法律规范, 比如颁布《军事采购法》说明军事采购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只有通过法律规范, 才能真正明确军事采购合同的法律属性。
参考文献
[1]田思源, 王凌.国防行政法与军事行政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9:142.
[2]綦瑾.军事采购合同中军事特权问题研究[J].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学报, 2008, (4) :20.
10.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篇十
甲方:秦皇岛弘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秦皇岛市商业银行长江道支行 账号:***024 甲、乙双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根据《律师法》规定,指派 张东涛 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完成甲方委托其办理的法律事务。
二、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
1、就甲方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2、草拟、修改、审查甲方的重要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
4、代理甲方各类诉讼和仲裁;
5、提供与甲方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6、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
7、协助甲方对内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相关法律培训;
8、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聘请期限: 2013年 1月 1日至 2013年 12 月 31日。
四、法律顾问报酬双方选用下列第 2 种方法。
1、法律顾问费为每年 元,于每工作年第一个工作周内支付。法律顾问为甲方办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1、2、3、5、6、7、8项法律事务(非诉业务),不再收取其他费用。但受甲方委托办理第4项法律事务,须另行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并支付案件代理费,乙方按律师业务收费标准的80%优惠收取代理费;
2、法律顾问费为每年 15000 元,于每工作年第一个工作周内支付。法律顾问为甲方办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全部法律事务,不再另行收费。
五、工作方式:甲方随时委托,乙方随时办理。
六、甲方的义务:
1、按时支付法律顾问报酬;
2、如实向法律顾问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法律顾问必要的工作时间。不得指示、要求法律顾问从事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纪活动。
七、乙方及指派法律顾问的义务:
1、受甲方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必须全面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完成委托事项;
2、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3、指派法律顾问因故不能执行职务,乙方应当及时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替代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八、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
1、甲方违背上列第六条规定的义务,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的当年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2、乙方违背上列第七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适当返还已收取的当年法律顾问费。
九、甲方可指定适当工作人员,负责保持与法律顾问联系,协助处理甲方法律事务。
十、法律顾问受甲方委托去外地办理法律事务,所发生的食宿、差旅等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秦皇岛弘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代表人:
11.法律顾问合同样本 篇十一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
重庆市司法局
监制
重庆市律师协会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 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工作及业务之需要,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指派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指派 律师出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当根据事实与法律,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合同约定之顾问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甲方选择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这种咨询既包括向甲方提出口头处理意见,也包括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供甲方决策使用;□
2、为甲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就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提供涉及有关方面法律的设计与咨询服务,协助甲方增强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为甲方起草或审查重大经济合同、协议或其它重要法律文件,防止或减少潜在纠纷;□
4、协助甲方,对甲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次;□
5、参与甲方的重大对外谈判与协商活动,协助甲方处理谈判与协商中的有关法律事务;□
6、为甲方引进外资、技术转让、兴办合资或合作企业、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项目提供法律可行性意见;□
7、为甲方开展或涉及的重大经营活动或法律行动提供法律策划方案,这些经营活动或法律行动包括:
(1)工业产权的取得与保护;□(2)市场占领与开拓;□
(3)形象确立与广告宣传表述;□(4)债权债务安排与重组;□(5)侵权损害赔偿与追索;□
(6)重大投资决策风险预测与评估;□
8、企业改制、公司并购;□
9、企业股份制改造并上市;□
10、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1、协助甲方办理涉及调解、仲裁、诉讼和其它非诉讼案件所需要的各种程序性手续。□
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师作为具体参与有关仲裁、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以及承担公司并购、合资、股权转让、企业股份制改造并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重大专项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另行与乙方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并按照乙方的优惠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
12、其它甲、乙双方认为应通过补充协议予以规定的服务内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提供与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顾问服务费。
3、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合服务甲方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在委托乙方进行常年法律顾问结束或终止时,应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并及时将《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交还给乙方,由乙方立卷归档。本合同涉及的《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编号为:。
6、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应当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地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顾问服务。
4、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6、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
7、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及差旅费,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有权暂缓履行法律顾问工作。
8、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全部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继续追讨。
9、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或不能完成、或服务不尽责或无力发挥应有作用的投诉时,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第六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缴纳顾问费人民币(大写)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
2、差旅费
在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内(重庆市区仅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不超过律师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元。该差旅费包括交通费、国内电话费、传真费、普通及挂号邮寄费、互联网上网费;不包括文件资料打印费、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法院等单位收取的费用。
乙方律师如需到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外进行与本案相关的工作,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出差手续,乙方律师出差后甲方及时据实报销。
3、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十条中另行注明。
4、根据《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责任将不由乙方承担。
6、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乙方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需向乙方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和馈赠。
第七条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只限于与甲方以独立法人名义发生的活动相关,乙方指派律师无义务为甲方职工、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提供上述服务。若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乙方指派律师提供上述法律服务,乙方可以按照律师收费办法优惠10—15%收取律师费用。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与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师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别约定:
第十条 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办理本合同委托法律事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如果甲方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均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二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四条 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
甲 方: 乙 方:重庆 律师事务所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12.PPP合同法律环境分析 篇十二
多年来,面对日益增长的城市公共项目需求,政府部门作为投资与建设主体已经越来越无法满足公共项目的建设资金与运作效率两大要求。政府部门作为一个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者和裁判者,直接参与到大量公共项目的建设与经营中,既不利于其履行维护市场秩序与宏观调控的职能,也不利于公平竞争,极易滋生腐败。因此,政府部门越来越倾向于把社会私有资金和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到公共项目建设中来,以便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对公众服务的质量。
然而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尽管政府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法规,中央也已经明确提出了基础设施领域向非国有资本开放的政策,为私营部门进入公用事业创建了法律与政策铺垫,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这样一种趋势,缺少统一配套的详细法律规定,私营部门要进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在实践中仍然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问题,例如收费价格、准入资质、操作办法、政府担保范围等。因此,PPP项目运作的成功不仅依赖于政府信用、项目公司的能力以及政府与项目公司的关系、政府对项目公司运作的有效监督,更与PPP项目运作所需的配套法律法规息息相关。然而,目前我国针对PPP项目融资、建设与运营的专项法律法规建设不足,而且这种法律欠缺的局面短期内是不可能有“量”和“质”的转变。
1 PPP合同性质
鉴于PPP模式主要被用于公用基础项目,其利益相关方众多,影响范围广,投资金额大,因此其不可避免地要通过合同形式予以确定、维持。从这种意义上讲,PPP模式就是一种合同安排,它包括有特许权、合资、建设、融资、管理、回购、担保等一系列合同。例如菲律宾法律明确PPP模式下的BOT项目中的发起人与承办人进行的设计、融资、管理、维修等行为都必须通过合同方式实现,其中最核心的就是特许权经营合同。没有了特许权经营合同,政府部门就失去了招商、引资的基础,私营部门也就失去了投资、经营的信心,除非有足够的利润及完备的法律机制保障。
目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PPP合同属性应当界定为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存在争议。从保障PPP项目成功运作的角度来看,PPP合同性质的定位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是通过行政诉讼还是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对于争执的解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这主要是由于不同的部门法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合同各方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不尽相同,在特殊的情形下差异很大。
狭义的PPP就是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共同行使权利,共同履行义务,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也就是说合作各方通过合作获得各自希望得到的利益,实现风险和责任的共担。在我国,PPP模式在公共项目上的应用刚刚起步,PPP合同的性质定位不明晰。PPP合同性质法学界和工程界也引起了相当程度的讨论和争论,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既是采购者与供应商的关系,又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PPP合同表现为一种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融合的状态,内容中既包括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内容,又体现出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非常有必要对PPP合同的性质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化,这样既可以有利于政府部门正确执行法律,也有利于保护私营部门的利益,增强其投资信心,实现双赢。
2 PPP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在PPP合同的法律关系中,主要包括政府部门、私营部门(项目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1)政府部门和项目公司
在我国PPP模式主要用于特许经营类项目。中标的私营部门依据我国的《公司法》组建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与项目公司签订PPP合同,项目公司负责融资、建设与经营项目。政府部门与项目公司的关系是PPP合同中最核心的法律关系,即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转换为政府部门与项目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也就转变为政府部门与项目公司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2)项目公司与其他利益相关者
在PPP模式中,其他利益相关者主要是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运营维护单位等。项目公司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和其他模式下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似的,彼此的行为均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来进行调整和制约,包括承包与发包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等。
3)借贷机构与政府部门、其他利益相关者
在PPP项目中,项目公司最主要的任务之一就是融资。融资的渠道就是银行或金融机构等借贷机构。最为资金的提供方,国家为了保护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利益,借贷机构与政府部门、其他利益相关者(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运营维护单位)之间签订了直接协议。这个直接协议授予银行或金融机构一定的介入权,对项目的终止进行一定的限制:首先政府部门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其次如果项目公司在PPP合同下违约造成合同终止,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介入特许经营协议。在介入期间,政府部门放弃使用强制执行权,银行或金融机构利用此段时间寻找替代服务提供者,使其维持PPP合同的效力,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营。
3 我国PPP模式相关法律法规现状
自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的号召以来,我国关于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的脚步就一直不断向前。这其中就包括了放开民间资本投资行业,转变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投资和管理职能。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等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这一决定为非公有经济和社会私有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提供了重要政策支持与保障,进一步坚定了各地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心和信心,也加速了私营资本投资结构的变化,为私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创造了历史的机遇和发展的空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也纷纷出台各种政策规章,以消除体制性障碍、引入多种资本形式参与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笔者依据现行的法律体系,从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四个层次对PPP模式立法状况进行分析。
1)法律
目前PPP项目运作中通常会涉及到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行政法和政府采购法。由于PPP模式还涉及到项目公司、承包商、银行、保险公司等其他相关利益主体,所以PPP模式还涉及担保法、保险法、公司法、环境保护法等其他法律。
2)行政法规
目前国务院主要出台了三个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200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
3)部委规章
主要有:
(1)建设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2000)
(2)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行的意见》的通知(2002)
(3)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
(4)关于印发《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城建2004)
4)地方政府规章
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有《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2006),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有《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有《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2003)、长沙市政府制定了《长沙市供水行业特许经营办法》和《长沙市污水处理行业特许经营办法》(2004)等。
虽然上述的法律、法规、部委规章等对于PPP模式在公共项目中的运用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但必须清楚地看到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公私合作立法体系,立法水平不高,立法现状远不能满足发展的现实需要,甚至落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立法水平。因此,非常有必要在总结我国几年来进行公私合作制实践经验和学习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尽早完善我国的公私合作制立法。
4 我国PPP模式立法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我国PPP模式相关法律法规现状的分析,现有的法律法规等文件基本构成了我国公私合作制制度的政策、法律保障体系,为我国PPP模式的运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相关法律法规粗糙,操作性不强,位阶低,立法水平不高等仍是很大的问题,而且与PPP模式发展进程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位阶低。在本文第三部分中对于目前PPP模式运作的立法现状做出了阐述,从中不难看出PPP模式运用到公共项目中的立法基础具体体现主要集中在部委规章、地方性规章等位阶较低的层面,比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其权威性不足,难于取信于投资者,很多法律冲突也无法解决。
(2)没有针对PPP模式的专门法律。目前我国不仅没有针对PPP模式的法律,行政规章也只有三个,其余多为部委规章与地方性的管理条例和针对具体项目而订立的专营管理办法。这种过于开放式的架构,首先不利于国家对PPP项目的统一管理;其次这些规章条例的稳定性很差,有效持续时间不固定,对政府信用造成很大的危害;而且过多的管理办法会导致相互矛盾的地方,造成合同解释不一。
3)对PPP模式的发展欠缺主导机构领导。我国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部门涉及建设部、国家计委、交通部等相关机构,不能对PPP模式进行统一的、全方位的支持。而像香港地区设有专门针对PPP项目的效率促进组,制定有相应的政策与合同范本。
5 PPP合同体系所需法律构架建议
从全球来看公私合作制立法实践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1)由立法机关制定统一的专项法律,例如巴西1959年7月通过的《特许法》与2004年通过的《公共私营合作伙伴(PPP)法》。(2)国家不制定统一的专项法律,而就具体的项目制定单项法律法规,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规章,例如香港秉承英美法的传统,对项目融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3)国家不制定专项法律,而以现行法律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对PPP项目予以规范,例如澳大利亚的《PFP(Privately Financed projects)指南》。
现阶段我国PPP模式立法存在着没有针对PPP模式制定专门的法律、PPP模式相关法律法规阶位比较低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PPP模式的推广及相应合同作用的发挥,使PPP模式在项目中的具体运作和执行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但从我国国情看,我国宜采取专门立法为主、单项立法为辅的模式来规制公私合作制模式。总体上来讲,是建立以宪法为首,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的专门立法为主,以大中型项目单项立法作为补充,以地方法规、行业法、公司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相配套,以其他文件作指导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首先,针对PPP模式制定统一立法有其必然性和优越性。从前述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现有的相关法律不足以完成PPP模式中的权利义务分配,只有通过对PPP模式立法才能对PPP模式进行有效的塑造。因此,对PPP模式进行统一立法是必然的选择。同时,我国PPP模式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导致PPP模式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相互的不信任与误解。而对PPP模式进行统一立法可以树立投资者的信心,一部极具针对性的专项法律可以彰显国家的决心和给予投资者充分的法律保障。
其次,地方性法规是对法律很好的补充。地方性法规是在法律的基础上针对某一具体项目或地区进行专门的调整,使其最大限度的与当地情况相结合,这样扩大了地方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和一定的自主权,使地方政府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这样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推动PPP模式的发展。
最后,采用开放式协议。在范本和标准程序基础上,通过政府掌控PPP项目的目标,往下由不同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合同条件,同时运用示范文本和标准程序可以制约谈判过程,将其压缩、精简、模块化,促进公司合作关系的融合,又避免政府行政特权的滥用。
6 结束语
综上所述,PPP模式作为一种有效的市政公用事业制度安排而被广泛运用已是不争的事实,它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为PPP模式在公共建设项目上的进一步发展所能提供的法律保障是欠缺的,比如立法体系不完善、水平不高等。在PPP项目中,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多方面的,彼此之间制衡的手段就是合同权利义务。而PPP合同性质定位还不清晰,所以PPP模式作为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一个非常有发展前景的模式在现行的法律保障体系中很难全方位的推进和应用。PPP模式成功与否的关键就在于政府如何转换职能,破除旧的观念,切实以民众利益为导向,建立清晰的法律制度,诚信履约,依法监管,为公私合作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有效扼制垄断,因此,政府部门必须将PPP模式的相关立法在认识上提升到一个重要的高度,最终为PPP模式的推广和运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摘要:PPP模式作为新型公私合作制在以往的公建项目中的成功运用必将在以后的我国公建项目中得到长足的发展,但作为PPP项目成功运作基石的法律目前在我国还很欠缺。因此,有针对性的对PPP合同性质、合同主体及彼此关系、PPP项目的立法现状等进行分析,并为推动PPP模式的发展所需的法律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公建项目,PPP合同,法律主体,法律关系,立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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