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部注意事项及规章制度(15篇)
1.业务部注意事项及规章制度 篇一
客户服务部日常工作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新增客户入网
首先由各县级专卖办同时提供新增客户基本信息电子文档和新增客户入网电子结算协议书(一式三份)。客户服务收到后,需要同时进行电子文档处理和电子结算处理两个流程。
(一)新增客户电子文档处理相关流程及注意事项
1、新增客户维护操作流程
客户服务部收到电子文档要先将新增客户以市场部为单位分解,并下发电子文档到各市场部。市场部收到电子文档后需要核实新增客户的访销电话、市场类型、客户类型、送货线路、电子结算开户银行、开户账号、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确定客户所属的客户经理。信息核实完毕后需要及时将反馈信息传递给客户服务部,由客户服务部对客户营销信息进行维护,客户营销信息维护在综合业务平台中对应的界面是【客户信息维护】-【零售客户营销基础信息维护】。进入零售客户营销基础信息维护界面后,会默认显示新增待维护的客户列表,点击某客户对应行中的“修改”按钮可以进行该新增客户的营销信息维护界面,然后在界面中输入相对信息按“保存”按钮即完成该新增客户的信息维护。具体如下图:(a)零售客户营销基础信息维护功能树进入界面
(b)零售客户营销基础信息维护主界面
(c)点击“修改”后进入零售客户营销基础信息维护操作界面
2、注意事项
(a)如果新增待维护客户列表后没有“修改”按钮,请联系专卖办内勤重新维护。专卖内勤部门维护后客户服务部才能维护营销信息。
(b)银行账号如果是农行的折子号码,如“17-”,“18-”,“19-”开头的号码,你只需要输入“-”后面的号码即可。
(c)如果客户提供的是工商银行的卡号,请核实客户该卡号对应的“180”开头的账号,因为工行电子结算签约必须用“180”开头的账号才能签约成功。如果客户不清楚这个“180”开头的账号请通知客户去工商银行查询。
(d)维护好点击保存后要及时核实客户的电话号码及银行账号信息,以免系统中出现相同电话号码和银行账号,内管平台会出现预警。
电话号码可以在“零售客户营销基础信息维护”界面中核实,在电话号码后面的输入框中输入该客户的电话号码,然后点击“查询”按钮核实系统中是否有重复号码。但是此时需要保证“零售客户状态”后的下拉框中内容是“请选择”和“操作类型”后的下拉框中的内容是“全部”,具体如下图:
银行账号核实请在报表平台中找到“零售客户信息查询”界面进行核实。此时你需要将“零售客户状态:”后的下拉框中选择“请选择”,然后在“银行帐号:”后的输入框中输入待核实的银行账号,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即可进行银行账号的核实。如果出现相同银行账号,你需要核实是否是你输入错误还是专卖部门提供的账号本身在系统中已存在。如果是专卖部门提供的相同账号,你需要在专卖部门提供备案文件后才能对该新增客户的银行账号进行维护。具体如下图:
(二)新增客户电子结算协议书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1、电子结算协议书处理流程
收到电子结算协议书后,首先要将这些协议书盖上卷烟营销中心的印章,再按照“农行”、“建行”、“工行”进行分组(目前系统只这三个银行,其他行无法转账结算),然后将每个分组中的协议书分成三份,其中一份客服自己留存(第一页电子结算协议书和客户银行卡号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银行留存,一份返还专卖办。电子结算协议书分组完成后,就要进行转账银行编号、身份证及银行账号的核对了。核对信息时需要将专卖办提供的电子档、电子结算协议书上填写的号码和身份证、银行账号的复印件一起核对,如果三者一致则表示正确,如果不对就要核实是哪一环节出错,一般以复印件为主。信息核实完毕后需要将打印电子结算签约表,然后附上返农行的一份电子结算协议书一并交至财务科会计去对应银行签约。签约的时间一般需要三天左右,你也可以打电话向财务科询问签约情况。如果银行已经签约,客户的营销信息已经维护,这个时候你可以在系统中检查签约是否成功,具体查询界面对应的是报表平台中“零售客户余额查询”,如下图:
2、注意事项
(a)电子结算签约的处理需要与零售客户的营销信息维护同步进行,以免影响客户进入访销后正常电子结算。(b)如果提供的是银行卡号,你需要核实该卡号对应的开户户名是否是客户本人,如果不是本人则签约不成功;如果提供的是折子号,你需要核对该存折复印件上是否“通存”或者“通兑”字样,如果不通存通兑,则电子结算无法签约成功。
(c)电子结算签约表中提供的是“转账银行编号”,而不是“零售户代码”。
(d)核实客户电子结算是否签约成功,可以用“转账银行编号”或者“零售户代码”在“零售客户余额查询”界面中查询。该界面提供批量查询的功能,你只需要在电子结算协议书中复制“转账银行编码”列,然后在查询界面“零售客户代码:”后的输入框中点击粘贴,保证每个编码是一行,然后在每一行后输入小写的“ ,”(最后一行不输入),然后点击“查询”按钮进行查询。如果系统中“ 余额(元)”栏中对应的是具体的数值则证明签约成功。
如果部分签约成功,部分显示的是“客户代码与银行账号不对应”,这时候你需要核实是你的银行账号输入错误还是系统中的身份证号码错误,如果两者都没有错误,请核实是否是银行尚未签约。
如果部分签约成功,部分显示的是“客户不属于本单位”或者“其他错误”,这个时候你需要重新核实系统中的银行账号和身份证号码是否与复印件一致,如果不一致,你需要及时联系相关人员将信息修改正确,然后第二天访销的时候再查询是否签约成功。如果信息一致,这个时候你需要找客户核实身份证及银行账号,并与客户确认是银行账号是否是用客户本人的身份证开户以及开户的身份证和客户提供的复印件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则你需要将信息继续提供给银行签约,并让银行核实原因并进行反馈,如果不一致你需要让客户提供系统中身份证开户的银行卡号然后重新进行签约。
(e)切记电子结算签约的时候一定要保证签约的“转账银行编号”的对应性,不然签约错误会导致转账的时候划错客户账上的钱。
二、客户访销电话更改
(一)主访销电话长期更改
如果客户主访销电话需要长期更改,这时需要市场部主任经理提供客户信息更改的四员互动信息之后,你需要在“客户信息维护”-“客户营销基础信息维护”界面中进行更改,输入客户编码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找到对应客户,点击后面的“修改”按钮进行号码的更新。更新完毕后需要对号码进行核实看是否有相同号码,具体核实步骤可以参照新增客户营销信息维护中的相关流程。如果四员互动信息由市场部客户经理提供,你需要核实电话号码是否正确或者转由市场部主任经理核实后再行修改。
注:更改主访销电话的时候你需要核实客户是否是当天访销,如果是当天访销,更改完主访销电话后,你需要将四员互动信息传递给订单部主任或者坐席班长,由她们对客户进行当天访销。如果不传递给订单部,有可能使客户错过访销。
(二)主访销电话临时更改
主访销电话临时更改由订单部处理,如果有对应的四员互动信息请传递给订单部主任或者坐席班长,并告知对应客户经理以后请将四员互动传递给订单部。
三、银行卡或者存折更换
当客户经理提供客户银行卡或者存折需要更换的信息时,你需要按照客户经理提供的信息进入“客户信息维护”-“客户营销基础信息维护”界面更改银行账号,更新完毕后请及时核实系统中是否有相同银行账号,具体操作流程可以参照新增客户入网营销信息维护中的核实过程。核实完毕后你需要对客户进行新的电子结算签约,这时候你需要签订电子结算协议书,依然是一式三份,盖上印章,打印电子结算签约表,将协议书和电子结算签约表一起交由财务科签约。客户重新进行电子结算签约你可以在每周五进行汇总后一起交给财务科签约。
注:客户经理变更客户银行账号信息需要提供客户开户身份证及新卡号的复印件。
四、客户管理信息维护
点击“客户信息维护”-“客户管理基础信息维护”可以进入客户管理信息维护界面,进入界面默认显示的是客户经理待维护的信息,你可以通知对应客户进行新增客户的维护。同时该界面也可以进行客户对应管理系统的维护操作,如客户市场类型、和客户类型等信息。其中“定点1”代表示范店,“定点2”代表纯城市客户。具体如下图:
五、订货方式的审核
每天下午下班之前你需要进入“客户信息维护”-“零售客户订货方式审核”维护界面中对今天的客户订货方式进行审核。具体如下图:
注:订货方式中如果出现,“网上配货”请退回该条记录由客户经理重新提报。
六、公告发布
点击“公告管理”-“公告发布”进入公告发布界面,此界面可以发布“客户经理公告”和“网上订货公告”。点击左上角公告类型后面的下拉框,然后选中对应的公告类型,然后点击新增,进入公告类型编辑界面,输入公告标题和发布内容,如果有附件在加上相应附件,点击“发布”按钮完成该公告的发布。具体如下图:
注:发布网上订货公告,不同区域的营销部需要选择对应的网上订货公告类型,如曾都营销部选择的公告类型为“曾都线路组网上订货公告”。同时发送网上订货公告时,不能添加附件,如Excel、word和图片类型,否则客户查看公告的时候是无法显示该附件的(系统目前不支持此项功能);客户经理公告发布可以添加Excel、word和图片之类的附件。
七、常用基础查询
1、客户变更信息查询
可以在报表平台中选择“零售客户信息变更查询”菜单进入界面查询客户的银行账号、电话号码、市场类型等信息的痕迹跟踪资料,具体如下图:
2、零售客户户数情况查询
可以在报表平台中选择“零售户户数情况统计表”菜单进入界面查询零售客户的订货方式、经营业态、市场类型分布的具体统计信息,如下图:
3、业务库存
可以在报表平台中选择“业务库存 ”菜单进入界面查询当天的库存情况。
4、预测提交情况统计查询
可以在报表平台中选择“预测提交情况统计查询 ”菜单进入界面查询本月需求预测的提交情况,具体如下图:
5、播放录音查询
可以在报表平台中选择“ 播放录音查询 ”菜单进入界面查询客户的录音情况。
6、客户经理文书查询
可以在报表平台中选择“客户经理文书查询 ”菜单进入界面查询客户经理文书完成情况。
7、未订货客户明细查询
可以在报表平台中选择“未订货客户明细查询 ”菜单进入界面查询未订货客户明细查询情况。
2.业务部注意事项及规章制度 篇二
因此当前我国应该尽快完善对两融业务监管体系的构建,对融券交易各环节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课税,可以有效地控制融资融券业务的热度和交易规模,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调控方法。但就目前而言,目前仅有新西兰、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对融券交易设计了课税制度,世界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有效的课税规则,不同国家对融券业务的各交易环节的应税项目所属的认定各有不同,这不仅可能造成跨国融券业务的双重征税问题,也不利于各国之间资本的自由流通。我国目前应尽快确定融券业务的课税规则,使两融业务和证券市场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融券业务的基本交易环节
依照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和融券方双方签订合约,证券公司向融券方借出证券,借方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的保证金或者担保物。融券期间,借券方可自由选择将证券卖出,到期后融券方必须向证券公司支付融入证券的使用费并归还所融证券或与所融证券等价的证券。此外,如果在融券期间发行该所融证券的公司分配股息或红利,则融券方还需向证券公司支付与分配股息或红利相当的补偿费用。
融券业务的主要交易环节可以用图1表示:
贷券方与借券方首先签订融券合约,合约中规定好融券费用、时间等具体内容,贷券方向借券方转让一定期限内使用标的证券的权利,借券方向贷券方支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或者担保物。在融券期间,借券方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与第三方自由的交易证券获取收益(这是借券方进行融券交易的主要目的)。到期后,借券方将证券归还,并支付给贷券方合约事先规定好的证券交易费用作为其转让证券的补偿。值得一提的是,到期后借券方向贷券方归还的证券并不要求一定是贷券方转让给借券方的标的证券,也可以是与标的证券数量、种类相同的其他证券。由此可见,融券交易中既存在着借券方与市场上的第三方间的正常证券交易,也存在着贷券方与借券方之间的信贷交易,融券业务兼具普通证券交易和信贷交易的双重特征,是证券经济业务和借贷业务组合创新的产物。
二、融券业务税制设计中存在的争议
借券方获取证券后进行自由交易获取的收益属于正常的证券交易收益,并按照常规的证券交易收益所得进行征税是没有异议的,目前关于融券业务的争论主要集中在贷券方向借券方交付标的证券发生财产转移是否构成应税事实、借券方向贷券方归还证券时支付的借贷费用、融券期间发行证券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融券方向出借方支付补偿费用的所属应税类型的判定这三个交易环节上。
(一)交付标的证券是否存在课税义务的争议
标的证券的交付行为包括了合约签订后贷券方向借券方的初始转移和在合约到期时借券方向贷券方归还证券的最终转移两个环节。
在双方签订融券合约后,借券方不仅取得了合约规定的标的证券,同时也取得了一定时期对标的证券的所有权,如果从法律角度而言,证券所有权的转移使得贷券方的资产规模减少,借券方的资产规模增加,借券方应该为获得证券而产生的财产规模的增加缴纳所得税。但是从经济角度而言,虽然在签订融券合约后贷券方需要转让标的证券,但是在合约到期时借券方会归还该标的证券或与之类型相同、价值相同的同类型其他证券。此外,对于在融券期间发行公司分配的股息或者红利,借券方也会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双方的实际资产总额和可支配财产的范围并未因融券交易的发生而发生变化。所以从经济角度还是法律角度判定证券交付行为直接决定了证券交付是否存在应税事实,这是当前融券业务课税的主要争议之一。
(二)融券交易费用所属课税类型的判定
借券方融入证券需支付费用给贷券方,贷券方获取的收益即融券交易费用。这是贷券方进行融券交易的主要动因,也是其从融券交易中获取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目前对这部分来源所属应税类型的看法存在诸多争议,若融券双方是借贷关系,融券合同具有借贷性质的话,则贷券方获取的收益属于利息收益,其税收设计应该按照利息所得进行课税。但是我国税法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均有指出:利息收入,是指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资金而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收入。由于在融券交易中贷券方所提供的是有价证券而非货币资金,因此严格意义上讲融券交易费用并不符合利息所得的上述定义。如果把融券行为定性为动产的租赁关系,则此收入应该按照租金所得进行课税,但是与租赁不同的是,融券合约到期时借券方只需归还与标的证券相同价值、相同类型的证券即可,而根据法律规定,租赁行为需要归还该特定的标的资产,不能用其他与之价值相同,类型相同的资产代替。因此,各方就其所属课税类型争执不下。
(三)补偿费用所属课税类型的判定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若标的证券的发行公司进行了股息、红利的分配,则持有该证券的个人投资者应按照个人股息、红利所得以税率20%进行纳税,并根据所持证券时间的长短享受股息红利的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企业持有者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免税收入。从表面上看,若该标的证券进行融券交易,由贷券方交付给借券方后,借券方只是代理贷券方取得该收益,补偿款项依然可以视作该标的证券的发行公司直接支付给贷券方的股息对其进行课税处理。但是在融券合同签订后,该证券的所有权也随之发生了转移,在融券期间标的证券发生的所有收益也属于借券方所得,所以在借券方将该标的证券转移给第三方后,已经产生了支付交易,因此补偿费用课税不能简单的被定性为收益转付行为,特别是在借券方将标的证券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后,这已经可以算作款项支付行为。因此,贷券方在获得该补偿性款项后还能否按照股息所得纳税存在争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持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12 个月以上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若贷券方获取的补偿费用被定性为权益性投资收益,视作发行公司直接支付给贷券方的股息,按照股息所得课税就可以享受该条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所以补偿费用能否被定性为股息所得对于融券交易双方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融券交易收益而言非常重要。
三、争议的解决及课税制度的构建
目前已经对融券业务进行课税的国家对这几个方面的问题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因此当前我国可以借鉴不同国家对融券业务的税制设计并结合我国税法现状对融券业务制定最行之有效的课税模式。
(一)交付标的证券行为的税务处理
融券业务与证券回购业务从表面上看非常相似,但二者在本质上存在着很大区别。证券回购交易是指持有证券的一方在卖出该标的证券给买方的同时,规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双方按照约定的价格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其实质为证券买卖业务。所以,对于证券回购交易所取得的收益,其属于正常的证券交易行为,在我国当前完成金融业“营改增”后,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课征增值税。但对融券业务而言,贷券方只是将标的证券借予借券方并到期收回,双方并没有发生买卖行为,而是一种借贷关系,期间虽然发生了所有权的变更,但是到期后借券方会将标的证券归还,因此双方的资产总额均未发生任何改变,融券交易不属于证券买卖行为。
目前西方国家对融券业务中证券交付是否属于应税行为的态度也各不相同,只有新西兰和比利时两国对交付证券进行征税,而英国、美国等国家均认为这不具备税法意义,故无纳税义务。
根据所得税法中规定,经济活动需要满足经过市场交易、存在价值增值这两方面要求才能构成应税事实。在融券业务中,贷券方与借券方转让标的证券,虽然标的证券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是借券方没有按照该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进行支付,贷券方也未取得新增价值,不能算作市场交易,双方也未实现价值增值,因此,对我国而言,证券交付环节不构成应税事实,不应进行课税处理。
(二)融券交易费用的税务处理
各国对融券交易费用的课税处理虽然略有不同,但是基本都秉持对其征税的态度,融资融券业务税务立法较为完善的英国、德国和意大利认为融券交易的双方是一种动产租赁关系,将融券交易费用视为租赁所得,如果贷券方为金融机构,则将其计入“动产所得”或“营业所得”。若为非金融机构则按照其他所得进行课税。而新西兰、西班牙等国却认为融券交易费用是借券方对贷券方的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补偿,将融券交易认定为借贷活动,对其按照利息所得进行课税处理。
对我国而言,虽然在所得税相关条例中指出利息所得只来源于货币为标的物的债权,但是在我国2015年最新修订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指出,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融资、融券的额度、利率(费率)、利息(费用)、期限的计算方式。这在实质上就是将交易费用视作利息对待。而且OECD税收协定范本对利息来源的规定更为宽泛,范本的注释中指出产生利息的来源除现金资产外,还包括政府债券和货币形态的有价证券等。所以,我国可以借鉴OECD税收协定范本,在税收法定的基础上,从法律角度对利息来源包含的内容进行扩展修订,将融券交易费归入贷券方利息的税收范畴,并入证券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5%的税率征收。
(三)补偿费用的税务处理
从其他国家对融券业务的课税规则设计来看,对于补偿费用的课税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补偿性款项能否依然具有股息红利的属性而视作股息红利对其进行纳税。对此,西班牙、德国和爱尔兰等国严格以所有权的归属作为确定应属课税类型和纳税主体的课税标准。认为补偿费用不能作为股息课税,因为标的证券的发行公司分配股息或者利息只能被持有该标的证券的持有人取得,对于标的证券的贷券方,由于此时标的证券已经被转出,其所有权也发生了相应的转变,所以贷券方取得的补偿费用不能被视作股息进行课税,而与融券交易费用一起被视作借出证券所取得的回报,按“动产转让所得”进行课税处理。相反,爱尔兰和英国则将补偿费用直接视作标的证券的发行公司直接对贷券方分配的股息或利息,按照股息进行课税,并可以享受本国税法规定的对股息的税收优惠。
在融券交易中,融券交易费用是借券方因在融券期间获得标的证券的处分权和收益权而对贷券方给予的证券租赁费用,也可以看作贷券方转让标的证券所承受风险的补偿,这部分费用是双方可以在合约中进行规定的。而补偿费用是因为在融券期间标的证券发生价值变化借券方支付给贷券方的替代性款项,而非贷券方直接从证券公司获取的收益,因此像爱尔兰和英国一样对补偿费用直接视作贷券方的股息收入按照股息进行课税显然已经不符合经济实质。由于补偿费用的支付发生在标的证券的发行公司分配股息或红利的情况下,其费用的多少取决于发行公司,无法在双方签订的融券合约中加以估计和规定,但是在融券期间一旦发行标的证券的公司分配股息或红利,借券方又实实在在享受到了标的证券产生的收益,因此可以把补偿费用视作随机发生的租借费用即融券交易费用,在本质上与具有租借性质的融券交易费用相同,不享受税收优惠,应该与融券交易费用一起按照利息收入并入证券公司所得,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贷券方进行课税。
摘要:融券业务的蓬勃发展是2015年我国证券市场大涨的重要推力,同时也是近期股市频繁震荡波动的主要导火索,对融券业务课税不仅是对两融业务的完善,同时也有利于降低证券市场的风险。当前我国应该借鉴西方国家对融券业务课税的设计,着力解决交付标的证券是否存在纳税义务、贷券方获取交易费用和补偿性款项所属课税类型的判定等难题,建立行之有效的课税制度,使得融券业务更加健康发展。
3.业务部注意事项及规章制度 篇三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问题 责任制度
随着全民质量意识的提高,工程质量不断受到人们的重视。工程质量检测是人们对工程质量判定的一个重要依据。工程质量的优劣主要是靠具体的检测方法和检测数据来评定的,这些质量检测方法和检测数据是否科学、真实、有效,越来越成为工程建设者关注的焦点。
1 当前建筑工程质量试验检测中应注意的问题
1.1 各种材料产品进场复检的内容(技术指标)不规范
检测单位应按规范、标准规定的进场或出厂检验内容填写委托单,使检测既及时又满足质量控制的需要。有的材料产品规范规定了进场复检内容,规范没有规定的,按材料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内容复检。
1.2 检测标准执行问题。
1.2.1 企业标准检测:新材料、新产品尚无国标、行标、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可依据企业标准检测及质量验收,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或抽检手续必须提供企业标准,而且是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有效标准,否則不能检测,也不能验收和使用。
1.2.2 委托单位选择标准检测:在无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下,委托单位可以选择有效的检测标准检测。
1.3 检测与实际施工现场脱节。
目前检测机构只对来样负责,对样品的真实性、抽样是否具有代表性、送检过程是否合理都无法保证。特别是目前大部分施工单位质量意识停留在施工内业资料过关的阶段,只求可作为内业资料的合格报告,而不求真实了解所使用的工程材料质量的真实情况,这导致了施工单位在材料取样送检过程弄虚作假是常有的事,尽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建筑材料取样必须真实、符合要求,监理单位必须见证、陪同送检,并对材料的真实、有效承担责任,但目前监理行业自身存在不足,未能真正发挥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对检测单位来说,就算样品检测出来的参数合格,也无法保证施工的材料合格。
1.4 报告更改问题。
委托的内容经常更改是个普遍现象,改的内容各种各样,见证没有尽责是主要原因,报告的更改应由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见证人和单位确认后签字盖章报检测站,经审核批准后方于更改。
1.5 委托方或被抽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
1.5.1 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的解释:可以要求检测机构对执行标准或结果作出解释或分析。检测机构也有义务和具备能力提供服务。
1.5.2 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处理: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按合理的途径处理,即向出具报告的检测单位正常提出,检测单位必须受理并做出答复。可进行复核、复检或仲裁等方式处理。
2 完善我国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的建议
2.1 加强立法,规定检测机构为建设责任主体。
在市场经济中,权力和义务是平衡的,在享受一定权力的同时,还要履行应有的义务,承担开放市场所面临的风险和压力。检测机构应当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五方建设质量行为责任主体之后,作为第六方责任主体在法律上得以确认。检测机构作为工程建设过程的一个重要的责任主体,应会同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承担施工材料的质量风险责任,而不再互相推诿。作为责任主体,检测机构为了保证工程材料的可靠性,就会确立合理的材料取样、送检和检测过程的有效方式;就能独立承担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法律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等要求。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保证工程材料的可靠性,检测单位将逐步提高检测技术和检测能力,这将有利于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
2.2 构建信息监管平台。
当前由于行政监管的人力、物力有限,缺少科学的检测方法,就难于实现有效的行政监管。信息化是提高行政监管效力的最佳途径,通过构建信息化监管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检测机构的行为。如《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规定:“检测机构应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与检测监督管理网络联网,且按统计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单位经营状况报表。” 这是检测机构通过资质认证的必备条件;规定中的“即时向监督机构报送检测数据,尤其是即时报送不合格报告”,可避免不必要的人为因素干预检测结果。
2.3 坚持质量经营原则,适应设计市场需求。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市场已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唯一环境。因此,在生产经营中必须以质量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
2.4 建立建设单位委托机制。
检测业务施工单位委托机制,对于检测单位来讲,施工单位是它的客户,在市场竞争相当激烈的现状下,提供不利于客户的数据等于赶走客户,在共同利益驱动下,很难保证检测机构选择公正性。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检测数据准确性的基础,同时为日后的工程质量安全留下了诸多隐患。建设单位从工程建设的整体利益出发选择检测机构,从根本上理顺了业务委托方与检测机构间的利益关系,这会更加合理、更加科学、更有利于合法经营的检测机构的发展,同时为规范检测市场提供了前提条件。
2.5 建立、健全检测人员培养机制。
行业之间的竞争最终是人才的竞争。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检测行业最缺乏的恰恰是专业人才。建设工程检测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素质偏低,并且我国大专院校也没有开设工程检测专业,检测人才的培养成为整个检测行业发展中的重点。因此必须一方面提高检测行业从业人员的门槛,一方面建立检测人员培训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培养检测人员首先应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检测人员应当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为客户服务的观念、用数据说话的观念以及综合效益(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观念;再者应提高他们的技术素质。检测人员应有精湛的技术技能、严谨的科学态度、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的法制观念,以出色的工作质量,间接地保证工程质量。
总之,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检测机构必须建立覆盖检测市场的信用体系,提高检测机构的信用意识和服务水平,我国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必定可以更完善,因工死亡人数有望逐年减少,建筑活动各主体规范落实将更为明确。
4.业务部注意事项及规章制度 篇四
1、业务工资待遇按底薪加提成。业务每月1000元底薪,提成按销售额1%,每月提成达到1000元以上加200元底薪,每月提成达到2000元以上加500元底薪。
2、业务经理按底薪加提成加奖金。业务经理每月1200元底薪,提成按总销售额1.5%,组员签单业务经理提总销售额0.5%。每月个人提成达到2000元以上加500元底薪。
3、业务经理及业务员每半年(截止每年7月15日前)个人完成业务销售额5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给予5千元奖励;半年个人完成销售额100万以上(含1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或年终(截止每年1月15日前)个人共完成业务销售额100万以上(含1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年终个人完成销售额200(含200万元)万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年终个人完成销售额400万以上(含4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
4、生产厂长奖金:每一个组员最高拿到半年奖金或一年奖金,生产厂长给予相应的一半数额奖金。
5、生产厂长入选资格: 1)
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精通公司业务及专业知识。2)
有团队共赢意识及领导能力,确保生产不会人为造成错误或延误销售的。3)
能及时有效发现产品不良或者与客户需求不符的。4)
出现问题时有能力及时有效的处理具体事情的 具备以上条件便可申请厂长职务,最终由公司定夺。
6、各部门所需人员,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可由具体负责人申请加人或者减人,最后由总经理批准。
7、产品利润在5%以上(含5%)至10%以下(不含10%)提成按1%提;产品利润低于5%以下(不含5%)没有提成;产品利润在10%以上(含10%))至30%以下(不含30%)提成按本制度的第一条和第二条执行;产品利润高于30﹪以上(不含30%),业务经理提成按利润10%,业务员提成按利润20%;产品利润高于50﹪以上(不含50%),提成按利润30%。签定合同之前必须由部门经理认可后方可签订。业务员提成按利润20%;产品利润高于50﹪以上(不含50%),提成按利润30%。签定合同之前必须由部门经理认可后方可签订。
8、利润计算公式:利润=销售总价-直接成本-差旅费-回扣-招待-税金-物流费用。直接成本核算应在报价前核算直接成本。
9、电话费报销制度:每月签单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公司给予50元电话费补助;每月签单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公司给予100元电话费补助;每月签单10万元以上公司给予150元电话费补助;
10、回扣问题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前和部门经理确定。
11、业务人员每次招待客户之前必须提前申请,并计入当次业务招待项目成本。业务人员招待客户与本次业务无关,而为维持客户关系的,招待费计入下次业务招待成本(或指定业务项目成本)。
12、业务人员收到货款或定金款项后需在三日内上交公司财务部,否则扣除业务人员应收提成的50%。
青岛丰耀包装有限公司
5.业务部注意事项及规章制度 篇五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兑换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兑机构本外币兑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内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本外币兑换业务”,仅限于外币兑换人民币业务。外币兑换人民币业务是指为境内外个人办理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及旅行支票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第二条 办理外币现钞兑换和旅行支票兑付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严格执行中国工商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授权,在营业场所醒目的位置悬挂或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标识。
第四条 本外币兑换工作人员实行执证上岗。办理外币兑换人员必须是经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培训合格的正式员工,并持有该行颁发的上岗证。如更换、调离本外币兑换工作人员,应以书面方式及通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第五条 本外币兑换业务的兑换牌价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天发布的《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办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负责将每天《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以传真方式发送本公司,本外币兑换经办人员每日必须做好《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接收工作。
第六条 我公司经办人员每天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布,并严格按照当日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在法定休假日办理的兑换业务,应使用最近一个营业日的人民币外汇牌价。
第七条 办理外币现钞兑换及旅行支票业务,必须在指定的专用柜台,并在监控设备有效监测下进行,实行双人操作制度,交叉复核。
第八条 办理的外币现钞兑换业务仅限于以下币种:美元、日元、英磅、港币、欧元、韩元、澳元、加元。旅行支票仅限于: 运通公司。
第九条 办理外币现钞兑换业务时,必须认真鉴别外币现钞的真伪。办理旅行支票时,除了按规定鉴别旅行支票的真假外,还须要求持票人在已有初签的旅行支票上当面进行复签,并对初签与复签核对无误后方能办理兑付。在办理兑换业务中,发现假钞、假旅行支票后,应及时通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由银行开具收缴假钞凭证给兑换人。
第十条 代兑点办理兑换业务时,因误码率收假钞或外币旅行支票,致使银行无法托收回来造成经济损失,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使用《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分行专用外汇兑换水单》(以下简称兑换水单),不得以其他单证代替兑换水单。作废的水单要标明“作废”字样整套保存。外币现钞兑换水单要按照重要凭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出售,并建立登记簿,领用、使用、作废的水单要逐笔登记,做好业务记载和报表的统计,保证账账、账实、账款相符。兑换水单的领取须持本公司介绍信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营业部办理。
第十二条 兑换水单应当套写,一式四联。第一联为银行留存联,第二联为代兑点留存联,第三联为客户留存联,第四联为代兑点留底联(用于财务部门账务处理)。兑换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在兑换水单各联上加盖“外币现钞兑换专用章”。代兑点留存联须专夹保管(以备外汇局检查),保存期限为五年。外币代兑点留存联须经客户签名和经办人员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办理外币代兑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兑进的外币现钞、外币旅行支票、兑换业务凭证、兑换业务汇总清单等应及时放入保险箱存放,原则上每日营业终了前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营业部结算,如营业终了前无法送交银行,则应于次日9:30前送达。当天直至次日上午9:30前送银行结算的按兑换当天人民币外币牌价结算。在休假日办理的本外币兑换业务,应在休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送交。由于送交不及时,外汇牌价期间变动造成的损失,由外币代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认真遵守外币的保管、上缴、库存限额的管理规定。每个营业日终了,外币库存限额不得超过等值一万美元。
第十五条 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外币现钞兑换人员做好每日的外币现钞兑换日报表,月末根据日报表编制外币代兑月报表,并月后二天内上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第十六条 办理兑换业务过程中发生下列差错情况,其损失由当值办理外币现钞兑换业务人员全额赔偿。
1、误收假币、假票据或停止流通的货币。
2、收兑的外汇旅行支票,如因初、复签不一致,或缺少初、复签等原因,在银行办理托收时遭到拒付的。
3、在办理外币现钞兑换业务时,发生外汇牌价用错、算错、外币现金收错或人民币现金付错等情况的。
第十七条 妥善保管外币兑换业务印章,业务办理完毕,及时入库保管。
第十八条 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人员交接班时,应做好相关账款、外币现钞兑换水单及业务印章的交接记录。
第十九条 加强办理外币兑换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提高兑换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及时掌握国家外汇管理、反洗钱、反假币的相关政策,合规办理外币现钞兑换工作,有效防范本外币代兑业务风险。
6.业务部注意事项及规章制度 篇六
一、管理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管理,减少用车费用和降低公司成本,本着安全、节约、有序、高效的原则,更好的为公司与客户服务,合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工作负荷,特拟定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属车辆驾驶人员以及随车业务员。
三、行为规范:
1、车辆驾驶人员与随车业务员,所有工作人员,有事都应事先提前请假,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或早退。
2、车辆驾驶人员与随车业务员,共同承担货物配送业务;工作上都必须积极主动,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同事间友爱、团结、互助,共同完成公司分配的任务。随车运送物品丢失、遗忘、损坏时,视具体实际情况,需承担相应的职责。
3、公司提供食品原料,实行伙食自助,由于相关配送单位不在同一地点,车辆返程时间不同,公司员工个人素质修养不同,公司特设立员工考勤制度,由公司管理人员或指定专人规范员工日常行为,相关人员须如实填写《员工考勤表》,作为加薪或降薪的奖惩依据。
4、车辆驾驶人员与随车业务员应严守公司与客户的商业机密,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相关保密信息及业务内容。禁止乱讲公司与客户是非,努力维护公司及客户形象。
5、业务人员与车内客户谈话时,除非客户主动搭话,司机应不要随便插嘴;
6、主管人员每月负责对司机与随车业务员进行绩效考核,对于工作勤奋、遵守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视具体情况给予表扬、记功、加薪等奖励;对工作消极、怠慢、违反制度,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薪、调动,直至除名处理。
7、车辆驾驶人员与随车业务员如果未正常保持业务通讯联系畅通的,根据事情的严重程度对当事人进行不同程度的警告、罚款、开除等处理。
四、管理细则
每辆车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由驾驶人员负责填写,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公司每月不定期抽查。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第一次提出批评警告,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将给予罚款 100 元/次。
任何员工用车后都必须如实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并填写清楚日期、用车人、用车事由、出车路程、用车时间等事项;
1、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2、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周至少一次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3、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经常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和车外的清洁。遇雨雪天气,可酌情减少清洗次数)。
4、司机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5、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抢修。不会抢修的,应立即报告主管人员负责人,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6、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7、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
10、司机因故意违章或驾照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司机对主管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有公事应随叫随到。
12、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主管人员负责人,并说明原因。
13、不论什么时间,司机对公司领导或主管人员负责人的呼叫,应尽快复机。
14、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规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5、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否则,一切后果及损失由车辆保管者与学习人员及司机共同赔偿。
16、违规与事故处理 :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警告,罚款或开除处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3)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4)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的事故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通知公司主管人员。如属小事故,可进行处理后向主管人员报告。
(5)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司机与公司共同负担。
(6)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司机与公司共同负担。
五、附则
1、车辆停放:
公司所有车辆仅限于因公外出使用,严禁管理人员公车私用或未经批准私自用车。严禁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要求驾驶员出私车,一经发现,初次违规处以警告,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处以罚款 100 元/次。驾驶员有权拒绝管理人员非因公出车的工作安排,并可越级直接向总经理反映。
公司除领导用车外,其余车辆理论上必须在下班前返回车辆指定停放区,不得随意在外停放,如确因工作需要延迟返回,应电话请示行政负责人,说明情况后尽量安全提前返回。
主管人员将定期抽查车辆的停放情况,如发现车未按指定地点停放或无出车安排时车辆不在指定配套停放位置,按照规定对司机及相关人员做出处罚。
2、安全出车:
(1).司机应爱护公司车辆,每天清洁车辆和出车前保养,检查车辆油料、有效证件、水箱
水位等使用情况,保证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状态及行车安全。
(2).主管人员根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用车的合理性安排出车。
(3).每次出车前,应认真详细地填写《行车记录表》,核对内容,应将驾乘人员,用车事由,实际出车时间和起始公里等内容准确填写,并得到用车人的确认,填写时字迹不得潦草,更不得弄脏、丢失。
(4).车辆行驶途中应特别注意安全行驶及遵守交通规则,因违章造成的各种罚款,由驾驶人员负全部的责任。
(5).因车辆停放、保管不妥导致车辆被盗、毁损而造成的损失,由驾驶人员承担应有责任。
(6).车辆须保持干净整洁,每次使用车后,驾乘人员都应主动打扫、清洁车辆,保持公司良好的形象。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固定停场所,并将车门锁妥,填好《行车记录表》。
(7).出车回来,所有驾驶该车的人员均要如实填写《行车记录表》,并交回主管人员主管或者主管人员主管授权的其他人员.主管人员主管负责对《行车记录表》各项内容予以审查,并于每月将此表汇总上交公司统一的档案库。如《行车记录表》资料不全、不实,公司将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3、车辆维修及保养
驾乘人员行车前要勤检查,做到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备齐;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完好;确保车辆处于安全、准确、可靠的良好状态。丢失、损坏车钥匙及油卡,除负担相关费用外,加重处罚50元/次。
如因驾驶员、用车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致使车辆出现损坏或机械故障,其所需维修费用,依情节轻重,由公司与驾乘人员共同负担。车辆应严格依照车辆里程以及行车保养时间要求保养,每行驶五千公里做二级保养一次。
4、对司机及相关随车业务员的绩效考核制度
(1).司机及随车业务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调动。积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有较高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及严格的纪律性。
(2).司机及随车人员不得多填或少填《行车记录表》中的起始公里数和返回公里数,允许的误差不超过5Km, 如发现多填或少填的里程数超过5Km,则按多填少填的公里数,每公里罚款10元处以罚款。
(3).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判决不是我方司机的主要责任时,扣发当月工资的20%,如事故的主要责任在我方司机时,由司机承担所有的责任;
(4).司机及随车业务员在出车途中,不得用公车办私事等,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将严肃处理。
(5).司机及随车业务员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熟悉行车路线,保证公司正常业务用车并降低车辆的使用费用。
(6).司机及随车业务员要注意休息,没有特殊工作上的需要,不要睡觉太晚,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7.业务部注意事项及规章制度 篇七
但是,一些企业在办理银行保函过程中对保函本身的特性,开具保函重要性缺乏防范风险意识,运用不当会给企业造成很大损失。例如:外单位开来保函,如不认真审核,就会给企业经营留下风险和隐患。又如由于在国内外工程承包业务的具体实施中,保函受益人凭保函向银行索偿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中除因承包商违约而导致业主要求索偿外,也有由于业主无理提款,甚至采取欺诈行为骗取款项,而导致承包商无端遭受损失的事情发生。
因此,我们应清醒认识各种保函所具有的风险,并在投标决策、办理保函和保函管理中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应付可能出现的保函风险。现就开立履约保函重要性及其风险和一些常见保函开具时应注意的事项做简要论述。
1 目前我国银行保函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银行保函又称“担保”,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申请人或被担保人履行与受益人签定的合同项下义务的书面承诺。目前我国银行保函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1.1 银行保函的种类
银行保函种类有:(1)履约保函;(2)投标保函;(3)预付款保函;(4)融资保函;(5)海事保函;(6)预留金保函;(7)诉讼保函;(8)质量/维修保函;(9)ATA单证册保函;(10)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11租赁保函;12转开保函;13延期付款保函;14即期付款保函;15认沽权证保函这;16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函。与此相关的业务还有网上支付税费担保、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业务、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
在工程建筑类项目中使用最多的还是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
1.2 适用范围
1)资金借贷中的融资工具:借款保函、透支保函。
2)活动执行中的支付工具:付款保函、延期付款保函。
3)商品或工程质量的保证工具:质量保函、维修保函、滞留金保函。
4)解决海事纠纷、运输纠纷或其他贸易合同纠纷:海事保函、保释金保函。
5)解决临时进口的关税问题:海关保函、关税保付保函。
6)适用于招投标、贸易或工程劳务承包: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还款保函。
7)适用于租赁业务:租赁保函、融资租赁保函。
8)适用于三来一补贸易:补偿贸易保偿、来料加工保函。
9)其他:费用保付保函、提供担保保函等。
2 开立履约保函风险
承包工程项目的保函,实质上是承包商在特定条件下交给了业主一笔可向银行兑换为货币的保证金,是由第三方(金融机构)为业主提供的书面承诺形式的一种货币担保。所以说,银行保函就是金钱。保函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承包商不能撤销,并且要承担银行开出的保函之全部风险。
实务中遇到问题最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履约保函”。工程招标时,发包人通常要求投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作为项目竞标的实质要件,展示竞标人的经济实力,更重要的是对中标人履约行为的一种约束。中标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为避免履约保函项下款项不因发包人索赔而丧失,就必须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合同工期。履约保函的益处很明显,提高了承包人合同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但同时,履约保函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实务中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提交履约保函往往成为承包人单方的义务
在建筑工程领域,发包人的支付保函和承包人的履约保函体现了合同双方平等的担保义务,但实际中激烈的竞争使多数承包人不敢主张发包人向其提供支付保函,或是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剥夺了承包人的该项权利。因此,合同内容并非是完全平等的。通常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5%,有些承包人以现金或其他物权抵押向银行提供了担保,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担保费用,而承包人整个工程的利润可能就仅限于此,或是更少。承包人将同时面临施工过程风险(尤其是没有调价条款的总价合同)、延迟付款风险和丧失保函金的风险。
2)见索即付履约保函加重了承包人的履约风险
随着见索即付履约保函在国际建设工程项目中越来越多地被使用,由此产生的争议也日渐增多。是否只要发包人提出要求就可获得银行的支付,或是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是否只需提供某些文件或要以事实证明承包商已经违约?显而易见,如果发包人将无条件保函作为承包商履约保证的一项基本要求,承包人履约风险将会很大。
3)面临被第三方恶意索赔的风险
有些业主为了落实项目资金,将保函转让或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来筹集资金,此保函的行权人如果也一同转让给与工程合同无关的第三方的话,那么,此保函的申请人即承包商就面临着恶意索赔的风险。
4)没有完善的法律来保护承包人履约保函风险
现行的法律比较重视保护发包人的利益,对承包人履约风险的保护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
5)银行欠缺审查义务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
虽然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但通常不审查发包人索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般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格式出具履约保函,按发包人索赔通知支付保函项下款项,为发包人欺诈或滥用权力的索赔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3 案例
下面的案例充分显示在国际业务中见索即付保函的重要性及其巨大的风险:
1994年中国A公司为进入阿联酋市场,与阿联酋B公司合作,利用B公司的牌子参与阿联酋阿布扎比市某排水工程的投标。最终B公司中标并与业主签订了合同。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分包协议,由A公司实际承包此项目,B公司只是从中收取代理费。作为主合同条款之一,总包商B公司必须向业主开出相应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B公司为了转嫁风险,指示A公司为其开立上述两个保函提供反担保。在A公司的要求下,中国银行同意A公司使用其在银行的授信额度,向B公司的往来银行G银行开出了两份反担保,委托G银行以B公司名义向业主出具该合同下的两份保函。由于当地银行惯例的要求,我行在该两份反担保中,均承诺了无条件的偿付义务:
“Your claim will be honored by us,despite any contestationwhatsoever made by any party,upon receipt of your first demand stating that you have been called upon by the Beneficiary(I.E.Government of Abu Dhabi Sewerage Project Committee)to effect payment under the guarantee issued by you.”
该反担保使用阿联酋当地法律并且效期敞口:
“Our counter guarantee in your favor will remain valid until your original guarantee is released by the Bene.and the same is confirmed to us by you by tested telex.This transaction will be governed and constr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Abu Dhabi and UAE.”
担保人G银行随即开出了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在签发最终完工验收证书后失效,预付款保函金额随工程进度款的抵扣而自动递减。
合同执行过程中,因B公司私自变更付款帐户等原因,双方发生纠纷,矛盾不断激化,最终于1995年5月双方中止分包合同,A公司将B公司告上法庭。该官司由于阿法庭程序繁琐,至今仍无结果。在双方诉讼过程中,B公司将工程转包,因此工程没有停止,并最终于1998年2月取得了业主签发的最终完工验收证书。至此,履约保函应在签发最终完工验收证书后失效,预付款保函的金额随工程进度款的抵扣完毕也应没有余额。但B公司此时陷入与另一分包商的纠纷之中,该分包商起诉B公司欠付其分包款,B公司向法院表示可以工程保函来偿付,于是阿联酋阿布扎比法庭在不明实际来源的情况下,做出了没收工程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的判决,并通过阿联酋最高执委会向阿布扎比市政府财政厅下文,由市政府财政厅通知G银行执行,G银行随即要求中国银行在两份反担保下付款。
最终处理经过及结果:
中国银行于1998年10月第一次接到G银行的索赔电后迅速通知了A公司,A公司表示震惊,因为与B公司的官司仍在进行之中,且该两保函涉及的工程已经竣工。A公司希望中国银行能迟滞索赔进程,以争取时间申请止付庭令。在审核了保函条款及索赔电后,中国银行向G银行提出了两处不符点:(1)索赔电上提及索赔由阿布扎比市政府财政厅(Emirate of Abu Dhabi,Finance Department)提出,而保函受益人为阿布扎比市政府排水工程委员会(The Government of Dhabi,Sewerage Project Committee);(2)要求赔付的履约保函的金额超过反担保金额。同时,中国银行要求G银行邮寄两保函的副本和受益人的索赔函。11月份,中国银行收到G银行寄来的市政府财政厅索赔声明和保函副件,G银行一方面更正了索赔金额,另一方面解释了由市政府财政厅提出索赔符合当地惯例,应视为由受益人提出。11月底,A公司在我国驻阿联酋使馆经商参赞处帮助下,设法取得了保函受益人阿布扎比市政府排水工程委员会于1997年2月15日和1998年2月15日分别签发的初步完工证明和最终完工验收证书的复件。至此,中国银行的被动地位有了根本扭转,因为根据保函条款,在最终完工验收证书签发后,两保函已失效。12月1日,中国银行发电进一步阐述了拒付理由:(1)坚持受益人不符是不可接受的;(2)从签发最终完工验收证书之日起,两保函已失效,担保人可据此拒付保函下的索赔。同时向G银行寄出最终完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此后,G银行虽然在中国银行的第一点抗辩理由上极力反驳,但对第二点抗辩理由的重要证据给予了默认。因此,G银行坚持抵制了市政府财政厅的多次索赔,至今没有付款。但迫于政府和法庭的压力,G银行不肯来电撤销中国银行的反担保。面对中国银行的多次发电催促,G银行仍坚持自己的理由:(1)G银行的保函是根据中国银行的反担保而开立的,G银行虽然至今仍未付款,但始终处于受益人要求赔付的压力之下;(2)反担保条款规定,反担保一直保持有效,直到受益人退回保函正本并由G银行向中国银行确认撤销。在现实的情况下,显然受益人不肯退回保函正本。基于以上两点,G银行明确答复不能撤销,“we are not in a position to comply with your request to release you from the liabilities.”于是形成了这样一种局面,即转开行的保函已失效,而指示方银行的反担保仍然有效。指示方银行的拒付理由很充分,转开行不同意解除指示方银行反担保的理由也很充分,双方处于一种僵持阶段。此案久拖至今未决,A公司虽不必被迫付款,但该保函长期占用了授信额度,对其继续开拓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4 开立保函实务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正是由于保函的风险性,因此开立保函时应当尽量规避和控制风险。
根据以往预付款保函的操作实务反馈的情况看,为有效控制和防范该保函风险,需在管理实务中特别注意如下两大事项:
4.1 预付款保函减额管理
1)保函减额条款的设定不可少,而且要具体、明确。保函开立之前,商务谈判人员必须重视,应在保函中明确规定减额规则,明确递减时间安排、递减比例以及递减程序,以逐步降低保函金额和释放保函额度,达到降低保函风险,确保公司银行授信额度得到充分合理的运用。
2)保函担保责任应锁定在预付款还款担保范围内,尤其注意避免与履约保函的担保责任重叠。
3)在不影响中间进度收款的情况下,预付款保函的失效越早越好,尽量缩短与履约保函有效期限重叠的情形。在预付款保函同时担保承包商履约的情况下,尤其要避免预付款保函与履约保函并行有效直至PAC,如果对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作如此规定,则无异于将预付款保函变成了第二个履约保函,其不利结果不言自明。
4)保函减额的后期管理要及时。保函一经开立,后续跟踪管理的重点就是在减额管理上,跟踪人员要根据保函本身设定的减额规则,及时按预定程序完成减额手续。
4.2 履约保函管理中需特别注意的事项
实际工作时,为同一个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开出的各种保函中,国际承包工程本身所固定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履约保函项下的风险最大,最容易遭业主没收。因此,履约保函的风险控制是保函风险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两个措施控制风险。
1)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争取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2)履约保函的失效期应争取在业主签发PAC之日,为了避免业主无限期推迟签发PAC,可根据合同推算出PAC加一段时间的宽限期(建议不超过一个月为宜)锁定一个具体的失效日期,同时避免与质保金保函有效期发生重叠,否则会增加承包商的风险。
综上所述,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银行预付款保函与银行履约保函二者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但在担保功能、索赔条件、生效条件及减额条款方面存在重大区别,因此,在实际应用上要区别管理,避免出现两保函在同一项目下的担保责任或有效期重叠或交叉,以尽可能降低和控制保函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周辉斌.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法律实务[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2]孙高峰.浅析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法律风险防范[J/OL].www.crfeb.com.cn:2009-1-12
8.业务部注意事项及规章制度 篇八
企业级业务的不间断运行,意味着客户、合作伙伴、供应商以及员工之间更频繁的实时互动,意味着跨越时区的、7×24小时全球化要求,以及移动设备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等。确保随时随地可访问邮件、服务器、社交网络及交易平台等重要应用已成为基本的业务需求。
统计表明,目前近一半(48%)的工作负载属于关键性任务,到2017年,这一数字将上升至52%。伴随到2020年底全球互连设备数量将上升至210亿部,这一数字还将快速提升。
连续第五年发布的《Veeam可用性报告》显示,2015年,84%的CIO承认他们无法满足用户的需求,正在经历IT交付能力与用户需求之间的鸿沟这一“可用性差距”困境。这一数字比2014年高出了2%。综合统计,如果忽视可用性,一家跨国型企业将会面临高达1600万美元的损失。
总部设在瑞士的Veeam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提供备份复制产品的公司,业务重点集中在欧洲、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2015年营业收入为4.8亿美元,全球有18.3万家用户。
Veeam亚洲及日本副总裁JulianQuinn表示,企业因停机所造成的损失巨大,数据及应用的不间断可用性倍受关注。企业级用户对业务高可用性的需求因素包括:企业的客户、合作伙伴、供应商及员工之间的实时互动频繁;全球化要求全天的应用可用性;移动设备成为工作必需;决策及交易自动化及快速增长的数据量等。
去年,全球互连人口数量已经飙升至34亿,占人口总数的42%,互连设备数量预计到2020年底将达近210亿,由新用户群体崛起所驱动的商业转型,要求现代企业必须具备可提供不间断服务和持续创新的能力,企业级业务永续能力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
在中国,94%的受访者认同“可用性差距”的存在,而这一数字的全球平均值是84%。中国受访者认为他们没能达到服务等级协议(SLA)对复原时间目标(RTO,Recovery Time Objective)和复原点目标(RPO,Recovery Point Objective)的要求以缩小这一差距;但值得欣喜的是,中国企业平均每年会发生10次意外停机事件,全球平均值却多达15次。
缩小不断扩大的可用性差距,对策是什么?Veeam全球销售及市场营销高级副总裁Daniel Fried表示,一是,RTO和RPO时间要控制在15分钟之内;二是,除了提升共享数据平台的可用性、可恢复性之外,还需要具备数据分析和监控的能力;三是,解决方案要适合所有的环境,包括虚拟化环境。
当意外停机发生,企业系统需要可适用的高“可用性”性能,包括全天候访问关键性应用和数据,与IT部门的交付能力。
企业开始在可用性解决方案方面加大投资,以实现企业级业务永续。调查显示,越来越的企业采用可用性解决方案。
亚洲及日本副总裁Julian Quinnn表示:“采用Veeam的解决方案可以任何时间、在任何设备(包括虚拟机)上恢复任何想恢复的内容。比如,在数据恢复方面,依照SLA标准——业界平均值为2.9小时至4.2小时,但是Veeam做到了15分钟。”
为了完成2018年公司营收超过10亿美元的目标,Veeam把目光瞄准了新兴地区;去年10月,公司中国区成立,中国区总经理卢江虹走马上任。从中国区成立至今,Veeam公司业务增长非常迅速,产品、技术和服务得到了市场的普遍认可。目前中国区已经有18名员工,拥有228家合作伙伴,预计今年年底还将翻两番。
9.业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能使公司运作有秩序地进行,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涵盖业务员思想道德行为准则、日常工作规范条例、客户关系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 凡公司业务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业务员思想道德行为准则
第一条 业务员应思想端正,品德高尚,诚实守信,对公司拥戴忠诚,热爱本职工作,有奉
献精神,严格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公司领导的安排。
第二条 业务员之间应相敬相爱,团结互助,要具备团队意识,有矛盾纠纷要妥善解决,或
上报公司领导寻求调解,不得私下用武力等不良方式,一经发现,扣除当月所有工
资奖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予以解聘。(此条之所以严厉,是
因为在销售业务领域,矛盾特多,比如抢单等现象)
第三条 业务员是对外代表公司形象的重要“代言人”,每个业务员在客户面前,不得作出
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或举动,不得作出有损公司信誉的事情,如经发现,或有客户
投诉涉及公司形象的,经公司调查属实,扣除当月所有工资奖金。
第四条 公司本着充分保障每个业务员利益的原则,严禁业务员之间出现抢单或划单的行
为。抢单,是指甲业务员在洽谈的业务,乙业务员利用关系或以让出自己提成点数
等别的手段抢走此业务;划单是指,甲业务员将自己的单划到乙业务员的名下。
第五条 业务员应善待公司的任何财物。
第六条 业务员在外不得以公司名义、打着公司的旗号从事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业务员应具备职业操守,遵守公司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告诉竞
争对手。
第三章 业务员日常工作规范条例
第一条 业务员严格遵守考勤管理规定,具体奖惩规定详见《业务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业务员每天必须向负责主管口头汇报前一天的工作详情,如有困难,寻求解决困难的办法。每周周一提交“周工作总结”的书面报告。此项规定旨在发现并解决业务
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总结归纳,帮助提高业务员的业务水平。
第三条 业务员在上班期间,要求着装整洁,形象健康,禁止奇装异服或过于暴露的服装,不得有披头散发、敞衣露背、穿拖鞋等有碍观瞻的举止。
第四条 业务员在上班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公司的电话不得用来做与工作无
关的闲聊。
第五条 业务员在上班期间,不得瞎晃闲逛,不得到各个部门串岗聊天消磨时光,影响他人的工作。
第六条 公司对优秀业绩者会给以特殊优待假期,具体假期时间视公司而定。
第七条 业务员如需出差洽谈客户的,业务员必须提前向上级主管申请,经批准,方可外出。
出差期间应有详细计划,并报以上级主管备案。出差旅费的具体报销办法见下章《账
款管理制度》。
第八条
1、执行公司规定的销售政策,并根据市场反馈,提出合理改进意见。
2、进行市场调查,通过电话拜访,挖掘潜在客户。
3、收集行业市场信息,掌握行业市场动态、特点和趋势,并将所收集到的有用信
息反馈给相关部门以便作为决策参考资料。
4、不断学习行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及业务水平。
5、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机密。
6、完成上级领导下达的其他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客户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业务员应该认识到,客户是我们的衣食父母,维护客户关系的重要性。
第二条 业务员每月必须详细整理新增客户的资料,包括姓名、地址、客户的实力或规模、尽可能多的关系网等等。
第三条 业务员要养成定时回访客户的习惯。每次将回访客户的内容及经过简要地记述下
来,提交到上级确认。
第四条 公司会全力配合业务员和客户的洽谈工作。包括协助洽谈,提供便利等等。
第五条 业务员要正确处理客户的投诉。仔细倾听是最重要的。这能充分显示出对客户的尊
重,即使客户火冒三丈,也会先消掉几分气。积极寻求与客户的沟通之道,切实考
10.公司财务部工作制度及岗位职责 篇十
在xx公司各项财务会计制度的指导下,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制定并组织实施财务内控制度,搞好财经管理工作。
1、资金预算制度
(1)根据采购任务建立采购资金预算制度,逐月编制资金预算表及上月实际与预计比较的资金运用表。并按规定呈送相关部门掌握采购资金的运用情况。
(2)协助中心主任筹措调度好资金,并于次月十日前按月将有关银行贷款额度可动用资金、存款余额等编制“银行借款明细表”呈中心主任审核作为决策的参考。
2、资金控制制度
根据采购资金计划做好日常采购中的资金控制制度。达到资金运用的最高效益。
3、财务控制制度
(1)应随时核对零用金与库存现金,并维持最少额度。
(2)各项支出要以核准的合同或订单为依据并分责办理。
应尽可能以支票支付,支票的使用保管严格按支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项付款凭证一经支付,应即加盖付讫(或转讫)章。以防重复支款。
财会人员要相互制约。出纳与会计、财务主管与会计主管、收款与账务要予以分立,避免集中一人。
定期举行资产的全面盘点,一般一年一次。盘点结果呈报中心主任核准后作账务处理。不得擅自对盘盈或盘亏资产处理。
财务人员处理业务尽可能遵循中心的各项书面管理手册规定制度。
4、财务内部稽核制度
(1)中心主任或部主任指(2)定专人执行稽核工作。主要稽核范围为账务和财务以及其他需要稽核的项目。
(3)稽核人员对所审核的事项负责任,(4)应保守秘密,(5)写出稽核报告呈各有关领导。
(6)账务的稽核遵照账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7)财务的稽核严格按其财务制度和规定进行。
(8)其他稽核按相关规定进行。
5、采购物料付款制度
(1)财务部门在接到采购部传来的“合同(2)(或订单)”“材料验收报告表”,(3)应与发票核对无误后办理付款。
(4)如果属分批验收的,(5)财务部在接到第一批物料验收报告表后,(6)按前次程序办理。
(7)对于购入材料须试车检验者,(8)其订立合同(9)部分,(10)依合同(11)规定办理付款;未订合同(12)部分,(13)依采购部门呈准的付款条件办理付款。
(14)短交应补足者,(15)财务部门依照实收数量给予付款。
(16)超交者应经部主任核实后依实收数量进行付款,(17)否则仅依定货数付款。
(18)财务部付款时按照支款审批程序规定办理,(19)办事人员不(20)得拖延。
6、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本中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 保存价值的资料,(2)均应归档。
(3)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逐月装订成册,(4)标(5)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6)由有关人员签名(7)盖章(包括制证、审核、记账、主管)装订后移送专人保管,(8)分类填制目录。
(9)会计档案不(10)得携带外出,(11)凡查阅、复(12)制、摘录档案,(13)须经中心主任批准。
(15)及时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往来账款、在途资金等账户进行清理,(16)保证资金安全。
(17)负责组织工资的核算、发放及各种附加费的计提工作,(18)及时提供劳动工资计划分析资料。
(19)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5、出纳员的岗位职责
(1)掌管“中心”各种货币资金业务。
(2)办理银行结算现金收支业务。
(3)掌握库存现金和各种票券。
(4)登记现金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5)汇总银行结算往来账户收支和库存现金收支,(6)核对双方往来金额。
(7)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6、材料核算、稽核岗位职责
贯彻有关材料核算的制度和规定,负责“中心”所属部室材料核算业务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材料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
负责材料、配件、设备等物资的进料报销签收转账及余额核算工作。
负责材料核算会计凭证的填制,按时提供产品的材料耗用情况。
审核材料采购原始凭证,加强采购业务的结算工作。
负责有关材料配件设备等明细账的记账、结账、清帐工作。
办理售出材料的结算转账。
督促清理各种在途材料和估价材料。
协同有关部室办理材料配件盘盈、盘亏、报损的审批手续。
负责材料明细账等的整理、编号、装订、归档工作。
7、流动资金核算岗位职责
协助部主任做好流动资金管理与核算工作,落实安排流动资金使用计划。
按年、季、月分别编制流动资金计划和银行借款计划。
负责流动资金调度,组织流动资金供应,考核流动资金的使用效果。
上缴各种款项,及时办理解交手续。
负责流动资金核算,编制流动资金报表,正确反映资金动态。
办理有关流动资金的报批手续。
对盘盈、盘亏、损毁的流动资产,按规定审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8、结算岗位职责
建立其他往来款项清算手续制度对购销业务以及的暂收、暂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往来款项,需要建立必要的清算手续制度及时清算。
办理其他往来款项的结算业务,对购销业务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要及时催收结算;应付、暂收款项,要抓紧清偿,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
加强备用金借款的管理,要及时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对预借的差费,要督促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收回余额,不得拖欠,不准挪用。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严格审查有关支出。
负责其他往来结算的明细核算,对各项往来款项设置明细帐,根据审核后的记帐凭证逐笔顺序登记,并经常核对余额,随时列表,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9、工资核算岗位职责
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会同劳资部门制定和贯彻工资核算办法。
参与制定工资计划,监督工资基金的使用,参与工资计划的编制工作。
组织中心各部室工资和奖金的计算、发放工作。
负责工资的结算与分配的核算工作。
做好工资台帐和应付工资明细帐的登记工作。
及时考核劳动工资计划的使用情况,及时提供劳动工资计划分析资料的报表。
负责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计提等工作。
10、总帐报表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2)正确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会计账户和会计账簿,(3)建立健全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4)及时做好总账和有关明细账的登记工作,(5)做好各项财务结算工作。
(6)按时编制财务报表,(7)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8)具体组织上报全部财务会计报表。
(9)督促出纳及时缴纳各项应交款项,(10)督促有关会计做好往来款项的清查。
(11)按月总结财务活动,(12)按时编制提供财务分析报表及资
11.业务部注意事项及规章制度 篇十一
关键词:劳动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生效条件;成立条件
一、关于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生效条件的争论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对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由“用人单位……经……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确定”的民主程序的规定,一种意见认为是制定、修改的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的生效条件之一,另一种意见认为是其成立条件。
上述两种意见虽有其理由,但由于法律缺乏明确规定,以致混淆了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与生效的概念、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条件与生效条件,将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等同于生效、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条件等同于生效条件。
关于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具体有哪些生效条件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对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是内容不违法和公示告知实施两个。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对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是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公示告知实施等三个;对非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合法性条件是内容合法和公示告知实施等两个。
第一种观点笼统地看待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是否有效,没有根据涉及的内容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区别看待,来认识不同的生效条件,因而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相违背。第二种意见比较客观合理,但和第一种观点一样都缺少了主体条件。
二、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生效条件与成立条件的区别
所谓规章制度的成立,是指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的创立、建立、设立,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达成合意或意思表示一致,用人单位对非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已经正式形成,着重强调其存在的外在形式,前者体现的是契约自由原则,后者体现的是经营自主权原则;而所谓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的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或称法律效力,体现了国家对私人经济生活的干预原则。可见,二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首先,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是其生效的前提。尚未成立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尚处于讨论协商阶段的规章制度或决定未成立,因而也就不存在生效问题,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也并非当然有效。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非当事人的意志所能决定。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的成立并不意味着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就生效,只有它符合其生效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二者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是判断其生效的前提,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制度与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制度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畴。
再次,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应具备成立的条件;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应符合生效的条件。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是当事人就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而成立;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是用人单位就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单方面作出决定而成立。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是判断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是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公示告知实施等三个;对非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是内容合法和公示告知实施等两个。
最后,它们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仅仅是反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意志,如当他们的合意符合国家的意志,将被赋予法律拘束力。该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不成立,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主要条件未达成一致意见;非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仅仅是反映用人单位的单方面意志。并不是指其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不成立与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无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把不成立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当作无效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来处理。对于不成立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必须重新集体协商。
三、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之我见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分为两大类,从该立法上的分类可以看出,一类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集体协商一致的结果,另一类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行为的范畴。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根据涉及的内容不同建立了不同的生效条件。
对于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法律提出四项合法(生效)条件:
首先,主体合格。该主体不仅是用人单位,还有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必须合法:有权以用人单位名义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是该单位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劳动者全面和统一管理的机构,用人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如车间、班组、党组织虽然可参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或者直接负责拟定规章制度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都不能直接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经过用人单位审批并以用人单位名义发布。否则,该规章制度就无效。
其次,内容合法。即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要符合先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也就是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必须是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
再次,程序民主。即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产生程序必须是民主的,不得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这里的民主形式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最后,公示告知。即用人单位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已经公示,或者告知了劳动者。
对于非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法律提出三项合法(生效)条件,即主体合格、内容不违法和公示告知实施。其中主体只有用人单位。
因此,符合上述生效条件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大事项决定对其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也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12.业务部注意事项及规章制度 篇十二
一、针对准则中的第一个条件, 该交换必须具有商业实质, 商业实质如何判断的问题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是否应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其中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该交易必须具有商业实质, 而商业实质的判断涉及到具体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 因此, 会计人员必须清楚的考虑交易的实质, 并对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做出合理的、正确的判断。比如, 企业A和企业B分别有位于市区和郊区的两栋厂房, 建造的时间和成本都相等, 两者进行等额交换是不是具有商业实质呢?一般情况下, 坐落于市区的厂房比位于郊区的厂房因为地理位置优越在将来会产生较多的现金流量, 并且市区和郊区的厂房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相对于它们的公允价值来说是重大的。如果两者交换, 在公平交易下, B企业应支付部分补价给A企业, A企业才会愿意接受两栋厂房进行交换。所以, 如果两栋厂房进行交换, B企业没有支付给A企业一部分补价的话, 那么这项交易是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
二、针对准则中的第二个条件, 需要注意交换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问题
公允价值应用建立在健康的国内生产资料市场、健全的产权市场经济环境中, 而我国的产权和生产资料市场的活跃程度和定价能力还不成熟, 公允价值计价的市场基础比较薄弱, 公允价值的确定缺少明确、详细的技术标准。决定资产公允价值的两个变量 (贴现率和未来现金流量) 都需要会计人员对未来的经济活动进行职业判断, 主观性极强, 且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也有待提高。因此, 企业公允价值的确定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而资产公允价值的高低, 又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所得税、净利润, 进一步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判断。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如果运用得当会极大的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否则, 公允价值可能会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一种手段。尤其是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时, 会计人员以及监管部门要考虑尽可能多的影响因素, 同时监管部门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 以防止公允价值的滥用。
三、针对准则中的披露要求, 需要注意公允价值的信息披露问题
新准则规定, 如果企业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 企业要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1.换入以及换出资产的类别;2.换入的资产入账价值是如何确定的, 采用的什么方法;3.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4.因为这项交换业务确认损益的多少。分析以上4点要求, 就会发现, 现行准则没有强制要求企业披露有关商业实质的判断标准和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于是, 很多上市公司就不对商业实质是如何判断以及公允价值是如何确定的进行披露, 这样就很难判断交换的公允性。
针对此问题, 本文认为要把商业实质的判断依据在附注中进行披露。若某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准则中应增加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对换入与换出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和金额进行详细的比较披露;如果某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满足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 则要求企业应披露换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与换出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存在着差异以及产生差异的原因。另外, 企业在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 选择的折现率也必须进行适当的披露, 说明选择折现率的依据。Z
参考文献
[1].陈旭东, 吴仕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公允价值的运用研究[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8.
13.浅议公司法务部的职能及制度建3 篇十三
一、小法务部,需要大智慧,勇于大作为。
(一)目前的法务部现状
目前,中国企业的法务部相比其他部门来说规模偏小,因此我们称之为“小法务部”。从整体来看,公司法务部目前有三个突出的问题:
1、地位不高,企业领导层的法律意识还不够;
2、待遇不好,留不住人;
3、人数少,规模小,很难全面应对各种法律问题。
在机构设置上,有些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有些只有法务部,而在后者当中,有些尚属于二级部门,有些甚至挂在其他部门下面(如财务部、综合办公室等)。
(二)法务部要有大智慧,更要有大作为。
1、法务部有“位”才能够有“为”.。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合法范围内经营是一个企业茁壮成长的大前提,经济全球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如何确保公司守法经营,公司的法务部任重道远,如果法务部在企业里面缺乏足够的权威,如果法务部在公司内部没有一个恰当的定位,那么很难使法务部大有作为。
新形势下的法务部应该不仅仅是法律事务的“救火队”,更应该是公司管理的“建言者”和“决策人”,法务部工作人员需要一批不仅仅擅长法律,更精于经济和管理的综合型人才,在公司的发展征程中不仅仅懂得适时“踩撒车”,更重要的是规避风险的基础上敢于放手开创,适时“踩油门”,为公司的业务拓展和业绩提升保驾护航。
2、与时俱进,提高综合素质,开创法律事务的新局面。
法律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和不断发展的,因此作为政治学上的法律必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更新和变化,作为一个法律人,作为公司法务部,应该不断更新旧有的法律知识结构,更应该积极汲取新的社会元素,不囿于固有的法律思维模式,改革内部法律机制,积极探索新的法律事务处理方式,全面、积极、有效地应付公司的法律事务。
3、外聘律师,内外互补,形成良好的合作模式,构建公司法务新局面。公司法务部的律师往往更熟悉公司业务,更便于与相关部门沟通,但仅凭内部律师的力量往往并不能完成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重大使命,必要时还需要外部律师的积极配合。
外部的专职律师或者资深律师,很难在公司法律事务或者案件中投入太多时间,因此,这就需要在企业法务部进行很多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由外部律师最终完成法律服务,这也要求内部律师与外部律师展开密切合作。在这个过程中,离不开公司内部领导层、外部律师以及政府部门的共同支持。
内部律师与外部律师的关系,二者应该是选择、合作、监督的关系。在选聘外部律师的程序过程中,公司律师参与并且起着关键性作用。一般而言,公司法务部负责基础工作,由外部律师负责专业化业务。因为外部律师比公司律师有更多的权利及人脉关系,公司律师要全面处理各种法律问题,也需要外部各类有经验的律师的大力支持,这样可以更好地为企业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务。
企业法务部人力、资源的局限性,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正确决策,有内部的基础工作和外部的专业配合,更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从长远来看,企业法务部和外部律师的精诚合作,不仅是对外部律师工作的一种肯定,也是对企业法务部工作的肯定。
(三)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配备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人”。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国家授予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并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一般的企业法律顾问相比有以下特点:(1)层次高。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经营决策层的成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2)协调广。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法律事务的总负责人,不仅要组织、领导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开展工作,而且还要协调企业各部门、各环节涉及企业法律事务的各项工作。(3)责权大。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事务的总管,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享有相应职权,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4)任务重。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保证企业依法决策。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保证企业经营决策的合法性。
1、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
(1)总法律顾问制度标志着企业法律制度逐步走向成熟。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首先是有秩序的经济,法制经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设立,确保企业内外可以在合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健康发展,使得各项法律事务在总法律顾问的协调下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因此,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一个公司法律制度走向成熟的一座里程碑。(2)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完善整个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需要。
总法律顾问位高权重,领导公司内部各个法务机构,便于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可以及时发现法律问题及症结所在,有利于从整体上对法律制度内部的完善,优化法务部的组织结构乃至人员分配,更好地实现公司法务部的职能所在,更有利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总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有利于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参与公司的高层决策,防止和化解经营中特别是重大决策上的法律风险。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已被置于与国外企业同等的法律环境,法律工作已成为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同时,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大量增加,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任务日趋艰巨,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我国企业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措施之一。
2、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模式探讨。
目前发达国家的大型企业组织模式可以分为集中型、扩散型和混合型三种。集中模式主要是指企业实行集中化的法律服务,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工作,此模式下总法律顾问对所有的法律事务进行全局规划,有利于统筹管理,却不利于具体法律事务的实施。
扩散模式主要是指企业在每一个业务领域都有法律顾问,直接受分管业务的副总裁领导,而不是由总法律顾问协调,此模式便于具体法律事务的及时解决,但弊端是缺乏整体的引导,往往导致信息的共享不畅以及法律资源的浪费。混合模式主要是指企业既设有总法律顾问、又在各个业务部门配备专业法律顾问的模式,专业法律顾问一般只负责合规性审查,该模式可以说检举了前两种模式的优点,在统筹全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个法务机构的积极性,既能彰显总法律顾问的权威和领导,又较好地实现了法律资源的共享和法律事务的及时解决。基于以上分析,公司选择法律事务组织模式时应主要考虑三个因素,即企业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业务本身的特点。目前,许多大企业法律事务组织模式,正逐渐趋向于由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的混合模式。法律部门作为一个独立的工作系统,内部实行业务分类,但工作开展却与经营部门相互配合,形成了法律工作与经营管理相互渗透的工作机制,这种模式更有效地满足了企业业务发展目标的实现。
结语: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法务部门应该承担起更多的管理责任,开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内部机构的调整和完善,打破陈规束缚,积极探索全球化、科技化时代背景下的法务工作新模式,积极协调公司各部门,实现好,维护好公司法务部的管理、引导职能,真正实现为公司保驾护航的根本目的,保护企业健康成长。
14.业务部注意事项及规章制度 篇十四
以旧换新凭证印制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办商贸函[2010]808号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要求,自2010年6月1日起在具备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等基本条件的地区推广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为做好家电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印制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印制和发放
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样式(见附件1)及分配的凭证号段(见附件2),抓紧印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确保在2010年6月20日前将凭证发放到中标企业。
二、凭证管理
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中标企业规模、网店覆盖等情况,合理分配凭证。同时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企业申领的凭证进行登记和全程跟踪管理,形成凭证使用管理的可追溯机制,严禁倒卖以旧换新凭证。
工作中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商务部及财政部。
联系方式:
商务部商贸服务司程 成电话:010-85093134
传真:010-85093788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程 婧
电话:010-68552523
传真:010-6855279
4附件:
1、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样式
2、各地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号段
15.学校制定规章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篇十五
一、关于依法管理问题
党的十五大和1999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依法治国,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教育部相继出台了《加强教育法制工作的意见》、《加强依法治校的实施意见》、《依法治校示范校评估标准意见》等文件。目前, 学生、家长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 要求依法管理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依法管理的观念已为广大公众所认可并接受, 实为大势所趋。这就要求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时注重并坚持依法管理的理念和做法。依法管理理念要求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遵循两个原则。
1. 职权法定原则。
即学校有权制定这项规章制度。从理论上讲, 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予, 尤其是制定对教职员工、学生具有限制性影响的文件时, 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下面让我们看几个越权制定规章制度的例子。例如, 《某某学校关于学生纪律处分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因相互打架而造成一方伤害时, 受伤害方需要赔偿医药费的, 经校长研究决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后, 赔偿方应当履行校方的决定, 否则, 学校将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以法律衡量这种规定应视为无效。因为学校无权制定这项规章制度, 也无权裁决“谁向谁”赔偿医药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人体伤害案件的医药费赔偿处理有三种解决途径:一是通过双方协商, 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确定赔偿数额;二是请求第三人调解, 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确定赔偿数额;三是由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可见, 除了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之外, 只能由法院作出判决, 其他任何单位都没有裁决权。又如《某某学校关于学生课堂纪律的若干规定》中第5条规定:“学生上课时交头接耳或调皮捣蛋的, 学校视情节轻重, 罚款10元至50元。”第六条规定:“破坏学校教室墙壁清洁, 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乱踩或打球, 赔偿损失, 罚款50元。”这种规定同样无效,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 学校不是国家行政机构, 没有资格设定行政处罚, 也没有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2. 不抵触原则。
即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原则、精神及具体条款相抵触, 而必须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保持一致。例如, 某省教育厅有关学生管理的文件规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无故累计旷课超过30天的, 学校可以对学生做开除处理。”而《某某中等专业学校关于学生纪律处分若干规定》规定:“学生无故累计旷课超过15天的, 学校可做开除处理。”学校的这种规定直接与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相抵触, 是无效规定。
总之, 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和上级行政部门文件的规定, 不得自行设定处罚、许可、收费和行政强制, 不得违法限制教师和学生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
二、关于以人为本问题
以人为本, 是指在管理过程中, 以人为出发点, 从人的需要和发展角度考虑, 更多注入权益保障的因素和深切的人为关怀。这一理念要求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遵循两项原则。
1. 合乎情理原则。
即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有明确、正当的目的, 符合客观规律, 合乎情理, 公平、公正, 没有偏私。不能要求教师和学生承担无法承担或违背情理的义务。当规章制度可能合法地对教师和学生利益产生限制时, 学校应将这种限制调控到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例如, 某学校规定:“本学期教师授课满108学时, 属于满负荷工作量。如果领导给满负荷工作量教师增加工作量, 教师拒不接受, 扣发当月奖金;情节严重的, 学校将予以解聘。”按照这条规定, 校领导有权随意给教师无限制增加工作量, 而教师只能接受, 不能提出异议, 否则难逃被解聘的结果。可见, 这条规定实质上有要求教师承担无法承担或违背情理的义务的倾向, 学校应予以修改。又如, 某中等专业学校规定:“学生夜不归宿者, 开除学籍。”如果某学生一次夜不归宿, 学校不问缘由, 即行开除。这就有悖情理, 被处理的学生不会心悦诚服。
2. 参与和民主原则。
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时, 应当体现和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应更多渗入参与和民主的成分, 让更多的教师、学生参与讨论与自己有关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匆忙出台的例子很多。例如, 前几年西北某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出租车的管理规定, 结果出台不到两个月就收回了。该市政府在决策过程中没有很好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学校制定规章制度同样如此。而如果能充分调查研究, 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尤其是注意听取不同的意见和反对的意见, 使规章制度充分照顾和反映不同群体的利益和愿望, 就能够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和理解。通过这种程序出台的规章制度, 就能有效减少制度实施时教师、学生的抗拒心理和行为, 利于落实和施行。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学校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 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争议的依据。”据此可见, 参与和民主性原则的意义就更显现实和重要了。
三、关于结合实际问题
这一理念要求学校应从实际出发, 事实求是。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注重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使规章制度更具必要性、针对性和操作性。规章制度所涉及的行为特征要清晰明确、标准要易于判断, 利于实施操作。例如有的学校规定:“学生品行极为恶劣, 道德极为败坏者, 学校可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理。”这种规定描述的行为特征不清晰, 标准不易掌握。对什么情形属于品行极为恶劣, 什么情形属于道德极为败坏等问题,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实践中, 容易形成同一违规行为由于处理人的不同, 而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 进而影响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公平性和权威性。诸如此类的规定学校还有很多, 例如“不正当恋爱者, 给予记过处理。”“男、女生举止轻浮, 行为不检点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理。”“男、女生有伤风化, 情节严重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理”等等。
四、关于高效便民问题
这一理念要求注重高效便民服务。依法管理、按照法律程序办事要便捷、提高办事效率。因此在规章制度设计上尽量规定时效制, 即学校行使权力必须在一定的时限之内做出决策、决定;还应规定学校内部要加强工作协调与衔接, 防止拖沓、推委、扯皮;须考虑方便教师和学生, 这里的“方便”不仅指工作作风上怎么服务师生, 更主要是指在设计制度时, 无论是对制度实体还是对执行程序都要有利于教师和学生, 要体现以师生为本的理念。这就能有效地杜绝师生办事时, 在学校内设部门之间来回跑, 跑了很多回才能办成事, 甚至办不成事的不良现象。
五、关于注重程序问题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念。一方面, 有了程序, 也就有了公开和透明, 只要履行程序并且履行到位, 老百姓即使办不成事, 也心服口服, 另一方面如果程序违法, 很可能会导致学校行为的无效。此程序理念要求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遵循两条原则。
1. 程序正当原则。
这一理念最早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有两条基本内涵:一是任何人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二是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 应当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意见的机会。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注重程序, 充分尊重、保障教师、学生的陈述权、知情权、申辩权与救济权。例如, 学校在规定处理教师和学生的程序时, 应当规定教师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具备条件的, 学校应 (下转35页) (上接19页) 规定教师和学生有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再如, 学校在制定考核制度时, 应当明确规定考核程序并予以实施;否则, 教师会认为考核过程不透明、结果不公正。我们思考管理问题时, 应当多从程序角度考虑, 在制定规章制度时, 多设计细化公开、透明的程序 (如民主讨论、公示等程序) , 使教师、学生按照既定的程序办事。这样, 他们的疑虑、怨言就会减少, 纠纷、矛盾自然也就会少一些。
2. 规章制度制定的必经程序。
首先,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制发、公布、备案等程序, 尤其是规章制度的公布问题。按照法治理念和司法实践, 不对外公布的规章制度, 不能作为实施管理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学校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 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争议的依据;而未向教师公布的规章制度, 不能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仲裁案件时的依据。其次, 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已经明确规定了学校某项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学校在制定该项规章制度时, 就必须依照该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例如某省人事局与教委的文件规定, 学校工资福利改革方案, 应当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教职工发布。而某学校工资福利改革方案在向部分教职工征询意见后, 经校长行政会研究就发布实施了, 这个方案没有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通过, 那么这个方案的出台程序就会受到质疑, 就失去了合法性、有效性。
六、关于诚实守信和跟踪评估问题
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时要考虑诚实守信的因素, 学校要有信用, 学校的行为依规章制度做出后, 如果变更必须有依据和正当的理由, 否则, 不得随意更改, 即使更改了也不具有法律效用。在今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尤其应强调信用问题, 没有信用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就会乱套, 政府机关首先要做到诚实守信, 学校作为管理者, 也应如此。
此外, 学校制定规章制度后, 还应当建立和完善决策的跟踪评估制度, 并根据决策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定期开展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 最好建立《学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明确、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管理、清理, 包括制定、修改和废止等程序, 保证学校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 逐步提高学校规章制度的质量。
摘要:学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时, 要依据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学校制定规章制度应注意依法管理、以人为本、结合实际、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注重程序、跟踪评估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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