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耕地保护和建设(精选11篇)
1.加强耕地保护和建设 篇一
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汇报
根据各项文件规定,省、市耕地保护目标下达后,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压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层层分解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耕地保护制度逐步健全。
一是建立健全共同保护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县政府与乡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县自然资源、农业、发展改革、规划、财政、水利、电业、公安、监察等单位职责明确,统筹协作,特别是在自然资源局组建后,制定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整合了国土资源、规划、林业执法力量,加大对耕地和自然资源破坏行为的巡查力度,形成了耕地保护工作合力。
二是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考核奖惩机制。县政府将耕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履职尽责不到位、未能完成目标任务,或者违法用地较多的,在综合考核中予以扣减相应分值;同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暂停其用地报批;涉嫌违法的,第一时间移送司法机关。对完成目标任务较好的,优先保证其用地报批;加大占补平衡、老宅还耕工作奖励力度,制定出台专门的奖励办法。
三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习耕地保护知识和离任审计机制。加强对县、乡镇、村三级干部耕地保护知识的培训,并将耕地保护知识纳入干部应知应会内容,在领导干部选拔测试、法律知识考试中,增加了耕地保护相关政策法律内容,各级干部耕地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建立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任的,严格按照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抽调组织、纪检、审计等部门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2.加强耕地保护和建设 篇二
习近平指出, 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是对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占用耕地不断扩大的补救措施, 是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 但必须带着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去做这项工作, 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 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的监管, 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出现的补充数量不到位、补充质量不到位问题, 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中要把好关, 不能让一些人以改革之名行占用耕地之实。对耕地占补平衡以及耕地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要加强调查研究, 提出有效的应对之策。
习近平强调, 土地流转和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 也是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在土地流转实践中, 必须要求各地区原原本本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 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 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不搞大跃进, 不搞强迫命令, 不搞行政瞎指挥。特别要防止一些工商资本到农村介入土地流转后搞非农建设、影响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等问题。要注意完善土地承包法律法规、落实支持粮食生产政策、健全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 推动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激发农民搞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批示强调, 要按照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求, 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 抓紧整治存在的突出问题, 把握好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 大力挖掘用地潜力, 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 规范有序探索和推进土地流转, 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3.加强耕地保护和建设 篇三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着重从四方面统一思想和行动:一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这 一重要论断上来。耕地作为我国最宝贵资源的战略定位,决定了必须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二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坚持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上来。当前和今后一个時期,耕地保护面临着多重压力,形势依然严峻,要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在严守耕地红线的问题上不能有任何闪失,绝不能犯颠覆性错误。三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带着强烈意识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要求上来。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切实负起主体责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源头控制,强化过程 监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任务全面落实。四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对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辩证关系的科学把握上来,坚持在保障科学发展中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在保护和节约优先的原则下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坚持从实际出发,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为有效的服务和支撑。
会议提出,要依法依规,不折不扣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占补平衡制度,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管等方面 综合施策;要加强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城市开发建设的实体边界和刚性约束作用,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要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着力提升耕地质量,实现“藏粮于地”;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努力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坚持“占一补一,占优补优”,确保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双到位;要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着力强化耕地建设性保护;要完善约束激励机制,调动社会各方严格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会议提出,要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坚决防止“非粮化”、禁止“非农 化”。要按照中央政策文件精神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做到“三权分置,确权登记,有序流转,适度规模,家庭基础,农民自愿,农地农用,鼓励种粮”; 要积极稳妥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把现代经营理念、组织方式、资本技术等先进要素引入农业,集成优化配置,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同时引导工商资本与当地农民 建立紧密的利益联合机制,让农民分享增值收益,实现互利共赢;要严格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关键要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期限和面积上限控制制度、分级备案制度、审查审核制度、风险保障金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会议强调,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严三实”要求,勇于担当,真抓实干,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自觉主动落实好耕地保护责任。一要强化保护意识,自觉主动落实好耕地保护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责无旁 贷地担负起主体责任,将耕地保护摆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二要注重部门联动,国土资源部门与农业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共同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三要加强督察执法,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监督职责;四要积极研究探索,通过认真研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有序开展补改结合落实占补平衡试点工作,严格落实补充耕地承诺制等措施,着力破解耕地占补平衡难题;五要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土地、人人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
摘自《农民日报》
4.加强耕地保护和建设 篇四
加强辽阳市耕地环境保护的几点建议
耕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不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也影响社会的稳定.辽阳市耕地环境污染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量和超量使用化肥,有机质严重缺乏,造成土壤严重退化,水土流失、土壤耕层变浅、酸化和盐渍化等现象相继出现,并继续扩展.二是大量和超量使用农药,70%~80%残留在土壤、水体和空气中,在灌水与降水等淋溶作用下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或通过食物链进入农产品及生物体内产生危害.三是工业“三废”等污染物的大量排放,严重威胁人们赖以生存的有限耕地.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加强耕地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几点建议.
作 者:杨秀山 金利德 作者单位:辽阳市土壤肥料工作站,辽宁,辽阳111000 刊 名:农业环境与发展 英文刊名:AGRO-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年,卷(期): 25(3) 分类号:X3 关键词:辽阳 耕地 保护 建议5.加强耕地保护和建设 篇五
云政发〔2011〕18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转变城乡建设用地方式,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坝区优质耕地,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耕地保护和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近年来,全省各地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牢牢守住了耕地保护红线。但是,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保护耕地与保障用地的矛盾不断加剧,保护耕地特别是坝区优质耕地的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妥善处理好城镇化与耕地保护之间的关系,遏制城镇建设在坝区无序扩张,走出一条具有云南特色的城镇化发展路子,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城镇化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加快城镇化进程中,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坝区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科学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做到保护与保障并举,才能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三)是粮食等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保障。坝区优质耕地集中,是全省的“米袋子”和“菜篮子”。保护好坝区耕地事关粮食安全和民生大计。我省大于1平方公里的坝子有1589个,其中耕地面积2101.4万亩,占坝区面积的54.7%。目前,坝区优质耕地已被建设占用30%左右,且呈加速发展趋势,已危及到云南长远发展特别是粮食安全。因此,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坝区优质耕地,是确保云南粮食安全、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保障。
(四)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迫切需要。我省城乡二元结构问题较为突出,截至2010年,全省城镇化率仅为36%,城镇化发展任务艰巨,要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因此,要统筹城乡发展,把城镇和农村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加强耕地特别是坝区优质耕地保护,有效保障产业化、城镇化科学发展用地需求,加快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尽快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加强耕地保护和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
(五)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两强一堡”建设的战略机遇,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立足云南省情,坚持统筹协调、集约发展、突出特色、以人为本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发展界线,着力优化城镇空间布局。提升中心城市建设水平,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和特色城镇,大力建设山地、山水、田园型城镇,走集约型、多样化、具有云南特色的城镇化道路,确保坝区优质耕地得到有效保护,确保合理建设用地需求,努力实现土地高效节约利用和城镇化科学发展。
(六)基本原则。
———完善规划、统筹协调。坚持规划先行,完善规划编制体系,强化有关规划衔接,发挥规划的调控和引导作用,统筹处理好城乡建设与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坝区优质耕地的关系。
———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尽量少占或不占坝区优质耕地,促进城镇由偏重外延式扩展向注重内涵式提升、高效利用土地方向转变。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坚持科学确定城镇的功能和规模,走山坝结合、组团式发展路子,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大力建设山地、山水、田园型城镇。
———以人为本、规范管理。坚持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人居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城乡建设管理,着力提升管理效能,使耕地保护和城乡发展的成果更多地惠及全省各族人民群众。
(七)主要目标。———城镇化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省城镇化水平力争达到45%左右;到2020年,全省城镇化水平力争达到50%以上。
———耕地保护目标:到2015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保持在9015万亩以上,基本农田面积保持在7431万亩以上;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保持在8970万亩以上,基本农田面积保持在7431万亩以上。
三、加强耕地保护和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工作重点
(八)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按照加强坝区优质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城乡建设向山地发展的要求,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1—2020年),制定城镇近期建设规划。各地政府要成立耕地保护和城镇化科学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在职能部门牵头按照规范和程序调整完善和制定3个规划后,联合审核把关,依法审批。加快编制山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加强各类规划衔接,优化用地空间布局,充分利用水面、山丘、农田、林地、草地等生态景观进行分隔,促使城镇、村庄组团式发展。合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详细确定城镇和村庄规划边界。
(九)优化城乡发展空间布局。依据《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按照“强圈、富带、兴群、促廊”空间战略布局,加快建设滇中城市经济圈,沿边对外开放经济带,滇中、滇西、滇东南、滇西北、滇西南、滇东北城市群,昆明—皎漂、昆明—曼谷、昆明—河内、昆明—密支那、昆明—成渝、昆明—南宁、昆明—拉萨对内对外开放经济走廊,努力做强大城市、做优中小城市、做特小城镇、做美农村,构建以国家区域性国际门户城市为核心、大城市为中心、中等城市为骨干、小城市和小城镇相协调,村庄布局优化,规模结构完善、功能定位准确、区域分布合理的城乡体系。
(十)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发展方向。将坝区周边适建山地、坡地和未利用地优先纳入储备,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积极引导城镇、村庄、产业向坝区边缘、适建山地发展,进一步提高各类建设占用山地的比例。鼓励挖掘利用空中和地下潜力,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对使用山坡地、未利用地发展城镇和各类产业项目的,可适当降低建筑密度和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对使用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对利用山地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可实行征转分离审批,即先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进行前期开发造地,再按照实际需要分年度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在宜建山地开发建设配套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免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一并上报项目的征、转、供土地审批手续。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使用国有未利用地进行生态建设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使用国有、集体未利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十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发展界线。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强化坝区耕地保护,原则上将坝区80%以上的现有优质耕地和山区连片面积较大的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重点区、集中区,健全永久基本农田有关图表册、基本农田数据库,设立统一标识牌并落实到地块。按照建设山地、山水、田园型城镇的要求,进行城镇和乡村规划,确定发展界线,对城镇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实行分别控制、分类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另行制定。
(十二)实行差别化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杜绝占优补劣、占坝补山等降低耕地质量的不良现象。实行差别化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提高使用坝区土地特别是耕地的成本。经批准的各类城镇批次、产业建设用地,对占用25度以上劣质坡耕地的,不计入补充耕地范围;对占用25度以下耕地的,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要求补充耕地。其中,对在1平方公里以上(含1平方公里)、平均海拔在2500米以下坝区内占用耕地(含园地)的,除按照规定补充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外,还需另行缴纳耕地质量补偿费。耕地质量补偿费缴纳标准按照所在区域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20倍执行。耕地质量补偿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省级统筹,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新农村建设、适建山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前期开发。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十三)合理保障城乡发展用地需求。充分发挥用地指标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用好、用活国家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加大对“上坡进山”项目的支持力度。努力通过争取国家重点项目用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清理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等途径,保障产业化和城镇化项目“上坡进山”合理用地需求,促进科学发展。
(十四)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组织编制土地整治专项规划,以废弃工矿、砖瓦窑、“空心村”等废弃建设用地整治为重点,统筹安排增减挂钩及农村土地整治的规模、布局和时序,逐步将坝区布局零乱、居住分散、闲置低效的自然村向城镇、中心村和新型社区集中。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政策措施,充分挖掘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盘活空闲、废弃、低效存量土地,建设节地型厂房、城镇和村庄,促进空闲、废弃、低效用地的二次开发,推进内涵式发展,拓展城镇村庄建设用地新空间,把有限的坝区土地用活用好。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批而未用土地的利用,对省人民政府(含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且在批准有效期内未实施征地,确需调整用地区位的,允许依法进行调整。因特殊原因造成已供地项目不能实施的,由原审批机关统一协调,采取依法改变用途、等价置换、有偿收回重新出让和纳入政府储备等措施,及时加以利用。
(十五)着力提高耕地质量。以确保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为目标,积极推进中低产田地改造、“兴地睦边”、沃土工程等重大工程,加强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全面提升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质量。加强土壤监测,加快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定期开展耕地质量普查,建立和完善耕地质量动态监测与预警体系,及时发布耕地质量监测报告。
四、加强耕地保护和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政策措施(十六)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耕地保护和城镇化科学发展有关工作,协调解决全省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各地政府成立耕地保护和城镇化科学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调整完善和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1—2020年)、城镇近期建设规划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年内完成3个规划的调整完善和制定工作,具体研究制定坝区耕地保护、鼓励建设项目“上坡进山”、有关规划衔接审批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城乡建设过程中保护耕地特别是坝区优质耕地和山地开发利用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七)严格规划管理。认真执行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建立城乡一体、精简高效、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城乡规划管理新体制,提高管理效能。尽快研究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抓紧完成全省村庄规划编制任务。在保持现有乡镇土地管理所体制的基础上,和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十八)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积极构建政府为主、部门配合、“大家用,大家管”的土地管理新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一政策,分类指导,严格规范管理,保障城乡科学发展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真组织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制定鼓励使用荒山荒坡建城建镇建村建产业的政策,建立城乡规划定期评估、动态维护和监督管理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统筹引导投资方向,把保护坝区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宜建山地作为项目论证、评估的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财政、工业信息化、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及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按照新的保护耕地和城镇发展思路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共同促进用地方式转变,实现科学发展。各有关部门在安排本行业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采用先进的节地技术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施工,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十九)加大投入力度。各级各类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有关产业建设资金要向特色山地城镇和产业项目建设倾斜,引导社会资金更多地投向山地城镇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土地利用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完善经费纳入预算,积极给予保障。金融机构要研究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方式,加大对“上坡进山”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
(二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坝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和主要领导离任审计范围,由国土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究制定坝区耕地保护、城镇化科学发展评价与考核办法,重点考核组织领导、配套政策措施、坝区耕地保护、宜建山地利用、用地投入强度等内容。对保护坝区耕地、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实、工作成效差的政府有关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对考核名次位列末尾的2个州(市),由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对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6.加强耕地保护和建设 篇六
一、转变观念,切实保护耕地
按照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和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制度的要求,我区在国土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进一步解放思想,力求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取得突破。做到坚持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大力发展节约型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努力推进土地等资源的永续利用。
二、创新机制,提升产业聚集
对处于我区繁华地段的医院等用地,采取置换的方式,让其从繁华地段退出,进入新的规划区,提高了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腾出的土地吸引商业附加值高的商业企业进入,使商业聚集效应进一步增强。建立土地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对所有经营性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增加土地储备,保障资源供应。对有增值潜力和区位较好的闲置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都纳入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提高了对集约用地项目的土地供应和保障能力。
三、规范运作,推进开发
根据我区基础设施落后,建设水平地下的实际,加大旧城区改造力度,大量盘活低效利用的存量土地,加快旧城区的拆迁和改造,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对旧城区改造的被拆
迁户,从节约用地的角度出发,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划定集中安置区,采取集中安置和鼓励上楼的办法进行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7.加强耕地保护和建设 篇七
2010-10-25 | 作者:徐小峰 | 来源: 资源网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摘要: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和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巨大需求进一步吞噬耕地资源,使原本相对稀缺的耕地逐年减少。我国又是人口大国,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的任务很重,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体系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地区耕地保护方法的归纳和总结,从政策制度、法规建设、经济手段、技术手段、教育宣传等方面为我国的耕地保护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字:土地管理;体系框架;耕地保护 1引言
我国耕地面积仅占国土面积的14.6%,耕地质量总体水平低,且耕地数量逐年减少。目前我国土地利用方式粗放,普遍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不良现象;土地利用追求短期效益,只考虑局部和眼前利益,造成耕地资源的大面积破坏,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再加上经济建设、城市化发展、各种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和基于生态保护的退耕还林还湖等,耕地资源受到多重压力。我国人口对粮食的需求要求我们必须保护好耕地,以保证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保护耕地资源不只是我国的一项重要任务,世界各国也很重视对国内农(耕)地的保护。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耕)地已经发展到比较成熟的阶段,对我国的耕地保护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耕)地保护经验,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耕地保护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2耕地保护的主要方法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耕)地保护方法很多,本文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地区农(耕)地保护经验和方法的归纳分析,将其归纳为政策制度、法规建设、经济手段、技术手段、生态保护和教育手段等六个方面。
2.1政策制度方面 2.1.1农(耕)地分区保护
我国台湾地区按区域规划实施农地重划,对土地使用以分区管制的方式加以规范,以提高农地的质量和价值,缩小农地与变更农地之间的收益差距,减少农地变更使用的压力[1]。韩国制定了农业振兴地域制度,将农业振兴地域划分为农业振兴区域和农业保护区域。农业振兴地域的农地一般都是优质农地,一旦划定,在农业振兴地域的行为就受到限制。韩国的农业振兴地域制度有效地保护了优质耕地。实行该制度以前,韩国耕地转用面积的40%以上是优质耕地,而实行该制度以后则下降到20%左右[2]。
2.1.2用途管制与变更许可制度 用地管制是建立在农用地分区的基础上的,一种限制农用地用途转变的制度。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起源于德国。而正式的综合分区管制规则却出现在美国纽约。1916年,美国纽约市颁布了第一个综合分区管制规则,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才得以正式确立。
目前许多国家都采用了用途管制制度,只是具体叫法不同,如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英国的“土地规划许可制”,韩国的“农地振兴地域制度”和“耕地转用许可制”。
2.1.3政府土地优先购买制度
为了在农地流转中把握农地流转的方向,保证农地的农业用途不改变,政府优先购买流转中的土地。优先购买权制度自拜占庭时期的罗马法于租佃关系中确立之后,被法、德民法典继承,并得以完善和发展。法国是土地优先购买制度比较典型的国家,所谓“土地优先购买”,即土地所有者在出卖自己的土地时,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有权优先购买其土地;只有在土地所有者表示同意让出土地时,优先购买权才起作用。法国政府于1968年开始实行优先购买权,市政府定期公布因优先购买权所得利益,或其他土地所有者在其它地方自由出售的利益[3]。通过设立政府优先购买权来限制农地的非农化转移,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
2.1.4设定他项权
在农地上设定限制其用于非农业用途的他项权,即把农地所固有的开发权依法通过不同的方式一次性转让给他人,使农地永远失去用作城市建设的开发权,但失去开发权的农地仍然可以买卖[4]。这种农地保护手段在美国的应用比较多,主要有两种操作方式(购买开发权和转移开发权)。
设定他项权,理论上可以永久保留农地用作农业用途。一方面农地所有者可以在保证农用地用途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转让和出卖农地上的发展权来增加经济收益,体现自己的土地权利;另一方面,购买发展权的一方可以通过适当提高建筑容积率获得收益,有利于土地的集约利用,提高了基础设施投资的效率。同时,设定他项权后,农地的价值降低,有利于愿意从事农业的人获得农地,从而减少了农地撂荒,相应提高土地规模经营的水平。
2.1.5备用地保护计划
保护耕地,除了要保护现有的耕地资源,也要注意耕地备用地的保护。在这一方面美国做的比较好,为备用耕地提供农业补贴,有效的防止了对备用地的掠夺式开发。1996年,美国通过的《联邦农业发展与改革法》修订了有关环境保护条款,使可耕备用地计划适应市场的变化。在新农业法支持下,农场主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将部分符合耕地条件的土地作为保护地而获得备用地保护计划的补贴[5]。
2.2法规建设方面
耕地保护离不开土地法规的建设。耕地保护做的好的国家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土地法规体系。英国有《绿带法》、《城乡规划法》、《农业法》等;加拿大有《农地委员会法》、《农地保护和农业活动法》、《土地利用规划和发展法》等;日本有关土地方面的法律更多,有《土地基本法》、《农地法》、《农地调整法》、《农业振兴地域法》(《农振法》)、《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农促法》)、《增进农用地利用法》、《土地改良法》等,据统计,日本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共有130部之多。
2.3经济手段方面 2.3.1税费手段
通过对农地实行减税和免税优惠,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提高农民保有农地的积极性;通过对农地非农化的转让环节征收较高的转让税,来提高农地转让的成本,限制农地的非农化流转。同时征收转让税可以延缓开发速度,并可为农业用地保护项目提供资金来源。美国的许多州都采用这种手段来保护农地,如美国马里兰州在农地转用时将征收3%—5%的农业转让税[6]。
同时美国还对农地转让过程征收影响费。影响费是指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的买方或开发商)缴纳,以补偿土地性质的转变给公众带来的损害。这些税费征收通过提高土地转让的成本,限制土地用途变更。如果考虑实际的开发成本,这些费用的征收意味着现有的土地期货需要支付更高的费用,以适度地降低城镇或城市开发占用农地的可能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加速式的开发[6]。
2.3.2农业补贴
农业补贴是促使农民保护耕地最直接的一种方式,通过现金补贴来直接增加农民收入,鼓励农民休耕、轮种或加大对农地投入,提高农地质量。美国、日本、欧盟的一些国家都实行了农业直接收入补贴制度。在英国,国家通过农业补贴促使农民休耕轮种、加大农业基础建设和土地整治,不仅保护了耕地质量,还有利于农地集中经营发挥规模效益。
在英国,如果农场主每年将其20%的土地作为永久性休耕地,其所享受的补贴最高可达200美元。如果将20%的耕地进行轮耕,其所享受的补贴最高可达180美元。对愿意放弃经营农业的小农场主,可获得2000英镑以下的补贴,或领取终生养老金。整治、改良土地可获60%的补贴,对园艺农场进行的土地改良、建筑和购置设备,给以15%~25%的补助;对农场主自己修建道路、堤坝、供电系统等则提供所需费用2/3的补助[7]。
2.4技术手段方面
2.4.1加强土地调查、分类定级
加强土地调查和耕地的定级分类,通过调查和分级,一方面可以重点保护生产力高的耕地;另一方面可以有针对性的对中低产田进行改造,提高耕地的生产力。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通过将农地划分为不同的等级进行不同管理,保证了不同级别农地用途的管制。如美国将全国农地划分为四大类:①基本农地,最适于生产粮食、饲草、纤维和油料作物的土地,总面积1.588×108hm2,禁止改变用途;②特种农地,生产特定的高价值粮食、纤维和特种作物的土地,禁止改变用途;③州重要农地,各州的一些不具基本农地条件而又重要的农地,可有条件改变用途;④地方重要农地,有很好的利用和环境效益,并被鼓励继续用于农业生产的其他土地,可以改变或有条件改变用途[8]。
2.4.2实施土地综合整治
实施土地综合整治有利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保护耕地生态环境。日本的《农业振兴地域整备法》针对农村土地区划整理也有明确规定,对农村土地进行农业基础设施整理(排灌、平整、改良等)、农村的整理(农业用水废水处理、农村地域环境整治、农村道路整理等)和农地保护管理(农地防灾、环境保护、复垦整治等)[9]。欧洲各国从中世纪就开始了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德国的土地整治对具有代表性。20世纪70年代起,德国的土地整治已从单纯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过渡到重视农业生态保护上,促进了耕地资源的高效可持续利用。
2.5生态保护方面
对于耕地的生态保护需要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支持。1985年美国依据《土壤保护法》,对占全美耕地24%的“易发生水土流失地”实行10~15年休耕,休耕还林、还草的农户可从政府拿到补助金。欧共体于1988年规定,为控制生产和保护环境,实行20%的农地不耕作,对恢复自然植被的农户损失进行直接补偿。瑞典政府早在1969年就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规,在此基础上,1999年颁布了一部完整的《农业保护法》,把对农药、化肥、水等的使用上升到法律高度。德国的农业有一套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一般农产品种植必须遵循7项法律法规,即种子法和物种保护法、肥料使用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土地资源保护法、植物保护法、垃圾处理法、水资源管理条例[10]。
2.6教育宣传方面
美国的农地保护宣传做的比较好。美国农业部通过现有的一些机构和中介机构组织、设计并实施了一系列教育计划。通过信息媒体、学校和联邦其它机构让大家了解农地资源信息以及农地保护对整个国家的福利有多重要。农业部还指定一个或多个农地信息中心作为出借或出售政府出版物的地点,以便让大家及时了解有关农地争端、政策、计划、技术更新方面的消息和当地或州政府的一些提议[11]。
3耕地保护的借鉴和建议
本文将发达国家和地区耕地保护经验和方法归纳为以上六个方面,这六个方面必须同时作用才能更好的保护耕地资源。耕地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国家在政策制度、法规建设、技术培训和宣传教育等方方面面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土地相关政策制度的完善为耕地保护提供制度框架和国家层面的支持;法律法规通过严密的规则、严格的程序和严明的纪律来规范各方行为,为耕地保护提供执法依据和强制力,能更有效的保护耕地资源;经济手段以经济利益引导土地利用各方的行为,能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技术手段的加强,可以为耕地保护提供数据和现实基础,保证政策法规的可行性;生态保护为耕地资源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有利于耕地资源质量的保护和提高,也是保证耕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教育宣传要贯穿于耕地保护的各个环节,既有利于增加公民的土地法制、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也有利于提高公民耕地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意识,为耕地保护工作提供群众支持。六个方面共同作用才能更好的保护耕地资源,才能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耕地保护体系框架(如图1)。
发达国家和地区农(耕)地保护的经验和方法对我国耕地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下面本文将从政策制度、法规建设、经济手段、技术手段、生态保护和教育手段等六个方面对我国耕地保护提供一些建议。
3.1政策制度方面
目前我国有关耕地保护的制度有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费制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等,制度在数量上比较丰富,但在制度的内容和具体实施上还有一些不成熟。土地征用制度对征用范围的界定、征地补偿等问题还不完善,土地税费制度还有很大缺陷,各种制度在实施层面还是有待于加强和完善。目前我国的耕地保护相关制度保护目标单一,许多政策制度设计重视是围绕耕地资源的数量保护上,制度之间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以后我国在土地制度方面应对农地产权的界定进行研究,合理界定产权关系;明确政府角色和职能,转变政府行政干预方式和方法,更多的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加快中国土地市场一体化建设,研究宅基地退出机制和农用地流转机制,为增加和保护耕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找到出路。3.2法规建设方面
我国在土地法规建设方面比较缺乏,大多是部门立法和政府条例,没有上升到国家法的层面,导致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权威和强制性。《土地管理法》的内容一直也是在修改和完善过程中,土地法规体系还没有建立。而只有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土地法规体系才能为土地管理提供依据,才能更好的规范土地权益各方的行为。土地法规除了要明文规定法律鼓励、限制和禁止的行为,还要有比较健全的奖惩措施才能体现法规的实效性,不然就会沦落成一纸空文,毫无价值。我国应该尽快修编和完善有关土地的管理、交易、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同时提高土地法的法律地位,为更好地保护耕地资源、保护土地权利人利益服务。
3.3经济手段方面
借鉴国外的农业补贴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农业补贴政策,加大农业补贴力度。我国从2004年开始农资综合直补政策,2006年又增加了粮食直补政策,补贴力度逐年递增,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农民耕地保护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建立耕地保护奖惩机制。除了农业补贴之外,还要加大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破坏耕地资源、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厉的惩罚。鼓励农民保护耕地,对检举他人破坏耕地行为的个人,政府对检举人进行适当的奖励,调动群众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提高农转非的成本。可以通过完善征地补偿的方式、提高征地的成本和提高土地增值税等方式,来减少和遏制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
3.4技术手段方面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法律强制性和实施性,通过规划限制城镇的无序扩张和经济建设对农用地的占用,保护城镇郊区高质量的耕地资源;通过土地利用规划来调整农业结构,建立农田保护区,实现农产品的集中生产。
积极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和新农村规划。土地整治也是我国目前正大力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国家加大财政投入,采取国家、省级重点项目的形式对部分地区的中低产田、低丘岗地的实行改造,提高耕地生产水平和耕地质量。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通过新农村规划,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在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环境的同时也可以增加耕地面积。
开展农村土地的调查和登记确权工作,为土地市场一体化、土地流转和宅基地退出等打下基础;加强农村土地的分等定级,为成片成区保护耕地资源提供技术参考。
3.5生态保护方面
目前耕地保护工作已不再是单纯的耕地保护,要保护耕地就必须保护与耕地有关的各种景观,以联系的观点看待问题。目前,我国有1/5的耕地受到重金属的污染,耕地的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农用化学品污染等已导致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下降,每年至少造成数百亿的直接经济损失[12]。另外,耕地的水土流失严重,每年都有大量的农田、道路和建筑物被破坏,土壤沙碱化、肥力流失等都威胁着我国的耕地资源。要保护耕地,就不得不保护耕地环境,防止土地污染和贫瘠化。为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农地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我们要适当的生态退耕。在不适宜耕作的地区提倡退耕还林和退耕还湖,以此来增加林木的固土培肥和湖泊的吸纳调节作用,保护耕地生态,达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耕地的目的。
要加强对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份客观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对项目前期、中期及后期的环境影响情况做到很好的预期,能减少和避免破坏耕地生态环境的项目施工,防患于未然。
3.6教育宣传方面
积极开展国土危机教育,改变传统地大物博的观念,唤醒民众的土地忧患意识,提高公众耕地保护参与度。为了增强我国公民的国土意识,我国政府将每年的6月25日定为“土地日”,通过各种宣传造成强大的声势和社会舆论。虽说我们已经经历了20个“土地日”,但土地违法行为仍然很多,公众的土地忧患意识还有待加强。我们要通过“土地日”和耕地保护知识下乡宣传等活动,增加社会参与度,让耕地保护不再只限于政府层次,要扩大到农民和第三方非盈利社会机构和团体,壮大耕地保护团队,有效保护耕地,让耕地保护社会化。
4结语
本文分别从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经济手段、技术手段、耕地生态和宣传教育等多方面归纳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耕地保护方法,并为我国耕地保护提供了一些建议,但由于知识的局限性,有些方面可能考虑的还不够深入和周全。保护耕地是一项复杂和庞大的工作,需要从各个方面考虑综合处理,需要有一套比较完善的体系作保障,更需要全国人民共同的关注和努力。
8.加强耕地保护和建设 篇八
人民网
【观点】“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和建设,对于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和推动民族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深受少数民族广大群众拥护和支持。”
【背景】我国广大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至今仍保存着许多生态环境良好、民族文化浓郁、民族特色鲜明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这些民族村寨,在产业结构、民居样式以及风俗习惯等方面都集中体现了少数民族经济社会文化传承的特点,既是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内容,又是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重要载体,还是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战略资源。但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建设步伐加快,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面临严峻挑战,特别是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消失很快,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以及民族传统文化遗产刻不容缓。
9.加强耕地保护和建设 篇九
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地价管理是依据地价管理政策和制度,对进行价格管理。A:发生交易的宗地
B:根据不同目的进行评估的宗地 C:制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 D:以上都是 E:时间因素
2、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要求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__元。A.1亿 B.5亿 C.3亿 D.10亿
3、按建设用地的状况分类,建设用地可分为新增建设用地和__。A.存量建设用地 B.临时建设用地 C.集体建设用地 D.永久建设用地
4、城市规划的基本任务包括__。
A.根据区域生产力布局和劳动地域分工,提出市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基础设施规划
B.合理选择城市各项用地,确定城市的功能布局并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方向 C.城市规划设计并指导空间的和谐发展,以满足社会与经济的需要 D.拟定新区开发和原有市区利用、改造的原则、步骤和办法 E.合理地选择开发用地以及绿化地区的城市规划策略
5、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决定商品价格的重要因素是商品的__ A.效用和供求关系 B.成本 C.市场价值 D.属性
6、《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A:市场租金及租期 B:合同租金及租期
C: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
D: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还原率 E:时间因素
7、”三通一平”属于房地产开发的。A:决策立项阶段 B:前期阶段 C:建设阶段 D:营销阶段 E:土地
8、城市布局主要有__两种基本形式。A.集中和分散 B.集中和协调 C.协调和分散 D.地形和协调
9、根据某市有关规定,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时,购房者需首付房地产售价的30%,年贷款利率为6.84%.如投资者自有资金的投资回报率为15%,则该类房地产还原利率为。A:8.70% B:9.29% C:9.54% D:10.21% E:时间因素
10、寻找最高最佳使用的方法,是先尽可能地设想出各种潜在的使用方法,然后按照下列方面依次筛选。
A:法律上的许可性、技术上的可能性、经济上的可行性、价值是否最大 B:技术上的可能性、经济上的可行性、价值是否最大、法律上的许可性 C:经济上的可行性、价值是否最大、法律上的许可性、技术上的可能性 D:法律上的许可性、经济上的可行性、价值是否最大、技术上的可能性 E:时间因素
11、按照年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金额是否确定,年金可分为__年金。A.确定 B.风险 C.定期 D.永续 E.不定期
12、下述房产免征房产税的有__。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B.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经营用房
C.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D.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E.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经营用房
13、营业税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税率。A:从高适用 B:从低适用 C:固定
D:以上表述均不正确 E:土地
1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决定商品的价格的主要因素是__。A.商品的成本
B.商品的效用和供求关系 C.商品的运输费用
D.商品的成本和运输费用
15、宗地地价是指具体宗地在某一期日的价格。A:土地所有权 B:土地使用权 C:土地抵押权 D:土地租赁权 E:时间因素
16、习惯上将__以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所从事的地籍工作称为国家地籍。A.乡级 B.县级 C.村级 D.省级
17、根据有关规定,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国有土地租赁的年限一般不超过()。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18、某宗地土地使用者经2年自行开发完成基础设施配套,而所在区域土地开发期需要3年,如开发费均匀投入,则采用成本逼近法估价时,土地开发费的计息期应为年。A:1 B:1.5 C:2 D:3 E:时间因素
19、土地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调拨分配使用,是指__。A.行政调配 B.行政管理 C.行政调拨 D.行政划拨
20、H公司所使用的一宗国有出让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到期的时间是2004年11月25日,出于经营的需要,H公司拟继续使用该宗地,根据法律规定,H公司应当至迟于__申请续期。A.2003年5月24日 B.2004年8月24日 C.2004年5月24日 D.2003年11月24日
2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__内恢复种植条件。A.1年 B.2年 C.3年 D.4年
22、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B: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C: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D: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E:35%~50%
23、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范围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A:基本农田保护区 B:建设用地范围内 C:建成范围内 D:农用地范围 E:合法性
2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交易双方只能在不低于的基础上,确定其成交地价。A:基准地价 B:标定地价
C:政府最低限价 D:宗地评估价 E:时间因素
25、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工作,复议机关的其他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于__个工作日内转送本机关的复议机构。A.2 B.3 C.5 D.7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成本逼近法中,农地取得费的计息期为__。A.整个开发期 B.1/2开发期 C.1/4开发期 D.3/4开发期
2、下列属于土地政策性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是__。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B.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C.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D.公园中的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经营用地 E.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3、下列关于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A.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B.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C.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D.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4、对于商誉等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比较简单可行的评估方法是()。A.重置成本法 B.直线法 C.割差法
D.超额收益本金化法
5、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其随之转让。【2004年考试真题】 A:地上建筑物 B:地下建筑物
C:地上建筑物内的机器设备 D:地上附着物
E: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6、目前我国建立的地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__等。A.地价评估制度
B.土地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C.基准地价定期公布制度
D.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划管理 E.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
7、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有__。
A.确定规划期内城市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并划定城市规范区范围 B.确定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结构,并确定市、区、中心区位置 C.确定城市河湖水系和绿化系统的治理、发展目标和规划布局 D.拟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E.确定城市居民区的承载面积,以及绿化环境区域的规划布局
8、工程量清单的项目设置规则的制定是为了统一工程量清单的__。A.项目名称 B.工程造价 C.项目编码 D.计量单位 E.采购数量
9、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该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__。A.房地产转让 B.房地产抵押 C.房地产开发 D.房屋租赁 E.物业管理
10、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A:增值税 B:消费税
C:个人所得税 D:营业税 E:企业所得税
11、下列关于耕地占用税的叙述,正确的有。A:耕地占用税实行差别定率税率 B:耕地占用税实行差别定额税率
C:耕地占用税具有资源税和行为税双重性质
D: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所占用的耕地为课税对象 E:人均耕地越少的地区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越低
12、关于土地价格,说法正确的有__。A.地价具有明显的地区性和个别性
B.地价呈明显上升趋势,地价上升的速度高于一般商品价格上涨的速度 C.土地市场是不完全的市场
D.土地价格的高低由其生产成本决定
13、在一土地估价技术报告中,估价师在运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时引用“公用设施完备度”因素的修正系数范围为-3.0%~4.0%,并在市场比较法试算过程中选取该因素参与比较。对于修正系数的确定,下列做法不恰当的是__。A.两种估价方法所采用的因素条件应一致,但修正幅度可以不一致
B.根据比较实例宗地的具体特点,确定市场比较法中修正系数取值为-4.0%~8.0% C.不同的估价方法有不同的应用特点,因此市场比较法中的修正系数可根据具体隋况确定
D.同一因素对地价的影响具有一致性,修正的幅度也应一致,因此市场比较法中的修正系数取值范围也应为-3.0%~4.0%
14、按建设用地的状况分类,建设用地可分为新增建设用地和。A:临时建设用地 B:存量建设用地 C:永久建设用地 D:集体建设用地 E:35%~50%
15、市场比较法估价程序中需要进行修正的因素有。A:市场交易情况修正 B:期日修正
C:区域、个别因素修正 D:容积率修正 E:交易量修正
16、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因下列__原因终止。A.土地灭失
B.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 C.国家依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定程序收回
D.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1年的
E.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2年的
17、评估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价格,区域因素的选择主要差异是__。A.商业用地商业繁华程度、工业用地工业区域成熟度 B.商业用地区域在城镇中的位置、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状况 C.商业用地商业繁华程度、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状况
D.商业用地区域在城镇中的位置、工业用地工业区域成熟度
18、下列关于土地使用权租赁,正确的有。
A: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权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B:土地使用权租赁,承租人只有使用的权利,但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可以将承租权转让、转租、抵押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
C:土地使用权租赁双方当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达成协议,不发生作为物权的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D: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
E:土地使用权租赁双方当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达成协议,发生作为物权的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19、按所记载的对象,地籍可分为__。A.城镇地籍 B.农村地籍 C.税收地籍 D.产权地籍 E.多用途地籍 20、在企业设置的“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还应设置进行明细核算的明细科目,下列选项属于其明细科目的是。A:外埠存款 B:银行汇款 C:现金
D:银行本票 E:银行存款
2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规定,确定为中标人的条件包括__。
A.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 B.能够部分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 C.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 D.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投标人 E.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但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22、()是制定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具体会计准则的依据。A.基本会计准则 B.具体会计准则 C.一般会计准则 D.特殊会计准则
23、下列属于土地利用专项规划。A:宜农荒地开发规划 B:农村土地利用规划 C:土地复垦规划
D: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24、因案件执行的需要,人民法院拟对某宗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并委托当地政府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拍卖。以下对拍卖底价评估的观点正确的是__。A.属于强制处分范畴,底价评估时需考虑进行价值折减 B.采用完全市场公开价值标准评估底价 C.根据法院出具的意见评估底价
D.根据案件申请执行方的意见评估底价
25、下列对土地估价的描述不正确的是__。
A.土地估价依据的理论与方法,与机器、设备、建筑物等估价所依据的理论与方法并不完全一致
B.同一块土地,规划可使之一夜之间身价百倍,也可以使之无人间津,这是土地估价必须考虑的经济因素对地价产生深刻的影响
C.同样一块土地,其价格的高低与土地权利状况密切相关,不同的权利可能导致价格相差很大
10.加强耕地保护和建设 篇十
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补充与被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针对一些地方对补充耕地质量缺乏有效管理,以及普遍存在的对耕地重用轻养、补充耕地过程中重工程建设轻地力培肥等问题,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决定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
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改变对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不重视、质量管理不到位的状况。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履行好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认真做好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管理工作,为全面提高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打好基础。
二、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好补充耕地项目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是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主要途径。各地要依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项目设计,按照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和农业生产设施配套要求,切实实施好补充耕地项目,达到符合农业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构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基础平台。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用于补充耕地的土壤改良。项目所在地农业部门要在项目实施中对培肥地力进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在进行补充耕地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农业部门对耕地质量建设的指导意见。
项目实施涉及到土壤肥力建设的,要按照农业生产的技术要求组织实施,消除耕地障碍因素,培肥耕地土壤,提高主要农作物生长的适宜性,为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创造基础条件。
三、严格把好关口,搞好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验收工作
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考虑先期开展耕地质量评定需要的时间,及时通知农业部门开展补充耕地地力评定工作。农业部门根据项目验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并采集土壤样品,将样品送有资质的土壤肥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作为项目验收时形成综合意见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验收时,按照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和验收的有关规定和规范,依据项目目标和任务、工程建设质量、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耕地等级评价结果等,综合评价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形成验收结论。对验收不合格的,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整改结束后,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对整改内容进行重新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评价的相关规范,为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四、持续加大投入,确保补充耕地质量不断提高
补充耕地质量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项目验收意见是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根据项目验收有关意见,充分应用已有农业技术成果,继续指导开展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良土壤的具体措施,消除土壤障碍因素,改革耕作制度,防止土壤退化和污染,培肥地力和平衡土壤养分,加快补充耕地的土壤熟化进程,不断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和农业生产综合能力。
各地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工程后期管护,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林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地力水平。同时,要积极探索土壤改良、培肥地力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建立全社会参与耕地质量建设的激励机制。
五、强化监督管理,推动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跃上新台阶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92号)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并在项目验收后开展补充耕地的等级监测,掌握补充耕地的等级变化情况。农业部门要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时形成的本底数据基础上,适时开展补充耕地质量监测,及时掌握补充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抓好落实。
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的监管机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将把补充耕地的质量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检查,其检查结果作为综合评价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11.耕地保护管理讲义 篇十一
宅基地管理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分为两种: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1、必须持有本乡(镇)场农业户口的农民;
2、子女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确需分户,而宅基地不够标准的;
3、统一规划建设的新村、新居民点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民;
4、需要分户,年龄满20周岁而又无宅基地的农民。
5、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没有宅基地的;
6、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7、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1、户口不在本乡镇的;
2、申请人未满20周岁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上的;
4、将原有房屋出租、出卖、赠与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他人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
1、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调整使用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
2、农村村民违反“一户一基”(因继承等合法取得的两处以上宅基地除外)的规定,修建房屋依法拆除后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遗留的宅基地以及农村五保户去世后腾出的宅基地;
4、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建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初始登记办理程序
一、申请
二、辖区所初审
三、局相关科室审查
四、分管领导审核
五、主管领导审批 立、登记发证
七、资料归档
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初始登记资料清单
1、符合申请、办理宅基地条件的,由申请者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不了原件的,需提供复印件,附:村委会、乡政府、国土所出具的相关意见并加盖公章;市规划局收文件);
2、《农牧民住宅用地审批表》原件一份;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平面规划图和“关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通知”红头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登记申请书(机打;申请人在表的最后签章;通讯地址需填写到村、组、门牌号;申请登记的依据需填写“
1、村委会、乡政府批准意见;
2、宅基地公示单;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号及文件、文号;
4、本村农业常住户口;
5、缴费票据”);
5、地籍调查表(邻宗地签字、界址调查员、勘丈员签章不得遗漏;使用者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填全;调查员需手工签字);
6、用地红线图三份(手工制图,需将周围明显地物准确标注,点之距标清,保持图纸整洁;图纸上的注释需机打;邻宗地使用者需在红线上签章,邻宗地使用者不签字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签字的,需所里出具说明加盖公章;测量员、绘图员不得遗漏);
7、宅基地公示单(需盖村委会、国土所公章);
8、户口薄(提供户主首页及宅基地使用者的户口页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宅基地使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9、法人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证明书上;指界人若不是申请者本人的,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在指界委托书);
11、工本费复印件
农村宅基地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一、申请
二、辖区所初审
三、局相关科室审查
四、分管领导审核
五、主管领导审批 立、登记发证
七、资料归档
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变更登记资料清单
1、转让行为合法的,由转让者和受让者提出书面申请;
2、《农牧民住宅用地变更审批表》原件一份(填写新的土地使用者情况);
3、原土地使用者持有的若为老《宅基地使用证》(绿本)的,需由新的宅基地使用者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平面规划图和“关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通知”红头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土地使用者持有的若为《集体土地使用证》(红本)并已办理过规划手续的,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4、土地登记申请书(机打;双方在表的最后签章;通讯地址需填写到村、组、门牌号;申请登记的依据详见“土地登记申请书模版”中的内容);
5、地籍调查表(邻宗地签字、界址调查员、勘丈员签章不得遗漏;使用者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填全;调查员需手工签字);
6、用地红线图三份(手工制图,需将周围明显地物准确标注,点之距标清,保持图纸整洁;图纸上的注释需机打;邻宗地使用者需在红线上签章,邻宗地使用者不签字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签字的,需所里出具说明加盖公章;测量员、绘图员不得遗漏);
7、宅基地公示单(需盖村委会、国土所公章);
8、户口薄(提供户主首页及宅基地使用者的户口页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宅基地使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9、法人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证明书上;指界人若不是申请者本人的,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在指界委托书);
10、原宅基地使用者书写保证书,内容大致为:
1、出卖宅基地的理由?
2、本人现将宅基地转让给他人,我夫妇保证不另再申请和购买宅基地,若违反,我夫妇无偿的将违反规定而多占的宅基地交回当地村委会,所办理的土地使用证也自行作废。
11、原土地使用证、红线图和转让协议、主要证明材料的原件;
12、原土地使用者身份证复印件;
13、工本费复印件
国有农用地
国有农用地各项规费的收取标准、依据
科目: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土地租赁金)、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工本费、测绘费
依据:《关于公布库尔勒市农用土地基准地价即国有农用土地租赁金标准的通知》(库政发〔2006〕18)号)
《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
(新计价房〔2001〕500号)
标准:开发期在五年内(含五年)的土地按30元/亩﹒年标准收取;开发期在六到十年(含十年)的土地按50元/亩﹒年标准收取;开发期十年以上(不含十年)的土地按100元/亩﹒年标准收取。
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工本费 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7.5元/公顷、国有土地使用证30元/本。测绘费20元/亩
国有农用地初始登记办理程序
1、土地使用者书面申请;
2、辖区所初审;
3、规划耕保科审查;
4、如未办理《水土开发许可证》的转交执法检查大队处理后转地籍科审查,办理《水土开发许可证》的直接转地籍科审查;
5、分管领导审核
6、主管领导审批
7、登记发证
8、资料归档
国有农用地初始登记资料清单
1、土地使用者申请报告(由本人书写,需注明何年开垦、土地坐落等)
2、政府批文、名单、公告、土地登记审核结果的复印件
3、土地登记申请书(机打;图号、地号不得遗漏;申请登记的依据需填写政府批复文号;申请人在申请表的最后签章)
4、地籍调查表(机打;邻宗地、界址调查员、勘丈员签章不得遗漏;使用者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填全;调查员需手工签字)
5、土地登记审批表(机打;图号、地号不得遗漏;申请登记的依据需填写政府批复文号)
6、法人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证明书上;指界人若不是法人的,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在指界委托书上;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需复印正反两面)
7、用地红线图三份(必须由局制图室核实后出图;现状、周围地物和四邻需准确详细,确保无纠纷;图纸上的注释需机打;邻宗地使用者在红线上签章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邻宗地使用者不签字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签字的,所里需出具说明加盖公章;国土部门指界人、测量员、绘图员不得遗漏;四邻签章需有土管员在场,见证签字的土管员需在红线图的右下角签字,暨:界线签章见证人:×××)
8、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三份
9、缴费票据(需提供测绘费、土地补偿费、权属调查费、工本费、2004本和之后的租赁金原件及复印件,提供不了原件的,由所里核实,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是否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休耕地需提供水务局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10、所里证明、保证书(所长签字加盖公章)
国有农用地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转让、赠予、继承、法院执行、土地使用者姓名变更、年检换证,均按变更登记办理〕
1、土地使用者书面申请;
2、辖区所初审;
3、科室审查;
4、分管领导审核
5、主管领导审批
6、登记发证
7、资料归档
国有农用地变更登记资料清单
转让、赠予、继承、法院执行、土地使用者姓名更正、年检换证时面积变更的均按变更登记上报资料
1、申请报告(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各书写一份);
2、原土地使用证、合同、红线图和转让协议;
3、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机打;图号、地号不得遗漏;申请登记的依据需填写变更的理由或转让协议和原使用者情况、土地基本情况、证号和缴费票据;转受双方在表的最后签章);
4、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机打;图号、地号不得遗漏;土地权属来源需填写变更的理由或转让协议和原使用者情况、土地基本情况、证号和缴费票据);
5、地籍调查表(机打;邻宗地、界址调查员、勘丈员签章不得遗漏;使用者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填全;调查员需手工签字);
6、用地红线图三份(必须由局制图室核实后出图;现状、周围地物、四邻需准确详细,确保无纠纷;图纸上的注释需机打;在四至100米以内的邻宗地使用者需在红线上签章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邻宗地使用者不签字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签字的,所里需出具说明加盖公章;国土部门指界人、测量员、绘图员签名不得遗漏;四邻签章需有土管员在场,见证签字的土管员需在红线图的右下角签字,暨:界线签章见证人:×××);
7、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三份(使用年限和起始、终止日期不变);
8、法人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证明书上;指界人若不是法人的,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在指界委托书;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需复印正反两面);
9、原土地使用者身份证复印件;
10、缴费票据复印件(需提交原发证当年的租赁金至2008租赁金、缴纳契税第四联原件,测绘费,权属调查费、工本费复印件和超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租赁金,复印清晰并按排放;休耕地需提供水务局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宗地转让给多户的缴费情况,所里需列清单说明);
11、变更后面积超过原使用面积10%的,需调查土地来源,来源合法的,需上报政府审批;
12、一宗地转让给多户的,每宗地的资料均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和红线图的复印件,缴费票据需复印齐全。
耕地保护
1-1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又分出灌溉水田、水浇地、旱地
1-2土地用途管制是指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1-3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
1-4永久性基本农田,是指为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不得占用的具有较高或潜在生产能力的农用地。
2.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
2-1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1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项保护耕地法律制度,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3.耕地保护具体措施: 3-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3-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3-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4.耕地的质量保护包括的几方面:
4-1国家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如:防止水土流失、耕地沙化、盐碱化、贫瘠化等; 4-2实现耕地环境保护。5.永久性基本农田
5-1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的依据。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因此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要求开展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5-2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的意义是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耕地保护的重要措施,是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优化农用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严格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3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保护措施:
5-3-
1、实行基本农田用途管制,永久性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在保护时效内,即不能占用,不得通过规划修改将永久性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农田,除对国家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重点交通、水利、能源、军事项目外,不得占用作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5-3-
2、定人、定责实施保护,进一步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网络,做到县级有领导小组,乡镇有保护专班,每村有协管员,小组有信息员、户户有责任明白卡。对永久性基本农田实行重点巡查,对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追究,按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体系不仅追究本级责任,而且要追究上一级责任。
5-3-
3、加大对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建设力度。对永久性基本农田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大力推进高产农田建设,力求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高耕地质量。
5-3-
4、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资金。
6.基本农田保护的“五不准”、“六不报批”和“六项制度” 6-1基本农田实行“五不准”,6-1-1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 6-1-2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6-1-3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6-1-4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6-1-5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6-2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
6-2-
1、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6-2-
2、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6-2-
3、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6-2-
4、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6-2-
5、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6-2-
6、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6-3“六不报批”
6-3-1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不报批
6-3-2未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不报批 6-3-3城市规模已经达到或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指标已用完的不报批;
6-4-4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仍有闲置的不报批 6-3-5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不报批6-3-6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报批。
设施农用地
一、定义和范围:设施农用地定义: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
2、规模代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
2、仓库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4、各市国土资源根据本地实际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进一步规定。
二、分类管理:
1、管理方式: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农业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2、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3、设施农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1、经营者申请。
2、乡镇申报。
3、县级审核。(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1、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
2、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
3、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
4、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农用地、宅基地填报中出现的问题:
1、名称(姓名):必须以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名称为主。常出现的错误为:土地使用者名称或单位名称填错。
2、身份证号:常出现的问题是:身份证号错误或粘贴过程中出现原信息未改。
3、土地座落:经常出现的错误为: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审批表中的土地座落不一致,原因为。
4、面积:偶尔出现的错误:平方米折合亩时出现面积不一致。
5、初审意见:常出现的错误:名称或土地证号、文件号填写有误(原因是粘贴过程中原信息未改。)
6、申请人签章:申请人本人自己必须签字按手印。
7、租赁合同:问题常出现在租赁年限:填写租赁年限要注意以下几点:
1、农用地变更的租赁年限以初始登记确定的租赁合同终止时间为准。如果原证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租赁年限应该是原办证时间加三十年来定。
2、已办理水土开发许可证的农用地的租赁年限按办理水土开发证时间加三年再加三十年来定。
3、农用地初始登记的租赁年限以第一次缴费时间加三十年来定。
4、合同签订时间前后要一致
8、地籍调查表:常出现的错误:邻宗地签字按手印与图纸上不一致。地籍调查表中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地籍勘丈记事上必须由两个人签字。
9、图纸:所有邻宗地必须签字按手印,指界人、经办人、测图员、绘图员都要填全。
10、票据填写:如土地使用者有两宗以上的地,开票时要逐宗进行填写,不要把数宗地合在一起开票,发票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国土所负责人要签字盖章。不慎丢失了农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如何补办?
1、丢失了农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应及时登报挂失(若红线图或租赁合同也丢失要一并挂失),再持报纸到规划科登记,由地籍科核对土地登记信息,出具《注销公告》后再次登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登报费用由土地使用者负担),登报一个月后,无利害权利人提出异议的,由局测绘队收取测绘费并重新出图,辖区国土所填报登记资料,同时收回原证所附带的用地红线图及租赁合同,收取权属调查费、工本费及所欠的土地租赁金。
2、丢失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应及时登报挂失(若红线图也丢失要一并挂失),若发证时间较早而没有登记信息的,按初始登记办理;若有登记信息的,由规划科查实后,出具《注销公告》后再次登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登报费用由土地使用者负担),登报一个月后,无利害权利人提出异议的,由辖区国土所填报登记资料,收取工本费,同时收回原证所附带的用地红线图。
用地者不慎丢失了缴费票据,如何解决?
用地者到辖区国土所申请查询所丢失票据的缴费日期、票号和缴费金额并记录,然后持当事人身份证和“调阅档案申请报告”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档案室调阅票据存根(需缴纳相关调阅费用)。票据复印后,加盖“与原件无误章”。
对拒不缴纳国有农用土地租赁金如何处置 对未缴纳国有农用土地租赁金的国有农用地实施休耕、停止供水和供电”。对办理了土地登记而无故不缴纳土地租赁金的,可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连同滞纳金一起追缴。连续两年未缴纳土地租赁金并未按时年检的,申请注销其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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