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考试要点(共10篇)(共10篇)
1.劳动合同法考试要点 篇一
劳动合同法的注意要点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劳动者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了保护。以下是劳动者要几个注意的问题:
1、劳动争议的受理机关是本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2008年后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超过一个月要额外支付一倍的工资。
3、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算法是本单位内工龄满一年折算为一个月的工资。
4、加班、双休日、国家法定年休假等要支付额外的工资
5、连续2次续签合同后再续签合同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6、劳务派遣工是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享受的待遇与用工单位相同,如果因为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引起人身损害的,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
7、新仲裁调解法规定,劳动仲裁的期限为争议起一年内提出,逾期提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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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法考试要点 篇二
新《劳动合同法》主要变化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由此可见,新《劳动合同法》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重。新《劳动合同法》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作了明确界定,即“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新《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另增加了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如“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等等。
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完善了有关违约金规定。新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扩大了劳动者终止合同的权力。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目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新《劳动合同法》整整用了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此次劳务派遣新的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4、具有劳动违法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实际用工单位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新《劳动合同法》在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竞业限制规定具体化。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与旧法相比,新《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变化在于:1、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3年变为了2年;2、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3、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这些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将起到制约和保护的双重作用。
新《法》对企业的影响和挑战
毫无疑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现有的劳动关系的格局、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模式、企业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确定等问题,都带来了重大影响。
企业的竞争力面临下降的风险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最大冲击是使企业的竞争力面临下降的风险。不过,不同的企业竞争力下降的机制不一样。
大企业集团和人才密集型企业面临的冲击主要是用人自由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企业淘汰不合格员工的难度加大,成本升高。由此,企业员工会没有危机意识,企业会出现沉淀层,进而导致企业整体人均效率下降,企业将失去竞争力。
对于中小型制造企业来说,他们的主要挑战是用工成本将不可避免地升高。去年以来,人民币不断升值,中国制造业企业的成本不断上升,产品的出口竞争力下降。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强调了企业对劳动者的种种责任。企业不能以延长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交社会保险等方法压低劳动力成本。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会进一步降低这些中小型制造业企业的产品竞争力。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面临多方面变革
第一,由于新《劳动合同法》大幅提高了劳动者的地位,劳动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因此对所有的企业来说,吸引和留住核心员工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由于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规定劳动报酬,另外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也以员工的工资作为标准,因此企业将更加注重全面报酬体系的观念。
第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会比以往更加关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招聘环节。这将直接导致企业在招聘时会比以前更加谨慎,“宁缺毋滥”的思想会被更多的企业人力资源招聘部门所坚持。
第四,促使企业加强其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
第五,会出现一批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劳务派遣公司,企业会把自己的大量非核心职位提供给这些劳务派遣公司。这样,一方面企业能够有力地控制自身的劳动力成本;另外一方面,专业的劳务派遣公司有更强大的经验和丰富的法律人才来应对可能出现的劳动合同法律纠纷。
促使企业考虑长期的战略发展
新《劳动合同法》下,企业在市场要获得有效竞争力就应该从长远的角度考虑问题,制定好长期的战略发展规划,“向管理要效益”,“向技术要效率”。必须打响自己的品牌,成为讲诚信的经济体,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这样企业才能实现“双赢”,才会健康发展。
企业如何应对新的劳动关系
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有人认为新《劳动合同法》在劳资双方利益均衡的前提下明显偏向了劳动者,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和成本。实际上,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立足于劳资双方利益、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是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企业应深刻理解新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制定相关劳动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原则。同时,严格履行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新劳动合同法对签定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为此用人单位应重视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做到:(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与员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双方再次续约,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进一步完善现有劳动合同。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现有的劳动合同应增加工作地点等必备条款。同时,应进一步完善保密、竞业限制等约定条款,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从事软件开发、计算机安全管理等重要岗位的技术人员,其劳动合同中应增加相应的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条款或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并且严格约定违反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责任。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是用人单位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劳务派遣是雇佣与实际使用相分离、涉及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以及实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时应注意严格审查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有关岗位的协议,明确岗位技能要求及相关的劳动纪律等。
严格执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现有劳动合同中都约定了试用期条款,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关注以下几点:(1)员工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正式员工区别对待。(2)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3)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新劳动法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一是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二是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科学合理配置员工。新《劳动合同法》在给企业带来变革动力的同时,带来更多的是压力。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下,对于已经形成了内部劳动力市场的大型企业来说,采用调岗、重新配置的方式便是一个很好的出路,当然这一定要注意程序的合法化。新《劳动合同法》要求岗位变动必须通过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只要员工不同意,就调配不成。 在调岗、定岗时,首先要通过科学的分析测量方法,区分企业内部到底应该设置多少个岗位,同时考虑到以后员工退出弹性的大大降低,可采用“用三个人,干五个人的活,给四个人的工资”的管理理念来确定每个岗位最终需要配置多少员工,然后再研究怎么用这些人。有企业曾经做过研究,在北京每增加一名普通员工可能会增加员工实发工资5倍以上的费用支出,其中包括办公室租金,以及因此而增加的其他管理费用等等许多隐性成本。
精挑细选把好人才招聘关。按照新《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也要进行相应的补偿,而且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范围也扩大了,一旦签了无固定期合同,人员退出的难度就更大了。所以,为了适应新的法律,企业在选人环节也要下一番苦功,要从原来简单的面试,发展到多层次面试。首先要做好岗位分析和评估,科学测量每一个岗位需要的特质、技术和能力,尽量细化、标准化各个岗位的说明书。其次,通过分析、总结企业中优秀员工的特质,构建符合各岗位胜任能力模型。第三,通过各种面试的工具和手段对求职者进行测试,如:通过现场操作或模拟工作等手段更直观地考察求职者。面试时会同时关注应聘人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特质以及企业文化两大方面。
考核制度标准化。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如果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和调岗仍然不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什么叫做“不胜任工作”呢?企业在考核时需要把考核制度作得很完备、很周密,而且还得跟新《劳动合同法》接轨。比如,不能再用“末位淘汰”的方法,因为考核排位落后,不见得不胜任工作。要想让末位淘汰这种考核方法能够继续起作用,在考核时,可将最后一个等级直接认定为“不胜任”,这样就和《劳动合同法》接轨了。另外,在考核过程中还需要规范操作,即企业不能光说员工“不胜任”,还需要有书面记录,有员工签字。因为考核完之后,一旦要涉及到降职、降薪、或解除合同的话,就必须得拿出书面证据来,没有证据,法律是不认可的。
3.劳动合同法考试要点 篇三
单选题
1:下列哪些情形中,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回答:正确
1.A 2.B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C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D 以上都包括
2:劳动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有哪些区别? 回答:正确
1.A 2.B 3.C 劳动合同是在国家干预下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民事合同是没有国家干预的,体现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基本上没有强弱之分,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强弱对比则比较悬殊
4.D 以上说法都正确
3:劳动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回答:正确
1.A 2.B 3.C 4.D 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
劳动合同具有隶属性
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之间强弱对比悬殊
以上答案都包括
4:应届毕业生的跳槽率很高的主要原因是: 回答:错误
1.A 2.B 3.C 他们一直生活在学校里,根本不了解社会上的众多企业
工资待遇低
思想激进,不满刚开就业时的工作 4.D 以上答案都包括
5:员工频繁跳槽,损失最大的是: 回答:错误
1.A 2.B 3.C 4.D 员工自己
用人单位
公司老板
以上答案都不正确
6:劳动合同一般不必备以下那个条款: 回答:错误
1.A 2.B 3.C 4.D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限
社会保险
7:劳动合同一般包括哪几种期限? 回答:正确
1.A 2.B 3.C 4.D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上答案都包括
8: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回答:正确
1.A 2.B 3.C 4.D 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
以上答案都包括
9:职工有下列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回答:正确
1.A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B 3.C 4.D 员工休年假期间,在外旅游期间受到意外或疾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0:劳动者有下列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回答:正确
1.A 2.B 3.C 4.D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以上答案都包括
1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定解除劳动合同: 回答:正确
1.A 2.B 3.C 4.D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以上答案都包括
12:以下关于竞业限制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回答:正确
1.A 所谓的竞业限制条款,也就是企业和员工约定,员工离开这个企业以后,一年或者两年之内,不能在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工作
2.B 3.C 4.D 劳动者在接受竞业限制补偿后,必须遵守竞业限制相关条款
我们现行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能多于两年
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13:一般而言,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的第3步是: 回答:正确
1.A 审议 2.B 3.C 4.D 签字
登记备案
公布
14:以下关于集体合同的意义和作用说法正确的是: 回答:正确
1.A 2.B 对于劳动者来说,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一种合法而有效的手段
对于政府来说,集体合同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认可了劳资双方自主解决劳资纠纷的惯例,减轻了政府的压力
3.C 4.D 对于资方或用人单位而言,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减少劳动力管理的成本
以上说法都正确
15:非全日制用工的优点主要有哪些? 回答:错误
1.A 2.B 3.C 4.D 非全日制用工的成本比全日制用工要低廉一些
非全日制用工时间很精确,按小时计酬
企业可以随时终止非全日制用工,不需要有任何条件和理由,而且还不用支付补偿金
4.劳动合同法考试要点 篇四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应承担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履行劳动合同应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合同应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习题
1.述职报告的写作要求是()。
A.标题要清楚,内容要全面,语言要庄重,个性要鲜明,详略要搭档 B.标题要清楚,内容要客观,重点要突出,个性要鲜明,语言要庄重 C.标准要清楚,内容要客观,重点要突出,个性要鲜明,语言要朴实 D.标题要清楚,内容要客观,个性要鲜明,详略要得当,语言要朴实 2.我国最早的人类是()。
A.北京人 B.蓝田人 C.元谋人 D.南方古猿 3.科举考试的殿试始于()。A.唐太宗 B.唐高宗 C.武则天 D.唐玄宗
4.第三世界在国际政治舞台崛起,并成为决定国际事务的一支主要力量的体现是()。
A.1955年亚非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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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粉世家》的作者是()。A.徐枕亚 B.张恨水 C.周瘦鹃 D.包天笑
6.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叫做()。A.业务活动利润 B.经营收入 C.事业收入 D.商业收入
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B。中公教育解析:述职报告的写作要求:标准要清楚、内容要客观、重点要突出、个性要鲜明、语言要庄重。故本题答案选B。
2.【答案】C。中公教育解析:国境内发现的远古居民主要有元谋人、北京人、山顶洞人、蓝田人。元谋人生活在距今约一百七十万年,是我国境内已知的最早人类;北京人生活距今约七十万年至二十万年;山顶洞人生活距今约三万年。蓝田人是中国的直立人化石生活距今110万年前到115万年前。故本题答案选C。
3.【答案】B。中公教育解析:显庆四年(659年),唐高宗亲自在大殿上开科取士,由皇帝亲自监考选拔人才,是科举史上第一次“殿试”,此次殿试规模不大。故本题答案选B。
4.【答案】B。中公教育解析:不结盟运动形成以后,它们在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促进亚非拉各国民族解放运动的深入发展;在反对霸权主义、国际强权政治和集团政治,维护第三世界国家的独立、主权和平等地位;在反对超级大国侵略和战争政策,保卫世界和平和各国安全;在改革旧的国际经济关系,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等方面,作出了不懈的努力。故本题答案选B。
5.【答案】B。中公教育解析:张恨水(1897年5月18日—1967年2月15日),原名心远,笔名恨水,取南唐李煜词《乌夜啼》“自是人生长恨水长东”之意。张恨水是著名章回小说家,也是“鸳鸯蝴蝶派”代表作家。作品情节曲折复杂,结构布局严谨完整,将中国传统的章回体小说与西洋小说的新技法融为一体。以《春明外史》、《金粉世家》、《啼笑因缘》、《八十一梦》四部长篇小说为代表作。故本题答案选B。
6.【答案】C。中公教育解析: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比如学校的学费收入、医院的医疗收入等。故本题答案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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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合同法考试要点 篇五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__是利用相同的或相似的工程系统或作业条件的经验和劳动安全卫生的统计资料来类推、分析评价对象的危险、有害因素。
A.对照、经验法
B.逻辑推理法
C.因果关系法
D.类比方法
2、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3种法律中__。
A.最不严厉的一种
B.最严厉的一种
C.中等
D.很轻的一种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不包括__。
A.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B.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C.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D.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4、及时、准确的职业病统计信息是职业健康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最常用的职业病调查统计方法是__。
A.普查
B.典型调查
C.抽样调查
D.重点调查
5、__不属于应急预案文件体系的内容的选项是__。
A.指导书
B.记录
C.程序
D.名称
6、事故调查组由一些人员和有关专家构成,其中不包括__。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公安部门
C.行政监察部门
D.人事部门
7、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重大危险源应进行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等工作,负责组织评估工作的是__。
A.生产经营单位
B.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中介机构
D.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8、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在__中应建立职业病申报制度。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使危险废弃物无害化采用的方法是使它们变成__的物质。
A.高度不溶解
B.高度溶解
C.可降解
D.可化合利用
10、行政处罚的目的是__。
A.维护社会的经济发展,保障国家的安全建设
B.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C.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D.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公民的权利
11、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大类。下列行为或原因导致的事故,可认定为非责任事故的是__。
A.违背自然规律的行为导致的事故
B.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
C.违反规程的行为导致的事故
D.无法预测的原因导致的事故
12、我国开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属于__。
A.安全预评价
B.安全现状评价
C.安全验收评价
D.安全专项评价
13、向井下局部地点进行通风的方法,按通风动力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局部通风机通风、矿井全风压通风和引射器通风,其中以__最为常用。
A.局部通风机通风
B.压入式通风
C.矿井全风压通风
D.引射器通风
14、班组长__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A.全面负责
B.负责
C.监督
D.监察
15、根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下列应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的是()。
A.存储2t黑火药和2t烟火药的仓库
B.存储5t黑火药和3t烟火药的仓库
C.存储0.1t黑火药和0.3t烟火药的仓库 D.存储0.5t黑火药和0.2t烟火药的仓库
16、安全系数的提高应通过__来达到。
A.增加构件尺寸
B.增加构件重量
C.增加费用
D.优化结构设计
17、属于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是__。
A.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B.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C.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D.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18、__是一种描述事故因果关系的有方向的“树”,是系统安全工程中的重要的分析方法之一。
A.故障树
B.危险指数
C.安全等级数
D.事件树
19、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从业人员健康和的因素,称为__。
A.职业性危害因素
B.劳动强度因素
C.安全隐患因素
D.劳动事故因素
20、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有__等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罚。
A.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B.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C.主动消除或者减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D.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21、在工业生产中,为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常常需将固体原料、产品进行筛选,以选取符合工艺要求的粒度,这一操作过程称为__。
A.过滤
B.筛分
C.分层
D.蒸馏
22、__对锅炉内部压力极限值的控制及对锅炉的安全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A.防爆门
B.压力表
C.安全阀
D.超压报警装置
2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__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24、()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督管理体系,建立重大危险源宏观监控信息网络,实施重大危险源的宏观监控与管理,最终建立和健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和监控手段。
A.生产经营单位
B.政府管理部门
C.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D.企业生产部门
25、一般来说,对人体的影响不会导致组织器官的器质性损伤,主要引起功能性改变,并具有可逆性特征的非电离辐射是()。
A.红外线
B.激光
C.紫外线
D.射频辐射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生产性粉尘来源于__等。
A.固体物质的机构加工
B.物质的不完全燃烧
C.物质蒸汽冷凝
D.安全管理人员的非科学管理
E.日常的烟气
2、”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不适用于__。
A.生产企业
B.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
C.军事设施
D.采掘业
E.危险物质的运输
3、实施安全检查的方法有__。
A.访谈
B.现场观察
C.汇报
D.仪器测量
E.查阅文件和记录
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__的专业技术人员。
A.安全生产监督
B.安全生产管理
C.安全工程技术工作
D.安全生产咨询
E.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5、应急预案演练的主要参与人员包括__。
A.参演人员
B.服务人员 C.模拟人员
D.评价人员
E.控制人员
6、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__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A.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
B.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C.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D.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E.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__。
A.责令限期改正
B.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关闭
C.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D.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给以赔偿,不用追究刑事责任
E.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下列有关事故处理的说法中,属于”四不放过”原则要求的是__。
A.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
B.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C.事故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D.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E.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刑事处罚不放过
9、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主体包括__。
A.社会责任主体
B.企业责任主体
C.中介服务主体
D.政府监管主体
E.从事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
10、属于特种设备有电梯、锅炉、压力容器、__等。
A.厂内运输车辆
B.车床
C.起重机械
D.数控机床
E.安全阀
11、当前,各类安全生产问题错综复杂,但其中影响最大、危害最严重的是__。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
B.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
C.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
D.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E.从业人员素质问题
12、《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__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A.下岗人员
B.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C.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D.拒绝治疗的
E.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1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通常以__表示。
A.色彩
B.数字
C.图形
D.符号
E.文字
14、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的因素有__。
A.病人的职业史
B.病人的身体状况
C.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
D.病人的病因
E.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1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中,技术法规主要由各类安全监察__构成。
A.考核标准
B.检验规则
C.考核细则
D.管理规定
E.规程
16、机械行业的主要产品包括农业机械、重型矿山机械、工程机械、石油化工通用机械、电工机械、机床、汽车、仪器仪表、基础机械、包装机械、环保机械及其他机械等12类。下列机械产品中,属于基础机械类的有__。
A.轴承
B.齿轮
C.电料装备
D.模具
E.蓄电池
1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__。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维修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18、以下包含在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中的有__。A.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发布
B.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C.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D.重大危险源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19、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有__。
A.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B.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C.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至少有两名以上的人员具有注册建筑工程师执业资格
20、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对其实施的行政处罚有__。
A.责令限期改正
B.责令停产整顿
C.吊销营业执照
D.处5万元以下罚款
E.责令关闭
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式有__。
A.行政许可制度
B.监督检查制度
C.事故应对措施
D.事故处理方案
E.风险预防程序
22、职业健康监护对从业人员来说是__。
A.是法律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
B.是一项预防性措施
C.是用人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承担的义务
D.是本质安全化的前提
E.是素质提升的重要途径
23、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形式有__。
A.责令停产整顿
B.责令停止建设
C.没收违法所得
D.撤销行政职务
E.行政拘留
2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__的专业技术人员。
A.安全生产监督
B.安全生产管理
C.安全工程技术工作
D.安全生产咨询
E.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2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__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A.环保
B.矿山
C.建筑施工
D.核能调研
6.《劳动合同法》释疑 篇六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里的“平等协商确定”该如何理解?是在经过民主程序后,用人单位有权单方确定,还是必须双方共同确定呢?
一种理解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履行法定民主程序,履行过法定民主程序后,未达成一致的问题,用人单位有最后确定权。另一种理解是,既然是“平等协商确定”,就应该是经双方平等协商后共同确定,即制定规章制度属于“用人单位主导下的共决权”。
点评:应该做“先民主后集中”的解释
理由1:从立法走向来看,从一审稿规定的“应当经过讨论通过”到三审稿的“经过讨论”表明立法确认对于用人单位最终确定权的尊重。
理由2:否定用人单位的最终确定权与现有的相关法律冲突。《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等有关企业法律法规都规定企业就重大事项有最终决定权。
理由3:商业管理角度,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包括规章制度的规定,否定用人单位最终确定权与商业操作原理相违背,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稳定健康发展。
用人单位有几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该条,用人单位到底有几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呢?
一种理解认为,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签订第二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条款中有这样的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劳动者的第一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第二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权就不在单位了。另一种理解认为,条款中第(三)种情形后有一句“续订劳动合同的”,所谓“续订”需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因此,用人单位履行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以选择不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
点评:用人单位只有一次终止权
理由1:法条的逻辑结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所列之“下列情形”是在“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的前置背景下提出的。可见“续订”之权利还在劳动者一方。
理由2:如果理解为“用人单位可以以不续订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该条的存在就没有多大意义了。国家鼓励劳动关系长期化稳定化的本意就得不到实现。
理由3:人大法工委明确表示“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如果出现第三十九、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仍然可以解除。四审稿增加“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的妥善让步。既然已经做了妥协,就没有必要再赋予你以“不续订”为由进行对抗之权利。
“专项培训费用”应当如何界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是可以约定服务期的一个前提条件。但是对于这个“专项培训费用”究竟应当如何界定呢?
目前一种理解认为,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1.5%~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这个范围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是在履行自己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不得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之外承诺服务期。另一种理解认为,专门针对特定的劳动者本人提供的技术培训费用就是“专项培训费用”。按照前种理解,用人单位实际上难以操作,在法庭上举证培训费属于“规定以外的费用”,用人单位就需出示所有的财务凭证,而这实际上也难以做到。
点评:关键是要界定何为专项技术培训
理由:界定“专项技术培训”的标准一是“专项”,区别于一般的涉及全体员工的入职培训、劳动纪律培训以及其他必要的业务培训。标准二:是否出资?两者缺一不可(至于培训费用的性质需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予以明确)。
劳动合同中还能有约定终止条款吗?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另一类是约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
《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条款。对此,一种理解认为,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再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另一种理解认为,尽管《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条款,但是并没有禁止劳动合同约定终止条款,同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也没有被废除,所以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然可以约定合同终止条款。
点评:不可以
理由:法律序位关系。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就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应当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第第十三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法律之本意显然是排除约定终止条件。
但,若劳动合同约定了终止条件。该做如何认定?
第一,如果有利于劳动者,可认定有效。
第二,如果不利于劳动者,认定无效。
经济性裁员是否意味着一次性解除法定数量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放宽了用人单位在确需裁减人员时进行裁减人员的条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对于该条该如何理解?是否必须要一次性解除法定数量的劳动者才构成经济性裁员?
一种理解认为,该条应该是指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时,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走程序,而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或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百分之十的,无须按照以上规定走程序。而另一种理解认为,该条应该理解为只有“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才可以适用裁员规定。
点评:不能以经济性裁员实体条件为由成批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低于平均工资三倍,其经济补偿是否封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对此一种理解认为,法条很明确,就是要限制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而月工资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没有上限。
另一种理解认为,根据法律回归经济补偿金本意的目的来看,对于月工资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即使不受“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限制,但是其经济补偿的总额也有上限,即月平工资三倍乘以12个月,否则违背了立法的初衷,而且工资在三倍线上线下相差一两元,同等工龄者的补偿可能相差很大,这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点评:应做第一种理解
理由1:法条规定的很明确。无须详细解释。
理由2:劳动合同法所倡导的公平原则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公平、合理。而非针对“劳动者”之间。立法偏袒保护劳动者是劳动合同法的题中之义。
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是否包含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此一种理解认为,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不能免除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除了经济补偿外还得另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两倍的赔偿金。另一种理解认为,按照前一种理解,这里的赔偿金就是“加付”的概念,但和第八十五条违反工资或经济补偿规定的经济责任不同,这里只说“支付”而没有说“加付”,违法解除合同单位只要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点评:不包含
理由: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性质截然不同,两者相对应于不同的情形(违法解除或者合法解除)。只是赔偿金的支付数额标准参照经济补偿金(两倍)。不要混淆了性质和数量的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是否适用第十四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关条款是否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呢?对此一种理解认为,只要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适用有关规定。另一种理解认为,劳务派遣有关条款是《劳动合同法》第五章单独列出的特别规定,可以优先于一般规定。《劳动合同法》已经对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作了特别限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所以不再适用第十四条规定。
点评:适用
全日制用工的平均工作时间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里的“平均”是用什么天数来“平均”呢?假设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3天,每天工作8小时,这名劳动者应该算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呢?
一种理解认为,这里的平均应该拿劳动者每周实际工作天数来平均,如果每周工作3天,每天工作8小时,尽管累计未超过24小时,但平均每日工作时间是8小时,不符合“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的规定,不应该是非全日制用工。另一种理解认为,应该拿每周法定工作天数(不超过六天)来平均,如果每周工作3天,每天工作8小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是4小时,符合法律规定,应是非全日制用工。
点评:按周平均
理由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大力提倡非全日制用工。
理由2:“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非禁止性规范。
未签合同,从第十三个月起还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第八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根据规定,从未签合同的第十三个月开始,即已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双倍工资呢?一种理解认为,只要是应当订立而事实上双方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要支付双倍工资。另一种理解认为,“视同”在民法中为“等同”的意思,尽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期限实际上已经约定清楚,并发生了法律效应,所以不应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点评:需要继续支付双倍工资
理由1: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严格意义上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有着严重区别。前者并未用合同加以确认。属于形式要件之缺乏。民法和劳动法属于不同法域。怎么能用“等同”来解释“视为”?
7.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篇七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第二章劳动合同制度第三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首先我们看一下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是第一 劳动关系第二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这里主要包括(1)劳动管理关系(2)劳动保险关系(3)劳动争议处理关系(4)劳动监察关系
第二节、我们理解一下 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是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它的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
(二)它的客体●劳动行为●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
(三)它的内容●劳动权利●劳动义务 #下面对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做简单介绍:
(一)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1.劳动权——就是选择职业的权利
2.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应当依法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延支付。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休息休假权利——公休假日,一般为每周2天,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休假的种类包括:法定节假日,有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探亲假;年休假。依据《劳动法》
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4.劳动保护权——劳动保护权主要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3)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等。
##这里重点内容是对未成年工、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对未成年职工(1)禁止安排未成年职工从事禁忌的体力劳动;(2)对未成年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3)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对女职工(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2)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如对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职业培训权——岗前培训、业务培训等。
6.社会保险和福利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劳动法中重要的一项内容。社会保险的项目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7.集体权利——集体权利包括结社权、集体协商权、罢工权、参与权 8.合法权益保护权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劳动者在行使法定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法定义务。
(二)劳动者的劳动义务:
1/ 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1、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劳动技能
3、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 从属义务:1 诚信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义务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减少损失的义务保密义务——保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竟业禁止——竞业限制是在劳动关系结束后,要求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继续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三)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
1/ 用人单位基本劳动义务:(1)用人单位应承担平等和择优录用职工的义务(2)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3)保证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义务(4)提供劳动者享有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的义务(5)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的义务
(6)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的义务(7)配合解决劳动争议的义务
2/ 附属义务:
1、保护义务(1)保护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义务(2)保护劳动者人格的义务(3)保护劳动者被携带财产的义务
2、其他义务(1)平等对待的义务(2)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第三节 促进就业制度
一、概念:国家为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二、促进就业的原则
一、保障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二、保障特殊群体就业(受法律照顾的特殊群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三、禁止使用童工(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等时,须报经县级以上
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劳动合同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
(一)概念: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它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二)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订立劳动合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平等自愿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平等自愿;3.协调一致原则——双方必须协商一致达成;4.诚实信用原则——双方互负诚实义务。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劳动合同就产生法律效力。● 第七条 双方应订立书面合同。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1.亲自履行原则:(1)劳动义务的履行,必须由其本人实现,不得由第三人替代完成。(2)用人单位自己应尽合同义务,而不能采取转嫁责任的办法,由第三人向劳动者履行义务。
2.全面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履行。
3.协作履行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应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互相履行保密、通知义务。充分发挥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做到民主管理,互相监督。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双方协商的解除:《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
◆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
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的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的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1.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损失限于:(1)录用其支付的费用。(2)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3.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
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一、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由于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例如专业性的人才机构、争议调解中心等)进行的和解性咨询,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调解是当事人自愿选择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形式,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的期限是十五天,在十五天内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任
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可以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用人单位内部设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
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一调一裁两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节、劳动诉讼
8.劳动合同法考试要点 篇八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任何劳动过程,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进行的。在现代化社会中,劳动时间被认为是衡量劳动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为什么劳动合同应有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各自要依据自己的劳动行为来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可能无头无尾,成为永恒不变的关系,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是必然的。劳动关系可能是较长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暂的,到底要维系多久,必须通过一定的具体时间表现出来,这就产生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劳动合同内容的保证。劳动合同是以实现劳动过程为目的,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这个过程就难以确定,生产或工作任务的完成就无法保证,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义。正因为如此,本法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作出规定。
三、劳动合同期限的分类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劳动合同期限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用统一的目标来约束当事人 的意志。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除了坚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外,还要掌握这样两条原则:第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劳动,使劳动者获得物质上的一定利益。而劳动者的劳动和获得的物质利益,都必须依赖企业发展生产,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第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在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下,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为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事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总之,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9.劳动合同法考试要点 篇九
(一)无目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在一定意义上增强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促进了劳动关系的稳定。但这种劳动关系的稳定是与用人单位及整个劳动力市场的人员流动率的降低相伴生的,而这种流动率的降低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相应的负面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过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使得优胜劣汰的管理原则难以推行,同时也将大幅降低人员流动率,妨碍了人才的流入,影响用人单位的发展,进而间接影响劳动者收入的增加和职业的发展。
其次,对于已就业的劳动者来说,一定程度的流动率既能刺激其努力工作创造绩效,又能促使其保持持续学习和自我提高的压力,这对于劳动者自身及用人单位都是有利的。而过低的人员流动率在解除员工后顾之忧的同时,也扼杀了其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
最后。对求职者来说,较高的劳动力流动率意味着较多的就业机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劳动关系固化,导致劳动力市场流动率的降低和就业机会的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对已经就业的劳动者特别是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其就业得到了保障;而对于求职者尤其是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如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及缺乏就业竞争力的弱势劳动者来说,就业机会大幅减少。
(二)事实劳动关东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逃避应有的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试用期工资
在当前管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大批录用新员工并通过压低其试用期工资,以达到廉价使用劳动力的目的。为制止这种现象,《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设置了很多限制性条款,除对试用期期限和约定次数作了限定之外,该法第二十条还将用人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作为试用期工资的下限,并且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然而,这种规定在对上述不法现象起一定限制作用的同时,对其它守法企业及部分老员工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首先是对于用人单位的影响。由于技能、经验及环境等原因,试用期内所创造的绩效相对于老员工要低。如果试用期工资被迫提高到一定水平,再加上试用期的培训成本,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员工的实际支出就与老员工接近或相当,而得到的却是低于甚至远低于老员工的同期工作绩效。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阶段
管理科学与管理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一个组织,要想得到有效的治理,有两个原则必须贯彻:
其一是赏罚分明。通过各种奖赏手段对有利于组织绩效和有利于组织目标实现的行为进行正强化,同时运用一些惩罚手段对危害组织绩效和妨碍组织目标实现的行为进行负强化。
其二是实现人岗匹配。用人单位组织架构的变革、新区域的拓展、旧业务的萎缩和新业务的开拓等,都需要安排合适的员工去充实新的岗位,这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是有益的。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阶段
(一)劳动者辞职
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劳动者辞职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劳动者主动辞职。劳动者主动辞职是指用人单位没有过错而由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则这种主动辞职不属于违约解除,劳动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劳动者违反此规定未提前通知或虽提前通知但不够规定天数即擅自离职的行为,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有效举证这种离职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否则劳动者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劳动者被动辞职。劳动者被动辞职在很多国家被称为推定解雇,因为这种辞职虽然在形式上由劳动者提出,但实质上则是由于用人单位违约在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列举了用人单位的一些情形,并规定在这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被动辞职的情形规定相对于以往的法律法规有了明显的扩大,劳动者很容易在这里找到辞职的理由并要求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与赔偿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高年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而《劳动合同法》则取消了对于非高薪劳动者(工资在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下者)经济赔偿的上限规定,但对于高薪劳动者的经济赔偿则设定了双重上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补偿金的标准以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龄和月平均工资作为两个基本参数,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对于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的标准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为上限,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第八十七条则规定赔偿金的标准为补偿金标准的两倍。
这种“倒挂”将产生两方面的负面影响:首先,它使应获得用人单位经济补偿或赔偿的高薪离职员工心理上产生一种不公平感,有可能导致在其离职前后产生有损单位利益或影响员工关系的言行。其次,当用人单位欲以不能胜任解除或违法解除高工龄“次高薪”员工的劳动合同之前,可以通过加薪使其近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计算参数之一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将“次高薪”升级为高薪,从而适用高薪员工的双重限制规定,达到降低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数额的目的。
法律条文本身并不会直接给劳动者带来任何实际利益,劳动关系相关各方都会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决定和调整自己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又将对其他各方的利益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立法者必须提高这方面的预见性,才能在规制方法的选择和具体条文的制订上趋向于合理,才能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10.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篇十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两种法律,但有多少人知道《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律伴网小编就将为大家详细解析一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概念上的区别: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
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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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四)、调整对象区别(学理区别)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合同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条款上的不同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两者在具体的条款上也存在很多不同,以下是几条较为有代表性的差别: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格规范,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
分为两个步骤: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就是: “先民主,后集中”。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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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用工手续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则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立了一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以支付双倍工资予以惩罚;超过一年再不签的,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
(三)、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法》中规定有: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在必备条款方面,《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基本情况、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同时又取消了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已由法定且不能约定)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三项条款;在约定条款方面,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试用期、培训、商业秘密以及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具体内容。
(四)、劳动合同试用期
《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合同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合同期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合同期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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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与合同期的关系重新作了规范;增加了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报酬的最低保护线;规定对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增加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的程序。同时规定最低工资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因为本法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而且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把最低工资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按80%折算后试用期的工资就会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中对此方面的规定是: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等4类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把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由“随时通知”改为“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增加了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也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满足用人单位工作交接的需要。
(六)、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对此条款的规定为: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则把劳动纪律并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增加了对保持双重以上劳动关系且情节严重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两种情形。
(七)、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情形
《劳动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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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代通知金制度,即用人单位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形式代替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代通知金制度可以使劳动者有较多的时间寻找新的工作。
(八)、非因劳动者过错或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预防性保护和对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老职工的保护。
(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即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也无效。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另外,它规定根据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消失等情况,增加了五种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
(十)、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新增加了关于劳务派遣的内容,比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等内容都是《劳动法》中没有的。
四、在实际操作中《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然《劳动合同法》遵循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但是在具体细则实施方面,会与《劳动法》,特别是其中“劳动合同”那一章的内容有冲突。一旦出现法律冲突,在实际操作当中应该怎样解决,就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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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其主要内容是一些原则规定,其主要条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则。《劳动法》下面要有若干个配套的法律,才能构成劳动领域里的一个整体法律。《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法》的子法之一,它跟《劳动法》构成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从学理上把《劳动合同法》看成是《劳动法》的下位法,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既然二者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律,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出自同一机构、不同时期的两部法律如果出现了法律冲突,就应该采用新法取代旧法的方式去解决这个冲突。
所以,如果遇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时,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既然《劳动法》没被废止,就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办理。实际上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新条款已经取代了《劳动法》的相关条款。
总体上来说:《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在实际应用中两者还是存在希望为的差别的,我们要仔细了解《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并加以区别对待,在实际应用中才能做到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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