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机构外出体检工作规范(试行)
1.北京市医疗机构外出体检工作规范(试行) 篇一
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评估标准(试行)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为建立和完善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体系,规范体检工作,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科学、正确的评估,确保体检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场地及建筑
(一)有相对独立的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
(二)体检区域有冷暖设施,通风良好。
(三)按体检用房使用总面积与当日受检人数之比,受检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使用总面积不得低于400平方米。
二、专业设置
(一)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妇科、口腔科、体检咨询;
(二)放射影像、心电图、B超、检验。
三、每个体检专业至少一名从事本专业五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医师与受检人数之比为1:10,设总主检1人。
四、基本仪器设备:
(一)检查床、血压表、听诊器、叩诊锤、身高计、体重计、测量尺、肛门镜(或数字显影直肠肛门镜)、红外乳腺诊断仪、额镜、耳镜、音叉、鼻镜、鼻咽镜、喉镜、间接喉镜、压舌板、标准对数视力表、色盲检查图、眼底镜、裂隙灯、眼压计、检眼灯或手电筒、遮眼罩、牙椅、灯(无影灯)、口腔器械盘、口镜、镊子、探针、妇科检查床、窥阴器、细胞学检查、离心机、尿分析仪、血球分析仪、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洗板机、酶标分析仪、相关检测试剂盒、恒温箱、电冰箱、冰柜、心电图机、X光机、B超显像仪、超声图象热敏打印机、压力灭菌器、采血台、消毒器材、医疗用品、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及相应设备。
(二)其它设备:根据体检特殊项目需要配备相应设备。
(三)征兵、招生体检的仪器设备配置执行相关标准。
第二部分 体检质量评估标准
一、有体检质量控制管理组织,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健全的体检工作规章制度,并装订成册:
(一)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二)科室工作制度;
(三)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四)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六)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七)医疗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三、各项操作符合体检操作规程。
四、体检结论书写规范、准确,使用医学术语。
五、各种体检检验报告结果有正常参考值,检验项目有中英文对照。
六、体检报告在10天内反馈受检者或受检单位,检出重要阳性体征或可疑重大疾病及时通知到受检单位或受检者并有记录。
七、从事体检工作的医师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具有有效的执业证书;医技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相关的上岗证书。
八、放射科专业使用的设备、工作场所及各种防护设施符合有关规定,持有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放射卫生防护和影像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九、检验科的室内质控、室间质评达到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质控要求。
十、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必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查验并保存供货商及产品的资质证明,效期产品实行效期产品管理,一次性使用的产品不得重复使用。
医疗机构所用的诊断试剂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企业应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供货方要提供质量保证书。
十一、医疗废物的管理达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要求。
十二、设有专(兼)职信息管理人员,各种统计报表上报及时准确。
十三、医院感染管理符合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和北京市《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
十四、需提供国家年审合格证书或相关有效证明文书的设备:
放射科全套设备 血球分析仪
心电图机生化分析仪
血压表酶标仪
身高体重计天平
B超设备氧气瓶
听力计免疫系统检测仪器
眼压计
裂隙灯
电脑验光仪
紫外线灯
十五、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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