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的意思, 保证金的解释

2024-12-12

保证金的意思, 保证金的解释(精选20篇)

1.保证金的意思, 保证金的解释 篇一

词目:保证

拼音:bǎozhèng

反义词:否定[1]

词义:

1.保证;多用途词语:我们保证提前完成任务;我保证我说的都是事实。

2.确保既定的要求和标准,不打折扣:保证产品质量;保证科研时间。

3.作为担保的事物:安定团结是我们取得胜利的保证。

4.担保中的保证: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时,担保人保证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保证不同于担保,只有在担保合同中保证的义务必须履行,并非所有合同中的保证都是担保。

基本解释

1.确保既定的要求和标准:

例:不打折扣:保证产品质量;保证科研时间。

2.担保负责做到:

例:保证到期归还

3.作为担保的事物

例:合同保证

保证的种类:

保证担保:

《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金的意思, 保证金的解释 篇二

《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从1998年在中国运用以来,基本处于一个比较稳定的状态。但通过准则多年的运行情况来看,建筑施工企业在运用本准则处理“工程质量保证金”会计实务时,现行的会计实务处理方式同《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信息质量要求不相对称,甚至是会计信息失真,并且同其他准则没有协调统一。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如何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呢?这得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意义说起。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的建筑物(产品)特点而形成的一种经济担保(法律上称“留质”)方式。投资方按已完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直接从建筑承包商工程款中暂扣资金作为建筑物质量的担保,用来预防建筑物交付使用后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工程质量方面缺陷的工程返修支出,待工程质量超过双方约定的保修年限后,投资方再将暂扣资金全部或支付返修费用后的余款退还给建筑承包商,这种暂扣资金在建筑工程中称之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建筑承包商来说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一种不稳定的收入;二是为了获取这笔收入,必须承担不合格建筑物的返修义务。对于第二层意思的理解,其实质同普通企业的产品保修费用相似,不同点在于:普通企业的产品质量保修金靠企业的信誉作担保,客户并没有直接扣留销售商的货款,而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投资方(客户)从建筑承包商(销售商)工程款(货款)中直接扣留货币资产,已经形成现时的经济担保。

工程质量保证金与产品质量保修金除上述不同区别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1)是价值量较高,通常达到总价款的5~10%,而利润率水平只有10%左右,这说明建筑企业的利润资金几乎形成工程质量保证金。(2)收回期限较长,工程质量保证金通常都在合同中设有专门质量保修条款约定,并且约定期限长短也不完全相同,一般为1~2年,也有少数约定时间更长,比如房屋建筑物质量保修条款有:主体及基础工程3年,墙面及防水工程5年等。质量保修期计算起点一般为工程整体交付使用之日起,则最早期完成的工程部分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收回年限相当于建设期再加上质保期。(3)分类、分项约定保修年限,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分类、分项工程总价款的约定比例计提。从上述特点可看出:工程质量保证金已经超过了企业流动资产概念的范畴(短期到期或收回),在未到期时相当于一笔长期应收款,并且从资金到期收回的风险来看,到期能否收回同样存在风险。

现行会计实务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处理主要体现在建造合同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中,建造合同会计实务处理通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与成本,其完工百分比法具体运用是:

第一步:计算建造合同的相关指标

预计合同总收入=合同总价款(终值数据)

预计合同总成本=已完工程实际支出+尚未完工工程预计支出

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累计营业收入=完工进度×预计合同总收入

累计营业成本=完工进度×预计合同总成本

上述会计处理实务中:预计合同总收入包括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终值,预计合同总成本中没有包括工程交付使用后预计发生的工程返修费。

第二步: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略)

国家现行准则案例实务讲解、指南、教科书以及实际工作中实务操作就是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核算,对外提供会计信息。从整个会计准则体系和准则之间的关联性来看,存在以下局限性:(1)收入方面存在问题,对金额重大且收回期限又较长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没有进行折现处理,整个收入几乎是在工程建设期内已全部反映完毕;(2)工程成本支出方面同样存在疑点,对质保期内可能发生的返修费用没有做出“预计负债”的业务核算,预计工程总成本则可能存在少预计后期的返修费用。

工程质量保证金现行会计实务的处理结果,至少违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谨慎性原则,用未来到期收回(收回期限较长)质量保证金的终值计入当期损益,没有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当完工百分比一定时,未折现的预计合同总收入高于折现后的预计合同总收入,则高估了当期的收入。又从重要性原则来看,工程质量保证金已经占到了工程总价款的5~10%,相当于整个工程项目的利润水平,已经达到重要性的标准。比如有一项10亿元的工程合同约定:建设期3年、质保期2年、质量保证金10%等条款,则质量保证金达1亿元,将1亿元考虑是否折现作为预计总收入处理,对当期的损益影响差异就会比较明显,可以说是一种会计信息失真。

另外,又站在准则同准则的相关性方面来算,同样存在不协调、不统一。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实际上也属于一个收入准则,将其与单独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比,“收入准则”将超过正常信用期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确认收入时,按应收货款折现后作为收入处理;“租赁准则”中融资租赁的出租方选择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应收租赁款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收入,并且在整个租赁期(含免费租赁期)内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满足条件的或有事项应当将其确认“预计负债”,工程质量返修费用也应该确认预计负债。同相关准则步调一致,不只是上述准则,还有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处理、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等准则都有相关性。

针对现行工程质量保证金会计实务处理,导致会计信息质量失真的原因和同其他准则的相关性,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1.工程质量返修费用的处理

工程质量返修费用可以采用与产品质量保修金同样的处理方法,在每一个会计期末,预计已完工程需要的返修费用作为“预计负债”核算,然后再将“预计负债”按返修费用在剩余支付年限进行折现后作为成本费用。工程建设期内已经按照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法计算,计入了当期损益;工程质保期内,随着时间的推移,将预计负债转回减少数作为当期成本支出的增加数。

2.作为担保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作为担保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由于收回时间较长(建设期+质保期),金额较大。因此,在每一会计期末确认收入时应将其按剩余收回年限进行折现后作为预计合同总收入。工程建设期内已经按照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法的计算,计入了当期损益;工程质保期内,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工程质量保证金折现恢复的增加数作为当期营业收入的增加数。

上述两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中均涉及到折现问题,折现涉及到两个变量:一是根据合同约定找出应扣工程质量保证金各年收回的终值数和交付使用后预计未来各年的返修费支出的终值数,将其终值数作为折现的基数;二是选择折现率,折现率既可选择该工程项目的内含报酬率,也可以选择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还可选择同期的金融机构利率等。选择折现率的方法必须在会计报告的附注中进行披露。

利用上述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延伸或扩大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各指标在会计实务操作中的内涵,具体各指标含义是:

(1)合同预计总收入=(合同预计总价款-∑各年到期应收回质保金终值)+∑各年到期应收回质保金终值按剩余收回年限的折现

∑各年到期应收回质保金终值按剩余收回年限的折现=∑(各年到期应收回质保金终值×剩余收回年限折现系数)

注:由于质保金剩余收回年限在逐渐缩短,折现系数逐年上升。因此,合同预计总收入逐年增大,合同预计总收入呈现为前期数据小于后期数据的一个动态数。

(2)合同预计总成本=已完工程累计实际支出数+(未完工程预计支出数+∑已完工程预计返修费用按剩余支付年限的折现)

∑已完工程预计返修费用按剩余支付年限的折现=∑(预计各年支付返修费终值×剩余支付年限折现系数)

注:由于返修费用剩余支付年限在逐渐缩短,折现系数逐年上升。因此,已完工程的返修费用逐年增大,合同预计总成本同样属于一个动态数。

(3)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注:已完工程累计实际支出数可以根据会计账簿“工程施工——成本”总账扣除预提的返修费用计算得出。

工程建设期间,采用建造合同新含义的各指标的计算,产生的会计核算效果呈现为:当完工百分比确定时,按新办法确认的收入小于按原办法核算的收入。当工程建设期结束时,新办法核算的结果是:

∑会计营业收入小于合同总价款,差额等于质量保证金终值与现值之差(应收质保金账面余额与折现的差额);

∑会计营业成本小于工程施工(成本)账面价,差额等于预提的工程返修费用终值与现值之差(预计负债账面余额与折现的差额)。

当工程建设期结束转入质保期时,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法核算就不再具有意义,完工百分比法则应退出建造合同领域,应转为其他的核算方法,工程质保期的会计核算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会计营业收入小于合同总价款的差额,在收回工程质量保证金剩余年限按折现的方式逐年恢复,逐年恢复的金额作为当期收入处理。同样的道理,会计营业成本小于工程施工(成本)账面价的差额,在预提返修费用剩余年限按折现的方式逐年恢复,逐年恢复的金额作为当期成本处理。二者的差额形成当期利润。实际支付的工程返修费用直接冲减“预计负债”。

当期成本除了预计负债折现恢复形成外,还有三种情况可能影响当期成本:(1)投资方用质保金代为支付的返修费用冲减预计负债;(2)预计负债小于返修费,超出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成本;(3)质保期结束时,预计负债仍有余额,多预提部分全额冲减当期费用。

另外,工程质量保证作为一种经济担保方式,有可能存在投资方不能或无能力支付剩余工程质保金的风险,在发现当期按资产减值的方法处理。

3.招投标保证金的制度欠缺 篇三

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保证金具体体现为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但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看,对在政府采购中涉及的两种保证金在规定上不是十分明确、统一,由此造成执行上的一些混乱。

在《政府采购法》中没有规定要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在政府采购的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理解上的不同,在交纳投标保证金问题上出现了多种形式。有的招标书规定按投标额的1%交纳投标保证金,这样就出现了同一标的物,由于供应商报价不同而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等,导致承担的风险也不同的情况。交纳数额大供应商的风险大,更为严重的是从交纳投标保证金数额上,泄露了投标人的投标信息,对早投标的供应商是极为不利的。有的虽然明确了投标保证金数额,但为了集聚采购规模,把采购人不同、但采购计划类同的项目放在一起招标,以采购人为单位形成分包,这样就出现了有的供应商只投标个别项目,有的是投标全部项目,但是却交纳相等的保证金的情况,这样做对供应商是不公平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投标人出现违规行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实质上是对投标人的一种处罚,那么招标人是否有处罚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行政法程序?而且在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时,招标人出具给投标人的通常是一种财务往来收据,只是证明收到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而一旦出现违规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惯例是给投标人发一份《通知》。这对于投标人来说,在财务手续上仅凭一份《通知》列支是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对于招标人来说,仅凭一份《通知》就划转投标人的往来款又是不符合财务手续的,如果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也是容易形成管理漏洞的。

虽然《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没有规定和提到交纳履约保证金,但是《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的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既没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标准和方式,也没有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时间,这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地方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有的地方依据出台的管理办法不论是工程还是货物、服务都收取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致使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无所适从,只能被动地满足招标人提出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交纳要求,使供应商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公平原则。

由于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个部分,这样在实际工作中就既要执行《政府采购法》,又要执行《招标投标法》;既涉及投标保证金,又涉及履约保证金。但由于《政府采购法》中没有规定投标保证金,只是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对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标准、方式以及退还时间、不予退还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这里没有包括工程招投标,仅指了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招标投标法》只是提到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条件,但没有明确交纳标准和方式、退还时间。从以上的叙述中可以看出,在招标中涉及到的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一、规定的层次不同,即投标保证金是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是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二、内容不同,投标保证金明确了交纳标准、方式、退还时间,而履约保证金没有明确;三、法律不同,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了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投标保证金。

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不论是货物、服务招投标,还是工程招投标,它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是搭建一个平台,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组织专家进行评标。所不同的是在工作内容,范围要求上有所区别。

在招投标工作中,招标人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防止和弥补因投标人的过失行为而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招投标秩序,所以不仅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中应当收取投标保证金,在工程招标中同样也应收取投标保证金;不仅是工程招标中涉及到合同履行,应收取履约保证金,在货物、服务招标中同样也涉及到合同履行,也应当收取履约保证金。特别是服务采购,它采购的是一个时期内的服务承诺,唯有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才能促使供应商规范履行它的承诺。

关于供应商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应该明确交纳的标准、方式、退还的期限,在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由于给采购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对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应付给采购人,采购人应给供应商出具符合财经制度要求的财务手续,不能仅凭一张通知、一个电话扣除履约保证金。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

一、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或相关配套的管理办法中应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标准、方式、退还期限、不予退还的条件都应该明确,达到相互统一,以便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对于违规收取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明确受益主体,避免产生利益之争。

三、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明确对于收取违约保证金的管理办法,加强财政监督,防止形成帐外资金、管理漏洞。

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申请 篇四

我公司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标单位名称)参与贵公司组织的振业·尚府招标工作已结束,已获知我公司未中标(或已获知我公司中标。合同已

签)。现申请贵公司退还我公司所缴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大写人民币(壹万圆整)还至如下帐户:

单位名称: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车公庙支行

账号:***4112

联系人:张转

联系电话:*** 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2014年07月01日

广西振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监签字:

财务总监签字:

5.关于退保证金的报告[范文] 篇五

昆明新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承接贵单位昆明呈贡新区三期、四期路网部分道路绿化工程第二标段,所交保证金大写:叁佰零贰万零伍佰零肆元陆角柒分¥3020504.67元。龙枝西路、新吴雨路景观工程合同总价7450700.14元,龙枝西路合同价2463965.27元,现龙枝西路已完成初验,龙枝西路应退还保证金金额3020504.67元×(2463965.27÷7450700.14)=996767元,特申请退还保证金大写:玖拾玖万陆仟柒佰陆拾柒元整¥996767元。

特此申请

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6.外汇保证金的发展及展望 篇六

外汇保证金交易也称为按金交易,它是指在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个人投资者之间进行的一种即期或远期外汇买卖方式。在进行保证金交易时,交易者只付出0.5%~20%的保证金,就可进行100%额度的交易,也就是“以小博大”。在获利可能性增大的同时,风险也进行了同样的放大,实在是需要斗智斗勇的一种投资方式。

外汇保证金交易起源于1980年代的伦敦,后来被引入香港。在我国,1990年代初曾经有一批个人和机构参与过此类交易,也留下了各种各样盈利和亏损的故事。

外汇保证金交易与其它几种投资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市场是无形的和不固定的。所有交易都在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之间进行,没有类似证券交易所这样的专门机构;

二、外汇保证金交易不像期货一样涉及交割日、交割月的概念,它没有到期日。交易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无限期持有头寸,但需清算隔夜息差;

三、外汇保证金交易的规模巨大,参与者众多;

四、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币种十分丰富,任何国际上可兑换的货币都可能作为交易品种;

五、外汇保证金交易的交易时间是24小时的;

六、外汇保证金交易不存在多空双方的内幕交易,每日巨额的成交量,使任何机构也没有坐庄的勇气。

7.浅议招投标中的履约保证金 篇七

一、履约保证金的内容及性质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要求中标人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该保证金应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或者根据招标人在评标后作出的决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现金、支票、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其金额应足以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后应予反还。在工程合同中,招标人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即直到工程最后验收为止。

如果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参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从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标中选择排序最前的投标为中选的投标,但招标人也有权拒绝其余的所有投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由于本法没有规定接受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履行合同时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所以我们不能将其视同为定金。其次,履约保证金也不同于预付款。预付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约定价款。以帮助义务人能更好地履行合同,属于履行的一部分。预付款不遵循定金罚则,即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的问题。而履约保证金则发生不予返还的问题。最后,履约保证金也不同于保证。保证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

履约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的形式时,最容易与银行担保相混淆。银行担保,是银行以自己的财产或信用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一种担保形式,也是一种保证,是一种新的人的担保。而作为履约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只是银行保证在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时,从其开户上支付相应的保证金额。所以银行保函实质上还是中标人自己的担保,并非作为第三人的银行的保证。

综上所述,履约保证金属于本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

二、目前我国工程保证担保的实施现状

1998年5月,建设部发出“关于1998年建设事业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文件,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制度和担保制度”:“在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质量保证担保的试点”。1998年7月,国家批准长安保证担保公司挂牌成立。长安保证担保公司是我国首家专业化的工程保证担保公司,商业化运作,股份制形式组建,以工程保证担保、质量保证担保、信用保证担保和住房保证担保为特色。长安保证公司成立以后,先后与北京市建委、上海市建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建委、深圳市建设局签订合作协议书或开展有关合作,在上述五省市具体实施了建立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试点工作。

目前从我国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实践情况看,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在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工程保证担保存在法律障碍。虽然我国已出台《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担保法》和《保险法》,各地也相应出台一些工程保证担保的地方性规定,但历经多年试点,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国家性法规却千呼万唤难以出台。这一先天性不足,也让在试点的推行工作中缺乏了“执行动力”,一些地方规章、实施办法正在遭遇法律层面的挑战。另外,在实践中缺乏对工程保证担保出现的纠纷进行责任确定的权威机构,也缺乏强制性监督机制及违约惩罚机制。

(二)建筑市场主体趋利避害心理,对保证担保的需求不足,根据深圳市专项调研,许多业主和承包商缺乏工程保证担保意识,许多业主和承包商甚至根本不知道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在业主买方市场的情况下,业主认为自己有能力在众多承包商中选择一个能较好履约的承包商。承包商认为自己是守信誉的承包商,不需要工程保证担保。这种缺乏工程保证担保意识的错误认识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推行。

(三)工程担保市场不规范,主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担保公司短期内增长过快,发育不成熟的工程担保机构为了争夺业务,对被担保者的信誉度、经济实力等情况不作市场调查,人为地造成了市场的混乱。另外,少数担保公司与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暗箱操作”,让招标代理公司指定工程投标担保业务,同样造成市场混乱。担保是一种行业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如果没有规范的市场和监管,将使这项制度流于形式。

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是使中国建筑业向国际惯例接轨最重要的第一步。综观世界各国,哪个国家建立了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其建筑业就会取得显著的进步。我国在“十五”期间,建筑业产值高达7000~10000亿元。可以预见,建筑工程市场发展迅速的中国在不久的将来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建筑市场之一。在我国有效地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可以约束工程业主和承包商的行为,解决现在建筑市场的一大批问题,如:不公平招标、工期延期、成本加大、带资承包、拖欠款等老大难问题,推动一个开放、公平的建筑工程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三、完善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建议

如何完善履约保证金制度,确实保证中标方能够全面合格的履行义务,逐渐向规范化的做法靠拢,与国际惯例接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1) 完善立法。虽然《担保法》、《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已经出台,但实行工程担保,还必须建立符合建筑业和工程建设特点的配套法规,使得工程担保的运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比如对履约保证金的表现形式,提交方式,金额大小等做出规定;

(2) 进一步完善目前的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和制定担保合同的示范合同文本。目前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担保的条款很少,只是笼统提到发包人向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承包商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这些条款在实际使用中必须加以细化;

(3) 一方面不断完善承包商的信用机制,另一方面,银行及专业担保公司在扩大自己业务、壮大自身队伍的同时可考虑适当降低担保的门槛,为广泛推行保函和保证担保创造条件;

(4) 严格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切实制定并落实履约保证金的具体管理细则,特别是向招标方提交现金时,对履约保证金的详细管理办法十分重要,不仅对承接工程的投标方是否投标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是防止招标方将履约保证金充作工程款或挪做他用的重要保证条件。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重要的是确定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机构,应该由信誉好,与招投标方没有利害关系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绝不能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直接进行管理,也不能由他们的上级进行管理,以提升承建商对履约保证金管理的安全感。

8.六千亿券商保证金诉说的隐痛 篇八

你知道2009年底时,券商的保证金余额是多少吗?1.34万亿元。就这么3年,超过7000亿元的保证金去了哪里?银行,具体说是银行理财产品。

过去相当长时间里,银行资产规模爆发式增长,而证券行业的规模增长几乎停滞,这除了与监管层的管控有关,更重要的是,券商一直未找到自身在资管市场的位置。

可以预期,众多资管机构,包括券商、基金、信托、保险,都将与银行有一场硬仗,未来券商的地位大幅上升,但前提是,券商急需转变原有的僵化思路。

失去的20年

中国的证券公司是从银行的证券部门逐渐独立出来的,此后随着A股的跌宕而沉浮至今。

从结果来看,这20年来,券商差不多把自己的经纪业务定位为炒股平台,这从股市上涨时,券商股大涨,股市跌时,券商股跟着跌就能看出来。逻辑很简单,涨才有佣金收入。

笔者近期接触了几位券商人士,他们都承认监管层对券商业务放开得太快,一时不知道该做什么了,这跟公募基金倒有点类似。过去券商、公募就像被关在笼子里的老虎,突然有一天,管理员打开了牢笼,老虎连走路也觉得别扭。

对券商来说,过去的20年是失去的20年,我们对比三组数据即可看出。

第一组数据:2012年底,券商资产总规模1.3万亿元,而招商银行资产总规模为1.6万亿元,高盛1万亿美元,摩根士丹利7800亿美元,114家证券公司资产规模不及一个招商银行,更连高盛的1/4都不到。

第二组数据:到2012年底,银行资产总规模132万亿元,占据整个金融行业90%以上的份额,同期信托7.4万亿元,保险7.35万亿元,公募基金2.87万亿元,券商是最弱的一个。

第三组数据:2008年末,银行业的总资产仅为62.4万亿元,去年底为132万亿元,翻了一番;而2008年底时,证券公司资产规模1.2万亿元,到去年底只不过1.3万亿元,几乎原地踏步。

在金融领域,资产规模代表了人气和实力,券商败在了哪里?

还以保证金为例。券商曾经的保证金资产规模比当前券商的资产规模还大,2007年时曾接近3万亿元,但却只能以第三方存管的方式存在银行,万亿元的保证金仅能获得0.35%存款收益,相比年化收益率动辄3%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资金便更青睐于后者。

为解决此问题,2011年11月,证监会正式启动券商开展现金管理产品试点,信达证券首吃螃蟹,但直至2012年底只有16亿元;此后,包括国泰君安、华泰证券等31家券商开展了此项业务,目前规模也仅有300亿元左右。

从效果来看,券商现金管理业务并没有扭转保证金继续下滑的趋势,2012年保证金总余额缩水了300亿元。

券商急需思路转变

毫不含糊地说,券商最大的对手是银行,而不是信托,更不是公募,相反,后二者更容易成为券商的同盟军。

随着公募等场内产品的日益丰富,这些产品会日渐成为壮大券商的利器。因为,资金尤其是个人资金在逐利的同时,对服务的便捷性以及良好的用户体验都越来越挑剔。

相比通过银行渠道投资,以交易所为核心的证券交易平台的投资体验无疑更好,资金使用范围更广,操作更为便利,在这个平台上,投资者不仅可以买卖股票,而且随着债券ETF、货币ETF、商品ETF以及场内货币基金的迅猛发展,券商只要搭建好这个平台,其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就不仅仅是一个通道、一个中介,而会成为资金往来的大平台。

以场内货币基金为例,目前易方达等多家基金公司已经发行了场内货币基金,这些货币基金均能够实现T+0交易,而且有较好的收益。2012年79只货币市场基金平均收益率达到3.9%,远高于活期存款利率。

目前,货币市场基金已经成为公募的一股力量,货币基金总资产已接近8000亿元,而2010年只有1500亿元,原因除了货币基金较高的收益外,更重要的原因是,公募基金的流动性管理能力、货币基金T+0以及货币基金日益丰富的支付手段,大大提高了投资者的投资体验。

然而,一些券商的思路还未转变,依然狭隘地认为,销售公募的场内货币基金,损害了券商现金管理业务。先抛却一个好产品对客户的吸引力不说,公募基金过去15年经营的近3万亿元市值,都是券商潜在的成熟客户。

应该说,券商真正需要在乎的是躺在银行里的42万亿元个人存款的去向问题。而券商亟须认识到的是,过去30年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个人财富,均廉价地存入了银行,而未来,在高通胀以及投资渠道多元化的背景下,资金急需寻找投资渠道,而以券商为核心的证券交易系统便是其最大的归处。

9.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申请函 篇九

xxxxxxxxxxxx:

我公司参加了贵单位招标项目的xxxxxxxx的投标,同时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壹拾万元整(¥100000.00)投标保证金。现投标工作已经结束,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特向贵单位申请退回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我单位委托,性别:,身份证号:,全权办理退款手续。

特此函。

附银行账号:

开户名称:XXXXXXXXXXXXXXXXXX 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 开户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投标单位(盖章):

10.股票和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区别 篇十

1、交易时间不同

股票只能在上午9:30时—11:30时,下午13:00--15:00时之间交易,白天工作的人非常不方便。外汇保证金24小时中任何一秒钟都可进行交易,尤其晚间17:00时—23:00时行情波动比较频繁,短短的几分钟就可获取较多的收益。随时买、卖和结算。最适合白天有工作,晚上有时间的上班族操作。

2、操作方法不同

股票属于单项交易,只能在行情上涨时做多,行情下跌时只能耐心等待(买是开始,结算方法是卖出)。外汇保证金双向交易,即可以买入(做多B),也可以卖出(做空 S)。结算方法是平仓。

3、当日盈利点和换仓的不同

股票交易只能是前一天买进,最早第二天卖出进行结算。即使一只股票当日涨停板也不能出仓,很容易减少收益甚至亏损。并且股票中的ST股每日最高盈利点不能超过5%,其它股盈利点不能超过10%。外汇保证金任何一秒钟都可以买入、卖出和平仓结算。外汇保证金平时行情波动每天上下差值150—200点左右,如果对行情把握较好,可以赚取最大值,上下反复可做交易,没有盈利点位限制。

4、影响盈利的因素不同

要做好一只股票,除对股票图表进行研究外,还要考虑大盘因素,同时,还需要研究基本面和政策消息面。股指期货的推出,将对股票交易市场带来极大的冲击,因大盘指数不断受到操纵,严重干扰了对个股的判断,致使股票越来越难做。(股指期货和外汇保证金交易方法完全相同)

外汇保证金只根据图表进行操作,并只用几分钟的时间,可反复做。

5、交易量的不同

一只股票的盘子较小,很容易受庄家控制,散民经常处于被动,当做替罪羊。

外汇保证金平均每天 1.6 万亿美元的成交量,任何一笔个体资金是不能直接影响到整体行情的波动,因此,只看图表进行交易非常有效。

6、交易手续费的不同

一只股票买入或卖出,每次都需扣除3‰的印花税和3‰佣金,也就是说,一只股票买入和卖出,总共需要扣除手续费12‰。举例:一万元买入再卖出,需要扣除费用共为120元(其中,买入时扣印花税30元、佣金30元,共60元,卖出时,同样需要扣出60元)。

外汇保证金交易,交易不收任何的佣金,只有开始做交易时,银行扣除数量极少的点差(欧元对美元只有3个点差),结算时不再另收取费用。

7、开户手续、开户费用的不同

股票开户需要交一定的手续费

外汇保证金开户不收一分钱。

8、外汇保证金可利用模拟账户进行模拟交易:操作步骤、结算方法与实盘交易完全相同。另外,外汇保证金还有以下特点:

1、利用杠杆比例(最大杠杆比例400:1),用很少的资金可作较大的交易,以小博大。

2、外汇保证金可进行市价的买卖和结算,也可提前设委托单。同时,还可以设置止损与止盈。在周一至周五的任何一秒钟,行情如果达到客户设定的条件,即可平仓结算,客户不用盯在电脑旁。

3、资金安全性能非常高。

4、外汇保证金开户手续简单,存、取款非常方便。

5、外汇保证金开户最低(只需250美元,相当于人民币1800元左右)。

6、账户永远有效。

注释:

股票买卖的是价格,外汇保证金买卖的是指数。对于 10K 账户来讲,欧元对美元和英镑对美元,行情上下浮动1个点就是1美元。

1、用欧元对美元指数做多单举例:

假如欧元对美元的指数是1.4400,在此点位上如果做1个买入合约(B)的话,系统自动亏损3个点,当行情上涨到1.4403时,账户不赚不亏,如果行情上涨到1.4404时,就赚1个点,赚1美元。

以此类推,如果欧元对美元的指数在1.4400时做了10个多单(B)合约,系统自动亏损3个点,行情上涨到1.4404,赚了1个点,就赚了10美元。

2、用欧元对美元指数做空单举例:

假如欧元对美元的指数是1.4400,在此点位上如果做1个卖出合约的话,系统自动亏损3个点,当行情下跌到1.4397时,账户不赚不亏,如果行情下跌到1.4396时,就赚1个点。

11.保证金的意思, 保证金的解释 篇十一

过去,山西许多中小煤矿的资源回采率只有15%左右,每采1吨煤要破坏和浪费近6吨资源,每年要破坏和浪费约20亿吨煤炭资源。很多小煤矿少投入甚至不进行安全投入,在矿难发生高峰期,山西煤矿每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13起左右,几乎都发生在中小煤矿。2007年,全省乡镇煤矿的事故死亡人数占到全省煤矿死亡人数的70%,百万吨死亡率是国有重点煤矿的17.8倍。2008年,全省乡镇煤矿的事故死亡人数仍占到全省煤矿死亡人数的61.09%,百万吨死亡率是国有重点煤矿的7.25倍。

2009年以来,山西在全国率先开展煤矿企业重组兼并,矿井数量由“十一五”末的4000多座减少到现在的1053座,70%的矿井规模达到年产90万吨以上,年产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全部淘汰,保留矿井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全省形成了4个亿吨级、3个5000万吨级、11个1000万吨级的特大型、大型煤炭集团。

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前提下,重组整合后的山西煤炭产业正在实现“华丽转身”。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2010年1至11月,全省煤矿事故同比下降5%;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4.57%,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0.1982,同比下降了38.14%,远低于全国的0.727。2010年山西煤炭产量达到7.2亿吨,比2009年增加1亿多吨。(吕晓宇)

怀化:开展 “春雷”土地专项整治行动

为做好擅自改变用途、提高容积率、闲置土地等问题的调查处置工作,怀化市国土资源局近日制定了《怀化市土地执法“春雷行动”实施方案》。从2011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怀化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为期4个月的“春雷”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是查有无闲置浪费土地、有无欠缴土地出让金、有无改变土地用途、有无改变规划提高土地容积率等问题,全面摸清全市闲置土地的底数,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向春芳 肖 海

会同:土地开发新增耕地2300亩

日前,会同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的托口电站(会同段)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顺利通过验收。该项目总投资1774.16万元,建设总规模达3786亩,新增耕地2324.5亩。与此同时,还快马加鞭完成了另一个2129亩的耕地补充项目选址工作。近年来,该县通过成功实施土地开发复垦项目,为大批建设项目落户会同提供了用地保障,有力推动了县域经济发展。李金明

新化:荣获“全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娄底市新化县国土资源局通过抓队伍、抓机制、抓制度建设,规范管理,提高素质,各项工作突飞猛进,先后荣获“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先进县”、“全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2011年1月,又荣获“全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称号。肖敏

长沙:干杉乡集镇土地拍卖创新高

元月21日,由长沙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兔年首次土地拍卖会在干杉乡政府举行。本次拍卖标的为干杉乡干杉社区的3010平方米集镇土地,共划分为4个区48缝地基。首缝拍卖的A区A1号地基一经推出,竞价声在整个拍卖会场此起彼伏。该缝地基面积为60平方米,起拍价10.8万元,最后被来自攸县的买家以60.5万元的价格拿下。随后A12号地基以最高价100.5万元拍出。通过两个半小时的激烈竞价,48缝地基全部成交,拍卖土地起拍价为541.8万元,成交价2367.5万元,增值1825.7万元,溢价率为337%,创长沙县集镇土地拍卖价格新高。张名燕

龙山:全面整治“两违”行为

3月1日上午9点,随着指挥员一声令下,两台挖掘机同时轰鸣,风驰电掣驶向民安街道宝塔村11户“两违”建筑。经过近3个小时的强制拆除,11户“两违”建筑所占土地被彻底恢复原状。

至此,龙山县针对违法用地和违规建设的“两违”专项整治战役全面打响。本次专项行动是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要求由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开展的,县里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项行动指挥部。由县级领导张晓波亲自挂帅,89名精干的参战人员全部从规划、国土、建设、城管、公安等县直部门和民安、华塘、新城三个街道抽调。指挥部对本次专项行动执法人员实行统一调度、统一食宿、统一管理,为期半年。目的是制止违法用地和违规建设行为,针对县城规划区的违法违规占地建设势头进行有效遏制,真正的做到 “打早、打小、处早”。向 坤

安乡:环洞庭湖基本农田综合整治项目开工建设

1月27日,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安乡县安丰乡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开工庆典仪式举行,该项目的开工建设标志着国家级环洞庭湖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安乡县现代农业建设项目正式拉开帷幕。县领导以及农业局、财政局、发改局等部门负责人及项目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代表、监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等共150余人参加了开工仪式。

12.保证金的意思, 保证金的解释 篇十二

当企业发生破产情形时, 其对外所负得债务可以是现实债务, 也可以是尚未到期的或然债务。当破产人的债权人对破产人的债权是现实债权时, 根据现行法的规定, 债权人当然可以申报债权。

但是, 当保证债权是或然债权, 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 或者在连带责任保证中, 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 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承担多大的保证责任具有不确定性。此时, 若作为保证人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那么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吗?目前由于我国破产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实务中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但是, 对于债权人而言, 当保证人破产时, 保证债权是否可以行使、行使的条件和程序, 直接影响到债权的实现。因此, 在现行法尚对该问题尚未有明确规定时, 探讨保证人破产时, 保证债权的是否具有可申报性, 无论是对实务工作还是将来的立法工作都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二、现行规定和理论争议

(一) 现行规定的缺陷

由于现行《破产法》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实务中主要参照最高院的若干规定予以处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 (试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现已失效) 中第16条的规定:债权人得知保证人 (债务人) 破产的情事后, 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债权人既不参加破产程序又不告知保证人的, 保证人 (债务人) 的保证义务即自此终止。 (1) 根据该条的规定, 当保证人发生破产情形或进入破产程序时, 债权人可以直接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2002年, 最高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 该规定第55条第1款第 (10) 项规定:债务人为保证人的, 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属于破产债权。 (2)

上述规定虽然均规定了破产债权可以直接申报, 但是二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和差异。按照《意见》的规定, 当保证人破产时, 保证债权当然享有可申报性;而按照《若干规定》, 债权人只能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保证责任申报债权。显然, 前者简单明了, 但似乎有复杂问题简单化处理的嫌疑;而后者将法院确定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前置条件, 看似合理, 实则欠缺法理基础。

(二) 理论争议

部分学者、法官认为对于该问题不能“一刀切”, 而应分情况讨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 保证人破产时, 保证债权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 其应与一般债权无区别, 可以直接进行破产债权的申报;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 其作为保证人对外所承担的保证债务, 是否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予以申报, 应区分对待。若债权人与主债务人及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到期, 或者尚未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此时, 债权人作为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清算组申报上述债权, 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但是, 若发现此时的主债务已经到期,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债权进行审查。期间如有其他债权人对此提出异议的, 破产管理人则应按照《若干规定》第63条的规定安排予以确认。被保证人所申报的债权, 一经确认后立即成为确定的债权, 其可以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如在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时, 此时的主债务尚未到履行期的。因为从法理上看, 此时因债务尚未到期, 保证人是否需要对外承担保证责任尚不能确定。人民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可以考虑, 先将该等申报的债权作为临时破产债权, 等保证到期或者主债务届满后, 凭借有权机关作出的生效文书或者相关合同, 再行确定为正式的破产债权。同理, 若在破产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分配破产财产时, 此时的临时破产债权尚未证正式确定的, 可以根据相应的比例予以预留。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在分析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权是否具有可申报性这个问题上, 应当区分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而分别讨论, 这样做既与现行《担保法》相衔接, 同时更具可操作性。

三、保证责任二元化架构下的分析

(一)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权的行使

一般保证中, 保证债权可申报性的主要障碍是因为被保证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申报债权与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之间的关系处理, 表面上反映的是不同制度设计之间存在的矛盾, 其深层次问题是如何实现债权人、保证人、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衡量。

在现行法没有予以明确规定的前提下, 应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呢?如上所述, 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均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 从保证人的利益保护出发, 应否定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3) ;有的观点则从保障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 主张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请求清偿 (4) ;还有的观点, 从《合同法》、《担保法》的基本规定及其背后的立法价值出发, 深入分析了先诉抗辩权制度的内容及其背后所体现出来的价值。从而得出坚持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制度 (5) 。

笔者认为, 各学者或司法实务中提出的观点, 均是从不同角度进行的分析和探讨, 无论是从论证思路还是结论上均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但从现行立法以及当事人利益衡量角度来看, 笔者更为赞同第三种观点, 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们知道, 法律之所以要设置保证债权制度, 其目的主要在于, 在债务人的一般信用基础外, 为债权人实现债权设定一个额外担保。而相对的, 为实现利益的均衡, 法律同时也为一般保证人设置了先诉抗辩权制度, 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证人财产损失的风险。二者之间实现的动态平衡, 有利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同时也实现了保证制度将焕发生机与活力。

第二, 从两者的立法目的我们可以看出, 先诉抗辩权制度及保证制度的实质区别就在于保护的权利主体的不同, 其背后所体现的价值观念也存在差异。因此, 在保证俄发生破产时, 如何实现二者的动态平衡时解决问题关键所在。

因此, 在一般保证中, 若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务未申请执行或未执行完毕, 此时, 保证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而予以申报。

(二) 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权的行使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 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时, 作为被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选择权。此时, 他既可以选择要求被保证人履行该等债务, 也可以要求要求作为保证人的第三人履行上述债务。与一般保证制度不同, 因此此时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因为没有相应的期待利益需要维护。

具体而言,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 对债务人而言, 保证人的地位等同与债务人, 当债务期限届满, 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同理, 当保证人破产时, 无论债务是否已经届满, 保证人都可以将保证债权作为破产债权而予以申报。

四、结论

无论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立法体系中, 民法理论都是商法制度的基础。在现代市场环境中, 破产制度解决的是企业难以为继时, 其剩余资产的清算、分配问题, 而说到底, 还是债权债务的清偿关系。因此, 在分析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权是否可以申报时, 我们应追本溯源, 从基本的保证制度入手, 根据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不同特点, 分别予以分析, 制定不同的解决方案。这样既可以与现行的《担保法》相衔接, 又保证了破产程序的公正性。

注释

1

2

3余德安.破产与保证[J].法学与实践, 1993 (1) .

4宋锡安.保证人或被保证人破产后债务清偿责任[J].经济与法, 1991 (1) .

13.黄金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特点及优势 篇十三

黄金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特点及优势

外汇交易市场是世界最大和最有流动性的投资市场。以前只面对银行和金融公司的投资领域,而随着外汇市场的发展,现在向全球的个人投资者开放,使个人得到与银行和大金融集团平等的获利机会。外汇市场具有连续性、双向交易高流通性以及杠杆作用等特性。正是因为外汇市场的这些特性决定了它是公开、公正、公平的投资市场,摒蔽了所有传统类投资市场的不足,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更加优越、灵活机动、公平公正的投资平台。

详析外汇保证金特点:

*连续性:自北京时间周六早6:00收市至周一早4:00开市,24小时全球循环作业的特性。其优点在于:

①在全球任何地方,任何时间(无论白天或晚上),只要有网络均可以交易。而股票等大受限制。

②无高开低开现象。而股票、期货由于不连续运转,所以高开低开现象常见。

③外汇交易对中国投资者最有利。外汇的交易黄金时间在北京时间的晚上8点至晚上12点。这期间是欧洲和美洲市场的白天也是市场交易最活跃,汇率变动最大的时候,这个时间段中国投资者有充裕的时间投入到外汇交易中。

*双向交易:您可以同时买入或卖出,可以在市场处于升势和跌势的过程中都有机会入市获利。而股票市场只能低买高卖,单向交易。

① 由于经济的发展有进有退,所以无论在任何时期都可以进行投资交易,而股票却在经济衰退的时候无法进行。

②可以同时做多做空,对冲交易(这一点用于在亏损情况下不得已的避免风险采取的措施)。

*高流通性:外汇市场每日交易量达3万亿美金。

①保证您随时入市无论买卖都可以成交,不会出现有价不能成交的情况。

②不会有大资金操控市场的行为。

*杠杆作用:外汇市场提供给我们以小博大的机遇,在杠杆比例的作用下,您只需用少量的资金便可参与全球外汇市场交易。相对股票,期货,外汇实盘来比,投资成本低,赢利高。

*无人操控:外汇市场的交易品种是各国货币的货币对比值,即汇率。这是由世界银行、政府央行和该国经济来决定的,市场客观公正,不容易受人为操纵。外汇市场每天成交量有3万亿美元,有先进科学的网上交易平台,行情和数据都是公开的,是最透明的市场。

地址:芙蓉中路定王大夏1626

网址:

电话:0731-85579971 传真:0731-85579771 盛

*信息公开:外汇市场的信息,各国的经济数据,都是政府或者权威部门在同一时间向世界公布,不存在虚假或内幕消息。所以绝对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无涨跌停板限制:股票市场每天有10%的涨停板限制,外汇市场上无涨停板限制。可以设立止损,止赢位,即时进、出场,随时抽取资金,规避风险,增加资金操作安全性,提高赢利。

*T+0交易,当天随时即时进入场买或卖。股票是T+1。当天卖必须第二天才可以进行结算平仓。

*交易简便:外汇是一种自由方便的投资方式。只要有一台电脑,接通互联网,不论何时何地,都可以自行买卖交易适合喜欢独立自由工作的年轻人。很多人选择外汇交易作为终身职业。

交易快,可以即时成交。

投资成本低,相当于实际投资的1%。

风险可控性,可预设限价和停止损点,还可以进行追踪止损。

资金灵活,随时可抽取资金。

获利高,一天有一倍以上获利的可能。

* 涨跌有自身规律,是可以预测的:外汇交易最能满足技术型投资者的需求。和股票和期货投资不同,货币的走势规律性更强,利用技术分析手段更容易赢利。大量经济数据都会定期公布,也方便投资者进行基本面分析。掌握不同国家的走势比分析股市中公司的变化容易。国家的运作通常都较公司的稳定,这意味着较容易预测经济发展的方向。

外汇主要交易品种只有十几组货币对,而股票有上千种,所以相对于外汇选择和分析上较容易一些。

利息也杠杆,外汇市场不但可以赚取汇差,也可以赚取利差。只要手中持有的是高利息货币,隔夜(凌晨三点后)就会支付给您利息,是系统自动按您杠杆后所拥有的持仓额计算的.保证金交易形式,能以小博大。据统计,美国有三分一的亿万富翁都是从事外汇投资成功的。比如:索罗斯,巴非特等人就是炒汇成功最精典的传奇人物,在世界首富排名榜上,名列前茅。

即时买卖。股市和期货市场在涨停或跌停的时候就会出现买不到或卖不出,这种流动性差的状况减少了很多投资机会,并造成损失。而外汇市场只要你愿意无论在什么时候你都可以按照即时外汇牌价买卖。外汇市场不会突然大涨或大跌。让你面对任何突发事件可以从容作出正确的决策。

地址:芙蓉中路定王大夏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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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去美国读研的留学保证金是什么? 篇十四

去美国读研的留学保证金是什么?

去美国读研,美国留学保证金是什么鬼?申请美国研究生留学的时候,还需要提交保证金资料吗?这和银行存款证明有什么关系呢?如果没有那么多现金,可不可以用其他不动产来保证呢?申请美国硕士留学,留学保证金是大家都想要弄清的,下面至美留学小编辑来为大家解答。

去美国读研,美国留学保证金是什么鬼?与银行存款证明有什么关系?

去美国读研,所谓的美国留学保证金,顾名思义就是保证申请者能够有足够的资金支付美国硕士留学套用以及生活及其他支出。怎么证明呢?那就需要去银行开具相应的额度钱的存款证明,保证金里面包括美国大学一年所需要的学费以及生活费用。

去美国读研,美国留学保证金什么时候用呢,保证金要多少钱?

在申请美国大学和签证过程中有两个时间段需要用到存款证明。第一次是申请过程中,大学需要了解学生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就读。有的大学要求寄送申请材料的时候把存款证明一并提交,有的大学会稍微晚一些,在录取学生后,要求学生出具存款证明才可以发I-20表格。存款证明要求是定期存款,如果不是很有难度,建议准备50万。

第二次是签证的时候,学生去美国大使馆面签需要携带银行存款证明。金额方面,如果能涵盖学生完成学业的全部学费和生活费当然最好,如果不能,至少要比第一年需要花费的学费和生活费高出十几万。签证的时候,存款证明的年限越长越好。如果在签证前不久刚存入的资金,最好提供资金的使用证明来强调钱肯定不是借来的,是自己家的。这样的证明包括炒股的进出账单、有活期进出帐的存折等。

去美国读研,美国留学保证金需要注意什么?

申请时候和签证时候用的存款证明可以是一笔资金吗?当然可以。同样的一笔资金,可以既用于申请开证明,又用于签证使用。签证后,这笔钱可以取出来交学费。

美国留学保证金开具的存款证明要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定期存款;可以在父母名下,也可以在学生本人名下(如果是亲戚建议转存父母名下再开证明);必须要有中英文(英文翻译的数字要用阿拉伯数字); 每一个要申请的美国大学都要获得银行开具的原件,复印件不行;房产证等不能代替存款证明。可以把住房抵押成存款开证明;股票、基金等不能用。如果是货币基金,可以勉强用,最好不要超过存款证明总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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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浅谈保证人死亡后的保证责任 篇十五

保证合同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作为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解决保证人死亡后的保证责任承担问题的突破口就在于该保证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是否是专属于保证人和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保证之债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 是我们讨论的重点所在。这实际也引发出目前理论界对于该问题的几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担保法中担保方式有很多种, 如保证、抵押、质押等。其中有人保, 有物保。抵押、质押侧重于物之担保, 而保证则是侧重人的保证, 本质就是保证人用其个人信用为主债务提供担保。个人信用是不可转让的, 保证人的个人信用只附随于保证人自身, 不可能转让给其继承人, 其个人信用随保证人的死亡而消灭。因此, 保证人死亡后其保证责任消灭, 其遗产不再用于偿还保证之债, 而是由其继承人继承。

观点二认为:保证合同产生的保证之债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之债。该合同之债本质上仍属于金钱给付之债的一种, 并不具有人身专属的性质。因此, 保证人死亡后, 继承人就要概括继承他的债权和债务。并且, 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 继承的遗产应当优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 继承人清偿债务要以其继承的遗产为限。因此, 此观点认为, 保证人死亡后, 仍应以其遗产偿还保证之债。

综合这两种观点, 我较为赞成第二种, 也认为保证人死亡后应以其遗产承担保证责任, 但同时也认为并不是所有的保证人死亡后均如此。最终是否承担责任应以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是否已经产生为标准。若保证人死亡之前, 主债务已到期或债务人已违约, 保证合同约定的责任事由产生, 则保证人死亡后仍应以其遗产承担保证责任;但若保证人死亡时, 保证责任尚未产生, 那么我认为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

合同订立的目的就在于设立、变更或消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义务随着合同的有效成立而产生。保证合同也是如此。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 作为一种担保方式, 旨在确保实现主债权。当事人就是通过用订立保证合同的方式为保证人设定了合同义务。即保证合同有效成立, 保证义务产生。同时,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同样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死亡后,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 保证合同一方当事人消灭, 保证合同效力终止, 保证义务也随之消灭。

但是保证义务的消灭并不等于保证责任的消灭。保证义务和保证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其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也不同。虽然《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保证人在担保期间死亡后的保证责任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但是根据保证义务与保证责任二者之间的关系, 可以找到解决此问题的方法。

上文中我们已经知道, 保证义务随着保证合同的有效成立而产生, 但这并不表示保证责任也会随之产生。如保证合同订立以后, 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内债务人清偿了债务, 此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并未产生。依照保证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要产生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必须以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债务人违约为条件。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保证义务和保证责任不是在同一时间产生的。保证人有保证义务但不必然有保证责任。保证义务是保证责任的前提, 保证责任是保证义务的最终归属。保证之债就产生于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向保证责任的最终转化。

三、保证责任产生的时间点

保证人在担保期间死亡后, 其遗产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关键看其死亡时保证责任有没有产生。保证人死亡时, 可能是保证义务产生以后, 保证责任产生之前, 也可能是保证责任产生之后。若在保证义务产生之后, 保证责任产生之前保证人死亡, 那么还尚未转化为保证责任, 保证义务就随着保证人的死亡而消灭。保证人对保证之债只是停留在“可能会承担”的层面上, 保证之债并没有最终确定, 因而保证人的遗产不应该用来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而应由其继承人继承;但若在保证责任产生之后保证人死亡, 保证义务转变为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保证之债的承担已经由“可能承担”变为“实际承担”, 保证之债已经最终确定, 保证人应以其遗产优先承担保证责任, 剩余的部分由其继承人继承。

参考文献

[1]韦福田.保证人死亡后的责任构建.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43499054354999oo31062.[1]韦福田.保证人死亡后的责任构建.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43499054354999oo31062.

16.6万元“贞操保证金” 篇十六

那么,这份“恋爱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保证金”到底该不该退还?这起全国首例“贞操保证金”案带给人们的将是怎样的启示?

新鲜!

女儿恋爱男方要交“贞操保证金”

今年26岁的汪雪艳出生在重庆市云阳县一个工人家庭。女儿从小面容姣好,让父母颇觉自豪。可有一点却让他们十分失望,那就是女儿似乎生来就对读书不感兴趣。万般无奈,初中毕业后,父母把女儿送进万州区一所职业学校读书。

2000年7月,汪雪艳中专毕业后,在一家房产公司做文秘。工作后,父母还是不放心,尤其是已经下岗的母亲,甚至每天都要接送女儿上下班。这让汪雪艳异常烦恼,但又无可奈何。

转眼到了2004年,汪雪艳已经24岁了,还没男朋友。虽然之前有人给她介绍过好几个,可要不就是她看不上对方,要不就是父母不满意。

半年后,汪雪艳的同事张琼给她介绍了一位叫向军的男友。男孩身材高大,气宇轩昂。第一次见到向军,汪雪艳的芳心就被彻底俘虏了。尤其是通过一段时间的秘密交往,汪雪艳更加喜欢他了。

2004年9月,汪雪艳把自己的恋情告诉了父母。和汪雪艳事先预测的一样,当父母听说他只是一个厨师,老家还在农村时,便极力反对。

不过,父母虽然对向军的工作不满意,但对他的外貌非常认可。最终,父母还是勉强同意他们二人交往。但末了,汪雪艳的母亲却突然反悔了,理由是“女儿那么老实,万一他把女儿睡了又分手怎么办,所以我必须让他写保证,婚前不能发生性关系”。

丈夫听了也觉得有道理,补充说:“还得让他交6万元保证金,如果他违背了,钱就不退了。”

当向军得知汪雪艳的父母让他写婚前不能发生性关系的“合同”,还要向他们交6万元“贞操保证金”时,竟一时不知所措。汪雪艳对父母的做法也十分反感,当即拉着向军就朝外走,不料父亲迅速站起来拦住了汪雪艳:“他不同意交保证金,你们只能分手。”

向军虽然觉得汪雪艳的父母很过分,但一想到汪雪艳的漂亮、温柔,经过深思,向军还是妥协了。

2005年1月2日,在汪雪艳父母的要求下,向军写了这样一份“合同”:“我和汪雪艳谈恋爱,须向其父母交6万元保证金,恋爱期间不能发生性关系,如果发生就算违约,保证金不再退还。”向军虽然在“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名字,也交了保证金,可在心里,对汪雪艳父母的恨意陡生。

糟糕!

激情中女儿偷吃了禁果

不仅如此,汪雪艳的父母还要求:汪雪艳不能在外过夜;在父母同意后方可出去约会……面对汪雪艳父母的这些苛刻条件,向军除了怨恨,也无可奈何,不过,两人的感情反倒越来越好了。

“雪艳,请你放心,越是这样,我越要经得起考验。”在那段时间,向军确实对汪雪艳上心又用心。他知道汪雪艳最喜欢吃麦当劳,便总是找机会带她去。不仅如此,向军还主动给她当参谋,带她到百货大楼买时装,虽然价格不一定是最贵的,但样式却一定是最流行的。

两人虽然不能像许多恋爱中的男女那样“随心所欲”,但还是在彼此细心的呵护中感情日渐加深。有一次,两人郊游归来后来到了向军的住处。也许是这次出去两人多了些亲密举动,一进屋,向军竟然很冲动地抱住了汪雪艳,想和她发生性关系。起初,汪雪艳也没有特别反抗,可当向军脱下她的衣服后,她突然明白了,自己是不能这样的:“向军,你给我父母写了保证的,我们不能这样,不然那6万元钱就拿不回来了。”说着,汪雪艳强行挣扎出来。

汪雪艳的一席话,加上她刚才很坚决的举动,像一盆冷水突然从向军的头上浇下。向军痛苦地蹲在地上,双手抱头,一句话也不说。汪雪艳知道他很难受,可也没办法……

从那以后,向军在心里多少对汪雪艳也有些怨气,但说来也怪,她越是不愿意,向军就越想早点得到她,所以向军对汪雪艳更体贴了。

2005年3月,向军和汪雪艳去参加一个朋友的婚礼。喜宴结束后,意犹未尽的两人又买了两瓶干红和卤菜,去了向军的住处。那晚,两人一边展望着幸福的未来,一边一杯接一杯地喝了起来。

望着汪雪艳灿若桃花的面容,在酒精的燃烧下,向军再也控制不住自己,一把将汪雪艳揽入怀里狂吻起来,双手则不停地在汪雪艳的身上游走。那一刻,年轻的激情终于被点燃,两人很快便纠缠在一起……

“底线”就这样突破了。为了不让父母知道,两人格外小心。最初一段时间,向军还能尽可能地呵护汪雪艳,但一次,两人却为一件很小的事情发生了矛盾。

向军喜欢唱歌,但在恋爱期间,他几乎把所有的心思都花在了汪雪艳身上,放弃了一切活动。这天晚上,向军突然接到汪雪艳的电话,说家里来了客人,晚上不能出来,向军觉得今天可以好好玩一下了,便给朋友们打电话。可他没有想到的是,晚上9点左右,汪雪艳打来电话,说可以出来,向军便向朋友“请假”,不料朋友都很生气,骂他重色轻友。向军觉得没面子,便当场表态:“我今天陪你们玩到底!”

可汪雪艳的电话一次比一次催得急,向军有些不耐烦:“我在唱歌,你要来就来!”说完就挂了电话。汪雪艳还是第一次被向军如此冷淡,她非常想不通,看似柔弱的汪雪艳找到向军后,二话不说,走上前就给了他一个耳光,并冲向军大喊:“你是不是现在得到我就不把我当回事了,告诉你,如果是这样,我和你没完!”

向军没有想到汪雪艳会这么不给自己面子,伸手就扇了她一个嘴巴,然后扬长而去。

两人为此闹了很久的矛盾。向军这时才发现,汪雪艳性格内向,相当固执。但向军不想就这样放弃,毕竟,自己还有6万元“保证金”在她父母手里啊!

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在两人关系重归于好一个月后,向军的母亲生病住院了。2005年5月1日,向军带着女友去了他的老家。原以为,女友会说点讨老人开心的话,可出乎向军意料的是,汪雪艳似乎不愿和他母亲交流,说话也不谦和。更让他生气的是,第4天,她就坚持要回重庆。

“我母亲的病还没好,你怎么就闹着要走呢?难道就你父母重要吗?”两人当即大吵起来。吵归吵,但汪雪艳的态度却始终没有改变:“你不回去也行,你帮我把船票买好,我自己回去!”

向军没理她,她只好自己去码头买票返程。那一刻,向军是真的对汪雪艳失去了信心。

之后,向军还是主动给汪雪艳打了电话,也很诚恳地和她谈了好几次。可不知为何,两人再也找不回从前的那种感觉。虽然两人都很努力,但由于性格等原因,两人最终还是闹到了要分手的地步。可这一切,能够那么顺利地结束吗?

尴尬!

对簿公堂讨要“贞操保证金”

当向军正式提出分手时,汪雪艳怎么也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那一刻,汪雪艳神情恍惚,不知所措。

回到家里,她不敢告诉父母,每天还装得没事似的。一直以为把女儿看管得很好的父母哪里会想到,其实他们的女儿已经和向军分手了。尽管汪雪艳的母亲发现向军好像很久没来他们家了,也多次问过女儿,可汪雪艳每次都撒谎说向军忙。母亲也就不再追问,她相信自己的女儿,再说,向军也签了“合同”,更有6万元“保证金”在手,她还怕向军甩了自己的女儿不成?

可让她做梦也想不到的是,2006年1月13日,汪雪艳的母亲接到了向军的电话:“阿姨,我已经和汪雪艳分手了,你们把6万元保证金退给我吧。”说完,就挂断了电话。

汪雪艳的母亲怎么也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那时他宁可交“保证金”也要追求自己的女儿,现在怎么突然就分手了呢?便立即把女儿叫回了家,并把刚才的事说了一遍。

听了母亲的话,汪雪艳顿时目瞪口呆。父亲汪魁冰厉声问道:“他也没有什么好的,分就分吧,但你必须告诉我,他是不是欺负你了?”

汪雪艳原本是不想告诉父母的,可见他们气得脸色铁青,加上自己确实吃了亏,就咬着牙说出了实情。

听到女儿的哭诉,父亲大声说道:“他还想要钱吗,告诉他,一分也不会退!”一周后,向军又一次打来了电话,这次接电话的是汪魁冰。当向军让他们退钱时,汪魁冰不觉破口大骂:“你已经害了我女儿,你还有脸找我要钱,我不要你的命就是好的了!”说完,重重地砸下电话。

可让汪魁冰没有想到的是,向军竟然把他们告上了法庭。2006年4月18日,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法庭上,被告以原告系给彩礼为由,拒绝退钱。但原告向军认为,双方只是在恋爱,还没有进入迎娶阶段,而被告是以交“保证金”为前提条件,所以,彩礼之说不成立。之后,原告与被告就“合同”是否有效展开了激烈辩论。原告方认为,“合同”是在自己不得已的情况下才签定的,应视为无效合同;而被告方则一再坚持,“合同”是他自己拟的,有他的签名,肯定有效。同时,被告称原告是为了追求他女儿才这样做的,可他为什么在和他的女儿发生性关系后,就狠心地抛弃了她呢?看来他是别有用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感情是微妙的,属男女双方私人之间的事,无法按照民事行为进行约定,加上双方的约定存在严重的不合理性,所以签定的“合同”无效。为此,法院判决如下:因当事双方所签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法院不予认可,被告人汪雪艳、汪魁冰退还原告向军保证金6万元,并承担全部的诉讼费。

接到判决书那天,觉得自己吃了大亏的汪雪艳一下子扑到母亲怀里大哭起来。她想不通,自己明明吃了亏,为何就不能得到点补偿呢?汪雪艳不服,决定上诉。

2006年6月2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又一次展开了激烈辩论,但主审法官清楚,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没有错,可从人性、人情的角度看,却多少有些让法官难以“冷漠无情”!是啊,爱情是神圣的,怎能靠一纸“合同”去约定?可想想女孩一方,毕竟她已经付出了那么多,难道男方就不能为她做点什么吗?

最终,主审法官决定进行庭外调解。但要达到目的,必须先做好原告的工作。所以在找男方谈话时,法官明确表明了自己的态度:“你的正当权利应该维护,但当时你和汪雪艳相爱也是认真的,现在,你提出因为感情不和分手,法律也是允许的,自然也应该给予支持,可你想过没有,你们在一起那么长时间,女孩为你付出了那么多,如果你能够给她一点补偿,不是显得更加人性、更加重情重义吗?”

法官一席话,终于让向军明白了一个道理:爱虽然不存在了,可曾经美好的回忆还在,为什么非要去把对方深深伤害呢?

2006年6月1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了民事调解:汪魁冰一次性返还向军人民币4.5万元,其中,一审案件受理费2010元、其他诉讼费800元,计2810元,由向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元、其他诉讼费800元,由当事双方各承担一半。

2007年1月17日,在法官和双方律师的见证下,汪魁冰将4.5万元如数交到了向军手里。

一起全国首例“贞操保证金”案,在法官的人性化调解下终于落下了帷幕,但却引起了人们的热烈争论。有人认为,汪雪艳的父母在女儿恋爱时,收取“保证金”的行为,体现了父母的良苦用心,更是对女儿的未来负责;但也有的人认为,汪雪艳父母的行为异常荒唐,恋爱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的事,父母进行无理干涉,只能让女儿的恋情走向分手的深渊,可谓滑稽至极。

读者朋友,您在看了本文后有什么高见,欢迎来信来电发表您的观点!

(责编/朱茂星)

17.对清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反应 篇十七

我公司为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保证金有:

1、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拟投标工程标的额的2%;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我公司已在兰山区住建局按规定缴纳了此项保证金。但在投标时,还要按要求针对单位工程重复缴纳此项保证金。

3、履约保证金:此项保证金一般为招标单位收取。

4、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为合同额的5%。

在业内人士看来,保证金对于规范建筑企业行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造成大量资金闲置,给建筑业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影响了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取消保证金,可以说是为企业减轻了资金成本。大量资金闲置或无息使用的同时,企业为了生存或扩大再生产,不得已还要通过贷款缓解流动资金的不足,额外增加了经营成本,直接影响了生存和发展。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一段时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应予减免,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要提高缴存比例,采取区别做法,既要发挥保证金的积极作用,也要为企业减轻负担。

由于现在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大量工程需要垫资质承包,各工程利润较低。各项保证金的收取,占用了较大的流动资金,给企业的生产运营带来了较大的困难。我们建议按国务院文件要求规范各项保证金的收取,尤其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新工程办理开工手续时不应再重复收取。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工程应取消质量保证金,让企业有更多的流动资金用于生产,而不是缴纳各种保证金,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8.外汇保证金交易效果的影响因素 篇十八

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 外汇理财结业论文外汇保证金交易效果的影响因素及提高对策姓名:

班级:学号:日期:

摘要:

2008年6月6日,银监会正式发布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作为OTC交易中的一种,外汇保证金交易(Forex Margin)也被称作虚盘交易,是利用经济杠杆的相关作用, 以经纪投资商所提供的信托担保,用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从事数倍金额的外汇投资,赚取汇差的交易。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该业务初登陆大陆市场,后被叫停,2006年银行才重新恢复交易,结果不到两年时间又再次被叫停。叫停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叫停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未来何在?

关键词:外汇 保证金投资国家监管市场投机

题目:外汇保证金交易效果的影响因素及提高对策

一 叫停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原因(1)投资者风险大,损失严重。大量投资者对外汇、汇率方面的基本知识、复杂的交易规则和手段了解有限,风险防范意识和承受能力较弱。同时杠杆原理的运用,放大了损失额度,虽然国内银行规定的杠杆上限是30倍,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对客户提供更高杠杆率的现象,从而急剧扩大了可能的损失额度。并且,由于外汇市场24小时运转且没有涨跌幅限制,波动剧烈的时候可能在一天之内就波动数月才能积累的幅度。外汇的走势更受众多因素影响,很难确切地判断汇率的即时变动。而每天外汇市场最为活跃的时段正对应于我国的夜间时段,因此投资者一旦持仓过夜,损失的可能性极大。实际的交易结果也显示绝大多数的投资者目前都处于亏损状态。

(2)市场投机行为过度,影响整体稳定。近年来热钱不断涌入中国,大批逐利资金有可能流入外汇保证金市场,进行非理性逐利和短期投机,造成市场波动幅度加大。同时股票交易的减少,会对我国股市的发展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造成很大的影响。

(3)服务配套和平台建设不足。银行提供的有关风险预测,汇市走势等方面的信息量和技术指标很少;在分析预测市场走势和评估风险水平等方面的准确性和能力也与国外的经纪商有较大的差距,这都不利于正确引导投资者选择投资方向、提升投资水平。银行交易平台的稳定性、时效性和业务员的熟练性不能完全保证,看盘和实际行情可能会有不超过10个点的点差,会给保证金交易的投资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4)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难以控制。因客观条件的制约(市场规模小)和逐利的需求,交易的大部分头寸由银行持有进行对赌,没有在国际市场对冲,一旦汇率的变动与敞开头寸的方向相反就将造成巨额亏损。并且银行的角色从服务者转变为了参与者,面对潜在高额利润的诱惑,银行能否坚持安全性的原则值得警惕。远至巴林银行的倒闭案,近至法国兴业银行巨亏和美国次债危机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果最后都必须以人民币反映,折算风险也不可避免。更重要的是,若因银行的违规操作,或对风险的提示和交易指导不充分,导致客户在交易中的严重亏损,将会影响公众对银行,监管机构甚至市场的评价和信心。

(5)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和有效。法律体系散乱、不统一,法律位阶低,权责不明,多头监管,自律监管缺位和法律老化。许多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都有在原有证券期货法律的基础上扩充或加强了对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监管。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尚未形成一个一体化的、有效的、明确的监管法规体系

二 叫停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影响

(1)对于国家和监管者而言,面对外汇保证金交易实际操作中的一系列问

题,如果不采取措施,坐视大面积的投资者产生亏损,将会严重影响投资者的热情,进而影响其对于商业银行、市场和政府的信任,产生严重的联带效应,不利于社会经济健康平稳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叫停可以迅速、直观的规避这一系列问题。

(2)对于银行的发展而言,从短期来看,银行在规避该业务面临的经营风险的同时也失去了这项风险相对较小、收益来源稳定、盈利能力强的业务;从长期来看政策的导向作用将不利于银行业对于衍生金融产品的提供和金融创新的发展。

(3)对于投资者而言,面临两种选择:①进行平仓,承担已形成的损失或收益,永久性退出市场;②将资金转移至境外交易经纪商的平台。目前市场调查结果显示:虽然投资损失惨重,但大部分投资者反对叫停该业务。结合94外汇保证金业务第一次被叫停后大量资金继续通过境外交易经纪商的平台流出进行交易的历史经验和目前投资者动态,可以推断,在此次叫停后,必然会有大量资金再次转入地下进行交易。但在地下交易中交易资金安全得不到保证,并且由于缺乏法律保护,损失无法追讨。从短期来看,投资者的风险将会从与国有商业银行的交易关系中转移至与境外经纪商交易关系中,并且有增无减。从长期来看,银行作为本身承受相对较小风险的主体规避了风险(假设银行不会将抽出的资源投资于其他风险市场),而投资者作为承受相对较大风险的主体却增大了损失可能。因此,在表面矛盾淡化的情况下,问题并不能得到有效率的解决。2008年6月6日,银监会正式发布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作为OTC交易中的一种,外汇保证金交易(Forex Margin)也被称作虚盘交易,是利用经济杠杆的相关作用, 以经纪投资商所提供的信托担保,用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从事数倍金额的外汇投资,赚取汇差的交易。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该业务初登陆大陆市场,后被叫停,2006年银行才重新恢复交易,结果不到两年时间又再次被叫停。叫停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叫停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未来何在?

文献:

蔡震,外汇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2009第10期,高莹,邹泽: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晚会理财业务风险及对策研究 陈晶:中国农业银行外汇理财业务的发展及风险防范研究 黄达:《货币银行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19.保证金的意思, 保证金的解释 篇十九

2013年8月30日,陕西省柞水县居民李发斌和李巍在甘肃省民勤县出资300万注册成立了民勤鑫锆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锆矿业公司)。该公司股份显示:李发斌出资200万、李巍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橄榄岩开采(筹建)。

据民勤县国土资源局介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给鑫锆公司颁发了一个探矿许可证,没有给其颁发采矿许可证。

在此之前,李发斌以原有的企业武威鑫锆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锆石料公司)与武威鑫庆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庆公司)进行过合作,因鑫庆公司有采矿许可证,鑫锆石料公司和鑫庆公司一起对外发包工程。

而鑫锆矿业公司成立之后,虽然没有获得采矿许可,但鑫锆矿业公司自2013年9月份开始,以自己的名义分别与周宗林、赵正伟、葛峰、滚其宝、郭玉川、董彦辉、王旭阳、赵兴能、刘涛等数百人签订《开采橄榄石岩矿劳务承包合同》。

合同中,工程名称写为:红沙岗野岌里山橄榄岩石矿;工程内容为:露采、洞采;工程地点:民勤县红沙岗镇野岌里山;工程期限:二十年(三年一续签);工程数量:(有的是一个标段,有的是多个标段,有的没有写明多少标段);承包方式:一包。合同中还写明:安全保证金在乙方进驻工地前一次性交给甲方(鑫锆矿业公司)若干万元(基本情况是每个标段收取保证金100万元,承包标段越多,交付保证金越多)。

据当地国土部门透露,当地只给鑫庆公司颁发过橄榄石矿采矿证,并且对该矿区有关情况进行过公告:采矿面积2.3954平方公里;橄榄岩矿是富镁的硅酸岩石,主要用于肥料配料;截止到2014年3月18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未发布过在民勤县境内有可供开采的铜镍矿信息。

2014年多个月份,鑫锆矿业公司与若干人签订了《开采钛铁矿劳务承包合同》。合同中显示的基本情况和《开采橄榄石岩矿劳务承包合同》相似。

还有,鑫锆矿业公司又以干选场、水选厂的名义对外大量签订《增建钛铁矿干选场合同》等,收取了巨额安全保证金。

参与工程承包的周宗林等人表示,他们之所以来承包工程标段,是因为李发斌等人向外界宣传的是鑫锆矿业公司有采矿权,又是民勤县2013年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大家基于此吸引力才来承包的。鑫锆矿业公司将两大矿区(橄榄岩石矿和钛铁矿)承包给若干人后,收取的保证金有若干亿元,共发包标段二千余个,受害人达上千人。仅浙江宏达爆破公司签订的爆破合同押金就有2100万元。而且,还有很多人在交了保证金后,根本就没能进场施工。而受害人在向其讨要保证金和相关工程结算款的时候,遭遇拒绝。

律师点评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德军律师认为,依据上述情况,鑫锆矿业公司及其法人李发斌已涉嫌诈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20.外汇保证金交易再次叫停 篇二十

2008年6月12日,中国银监会在其网站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叫停外汇保证金交易。

银监会通知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相关管理办法发布前,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向新增客户提供此项业务,不得再向已从事此业务客户提供新交易(客户结清仓位交易除外)。

迄今,国内开办外汇保证金业务的共有3家银行:2006年11月,交通银行开办“满金宝”保证金交易;2007年2月,中国银行的上海分行、福建分行、浙江分行、广东分行、深圳分行等5家银行开通了外汇保证金业务;2008年2月,民生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开通“易富通”。外汇保证金交易又一次“短命”夭折。

在我国,早在1992年到1993年,外汇保证金交易就曾经风光了一把,当时国内各种金融衍生品高度活跃,保证金交易也可以称得上是盛极一时。当时,有过一批个人和机构参与保证金交易,既有盈利,也有亏损的故事。

然而,保证金交易留下来的亏损故事远多于盈利故事,亏损客户超过90%。正是因为此,1994年8月,国家外管局、中国证监会等4部委联合发出通知,将保证金交易视为违法行为。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截至目前,有关对从事外汇保证金业务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的管理办法一直未出台。有银行业内人士透露,上述银行都是按照2004年出台的衍生品管理办法,将此业务按照衍生品进行申报。按照该办法,只要具备衍生品经营资格的银行,在从事衍生品交易时,只需报备给银监会,10天内监管层没有异议,就可视为默许,即可开展外汇保证金业务。

“以小博大”风险太大

外汇保证金交易,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的英国伦敦,又称合约现货外汇交易、按金交易、虚盘交易,指投资者和专业从事外汇买卖的金融公司,签订委托买卖外汇的合同,缴付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10%)的交易保证金,便可按一定融资倍数买卖10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的外汇。由于这种投资所需的资金可多可少,所以,近年来吸引了许多投资者参与。

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吸引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可以进行双向交易。外汇实盘交易只能进行单向交易(“做多”),即买涨不买跌,而且必须一进一出才能赚钱;而做虚盘既可“做多”,又可“做空”,还有止损功能。也就是说,虚盘买卖外汇的方法,既可以在低价先买,待价格升高后再卖出,也可以在高价位先卖,等价格跌落后再买入。外汇的价格总是波浪式攀升或下跌的。这种既可先买又可先卖的方法,使人不仅在上升的行情中获利,也可以在下跌的形势下赚钱;其次是“杠杆诱惑” 。实盘交易的杠杆为1 ∶1;而虚盘交易有1∶20、1∶50、1∶100、1∶250等各类杠杆比例。

当然,也正是因为杠杆效应,该业务的风险也随着杠杆比例提升而放大,是一把“双刃剑”。例如,在保证金交易杠杆比例为50倍时,假设投资者预期欧元将上涨,其实际投入1万美元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合同价值为50万美元的欧元。当欧元兑美元汇率上涨2%时,投资者将盈利1万美元,按实际投入金额计算,收益率为100%,但当欧元兑美元汇率下跌2%时,投资者将亏损1万美元,实际投入的本金将全部亏光。

据了解,上述3家银行最大的杠杆放大倍数均为30倍。银监会认为,如此高的杠杆倍数,已远远超过国际上银行普遍可接受的杠杆倍数,也超出了银行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其可能存在3大风险:首先,不能有效地识别和选择恰当的客户,未能充分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该产品的客户适合度;其次,盲目放大杠杆倍数,降低客户准入门槛,进行不正当竞争;另外,有的银行甚至允许外汇交易员从事此业务,产生明显的道德风险。

解决之道:规范

然而,长久叫停外汇保证金交易不是办法。

一是投资者方面有从事该项业务的需求。银监会叫停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使个人炒汇少了一条赚取杠杆收益的投资渠道。外汇通网站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逾9成参与调查的投资者反对叫停。

有银行业人士认为,外汇保证金业务在国外已是一个无可争议的衍生产品,目前国内的客户需求也很大,如果完全叫停,可能会把庞大的客户“推给了境外的不法经纪公司”。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开展外汇保证金业务的境外公司已有2000多家。

二是叫停该项业务对银行手续费损失比较大。据报道,交通银行于2006年11月最早推出外汇保证金交易,“开门迎客”仅3个月,交易量就与该行运行了1 0余年的“外汇宝”业务平分秋色。尤其在美元波动较为剧烈时,该业务的交易明显放大。中国银行自去年2月起开办该项业务,因不少外汇交易客户向保证金交易分流,该行从今年起停办了原有的“中银美元指数”交易。在沪上某银行,参与外汇保证金的交易人数虽只相当于实盘交易的1 0%至1 5%,但交易量是实盘的3倍;每月加入外汇保证金的交易人数,呈3位数稳定增长。

一位银行业内部人士表示,停办保证金交易很可惜,如果让投资者去找那些海外机构,面临的风险将更大。如何监管国际跨境交易又将成为银监会面前的新挑战。

外汇保证金交易在国际上是非常普遍的交易形式,也是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重要投资工具。一个不存在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市场,很难说是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我国银行目前提供的实盘外汇交易,实际上是中国所独有的一种封闭型外汇交易,在国际上并不存在。

因而,叫停不是解决问题,规范外汇保证金交易才是根本,关键在于银监会定好合适的规则,避免投资者遭遇非人为损失。根据国际监管经验,美国是通过规范机构来规范客户,而香港地区则是通过严格的杠杆限制控制风险。

从目前情况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大门没有被彻底关闭。银监会叫停外汇保证金业务时对外发布的《答记者问》末段提到,“在暂停银行经办该项业务的同时,银监会将继续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会同外汇管理等部门,进一步研究对此业务的风险监管,在各方面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出新的统一规范管理的办法。”

而相关银行也没有彻底停止该业务的意思,比如,交通银行在其通知中明确表示,“我行将在监管机构颁布新的外汇保证金业务管理办法后,按新办法的要求,恢复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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