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11篇)
1.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篇一
一,新进员工的年休假
1,有关新进员工享受年休假资格的问题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所以可以确定,只要职工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那么就应当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问:这里“连续工作满12个月”怎么理解?
这里的“12个月”,我们理解为不仅是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还应当包括在其他工作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草案中,原来规定有“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但在正式公布的时候,“本单位”被删掉了,这里“连续工作满12个月”应当包括“其他单位的工作时间”的立法意图很明显。
问:这个连续工作时间,中断多长时间将不能被算作连续工作?
2.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篇二
关键词:带薪年休假,刍议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社会现实意义
1. 带薪年休假的之规定
作为社会进步标志的“带薪休假制度”1936年起源于法国, 而从上个世纪6 0年代开始, 随着各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带薪休假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程度地实行。
我国《宪法》第4 3条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带薪年休假的明确规定最早见于1 9 9 1年6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法律方面的规定体现在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和2006年施行的《公务员法》, 但上述法律规定对“职工”的概念模糊, 可操作性差。原因是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的不健全致使其“自行决定”让休假成为了纸上权利。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扩大了“职工”的范围, 意味着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不再是一部分人的“特权”, 职工也不再因为从事的单位、职务、资历等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和分量, 更多的人随着新条例的施行而受益。
2. 年休假规定的具体内容
《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
《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 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 0年以上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各国立法例, 虽然表面上与某些国家的年休假天数相比, 我国1 5天的最长休假天数有些短, 但从实质上看, 《条例》对职工年休假长短的区隔和年休假的限制, 不仅体现了法律法规的终极价值——公平、正义, 顾及了职工的利益, 而且考虑到了我国实际的经济状况和企业的效益及长远影响, 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为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落实现状及原因
1. 带薪年休假的落实现状
中华英才网对京津沪、东南沿海等地区5000名职工的调查显示, 有5 6.4 1%的人没有带薪年假, 法定假日加班也没有拿到过加班费。带薪休假加上公众假期, 职工一年可以享受1 2 0多天的假期。在大城市, 明确带薪休假的企业是以外资企业为主的少数企业, 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明确的员工带薪休假制度。
2.“纸上权利”的社会和法律原因
(1) 法律有空白。尽管法律明确了带薪休假制度, 但由于说法比较笼统, 大量细化的规定尚处空白, 如有的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 其职工薪金的计算和组成十分复杂——月薪、记件、奖金、绩效等, 带薪带多少等相关问题都没有详细而明确的界定, 为休假变成“纸上权利”增加了变数。
(2) 劳动力过剩。由于目前国内劳动力市场还是买方市场而非卖方市场, 职工得到现在的职位已不易, 因此即便明知企业的做法不合法也忍了。
(3) 观念没有更新。据零点调查公司对2 8个用人单位上万人的调查统计显示, 无论是单位还是劳动者自身都对休假的重视程度很不够。带薪休假应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但目前, 一部分劳动者自身对休假的重视程度有限, 休假在很多情况下被打了折扣、转化成补贴或加薪, 甚至被直接“牺牲”。
(4) 行业差异大。各行各业的生产或工作特点各异也是带薪休假不能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机关或事业单位实施带薪休假的可能性相对较高, 但对企业而言, 由于生产或经营状况千差万别, 很难让员工轻松“脱岗”。
三、对策与建议刍议
1.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条例》规定了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天数等, 弥补了《劳动法》第4 5条没有“具体办法”的缺憾, 但依旧存在“执行”和约束有点“软”的问题。其一, 《条例》规定,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 才给予相应的惩处。其二, 《条例》规定, 违规单位逾期不改正的, 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 还应当向职工加付赔偿金。这样的经济惩罚对于某些企业、个体工商户来说或许有效, 但对于其他许多中小企业的作用会非常有限;其三, 该条例并没有制定责任追究方面的条款, 执法不得力者将难以追究其过错。
2. 有关部门制定灵活的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行业差异大的问题, 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尽量详实具体地实施办法, 使各企业实行带薪休假因地制宜。在我国相当多一些地区, 如沿海发达地区, 存在着大量劳动密集型企业, 这些企业的劳动时间的保证, 往往是其效益的前提和重要途径。
3. 增强职工法律和维权意识, 提高企业守法的自觉性
各有关单位和组织要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 如深入社区、企业职工集中地, 采取板报、广播、讲座等方式开展宣传, 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树立重视带薪休假的观念, 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要宣传到人头, 让制度深入心;工会要加强监管, 切实当好职工的“监护人”;政府应经常性突击核查, 对于不执行或打折执行的, 要给予必要的惩罚的。同时, 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妨联动, 把执行这项制度作为企业诚信的一个方面, 将其与企业利益挂钩, 让企业变不想执行为主动执行、积极执行。
参考文献
[1]李松:带薪休假为何没有底气http//www.xinhuanet.com/home.htm2007-10-1711:10:34
3.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篇三
为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休假权利,结合我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实施年休假的原则
1.维护职工休假权利的原则。各公司要严格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充分考虑职工意愿,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职工合法权利,确保职工年休假的兑现。
2.确保安全生产的原则。各公司要统筹安排、均衡实施职工年休假,确保生产安全。
3.集中与分段休假相结合的原则。各公司根据工作岗位特点,以及作业连续性和间断性等不同情况,对职工年休假在一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二、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员范围
集团公司内全部在册(不含个人外出劳务人员办理事假人员)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享受带薪年休假。1.带薪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工伤医务鉴定为1-6级(不含从事工作的5-6级)工伤人员;
(4)因生产经营状况不能正常从事生产经营,并支付职工生活费的歇业人员;
(5)由于生产不均衡、季节性工作量较为明显,职工实行集中或分段放假的企业,职工放假天数累计超过年休假天数的;
(6)个人外出劳务办理事假、长病、长伤、长学、女工长假办理事假等返岗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返岗工作时间不足10个月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返岗工作时间不足9个月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返岗工作时间不足8个月的。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冲减年休假天数
(1)脱产1年以上在各级各类学校学习、培训、进修和出国劳务、援外的已经休假人员;
(2)当年已享受健康疗、休养(不含国家、省、部、局级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健康疗、休养)人员。除国家规定外,各级组织安排职工先进休养、健康休养、疗(休)养等时间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带薪年休假的形式
根据XX企业生产连续作业、不能间断的特点,职工年休假确定以下四种主要形式,各公司对应执行:
1.集中休假形式。从事季节性较强的日勤制(含部分轮班制)工种岗位人员采取集中作业、集中休假的形式。2.分段休假形式。从事维修、维护作业(含部分特有工种)的工种岗位人员,可根据年休假天数长短,采取分段休假的形式。
3.替换休假形式。对轮班制工种岗位(含特日制)人员,可根据具体的工作特点和工作量饱满程度,采取替换休的形式。
4.轮换休假形式。对群体作业(含日勤制)的人员,可根据重点工作时段和岗位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休假时间表,采取轮换休的形式。
四、年休假人员调剂方式
1、实行岗位间调剂。一是对作业性质相近、作业流程相似、作业内容相同的工种岗位实行兼职并岗式调剂;二是对工作量不饱满、工作时间不足的工种岗位实行兼职并岗。
2、跨地区阶段性驻勤。地域性人员余缺矛盾突出的单位,可通过跨地域阶段性的驻勤方式,进行单位内部人员的余缺调剂,最大限度地满足职工年休假的需要。
五、带薪年休假管理
1.职工工龄年限的认定。工龄年限认定以职工档案原始记载为准,应按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足年足月计算。集体外出劳务人员的工龄认定,由劳务输出单位负责,年休假时间由劳务输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2.年休假“交路图表”的制定。各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以车间(班组)为单位,针对各工种岗位(日勤、轮班、特日)作业性质不同,分别拟定年休假“交路图表”,做到安排合理、休假有序。
3.日常管理与审批。各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年休假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职工带薪年休假卡片》(附表1)及《职工带薪年休假台帐》(附表2)。职工年休假结束后,职工在《职工带薪年休假卡片》上签字,卡片由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留存。职工调转时年休假卡片随人事关系转移到调入单位。每年初,各分公司、子公司自行制定休假方案,并填报《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附表3),经领导审核,报各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XXXX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先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具体审批程序如下:工作人员经部长审批;副部长休假,经部长同意,由分管领导审批;部长休假,经分管领导同意,由总经理、党委书记审批;XXXX副职休假,由正职审批,请假单报路局领导干部科;正职休假经路局领导同意,请假单报人事处领导干部科和路局党办各一份。司机与服务人员休假经车队长或食堂主任同意,分管部长审批。休假填写职工代薪年休假申请表(附表4)。
各公司要根据职工年休假兑现情况,按月累计汇总后,于期后5日内报XXXX人力资源部。
4.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日勤制职工年休假按工作日计算,如休假期间遇有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可顺延休假。轮班制(含特日制)职工年休假按休假天数连续计算,如休假期间遇有法定休假日的可顺延休假。其中,24小时四班制:年休假5天的,连续休假3个班;年休假10天的,连续休假7个班;年休假15天的,连续休假10个班。三班半及以下班制(含乘务制、特日制):年休假5天的,连续休假7天;年休假10天的,连续休假14天;年休假15天的,连续休假21天。
在年休假期间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必须服从工作需要,中断休假立即返岗,事后单位按职工应休假天数给以补休:(1)为国防、运输紧急任务或预防公共灾害,必须于短期内完成工作的;(2)生产经营活动发生较重大问题或故障必须及时解决修复的;(3)生产经营工作受不可预见的偶然因素影响,正常工期内无法完成工作,生产经营活动面临重大损失的;(4)生产经营工作特殊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年休假期间的待遇
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
(1)年休假为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夜班津贴、乘务津贴、施工津贴、加班费停发。
(2)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发放;出勤工作期间按计件工资标准计发(本月应得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实际出勤天(班)数)。6.年休假与其他假期的关系。享受年休假的职工,除正常休年休假外,其他假期(探亲假、搬家假、婚(丧)假、女职工生育假、计划生育假等)可按有关规定天数照常休息,均不冲抵年休假天数。在正常生产工作允许的情况下,经单位批准的事假可累计冲抵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天数冲抵完毕后,发生的事假仍按原休假规定执行。
7.相关问题的处理。对未经批准自行休假和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职工在单位间调动,凡在原单位已享受当年年休假的,不得重复享受。单位已安排职工休假,由于职工本人自愿申请不休年休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本人签字,由各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有效,不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六、要求 1.各公司要承负年休假工作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职工年休假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部实行归口管理,对职工病、事假及考勤情况要严格进行掌握和考核。
2.在安排职工年休假中,不许通过采取压缩劳动班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方式,造成职工超劳。
3.兼职并岗人员必须符合高职代低职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的准入要求。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休假需替换时,要超前做好培训安排。
4.各公司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台帐》记载,要不定期抽查各车间年休假执行情况,人力资源部要定期进行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5.各公司要保证职工充分享受年休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对违反年休假规定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相关责任。
4.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篇四
工 作 汇 报
2012年4月6日,接到市局关于开展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情况调研的函,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专班对我县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二0一一我县人社劳动关系工作基本情况
全年,我县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狠抓执法、维权和服务,重点做到“三个强化”。
一是强化劳动关系协调。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组织开展了“春暖行动”、“彩虹计划”和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覆盖行动计划,积极推进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制度的落实。大力推进农业“小三场 ”、城镇集体企业、“五七工、家属工”参保工作,全面推行实施工伤、生育保险工作,共办理“小三场 ” 职工参保1000余人,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保1500余人,“五七工、家属工”参保近3000人。并做到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工资指导线,落实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较好地维护了劳动者权益。
二是强化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认真贯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加强调解工作指导,加大办案力度,及时受理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全年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8%,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结案率达到98%。
三是强化执法监察。先后组织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清欠”和劳动用工等专项检查活动。共审查各类用人单位352户次,涉及职工1.3 万人,督促补签劳动合同3600份,清欠劳动者工资6万元,其中农民工工资4.8万元,督促102户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600多万元,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90余件,劳动保障投诉案件结案率达到98%。
二、我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的基本情况
对我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在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和部分大型股份制企业中执行得比较好,比如:红安卷烟厂、烟草专卖局、建行、中行、农行、工行、农发行、信用社、盐业公司、中百。红安卷烟厂2008年元月1日实施以来,每年都有30—40人享受了带薪年休假,约占6%,其他因岗位等原因没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的600多名职工,均按该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其日工资收的300%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烟草专卖局、建行、中行、农行、工行、农发行、信用社、盐业公司、中百都鼓励员工带薪休假,休假天数都是按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为;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均没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员工在劳动关系中处在劣势地位
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存在着落实不到全,造成制度的缺失,主要原因是员工劳动关系中处在劣势地位。由于我国剩余劳动力富足,大量失业人口作为劳动力“后备军”,造成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过于求的状况。除了少数掌握职业核心竞争力的劳动者外,大部分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是弱势一方。普通劳动者珍惜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忧于 管理方权威,害怕提出带薪年休假要求后被解雇或影响晋升,故主动放弃这项本属于自己的权利。
(二)双方的利益关系不平衡
在我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下,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现状无论对于劳动者自身还是企业而言,都是出于经济利益的理性选择。“薪水打折”是阻碍年休假的一大理由。据了解,目前中国大多数公司的薪酬体系都与员工绩效水平的高低有直接关系,这样,休假情况或多或少会影响到个人的薪资水平。绩效高,相应的薪水也高;绩效低,相应的薪水也低。近的来看,休假当月的薪水和奖金会减少;远的来看,本季度或本年的绩效评估会受影响,从而造成经济上更大的损失。因此很多人宁愿放弃一时的舒服而选择继续上班。还有一些劳动者担心休假影响了自己的升迁:劳动者基于自身的短期利益(如工资、奖金等)和长远利益(如在公司企业中的地位、业绩等方面)的考虑,势必会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持消极抵制的态度。而企业也有相应的顾虑:职工休假势必造成岗位空缺,要填补空缺显然需要增加人工成本,对于企业来说的一笔不小的支出,尤其对于工种专
一、技术要求高的特殊岗位而言更是如此。
(三)公司内部管理中的冲突
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是的公司内部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上级的休假情况直接影响着下属的休假情况。在放弃年休假的人群中,职务级别同请假人数成反比,职务越高者请假的越少,不少部门经理、总监级别的人几乎放弃了带薪年休假的权利。随着企业中工作职责的划分越来越明确,组织内部更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如果一个岗位出现空缺便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所以上司通常不会轻易答应员工 的休假请求。此种现象也是制约着带薪年休假的有效实施。使得这一人性化的政策难以落实。
五、进一步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建议
(一)规范带薪年休假的制度与规则
在我国现在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非常不均衡、人均经济实力不强的大背景下,不要实行一刀切的强制带薪休假制度,而是要通过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假期管理,明确规定哪些假日需要强制执行(比如一些传统节日),明确规定企业实施带薪休假或不实施带薪休假应该遵循的具体细则,而且,还必须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避免出现法律纠纷时却无法可依的窘境。
(二)给予企业从文化意识的引导
加强对“以人为本”意识的舆论宣传,倡导企业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使企业意识到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对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通过一些评选活动,树立“以人为本”企业文化的标杆企业,引导企业树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
(三)使企业切实意识到带薪休假的直接收益
加强对带薪休假的舆论宣传,一方面,加强对企业管理者的宣传,使他们意识到带薪休假能够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的宣传,使他们意识到带薪休假是他们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使他们了解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带薪休假的政策与法规,使他们获得是否选择此项权利的机会。
(四)保证带薪休假制度的切实落实
将带薪休假制度作为劳动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监察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带薪休假的制度,另一方面监察、了解企 业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的情况,为国家带薪休假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依据。
(五)保证员工在取消“黄金周”后休息时间不减少
将传统的节日作为强制假日,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劳动监察大队要加大监察的力度,保证员工不会因为“黄金周”的取消而减少休息时间。
5.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细则 篇五
根据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公司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以下简称年休假),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享受年休假员工范围
(一)在我公司工作并与我公司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均能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由劳务公司派遣我公司工作并且工作期限超过一年的,也可享
受年休假待遇。
第二条休假条件及假期
(一)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被扣发事假工资或者虽被扣发但以其他形式补偿的;
(二)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年休假的计划安排及审批程序
公司安排年休假的总原则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员工有申请休假的权利,公司有批假的权力。员工享受年休假必须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才可享受。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论处。
因企业性质所决定公司员工全年各阶段工作任务是不均衡的,公司应尽量安排员工在空闲阶段或工作任务不饱和期享受年休假。
为避免员工休假期过于集中而影响公司工作的开展,公司应在年初对全公司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计划安排。
公司所属各部室、各项目部应在征求所属员工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编制年休假计划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各项目部上报的计划进行汇总并进行调整后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该计划即为公司员工年休假安排计划。
如无特殊情况,公司员工应在年休假计划期前填写《年休假申请表》并逐级审批。经批准休假的员工应按批准期限按期休假和按期销假。公司将根据实际的休假期发放假期工资。
第五条年休假计划的变更与审批
员工必须按照公司年休假安排计划时间享受年休假,员工本人如无特殊原因能享受年休假而未享受的按主动放弃论处。
因本人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时间休假,应事先向所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部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变动休假计划。
因工作需要员工在计划期内不能休假的,由所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变更申请应注明变更原因及新的休假时间计划。因工作原因多次变更也应多次申请批准。
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公司可安排延迟到下一年度继续享受年休假,但最多只可延迟一年,延迟时间超过一年的应视为因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
因本人原因当年不能休假的不能延续下一年使用,应按主动放弃论处。
因工作需要跨年度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根据本人意愿两年假期合并使用或分期使用,公司应按规定支付正常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年休假的待遇
(一)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具体计算方法应将员工本人休假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月平均再按平均日工资收入×休假天数。
(二)因本人原因假期未到提前上班的,不再补偿假期工资。经批准超假的,超假期按事假论处,未经批准超假的,超假期按旷工论处。
(三)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需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年休假,但公司应按照员工本人应享受年休假年度的平均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报酬。
(四)员工在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被提前召回上班,剩余假期可按照本人意愿或者加在下一次年休假期中或按照300%的日工资标准补偿工资。
(五)计算年休假工资总额的基数中不包括项目兑现奖、赶工奖、车补、伙补、夜班补助及各种福利和年中、年终奖,也不包括公司领导成员中属于兑现性质的年薪。
(六)员工主动放弃年休假的,公司不再进行任何补偿。
(七)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员工的假期工资报酬,应在确定员工本人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次年1月份支付。
(八)员工在休年休假期间,除应享受的假期工资外,其他按月领取的各项补贴及当期发放的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第七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6.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篇六
(第9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7.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篇七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根据《xx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xx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试行)》(x人发〔2009〕51号)的通知,现就我局贯彻落实带薪年休假作如下规定:
一、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落实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从关心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自觉贯彻落实年休假制度,并带头休假。
二、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每年初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根据工作情况安排本单位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建立年休假动态管理台账,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单位当年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汇总并报送县人事局。
三、事假:单位职工请事假半天以上需出据书面假条,半天以下需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报告。
四、病假:职工请病假需出据医疗部门依据,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病假时间的长短与是否年休按照xx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
(三)、(四)、(五)执行。
五、请假程序:一般职工请假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副局长、纪检组长请假需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批准,假条送县委组织部备案;局党组书记、局长请假,需报县委书记或县长批准,假条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六、所有请假,办公室需做好登记,并将假条作为档案资料保存,年底办公室向局长办公会报告职工请消假情况。
七、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xx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米人发〔2009〕51号)执行。县委县政府如有特殊要求的遵照执行。
8.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通知 篇八
一、公休假时限规定
在我局工作2年以上以内,每年安排公休假5天;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以内,每年安排公休假10天;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每年安排公休假15天。
二、公休假有关要求
全局干部职工每年必须申报并安排公休假期,个人不申报或申报后因个人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视同按政策规定天数休满年休假,单位不计发未休假报酬,次年不补休。
2、各部门中层干部副职以下(含副职)休假,由个人填写休假申报表,经劳资审核休假天数,报分管领导批示后,可按申请时间安排公休假。当年(按年度公历年算)未休假,不跨年,不累计,不计发未休假报酬,次年不补休。
3、各部门中层干部正职休假,由个人填写申请表,经劳资审核休假天数,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示后,可按申请时间安排公休假。部门正职符合休假条件,提出休假申请,但确因工作需要领导未予批准的,依据区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视情况给予相应经济报酬。
XXXXX
9.人社部谈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篇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2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了国企薪酬、社保信息泄露、养老“并轨”、职工休假和养老金等社会关注的问题。
职工休假权益有待落实
“带薪年休假制度施行7年多来,多数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安排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李忠说,“但是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认真执行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职工休息休假权益有待进一步落实。”
他说,相关规定也提出,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应当根据职工累计的工作时间来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都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如果仅仅将本单位工作时间作为享受休假的累计工作时间,是不符合规定的。
“下一步我们要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我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李忠说。
其他问题回答:
不能对国企职工层层降薪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企业的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李忠说,“不能对内部职工不加区别地层层降薪。”
李忠说,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重点是规范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对于国有企业内部职工的薪酬分配问题,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由企业自主决定。
他介绍,从1月开始,中央管理企业已全部按照要求调整了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标准;对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也印发了相关文件,加强了对地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调度,目前已经批准了广东省的工作方案。
“对中央部门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我们也印发了相关文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李忠说,“不管是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还是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改革,也都是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我们计划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其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的审核工作。”
正在核实社保信息漏洞
有记者提到部分地区社保信息存在管理漏洞,用户信息可能遭到泄露的情况。李忠表示,从目前监控的情况看,全国社保系统总体平稳,未发现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
李忠介绍,见到相关报道后立即与国家相关信息部门进行了联系和沟通,并向报道所称的信息平台了解其所监测到的漏洞信息,同时向报道中所提及的地方人社部门了解情况,要求这些地区对所报道的隐患进行排查,确实存在的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予以封堵。
“今天也有报道称漏洞还有60%没有修复,实际的情况是前次报道所说的漏洞40%是以前发现且已经修复的漏洞,其余的我们正在核实漏洞是否真的存在。”李忠表示,如果存在,我们会督促和指导相关人社部门在第一时间进行修复。他说,一些地区漏洞修复后并不会反馈给该平台,该平台网上公布的信息并不一定能反映出各地最新的修复情况。
“从目前监控的情况看,全国社保系统总体平稳,未发现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李忠说。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数千万社保用户信息或遭泄露,超30省市曝出管理漏洞。其中重庆、上海、山西、沈阳、贵州、河南等省市卫生和社保系统出现大量高危漏洞,数千万用户的社保信息可能因此被泄露。
专家表示,数据保管不当也是此次信息泄露危机的重要原因。
一些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懒政惰政,从漏洞报告平台与之沟通的情况也可见端倪。补天平台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平台对信息安全漏洞的发布和处理,会经过提交漏洞、确认漏洞、通报机构、机构确认、机构修复五个步骤。
漏洞数据将被同步实时通报给公安部、网信办和国家漏洞库,相关情况还会反馈给涉事机构。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涉事对象是政府网站,就往往得不到回应。“好一点的虽然不愿意沟通,但至少能悄悄地把漏洞修复了。但还有一些,却连花几分钟修复最简单的漏洞都不愿意。”
养老“并轨”即将启动
李忠说,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10月1日起实施。
“还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确定参保单位、人员和缴费基数等工作。”李忠说。
他介绍,目前,各地正在抓紧制定贯彻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人社部要求各地在今年5月底以前把实施方案报该部和财政部备案后,启动实施这项改革。
养老钱不会被“充公”
“如果个人的寿命比较长,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以支付时,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转由统筹基金列支,保证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够继续发放。”李忠说,“如果参保人员死亡的,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他解释说,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既遵循了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体现统筹互济,又对个人账户的余额作了继承的规定,所以并不存在所谓去世后养老金“充公”的问题。
“我们目前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主要目的就是解决地方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保值问题,相关方案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党中央、国务院。”他说。
没有出现公务员“离职潮”
有记者在现场提问说,近期有人力资源调查机构显示,今年春节后公务员跳槽较去年增加三成,媒体日前报道了证监会的离职潮情况,还有一些地方公务员辞职的事,请问现在公务员群体有没有出现离职潮的现象?
10.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篇十
2014年07月14日 14:28 来源: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作者:吴春明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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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吴春明,山东省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身份条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身份条件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非全日制劳动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则没有法律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安排带薪年休假的义务。
工龄条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所称“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并不特指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无论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还是在其他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工龄条件均被认可。
那么,职工在任何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均不足12个月以上但累计达到12个月以上的是否符合工龄条件呢?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解释,“连续工作”和“累计工作”均按工作年限计算。由此可以认为,只要累计相加工作时间达到12个月以上,即可认为符合工龄条件,累计相加既包括企业与企业的工龄之和,也包括不同性质单位之间的工龄之和。
劳动者证明自己工龄的证据包括原始档案记载、服兵役证明、知青工龄认定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劳动合同文本、职工花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仲裁裁决书等。
出勤条件。我国对出勤条件采取了完全列举的形式,具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情形的被排除了带薪年休假权利。除此之外,个人行为的学习参观考察、劳动合同中止履行、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后又没有纠正的,所占时间应当计入带薪年休假时间内。另外,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死亡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因单位原因未享受年休假的,单位应将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待遇考虑在内。
实行计件工资制应休未休工资的计算
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支付三倍工资,实质上是劳动者放弃休假权加班劳动的对价。计件工资制计算三倍工资的基数是标准定额,无论实际工作中完成情况如何,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的三倍工资以日标准劳动定额所对应的工资为基数计算即可。
应休未休如何计算工资?一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和《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民主程序制定标准劳动定额,违者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处理。二是标准劳动定额应保证80%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争议仲裁和人民法院可就实体和程序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决定是否采信。三是根据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算三倍工资。
带薪年休假不等同于法定假日
第一,11天的法定休假是全体公民均可享受的假日,劳动者并不受工龄长短的限制,而带薪年休假只有工龄满12个月的劳动者才可以享受。
第二,法定休假不受出勤率的限制,即使本年度没有工作也应当享受,或者说,哪怕劳动者本年度根本没出勤也可得到11天的工资。但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情形的,则失去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三,法定休假不具有时间选择性和替补性,法定节日应休未休的不能择日补休。带薪年休假的日期一般以劳资双方协商确定,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当年度应休未休的,可以跨年度补休。但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当年度应休未休的,则不可以跨年度补休。
第四,非全日制劳动者享有法定节日的权利,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法定假日加班的应当支付倍数工资。而非全日制劳动者是否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则没有法律规定,从工作性质看,非全日制劳动者针对一个用人单位而言具有充分的休息权,在多个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劳动安排带薪年休假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工龄记载的不明确也难以确定其休假的长短。
第五,因单位原因造成的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劳动者应当得到三倍的工资,而法定节日加班则应当得到四倍的工资。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中明确,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四条再次明确,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如何安排带薪年休假
为了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立法本意落到实处,用人单位在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带薪年休假在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的基础上由单位统筹安排的规定,实际上将主动权交给用人单位。也就是说,享受带薪年休假要遵守“单位安排、个人同意”的原则,仍然将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放在了首要位置。不过,从以人为本的角度,为了解决好工作和休息这一矛盾,用人单位可考虑按照个人申请时间合理安排,既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又满足了个人愿望,使带薪年休假发挥最佳效果。
第二,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决定权仍掌握在用人单位一边。
第三,一个日历年度内安排职工年休假是法律规定的一般原则,跨一个年度而不能跨两个以上年度是单位应当遵守的强制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跨年度安排的权利只赋予了用人单位,个人原因要求跨一个年度的,如果单位不同意,则职工权利失效。
第四,职工本人主动放弃年休假应采取书面形式,否则,若单位无书面证据支持仍将承担三倍工资风险。
第五,带薪年休假是按照日历年度安排的,当该年度结束时方可确定是否享受了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二倍工资应当在下一年度的第一个工资支付日之前支付。当然,因用人单位原因确认职工无法享受本年度的带薪年休假时,并不排除在任何时间先行给付。
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仲裁时效起算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因工作需要未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应支付的三倍工资包括两部分,其中的一倍属于正常休年休假即应得到的工资,但另外二倍工资是属于惩罚性补偿还是属于工资,这决定了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或者说决定了适用劳动仲裁1年时效还是特殊时效。
笔者认为,另外的二倍工资属于提供额外劳动得到的劳动对价,属于工资范畴。理由:一是法律规定的任何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权利,不经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不得侵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的剥夺是基于创造更高的利益,付出比正常劳动更高的成本。
二是任何人都存在适应自然规律的生理节率,劳动者有恢复智力体力的客观要求,违反客观要求付出对等的代价也是应当的。
三是法定假日和带薪年休假都属于带薪休假的范畴,如果是惩罚性性质,则不适用劳动仲裁特殊时效,带薪年休假维权则必须在1年内行使,这将意味着维护了权利、失去了工作。
四是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中二倍工资的其中一倍之所以是惩罚性性质,是因为与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没有形成对价,亦可以说并不必然形成对劳动者的侵害,而因为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劳动者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实质侵害了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益。
五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针对的是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排斥了惩罚性内容,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恰是对法律的细化。再比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除了支付二倍工资并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罚则。可见,不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另外一倍属于惩罚性质,而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三倍工资中的其中二倍属于工资性质,仲裁时效应当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算。
惩罚性法律后果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给予年休假三倍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50%至100%的赔偿金。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可理解为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不给予年休假三倍工资可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依此解除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11.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篇十一
第一条 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以下简称年假)。
第四条 年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带薪年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带薪年假或者安排职工年假天数少于应休年假天数,应当在本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带薪年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带薪年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当已安排带薪年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带薪年假天数、未休年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带薪年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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