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术语

2025-03-16

对外贸易术语(9篇)

1.对外贸易术语 篇一

一 CFR、FOB、CIF 三种贸易 术语 的价格构成仅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在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3方面内容:进货成本、费用和净利润。费用的核算最为复杂,包括国内费用和国外费用。

国内费用有:

1.加工整理费用;

2.包装费用;

3.保管费用(包括仓租、火险等);

4.国内运输费用(仓至 码头);

5.证件费用(包括商检费、公证费、领事签证费、产地证 费、许可证费、报关单 费等);6.装船费(装船、起吊费和驳船费等);7.银行费用(贴现利息、手续费等);8.预计损耗(耗损、短损、漏损、破损、变质等);9.邮电费(电报、电传、邮件等费用)。

国外费用主要有:

1.国外运费(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上运输费用);2.国外保险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3.如果有中间商,还包括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

计算公式如下:

FOB 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 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CIF 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二 FCA、CPT 和 CIP 三种贸易 术语 的价格构成适用范围广。在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3方面内容:进货成本、费用和净利润。

国内费用有:

1.加工整理费用;

2.包装费用;

3.保管费用(包括仓租、火险等);

4.国内运输费用(仓至 码头);

5.拼箱 费(如果货物构不成一整 集装箱);6.证件费用(包括商检费、公证费、领事签证费、产地证 费、许可证费、报关单 费等);7.银行费用(贴现利息、手续费等);8.预计损耗(耗损、短损、漏损、破损、变质等);9.邮电费(电报、电传、邮件等费用)。

国外费用主要有:

1.外运费(自出口国内陆启运地至国外目的地的运输费用);2.国外保险费;3.如果有中间商,还包括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

计算公式如下:

FCA 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PT 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CIP 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2.对外贸易术语 篇二

国际商会自1921年开始编纂贸易术语, 至今日贸易术语已经历经近百年的岁月、多次修订, 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行了最新修订版本《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以下简称2010通则) 。《2010通则》的实施给报关报检、国际结算、保险业、国际货物运输业等国际贸易相关行业带来了新的变化和要求, 同时相关的从业人员也要更新知识, 理解新的国际贸易规则。

一、《2010通则》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以下简称《2000通则》) 中FOB术语的变化

(一) 适用范围的变化

《2010通则》首次明确规定贸易术语即可以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也可以适用于国内贸易。这一巨大变化扩大了FOB术语的适用范围, 同时也推进了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的衔接, 有助于规范国内贸易行为, 方便买卖双方确定各自在交易中的责任和义务, 简化国内贸易货物交付手续。但是由于FOB术语涉及到清关手续, 如何在国内贸易中准确、适当的使用FOB术语, 还需要在未来的实际应用中进一步的探索和修正。

(二) 风险划分点的变化

国际货物的装运过程及装运过程中的风险是连续的、不可分割的。《2000通则》中以“装运港船舷”作为FOB、CFR、CIF三个术语风险划分点的做法在将装运过程进行了分割的同时也割裂了装运过程中的风险, 使“风险存在想象中的垂直线上摇来晃去的陈旧概念 (《国际条规2010》的导言, 国际商会中国台北分会。) ”, 无形中就加重了买方所需承担的风险。 (邓旭,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变化和发展)

在《2010通则》所规定的FOB术语摒弃了以往以“装运港船舷”为风险划分点的做法, 而改用“装运港船上”作为新的风险划分点, 这一做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统一了装运过程中的风险, 同时也更加接近现代国际贸易的现实情况, 对于买卖双方更加公平。

二、《2010通则》下FOB术语面临的风险

(一) 船货衔接的风险

船货衔接的风险是指由于买方可能不履行租船订舱义务带来的损失。根据《2010通则》的规定, 凡是以FOB术语成交的合同, 须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 并且支付运费, 卖方只需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装运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即可。但是, 在装运之前如果买方恶意违约, 拒不派船接货, 就会致使卖方无法按时完成交货义务, 影响卖方收汇, 即使是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也会由于无法按时向银行提交单据而无法顺利收回货款。

这种情况多发生于合同标的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下降的时候, 买方出于希望卖方降低价格或者不想继续履行合同等目的, 故意违约拖延派船或拒不派船。此时, 如果是大路货卖方可以另行寻觅新的买家, 损失较小。但如果是买方定制的货物, 卖方无法立刻寻找到新买家, 货物难以变现, 只能接受买家降价的要求。

(二) 买方指定船公司或境外货代可能带来的风险

FOB术语条件下, 是由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租船订舱并完成进口清关手续的。但是在实际应用中, 买方直接指定船公司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 多数买方会选择境外货代承担分拨集运、进口清关等业务。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贸易量不断上升、国内物流市场的逐步开放, 越来越多的境外货代进入国内, 业务日渐活跃, 使我国FOB指定境外货代的比例日趋增加。

买方这种指代境外货代或者船公司的行为给我国出口方增加了一定的风险。首先就是船货衔接的风险, 有时候船公司舱位非常紧张, 买方不一定会及时订到舱位。国际贸易中卖方备货到交货的时间往往非常紧张, 很多船公司在港口每周通常只有一个船次, 若我方赶不上最近的船次就必须等待一周或者更长的时间, 从而影响我方收汇。

由于船公司或者境外货代是与买方签订合同, 是为买方服务的, 很可能出现进口商也会勾结船公司或境外货代骗取货物的情况。心存不善的境外货代或船公司与买方狼狈为奸, 无单放货给买方, 致使我国出口方钱货两空的事件时有发生。

(三) 提单托运人和收货人填制可能出现的风险

根据FOB术语中对于买卖双方责任与义务的规定, 买方负责租船订舱, 而交货和装船却是由卖方来完成, 实际上FOB术语是将一个连贯的物流过程分割成了两部分。实际完成装运工作的是卖方, 因此卖方才是真正的托运人。但与船公司或者货代签订合同的是买方, 因此买方也完全可以成为提单上的收货人, 在法律上毫无问题。而这样一来, 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成后持单向银行申请结汇时, 银行会因为单证不符拒绝议付货款, 给卖方带来结汇的风险。

三、《2010通则》下FOB术语的风险防范

(一) 仔细分析风险, 慎重选择贸易术语

在进行贸易磋商的时候就要考虑到贸易术语选择的重要性, 出口商必须仔细分析所选贸易术语的潜在风险, 尽量使用CIF或者CFR术语。因为在CIF和CFR术语下签订的合同, 由卖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 不存在船货交接问题。而且CIF和CFR术语统一了卖方作为交货人和托运人的身份, 卖方是提单上唯一的托运人, 有效地避免了提单托运人和收货人填制带来的风险。

如果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用了FOB术语, 卖方在签订合同之前, 要谨慎地评估进口商的经营情况和商誉, 避免与资信不良的进口商合作, 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自身利益。同时, 应在合同中明确的对买方派船接货时间进行规定, 如果买方在约定的时间未能及时派船接货, 卖方则有权利自行租船订舱, 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则由买方赔偿。

(二) 慎用国外货代, 注重货代资信调查

在已采用FOB术语签订合同的情况下, 尽可能避免使用外商指定的船公司或境外货代。如外商坚持使用境外货代, 卖方可通过国际咨询机构对该货代的资信进行深入调查, 可以使用资信良好的境外货代。

(三) 认真缮制提单, 杜绝无单放货

为防范船公司与外商勾结无单放货的风险, 坚持在提单上以卖方作为托运人是较为稳妥的做法。但如果买方或者货代信誉良好, 可以酌情处理。

(四) 选择安全主动的支付方式, 注重风险分散

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卖方有时也会通过降低付款条件来争取客户。当不得不采用托收作为付款方式时, 要仔细审查买方的经营状况和商誉资信, 以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拒付货款。

当采用风险较大的支付方式时, 卖方要充分估计风险, 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例如, 购买卖方利益险或办理国际保理, 符合规定的还可以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通过各种保障手段来分散风险, 实现安全贸易。

参考文献

[1]邓旭.《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变化和发展[J].国际经贸法规, 2011 (12)

[2]王林霞.FOB条件下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 (12)

[3]张华勇.FOB术语中采用电汇支付方式对卖方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J].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9 (8)

[4]胡豹.海运提单风险及防范研究[J].中国商贸, 2009 (17)

3.空运贸易术语“误用”问题解析 篇三

笔者前些年曾经从事过航空货运代理工作,就空运贸易术语这个问题和业内人士广泛交流过,实际业务的执行情况与《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coterms2010)的有关规定差异很大。在我国的空运业务中,使用空运运输方式的大多为价值高、体积重量相对较小的高科技类货物,如华为、中兴通讯为代表的通讯设备制造企业就常采用空运。但很多企业在选择空运贸易术语时,却很少规范地使用国际商会以及学术界所提倡的FCA、CPT、CIP等,居于主导地位的依然是老三样:FOB、CFR、CIF。

一、空运贸易术语错误使用的现状及原因

笔者经过调查发现,不使用新贸易术语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一)习惯问题

FOB、CFR、CIF等贸易术语历史悠久,进出口企业都习惯于此,感觉比较放心,对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很清楚,不容易出错。FCA、CPT、CIP 虽然从理论上来说,更适用于当前集装箱运输、空运、多式联运等新兴运输方式的需要,但是一直以来宣传、推广工作不够有力,致使外贸企业对于使用这些术语心存疑虑,不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担心用错而造成风险。笔者就经常遇到客户询问FCA等贸易术语如何使用的问题。

(二)错误理解

尽管国际商会已明确规定FOB、CFR、CIF等只适用于海运以及内河航运,但是在实际业务环节中,往往有企业根据实际交易情形发生的变化,由海运改走空运。在最初发生这种情况时,相关的承运人、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在审查单据时没有根据国际商会的有关规定去严格要求贸易商修改贸易术语,这就传递出一个错误的信号,使商人们认为虽然国际惯例有规定,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将FOB、CFR、CIF 用于空运没有关系,长此以往,即使没有发生海运改空运的情形,也有越来越多的贸易商在采用航空运输时直接默认采用 FOB、CFR、CIF 术语,这也是 FCA、CPT、CIP等贸易术语推行不畅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错误使用海运贸易术语在当前不少地方的航空货运领域反倒成了通行做法,不少毕业的大学生刚走上外贸、运输工作岗位,学校中所学到的正确理论知识也迅速被现实错误习惯做法所取代,甚至认为教科书上的理论已经过时;更有甚者,一些外贸企业、航空货代比照海运贸易术语的模式,自己发明创造一些术语的变形,常见的如FOB BEIJING ARIPORT,CFRWUHAN等。当前在空运进出口业务中能够使用FCA、CPT、CIP贸易术语的,多发生在采用陆空、海空、海陆等多式联运的情况下,单独空运的情形,使用 FOB、CFR、CIF 贸易术语具有普遍性。

(三)买方阻力

FOB、CFR、CIF等海运贸易术语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界限是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到船上,而FCA、CPT、CIP虽然适用于包括海运在内的多种运输方式,但在买卖双方约定的风险划分界限是海运方式中的“货过船舷”的时候,通常都会习惯性地使用前者。实际业务中后者使用较多的情形,其一是诸如武汉、郑州这样的中西部内陆城市安排出口运输,考虑到多式联运方式较为安全、便捷;其二是双方都同意在出口海港或空港的某内陆地点交货。

那么在航空货物运输中,为什么进口方不愿接受FCA、CPT、CIP呢?笔者也和客户交流过,不少客户也表示知道这些术语的含义,但是他们希望风险和费用都能以越过船舷那样划分,实质就是不想支付货物的装机费、仓储费等运输相关费用。因为按照《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coterms2010)的有关规定,采用FCA、CPT、CIP等贸易术语,卖方按照买卖合同规定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买方必须支付自卖方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在空运条件下,一旦卖方将货物交给航空承运人之后,运输相关的风险、费用即转至买方,在装机前发生的仓储、装货相关费用很可能将由进口方承担。风险早早地转移到进口方,这对出口方自然是有利的;但是反过来对于进口方而言,则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这是他们所不愿意面对的。

例如,郑州高新区某出口企业要空运一批货物到美国纽约,需要从国内的航空基本港北京出去,那作为美国进口商来说,他是愿意接受FCA ZHENG ZHOU还是FOB BEIJING?通常是后者,因为如果选择前者,一旦上飞机之前出了意外,就只能自己想办法在人生地不熟的中国面对陌生的运输企业和法律环境,风险是很大的;如果选择FOB贸易术语,只承担飞机起飞到落地这一段风险,对于事故率远远低于彩票中奖率的航空运输来说,又有几个进口商会担心呢?所以现实的情况往往是,大多数的进口商明明知道FOB贸易术语用于空运不合适,但是基于FOB带给自身的种种好处,在国际买方市场的环境下,强势要求出口商必须使用FOB等海运贸易术语,而大多数出口商通常也接受这样不规范的做法。

二、空运贸易术语错误使用的危害

众所周知,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虽然不具有强制适用性,但是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享有崇高的权威性,买卖双方通常在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都约定使用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旦双方发生争议,提交仲裁或者司法诉讼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都将据此做出裁决。而在空运中如果错误地使用FOB等海运贸易术语,此惯例将不能有效维护有关当事方的正当利益,尤其是对出口方会构成较大的威胁。

有这样一个案例,中国出口商与印度进口商是长期合作的客户。空运贸易走货一直用CFR贸易术语,从未出过差错。2009年12月10日,空运货物走北京-新加坡-孟买,12月20日,印度进口商仍未收到货物。经出口商向航空公司查询,该批货物未装上飞机,经过多次查找,仍未寻获。航空公司声称货物已经丢失,并愿意按照航空运输赔付标准USD20/KG赔偿,但实际货物出口价格是USD120/KG,如果按照这一赔偿标准,中方将损失巨大。为挽回损失,卖方与买方进行了协商。卖方认为,按照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Incoterms2010)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前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习惯做法,卖方通常只要将货物交给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即完成了交货任务,风险即转移给买方,无须保证货物安全装上飞机。货物在装机前的仓储期间以及装机过程中如发生货物损坏或灭失等情况,应由买方向航空公司或保险公司交涉。本案货物丢失前卖方已将货物正常交付航空公司,风险也已随之转移至买方,应由买方与有关各方交涉赔偿事宜,买方仍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正常支付货款;不料进口方断然拒绝这一要求,认为出口方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进口商利润损失。法院认为,CFR与CPT是完全不同的贸易术语,无法套用CPT关于空运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鉴于卖方不正确地使用了只适用于海运方式的CFR贸易术语,且买方确实未收到货物,因此无充分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卖方正确履行了交货义务。最终卖方只得承担大部分的货损,孟买进口方考虑到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不再就卖方违约提出赔偿要求。

本案例所述是航空货物运输中常见的风险情形,空运并没有类似海运那样以“货过机舷”作为风险转移界限的习惯,通常出口商按照约定的日期将货物运至机场指定地点交给航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即可。在没有发生意外的情况下,错误使用 FOB、CFR、CIF 或者正确使用 FCA、CPT、CIP术语都没有关系,这也使得很多贸易商觉得FOB等老三样用起来也并无不妥,因而麻痹大意。一旦发生上例情形,出口商往往要吃大亏。

另外,航空运输的特点是飞机起飞时受天气影响大,例如出口商货物在规定交货期限前一天将交给了航空公司,但还没有装上飞机,此时航班因天气原因停飞三天,货物仍然在机场仓库里。若市场行情此时下跌,进口商欲拒收货物,在“海运术语空运”的条件下,将有一个很好的借口,进口商可套用FOB等有关“货过船舷”的规定并推导至“货进机舱”来把责任推给出口商。如上所述,卖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将货物装进机舱,违反合同约定,买方以此拒绝付款。一旦诉诸司法或仲裁,卖方将很难提出有力的抗辩。

除上述风险之外,也并非所有国家都允许随意适用海运贸易术语,比如在巴西等拉美国家,如果空运出口使用FOB等海运贸易术语,将有可能被认定为单据错误,海关会对贸易商处于数百美元到数千美元不等的处罚,在经济危机时这还可能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手段。

三、几点建议

(一)修改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针对当前空运贸易术语广泛被错用的情况,有人认为可行的办法是加大宣传、推广FCA、CPT、CIP等新贸易术语的力度,必要时请相关国家银行、运输、海关部门予以配合,把使用正确的贸易术语作为单据正确与否的衡量因素。但是,客观地说在当今如此复杂、自由的国际商务环境下,实际操作起来很有难度,不同国家、地区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很难统一。

笔者认为,既然FOB在空运领域的广泛“误用”已经成为了一个事实,与其费力去纠正它,不如完善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使之成为一个在各种运输方式下都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也许是更好的选择。

中国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委员会委员席平先生提出的近似“广义港口”的概念提法值得借鉴,即“港口”泛指海港(含河港)、陆港和空港;“航线”泛指海运、陆运(含铁路和公路)、空运在内的航线;“船、船只”泛指船舶、火车、汽车、飞机运输工具;与之相对应的有关运输工具的“船舷”也泛指船舶的船舷、火车的车帮、汽车的车帮、飞机舱门的门槛。如果这一建议被国际商会采纳的话,按照现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的规定,采用FOB、CFR、CIF等贸易术语,则可使用海运、空运、陆运以及多式联运等多种运输方式。

笔者认为,这是从根本上解决“海运贸易术语空运化”问题的最佳途径。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方面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置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的约束和保护之下,有利于减少纠纷,促进国际贸易业务的规范进行;另一方面如果买卖双方确实仍然愿意选择使用FCA等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也丝毫不受此修订的影响。

(二)在“误用”贸易术语情况下的保障策略

更改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过程,短期内来说,依靠修订通则解决问题不现实。如何在现有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在错误使用贸易术语的情况下,保障空运方式下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才是有的放矢之举。以下提出几点保障之策:

1.合同保障。买卖双方使用何种贸易术语,通常会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对于海上运输方式来讲,只需明确诸如FOB、CFR等贸易术语即可,通常不易产生争议。但此类术语如被用于空运,则有关交货地点等涉及双方风险划分界限的问题必须加以明确。如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比照海运方式规定“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为飞机舱门,卖方负责货物装上飞机前的一切与运输相关的风险及费用,货物自装上飞机后风险转移至买方”。这样做出明确规定后,一旦发生争议,司法或仲裁机构易于做出准确裁决。

2.保险保障。合同保障有时未必为买卖双方所共同接受,有些贸易商长期使用海运贸易术语没出什么问题,认为以合同文句明确风险划分界限没有必要,或者对于增加的约束条款不熟悉,不愿接受;还有的贸易商缺乏商业信用,有意不在合同文句中规定清楚,以便能借助贸易术语错误使用造成的法律漏洞来逃避责任,此时卖方可投保国内运输险来规避前期风险。当然,如果每笔货物都投保,也是不小的成本,这需要出口商根据不同航空公司的服务、信誉水平以及不同国家、地区客户的资信情况做出灵活选择。

4.贸易术语课后习题 篇四

一、单项选择题(7、8、11不做考核要求)

1.按下列术语中的()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向买方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最为重要 A.FOB B.CFR C.CIF D.DES 2.按下列条件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是到达类合同的是()A.CIF B.CIP C.CFR D.DDU 3.据《2010年通则》的解释,在按CFR术语签订的合同下,买卖双方之间风险划分的界限是()A.装运港船舷 B.货交承运人 C.目的港船舷 D.装运港船上

4.按照《Incoterms® 2010》的解释,若以FOB条件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以()为界 A.货交承运人 B.装运港船上 C.货交买方处置 D.目的港船上

5.中国上海某出口商欲向美国纽约某进口商出口一批服装,他可以使用的贸易术语是()A.FAS New York B.FOB New York C.CIF New York D.DEQ Shanghai 6.如果进口商不愿承担进口报关的风险和费用,则他应该选用()条件与出口商成交 A.DAF B.DES C.DEQ D.DDP 7.某公司欲用FOB术语进口一批货物,并愿意承担装船费用,则可在合同中规定使用()A.FOB Under Tackle B.FOB Trimmed C.FOB Stowed D.FOBST 8.租船运输大宗商品,按CIF Singapore条件成交,卖方不欲负担卸货费用,应报价()A.CIF Singapore Liner Terms B.CIF Singapore Landed C.CIF Singapore Ex Ship’s Hold D.CIF Singapore Ex Tackle 9.CIP和CPT贸易术语下,负责运输的当事方分别为()

A.卖方/卖方 B.卖方/买方 C.买方/买方 D.买方/卖方 10.按CIF Landed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为()

A.装运港船舷 B.装运港船上 C.目的港船舷 D.目的港码头

11.我国天津某公司与美商签订进口合同,规定在旧金山港的船上交货,最好采用()A.FOB Tianjin B.DES San Francisco C.FOB San Francisco D.FOB Vessel San Francisco 12.下列关于CIF术语的说法正确的是()

A.它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B.它是典型的实际交货

C.卖方要把货物运到目的港 D.卖方要负担把货物运到目的港的全部运费 13.如果国际货物买卖的双方在买卖合同中作出了同国际贸易惯例不符的规定,则()A.该合同无效 B.双方应该依惯例履约

C.该合同一定有效 D.该合同合法时双方应按它的规定履约 14.按《2010年通则》的解释,下列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的是()A、CIP B、DDU C、DDP D、CIF 15.《Incoterms® 2010》中,CIF与CIP的区别是()

A.只是交货地点不同 B.只是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C.只是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D.ABC都是

16.根据《2010年通则》的解释,FOB、CFR、CIF的主要区别在于()A.交货地点不同 B.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C.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不同 D.所订合同的性质不同

二、多项选择题 1.据《2010年通则》的解释,FOB与FCA比较,其主要区别有()A.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B.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C.交货地点不同 D.出口报关责任划分不同 2.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CIF与DES的区别主要有()A.交货地点不同 B.交货方式不同

C.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D.费用负担不同 E.适用运输方式不同

3.根据《2010年通则》的解释,在下列国际贸易术语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是()A.CFR B.CPT C.FCA D.FAS 4.我国某企业以CIF术语与外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合同中未规定保险险别,按《2010年通则》的规定,该企业()

A.可投保CIC的一切险 B.必须投保CIC的水渍险 C.可投保CIC的平安险 D.可投保ICC(C)险

5.下列关于《Incoterms® 2010》中对FCA术语解释的说法,正确的是()A.若交货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卖方只负责将货物运到交货地点即可 B.若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卖方要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运输工具上 C.《Incoterms® 2010》分别详细解释了各种运输方式下卖方交货的不同做法

D.如果买方指定卖方把货物交给一个货运代理人,则自卖方把货物交给该人起完成交货 6.按()术语签订的合同下,卖方应保证把货物按时运到目的地 A.CPT B.CIP C.DDU D.DDP 7.按()条件成交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下,卖方应为买方利益投保险 A.DDP B.CIP C.DES D.CIF 8.按CIF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交货后办理交单议付时必须提交的单据包括()A.商业发票 B.保险单 C.海运提单 D.商检证书 9.下列关于装运合同和到达合同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A.按D组术语成交的合同均是到达合同 B.到达合同下卖方都有义务签订保险合同 C.装运合同下卖方都有义务签订运输合同 D.按F组、C组术语成交的合同均是装运合同

三、填空题(对第8、10、16小题不做考核要求)

1.C组贸易术语区别于E组、F组和D组术语的最显著的特点之一是_____转移在先,_____转移在后。2.在有关贸易术语的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中,除了《Incoterms® 2010》外,还有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只解释了CIF一种术语的惯例是__________________。

3.贸易术语是用来说明买卖双方之间在货物交接过程中的______、______和______划分的专门用语。4.CFR和CIF术语的变形是为了明确买卖双方之间_____的划分而产生的。

5.按《2010年通则》的解释,____是11种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风险、责任和费用最大的术语。6. 《Incoterms® 2010》解释的11种贸易术语中,______下的进出口报关责任都是由卖方承担的;按______术语进行的出口贸易对卖方类似于国内贸易。

7.根据《2010年通则》的解释,若CIP合同中对卖方应投保的险别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需投保________险别;若对卖方应投保的金额也没有特殊规定,则卖方投保的金额一般是在合同金额上加成___。8.CIF Ex Ship’s Hold与DES术语相比,买方负担的风险____________大

9.按CIF术语签订的合同,属于_______合同,按DES术语签订的合同属于________合同。

10.《2000年通则》和《1990年通则》比较,只有 _____、_____、_____三种术语下的买卖双方之间的责任义务划分有实质性的不同。

11.F组术语的共同点是主要的_____费用由买方负担,而C组术语下该费用则由卖方负担。12.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_____交货,买方是______付款。13.国际贸易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_______和________;买方的基本义务是_______和________。14.FCA术语下买卖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界限是_____________;DES术语下是_________。

15.按《Incoterms® 2010》的解释,CIP术语下未及时签订运输合同运货导致的损失应由______负担。16.我国某进口商欲按装运港船边交货术语从美国旧金山进口一批货,若合同适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则合同中的贸易术语应写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判断题(请把“√”或“×”打在各小题的题号前)(对第3、6、7、10、11、13、22小题不做考核要求)1.CIF条件下,若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合要求,即使符合合同的货物安全如期抵达目的港,也不能算完成交货义务。

2.某外贸公司以CIF条件出口陶瓷,办理保险时,必须向人保公司投保一切险和碰损破碎险。3.在按照FOB Liner Terms条件成交时,卖方不负担货物装船的费用。

4.在采用CFR或CIF术语成交时,在合同的装运条款中必须明确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名称,否则卖方无法办理运输事宜。

5.根据《201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D组术语成交时,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所以卖方不必提交保险单。

6.按CFR Singapore Landed成交,货物在新加坡的卸货费及进口报关费应由卖方负担。

7.《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解释了Ex(point of origin)、FOB、FAS、C&F、CIF和 Ex Dock六种贸易术语。

8.在采用FCA、CPT和CIP术语成交时,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和风险划分界限都是相同的,只是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有所不同。

9.《Incoterms® 2010》解释的11种贸易术语中,EXW是买方责任最小的贸易术语。10.按CIF London Landed成交的货物,在伦敦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应由卖方负担。11. FOB Under Tackle是指卖方承担货物装入船舱、脱离吊钩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12.采用CFR、CIF术语成交,合同中只规定装运期或交货期即可;而采用CPT、CIP术语,合同中不仅要规定装运期,还要规定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期限。

13.《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术语的解释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并无实质差别。

14.按FCA术语成交,应由买方订立运输合同或指定承运人,按惯例,当卖方被要求协助订立运输合同时,只要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卖方也可以办理。15.国际贸易惯例不同于法律,它不具有强制约束力。16.按CPT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应当把货物按时运到目的地。

17.按《201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若买方提前将船派到并通知卖方交货,卖方应当立即交货。18.CFR术语下,由卖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支付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一切费用。19.《2010年通则》规定,FOB术语下买方并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

20.CIF合同下,卖方最好提前将货物装上船运到目的港,以防货物迟期到达目的港给买方带来损失。21.国际贸易惯例已经得到多国的公认,起国际贸易准则的作用,因此所有的国际贸易商人都应当遵守国际贸易惯例的相关规定。

22.CIF Liner Terms 是指按CIF术语成交,并以卖方必须租用班轮装运为条件。

23.在国际贸易中,交货地点均为风险划分的地点,当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后,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也随之转移。

24.按DES术语成交,卖方是否投保由其自便,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则必须投保。

25.在CIF条件下由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在CFR条件下是由买方投保,因此运输途中货物灭失和损失的风险,前者由卖方承担,后者由买方承担。

26.DDU术语不适用于自由贸易区内或订有关税同盟的国家之间的贸易。27.贸易术语是确定合同性质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

28.按CIF/CIP贸易术语成交,尽管价格中包括至指定目的港/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但卖方不承担货物必然到达目的港/目的地的责任。

五、名词解释

1.Trade Terms 2.《Incoterms® 2010》 3.国际贸易惯例 4.Symbolic Delivery

六、简答题

1.根据《2010年通则》的规定:①简述FCA与FOB的异同点。②简述CPT与CFR的异同点。③简述CIP与CIF的异同点。(任选一题)

2.根据《2010年通则》的规定:①简述FOB、CFR、CIF的异同点。②简述FCA、CPT、CIP的异同点。(任选一题)

3.根据《2010年通则》的规定:①简述FCA术语下卖方的主要义务,以及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界限。②简述FOB术语下卖方的主要义务,以及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界限。(任选一题)4.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试比较CIF与DES两种术语的异同。5.为什么说把CIF术语称作“到岸价”是一种误解? 6.《2000年通则》中C组的四种贸易术语有何共性和区别?

5.2010年贸易术语 篇五

国际商会自1936年起草第一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来,就不断定期对其进行修改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Incoterms2010的修改考虑了目前世界上免税区的增加,电子通讯的普遍使用以及货物运输安全性的提高,删去了Incoterms2000D组术语中的DDU,DAF,DES,DEQ,只保留了DDP,同时新增加了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Delivered At Terminal)与DAP(Delivered At Place)以取代被删去的术语。

Incoterms2010中将贸易术语划分为适用于各种运输的CIP,CPT,DAP,DAT,DDP,EXW,FCA和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水运输的CFR,CIF,FAS,FOB,并将术语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内贸易中,赋予电子单据与书面单据同样的效力,增加对出口国安检的义务分配,要求双方明确交货位置,将承运人定义为缔约承运人,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际货物贸易的实践要求,并进一步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鹿特丹规则》衔接。

对发达国家:使全球资本可以更快流通,作为资本和先进技术的主要拥有者,发达国家总是处于全球化的中心地位。竞争创造了效率,同时也使财富越来越向少数国家或少数利益集团集中,导致贫富差距扩大。

对发展中国家:它是一柄双刃剑,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特别是对经济实力薄弱和科学技术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面对全球性的激烈竞争,所遇到的风险、挑战将更加严峻

从席卷西亚北非的“阿拉伯之春”到肇始于美国华尔街的“全球占领运动”,从发展中国家到发达国家,全球近80个国家和地区爆发不同程度的社会抗议活动,2011年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全球愤怒之年”。各国国情不同,动荡形式各异,但也有很多共同特征,折射出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时代社会动荡新特点、新动向。

一、从原因看,因经济全球化、过度市场化导致社会严重分化,民众普遍抗议社会分配不公、抗议被边缘化、抗议精英统治

6.国际贸易英文术语 篇六

海运 费 ocean freight

集卡运费、短驳费 Drayage

订舱费 booking charge

转运费 transportation charge

污箱费 container dirtyness change

坏箱费用 container damage charge

清洁箱费 container clearance charge

分拨费 dispatch charge

报关 费 customs clearance fee

操作劳务费 labour fee or handling charge

商检 换单费 exchange fee for CIP

换单费 D/O fee

拆箱费 De-vanning charge

港杂费 port sur-charge

电放费 B/L surrender fee

冲关费 emergent declearation change 海关 查验费 customs inspection fee 提箱费 container stuffing charge 滞期费 demurrage charge 滞箱费 container detention charge 卡车运费 cartage fee

车上交货 FOT(free on track)

电汇手续费 T/T fee

转境费/过境费 I/E bonded charge

待时费 waiting charge

仓储费 storage fee

改单费 amendment charge

拼箱 服务费 LCL service charge

动、植检疫费 animal & plant quarantine fee

移动式其重机费 mobile crane charge

进出库费 warehouse in/out charge

PRICE 价格

FOB Liner Terms FOB 班轮条款

FOB under tackle FOB吊钩下交货

FOB stowed(FOBS)船上交货并理舱

FOB trimmed(FOBT)船上交货并平舱

FOB stowed and trimmed(FOBST)船上交货并理舱和平舱

CFR Liner Terms 贸易术语款

CFR Landed CFR 卸到岸上

CFR EX Tackle CFR吊钩下交货

CFR EX Ship’s Hold CFR舱底交货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承兑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付款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date)远期付款交单

PAYMENT 支付

Draft 汇票

Draft(bill of exchange)汇票

Trade bill 商业汇票

Banker’s draft 银行汇票

Clean bill(of exchange)光票

Documentary bill(of exchange)跟单汇票

Draft with(without)recourse 有(无)追索权的汇票

Sight draft 即期汇票

Time draft(usance draft)远期汇票

To order 空白抬头

Blank endorsement 空白背书

Discount 贴现

Remittance 汇付方式

M/T(Mail transfer)信汇

T/T(telegraphic transfer)电汇

D/D(demand draft,remittance by bank’s demand draft)票汇

Check(cheque)支票

Promissory note 本票

International postal money order 国际邮政汇票

Payment 支付方式

Cash payment(cash against documents)现付

Cash on delivery(C.O.D.)交货付现

Cash with order(C.W.O.)随订单付现

Deferred(delayed)payment 延付

Dishonour 拒付,退票

Payment by installments 分期支付

Open account trade(O.A.T.)记账交易

Collection 托收

Clean collection(collection on clean bill)光票 托收

Documentary collection(collection on documents)跟单 托收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付款交单

D/P at sight 即期付款交单

D/P after sight 远期付款交单

D/A(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承兑交单

L/G(letter of guarantee)银行保证书

Payment by 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payment by banker’s L/G)凭银行保证书支付

L/C(letter of credit)Payment by letter of credit(payment by L/C)凭 信用证 支付 信用证

L/C(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 信用证

Irrevocable credit 不可撤销信用证

Revocable credit 可撤销信用证

Confirmed credit 保兑信用证

Unconfirmed credit 未加保兑信用证

Documentary credit 跟单信用证

Clean credit 光票信用证

Acceptance credit 承兑信用证

Sight credit 即期信用证

Usance(time)credit 远期信用证

Transferable credit 可转让信用证

Non-transferable credit 不可转让信用证

Divisible credit 可分刈信用证

Anticipatory credit 预支信用证

Red clause credit 红条款,预支信用证

Back to back credit 背对背信用证

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

Unrevolving credit 非循环信用证

Reciprocal credit 对开信用证

Stand-by credit(commercial paper credit,guarantee credit,performance credit)备用信用证

CONTRACT 合同

Sales contract(confirmation)销货合同(确认书)Purchase contract(confirmation)购货合同(确认书)Confirmation of order 订单确认书

Distributorship contract(agreement)经销合同(协议)Sole distributorship contract(agreement)独家经销合同(协议)

Exclusive(sole)sales contract(agreement)包销合同(协议)

Consignment contract(agreement)寄售合同(协议)

Agency contract(agreement)代理合同(协议)

Time to volume 及时大量生产

Time to money 及时大量交货

FOUR CONTROL YSTEM 四大管制系统

Engineering control system 工程管制系统

Quality control system质量管理系统

Manufacturing control system生产管制系统

Management control system经营管制系统

Classification整理(sorting, organization)-seiri

Regulation整顿(arrangement, tidiness)-seiton

Cleanliness清扫(sweeping, purity)-seiso

Conservation清洁(cleaning, cleanliness)-seiktsu

Culture教养(discipline)-shitsuke

Save 节约

Safety安全

质量人员名称类

QC quality control 品质管理人员

FQC final quality control 终点质量管理人员

IPQC in process quality control 制程中的质量管理人员

OQC output quality control 最终出货质量管理人员

IQC incoming quality control 进料质量管理人员

TQC total quality control 全面质量管理

POC passage quality control 段检人员

QA quality assurance 质量保证人员

OQA output quality assurance 出货质量保证人员

QE quality engineering 质量工程人员

质量保证类

FAI first article inspection 新品首件检查

FAA first article assurance 首件确认

CP capability index 能力指数

CPK capability process index 模具制程能力参数

SSQA standardized supplier quality audit 合格供货商质量评估

FMEA failure model effectiveness analysis 失效模式分析

FQC运作类

AQL Acceptable Quality Level 运作类允收质量水平

S/S Sample size 抽样检验样本大小

ACC Accept 允收

REE Reject 拒收

CR Critical 极严重的MAJ Major 主要的MIN Minor 轻微的

Q/R/S Quality/Reliability/Service 质量/可靠度/服务

P/N Part Number 料号

L/N Lot Number 批号

AOD Accept On Deviation 特采

UAI Use As It 特采

FPIR First Piece Inspection Report 首件检查报告

PPM Percent Per Million 百万分之一

制程统计品管专类

SPC Statistical Process Control 统计制程管制

SQC Statistical Quality Control 统计质量管理

GRR Gauge Reproductiveness & Repeatability 量具之再制性及重测性判断量可靠与否

DIM Dimension 尺寸

DIA Diameter 直径

N Number 样品数

其它质量 术语 类

QIT Quality Improvement Team 质量改善小组

ZD Zero Defect 零缺点

QI Quality Improvement 质量改善

QP Quality Policy 目标方针

TQM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全面质量管理

RMA Return Material Audit 退料认可

7QCTools 7 Quality Control Tools 品管七大手法

通用之件类

ECN Engineering Change Notice 工程变更通知(供货商)

ECO Engineering Change Order 工程改动要求(客户)

PCN Process Change Notice 工序改动通知

PMP Product Management Plan 生产管制计划

SIP Standard Inspection Procedure 制程检验标准程序

SOP 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 制造作业规范

IS Inspection Specification 成品检验规范

BOM Bill Of Material 物料清单

PS Package Specification 包装规范

SPEC Specification 规格

DWG Drawing 图面

系统文件类

ES Engineering Standard 工程标准

CGOO China General PCE龙华厂文件

IWS International Workman Standard 工艺标准

ISO 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 国际标准化组织

GS General Specification 一般规格

部门类

PMC Production & Material Control 生产和物料控制

PCC Product control center 生产管制中心

PPC Production Plan Control 生产计划控制

MC Material Control 物料控制

DC Document Center 资料中心

QE Quality Engineering 质量工程(部)

QA Quality Assurance 质量保证(处)

QC Quality Control 质量管理(课)

PD Product Department 生产部

LAB Laboratory 实验室

IE Industrial Engineering 工业工程

7.浅析FCA贸易术语下卖方风险 篇七

一、术语介绍

FCA是free carrier也就是“货交承运人 (……指定地点) ”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 即完成交货。FCA属于货交承运人术语, 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包括多式联运。“承运人”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 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若买方指定承运人以外的人领取货物, 则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此人时, 即视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二、卖方风险

(一) 承运人和交货地点问题

在FCA条件下, 按照《通则2010》规定, 卖方无义务签订运输合同。通常是由买方安排承运人, 与其签订合同并将承运人的情况通知卖方。此处所指的承运人, 既可以是拥有运输工具的实际承运人, 也可以为运输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双方交货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到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问题。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 卖方无义务提供运输工具, 只需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即可;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其他地方, 卖方则有义务提供运输工具, 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交给承运人, 在自己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 应该指出的是, 卖方没有卸货的义务。总之, 卖方只负责装一次货物。

在FCA条件下, 若买方请求或根据交易习惯问题, 卖方可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 但由买方承担风险与费用。

由于是卖方发货, 而由买方指定承运人并订立运输合同, 因此货物与运输工具的衔接是否顺利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实际操作中, 由于衔接不当出现的货物等运输工具或运输工具等货物的现象屡见不鲜, 造成额外损失。尤其是在销售市场不景气, 货物价格下跌的情况下, 买方往往故意延迟提货甚至不指定承运人拒绝提货而毁约, 造成卖方货物积压在指定地点毁损或灭失, 给卖方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FCA项下若货与运输工具衔接不当容易造成卖方损失。

(二) 风险转移问题

FCA属于货交承运人术语, 风险转移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的, 若买方未能及时通知卖方或由于买方的责任使得卖方无法如期完成交货, 其风险应由买方承担。据《通则2010》规定, 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 买方要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者为前提条件。

案例:我方以FCA贸易术语向意大利出口布料一批, 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 由于意方业务员疏忽, 导致我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意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意方收到货物后, 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 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 意方向我出口商提出索赔, 但遭到拒绝。

在此案例中, 意方没有理由向我出口商提出索赔, 因为FCA项下, 意大利进口方负责运输, 但意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 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 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意大利进口方承担。但其承担损失也有一个前提, 即我方出口意大利的布料已经特定化, 该特定化的货物遭雨淋, 意方才承担该损失。

(三) 货物控制问题

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后, 便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权。货物在运输途中, 承运人往往是听从签订运输合同的进口商的指令而不是出口商的指令。所以, 一旦买方的支付状况或其他情况出现问题, 卖方很难在运输的过程中转卖货物或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 因此对出口商是极为不利的。出口商尽量对运输过程的各个环节能够加以把握, 掌握主动权, 若在运输的环节上没有把握, 则应尽量避免FCA术语, 一面落得钱货两空的局面。

(四) 支付方式的选择问题

FCA作为F组术语, 可以采用信用证结算, 因为信用证处理的是纯单据业务。但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也不是万无一失的, 最常见的就是“软条款”的存在。若信用证中出现软条款, 受益人制单结汇必然受买方的制约, 对受益人十分不利。还有一种情况即在远期付款交单 (D/P after sight) 条件下进口地银行与进口商串通, 在没有得到出口商同意的情况下, 进口商凭信托收据 (T/R) 向进口地银行借出货物提单, 先行销售, 待销售得到货款后再向银行支付。在此种情况下, 若进口商亏损无力向银行付款, 则出口商落得钱货两空的局面。

另一方面, 进口商可能提供伪造的信用证欺骗议付行和受益人, 从而骗取货物。

三、结语

FCA术语是国际货物贸易往来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也是卖方面临风险较大的贸易术语之一。随着给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 保护我国出口商的利益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立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 我国政府不管是从立法上还是从政策上, 都应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FCA贸易术语下我国出口商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张璐.贸易术语选择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 (9) [1]张璐.贸易术语选择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 (9)

8.对外贸易术语 篇八

钱静媛 三亚理工学院

进入本世纪以来,世界各国采用FOB的成交方式越来越多。据权威机构统计,国际贸易合同中FOB成交方式采用率排在其他十二种成交方式之首位,尤其是在大宗干货和石油等特殊货物贸易时多以FOB成交。20世纪80年代以前,CIF术语成交是当时我国出口贸易的绝对主流。但是,自从在2001年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的出口贸易一跃成为世界贸易第一大国,主要的成交方式也有所变化。值得注意的是,外资企业产品出口以及国内服装企业产品出口采用FOB成交方式也达到80%以上。

一、出口方采用FOB贸易术语的原因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如果按FOB术语成交,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并办理海运保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用装船通知及时将买方指派的船名、装船地点、交货品名及数量和船舶预计开航和抵达目的港时间及时通知买方。根据2010年新颁布的《INCOTERMS》,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这也意味着买方必须自该交货地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FOB术语成交成为当前我国出口贸易的主流。我国外贸企业也热衷于FOB这一古老的贸易方式的原因何在?究其原因,除有部分进出口人员对FOB成交方式的风险认识不足之外,我认为还有更深的原因。

(一)FOB成交方式容易操作

首先,采用FOB,出口方只要把合同中所指货物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按规定数量,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上即可。卖方从此就将货物运输责任和风险转移给买方了。表面看来FOB程序简单,责任和义务不多。

其次,卖方容易控制成本,容易操作。更深的缘由是美国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发生以来,汇率波动加大,世界航运市场货运价格变化加大,商品的价格波动明显,从而使企业的进出口项目风险和利润难以驾驭和控制。进出口企业需要具有熟识金融、贸易、法律的高层次人才,来运作和熟练掌控其他国际贸易术语进行货物贸易的活动,但在我国,许多进出口企业,甚至包括一些大型国企,都缺乏这样的高端复合型人才。因此出口企业出于无奈选择责任和义务相对简单的FOB成交方式。

(二)FOB是作为国外客户实施进口贸易的首选

国外客户从自身利益出发,以选择FOB作为国际贸易进口合同成交方式的首选,并加以坚持,而国内企业随之改变初衷。对于买方而言,FOB的好处真是不少。就正常的贸易来说,FOB的确定就意味着由买方自己租船订舱,可以在最合适的时段,委托自己最中意的货运代理或承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并得到最好的运价。FOB由买方负责保险的投保,在所运输货物发生货损时能最有效的与承运人沟通。能投保最有效且保费率合适的,通常是与自己公司有历史渊源的保险公司。当货物需进行理赔时,能迅速有效的进行理赔。据国际船东组织的一项统计,对实施海洋运输的货物来说,80%以上的进口方以FOB为首选成交方式。如果采用CIF等“象征性交货”的成交方式,并不是进口商所乐意接受的。

(三)国内保险费率与工作效率没有优势

国内各大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保险费率较高,这大概是业界共识。有货物发生意外和出现货损时,国内保险索赔手续复杂,理赔时间过长。有时人为的因素也会干扰了客观的评价。进出口双方特别是进口方从保险费率这一角度出发,倾向采用FOB国外的进口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有利于提高出口项目的效率以及利润率。

总之,大多数外贸企业面对大幅波动的运输成本以及剧烈波动的汇率,没有专门的人才对运输成本和汇率风险进行预测并加以控制,从而采取了程序较为简单的FOB方式。本文试图通过细致分析FOB合同出口的风险,对FOB贸易术语出现风险的环节有更加明确的了解,进而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和手段来避免或降低风险。

二、出口方采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

初看起来,采用FOB成交方式似乎出口方风险很小,但这仅仅就贸易术语本身而言,任何贸易不能脱离世界经济的大环境。现在美国金融危机还未彻底过去,欧洲金融体系又岌岌可危,信用体系面临严峻考验,使FOB合同的执行带来诸多的变数。以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的数据为例,近年来出口报损愈来愈多,出口坏账大幅增加。价格和汇率大幅波动使原本诚信欠佳的进口商撕下了“诚信”的面纱。2009年9月以来,中国信用保险公司已累计接到9起钢材、铝材等大宗货物的出口报损案件,平均涉案金额为280万美元,除个别案件外都是以采用FOB作为成交方式的。那么为什么问题都出自同一种成交方式FOB呢?

分析出口方采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船货衔接风险

根据惯例,贸易合同签订后,卖方准备生产备货,买方开始申请开立信用证。一旦信用证开立,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通常在开证后的28天之内,对于卖方来说,时间紧急不可有一点懈怠。如果对特殊商品,一旦备货不畅或许可证和其他出口所需文件不能按期开立,免不了耽误了正常的发运日期。在FOB贸易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如果买方所定舱之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并给予了卖方提前的通知,而卖方因货未备齐或由于其它原因,也许就差几个小时就能备齐所有出关手续,原本采用其他成交方式极易解决的问题,在使用FOB下却成了难以解决的死结,会导致货物未能装上指定的船只,则卖方应承担未按合同履约的后果。如果买方延迟派船,问题虽出自买方,但麻烦与风险也不小。卖方要增加仓储费用,增加退关、退箱等一系列的繁杂手续,增加时间成本。

2008年11月,我国某省某公司跟国外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买方需于翌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翌年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国外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未接到对方派船信息。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卖方向买方提出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5月5日,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通知卖方货船已抵达厦门港。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起诉到法院。最后通过庭外和解,卖方最终没能得到他所应得到的所有赔偿。

(二)买方指定境外货运代理风险

在FOB成交的条件下,买方一定会指定出口国货运代理,承担办理租船订舱、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买方指定的货运代理与所指派的船公司一般都有着特殊的关系。如果卖方把关不严,买方想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货物,是很容易办到的。在FOB成交方式下,如果货代办理租船订舱,他只会向卖方出具货代提单,而买方自己则握有船公司海洋运输提单。如果买方有意诈骗,他可先担保提货,货到手后再拖延付款。并尽力去寻找借口,比如说质量有瑕疵,规格不准确,单证缮制有不符之处等,制造种种麻烦,拖延至信用证过期,或错过规定的交单期。结果卖方只能要求买方申请把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和有效期展期,这必然增加大量费用。对于进口不诚信的商家来说,一旦市场行情有变化,他们可能制造各种借口把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信用改为D/P、D/A等商业信用结算。这时,卖方手中如果只持有结汇之用的货代提单,而没有船公司提单的话,买方则无法去银行赎单,卖方则可能处于货、财两空的悲惨局面。

2007年3月,中国一家公司与美国一家公司签订了一笔一百二十万美元的货物出口合同,成交方式为FOB上海,结算条件为D/P atSight,出口货代为买方指定的意兰公司。由于此前中国公司与该美国公司用L/C结算方式签订出口合同,并通过意兰公司运过两单货,没出什么差错。但2007年3月此单合同签订结算条件已更改,却未引起中国公司的注意,中国公司没有对意兰公司进行详细资信调查。中国公司将货物发出后,将包括三份正本货代提单在内的全套货运单据通过中国的托收行交对方指定的代收行收款,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货款,经调查,发现货在美国已被买方提走。公司一面和买方交涉,一面派法律顾问前往上海,对货代公司采取行动。后发现意兰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其实意兰公司根本没有货代资质,仅为一家运输咨询公司。

(三)买方作为托运人的风险

在FOB成交方式下,如果买方所指派的货代将海运提单的托运人写成买方,而卖方没有及时纠正和更改,风险就更难以控制了。此时买方指定已有良好关系的承运人,并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买方在所办理租船订舱委托书中,以自己作为托运人,那么在海洋运输提单上没有任何卖方的的痕迹。这时买方可以提单托运人的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收货人。随后卖方就是手持这样的提单去船公司提货,船公司也不会换发货物提货单。如果卖方向法院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法院也会以无权起诉为由予以驳回。因为托运人栏内写的那一方才是权利人,拥有处理货物的权力。

使用买方作为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有巨大的风险,同样,在海洋提单上使用“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也要高度警惕。如果使用的是买方为记名提单的收货人或这样的买方指示提单“to order of buyer”,会直接导致买方无单提货。这样的提单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和纠纷,如果卖方在随后的纠纷处理中将货物退运,转运,或委托第三方提货等方面都会造成难以逾越的障碍。在“买方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和“to order of the buyer”指示提单项下,只有买方有权对提单项下的货物进行处置,而卖方无权过问货物的处置。

(四)买方不办理保险的风险

按FOB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中,海运货物保险是由买方办理的。如果采用FOB条款,又不采用行之有效的银行信用结算和信用保险,假如遇上不讲信用的买方,或履行合同时又遇上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就有可能不办保险。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货损或货物灭失,货物未办保险,卖方损失可就悲惨了。

分析我国出口合同中的FOB或CFR价格条件成交国的情况表明,中东、南亚、非洲、美洲等国家风险最高。他们以中国的货运险费率过高,坚持按FOB或CFR成交,但他们往往又不办理货运保险,以躲避保险费用的支出。货物到港后直接赎单提货。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任何货损货差,本应该由保险公司负担的风险,转嫁给了出口人。

2008年,浙江杭州一贸易商与马来西亚进口商签订了FOB条款与D/P结算条款的贸易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进口商有意不办理保险。但船舶在航行中意外失火,将船舶所载货物大部烧毁。在索赔过程中,出口商遇到了极大麻烦。根据国际海洋货物运输的惯例与规则,承运人对其所承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短少和灭失,仅承担有限的赔偿,出口方不能从承运人那里得到全部补偿。进口方躲避了保险费用的支出,而出口方由于合同执行前期的不慎,最后承受了巨大的诉讼风险,更有可能蒙受巨额的经济损失。

(五)选择商业信用支付方式的风险

FOB成交合同情况下,如果不采用银行信用的支付方式和信用保险的话,卖方承担的收汇风险是极大的。应尽可能选择信用证为支付方式,除非买方愿意100%预付款。采用银行信用的信用证支付方式风险相对较小。采用商业信用的货到付款、T/T和托收的结算方式,如果不加以出口信用保险相配套,出口风险不可避免。

我国某公司2000年向美国Gateway公司出口工艺品。通过熟人介绍,第一笔货物的合同,得到圆满执行。这笔出口合同,进口商美国客户坚持要以T/T付款,称这样节约费用对双方有利。考虑到一些特殊因素,中国出口商就答应了美国客户的要求。出口商在装完货后将提单用EMS寄给美国客户,客户很快将货款USD11,000汇给中方,第一笔交易顺利完成。一个月后客户返单,并再次要求T/T付款,中方同意,三个月连续4次返单总值4万4千美金,成交方式是FOB DALIAN,目的港为墨西哥。由于中方疏忽,在出货后既没有及时追要货款,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使美国客户在FOB条件下,没有正本提单,却从船公司轻松提货。待4票货物全部出运后,在向客户索款为时已晚,4万多美元如石沉大海,白白损失。

三、出口方采用FOB的风险防范与应对措施

FOB条款的签署要建立在买卖双方的绝对信任和默契配合上,所以出口方在签订FOB贸易合同之前,要充分做好交易前的准备,要加强对国外客户的资信调查,选择好可靠的交易伙伴。

第一,选好贸易伙伴,严格规定合同内容。充分分析和掌握FOB条款的风险,针对不同的客户进行不同程度的风险控制,这是出口商在签订和执行国际贸易合同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的必修课。对于那些不知信誉底细的客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定,尽量不选FOB方式或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配套措施如出口信用保险等。对于信誉较好的老客户,也不可过分地掉以轻心,要随时关注他的业务变化,并设立风险控制底线,不可将敞口开得太大,以免掉进恶性循环的泥潭。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应注意在合同中明确合同双方的义务与责任,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费用及损失。如果采用合同信用证结算,力争规定可接受租船合同提单和卖方有权用仓库收据代替提单向银行议付等,以防在情况极其不利的时候,出口方尽可能挽回损失。

第二,运用事前控制风险途径,规避合同风险。注意运用国际保理或出口信用保险这两种事前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的事后补偿措施。在成本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第三方力量,加强风险管理来消除商业信用风险。通过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以规避并转化风险。利用保险公司较为完整的信用调查体系和风险追偿体系,实施对买家信用以及近期资金周转情况的调查,更好地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加强应收账款监督管理,规避合同风险。运用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损失补偿机制,可以更加稳健地经营进出口业务,当风险事故产生时,通过代位权的转移,由保险公司从不同渠道对有关责任方进行追索。

第三,做好与银行的沟通,自觉接受银行的监督指导。选择支付方式时尽可能争取采用预付款的T/T方式或L/C方式。安全主动的支付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减轻FOB价格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即便如此,也还是要积极主动接受银行的指导,以避免意外风险。譬如先收钱后给货的付款方式应该是无风险可言,但不要仅凭所谓的银行付款单的传真件就将货付运,银行付款单作假时有发生,最起码要通过银行核实到货款确实是付往你的账户上了。L/C属于银行信用,增加了一层银行保险,但也要对进口方所在地付款行的资信状况做详细的调查和跟踪,以免进口方与银行联手以保函形式先行提货。如有可能,甚至可要求由第三方资信状况良好的银行作保兑行,或设定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以保证在相符交单的情况下能顺利结汇。L/C支付条件下还要严把单据质量关,杜绝单据不符点,严格控制担保议付。

第四,严格控制运输风险,拒绝接受货代提单和买方托运人提单。还要拒绝接受“买方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并对“to order”指示提单加以限制,不要出现如“to orderofbuyer”的指示提单。在L/C支付条件下,可接受在提单收货人一栏中注明“凭开证行或付款行指令”(To orderof xxx bank)。在商业信用的结算条件下,慎用提单收货人栏中“凭开证行或付款行指令”(To order of xxx bank),因为银行在此时只是一个货款托收办理的机构,不承担其他义务与责任。另外,提单背书转让时,要尽量使用“空白背书”,否则一旦双方发生争执,卖方想要对滞于目的港码头的货物进行处置,将会遭遇巨大的困难。

总之,FOB贸易术语目前在出口交易中采用得最多,作为出口方应充分了解其带来的风险并灵活处理FOB术语下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FOB条款下,不管采取什么样的防范措施,所面临的风险并不能完全避免。譬如很多时候双方对国际贸易术语内容自行延伸以适应交易的需要,这也会改变FOB合同的性质,在此不做赘述。应尽可能在不同的情况下灵活采用《INCOTERMS》其他条款,以有效地避免采用FOB出现的上述风险。

[1]William Tetley“. Seven Rules of Interpretation (Construction)of Bills of Lading”[M].Antwerp:Liber Amicorum Robert Wijffels,2001.

[2]张宏宇.《论FOB贸易术语的应用研究.》山西财经大学2006(9).

[3]郭静.《FOB出口合同卖方的风险与防范》中国商界(Business China)2009(3).

[4]徐晖.《FOB、CIF价格条件下海运货物的保险利益》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010(08).

9.国际贸易术语规则 篇九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缩写Incoterms® 2010)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个术语: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新增了2个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类似于取代了的DEQ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类似于取代了的DAF、DES和DDU三个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

方式及海运。

修订后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Incoterms® 2010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11种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EXW(ex works)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 FAS、FOB、CFR、CIF。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国际商会正式发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9月27日,国际商会在巴黎召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全球发布会,正式推出其于近期刚刚完成修订的Incoterms 2010。这标志着被经贸界使用了近十年的Incoterms即将被新版本所取代。新版本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Incoterms® 2010与Incoterms 2000的关系:

虽然Incoterms 2010 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Incoterms2010实施之后并非Incoterms 2000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即2010实施之后并非2000就自动废止,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Incoterms 2000甚至Incoterms 1990。

外贸人员应该学习掌握Incoterms 2010新的规则。但是,外贸人也无须过于担忧。首先,贸易一线的人员没有必要担忧,未来的两三年Incoterms 2000仍然会是贸易合同的主角;法律界的法官、律师们更无须担忧,Incoterms 2010纠纷两三年之后才会大量出现。

但是司法考试的同学们明年要特别注意了,因为不出意外的话明年司法考试的大纲会将Incoterms 2010列为司考内容。

Incoterms 2010主要变化:

1.术语分类的调整:由2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

3、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Delivered Duty Unpaid)、DAF(Delivered At Frontier)、DES(Delivered Ex Ship)、DEQ(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Delivered Duty Paid)。

4、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Delivered At Terminal)与DAP(Delivered At Place)。

5、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基本没有变化。

Incoterms2010 are arranged into the two distinct groups: Any Mode of Transport

CIP –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CPT – Carriage Paid To DAP – Delivered At Place 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DDP – Delivered Duty Paid EXW – Ex Works FCA – Free Carrier

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OnlyCFR – Cost and Freight CIF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FAS – Free Alongside Ship FOB – Free On Board

In addition to the 11 rules, Incoterms®2010 will include: * Extensive guidance notes and illustrative graphics to help users efficiently choose the right rule for each transaction;* New classification to help choosing the most suitable rule in relation to the mode of transport;* Advice for the use of electronic procedures;* Information on security-related clearances for shipments;* Advice for the use of Incoterms® 2010 in domestic trade

This interpretation is provided as a guide only.Incoterms® are publish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are available on their website and official publication “Incoterms® 2010″.For a complete and official overview please refer to the ICC’s publication.国际商会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coterms®2010)于9月27日向全球正式公布,并于2011年1月1日生效。新版本考虑了无关税区的不断扩大,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的增加,货物运输中对安全问题的进一步关注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更新并整合与“交货”相关的规则,将术语总数由原来的13条减至11条,并对所有规则做出更加简洁、明确的陈述。同时,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首次在贸

易术语中对买方与卖方不使用有性别差别的称谓。它主要描述了货物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过程中所涉及的工作、成本和风险。

11条贸易术语:

EXW Ex Works All types of transportationFAS Free Alongside Ship Water transport FOB Free On Board Water transport FCA Free Carrier All types of transportation

CFR Cost and Freight Water transport

CPT Carriage Paid To All types of transportation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Water transport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All types of transportation

DAT(new delivery term)Delivered At Terminal All types of transportation DAP(new delivery term)Delivered At Place All types of transportation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All types of transportation

取消四条贸易术语: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DAF(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Delivered Ex Ship);

DEQ(Delivered Ex Quay).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贸易术语——对IncotermsRrules2010的认识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Rrules2010)即将于2010年正式实施,新版本充分考虑到近十年贸易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内容更清晰简洁,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加强,更符合当前贸易实务的需要。但是,尽管修订组成员力求使IncotermsRrules2010更加完善和具有实际指导性,其中的部分问题仍值得商榷,其最终效果也有待在今后实施过程中检验。

重大变化

1.术语结构上的变化

INCOTERMS2000将贸易术语根据开头字母划分为E,F,C和D组,共13种,且卖方对买方的责任大小依次排列。此次修订后整合为11种贸易术语,且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以及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四种(FAS,FOB,CFR,CIF)。这是此次修订中重大变化,虽然不如INCOTERMS2000版本的排列简明和容易把握,但意在提醒使用者注意不要将仅适用于水运的术语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2.术语义务项目上的变化

每种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虽然仍列出十个项目,但与INCOTERMS2000不同之处在于,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

容也有所调整。INCOTERMS2000与IncotermsRrules2010基本义务对比见上表。

由上述内容可以得知,第一项和第十项改动较INCOTERMS2000明显,尤其是第十项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单据,并因此而向受助方索偿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如在EXW项下,卖方协助买方办理出口清关以及在DDP项下买方协助卖方办理进口报关等,也包括为另一方清关而获得必要单据所涉及的费用。在第二项中也增加了与安全有关的清关手续。这主要是考虑到美国“9.11”事件后对安全措施的加强。为与此配合,进出口商在某些情形下必须提前提供有关货物接受安全扫描和检验的相关信息,这一要求体现在A2/B2和A10/B10中。

3.新增DAT和DAP两个术语

新版本增加了DAT和DAP两个全新的术语。DAT(DeliveredatTerminal)是指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DAP(DeliveredatPlace)是指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两者的主要差异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此次增加是通过DAP取代了先前的DAF、DES和DDU三个术语,而DAT取代了先前的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船舷”的变化

INCOTERMS2000针对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如FOB,CFR和CIF均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至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IncotermsRrules2010为与这三种术语中所涉及的风险、费用以及“Onboard”术语相对称,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以“船舷”来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长期以来饱受争议,而该争议在修订INCOTERMS2000时就已存在,但当时还是保留了“船舷”的规定。而实际上“船舷”只是个买卖双方活动领域之间假想的界限,长期以来已不能反映各国港口的惯常做法,具体操作时的风险界限应遵循码头公司在进行装船时的习惯做法,而最实际的问题则是码头公司需要确定谁将负责他们的服务费用。此次修订最终删除了“船舷”的规定,强调在FOB,CFR和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而不再规定一个明确的风险临界点。

5.“StringSales”(连环贸易)的补充

新版本在指导性说明中对FAS,FOB,CFR和CIF几种适用水上运输的术语首次提及“StringSales”,在CPT和CIP的A3项中也有提及。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由于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就无须装运货物,而是由“获得”所装运的货物而履行其义务,因此,新版本对此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也弥补了以前版本中在此问题上未能反映的不足。

一般性变化

1.增加的“GuidanceNote”

新版本对每一种术语都给出了“GuidanceNote”(指导性说明),相比较INCOTERMS2000,该说明更加完善,每一个规则做根本性的解说。除了定义外,还说明何时适用本术语以及在何种情形下适用其他术语,风险负担何时移转,买卖双方间的成本或费用以及出口手续如何划分等事宜,以及双方应明确规定交货的具体地点和未能规定所引起的费用的负担。需要注意的是在“指导性说明”中通常要求双方当事人自行明确风险转移的临界点,而非由IncotermsRrules2010本身去规定这些临界点。

2.被删除的术语

IncotermsRrules2010删除了DAF,DES,DEQ和DDU四种术语,增加了DAT和DAP两个新术语。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仍可在新版本实施后继续选择使用INCOTERMS2000。或者如果合同中出现了新版本中没有的术语(诸如DAF等)仍将被认为适用早期版本,当然,为避免误解,如使用诸如DES或DEQ等被删除的术语,应在合同中标明适用INCOTERMS2000。

3.IncotermsRrules2010的适用性

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如欧洲单一市场而言,国与国之间的边界手续已不那么重要了,新版本首次正式明确这些术语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具体到具体义务时新版本

在几处明确进出口商仅在需要时才办理出口/进口报关手续和支付相应费用,如A2/B2,A6/B6处。

此外,国际商会此次还将Incoterms注册成商标,并提出了使用该商标的要求。

使用IncotermsRrules2010的注意事项

尽管IncotermsRrules2010在多个方面有了明显改进,其具体效果现在难以判断,如前面所言,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检验。笔者认为在使用新版本后,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1.风险临界点的问题

此次修订删除了FOB,CFR和CIF项下的船舷界限,但在装运港作业时的意外风险仍可能存在,那么风险如何划分的所谓临界点的问题仍不可避免。新版本意图将具体问题留待当事人自行解决,这就需要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考虑到该问题,必要时可在商定的基础上另行规定双方认可的风险临界点。

2.多式联运带来的变化

由于集装箱在国际物流中越发充当主流角色,很多货物即便使用海洋运输方式也往往在集装箱堆场进行交接,甚至进行“门到门”的交接。因此,新版本删除DEQ,DES,而增加了DAT和DAP。对于进出口商来说,尤其是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货物贸易,可多采用D组的术语以便更加明晰风险和费用,毕竟在C组的术语中始终存在两个临界点,即风险和费用的临界点分别在装运地和目的地。国际商会也多次强调FOB,CFR和CIF术语越发不如FCA,CPT和CIP等术语更加实用,尤其是在集装

箱带来的多式联运条件下,后三种术语更加方便当事人对货物的交接。我国很多进出口企业长期固有的习惯使用FOB,而对FCA等术语仍不习惯使用,在新版本实施后应加强认识,广泛使用更加便利的术语。

3.DAT的添加

从IncotermsRrules2010的描述中不难发现,DAT和DAP的差异并不明显,除了在指定目的地的卸货费用的分担不同外。因此,不禁要质疑,有必要添加DAT吗?从我国的外贸实践看,D组的条件实际业务中很少使用,而DAT中也明确表示“TERMINAL”可以是任何一个地方,如此,与DAP中在指定地点交货实在没有太多差异。如果仅因为卸货费的负担不同而设置DAT,笔者认为大可不必。当事人完全可以将有关装卸货费的分摊问题以更具体的形式写进合同条款。

如何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

针对两大类共11种不同贸易术语,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贸易术语是进出口商需要研究和学习的内容。建议从以下思路考虑选择:

1.适合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选择

如卖方仅想使其责任限于在其所在地或另一指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而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包括不承担出口清关手续时,可考虑使用EXW。

如卖方愿意自己办理出口清关,且在承运人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于买方处置之下时,应考虑使用FCA。

如卖方除承担FCA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签订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时,可考虑选择CPT。

如卖方除承担CPT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到目的地的最低保险时,可考虑选择CIP。

如卖方欲在目的地指定地点交货,且愿意承担货物运送到该地点的费用(卸货费除外)和风险时,可考虑选择DAP。

如卖方除承担DAP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货物运送到该地点从运输工具上卸货产生的费用时,可考虑选择DAT。

如卖方除承担DAP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货物的进口报关和有关关税时,可考虑选择DDP。

2.适合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选择

如卖方愿意在装运港船边交货或者获得所要交付的货物时,应考虑使用FAS。

如卖方愿意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或者获得所要交付的货物时,应考虑使用FOB。

如卖方除承担FOB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费用提供到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时,应考虑使用C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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