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合作社章程(精选11篇)
1.畜禽养殖合作社章程 篇一
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由发起人(),户农民自愿组成,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定名为()合作社,社址设在().第三条
本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宗旨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服务。
第四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包括: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畜牧养殖生产资料,组织收购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着的畜牧产品,开展牲畜配种、改良、育肥、兽药防疫治疗等服务,引进畜牧业发展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开展畜牧业发展经营的有关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供应、生产和销售,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 合作社资本
第六条
本社创建资本总额【】 万元,分为 【】 股份,每股【】元,其中
【】 入股【】万元(【】股),社员入股【】 万元(【】股)。
第七条
社员必须按其业务量认购相应股份,并在注册登记时一次付清,由合作社开据股金证书。
第八条
一个社员,不论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认其为一个股东,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继承和转让,但必须到合作社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社员
第九条
承认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规章制度,并认购股金者,经本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第十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生产资料供应证,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2、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细则。
3、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董事、监事。
4、参加年终分红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根据章程的规定交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3、保证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和质量。违反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结束前2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
2、社员退社时,根据当年本社的财务状况,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当本社财产不够抵偿债务时,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担股份以外的亏损额。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董事会决议,给予除名:
1、社员不遵守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本社签订的合同,向本社提供伪、劣产品。
2、不论以何种方式,给本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对社员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编辑本段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方可有效。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选举和罢免董事,选举或罢免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社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董事长1人,董事
【***】 人,任期为【***】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会议,除例会外,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董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工作报告。
3、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董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约。
4、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2、代表董事会行使权利,有权对外签署一切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供应证。
3、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2.畜禽养殖合作社章程 篇二
我受大会主席团的委托, 向大会做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 的说明。
市联社现行的《章程》是2008年11月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第四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五年来, 市联社按照《章程》规定开展各项工作。实践证明, 这个章程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 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形势要求, 对加强各级联社建设、规范各级联社行为、维护各级联社合法权益、促进城镇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年来,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 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特别是党和国家支持和发展集体合作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政策导向更为明确。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完善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要着力深化国有、集体和非公经济资本的开放融合, 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张德江同志在全国总社“七代会”上的讲话对联社的功能定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要求全国各级联社成为“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和组织者, 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维护者, 集体经济政策制定的建议和协调者, 中小企业合作互助的组织和参与者”。从市联社的工作实践来看, 五年来, 各级联社的功能作用和发展状况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为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中央领导的讲话精神, 适应形势发展要求, 使联社更好地履行职能, 发挥作用, 有必要对现行《章程》进行适当的修改。
这次修改后的《章程》在结构上没有重大变化, 只对相关章节的条款内容做了一定的调整和增加, 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根据目前联社系统成员单位组织形式和经济性质的多元化和多样性, 为正确反映成员单位组织形式, 新《章程》对原《章程》在“集体经济”表述上增加了“合作”两字, 即由原来的“集体经济”表述改用“集体合作经济”表述。
2.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要求, 有效体现联社的功能作用, 新的《章程》将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市联社宗旨增加了“使联社成为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者和组织者, 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维护者, 集体经济政策制定的建议和协调者, 中小企业合作互助的组织和参与者”的内容。从而使联社的工作宗旨更为明确, 功能作用更加突出。
3. 为更好地履行联社职能, 新《章程》将第二章工作任务做了几处修改, 增加了相关条款内容。
一是在第一项任务的“接受政府委托, 参与制定城镇集体经济法规”中增加了“改革发展方案”的内容, 以发挥联社在区域集体经济改革发展中的应有作用。
二是在第二项任务的“维护成员单位和企业合法权益, 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中增加了“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 做好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及“提供信息、政策、金融服务”等内容, 从而进一步突显联社的服务功能和社会贡献。
三是在第三项任务“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中将“建立”改为“完善”, 将“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改为“发展以‘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主要特征的、多种形式的新型集体合作经济”, 使深化企业改革发展的方向更为明确。
4. 新《章程》在第三章成员单位章节中, 增加了市联社成员单位和理事单位的条件、进退程序等条款内容, 从而使市联社成员单位和理事单位的进退更加规范有序。
一是在成员单位的条件上, 明确了必须“承认市联社章程”和“自愿加入”。
二是在成员单位进退程序上, 明确了一要提交书面申请或通知;二要由市联社或区 (县) 联社进行初步审核并经市联社主任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是在市联社理事单位的条件和程序上做出了的规定。
5. 新《章程》在第五章理事会章节中, 为增强联社工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在理事会主任条款中, 增加了特邀副主任的条款内容。
6. 新《章程》在第六章资财管理中, 将“社务活动开支”改为“市联社开展重大社务和服务活动的费用, 由市、区两级联社共同承担”。
各位代表, 以上关于这次修改《章程》的简要说明, 请大家结合新修订的《章程》予以审议。
3.滑县养殖合作社合出好“钱”途 篇三
走进滑县白道口镇喜洋洋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场,映入眼帘的是标准化羊舍,鳞次栉比、干净整洁,一只只膘肥体壮的绵羊、山羊正安详“进餐”。“春节前,养殖场出栏130多只羊,平均每只羊净赚800多元,纯收益达十多万元,还是标准化养殖有‘赚头’儿。”该合作社理事长董国民一边给羊加料,一边乐呵呵地说。
两年前成立的喜洋洋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现有社员81户,220余人,共存栏绵羊、山羊1200多只。合作社先后投资170万元建设的9栋标准化羊舍,全部配有全自动剐粪机、打料机、搅拌机等先进设备。
董国民告诉记者,合作社采用统一配种、统一购料、统一饲养、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的“六统一”标准化养殖模式,解决了社员在产前、产中、产后遇到的困难,降低了养殖成本,抵御了市场风险,提高了养殖效益。
“俺家养了十几只羊,交给合作社统一饲养,省了很多事,年收益近万元。俺还在合作社打工,每月工资2000元,一年轻轻松松就挣3万元呢!”正在清理羊舍的社员董电超高兴地说。
但养羊周期长,投入大,养殖户流动资金普遍紧张,标准化规模养殖需要更多资金。
“县里落实了15万元的‘互助金’和2.5万元的标准化养殖奖金。技术人员不但帮忙设计羊舍,还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给了我们很大的发展信心。”董国民信心满满地说,今年我们打算扩大养殖规模,新上一个养殖深加工项目,让合作社发展越来越好,带动更多养殖户走上富裕路。
4.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四
设立大会纪要
会议时间;201*年**月**日 会议地点;湟中县*********
会议参加人员;张
三、李
四、王麻子、张
一、李
二、会议纪要;
一,同意设立湟中***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参会人员自觉成为合作社成员,二,通过本社章程
三,选举张三为本社理事长,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选举张
三、李
四、王麻子 为本社理事,选举李二为本社执行监事。四,设立人认缴出资如下;
(一)张三,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20万元,占总数的 20%(二)李四,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20万元,占总数的 20%(三)王麻子,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20万元,占总数的 20%(四)张一,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20万元,占总数的 20%(五)李二,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20万元,占总数的 20% 入社社员共 5 户,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 100万元。以上会议纪要由全体设立人表决一致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
****年**月**日
湟中***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总则
第二条
本社名称: 湟中***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湟中县********* 第三条 不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本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截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社业务范围: 林木 药材 农作物 花卉 种植 畜禽 养殖 及销售(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条 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义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 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5人,占成员总数的100%。第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终了时终止。
等八条 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退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等九条 成员如有下例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失;(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等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等十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例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分享财务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纪录、理事会会议 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
等十一条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
(五)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六)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他责任。
等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仪事规则 等十二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等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利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等十四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 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首次大会由出资最多的成员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提议;(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六条 成员不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条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 3人组成,理事由成员不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 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除名;
(四)讨论决定对本社成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五)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本社成员提供各项服务;(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七)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仪每年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仪的过半数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仪有理事长主持,应邀请执行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长1人,有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 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义务机构和各项制度;(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 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人,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成员履行义务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六)提议临时召开成员大会;(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本社成员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社有竞争或者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财产;
(二)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款给他人或者以本 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接受商业贿赂.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执行与本社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或财务会计人员。第七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十一条 成员的姓名、认缴出资、出资方式、实缴出资及所占比例如下:(一)张三,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20万元,占总数的 20%(二)李四,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20万元,占总数的 20%(三)王麻子,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20万元,占总数的 20%(四)张一,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20万元,占总数的 20%(五)李二,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20万元,占总数的 20% 入社社员共 5 户,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 100万元。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建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分享,风险共担。
第三十四条 本社与成员的交易、及本社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在每一个财务终了时制作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执行监事审计。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六条 本社每年从盈余中提取10%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条 本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截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九条 成员退社后,本社于该年终结算终了后退还记截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退社成员可参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经营亏损,退还成员应分摊本社的亏损及债务。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员表决权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四十一条 本社合并,应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续。
第四十二条 本社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除:(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四)其他情形解散。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登记债权债务,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组免除公告之义务。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财产分配给成员。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 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第十一章 附则
等五十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文。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设立人表决通过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成 员 签 字:
5.畜禽养殖合作社章程 篇五
【2011年3月16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社员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张友国、张治文、张治进等人发起,于2011年3月16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郴州市苏仙区碧冲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616.08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张治文。本社住所:苏仙区太平乡碧冲村周家园组,邮政编码:423015。
第三条 本社以从事牲猪养殖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自立、互利原则成立。
第四条 本社以个体经营为基础,提高社员组织化程度和增加社员收入为目的,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社执照“民办、民营、民受益”原则和“一人一票制”方式,实行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本社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接受确认和登记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建设标准化养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
(二)组织开展社员养殖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编养殖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种猪、饲料和防疫药品;(四)制定牲猪质量标准,注册商标,设立销售窗口,筹建交易市场;
(五)组织采购、销售社员的牲猪;
(六)开展社员需要的运输、储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七)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担保等服务的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第八条 本社经工商局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社 员
第九条 凡从事与本社相同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提交书面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核发社员证,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九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享有本社40%股金的分红和享有按产品60%交售额返还的利润;;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采取自愿出资的方式;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三条 社员退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社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资金于该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本社经营赢余,应分给其应得红利;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
损份额。退社后,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两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五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不履行社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设机构。第十七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长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提议;(二)监事会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社设理事会,为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等有关事情;(三)讨论决定本社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
(四)讨论决定本社的入会、退会、除名、继承等事项;(五)讨论决定本社社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六)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
(七)组织本社社员参加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八)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九)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 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个人对某项决
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和5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社设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会由监事3人组成,监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的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三)监督理事和本社职员的服务情况;(四)向社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出临时召开社员大会的建议;(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 0日内做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做出决议。监事个人对其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现任及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理事的近亲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 财 务
第三十条 本社应根据有关财经纪律,制定、执行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一)社员出资;
(二)政府扶持的资金;(三)银行贷款;
(四)本社每年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五)未分配利润;(六)接受的捐赠;(七)其它资金。
第三十二条 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自有资产。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 1日前向社员大会提供上年经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下的财务收支计划,交社员大会讨论,经社员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 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经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下的财务收支计划,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两次返还,按税后利润分配情况和社员产品交售额返利;(四)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分配情况提取。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
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社需列支的聘用职员工资,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三十七条 本社独资或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三十八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亏损的,可用以后税前利润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五章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社员大会决定,报 原确认,确认后予以解散,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社员少于5人无法开展活动;(二)与其它组织合并;
(三)股金连同储备金亏损四分之三以上,未能继续生产经营;(四)本社生产经营活动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 0天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社员选出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本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将剩余财产在本社社员间进行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确认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6.合作社章程 篇六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本社是由从事奶牛业生产、经营、销售的牧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孟和那日苏肉牛专业合作社,总股本8万元。本社住所在陈巴尔虎旗东乌珠尔苏木海拉图嘎查。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采购生产、生活资料;
(二)打商品草,养殖奶牛,出售肉牛、肉羊、肉马等畜产品为主;
(三)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四)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五)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 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五)为本社提供产、加、销信息和有关情况。第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因社员较少、规模较小,本社只设立理事会、监事。对全体社员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负责本社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由主任1名,理事2名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主任为本社法定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第十四条 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大会审议批准;
(四)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五)聘请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
(六)批准接纳新会员或原有会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会员资格;
(四)银行贷款;
(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捐赠;
(七)其他。
第十九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10%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5%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
(三)风险基金,按5%提取,用于次后年度的弥补亏损;
(四)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返利;
(五)股金分红;
(六)其他。
第二十条 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社员股金依次弥补。
第二十一条 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第二十二条 本社资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和挪用。
第五章 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三条 本社合并、分立和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化、调整注册资本金等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畜禽养殖合作社章程 篇七
1 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1.1 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
泸县畜禽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品种主要是生猪、肉鸡和肉鸭。到2012年7月, 全县畜禽专业合作社发展到59个, 注册资金达10 565.9万元, 社员6 758人, 带动农户87 923户。省级示范社1个, 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7个。
1.2 专业合作社举办方式多样
一是由原有的专业协会过渡而来, 基础条件好, 组织能力较强, 有一定经济实力。此类专业合作社有2家, 占全县畜禽专业合作社总数的3.4%。二是由基层站领办。他们充分发挥畜牧兽医系统的优势, 为社员提供种苗、防疫、兽药、饲料及销售信息等服务。三是由当地养殖专业大户或经纪人牵头领办。他们利用长期积累的生产经验和掌握的市场信息, 组织周边的养殖户共同发展。四是由龙头企业组建。龙头企业在原料供应、信息沟通、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发挥了其独特的优势, 同时也为周边的养殖户提供便宜的原料供应, 并帮助解决其产品销售。
1.3 专业合作社助推畜牧经济发展
一是提高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 促进了农民增收。畜禽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改变了农村一家一户小生产的经营模式, 把分散的养殖户组织起来, 按“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市场”的模式, 通过订单及产销合同来指导农民的生产。二是推动了现代畜牧业建设进程。畜禽专业合作社上联市场和龙头企业, 下联农户, 通过自我管理实现发展壮大。三是推动了畜牧业品牌的建设。全县各类专业合作社注重品牌创建, “蜀龙”仔猪荣获“四川省第十届名牌产品”和“四川省著名商标”, “雨坛”种蛋鸭获“中国西部博览会知名品牌”。通过实施品牌战略, 不断扩大品牌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提高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促进了县外、市外、省外、国外市场的开拓, 助推了畜牧业发展。
2 专业合作社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合作社登记注册标准太低合作社登记注册简单、准入标准太低, 没有退出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5人以上就符合办社条件, 加上相关政府部门追求政绩考核, 同一行政区域内同类的专业合作社就有5家之多, 没有合作意识, 导致恶性竞争、压级压价、坑农现象时有发生。
2.2 制度不健全, 管理不到位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 应该有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 社员除了按交易获得应得利润外, 还应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实际交易量 (额) 的多少进行二次利润分配。但在实际调研中, 能如此做的合作社寥寥无几。不少专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写在墙, 仅流于形式。
2.3 专业合作社缺乏后劲
一是专业合作社没有开办经费, 绝大多数都是租用一个很小的场地, 或者把专业合作社的牌子直接挂在别的经营门市上。二是专业合作社经营资本少, 单笔生意小, 又缺乏市场价格话语权, 一年基本没有什么利润可言, 多年来国家的项目投资都用在基地产业发展上, 对产品的升级和市场的开辟力不从心。
2.4 缺少管理和技术人才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专业合作社逐渐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经营化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 对社员的素质要求更高了, 对善管理、会经营、懂技术的人才需求更大了, 现有的合作社成员90%以上都是因自身条件限制不能外出打工的留守人员, 文化水平低, 年龄大, 传统意识强, 不会管理、不懂技术, 严重制约着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3 建议及对策
3.1 整合提高, 增强服务能力
一是采取有效措施, 在同一个乡镇范围内, 将同类专业合作社整合成一个, 镇与镇间的同类专业合作社实行强强联合, 便于批量组织购买饲料、药品、疫苗等, 降低生产成本, 批量组织产品对外销售, 降低营销成本, 增加社员的养殖效益。二是通过互联网以养殖户的手机为终端建立电子信息服务平台, 围绕养殖户产前、产中、产后提供优质服务。
3.2 加大项目扶持力度, 做大做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弱势群体的联合, 资金短缺、积累不足、技术落后、人才匮乏、信息闭塞是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的主要瓶颈。提高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认识, 增强专业合作社之间的信息交流, 加大对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 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有效载体, 支持专业合作社在现代畜牧业和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3.3 提供优质服务, 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排忧解难
8.农机合作社章程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黄宏宇、黄雪明、顾亚芳、顾正飞、季建群发起,于2014年3月27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启东市吕宏农机专业合作社.本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黄宏宇。本社住所:启东市吕四港镇吕复村。邮政编码:226200。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民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是:组织农业机械化生产、收割,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1—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启东市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2—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
—3—
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3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执行监事。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黄宏宇、黄雪明、顾亚芳3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选举黄宏宇理事长,理事长和理事会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4—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它工作人员;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开会须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列席,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选举黄宏宇为理事长,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
—5—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五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人,选举顾正飞为本社执行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七条 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以及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6—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组织农业机械化生产、收割,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社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本社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
第三十三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7—
第三十六条 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八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九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他人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机具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作价出资须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
每位成员出资额不得超过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农机作业服务成员的出资额应当占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8—
第四十一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2个月内缴清。第四十二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出资总额为50万元,每个成员最多出资额10万元。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
第四十三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四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维修保养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五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提取:
(一)公积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30%,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5%,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8%,用于成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7%,用于成员生产经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9—
第四十六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作业服务量、业务交易量(额)和利用本社设施量比例向成员返还(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八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本社的债务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九条 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五十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10—
第五十一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决定,委托乡财政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续存或者新设的组织继承。
第五十三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五十六条 本社因前条第三项以外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3人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11—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并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组制定的清偿方案须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
(六)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五十九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于3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全体设立人 签名:
9.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九
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行为,保护本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
第三条 住所:
第四条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成员出资总额:
成员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第六条 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账务承担责任。本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的宗旨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量)按比例返还。
(六)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使本社不断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繁荣社会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步入小康生活水平。
第八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以成本社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十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择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第十一条
成员承担下利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于本社进行交易;
(三)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支持本社改善经营管理,促进本社业务发展,维护本社权益,反对抵制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谋求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
10.畜禽养殖合作社章程 篇十
1 合作社基本情况
1.1 合作社经营情况
昌盛合作社社员已由成立之初的37户, 入社牛125头、羊186只, 一年后发展到63户, 存栏牛117头、羊380只、毛驴41匹, 实际资产220.3万元 (不含固定资产) 。
团结合作社社员已由成立之初的35户, 入社牛99头、羊232只, 一年后发展到44户, 存栏牛92头、羊325只, 实际资产95.3万元 (不含固定资产) 。
1.2 合作社运作模式
两个合作社制定了较为规范的章程, 明确了组织机构、成员入社、退社以及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是独立的法人单位。由合作社社员组成成员大会, 为最高权力机构, 负责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理事长, 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牛羊购销、饲草组织等重大事宜, 监事会代表社员监督理事会的工作。由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负责组成由经纪人和合作社成员代表的10人估价小组, 对入社牛羊进行作价入股, 并按照生产周期进行分红。
1.3 合作社分红办法
两个合作社均以每万元为基本股价, 进行分红。其中昌盛合作社以80%的净利润进行分红, 20%用于扩大再生产和人员工资;团结合作社以70%的净利润进行分红, 20%用于扩大再生产, 10%用于管理人员和工人工资。
1.4 合作社经营的好处
一是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昌盛合作社分红资金占社员入股资金的17.58%。团结合作社分红资金占社员入股资金的17.45%, 远远高于目前3~4%的银行利率, 这也是最吸引农民入社的主要原因。二是有利于畜产品销售。两个合作社分别与多所学校签订了购销合同, 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供销关系, 较好地实现了农户与市场对接, 规避了农民分散养殖面临的市场风险。三是有利于解放农村劳动力。这两个合作社所在村以种植红枣为主。合作社集中养殖现在仅需要6~9人饲养。农民可以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管理红枣, 多余农民工外出务工增收。四是有利于增加就业。由于实现规模化经营, 合作社需要一定的管理和饲养人员, 提供了新的就业岗位。昌盛、团结两个合作社以900~1200元的月工资雇佣9名农民, 这些农民实现了不出村就业。五是有利于支持了林果业发展。合作社规模化养殖, 极大地提高了有机肥的生产能力和利用率, 有利于支持了特色林果业发展。年可提供2500t有机肥。六是有利于增强村级班子的凝聚力。两个合作社理事长都是村支部书记, 在合作社成立及经营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工作, 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伴随合作社的不断发展, 进一步树立了村级班子的威信, 增加了村级组织的凝聚力。
2 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2.1 目前经营较为困难
两个合作社与市场及学校签订的购销协议, 一年来销售价格无法随着市场物价的波动而调整, 同时与相关学校按照季度结账, 造成合作社资金大量积压, 致使目前合作社经营运转困难。
2.2 规模化饲养、标准化生产水平还很低下
两个合作社均缺乏技术支持, 仅有1名村级防疫员。除进行防疫之外, 品种改良、标准化饲养等技术措施难以落实, 致使牲畜饲养管理粗放、生产方向不清楚、牲畜出栏时间长、胴体重小, 养殖效益低下。
2.3 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仍然较低
由于两个合作社养殖规模偏小, 难以与市场有效对接, 无法与畜禽屠宰分割企业形成稳定的供求关系。加上合作社底子薄, 无力购买保险, 仍然面临较大的市场和疫情风险。
2.4 内部管理亟待改进
由于合作社缺乏懂技术、善经营的带头人, 致使内部管理混乱, 监事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饲养管理不到位, 饲养员责任心较差, 牲畜病多死亡率高, 社员对此意见较大。
3 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产业化经营探索
3.1 进一步提高产业化程度
建议出台关于畜禽专业合作社建设用地、畜牧龙头企业引进税收以及项目扶持、出口、饲草料保障、牲畜保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并按照“南肉北奶”的总体布局, 大力引进天康、正大、西域春、泰昆等有实力的畜禽加工企业, 同时扶大扶强南达、百佳肉业等现有畜禽加工企业, 兼顾好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的利益, 签订稳定的购销合同, 形成“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良性机制。同时, 争取国家、自治区支持, 建立地区本级牛羊肉收储机制, 调控好市场供给, 从根本上解决好畜禽产品销售问题。
3.2 大力发展多胎肉羊
喀什畜牧业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是牛羊繁殖率低, 主要依靠自然增长。夏洛莱羊和小尾寒羊的杂交种是多胎肉羊的一种, 它两年可产3胎, 每胎可生产2~3只羊羔, 育肥5个月可出栏。而且易于饲养, 羊羔成活率较高。目前, 该区疏附县华镇牧业公司、莎车县的叶河舜垦公司都已引进多胎肉羊养殖, 效益相当可观。建议统筹安排扶贫、小区建设等涉农资金, 建立县级良种扩繁基地, 大力支持多胎多浪羊品系选育工作, 按照县级扩繁、乡级育羔、合作社育肥的方式, 快速提升羊肉生产能力。
3.3 切实保障饲草供给
该区一方面饲草不足, 另一方面玉米秸秆利用率极低。一些乡镇房前屋后至今堆放玉米秸秆, 而且农民饲养大多采用长草饲养, 浪费十分严重。近年来麦草价格奇高, 出现严重的粮草倒挂现象。目前, 已有部分县开始引进颗粒饲料机, 操作简便, 日可加工4~5t颗粒饲料, 适口性好, 可满足2000只羊规模的合作社需要。而且颗粒饲料机价格不到5万元, 饲料成本价仅为1.6~1.7元/kg左右, 具有很大的推广价值。建议地区将颗粒饲料机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逐步扩大颗粒饲料机的应用范围。同时, 引导农民加大优质饲草种植力度, 加快推进多胎肉羊“125”工程 (每1个养殖户存栏20只多胎肉羊、年出栏50只肉羊) , 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
3.4 强化人才和科技支撑
针对泽普县两个合作社人才和技术缺乏, 管理不到位、效益低下的实际, 建议出台优惠政策, 鼓励养殖大户和专业技术人员领办畜禽养殖合作社, 或者安排地、县、乡三级畜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承包, 实行“统一供种、统一饲料兽药、统一防疫、统一品牌、统一销售和统一收购产品”的“六统一”经营模式, 大力推行标准化养殖, 缩短出栏时间, 提高养殖效益。
3.5 加快畜牧业品牌建设
制定相关政策, 鼓励畜产品屠宰加工企业和畜禽专业合作社使用“喀什系列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 并安排专项资金, 扶持合作社申报以中国、新疆等冠名的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快速扩大本区畜产品的影响和市场占有率, 切实依靠规模、质量和包装, 集中力量打响“喀什”品牌, 提高效益。
4 结论
11.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 篇十一
元和街道潈泾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向城市化迈进的步伐,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明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权属,充分发挥和调动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员双方的积极性,巩固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共同富裕,保证社员合法权益,增加村级资产运作的透明度,促进社区“三
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立元和街道潈泾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原则,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本社受村党委会领导,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社所属的经营性、资源性、非经营性资产,均为本社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肢解。
第五条本社所在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潈泾村。
第二章社员与股权[此篇范文为好范文 wenmi114.com作者原创作品转载请加好范文 wenmi114.com外部链接]
第六条社员:截止2006年10月31日(以下简称截止日)户籍在本村,且2005享受被征地农民补偿的年满18周岁的经济合作社成员,承认本章程并承担章程规定的义务者,均为本社社员。本社设置的社员股权实行固定化。
第七条股权:本社设立资产量化股、资产量化配送股、岗位股三种股,其股权均属集体所有,个人取得的股权只享受股份分配权,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可以继承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转让、买卖、抵押,不得退股提现。
第八条股权设置
(一)以街道经济服务中心、村两委人员审核并经2006年6月30日全体村民代表大会举手表决认定的集体净资产为基础设立的三种股权,持股者为本社社员,并按户发放股权证书。股权证书只限作领取红利的凭证,不作其他用途,股权证书遗失后应及时向本社报失并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二)股权的享受资格:
1、资产量化股:凡是户籍在本村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包括18周岁)社员都享受资产量化股1股。
2、资产量化配送股:凡是户籍在本村的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不包括18周岁)的都享受资产量化配送股0.5股。
3、岗位股:现在在工作岗位上村主要干部(书记、副书记、村主任、村会计),可根据不同工作岗位享受数量不等的3-5股岗位股,但必须经上级党工委、办事处批准确认,享受人员任职届满不再担任职务或离开工作岗位的,岗位股由集体收回。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暂停股红分配。
1、被劳改、劳教服刑期间的。
2、触犯国家法律、地方法规,违反国家政策的。
3、破坏村规民约的,违章建筑的。
4、股权证书转让、买卖、抵押的。
5、违反本章程规定,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经教育不改的。
上述未分配的股红,下次不补发,充入本社公益金。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取消)股权。
1、户籍挂在本村的老干部、老党员、退休工人。
2、户口空挂户、购地建房购房户口迁入的、原城镇户籍回迁人员、买户口回迁人员。
3、户籍在本村的在编人员。[本文属好范文 wenmi114.com=站-原创文章,找文章还是到好范文 wenmi114.com,更多原创]
第三章股份与管理
第九条本社的总股份由资产量化股、资产量化配送股、岗位股三部分构成。总股本以截止日2006年6月30日,经元和街道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和以现众泾村全体村民代表核定认可的集体净资产为基准。经核准,现众泾村资产总额为17479752.05元,负债总额_2006390.88元。净资产15473361.17元。确定现众泾村总股份4151.5股,其中资产量化股3277股,资产量化配送股859.5股,岗位股15股。
第十条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的农业用地、蔬菜地、河塘等资源性资产及无形资产暂不作股,由本社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本社负责经营和管理上述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本社社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凡拥有本社股份的社员有以下权利:
(一)对本社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财务、资产运作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二)有优先承包、租赁、购买集体资产和受聘的权利。
(三)有享受本社
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和集体福利待遇的权利。
(四)有对本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反本章程行为向上级反映及举报的权利。
第十四条凡拥有本社股权的社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及村规民约的各项规定的义务。
(二)应履行积极参加社区各项社会公益活
动的义务。
(三)应履行按规定足额交纳各类税费的义务。
(四)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组织与机构
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届社员代表共96名。社员代表由本届村委会选举的村民代表和小组长经公示后产生。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董事会决定或半数以上社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社员代表临时会议。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一)通过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会、监事会人员。
(三)审议和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计划、财务预决算和分配方案。
(四)讨论和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和通过董事会提议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董事会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执行机构。董事会由7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推选,董事长为本社的责任人。
董事会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聘任、解聘本社所属部门的负责人。
(三)负责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四)决定发展计划、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制定财务预(决)算,审批下属企业计划和预(决)算及分配方案。
(五)决定本社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制定本社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监事会
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民主理财小组检查本社财务并定期公布。
(二)对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执行社务进行监督,对董事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不能互相兼任,监事会人员不能由本社财务负责人兼任。
第六章财务与管理
第十九条本社执行财政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和监督。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运营情况,向社员公布,实行社务公开。每季度公布一次。本社的财务部门,负责对下属企业实施财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本社所有的财产,必须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
第二十一条本社贯彻勤俭办社、民主理财的方针,开支要有预算,严格审批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社员三者关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
第七章收益与分配
第二十二条本社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资产经营发包、出租收入和其它相关的经营收入。本社的当年收益,是指当年的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包括本社的事务支出、村干部及条线人员报酬支出、村民福利事业支出、财务支出和上交上级的各项规费、税金等)后的净收益。拆迁补偿款、出售固定资产、资源型资产、无形资产,不作收入和分配,用于扩大生产。
第二十三条分配顺序,提取50-70公积公益金,其余用于按股分红。
第二十四条股红分配每年一次,年终结算后春节前兑现,持股者凭股权证书领取。
第二十五条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当年收益的减收或亏损,可减发或停发当年红利,并且第二年不再补发。
第二十六条本社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收益分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提请本社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相城区元和街道众泾村社区股份
合作制改革领导小组
2006年11月20日
股东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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