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13)(精选11篇)
1.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13) 篇一
惠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提交材料
1、《惠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申请抵押登记提交证件几率、询问笔录。现场填写
3、抵押双方及借款人是公司的需要提供如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需核对原件;
(2)抵押双方(法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人委托书/抵押人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需法人签名,加盖公章);
(4)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需核对原件;
(5)股东或董事会决议(内容要说明抵押物信息,股东或董事同意抵押)看章程里面董事会还是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若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的情况要出执行董事决议。(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6)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工商机读资料—工商局打印的股权结构或董事机构。(需提供原件)
4、抵押双方是公民的,需双方本人亲自到我局办理,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复印件,需带原件前来),如本人不能钱来的需提供经公证处公正的委托书。
5、单位集资房需提供单位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需加盖该公司公章)。
6、以整栋或所有权来源新建的房产做抵押的,需核对国有土地使用证。(提供复印件,核对原件)。
7、全民所有制机构的房产做抵押的需提供国资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
8、《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9、可以证明抵押物价值的材料(如评估报告、价值确认书)。注销抵押登记提交的材料:
A、抵押权人是银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书(内容是授权抵押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B、抵押双方为公民的,需本人亲自到我局办理,带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C、是担保公司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书(授权员工与抵押人一起前来我局办理)
【备注:查档证明于34—38页】
2.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13) 篇二
一、抵押房地产价格评估风险的概况
以研究风险问题著称的美国学者A•H•威雷特认为,“风险是关于不愿发生的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之客观体现”。由此可见,损失的不确定性就是风险的含义。抵押房地产价格评估风险则是指在抵押房地产评估活动因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由于客观因素影响致使评估结果不准确,并影响到评估结果使用人权益,进而对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产生法律责任及经济、声誉等方面损失的客观可能性。
因评估机构或人员自身原因,致使评估工作无法完成。或在外部因素影响下,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评估任务的圆满完成等,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会产生抵押房地产价格评估风险。作为房地产价格评估前的重要工作,必须将风险评价作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最主要的准备工作。在评价抵押房地产价格评估风险时,应对以下因素进行充分考虑,如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掌握与了解;抵押房地产价格评估基本条件是否具备;是否存在对评估独立性、客观性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因素。
二、抵押房地产价值评估风险的原因
1、委托—代理关系下的信息不对称
经济交易过程中,因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代理人为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则委托人为另一方。利用交易双方想要实现目标也就是如何实现委托于代理人的交易目标,此目标的实现不仅于其客观因素相关,还于代理人的主观办事能力相关,针对主观方面委托人监控难度较大,当代理人无法达到目标时,委托人也不能对其原因进行准确判断。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极为不利,如逆向选择或道德危害。
2、交易费用的影响
在经济运行中,如何降低交易费用极为关键,其对经济运行效率提升十分重要。为达到交易目标,必须降低外部交易费用,只有这样才能降低风险。同时在降低交易费用过程中,要求必须重视交易动机转换,如从临时性、随机性向长期性转换。特别是在客户对评估业务不太了解的时候,自己找寻评估结构,将大大增加外部交易费用,如咨询费、谈判费等。作为抵押房地产贷款的提供方,银行对评估相关事情进行负责,则与公正性原则不符,又会增加外部交易费用。为此,具体评估过程中,客户可从向其提供抵押贷款的银行得到一份评估机构的相关信息,如名单、联系方式等,通过客户自身进行评估机构的直接选择。以上方式虽然能够达到外部交易费用降低的目的,但却是固定银行通过固定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结果和借款人产生交易,这种情况下,不会再一项一项地对各种问题进行充分考察,节约了一定信息费用,但却加大了信息不对称现象,进而使得风险有所增加。这种现象的长期存在,不仅会对客户利益造成损害,还会对评估结果的公正性造成极大的影响,与市场经济要求不符。
3、评估机构的利己主义动机
低投入、高收入为评估行存在的主要利益诱惑,现阶段,部分评估机构针对业务往往来着不拒,风险意识较差。特别是虚假产权文件骗取贷款的情况就是利用了评估机构人员急于获取业务的心理。同时,根据评估物价格相应比例(表1)可进行评估收费,这是导致高估现象的主要因素。
三、我国抵押房地产价格评估风险管理措施
1、有效处理委托—代理关系下信息不对称问题
(1)通过可识别信号对逆向选择进行有效预防。在买卖商品环节,高质量、高成本、高价格为客户的心理。在一定意义上高价格则表明该商品具有较高的质量。为此,评估机构必须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提升自身素质及评估报告质量。这样才能吸引更多客户,才能提升机构信誉,建立良好的形象。同时,为避免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风险,评估机构也可以通过客户提供的财务状况等可识别信号对其信息的真实程度进行准确判定,以此达到预防逆向选择的目的。
(2)利用机制设计实现道德危害防范。如激励机制的完善,还能实现双方共赢,才能达到互惠互利。同时通过此方式也可有效遏制评估人员人为问题,如谋求私利等。这对员工整体素质进行提升,降低内部风险产生率极为有利。
(3)培育信息市场对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行有效处理。在具体评估活动中应对抵押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流程加以完善,尤其是手机估价基础资料环节,必须具有针对性,按照相关理论,进行真实、有效信息、资料的全面搜集。为达到使用与管理方便的目的,需对该资料进行系统化归类、分析及整理,把这些资料数据进行实际操作可用数据地转换,且通过固定模式进行资料档案地建立。
2、有效解决交易费用问题
交易费用的多少对制度变化以及交易风险息息相关。在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时,要求必须在一定范围内有效控制交易费用,尽可能达到评估风险降低的目的。具体方式如下:
第一,评估项目投保。作为转移风险的主要途径,保险极为重要。交易费用的多少与投保类型密不可分。具有广泛的投保范围,才能降低评估风险,但也会增加其加以费用。
第二,其他评估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在风险分担中合作极为关键,但因合作方式、时间长短等因素,其交易费用也会随之改变。
第三,评估专业网络建立与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专业网站的建立,能够为委托人搜寻评估机构产生的交易费用有效降低,且为评估机构带来更多客源。
3、针对利己主义动机,可改变评估收费方式
为彻底解决高估现象的出现,应对现行评估收费方式进行改变,避免评估收费和评估标的价值存有直接性关系,或将评估标价值作为定价收费的唯一标准,此改变可从政府指导价或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但必须确保在收费标准以上。为打消部分评估人员的利己主义动机,需进行监督、激励机制的建立,在双方业务办理环节,需将监督权交由客户,定期通过评估机构进行抽查。同时还需进行评估机构内部审核制度的建立与健全,为防范估价人员的不正当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营造一个良好的评估环境。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针对目前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工作中所存在的风险问题,通过分析探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从而有效改善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的工作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李蕴青.收益法和市场法在房地产抵押评估中的应用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2]刘薇,曹守顺.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特点、评估技术路线及估价方法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01).
[3]王燕.当前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对外经贸,2012(12)
[4]刘辰,周天驰,侯魁.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问题及对策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2(23)
[5]任晓玉,杨玉真.我国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信贷风险成因分析[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01).
3.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13) 篇三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年审提交材料:
1、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年审申报表;
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自检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收费情况;群众投诉处理情况;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执行情况;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等;
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正本、副本;中介服务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原件校验、留复印件)
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生变更或注销事项时,需提交的资料:
①机构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校验)、复印件;公司章程;董事会委任书原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②营业场所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校验)、复印件;租赁证原件(校验)、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材料;
③机构法人代表变更的,提交工商局法人代表变更通知书、法人代表的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④分支机构注销的,提交设立机构的注销申请及工商局注销审核表。
5、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2013财务报表(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需提交证明);
6、房地产中介机构营业场所信息公示栏图片(电子版)。
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年审提交资料:
1、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年审申报表;
2、房地产经纪人身份证、资格证原件、复印件;
3、房地产经纪人首次注册的,提交本人初始登记申请及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登记申报表;
4、经纪人资格证到期的,提交本人续期注册申请,填写房地产经纪人续期注册登记申报表。并提交所在服务机构关于本人在执业期内依法经营、诚信服务、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业绩、有无不良行为、债权债务情况等方面的任职鉴定;
4.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代理或策划的有偿服务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五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机构依规定的权限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具备房地产中介资质,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名称核准手续;
(二)向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证明;
(三)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明;
(四)凭验资证明、中介资质证明等文件资料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等文件资料,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其自有流动资金、中介执业人数、经营业绩等条件分为三级:
(一)一级机构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持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不得少于2年,有从事中介活动的相应业绩。
(二)二级机构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持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人员不得少于6人,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不得少于1年,有从事中介活动的相应业绩。
(三)三级机构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持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
自有流动资金、中介执业人数达到一、二级房地产中介资质条件,但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年限和业绩未达到相应标准的,其资质可定低1个等级。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审定。第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中介业务:
(一)一级机构可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代理、策划服务;
(二)二级机构可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代理服务;
(三)三级机构可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代理(不含预售商品房代销)服务。第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不得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担业务。
第十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进行审核,并评定相应资质等级,年审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三章 中介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应当取得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和执业证。
第十二条 具有房地产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给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证;
(四)申请人与其所在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见习满1年的证明。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具有国家机关公务员身份的;
(三)被吊销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应当在1个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第十七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进行审核,年审合格的方可继续执业。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证、执业证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刷。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转借。
第四章 中介业务
第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方式;
(四)酬金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使用统一文本。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将受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给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因故不能履行确需转让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方可转让。
按前款规定转让的房地产中介业务应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转让方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不能履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退回,部分履行的,减收中介服务费。因委托人过错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国家的规定明码标价,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时应开具发票。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依法缴纳税费。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等费用,以及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予以协助,提供全面、真实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房地产租售广告,应当在广告中载明中介机构的名称、地址、资质等级证号,不得发布夸大、虚假广告。
第二十七条 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高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二)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四)为禁止转让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
(五)索取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六)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中介活动,情节严重的,取消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证。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降低其房地产中介资质等级直至取消房地产中介资质。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降低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直至取消房地产中介资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工商、物价、税务管理的,由相关部门处理。第三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中介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当事人的过错,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凡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50日内,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地产中介资质审批手续。
5.房地产抵押合同 篇五
法人营业执照或批文: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押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抵押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甲方为了_____________将自有___________抵押予乙方,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抵押物状况及价值。
甲方抵押予乙方的抵押物经评估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元,¥_______;抵押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元,¥_______。
第二条 抵押期限
甲方决定将上述抵押物抵押予乙方________年(月),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条 抵押用途
甲方将上述抵押物抵押予乙方作为甲方___________保证。
第四条 抵押合同与___________的关系
当上述抵押物作为获取乙方资金之债务担保物时,本合同则成为甲、乙双方所签订________的主合同,即只要甲乙双方签订_____成立时,本合同和___________同为抵押行为之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甲方法律责任
(1)抵押期间,抵押物、产权证书或法律证件,由甲方保管,乙方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2)甲方保证先行足额投保,并将抵押物的保险单交于乙方,保险期须长于抵押期,抵押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则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3)甲方保证在抵押期间决不将抵押物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出租、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若需出租或再抵押,须先征得乙方同意。
第六条 抵押物的处分
债务人如未能按___________之约定履行时,乙方可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请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按如下顺序分配: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特约说明或特别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之附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的30天内,抵押双方应到市房产局产权监理处进行他项权登记。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加盖公章。
(2)本合同须经_____________房地产市场管理处鉴证。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
(1)本合同用中文制作,合同的书写和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乙方各两份,鉴证部门二份。副本若干份,有关单位各执一份。合同的正、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抵押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担保人:(第三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乙方:(抵押权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经办人:
负责人:
6.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13) 篇六
关于印发《徐州市法治镇(街道)
创建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依法治县(市)区领导小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徐州市法治镇(街道)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
2013年7月18日
(此件发至各镇〖街道〗)
徐州市法治镇(街道)创建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指导和推进全市法治镇(街道)创建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镇(街道)法治创建工作绩效,根据省法治乡镇(街道)创建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治镇(街道)创建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及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严格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现实状况;
(二)推进法治惠民,依法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完善基层法治服务阵地建设的实际成效;
(三)加强基层民主建设,落实基层自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情况;
(四)推动村(居)民学法守法、理性诉求、依法办事的工作机制和社会氛围;
(五)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健全工作机制情况。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尊重民意、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日常检查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群众测评与行业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打分相结合。
— 2 — 第五条
法治镇(街道)创建工作每年考核一次,由各依法治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徐州市法治镇(街道)创建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组织考核。
各依法治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考核得分排名情况,于当年11月30日前上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抽查复核。
考核得分情况作为评定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参与全市乡镇科学发展分类考核的乡镇,法治建设部分考核得分,按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的各地上报得分折算。
第六条
法治镇(街道)创建工作先进单位每两年表彰一次,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提请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对创建成效显著且具有示范效应的,适时提请市委、市政府命名为法治建设示范镇(街道)。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先资格:
(一)未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社会治安安全镇(街道);
(二)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
(三)违法行政或执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导致影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公民非正常死亡;
(四)民生问题突出,公民法律意识淡薄,违法上访造成重大影响;
(五)涉府执行积案未按期执结;
(六)其他严重影响法治建设的情形。
— 3 — 第八条
对考核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参评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印发的〘徐州市法治镇(街道)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考核办法〙(徐法治〔2011〕3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徐州市法治镇(街道)创建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 4 — 附件
徐州市法治镇(街道)创建工作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党委、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20分)
1.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未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规定的,缺一项程序扣3分;因决策不当,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的,每起扣4分。
2.依法规范行使公共权力。党委、政府违法行使权力或公务员滥用职权,引发社会矛盾案(事)件的,每起扣5分;重大决策或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每件扣3分。
3.全面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未依法及时公开的,每项扣2分。
二、各方学法守法、依法办事(20分)
1.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述法考评制度。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执法守法情况未纳入述职述廉述德考核的,扣2分;述法考评工作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到位的,扣1分。
2.落实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学法制度。党(工)委中心组学法每年少于2次的,扣2分;年内未组织公职人员学法培
— 5 — 训、考试的,扣2分。
3.党委、政府自觉维护司法权威。镇(街道)及其部门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有一件积案扣4分;当年镇(街道)及其部门为被执行人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未自动履行或达成执行和解的,有一件扣2分。涉及村(居)委会的,减半扣分。
4.领导干部、公务人员模范守法。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的,一起扣5分;其他公务人员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的,一起扣1分;发生违背公序良俗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一起扣2分。
5.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一起扣4分;发生恶性或极端暴力犯罪的,一起扣3分;发生违法上访的,一起扣1分;被市信访部门纳入重点管理镇(街道)的,扣3分。
三、坚持公正执法、执法为民(15分)
1.认真组织开展基层执法评议活动。未按相关内容、程序、方式要求开展的,扣3分。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因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作为、不文明,引发社会矛盾案(事)件的,一起扣3分;行政行为经复议、诉讼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或被下发整改建议书的,一起扣5分;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于95%的,扣3分。
— 6 — 3.依法维护企业和农民合法权益。不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或干涉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等事件的,一起扣3分。
4.加强政务便民服务。未建立镇(街道)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的,扣4分;村(社区)未建立便民服务站的,有一个扣2分。
四、健全完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10分)
1.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镇(街道)、村(社区)未建立固定的法治文化公共设施或法治文化公共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分别扣3分、1分。
2.积极开展法治文化活动。每年组织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不少于4次,少一次扣1分。
3.加强民生服务基础建设。镇(街道)基本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健全的,分别扣2分。
五、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群众合法权益(10分)1.全力做好矛盾化解工作。镇、村两级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不完善的,扣1分;因化解矛盾工作不力引发民转刑案件的,一起扣3分。
2.切实保障民生权益。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涉农利益、职工权益、民生保障等方面存在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突出问题,被上级机关查处或媒体曝光的,一起扣4分。
六、群众自治机制健全、运行规范(15分)
— 7 — 1.依法民主选举群众自治组织。未按法定程序选举村(居)委会或发生贿选等严重破坏民主选举行为的,一起扣4分。
2.全面落实群众民主自治制度。村(居)民民主议事、决策、监督、自治机制不健全、运行不规范的,一个扣3分;村(居)务、财务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的,一个扣2分。
3.推进“一村一顾问”和城市社区法律工作站建设。年内村(社区)法律服务覆盖率达到95%以上,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4.加强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省级以上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成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扣2分。
七、法治建设工作保障有力、机制完善(10分)1.法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法治建设工作未列入党政综合考核的,扣2分;镇(街道)党(工)委每年研究部署法治建设工作少于2次的,扣2分;镇(街道)人大每年组织法治建设工作调研、督查少于2次的,扣2分。
2.法治建设工作组织保障到位。未及时调整充实镇(街道)依法治理工作机构、未配备专职或兼职法治建设工作人员的,分别扣2分;法治建设工作经费未按照8万元最低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的,扣2分。
3.法治建设工作制度落实到位。考核通报机制、法治问题建档分析等机制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的,有一项扣1分。
4.档案资料完整齐备。法治创建档案资料不能反映工作— 8 — 过程的,扣1分。
八、加分事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1.镇(街道)所辖村(社区)省级以上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成率超过省、市平均水平一倍以上的,分别加5分、3分。
2.镇(街道)及村(社区)创设法治服务阵地,创新法治工作经验,受到国家、省、市级充分肯定的,分别加4分、3分、2分。
3.镇(街道)获得国家、省、市级相应荣誉称号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徐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7.广州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 篇七
穗国房字〔2014〕209号
第一条为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规范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登记资料是指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和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
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包括房地产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查解封等其他登记信息。
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是指房地产权利设立、变更、转移、限制和消灭等事实所依据的原始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级房地产登记以及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称查询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的日常工作。
查询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辖区内设立查询点。查询机构的地址、查询制度、查询方式、联系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提交其身份证明原件,可查询其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
房地产权利人提交其身份证明和房地产权利凭证原件,可查询、复制与房地产权利相关的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
第六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凭其身份证明原件,可查询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况。
房地产所有权人配偶凭其身份证明、户口本和结婚证等夫妻关系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可查询相关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
继承人、受赠人、受遗赠人凭其身份证明以及发生继承、赠与、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原件,可查询、复制相关房地产登记资料。
仲裁、诉讼案件当事人凭其身份证明以及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的立案证明原件,可以查询、复制与仲裁、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房地产登记资料。
第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海关、税务机关、证券监管机构和行政复议机构等国家机关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可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房地产登记资料。
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提供单位介绍信、当事人已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原件,可查询、复制与公证、仲裁事项相关的房地产登记资料。
第八条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地产登记资料,须凭有关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的书面同意意见方可查询。
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房地产登记资料,须凭该资料形成机关出具同意查询的书面意见,方可查询。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查询人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委托他人查询的,受托人应当出具载明查询标的及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
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委托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十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涉及非诉讼、非仲裁法律事务的,提交载明委托事项的律师事务所证明、律师执业证原件,可以查询、复制与当事人相关的房地产登记资料;涉及诉讼、仲裁法律事务的,还应提交立案证明原件,可以查询、复制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房地产登记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的,应明确查询目的和房屋坐落,提供身份证明等必备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填写查询登记表。
查询登记表应同时载明房地产所有权人姓名(名称)、房地产登记案号或房地产权利凭证编号之一用于查询时核对和匹配。
第十二条符合查询请求的,查询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当场提供查询结果。
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说明理由,并自受理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
查询机构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查询结果的,经查询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机构不提供查询:
(一)查询请求不属于查询机构的查询权限范围;
(二)查询的房地产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查询的房地产登记资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前形成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提供查询的。
第十四条查询人依法查询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要求出具书面查询证明的,查询机构应当提供。查询人依法查询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要求阅览或复制相关原始凭证的,查询机构应当提供。
书面查询结果应当加盖查询机构印章并注明查询日期。
第十五条查询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应当在查询机构指定的场所内进行。查询人应当保持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的完好,不得对其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折页、拆页,不得擅自对其进行复制,也不得损坏电子查询设备。
第十六条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不得非法使用或泄露房地产登记资料的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查询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查询的;
(二)擅自扩大查询结果用途的;
(三)擅自将查询结果向第三方透露的;
(四)损毁、丢失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的;
(五)其他不当使用行为。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对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公证) 篇八
出借人(抵押权人):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以下简称乙方)
抵押人: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以下简称丙方)
一、总则
乙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方借款,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丙方愿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抵押给甲方,作为乙方借款的担保。经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二、抵押房地产
抵押房地产之一:
1、座落:
2、土地用途:
3、建筑面积:
4、房地产权证编号:
5、权利人:
6、抵押房地产价值:
7、房地产现有抵押状况:
抵押房地产之二:
1、座落:
2、土地用途:
3、建筑面积:
4、房地产权证编号:
5、权利人:
6、抵押房地产价值:
7、房地产现有抵押状况:
抵押人以上述两套房地产共同为本次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三、抵押房地产担保范围
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公证费等处
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甲方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
四、借款金额、期限及利息
1、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2、借款期限:。预计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如实际出借款项日期推后,则借款终止期限相应顺延。如乙方要求提前还款的,需征得甲方同意。
3、本次借款月利率为%,利息自甲方出借款之日起算。借款到期,乙方应一次性还本付息。
五、登记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乙、丙三方按照本地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至市或区(县)的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申领房地产他项权利(抵押)登记证明。甲方有权在取得前述抵押登记证明后再向乙方出借款项。
乙方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及违约金、费用(如有)后7个工作日内,三方配合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六、抵押房地产的占管
抵押期间,丙方承诺对占管的抵押房地产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有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
七、抵押房地产的处分限制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房地产转让、变卖、抵偿债务或其他交易方式处置,也不得对抵押房地产作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抵押房地产的租赁
目前抵押房屋由丙方自用,抵押期间如丙方出租该房屋,丙方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提交给甲方备案的合同内容需与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合同内容相一致,丙方不得改变合同内容,包括延长租赁期限和其他形式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丙方和承租人及使用人共同承担。同时,在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必须约定:出租人及合同规定的丙方因未履行本合同而被甲方行使抵押权实现时,承租人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迁离该房地产,所有出租纠纷由乙、丙方承租,与抵押权人无涉。
九、丙方保证及承诺
丙方保证对抵押房地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甲、乙、丙三方在签署本合同时,抵押房地产上不存在借用、托管、查封、扣压、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丙方及抵押物共有人愿以其抵押物(房产全部权益)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的借款本息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担保。
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抵押物进行抵押,并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当需要处置抵押物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时,愿意无条件地自找住房。
丙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充分理解并保证履行,并承诺对本合同个条款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做出的承诺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
十、房地产抵押权的行使及实现
丙方违反第九条规定,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文书,第二居住地灭失、破产、债务人死亡、动拆迁等可能导致抵押权毁损或部分毁损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提前行使房地产抵押权。
借款期满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借款期届满后5日内,乙方不履行归还借款本息或不能完全履行归还借款本息的,房地产抵押权即实现。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房地产。本合同
经签订并公证后成为具有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若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房地产处理
甲、乙、丙三方约定,在依法处置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手续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处理房地产收入扣除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
十二、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经三方签订后,且甲方将借款交付给乙方后生效。若抵押房地产为多人共同所有,所有共有人共同签署合同。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房地产登记部门、公证处、其他各方存档一份。
十三、特别约定
乙方如逾期还款5天内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1%计违约金,超过5天甲方有权直接或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处理该抵押物,在处理抵押物或诉讼期、执行期至债务完全清偿止的费用,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1%计违约金。
甲、乙、丙三方约定,本合同由公证机构出具赋予强制执行的公证书。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第十五条“争议解决”不再适用。
本次借款发生的公证费、抵押登记费等相关费用均乙方承担。
十四、通知条款
所有的通知事项寄往本合同中所列的联系地址(住所)即视为送达。
若协议方联系地址在境内的,自通知发出的5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若协议方联系地址在境外的,自通知以挂号、快递或电传的方式发出的1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
任何一方变更地址的,应按上述方式通知对方,并在收到对方确认函后,地址变更方才生效。
十五、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有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遇非本合同条款规定而引发争议,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提示条款
1、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或经对方认可的承诺,均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承诺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补充协议或承诺执行。
2、乙、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作了相
应说明,乙、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地理解。
(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
甲方:乙方:丙方:
9.如何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篇九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l)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登记申请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以预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6)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7)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对抵押申请进行审核,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在登记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并予以登记发证:
(l)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交由抵押人收执,同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10.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范本 篇十
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
当户(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典当行(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甲方(即当户)与乙方(即典当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双方商定,甲方用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完全处置权的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乙方,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乙方在对当物进行审查、评估并同意收当后将在该当物办理抵押登记后一定期限内支付甲方当金并收取一定比例费用。双方同意,该抵押房地产作为甲方向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担保。双方共同认可,抵押担保的甲方所欠乙方之债范围包括:当金本息、典当综合费用、违约金(如有)、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等)以及所有其它应付款项。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特在抵押典当单即当票外再行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抵押典当房地产状况
1、甲方所抵押典当的房地产产权人为:;
房屋产权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2、甲、乙双方确认,抵押典当房地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3、抵押范围:全部抵押
二、当金数额和当期
1、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当金为:¥,人民币(大写),即房产评估价格的%。
2、双方商定,本合同项下抵押典当期限为(大写)个月/天,自起至止。自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当金之日起计算。如续当,典当期限相应的延续,以双方签署的续当凭证约定的为准。
3、典当期限的计算:30天为一个月,超过5天按一个月计算,不足5天的,按5天计算。
三、当金的支付
以下各项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后,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当金:
1、甲方已向乙方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书原件、房屋产权证原件及/或能够证明甲方对该房屋享有完全处置权的证明文件,证明甲方有权将该房屋进行抵押典当;
2、甲方已向乙方出示其身份证明原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等;
3、甲、乙双方已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乙方并已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及/或由该部门出具的其它合法证明房屋已抵押登记的文件;
4、甲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办理了保险并将保单原件交付乙方保管;
5、甲方支付并已缴清办理房屋评估、抵押登记、房屋保险、公证等手续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本合同项下的当金利率为月利率%,由甲方按月足额支付给乙方;典当综合费用为每月%,由甲方按月足额预先支付给乙方。
五、续当、赎当、绝当
1、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甲方结清当期内利息、典当综合费用和违约金(如有),书面提出申请并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以续当,双方签订续当凭证。在此期限(5日)内,甲方也可以赎当。
2、甲方于典当期限届满5日后申请续当并经乙方同意续当的,除向乙方结清典当综合费用、利息外,还应根据实际天数每日按当金数额的0、5%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如赎当,须经乙方同意,除应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应全额偿还乙方当金。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
4、在出现续当后,除当期发生变化外,本合同其它条款不变,双方应继续履行。
5、甲方于典当期限届满5日后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视为绝当。
六、绝当物处理
甲、乙双方约定,在发生绝当后,乙方除有权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以外,乙方同时有权自行委托拍卖行对抵押典当物公开拍卖。当物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已偿还甲方所欠乙方之债后,剩余部分退还甲方或办理提存(提存费由甲方承担),不足部分甲方应继续清偿。
双方同意,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处分绝当房产。
七、抵押房产的处分
1、经乙方认可,甲方在典当期内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赎当;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对该第三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文书,乙方要求公证的,甲方应当提交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乙方承诺,在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人依本合同约定办理完毕房地产赎当手续后,应当协助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当金和支付应付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行使法律或本合同所授予的全部权利而无需经过甲方许可,包括但不限于:
(1)以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房产,并以所得价款受偿;
(2)以乙方认为合适的租金、年期及条件,出租该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并以收取的租金和收益受偿;
(3)以本合同第十二条所约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3、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售、出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产时,有权签署有关该抵押房产的买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文件及契约,也有权取消该笔买卖或出租,并签署有关文件,以及收取有关款项,而一切因此而引起的损失,乙方均不负责。
4、乙方可于下列任何情况下有处分抵押房产的权利:
(1)出现绝当情形时;
(2)甲方不缴纳有关土地使用费或有关政府所征收的费用或款项(如果存在);
(3)甲方舍弃该抵押房产;
(4)出现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5)甲方不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5、乙方按本合同出租或出售或处分该抵押房产所得的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用以缴付因出租或出售或处分该抵押房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缴付代理人、中介的费用、报酬);
(2)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甲方根据本合同应付的一切费用及杂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及修补该抵押房产的费用);
(3)用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甲方所欠乙方的当金本息、典当综合费用、违约金(如有)、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等)以及所有其它应付款项。
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乙方须将余款退还甲方。出售该抵押房产所得款项,如不足以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一切款项,甲方应继续清偿。
八、甲方的保证
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典当房地产的抵押人保证如下:
1、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全额归还以偿还当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2、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完整,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之处;也未在本合同签订前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抵押予他人或设立权利限制;
3、甲方将合理占管及使用该抵押房产,不得将该抵押房产用于任何法律或保险条款所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目的;
4、甲方只可将抵押房产用于自住,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
5、甲方准许乙方经预先通知甲方后在合理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6、甲方在更改住所或通讯地址时须立即通知乙方,否则乙方的任何通知发送至原住所或通讯地址均视为甲方已收到;
7、如有任何诉讼、仲裁,可能对甲方及其任何财产有不利影响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8、甲方将按照乙方合理的要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署一切相关文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全权办理房产保险、抵押登记、拍卖、过户等手续,以确保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益;
9、如该抵押房产贬值,以致明显地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提前实现抵押权并向甲方继续追偿。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本合同第三条所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后,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当金支付予甲方。
2、在甲方清偿完本合同项下甲方所欠乙方之债后,若甲方同时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乙方应解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并将有关该抵押房产所有权证明文件归还甲方。
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对甲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一切权利,亦不能解释为乙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更不能视为乙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4、乙方无须征求甲方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转让他人,在转让后书面通知甲方即可,甲方须继续向乙方的受让人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甲方的继承人或受让人,仍须向乙方的受让人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及其他责任。
十、违约责任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义务致他方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除非下列事项已在乙方感到满意情况下获得圆满解决,否则乙方可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情形发生时,有权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偿还所欠乙方之债,或以合法的程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以清偿全部款项。本合同自乙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甲方之时解除。
(1)甲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当金、利息和典当综合费用或其他费用的;
(2)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勒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3)甲方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其履行合同义务清偿债务或无人代其履行合同义务清偿债务;
(4)甲方的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受到查封、冻结或扣押、没收等影响或威胁,引致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5)不论任何原因,如该抵押房产不能在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有关房地产管理机关拒绝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不能向乙方提供保证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益的证明文件;
(6)甲方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而擅自将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出售、出租、赠与、转借、托管、设定收益权质押等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7)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8)甲方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当金的行为。
如发现本条前款所述的任何事项或有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十一、纠纷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除有权采用本合同约定的公证强制执行的方式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外,乙方还有权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争议未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十二、强制执行
1、本合同双方同意向北京市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2、当甲方或借款人有违约事件发生或出现本合同第十一条情景的,乙方有权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甲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担保金额、利息、综合管理费、违约金、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等)以及所有其它应付款项。接受强制执行的对象为包括不限于甲方房屋在内的甲方所有的财产,通过拍卖、变卖有关财产等方式偿还应偿之债。
十三、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当金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当票、续当凭证、附件1当物清单、甲方提交的各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各方就本合同未尽事项可能签订的任何修改、补充协议、乙方向甲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等,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中约定的通知,以电报、传真方式送达的,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在投邮三日后,即视为已送达。
4、本合同中的公证强制执行和抵押条款独立于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无效,不影响该公证强制执行和抵押条款的效力。
5、本合同中所约定的当金数额、当期与当票或续当凭证上所约定的不一致者,以当票或续当凭证上所约定的当金数额和当期为准。
6、双方约定,如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应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7、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北京市公证处及抵押登记机关等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共有权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作抵押,并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
9、本合同于由甲、乙两方在乙方营业地签订。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11.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13) 篇十一
(德政办发〔2008〕2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德州市区(包括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和项目属地管理。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县(市)开发管理部门)实施具体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开发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须先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项目用地、规划、工程质量、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单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再到开发管理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五条 综合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各项约定进行开工建设;(二)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规划开发建设;(三)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小区道路和绿化等是否按规划建设完毕;(四)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五)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渣、剩余构件是否全部拆除、清运完毕;(六)是否落实了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电照明系统的设计与安装;(七)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八)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否落实;(九)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十)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开发企业是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第一责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开发合同约定事项承担相关责任。参加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七条 开发企业应当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相应的开发管理部门备案。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应附有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二)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按规划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三)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五)《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六)落实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明照明系统证明材料;(七)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八)落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证明材料;(九)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各项约定的证明材料;(十)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十
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综合验收备案办理程序(一)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开发企业到相应的开发管理部门领取《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和《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标准文本,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二)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持《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到
相应开发管理部门提出综合验收备案申请;(三)开发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现场勘察,提出备案资料审查意见,对审验合格的开发项目准予备案,并签发《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四)由各县(市)开发管理部门备案的,审验合格30日内将《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表》报市开发管理部门存档。
第九条 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向买受人提供《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第十条 《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和《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标准文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一式三份,市开发管理部门、县(市)开发管理部门、开发企业各执1份。
第十一条 开发管理部门发现开发企业在综合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各项约定和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与开发合同约定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重新组织综合验收。
第十二条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分户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备案的,配套预存款不予全额解控。
第十五条 市、县(市)开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开发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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