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管交通责任书

2024-09-24

运管交通责任书(共15篇)(共15篇)

1.运管交通责任书 篇一

高考在即 交通运管部门真情护考

记者祁文忠 通讯员王山宏

【导语】明天,一年一度的高考就要开

始了,为了让五峰二中的三百多名考生顺利赶考,6月5日,县交通运管部门再次护送考生进城,这也是他们近十年为五峰二中高考考生服务。

【正文】6月5日早上7点多,由县交通局运管所组织的20台客运车辆准时开进五峰二中校园,全方位为考生服务。为让353名高考学子平安赶考,县交通运管部门对参与高考运输的车辆进行统一编号,提前进行安检,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同期声】<被采访人:>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安全股股长魏社军<采访内容:>我们调集最好的客车,实施了严格的检措施,详细制定运送方案,制定应急预定方案,保证了每次都很顺利地完成学生运输任务。

【正文】县运管部门的细致措施,让高考学子能从容应对,轻松赴考。

【同期声】<被采访人:>考生<采访内容:>我觉得平淡一点应对,即不失稳重,也不会给自己太大的压力,能够让自己比较平静地去应对(高考)这样的困难。

【正文】据了解,五峰二中的高考学子每年都要到县城一中参加考试,而乘座客运车辆是高考学子出行唯一的交通工具。自2003年起,县交通运管部门连续9年服务五峰二中高考考生,共计护送一万余名考生平安赶考。

2.运管交通责任书 篇二

关键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处理模式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现状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无疑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竞合的典型,2011年1月起施行的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六款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也成为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典型情形。

从我国立法现状来看,无论是《民法通则》、《工伤保险条例》,还是《侵权责任法》都没有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而《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的出台也仅是针对受职业病危害与安全生产事故侵害的劳动者提供法律保障。目前司法审判领域解决该竞合问题主要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二款,由于条文的不明确性,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方式也不同。目前学界还没有普遍认同的处理办法。

二、我国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几种模式

(1)总额补差赔付。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根据自己的地方性法规判定在发生第三人责任事故后,先由第三人进行偿付,第三人赔偿不到位或者无能力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要先向第三人追索,后总额补差。第二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该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执行。

(2)有条件的双重赔付。部分地方性文件中规定,在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职工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在工伤保险赔偿时要相应扣除侵权人根据有关规定已经赔偿的同等项目的费用。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 42 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该条规定,在发生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工伤医疗费用是不能重复取得的。但是该法没有对医疗费之外的费用能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问题做准确规定。

(3)双重赔付。有的地方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保险责任赔偿和工伤保险责任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贵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贵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作出的《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險待遇补偿。”《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责任竞合相对合理的模式

笔者认为,有条件的双重赔偿模式最为合理,理由如下:

(1)两种保险的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是属于劳动法领域的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属于公法规范的范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要依据的是第三者责任险,属于民事侵权责任是私法范畴,二者不矛盾。

(2)两种保险的赔偿范围不相同。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辅助医疗器具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待遇的主要有:工伤医疗待遇,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治疗的费用,辅助医疗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伤残补助金。通过对比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可以发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明显低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标准,并且工伤事故对于造成被侵权人和其家属精神伤害的没有规定给予精神抚慰金。

(3)双重赔偿并不是伤者的不当得利,而是其基于法律的规定应当合法获得的赔偿,但笔者认为,处理二者竞合的案例时,可以将二者完全重合的部分扣除,该部分只能由伤者自己选择其一来主张赔偿,但因为工伤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标准不一样,在进行伤残鉴定时所依据的标准也不一样,除开完全重合的部分,其余部分应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赔偿。此外,笔者认为应当支持双倍赔偿的原因还有一个,那就是不论是工伤保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在投保时都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并不因为有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给予了伤者相应的赔偿就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李翔,曾宪伟.《工伤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竞合问题探讨》,载《法制与社会》,2013.8(下)

[2]卢良友.《论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的竞合——以保险的补偿原则为视角》,载《浙江省2013年保险法学学术年会论文集》

[3]裴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问题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

作者简介:

3.运管交通责任书 篇三

一、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工作,保障和监督办案机构正确有效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公平公正地查办行政违法违规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树立良好的服务型运政管理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行政案件会审领导小组。组长:陈功厂,副组长:梅方明、陆家运,成员:马锦忠、林树森、李浩、张弋、王建平、刘辉、王向阳、董兆勇。

三、除简易程序案件外,所有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都要经过案件会审,案件会审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召开。

四、案件会审履行的程序:

1、先由行政案件受理中心审核人员及案件行政执法人员介绍案件的总体情况:案件源由、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违规事实、已取得证据、定性及处罚与核查的初步意见等。

2、会审的主要内容: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

3、会审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时必须至少有2名所领导、3名以上相关成员参加,对案情和所报建议讨论研究后,决定是否进行处罚和处罚标准,由组长批准和签发,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副组长代理。

4、会审最终形成案件处罚决定,并形成会审会议纪要,会审决定存入案件受理中心档案。

4.运管交通责任书 篇四

一、抓好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素质

根据局党组2005年理论学习实施方案,我支部按照时间安排,分阶段、分步骤开展了主题理论学习活动。利用每周二、五下午组织全体党员和干部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内容进行学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今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也组织了专题学习。

学习活动中,支部认真抓好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通过多种方式确保学习效果。在学习内容上坚持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结合、理论教育与警示教育结合;在学习形式上做到“五结合”,即集体学习和个人学习相结合、党员集中大会学习与分组学习相结合、学习与讨论相结合、正课时间学习与业余时间学习相结合、学习教育和整顿相结合。支部委员在学习中率先垂范、模范带头,党员同志积极发表心得体会,发挥了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全体党员的思想理论素质,自觉把好思想关。同时,支部也注重宣传报道工作,今年来在《桂林日报》、《桂林晚报》已上发表了近百篇有关的行业宣传报道。

二、加强和改进组织建设,努力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

我支部一是继续把“形成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团结协作、坚强有力的战斗集体”作为今年领导班子建设的目标,采取措施不断加强和改进班子建设,进一步增强了班子的凝聚力,有效发挥了支部战斗堡垒的作用,为我处~完成2005年道路春运、五一和十一假日运输、第十四届全国书市和“中国—东盟”博览会运输接待、全市首次客运班线经营权质量招投标、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创城夺杯等各项繁重的工作任务奠定了坚实基矗二是认真落实各项制度,组织好党支部生活。坚持每月党日制度,支委会、党小组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重点抓好民主生活会,在党员之间坚持抓好“一对一”谈心活动及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鼓励全体党员结合工作实际,勇于开展自我剖析,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同时,支部扩大了自查自纠活动范围,在全处人员中广泛开展了思想和作风纪律学习教育整顿活动。为确保活动不流于形式,支部制定了详细的学习教育整顿工作方案,各党员在教育整顿活动中自觉带头,帮助普通干部提高思想认识,解开思想扣子,放下思想包袱,积极参与到活动中去,并在活动中不断完善自己。经过3个多月的学习教育整顿,全处人员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内部凝聚力进一步加强,思想和工作各方面明显好转。

三是认真抓好党员发展工作,增强组织力量。支部积极发展党员后备力量,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按程序要求,严格把好“入口关”,共2名预备党员按时转正。同时,根据各党小组的提名,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推荐2名积极分子进入培训班学习,并报局机关党委审批。

四是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今年,我支部扎实开展了一系列创先活动,队伍建设和行业文明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我处先后被获得全市春运工作先进单位、市文明单位、广西区交通系统创建文明行业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机关效能建设和计划生育工作也在全市名列前茅。

三、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培育良好行风

党风廉政建设一直是支部建设的重点。按照以党风廉政建设责制为核心的作风纪律督察制度体系,支部继续将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日常行业管理工作中,坚持反腐倡廉常抓不懈,防微杜渐。使廉政建设寸进一步深入人心,全处人员做到牢记职责,严于律己,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全年未发生群众投诉事件,杜绝了公路“三乱”的出现。

同时,我支部以党建促进行风建设,进一步加大行风建设力度,以政务公开和机关效能建设为突破口,列入到为全处工作主要的议事日程,建立了党政一把手主要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首先是借搬迁新办公大楼之机,对原有的政务公开内容进行了全面、调整完善,使我处政务公开内容共达到近四十项,包括运政执法人员的照片和编号、本处及各业务科室工作职责和电话、社会服务承诺、道路运输行政审批政务办理指南、行政审批程序、审批事项和审批结果、交通规费征收依据及标准等内容。政务内容进一步向社会开放,扩大了群众的知情范围,受到业户欢迎。

其次是抓好机关效能建设。今年,按照建立服务型政府的目标,我处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服务措施和特色服务。如:推行领导接待日、科长接访服务、预约上门服务、现场办公服务等,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四、积极开展群团活动,不断增强支部凝聚力

支部积极组织好职工和妇团活动。今年以来开展了大量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如:“三八妇女节”组织妇女党员干部及全体女职工开展了集体活动、组织全处人员到盘古山庄秋游;组织全处党员干部参加局“迎国庆”合唱比赛,并夺得第一名及唯一的一个“组织奖”;选拔人员代表交通局参加全市健美操比赛取得优异成绩。

5.临猗县运管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篇五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加强我所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所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以下具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和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目标管理。把党风廉政建设同造就高素质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合起来,树立运管管理部门“勤廉、公正、严实、竞进”的新形象,促进运管事业及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组室各负其责的领导格局;坚持分工明确,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对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三、成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使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我所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 长:张三俊

副组长:廉高鹏 王 成 吉晓波 杨理社 成 员:张海霞 范红军 蔡 峰 耿朝辉 荆亚军 廉俊鹏 闫建忠

四、责任追究

1、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所领导研究决定后,采取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告诫、并限期改正。

2、凡受到责任追究的组室,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凡被发出行政监察建议书或廉政告诫通知书的责任人员,当不得评为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3、凡要求限期改正的,必要时可由领导班子专项考核,对改正不明显或问题基本上没有得到纠正的,要对负主要责任的有关人员追究纪律责任。

4、分管领导、各组室对管理范围及所属人员如有不廉洁行为,应及时加强教育,找其谈话或予以告诫;对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或发生团体窝案的,或者性质严重、数额较大、影响恶劣的违法违纪案件,不能及时发现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失察责任;对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未采用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发现后给予包庇、隐瞒不报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并加重处理。

5、对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告诫、情节严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其他党纪政纪法规,报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运管交通责任书 篇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职工的工伤能否认定?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2015)15号参阅案例回答了这个问题。

2012年6月12日早晨6时20分左右,施建新驾驶二轮摩托车前往公司上班途中与一辆白色小型货车相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小型白色货车逃离现场。施建新因此受伤,经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肩锁骨关节脱位、左多发性肋骨骨折。由于小型白色货车逃离,2012年8月2日,当地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2012年10月29日,施建新所在单位力强钢丝制品有限公司以施建新在上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为由,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3年9月29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施建新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无法认定,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施建新不服,向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港闸区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事故责任认定的唯一形式。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能够分清责任而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另一种是成因无法查明而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社会保险部门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并不排除受害职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文从责任划分角度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的受害职工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施建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并未排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情形。

最后,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形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有对事故责任进行判断的职责。本案由于肇事车辆至今未被查获,使原告试图通过民事诉讼确定事故责任承担方式已暂不可能,如果将此情形下劳动者所受伤害一律不认定为工伤,等同于让弱者承担了全部的事故结果,这与社会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亦相背离。而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果对这类情形的伤害一律不予认定工伤,那么从形式上看虽然保留了劳动者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主张工伤保险的权利,但一律不予认定工伤的结果实质上变相剥夺了劳动者获得救济的途径。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根据优者危险负担的原则,对事故责任作出判断,并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推定。应推定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施建新不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

综上,港闸区法院认定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职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案件关乎普通劳动者的生存保障,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伤认定中的新问题也层出不穷,本案即为工伤认定的又一起典型案例。当前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无法认定结论的现象十分普遍,作为肩负工伤认定职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如果一味草率地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将这类事故中受害职工置于工伤保障大门之外,无异于变相拒绝履行劳动保障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法》的范畴,根据《劳动法》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该法的立法精神。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中,也均体现了该立法目的。因此,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时,应当适当向劳动者倾斜,以体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本案中,施建新对交通事故是否负主要责任处于难以认定的灰色地带,根据立法本意,应推定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施建新不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并进而认定为工伤。

7.交通安全责任书 篇七

责 任 书

二0一七年 月

日小湾镇小湾中心学校

机动车驾驶人员交通安全责任书

为切实提高我中心校教师交通安全意识,规范交通行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学校的稳定和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根据《凤庆县教育局关于对车辆使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通知》要求,中心校特与学校所有机动车驾驶人员签订以下责任书:

一、教职工一旦购入机动车辆,必须及时上报中心校进行造册登记。

二、凡购买机动车人员,必须自觉接受驾驶培训,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在车辆驾驶中,切实做到以下八禁一服从。

一是严禁无牌无证驾驶;二是严禁酒后驾车;三是严禁疲劳驾车;四是严禁超速驾驶;五是严禁违规超车;六是严禁超载;七是严禁骑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或违反其他交通规则;八是严禁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九是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管制,违规自觉接受处罚。四、一旦发生因个人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导致不能坚持上班的,一律扣发100%的日工资,且一切责任自负。

五、本责任书一经签订,必须自觉遵守,切实加强监督与管理。

六、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中心校及责任人各执一份。

小湾镇小湾中心学校(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责任人签名(压手印):

8.交通安全责任书 篇八

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会议及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构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预防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安全目标

所辖村(居)委会内不发生道路交通伤亡事故,不发生重大险情和严重违法案件。

二、责任内容

1、村(居)委会必须完善辖区内所有道路的警示标志和安全保障设施。

2、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及所属辖区内车辆的安全基本情况,熟悉车辆安全运行动态情况。

3、村(居)委会应当向所属辖区内的车辆驾驶人宣传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重大问题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4、村(居)委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善后和调查工作。

5、完成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考核办法

1、镇政府每年12月底前对各村(居)委会的安全目标和责任内容进行考核,并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告镇人民政府。

2、完成目标任务的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村(居)委会当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并不得参加镇评优活动。

四、本责任书一式二份,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各一份,签字生效。若责任人如有工作变动,继任人为当然责任人。

日兴镇人民政府村(居)单位

(盖章)(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

9.运管交通责任书 篇九

该负什么责任

有一天,我哥和师兄弟一起去拉货(车是他师兄的),车行至途中师兄让我哥来开,我哥推脱不了就接过方向盘。没多久就发生了交通事故,把一个横穿马路的老太太撞倒。他们不但没有送老太太去医院反而选择了逃跑,庆幸老太太只是一只手被撞断并无生命危险。被举报后他师兄的车被扣下了,因为两人选择了逃逸所以责任全落在他们身上。请问:

一、如果对方要私了,是不是他索要多少钱我们这边就必须给多少钱?

二、如果我哥的师兄拒绝赔偿并把责任全推到我哥身上怎么办?

三、如果上法院我们这边需要陈述些什么内容?

四、如果官司失败我哥会不会负刑事责任要坐牢?

答:一、如果对方要私了,不是他所要多少钱,你们就必须给多少钱。

法律关于交通肇事的赔偿是有明确规定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理应赔偿上述各项费用损失。如果被害人致残或者致死,该解释已对须要赔偿的项目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你哥的师兄是肇事车的车主,他要与你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受害人可以向你哥和他师兄任意一方或者双方主张赔偿,你哥的师兄赔偿之后可以向你哥追偿。如果你哥没有驾驶证,那么他的师兄在明知他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还让他驾驶车辆,你哥的师兄本身就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但主要责任在你哥这一方。

三、交通事故已经造成,并且你哥和车主选择了逃逸,这在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上,已经是事实,如果上法院的话,也只能向法官说明肇事之后,你哥对该事故的内疚及后悔的态度,如果你们家经济比较困难的话,可以向法官说明你们的经济情况,不过这些对判决结果影响不大,需要赔偿的一定要赔偿。无论受害人向法院主张多少赔偿的数额,法官会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判决你哥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四,即使官司失败你哥也不用负刑事责任。因为你哥造成的交通事故还不足以构成《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假如你哥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也是由他自己去承担刑事责任,任何人都不能代替他去承担刑事责任。

社保是否可以追补

据说养老保险要缴费满15年,才能享受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福利。我想询问,在1990年10月,我進了深圳一家五金公司工作,至今工龄已有20年了,现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公司从2000年开始给我买社保,我快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还没买够15年的社保,退休后将享受不到深圳养老优待条件。对此应怎样处理?是否可以追补?深圳养老保险还有哪些优待政策?

答:社保可以补缴。如果确实是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而未交的,可以申请补缴,向当地劳动部门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凭证、补缴申请,经批准可以补缴。由于各地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因此,本人建议你到深圳市社保局咨询详细的情况后申请补缴。

特约主持:赵平

10.交通安全责任书 篇十

学生应遵守:

1、行人须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右边行走。

2、横过马路先看清是否有来车,并要按交通指示灯行走人行道;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硬闯。

3、不准在公路上追逐、嬉戏、猛跑。

4、不能边走路边看书。

5、不准扒车追车,不准强行拦车,不准抛物击车。

6、不准跨越或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公路上的护拦。

7、不准驾摩托车上学。

8、骑自行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能打闹追逐,违章载人等。

9、不要在出租车临近时突然招手,不要在路口、机动道路、人行横道线上招呼出租显车。

10、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文明交通参与者。

学校应做好如下工作:

1、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

2、要求学生自愿参加平安保险。

3、班级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对不良交通行为及时教育。

4、加强落实住校学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落实责任措施。

5、做好与家长的联系工作。

6、完善各种交通安全制度和措施。

11.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篇十一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道路安全管理,增强学校、学生和学生家长的安全意识,保证学生上学放学的路途安全,依据道路交通法规,特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

1、家长要知晓学生上、放学时间,掌握好上、放学时间,防止孩子过早出门和过晚回家。

2、家长要严禁学生骑车上学,教育孩子放学一律靠道路右边,不得在公路上玩耍、嬉戏、追逐等。

3、家长接送学生时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挤占主体道和堵在校门口。

4、家长要监督学生坚决禁止乘坐农用车、载货车、报废车和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车辆。禁止乘坐有超员、超速的车辆。

5、家长要与学校一起教育孩子上学、放学乘车,一定要看清前后左右,在确定无车辆通过时快速穿过公路;放学乘车时,要站在公路边以外等候,排队上车。

6、家长要与学校一起教育孩子不满12周岁,禁止骑自行车上路,更不得骑摩托车。

7、教育学生注意防溺水,不到水库、河沟、堰塘边玩耍。

8、家长特别要注意女生的安全教育,不与陌生人来往,不相信陌生人说的话,不单独与男生在一起。

9、春季来临,要教育孩子注意个人卫生,预防传染病。

10、家长要和学校密切配合,加强对学生道路安全的教育和乘坐车辆的监督,如家长发现学生乘坐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及时汇报交通运输部门和教育部门。家长要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监管,共同培养学生守法、文明的交通行为,确保你们的孩子------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12.运管交通责任书 篇十二

【关键词】交强险 被保险人 交强险中的第三者

近些年来,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赔偿案件中,遇到多起被保险人在自己投保的保险车辆外受到其投保车辆伤害的案件。这引起了学术界对交强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的思考,尤其是对被保险人能否纳入第三者的赔偿范围问题的探讨。

关于交强险中的对于交强险中“第三者”的界定及其范围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争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各方之外的人才可以称得上是“第三者”,在交强险合同中,合同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第三者”则应该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不特定的人。有学者运用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对责任保险的第三者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如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民法研究室副主任邹海林先生认为,责任保险的第三者是指“责任保险单约定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以外的、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这种观点似乎将被保险人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因为其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不能同时作为第三者拥有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还有学者认为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其实质内容在于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受害人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则在于弥补真正受害人的损失,只要该请求权存在,无论其行使与否都应当给予保障。

也有学者认为所谓“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应该区别不同情况而定,不可笼统而言,在“车撞人”的情况下,因此而致害的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无疑是“第三人”。然而,在“车撞车”的情况下,造成损害的有时就不止是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极有可能还包括肇事车辆即被保险车上的驾驶员和其他乘员,依《交强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显然算不上。但事实上,在“车撞车”的情况下,因为双方各自都投了“交强险”,因此,被保险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时,双方对于对方而言,都应该是“第三人”的身份,此种情况下的“第三人”,既包括对方的驾驶员,也包括车上的其他乘客,还包括车下的其他无辜受害者。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交强险’中第三人的范围比较窄,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立法经验,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被保险人圈缩小,与被保险人视为一体,而将机动车的驾驶员,其他人员,包括被保险人、驾驶员的家庭成员以及车上的其他乘员也都应列入“第三人”之列。更有学者认为.“第三者”应当包括除驾驶人之外因驾驶人的肇事行为而遭失的所有受害人,包括车外受害人及本车乘坐人员。肇事车辆上的乘坐人员本车之上的乘坐人员包括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因本车交通事成损害后均应包括在受害第三人的范围之内。未驾驶车辆时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不是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员,则也应该属于第三人,因为他们对机动车的行使没有控制力,只有真正的驾驶者才是合同的被保险人。此时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事故车辆之外受到损害,则应当属于“第三者”。

还有学者从侵权法的角度认为被保险人无论在事发时其所处位置如何都不能成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在。交通事故中,“如果纯属本车的过失,则本车上的驾驶员则属于事故加害人,不具有受害人的身份。至于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论事故当时其所处身份为驾驶员、乘客,还是车外第三人,如果在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当然也有可能成为侵权法意义上的受害人,但该种受害人不可能对自己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他们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对象只能是依照侵权法归责原则应当承担受害人赔偿责任的其他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

对于被保险人在特殊情况下能否成为交强险的赔偿对象,笔者对此持肯定的观点。首先将在特殊情况下的被保险人作为“第三者”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而是在对相关法律的灵活适用和对立法精神的准确把握的基础上对现行法律规定不足之处的弥补。其次,尽管我国的相关法中对被保险人能否成为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基于交强险以保护受害者作为最主要的立法目的而言,当被保险人满足交强险中交通事故受害者所有实质要件时,就有必要将被保险人身份作为“第三者”对待,应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再次责任保险是一种广义上的财产保险。作为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交强险是政策性的、法定的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国家实行交强险制度,是为了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改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特别是为了保障在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者的财产及人身损害能够得到及时补偿。因此对第三者的界定应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为准,凡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处于被保险车辆之下的车上人员、被保险人,都应当认定为第三者。对其进行补偿符合交强险的设立宗旨,符合法律与社会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 姜惠琴.《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中第三人范围研究》.《理论界》,2007年第6期.

[2] 王俊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及除外责任的理解和适用》.《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第 38 卷 ,第 6 期.

[3] 龚鹏飞.《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产业经济报道》2008年第9期.

[4] 万晓运.《“交强险”中赔偿对象之我见》,《时代法学》2009年8月第7卷第4期.

[5] 金慧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中的受害第三人研究》,《中国商界》2009年第7期.

作者简介:

13.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篇十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交警大队(以下称甲方)与你校(以下称乙方)签定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一、甲方责任

1、主动进校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法规知识,大力普及交通安全常识,以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2、每学期对辖区重点楼路段沿线学校上交通安全知识课或举行其他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两次.3、对于辖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提请的进行有关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的要求,不得推诿或拒绝.4、对辖区内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监督管理.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把对学生进行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列入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经常进行.2、有义务组织本校(园)师生,接受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所开展的旨在提高师生交通安全知识的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3、为防止发生重、特大交通伤亡事故,学校、幼儿园不得随意组织师生,在交通要道进行上操或群体活动.如确有活

动必要.须提前与交警大队取得联系,派警力维持交通秩序方可进行.4、接受交管部门对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状况、驾驶资格的审查.坚决做到不使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驾驶资格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5、临近公路的学校、幼儿园上下学,要有专人护送.6、学校设立交通安全值班人员.三、以上安全管理责任书,经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立即生效.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签字(盖章):

甲方:

乙方:

14.交通责任书 篇十四

为认真贯彻落实《综合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增强单位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心,规范驾驶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特签订如下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遵纪守法

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的交通安全知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本着对车辆负责,对行人安全负责,对公司财产负责,对道路安全及畅通负责,对集体荣誉负责的态度,时刻保持强烈的安全意识,时时处处注意安全。

二、车辆管理

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检测制度。定期检测,强制维护,按间隔里程进行保养维修作业。强化车辆安全保险和各种证件有效的管理,及时办理交通管理方面的各种审验手续。遵守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爱护车辆,经常保养,保证车体内外干净整洁。(每周按时清洗车辆一次)

三、行车安全

驾驶人员按规定对所驾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认真做好出车前,行车途中、收车后的自检自查,特别是制动、转向、传动系统及灯光信号装置检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疲劳开车、严禁私自出车、严禁开带病车、严禁开赌气车、严禁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将车交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开与证件不符的车辆。随时注意车辆附属设施和行车物品的稳固,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在驾驶过程中要礼让三先,谨慎驾驶,长途行车,晚间行车,山路行车注意安全。

四、违章处理

专、兼职驾驶员如发生违章,要及时向主管汇报,公司根据违章罚款金额,并结合情节和责任确定驾驶员承担的比例。未经单位批准驾车的人员驾驶车辆发生违章,一切责任自负。

每周上网查阅一次违章,如有违章行为,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五、交通事故处理

专、兼职驾驶员如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向单位汇报,然后按照标准处理程序报警出险。交通事故如造成车辆、人员或他人财物损失的,在该车进行正常保险理赔后,赔偿金额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承担赔偿(公司将参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井结合情节确定事故驾驶员个人承担的比例)。未经单位批准驾车的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切责任自负

本责任书自签订日期生效,一式二份。单位、驾驶员各持一份。

驾驶员签字: 年

15.试论和谐运管理念及构建途径 篇十五

和谐社会,是一种和睦、协调、融洽、有序的人与人、人与团体之间的社会关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交通运输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也是服务群众的一个重要窗口。运管工作效率、水平的高低,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维护和发展,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从这个意义上说,构建和谐运管,无疑是各级运管机构在转型期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处于快速发展期,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形势下,人民群众对“行”的需求更为广泛和多样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道路运输需求,与道路运输生产力发展及管理滞后的矛盾,仍然是摆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面前的首要问题。

当前,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的问题还相当突出。行业管理中还存在重审批轻环境的现象;执法队伍素质问题影响社会的认同感;重处罚轻教育倾向的存在,使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执法方法与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黑车猖獗等违法经营的势头时有抬头;违法违章当事人素质低下导致暴力抗法事故频发;违法经营冲击合法经营诱发行业不稳定;运输事故影响社会安定……道路运输管理中出现的这些问题,考验着运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和执法效力——和谐运管构建,已经成为运管部门一项时代性的艰巨任务。

面对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各级运管机构必须认真按照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将构建和谐运管放在突出的位置,围绕“保障、服务、规范”,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责上,努力开拓创新,攻坚破难,切实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积极履行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职能,培育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促进道路运输又好又快地发展。努力通过和谐运管的构建,实现运政管理的整体和谐,从而实现运输行业安全稳定。

二、和谐运管的基本理念及实现途径

构建和谐运管,必须树立和谐理念,改变三个观念,营造和谐环境,处理好三种关系。

1、构建和谐运管,必须树立和谐理念,改变三个观念

构建和谐运管,必须树立和谐理念。运管系统中的各单位、各个成员思想上都要树立和谐理念,要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在工作中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管理对象的实际需求,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以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

(1)改变“重许可轻服务”观念

道路运输行业担负的工作社会性强、管理对象复杂、行政许可涉及面广,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行业。运政部门能否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道路运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运管和谐和社会稳定。

近几年来,各级运管机构在工作作风方面大有改变,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吃、拿、卡、要”,“门难进,事难办”,“不服务、不管理”等不良的行为。运管机构要改变这种不良的工作作风,必须改变“重许可轻服务”观念,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大力创新服务机制,淡化行政意识、强化公共意识,淡化管理意识、强化服务意识,把为群众服务作为运政管理工作的立足点,才能达到执法为民、管理亲民、服务便民的目标,人面达到构建和谐运管的目的。

(2)改变“重处罚轻教育”观念

随着道路运输行业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运管机构对运输行为的管理已由过去的经济管理手段、法律管理手段和行政管理手段并重的管理方式,转化为以法律管理为主,经济管理、行政管理为辅的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的变化,是构建和谐道路运输市场的必然要求。

然而,一些地方的运管机构还存在“重处罚、轻教育”的现象,在对违章处罚中,一罚了事,不讲清道理,不听取经营者申辩,甚至用法律法规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讨价还价,随意罚款。构建和谐运管,必须改变“重处罚轻教育”观念,推行有情执法机制,充分体现“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原则,做到以情动人,以理服人,达到推动依法治运、降低管理成本,构建和谐运管的目的。

(3)改变“重路查轻源头”的观念

当前,不少地方运管部门在规范市场、纠正违章中主要是采取上路稽查的方式,而忽视对业户的源头管理。有的地方运政机构把源头管理片面理解为对客运站场的监管,且是以罚代管,增加了管理矛盾,也带来了一些不和谐的影响。

上路稽查与源头管理,是缺一不可的两种监管方式,都必须得到重视。上路稽查是必不可少的,如打击“黑车”,违法经营车辆等。针对合法运输业户的违章行为的源头稽查管理,主要是受理投诉举报,核实情况后,直接对运输企业下达整改或处罚决定,以净化和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和谐稳定。

2、构建和谐运管,必须营造和谐环境,处理好三种关系

运管机构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同时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其营造一个和谐的内外执法环境。内外执法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运政管理职权行使的程度、运输市场秩序的规范程度、运政执法的威力、运输市场的安全、运政人员的人身权利等等。营造和谐的内外执法环境,必须正确处理好三方面关系。

(1)处理好内、外执法环境的关系

内部执法环境主要体现在依法行政上。近年来,各级运管机构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从严治运”的原则,大力实施“阳光运政”工程,实行了运政管理与执法监督相对分离,执法稽查与受理处罚相对分离,行政处罚与罚款缴纳相对分离的“三分离”等执法机制,为道路运输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外部执法环境主要体现在执法效力上。近年来,运管机构着力打造和谐的外部执法环境,一是加大法律法规、运政执法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二是加大对运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适应法制社会对运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一套长效管理机制;四是加大打击力度,及时公开曝光、严肃惩处暴力抗法等各类违法行为。只有内外执法环境的和谐,才能真正构建和谐运管。

(2)处理好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

和谐社会构建需要和谐“施政”,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每一个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和肩负的使命。协调各种利益,综合不同意见,化解复杂矛盾,实现和谐共生,不仅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交通运管发展的要求。

构建和谐运管,需要运管人尽责尽职,更需要人格优化。要多一些换位思考和沟通理解,始终把服务理念贯串于管理和执法工作之中,在运管执法中,要学会琢磨和掌握违章当事人的心理动态,与其沟通并耐心解释、开导,让违章当事人从不理解变为理解,从理解变为服从,从服从变为愉快地接受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运管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3)处理好专项整治与长效机制的关系

构建和谐运管,要处理好严格管制和建立机制的关系。严格管制不是包办代替,只有把严格管制和建立机制有效地结合,才能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实践证明,要真正达到道路运输秩序的长期稳定,仅靠一两次专项整治行动是不够的,要探索建立一套长效管理机制。一是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坚持边整边建,以点带面,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在突击整治的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二是建立健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模式;三是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思想观念、道德观念、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化,把道路运输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教育、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真正使道路运输法制意识和观念走进千家万户,深入人心,从而达到构建和谐运管,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作者单位:合肥市运管处)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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