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2024-10-12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共8篇)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篇一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 策意见

甬政发[2011]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着力推进《宁波市“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深入实施,合理引导各类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现代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意见。为与服务业“十二五”规划相衔接,本政策意见有效期为五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服务业市场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放宽服务业企业取冠市名、组建集团公司的条件。中介服务、科技开发企业取冠市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50万元。文化、旅游、中介服务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要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清理进入壁垒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二)优化商务服务环境。大力推进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推动中介服务业市场化发展。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开展服务时,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规范中介服务业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并实施会计师、评估师、律师、检测等经济鉴证类服务企业及其注册专业人员退出机制,完善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对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或违法违规的企业,依法实行行业退出。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信用宁波”系统的信用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完善我市联合征信平台,继续整合工商、财税、质监、劳动、司法、人民银行、检察院、法院、公安、安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关等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推动各县(市)区政府建立联合征信系统,构建较为完善的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形成相对完整的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信用宁波”系统的平台,实施对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共享查询平台以及守信失信发布平台,实现对各类经营主体信用体系的长期实时跟踪管理,促进全社会诚信经营。对执业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撤销企

业和负责人的执业资格。

(四)扩大政府服务外包。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推进服务项目采购为重点,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逐步增加教育培训、研究咨询和法律事务等服务的政府采购,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检验服务外包。贯彻落实《宁波市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后勤服务等技术性劳务类事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提升服务类采购占全部政府采购的比例,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品质,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范国有企业和国有投资项目的设备和服务整体外包采购。

二、促进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

(五)加强对重点领域的支持。对《宁波市“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国际贸易、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现代商贸、商务中介、科技信息、现代会展、文化创意等八大生产性服务业和休闲旅游、社区服务等两大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大宗商品交易、总部经济、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四大服务业新业态,在行业准入、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六)落实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市政府已经明确的关于促进国际贸易、现代金融、商贸发展、文化产业、会展、旅游、软件服务业、服务外包等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与本办法重复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实施。

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对现有市财政安排的现代贸易物流、现代物流示范企业、四方物流等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合并设立现代物流业发展扶持资金,每年市财政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5500万元,主要用于智慧物流建设、物流公共数据中心建设、现代物流示范企业培育、现代物流人才培训等。

扶持商务中介业发展。设立商务中介业发展扶持资金,每年市财政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着力培育一批服务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从事会计咨询、法律服务、航运中介、检测认证、科技服务、高端培训等高端中介服务机构,引导我市中介机构走向标准化、品牌化、网络化方向发展。

扶持大宗商品交易发展。设立大宗商品交易发展扶持资金,每年市财政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主要用于宁波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建设的贴息补助、人才引进,引进和集聚做市商、贸易商、平台企业等的财政扶持政策。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继续执行《宁波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宁波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资金,每年市财政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主要用于试点企业电子商务项目研发投入资助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奖励等。

以上领域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服务业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七)扶持总部经济发展。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培育传统优势民营本土总部、开放型经济跨境经营总部、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

总部、现代服务业高端总部。市、县(市)区二级财政分别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不低于市级、南三县和其它县(市)区(包括开发区)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0.5%、0.2%和0.4%,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总部经济,扶持发展总部企业和总部基地。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特点,研究出台专门政策意见,形成市、县共同推进合力。

鼓励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服务机构,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及其地区服务业机构和全国100强企业高端服务业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或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按照注册资本下限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不同,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大型服务业机构落户市级服务业产业基地,其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上述政策所需补助资金由引进机构注册地县(市、区)财政与市财政各负担50%。对新引进的市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

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八)加大服务业重大项目扶持力度。实施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建立市、县(市)区二级联动推进机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符合上述服务业重点领域、且列入市级重点工程建设和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在土地指标上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积极申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并积极争取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争取省级规划用地预留指标。对列入国家专项资金扶持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和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定支持。积极组织服务业项目融资推介会、银企洽谈会等活动,搭建金融机构和服务业企业的交流沟通平台,促进服务业银企融资对接,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基地和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支持。

三、积极培育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

(九)支持服务业企业改制重组。制定服务业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将有上市潜力、处于成长期的服务业企业纳入上市培育对象,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其进行股份改制和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其快速发展,加快上市步伐。

服务业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或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总部迁入宁波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企业实现上市当年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递增10%以上部分,其留地方所得 的50%,由同级财政以项目补助的形式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鼓励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营业税。

(十)支持企业高端发展。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

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服务业。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如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服务业企业中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盟研究开发服务业共性和关键技术,对提升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的重大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十一)支持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业企业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自分离当年起三年内,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企业50%的补助,为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用房应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工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研发、设计、网络技术、创意、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及时组织认定并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工业企业分离后的商贸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场地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在确定收取额度和比例时,如不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应从经营收入中剥离出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

(十二)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支持品牌企业整合、带动块状经济发展,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服务业企业,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符合规定的名牌出口企业,质检部门优先予以出口免验,海关积极提供通关便利措施。鼓励服务企业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为纽带,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行业兼并、重组。

充分发挥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引导资金的作用,鼓励服务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给予相应的技术支撑;加快制订相关服务标准和开展标准试点项目,支持服务企业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竞争。

四、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

(十三)支持申报国家级、省级服务业产业集聚示范区。对被列入国家、省级服务业产业集聚示范区的,由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给予国家、省标准二倍以内的奖励。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要编制规划,做到准确定位、合理布局、科学发展,并以规划为指导,统筹安排用地空间。

(十四)积极培育服务业产业基地。按照《宁波市市级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认定办法》,对被评为市级服务业产业基地的,奖励工作经费100万元。大力培育服务业产业基地,对服务业产业基地所产生的营业税收入增长在5%以上增量市统筹部分给予50%奖励。

对服务业产业基地内符合我市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支持。

允许市级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经当地政府批准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公寓,用于解决引进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技能的员工住房问题。对市级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

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服务业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1~3年内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十五)促进工业园区功能置换。鼓励中心城区外围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改造为集聚设计研发、管理销售、物流配送、咨询策划等功能的综合工贸园区,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联动发展。

五、加大服务业发展的要素保障

(十六)切实加强服务业发展用地保障。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制定符合服务业行业实际的投资强度和用地标准,逐步增加服务业建设用地总量。

鼓励各县(市)区、镇(乡)政府将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和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对老城区暂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工业企业,允许企业自身对低效、闲置厂房进行改造,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变、土地登记用途不变、建筑物不变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每年按该地块所在区域的商业用地基准楼面地价与工业用地基准地面地价的差额的2.5%左右,征收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收益。

对研发设计、文化创意、信息软件、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价格优惠的供地方式。

(十七)加大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将服务业贷款比例纳入金融机构评价依据,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鼓励产业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以及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服务业中小企业开展服务,推动银行机构建立中小企业专营服务部门。通过建立服务业债权基金、创投基金,帮助创新性、示范性、带动性强的中小服务业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境外订货合同、仓单质押、现金担保等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方式,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发符合服务业企

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融资等金融产品,建立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和风险定价机制,提升服务业中小企业的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对经批准的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可按照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于发展前景好的服务业企业,支持其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短期融资融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对于规模较小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支持其通过项目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集团申报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十八)加大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支持。根据《宁波市营

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继续细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具体政策规定,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惠及面,提高政策落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营业税差额征税操作程序,简化办税手续。

用足用好所得税优惠政策。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符合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所得,对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所得,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对市服务业重点领域的重点企业,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的地方税收增速超过10%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奖励;报经地税部门批准,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十九)积极引进和培育各类现代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对于服务业企业聘用的高层次归国人员、全球高端创新创业团队,按照《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3315计划”的意见》(甬党办[2011]18号)、《关于加快引进高端创新创业团队的意见》中相应政策进行奖励和扶持。对服务业企业聘用的国内外领军人物,参照引进高层次归国人员、全球创新创业团队的相应政策进行奖励和扶持。鼓励各类高级人才来甬创业和工作,各县(市)区政府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33号)规定对各类高级人才给予奖励。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规模较大或创新能力较强,能引领行业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请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完善和规范服务业职业资格制度,规范服务业职业资格准入机制、注册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

服务业企业引进高端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

每年推出若干个现代服务业紧缺急需的职业培训项目和专业能力水平认证项目,对参加培训及考试的人员,经认定,可视情给予适当政府补贴。

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为非营利组织,享受相关政策。

(二十)切实落实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扎实推进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除外)、用气价格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服务业用电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的执行时间表,确保政策尽快全覆盖。

六、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二十一)建立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2012年安排

2.2亿元,以后根据发展服务业工作需要和财力增长可能,逐年有所增长。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现代物流、大宗商品交易、电子商务、商务中介、总部经济等产业培育,产业基地、服务业工作先进单位、重大服务业项目、服务业品牌等方面的奖励,以及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推进、服务业人才培训、服务业重大活动举办等。各县(市)区也要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优化使用结构,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导向作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二十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对各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情况,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突出支持重点,大力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七、构建合力推进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机制

(二十三)抓好规划实施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工作部署,有关部门要制订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并建立实施情况跟踪评估制度。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需要进一步编制相应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十四)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发挥服务业发展领导

小组的作用,加强市级相关部门的交流和协作。建立服务业协调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各县(市)区要依托综合经济部门,建立综合协调机构,加强服务业工作力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更好的发挥综合规划、政策制订、统筹协调、督查落实、考核考评的作用,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十五)积极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积极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重点推进梅山保税港区离岸金融试点、宁波保税区创建国际贸易示范区、创新大宗商品交易税收征管办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发展服务业、鼓励中心城区“退二进三”政策创新等。鼓励各县(市)区开展符合本地特色的专项服务业改革

试点,对取得显著成果,具有示范推广效应的,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二十六)完善统计监测分析。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开展统计方法研究,建立健全行业统计体系,努力做到应统尽统,客观真实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水平。加强服务业形势分析季度例会制度,完善市、县服务业和重点联系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服务业发展形势分析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工作和交流协作。

(二十七)强化服务业考核。鼓励各地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县(市)区服务业营业税收入增长在5% 以上增量市统筹部分给予30%奖励,返还奖励主要用于扶持发展服务业。修订完善《宁波市服务业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科学调整对县(市)区考核内容,增加服务业政策落实情况考核内容,增设市级重点服务业主管部门定量发展目标,加强服务业发展水平评估报告的分析指导作用。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完善考评体系。

(二十八)积极发挥服务业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发展服务业联合会和专业性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成立初期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逐步推进部分政府职能向行业协会转移的改革。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篇二

党的十六大以来, 我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推进“三农”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 全面确立重中之重、统筹城乡、“四化同步”等战略思想, 全面制定一系列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重大政策, 全面构建农业生产经营、农业支持保护、农村社会保障、城乡协调发展的制度框架, 农业生产得到很大发展、农村面貌得到很大改善、农民群众得到很大实惠, 农业农村发展实现了历史性跨越, 迎来了又一个黄金期, 初步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粮食产量实现“九连增”, 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迈上新台阶。农民增收实现“九连快”, 农村贫困人口生存和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农村民生加速改善, 办了许多深得民心的大事好事。农村综合改革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城乡分割的体制障碍加快破除。农村党群干群关系明显改善, 农村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农业农村形势好, 为我国综合国力在国际风云变幻中大幅提升, 为现代化建设在重重风险挑战中昂首迈进, 为党和国家事业在各种困难考验中兴旺发达, 注入了强劲动力, 增添了应对底气, 赢得了战略主动。实践证明, 中央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大政方针完全正确, 出台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卓有成效。

伴随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 我国农业农村发展正在进入新的阶段, 呈现出农业综合生产成本上升、农产品供求结构性矛盾突出、农村社会结构加速转型、城乡发展加快融合的态势。人多地少水缺的矛盾加剧, 农产品需求总量刚性增长、消费结构快速升级, 农业对外依存度明显提高,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任务艰巨;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动, 农户兼业化、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 农民利益诉求多元, 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势在必行;国民经济与农村发展的关联度显著增强, 农业资源要素流失加快, 建立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机制的要求更为迫切, 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任重道远。我们必须顺应阶段变化, 遵循发展规律, 增强忧患意识, 举全党全国之力持之以恒强化农业、惠及农村、富裕农民。

2013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落实“四化同步”的战略部署, 按照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工作目标, 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政策扶持力度、科技驱动力度, 围绕现代农业建设, 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 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 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大好形势。

一、建立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机制, 努力夯实现代农业物质基础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始终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首要任务。必须毫不放松粮食生产, 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着力强化农业物质技术支撑。

1. 稳定发展农业生产

粮食生产要坚持稳定面积、优化结构、主攻单产的总要求, 确保丰产丰收。继续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 着力加强800个产粮大县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粮食丰产科技工程。支持优势产区棉花、油料、糖料生产基地建设。扩大粮棉油糖高产创建规模, 在重点产区实行整建制推进, 集成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模式。深入实施测土配方施肥, 加强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联防联控能力建设。加大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实施力度, 扩大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畜禽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创建规模。以奖代补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试点。推进种养业良种工程, 加快农作物制种基地和新品种引进示范场建设。加强渔船升级改造、渔政执法船艇建造和避风港建设, 支持发展远洋渔业。

2. 强化农业物质技术装备

落实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加大力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灌排泵站更新改造、中小河流治理, 扩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覆盖范围, 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 加大雨水集蓄利用、堰塘整治等工程建设力度, 提高防汛抗旱减灾能力。加大财政对小型水库建设和除险加固支持力度。及时足额计提并管好用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加快落实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的政策。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 继续实施种业发展等重点科技专项, 加快粮棉油糖等农机装备、高效安全肥料农药兽药研发。推进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

3. 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

统筹规划农产品市场流通网络布局, 重点支持重要农产品集散地、优势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 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 适时增加新的农产品期货品种, 培育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农产品价格形成和交易中心。加快推进以城市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城乡集贸市场为主体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加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发展农产品冷冻贮藏、分级包装、电子结算。健全覆盖农产品收集、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的冷链物流体系。大力培育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 发展农产品网上交易、连锁分销和农民网店。继续实施“北粮南运”、“南菜北运”、“西果东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启动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示范区创建。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型商贸集团、邮政系统开展农产品流通。深入实施商标富农工程, 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

4. 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

充分发挥价格对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的激励作用, 按照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 继续提高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 适时启动玉米、大豆、油菜籽、棉花、食糖等农产品临时收储。优化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储备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 完善粮棉油糖进口转储制度。健全重要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机制, 认真执行生猪市场价格调控预案, 改善鲜活农产品调控办法。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调控政策, 加强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健全大宗品种进口报告制度, 强化敏感品种进口监测。推动进口来源多元化, 规范进出口秩序, 打击走私行为。加强和完善农产品信息统计发布制度, 建立市场调控效果评估制度。扩大农资产品储备品种。

5. 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改革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加强综合协调联动, 落实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责任, 加快形成符合国情、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体系。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强化农业生产过程环境监测, 严格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管理, 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室 (站) 建设, 补助检验检测费用。健全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 加大监管机构建设投入, 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

适应农业进入高投入、高成本、高风险发展时期的客观要求, 必须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加强对农业的支持保护。要在稳定完善强化行之有效政策基础上, 着力构建“三农”投入稳定增长长效机制, 确保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

1. 加大农业补贴力度

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用好增量、加强监管的要求, 不断强化农业补贴政策, 完善主产区利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办法, 加快让农业获得合理利润、让主产区财力逐步达到全国或全省平均水平。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 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 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政策, 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 推进农机以旧换新试点。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逐步扩大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范围。继续实施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和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 支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 启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高效缓释肥料使用补助试点。完善畜牧业生产扶持政策, 支持发展肉牛肉羊, 落实远洋渔业补贴及税收减免政策。增加产粮 (油) 大县奖励资金, 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研究制定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奖励政策。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粮食及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发展。

2.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加强国家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扶持和引导, 切实加大商业性金融支农力度, 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作用, 确保持续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优先满足农户信贷需求, 加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加强财税杠杆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 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户贷款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稳定县 (市) 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 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探索农业银行服务“三农”新模式, 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职能定位, 鼓励国家开发银行推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善农村支付服务条件, 畅通支付结算渠道。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协作配合, 创新符合农村特点的抵 (质) 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 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 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产大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 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推进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类农业相关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

3. 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新农村建设

各行各业制定发展规划、安排项目、增加投资要主动向农村倾斜。引导国有企业参与和支持农业农村发展。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采取投资筹资、捐款捐助、人才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在农村兴办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社会福利、社会服务、文化旅游体育等各类事业, 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管护费用补助等政策。落实公益性捐赠农村公益事业项目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以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

三、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要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 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结合农田基本建设, 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 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 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 (林地、草原) 准入和监管制度。规范土地流转程序, 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 强化信息沟通、政策咨询、合同签订、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深化国有农垦管理体制改革, 扩大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稳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

四、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 大力培育发展多元服务主体

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农业, 必须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坚持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方向, 充分发挥公共服务机构作用, 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 强化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

不断提升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继续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 建立补助经费与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继续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 不断改善推广条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建设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等方式, 面向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加强乡镇或小流域水利、基层林业公共服务机构和抗旱服务组织、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农村气象信息服务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体系与能力建设, 提高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水平。

2. 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

支持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经纪人、涉农企业等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 发挥经营性服务组织的生力军作用。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 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 大力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农田灌排、地膜覆盖和回收等生产性服务。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培育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政策法律咨询等涉农中介服务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性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

3. 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

鼓励搭建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发展专家大院、院县共建、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庄稼医院、专业服务公司加合作社加农户、涉农企业加专家加农户等服务模式, 积极推行技物结合、技术承包、全程托管服务, 促进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到田到户。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整合资源建设乡村综合服务社和服务中心。加快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启动金农工程二期, 推动国家农村信息化试点省建设。发展农业信息服务, 重点开发信息采集、精准作业、农村远程数字化和可视化、气象预测预报、灾害预警等技术。

五、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

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必须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1. 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 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确保按时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提高林权证发证率和到户率。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试点, 探索国有林区改革。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 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2. 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 尽快出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完善征地补偿办法, 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严格征地程序, 约束征地行为, 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加强管理, 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依法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

3.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因地制宜探索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健全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等制度, 严格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民主程序, 支持建设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具体办法。

4. 努力提高农户集约经营水平

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要求, 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 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 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大力培育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 着力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 加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 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制定专门计划, 对符合条件的中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务农创业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

5. 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

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 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 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 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 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 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 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 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 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 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对示范社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 有条件的地方予以贷款贴息, 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 做好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 广泛开展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培训,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 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 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6. 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 促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 让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收益。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资金, 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原料基地、节能减排、培育品牌。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适当扩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试点范围。

六、改进农村公共服务机制, 积极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按照提高水平、完善机制、逐步并轨的要求, 大力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倾斜, 努力缩小城乡差距, 加快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覆盖力度, 逐步建立投入保障和运行管护机制。“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农村电网升级改造要注重改善农村居民用电和农业生产经营供电设施, 中央投资继续支持农村水电供电区电网改造和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推进西部地区、连片特困地区乡镇、建制村通沥青 (水泥) 路建设和东中部地区县乡公路改造、连通工程建设, 加大农村公路桥梁、安保工程建设和渡口改造力度, 继续推进农村乡镇客运站网建设。加快宽带网络等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沼气可持续发展, 优化项目结构, 创新管理方式, 鼓励新技术研发应用。加大力度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国有林区 (场) 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改造, 加快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和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健全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 积极推进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试点。科学规划村庄建设, 严格规划管理, 合理控制建设强度, 注重方便农民生产生活, 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制定专门规划, 启动专项工程, 加大力度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和民族、地域元素的传统村落和民居。农村居民点迁建和村庄撤并, 必须尊重农民意愿, 经村民会议同意。不提倡、不鼓励在城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的农民集中居住区, 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加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 加大避灾移民搬迁投入。

2. 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

完善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改造长效机制。办好村小学和教学点, 改善办学条件, 配强师资力量, 方便农村学生就近上学。设立专项资金, 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深入实施农村重点文化惠民工程, 建立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继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标准, 积极推进异地结算。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体系, 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水平调整机制, 研究探索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整合的政策措施。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范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研究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相对统一的标准。完善农村优抚制度, 加快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扶贫开发投入, 全面实施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搞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3.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把推进人口城镇化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落户作为城镇化的重要任务。加快改革户籍制度, 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社会保障、权益保护, 推动农民工平等享有劳动报酬、子女教育、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住房租购、文化服务等基本权益, 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问题, 加强生产扶持、社会救助、人文关怀, 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和人身安全。

4. 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加强农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 努力建设美丽乡村。加大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力度, 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统筹安排新的退耕还林任务。探索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试点工作。加强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和林区基础设施建设, 提高中央财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 增加湿地保护投入, 完善林木良种、造林、森林抚育等林业补贴政策, 积极发展林下经济。继续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搞好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和土壤环境治理, 实施乡村清洁工程, 加快农村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发展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县和示范村镇。开展宜居村镇建设综合技术集成示范。

七、完善乡村治理机制, 切实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顺应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城乡利益格局、农民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 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 不断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提高农村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建立健全符合国情、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乡村治理机制。

1. 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

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扩大农村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 加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强化村干部“一定三有”政策, 健全村级组织运转和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提升推动农村发展、服务农民群众能力。加强农民合作社党建工作, 完善组织设置, 理顺隶属关系, 探索功能定位。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强化农村基层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 开展集中查办和预防涉农惠农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专项工作, 坚决查处发生在农民身边的腐败问题。

2. 加强农村基层民主管理

进一步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继续推广“四议两公开”等工作法。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 逐步建立责权明晰、衔接配套、运转有效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不断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 以县 (市、区) 为单位统一公开目录和时间, 丰富公开内容, 规范公开程序, 实现村务公开由事后公开向事前、事中延伸。深入推进乡镇政务公开, 推行乡镇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信息公开。有序发展民事调解、文化娱乐、红白喜事理事会等社区性社会组织, 发挥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3. 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党和政府主导, 依法维护、统筹兼顾广大农民群众多种利益, 畅通和规范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加强农村信访工作, 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有效途径, 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矛盾纠纷。依法保障外出村民在本村、外来人口在居住村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推进和谐矿区建设。建立减轻农民负担长效机制。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 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推动乡镇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

4. 保障农村社会公共安全

加强农村抗灾救灾、警务消防、疫病防控等设施建设, 严格执行农村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建筑质量标准, 增强农村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的应对处置能力。深化农村平安建设, 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落实在农村警务室连续工作一定年限人员的有关激励政策。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 创建平安畅通县市。依法打击乡村黑恶势力、黄赌毒和各种刑事犯罪。切实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全面提高农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 落实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 树立健康文明、遵纪守法的社会新风尚。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确保劲头不松懈、力度不减弱、力量有加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把熟悉党的“三农”政策和国情农情作为必修课, 把善于做好新时期“三农”工作当作基本功, 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不断提高“三农”工作水平。要坚持从实际出发,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推动“三农”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 加强监督检查, 实施绩效评价, 开展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执行情况“回头看”, 确保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尊重农民首创精神,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勇于改革、大胆创新, 做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 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成功经验。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篇三

(2006年8月1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2006〕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开发区)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72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一、调整规划,准确定位,突出特色由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经委、发改委、开发区办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组织、指导各工业园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起点、高标准科学制定“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总平规划、控制性详规、环境保护规划、产业规划等,做到布局合理,定位准确;将各开发区建设纳入南宁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开发区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各开发区根据发展需要提出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时,市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支持。各开发区要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告的产业定位,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园区,努力提升开发区的产业档次。

二、加强宏观管理,明确各级职责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南宁市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区办)的职能,充分发挥其对我市开发区的建设、发展、营运等事务的综合协调管理作用。市经委参与对各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开发区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

三、制定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开发区快速发展

(一)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实现千亿目标的决定》(南发〔2005〕31号)精神,补充完善《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发展的决定》(南发〔2001〕54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开发体制改革实行特区封闭式管理的意见》(南发〔2001〕55号)文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发展的补充意见》,进一步加快我市开发区建设,支持开发区在新形势下创新体制和机制,促进开发区的二次创业,更好地发挥窗口、示范、集聚和带动作用。

(二)继续实行开发区企业建设项目财政贷款贴息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鼓励和杠杆作用,为企业营造优越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的发展,促进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增强开发区的发展后劲。

(三)今后各开发区内的土地收益全部留在开发区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四)各有关部门对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重点项目在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信息化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安排扶持资金。

(五)各县、区要根据自身优势,做好当地发展规划,大力发展特色园区,要安排一定园区建设发展扶持资金用于园区的建设和发展,以完善园区的基础设施和经济社会环境,夯实工业发展基础。

四、全力推进开发区大项目建设坚持大动作、高标准、高效率、高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开发区主导产业的导向作用和优势,积极引进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和高效益的项目,最大限度地拓展项目源。围绕延长开发区产业链、延伸产品链、扩展技术链,搞好投资项目库建设,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投产一批”的良性机制。按照开发区发展战略和重点,超前谋划、推出和建设一批具有骨干支撑作用的工业项目,提升产业层次和发展关联度,形成符合区域规划、带动作用明显的优势产业群。建立重点项目包保责任制,形成强有力的项目推进制,加强对新建、续建和拟建项目的跟踪服务,重点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项目审批、建设用地规划、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努力提高项目建设的速度和质量。

五、实施大招商战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速经济总量扩张面对“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机遇,作为对外开放、接轨东盟、面向世界的前沿,开发区要在城市的发展中发挥试验、示范和辐射的作用。各开发区要把对外开放作为开发区的核心战略,把招商引资作为开发区的核心任务,主动融入泛珠三角经济圈、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乃至国际经济大循环,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和国际经济的竞争与分工,敢于和善于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发展步伐,提高对内、对外开放的水平。各开发区要紧紧抓住“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契机,实施大招商战略,加速开发区经济总量的扩张。一是继续实施全员招商。二是把招商引资的重点放在大项目、高科技项目引进上。三是以现有入区的大企业、大项目为龙头,延伸招商引资链。四是加强招商引资基础工作。

六、优化外部环境,提供良好服务

(一)市属各有关部门要本着积极、务实、负责的工作态度,通过委托、下放权限等办法,理顺关系,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各开发区管委会的各项经济管理权限落实到位,保证国家、自治区、南宁市赋予开发区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市开发区办会同市委、市人民政府督察部门,不定期对市属有关部门推进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工作进行督察,严格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对阻碍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人和事进行追查和严肃处理,排除阻碍开发区发展障碍。

(三)市直各有关部门未经市开发区办审核,不得向各开发区发放各类调查表、统计表。

七、加强动态管理,建立综合评价机制

(一)督促开发区按照自治区工业园区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加快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进区项目的建设进度,加快开发区经济发展及其社会事业建设步伐。各开发区要定期向市开发区办、市经委汇报建设和发展情况。

(二)建立开发区经济指标统计分析和评价体系。各开发区每月向市开发区办、市经委报送开发区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市开发区办、市经委在开发区经济指标统计分析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开发区综合考评体系,对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促使开发区有序发展。

1.由市开发区办、市经委对全市开发区进行年度考核。

2.考核计分办法。对开发区的考核,采取定量考核方式(总分为100分),其中综合指标考核20分,经济指标考核80分。最后评定总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者为合格。

3.考核程序。先由各开发区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自测,根据各开发区上报的自测结果,由市开发区办、市经委逐个考核验收。最后根据考评分,排出全市开发区考核评定名次。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篇四

(徐政发[201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壮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根据国家和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特就进一步推进全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制定政策意见如下。

一、本政策意见适用在本市依法设立的软件开发、国际服务外包、现代物流、二、加快培育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鼓励、引导现代服务业企业加快向集

三、凡适用本政策意见的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在其工商注册、生产经营、文化动漫、旅游服务和商务中介等重点现代服务业的法人企业。聚区集中发展,并对进入集聚区发展的企业优先给予本政策意见的扶持。

投资建设项目、引进和培育经营管理人才、缴纳各种税费等方面,可享受国家和省已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同时,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对在我市新登记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的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三年全额、后二年按50%奖励给企业。本政策意见施行之前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认定后以2009年为基数进行测算,新增部分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鼓励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做大规模,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进入全国行业百强或全省行业10强、且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奖励扶持,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三)对在我市投资建设的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经认定后优先给予用地指标,并按照市及县(市)区重大项目由同级政府给予优惠扶持;对获得国家和省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由所在地同级财政按照相关要求给予资金配套。

四、加大对我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力度,推进联大引强,支持做大做强,加快提升全市现代服务业的创业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一)软件开发和国际服务外包

1.大力吸引大型软件开发和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落户徐州,对在徐投资兴建软件开发和国际服务外包的企业,其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待资金到位且企业正常运营1年后,经认定后按不低于注册资金的5%给予奖励。

2.鼓励软件开发和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对在徐纳税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20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软件和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园区提档升级及产品创优,对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国家和省级软件产业园区(软件产业基地等)或国际服务外包基地的产业园区,在认定当年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国家和省级软件、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称号的,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优秀软件产品”、“江苏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4.鼓励企业积极申请标准认证,对软件开发和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在认证当年分别给予每个认证企业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5.支持软件开发和国际服务外包研发机构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及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当年软件开发和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自营出口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的企业,经认定给予2万元奖励;自营出口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7.支持软件开发和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国际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获得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现代物流业

1.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物流企业来徐创业,对进入我市规划建设的物流园区投资建设物流项目,特别是第三方、第四方物流项目,由同级政府按照重大项目给予优惠政策扶持,物流仓储设施用地按照工业地价供给。

2.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物流业务从主业中分离,对实行主辅分离、整合改制后成立的现代物流企业,涉及资产、股权变动和内部收益转移的免交相关费用。

3.对列入省、市重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设施用房,在其主营业务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出让其物流产权用房,用于增补企业流动资金。

4.对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参与兼并、收购和重组我市物流企业,在组建企业过程中因资产置换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按最低标准收取。

5.鼓励仓储物流、货运站场、小型配载等物流企业退城、退路并进入物流集聚区发展,对进入集聚区投资建设新的物流设施项目,其建设规模与原有规模相同的,在市权限范围内有关建设规费给予全额免收,超出规模部分给予减半征

收。

6.支持市区港口调整运输结构,推进亿吨大港建设,对新开辟集装箱物流水运航线、集合集装箱货源、从事集装箱专业水运物流的企业,给予航线开辟费用补贴;对重点专业集装箱运输企业途经我市范围内等级公路的车辆通行费用,给予适当补贴。以上具体补贴标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确认。

(三)文化动漫

1.对获得国家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和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单位,经认定后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被国家和省有权部门评定为文化品牌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能够反映徐州地方文化特点,独具徐州特色,采取跨地区连锁经营形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化产业项目,经认定后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和奖励扶持。

4.加大对出版发行业和版权服务业的扶持力度,对网上书店和出版物跨市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新型发行方式的企业、且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具有良好社会效益的手机、互联网等重要数字出版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我市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中央和省级电视台播出的二维动画片,分别按片长每分钟1600元、800元给予奖励;对在多个台播出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国家和省级播出奖项的,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动画片并被推介参评后获国际性大奖的,再给予50万元奖励。

6.对我市原创动漫游戏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益智类游戏,经认定后每款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对我市原创动画电影在全国院线上映,播映所属权限区域内的首轮票房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至800万元的,经认定后给予原创动画制作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含8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旅游服务

1.对经营规模列在全国百强的大型旅游集团在我市投资创办分支机构,从事旅行社经营、旅游交通运营、旅游创意咨询、旅游商品研发、旅游教育培训等中介服务,且运营一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不高于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大型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对在我市开发建设重大旅游项目,其山林和水面用地涉及国有土地的,可以采取土地划拨或租赁方式供地。

3.对旅游服务业实行优惠的价格政策,逐步推行旅游企业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并轨;对旅行社、景区售票商户银行卡刷卡收费,给予参照超市和加油站档次进行计费。

4.鼓励旅游景区对照国家标准提升规范化运作和现代化经营管理,对于成功创建国家5A级景区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创建国家4A级景区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鼓励旅游社强化地接、扩大经营范围、拓展旅游市场,对年度承接境外旅游团队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本市旅行社,经认定后按照每人每天1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年度承接市外国内旅游团队达到3000人次以上的本市旅行社,经认定后按照在徐驻留1晚以上、游览4个以上收取大门票景区的标准,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升格为出境组团社的旅行社,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年度门票收入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和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年度门票收入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终结汇额10万美元以上的旅行社、旅游饭店等旅游企业,每结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0.08元。

(五)商务中介

1.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全国1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且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后按所购房价给予1.5%一次性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按同地段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他大型企业在徐设立地区总部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确认。

2.对新引进境外并具有行业高等级执业资质和一定经营规模、且进入市级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咨询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创业投资、产权交易、技术检测、标准认证、广告策划、科技及技术服务、人力资源等中介服务企业,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从事国际商务服务并达到较大规模的,经认定后另行进行奖励。

3.鼓励商务中介服务企业增强品牌创立意识,对当年被有权部门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商务中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4.鼓励商务中介服务企业争取行业资质认证,对投资咨询、工程咨询、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企业当年获得国家最高等级资质认证,且年主要业务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鼓励国内外大型商务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市实施行业兼并重组、开展连锁或网络化经营,对通过重组、联合等形式新登记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商务中介企业,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6.鼓励具有相应会展资质的企业在我市举办具有一定国际、国内影响力的综合性或专业性展会,对连续举办3届以上,单次展览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国际、国内品牌展会,经认定后第三年给予承办企业10万元奖励。

五、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对现代服务业重点导向产业的投入,扶持重点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支持平台等基础性、功能性项目建设,对企业经营绩效和目标的考核奖励等。其它新兴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实行一事一议。

六、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全市推进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重点导向产业发展问题研究、重大事项的协调推进和专项扶持资金安排使用初步方案的提出等工作。同时,在市经信委设软件和现代物流产业推进办公室、市文广新局设文化和动漫产业推进办公室、市商务局设国际服务外包产业推进办公室、市旅游局设旅游产业推进办公室、市发改委设商务中介产业推进办公室,主要牵头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重点项目建设的协调推进、行业发展情况的统计、重点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评比和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推荐等工作。

七、鼓励由企业自发参与组建的软件和国际服务外包、文化动漫、现代物流、旅游服务和商务中介等行业协会组织,协助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产业推进办做好行业统计、市场调研、信息交流、咨询评估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八、建立产业推进重大事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的第一周,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集专题联席会议,市各相关部门、相关企业负责人参加,重点调度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和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九、以上各项奖励、补贴及补助等各项扶持资金,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经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及各县(市)区分级承担。具体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制定《徐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本政策意见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励政策有重复的,单个企业当年可获多个奖项的,均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享受。

十、本政策意见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市各产业推进办公室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严格申报程序和界定标准,正确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扶持项目。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篇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商品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等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市市辖六区购房实行限购政策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本市及外省市购房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市辖六区范围内新购一套新建商品住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查验购房人家庭成员情况及已购房情况,并提供真实准确信息;违反本规定购房的,房产登记机构不予合同备案和房产登记。

二、严格执行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居民家庭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银行不予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购买第2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

三、落实购房契税优惠政策

个人购买143m2以下(含)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购房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m2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四、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

商品住房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进行预售或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在批准预售5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随意提高销售价格。商品住房网签合同后,不得随意退房或更改购房者姓名。

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重点核查违规预售、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暂停商品住房网上签约;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资质。

六、加强信息公开和市场监测

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稳定市场预期,及时公开披露已批准的销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

七、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

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地、资金和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力度,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和供应比例,确保具体地块落实。市政道路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与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加强住房保障政策支持和资金筹集,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平台,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八、加快公共租赁房建设

进一步增加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加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重点发展公共租赁房,建立完善公共租赁房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通过配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和保障性住房房源,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已列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项目,加快各项建设手续办理和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时交房;已具备配租配售条件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配租配售工作。

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篇六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1]43号 【发布日期】2001-12-12 【生效日期】2001-12-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

(沪府发[200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

为积极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加快实现把上海建设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的目标,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更好地服务全国,致力于促进全国统一市场体系的建设,促进上海和国内各地的联动发展、共同繁荣,现就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进行修定,并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第一条 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对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沪投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统称来沪投资企业),实行与本市各类企业同等待遇。

第二条第二条 鼓励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沪投资,注册设立企业。特别是设立从事符合本市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城市功能定位各类产业的大企业。

鼓励来沪投资企业在信息、金融、商贸、汽车、成套设备、房地产、生物医药、新材料、环境保护、现代物流以及科教文卫体等方面投资发展。

鼓励来沪投资企业投资本市各区县重点发展的领域和特色行业。

鼓励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投资上海公益事业。

第三条第三条 来沪投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授予大企业(集团)证书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大企业(集团)、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将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机构在内的总部或者地区总部注册在上海的。

(二)在沪自有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或在沪注册的独资、控股(相对控股)企业注册资本达1亿元(含2001年至2003年内追加投资至 1亿元)以上的;或在沪注册的企业,连续两年年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的。

国内重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企业在上海设立的大型研发中心以及国内各类金融机构在沪设立的总部或总部结算中心、业务总部、地区总部,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后视同大企业(集团)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第四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在受理各地来沪投资的企业登记时,其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均可实行并联审批办法,即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金融业除外)。工商部门在受理企业经营期限、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章程修改以及名称变更登记时,凡材料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若属于区县引进的重点项目,经申请同意,也可适用“绿色通道”。

工商部门对来沪投资企业名称专用权给予保护。对于名称和简称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比照字号给予保护,禁止其他新设立的企业名称、字号与其相重名、混同。允许来沪投资业以名称或字号评估作价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在沪投资企业要求名称免冠“上海”地域名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在沪投资企业,公司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点。

来沪投资企业要求设立全资子公司,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工商部门可予以登记。来沪投资的创业资公司和投资于软件和集成电路的投资型公司,可运用其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凡以高新技术成果、人力资本、智力成果投资入股,其中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超过注册资本35%的,可经股东协议约定。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20%。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的作价可以叠加进行注册。

鼓励来沪投资企业在沪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工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协调与审批工作。鼓励来沪投资企业参与本市国有企业的改组和改造,并可享受工商部门支持国企改革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第五条 来沪投资企业购买本市商品房的(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的,减半缴纳交易手续费;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的,可享受契税税款50%的地方贴费。大企业(集团)可按有关规定,取得总部办公楼建房用地。

来沪投资企业所携带的非本市牌照车辆,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转籍。

来沪投资企业可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户籍或居住手续。

大企业集团可按本市有关规定为其各级管理、技术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户籍或居住手续。

第六条第六条 来沪投资企业在进行企业或产品认定、资质认定和评审、经营权限审批以及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来沪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自主购置原材料和必须配备的设备,进行生产和销售,任何部门不得另行制订标准或要求进行限制。

来沪投资企业应与本市企业一样,接受本市劳动监察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第七条 来沪投资企业凡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享受下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国家和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各项优惠政策。

(四)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

(五)本市支持区(县)发展特色产品的优惠政策。

(六)本市投资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七)其他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第八条 来沪投资企业参与“一城九镇”城镇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经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其企业人员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户籍或居住手续。

来沪投资企业注册在本市国家级、市级开发(工业)区、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第九条 优先支持来沪投资企业和国内各类企业、个人参与本市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股权转让。对大宗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可实行分期付款。

支持来沪投资企业和国内各类企业、个人通过多种形式对本市中小企业进行改制。

第十条第十条 支持来沪投资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来沪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获得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大企业(集团)可按有关规定在外高桥保税区设立仓储和加工生产企业,在松江出口加工区等设立加工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各地外贸公司在上海浦东设立外贸子公司;鼓励来沪投资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企业,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来沪投资企业的中层以上(包括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减免外来人员管理费用和再就业基金。

来沪投资企业吸收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一定比例或参与“4050工程”的,可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从本文件发布起新办的来沪投资企业,免收或缓收在开业和项目投资过程中涉及的部分收费(包括煤气、自来水和电力增容费)。大企业(集团)办理本市户籍或居住手续时的城市建设费给予减免。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市金融机构应努力开发新的金融产品,不断完善对来沪投资企业在开户、结算、信息咨询、贷款证申请和本、外币业务等方面的服务。对来沪投资企业和国内各类企业申请上市,本市的券机构和专业人才应积极协助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海关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来沪投资企业,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资信良好的来沪投资企业,可在海关开设的特快窗口优先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为企业通关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市物价部门对来沪投资企业发放《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得借各种名义向来沪投资企业乱收费。在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和本市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填写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来沪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从海外和各地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并可办理本市户籍或居住手续;需要引进留学生和外国专家的,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经费有偿使用、贷款贴息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在沪投资企业可委托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来沪投资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本市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可通过职称申报服务机构申请评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工可以参加本市组织的各类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并向本市劳动部门申请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职称的评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市外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来沪投资企业提供外事服务。来沪投资企业中持有暂住证等有关居住证件一年以上及由本市劳动部门颁发的务工证等有关就业证件满一年以上的管理、技术人员,因贸易往来、技术合作、学习考察等需要出国出境,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审批办理有关出国出境手续。来沪投资企业需邀请外国人来沪从事经贸活动等事宜,有关手续参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来沪投资企业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单位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来沪投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来沪投资企业职工子女需在本市中小学借读的,可向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办理借读手续,并由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安排在附近对口学校借读;其中在沪就读并获得上海高中毕业文凭的应届毕业生,可在本市按上海卷参加统一高考,报考中央部委属院校;已办理本市户籍的高中应届毕业生,按上海卷参加统一高考,享受本市考生同等待遇;已办理蓝印户口等有关手续的高中应届毕业生,按上海卷参加统一高考,享受本市蓝印户口考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鼓励国内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来沪设立分支机构。

来沪投资企业与本市企业同等享受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家规范的信息、咨询、审计、人才、会计、律师、公证、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鼓励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行业协会在沪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

来沪投资企业可自愿申请参加各相关行业协会,得到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来沪投资企业有权参加本市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各项社会活动。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派代表参加市(区、县)的有关参政议政活动,并可参加本市各类先进,模范的推荐、评选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协作办作为市引进内资工作的主管部门,做好组织、引导、协调、服务工作;区、县政府协作办负责本辖区引进内资工作。市计委负责有关政策的综合协调。工商部门负责来沪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等服务工作。本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的透明度,落实责任人员,设置服务电话,帮助来沪投资企业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本意见自修定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和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意见的精神,修定或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篇七

扬邗政发〔2008〕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邗江经济开发区,杭集工业园,北洲功能区,区各委、办、局(公司)、行、社、中心: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区战略,进一步鼓励工业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品牌创建和技术改造等工作,支持工业企业集聚发展、进位争先、做大做强,全面提升工业经济的综合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总体思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坚持新型工业化方向,大力推进结构调整,加快科技创新、机制创新、品牌创建,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必须坚持以“三重”、“双创”工作为抓手,把培育支柱产业、重点企业摆上突出位置,加快要素流动集聚,着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支撑带动作用的产业和企业群体;必须坚持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思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毫不动摇地支持、引导工业经济加快发展,实现新跨越,为加快实现“两个率先”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部工业产值达1500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产值达1200亿元,年均增长30%以上;每年净增规模企业、亿元企业60家、35家以上,总数分别达660家和220家以上,其中产值过百亿元企业1家、50亿元以上企业2家、30亿元以上企业5家、10亿元以上企业20家;工业投入年均增长30%以上,3年累计投入700亿元;新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10家、争创国家级品牌10个,新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5个,高新技术产业占规模工业比重达30%以上。

二、奖励扶持项目和标准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荣誉称号奖。每对纳税前20名企业、应税销售前30名企业、应税销售31-50名企业分别授予邗江区纳税20强企业、邗江区重点企业、邗江区成长型企业荣誉称号,予以通报表彰。

2、规模突破奖。对当年新进列统企业且应税销售增幅达全区平均水平的,奖励企业1万元,新征地企业不奖;按净增列统企业数,每净增1家奖励所在镇(街道)、园区1万元。对当年应税销售首次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3、纳税贡献奖。对当年入库税金绝对数(剔除出口退税部分)排名居前且增幅在10%以上的10家企业,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入库税金绝对数(剔除出口退税部分)达1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前10名的企业,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若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按高标准予以奖励。

(二)鼓励产业升级调整

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350万元,引导和鼓励现有企业加速技术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对六大产业及“三新”产业企业实施符合省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技术升级、新产品开发项目,经区技改部门备案,单个项目设备投入800万元以上、新增产能3000万元以上的,按下述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30万元。

1、在现有厂区内实施的工业投入项目,按其设备投入的8‰给予奖励;对现有工业企业实施的有新增用地的结构调整、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按其设备投入的6‰给予奖励。

2、新注册及新增注册资本企业在项目投资到位、形成生产能力后,围绕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继续实施的有新征地的工业投入项目,按前款标准奖励。

3、大力扶持提升产业层次的新兴产业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此类项目按照扬州市“三新产业”扶持奖励办法执行。

(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对“211”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为主导产业服务的独立研发机构,每家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助。对新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10万元、1万元;对当年新被认定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对新建成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企业首次被确认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的奖励。企业开发产品新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的,每只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省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

3、对工业企业当年被受理的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费和实审费的50%,最高3万元。对获得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5000元;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再给予5000元的奖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按原办法执行。

4、鼓励企业积极承担重大科技项目,除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外,对承担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并获得资金支持的,按照上级下拨资金到帐额的10%给予奖励。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另议。

5、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奖励10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2万元,获得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和0.5万元。同时获得上述奖项的,按高标准予以奖励。

6、设立人才建设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具体按《扬州市邗江区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工作政策意见》执行。

(四)鼓励企业品牌建设

设立“质量兴区”专项资金150万元,专项用于质量管理、品牌创建工作:

1、对首次创成国家级区域品牌或基地的镇(街道、园区)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15万元奖励,司法认定的减半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江苏名牌、江苏著名商标的给予3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国际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对首次建成标委会、分标委会、工作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6万元、3万元奖励,对领衔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且正式颁布的每项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补助。

(五)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1、经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改程序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上市后备企业凡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正式启动上市程序的,给予垫付100万元的扶持;材料报送省证监局并通过鉴证的,再给予垫付100万元的扶持,企业上市后一年内归还上述垫付资金。

2、企业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用于本地项目投资的,按募资金额的3‰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用于本地项目的,比照新上市企业,按再融资金额的3‰对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通过并购(取得相对控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买壳”、“借壳”方式实现上市,注册地在本区的,视同首次公开募股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3、企业上市前补缴的增值税、所得税等区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上市前返还一半,上市后返还一半。

(六)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400万元,支持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主要用于:

1、对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设备和工艺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且技术设备购置额超过50万元,年节能量折标准煤500吨以上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耗能设备和工艺,使用节能型设备和工艺,淘汰规模在3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

2、对研究开发节能新技术、工艺和设备,通过相关部门的鉴定验收或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节能率达20%以上,且当年销售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被列入区政府污染减排计划,当年增加投入,新上减排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每家奖励2-5万元;对列入计划,通过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审核等措施,实现污染物零排放,并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每家奖励2-5万元;列入市、区关停的重污染企业,关停到位,并通过考核验收的,按列统企业、非列统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补助。

(七)鼓励企业节约用地

1、坚持“1000万元以下投资不供地、1亿元以下投资紧供地、1亿元以上投资保供地”原则,对新增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注册资本金与建筑容积率“双控”管理,邗江经济开发区、杭集工业园、北洲功能区船舶(重工)产业园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其中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0万元/亩,其他工业集中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其中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万元/亩。严格执行《江苏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确定的标准,一般项目容积率不低于0.9,工业标准厂房容积率必须达1.2以上。

2、鼓励盘活存量土地,鼓励新上项目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引导企业通过增资扩容、内部整理等途径实现内涵式增长,对容积率已达到0.9以上的企业,利用存量土地进行建设的,按“一费制”工业项目的50%收取相关费用,凡原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以追加投资、转型改造、提高容积率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补交增加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增加面积的发改、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审批费用(经营性收费除外)予以免收。鼓励企业通过引资嫁接、资产重组、增资扩股等形式大力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升级,对实现零土地招商的,按实际外资到帐数的3‰对企业给予奖励。各镇、街道、园区根据企业实施项目节约用地和实际效益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奖励政策。

3、鼓励创办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建设标准厂房。各镇、街道、园区建设标准厂房,优先保证建设用地需要,并按同时期同区域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挂牌出让,对建设容积率在1.2以上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按“一费制”工业项目的50%交纳相关审批费用;对当年新建标准化厂房5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含企业自建自用厂房),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对所在镇(街道)、园区进行奖励。

(八)鼓励服务体系建设

1、加强工业行业协会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协会对行业发展的指导和促进作用,对协会工作开展正常、作用发挥明显的进行考核奖励,对承担专项课题研究的给予课题补助。

2、扶持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经区工商部门批准新创办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区财政按注册资本总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每5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建立完善促进工业优化发展的服务考核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对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成绩突出的镇(街道)、部门给予奖励。

三、精心组织实施有关奖励措施

1、区成立工业经济奖励考核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经贸局、发改委、统计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外经贸局、质监局、环保局、国土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相关部门要制订考核操作细则,进行考核评选,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后,报区政府审定表彰奖励,奖励资金由区政府统筹安排。各部门要进一步改进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以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产品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帮助企业优化发展为

主要服务内容,以现场办公和“零距离”协调为主要服务方式,为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

2、符合上述获奖条件的,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获奖资格。

(1)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的;

(2)有重大违法乱纪行为的;

(3)提供虚假评奖资料的。

3、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所发文件与之相抵触的条款以本意见为准。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

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篇八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和扩大集团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成果,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推动“森林云南”建设,促进生态改善、林业增收、林农增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林产业意义重大

1.林业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具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具有基础地位,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林业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及一、二、三产业的复合产业群体,是发展林业的关键环节,涵盖范围广、包括内容多、产业链较长、产品种类多、就业空间广、带动作用强。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对于发挥现代林业的经济功能,维护森林系统的生态功能,满足社会对森林资源的多样化需求,增加山区农民收入,实现林业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云南林业产业发展方兴未艾。云南森林资源丰富,具有发展林业产业较强的优势和潜力。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林业建设,创造性地提出“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建设生态化”的发展思路,采取了一些列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开拓创新,真抓实干,林业产业建设不断推进,规模不断扩大,结构不断优化,龙头企业不断壮大,农民涉林收入不断增加。随着我省集团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基本结束,配套改革深入推进,林业生产关系得到进一步激活,调动了林农和社会各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为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3.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势在必行。我省林业产业发展虽然取得显著成效,但林业“大资源、小产业”的状况仍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产业化发展水平低,龙头企业小、弱、散,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不健全等矛盾和问题仍十分突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兴林富农、建设绿色经济强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把加快林业产业发展,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作为云南建设中国面向西南开放“桥头堡”的重要举措,作为山区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全省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要求、发展原则和主要任务

4.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央和省委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森林云南”的总体部署,以“兴林富民”为目标,以提高林业产业市场竞争力为核心,以壮大龙头企业为抓手,加快转变林业发展方式,积极调整产业结构,突出产业特色,强化科技支撑,培育产业集群,构建发达的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努力把林业产业建设成为林农增收、山区发展、改善生态的重要产业。到2015年,全省林业产业总值超过1000亿元,农民林业人均收入超过1200元,一、二、三产业产值比例为5:3:2;到2020年,全省林业产业总值超过2000亿元,农民林业人均收入超过4000元,一、二、三产业产值比例为3:5:2,实现投入多元化、经营集约化、产业特色化、基地规模化、产品品牌和、市场国际化,把云南建设成为全国具有较大影响的林业产业强省。

5.发展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协调发展。统筹兼顾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构建以森林资源培育为基础、林产品精深加工为重点、公共服务体系为支撑,门类齐全、协调发展、优质高效、充满活力的林业产业体系。

—坚持市场导向,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数量扩张与质量效益提高并重,开发市场前景广、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的产品和产业,促进资源配置方式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

—坚持区域特色,发挥比较优势。充分发挥和开拓各地的区域比较优势,因地制宜精心筛选和发展适合当地条件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大力培育具有鲜明区域特色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新兴产业和产品。

—坚持规模发展,推进一体化经营。着力调整产业组织结构,积极推进林业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产加销”经营一体化方向发展,推动企业向园区集中,培育壮大林业龙头企业,推动产业升级,实现资源集中利用,发挥产业集群优势。

—坚持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林业产业由以利用林木资源为主向以综合利用森林资源为主转变,由以利用天然林为主向以利用人工林为主转变,由资源主导型向技术主导型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业。

—坚持科技创新,提高产业效益。加强林业科技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断强化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在资源培育和生产加工中的主导作用,促进林业产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6.主要任务。根据林业资源比较优势,重点打造9大林业产业:(1)特色经济林产业,重点发展核桃、油茶、油橄榄、等木本油料产业,到2015年产业产值达385亿元,2020年达570亿元;(2)林(竹)浆纸产业,加快构建具有云南特色的林(竹)浆纸一体化产业新格局,到2015年产业产值达150亿元,2020年达530亿元;(3)林产化工产业,加快发展精深加工,到2015年产业产值达40亿元,2020年达100亿元;(4)竹藤产业,积极培育丰产竹藤原料林基地,到2015年产业产值达50亿元,2020年达120亿元;(5)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坚持适度发展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监管,到2015年产业产值达40亿元,2020年达90亿元;(6)森林生态旅游业,以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为载体,重点建设一批在国际、国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森林生态旅游精品景区,到2015年产业产值达90亿元,2020年突破140亿元;(7)木材加工产业,加快木材加工产业园区建设,到2015年产业产值达110亿元,2020年达200亿元;(8)非木材产业,大力发展林下种养业,到2015年产业产值达60亿元,2020年达70亿元以上;(9)观赏苗木产业,大力培育在国内、国际具有竞争力的名特优新品种,到2015年产业产值达75亿元,2020年达180亿元.三、扎实推进骨干工程建设

7.中低产林改造工程。中低产林改造是优化林分结构,推进林业提质增效,发展林业产业的重要基础性工程。坚持分类指导、依法依归和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林业大发展原则,通过建立政府引导、农民主体、金融支持、社会参与的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对集体商品林、公益林中的低效林进行改造。商品林改造,重点培育木本油料、竹林、珍贵用材林、速生丰产林等商品林基地;公益林改造,主要是优化树种结构、完善生态功能,使生物多样性有效提升、综合效益明显提高,公益林及重点水源涵养区的森林禁止实施皆伐性改造。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完成全省约6000万亩中低产林改造任务,到2015年完成改造2000万亩。

8.产业园区建设工程。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具特色、资源互补、生态发展”原则,高起点、高标准地集中打造集体林产品加工、研发、物流、商贸、信息为一体的基础先进、配套完备、交通发达、产业集聚的林业产业园区。着力推进以昆明为核心、辐射周边及全省6个林业产业园区建设。一是滇中林业产业加工中心,重点发展木材精深加工、观赏苗木培育及林产品会展交易、投融资、信息服务等;二是滇西南林浆纸林产化工工业园区,重点发展林(竹)浆纸和松香等林化产业;三是滇西特色林产品工业园区,重点发展特色经济林产品精深加工;四是滇东南林业产业工业园区,重点发展木材加工、木本油料产品精深加工和观赏苗木产业;五是滇西北非木质林产品工业园区,重点发展野生食用菌精深加工、森林生态旅游等产业;六是滇东北竹藤产业工业园区,重点发展竹藤产品和非木材加工产业,努力把云南建成全国一流的林业产业生产基地和面向西南重要的林产品加工中心和贸易中心。

9.原料基地建设工程。林业产业原料基地建设是推进林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内容。按照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的要求,积极调整林业产业结构,加快推广特色品种,优化区域布局,加大科技投入,推进集约经营,加快由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品牌型转变。完善优惠政策,将中低产林改造、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项目建设与原料林基地相结合,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特别是有条件的大中型林业企业,通过股份合作、联营、租赁、承包、转让等形式营造原料林基地,着力建设木本油料、林(竹)浆纸、林产化工、速生丰产林、珍贵用材、竹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观赏苗木等8个省级原料供给基地,力争到2015年基地建设总规模超过1亿亩。各州(市)根据自身资源特点,建立2个以上优势特色产业原料基地。

10.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林业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是实现林业产业化的重要物质保障,在林业产业发展过程中起着基础性支撑作用。按照林业产业总体规划要求,围绕特色优势产业、优势集中区域、产业加工园区和龙头企业,创新多元化投融资新机制,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模式,调动各方面力量,加大投入力度,加工道路、水利、电力等设施建设,改善林业产业开发的基础设施条件。做到林业产业加工园区的水、电、路、气、通信、消防、雨污分流、仓储物流、信息平台、质量检测等功能设施配套,管网贯通,交通便利,绿化净化;优势集中区原料林基地建设的道路主干、次干和支路畅通,水利、电力、通信、森林防火和病虫害监测等设施基本满足需要。

11.良种生产推广工程。实行改扩建与新建相结合,围绕培育9大优势特色林业林业产业,加快建设云南松、思茅松、桉树、秃杉、西南桦、柚木、紫檀、沉香、黄花梨、桤木、红豆杉、核桃(含美国山核桃)、油茶、板栗、八角、竹种等林业产业基地主栽树种的省级良种基地。加快育苗新方法、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逐步推行工厂育苗化育苗。加快林业产业研发中心、产业化试验示范基地等基础建设,建立健全良种选育、生产、加工、销售和推广体的长效投入和管理机制。加快育苗新方法、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逐步推行工厂育苗化育苗。将林木良种补贴制度与良种基地建设和良种推广体系挂钩推进,建立监理制度。坚持科学育苗、规范生产、依法治种、严格实行种苗市场准入制、质量抽检制。扶持专业化种子公司,建立引、选、育、繁并举的林木良种繁育体系,推动种子生产由粗放分散向集约化、商品化转变,实现种子生产基地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布局区域化和统一供种化。各州(市)要根据当地资源特点,建设1个以上林木良种基地。力争到2015年全省新建林木良种基地35个,建设规模15300亩;2020年,主要造林树种造林良种使用率达到65%,商品林造林和产业原料基地基本实现良种良法。

12.市场体系工程。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多主体、多渠道、多层次的林业产业要素市场体系和各具特色、运作高效、符合市场准入规则的专业性林产品交易市场网络体系。在滇东北、滇中、滇南、滇西北布局区域省级专业市场,建设以林产品交易、信息发布为重点的昆明林产品综合交易中心;以林浆纸、林板、林化工及木材交易为重点的普洱林产品专业市场;以木材、竹材加工为重点的西双版纳林产品专业市场;面向南亚、东南亚以家具生产和木材加工为重点的保山木材专业市场;以木本油料交易为重点的大理林产品专业市场;以林下产品为重点的楚雄林下产品专业市场;面向“两广”及东南亚以油茶、八角加工系列产品为重点的文山林产品专业市场。支持、鼓励各地建立和完善与区域市场相配套的各种林产品专业交易市场,特别要发挥口岸桥头堡优势,在开放口岸建立林产品展销、批发和配送中心,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直供直销、代理配送、网上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简化程序,提高通关效率,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综合服务,完善林产品出口物流体系。

13.产品品牌打造工程。培育一批特色品牌企业和品牌产品,尤其是具有原产地特色的产品企业和品牌,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快特色品牌创建工作,制定品牌战略规划,完善名牌林产品认定办法和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更加优惠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对创名牌林产品项目的扶持力度,鼓励林业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形成以名牌产品带动的产业发展机制。对获得“中国名牌”、“地理标志”、“云南名牌”,被国际和国内森林认证机构认定为“森林认证”的林产品加工企业,被列为国家外贸出口重点支持的林业企业,可享受省一次奖励政策;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生物企业,由企业所在州(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鼓励林业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力争到2015年,培育林业产业5个以上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15个以上云南省著名商标;到2020年,打造国家知名品牌10个以上,省知名品牌30个以上。

14.信息化平台工程。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创新管理机制,以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为重点,合理布局信息化建设,大力加强为经营者提供市场和生产要素信息服务的平台建设,强化政府政策信息服务功能,加快家里并完善资源、产业、科技、政务4大领域的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升全身林业产业信息化水平,实现林业产业管理及服务信息化、网络化和便捷化。不断深化和拓展电子政务应用,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做好省林业产业信息网络平台和“数字乡村”工程互联互通,加快建立全省性林业资源、林权宗地、产业发展、涉林企业、防灾减灾信息数据库,使现有林业资源信息网络覆盖省、州(市)、县(市、区)、乡(镇)四级及林业企业、合作组织、交易市场,发挥市场开拓、企业宣传和产品信息发布等服务功能,推进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有机结合。

四、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15.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走“良种化建园、规模化生产、市场化引导、集约化经营、标准化管理、集群化发展”的道路,加大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按照“强

二、带

一、促三”的要求,加快林业一、二、三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以林产品加工为重点的林业二产业,扎实推进以木材及林产品加工业原料生产为主的林业一产业,积极发展以森林生态旅游为龙头的林业三产业,推动林业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增强林业产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加快林业传统产业调整步伐,坚持市场导向、效益优先、优势突出、农民增收的原则,因地制宜,大力发展木本油料、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林(竹)浆造纸、野生动植物繁育、森林旅游、竹藤花卉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优化产品结构,以提高林产品质量为主攻方向,开发名特优精深加工产品,增加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推进林业产业发展由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品牌型、外向型转变,增强市场竞争力。

16.积极推进连片开发。加快实施连片开发,推进优势特色林业产业向适宜区集中。充分利用产业规划、项目带动、政策优惠、利益导向、机制创新等方式,推进林产品加工向示范园区集中、林地向经营大户集中、产业向优势特色领域集中,通过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建设,着力打造区域优势明显、综合效益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优势特色林业产业带。到2015年,全省初步形成6大优势特色林业产业带,即:以木材加工、特色经济林、观赏苗木、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非木材、森林生态旅游为重点的滇中产业带;以林(竹)浆纸、林产化工、特色经济林、森林生态旅游、竹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为重点的滇西南产业带;以特色经济林、木材加工、森林生态旅游、观赏苗木为重点的滇西产业带;以特色经济林、非木材为重点的滇东南产业带;以森林生态旅游、非木材为重点的滇西北产业带;以林产化工、竹藤、非木材为重点的滇东北产业带。

17.加大科技创新力度。通过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政策引导,加快林业产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提升林业产业素质。加大林业产业开发的科研专项投入,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培育,整合林业科研院所科技力量,加强林木种苗、林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植树造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消防等关键性技术研究,增强林业产业发展科技支撑能力。以林产品加工企业为主体,创新科研院所运行机制,促进产学研合作,大力推广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提高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乡(镇)、村五级林业科技推广网络体系,创新林业科技推广服务方式,加大林农实用技术培训力度,把最新的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应用到林业生产一线。大力支持林业高新技术发展,鼓励以生物产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8.提高产业组织化水平。加快发展各类林业经营组织,提高林农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积极推进林业产业化进程,扶持引导有特色的林业产业大户发展,加快培育龙头企业,积极推广“龙头企业+农户+基地”、“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基地”或股份合作的林业产业发展模式。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和依法保障林农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林农采取承包、租赁、转让、互换、入股、抵押、利润返还等形式,与林业龙头企业建立紧密合理的利益联合机制。加大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培育力度,引导以林地、林木、资金、技术、信息等要素为纽带,组建林农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机制,健全组织形式,丰富合作内容,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联系市场、政府和农户的纽带作用。

19.发展壮大龙头企业。围绕优势特色林业产业培育和林产品加工园区建设,实施大企业、大项目带动战略,按照“扶优、扶强、扶特、扶大”和管理科学化、经营集约化、产品标准化的发展要求,鼓励企业采取扶持、改造、组建、兼并重组、联合等多种形式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市场竞争优势、产业关联度大、带动力强的大中型林业龙头企业。完善林业产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和监测管理办法,对林业产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资金支持,所需非农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5年内扶持发展100家以上国家和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加快形成9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采取提供标准厂房等扶持政策,加大对具有良好业绩和发展潜质的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孵化器内企业的支持。鼓励和支持发展前景好、带动农户面广、农民增收有保证、科技创新能力强的林业龙头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资本市场筹集扩大再生产资金。

20.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坚持把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作为林业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以优先安排建设项目、实行政策优惠等措施,大力推进林业绿色产业发展。按照林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循环经济要求,合理布局大项目,形成资源共享和废物循环利用的生态产业链,加快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提升传统林业产业步伐,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大力实施以增加森林储能为目的的植树造林、中低产林改造、森林保护、湿地保护、荒漠治理、生态修复等林业碳汇示范项目,加快碳汇林业发展。建立和完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对资源消耗高、产品质量不达标、环境污染严重的加工企业予以取缔,严禁游离甲醛含量超标的产品流入市场。加强林产品生产标准体系、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形成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为支撑,地方标准为补充,覆盖主要林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的标准体系。建立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积极引导企业开展有关认证工作。

五、不断创新发展机制

21.完善投融资机制。建立政府投入的长效机制,省财政每年筹集专项扶持资金,并根据财政增长情况逐年适度提高,州(市)、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一定专项扶持资金,支持林业产业发展。整合财政专项资金,形成林业产业发展的资金合力。各级各类金融部门要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不断扩大信贷规模。扩大并规范抵押、质押和担保范围,注重抓好林农小额贷款工作,改善林业企业和林农贷款环境。改革创新投融资方式,积极发挥省林业投资公司作用。采取股权、债券、收费权、经营权、等多种融资方式、质押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改善投资环境,打造社会信用体系,破除各种障碍,降低各类门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林业产业。大力发展森林政策性保险,扩大保险覆盖面,探索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增加林业产业风险防范能力,降低企业和资本投资风险。

22.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等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育林基金征收比率按10%执行,征收范围为木材及松脂,其他林产品不再征收育林基金。对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的进口自用设备、企事业林木的培训培育和种植林产品采集所得、纳入工业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免征营业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落实国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政策。符合国家有感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林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及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3.改革林木采伐管理方式。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取消林木采伐限额分控制,实行五年总控制、调节使用,商品林各项采伐限额指标有节余的,可以结转到以后个使用。取消消耗结构分项控制。取消自上而下安排木材产生计划的管理模式,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统计采伐需求并按需求制定木材生产计划。非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简化采伐管理程序和集体林木采伐作业设计。逐步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实现依照森林经营方案安排木材生产。取消人造板运输办证规定。在加强公益林保护的同时,大力发展林下野生菌、中药材、野生动物驯化养殖等非木材产业,在补植补种中选用经济效益大的树种。

24.切实改进服务方式。推进林业行政职能转变,简化政府工作运转程序,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林业行政职能重点逐步转移到林业行政执法、市场监督和公共服务上来。建立统一的产权交易中心,加大公开拍卖等方式的推广、运用力度,规范产权交易。建立集中办公的便民服务中心,并将功能逐渐延伸到林地林木集中的乡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登记、审批、课税、变更等有关适宜。加强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满足企业和群众对市场、资金、技术、工艺和品种等多样化的信息需求。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及时发布有关政策,开展网上办公服务、网上咨询服务。加强检查监督,进一步规范木材流通秩序。制定和完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办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林业产权交易市场。

25.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充分发挥我省地处国际生物多样性热点区域和我国面向西南开发的重要桥头堡优势,进一步扩大对外开发,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实施“走出去”和“引进来”战略,充分利用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努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林业产业对外开放新格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和吸纳国内外资金、资源、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林业产业和林产品升级换代,促进我省林业产业产品国际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鼓励和支持投资者到国外从事基地造林、木材加工、林副产品加工等活动。鼓励省内企业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与国外林业企业交流与合作,发展开放型林业产业。积极做好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工作,引进有实力、有技术、有市场的东部企业落户,提升产业水平。

六、着力强化保障措施

26.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全省林业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研究解决全省林业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领导,把发展林业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林业产业综合协调服务工作机构,确立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责任明确、密切配合、多方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切实把推进林业产业发展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林业产业建设顺利推进。

27.强化部门职责。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支持各地做好工作,形成促进林业产业发展的合力。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林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和协调重大对策措施。省林业部门要做好全省林业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行业管理和综合协调服务。省财政部门要加强落实支持林业产业发展的各项配套资金。省工业信息部门要落实林业加工企业的扶持措施,加大对高新林业产业、重点企业技改等方面的资金支持。省科技部门要组织新兴林业产业发展重大技术研究和发展。省商务、供销部门要加强林产品市场和流通网络建设。省扶贫部门要把发展林业产业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要制定具体政策支持林业发展。云南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要切实落实信贷支持林业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云南保监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林业产业发展中的政策性保险试点。省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部门要加大力度搞好林业产业原料基地通水、通路、通电等基础设施配套。省统计部门要会同省林业部门做好林业产业统计工作。

28.建立激励机制。省人民政府把林业产业发展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发展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州(市)和升值有关部门。省林业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州(市)林业产业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兑现奖惩。各州(市)政府主要领导、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州(市)、县(市、区)政府要抓好本地区林业产业发展,将林业产业发展目标任务纳入工作目标考核。

29.制定发展规划。按照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和“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以及加快推进林业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要求,突出重点,优化布局,科学制定全省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州(市)和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森林资源特点和比较优势,确定适宜的优势主导产业和产品发展方向,制定发展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发展。尽快制定林业产业园区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园区功能定位及发展重点,加快培育园区特色产业、新兴产业。

30.建立健全“三防”体系。适应现代林业发展新要求,探索建立以群防群治为基础的森林“三防”体系,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完善以森林火灾预防、扑救、保障为重点的森林防火体系,加强火险预警、林火监测、防火通信、信息指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装备和基础设施、火灾损失评估、应急防治和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建设,加强常发危险性和重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治理,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救灾能力。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领导责任制,加强各级森林资源管理(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执法基础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步滥猎野生动物、乱征滥占林地、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和支持农民自愿成立民间护林防火、防盗、防病虫害协会等组织,引导村民制定村规民约,提高自我管理水平和自律意识,逐步形成政府主导下的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群防群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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