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小组机构及职责(精选11篇)
1.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小组机构及职责 篇一
一、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组织学习贯彻上级关于集体食堂工作的文件精神。
二、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分工清晰,责任明确。贯彻学校关于食堂工作的各项制度和决议。
三、负责制定工作制度和饮食安全工作计划,监督食堂常规管理工作。
四、督导食堂日常管理工作。
五、组织每月一次的大型联合检查活动。检查结果作为当月考评的主要依据。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和排查,并及时上报解决。
六、配备食堂管理员、卫生管理员等专业人员,并使他们岗位相对稳定。每月组织一次食堂工作人员的全员培训会。
七、指导校内的食品卫生工作,监督和检查食品卫生状况,开展定期的检查评比和表扬鼓励。负责月末、期末食堂评优的把关工作。
八、定期督促食品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办证验证。监督食堂合同的履行情况。
九、排除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隐患,及时正确的处置应急事件。
2.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小组机构及职责 篇二
[关键词]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建议
1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现状
1.1基础设施不完善,卫生状况堪忧。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除极少数学校食堂配有更衣室、粗加工间、厨房、库房、备餐间等外,很多学校食堂仅有厨房和库房;绝大多数学校食堂的消毒设备处于闲置状态,没有能够发挥消毒作用;各个学校的“三防”设施不全,有个别食堂存在苍蝇乱飞的现象。这些情况的存在,反映出长期以来,由于学校对食堂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投资欠账太多,致使基础设施设备十分落后,卫生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特别是农村和民办学校食堂情况更加严重,已经严重制约和影响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的改善,威胁着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
1.2安全意识不高,食品安全知识严重匮乏。调研中发现,许多学校食堂的从业人员没有得到很好的培训,都是按照以往经验来处理发现的问题。有一些食堂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知识一问三不知,还有一些从业人员没有参加健康体检。虽然以前从业人员也参加过培训,但对他们自身来说,都是流于形式,培训结束一切照旧,卫生意识亟待提高;
1.3无两证经营现象严重,学校食堂管理存在许多盲区。根据前期统计,我市有一半以上的学校食堂存在无证经营的现象。出现无证经营现象的原因,据相关人员介绍,主要是由于这些学校食堂没有达到卫生条件规定要求,管理不规范,无法给予发证,也没有要求停业整顿或停业。还有一些是由于执法力量不足,机构改革不到位,没人去监管,很难对全市学校食堂实现监管全覆盖。
2 学校食堂加强监管的建议
为了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控制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针对我市学校食堂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改善学校食堂饮食安全的现状。
2.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逐步完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目前,由于教育体制改革,在全市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寄宿制学校,但由于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视不够,这些学校的食堂硬件设施极其简陋,卫生条件达不到要求,极易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威胁着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因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学校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学校食堂建设作为学校教育教学不可分割的系统工作,把食堂建设作为最基础、最优先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大经费投入,完善食堂的各种硬件设施建设,确保食堂的功能齐备,设施完善,从根本上改变学校食堂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学校负责人要从思想上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不能只讲教学不考虑学生安全,要做到两方面都要抓,而且都要抓好。
2.2健全机制,完善管理,全面提升学校食堂管理水平。建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责任人的责任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学校食堂内部管理,在涉及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工作,学校必须主动介入,有专人参与管理,特别是在采购、储存、加工、制作、消毒、保洁、留样等环节必须按工艺流程管理到位,避免食物的交叉污染、腐败变质,防止食物中毒。同时在聘用人员时,学校应通过审查备案,尽量保持从业人员的相对稳定。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有效促进整体服务水平。完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机制,并对其进行严格的卫生常识、食物中毒的预防、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以及业务知识、业务技能的培训。严把从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制作到餐桌等环节的各个关口。对食品原料采购源进行记录备案,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做到逆向可追溯。
2.3明确职责,加强监管,确保食堂卫生落到实处。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明确学校法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加大对学校食堂硬件设施设备的投入,建立完善、科学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考核、奖惩办法,强化学校食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的日常监管,强化对学校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确保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
2.4加大宣传,强化培训,打造全社会关注的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工作。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相互配合,进一步加大宣传和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和开展讲座相结合的方式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广大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组织执法人员走进学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讲座,学习食品安全基本常识,让学生养成卫生、科学、健康、安全的膳食习惯,营造学校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学生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自我保护能力。.
3 结语
学生是祖国的花朵,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学生是祖国的希望,学生是21世纪的新主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学生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客观要求,因此我们要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加强监管工作,确保学生的饮食安全。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全国食物中毒报告情况的通报[J].卫办应急发[2008]24号.
[2]董晓梅,何志桂,麦承罡等.广州市部分居民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态度调查[J].现代预防医学,2007,34(3):578-579,584.
[3]谢敏,于永达.对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分析[J].上海经济研究,2007,(3)
3.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小组机构及职责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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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尤其是农村寄宿制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管理不到位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客观要求。
一、基本情况
全县共有所寄宿制学校食堂56所,其中,幼儿园1所,初级中学43所,高级中学6所,职业中学4所,私立高中2所;食品从业人员485人,就餐师生共32515名,目前全县学校食堂大多采取的是承包经营的方式。相关部门经过一年多的整治,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全县尚有15所学校食堂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150人未进行健康体检,部分学校食堂未落实索证索票的管理制度,部分学校食堂防蝇设施不完备或未投入使用,还有5所学校供学生清洗餐具的水源为未经检验的浅表井水,饭菜基本上未按规定进行留样。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学校对饮食安全重视不够、管理机制不健全。
一是多数学校没有建立食品安全领导机构,没有配备专门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使学校对食堂的监管很难到位;二是食堂没有建立食品采购、库房管理、操作间卫生、生产经营过程卫生、食(用)器具洗涤消毒保洁和预防食物中毒等完善的食堂工作制度。有的虽有制度,但几乎是束之高阁,也不组织学习,使工作制度形同虚设,基本得不到落实。
(二)经费投入不足,管理力度不强。由于地方财政对学校投入的不足,后勤社会化应运而生。随着私人业主对学校食堂的介入,使学校食堂的经营权少则一、二年多则十余年被私
营业主买断,学校对食堂管理地位从直管变为了配合业主的协管,要做的主要就是为业主组织足够的就餐人数,以保证其经营规模和既得利益等服务性工作,而基本不再直接参与食堂的管理和干预业主的经营,有的学校甚至为眼前的一些蝇头小利,对业主在经营活动中违规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行为听之任之或表示理解,导致管理不落实,监督不到位。
(三)食堂私营化、商业化现象严重。对于短期承包和经营权被长期买断的学校食堂,在校方与业主签订了经营协议后,业主就成为了经营管理的主人,由于业主以赢利为目的,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运行中尽量减少投入、降低成本。如在食品及原料采购中,尽量采购廉价、散装食品,少采购或尽量不采购无公害和有 “QS” 标示的安全优质的食品,对大宗食品采购也不索证索票,使食品及原料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四)食堂基础条件差,布局不合理。多数学校食堂特别是实行了承包和经营权被买断后,为减少投入提高效益,导致食堂的建设和改造不符合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要求、设施设备配备和人员配备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非常突出。如消毒、更衣、防腐、防鼠、防蝇、防尘和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废弃物处理、冷藏保鲜等基础设施不完善;操作间没有严格的功能分区,生、熟食品混杂堆放,粗、精加工食品混杂,菜板生熟(荤素)混用,凉菜制作无合格单独的制作间;从业人员未进行卫生知识培训,雇佣员工流动性大,部分未参加体检,基本没配备专业厨师,甚至有的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也照常营业等等问题,给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带来了诸多隐患。
三、监管工作措施及成效
为认真做好学校食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2006年以来,我县相关职能部门从以下六个方面加强监管:
(一)全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提高食品卫生监管效能、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自身管理和诚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县卫生局和县教育局联合下发
了在全县学校食堂开展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并且制定了工作方案,部署了工作要求,确保此项制度在学校食堂顺利推行。通过开展此项活动,全县到目前为止共有20家学校食堂参加了评比,其中有5家学校食堂被评为B级单位,另外还有16家正在申报之中,使我县的学校食堂管理上了一个新台阶。
(二)严格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按照食品卫生、餐饮业的有关管理规范要求,加强和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针对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农村学校食堂存在的问题,县卫生监督所提出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它们达到规范。针对野寨中学、潜山二中等五所学校食堂存在的布局不合理问题,要求它们利用暑假学生放假期间进行整改,确保卫生许可证的顺利发放。
(三)加强对学校承包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制定学校食堂承包经营者资质的有关规定,对学校食堂承包合同中学校及食堂承包者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中的职责进行明确和细化,确保各项食品卫生管理责任落实到位。从今年上半年的卫生监督检查来看,学校食堂承包者在购进食品原料时,大多数都能索取票据,基本能查找到来源,有效地保证了食品卫生安全。
(四)强化学校食堂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前,要主动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审核申请,提供建筑图纸等相关资料。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职责,严格依照有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要督促建筑施工单位按照审核意见对建筑设计进行修改。学校食堂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参加,消除学校食堂在选址、设施布局等硬件建设上的卫生安全隐患。我县的潜山中学、黄铺中学、槎水中学、雪湖中学等8所学校食堂在新建和改造时均所县卫生监督所写出了书面申请,同时县卫生监
督所积极参与该8所学校食堂的新建和改造的过程,使它们建成后很好的发挥了功能性的作用。
(五)加强培训工作,落实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要求学校食堂按有关规定,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并加强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卫生管理能力。卫生行政部门重点加强卫生监督员的培训,以提高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的能力。县卫生监督所与县教育局联合于2005年9月15、16日和2006年6月12、13日开展了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员的培训班,并且针对各校存在问题的不同,县卫生监督所开出不同的处方,要求各校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对从业人员加强培训,并安排所有从业人员参加健康体检,确保源头无污染。
(六)加大对学校食堂监督检查的力度。卫生行政部门与当地教育部门配合,组织力量对学校食堂和学生餐生产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自去年以来,县卫生监督所与县教育局联合开展了两次专项检查,对存在问题严重和较多的学校在全县的校长工作会议上进行通报,让不少校长的心灵受到震撼。同时县教育局主动邀请县卫生监督所加强日常检查,对屡教不改的学校进行处罚,县教育局决不姑息。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改善学校食堂管理、提高师生饮食质量、保证学校食品安全,我们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成立领导组织。学校应建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体育、卫生的副校长为副组长,政教主任、校医(卫生管理员)、班主任、食堂工作人员、学生干部代表为成员的食品安全领导机构,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到领导到位、监管到位。
(二)、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完善、科学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特别是要建立与制度相对应的各项考核、奖惩细则,确保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的实效。
(三)、加强内部管理。在涉及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工作,学校必须主动介入,有专人认真参与管理,特别是在采购、储存、加工、制作等环节必须按流程管理到位,避免食物(原料)的交叉污染、腐败变质,防止食物中毒。同时尽量保持从业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聘用人员时,应通过学校审查备案。
(四)、增加硬件投入。积极与县教育行政部门沟通,争取财政支持,在统一部署下,拨出专款,添臵必要的消毒、防尘、防蝇和防腐等设施,以减少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五)、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有效促进整体服务水平。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卫生常识、食物中毒的预防、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以及业务知识、业务技能的培训,配备的厨师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有条件的学校还应配备膳食营养师,正确指导饮食的合理配制,保证学生成长发育的需要。
(六)、严把原料购进关。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做到逆向可追踪。学校要督导食品采购,特别是要参与质量验收。
(七)、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师生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教育,摒弃“不干不净,吃了不得病”的不正确思想,培养卫生、科学、健康、安全的膳食习惯和自我保护意识,营造学校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优化学校育人环境。
(八)强化监督执法力度。加强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和销售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增加巡回监督频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卫生整改意见,对违法行为严格按《食品卫生法》查处。
4.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小组机构及职责 篇四
食品安全组织机构 第一条、组织机构 组长:尚青松(企业法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副组长):温献勇
成员:丁建军、胡延城、采购人员、前厅经理、主管、后厨各档口老大;第二条、职责分工
(1)组长为企业法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单位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为本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督促公司采购人员、加工人员、装盘人员等员工按公司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制度执行;
(3)公司内凡是直接接触产品的采购人员、加工人员、装盘人员是食品安全的执行人员,对各自环节负直接责任,并按公司食品安全制度履行自已的职责,保障所经营的食品安全卫生;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确保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第二条、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公司为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康档案,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员工患病及时建档,并经疾病控制中心检查无相关传染病者方可上岗。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及相关票据等相关证件。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的采购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四条、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市场。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并建立销货台帐。
第三条、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第四条、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五条、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七条、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第一条、为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及事故进一步扩大,保障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落实食品安全环节的事故责任,进一步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人员的抢救、就医工作,并做好医药费的安排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法人应立即领导企业员工做好食品安全处置工作,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立即停止问题产品的销售;
第四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全员努力,实行问题产品的召回制度,并通知各问题产品销售渠道,最大范围内防止事故扩大。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五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并做好事故赔偿工作;
第六条、事故处理后,公司应进一步分析事故原因,找出公司内部的问题,全员树立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完善产品采购、生产、包装、销售各环节责任机制,为下一轮经营做好准备; 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经营单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条、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与本经营单位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经营单位。
5.食堂管理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篇五
为了加强学校对食堂的管理,不断提高食堂为教育、为师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确保膳食卫生、安全,特成立十闸东小学食堂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
组
长: 杜英亮
成员:李昌祥、宋印倍、刘一军、徐国栋、姬广涛、刘明
二、职责:
1、代表全校广大师生参与食堂民主管理,加强食堂与师生的双向信息沟通。
2、定期不定期地深入食堂,对食堂的安全、质量、价格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3、适时进行市场菜价调查,与本校食堂所采购的菜进行对比。
4、经常听取和收集师生对食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召开
食堂管理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专题性研究,监督食堂不断改进和提高工作。
5、监督检查食堂膳食卫生、用具卫生、室内外地面门窗炊事员个人卫生。
6.学校食堂管理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 篇六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不断充实知识,积极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常见的食品污染及其预防控制措;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方法;食品加工场所、环境、设备以及食品采购、储存、加工、运输过程的卫生要求;个人卫生要求;其他相关内容的知识。
3、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组织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使其清楚的了解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各种危害食品安全安全的因素,知道采用何种正确的操作方法可减轻这些因素的危害,懂得食品安全安全的基本知识及他们自身的法律责任。
4、制(修)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执行制度的督促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人员提出改正意见或向上级领导和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5、经常检查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状况,每日有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提出处理意见;
6、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和管理,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一次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调离相关岗位;对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组织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严禁未经健康检查先上岗。
7、对发生的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及时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学校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情况。
8、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每学年收集、整理、归档一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应保存2年以上(定型包装食品的相关记录应不少于产品的保质期限)。
7.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小组机构及职责 篇七
组 长:(校长)副组长:(副校长)成 员:(总务)、(政教)、(安办)校长:对学校食品、饮水卫生安全工作负全责,全面领导、统一协调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副校长:领导和落实食品、饮水卫生工作,与相关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防止发生食物、饮水而产生的危险事故。成 员:协助领导落实好食品、饮水卫生安全工作,对食品、饮水卫生安全工作进行归档整理。
一、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文件要求,建立和健全学校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安全管理与责任制度。
二、加强对食堂卫生饮水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细化学校和承包方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中的职责。
三、督促食堂业主及从业人员落实上岗体检与培训制度,落实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卫生要求和工作措施。及时检查并结合上级主管部门、卫生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业主限期整改排除。
四、加强对师生食品卫生和饮水卫生安全的教育管理。加强饮用水及设施的管理,确保供水符合卫生标准。
五、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食物中毒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坚持好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七、学校落实专人负责管理食品饮水卫生安全工作。
8.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篇八
1、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监督实施流通环节(含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培训;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指导建立流通环节食品许可及监管档案;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案件,积极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2、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发放。
3、食品流通许可动态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监督特定主体履行食品安全义务;监督问题食品停止经营和召回、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对抽检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经营者下架,查封退货或销毁,并追溯食品源头,通知辖区监管部门采取措施,追查其食品流向,减轻消费者损失。
4、严把进口食品准入关,监督进口食品经营者索票索证义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证及海关通关相关法律文书。
5、承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广告和涉嫌商标侵权违法、虚假广告监管移送工作。
6、对食品添加剂、添加药品的食品、销售未经安全性评估的新资源等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乳品、转基因食品、肉制品、酒类和食盐的特殊监管特殊品种的监管职责。
7、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日常监管信息公布以及报告和通报;咨询、投诉、举报处理;食品安全风险应对。
8、负责食品流通环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企业食品安全相关人员的健康档案监管。
9、鼓励经营者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加强自律和规范经营,通过示范店带动辖区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提高素质和经营水平。
9.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小组机构及职责 篇九
料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情况汇报材料
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及我市食品安全 监管职责分工情况的汇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市食安委办副主任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按照会议安排,我就食品安全标准及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关于食品安全标准问题
1、何谓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食源性疾病发生,在风险评估的基
础上,本着最大限度释放风险确保品质安全的原则,对食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要求及其在生产、加工、贮存和销售等方面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措施。食品安全标准是对国家原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性条款的整合,它既是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也是各级行政部门食品监督执法的依据。
2、食品标准现状 建国初期,我国的食品类标准较少,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我国食品类相关标准开始日益丰富,当时颁布的主要是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食品的卫生标准和产品标准较少。20世纪80年代后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食品卫生标准和产品标准。在1981年颁布的gb2757-19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开创了中国酿酒行业的新纪元。1983年颁布了gb3865-83《中式糕点质量检验方法标准》和gb3866-83《西式糕点质量检验方
法标准》。1985年颁布了粮食、油料检验方法标准和一系列植物油脂检验方法标准。1986年和1987年颁布了gb7100-86《糕点、饼干、面包卫生标准》、粮食类产品标准和以zb为编号的一系列专业生产技术规程。1988年国家卫生部又颁布了19个食品类卫生标准。20世纪90年代初商检局颁布了一系列的进出口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卫生部还颁布了一批残留等检验方法标准。1995年中国农业部颁布了第一批绿色食品相关标准,颁布了第一批无公害食品相关标准,标志着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在中国走向制度化,也说明了人们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和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1996年、和中国对食品方面卫生标准进行了三次大范围的颁布和修订,使卫生标准的覆盖范围更加广泛。这些工作,对食品标准建设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归结起来,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形成了四个层次,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
标准。从属性方面看,又分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工业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进出口检验检疫标准四个类型。这些标准总计4700余项。因为标准制定的立足点不同,客观上造成了食品标准政出多门的问题,针对同一种食品,既有国家标准,也有行业标准。如苹果,既有标准委颁布的国家标准,又有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标准、绿色标准、外观等级标准,还有原商业部颁布的苹果销售质量标准。这些标准往往规定各异,互相矛盾,造成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秩序混乱,令执法部门和企业无所适从。与此同时,对一些重要的品种,各部门似乎都视而不见,迄今没有标准问世,留下空白和盲区,导致生产经营或执法监督无据可依。此外,一些标准数十年不作修订,与形势发展严重不相适应,老化滞后现象十分突出。
3、《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为解决上述问题,《食品安全法》要求
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工业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安全标准,并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和公布、国家标准委提供编号,强调了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即: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其中,人体摄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会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测定一个保障人体健康允许的最大值,规定食品中各种危害物质的限量。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加工中不可缺少的基础原料,但是,滥用食品添加剂会危害人体健康,必须制定标准严格限定其品种、使用范围和限量。
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的营养成分不仅关系到食品的营养,而且关系到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主辅食的营养成分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标准。
食品的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具有指导、引导消费者购买、食用食品的作用,许多内容都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消费者食用时的安全,这些内容的标示应该真实准
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需要制定标准统一的要求。
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其中的每一个流程都有一定的卫生要求,对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预防疾病,具有重要意义,都需要制定标准统一要求。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主要包括营养要求;食品的物理或化学要求,如酸、碱等指标;食品的感觉要求,如味道、颜色等,这些也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检验方法是指对食品进行检测的具体方式或方法,检验规程是指对食品进行检测的具体操作流程或程序,采用不同的检验方法或规程会得到不同的检验结果,所以要对检测或试验的原理、抽样、操作、精度要求、步骤、数据计算、结果分析等检验方法或规程作出统一规定。
以上都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负责食品安全标准
制定的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地研究制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制定的,应该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发布情况 《食品安全法》授权卫生部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唯一的制定和发布机构。近两年来,卫生部颁发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组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并颁布了一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据统计,目前已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76项,包括68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限量、预包装食品标签等基础标准,完成了指定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58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配合食品添加剂“严打”行动,今年5月13日公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胶姆糖基础剂和食用香料等2314个品种,涉及16大类食品,23个功能类别。从法律角度讲,今后,在食品构成中,除食品工艺配方核定的主料、辅料外,凡是发现不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品种目录之内的任何成分,均可视为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凡是发现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特定限制,超范围、超量使用目录中的添加剂的,均可视为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5、在检验检测和监督执法中,如何处置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全品类残缺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但是在在检验检测和监督执法实践中,时常会遇到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全品类残缺的问题。在处置此类问题是,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的食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规定,组织制定、修订食品
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部门备案;二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生产经营食品;三是既无国家标准,也无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符合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要求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须备案登记,必须严格遵守。监督执法过程中也可作为参照。
6、食品安全标准与国家标准接轨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食品贸易也在飞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各国政府十分重视,因而贸易争端也不断出现。有不少发达国家的标准严于cac等国际标准,采取了比较高的技术壁垒措施。好在sps和tbt协定规定,各成员国在发生食品贸易争端时,必须以cac标准或风险分析的结论为依据,可以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解决。且wto规定了cac的标准要以科学性为基础,采用风险分
析的原理进行制定。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若贸易对方国标准严于cac规定的标准,可以要求其按照风险分析的原理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自身国家的合法贸易权益。这对相关贸易国设立不合理的贸易壁垒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公平合理的对策。因此,我国充分利用sps和tbt协定的规定,积极应对,成立了专家委员会,开始对我国食品标准进行制、修订。检验检疫行业规划在-对本行业标准制、修订。但根据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对食品标准的不断加严、更新及我国出口食品屡屡遭受技术壁垒的情况来看,我国在对食品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要站高望远,加快步伐,以尽快与cac标准接轨,为我国的进出口食品贸易保驾护航。
二、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分工情况 分工依据
1、食品安全法及实施细则。从国际上看,监管体制一般分三大类,有多部门体系的、单部门体系的、综合型体系的,目前中国实行的是多部门体系的模式。这种监管体制,中国目前食品安全分阶段管理的一个现实,就是生产经营分了若干阶段,现在我们按照这个特点进行监管,是发挥各部门的优势,既体现相互分工,又能够实现综合协调,这也是法律的要求。但是能不能真正做到无缝呢?有时候比较难。这是多部门监管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部门职能要么重叠,要么出现空白。针对这样的情况,《食品安全法》特别对综合协调和部门分工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
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法》同时对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也进行了明确。《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对以上职责做了进一步的细化。
2、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为实现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和无缝衔接,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隐患,杜绝的实践中存在食品安全监管盲区,12月29日,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对销售非自产初级农产品从业者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食品摊贩监管、现场制售食品从业者监管、“小饭桌”、“农家乐”、公开举办农村家宴、食品展销、仓储、专业食品运输等从业者监管、放心早餐食品安全监管。放心早餐的生产加工单位食品安全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放心早餐销售点的食品安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食品生产经营的兼营行为监管、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等情形进行了明确和界定,堵塞了监管漏洞。意见授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本意见的过程中,可根
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作适当调整。同时,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对于本意见没有明确或新出现的事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对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等办法进行监管,各部门应当服从并积极参与或配合,杜绝监管盲区。
3、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为切实加强学生营养餐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学生饮食安全,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学生营养餐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4月27日,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对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学生营养餐监管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生营养餐工程实施过程中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奶牛养殖、生鲜奶收购及饲料、兽药和养鸡场的监管工作。在省级有关部门未指定鸡蛋供应企业之前,由农业部门对学生营养餐所用鸡蛋供应企业进行初步筛选,报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会同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卫生、商务等部门对外公布。负责对鸡蛋供应企业所用饲料、防疫用药及蛋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论定期公示;质监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审查学生营养餐所用奶品的配方,对乳品生产企业的乳品组织抽样检测检验,并定期公布检测结论。协助相关部门对奶品中标企业所设置的配送机构及代理商进行日常监控,对配送机构及代理商擅自改变合同约定最小包装规格、再次
灌装、分拆等行为依法查处;工商部门负责奶品、蛋品配送机构、中转站及中标企业代理商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制定并监督实施配送机构、中转站及代理商仓储及物流配送质量安全规范,对配送机构及代理商供应的奶品、蛋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公示检验结论;卫生部门负责学生营养餐所涉食品进入学校之后各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制定并监督实施学生营养餐卫生规范,对蛋奶等品种储藏、加工、食用及食用反应监测等进行技术指导,对奶品、蛋品及饮用水等品种组织抽样检测检验,并定期公布结果。负责学生营养餐食品卫生许可工作,对直接接触蛋奶等食品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教育部门负责学生营养餐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总供销合同项下所涉品种定期取样送检,对怀疑品种随时送检。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学生营养餐安全管理规范,落实学校内部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确保学生营养餐安
全运行的基本制度,并监督执行。结合地域及学生分布情况,逐校或按片区配备学生营养餐专职质量安全管理员,并组织专业培训。负责督促各实施学校加大资金投入,按学生营养餐卫生规范的要求,新增设施设备,改进储藏、加工、分发食用的环境和条件;监察部门负责对学生营养餐实施过程中各县区、各级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执法监察,依法依纪追究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财政、商务、供销、民族宗教事务、审计、旅游等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能及市政府指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安全监管职责。
我市食品链条各环节监管职责分工情况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对全市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主要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各
级公安机关依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假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立案查处;依法查处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阻碍、抗拒行政执法活动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
市农业局主要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对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畜禽产品和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综合整治;负责农产品跟踪检测和蔬菜安检工作;负责定点屠宰场生猪、牛、羊的检疫及其监督。
市经贸委主要负责食品流通、加工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实施“发展绿色产业、建设绿色”战略。
市商务局主要负责酒类市场及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在屠宰环节,全面遏制注水肉、病害肉入市,净化肉品市场监管。在有关县区,此项职责由经贸局承担。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经费
预算,并予以保证。
市卫生局目前仍然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审查;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开展对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治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根据市政府机改方案及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餐饮服务、学校、机关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职责将有卫生局划转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目前,划转工作已启动,预计本月底可完成。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市场准入审查,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违法的食品广告和虚假宣传、商标侵权和假冒商品、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查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实施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准入,严格审查和发放生产许
可证;组织制定、审批、发布食品地方标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要负责出入境食品及其装载、包装物和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市政府其它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市编办、市法制办、市药监局要根据省、市编办划分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意见,积极推进我市监管体制创新,尽快提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分意见,并抓好落实和衔接工作。
几个特殊情况的处理
1、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国家质检总局将小作坊监管的范围界定为:10人以下,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在实践中,由于食品加工小作坊存在数量多、分布隐蔽、生产条件差、生产设备简陋、管理水平低、生产环境普遍较差等问题,个监管部门在对小作坊 的认识上存在差异,因而导致对小作坊的监管存在职责不清的情况。我市在小作坊监管上探索了一些有益的方法。对主体和特征都很明显的小作坊,由质监部门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本着对小作坊“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原则,实施许可管理。市质监局在全省率先探索制定了《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品小作坊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7项要求,共计44条。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需向县区质监部门提出申请及相关材料。县区质监部门对其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合格后当场随机抽样。样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县区质监部门在小作坊申请书上签署“现场审查并产品抽检合格”意见。小作坊业主持签署意见的申请书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县区质监部门为其出具开业生产登记证明。不具备自检能
力的食品小作坊应就近就地与法定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理化指标、卫生指标中含有技术参数的项目,每季度委托检验一次。总砷、铅、铝等重金属指标每年委托检验一次。在同级财政经费保障情况下,县区质监部门对食品小作坊每年进行全项目的监督抽检不少于2次。
对存在交叉,不易界定范围的小作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明确的部门进行监管。《意见》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对现场制售食品从业者监管,分两种情形处置:依托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在独立且专属的门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
2、食品摊贩的管理。食品摊贩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所在地区县政府允许的场所内从事食品流通、餐
饮服务活动的个人。食品零售摊贩的食品安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管辖区域内食品摊贩进行规范管理。
3、城乡集贸市场、超市、食品展销会的食品监管。这几类场所均有较明确的“四至”边界,环境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本着便民高效、责任唯一的原则,城乡集贸市场、超市、食品展销会等场所内的所有食品从业行为,由工商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4、对餐饮服务场所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监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主业以外兼营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业务的,兼营业务日常监管由主营业务监管部门负责,在监管中发现兼营活动违法违规需要处罚的,应及时移送依法负责的监管部门处理。
按照《意见》的精神,餐饮服务单位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销售酒、饮料等非自产及预包装食品的,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而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进行统一监管。
5、运输中食品的监管。生产企业若直接运输食品,运输过程中由质监部门监管;生产企业若设库中转站的,视为流通行为,运输过程中由工商部门监管;企业若委托第三方物流单位运输食品,运输过程中由工商部门监管。对于监管职责归属不清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由市食安委进行研究、协调后决定。
6、几类农副土特产品的监管。豆腐生产加工属于典型的小作坊,由质监部门监管;豆芽的生产过程非常特殊,虽符合农产品生产的特征,但是未经过充分光合作用,若按初级农产品对待,则可以使用化肥、助长剂、漂白剂等,但是这些成分在其生长过程中降解、转化非常缓慢,残留量较大,留下质量安全隐患,因而,市食安委指定由质监部门监
管。木耳、香菇、茶园符合农产品生产特征,应由农业部门监管。
10.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小组机构及职责 篇十
二、积极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政策法规及安全知识宣传,组织并督促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
三、按委托权限和范围开展食品药品监督检查、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四、收集、整理、分析、评价、报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按时上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报表、工作信息等;
五、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餐饮服务企业、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巡查,受理和收集有关食品、药械、化妆品方面的信息的反映和投诉,及时了解其购销渠道和质量动态,对存在质量可疑问题或其它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以及投诉的,应立即处理或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六、督促辖区内涉药单位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工作;
七、监督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建议;
八、分类建立各种工作记录和工作档案;
11.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小组机构及职责 篇十一
罗城乡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全乡食品安全工作 “一专三员”工作人员及职责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属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全乡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健全和完善农村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农村食品市场消费环境,现就全乡 “一专三员”(乡镇食品安全监管专干,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联络员)工作人员及工作职责明确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一专三员”工作人员 1.食品安全监管专干:
方兴英 政府副乡长
2.食品安全联络员:
张家墩村 张爱青
花墙子村 朱维新 王占海 寇建明
河 西 村 李 军 郭立平
常 丰 村 朱耀成 谢 虎 范永海
天 城 村 蒋世昌 刘永斌 侯 庄 村 王建喜 郑爱琴 万 丰 村 于立才 陈 凤 下庄子村 杜 慧 李永乐 罗 城 村 方荣廷 张 燕 红 山 村 杨 荣 孙沣俏 桥儿湾村 公红梅 靳晓英 盐 池 村 张立宏 朱建虎 双 丰 村 李智虎 3.食品安全协管员:
张常仕 张家墩村村主任
王大春 花墙子村村主任
蔺相彪 河西村村主任
刘兴军 常丰村村主任
蔡 兵 天城村村主任
赵建军 侯庄村村主任
张 新 万丰村村主任
王登贵 下庄子村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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