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文档
1.景区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文档 篇一
天山天池景区讲解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景区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天池景区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天池景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讲解员是指经过专业培训,经天池管理委员会许可,在天池景区范围内的各企事业单位、景区景点为旅游、参观、考察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在天池景区内从事讲解服务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在天池景区进行导游活动的讲解人员,必须经景区委派,讲解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五条 讲解员必须持证上岗。讲解人员须经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的旅游基础知识培训及专业知识培训后,由自治区旅游局统一颁发讲解员证。
第六条 讲解员必须服从旅游行政部门和景区的统一管理,自觉和认真执行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第七条 讲解员应当执行《导游服务质量》国家标准,为旅游、参观、考察者提供优质服务。讲解员要求做到:
(一)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
(二)着装大方得体,表达流利,有亲和力,有热情。
(三)认真接受培训,刻苦练习基本功,勤奋学习,扩大知识面,提高讲解质量。
第八条 讲解员从事讲解活动,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主动、客观地讲解当地的人文历史和自然风貌,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讲解词应当规范、准确,在讲解中不得掺杂低级庸俗、封建迷信或者有损国家利益和形象、民族尊严的内容。
第九条 讲解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1
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活动内容,并及时向管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条 讲解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游览、参观、娱乐时,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十一条 讲解员在讲解活动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索要提成或者回扣。
第十二条 旅游者对讲解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 讲解员从事讲解活动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天池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佩戴讲解员证的;
(二)超出讲解员证核定的服务范围的;
(三)有损害国家利益和形象、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索要提成或者回扣的;
(五)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索要讲解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外的费用的;
(六)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或者增加、减少讲解服务项目以及中止讲解活动的;
第十四条 讲解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讲解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违反上述规定者,天池管委会将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通报、罚金、辞退的处罚,并追究其主管单位(企业)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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