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2025-02-04

政策法规与监督科(精选8篇)

1.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篇一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与反腐倡廉监督

1.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具有原则性和规范性、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具有明确性和具体性、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

2.反腐倡廉法规制度适用的基本原则是公民在法规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制度为准绳。

3.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原则。

4.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二是坚持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基础的原则;

5.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三是坚持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依据和保障的原则;

6.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四是坚持与国家法制建设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7.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五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原则;

8.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六是坚持与从政道德建设紧密结合的原则;

9.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七是坚持深化改革,体制、机制、制度创新的原则;

10.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八是坚持对权力实行监督制约的原则。

11.在适用法规制度时,对同一种法律、法规规定,应注意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

12.我国多年来反腐倡廉实践科学总结的原则:一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反对和防止腐败的正确方向。

13.我国多年来反腐倡廉实践科学总结的原则:二是必须坚持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实践。

14.我国多年来反腐倡廉实践科学总结的原则:三是必须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政治保证。

15.我国多年来反腐倡廉实践科学总结的原则:四是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16.我国多年来反腐倡廉实践科学总结的原则:五是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17.我国多年来反腐倡廉实践科学总结的原则:六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合力。

18.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①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情况。

19.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②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20.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③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21.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④保障党员权利情况。22.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⑤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23.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⑥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利益情况。24.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⑦廉洁自律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25.党内询问和质询的主体是是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26.社会监督主要由公民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和舆论监督三个部分组成。

27.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根本组织制度是民主集中制。

2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制的特点:①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体现了依靠人民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2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制的特点:②全面符合的监督网络,体现了对权力的全面监督原则。

3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制的特点:③实行审检分离,体现了提高法律监督地位和权威的要求。

3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制的特点:④发挥党内监督体系中特殊作用,保证监督的有效性稳定性。

32.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的职责:①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33.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的职责:②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34.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的职责: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35.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的职责:④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36.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的职责:⑤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37.执行述职述廉制度应注意:①报告工作和述职述廉的联系与区别;②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和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③要加强述职述廉后的监督工作。

38.实行干部谈话应注意:①要坚持原则;②要讲究方法;③要注意实效。

39.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上一级监察机关对下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

40.审计监督的四种作用之一:①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41.审计监督的四种作用之二:②是加强宏观调空、改善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

42.审计监督的四种作用之三:③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力武器;

43.审计监督的四种作用之四:④是加快民主进程,完善政治体制的有力工具。

44..司法监督特点是一是监督主体的特定性;二是监督对象的广泛性;三是监督方式的法定性。

45.社会监督是自下而上的监督,其特点表现在一是监督的广泛性;二是监督的敏感性;三是监督的自发性和分散性。

46.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对党务、政务活动和党政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实施民主监督。

47.司法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48.党内监督的主要制度是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与处理。

2.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篇二

一、目的意义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 涉及范围广、受益群体大、管理和服务环节多, 政策实施效果事关我国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 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大局。要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督检查, 为规范高效廉洁实施补贴政策, 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为进一步完善政策运行机制, 规范操作程序提供支撑。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 努力健全组织领导体系, 扎实开展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

二、重点内容

按照《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要求, 重点检查补贴运行操作关键环节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以及主要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 补贴机具确定情况。

加强对补贴机具确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确保补贴机具范围确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严禁采取不合理手段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 确保补贴种类范围内, 凡是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都有资格享受补贴。严禁将不属于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机具纳入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严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坚决杜绝省域内补贴机具品目在市、县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二) 补贴额确定和补贴机具价格情况。

加强补贴额确定工作规范性审核, 重点检查各省 (区、市) 非通用机具分类分档的科学性, 省级补贴额一览表不注明企业名称和产品型号的规定是否落实, 是否存在某类机具补贴额过高, 以及同类机具补贴额在省域内是否保持一致等。加强对补贴机具售价情况的监督, 严禁趁机乱涨价, 重点查处同一产品在同一时段, 补贴后价格高于不补贴价格的情况。对于乱涨价导致农民和诚信企业利益受损的, 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要及时搜集省域内所有补贴机具的销售价格, 为补贴额调整确定工作打好基础。

(三) 补贴受益对象确定情况。

全面核查补贴受益对象是否为符合《意见》要求。深入检查县域范围内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 农机化主管部门是否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确定补贴对象, 优先补贴对象是否符合规定, 补贴对象公示是否到位等。对于与《意见》精神不符, 在确定补贴对象时存在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一经查实, 严肃处理。

(四) 补贴机具经销商管理办法落实情况。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全面开展补贴机具经销商确定、发布及农民群众知晓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收取农民身份证集中代办补贴购置手续、故意发布不实信息误导农民先行购机、有预谋有组织地倒卖补贴机具等行为。严查拆解销售成套机具设备骗取高额补贴、利用信息不对称销售低质残次产品、采用各种方式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要视补贴机具经销商违法违规情节, 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永久取消经营资格、列入黑名单、追回补贴款、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五) 补贴机具质量情况。

制定2012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检查方案, 加强在用机具质量调查。检查内容包括补贴机具鉴定是否规范, 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评审工作是否公正, 机具质量保障和售后服务承诺兑现是否有效, 质量监督投诉电话使用是否畅通, 以及机具质量问题协调处理是否及时等。

(六) 补贴操作方式创新试点情况。

今年部分省份经批准开展补贴资金结算级次下放、全价购机后凭发票兑现补贴等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操作方式创新完善, 要深入了解试点工作进展及效果, 科学分析试点利弊, 全面总结试点经验, 合理提出意见建议。检查内容包括各地创新试点方案细化情况, 结算级次下放试点情况, 全价购机后凭发票领取补贴试点情况, 部分农机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补贴情况, 生产企业直销配送农机产品服务情况, 以及前述几种试点综合运用情况等。要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既有操作方式的行为。

(七) 补贴信息公开情况。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11]33号) 各项要求, 促进农民群众的信息知情权、机具自主选择权和价格谈判权落到实处。重点检查公开内容是否完整, 公开渠道是否通畅, 公开形式是否有效, 以及公开时间是否及时等。

(八)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和落实情况。

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 (农机发[2011]4号) 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农[2011]17号) 精神, 加强补贴政策实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补贴政策实施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补贴政策实施廉政警示教育、培训督查、廉政责任书签订等配套措施制定落实情况, 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制定实施情况, 会同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各类举报投诉查处情况, 对失职渎职、违法违规公职人员行政问责和调查处理情况, 以及对违法违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查处情况等。

(九) 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加强补贴资金使用合规性、有效性等方面的检查, 主要包括补贴资金的拨付时间、发放程序、补贴对象和机具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补贴标准、结算方式、结算进度等, 坚决杜绝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 严厉打击通过暗箱操作、串通合谋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

(十) 举报投诉查处情况。

加强对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设立和公布的补贴投诉电话使用、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的调查, 围绕举报投诉登记、调查处理、办理时限、举报人满意度等方面开展检查。各地要结合近年来电话抽查、举报投诉问题和线索, 深入开展专项核查。

三、检查安排

结合补贴政策实施绩效考核, 分时段采取专项督查、购机户抽查、创新试点评估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视举报投诉情况, 分区域、分层级进行查处。

(一) 专项督查 (3-5月、8-10月) 。

在补贴政策实施的关键时期, 成立督查组到基层实地了解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督查要采取面上检查和定点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了解新情况与核查问题相结合、检查与座谈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对近年来举报投诉多的省份进行案件查处情况回访式调查。

(二) 购机户抽查 (5-9月) 。

农业部农机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要利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 对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数量不低于500个县5000个购机户, 并及时提交电话抽查报告。发现调查情况与系统记录不符的, 农业部将进一步跟踪调查, 了解实情, 找出原因, 对存在问题的, 要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责任。各地要从实际出发, 积极开展基层调研随机抽查、电话抽查, 对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 严肃处理, 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三) 创新试点评估 (9-10月) 。

通过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研讨等形式, 对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创新试点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为进一步完善补贴操作运行机制提供依据。

(四) 举报投诉调查 (全年) 。

农业部将会同纪检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 对线索清楚、问题严重、影响面广的举报投诉, 联合进行查处。各地对农业部等有关部门批转的举报投诉要迅速调查核实, 并负责查处本省域内的举报投诉案件。对部、省两级督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和问题, 要必查必纠。要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对查实的案件, 视情形采取取消补贴资格、追回被骗被套资金、行政问责、党纪政纪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多种措施, 对责任企业或违法违纪人员严惩不贷。

四、组织领导

农业部成立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局长董涵英任组长, 农机化司副司长胡乐鸣、财务司副司长秦维明、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副局级监察专员岳金凤任副组长, 成员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财务司、农机化司、农垦局有关人员组成。

3.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建设的政策建议 篇三

【关键词】:党内监督 政府内部监督 外部监督

中图分类:E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06-0148-02

当前,我国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已经成为我们必须正视和下大力气解决的问题。而要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权力腐败现象,就必须将权力置于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之中,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一个行之有效的廉政监督体系,在这个廉政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政府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是三个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重要方面,其中党内监督更是重中之重,是其核心与关键所在。

1 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建设的政策建议

无论是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来说,或是从反腐败方面来说,抑或是从加强党的执政地位方面来说,党内监督都是至关重要的。我国廉政监督体系内各部分之间是一种密不可分,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加强党内监督,不仅要从党内监督自身着手,而且应该结合其与政府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的关系着手。

1.1从党内监督自身看

一、要做到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回顾近年来一些重大的贪污腐败案件,我们都能发现大多数腐败案件都来自领导干部的堕落腐化,而个中原因之一就是缺少对领导干部权力行使的必要监督。有鉴于此,一是我们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二是必须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三是加强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观念。

二、加强党员相互之间的直接监督

党员相互之间的直接监督,是党内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党员之间的相互批评与建议对于改进党的工作方式、提高党员的个人能力、保持党员的先进性、防止权力的滥用及暗箱操作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要加强党内民主监督,进而构建一个行之有效的廉政监督体系,就必须重视和加强党员之间的相互监督。

三、应当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规范。

虽然目前我们党已经在实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但该条例仍然缺乏成套成体系的正式的法律法规。故就目前情况而言,我们应努力健全《领导干部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领导干部考廉制度》等规章制度。①

1.2从党内监督与政府内部监督的关系看

政府内部监督是政府约束自身行为的一种机制,是一国廉政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做到全面有效地加强党内监督,就必须使二者结合起来,所以,加强党内监督,就必须结合其与政府内部监督的关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党的监督机关与政府内部监督机关之间的合作,尤其是二者专门监督机关之间的合作。

需要明确的是,党的监督机关与政府内部监督机关并非领导或者隶属的关系,而应该是平行并列的关系。由于在我国,多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这就为二者之间的合作提供了理由和可能性。因为,政府内部监督作为政府约束其行为、汲取合法性的一种机制,必然对其各级机关组织和工作人员产生制约作用,这自然也就包括其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针对政府内部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制定必要的规范准则,以约束其行为。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党员有许多是政府内部工作人员。对于这部分党员,要想让其认真行使其职权,履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有必要针对其制定必要的规范准则,以约束其行为,这既有利于加强政府内部监督,也是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建设的客观要求。因为,作为中国廉政监督体系中密切联系的两个部分,其中任何一个部分的发展都将促进另一个部分的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均衡监督机制、双向监督机制,丰富和完善多种监督方式。

目前在我国,政府内部监督存在着监督对象失衡、监督方式单一、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等重要问题。汪永清认为,一个完善而有效地政府内部监督机制应符合四个条件:监督纳入了法制的轨道;监督的效能明显提高;监督的双向关系形成;监督的自我调整机制健全。②同样,只有这样完善和有效地政府内部监督机制,才能保证切实加强对政府机关内党员的监督,将政府内部监督与党内监督统一起来。

四、合理我国政治结构,做到党政分开,消除以党代政的现象。

近年来,尽管我国一直强调要党政分开,防止以党代政,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该现象仍然严重存在,不仅影响了政府内部监督机关行使其职权时的独立性、权威性,同时也间接影响了党内监督的力度。为此,我们必须减少党组织机关在政府内部监督机关行使监督权力、履行监督职责的时候对其的干扰和制约,保证其独立性、权威性。

1.3从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看

在这里,不能将外部监督与党外监督混同。外部监督主要是指监督力量主体来自政党和行政机关之外的一种监督方式。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③中国共产党要想制约权力,端正党风,遏制党员腐败现象,光靠党内监督是不够的,还必须借助人大、司法、政协及民主党派、群众舆论等外部监督力量,内外结合,方能有所成效。我们在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建设的时候,必须依据二者关系和特点,将二者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要充分利用各种外部监督力量和主体,发挥监督的整体效能,提高党务活动的公开性、透明度。

针对当前我国党内监督机制中所存在的党务不够公开透明、缺少吸纳外部监督力量参与渠道的不足,我们必须重视执行党的主要领导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努力做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化、选用评价的科学化,让群众和其他外部监督主体参与其中,从而从外部促进党内监督。

二、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二者之间的合作。

我们应充分形成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让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实现有机结合,使其在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地沟通信息,共同制定工作计划,整合彼此监督力量,实现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的信息和资源的互动。所以,通过各种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党内监督机关与司法监督、人大监督、人民政协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等外部监督力量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合作与互动,使二者经常性地进行信息及资源互动,是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建设的客观要求。

注释:

① 吕景城.提高党内监督有效性的基本途径探析[J].企业家天地,2009(2).

② 汪永清.对完善政府内部监督体制的探讨[J].中国法学,1993(4).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目录 篇四

目录

综合类

1.企业国有资产法 2.物权法 3.公司法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7.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

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法工委复字[2004]1号)规划发展类

1.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0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投融资管理类

1.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6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70号)

5.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企业改革改制改组类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4.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令第42号)5.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科工法[2007]546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8.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号)9.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10.证监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1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12.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

13.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

1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

15.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16.国资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

17.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

1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兼并破产类 1.企业破产法

2.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1994]59号)

3.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号)业绩考核类

1.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7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8]36号)收入分配与就业保障类

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2.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6]69号)3.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4.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

6.国资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

7.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8.合同法

9.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0.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产权管理类

1.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法规[1993]68号)2.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局令第2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财法[2002]1号)

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

5.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6.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8.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9.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2004]176号)

10.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11.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12.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

13.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14.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15.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证监会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

16.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17.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

18.商务部、国资委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4]1号)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20.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21.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95号)22.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

23.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32号)24.证监会、国资委关于作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05-5-30)

25.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5]39号)26.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2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111号)

28.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

29.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

30.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

31.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管字[1999]311号)

32.国资委、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资产评估类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2.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办发[1992]36号)3.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5.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

6.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7.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8.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财务会计类

1.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

2.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60号)3.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3号)4.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8号)清产核资类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

2.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3.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

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5.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统计评价类

1.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

2.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4号)

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统[2002]16号)5.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经营预算和收益收缴类

1.国务院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

2.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监事会类

1.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

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3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监办发[2006]4号)其他

5.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篇五

根据全省工作座谈会的精神和要求和学校党委的统一部署,我参加了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政策法规》以及《组织工作满意度说明书》的活动。按照活动要求,本人重点学习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等政策法规。干部工作是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不断探求如何做好干部管理工作,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干部工作政策法规。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政策法规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现将参加此次集中教育活动心得体会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提高履行干部职责的能力

干部的选拔需要建立严格的选拔任用制度,以确保公正、公平、公开。要严格治理整顿选拔干部期间出现的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违纪违法现象,坚决依法办事。根据现存的法律法规,严格约束领导干部的行为,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对于已经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加大惩处力度,依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纠正工作中出现的一切错误。、二、推进民主深化监督

以推进民主为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前提,以深化监督为做好干部选拔工作的保障。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监督,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途径。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民主评议的方式方法对发挥群众作用,推进民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领导干部更加重视群众意见,更加重视任用干部的群众基础。同时,深化监督同样重要。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同样如此。因此我们应该努力做到做到监督主体明确、监督内容清晰、监督程序完善,切实保证民主监督、科学监督,确保选人用人上的科学合理。

三、坚持群众路线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干部选拔事关民生大事,要谨慎对待,挑选能为群众倾力服务的人加以重用,容不得半点马虎。要以群众意见为基础,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只有坚持将群众的意见放在第一位,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才能杜绝“任人唯亲”的不良风气,才能把政治坚定、能力突出、群众信任、有思想有头脑、善于领导的优秀干部选拔上来。

四、以身作则严于律己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对自身严格要求,带头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领导作为一个队伍的领头羊,代表着他所带领的队伍的整体形象,是把握组织前进方向的重要操盘手。作为领导要做到严于律己,坚决抵制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将权力置于阳光下,接受群众的检验,更接受良心的检验。、五、建立健全合理的选任机制和科学的考评机制

领导干部的成绩是检验干部工作成果的有效途径,形成一套严格的检验机制,可以有效

促进领导干部的工作,利用可量化的工作指标衡量干部业绩,形成良性竞争环境。同时,进一步完善干部选用、考核、提名、审批环节的责任追究,完善考察标准和程序,切实落实选人用人的监督机制。

6.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篇六

卷和答案

姓名: 单位及职务:

一、填空题(每题5分)

中纪委、中组部《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中组发[2010] 21 号),明确了“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的换届纪律要求,请以此为依据完成下列填空:

1、严禁拉票贿选的具体要求有:不准在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 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 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不准贿赂代表;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对拉票贿选的,一律

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2、严禁买官卖官的具体要求有: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3、严禁跑官要官的具体要求有:不准采取 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4、严禁违规用人的具体要求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 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私自泄露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严禁干扰换届的具体要求有: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判断题(在每道题的括号内打“√”或“×”,每题2分)

1、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向上级组织部门征求意见的有关干部事项情况。(×)

2、省委组织部《关于严肃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拉票行为若干暂行规定》规定,参与、帮助别人拉票的,比照为自己拉票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3、对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列为立项督查的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经查反映问题属实的,纠正措施和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正式决定前要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

4、领导干部因选人用人问题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5、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主要领导成员是第一责任人。(√)

三、单项选择题(请将选择的答案序号填在括号内,每题3分)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C)。

A.会议投票推荐; B.个别谈话推荐;

C.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2、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B)形成决定。

A.实到会成员超半数同意; B.应到会成员超半数同意; C.实到会成员过三分之二同意; D.应到会成员过三分之二同意。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A),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A.一律无效; B.不予审批; C.重新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4、对领导干部在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C)、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A.三分之二;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一。

5、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B)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内不得提拔。

A.半年、1年; B.1年、2年; C.2年、3年。

6、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按照规定应当追究(A)和有关人员责任。

A.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 B.干部考察组负责人; C.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

7、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追究负有责任的(C)责任。

A.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 B.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

C.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

8、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A)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

A.上一级; B.本级; C.下一级。

9、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时,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不足(),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C)A.三分之一、三分之一 ; B.三分之一、二分之一; C.三分之二、三分之二。

10、全国组织系统干部监督专用举报电话号码是(A)。A.12380; B.12371; C.12388。

四、多项选择题(请将选择的答案序号填在括号内,每题4分)

1、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ABD)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A.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B.越级提拔干部的; C.破格提拔干部的; D.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2、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ABCDEFGHI)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A.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B.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C.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D.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E.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F.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G.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H.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I.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3、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ABCDEFG)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A.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B.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C.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D.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E.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F.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G.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4、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ABCDEFG)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A.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B.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C.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D.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E.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F.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G.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5、因违规违纪选人用人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主要方式有(ABCDE)。

A.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B.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C.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D.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6、省委组织部《关于严肃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拉票行为若干暂行规定》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下列(ABCD)属于拉票行为。

A.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动,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 B.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 C.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

D.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

7、省委组织部《关于严肃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拉票行为若干暂行规定》规定,对查核属实的拉票行为处理措施有(ABCDE)。

A.在民主推荐工作开始前发现并查实的,不得列入被推荐人选名单;

B.民主推荐后发现并查实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C.考察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的,是考察对象的,取消考察对象资格; D.考察结束后发现并查实的,已列为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的,取消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资格;

E.任用后发现并查实的,免去新任职务。

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谋取(ABCDE)为目的,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财物的行为,属于买官行为:

A.职务的晋升;B.调任;C.转任;D.留任;E.提高职级待遇。

9、对买官卖官行为的处理措施有(ABC)。

A.一律先予停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B.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C.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一律无效;

D.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等重要岗位担任领导职务,其任职安排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10、中央规定在换届工作过程中,要强化关键环节监督,主要措施有(ABCDE)。

A.民主推荐时,组织参加推荐人员对严肃换届纪律情况进行问卷调查;

B.二次会议推荐时对被推荐人选是否有拉票行为进行测评; C.发布考察公示通知时,将考察对象是否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列为一项举报内容;

7.舆论监督与被监督的辩证思考 篇七

一、舆论监督的根本属性

马克思舆论监督观认为, 如果把报刊比喻为驴, 舆论则是驴子驮着的麻袋。由此看来, 报刊是舆论的载体, 舆论监督则是报刊多种表现形式中的一种, 是为了让受众借助新闻媒介来表达自己对社会行为的看法和意见, 从而实现监督的权利。

舆论监督具有别的监督方法不能替代的特点和作用, 它能调动尽可能多的人来批评和监督尽可能多的事, 而且这种批评是面向社会公开批评, 具有极大的尖锐性和威严性;舆论监督的特性还在于它的评判性和监督促进性, 因为只有对某个问题进行评判, 公开性才有意义, 评判才格外有力量。

舆论监督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在西方社会, 不少媒体把自己当做超然于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种势力”, 然而, 在中国, 新闻舆论监督, 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 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工具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因此, 舆论监督与法律监督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当前, 媒体从业人员实施舆论监督尚无新闻法可依, 这就要求在实施舆论监督的过程中, 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不可越雷池半步, 否则就无法正确有效地开展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需要公正透明。我国是一个有着2000多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 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官本位、一言堂, 法治制度不健全带来的党内党外腐败等陋习, 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在个别党政部门办事人员身上。舆论监督就是要对这些不良现象实施监督并开展批评, 既然监督就必然会涉及敏感问题、部门和人员, 这就要求舆论监督必须公正透明, 否则就会出现舆论监督不力或监督过度甚至监督错位等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 舆论监督的公正透明是依法行政、从严执政的重要保障。

舆论监督以预警和警示为主。新闻舆论监督是由新闻媒体根据社会舆情和历史经验所进行的提醒式监督。当前, 个别媒体重大事件报道不及时或者不敢报, 以警示为主的事后反思报道发掘不深, 舆论监督给人一种不疼不痒的感觉, 达不到镜鉴高悬、警钟长鸣的作用。媒介的预警式舆论监督更是如凤毛麟角, 这就导致媒体不能及时发现一些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 起不到社会“瞭望哨”的作用。因此, 舆论监督尤其是以新闻评论形式出现的舆论监督, 切不可泛泛而谈, 不可没有明确对象, 不可给人“无的放矢”的感觉, 这样达不到舆论监督的作用。

随着社会发展, 人们观念的转变, 我国现阶段的舆论监督环境已经有了较大改善。但是, 监督主体的监督意识不强, 舆论监督的法制建设滞后, 舆论监督组织结构不健全等问题, 依然制约着舆论监督的正确实施。

二、舆论监督需要“被监督”

舆论监督是一种受之于众的社会监督形式, 监督所产生的特殊效应是其他监督形式所不能企及的。正因为此, 舆论监督权力不可滥用。因为媒体对受众的认知影响巨大, 一旦这种话语权被误用、滥用, 监督就会偏离事实。媒体实施舆论监督, 不仅要对所监督的事实本身负责, 而且要对后果进行预判, 不能出现偏差。

从某种意义上讲, 新闻单位也是拥有一定权力的部门。在行使舆论监督权力时, 存在着如何正确监督的问题。无论从政治责任还是职业操守来衡量, 新闻工作者都没有滥用监督的权力, 更不能以舆论监督谋私利、以舆论监督耍威风、以舆论监督泄私愤。掌握舆论监督的部门, 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掌握批评权力的人, 同样也要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

舆论监督对上可以实现对权力的约束, 对下则应“战战兢兢, 如履薄冰”。因为舆论监督不是新闻单位的监督、不是记者编辑的监督, 更不是新闻从业人员手中的鞭子, 看谁不顺眼就给谁一鞭子, 这种变了味的舆论监督, 是媒体自我约束缺失、社会监督缺失的表现。让舆论监督“被监督”, 就要求媒体从业人员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要求在开展舆论监督时不仅仅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还必须讲究舆论监督的技巧, 不是随心所欲而是小心翼翼。只有这样, 才能有效开展舆论监督, 有的放矢地扬善抑恶、激浊扬清。

舆论监督“被监督”, 对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 媒体从业人员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要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新变化新趋势, 不熟视无睹、不主观武断、不推波助澜, 在掌握新规律的基础上, 力求舆论监督的方向更准确, 把握更适度、更科学, 这样才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下使舆论监督水平不断提升。舆论监督“被监督”, 才能正人先正已, 媒体从业人员从事宣传报道需要遵循新闻纪律, 开展舆论监督更应严守新闻宣传纪律, 做到一身正气, 秉持大义, 不失小节。到位不越位, 依法实施舆论监督。

长期以来, 开展舆论监督都是新闻媒体的“兴奋点”, 但如何有效开展舆论监督, 又是媒体一直都努力破解的难题。尤其是进入新媒体时代后, 舆论监督环境更为复杂。从表面上来看, 舆论监督仿佛无门槛无禁区, 事事都可以监督, 人人都可以监督。可是, 很多人忽略了舆论监督必须在法律法规约束下进行这一基本要求。正确开展舆论监督, 应该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不能为吸引眼球, 刻意夸大问题;不能听一面之词, 歪曲事实;不能为扩大影响, 渲染炒作。

三、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

无论报纸、电视还是网络, 广大受众既可以是舆论监督的对象, 也可以是舆论监督的监督人。他们有权对舆论尤其是舆论监督施行监督并给予评判, 舆论监督符合事实, 他们就支持, 舆论监督不符合事实, 他们就会采取种种措施加以抵制, 或是给予媒体的不信任, 或是在网络上“拍”出及其有分量的“板砖”, 以表明自己的态度。广大受众正确的认知观, 从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舆论监督者, 让媒体在开展舆论监督时不得不以事实为依据。

复杂的社会环境造成了舆论监督难这一社会现实。如今, 媒体记者从事舆论监督, 面对很多利益的诱惑, 面临方方面面的压力, 这些外在因素, 都有可能影响媒体舆论监督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因此, 做好新时期舆论监督, 一要有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在我国,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也是新闻事业的主人。人民通过舆论工具实现监督, 舆论工具应体现来自人民的监督;二要明确舆论监督的目的。开展舆论监督, 不是为了批评而批评, 为了监督而监督。媒体有责任及时解答广大受众关心的重大问题, 有义务反映群众的呼声、批评、意见和要求, 有责任开展批评报道, 真正发挥舆论监督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作用。

总之, 正确的舆论监督和正确的监督舆论是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舆论监督对于社会痼疾是个良医, 只要社会矛盾存在, 舆论监督就有存在的必要。但是, 无论何种媒体, 开展舆论监督都要受到法律和制度的监督, 受到党和人民的监督。只有正确的舆论监督和正确的监督舆论, 才能保证媒体信息的真实, 保证舆论监督的公正, 保证媒体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陈力丹.舆论导向研究[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

8.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篇八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权力监督;民主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2—0136—02

“共产党要受监督”是由我国公共权力的独特性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这样我国的公共权力基本上由四大主干组成:中国共产党权力体系、政府行政管理权力体系、经济管理权力体系和社会权力管理体系。其中党权力的触角伸展到了社会公共生活的每一角落而具有全面性和总体性。党的权力既然是公共权力且具有全面性和总体性,其权力必然具有由权力主体自我扩张的倾向而使政治权力无限扩张的属性。因此,党内权力监督是关系我党、我国政治体系稳定和政治秩序正常运转的重要问题。

一、监督实质及其实效的制约因素

监督,是与权力关系、权力制约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离开权力关系、权力制约关系是谈不到监督的;不理顺权力制约关系,很难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但是权力监督是一种有别于一般的权力制约关系,而是权力的委托和受托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说,权力监督的实质就是委托权对受托权的监控,或者说,监督是主体(委托者)的权力对客体(受托者)的权力的监察、督促和处置。具体到我们党就是公共权力的主体———委托者党员人民群众对公共权力的客体———受托者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和處置。

这种监察、督促和处置的效能如何,主要受内外两个方面影响:监督体系外部环境(如市场经济成熟程度、国家法治化民主化水平、政治文化传统等)和监督体系内部环境。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关键。这里主要分析一下监督体系的内部制约性因素。主要有:1.权力监督文化的社会化程度。所谓监督文化的社会化,是指权力的理论、权力监督的理论、权力监督的历史及监督的具体法规和制度等在权力主客体身上(权力委托者和权力受托者)的内化现状。它是权力监督效能的文化基础。2.权力监督的制度化水平。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权力监督体系的制度化水平决定了这一体系的社会适应性、功能的齐全性及内聚力的大小。它是决定权力监督效能的关键之关键。3.权力监督体制的畅通化程度。所谓畅通化,是指权力授受关系、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关系在纵横两个方向中的明确和理顺程度。其中委托之权和监督主体的独立性、权威性对监督体制的畅通起着决定性作用。它是监督体系有效运转的保障。4.监督渠道的民主化程度。民主首先意味着人民的权力,意味着公民的平等和参政的权利。这里的民主化程度,是指监督渠道中监督的民主权利意识和民主权利程度。监督渠道的民主化程度越高,参政的权利越有保障,人民的权力监督就越有力;反之,群众的参政权利及监督权力就无法落实,监督弱化就无法避免。

二、完善党内权力监督的构想

通过对权力监督实质及影响制约因素的初步分析,笔者认为当前要围绕人民群众对权力进行制约这个监督的本质核心,着重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1.加强党内权力监督的监督文化的内化教育,强化监督主、客体的监督意识。强化党内监督文化的教育,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监督意识,是强化党内权力监督的思想、文化基础和前提条件。为此,必须强化几方面的教育。一是加强党的性质教育,使党员干部认识到,党的性质决定了建立在自觉、主动基础上的党内权力监督是我党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发展,走向胜利的保证;二是加强党内权力监督的理论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了解党内权力监督的本质、原理,把握党内权力监督的规律;三是加强党规党法特别是党内权力监督法规、制度的教育,使广大干部了解党内权力监督的方针、任务、内容与方式方法;四是进行党史和国际共运史的教育,使党员干部从历史的经验教训中增强党内权力监督的紧迫感。通过上述教育从而增强党员、干部的“三个意识”:其一,增强党员干部参与监督的权利、义务意识。党章中把党员参与监督作为一项重要权利和义务规定下来,就是要求党员主动参与党内监督,这是关心党、爱护党的表现。其二,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公仆”意识。在党内生活中,任何一级党组织,每个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都既是监督他人的主体,同时又是被他人监督的客体,都应勇于监督他人,抛弃头脑中的特权、人治、官本位、民本等思想糟粕。其三,增强监督地位人人平等的意识。党章规定:“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党员相互间的一种新型政治关系的体现。要做到平等监督,关键是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克服特权思想,带头接受党组织和普通党员群众的监督。

2.加强党内权力监督的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党内权力监督的若干法规。党内权力监督的法规和制度建设,是实现党内监督制度化、法制化的基础性工作和根本性环节。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并反复强调“制度是决定因素”[1]。完善党内权力监督制度,当前最为迫切的是要抓紧党内立法,尽快制定出一个能统管全党、具有最高权威性的、配套性的和专项操作性强的《党内权力监督条例》。这一条例应包括:(1)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权力本质,立足于人民群众对权力进行监督的思路;明确确定负有监督责任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在实施党内权力监督的地位、作用、相互关系、协调方式及工作程序。(2)配套、完善专项的法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方面如《用人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等;日常监督工作方面如《谈话制》、《诫勉制度》、《离任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廉政鉴定制度》、《回避制度》、《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干部监督方面如《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大事制度》;必要的保障制度方面如《保证监督者权益制度》、《领导干部收入分配制度》、《干部干忧、抵制、破坏监督惩处制度》。

3.理顺党内权力监督体制,保证党内监督主体、主体的权力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强党内权力监督,监督主体、监督主体的权力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非常重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逐步形成的纪检监督部门由同级党代会产生、受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和上级纪检委员会领导为辅的双重领导体制,日益呈出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不适应性:党委、纪委及同级党代会权力关系不畅、运作方式不灵、职与权不符,监督主体缺少独立性、权威性等弊端。为了理顺权力关系、完善监督领导体制,笔者认为应逐步实现两个过渡:(1)逐步实现由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和上级纪检委员会领导为辅过渡到以纵向的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以横向的同级党委领导为辅的监督领导体制,赋予监督机构独立的监督权。这就需要党内立法,明确规定纪委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规格、干部职级、执纪权限、办案经费和工作设备,明确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任免干部、报告工作、业务领导的权力和有关工作程序,使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具体化、制度化和应有的独立性、权威性。(2)逐步实现县级以上党的代表大会五年一次开会制过渡到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这就需要调整代表人数,注重代表质量,规定代表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及代表任期五年,并适当增加各级委员会的开会次数。另外,将弹劾制适时的引入党内,党的各级党代会的弹劾权是党员群众实现权力监督的重要保障。实现这两个过渡,必然使上级的监督、检查的威慑力和作用比来自同级或下级要大的多,党内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大大增强;同时党代会的常任制也有利于党的代表大会对全委会监督,全委会对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的监督。

4.加强权力监督渠道民主化建设,进一步拓宽党内权力监督的民主渠道。民主化是现代公共权力运行的基本方向。党内权力监督的实现,必须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民主权利。这需要从三方面入手:一是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及完善中共中央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条例》对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明确党员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原则和保障党员行使权利的措施,都作了具体规定;但仍需要加强对党员的批评权、检举权、请求罢免权等权利的制度化建设保障。二是进一步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度和党员干部政务活动的透明度。公开是监督的条件,只有将公务活动的条件、程序、结果公开,广大党员才能了解和参与事务,也才能行使自己的民主参与权和民主监督权,权力的寻租、异化也将最大程度的得以避免。三是要保障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还必须在“多数人决定”的民主原则下尊重保护“少数人”,并使之制度化和程序化。因为,民主的价值不仅在于尊从多数人的原则,还体现于对少数人的意见的尊重。为此就必须确定保护少数人的程序,不仅应有民主决策的制作程序,还应有民主决策的中止程序纠正程序,从而尊重,保护少数人。

至于拓宽党内民主监督渠道,这要把党内民主监督与党外民主监督相结合起来。不仅要有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还要有群众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还要加快舆论监督法的出台,接受舆论的监督。“有了这几个方面的监督,我们就会谨慎一些[2]。这对于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2.

[2]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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