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9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精选4篇)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9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篇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2年
西部地区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2〕610号
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0〕2455号),进一步提升西部地区产业创新能力,我委将组织开展2012年西部地区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已获得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且未获得过本专项支持。
(二)项目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特色较为突出,对所在行业和区域发展辐射带动作用较强。
(三)项目已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建设条件基本具备。
二、申报要求
(一)请你们组织对拟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项目,编写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具体格式可参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资金申请报告)、填写项目信息表,开展专家论证,将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报告(附专家论证意见)和项目申请表于5月31日前报送我委。每个省区市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
(二)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此项工作还要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ndrc.jhgl.org/gczxsb),请通过注册获得网上申报用户和密码,具体使用说明见管理系统的用户手册(技术支持联系方式:010-68785900、68785676,邮箱为xmgl@mail.jhgl.org)。
特此通知。
附件:申请国家资金补助项目信息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9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篇二
日期:2011-08-10
发稿人:经济建设处
【 字体:大 中 小 】
各市、县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项目的申请、实施和清算等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和拨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提出奖励申请报告和所需材料,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及检测方法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三)相关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四)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申报的项目进行预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预审意见,并联合行文上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项目申报单位为省属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申报。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委托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初次现场审核,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
(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七)财政部下达奖励资金后,省财政将资金拨付各市、县,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二、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按时完工。
三、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申请,经检查符合清算条件的,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清算申请。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节能技术改造△ 资金 管理 办法 转发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7月26日印发
共印150份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建[201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
(三)节能量在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
(五)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等。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1),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内,下同)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初次现场审核,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格式见附2)。
第九条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格式见附3)。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地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进行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复审结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按时完工。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最终现场审核,并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格式见附2),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清算奖励资金(格式见附3)。
第十四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效果进行抽查,根据各地资金清算申请和第三方机构抽查结果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五章 审核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审查备案、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机构名单。
第十六条 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名单的第三方机构接受各地方委托,独立开展现场审核工作,并对现场审核过程和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十七条 委托审核费用由地方参考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地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第三方机构及其审核人员近三年内不得为项目单位提供过咨询服务。
(二)项目实施前、后的节能量审核工作原则上委托不同的第三方机构。
(三)优先选用实力强、审核项目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项目申报的初审核查力度,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对存在项目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骗取、套取国家资金的地区,取消项目所在地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项目整体实施进度较慢或未实现预期节能效果的地区,国家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材料,并按计划建成达产。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国家将扣回奖励资金,取消“十二五”期间中央预算内和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财政奖励资金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实施项目的;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长期不能实现节能效果的;
(四)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审核报告失真的第三方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的审核工作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废止。
附:
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2、××××单位××项目现场审核报告
3、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附件下载: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9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篇三
发表时间:2008-04-09 00:00:00
发改办农经[2008]524号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厅)、农业(农牧、畜牧)厅(委、局、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3号)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今年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支持生猪扩繁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并重点向今年遭受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倾斜,同时调剂资金支持受灾地区种鸡场恢复重建。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生猪扩繁场。基础母猪饲养规模在500头以上;未发生过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情;远离城乡居民居住区、隔离条件较好;经营状况良好、项目资本金充足;具有地市级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养殖场(小区)。
(三)种鸡场。年出栏鸡雏1000万羽以上;未发生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情;远离城乡居民居住区、隔离条件较好;经营状况良好、项目资本金充足;具有地市级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各省(区、市)不得重复安排2007年已安排过中央投资的扩繁场和规模养殖场(小区)。受灾省(区、市)要向受灾严重县(市)倾斜,优先支持受灾严重的扩繁场和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
二、项目建设内容
(一)生猪扩繁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猪舍、实验室改扩建、性能测定、疫病防控设施及仪器设备购置等。
(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要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三)种鸡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禽舍、实验室以及粪污处理、疫病防控等设施恢复重建。
三、分省建设任务及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各省(区、市)具体建设任务和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详见附件三。应严格按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和项目补助标准向国家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补助标准。
各类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
(一)生猪扩繁场。根据规模大小,每个生猪扩繁场中央补助投资100万元。
(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分年出栏500—999头、1000—1999头、2000-2999头和3000头以上四个档次予以补助。其中:
年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20万元,其中:苏浙粤每个补助15万元,西部12省(区)每个补助25万元,其他地区每个补助20万元,京津沪地区不安排。
年出栏1000—1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40万元,其中:京津沪苏浙粤每个补助30万元、西部12省(区)每个补助50万元,其他地区每个补助40万元。
年出栏2000—2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60万元,其中:京津沪苏浙粤每个补助50万元,西部12省(区)每个补助70万元,其他地区每个补助60万元。
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80万元。
考虑到云南、贵州两省的特殊情况,云南、贵州两省可适当降低年出栏规模,安排部分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重点户),中央平均补助投资仍为10万元。
(三)种鸡场。根据规模大小,每个种鸡场中央补助投资100万元。中央补助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地方政府要根据项目改扩建实际的规模大小,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支持项目建设。
四、项目组织申报程序和要求
按照特事特办、适当简化程序、强化地方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的基本原则,项目申报采取以下方式:
(一)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重点户)。按照本通知要求,省级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总体安排方案后,省级畜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的审批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有关市、县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联合上报省级畜牧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汇总提出审查意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各地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拟申报的项目进行公示并确认项目无争议后,才能编制上报项目可研报告。
(二)生猪扩繁场、种鸡场。按照本通知要求,省级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于3月14日前联合上报至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申报文件与可研报告电子版通过农业建设信息网上报农业部。农业部于3月20日前将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下发到省级畜牧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于3月25日前联合上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逾期不报的,国家将不予安排投资。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紧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更多最新法规:
a..商务部关于下达2008年输美纺织品第二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2008-4-7)
b..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8-3-10)
c..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生猪扩繁场和种鸡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2008-3-3)
d..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2008-3-21)
e..关于修订硫普罗宁注射剂说明书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3-25)
f..关于加强奥运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3-21)
g..关于印发2008年农村公路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2008-3-27)h..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8-3-25)
i..公安部奥运安保工作组关于加强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交通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奥运安保工作组(2008-3-28)
j..关于印发《奥运交通安全集中宣传工作方案》和《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公安部(2008-3-27)
k..关于印发《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总体方案》的通知 /公安部办公厅(2008-3-30)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9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篇四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5]26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委(经贸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产业创新能力的进一步提升,经研究,决定继续组织实施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现将2005年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原则
(一)200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是中央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重点是对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培育产业核心技术有重大影响和示范作用的企业投资(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国家补助资金。国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中的关键试验研发设施的建设以及相关技术的创新。
(二)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4年度)》,有利于促进产业技术升级、节约与开发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申报项目必须已在地方备案,项目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包括已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已开始建设的项目备案期不得超过两年。
(四)项目承担单位技术中心在上一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中得分必须在70分以上(含70分)。
二、有关要求
(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根据项目申报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项目组织与申报工作。
(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10家以下的省市或部门可申报不超过2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10家以上的省市或部门可申报4项。
(三)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写《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国家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并于4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申请国家补助资金报告》一式三份;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汇总表(附件二)电子版报送我委。
(四)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行文上报我委;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委(经贸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经委(经贸委)联合行文上报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可直接申报。
附件:
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国家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略)
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汇总表(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七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9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推荐阅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10-02
工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01-21
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11-23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教育部、民政部07-02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广东11-09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08-02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电力11-08
财税〔2009〕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