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2025-01-12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10篇)

1.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均发行股票或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信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收购、合并公告等。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信息披露的同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证监局。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定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银行、证券、保险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明确要求,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应披露事项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发行人可以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做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发行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证券上市前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上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五条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相关内容应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比照本办法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八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有明确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季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报告期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四)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对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说明和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其他对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可能产生影响及其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人数,公司前十大股东名称和持股数量;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对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和业绩分析,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八)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相关说明;

(九)报告期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

(十)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判断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按期披露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四章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有权机关责令关闭、宣告破产;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报告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主动告知上市公司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异常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当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就相关情况及时作出公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向相关各方了解,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信息事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予以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部门及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权;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限制;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实物和电子档案的管理;

(十)对员工开展信息披露及保密责任培训的安排;

(十一)涉及控股子公司的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未尽职人员的处罚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注册所在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情况,确保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确定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定期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交;董事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签收并送达各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确定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五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披露信息,持续关注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管理层会议等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需经董事、监事知晓的重大事件,董事会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指定专人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书面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作出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三条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公认的道德规范发表专业意见,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当强化风险意识,勤勉尽责,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态度和执业谨慎,结合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恰当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明确说明原因和依据,并对意见涉及事项对财务报告的影响作出估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上市公司所作的会计估计和会计处理是否适当作出实质性判断,不得以“无法判断”为由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五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评估准则和评估程序,实事求是地出具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

第五十六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涉及上市公司的法律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中国证监会的业务标准。

律师应当在对相关材料和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就当事人所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

第五十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上市公司作出不实、或者严重误导的评论,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

第六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的,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进行监管谈话;

(二)出具监管警示函;

(三)责令改正;

(四)将其违规事实及所受到的处罚、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非法获知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在整改完成前,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和审核该机构的业务许可类申请事项。必要时,可以移交其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处理。

保荐人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按照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为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证券法》第十一章的有关条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实施处罚。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还可以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专项文件。

第六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非法获取、传播、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九条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对上市公司做出失实报道,误导市场、扰乱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1996]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16-10-8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商务部第8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

2016年10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 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 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 开展备案工作。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 填写备案申报承诺书,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妥善保存与已提交备案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章备案程序

第五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 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 应由全体投资者 (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 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 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 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 通过综合管理系统, 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 (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 及相关文件, 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第六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 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 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 (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 及相关文件, 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 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二)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 包括姓名 (名称) 、国籍/地区或地址 (注册地或注册地址) 、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变更;

(三) 股权 (股份) 、合作权益变更;

(四) 合并、分立、终止;

(五) 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六) 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七) 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其中, 合并、分立、减资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 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前述变更事项涉及最高权力机构做出决议的, 以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做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 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 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 需通过综合管理系统上传提交以下文件:

(一)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 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 (或全体发起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 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 全体投资者 (或全体发起人) 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 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 无需提供) ;

(五)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 无需提供) ;

(六)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 (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无需提供) 。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 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营业执照签发前已提交备案信息的, 如投资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 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向备案机构就变化情况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第九条经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 且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 应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备案的, 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失效。

第十条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 应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后, 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 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 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属于备案范围的, 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办理, 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备案机构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 或需要其对经营范围做出进一步说明的, 应一次性在线告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提交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时限。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信息, 备案机构将在线告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完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另行提出备案申请, 已实施该设立或变更事项的, 应于5个工作日内另行提出。

备案机构应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发布备案结果,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在综合管理系统中查询备案结果信息。

第十二条备案完成后,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 (复印件) 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 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以下简称《备案回执》) 。

第十三条备案机构出具的《备案回执》载明如下内容:

(一)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已提交设立或变更备案申报材料, 且符合形式要求;

(二) 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事项;

(三) 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事项属于备案范围;

(四) 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 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协同配合, 加强信息共享。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 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编号等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 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结果由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 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举报采取书面形式, 有明确的被举报人, 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七条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 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 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建议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或曾有备案不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 商务主管部门可依职权对其启动检查。

第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 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所填报的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 是否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四) 是否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五) 是否存在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的情形;

(六) 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

(七) 是否履行商务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检查时,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 被检查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接受被检查人提供的财物或者服务, 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诚信状况的信息, 应记入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其中, 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备案不实,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 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或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关诚信信息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商务部与相关部门共享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诚信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前二款公示或者共享的诚信信息不得含有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或国家秘密。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可以查询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中的自身诚信信息, 如认为有关信息记录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 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修正。经核查属实的, 予以修正。

对于违反本办法而产生的不诚信记录, 在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改正违法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3年内未再发生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商务主管部门应移除该不诚信记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 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 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或情节严重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逃避履行备案义务, 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 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 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 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有关工作人员在备案或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务主管部门已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 未完成审批且属于备案范围的, 审批程序终止,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外商投资事项涉及反垄断审查的, 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事项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 按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机构在办理备案手续或监督检查时认为该外商投资事项可能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 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未向商务部提出国家安全审查申请的, 备案机构应及时告知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 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商务部。

第三十二条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 (包括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 视同外国投资者, 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 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对香港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 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对澳门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 其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按照《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办理。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于本办法生效前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 对本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央企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布5月起施行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据悉,该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境外投资监管办法》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通过定义境外投资的概念,明确了《境外投资监管办法》适用的范围;明确了国资委、中央企业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职责;提出了境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要求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计划报送制度;明确了主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和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审核的程序和内容;对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和加强境外投资风险防范提出了要求。

两部门要求央企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近日,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获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通报指出,为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两部门要求:各中央企业要全面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突出行业特点,紧紧抓住高危作业和重大危险源,不断完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多部委修订政策框架支持外资投资新兴产业

近日获悉,国家发改委等多个部委正在从产业指导、技术与知识产权合作等方面制定系列规则,为跨国公司参与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完备的制度框架。“多部委制定的政策框架出台先后时间不同,都会陆续公布。”国家发改委高新技术司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将对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完善,与此前版本相比,《目录》将突出对外商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

动 态

国资委加大对央企壳公司清理 推动优质资产上市

针对央企重组与资本运作中设立的“壳公司”,国务院国资委日前正式表态称,今年将继续加大对中央企业重组或资本运作中设立的“壳公司”的清理,同时,进一步做强做优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继续推动优质资产和相同类型企业向上市公司集中。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丹华不久前在中央企业产权管理工作会议上表示,针对当前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国资委将重点解决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层级低、规模小、分布散、实力弱的问题,要在研究确定上市公司层级的基础上,以已有上市公司为平台,利用好境内外资本市场,推动上市公司资源在中央企业内部、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之间实施有效整合。

国资委接收华粮物流 直属央企增至118家

国务院国资委10日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移交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

据了解,中国华粮物流集团于2006年8月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47.55亿元,主要从事粮食运输、粮食贸易、粮食储存、粮食加工等业务,是目前国内最大的跨区域性粮食物流企业,承担着服务宏观调控和粮食安全等任务。

据悉,这也是国资委自2003年成立之日196户央企以来第二次做“加法”,前一次“加法”是指最新组建的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华粮物流后,截至目前,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为118户。

沪晋两地国资整合悄然提速

自今年2月上海市国资委提出将继续推进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以来,部分企业集团已获国资委注资,以做大做强并推动整体上市。据上海国资专家分析,下一步资产化力度大的将集中在区县国资、文化国资和金融国资等板块。

与此同时,山西国资委也加紧了国资整体上市步伐。3月底,山西省政府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国企综改并选出10家重点企业进行扶持。山西省国资委还要求,年内省属国企完成2 000亿元以上投资额,以实现项目落地。由此可推测,推进国资整合,提升融资规模已成为2012年山西国资委的工作重点。

中国油企加快“走出去”步伐

海外环境的动荡并未能阻止中国油气企业“走出去”的步伐。2011年,尽管受中东北非地区的剧烈政治动荡影响,中国石油企业海外并购活动虽出现回落,但海外油气产量保持快速增长,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油企海外油气权益产量首次突破8 000万吨台阶,合计产量约8 500万吨油当量,版图进一步扩张;与此同时,民营企业海外油气收购取得了突破,并在拉美频频“试水”。

但不容忽视的是,随着我国油气对外依存度的日益上升和外部环境因素不确定性的增加,且我国主要进口来源以及海外油气投资项目都在政治风险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因此2012年我国油气产业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业内专家认为,中国油企要想“走得更远”,必须适时调整能源战略,最大程度地规避各种风险。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总成功率达40%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4月17日透露,迄今为止,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总成功率大概是40%,高于全球25%的平均水平。

沈丹阳分析说,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成功率较高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国企业整体比较谨慎,锁定的目标比较少,不轻易发起收购,第一阶段的成功率可以达到锁定目标项目的70%左右;二是多数并购发生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之后,并购的成本比较低,交割后的整合总体也比较顺利。当然还有一部分并购项目还在整合期内,还不能确定成败。

沈丹阳表示,企业业务重心放在境内还是境外,取决于自身发展的方向、市场情况、经营成本等因素,取决于如何能够实现赢利。政府应该做的就是继续加强政策促进和服务保障,指导企业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并购,提高“走出去”的成功率。

国资委:央企要改制成干干净净的上市公司

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近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国有大型企业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公众化、市场化,要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实现整体上市,不具备整体上市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应加快股权多元化改革,对有必要保持国有独资的国有大型企业要加快公司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对于国企还存在的很多包袱,邵宁表示,国企改革要稳中求进,需慢慢消化,做不到一步实现股权多元化。特别是其中的存续企业,需要慢慢地消化掉,具备上市条件的向股份公司里面注,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进行改制分离,最后成为一个干干净净的上市公司。

观 点

邵宁:企业走出去前必须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

4月2日,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在博鳌亚洲论坛“新兴经济体:结构调整与认识误区”主题论坛上表示,走出去进入国际市场是一个国家在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上必然要出现的事情,他支持企业“走出去”,而且中国企业必须要往外走,但是对中国企业“走出去”多多少少还是有一些担心,中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能力不足,人才不够,对于国外的投资环境,尤其是对司法环境了解得太少,都是他担忧的内容。所以,邵宁副主任认为中央企业在走出去之前必须提升自己的国际化经营能力。你必须有人能够熟悉当地的投资环境,尤其是法律环境。要不然你到那儿去,风险是非常之大的。

陈德铭:中国入世十年得大于失

今年是中国入世第10年,在博鳌论坛间隙,中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回答记者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得失问题时表示,中国入世10年来发展速度很快,但同时也带来了环保等问题,但总的来说是得大于失,他表示,未来还将沿着得大于失的道路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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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陈德铭介绍,在中国入世10年来,中国出口增长了4.9倍,进口增长了4.7倍,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两倍多,人均GDP由当初的800美元增长到2010年的4 000多美元。中国的平均关税从15.3%下降至9.8%。同时,中国对世界开放了100多个服务贸易的部门,中国也经历了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清理法律法规的工作,涉及3 000多个法律法规。

对于未来10年中国的开放政策,陈德铭指出,中国对外开放的国策不会变。正在打算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但是也希望其他国家能对等开放。他相信到2020年,中国会更加开放。

商务部:中国对外贸易面临三重压力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副局长余本林在4月15日举行的“扩大中美经贸合作论坛”上说,在国际经济发展不确定性增加、国内经济正值转型关键期的背景下,我国对外贸易摩擦形势严峻,面临着三重压力:

首先是产业升级受外部打压增多。目前,全球制造业竞争激烈,且产业政策也成为了贸易摩擦中各国的关注焦点。美国近年来对中国产品的贸易调查已从单纯指向价格的反倾销调查演变成为同时指向政府政策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即“双反”调查。其次是出口环境趋紧。当前国际市场表现低迷,需求不振。而新兴经济体面临经济增速放缓和通货膨胀压力,与中国多元化的策略也有冲突。在此情况下,贸易摩擦更易出现。第三是国际战略压力加大。国际舆论对中国的宣传,目前已从“威胁论”转向“责任论”。要求中国承担超出自身经济能力的责任,如债权国责任等。

此外,余本林还强调,美国有关外贸的法律法规相对而言比较完备,以前对中国产品的贸易调查都相对严格地按照程序规则进行,但近期以来美国对华的贸易调查中规则滥用、程序随意性加大的迹象日益明显,这是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尤其需要警惕的地方。

施密特:中国国有企业是中国人民的命根子

德国前总理施密特2月15日接受中国学者的专访,对中西方历史文化、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民族宗教政策等问题深入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国有企业是中国人民的命根子,应否决私有化。他表示,国有企业的利润是人民的利润。如果对这些国企实行私有化未必会有利于竞争,使人民获利。他的主要观点如下:

首先,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涉及上百万亿资本的所有制改革问题。当年中国的国企改制采用了抓大放小的策略,总体上是成功的。剩下的国企大体是垄断性的、关乎国家安全,其核心价值是以长期稳定的发展、而不是以追逐利润为第一价值目标。其次,国有企业的利润是人民的利润,如果对这些国企实行私有化未必会有利于竞争,使人民获利。因为这些行业大多是资源性的,对稳定性要求更高,即使分拆打破垄断经营,效益未必会更好,价格也未必会降低,私有企业不会有更多竞争优势。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私有企业是不关心社会整体效益的。但国家会做出这一决策,因为国家是从全局利益出发,“利润”核算对象不同。

此外,尽管中国国企上缴的利润不到15%,但剩余的利润都最终计入国家资产账户,要么用来发展,要么转化为新的资产,今后它们会成为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一部分,当中国的人口红利消失,你会看到这些国有企业释放的价值,它们是中国人民的命根子。

施密特还表示,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应该否决私有化,但在科研、服务等特殊领域可以适当引进私有资本。

吴敬琏:过去发展模式走到尽头 必须要提高效率

2012年4月21日,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宝钢经济学教席教授吴敬琏在参加中欧国际工商学院2012级EMBA开学典礼上表示过去我们的发展模式已经走到了尽头。根本点就在于过去所依赖的推动增长的因素作用已经越来越小,必须找到新的能够推动增长的因素,而且能够让这些因素发生作用。

吴敬琏说,过去30年,我们碰到了一个体制问题,叫做体制性障碍。解决的根本办法就是要转变经济发展的方式就要推进改革,要改变我们落后的经济体制。建立一个更加有利于创新和创业的经济体制、更加有竞争强度的经济体制,来保证我们的创新,保证效率的提高。从顶层来说,要强调顶层设计,意思是从最上面往下来进行设计。按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我们要建立一个法治的市场经济大系统,它有许多子系统,每个子系统要再进行设计。

信 息

中铁勇士第十次出征南极胜利凯旋

4月8日,第10次出征南极的中铁建工集团18名勇士胜利完成中国第28次南极考察中山站建设任务,随第28次南极考察队凯旋。

本次出征南极,中铁建工集团的建设者抵达南极中山站后,精心组织,科学施工,在1个月的时间内,顶寒风,抗暴雪,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了中国南极考察中山站越冬宿舍楼、医院改造和油罐建设等工程的主体建设任务。他们的无私奉献和奋勇拼搏得到了中国南极考察队的高度赞扬,中国第28次南极考察队领队李院生在发给中铁建工集团的感谢信中写到:“在本次南极考察中,中铁建工集团派出的罗煌勋等18名同志在南极考察期间,尽职尽责,尽最大努力完成考察任务,为本次南极考察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北车动车组核心技术首输海外

近日,记者从中国北车了解到,中国北车获得孟加拉国的内燃动车组项目牵引及网络控制系统的配套合同。作为动车组的核心关键技术,上述两部分被称为动车组的心脏和大脑。

这是我国自主牵引及网络控制系统的首次海外出行,意味着原本舶来的动车组技术经过长时间的引进、消化、吸收,并自主创新后,我国掌握了最核心的技术,并具备了和国际同行同台竞技的能力。

获得订单的中国北车大连电牵研发中心,是我国牵引和网络控制系统的核心研发机构,承担了大功率电力机车、动车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牵引和网络控制系统的研制和开发,这也是大连电牵研发中心进军动车组配套市场的第一个批量项目。

中国五矿荣获慈善领域最高政府奖“中华慈善奖”

4月10日,第七届中华慈善奖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荣获我国慈善领域最高政府奖“中华慈善奖”。长期以来,中国五矿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诚信经营,奉献爱心,回馈社会,关注贫困地区发展,扎实履行社会责任,为推动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积极贡献。

“中华慈善奖”是我国政府最高规格的慈善奖项,由国家民政部举办,旨在表彰在慈善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团体、企业和优秀慈善项目,弘扬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崇高义举,彰显慈心为民、善举济世的慈善精神,激发全民向善、人人为善的昂扬热情,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慈善事业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

中海油所有执董放弃去年薪酬

昨天,中海油公布的年报显示,所有执行董事自愿放弃其2011年的薪金、津贴、福利及绩效奖金。另有3名非执行独立董事也放弃了董事酬金。

尽管一直以来中海油都以高管薪酬高著名,此次在中海油去年遭遇渤海溢油、海地管道泄漏等事件后,董事们放弃部分薪水的态度让人们看到了他们负责任的态度。

据年报,中海油执行董事为两人,分别是中海油首席执行官李凡荣和执行董事武广齐。2011年中海油应付李凡荣袍金和退休福利共86.3万元,应付武广齐袍金和退休福利共86.1万元。上述薪酬总额明显少于2010年报显示的薪酬。2010年中海油年报中,李凡荣的薪金、津贴、福利及绩效奖金为138.3万元,武广齐为196.1万元。意味着他们放弃了百万元的薪酬。

中石油“十二五”建成“新疆大庆”

中石油集团公司总经理、中石油股份公司总裁周吉平在4月5~9日赴中石油在疆企业调研时透露,按照中石油集团公司的决策部署,到2015年,中石油在新疆地区油气产量当量将达到5 000万吨,实现建设“新疆大庆”的目标。中石油集团已设立”新疆大庆”建设重大科技专项,落实资金,依靠技术创新,支撑油田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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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强调指出:要深刻认识建设“新疆大庆”的重大意义,坚持解放思想,持续创新,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建设“新疆大庆”,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机集团正式加入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

国机集团近日正式加入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并承诺严格遵守“全球契约”十项基本原则,进一步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这是继荣获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社会责任奖、中华慈善奖、优秀企业公民、最具社会责任企业等众多奖项后,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方面得到的又一认可。国机集团将以加入“全球契约”组织为契机,发挥表率作用,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断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水平,每年向全球契约组织办公室提交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

“全球契约”由原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并于2000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该契约号召各企业遵守在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及反贪污方面的十项基本原则,使各企业与联合国各机构、国际劳工组织、非政府组织结成合作伙伴,建立一个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共同提高的全球机制。截至2011年底,来自135个国家的9 000多家企业和机构加入“全球契约”组织。

中国自主研制石油钻井技术创造两项新纪录

近日,我国自主研制的膨胀套管技术在塔河油田深层侧钻水平井TK6-463CH中成功实施作业。这是该技术首次在国内深层侧钻水平井中作为技术套管使用,并创造了国产直径139.7毫米膨胀套管单次作业最长437.22米和作业最深5 508.04米两项纪录。

由于TK6-463CH井是国内首次应用膨胀套管作为技术套管封堵深井高压层,没有任何施工经验可以借鉴,并且膨胀套管井段长达437.22米,井深达5 508.04米,施工难度及风险极大。为确保该井顺利作业,胜利钻井院抽调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组,通过对项目施工方案及施工难点进行分析讨论,制定了严谨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

大唐哈尔滨第一热电厂践行节能减排成效显著

大唐哈尔滨第一热电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高标准践行节能减排,加强节水管理,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地方政府及社会公众的高度认可。在近日开展的黑龙江省节约用水管理活动中,该厂被授予“黑龙江省节约用水先进企业”荣誉称号。

“十二五”以来,大唐哈尔滨第一热电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指导意见,严格执行水资源保护管理,优化运行调整与节能改造,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员节水意识,实现生产、生活废水经混凝、澄清、过滤、杀菌处理后全部回收再利用,做到废污水“零排放”,实现重复利用率100%,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今年,针对中央关于水资源管理的战略决策,大唐哈尔滨第一热电厂将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管理,不断深挖节水潜力,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

中国南车签订33亿元合同

中国南车公告,公司于近期签订若干项重大合同,合计金额约33亿元,约占公司中国会计准则下2011年营业收入的4.0%。

其中,公司全资子公司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价值约8.5亿元的无锡地铁1号线地铁车辆销售合同;公司控股子公司南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与香港铁路有限公司签署了价值约13.6亿元的动车组销售合同;公司控股子公司南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价值约9.8亿元的北京地铁14号线地铁车辆销售合同;公司全资子公司南车眉山车辆有限公司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价值约1.1亿元的货车销售合同。

我国在美对华汽车零配件首起双反调查中获胜

近日,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获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日前发布对华钢车轮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终裁结果,裁定不对我输美钢车轮采取任何措施。这标志着历经一年的积极应对,我国在美对华汽车零配件首起双反调查中取得完胜。

“此案的胜利来之不易,”机电商会法律部负责人表示,案件的胜诉为频遭国外贸易救济调查的钢车轮产业带来了希望和信心。证明只要依靠行业、积极应对,企业是可以得到公正裁决的。同时,此案的胜诉也为我应对美双反调查提供了宝贵经验,为其他面临贸易救济调查的产业提升了信心。

数 据

一季度进出口8 593.7亿美元 顺差6.7亿美元

海关总署近日公布今年1季度我国外贸进出口情况。据海关统计,1月至3月,我国进出口总值8 593.7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7.3%。其中,出口4 300.2亿美元,增长7.6%;进口4 293.5亿美元,增长6.9%;累计贸易顺差为6.7亿美元。

在出口商品中,一季度,我国机电产品出口2 529.9亿美元,增长9.1%,较同期我国出口总体增速高1.5个百分点。其中电器及电子产品出口1 029.3亿美元,增长6.1%;机械设备出口839.6亿美元,增长12.4%。同期,纺织服装和鞋等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中,服装出口295.7亿美元,增长3.9%;纺织品出口204.4亿美元,增长1.4%;鞋类出口90.8亿美元,增长2.8%。

在进口商品中,一季度,我国铁矿砂进口1.9亿吨,增加6%,进口均价为每吨137.1美元,下跌13.4%;大豆1 333万吨,增加21.6%,进口均价为每吨525.7美元,下跌8.2%。此外,机电产品进口1 738亿美元,增长0.5%;其中汽车进口29.4万辆,增加24.9%。

一季度国企利润下降9.1% 3月各项指标好转

财政部18日公布的一季度全国国有企业运行状况显示,一季度,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营业总收入、应交税费同比继续保持增长,但实现利润同比下降9.1%。

财政部数据显示,一季度,国有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总收入94 594.9亿元,同比增长12.9%,3月比2月环比增长14.1%。其中,中央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总收入59 660.6亿元,同比增长13.5%。地方国有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总收入34 934.3亿元,同比增长11.8%。

实现利润方面,一季度,国有企业累计实现利润总额4 828.6亿元,同比下降9.1%,3月比2月环比增长32.2%。国有企业累计实现净利润3 475.2亿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 472亿元。

央企资产总额28万亿 国企数量减少素质增强

据国务院国资委提供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国有企业的数量在减少,但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大大增强。2002年到2011年,中央企业的资产总额从7.13万亿元增加到28万亿元;营业收入从3.36万亿元增加到20万亿元,位列“全球500强”的中央企业数量达到38家。

中央企业承担了全国几乎全部的原油、天然气和乙烯生产,提供了全部的基础电信服务和大部分增值服务,发电量占全国60%以上,生产的高附加值钢材约占全国60%,2002年到2011年上缴税金1.7万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如今的中央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力量。

此外,中央企业正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力军,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2012年召开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56家中央企业得到了93项奖项,“嫦娥一号”、高铁、4G标准等更成为央企自主创新、集成创新的典范。

本期文摘供稿:赵 欣 责任编辑:胡 正

4.公司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加强员工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和“公司机关绩效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和机关各部门员工,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二节工作纪律

第三条公司员工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2、工作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干私活。

3、办公场所及生产现场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串岗聊天,工作期间不得酗酒。

4、上班期间不得随意离岗、脱岗、无故缺岗。

5、上班期间严禁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网页,禁止网上聊天、玩游戏。

6、严禁占用公司电话聊天,保持办公室电话、个人手机畅通。

7、严格遵守休班、请销假等制度。

8、严守公司机密,做好各种文件及技术资料的存档工

作。

9、勤俭节约,节约使用办公用品,节约用电、用水;下班后,应及时切断电灯、电脑、打印机、空调、饮水机等电器电源。

10、按要求分厂或部门每天打扫责任区卫生。

第四条对违反规则纪律行为将作如下处理

1、迟到、早退一次,扣发当月工资20元,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以此类推;连续旷工3天,累计旷工达7天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其劳动合同。

2、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次扣发当月工资20元。

3、在生产或办公期间串岗聊天,一次扣发当月工资20元。

5、工作期间酗酒滋事,一次扣发工资100元。

6、上班期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网页,网上聊天、玩游戏,一次扣发工资20元。

7、占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20元。

8、泄露公司机密,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予以处理,情节严重、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将交与司法机关处理。

9、生产现场或办公室出现未及时切断电器电源、水龙头,出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一次扣发所在部门负责人工

资20元;宿舍出现上述现象,一次扣发该宿舍所有入住人员当月工资每人20元。

10、机关工作人员不按时打扫责任区卫生,一次扣发工资20元。

第五条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员工工作纪律遵守情况进行检查落实,综合办对检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节考勤管理

第六条公司机关除领导班子之外的工作人员应当每日进行考勤登记,由公司综合部统一负责,分管机关领导审阅后,于每月26号前(遇节假日可顺延)将考勤汇总公示后送公司财务部,并与每月绩效工资挂钩。

第七条公司造纸分厂人员的考勤,由所在分厂工段指定专人负责本区域相关人员的考勤,分厂领导审阅并对该分厂的考勤情况随时抽查,发现违规违纪操作者,追究记考勤人员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员工请假必须有请假条,按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的权限逐级审批,请假超过1天报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报主要领导批准。

第九条如实进行考勤登记,缺勤一次扣发当月工资20元。

第十条公司每日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安排值班,值班人员名单应由综合办提前备案执行。

第十一条假节日的休息按公司或分厂统一安排,员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均按国家政策法规执行,须事先报批执行请销假,当上班而不上班者视为旷工。

第十二条员工在除正常休息日之外的时间,调整休班应填写休班条,经分厂或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综合办备案。

第十三条员工调出、调入或调换工作岗位,应根据实际在岗出勤情况考勤,并由调出部门或单位负责将员工考勤记录转入到调入部门、单位或综合办。

第四节出差管理

第十四条员工因公出差一天以内,由部室或单位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因公出差,由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普通员工、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跨区域出差须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员工因公出差需延长时间的,应事先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延长。

第十七条出差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前报综合办备案,以备考勤之用。

第五节停机期间劳动力管理

第十九条必须服从分厂的行政管理,公司分厂统一安排就业到巴州名星纸业工作的职工,自接到上岗通知之日起3日内未去上班的将视为旷工3天,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执行。

第二十条凡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不履行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公司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对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未经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公司

5.公司印章管理办法(暂行) 篇五

公司印章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管理、防范风险、规范印章使用,维护印章的法律权威性和工作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印章种类

1.公司公章

2.公司合同专用章

3.公司财务专用章

4.公司法人签字章

5.公司总经理签字章

6.公司项目部印章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和领用

1.印章刻制由行政管理部统一负责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

2.项目部印章刻制由用印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工程管理部下达的项目任命书,确定项目部印章名称,经领导批准后由行政管理部办理项目印章的刻制。

3.印章的更改,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领导审批后刻制。

4.遗失印章的补办,由行政管理部出具补刻印章证明,附上声明印章作废报纸,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刻手续。

5.行政管理部凭印章刻制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

6.项目部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项目印章领用手续,经领导签字确

1认后,由项目部指定的印章保管人员领取。

第四条 印章的保管

1.公司公章、法人签字章、总经理签字章由行政管理部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2.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市场开发部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

3.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审计部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

4.公司项目部印章由项目部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工程结算完后将项目部印章交回行政管理部。

5.公司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印章遗失,要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公司公章的使用

1.以公司名义的公文、通知、联合发文等。

2.以公司名义的各类审核表。

3.公司案件处理决定书及各类办案文件。

4.以公司名义报送的各类报表。

5.以本公司名义颁发的各类证收、奖状等。

6.以本公司名义有关的委托书、介绍信等。

7.以本公司名义与公司员工签订的用工合同等。

8.其他需盖公司公章的用印。

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以公司名义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

三、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使用

以公司名义的收入、支出的有关票据、支票、账册等。

四、公司法人签字章、总经理签字章的使用

适用于企业的设立登记审核,其他审报表等需要盖公司领导的印鉴。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

一、公司公章的使用

1.严格用印审批手续。除带有存根的介绍信及对外发文已有公司领导签发的用印不用登记外,其它经办人应经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字后,连同需盖印章的文件送公司领导审批签字,方可到行政管理部用印。

2.公司的结算书等重要的文件需经公司领导签字后用印。

3.本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需盖上公章和再复印无效的用印。其他证明、资料、相关证件等用印,要经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后用印,并作好用印登记。

4.严禁携带公章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才能带出。

5.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签等处用印。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空白处用印,需经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

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1.公司与其他单位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均加盖合同专用章。

2.用印时先履行合同审批签字手续,待手续齐全后方可到市场开发部用印。

第七条 印章的管理

1. 印章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行政管理部经理(或其他经理指定的代管人员)暂

为代管并使用印章,并作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职责,见印章审批单再用印。

2.行政管理部对使用印章负有监督权。任何人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

3.使用印章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

4.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

第八条 印章的销毁

1.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应由行政管理部出具相关证明,经领导批准后到公安部指定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

2.项目部印章的销毁,待该项目所有结算完后起,由档案室统一保管5年后经公司领导批准,至少两人以上在场对项目部印章进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九条 对于丢失、擅自刻制和使用领导签字印章的,对有关人员视情节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6.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根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工原[2010]第127号) 规定, 为规范准入公告管理, 便于社会监督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地区 (单位) 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 (一式2份, 并提交电子文档) 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原材料工业司) 。

联系人:陈立新陈恺民

电话:010-68205578, 68205569

邮箱:chenkm@miit.gov.cn

附件:1.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doc

2.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xls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泥行业准入管理, 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促进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依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工原[2010]第127号) 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负责本地区 (单位) 水泥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 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 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申请准入公告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 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 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四) 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

(五) 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 (六) 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具备以上条件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 并按照要求提交《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见附件) 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项目建设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 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五) 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和验收文件复印件;

(六) 采矿权证复印件, 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采矿权证复印件;

(七)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矿山企业) ;

(八)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九) 化验室合格证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 能源审计或能效评价检验测试报告 (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 ;

(十一)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

(十二)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三) 生产线运行情况。

第六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 予以受理, 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条件, 明确建设布局、建设条件、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资源综合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责任以及淘汰落后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 组织开展复核。

符合准入条件的水泥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后, 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 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 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每年开展一次自查, 并形成企业自查报告。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 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2月28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告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 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 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已经公告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不合格者, 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 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 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 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行为;

(五)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六) 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 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四条对公告企业在投融资、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优先选择公告企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 所有类型的水泥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

中央主要报纸平均每日出版16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于16版多于8版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8版(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省(区、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党报平均每日出版12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12版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其他各级党报、晚报、都市报和行业报,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2个整版。

中央主要时政类期刊以及各省(区、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时政类期刊平均每期至少刊登1个页面的公益广告;其他大众生活、文摘类期刊,平均每两期至少刊登1个页面的公益广告。

办法明确,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8.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2015年6月1日XXXXXXX公司工会制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保护公司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管理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每年全体员工进行一次体检,保证每位员工的身体健康。进行体检的员工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公司工会统一带队到指定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六条 根据相关资料,驾驶员岗位的职业病范畴有:

1、噪声性耳聋,2、颈椎病,3、视力疾病。必须认真落实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工作。

第八条 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公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 公司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公司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员工本人。

第十二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司实行全体员工每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三条 提供相应的警示标志和设备的技术说明、可能产生的职业伤害说明、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防护要求、防护设施、防护标识以及应急救治措施与工具等。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上级部门批准,并及时恢复。

第十五条 运营部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对公司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工作时间安排合理,符合常人身体负荷。第十七条 尽最大努力根据员工工作的特点和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保护员工心理健康,不定期进行基层了解情况。对员工生活家庭了解、关心,为员工排忧解难,让员工工作无后顾之忧。第十九条 员工不得向公司隐瞒个人身体状况(包括职业病、传染病、遗传疾病等),如有发现,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处分或开除。

第二十条 提高食堂管理的整体水平,加强饮食管理,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要求搞好职工食堂饮食工作,保证食品制作,营养合理,保证员工高质量用餐,维护和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二十一条 经常利用标语、板报、广播、文件等形式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宣传和健康意识教育,提高全体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使全体职工充分认识职业健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二十二条 做好对员工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工作,针对季节性流行病、传染病等,要全员关注防病、治病的知识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个人卫生的宣传,搞好形象教育,是每个员工能够从我做起。为单位树立形象的同时,也做好自身的卫生保健工作,是自己有一个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健壮的体魄投入到工作中去。

9.公司微信管理暂行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司微信公众号的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作用,严格审核微信公众号内容发布,规范管理公司微信公众号,建立市场客户的平台,发挥微信公众平台展示公司形象,传递信息的作用,更好地宣传公司、报导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信息,保障公司信息发布及时、真实、安全、可靠、合法,明确公司微信公众号管理职责,规范公司微信信息发布流程及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严格《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子公司网页信息管理办法》、《海螺水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做好公司内部商业机密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工作标准和宣传职责

第三条 公司供销处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信息管理工作,办公室配合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审核工作,成立微信信息发布工作组,具体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的信息采集、更新、留言反馈、人员培训和形象推广,做好发布信息的审核把关,并根据公司的统一管理和要求,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公司微信管理小组成员由组长、微信主管和网页管理员组成,组长、网页主管分别由公司分管领导和供销处、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微信信息主管和微信管理员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对外信息的发布工作,每日发布信息不少于5条,并对信息收集、及时工作,及时转发、处理相关重要信息,确保重要信息、文件、回复的处理和反馈。

第六条 公司微信公众号名称:镇江北固海螺,微信号:conch_bg@qq.com。

第七条 公司微信平台分组管理:

微信公众平台的管理模块中设有用户管理,根据用户的不同,进行分组管理:

1.直接用户:公司主管以上管理人员、销售业务员; 2.配套用户:公司主管以下员工; 3.外部市场用户。

第八条 信息的推送:根据不同的人群发布不同的信息:

1.直接用户:公司生产经营、重要决策、安全环保、产品质量、营销对策、管理动态等;

2.配套用户:公司新闻、员工风采、安全环保、市场动态、技改技措、劳动竞赛、管理建议等;

3.外部市场用户:公司动态、产品与服务、市场用户调研、产品质量跟踪、投诉与反馈等。

第九条 各部门管理职责 供销处微信管理职责:

1、围绕公司市场营销动态拟定市场宣传工作重点;

2、负责召集相关部门人员每月末召开一次会议,就当月发布的信息内容、点击量和阅读时间、用户情况等数据分析,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兴趣从而改进信息的内容和质量;

3、负责对外信息的发布与审核,建立信息发布台账;

4、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的宣传与推广,运用好信息手段,扩大公司市场影响作用;

5、负责通过微信平台获取客户资料,包括企业名称、负责人、企业性质、联系人、联系电话、需求方向等方面的信息和联系方式,建立客户档案;

6、负责收集用户的产品使用咨询、产品质量投诉、营销政策咨询等信息,及时组织回复;

7、负责收集区域内竞争对手产品质量、营销政策及生产经营信息。

办公室微信管理职责:

1、负责公司管理动态、企业文化、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信息收集与审核;

2、负责拟订各个阶段的宣传重点,发布经营管理方面有价值的信息;

3、配合供销处完成月度微信平台管理总结与改进工作。

第三章 信息发布管理

第十条 信息发布原则

1、发布的信息应具有代表性和先进性。能够展示公司的形象和实力、弘扬企业文化、宣传企业经营理念。

2、发布的公司生产经营信息,须是可对外公开的信息。要回避尚未披露的信息(如当期利润、销售收入等指标),关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技术参数和商业策略等不宜过细报道,在报道过程中要做好公司管理策略及机密信息的保密工作。

3、发布的信息须是经过核实、准确可靠的信息。信息中涉及的专业术语及指标,必须经专业人员进行核对确认。

4、发布的信息须是按发布流程经各公司微信管理小组组长审核确认的信息,确保文字内容语句流畅、措辞准确,避免产生歧义。

第十一条 公司微信公众号每日可发布一条多图文信息,每条多图信息可发最多可编辑8条信息。图文内容包括封面图片、自定义标题、文章插图、正文。根据不同人员分类每日推送符合阅读要求的多图文或单图文信息发布,节假日插推节日问候等信息。信息可设公司介绍、新闻在线、产品与服务、员工风采、销售服务、营销政策解读等栏目,信息具有较强的宣传效果和时效性,题材新颖,主题突出,宣传企业发展、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好人好事、技改经验、节能减排、班组建设等,公司网页管理小组负责栏目信息搜集、审核、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编辑要求:

1、标题:标题要简明扼要,能快速锁定读者眼球。减少形容词,把内容的核心凸显出来。

2、封面:封面图片在推送的消息里面占有很大的内容面积,所以选择封面图片的时候一定要贴合主题,设计的一些,吸引用户点击阅读,图片选择900*600像素。

3、摘要:摘要只在编辑单图文消息状态下显示,在编辑多图文消息时是不会出现的。如果图片加载比较慢或标题不能完全表达文章所有亮点的时候,摘要就成了吸引用户点击的重要武器。

4、正文:正文可以编辑文字,原文链接,还楞插入图片,图片的大小设置为600*400像素。

5、多图文消息编辑状态下,后面的消息标题图片设置为200*200像素。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流程

1、信息采编:公司微信管理员及时收集公司新闻、营销消息、市场服务等栏目信息材料,经公司相关部门人员严格核实后,交公司微信主管。

2、信息审核:公司微信主管负责对信息初稿进行审核,按信息发布的原则,重点把握信息内容及措词的敏感性,对新闻披露把握不准的应及时与办公室宣传负责人进行沟通,微信主管将信息交网页小组组长进行最终审核并签字确认(格式参见附表一《公司微信信息上传申请表》)。

3、信息发布:根据微信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的稿件,公微信管理员认真核对稿件的电子版本,核对无误后以新稿的形式上传、保存;微信主管对后台稿件进行再次审核确认,确保信息准确后,选择不同的用户,先选择预览,确认无误后,群发。

4、前台检查:信息发布后,公司微信主管须在第一时间登陆前台,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逐字逐句的检查。一旦发现错误,在第一时间内及时返回后台进行更改,以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无误。

5、消息发布与回复:在选择发布消息时,选择不同的用户群,录入消息、发布,并及时做好用户信息的回复,如回复的消息带有咨询的,选择在第一时间回复,若是负面消息,及时选择删除,第一时间与回复人沟通,并做好记录。

6、台帐管理:做好信息发布的记录(格式参见附表二《公司微信信息发布登记表》)及发布信息的书面与电子版材料归档工作。第十四条 后台编辑操作规范

1、在网站后台编辑信息时,要严格按照审核好的信息进行编辑。

2、对于所要编辑的纯文字性内容,在段落属性中设置段后间距为2,文字一般选择16。

3、对于所要编辑的图片,大图片的尺寸大小是600×450像素,分辨率为72像素。

4、发布的新闻中包含有图片,在发布的文字稿后插入图片,标题图片尺寸为200×200像素,在后台界面右上角处点击添加图片即可,并选择不在正文中显示。

5、对在公司发布的新闻信息,要确认好事件发生的时间,根据事件实际发生的时间顺序来决定信息的发布时间,而不能绝对按照收到稿件的先后顺序来进行信息的发布。

6、对已在后台编辑好但未发布的信息要进一步进行审核,确保已编辑好的信息中无错别字、语句不通等现象,对图片信息应检查图片的说明与图片是否对应等,在确保无误的情况下点击保存进行发布。

7、信息发布后应在第一时间登陆微信,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逐字逐句的检查,一旦发现错误,须在第一时间内返回后台更改。

第四章 微信管理小组职责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微信管理小组组长职责

1、公司微信管理小组组长由公司领导担任,为公司网页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的最终审核、把关;

2、及时了解公司微信的管理要求,督促、检查公司微信小组职责的落实。

3、对通过微信反馈至公司的重要投诉等情况组织处理。

4、对公司微信信息发布的安全、保密负责。第十六条 公司微信主管职责

1、公司微信主管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2、对公司微信管理、推广应用及更新状况负责;组织、督促、跟踪信息的撰写、上传、发布,负责信息初审、后台新稿的审核及状态更改,确保发布信息的及时、真实、安全、可靠、合法,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术语、数据等指标,确保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确认。

3、负责公司微信反馈信息的督促办理和过程跟踪,对举报投诉、意见建议类信件进行跟踪办理,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对重要投诉要及时向公司网页小组组长报告;督促、检查公司微信管理员做好咨询类问题的及时回复和网站反馈信息办理记录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微信管理员职责

1、微信状态检查。每日对本公司微信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解决,如不能马上解决报公司相关部门,避免不良影响,并对不正常的状态全过程做文字记录。

2、配合公司微信主管进行信息搜集及网页后台录入。对经公司微信小组组长签字确认的稿件和相应的电子版材料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将资料以新稿状态上传到微信相应的模块位置。

3、做好微信信息书面与电子版材料的归档工作。

4、每日查看微信公布的消息回复,对各类消息进行分类筛选,对咨询类问题给予及时答复(广告类信息不予回复),对举报投诉、意见建议类问题提交主管跟踪办理,做好网站反馈信息办理情况记录工作(格式参见附表三《微信反馈信息办理情况登记表》)。

第五章 稿件编审程序及激励办法

第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对各自稿件进行初步的把关编审,宣传稿件必须符合“用事实讲话,内容真实,反映迅速,简短精悍”的特点,紧扣公司各个时期的宣传重点,稿件主题思想积极向上,内容新颖独到。

第十九条 由办公室按照新闻宣传专业把关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编审、定稿,按新闻要点、稿件层次以及质量差异推荐到相关的宣传媒体。

第二十条 部门稿件指标:每月办公室稿件数量不少于5篇,生技处稿件数量不少于3篇,其他处室每月稿件数量不少于1篇。销售方面的信息由销售专业负责,不限数量。微信小组负责根据来稿情况进行分析,定期组织培训,进一步提高稿件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劳动竞赛办法》,对录用的稿件按稿费每10篇1分进行奖励,同时对未完成稿件任务的部门按公司相关考核办法每缺少一篇扣部门宣传员2分。

第六章 安全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注意计算机的维护,安装杀毒软件,定期进行扫描和软件升级,确保登陆后台的计算机无病毒,慎重使用不明来源的U盘及其它存储介质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微信管理人员应严格做好个人登录网站后台密码的保密工作,若告知他人或登录后台过程中保密意识不强,造成密码外泄,由当事人承担而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微信主管、管理员必须在公司内电脑登陆后台上传资料,在上传信息结束或中途有事需离开电脑时,要确保关闭后台。

第七章 微信推广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微信消息发布时,在图文信息末端添加微信二维码,便于相关客户加入微信群。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对外窗口张贴微信二维码。第二十七条 销售人员利用市场拜访机会,邀请客户相关人员加入微信群。第二十八条 利用会议、培训班、参加展会等方式,邀请相关人员扫描二维码,加入成功后,以赠送一些小礼品的形式吸引大家关注。

10.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企业投资活动是企业财务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对于筹资成本补偿和企业利润创造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盲目的投资会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并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损害企业的价值。然而,我国上市公司企业投资效率现状却不容乐观。张功富等( 2009) 对沪深工业类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表明,2001 ~ 2006 年间,所选样本的最佳投资率平均为年初固定资产净值的24. 4% 。另外由于一些问题诸如信息不对称和代理的存在,39. 26% 的公司投资过度,超出其最佳投资水平的100. 66% ; 60. 74% 的公司投资不足,其实际投资水平仅达到最佳投资水平的46. 31%[1]。可知,我国上市企业的投资面临着效率低下,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并存的严峻情况。

面对企业投资的现状,投资效率获得许多学者的关注和研究,如何提高企业投资效率一直是国内外公司治理理论讨论的热点问题。目前,国内外的一些学者对投资效率进行的研究普遍认为,造成非效率投资的动因主要是代理问题、信息不对称和管理者特质[2]( Bushman & Smith,2001; 李玉周,2012; Stein,2003) ; 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被认为是改善代理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等的最主要的机制之一,因而,国内外学者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投资效率的关系做了深入的研究。

国内外学者比较一致的认同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提升公司投资效率这一观点。综合学者们对该问题的研究,我们发现他们对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投资效率之间关系的经验证据有限。此外,作为一个影响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质量和企业业绩的重要因素,管理层权力正越来越多的被学者们( 如刘星等,2012; 缪小明,2008; 赵青华等,2011) 重视和研究。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有理由相信管理层权力也对企业投资效率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首次将管理层权力、信息披露质量与投资效率纳入一个研究框架,从管理层权力的角度切入,来研究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与投资效率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按此思路来布局: ( 1) 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回顾,提出本文的观点; ( 2) 界定了研究的样本及各个变量;( 3) 先设计本文的实证部分,并分析其结果; ( 3) 对本文进行总结。

1 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1. 1 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投资效率

投资效率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企业投入资本,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取收益,并对收益进行分配或者留存,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从中获取收益。同时企业需要适当的资本投入来维持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而投资者通过分析已经披露的企业信息来判断该企业是否具有投资价值,信息披露便成为沟通投资者和企业的桥梁。当前的研究普遍以委托代理、信息不对称、金融行为学等理论为依据,从代理冲突、资本结构、自由现金流、大股东控制、融资约束、管理人特质的角度切入来研究信息披露和企业投资效率的关系,取得丰富的成果。

佩乐普和赫利( 2001) 认为,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投机行为,企业层面的投资效率也会得到改善[3]。Wang的研究基于上世纪60 年代至90 年代末纳斯达克上市企业,他认为行业和公司层面上的投资效率与会计信息质量显著正相关。Boto-san从资金成本的观点出发,指出提高信息透明度可以降低公司资金成本进而改善公司经营绩效,并对企业主动性披露与股权资本成本间关系进行研究,结果表明企业信息披露质量与资金成本之间的相关关系与分析师注意程度有关。Biddle和Hilary ( 2006 ) 以多国上市公司为样本,验证了其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投资效率的同向变动关系。Biddle et al. ( 2008 ) 基于美国上市公司1980 ~2003 年间的数据进行研究,认为财务信息的质量对企业非效率投资问题有显著影响[4]。

以上学者的研究结果是基于国外较为发达的市场下得出的,他们比较一致的认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益于改善企业的非效率投资问题,事实上,他们的结论同样适用于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和环境。李青原( 2009) 认为,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能通过改善契约和监督,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来提高公司投资效率[5]。他从审计监督的角度入手,以我国沪深股市公司为样本进行了实证研究。他认为,忽略其他因素的变动,会计信息质量分别与公司投资不足和投资过度负相关,这种负相关性在具有较高审计质量的公司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刘览等( 2010) 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出发,验证了会计信息质量和资本配置效率之间的显著正相关关系,认为会计信息质量的改善有助于提高资本配置效率。 周春梅、 张慧( 2009) 认为盈余质量的改善能有效减少上市公司管理层的非效率投资行为。张宗新等( 2007)基于深交所上市公司,分析了2003 ~ 2005 年深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对企业经营结果的影响。他认为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业绩两者之间有着明显正向相关的关系。基于对上述国内外学者的分析,我们可以提出如下假设:

H1: 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投资效率正相关。

1. 2 管理层权力、信息披露质量与投资效率

管理层权力理论衍生自两个重要的理论: 代理理论与信息不对称理论,最早由拜库克和弗里德提出,是用于解释薪酬管理现象的一个重要理论。该理论代表股东权益的董事会与股东之间也存在代理关系。管理层的薪酬体系并不能完全由董事会制定,不少情况下管理层可以自定报酬,并凭借其职权寻租来牟取利益。

信息披露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以及由代理引起的诸多问题,为利益相关者做出决策提供依据。资本市场所需信息多来源于此。故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直接关乎证券市场有效程度等重要议题。管理层权力理论认为公司的治理结构不仅不能完全消除代理问题,反而会在董事会与股东之间产生新的代理问题。因此,我们认为管理层通过权力寻租牟取利益的现象也将继续存在。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显然会挤压管理层寻租的空间,反过来,会计信息质量也就更容易受到管理层权力的影响。黎文靖,卢锐( 2007) 的研究结果显示,管理层权力对会计稳健性有显著的负向影响作用,且股权越分散,这种负向作用越显著。在民营上市企业中这种作用则更为显著。沃菲尔德等( 1995) 认为,管理层或机构投资者占股比例越高,他们越有动力去实施更多的监管措施,从而减少违规的概率。但管理层或机构投资者持股增加也须有一定的限度,否则会适得其反。比斯利( 1996) 认为管理层占股大于某一限度便易于产生 “自己人操作”,通过权力控制信息披露来实现寻租[6]。Chau、Gray ( 2002) 以及刘立国等( 2003) 的研究表明,不同性质的股东对信息披露的作用效果也不同[7]。可见,中外的学者较为一致的认同管理层权力对信息披露质量的消极作用。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假设:

H2: 管理层权力与信息披露质量负向相关。

根据本文引言部分的分析可知,信息披露质量是影响企业投资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管理层利用权力影响信息披露质量的行为势必会影响企业的投资效率。Core ( 1999) 发现,当董事会规模时,若由总经理去选任非内部董事时,伴随的是他们自身的高报酬以及企业的低效益[8]。Parri-no和Weisbach ( 1999) 发现大股东经常忽略NPV为正的项目集合和倾向于接受NPV为负的项目集合,扭曲了投资行为。Harmalin和Weisbach的分析结果表明,总经理的相对职权增大将导致治理层的低效率。Goergen和Renneboog考察了股权集中度与流动性约束间的关系,发现最大股东完全控制企业时,投资过度的可能性往往更大。权小锋( 2010) 等认为管理层权力源自是制度转型,若管理体系不完善的企业中越发集中,权力集中导致自定报酬,最终损害企业的利益。缪小明等人( 2008) 的分析显示,管理层权力适度分散会显著提高自身效率,调动管理层的能动性和主动型,最终改善业绩状况。卢锐等( 2008) 从薪酬的角度研究了管理层权力与企业业绩的关系,发现管理层权力越大,其现金报酬便越丰厚,却并未能明显提升企业业绩。由以上学者的研究结论可知,管理层权力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企业的投资效率的提高。因此,我们假设:

H3: 管理层权力与企业投资效率负相关。

H4: 在管理层权力较小的企业有着更显著的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投资效率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2 定义变量和界定样本

2. 1 管理层权力

对于管理层权力指标的选用,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思考角度和具体做法。最早由Finkelstein( 1992) 将高管的权力具体划分为结构权力、所有权权力、专家权力和声誉权力。其后的国外学者也多是基于该思路对其指标进行调整,Bebchuk和Cremers等则创新性地采用了总经理薪酬占前五位高管薪酬总额的比例作为管理层权力的衡量指标。国内学者中,黎文靖和卢锐( 2007) 参照Cheng ( 2005) 做法,选择管理层连续在位变量来衡量管理层权力。卢锐和魏明海等( 2008) 选取总经理和董事长是否兼任、高管是否长期在位以及股权是否分散这3 个指标来衡量管理层权力。权小锋、吴世农和文芳( 2010) 从总经理是否兼任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兼任董事、董事会中内部董事比例、董事会规模和国有企业金字塔控制链条层级5 个指标来衡量管理层权力[9]。刘星,代彬等( 2012) 借鉴白重恩( 2005) 等学者的做法,在高管层结构权力、是否具有高学历和高职称、高管持股、任期和是否在其他企业兼职、董事会规模、等8 个方面来衡量管理层权力。

本文在以上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从以下3 个方面来衡量管理层权力: 1 管理层结构权力( Power1) ,CEO兼任董事长时,POWER取1,表明管理层权力较大,反之取0。2 董事会规模( Power2) ,为董事会人数越多,管理层权力越大。样本企业的董事会人数≤8 时,Power2 取值为1,反之取0。3股权集中比例( Power3)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第二至第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之和的比值,该比值大于1 表示股权集中度高,管理层权力较低,Power3 取值为0,反之取1,表明管理层权力较高。此外,我们构造了权力虚拟变量Power4,为其他3 个变量之和的平均数,当该平均数≥2 时,Power4 取值为1,表示管理层权力较大,反之取0。

2. 2 信息披露质量

用于研究信息披露质量的指标一般有应计质量、会计稳健性和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信息披露质量评级等。应计质量模型最早由Dechow、Dichev和Mc Nichols构建,其后的一些中外学者对其做了发展和运用。同时,一些学者认为会计稳健性可以作为衡量信息披露质量的指标。稳健性是指在财务报表中,会计人员对好消息要比坏消息有更高程度的确认标准的趋势( Basu等,1997) 。黎文靖( 2009) 认为稳健性更直接反应了会计信息披露中的代理问题,并能缓解市场基础不足导致的问题,同时更适合于多因素的综合分析。Khan & Watts以及刘斌等学者对该模型进行了发展和运用。一些国内学者倾向于使用证券交易所对在其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考核评级作为信息披露质量的衡量方法( 张宗新、杨飞,2007 等) 。鉴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易于获取,且来源真实可靠,并能公允的反映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本文将采用深交所披露的信息披露质量考评结果作为衡量信息披露质量的指标。

2. 3 投资效率

Richardson模型是用于衡量特定公司的特定年度投资效率的经典模型,近年来得到了学者们广泛的应用。尽管Richardson模型受到一些研究者的质疑,但其能直接衡量特定公司和具体年度的企业投资效率,而且在做截面数据回归时可以有效规避边际托宾q模型与沃格勒模型的缺陷( 李青原,2009)[5]。因而,本文采用Richardson模型来衡量投资不足和投资过度程度。Richardson模型首先需要估测出公司投资的理想水平,然后用公司实际投资水平与估测的投资水平差值( 即回归残差) 表示投资不足和过度投资,回归残差绝对值越大,表明公司投资效率越低。公司预计投资水平估计模型如下:

其中,Inv2i,t代表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和无形资产的净值改变量/平均总资产; Growi,t - 1代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Levi,t - 1代表资产负债率;Cashi,t - 1代表公司现金余额/总资产; Agei,t - 1代表公司上市年龄; Sizei,t - 1代表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 Reti,t - 1代表t - 1 年5 月到t年4 月经市场调整后的、以月度计算的股票年度回报率。Inv1i,t - 1为Inv2i,t滞后一期的数据。我们对模型1 中的面板数据进行分年度分行业回归,所得的残差项大于0 表示投资过度,残差项小于0 表示投资不足。

2. 4 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本文用到的财务信息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信息披露质量指标数据通过整理深交所官方相应数据获得。我们按照如下标准来选择样本:1由于房地产企业以及金融企业行业特征与普通企业多有不同之处,易于形成干扰,我们将去除这两类公司的观察值; 2基于我国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标准》 ( 2001) 中的A - M行业一级分类法,且每年每行业至少有20 个指标值,基于这个标准,我们剔除了不足20 个样本数量的传播与文化行业; 3忽略无法获取完整数据的公司。基于以上各原则,我们最终得到我国深圳证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2009 ~ 2012 年间560 个公司的1680个年度样本。在本文的数据分析中,我们用到了excel,stata等统计软件。

3 实证研究与设计

3. 1 模型设计

根据Biddle等( 2009) ,辛清泉等( 2007)以及李青原等( 2010) 的模型设计以及本文研究的具体情况,我们选取了高管( 薪酬排名前三的高管) 薪酬的自然对数( Pay) 、样本所在期间经营现金流量与期初总资产比率的标准差( Vcfo)以及管理费用率( Mfee) 为本模型的控制变量。同时,出于规避投资效率与各个自变量可能的同期性偏见,本模型使用滞后一期的自变量数据。具体模型如下:

在该式中,Underinv or Overinv是基于模型( 1) 回归所得的残差项e来取值,用来衡量投资效率。Underinv为投资不足指标,当e为负数时,Underinv = e; Overinv为投资过度指标,当e为正值时,Overinv = - e。Underinv与Overinv的值越大,表示该企业的投资效率越高; 其他变量如AQ、Power、Pay、Mfee以及Vcfo的定义详见表1。

3. 2 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检验

表2 中,观察Panel A结果可知,1106 个样本企业属于投资不足的企业类型,占总体样本的65. 83% ,其余574 个公司年度数据属于投资过度类型样本,占总体样本的34. 17% 。这与张功福,宋献中基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01 ~ 2006年的实证研究结果相符( 投资过度与投资不足的样本企业比例为39. 26% ∶ 60. 74% ) 。会计信息披露( AQ) 的平均数( Mean值) 为1. 99。企业投资不足( Underinv) 程度的平均数( Mean值)为- 0. 443,而投资过度( Overinv) 的平均值( Mean值) 为- 0. 0852。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中投资不足的样本占较大比重,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投资不足的现象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较为普遍,且该现象在近年来有小幅度增加( 由60. 73% 升至65. 83% ) 的趋势。 Panel B表明信息披露质量( AQ) 与投资不足正相关( 0. 1551) ,即信息披露质量越高,企业相应的投资不足程度就越低,相应的投资效率越高; Panel C中,信息披露质量与投资过度正相关关系说明信息披露质量越高,企业的投资过度程度越低,投资效率越高,这证明了假设H1 的结论。同时,在Panel A与B中,管理层权力( Power) 与投资不足和投资过度的相关系数都为负,说明管理层权力越大,企业投资效率越低,证明了假设H3 的结论。管理层权力与信息披露质量的相关系数为负,说明管理层权力与信息披露质量呈负相关,印证了假设H2的结论。此外,考虑到面板数据相较截面数据的一个优势便是降低多重共线性,且我们所得各自变量间的Spearman相关系数较低,这意味着本文模型中不存在较大的多重共线性。

注:表3是修正过异方差的回归结果。

3. 3 实证分析

本文样本采用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的连续3 年的数据,为包含了截面数据和时间序列的非平衡面板数据。Hausman检验的P值小于0. 01 的显著性水平,表明固定效应模型比随机效应模型更适合本文模型; 而用固定效应模型对样本数据的处理结果所得的F值( 1. 28) 较小,表明混合效应模型相比固定效应模型更加适合,因而我们使用面板数据的混合回归( pooled OLS)来处理样本模型2。表3 中的模型A与B是对投资不足样本进行回归的结果。通过模型A我们可以看到,信息披露质量( AQ) 的回归系数为正数,且在1% 的水平上显著,说明较高的企业信息披露质量可以改善代理问题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并通过加强监督来缓解投资不足的现象,并验证了假设H1 的结论。但模型C与D的回归结果却不尽如人意,模型中主要变量的系数并不显著。模型B中信息披露质量与管理层权力的交叉项“POWER* AQ” 的回归系数为负,且在10% 的水平上显著,表明在投资不足的样本企业中,投资效率与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正相关相关关系随着管理层权力的增加而减弱,该结果证明了假设H4 的结论。值得注意的是,模型C的相应结果并不显著,表明假设H4 只在投资不足样本中成立。从模型B和模型D加入控制变量分年度分行业回归结果来看,高管薪酬( Pay) 与企业投资效率显著正相关( 在1% 的水平上显著) ,这说明当企业经理获取较多的薪酬激励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率; 模型B中,管理费用率( Mfee) 与投资效率显著正相关,说明管理费用适当的增加能够改善企业的投资不足的情况,提升投资效率; 而模型D的结果并不支持这一点,说明在投资过度样本中,管理费用率与投资效率的关系并不明确,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波动性( Vcfo) 的系数显著为负,表明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波动性越大,管理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掣肘与限制越多,从而导致投资不足的现象,并导致投资效率的低下。

4 结论与启示

高质量的信息披露能缓解代理问题、削弱信息不对称,并能减少道德风险和投机行为,从而提高企业层面投资效率。本研究基于深市上市公司,把管理层权力、信息披露质量与投资效率纳入一个研究框架中。我们发现,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可以减轻非效率投资现象,不管是在投资过度还是在投资不足的样本企业中都适用。由于管理层权力过高会引起 “内部人控制”、投资过度、董事会效率下降等一系列问题,因而,信息披露质量与投资效率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在管理层权力较低的情况下愈加明显,而在投资过度的企业中,这种关系并不确定,有待我们进一步的研究。鉴于我国上市企业多数仍属于投资不足类型( 约占65. 83% ) ,这一研究结果具有重要意义。在投资不足的企业中,信息披露质量可以提升企业的投资效率,但当我们在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同时,更应重视管理层权力这一因素。通过合理配置企业管理层权力,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减少内部人控制、缓解代理问题,提升企业营运管理效率,最终提升企业的投资效率。

摘要: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可以改善代理问题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并通过加强监督来减轻非效率投资的现象,从而提高企业投资效率。本文研究对象为深市上市公司,企业投资效率的计量是基于Richardson模型,以管理层权力的角度切入,研究了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层面投资效率间的内在关系。通过实证研究并对结果进行处理可知,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可以提升企业的投资效率,不管是在投资过度还是在投资不足的样本企业中都显现。信息披露质量与投资效率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在管理层权力较低的情况下愈加明显,而在投资过度的企业中,这种关系并不确定。鉴于我国上市企业多数仍属于投资不足类型,更应重视管理层权力这一因素,通过合理配置企业管理层权力,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最终改善企业的投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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