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人员培训案例

2025-03-17

政府人员培训案例(共11篇)(共11篇)

1.政府人员培训案例 篇一

案例: 2009年4月,某政府采购中心受某高校委托,组织该校图书实验楼冰蓄冷工程采购。甲公司发现公司资质不符合投标要求,便与乙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约定由乙公司代为投标,中标后由甲公司实际履行采购合同,甲公司出资5万元给乙公司,而后由乙公司开具支票交给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投标保证金,如果乙公司未中标,需将5万元返还给甲公司。

乙公司最终未中标,但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5万元时遭拒。2012年5月,甲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返还5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公司以政府采购中心未退还投标保证金为由予以拒绝。甲公司于同年10月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希望政府采购中心出具已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证明。后经法院调解,两公司于2012年11月达成协议,乙公司退还甲公司4.7万元,其余3000元作为资质使用费不再退还。

分析:本案有4个问题值得讨论:一是甲、乙公司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二是甲、乙公司间的协议是否有效;三是法院调解后使双方达成的协议结果是否适当;四是能否处罚甲、乙公司。

1.甲、乙公司行为属于恶意串通

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甲、乙公司不仅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后果有明确认知,而且达成合意并实际实施了具体投标行为,损害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所以,两公司行为符合恶意串通构成要件,可认定为恶意串通。根据《政府采购法》

第77条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甲、乙公司间的协议无效

甲、乙公司的行为,一方面直接损害了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两公司试图以自愿达成合作协议这一合法形式,实现让不具备投标资格的甲公司成为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履约者的非法目的,可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此外,两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有关供应商不得恶意串通的禁止性规定。换句话说,两公司的行为触犯了《合同法》第52条有关合同无效的四种情形,即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一个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则该合同就得承受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即不论是否经过法院或仲裁庭确认,都无效)、确定无效(即无法经过当事人的补充或补正行为使之有效)和绝对无效的法律后果。

3.本案结案方式和调解协议内容失当

首先,本案诉讼标的权属不明。表面上看,甲公司提供了5万元投标保证金,乙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只是在采购活动不同阶段的实际占有者,甲公司应为所有权人。但是,因甲、乙公司并未约定是否需要对借用资质行为支付费用,双方产生纠纷,即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一个不确定的债权。此时,甲、乙公司便互相产生债权债务关系,适用债的抵消。另外,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政府采购中心收缴后按法定程序上缴国库,那么此时,投标保证金应属国家所有。简单说,本案诉讼标的可能有3个所有权人。

其次,本案审理程序有瑕疵。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即使第三人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投标保证金的代为收缴者,其在发现投标人违法行为后,事实上可以作为第三人(国家)代表,即便是在串通投标的行为事实尚未完全确认前,法院也应通知政府采购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非作为证人出现。

再其次,调解协议内容失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调解协议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本案调解协议的结果是将可能上缴国库的5万元投标保证金予以拆分,有可能侵害国家利益。此外,法院将诉讼标的中的3000元认定为资质使用费,缺乏合法借用资质的事实基础,属于不正当获利,且与《合同法》第58条规定不符。

最后,本案的调解结果回避了甲、乙公司串通违法这一事实,造成了以司法文书确认违法行为有效的假象。甲、乙公司非但没有为自己的串通投标行为付出必要的代价,而且还利用法律漏洞,明目张胆地要求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相关证据材料,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两公司继续采用此方式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社会示范效应极坏,不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4.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时限已过

根据本案事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对甲、乙公司予以处罚,但是《政府采购法》并未明确处罚的时限。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考虑到甲、乙公司违法行为介于2009年4月至6月间,而政府采购中心在2012年10月才发现,超过了2年,因此即使政府采购中心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处罚申请,也不可能得到支持。

建议:

本案中,虽然对甲、乙公司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时限已过,但是为了维护国家、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净化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中心可作为独立请求权人,向原审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处5万元投标保证金归政

府采购中心代管,并按法定程序上缴国库。理由是:提交投标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属于民事行为,而政府采购中心于2012年10月接到法院调取证据申请时,才知道甲、乙公司的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7条规定,截止到2014年10月仍处于诉讼时效内。

此外,建议探索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制度,对那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受到行政处罚的供应商,在保证其不受歧视待遇的同时,客观记录其业已存在的违法违规事实。

2.政府人员培训案例 篇二

关键词:IPO,本位,越位,失位

金融危机爆发期间,美国通用汽车破产退市,后再启上市之路并成为当年世界资本市场最大的IPO项目。从无奈退市到成功回归,通用的巨变引起了全球投资者的关注。这既让我们对资本市场有了更清醒的认识,也对证券市场“优胜劣汰”的市场运作模式有了更多的尊重。

一、通用退市与回归,市场经济规律的体现

(一)通用退市,市场使然

通用汽车公司(GM)成立于1908年。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中,通用汽车曾经占据了长达70多年的业内老大地位,甚至长期位列《财富》杂志500强的榜首,堪为美国汽车制造业的象征。然而受经济危机,产品能耗高,企业运行效率低,管理机制滞后,高管的奢侈和高昂的人力成本多种原因的影响,通用汽车2007年亏损387亿美元,创100年亏损最高纪录。随后虽经过了一系列的努力,但始终无法摆脱泥潭。2009年6月1日,这家“百年老店”宣布破产保护,股价跌至75美分,离开华尔街。退市前股价与2000年高点相比下跌了99%,其中单是2008年一年就下跌了87%。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发达、证券市场完善的欧美市场,任何公司都可能因经济衰退、公司自身问题遭受严峻打击。不符合上市条件就应该果断退市,这是市场规律的体现。

(二)走出困境,通用归来

2009年7月10日,通用汽车完成重组,成立新通用公司,该公司由原公司最优质的业务资产组成。重组后的通用公司砍掉了亏损较大的品牌,仅保留雪佛兰、凯迪拉克、别克及GMC四大核心品牌。将其在美国本土之外的海外子公司,都归入新通用汽车公司旗下;而剥离出来的旧通用汽车则改名为汽车清算公司,在粉单市场交易。除此之外对成本也进行了更好的控制,使得企业拥有更加健康的财务状况和更加充裕的现金流。重组后的新通用汽车经营情况持续好转,2010年第一季度成功扭亏,实现净利润8.65亿美元;第二季度实现净利13.34亿美元,创下六年单季最高;第三季度净利润达到20亿美元,连续三个季度实现盈利。2010年8月19日,通用汽车正式提交上市申请。2010年11月18日,通用汽车同时登陆美国纽交所和加拿大多伦多交易所。IPO共发行普通股4.78亿股,募集资金约160亿美元,加上50亿美元的优先股,通用已取代维萨卡公司(Visa),成为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IPO。回归市场时IPO的定价上调至32—33美元,既反映出公司的业绩水平,也反映了投资者的旺盛需求,更体现了“买者自负”的交易原则。

通用的退市与回归充分表明了,资本化市场程度越高,市场规律作用就越发挥的淋漓尽致。在证券市场上,对于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而言,如果不符合上市规则,就应该直接退市。当其达到交易所相关条件后也可重新申请上市。任何公司在规则面前都是一视同仁,面对规则都应受到同等待遇。这不仅体现出证券市场的巨大投资风险,也体现出证券市场的无限生机。

二、政府经济管理中的本位、越位与失位

政府经济管理本位是指政府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经济活动,但为经济管理活动提供良好服务的职能。反之,直接参与、干涉经济活动即属于经济管理活动中的越位,不能提供良好的服务职能则是政府经济管理活动中的失职即失位。其中,本位尊重经济运行客观规律,越位违反客观规律。有经济学家曾说,政府对某一经济行为,不懂就不要动,越动就会越错,所以认为政府的不作为比瞎作为要好的多。但个人认为一个好的政府应该基于本位,为经济活动提供公平、公开和公正的交易环境,为整个经济运行提供良好的制度、法律环境。那么政府在经济管理活动中究竟可以做什么则一目了然,即多做本位的事,不干越位的活。

通过上述通用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通用汽车的破产退市与上市回归,政府在中间都起了很大的作用。通用汽车破产前,曾向政府寻求帮助,但美国政府要求必须提交新的重组计划,否则将不再给予援助,最终通用无奈退市。政府的这种作为是符合市场规律的作为,在证券市场上,对于业绩差,不符合上市规则的企业就应该果断的让其退市。反观目前中国A股市场,由于市场化不充分,政策保护明显,一些公司经过各式各样的重组保护,很少出现像通用、贝尔斯登这样股价雪崩退市的情况。A股市场上很多泡沫风险凝聚、无分红回报的公司长期停留。政府对有些大企业重组的直接介入,表面上看起来似乎减少了社会成本,但事实上是在以低效企业挤压其他企业的生存空间,最终导致整体社会重组成本提高,整个社会资源得不到较好配置,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

通用汽车退市后,美国财政部累计为其提供了430亿美元的现金救助和70亿美元的直接贷款,因此获得通用61%的股权。另外对通用的内部经营也进行了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给治理层换血。美国政府通过三易CEO,不断加速通用内部人事调整,让外行带进全新治理文化。改变了原来董事会、治理层的行事作风。其次,放弃运营不好的品牌。最后,精简经销商队伍,将很多规模小、位置偏、服务差的经销商彻底清理,将6000多家经销商精简为3500家左右。我们姑且不看美国政府在对通用进行三易CEO等策略是否正确,仅看政府是否应该支持通用汽车公司。有句老话戏说美国是四个轮子上的国家,汽车是美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奥巴马曾说,支持美国汽车业需要做出艰难的决定和牺牲,但这项举措有助于挽救就业,救助处于美国制造业核心的汽车产业,使其在未来更有竞争力。他说:“如果不救助汽车业,美国将失去100万个就业岗位。”另一方面,通用又是个百年老店,有着一定的优质资产,和自己特有的汽车品牌和消费群。危难关头,由于通用自身找不出更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陷入混乱,作为政府只能遵循市场的要求,让通用破产。然而作为一个好的政府,在面对经济不景气,失业压力大,民族核心工业,百年品牌,70年纵横汽车行业的领头羊,还有着可发展的潜力,有着很多优质资产的一个公司,政府怎能狠心舍弃。这样的公司应该被救助。而从通用IPO的情况来看,此次美国政府的支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反之,如果政府此次不救助,可能这个百年的企业自此消失,大批的工人失业,可能引起一系列的其他问题,那就是政府的失职了。

三、政府本位的回归与启示

政府本位的回归,是指政府应该从直接参与经济管理转到为经济活动提供服务。为社会营造良好的创造财富的环境,这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过度的参与经济管理就是越位。不营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就是失位或失职。从通用的退市与上市整个过程,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的启示:

(一)政府应该退出证券市场,回归本位

通过通用案例的剖析,给我们的直接启示就是政府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应该尊重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从直接的参与回归到提供服务的本位,给市场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运行环境。严义明律师曾在中国证券市场20年回顾与展望暨第四届中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高峰论坛上讲到:“中国证券市场的前十五年是假账满天飞的十五年。”他认为主要是由于证券市场以政府为本位,以国有企业为本位造成的。进一步指出证券市场从一开始实验到后来国家支持发展,最大的理由是因为证券市场可以募集资金帮助国有企业脱贫解困。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大量严重亏损甚至已经停产、面临破产的企业上市。这类亏损企业要想上市,唯一的选择就是虚构利润,骗取上市资格。证券市场的后五年,国有企业、大股东大量挪用资金。整个证券市场的混乱是由于政府作为中的大量越位所致,不遵守客观经济规律,肆意干涉经济管理活动所致。因此,若想建立有序的,公正、公平、公开的证券市场环境,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必须回归本位。

(二)建立完善细致的破产保护程序

通用案例我们能够得到的第二个启示就是完善细致的破产保护程序,让企业以市场化的方式退出市场。企业破产需要支付相应的社会成本,并且企业越大所需支付的成本就越高。对于本案例中的汽车产业巨头通用汽车它破产的社会成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失业劳工的利益,二是顺利理清债权债务关系,三是解决公司产品与品牌等方面的后遗症。此案中美国的破产保护成为减少社会成本的关键,通用公司按照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申请破产保护,而不是直接按照第七章进行破产清算,旨在通过重组挽救企业,避免社会支付过大的代价。否则,每个企业的破产清算,都将向社会扔下一枚炸弹。破产保护是指企业在特定的时间内(通常为120天)出售资产、保留优质资产,实施产业调整,以期度过危机。破产保护既能保证照常运营,其股票和债券可以继续交易,而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还能保持不变。相比其他破产方式而言,破产保护提供了债权人、投资者、债务人几方的权益,还能让利益相关者为公司的生存、复苏做出理性妥协。这给我们的启示是,政府应该完善破产保护程序,给支柱企业一个凤凰涅槃的重生机会。

(三)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

通用案例给我们的第三个启示就是政府应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逐渐完善证券市场。通用汽车的退市与回归都得力于欧美国家成熟完善的证券市场,在成熟完善的资本市场上,符合条件能够上市,不符合条件就应该退市,“优胜劣汰”是市场的基本规律,市场上剩下的就应该是高效运作的公司。证券市场高收益的诱惑会导致多种不正当行为发生,最终会阻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如何逐步的完善市场,则必须以投资者为本位,维护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秩序。试想如果证券市场上发行与交易的相关信息不能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布;如果证券市场上的参与者没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因为职能差异、身份不同、经济实力大小而受到竞争机会不公平的待遇;如果类似于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投机、恶意散布虚假消息等不正当行为得不到公正的制裁。则会使得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丧失信心,从而导致证券市场秩序混乱,将严重阻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当前的国内证券市场上务必需要维护公开、公平和公正的交易秩序。

参考文献

[1]李永钧.通用大难不死,欲借IPO华丽转身[J].中国经济导报,2010(8).

[2]张红.通用汽车上演“王者归来”[J].人民日报海外版,2010(11).

[3]肖莹莹.通用汽车再次上市获投资者热捧[J]经济参考报,2010(11).

[4]李宁.通用汽车重生[J].国际商报,2010(8).

3.美国政府高官腐败案例(二) 篇三

迪克斯—耶茨丑闻据说是一个“教科书式”的案例。这一丑闻源于关于政府在美国社会中的拨款作用的持久争论。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1933年在罗斯福政府的敦促下,国会设立了田纳西峡谷管理局,它拥有“在田纳西峡谷获得建设和经营水坝的权利;制造硝酸根和肥料,生产电力和出售电力的权力;控制洪水、退耕土地、开发航运,以及在该流域发展经济和当地居民社会福利的权力。”田纳西峡谷管理局成为当地大城市的廉价电力来源。

在1952年的总统竞选中,艾森豪威尔总统许诺不出售田纳西峡谷管理局,不过,他明确表示,他认为私人部门应当满足整个国家未来电力的需要。早些年,孟菲斯市同田纳西峡谷管理局曾达成一个长期协议,由后者供应其未来的电力需求。到50年代初,田纳西峡谷管理局意识到,如果其电力生产能力没有大幅度的提高,它便不能满足其所承担的电力供应责任。

为此,杜鲁门总统要求国会拨款提高田纳西峡谷管理局的生产能力。但是,到艾森豪威尔担任总统时,他的政府明确表示强烈反对田纳西峡谷管理局扩大其作为这一地区电力来源供应者的作用,因为私营电力公司抱怨说,在田纳西峡谷管理局得到联邦补助的情况下,它们没有能力与之竞争。而如果政府能够让私营公司来满足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的话,就有可能为公共和私人部门之间伙伴关系的新时代铺平道路。

艾森豪威尔政府接受了这一看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1953年初,预算局起用第一波士顿电力公司副总裁兼董事阿道夫·温策尔作为无偿顾问来检验田纳西峡谷管理局的电力生产和利润。该公司是一个专门对公共事业提供财政保险的公司。温策尔在对预算局提出的报告中不仅强烈反对进一步增加政府的电力生产,而且建议把田纳西峡谷管理局的系统出售给私人公司。温策尔的建议大大超出了预算局的设想。在预算局要求温策尔来进行调研时,它已得知温策尔和第一波士顿公司为在全国的私人发电设施的建设进行资助。预算局的官员显然从未考虑到如果联邦政府结束联邦电力生产,第一波士顿公司可能从中受益。

1954年初,核能源委员会宣布,它同一些私人电力公司财团达成了一个协议来满足其未来的电力需求。这一协议解除了其对田纳西峡谷管理局的电力供应需求,使它可以满足它对孟菲斯市和其他地区的合同义务,从而使田纳西峡谷管理局不再需要扩大电力生产能力。当公共政策游说集团得知这一消息后,它确信这是解散田纳西峡谷管理局的第一个步骤,而在此时,公共电力已经在全国获得了大量的支持。

亚拉巴马州民主党参议员莱斯特·希尔是田纳西峡谷管理局最积极的支持者,他对这一协议非常恼火。他在参议院会议上宣布,第一波士顿公司的副总裁兼董事温策尔曾就迪克斯-耶茨合同对预算局作过咨询,而电力财团同第一波士顿公司签订了合同来安排对这一项目的资助。国会开始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包含了一系列关于利益冲突的指控和反指控,掩盖事实和党派相互中伤。共和党的批评者把这一丑闻作为大公司已经把触角伸到艾森豪威尔政府的证据。出于政治上的考虑,艾森豪威尔本人于1955年7月宣布取消原子能委员会的合同,但是电力财团——密西西比峡谷电力公司立即起诉联邦政府中止协议,赔偿法庭裁决该公司应得到187万美元的赔偿。

然而,最高法院在田纳西峡谷电力公司案上推翻了赔偿法庭的判决,现代利益冲突规则的支持者因此获得了引人注目的胜利。在司法部因证据而不准备起诉温策尔违反刑事法的情况下,最高法院仍然认定温策尔的介入使联邦政府有理由中止合同,因为温策尔已经违反了联邦政府的《利益冲突法》。司法部不起诉温策尔并没有使最高法院的大多数法官感到为难,因为第一波士顿公司已经得到了合同来资助对密西西比峡谷电力公司发电厂,温策尔在原子能委员会与电力公司的合同中有直接利益。厄尔·沃伦法官的话令利益冲突规则的支持者大受鼓舞:

“法律并没有详细说明存在着作为犯罪因素的腐败,或由于被告的利益冲突政府遭受了任何实际损失。这一忽略表明法律因此不仅针对不诚实,而且针对诱导不诚实的行为。这一广义的禁止体现了对下述事实的承认:当具有最良好动机的人的个人经济利益受到他们以政府的名义进行的商业交易的影响时,甚至他们也会做出不公平的判断,从而带来损害。”

五、围绕试验战术战斗和攻击机的调查

肯尼迪政府虽然没有受到重大的道德丑闻的困扰,但是在肯尼迪政府期间也发生了一些引起批评的事件。

肯尼迪雇佣了福特汽车公司的董事长罗伯特·麦克纳马拉担任国防部长。麦克纳马拉把自己的主要任务看作是控制国防开支,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是结束武装部队的各个兵种对有限资源的竞争。作为实现这一目标方法的一部分,在空军和海军不情愿的情况下,国防部决定购买一架试验战术战斗和攻击机(TFX)供空军和海军共同使用。波音公司和通用动力公司是争取得到政府合同的主要竞争者。

1960年初,通用动力公司遇到了严重的财政困难,但是由于该公司是得克萨斯福特沃思地区较大的雇主之一,如果它遭到破产,地方经济和得克萨斯州都会面临严重的财政困难。鉴于此,一些银行提供给通用动力公司2亿美元的贷款使它维持偿还能力,其中的主要部分是福特沃思的大陆银行提供的。在这种情况下,通用动力公司急需TFX的合同。当空军理事会和系统资源选择委员会由于波音公司更好的设计和更低廉的价格而把合同给了波音公司时,国防部的高级文官拒绝了这一建议,而把合同给了通用动力公司。虽然联邦法并没有要求把合同给价格较低的投标人,但是激烈的争论很快围绕着这一决定而爆发出来。

1963年10月,媒体报道海军部长弗雷德·科思“利用海军部的官方设施和海军部的快艇红杉号来拉私活”。第10939号行政命令规定总统任命的所有级别的高级官员都不得担任“任何政府外的职务,或进行其他与充分和恰当地履行其公务或职务责任不相容的政府外活动。”然而,更严重损害科斯名声的是关于他违反利益冲突原则卷入了TFX合同的传闻,这最终迫使他辞职。在成为海军部长之前,科斯曾是大陆银行的负责人,正如上文所介绍的,大陆银行是向通用动力公司贷款以维持其运行的主要银行。在科斯就任海军部长时,联邦道德规则还没有要求科斯出售其所持有的大陆银行的股票。然而,当公众了解到科斯没有资格就TFX作决策时,他受到了国会的严厉批评。虽然科斯否认他曾在两件有争议的事情上犯有过错,但是肯尼迪的白宫不愿为了保留他的政府中职务而进行持久的努力。1963年10月科斯辞去海军部长的职务,表示他愿意重返私人部门。

国会于上世纪60年代后期中止了TFX项目。1970年参议院对整个TFX事件进行了调查,认定科斯在职期间,国防部同通用动力公司签订了16项合同,同波音公司仅签订了2项。不过调查显示,科斯在决定给予通用动力公司合同中没有起重大作用。在以后的一些年中,TFX一直受超支和技术问题的困扰。

六、威尔逊出售公司股票

艾森豪威尔在当选一个月后任命了通用汽车公司的董事长查尔斯·威尔逊为国防部长。威尔逊是许多被提名进入艾森豪威尔政府内阁的著名商界人士之一。不久,根据规则,威尔逊通知参议院武装部队委员会他拥有39479股通用汽车公司的股份,因为从上世纪40年代后期起,参议院武装部队委员会要求被提名担任国防部高级官员的人出售他们与国防工业公司有关的价值大于1万美元的股票。然而,联邦法律并没有要求联邦官员依照利益冲突规则出售任何财产。威尔逊通知委员会他不打算出售这些股票,但他将不参加任何同通用汽车公司有关的决定。威尔逊提出的条件不能使委员会的一些成员感到满意,但是,如果威尔逊出售股票,他必须为自购买股票以来其价值的增长部分支付一大笔税款。

参议院委员会为此举行了听证会,在会上,当一位参议员向威尔逊询问,如果他不得不做对通用汽车公司不利的决定时他将怎么办,威尔逊回答说,他相信,“对我们国家有利的事对通用汽车公司也有利,反之亦然。”威尔逊的声明使全国舆论哗然,批评者以此为证据证明大公司觉得它们能够得到它们想要从艾森豪威尔政府得到的任何东西。白宫和威尔逊除了让步之外别无选择,结果威尔逊出售了通用汽车公司的全部股票。事实上,尽管利益冲突规则并没有要求联邦官员和雇员出售相关股票,但是许多被提名者为了避免争议,自动出售了它们。

七、谢尔曼·艾德马斯丑闻

艾森豪威尔时期的另一大丑闻是关于谢尔曼·艾德马斯的。艾德马斯是艾森豪威尔的私人助手,曾担任新翰布什尔州的州长。1958年初,报纸报道他以一个面临被撤销执照的航空公司的名义同民用航空董事会达成了一笔交易,而行政法禁止这类同联邦规章机构的评判项目有关的合同。

如果是仅仅如此,艾德马斯还可能过关,但他随后又被众议院法律监督特别小组委员会揭露出新的问题:他曾允许新英格兰工业家伯纳德·戈德法因替他支付了波士顿希尔顿饭店的1628.28美元的帐单。一位国会调查人员在国会听证上作证说,他得到信息,戈德法因由于同艾德马斯的密切关系,“至少在两个规章委员会上得到了优待”。艾德马斯此后发表一项声明,承认他曾经从戈德法因那里接受饭店的食宿支付,并以戈德法因的名义向规章机构提出过询问,但他否认他得到的好处与戈德法因得到合同相关。

报纸很快又报道艾德马斯从戈德法因那里接受了“价值700美元的骆马绒大衣和价值2400美元的东方地毯”。1958年6月17日,艾德马斯接受了国会调查委员会的询问,600名听众和记者旁听了这一前所未有的过程。在整个听证会上,艾德马斯否认犯有任何错误或采取过不适当的做法。在听证会即将结束时,他承认“如果他能使时钟倒转,他会更谨慎一些行事”。

政党政治最终决定了艾德马斯的命运,9月共和党在缅因州的大选中遭受惨败,作为艾德马斯丑闻的直接结果,民主党在竞选中节节胜利。1956年9月22日,艾德马斯辞去了其在白宫的职位。

八、博比·贝克丑闻

上世纪50年代后期,博比·贝克成为当时担任参议院多数党领袖林登·约翰逊的得力助手。同约翰逊的密切关系使贝克得到大量权力和特权,直到1963年他因丑闻而成为阶下囚。1963年一个自动售货机公司对他提出了民事诉讼。这家公司由于没有得到自动售货机合同,而指控贝克运用自己的影响力来促成一家他在其中有财政利益的公司得到了合同。调查的结果显示,贝克在担任约翰逊的助手期间因从事律师服务而得到了200万美元,这笔钱中的一大部分来自一些集团和个人为其向政府部门游说而付给贝克的公司的报酬。1967年1月,联邦法庭判贝克犯有逃税、偷盗和欺诈政府罪。贝克在整个调查和起诉期间,从未暗示约翰逊参与了其犯罪活动。但是上世纪60年代贝克的丑闻和围绕国会议员的其他道德争论迫使国会更加严密监督国会议员遵守道德规则。

九、赫博特·克洛茨的辞职

赫博特·克洛茨是约翰逊政府的助理商务部长。据说克洛茨依靠内部消息购买了德克萨斯海湾硫磺公司的股票,为此引起了不小的风波。在克洛茨购买股票之前,该公司已经在安大略附近发现了价值20亿美元的锌、铜和银矿藏储量。保险和交易委员会指控该公司的高级雇员在公司宣布这一发现之前购买了数千股公司股票。在公司宣布这一发现之后,该公司的高级雇员进行的股票投机造成了市场混乱。

克洛茨在一个获得内部信息的朋友的强烈建议下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克洛茨事后否认该朋友向他提供了具体的信息。克洛茨所购买的股票价值在上述发现被宣布后从最初的每股 29.7美元一下子上涨到大约70美元。虽然没有为克洛茨定罪的证据,但1965年4月,克洛茨向约翰逊政府提出了辞呈,而媒体报道说是约翰逊政府要求他辞职。

十、司法部长埃德温·米斯的丑闻

上世纪80年代中最引人注目的被指控为不道德行为的案例之一是关于埃德温·米斯的。米斯从1981到1984年担任里根总统的律师,1984—1988年担任里根政府的司法部长,并于1988年在对其道德的一片谴责声中辞职。他辩解说,自己是党派斗争、不忠诚和野心勃勃的下属和过分热情的检察官的牺牲品。

1984年初,里根总统提名米斯担任司法部长,但是他很快被揭发出他的一个加利福尼亚州的朋友为他从加州调到华盛顿工作提供了财政帮助。这导致司法部任命了一名独立检察官来判定这一资助是否违反了刑事法。1984年9月,独立检察官做出了没有足够的证据定罪的结论。在独立检察官提出其报告后,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要求政府道德办公室判断米斯是否违反了11222行政令中规定的行为标准。当该办公室主任戴维·马丁1985年1月向参议院道德委员会表示,行政令中的行为标准本质上是“理想目标”,而不是实际标准时,他的话激起了轩然大波。马丁同时还判定米斯没有违反任何行为标准,这一判决不仅令米斯的批评者大为愤怒,而且使政府机构中的道德官员担心这将使各个机构更难约束雇员的不当行为。

米斯在1985年被任命为司法部长之后,成为另一个与利益冲突争论相关的被攻击目标。米斯没有准确地申报米斯伙伴公司的财产,他最初在申报中说这是财政管理公司的财产。但米斯为自己辩解说,他犯了一个诚实的错误,并批评政府道德办公室没有发现这一并非故意的错误。在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另一名独立检察官麦克梅被任命,1988年7月5日,麦克梅提出了关于米斯的调查报告,报告声明他相信米斯在两个情况下违反了法律,但是他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因此决定不对他进行起诉。在独立检察官提出其报告之后不久,米斯辞去了其司法部长之职。

而新的政府道德办公室主任弗兰克·尼贝尔克改变了道德办公室在执行11222号行政令中不当行为标准的立场。9月12日,政府道德办公室以道德办公室主任尼贝尔克的名义向联邦各部门发了一份备忘录,它实际上是提醒政府雇员米斯是一个道德方面的反面样板。尼贝尔克并不是因党派偏见而蓄意捉住米斯和伤害里根政府的,他曾是尼克松总统任命的华盛顿特区的上诉法庭法官,在过去的18年中作为一个严格执法的法官享有很好的声誉。备忘录说,“鉴于米斯先生用这样一个公开的方式提出关于他被定罪的声明,以至于引起对于道德标准作用的真正困惑,我认为道德办公室在这些问题上保持沉默是不适当的。”

备忘录特别强调独立检察官报告中提到的关键问题是米斯利用其官职来向沃利奇先生提供好处。米斯在两个重要的情况下向后者提供了帮助。首先,米斯在沃利奇的紧急请求下要求白宫的工作人员去了解一项采购计划,目的是确保沃利奇与陆军之间的一项合同。第二个情况是,1986年5月底或6月初,米斯作为司法部长给国家安全助理打电话,要求他就某一管道项目会见沃利奇。这发生在米斯已经得知沃利奇受雇于拉帕波特,正在帮助他获得对这一项目的政治风险保险之时。此外,米斯曾让沃利奇帮助自己决定司法部的人事选择,请他面试了一些候选人。备忘录说,虽然政府中的个人在咨询成为制度化时,可以偶然向私人部门作咨询,但政府的正常决定由非政府中的个人来做显然成问题。

与此同时,米斯在白宫和司法部工作时从沃利奇那里得到了大量实物和好处。这些好处包括米斯免除了法庭付给沃利奇在独立检察官斯坦在调查米斯期间作为米斯的律师的费用和实际律师费之间的差额;在就米斯的任命举行听证会期间为他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帮助米斯夫妇在一家地方银行得到当日无担保贷款;为米斯夫妇前往以色列在他们的儿子墓前植树纪念而支付旅费,以及资助米斯购房的分期付款。

备忘录的目的是告诫政府官员和雇员,仅仅避免犯罪行为并不是公共服务的标准,他们还必须履行道德标准所赋予他们的责任。

1989年1月一份关于米斯的司法部的报告做出了如下结论:米斯“参与了对任何政府雇员都不可容忍的行为,特别是由于他是司法部长”,如果米斯仍然是国家执法的第一号官员,总统会批准采取惩罚行动。这一报告是司法部职业责任办公室提出的,它发现前司法部长米斯违反了许多部门规则和1965年关于政府道德标准的11222行政令。(待续)

4.政府采购案例练习-带答案 篇四

请问:该采购中心的相关做法是否适当? 讲解:

1、(1)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此外,《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本项目鉴于是通用性项目,因此对照上述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采购中心仅凭采购人的申请就确定将采购方式改为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适当的。

(2)《政府采购法》还规定,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公开招标以外方式进行采购的,也应该报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而本案例中,采购中心在确定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后,仅经过采购中心领导批准,而没有报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因此该采购方式的使用是不合法的。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

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而本案例中,采购中心除了简单的在采购人推荐的4家供应商基础上,又另外邀请了3家供应商外,完全没有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留下了诸多的“腐败”隐患。因此,该采购中心在邀请招标的操作程序上也是不合法的。

2、某采购中心组织政府采购邀请招标。6月8日,采购中心经过法定程序确定5家参加供应商,并随后向他们发出招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为止,上述5家供应商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把投标文件送达招标单位,同时交纳了投标保证金。6月29日,招标单位主持并邀请投标人及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召开了开标会议。会上,招标采购单位宣布了调整后的评标办法,但立即招致部分投标人的异议,其中甲投标人认为新的评标办法不公平,当场提出不能接受招标采购单位的意见和办法,书面声明不参与开标、评标、定标并退出投标,遂中途退出会场。最终评标结果为乙投标人中标。公正机关对招标投标的过程和结果做出公证。开标会后,甲投标人领回投标保证金。

请问:对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该如何评价案例中的相关做法?

讲解:

(1)评标标准的确定随意性太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

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第五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因此,在投标截止后,评标标准不应有任何改变,否则即为违规。本案例在开标后改变评标方法和标准的做法应该属于严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行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2)甲投标人退出投标应没收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但在投标截止后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投标期之前,投标人不得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本案例中,甲投标人已经构成了撤销投标的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应扣除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但本案例中,甲却从采购中心退回了保证金,这说明采购中心的做法有误。

3、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家具公开招标,采购预算150万元。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有家具的板面采用双层中密度板加胡桃木皮贴面。某供应商在投标时,为了赢得中标,事先和采购人取得了“默契”,不但在投标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一切要求,而且还选用了较好的材料,如中密度板就选用了××牌优质一级中密度板,此外报出了一个惊人的低价(110万元),最终该供应商被推荐为第一中标人。合同签订过程中,该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以××牌优质一级中密度板市场脱销为理由,将中密度板换成了品质较差的另外一个品牌,且合同金额不变;作为补偿,该供应商在合同中将免费维保期增加一年。

请问:(1)如何评价上述行为?

(2)若采购人在合同履行中需再增补采购10万元货物,可以直接与该供应商进行商谈吗?

讲解:

(1)上述行为存在下列违法:①该供应商在明知将来实际使用较差品质的中密度板的前提下,依然在投标时投报较好品质的木材,还报出了惊人的低价,这是一种典型的虚假投标行为;而且还与采购人取得“默契”,相互串通,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分别对采购人和供应商给予相应的处罚,在情况查实下,还可以宣布中标无效。②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将中密度板换成了品质较差的另外一个品牌,且合同金额不变;作为补偿,该供应商在合同中将免费维保期增加一年”,对标书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修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规定,应对采购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因此,本案例合同总金额110万元,若采购人在增补采购10万元货物的话,是可以直接与该供应商进行商谈的。(4分)

4、某采购中心组织传真机询价采购,由于项目标的不大,询价小组成员由两名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和一名采购人代表组成。在采购过程中,作为询价小组成员的采购人代表发现其中一款机器性能和原先了解的情况出入较大,而另一款机器由于事先没有说明,故报价的几家供应商有的是标准配置,有的带选装件,而且各家

由于理解不同,所配的选装件也不一样。为此经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认可,询价小组对第一款机器的型号做了更正,而对另一款机器的配置情况做了统一,随后又让供应商重新填报了报价,并根据报价最低的原则选择了成交供应商。

请问:(1)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各是什么?(2)该询价小组的做法是否妥当?

讲解

(1)《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四十条规定,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2)该询价小组存在下列违法行为:①询价小组成员由两名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和一名采购人代表组成,不符合“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法律规定。②由于有两款机器在采购前对型号及配置的规定有问题,因此在询价过程中就应该宣布这两个分项不能成交,应重新采购,而不能让供应商重新报价,否则就违反了询价中“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的规定。③鉴于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而上述两款机器较为复杂,采购中心应在采购前将采购方式定

为竞争性谈判采购,而不应是询价采购。

5、某货物公开招标,原定于4月8日开标,但直到4月6日,采购人才发现在向采购中心进行采购委托时,系统的技术参数中有一处致命的错误,并且还把某一种设备的数量搞错了,因此采购人立即将此情况向采购中心进行了通报。采购中心接到通知后,考虑招标在即,若按原定时间开标无论如何也来不及,于是和采购人商量,将开标时间调整到4月15日,并随即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有关本次公开招标开标时间和技术参数与设备数量调整的公告。为了保证每个供应商看到上述公告,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还逐个给每家供应商打了电话,以便告知此事。

请问:采购中心在项目的上述做法中有无问题? 讲解

①《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②本案例中,发布修改后的开标时间和技术参数与设备数量调整的公告,离原定开标时间间隔仅有两天,不符合规定。

5.产品典型案例及配置_政府 篇五

政府网络现状: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化建设已经深入到政府部门,在政府快速的信息化进程中我们注意到政府网络具有如下特点:  P2P下载占用带宽

大部分政府单位都会遇到因P2P下载等形为,导致本来很充裕的带宽资源捉襟见肘。各种关键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内网中不同部门,不同用户分配不同的带宽

内网中多个部门共用同一出口,带宽的合理分配尤为重要。关键的业务及数据量较大的应用需得到保障,同时需要针对不同的部门,应用进行精细化管理。 网络可视化程度低

政府网使用情况缺乏透明度,全面掌握网络中断应用类别和流量分布,哪些用户在占用带宽资源,无法对网络问题进行快速定位。 非业务应用影响办公效率

QQ MSN,游戏等应用大量占用办公时间,严重影响办事效率。

政府网络解决方案目标: 针对政府网络的特点及其主要问题,在制定流控解决方案时,应达到如下目标: 1 保证关键业务 2 精细化管控 3限制非业务应用 4全面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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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政府人员培训案例 篇六

案情经过:

2008年9月,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每亩玉米缴费500元后,才能收割,否则将“给予严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绝大多数农户未办“两证”,致使数万亩成熟玉米无法收割,村民们心急如焚。此消息一出,立即引发质疑。

裴政[2008]37号文《裴城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秋作物秸秆禁烧率必须达到100%”、“谁砍罚谁,谁烧罚谁”、“农户承包地砍伐或焚烧秸秆1亩以下的对该农户罚款300元,超过1亩的每亩罚款500元。”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芮士欣,裴城镇西芮村四组村民,今年53岁。家有玉米8.6亩,另外承包别人6亩,共14.6亩,现已部分成熟。为不误农时,9月15日,中秋刚过,他就去地里砍玉米了。结果,他被镇政府宣传秸秆禁烧的工作人员带到镇上“学习政策”,理由是没有交押金,没有“砍伐证”。

“我砍玉米秸秆是回去搭猪棚的,又没焚烧,为什么要办证?”芮士欣一路向工作人员解释,却是徒劳。

“到了镇里,镇上的人告诉我,今年出台了新政策,全镇推行立秆掰穗,秸秆还田,要砍倒玉米秆就必须交押金办证。”芮士欣说,当天下午儿子在村里缴纳300元押金,办完“玉米秸秆砍伐证”之后,他才被允许回家。

处理结果:

《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的行政机关或者其内部机构不能通过发文件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显然,裴城镇根本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无权发文规定砍伐秸秆要办手续并收取押金,更无权规定焚烧秸秆要受处罚。9月18日上午,郾城区委常委会做出决定,因违规发放“玉米秸秆砍伐证”,裴城镇党委书记楚建杰和镇长赛笋已按相关程序免职。

争议问题:

镇政府采取这种强制性手段迫使农民秸秆还田,行为是否合法?

思考与互动:

1、《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设定主体有哪些?

2、本案中,镇政府违法之处在于何处? 教师评析: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为了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实现秸秆的资源化、商品化,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制定了禁烧办法和秸秆还田措施,其中就有收取秸秆禁烧保证金、办理“砍伐证”、“准运证”等约定,农户砍伐秸秆后如果拉到指定地点或秸秆还田,保证金将很快退回。镇政府特别强调,绝对不存在所谓的敛财现象,若发现将严肃处理(据9月l8日《大河报》)。

不要小看了这个保证金。据报道,裴城镇约有6万亩玉米,每亩的保证金500元。一共可以收获3000万元。这3000万元对于一个乡镇来说,还是可以办些事情的。比如,以月息1分贷出去,3000万元一个月就可以收获30万元的利息。如果再做点生意,那收益就不是30万元了。反正有一点可以肯定,这3000万元绝对不会安安静静躺在账户上等着退还到农民手中。

权力就是这样,在一个乡村小镇,只要稍微动动脑筋,就能在秋收季节轻松弄到3000万元的闲钱玩玩。当然,能玩得动的也就是少数握有实权者而已。不敢想象,如果裴城镇的书记镇长升至郾城区的书记区长,再稍微动动脑筋,会有怎样一笔闲钱供来把玩? 也许这样是想歪了,这区区3000万元或许就没被书记镇长放在眼里。他们也不会为这点小钱去担风险,弄不好还会身败名裂。他们真的是为“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实现秸秆的资源化、商品化,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之大计,才用这每亩500元的押金之杠杆,营造本责任区一片湛蓝的天空。

可惜的是,好心还是办成了坏事。一来,现如今的农民没那么糊涂了,坚信收割自家玉米应该自己说了算,不容别人指手画脚;二来大凡要掏腰包的事情,农民很清楚党中央、国务院的基本政策,面对一些念歪经的歪嘴和尚,已经知道保护自己了。这不是吗?媒体一报道,桌面上一摆,真相一大白,镇里立马表态:“已经采取措施组织人员退还押金,确保近日内全部退还农民所缴的保证金。”

问题是,这则“办证才能采伐玉米”的新闻已经传遍大江南北,点击率很高。为何?往深处说,这恰恰反映了权力在一些公仆手里已经走了样。农民不是可能焚烧秸秆吗?好,要所有农民都交保证金。为免事后抓不着人,先惩罚所有人,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思维。按照常理,政府应该想方设法加快秋收的机械化作业,以解农民收割秸秆之累,用服务感化农民,让他们自动放弃私自焚烧秸秆的打算。

7.政府人员培训案例 篇七

一、苏州和宁波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概况

“十一五”到“十二五”期间, 苏州市与宁波市双双实现了高水平国家级研发机构建设的突破, 企业创新能力实现从弱到强的提升, 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实现从小到大的快速增长, 科技综合实力跃升江苏、浙江乃至全国前列。

苏州在2012年福布斯公布的中国大陆创新能力城市和《中国城市创新报告 (2013) 》地级市中均排名第一, 2013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1.17万亿元, 占江苏全省总量的三分之一。同年上线的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作为国内首创的、由政府搭建的网上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其首场线下对接会就征集到各类科技项目827个, 企业技术需求296个, 达成合作意向109个。由此开创了别具一格的“科技成果淘宝网”, 为科技成果供需双方提供了可靠可信的、高效便利的沟通桥梁。

宁波作为全国首批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之一, 由政府出台并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设立了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针对科技成果的市内转化项目, 给予成果供给方和受让方双向经费补助, 总额最高可达600万元。2012年宁波高新技术产业产值为3429亿元, 到2014年, 这一数字已经猛增到3915.3亿元, 两年间增长了近500亿元。2013年宁波市技术吸纳合同金额为30.12亿元, 技术吸纳合同金额年均增长率为28%, 总体服务能力排名浙江省首位。苏州与宁波创新能力的强劲增长让这两个曾经的外向型城市通过科技创新在转型升级中产生了让人瞩目的嬗变。

二、苏州和宁波市地方政府在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实践探索

目前, 我国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 科技创新环境有待优化, 原创性技术创新成果比较缺乏, 创新成果核心竞争能力不足, 产业化竞争优势尚未完全形成, 依靠科技创新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动力机制尚未完全形成。苏州、宁波的成果和经验对于地方政府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的角色定位与推动方式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根据苏州、宁波相关政府机构、科研院所的实地调研发现, 两地的共同经验是:

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链条中全过程介入 (详见下图) 。

(一) 在科技成果转化前端, 成为创新资源、政策的提供者

科技投入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创新型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苏州、宁波政府在资金、人才和后勤服务等方面, 对科技成果转化前端的资源投入阶段提供强力支撑与扶持。

1.大比例科技投入与配套支撑。截止2013年6月底, 苏州市共有155家企业、162个项目得到了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 经费资助14亿元, 引导社会资金总投入329.6亿元。以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 (下文称苏州纳米所) 为例, 苏州政府对入驻该所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的项目提供1000万元的成果转化基金。同时对该所的研发经费采取政府配套支持政策, 即苏州政府按照不低于中科院院内支持经费总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再以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 (下文称宁波材料所) 为例, 宁波材料所所在地镇海区政府向研究所提供了三大支撑配套:一是提供建设用地250亩, 让研究所得以落地生根;二是提供人才公寓数百套, 政府补贴低于经济房价格, 使得科研人员得以安居;三是提供完善的后续服务, 使得研究所快速高效开展工作, 和当地政府共生共荣, 实现互惠共赢。宁波材料所目前开展的“初创园孵化器”建设规划, 政府计划提供支持资金5000万元。

2.人才招引立在长远。在科技人才引进方面, 苏州提出要像重视项目建设那样, 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投入, 以“姑苏人才计划”和“1010工程”为抓手, 全面实施两大人才项目。“姑苏人才计划”将于“十二五”期间投入30亿元, 引进、培育并重点支持1000名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10000名重点产业紧缺创新人才和高层次人才。“1010工程”就是用10年时间, 每年从海外引进10名达到国家“千人计划”层次的尖端人才, 100名掌握国际先进技术、能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领军型人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突出人才强市, 集聚智力资源。宁波将人才作为第一资源, 强调人才资本优先积累、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投入优先保障。通过引智机制, 宁波有针对性地采取“吸、聚、纳、引、荐、留”等措施吸引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 鼓励科研机构自主招聘贤才能将, 对符合人才招引计划的, 分别给予最高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经费资助。

3.营造良好创新文化环境。苏州拥有相对宽松的户籍政策, 同时出台了《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暂行办法》, 对高层次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医疗、社保、住房、税收、子女入学等11个方面予以优惠。

宁波市努力构建优质的学术生态。坚持各类人才计划和项目资助公开评审、阳光操作, 营造公开平等的竞争机制, 大力实施优秀人才学历学位资助和高层次学术活动资助, 不断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加快构建良好的学术生态。

苏州、宁波两地政府致力于营造高效、优质的创新文化环境不仅能够激发创新灵感, 而且能够产生“筑巢引凤”的文化吸引力。

(二) 在科技成果放大阶段, 成为孵化平台与公共技术平台搭建的促进者

目前, 我国对科技的投入主要集中在研发阶段, 对科技成果进入工程化、中试阶段在投入方式、风险共担机制上与技术创新规律不匹配, 难以满足科技成果转化需求, 严重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成果率。

在实践中, 苏州、宁波政府联合科研院所共同建设孵化平台与公共技术平台。为保障平台的公益性与可持续发展性, 采取由政府主导出资, 以非盈利模式将“实验室种子培育成产业化苗子”。苏州目前建成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63家, 其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24家, 孵化器总面积超过390余万平方米。

良好的科技资源共享机制和有利于创新者成长的环境条件都是培育创新生产力的助推器。通过深化院地合作, 大力推进中科院纳米所、医工所等一批重大创新载体建设, 为地方企业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平台。中科院苏州纳米所的加工平台年均为200余位客户提供各项加工服务, 测试平台年均为150余位客户提供测试服务。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的公共平台大型设备43套, 总价值约6000万元, 从2007年至今, 累计服务机时12万小时, 同时协助企业分析问题, 提供测试技术解决方案。

(三) 在科技成果输出阶段, 成为提供产业发展配套支撑的服务者

现阶段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还有待提高, 技术转移领域缺乏市场化运营的成熟体系, 电子商务等创新型服务模式应用程度较低, 区域技术市场科技资源分散, 缺乏科技成果向产品转化过程中相应配套科技服务的提供平台。针对上述问题, 2013年苏州整合科技资源与服务资源, 以服务苏州企业技术创新为主轴打造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平台主要依托网络平台与物理平台相结合的载体。其主要特色在于:定期开放、线上线下结合、平台科技管理功能的实现。服务平台由线上常设技术交易大厅、网上会展中心、科技政务中心、科技信息中心、科技招商中心、统计分析中心等部分组成;活动参与对象主要是苏州地方政府、院校机构、服务机构、企业、专家、金融机构等。

宁波建立政府引导的多元化创业创新风险投融资机制,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建立了市县两级联动的科技金融担保风险池, 加大对科技金融担保补贴力度。同时, 鼓励政策性银行开展科技融资服务, 支持商业银行成立科技支行, 创新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仓单质押等融资产品。支持组建面向中小微科技企业的科技金融担保机构, 成立科技金融服务中心, 建立“投、保、贷、中介服务”四位一体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四) 在科技成果市场化阶段, 成为产业集聚的引导者

进入量产阶段, 科技成果转化进入成熟期, 产品技术趋于稳定, 生产和市场进入产业化环节, 政府应当积极引导社会资本的投入, 为产业规模化生产提供坚实的资金与活跃的交易市场。政府依托科研机构的人才、信息、装备、技术等资源, 与当地优势产业、企业需求紧密结合, 实现地方与优势科研资源有效对接, 实现产业化集聚效应, 形成由实验室到企业到市场到产品技术再创新的良性互动循环。

苏州高新区依托中科院苏州医工所的科研优势打造了国家级江苏医疗器械产业园, 形成了从研发到转化, 从检测到生产的完善产业链。一旦孵化项目形成可输出的产品, 产业园承担了后续批量化生产与销售的市场化平台, 大大保障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目前产业园已经集聚医疗器械相关企业100多家, 正朝着医疗器械规模化、集群化的方向发展。预计到“十二五”末, 江苏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将形成200家企业、200亿元产值的产业规模。

由宁波国家高新区和宁波高教园区北集散区、镇海新城北三个区块组成核心区, 依托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等新材料研发机构正着力推进建设宁波新材料科技城, 规划总用地面积55平方公里, 市财政每年出资1亿元、新材料科技城相应配套1亿元, 5年累计投入10亿元。预计在新材料领域集聚一批拥有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 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新材料科技创新中心。

(五) 在科技成果转化组织结构安排阶段, 成为沟通交流渠道畅通的保障者

不同层级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目标具有共同性, 一方面需要借以支撑和引领所辖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也需要借以实现自身经济利益。如何用机制安排保障政府既能够在科技战略布局层面与科研机构、企业合作交流畅通, 又不能过多干涉创新活动, 苏州和宁波提供了借鉴模式。

1.顶层理事会制度安排。经过院、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充分磋商, 中国科学院、江苏省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共建中科院苏州纳米所、2008年共建中科院苏州医工所, 中国科学院、浙江省、宁波市于2004年联合共建中科院宁波材料所, 确定了领导机构由中科院、所在地政府、所在省政府和当地企业家共同组成理事会。理事会的组建最大程度激发了双方合作的热情, 并能够保障科研单位在较高层面获得更多的资源支持。

2.政府和研究所双向挂职安排。为加强前瞻部署和重点布局, 加强产业集聚和产业创新链的组织, 加大对新兴产业的支持, 科研机构与地方政府采用双向交叉任职和挂职的方式, 使双方建立良好的信任基础。例如苏州工业园区招商部主任挂职中科院苏州纳米所创新与育成中心主任, 宁波科技局副局长挂职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副所长。挂职机制保证了政府与科研单位能够得到及时、深入的沟通与交流。苏州纳米所副研究员以上人员每年都要保证一定时间到企业任科技专员, 既可以帮助企业解决科技问题, 又可以结合实际问题深化科研课题。

3.精简行政审批减少微观干预。宁波与苏州政府积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深化行政审批精简、融资服务创新、资源市场化配置等改革, 强化创业创新服务功能, 减少对微观创新活动的干预。

三、结语

从苏州和宁波市政府的实践来看, 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不同阶段进行多角度的干预对其转化为生产力, 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于其他省市来说是值得推广的经验。地方政府应出台专项法规, 在政策上对科技创新项目给予大力扶持和倾斜, 在资金、人才和后勤保障方面要加大资金投入, 搭建孵化平台与公共技术平台, 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在科研院所与企业间构建信息服务平台, 使优秀的科技成果能够广为人知并物尽其用。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考虑打造综合性的, 集研发、转化、检测和生产为一体的高新产业园区, 形成产业链, 可大大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另外, 在体制机制安排方面, 政府应把握尺度, 既保障与科研机构和企业间能够顺畅交流, 又不可过多干涉, 方能最好地发挥自身作用, 为科技成果转化真正一路保驾护航。

摘要:科技成果转化是科研院所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地方政府有责任通过行政干预选择或创新出适合本地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帮助本地科研院所有效提高转化率。苏州市和宁波市地方政府近年来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积累了较为相似的成功经验和转化模式, 通过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前端阶段、放大阶段、输出阶段、市场化阶段和组织结构安排阶段加以调控, 实现了科技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值的双丰收。

8.地方政府人员“转岗分流” 篇八

山东成为全国率先启动政府机构改革的省份。辽宁、安徽、上海也即将开始启动政府机构改革。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投资体制与政策研究室主任吴亚平说,此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主要涉及到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个转变可能意味着原来从事前置性审批这样的部门存在机构重组的可能性。这也意味着,政府部门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铁饭碗,未来一些人员可能会转岗,也有可能下岗分流,在吴亚平看来,“这都是有可能的”。

吴亚平分析称,这次改革中,简政放权之后,地方政府公务员将更多向监管方向分流。一些承担前置性审批主要职能的政府部门,很可能要缩减;而一些主要承担监管职能的部门,反而会加强,可能还要增设部门、增加人。“这就涉及到政府机构重组,一些人员可能会转岗,原来搞审批的现在搞监督,也有可能下岗分流,都是有可能的。”

企业期待这样的一场改革。东莞市政協常委、东莞市总商会副主席黄建平对经济观察报说,简政放权还有更多的事情要做。最应该撤掉像政府的一些规划、审批的权力和部门。

按照国务院部署的时间表,到2014年年底,就要基本完成全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这预示着,接下来,各省级政府机构都要按照中央的改革指导原则,出台具体改革方案。

9.政府人员培训案例 篇九

案情:南京江宁区美亭化工厂长杨春庭于2003年3月接到通知,该化工厂要拆迁,但在补偿数量上存在严重分歧,原因在于双方所依据的法律根据不同,政府根据1996年发布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应补偿130万,而原告杨春庭根据现行的《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应得到补偿是400多万。经研究发现,1996年发布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媒体称之为地方政府规章)是依据1996年3月《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的,然而该办法已于2000年3月废止。上面提到的南京市的有关规章是根据2000年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

原告于2003年4月23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之诉,状告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南京市中院依据有关规定将此案移交江宁区法院审理,2003年5月26日江宁区人民法院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并于2003年6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政府发布的1996年《江宁县城镇房屋差遣管理办法》是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被行政诉讼法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同时向江宁区政府提出司法建议。

——该案例源于法制日报2003年3月-6月的相关报道

问题:

1、《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否有效?

2、行政主体怠于行使立法职权的根本原因?

10.校本培训——案例教学培训 篇十

2014年3月28日

一、关于校本培训

1、什么是“校本”?

“校本”的思想源于国外,20世纪初欧美一些国家开始关注以校为本的改革,到90年代形成颇为壮观的“校本运动”。“校本”的大意是以学校为本,以学校为基础,它有三个含义:一是为了学校,二是在学校中,三是基于学校。

“校本”关注的不是宏观层面,不关注宏观决策和一般理论,而是更强调从抽象、普遍到具体、特殊,更强调决策和理论实践的检验、修正、补充,甚至证明,更关注教师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亟待解决的问题,更关注是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经验、规律。解决实际问题永远是第一位的。

2、什么是校本培训?

校本培训是源于学校发展的需要,由学校发起和规划的,旨在满足学校与教师发展需要的主要在校内进行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校本培训的出发点:满足个体教师的工作需要,满足学校发展的需要。校本培训的观念是:“工作学习化”。

校本培训的主要内容是:解决教育教学工作中实际问题的方法、经验、规律。

校本培训的主要目的是:构建教师合理知识结构,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校本培训也称“能力为本的师范教育”。

3、为什么要进行校本培训?

①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脱节迫使我们转向学校的实践 ②素质教育的实施使人们更加重视“校本” ③学校的复杂性使“校本”日益凸现出来 ④教育对人个性的张扬以及对人创新的培养 ⑤教育管理体制的变化和学校办学自主性的扩大 4.校本培训的主要形式 ①讲座 ②观摩教学 ③读书活动 ④拜师带徒 ⑤案例教学 ⑥微格培训

二、教师的知识结构

教师的知识结构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本体性知识,二是支持性(支撑性)知识,三是实践性知识。

1、本体性知识

本体性知识是指教师所教学科专业的知识,教师的专业知识越渊博越好。但是,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并不一定能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知识的渊博和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的正相关度并不高。特别是基础教育,这一特点就更加显现。

2、支持性知识

所谓支持性知识,就是教育教学的科学理论知识,主要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课程论等方面的知识,它对于专业知识的教学工作具有支持和支撑作用。没有这些知识,就很难成为一个有教育教学能力的教师。

3、实践性知识

实践性知识是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极为重要的来源,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差距很大成度是由实践知识造成的。有人认为实践知识是教师教育教学的实践经验,这是不全面的。实际上,实践知识包括: ①教学经验。在实际教学实践中积累的经验。

②实践化的学问知识。学问知识既包括本体性知识,也包括支持性知识。是将本体性知识、支持性知识“内化”以后的知识。

③洞察教学情景的知识。教学情景很复杂,不能正确的洞察教学情景,就很难正确运用教学技术、教学手段进行有效的教学。

④教学决策判断的知识。不同的教学情景需要不同的教学策略,只有正确的教学判断才能使教学更加有针对性、实效性。

三、案例教学培训

案例教学培训是校本培训的一种形式。通过对有关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向人们提供一些分析技术、技巧和解决问题的体验,从而达到理解有关管理和教学的事实,掌握管理和教学的知识与技巧,以提升学习者的业务品质。它的主要功能是可以改善教师的实践性知识,使教师的知识结构更加趋于完善,从而实现教师专业化发展。

1、案例培训的目的

将学习者置身于复杂而又现实的工作环境中,使真正体验到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各种压力和感悟。

①提高学习者在有限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分析问题、判断问题、决策问题的能力。

②使学习者通过对现实问题的体验,更好理解已有的或学习过的教育教学理论。

③使学习者积极介入或参与教育教学过程,在教学的互动中开发、充实学习者实践性知识,知识结构更加趋于合理。

2、什么是案例

案例是含有问题或疑难情景的真实发生的典型事件,可以是多个事件,但反映一个主题,能给这类问题以启示和办法。

3、案例的基本特征

①案例可以是一个或几个事件,但是,主题只有一个 ②案例中事件含有困惑、疑难的问题

③事件是典型的、真实发生的 ④事件具有针对性、启发性

四、案例的开发

1、什么是案例的开发 是指学习者(参与者)基于自身的经验,按照案例写作的有关要求,再现当初所处的情景、内心活动以及作出决策的依据的过程。

2、为什么要进行案例开发

①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具有研究的特点(教师要成为研究者,即研究型、反思型教师)

②当前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严重脱节

③现代学校管理的必然发展趋势:走向课堂;走向教师、学生;走向行为研究;走向问题为本。

④促进教师更深刻地认识到工作中的难点、重点与困惑

⑤促进教师对自身教育教学行为进行系统反思,在反思总结中提升自己。

3、案例写作的一般要求 ●基本要求:

①从开始至结束,应该是一个完整的故事,一个完整的情节 ②突出时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级矛盾的冲突。(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当它进行顺利的时候,令人兴奋;当它遇到难点、困惑时,能够引起大家思考和争论的兴趣,并且富含启发性。……汉森.Hansen.A.J)

③要将事件的参与者(教师、管理者)复杂的内心活动客观反映出来。④正视自身偏见,不要情绪化。⑤要用精确性语言。●案例的一般结构: ①案例的标题(揭示事件的主题)

②开场白(事件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与主题是什么)③背景的描述

④事件发生的过程(背景、问题、决策)⑤对事件的反思(讨论的问题)●案例开发的类型:

①教育案例(德育案例、班主任工作案例)②课堂教学案例(课堂教学的策略、智慧)③学科教学案例 ④自身专业成长案例

4、案例写作的策略 ①选择关键事件

对事件的选择应用一定的标准,其中最重要的是它是否对自我发展、学校发展具有潜在的价值。为此,在选择时,可向自己提出如下问题:

※它对我产生过情感上的冲突吗? ※它是否呈现了我难以解决的困惑? ※它使我难以作出抉择吗?

※我是否对自己解决问题的方式感到不满意?

※它是否具有教育上的、管理上的或是道德伦理上的启示? ※最低的标准是你自己对事件具有兴趣吗? ②情景描述 交代事件的背景是必须的,因为不同的背景,可以产生对同一事件的不同理解和解释。为此,你可以考虑: ※事件是如何发生的? ※我的最初反应是什么?

※我的反应对事件的进展产生了什么影响? ※事件涉及到哪些因素? ③确定事件中的人物

确定事件中的关键人物和从属人物。你可以考虑: ※他们扮演何种角色?

※人物间相互关系如何,与本人是什么关系? ※将自己设定为本案例人物了吗? ④审视事件和自己的反应

事件中发生了什么?它是如何进一步发展的? ※我可以做哪些选择,这些选择会导致什么结果?

※实际上我是做了何种决策?是什么样的理论假定或情感、价值观支配了我的决定?

※事件或自己的反应中有什么仍在困扰我? ⑤反思行动的结果 ※事件的结果是什么?

※我的行动对学校产生了什么影响?

※对事件中相关的人物产生了什么影响?对自己又产生了什么影响?

5、一个好案例的评判标准

有人说,一个好案例犹如一盘美味佳肴,品尝上一口可以发挥原理再现、观摩现场、体验奥妙、拓展思维、激励示范等多方面的作用。①一个好案例应讲述一个故事

②一个好案例要把注意力集中在一个有趣的论题上,它应是生动故事的再现,必须要有一个中心论题 ③一个好案例反应的应是近年的事件 ④一个好案例可以使人产生移情作用

⑤一个好案例应包括可以从案例反映的对象那里引述的材料 ⑥一个好案例需要对已经作出决策进行评价,并能对疑难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

⑦一个好案例应对人产生启迪

11.政府采购人员应提高招标技能 篇十一

一.四讲:即讲政治、讲原则、讲程序、讲效率

讲政治:就是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政府采购人员的首要问题就是解决好为谁工作、为谁服务。要突出政治,讲究大局,始终把为谁采购、为谁节支、为谁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作为招标采购工作的第一要务。

讲原则:就是身体力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基本准则。从宏观角度看,就是要求一切规章、程序、方式公开透明,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搭建公平合理的采购与竞争平台,确保社会经济秩序和谐运行;从微观角度看,就是要求组织招标采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道程序,都不能掺杂任何个人主观意念偏见,更不能有违规违纪、寻私利己的不廉言行,确保每一个采购项目都成为经得起推敲的“阳光工程”。

讲程序:即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程序和各项工作流程。要求采购人员在工作中循序渐进,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更不能错位,要环环相扣地向前推进。

讲效率:就是要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要求树立为用户、为商家服务的思想,明确从接手计划到沟通计划、制作招标文件、安排日程招标以及办理资金结算、整理归档资料等一系列责任时限,确保每个计划在采购中心环节运转顺畅、快捷无阻。

二.五会:即会做招标文件、会主持招标、会审签合同、会办理结算、会整理档案

会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评标、招标和合同签订、履约的重要依据,能够体现出整个采购活动的各项要求,是关系采购活动优劣、采购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基础性文件。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用户的实际需求、维护委托人和供应商的利益。要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中心业务人员编制符合政府采购工作要求的招标文件。

会主持招标:为达到主持高质量、高层次、高水准招标这一要求,首先,要会使用规范的主持用语招标。其次,要遵循规范的程序评标。比如,在招标现场,主持人、专家、用户代表要摆牌,座次排列要规范;要介绍专家评委、采购人代表及评标主持人;要确定评标过程的工作分工(谁审商务条款、谁审技术条款);要在定标后现场宣布中标结果等。

会审签合同:在审查合同过程中,要依据招标文件的有关技术要求,重点审查标的名称、技术规范、数量、单价、合同总金额、相关服务承诺、资金结算方式及违约处理约定等。以确保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质量,避免因审核不细出现纰漏而发生合同纠纷的问题。

会办理结算:要从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角度,准确、及时地为供应商办理结算手续。按照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有关问题的规定精神,认真办理每一笔结算,减少单据差错,提高结算质量,使结算办理成为采购人员的基本技能。

会整理档案:政府采购档案是全面反映政府采购操作过程的原始记录,是采购行为规范性与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完整、详细地保存采购过程中的每一项记录,是每个采购业务人员的基本工作要求。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学会保存、整理档案资料,应对基本的要求熟知,避免在事后的监督检查中因记载不清而无法说明原因。

三.六增强:即增强沟通能力,增强表达能力,增强写作能力,增强保护能力,增强应变能力,增强驾驭能力

增强沟通能力:在采购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多个层面的沟通和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高质量、高效率的沟通交流,可以有效化解各方面的矛盾;多方面、多部门的协调配合,可以使采购工作顺畅进行。

增强表达能力:就是无论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还是其他方式的招标主持过程中,都要增强语言表达的逻辑性,运用准确、得体的语言。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会使招标过程思路清晰、脉络清楚、便于接受。

增强写作能力:作为政府采购人员应该具备一些基本的公文写作能力。比如,起草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针对特殊采购项目制定招标实施方案,对领导关注的采购项目执行情况拟写专题汇报、针对质疑项目起草答复函、案例分析等。

增强保护能力:在招标采购活动中,采购业务人员要增强保护意识。在组织采购过程中,程序要规范,言行要谨慎,该审批的要审批、该签字的要签字、该书面澄清和写说明的一定要有文字准备。

增强应变能力:增强应变能力是指对特定环境下特殊情况的一种应对和适应。比如,在主持招标过程中,对于采购用户现场提出的一些要求,如何去界定,如何巧妙利用专家的权威意见去否定采购用户的无理要求,都需要采购人员增强特殊情况下随机应变的能力,以不变应万变,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顺畅开展。

增强驾驭能力:驾驭能力是指能够控制住招标局面,不受采购用户或供应商的左右,以致误导和影响招标计划的顺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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