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4-06-18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3篇)

1.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篇一

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学、公正地进行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的评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等活动。

第三条

申请者必须是高校的在编教师、研究人员,不包括从校外聘请的兼职教师和科研人员及出国逾期未归人员。

第四条

每一申请者当年只能申报二项研究成果参评。第五条

《办法》第一章第三条所称研究项目,系指经批准正式列入计划的研究项目。属于同一研究方向发表的系列论文可合在一起做为研究项目申报。

第六条

《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中所称合作研究成果原则上由第一署名人申报。如第一署名人系校外人员,可由第二署名人从所在学校申报。第三及以后的署名人原则上不能申报。

第七条

丛书不能作为一项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第八条

具有主题书名的个人文集可做为著作类成果申报,但多卷本个人文集不宜作整体申报。第九条

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不可做为著作整体申报,应由各论文作者单独申报。

第十条

《办法》第一章第三条所称软件、音像制品等其他形式的成果一律做为“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申报,除报送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外、须同时报送软件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以及音像制品脚本等文字材料。

第十一条

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必须附被引用或采用等的证明材料,或附应用部门或管理决策部门应用后产生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研究项目类成果须经验收或鉴定。其鉴定或验收的时间下限与《办法》第十条

(一)要求相同。

第十三条

各类成果申报奖励的基本标准:

(一)专著:在研究现实或历史问题上有新创见,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对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以及解决社会实际问题有积极的作用和贡献。

(二)译著:选题和内容具有鲜明的思想性、现实性和针对性,译文准确通达,表意贴切,忠实于原文,对学科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古籍整理: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四)编著、工具书、学术资料: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比较系统地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五)论文:能够科学地论证和回答所提出的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观点、内容有创见或新意,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六)研究项目及研究咨询报告:能够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党和政府以及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调研和科学分析,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和措施。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或被采纳后有较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七)其他未列入的科研成果的基本标准比照上述相近成果掌握。

符合上述基本标准的各类科研成果可申报本奖励,按其价值和作用大小进行评选。

第十四条:优秀成果奖的等级标准

(一)专著类

一等奖:①研究难度大,研究方法有创新。②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对学科建设有重要贡献,或在理论上有新突破或开创一门新学科,或填补了学科领域的空白。或对解决社会实践问题有重要作用,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③在国内学术界有重大影响,是省内本学科领先之作。

二等奖:①研究难度比较大,研究方式有所创新。②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对学科建设有较大贡献,在理论上有较大创造性,提出重要的新观点、新结论;或对解决社会实践问题有较大作用,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③在国内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在本学科具有领先水平。三等奖:①研究有一定难度,研究方法新。②具有比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对学科建设有一定贡献,内容有新意,提出新的观点,得出新的结论;或对解决社会实践问题有较好作用,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③在省内学术界有较大影响,是出名之作。

(二)编著、译著类

一等奖:①科学地吸收并运用新的有重大价值的研究成果。②体例科学完善,材料翔实,论证系统严密。③能够科学地回答或解决社会实践和学科领域中的重大课题,科学性、知识性、可读性强。④有重大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学术界或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

译著:能填补某项专业翻译方面的空白,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参考价值,对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翻译难度大,译文质量很高,准确完整地再现了原著的内容,忠实于原文、译笔顺达畅,并能再现原著的风格神韵。

二等奖:①科学地吸收并运用了新的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②体例比较科学完善,材料翔实,论证比较系统严密。③能够回答或解决社会实践和学科领域中的重要课题,科学性、知识性、可读性较强。④有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在学术界或社会上产生重要影响。

译著:对某一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参考价值,对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具有较大应用价值。翻译难度较大,译文质量很高,忠实于原文,译笔通顺,并能在较大程度上再现原著的风格。

三等奖:①科学地吸收并运用了新的有价值的研究成果。②体例完善,材料翔实,论证较系统严密。③能够回答或解决社会实践和学科领域中的课题,有一定的科学性、知识性、可读性。④有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在学术界或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译著:对某一学科的发展有较大贡献,在国内或省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参考价值,翻译有一定的难度,译文质量较高,忠实于原文,译笔通顺流畅,合乎译文语言规范。

(三)论文类

一等奖:①科学地阐明或解决重大的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提出有创见性的新观点、新方法,在学术上有重要突破,或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②在全国学术界有重要影响,在省内居于领先地位。

二等奖:①能够科学地阐明或解决重要的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提出十分有价值的新观点、新方法,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②在全国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在省内是著名之作。

三等奖:①能够正确地阐明或解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提出新观点或新方法,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②在省内学术界或社会上有较好的影响。

其它类成果的等级标准比照上述相近成果的等级标准掌握。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高等学校教师和研究人员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优秀成果,推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特设立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为此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社科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三条 社科奖分为著作、论文和研究咨询报告三类。其中,著作类成果包括专著、编著(工具书等)、资料和古籍整理著作、译著等,但不包括教材;研究项目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还包括软件、音像制品等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 社科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评奖的成果,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二)学术上具有先进性,理论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研究成果具有明显的实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三)观点正确,论证严密,资料准确、翔实,文风端正。第六条 申请评奖成果的基本标准:

(一)理论研究成果:学术上有所创新,理论上有所建树,提出了新思想、新观点、新方法,或在国情、社情调查、资料搜集整理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填补了学科的空白,纠正了前人的错误观点,推动了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受到学术界重视和好评。

(二)应用研究成果:在解决社会实践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方面有所突破,为党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得到较高的社会评价。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设立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该项奖励的评审工作,其职责是:负责确定专家评审组的组成,确定授奖率和一、二、三等奖比例,审定获奖成果名单,处理异议投诉等。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设立若干学科专家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思想水平高、办事公正的专家教授组成,负责成果奖励的学科评审工作。申报评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不能作为评审专家。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处理评奖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受理申报并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工作,受理异议等事宜。

第十条 各类研究成果申请参加评奖的时限为:

(一)对本届评奖受理申报截止期限前三年成果进行评定,以成果发表的时间为限,上限为本届评奖前三年一月一日,下限为本届评奖前一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未公开出版、发表,但被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采用,对实际部门管理决策起了重要咨询作用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其鉴定或验收的时间下限与第十条

(一)要求相同。申报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奖,不论其是否公开发表,必须附采用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我省高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享有著作权的研究成果,均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其中,合作研究成果原则上由第一署名人向所在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 各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五、六、十、十一条的规定,对申报成果进行初审推荐。

第十三条 各校将申报成果集中,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对各申报单位推荐申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形式审查后,分学科组织专家会议评审。

第十五条 学科专家评审组通过的获奖成果名单,经奖励委员会复审、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异议与处罚

第十六条 自获奖成果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授奖成果持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申明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由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议。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篇二

第一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由中国消防协会根据国家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中国消防协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 经国家科技部批准 (国科奖社证字第0179号) 。

第二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面向中国消防行业科技型企业, 是中国消防科学技术领域最高级别的民间奖项, 奖励在中国消防协会单位会员中科技型企业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宗旨是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 提高消防科学技术创新能力, 促进消防科学技术发展。

第三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的推荐、评审、授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奖励设置和评审标准

第五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奖励在完成以下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在消防及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及其产品开发中, 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取得成果;

(二) 在消防科学基础性技术 (含技术基础及质量管理) 研究中取得成果;

(三) 在为决策科学化及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

(四) 在消防科学技术普及中取得成果。

第六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设一、二、三等奖, 每年评审一次。在评审时, 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 在该项目已取得一等奖的基础上, 经评审委员会审定, 可授予特等奖。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实行限额奖励, 每届奖励数量不超过30项, 其中一等奖最多5项, 二等奖最多10项, 三等奖最多15项。当申报项目的水平达不到奖励等级或申报项目不足时, 可以空缺。

第七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基本标准:

一等奖:有重大创新, 总体技术水平或理论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成果转化程度高, 创造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对消防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有较大创新, 总体技术水平或理论水平居国内领先水平, 成果转化程度较高, 创造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对消防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明显。

三等奖:有一定创新, 总体技术水平或理论水平居国内先进水平, 成果转化程度较高, 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对消防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

对科学普及项目及软科学研究项目还须衡量其普及或应用的广泛程度和社会效益。一等奖成果应得到广泛普及或应用, 二等奖成果应在很大范围普及或应用, 三等奖成果应在较大范围普及或应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设立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 负责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 评定获奖项目及其等级;

(二) 对评审过程中的争议做出裁决;

(三) 研究处理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 副主任2~5人, 委员若干人。委员由常任委员和应届专业委员组成。

常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聘任。

应届委员从中国消防协会评委专家库中遴选。评委专家库成员原则上从我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家中产生, 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每次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前, 根据申报项目的数量和专业, 从评委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或担任专业主审员, 参加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承认和遵守评奖规则, 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不受干扰,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最终评奖结果宣布以前不对外公布。

第十条 中国消防协会办事机构内设立奖励工作办公室, 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途径

第十一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采取单位和个人推荐的办法申报, 接受以下单位和个人的推荐:

(一) 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行业分会;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协会;

(三) 中国消防协会企业单位会员;

(四) 中国消防协会理事5人以上;

(五) 两院院士2人以上。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必须是消防科学技术领域基础理论、决策科学、科研开发、工程应用和科普教育等方面的优秀成果。

(—) 技术研究成果应经过鉴定、验收等相应评价, 并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 证明技术先进、质量稳定、效益明显;

(二) 理论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并公开出版或在全国性或国外学术刊物发表, 为同行所公认, 对学科发展或工程实践有指导意义;

(三) 决策科学类项目研究成果应被决策者采纳并付诸实施, 经过实践证明正确可行;

(四) 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方面的争议;

(五) 第一完成单位应为中国消防协会单位会员, 或第一完成人为中国消防协会会员;

(六) 凡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 不得申报与被推荐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与被推荐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七) 凡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 一般不再申报或被推荐本奖;

(八) 凡往年申报过本奖而未获得奖励的项目, 如无实质性新进展, 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与推荐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推荐书》, 并附相应技术文件或证明材料。推荐书要经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同意。技术评价证明需由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或由我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限额为:一等奖15人, 二等奖10人, 三等奖5人。主要完成人依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项目, 由承担该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六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接收推荐项目的申请资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 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 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 通知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逾期不补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 视为无效申请。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 实行评委集体讨论、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评审委员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委员参加。其评审结论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按申报项目专业领域设立专业评审组或专业主审员 (每专业主审员2人以上) 。专业评审组或专业主审员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 包括项目的科技水平、技术难度、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或专业主审员的专业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九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若评委是参评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则该评委退出该项目评审年度的评审工作;若评委是参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在职人员, 则该评委须在该项目评审时回避。

第二十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项目, 在中国消防协会主办的《中国消防》、《消防科学与技术》、《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三本刊物 (以下简称“三刊”) 、中国消防网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公告项目内容的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二十一条 异议处理。报奖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 由该单位负责处理;报奖单位之间的异议, 由协会奖励工作办公室帮助协调;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异议, 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报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期满后30天为异议处理期, 处理期内未处理完异议的项目, 取消本年度评奖资格。

凡属对项目评审的非实质性异议, 不予受理。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和推荐者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经异议程序后的项目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 即可授奖。

第六章 颁奖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实行公开授奖, 在“三刊”、中国消防网和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协会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本奖项的奖金来自协会会费和社会捐赠。受理社会赞助和冠名。

第二十六条 本奖不收取参加评奖和受奖者任何费用, 但受奖者到颁奖地点领奖所发生的费用由受奖者或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参加评审的成员为尽协会会员义务, 不取得报酬, 但参加评审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如交通、食宿费用等) 可由本会承担。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申报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要严肃认真, 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 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协会科技创新奖的, 经查证属实, 将撤销其奖励, 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本奖。处理结果将在“三刊”、中国消防网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与协会科技创新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申报项目的技术秘密者, 将禁止其再参与协会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 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是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一条 申报、推荐、评审等具体程序由《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奖细则》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消防协会负责解释。

3.技术改进奖励办法 篇三

1、目的

为了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规范有序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表彰奖励。

3.1公司建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评审,总结交流经验,督促合理化建议活动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

3.2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工办,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项目的收集、整理、鉴定、验收、技术资料归档,确定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出拟奖方案。

3.3公司各部室、生产单位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薄弱环节,积极发动员工提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论证采纳后,负责组织实施、总结上报。

4、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内容

4.1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新产品开发,国内首创技术和本行业先进技术。

4.2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

4.3生产工艺、产品包装、检验办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的改进。

4.4设备、仪器、仪表、装置、工具的改进。4.5企业现代化管理办法的创新和应用。

4.6科技成果的推广、引进技术及先进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5、工作程序

5.1凡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必须经生产单位、公司、公司部室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总工办备案,报送材料必须注明改进前状况,采取的方案措施,改进后的效果,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2总工办汇总后,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确定采纳的项目,报经理或生产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不采纳的项目需向建议人说明理由。

5.3项目完成后,一般经过6个月以上的实践验证,确有效益的,可写出总结报告,报送总工办申请奖励。

5.4总工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认定,鉴定验收,提出拟奖方案。5.5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一周,如无异议,报送总经理批准,依据项目的效益按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5.6项目评审奖励,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6、奖励的标准和办法

6.1合理化建议和技改项目的奖励,凡是能够确定经济效益的,可以按照年效益或一次性创造效益的1-30%给予奖励。

6.2对于难以计量经济效益的项目和社会效益项目,按其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技术水平,可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奖励等级和标准为:

一等奖:奖金500元; 二等奖:奖金300元; 三等奖:奖金100元。

6.3项目新增经济效益,自正式使用之日起,按12个月为计算周期,一次性效益的项目,按实际产生的效益计算。

6.4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根据其效益大小,由总工办负责向使市、省、国家有关部委申报相应奖励。

6.5企业设立总经理特别奖。奖励在技术创新改造、节能减排降耗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年创经济效益在50-100万元的奖励1-3万元;年创经济效益在100-200万元的奖励3-5万元;年创经济效益在200万以上,奖励5万元以上。总经理特别奖的申报程序与上述奖项相同,技术中心审核后,由评审委员会评审,高管会通过,总经理批准,即可颁奖。

7.检查监督

7.1项目相同的建议人,以申报表收到的先后日期为准。

7.2奖金全部发放获奖项目的参与人员,个人获奖全部归己,集体项目按参与人员的贡献大小分配,其中项目主要完成人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

4.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篇四

一、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分设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每年一等奖为30项左右,二等奖为60项左右。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规定。”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初审,根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和评价指标实行记名投票,提出奖励项目的初审结果。”

五、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奖励项目有异议的进行复审,并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复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的重点,对初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并记名投票表决,提出项目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

七、第十七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第二十六条中的“社会力量”改为“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5.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篇五

【发布日期】1986-10-26 【生效日期】1986-10-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试行)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动部门从事劳动保护、矿山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集体和个人以及受劳动部门委托进行工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在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安全检测技术等方面应用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安全检测技术等方面应用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属于国内首创的、本行业先进的,而且经实践证明能有效地防止职业危害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劳动保护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对劳动保护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对劳动保护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经实践证明能指导或应用于生产实际有成效的劳动保护软科学项目。

第五条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防止职业危害的实际效果,社会(经济)效益和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四等,并发给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金。

对获得一、二等奖的项目,可以择优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由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并在各有关单位中选聘同行业专家参加评审。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各专业组负责本专业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有关评审的日常工作,由部科技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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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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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一等奖荣誉证书 五千元

二等 二等奖荣誉证书 三千元

三等 三等奖荣誉证书 二千元

四等 四等奖荣誉证书 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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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由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规定填写《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表》(格式见附表--本汇编略),并附必要的材料,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

已获得省(部委)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

项目申报时间一般应从每年三月份开始,到五月底止。

第八条 申报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汇总,送各专业组初审;初审合格的,送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报部批准。

第九条 经批准的获奖项目,于每年八月下旬公布。自公布之月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组提出处理意见,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条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部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凡已获得某一级奖金的项目,又依照本办法奖励时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获奖单位应将奖金分配结果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经查明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及荣誉证书,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劳动人事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公务员集体考评奖励办法应细化 篇六

《公务员法》首次明确提出要“对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但《公务员考核规定》没有把公务员集体列入考核范围。业内人士建议, 要尽快出台相关办法。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 个体知识能力发挥的作用相对减弱, 而团队能够聚集完成特定目标所需的多种才能。实际工作中, 团队集体项目在公共管理活动中不断增加, 相应地要求对团队进行绩效评价和奖励。从理论上看, 《公务员考核规定》只激励个人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公务员之间的不良竞争。业内专家认为, 为了减少嫉妒、鼓励团队合作精神和成员之间的相互受惠, 应当尽快明确和细化公务员集体的考评奖励办法。

公务员激励管理才刚刚起步, 还有很大的理论、实践和制度空间需要探索。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顺时应势, 及早谋划, 加强理论研究力度, 借鉴和引入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理念和成功做法, 切实推动公务员激励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7.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篇七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900606

【实施日期】900606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劳动

【名称】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题注】劳技字〔1990〕9号

【章名】全文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奖励目的第一条为奖励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劳动部门从事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等方面科学技术工作的集体和个人,以及受劳动部门委托承担上述工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提高安全检测技术等方面新的应用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属于国内首创的、本行业先进的,而且经实践证明是有效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劳动保护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对劳动保护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四)在技术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对劳动保护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经实践证明能有效地指导或应用于科学管理、生产实践的劳动保护软科学项目。

技术标准、软科学类成果,要用具体事例说明采用的技术措施是最佳的,方法是先进的,并指明其创造性的贡献。

此类成果应在发布并实施一年后,经实践验证其使用效果,由使用单位验收或接收并出具证明后再申报。

已获得省(部委)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四条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从以下三个方面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

奖励分为四等,并发给相应的荣誉证书、奖状和奖金。

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

一等一等奖荣誉证书、奖状五千元

二等二等奖荣誉证书、奖状三千元

三等三等奖荣誉证书、奖状二千元

四等四等奖荣誉证书、奖状一千元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是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应是本系统同类项目的最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等奖项目应是本系统同类项目的较先进水平,在某些方面技术难度大,在局部范围和一定程度上推动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对获得一、二等奖的项目,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以择优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部科学技术委员会推荐申报国家特等奖。

第六条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七条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八条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实际工作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各级领导干部确曾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并符合第七条规定,亦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材料,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生效。

第九条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该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该单位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县级以上(含县级)的政府部门一般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报。

第五章申报手续

第十条项目申报需使用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制订的《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按其《填写说明》认真填写。

第十一条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项目,应由完成单位报送任务下达单位,并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劳动人事司(局)统一归口汇总报劳动部。

若完成单位与任务下达单位无行政隶属关系,则完成单位应同时抄报本单位的行政隶属部门。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若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

第十二条各申报部门和基层申报单位应做好审查工作。项目内容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一等奖、二等奖申报书要一式六份,三等奖、四等奖申报书要一式三份;材料附件要齐全并装订成册。申报部门和基层申报单位对项目奖励等级的推荐意见,应符合本办法

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申报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需交纳评审费。申报一等奖,评审费200元;申报二等奖,评审费150元;申报三、四等奖,评审费100元。

不论申报项目获奖与否,评审费一律不退。

第六章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由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托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秘书处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并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若干专业评审组,预审、审定及推荐申报项目。第十五条专业评审组分别由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的各专业委员会组成。每个专业评审组设五至七名评审委员。评审委员由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该专业专家担任,并报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评审时,根据项目需要,还可再聘任部分临时评审委员。

第十六条专业评审组秘书负责完成预审工作。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及本专业组的评审范围,申报项目是否获得过其他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励。

(二)申报书是否按《填写说明》认真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

(三)对申报项目的实质性内容有疑问时,须与申报部门协商。对其中重大项目,必要时应组织实地考察或采取其他形式调查。

对上述预审结果应写出书面意见,提交本专业组评审,或经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转交其他专业评审组,或回复该项目的申报部门。

第十七条专业评审组负责审定、推荐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

(一)各专业评审组应对每个申报项目确定三名以上主要审查人员(以下简称主审员),在评审会前熟悉该申报项目的材料,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二)评审会由主审员介绍该项目有关情况,评审委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不计入评审会应到人数。

(三)专业评审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介绍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措施,回答评审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

(四)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经专业评审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三、四等奖励项目方可生效,一、二等奖励项目方可向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

(五)专业评审组在申报书中填写审定或推荐意见时,应说明审定或推荐意见的理由和建议奖励等级的理由。

各专业评审组对申报项目的审定、推荐意见,由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汇总后,报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审批。

第十八条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审批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按评审委员会章程办理。

第七章奖金分配

第十九条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获奖单位应将奖金分配结果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凡已获得过奖励的项目,在依本办法奖励时,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第二十条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劳动部科学事业费列支。

第八章项目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获奖项目发生争议时,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对获奖项目有争议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指出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写明自已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等(如需保密,请注明),否则不予受理。提出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和申诉理由、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已的意见,必要时应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等。对诬告他人者,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应追究法律责任。

(二)有关单位接到争议函件后,应及时将争议意见通知对方,限一个月内提出申诉。如在限期内不作答复,即为弃权。与争议问题有关的任何一方,均需按照处理争议单位的要求,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争议的旁证和补充材料。

(三)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应在项目公

布后两个月内,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核、备案。

(四)凡涉及获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奖励等级,或是否有弊端等实质性问题的争议,由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专业评审组复议,由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将专业评审组处理意见报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五)项目公布后二个月内争议尚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毕后,可按新项目重新申报。

(六)项目主要完成人认为该项目获奖等级低,可以撤回,参加下一届奖励申报。

(七)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争议有最终裁决权。

第二十二条发现获奖项目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可向申报部门提出,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报送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由该学会提出处理意见,经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批准后,撤消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奖状及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一般隔年评选一次。项目申报工作可随时进行,评奖每年六月底截止当评奖项目的申报。经批准的获奖项目,于当年第四季度在报刊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按本办法第八章处理;如无异议,或争议处理后即行授奖。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8.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篇八

达市科发[2006]03号

达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

《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达州市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评选办法》,做好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我局制定了《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达州市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达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项活动。

第三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靠科技进步促进达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自主创新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自主创新中仅从事行政管理、组织领导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达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奖是达州市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达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

(二)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

(三)所称“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 重大科学技术工程是指列入国家、省和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各级各类计划项目及重大自选项目,包括: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863”项目、“973”项目、攀登计划项目、火炬计划项目、星火计划项目、软科学计划项目、国家青年科技基金项目、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项目、应用技术研究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研究及应用推广。

(二)地方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三)有重大市场价值的自选科研项目。

(四)引进消化国内外技术有创新和改进的项目。

(五)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军民两用科学技术项目。

(六)将成熟、适用的先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经实施推广应用2年以上,形成规模,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含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奖励,经2年以上实施推广后,重新取得重大成效的项目)。

(七)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研究,经济、科技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研究,经济、社会、科技统筹发展重大决策研究,经济、社会、科技领域的政策与法规研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及软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等软科学项目。

(八)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宣传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普作品项目。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中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是指该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中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术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省内领先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中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中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中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和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中所称“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 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六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奖励办法》第八条

(一)所指有重大科学发现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2、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征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

3、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

4、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二)《奖励办法》第八条

(二)所指有重大技术发明的候选人,应当是该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三)《奖励办法》第八条

(三)所指做出突出贡献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在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人员和资金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八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参与该项目研究的前8名、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参与该项目研究的前7名、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三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参与该项目研究的前6名,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九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和制约当地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扩散能力和示范、带动作用,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第二十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1、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为省内先进,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一定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部分发展,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1、属国内首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首创,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或行业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属国内首创,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或行业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国内首创包括国内虽有,但尚未公开的发明。

(三)做出突出贡献的:

1、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完成重大工程的:

1、技术难度大和工艺复杂的项目,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技术难度和工艺复杂程度较大的项目,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 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有一定技术和工艺难度,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推广应用:

1、原成果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成绩显著,推广难度很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覆盖面很大,占全市可推广面的40%以上,并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其年税利增加额达1000万元、农业项目新增纯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原成果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组织或推广应用工作中,推广难度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做出了较大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覆盖面大,占全市可推广面的30%以上,在市内有很大影响;县市区组织的推广成果占当地可推广面的60%以上。已取得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其年税利增加额达500万元、农业项目纯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原成果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在组织或推广应用工作中,推广难度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或创新,做出了一定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覆盖面较大,占全市可推广面的20%以上,在市内影响大;县市区组织的推广成果占当地可推广面的40%以上;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其年税利增加额达200万元、农业项目纯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软科学研究:

1、研究成果具有很高的学术水平,研究内容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很大;在理论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具有重大实用价值,对推动管理现代化具有重大作用;已被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或同级单位所采纳(即已纳入有关文件或已付诸实施),取得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可以评为一等奖。

2、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研究内容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在理论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具有较大实用价值,对推动管理现代化具有较大作用;已被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或同级单位所采纳(即已纳入有关文件或已付诸实施),取得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可以评为二等奖。

3、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研究内容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在理论和方法上有明显创新;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具有明显实用价值,对推动管理现代化具有明显作用;已被市级部门、县(市区)政府或同级单位所采纳(即已纳入有关文件或已付诸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可以评为三等奖。

(七)科普作品:

1、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可读性强,普及面和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先进水平,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可读性较强,普及面和阅读范围在省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重要作用,产生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创作难度,具有可读性,普及面和阅读范围在省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先进水平,对科普作品创作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一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达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达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达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委员10~15人,聘请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委员人选由达州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报达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一评一聘。

第二十三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10~15人。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达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委会办公室主任由达州市科学技术局分管科技奖励的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医卫、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由达州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报达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一年。

第二十四条 达州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

(二)负责审议和确定拟奖项目(包括等级)和人员;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奖励评审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达州市科技奖励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市评委会及专业评审组,负责评委会委员及专业评审组专家资格的审查。

(二)指导各专业评审组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规定期间组织召开市评委会。

(三)负责奖励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达州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由有关专家5~8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科技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全市申报奖励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中聘请专业评审组的成员。专业评审组的委员实行聘任制,一年一聘,其资格由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组长、副组长一般应是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

专业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草拟本专业组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二)评审属于本专业组评审范围的申报项目,并提出初审结果;

(三)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委会复核;

(四)提出不断改进和完善科技奖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达州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达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八条 达州市突出贡献奖、达州市科技进步奖,必须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申报书(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经符合条件的推荐单位推荐,按规定程序评审和审批。申报推荐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三)款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成果主管机构负责;第(四)款所称“其他单位”,是指经市科技局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在达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十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完成科技成果评价和登记。第三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二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并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的项目,在获得相关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三条 市内单位或个人与市外单位或个人合作以及市外单位或个人 单独完成的主要在达州实施或主要对达州经济社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项目可申报达州市科技进步奖。

第三十四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推荐)。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章 评 审

第三十五条 被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要求被推荐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对推荐的突出贡献奖人员作出评选结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参评的成果、人员做出评审结论,提出拟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市科学技术局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由记名计分产生初评推荐结果,按规定的推荐名额推选排名在前的项目。

(二)达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专业组评审推荐结果进行审定,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对各专业组提交的的初评推荐结果,必须由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讨论同意方为有效。表决结果以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九条 奖励评选、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选、评审委员为被推荐申报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项目完成人或为其候选人、项目完成人直系亲属的,当评审到该项目时,该评审委员应当回避,不参加投票,该评委也不计入该项目投票总人数。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经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选、评审审定的拟奖项目、人员和单位,由市科技奖励办公室予以公告,征求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项目、人员和单位持有异议的,均可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期为30天,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表明真实身份,并注明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指明联系人。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提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四十五三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异议由奖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科技进步奖的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各专业评审组对异议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奖励办公室。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或者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异议较大的项目可组织专家考察。

科技进步奖的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以及专业评审组负责,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

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以及专业评审组协助。

第四十四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公室、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均应积极配合异议的调查、核实工作,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各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完异议材料,不得推诿和延误。

第四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异议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审定。

第四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应及时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异议在市政府作出奖励决定前处理完毕的,提交本年度授奖;在市政府作出下年度奖励决定前处理完毕的,提交下一年度授奖;在市政府作出下年度奖励决定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奖励。

第四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或者其委员;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办公室,不得提交评审组讨论和转发其他委员。

第四十九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的全过程接受广大群众、社会、舆论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授 奖

第五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达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作出的授奖决定进行审核,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委、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和奖金。

第五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授奖项目、单位、人选、及等级的决定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状和奖金,向获奖个人颁发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9.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篇九

第一条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 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流通, 引导产销有效衔接, 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安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国发[2007]22号) 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1]26号) 有关文件及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 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 (县级市、区、旗和农场)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 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奖励资金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生猪调出大县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 主要以统计系统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基础, 对统计数据达到规定标准的县予以奖励。

第五条对达不到规定标准, 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 (如36个大中城市周边的产猪大县) , 可以纳入奖励范围。

第六条为更大调动生猪非主产省及西部省区发展生猪生产能力, 财政部对年度奖励资金总规模的10%, 综合考虑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县级区划数和上年生猪调出大县个数, 按因素法切块给地方, 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自主安排到对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重要作用的大县。

第七条地方自主安排大县时, 要制定公开、明确的入围和奖励标准。原则上, 县的生猪年均出栏量、调出量等指标应不低于一定标准, 且每个县的奖励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避免资金分散, 影响政策效果。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每年地方报送数据确定生猪调出大县, 按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及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的因素计算, 将切块后的90%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县。分县的生猪出栏量、存栏量按前3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调出量按生猪出栏量扣除当地生猪消费量计算。

调出量=出栏数-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其中, 当地消费生猪数量= (当地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当地城镇人口数×城镇人均消费猪肉数量) /平均每头猪产肉量。

第九条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用途如下:

(一) 规模化生猪养殖户 (场) 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

(二) 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和保险保费补助支出;

(三) 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支出;

(四) 生猪防疫服务费用支出, 要严格控制支出规模和范围;

(五) 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等方面的支出, 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一条财政部每年印发申报指南, 明确申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 (局) 根据申报指南, 组织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的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 对自主安排的切块资金, 要商省级畜牧 (或农业) 等部门, 抓紧制定分配方案, 尽快落实到具体的县;对财政部直接分配到县的奖励资金, 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级财政, 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四章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 会同省级畜牧 (或农业) 等部门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建立监管制度。对分县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 跟踪数据变化, 使生猪调出大县奖优汰劣, 有进有出。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一经查实, 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印发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10]498号) 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0.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由中国消防协会根据国家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中国消防协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经国家科技部批准(国科奖社证字第0179号)。

第二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面向中国消防行业科技型企业,是中国消防科学技术领域最高级别的民间奖项,奖励在中国消防协会单位会员中科技型企业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宗旨是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消防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消防科学技术发展。

第三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的推荐、评审、授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奖励设置和评审标准

第五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奖励在完成以下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在消防及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及其产品开发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取得成果;

(二)在消防科学基础性技术(含技术基础及质量管理)研究中取得成果;

(三)在为决策科学化及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

(四)在消防科学技术普及中取得成果。

第六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设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在评审时,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在该项目已取得一等奖的基础上,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可授予特等奖。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实行限额奖励,每届奖励数量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最多5项,二等奖最多10项,三等奖最多15项。当申报项目的水平达不到奖励等级或申报项目不足时,可以空缺。

第七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基本标准:

一等奖: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或理论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2 对消防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或理论水平居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消防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明显。

三等奖: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或理论水平居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消防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

对科学普及项目及软科学研究项目还须衡量其普及或应用的广泛程度和社会效益。一等奖成果应得到广泛普及或应用,二等奖成果应在很大范围普及或应用,三等奖成果应在较大范围普及或应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设立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

(—)评定获奖项目及其等级;

(二)对评审过程中的争议做出裁决;

(三)研究处理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5人,委员若干人。委员由常任委员和应届专业委员组成。

常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聘任。

应届委员从中国消防协会评委专家库中遴选。评委专家库成员原则上从我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家中产生,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每次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前,根据申报项目的数量和专业,从评委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或担任专业主审员,参加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承认和遵守评奖规则,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不受干扰,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最终评奖结果宣布以前不对外公布。

第十条 中国消防协会办事机构内设立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途径

第十一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采取单位和个人推荐的办法申报,接受以下单位和个人的推荐:

(—)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行业分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协会;

(三)中国消防协会企业单位会员;

(四)中国消防协会理事5人以上;

(五)两院院士2人以上。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必须是消防科学技术领域基础理论、决策科学、科研开发、工程应用和科普教育等方面的优秀成果。

(—)技术研究成果应经过鉴定、验收等相应评价,并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证明技术先进、质量稳定、效益明显;

(二)理论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公开出版或在全国性或国外学术刊物发表,为同行所公认,对学科发展或工程实践有指导意义;

(三)决策科学类项目研究成果应被决策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经过实践证明正确可行;

(四)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方面的争议;

(五)第一完成单位应为中国消防协会单位会员,或第一完成人为中国消防协会会员;

(六)凡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报与被推荐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与被推荐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七)凡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一般不再申报或被推荐本奖;

(八)凡往年申报过本奖而未获得奖励的项目,如无实质性新进展,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与推荐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申报书》,并附相应技术文件或证明材料。申报书要经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同意。技术评价证明需由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或由我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限额为:一等奖15人,二等奖10人,三等奖5人。主要完成人依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项目,由承担该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

第五章 评审

第十六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接收推荐项目的申请资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通知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实行评委集体讨论、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评审委员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其评审结论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按申报项目专业领域设立专业评审组或专业主审员(每专业主审员2人以上)。专业评审组或专业主审员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包括项目的科技水平、技术难度、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或专业主审员的专业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九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若评委是参评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则该评委退出该项目评审的评审工作;若评委是参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在职人员,则该评委须在该项目评审时回避。

第二十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项目,在中国消防协会主办的《中国消防》、《消防科学与技术》、《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三本刊物(以下简称“三刊”)、中国消防网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公告项目内容的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二十一条 异议处理。报奖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由该单位负责处理;报奖单位之间的异议,由协会奖励工作办公室帮助协调;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期满后30天为异议 处理期,处理期内未处理完异议的项目,取消本评奖资格。

凡属对项目评审的非实质性异议,不予受理。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和推荐者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经异议程序后的项目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即可授奖。

第六章 颁奖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实行公开授奖,在“三刊”、中国消防网和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协会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本奖项的奖金来自协会会费和社会捐赠。受理社会赞助和冠名。

第二十六条 本奖不收取参加评奖和受奖者任何费用,但受奖者到颁奖地点领奖所发生的费用由受奖者或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参加评审的成员为尽协会会员义务,不取得报酬,但参加评审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如交通、食宿费用等)可由本会承担。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申报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或以不正当 手段骗取协会科技创新奖的,经查证属实,将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本奖。处理结果将在“三刊”、中国消防网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与协会科技创新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申报项目的技术秘密者,将禁止其再参与协会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是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一条 申报、推荐、评审等具体程序由《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奖细则》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消防协会负责解释。

11.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篇十一

2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轻工业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公民和组织,调动轻工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轻工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升轻工行业技术水平,提高综合国力,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设立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为了维护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1

第六条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设立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为奖励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

第二章 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 科学技术奖分技术发明奖和技术进步奖两大奖项。技术发明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在轻工业相关科学技术和生产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科学发明,带动该领域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经实施创造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贡献的。

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1、技术开发类:在科学研究和生产技术活动中,完成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2、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类: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技术发展或行业结构优化,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3、重大工程类:在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行业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中,保障工程完成并创造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24、社会公益类:在标准、科技信息、计量和环境保护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较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创造社会效益的。

5、工人创新类:授予工人身份的公民和组织,每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单位、一个完成人。

第九条 科学技术奖分一、二、三等3个等级。

第十条 为鼓励广大轻工业科技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促进轻工行业科技不断进步设置“科学技术技优秀奖”。

科学技术优秀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有一定创新的新技术(产品),达到同类技术(产品)先进水平、已获得一定经济效益且技术水平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的。

第三章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十三条 申请科学技术奖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专业评审组作出奖励项目初评等级意见,报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等级意见,作出奖励项目的评定等级的决议,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批准。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颁发证书。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批准后撤销奖励。

第十七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或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技术秘密、剽窃科技成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制订并负责解释,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12.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篇十二

为切实做好我县基层水产技术推广补助项目,充分发挥技术指导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渔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各项任务目标和技术措施的落实,制定了水产技术指导员绩效考评和奖励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的原则。着重对主导品种、主推技术、进村入户技术指导时间、技术培训、核心示范基地及水产增产幅度等方面的重点工作进行考核。

(二)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尽可能将考核项目指标量化,突出技术指标等重要指标的考核,切实难以量化的,提出明确的定性要求。

(三)坚持专项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既对每名技术指导员开展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又对整体项目工作实行综合评价,并将所指导的科技示范户认可程度纳入考核范畴。

(四)坚持农技推广、服务“三农”的原则。全面做好农技推广工作,延伸服务群众的广度和深度,切实做到服务“三农”,提高群众的知晓度、支持度和满意度。

二、考核对象

基层水产技术推广补助项目4名技术指导员(包村联户的基层渔技人员)。

3、考核组织和时间安排

考核工作在县水利局的统一安排下,每月月底开展考核,采取入户现场检查、电话抽查示范户和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进行,综合加权计算考核分数。

4、考核内容

满分为100分。根据基层水产推广补助项目工作各项指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项目及分值为:

(一)入户工作时间(20分)

技术指导员所联系的科技示范户的入户工作时间达到100天,得20分。每少一天扣0.2分(按技术指导员工作日志和科技示范户认定以及县技术指导单位记录考核),扣完为止。

(二)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4分)

1、主导品种(2分)。不应用主导品种的,扣2分。

2、主推技术(2分)。不应用主推技术的,扣2分。

(三)增产幅度(5分)

对所联系科技示范户的示范养殖品种,亩增产50公斤以上得5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分(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另作考核)。

(四)技术指导措施(41分)

1、分户技术指导方案(5分)。对所联系科技示范户分别制定技术指导方案并落实的得5分,每缺少1户扣0.5分,扣完为止。

2、技术指导计划(2分)。对所联系科技示范户分别制定技术指导计划得2分,每缺少1户扣0.2分,扣完为止。

3、辐射户(2分)。对所联系示范户辐射的辐射户档案建立完整、情况清楚的得2分,每缺少1户扣0.2分,扣完为止。

4、技术指导(10分)。在水产生产关键生产环节及时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指导得10分,每缺少1户扣1分,扣完为止。

5、技术培训(10分)。对所联系科技示范户,采取印发技术资料等形式进行培训得10分,每缺少1户扣1分,扣完为止。

6、渔技咨询(2分)。及时答复农民咨询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7、指导科技示范户填写手册(5分)。帮助所联系的科技示范户及时、准确、规范填写手册的得5分,每缺少1户扣1分,扣完为止。

8、物化补贴到户(5分)。及时发放物化补贴的,得5分。每少发放1户扣5分,发放不及时的每1户扣2分,扣完为止。

(五)其它工作(20分)

1、入户手册及工作日志(5分)。建立健全入户手册及工作日志,并按要求填写,记录详实得5分。未按要求填写,记录不实扣2分。

2、参加会议(5分)。按时参加各种培训和基层水产技术推广补助项目会议及其所在单位例会的得5分,缺席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3、工作信息(5分)。技术指导员每两个月报送不少于1篇工作信息,并被县水利局及以上单位发布的得5分,未被发布的得2分,未报送信息的不得分。

4、档案资料管理(5分)。建立示范户档案(3分),每少1户扣0.3分;各类资料(2分,如方案、小结、总结、手册、会议记录、花名册、培训资料、签到表等)齐全得2分,每少一项扣0.2分,扣完为止。

(六)综合评价(10分)

实行专家组、乡镇人民政府或技术指导员所在单位和科技示范户综合评价,其中专家组3分、乡镇人民政府或技术指导员所在单位3分、科技示范户4分。

五、考核标准及奖惩措施

13.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篇十三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

二OO八年六月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第二章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第三章罚第四章附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对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共同设立科学技术奖,其名称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该奖属社会力量设奖。

第三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包括:

(一)技术发明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四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基金由支持和关心中国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有色金属行业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个人所捐赠及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向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筹集。也可由其它渠道筹集。

第五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六条维护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共同负责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决定设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其机构设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开发交流中心。

第八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联合设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依照本办法,负责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的组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

第十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申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需由行业内有关单位推荐。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和人选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重大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第十五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提出获奖项目和人选及等级进行审核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章罚则

第十六条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决定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七条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取消推荐资格或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八条参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取消其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的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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