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药品生产流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2024-11-01

关于下发药品生产流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共10篇)(共10篇)

1.关于下发药品生产流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篇一

关于印发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12]41号

2012年2月15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近年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医药局等部门积极配合,联合部署,深入开展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行动。在此期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着眼于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致力于健全药品监管长效机制,大幅提升药品安全水平,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仍存在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制售假劣药品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当前我国药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必须切实加以整治。

为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国家局决定从2012年2月下旬至6月下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现将《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集中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行动,解决当前药品生产流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药品生产

1.重点整治内容:

(1)企业未严格按照处方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物料平衡存在问题,或生产过程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

(2)企业擅自接受药品委托加工或存在出租厂房设备的行为;

(3)企业原料来源把关不严,以化工原料代替经批准的原料药,以质量低劣药材代替合格药材,购买质量无法保证的提取物生产制剂的行为。

2.重点检查企业:

(1)外购原料药用于制剂生产的;

(2)中药材、提取物采购供应存在疑点的;

(3)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4)近两年《药品质量公告》中有不合格产品,或在评价性抽验、不良反应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

(5)近两年未进行过跟踪检查和其他检查的;

(6)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的;

(7)声称已停产但未经核实的。

(二)药品批发

1.重点整治内容:

(1)企业存在“走票”、“挂靠”等出租、转让证照的违法行为;

(2)企业对购销方资质审查不严格;

(3)企业对购销票据、记录和库存药品的审核不严格,购销资金和票据流向不一致,增值税票与购销记录、药品实物不一致。

2.重点检查企业:

(1)曾涉及购销假药案件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案件的;

(2)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3)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的;

(4)管理基础薄弱且曾存在违反药品GSP行为的。

(三)药品零售

1.重点整治内容:

(1)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进货;

(2)未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产品的销售去向不清;

(3)购销资质档案不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

(4)购销票据与实物不符,购销票据和记录不真实。

2.重点检查企业:

(1)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零售药店;

(2)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3)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的;

(4)属于单体药店,且管理基础薄弱的。

三、工作步骤

集中整治为期四个月,主要步骤为:

(一)宣传发动、企业自查自纠阶段(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2年3月底):全国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均要对照上述要求进行认真自查自纠。药品生产企业的自查自纠报告,应于2012年3月底前交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经营企业的自查自纠报告,应于2012年3月底前交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管部门。

(二)集中检查及初步总结阶段(2012年3月初至6月底):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认真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集中检查期间,监管部门的检查与企业自查可交叉进行。集中检查结束后,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情况、集中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报告于2012年6月底前上报国家局。

总结报告应内容翔实,有具体数据和案例,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集中整治总体情况,包括组织方式、检查范围、检查企业数、所占比例、检查方式等;自查和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包括已查实并处罚的企业名单以及已立案但尚在继续查处的企业名单;对已查实并处罚的企业,要详细报告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处理依据、处理结果;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及罚款、收回药品GMP或GSP证书以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统计;已采取的措施和对今后工作建议,包括建立强化药品生产经营监管长效机制、深化药品生产经营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对本次集中整治行动的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药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这次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各省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局一把手牵头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人力物力。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确定重点企业和重点内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省局应于2012年3月底前将工作计划报国家局。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由安监、流通、稽查、法规、认证、检验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内部联动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共同抓好落实,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不到位、不落实等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建立健全案件信息报告制度。对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或接受公安机关委托检验且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国家局;对跨省案件,要及时将查处情况报告国家局。

(三)突出重点,积极推进。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突出重点,有条不紊地推进整治工作。加强案件办理,提高办案效率,对符合立案标准的,稽查部门应及时立案查处,深查深究,一查到底。对集中整治中已经立案,但在2012年6月15日前未能办结的案件,各省局要加强督办,并向国家局报告案件最终查处结果。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宣传此次整治行动的意义和目的,向社会表明药品监管部门打击违法违规活动的态度和决心。广泛发动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积极参与整治行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严格执法,确保实效。坚持“严”字当头,严格监管、严格检查、严厉处罚。对集中整治中查出的违法违规企业,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已经查证属实生产销售假药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其中使用非法化工原料生产、违法委托生产、参与生产假药等情形的,一律按照情节严重,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对已查证属实出租转让证照票据经营假药或者造成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的、明知渠道不清或手续不全仍然购销假药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予以公开曝光;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增值税票据造假的,一律移交税务部门核实。

国家局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区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或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案件查处工作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关于下发药品生产流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篇二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石家庄、唐山市城管局,石家庄、保定市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预防和遏制建筑施工事故的发生,针对2009年我省建筑事故发生的类别、部位和原因分析,我厅制定了《2010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一日

2010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执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断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遏制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科技兴安”战略,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全面深入开展预防建筑起重机械、坍塌等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控制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目标

规范塔吊等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拆卸和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切实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三、整治内容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1、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与产权单位(或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与设备的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安装资格,并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安装拆卸业务),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用单位、安装单位、产权单位在合同应明确使用过程中机械设备操作、指挥、司索等相关人员的配备与管理。

3、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拆)作业前2个工作日内要按规定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在安装后及时检测或组织联合验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做好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

5、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每台起重机械的单位档案。

6、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顶升、锚固和拆卸前,必须编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安装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7、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指挥、司索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8、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在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9、使用单位、安装单位要对所属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逐台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每台设备有案可查,安全隐患有整改有落实。

(二)基坑开挖和支护

1、施工企业要制定基坑开挖和支护专项施工方案,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人员和总监审查后方可实施。涉及深基坑等危险较大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2、施工现场要严格按照经审批、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基坑的开挖和支护施工,施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完毕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派专人进行基坑的变形监控和监测。

(三)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1、对于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专项施工方案,应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人员和总监审查后,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2、模板支撑系统立杆基础须设垫木或底座,纵、横向间距按照专项方案要求搭设,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

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

4、浇筑过程应有专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发现有松动、变形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浇筑,撤离作业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5、模板拆除时要编制详细的拆除方案,并设置警戒区,指定专职监护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

四、整治重点

重点区域:城市主干道两侧、人员密集场所、城乡结合部、各类开发区等重点区域的工程。

重点企业:对近几年来发生过事故的安全管理薄弱企业进行重点监控,督促其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五、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全面宣传发动阶段。3月底前,各设区市、县及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本企业、本现场的专项整治方案。

第二阶段:重点整治阶段。4-8月份,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全面自查、全面整治。第三阶段:整顿提高阶段。9-11月份,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全面检查督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重点抽查。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12月份,全面总结专项整治经验,通报专项整治情况。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结合省厅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分别 在7月初及12月份报送上半年和全年的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要求和内容传达到各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要结合企业特点深化完善本单位整治方案,并落实到每个施工现场,督促各项目部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实际情况,明确重点监管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对易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要登记建档,重点监督,切实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督促落实主体安全责任。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改善生产条件;建设单位要保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的及时拨付,并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要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监理单位要审查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施工过程的重要危险部位和环节要严格执行旁站式监理,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通过专项整治消除行业监管的薄弱环节,完善安全监管工作。适时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要总结工作经验,稳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四)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要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开展《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培训教育,积极引导施工单位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认真落实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尤其要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关于下发药品生产流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篇三

国道303线DLTJ-02合同段 关于下发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

DLTJ-02合同段各部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

2016年安全生产活动和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和“谁主管谁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强化监管,深化整治,夯实基础,细化责任,严格执行。以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方式推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项目长期安全运行。

二、安全生产活动

(一)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1、工作目标

实现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2、内容及要求

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的原则,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级分解安全生产管理指标,确保安全生产目标从下至上逐级实现,最终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责任人:胡国峰

4、完成时间:2016年4月15日前完成目标责任书的签订;2016年12月31日完成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奖惩。

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项目管理人员培训内容:

1)项目的基本情况概况、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安全生产基本情况。(2)《安全生产法》、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项目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工程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4)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

(5)职业危害、事故等应急救援措施及其预防措施。(6)典型事故案例分析。(7)安全技术交底。(8)安全意识的培训教育。

2)班组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1)班组的生产概况和安全生产情况。

(2)各岗位职责、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劳动纪律。

(3)本班组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要求、安全技术交底。

(4)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5)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6)安全意识的培训教育。

3、安全培训的时间和要求

做好基础和基层工作。

2、内容及要求 1)基层建设

(1)基层建设要突出组织建设。按照机构要健全,职能要强化,人员要配齐,管理要到位。

(2)技术队伍建设。项目部要配齐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员,落实各级技术责任制。

(3)员工队伍建设。开展员工“自律”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基础建设

基础建设的重点是抓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的提高,抓建章立制。主要内容有:

(1)强化教育培训。

(2)完善落实各项制度。

(3)保障安全投入。

3、责任部门: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安全部

4、责任人:胡国峰 谢宝和 王琼玮

5、完成时间:2016年4月15日-2016年12月31日

(六)“平安工地”建设活动。

1、工作目标

了解应急预案启动程序,掌握应急技能,提高人员对事故的警惕性,提高人员避免事故,防止事故,抵抗事故的能力。

2、内容及要求

(1)项目部根据施工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保障措施。

(2)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方案。

(3)建立与本项目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装备使用状况台账。

(4)全员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从业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5)按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要进行总结,评审,以确预案的实用性、可用性、可靠性。

3、责任部门:安全部

4、责任人: 王琼玮 王跃刚 赵岩 王慧军

5、完成时间:2016年4月15日-2016年12月31日

(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工作目标

4.关于下发药品生产流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篇四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有限空间作业中毒 窒息事故等三个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大对事故多发行业和领域安全隐患的治理力度,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事故的防控能力,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市领导意见,市安监局、市建委、市公安交警局分别研究制定了《全市预防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方案》、《全市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方案》和《全市预防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附件:

1、全市预防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方案

2、全市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方案

3、全市预防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方案

附件1: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全市预防有限空间作业中毒 窒息事故专项整治方案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大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力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1〕12号)精神和市领导批示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预防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为准则,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切实控制和减少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强化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改善相关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环境,进一步提升相关企业和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逐步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止和减少中毒窒息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

三、整治范围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如在缺氧或者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氰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作业。

重点整治行业:

从事危化、医化、电镀、印染、食品、造纸、供水、供电、燃气、冶金、建材、机械、环保、环卫、建筑、市政施工以及通讯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重点整治设备及场所:

1、密闭设备:船舱、储罐、反应塔(釜)、沉箱及锅炉、压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

2、地下有限空间: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3、地上有限空间:储藏室、酒藏室、酒槽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试验室、烟道等。

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自2011年3月开始至 2011年11月底结束,分宣传部署、自查整改和执法检查等三个阶段。

(一)宣传部署阶段(2011年3月-4月)。各区、县(市)、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预防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危害因素、典型案例等方面的宣传,特别是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07〕175号)、浙江省地方标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B33/707-2008)等重要行业标准,并积极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切实提高对有限空间作业危险性的认识,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能力。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5月—8月)。各有限空间作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重点针对以下方面进行排查和落实:

1、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

4、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有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5、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制定具体作业实施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6、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无偿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其按规定使用。

各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全面进行整改,自查情况要及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指导和督促各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开展排查整改隐患,确保隐患自查自纠质量。

(三)执法检查阶段(2011年9月—11月)。在各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各地、各部门要开展对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工程项目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有限空间作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有限空间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有限空间作业环境改善及安全防护措施到位情况、安全生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安全培训情况等内容。

市安监局在各地、各单位检查的基础上,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具有危害性大、易发生群死群伤、社会影响大的特点,近年事故有上升的趋势,各地、各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成立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二)加强宣传培训。要充分运用近年来发生的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的典型案例,集中组织开展相关培训,督促指导相关行业、企业抓好对一线员工的安全教育,增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了解和掌握操作规程和作业安全知识,使作业人员能正确辩识有限空间危险源,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后的盲目施救。

(三)加强联合执法。有限空间作业涉及的领域广、危险大、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坚持边查边改,对每个环节、每个过程认真把关,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同时要加强联合执法,安监、建设、交通、环保、城管、城投等部门通过建立通报协查机制、及时掌握了解专项整治有关情况。

(四)及时报送信息。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将取得的成效及下一步工作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市安监局综合处(联系人:金青华,电话/传真: 85811459,电子信箱:ajj@hz.gov.cn)。

附件2:

全市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

事故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力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市领导批示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为依据,加强领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推进建筑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解决建筑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专项方案不完善、施工作业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力争使高处坠落事故比2010年同比下降30%以上。

三、组织领导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和各建筑施工企业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工作。

四、整治内容

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规定执行,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整治:

1、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是否认真研究工程特点,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辩识施工各阶段高处坠落危险源,查看脚手架、吊装拆除、模板工程、临边洞口等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2、施工单位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高处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体检合格后上岗,施工现场是否为高处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并按规定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

3、高处作业前,项目负责人是否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合格签字后才作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做到定型化、工具化。

4、物料提升机是否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使用前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物料提升机应要有完好的停层装置,各层联络要有明确信号和楼层标记,物料提升机上料口应装设有联锁装置的安全门,同时采用断绳保护装置或安全停靠装置,通道口走道板应满铺并固定牢靠,两侧边围护应符合要求,物料提升机严禁乘人。

5、施工外用电梯是否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使用前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施工外用电梯各种限位应灵敏可靠,楼层门应采取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措施,电梯轿厢内乘人、载物时,严禁超载。

6、移动式操作平台、各类作业平台、卸料平台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作业平台搭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作业平台严禁超载。

7、脚手架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作业层脚手架的脚手板应铺设严密,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可靠固定在架体上,作业层脚手板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大于15cm时应作全封闭,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作业人员上下应有专用通道,不得攀爬架体。

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每提升一次,都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倾覆、防坠落装置,每一作业层架体外侧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和挡脚板;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升降时,应设专人对脚手架作业区域进行监护。

9、模板工程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作业;模板工程在绑扎钢筋、粉刷模板、支拆模板时应保证作业人员有可靠立足点,作业面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模板及其支撑体系的施工荷载应均匀堆置,并不得超过设计计算要求。

10、吊篮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吊篮悬挂机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应挂设在单独设置的安全绳上,严禁安全绳与吊篮连接,超过有效标定期的吊篮安全锁应当经检测机构检测标定后方可使用,外墙施工时禁止采用吊绳或吊板。

11、塔吊安装拆卸是否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装、拆卸单位是否有资质,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塔吊投入使用前是否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检测和验收。

12、施工单位对电梯井门是否按定型化、工具化的要求设计制作。

13、施工单位进行屋面施工时,屋面周围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

五、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自2011年3月开始至 2011年11月底结束,分动员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和总结提高等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3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企业高处坠落事故的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做好部署和落实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4-8月)。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对所属在建项目逐一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对整治期间开工的项目,待进入主体阶段后再进行检查;监理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督促施工项目部进行专项整治,对整改不力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督促整改到位。自查自纠情况及时报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9-10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今年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组织指导和督促施工现场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对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要定人、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市建委根据各单位的检查情况将组织重点督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1年11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系统总结整治经验、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完善和落实长效机制,巩固成效。请于2011年11月20日前将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活动情况报市建委工程处(联系人:谢 坤,电话/传真:87021109,电子信箱: sjs.gcc@hz.gov.cn)。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各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活动,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并分析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办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严格实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专项整治要求,指导、监督施工、监理企业及项目部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突出的,必须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对专项整治期间仍然发生高坠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查处。

(三)形成机制,强化标准。通过扎实开展以预防建筑施工高坠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切实推动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实现预防高坠安全防护设施、作业行为和管理的标准化。

附件3:

全市预防较大及以上道路

交通事故专项整治方案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为做好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管工作,有效减少较大及以上道理交通事故,确保全年交通管理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按照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市领导批示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全市预防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查处机动车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无牌无证摩托车、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违法变道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深化完善交通整治“1+X”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交通参与者的自觉守法意识,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全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起数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内,交通事故三项指数继续保持“零增长”。

二、组织领导

杭州市公安交警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公安交警局事故对策处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等工作。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队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整治内容

(一)重点整治路段:本级辖区以城市道路和城郊结合部道路为重点,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以国省道、县乡道,临水临崖高落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的二级加宽路段等道路为重点,具体道路由各大队自行确定。

(二)重点整治行为:

按照省公安厅五条常态严管措施的要求,以交通整治“1+X”长效机制为主线,重点查处涉酒驾驶,违法变道,客车超员、超速,多次违法未处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查处无牌无证摩托车,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违法载人、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等造成事故多发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重点整治车辆:

重点加强对客运车辆、中小学生接送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四、整治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分析研判,细化源头管理。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控大”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对辖区内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律、特点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并结合往年辖区交通流量和事故的实际情况,按照“勤务跟着安全走、勤务跟着隐患走”的总体要求,明确交通整治重点。要继续加强对客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会同运管部门对辖区客运企业、场站进行联合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管理、车辆安全检查等制度落实情况,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有效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积极加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同交通、安监部门对辖区2011年省市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情况进行联合督查。对辖区内事故多发点段、临水临崖高落差路段、旅游景区周边道路以及部分农村道路进行全面细致排查,及时将新增隐患点段上报当地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尽快落实治理。

(二)加强路面管控,强化管控力度。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和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同时,要联动配合、相互协作,始终按照“从严、从严、再从严”的要求,以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为突破口,加强对餐饮、酒吧等场所周边道路酒后驾驶整治力度,并全面带动超速、超员、疲劳驾驶、低速货车非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切实规范全市行车秩序。

(三)加强安全宣传,营造社会氛围。各地、各单位要将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贯穿于集中整治行动的始终,认真制定配套宣传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时发布交通出行信息,公开曝光交通违法行为,尤其是针对辖区发生涉及酒后驾驶、工程运输车违法引起交通事故,通过以案说法,进一步突出宣传警示效果。要完善交通安全专题、专栏、专版、专刊的宣传报道,深入中小学校、客运企业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及法律法规,不断掀起宣传高潮。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曝光醉酒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50%以上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5.关于下发药品生产流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篇五

鄂中医院字【2014】15号

关于下发《湖北省中医院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职能处室、各临床科室:

为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2014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经研究,特制定《湖北省中医院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纠正 医药购销 专项治理 方案 湖北省中医院办公室

2014年4月25日印发

— 1 — 附:《湖北省中医院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湖北省中医院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弘扬焦裕禄同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神,有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切实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按照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监察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卫生计生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把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教育为基础、制度为保证、监督为手段、查促为契机,创新管理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促进临床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实现医院行风的明显好转,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带来的实惠。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经研究,成立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

三、主要工作和责任分工

(一)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1.全面清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 2 —

标准,严格落实费用清单制和费用查询制。积极配合省级物价部门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标准,做好服务项目、药品、耗材等价格清理以及信息的公开,严格实行医药费用查询制和住院费用清单制,提高收费透明度。(财务处牵头,各科室配合)

(二)进一步规范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活动

2.健全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完善医院基本药物采购制度,切实降低中标药品的虚高价格。开展风险警示、廉洁自律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药事部牵头,设备处、财务处配合)

(三)进一步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3.深化院务公开,推行预约诊疗、便民门诊,优化门(急)诊环境和服务流程,全面落实便民惠民措施,切实改善患者就医感受。(门办牵头,各科室配合)

4.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和医务人员从业“八项严禁”。(监审处牵头,各科室配合)

5.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加强药事管理,严格医疗技术准入和监管,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医务处牵头,各科室配合)

6.加强医疗机构使用无菌和植入类医疗器械监督检查,严格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准入,做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设备处牵头,医务处、科研处、药事部配合)

7.落实医院处方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和不合理处方院内公示点评制度,严格控制药占比。(药事部牵头,各科室配合)8.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医务处牵头,药事部配合)

9.加强处方权监管和统方管理,推行合理用药电子预警,建立开方用药公开制度,安装防统方软件,对开大处方、滥检查等违规问题公开曝光。(门办牵头,各科室配合)

10.推进临床路径管理,落实配备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要求。(医务处牵头,各科室配合)

11.落实医德考评办法,严格落实《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医德考评制度,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医德医风建设长效机制。广泛宣传卫生计生系统先进典型,持续深入开展“服务百姓健康行动”、“三好一满意”、“大型义诊周”等活动,健全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出院患者回访制度,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维护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良好形象。(监审处牵头,党办、医务处、市场处配合)

(四)深化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

12.继续推进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纠风专项治理,重点检查医药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坚决制止自立项目、提高标准、重复收费,禁止药品加成销售、销售非基本药物以及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或强制服务收费等乱收费现象,加大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以及个人接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赞助的学术会议、外出培训考察等行为的查处力度,认真落实“九不准”,严查基本建设、药品招标采购、医用耗材采购等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将向医院及医务人员行贿的企业列入不良记录。主动与检察、公安、工商等执纪执法机关协调配合,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合力。加大纪律法制和警示教育力度,筑牢反商业贿赂思想防线。(监审处牵头,相关部门及各科室配合)

四、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到2014年11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宣传动员(2014年4月中旬)

召开动员会,学习、传达、宣传省卫计委关于深入推进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部署工作。

1、成立医院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分解细化方案,落实责任,明确教育、自查、督查、惩处、组织协调等具体分工。相关部门、各科室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分解任务,制定相应工作子方案,4月30日前交监审处。

2、召开动员会,院、科两级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活动,充分认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认识到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是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关怀和保护,进一步筑牢反腐倡廉的道德底线,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自觉抵制医药购销不正之风。

3、通过网站、医院宣传栏等媒体向社会作出行风建设的公开承诺,公布举报电话,将专项治理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二)自查自纠(2014年4月下旬-6月中旬)

结合宣传教育情况,清醒头脑,警示思想,着力进行自查自纠,促进整改落实。

1、清理自查(5月15前)

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沟通、征求新闻媒体和群众代表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群众对行风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医务人员互查互议,广泛查找医院和个人在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查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2、重点检查(6月15前)

在自查的基础上,院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将对全院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明查暗访。各科室根据自查自纠和

院方督查反馈情况,针对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自查自纠结果6月15日以前交监审处。

科室人员自查自纠出的违规、违纪资金上交医院,也可由个人或科室上交至省卫计委廉政账户,户名:湖北省卫生厅,帐号:73812-1-01-831-000008-83,开户行:中信银行水果湖支行。

(三)整改落实(2014年6月下旬-11月上旬)

1、各职能部门和各科室,要强化管理人员以及重点岗位人员责任,各相关综合部门及时收集、整理自查自纠、督导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科学分类,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目标和整改时限,实施销号式管理,确保所有问题整改到位。

2、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与使用管理,探索从制度上建立遏制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3、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院纪委监察部门反映,以便及时整改到位和回复,同时由院方向社会发布新闻等形式的反馈,切实抓好承诺事项的兑现。

(四)总结提高(2014年11月中旬)

各科室、各部门认真梳理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院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并在全院通报检查结果,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总结成效,查找不足。不断完善措施,及时总结经验,建立行风建设的制度规范,带动医院全面工作向前发展。

五、工作措施

(一)贯彻落实纠风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纠风工作的领导。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强化部门和主管科室责任,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把纠风工作和— 6 —

行风建设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和中层目标责任制。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树立医疗机构的良好形象。突出卫生文化建设在行风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认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教育引导医务人员廉洁行医、诚信服务,不断提高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建立医德医风考评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在全市积极开展创建“群众满意医院”活动中,树立卫生行业良好形象。

(三)明确任务重点,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把监督检查作为纠正医疗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手段,加大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以专项整治为契机,集中解决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医疗安全管理不到位;大处方、滥检查;多收费、乱收费,损害患者利益;少数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群众不满意等突出问题;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等突出问题,以及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医疗安全事故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公开曝光,并严肃追究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发挥警示作用,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附件:

湖北省中医院关于成立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

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职能处室、各临床科室:

为加强我院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成立我院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长:邓小川院长 涂远超书记

副组长:巴元明 副院长

文建华 副院长

叶 松 副院长

刘建忠 副院长 郭艳红 副书记 武 风 院长助理 喻朝晖 院长助理 李晓东 院长助理

成员: 辛 绛(院办公室主任)

刘 洪(党委办公室主任)田 昕(监审处处长)万 岚(人事处处长)

梅立华(财务处处长)

费兰波(医务处处长)

万长秀(护理部主任)

陈 翠(门诊办公室主任)

胡晓雪(药事部主任)

李 冰(设备处处长)

程业刚(科研处处长)

李 昊(教务处处长)

贾晓俊(市场发展处处长)

贺 军(综合办主任)

叶卯祥(后勤服务中心主任)王 琦(基建处处长)孙维强(保卫处处长)

刘娟娟(干保处处长)

邓志洪(工会副主席)周 凤(工会副主席)齐力彦(离退休处处长)

6.关于下发药品生产流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篇六

关于集中开展流通环节生鲜猪肉和肉制品

市场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2011年3月16日以来,我局按照周口市工商局总体部署,根据央视披露的我省“瘦肉精”问题,及时转发了省局《关于对流通环节肉制品市场进行全面检查的紧急通知》(豫工商明电【2011】54号)和市局《关于对流通环节肉制品市场进行全面检查的补充通知》(周工商明电【2011】44号),目前,省政府下发了《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紧急通告》(豫政明电【2011】4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瘦肉精”类违禁药物违法行为切实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周政办明电【2011】55号),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经县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立即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流通环节生鲜猪肉和肉制品市场专项整顿工作,为此,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顿目标

针对当前生鲜猪肉和肉制品质量在流通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按照属地监管的工作方针,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禁含有“瘦肉精”的生鲜猪肉和肉制品非法入市等违法犯罪行为,使流通环节生鲜猪肉和肉制品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流通环节生鲜猪肉和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确保

1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二、整顿任务

紧紧围绕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这一中心任务,结合生鲜猪肉和肉制品流通管理工作实际,强化市场监管力度,实施专项整顿行动,开展调查摸底,认真展开自查、清查,对非法销售含有瘦肉精的生鲜猪肉和肉制品以及对销售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查严办,查清“瘦肉精”的来源,严防“瘦肉精”猪肉及猪肉制品流入沈丘市场。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流通环节生鲜猪肉和肉制品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局决定成立沈丘县工商局流通环节生鲜猪肉和肉制品市场专项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鹿槐生

副组长:张振营、刘晓霞、刘杰、彭伟

成员:县局各股、室、协会负责人、各工商所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局消保股。各工商所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检查方案,抽调人员组成专门清查队伍,大力开展专项整顿工作。

四、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顿工作时间自2011年3月17日至3月25日。

五、工作措施

(一)、各工商所要立即将省政府《通告》精神宣传到

每个肉制品经营者,督促肉制品经营者对照《通告》要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猪肉和猪肉制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

(二)、各工商所要对流通环节猪肉和肉制品经营者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同时,要加大对流通环节食品市场巡查力度,监督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情况要记入食品安全市场巡查记录备查,及时上传到重要商品备案系统。

(三)、各工商所要对已进入流通环节的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鲜猪肉和其他猪肉制品进行重点检查,发现经营上述产品的,要查清来源,登记造册,责令经营者暂停销售,等济源市相关部门检验结果出来后再做进一步处置。

(四)、各工商所要对“双汇”品牌的猪肉制品进行抽样检验,重点检验是否含有“瘦肉精”成份,对检验不合格的,要依法进行处置。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县局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工商所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出发,切实打好这场打击非法销售“瘦肉精”和非法销售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及猪

肉制成品、维护人民群众生鲜猪肉和肉制品消费安全的攻坚战。

(二)加强领导,凝聚合力。各工商所要与畜牧、卫生、质监、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通力协作,分兵把口,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确保专项整顿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落实专人负责,组织力量,集中排查薄弱环节和问题隐患。

(三)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社会监督。各工商所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对专项整顿的重要意义、工作重点和整治成效的宣传力度,大力普及流通环节生鲜猪肉和肉制品安全消费知识,推介放心肉品牌,提高消费者的鉴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媒体监督和群众举报督查督办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查处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及时曝光肉制品违法案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县工商局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电话:0394—5105839、12315,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7.关于下发药品生产流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篇七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监控系统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安监局,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完善煤矿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切实解决各煤矿矿端监控系统存在的实际问题,保证煤矿瓦斯监控系统整体正常运行,为煤矿安全生产发挥积极的作用。我局制定了《阿拉善盟煤矿瓦斯监控系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要求各旗安监局按《方案》选派相关人员参加专项整治工作。

二○一○年七月八日(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印发 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 通知

抄送:维护单位 阿拉善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7月8日印发 阿拉善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煤矿瓦斯监控系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煤矿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经过两年多的运行,一直未达到全盟整体平稳运行状态,存在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各煤矿矿端部分存在着煤矿视频监控系统不完善,图像质量差,不能有效传输至各级安监局平台;瓦斯监控系统传感器配备数量不足,断线现象严重,个别煤矿瓦斯监控系统过期,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厂家多,设备型号杂,不能有效统一管理;煤矿监控室值班人员技能较差,对系统性能不了解;煤矿传输网络不稳定,不能平稳、实时传输至各级监控中心等,已严重影响到全盟监控系统整体网络平稳运行。为进一步完善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切实解决各煤矿矿端存在的实际问题,保证煤矿瓦斯监控系统整体正常运行,为煤矿安全生产发挥积极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盟各煤矿开展一次煤矿瓦斯监控系统专项整治工作。

一、整治内容

1、检查各煤矿监控室是否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人员是否满足24小时值班需要,监控人员的技术技能是否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2、收集煤矿井下瓦斯监控系统图。

3、检查瓦斯监控系统是否符合国家最新标准,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接口、分站、各类传感器状态是否正常,传感器数量是 否符合国家安设标准。

4、检查瓦斯监控系统硬件设备的备品备件情况,是否能满足实际需要。

5、检查瓦斯监控系统双机热备情况,要求必须有备份主机。

6、检查视频监控主机是否工作正常,各个监控点视频是否正常、视频传输质量如何,监控点数量是否符合实际要求。

7、检查网络状况,查看网络设备运行状况,是否延时、丢包,检验网络传输质量。

8、检查各硬件设备损坏情况。

9、检查监控室是否配备UPS不间断电源及运行状况如何。

10、检查各煤矿就阿盟安监局发(阿安监综字{2010})63号和64号)及(阿安监综字{2010}109号)三个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二、工作目标

本次整治工作主要目标是进一步完善煤矿瓦斯监控系统,了解和解决各煤矿矿端监控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高各煤矿对瓦斯监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其对煤矿监控系统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下一步煤矿技改验收后,全盟煤矿监控系统的平稳运行奠定基础。

三、整治工作方法及时间安排

本次整治采取逐矿检查的方法对各煤矿监控室系统设备运行情况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0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从管理和技术两个层面 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时能改进的予以当时改进,当时不能改进的,逐矿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

本次整治工作时间自2010年7月15日至2010年7月30日止。

四、组织领导

根据整治工作需要,成立专项整治联合工作组。组 长:武召维(阿盟安监局副局长)副组长:卢相承(阿左旗安监局副局长)

高 前(阿右旗安监局局长)

孙晓波(阿盟安监局煤矿瓦斯远程监控室主任)组成成员:

由盟安监局煤矿瓦斯监控中心、各旗局监控中心、维护服务单位各抽调2人组成。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为了上述目标的实现、要求工作组各成员必须认清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煤矿企业必须严肃地接受检查,对于查出的问题,必须认真落实整改,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1、未单独设置监控室的,必须尽快考虑监控室单独设置,不得与其他用途合属使用。

2、煤矿监控室值班人员配置不足的,必须立即配齐监控值班人员,保证昼夜24小时连续值班。

3、未建立监控室值班及管理制度,监控室卫生环境差的。必须立即进行整顿,建立监控室值班及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4、未做值班记录或接到井下报警信号时,未能询查报警原因及时向矿领导汇报处理的,责令立即整改,并依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5、值班期间,值班人员擅自脱岗或空岗的,责令立即整顿,并要求矿方立即提出处理意见。

6、擅自改变视频探头位置或采取其他手段影响视频信号传输者,责令矿方立即整改,并提出对矿方的处理意见。

7、煤矿井下各类传感器数量不足,位置不符合要求的,由工作组当场提出传感器数量要求和安设位置。并由监控系统维护服务单位指导矿方实施。

8、煤矿井下各类传感器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标校或传感器出现负数传输者,查清其原因,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9、检查中出现煤矿端监控设备损失的,由维护服务单位进行维修,损坏程度严重不能维修的,责令矿方更换新设备。

8.关于下发药品生产流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篇八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

2009年12月,东莞、深圳接连发生2起建筑起重机械坍塌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给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了较大压力,同时也反映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12月9日至14日我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了一次建筑起重机械拆装和使用状况的专项检查,发现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在拆装、使用、维护中都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深入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11号)的要求,我局决定从2010年2月10日至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现将《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O一O年二月二日

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11号)的要求,我局决定从2010年2月10日至3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整治目的(一)全面排查和消除所有在建工程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隐患。

(二)认真查找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有力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二、专项整治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质〔2009〕1号)

三、专项整治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整治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以及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相关的施工总承包、监理、安装拆卸、租赁单位。

(二)整治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准入制度的执行情况

(1)凡未办理产权备案的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严禁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装和使用。

(2)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的产权单位应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如实记载设备的历次使用地点和工程名称、使用时间、运行状况,做好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技术改造等记录。

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装拆、维护保养合同的管理情况

(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或顶升、拆卸)合同必须有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2)在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单位必须清晰列出租赁具体内容以及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3)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顶升、拆卸)合同中,使用、安装(或顶升、拆卸)单位必须清晰约定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明确安装(或顶升、拆卸)作业的具体内容。

(4)在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合同中,应明确由起重机械生产厂家或安装合同中的专业承包单位,或具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并具体列出维护保养标准。

3、安装、顶升、拆卸等作业行为的过程监管情况

(1)负责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安装或顶升拆卸作业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负责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是否属于安装(或顶升、拆卸)合同中专业承包单位的合法聘用人员,并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3)专业承包单位是否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和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是否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4)每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作业前,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是否依据安装(或顶升、拆卸)合同,认真审查专业承包单位资质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特种作业资格证等相关资料,并参与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

(5)每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作业前,专业承包单位是否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具体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让其掌握具体分工和操作技能,并了解建筑起重机械装拆过程出现险情后一些基本的应急处置措施。

(6)建筑起重机械在闹市区、交通干线、学校、医院、居住小区、农贸市场等人员、车辆密集区域,以及高压线等其它特殊环境安装、使用时,使用单位是否采取周密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悬挂公示牌和警示标志。

(7)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是否制定预防建筑起重机械伤害的应急救援预案,配置应急救援物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并开展演练。

4、注册地在本地的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所拥有的人员是否仍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从今年2月1日至3月31日,为期两个月,具体安排如下:

1、2月1日至2月8日,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下发。

2、2月9日至2月24日,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安监站组织本辖区内在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有关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并收集汇总自查自纠情况。

3、2月25日至3月10日,由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安监站派出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在建工程的30%,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治。3月10日至3月20日,由我局对在本地注册的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人员进行核查。

4、3月15日至3月31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派出督查组,对全省部分地区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局专门成立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羽海生副局长任组长,梁慈锦(质量安全科科长)、周咏文(市安监站站长)任副组长,成员有毛建华(质量安全科副科长)、刘向辉(市安监站副站长)、盛作兵、梁刘勤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站,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确保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个落实”,扎实开展工作。

(二)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要对这次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针对本地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三)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对所属和所施工的在建项目,对照整治内容要求,逐个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自查自纠,对自查出的事故隐患,做到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落实整改,并在2月24日前向项目辖区安监站书面上报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四)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要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落实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并专人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自查自纠不力、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及《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人员进行严格的扣分和处罚,对被扣分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以及被扣分人员的所属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在诚信管理系统中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检查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立即封停,并对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9.药品流通整治通知 篇九

粤食药监办〔2012〕43号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 〕41号)要求,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省局决定开展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并制定本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广东省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省委、省政府“三打”专项行动总体部署及《广东省药品和日化用品打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这一核心任务,严字当头、好字优先,突出重点、把握根本,打、防、治、扶、建多措并举,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医药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医药产业平稳较快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十一届党代会的胜利召开。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行动,解决当前药品生产流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

为顺利完成专项工作,省局成立“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 陈元胜副组长:马光瑜、陈德伟、张京华 成 员:叶永才、蔡明、陈卓鹏、徐立前、郑彬、谢志洁、毕军

(二)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负责协调承办集中整治的日常具体工作。省局政策法规处、药品流通监管处、监察室、稽查分局、药品检验所、审评认证中心及各地市局各负其责、共同参与实施。

四、工作重点

(一)药品生产领域

1.重点整治内容:

(1)企业未严格按照处方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物料平衡存在问题,或生产过程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

(2)企业擅自接受药品委托加工或存在出租厂房设备的行为;

(3)企业原料来源把关不严,以化工原料代替经批准的原料药,以质量低劣药材代替合格药材,购买质量无法保证的提取物生产制剂的行为。

2.重点检查企业:

(1)外购原料药用于制剂生产的;

(2)中药材、提取物采购供应存在疑点的;

(3)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4)近两年《药品质量公告》中有不合格产品,或在评价性抽验、不良反应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

(5)近两年未进行过跟踪检查和其他检查的;

(6)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的;

(7)声称已停产但未经核实的。

3.重点核实内容

(1)实际生产工艺及处方(重点核对工艺规程及批生产记录)是否严格执行注册申报工艺及处方;

(2)每批产品是否如实、及时填写批生产记录,按规定检查产量和物料平衡,确保物料平衡(如浸膏收率、成品制成量等);

(3)尚未申报工艺处方核查的注射剂及基本药物品种,是否已按规定停产;

(4)尚未取得药品再注册批件的品种,是否已按规定停产;

(5)接受境外厂商委托加工、委托或受托从事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及审批;

(6)是否存在出租厂房及设备的情形;

(7)生产用原料药来源是否合法:使用国产原料药的,应提供该原料药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签订的供货协议、销售发票等复印件;使用进口原料药的,应提供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或国内合法的销售代理商签订的供货协议、《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复印件等;

(8)生产用原料药、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购入合同及发票是否与实际购入量和使用量相对应,同一原料药、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购入价是否存在异常波动;

(9)外购中药提取物进行生产的,相关中药提取物是否已被《中国药典》所收载及符合药品注册相关要求,相关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是否具备相关生产许可范围及取得药品GMP证书;

(10)生产用中药材或中药饮片是否按规定设置标本,投料用中药材及饮片是否与标本相符,并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二)药品批发

1.重点整治内容:

(1)存在“走票”、“挂靠”等出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2)对供货单位、购货单位及其购销人员资质审查不严格;

(3)对购销票据、记录和库存药品的审核不严格,购销资金和票据流向不一致,增值税票与购销记录、药品实物不一致,没有做到“票、帐、货、款”相符。

2.重点检查企业:

(1)曾涉及购销假药案件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案件的;

(2)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3)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的;

(4)管理基础薄弱且曾存在违反药品GSP行为的;

(5)药品直调频次较高的。

(三)药品零售

1.重点整治内容:

(1)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2)未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产品销售去向不清;

(3)购销资质档案不全;

(4)超方式、超范围经营;

(5)购销票据与实物不符,购销票据和记录不真实。

2.重点检查企业:

(1)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零售药店;

(2)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3)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的;

(4)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较多的;

(5)属于单体药店,且管理基础薄弱的。

五、工作步骤

集中整治为期四个月,主要步骤为:

(一)宣传发动、企业自查自纠阶段(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全省辖区内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均要对照上述要求进行认真自查自纠。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自查自纠报告(附报表)应于3月31日前交所在地市局,由市局汇总后上报省局。药品零售企业自查自纠报告于同一时间交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集中检查及初步总结阶段(2012年3月初-6月15日)。各市局组织对辖区内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进行检查,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集中检查期间,监管部门的检查与企业自查可交叉进行。集中检查结束后,各市局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并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情况、集中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报告(附报表)于2012年6月15日底前上报省局。

总结报告应内容翔实,有具体数据和案例,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集中整治总体情况,包括组织方式、检查范围、检查企业数、所占比例、检查方式等;自查和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包括已查实并处罚的企业名单以及已立案但尚在继续查处的企业名单;对已查实并处罚的企业,要详细报告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处理依据、处理结果;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及罚款、收回药品GMP或撤销GSP证书以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统计;已采取的措施和对今后工作建议,包括建立强化药品生产经营监管长效机制、深化药品生产经营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对本次集中整治行动的评估。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市局要高度重视本次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局一把手牵头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人力物力。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确定重点企业和重点内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市局应于2012年3月20前将工作计划报省局。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各市局应建立由安监、流通、稽查、法规、检验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内部联动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共同抓好落实,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不到位、不落实等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建立健全案件信息报告制度。对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或接受公安机关委托检验

且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省局;对跨市案件,要及时将查处情况报告省局。

(三)突出重点,积极推进。各市局要突出重点,有条不紊地推进整治工作。加强案件办理,提高办案效率,对符合立案标准的,稽查部门应及时立案查处,深查深究,一查到底。对集中整治中已经立案,但在2012年6月15日前未能办结的案件,各市局要加强督办,并向省局报告案件最终查处结果。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市局要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宣传此次整治行动的意义和目的,向社会表明药品监管部门打击违法违规活动的态度和决心。广泛发动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积极参与整治行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严格执法,确保实效。坚持“严”字当头,严格监管、严格检查、严厉处罚。对集中整治中查出的违法违规企业,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已经查证属实生产销售假药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其中使用非法化工原料生产、违法委托生产、参与生产假药等情形的,一律按照情节严重,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对已查证属实出租转让证照票据经营假药或者造成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的、明知渠道不清或手续不全仍然购销假药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予以公开曝光;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增值税票据造假的,一律移交税务部门核实。

10.关于下发药品生产流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篇十

新华网北京11月4日电近日,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把专项整治作为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重中之重,把制度建设作为解决问题的治本之策,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狠抓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通知》指出,要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四风”问题,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整治文山会海、检查评比泛滥,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加人员规模,从严控制各类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从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坚决纠正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作风粗暴等行为,坚决查处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行为,切实整治“庸懒散”。整治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严禁在公务活动中赠送或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坚决制止豪华铺张办晚会现象,坚决纠正境外招商入住豪华酒店等问题。整治超标配备公车、多占办公用房、滥建楼堂馆所,坚决查处超编超标配车、公车私用、滥用军车警车牌照等行为,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超面积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多处占用办公用房等问题,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严禁党政机关违反规定建楼堂馆所、搞豪华装修。整治“三公”经费开支过大,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格公务接待标准,从严控制公务用车经费开支,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整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坚决叫停违背科学发展、盲目铺摊子上项目的行为,坚决查处制造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虚报工作业绩的问题,坚决纠正唯国内生产总值用干部问题。整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坚决纠正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涉法涉诉、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发展教育事业、医疗卫生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通知》强调,要围绕解决“四风”方面突出问题,把握制度建设工作重点。认真梳理已有制度,做好废、改、立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反对形式主义方面,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工作落实机制,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规范各类会议、文件、简报、评比表彰和达标活动、调查研究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反对官僚主义方面,建立健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以及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服务行业履职尽责的相关制度规定,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和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制度;反对享乐主义方面,建立健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遇的制度规定,完善公务接待制度和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制定国有金融企业、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反对奢靡之风方面,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制度规定,完善楼堂馆所建设的管理制度、“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节庆、论坛、展会、体育运动会和招商引资活动等方面管理规定。加大制度执行力度,加强制度公开和宣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把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制度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严查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下大力气打好专项整治攻坚战,制定具体整治计划,明确整治责任、进度时限和标准要求。要重拳出击,针对作风方面的顽症痼疾,集中力量啃硬骨头,一项一项整治、一个一个突破。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以身作则带头整治,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率先整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顶风违纪的坚决查处、及时通报。要统筹推进制度建设,用系统的思维、改革的办法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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