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精选9篇)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篇一
【发布单位】厦门市
【发布文号】厦府〔2004〕143号 【发布日期】2004-07-19 【生效日期】2004-07-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厦府〔2004〕1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多年来,我市致力于建设“美、绿、亮、洁、畅、居”的城市环境,城市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人居环境不断得到改善,城市形象日益优化,先后荣获“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交通管理一等模范城市”、“国际花园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等荣誉称号,但与当前我市争创“联合国人居奖”和首批“全国文明城市”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期望的现代化城市管理水平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的通知》(厦委发?2003?19号)精神,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发展,创造良好城市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1、城市管理是“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增强城市规划的权威性;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发挥城市建设的投资效益;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优化城市形象,促进对外开放;有利于增强城市的综合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施高效、协调、有序的城市管理是贯彻落实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统筹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2、加强城市管理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实践,也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我市加快海湾型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各城市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城市管理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城市管理上升到促进生产力发展,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实现“政府创造环境,人民创造财富”,转变政府职能,为人民群众服务,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来认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我市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3、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为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建设海湾型城市和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心城市提供支持和保障。
4、目 标:以争创“联合国人居奖”和首批“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提高市民文明意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巩固城市建设成果,再创新高,努力营造一流的人居环境和创业环境。
5、城市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坚持建管并重、重在管理的理念,形成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相互衔接、功能互补、优势整合、共同促进”的协调发展新局面。
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城市管理新格局。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长效的方针,形成“一队多能、综合执法,市区联动、部门协作,依法管理、堵疏结合、全面覆盖”的城市长效管理新体系。
坚持市民参与、市民受益的原则,形成“宣传舆论有力、市民认识到位、公众监督广泛、社会共驻共建”的城市管理新氛围。
三、深化落实城市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6、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的通知》(厦委发?2003?19号)及《关于实施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城管体制,为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建设海湾城市的大局服务。各区政府要遵循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城市管理“两级执法、两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按照调整后事权、财权的划分,明确职责,切实把城市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把城市管理工作列入区政府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进一步确立区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导地位,落实市、区、街道和社区的管理体制,明确各自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和职责,形成以市为核心、区为重点、街道为基础、专业部门为指导、社区为配合的分工科学、责权明确、务实高效、运行有序的管理体制,层层建立并落实责任制,以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工作的落实。
7、进一步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市政府对各区城市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政府各主管部门主要抓大的城管项目,抓监督管理,抓对各区进行业务指导、协调服务,使管理监督与具体实施相分离;各区政府要根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对下放至本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落实责任,综合协调、督促实施;各街道按“责任主体唯一”的要求,具体实施辖区内相关的城市管理各项目标任务。各级管理职责如下:
市级管理在整个城市管理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宏观决策作用,其主要职能是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宏观决策,编制中长期管理规划目标,制定年度城市管理计划,将任务落实到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进行实施,并加强考评督促;根据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开展调研,拟定有关城市管理的规章,并提出政策性措施;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事项和涉及全局性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协调;健全市容管理考评机制和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对各区、市各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完成目标任务实施考评、检查、监督,配合市、区组织、监察部门查究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行为;负责对涉及城市重大管理举措事项的资金调配;必要时对城市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区域组织综合整治和实施管理。
区级管理是城市管理的关键,在整个城市管理体系中起着组织实施作用,其主要职能是根据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将目标分解到区级职能部门和街道(镇),落实责任,监督实施;指导街道(镇)搞好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社区服务工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城市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及时协调区各职能部门和街道(镇),解决职能交叉、空白区等问题,使城市管理责任全面覆盖,不留空白;对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和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为街(镇)开展日常监察管理创造条件;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洁、市政维护、绿化养护等作业的招投标工作,组织建设小型环卫设施、市政设施和绿化设施。
街道(镇)管理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和城市管理的落脚点,其主要职能是根据区级综合管理部门下达的城市管理目标任务,结合所辖行政区域管理实际,逐项进行实施;全面推行、落实城市管理责任制,对辖区主次干道、窗口部位、公共场所、城乡结合部实施覆盖式现场管理;负责落实市容卫生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督促各企、事业单位做好环境卫生工作,并做好日常的清扫保洁工作;负责对生活垃圾、废弃物的收集和清运,不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整治,铲除蚊蝇孳生地,清理卫生死角,有效开展除“四害”活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农贸市场的卫生管理工作,适时进行屋顶垃圾的清除工作;负责对公共场所、公共厕所的检查与指导,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好公共卫生工作;负责对社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检查和服务,协助市、区有关部门和执法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社区管理是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单位实行自治的具体内容,其主要职能是动员居民群众和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提高居民的文明素质,共创文明社区。
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业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与考核。
8、实行市场化运作。要加大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实行政企、政事分开,建管、管养分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积极探索“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新模式,加快城市环卫、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养护等市政公用行业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步子,改革城市投融资体制,公开向社会招标,引进多元投资机制和竞争经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境外资本参与城市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多渠道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提高城市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投资效益,实现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
9、健全市容管理考评监督机制。强化对全市现有17个项目的市容管理常规考评和专项考评监督,继续扩大考评范围,完善考评体系,优化考评机制,增强考评功能,建立市容管理考评监督与竞争激励联动的机制,实行行政管理经费与管理效能挂钩、奖优罚劣。
10、确实转变政府职能。各级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要把管理的重心放到对养护、维修、保洁等作业企业的指导、监督、考核、服务方面,打破“教条”,大胆探索,制订相关的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招标办法、定额标准、准入机制等,营造一个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在市城市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有关职能部门及考评监管机构要着力搞好城市管理工作的日常考评、监管和协调工作,并对各区、各部门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和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四、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
11、完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一是根据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针对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清理现行不完善的城市管理法规,及时修订或废止与现代化城市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的规定;二是针对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立法工作,使城市管理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是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四是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失职追究制度,使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12、加大城市管理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对当前存在的违法建筑、无证经营、非法张贴、污染环境等严重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加强公、检、法和纪检监察部门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联动与协作,制定相应办法,防止和减少妨碍执法的案件发生。积极支持协助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共同维护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徇私枉法的干部要从严查处,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努力改善城市管理执法环境。
抓重点整治促城市发展。对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要形成合力重点整治。当前,要把“一线两片”作为市容重点整治区域,改善我市铁路沿线、湖里江头商业区、翔安新店片区的市容环境;要重点整治城市“牛皮癣”、占道经营、餐馆油烟噪声扰民、不文明交通行为、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等城市管理“顽症”,坚决查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加强国道、省道、进出厦门道路和连接各区主干道路两侧的市容城市管理工作,美化、净化厦门旅游环境。
坚持依法行政。要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要按照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要求,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的批复指示,切实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解决多头处罚、重复处罚等问题,克服“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关城市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与市、区两级行政执法局之间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区两级行政执法局执法责任和执法范围的通知》(厦府?2004?39号)执行,切实履行“两级执法、两级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保障执法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13、整顿城市交通秩序。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交通网络建设,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功能,定期研究车流、人流的动态变化,科学合理地编制交通组织方案,有效提高城区路网整体的通行能力。巩固 “畅通工程"”成果,加大交通管理力度,强化动态管理,加大对违章摩托车、出租车等车辆整治力度,取缔各种非法营运车辆;整治静态交通秩序,理顺统一的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制定停车场(库)专项管理办法,完善停车场(库)使用功能,加大城市静态交通规划的实施力度,加快新建停车场(库)建设步伐,合理配置、规范路边停车场及加强小区内车辆的停放管理,为我市的经济建设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14、坚决拆除违法建筑。要加强对市区及村镇规划监控,加强对城郊农村建房的规范管理,坚决拆除各类违法建筑;把消灭剩余违建、严防新违建产生等工作与创建无违建区域工作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创建质量,扩大创建范围。
15、加强城市道路建设管理,提高城市道路建设管理质量和水平。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电信、消防、有线电视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根据管线单位提出的建设计划,由规划部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推行综合管沟建设,实行有偿使用。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理。对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要实行政府协调、部门会商、集中审批、集中开挖、围挡作业,鼓励夜间施工,尽量减少对市民出行和城市交通秩序的影响。城市主要道路敷设地下管线,要推广管线不开挖施工技术。
16、提升市容管理品位。以海湾型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的要求,推进户外广告、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夜景灯光、建筑立面、空中管线、屋顶景观等各方面市容建设、维护管理上水平、上档次,达到城市市容管理优美、简洁、干净、有序,实现城市建设延伸、基础设施功能扩展、管理效能辐射的城管效益。
17、加大环保工作力度。要巩固和深化“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等创建成果,进一步实施“蓝天碧水绿色清静”工程,全面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要广泛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医院”等创建活动,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18、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创建活动,重点做好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住宅、居住小区及公交站点等公共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建设。电信、邮政、银行、宾馆、商场、机场、车站、码头、学校、医院及图书、影剧等场馆建筑,其主管单位应尽快组织、督促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要在主要公共场所开展试点工作,力争今年11月通过国家验收,为争创联合国人居奖和全国文明城市评比奠定基础。
19、强化社区管理职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要服从于社区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公司要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和指导。建设与管理局在进行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考核时,应听取社区居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的评定意见。市民政、建设与管理部门要牵头研究制定具体的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联动实施方案,在试点的基础上进行推广。对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联动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要建立有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指导和协调管理,为城市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社区物业管理部门、社区居委会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派出所落实社区安全防范措施,开展争创“无发案小区”活动,为城市居民创造安全良好的居住环境。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建设与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每年度开展检查评比,对一年无刑事发案的小区予以授牌,对管理该小区的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分别给予奖励,其中,市建设与管理局将根据评比情况对物业公司给予本行业的资质评定奖、扣分,提升或降低其资质。
五、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
20、加强领导。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区两级政府都要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调整、充实城市管理指挥、协调、监督机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协调得力、监督到位的城市管理体制。为此,市、区两级政府的城市管理办公室不但要保留,还要充实加强,切实成为两级政府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各区应成立城管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区长要兼区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主任,使城市管理的相关部门办事更高效、运作更协调、行为更规范、执法更统一。各街道(镇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城市管理机构,形成横管到边,纵管到底的市、区、街(镇)三级网络。各级政府要加大城市管理的资金投入,市财政要确保城市管理专项资金到位,各区财政也要确保城市管理工作经费,并保障日常管理经费到位,为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21、加强协作。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城市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依法履行好各自的管理职能,强化管理,加强协作,相互配合,有效衔接,形成合力。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联络网和工作联系单制度,加强彼此间的信息交流与工作沟通,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城市管理整体合力的充分发挥,形成审批、管理、处罚部门及市、区、街、居各级通力合作、全面覆盖的城市管理网络。
22、加强科技运用。要利用科学的手段解决城市道路交通问题,发展智能化交通管理,使我市的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提高道路有效使用率;要扩大道路清扫与海域垃圾收集机械化作业面,提高道路和海域保洁水平;要逐步采用先进的技术替代传统手段,实现市政公用设施管养水平的提高;要充分利用网络时代信息资源的共享,实现城市管理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实行“电子城管”。
23、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各区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领导(副处级及以上)的考察工作,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强有力的城管执法督察、考核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坚持文明执法和依法执法,保证行政执法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要用制度打造一支政治过硬、纪律严明、作风顽强、高素质的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服务承诺制、执法错案追究制、行风评议制、绩效考评制、末位待岗制等制度,建立新的行政执法运作机制,为城市提供高效能的管理。
24、加强城管工作考核监督。要建立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层层签订城市管理目标责任书,实行城市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把抓好城市管理工作作为各区党委、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之一,并与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挂钩。继续完善并充分发挥市容管理考评机制的作用,市容管理考评成绩要作为考察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城管工作业绩和城管工作水平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层级监督制度,建立年度重大城市管理任务、重要项目目标考核和现场随机考核体系,奖优罚劣。要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利用报刊、书籍、广播、影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并公布举报电话。对市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的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决策,要逐步建立公众听证制度。要建立行风监督评议制度,加强社会对城市管理从决策到实施的全过程监督。
25、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要把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纳入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和建设体系,融入争创“联合国人居奖”、“全国文明城市”以及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村镇等活动中,通过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贴近群众、贴近基层、贴近生活地进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的宣传教育,针对不同的对象、不同层次的社会群体,分门别类地把宣传教育工作做细、做活,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青少年和外来人员的教育。教育部门要在幼儿园、中小学的课外活动和劳动实践中安排城市管理内容,适当组织学生参与城市管理活动,从小培养文明习惯。劳动保障部门要利用外来务工人员求职的渠道宣传城市管理的政策法规。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外来务工人员的文明教育。社区要把外口公寓等外来人员聚集地做为宣传重点,开展崇尚文明行为,融入城市现代生活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市民自觉增强与现代化城市相适应的城市意识、现代意识、卫生意识、文明意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范,人人都来维护城市形象。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和监督作用,办好市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城市管理专题、专栏,大张旗鼓地宣传我市城市管理的政策法规,展示管理成就,反映市情民意,直击社会热点,成为沟通政府与市民的桥梁,让舆论与管理互动。要建立“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机制,城市管理重大决策、法规的出台要实行听证制度、公示制度,通过相应的途径和措施,增进市民在城市管理上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管理权,广开建言和监督渠道,积极吸收民智。
加强城市管理既是我市争创“联合国人居奖”和首批“全国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新时期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提升城市综合发展实力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根据本辖区、本部门实际,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积极探索加强城市管理的新机制、新方法,努力把厦门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秩序优良、管理优化的城市。
二OO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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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篇二
《若干意见》强调要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和推广节能绿色建筑建材, 指出:要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 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 缩短建造工期, 提升工程质量。制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完善部品部件标准, 实现建筑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鼓励建筑企业装配式施工, 现场装配。建设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力争用10 年左右时间, 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 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要推广建筑节能技术。
提高建筑节能标准, 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支持和鼓励各地结合自然气候特点, 推广应用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 发展被动式房屋等绿色节能建筑。完善绿色节能建筑和建材评价体系, 制定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标准。分类制定建筑全生命周期能源消耗标准定额。
《若干意见》还对工程质量、建筑安全、城市节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指出: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 特别是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 充分发挥质监站的作用。加强职业道德规范和技能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 推广工程总承包制, 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 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地铁等按市场化原则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工程保险。
要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实施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 重点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斜坡 (高切坡) 、隧道 (地铁) 、地下管线等工程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 做好质量安全鉴定和抗震加固管理, 建立安全预警及应急控制机制。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加固的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 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 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篇三
一、总体要求(略)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对象为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地可因地制宜,在本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率先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实施优待,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拓展优待内容和范围。常住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2.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优抚对象、失独、高龄老年人人住。
4.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力‘式加大对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优先帮助解决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闲难的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5.各地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优先照顾贫困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6.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在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
7.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对代理的要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
8.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9.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
10.对有老年人去世的特殊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卫生保健优待。
1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卜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设立家庭病床。
1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护理院、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1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1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1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铁路、水路及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18.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服务。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乘坐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落实老年优待工作的公交企业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0.各级政府要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倡导老年人自身投保其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对参保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按规定及时、足额理赔。
21.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座席数10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2.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3.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5.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6.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設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五)文体休闲优待。
27.各级各类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老年人免费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
nlc202309031249
2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而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29.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及其它相关社会机构每年为老年人开展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30.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31.公园、旅游景点应对70周岁以卜^老年人实行门票免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优惠,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32.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六)维权服务优待。
33.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老年人维权法庭(或老年人维权合议庭)审理各类涉老案件。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需要先予执行的,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4.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降低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畅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努力推行法律援助联系卡、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快捷咨询、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5.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优惠服务。
36.各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村(社区)基层组织对涉老纠纷案件要共同参与调解,为老年人排忧解难。
三、组织实施(略)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篇四
陕政发 〔2008〕3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测绘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省测绘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准确掌握国情国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测绘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测绘法规体系逐步完善,数字陕西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稳步推进,测绘科技水平不断提高,测绘保障作用明显增强。当前,我省经济建设已进入快速发展期,促进区域、城乡、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各项任务对测绘工作的需求日益增加。各级政府要站在建设西部强省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测绘工作。
(二)加强测绘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测绘工作,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体制机制,着力自主创新,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构建数字陕西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努力建设服务型测绘、开放型测绘、创新型测绘,全面提高测绘对促进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
(三)加强测绘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统筹测绘事业发展全局,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推动公益性测绘和地理信息产业的协调发展。
——坚持保障安全,高效利用。妥善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开放利用的关系,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开发与整合,推动测绘成果广泛应用。
——坚持科技推动,服务为本。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基本方针,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需求为导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适用、及时的测绘保障服务。
——坚持完善体制,强化监管。健全市、县测绘行政管理体制,理顺和落实全省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强化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测绘依法行政。
二、加强基础测绘,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基础测绘计划管理。省、市、县发展改革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向上一级发展改革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基础测绘经费落实。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不断提高经费投入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切实做好本级基础测绘年度经费的落实和核拨。同时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加强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建设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推进全省高精度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建设。统筹全省行政区域内航天航空遥感资料的获取、管理和使用,加快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加强重点发展区域数字城镇建设。到2010年,建成集平面、高程于一体的高精度省级综合性基础控制网,完成1∶1万比例尺地形图必要覆盖和重点地区的更新,完成10个地级城市规划区1∶5000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和重点城市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测绘,更新完善省、市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完成数字城市地理空间基础框架示范项目建设。
(七)建立基础地理信息更新机制。依法建立健全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和动态更新相结合的更新机制。基础测绘成果应按国家规定定期更新,1∶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更新周期关中地区3年,陕北地区4年,陕南地区5年。省“十一五”重点建设基地、开发区、城镇1∶5000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重点区域和中心城市的基础测绘成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动态更新。积极推进基础地理信息变化监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基础地理信息的快速获取与数据库的动态更新,切实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
(八)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统一省、市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标准,加快推进数字陕西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向市、县延伸。依托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整合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的权威性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为全省自然资源、经济社会信息的集成和共享提供科学、准确的地理空间框架。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九)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立国家测绘与地方测绘、测绘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各部门地理信息采集、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避免重复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电力、水系、土地利用等信息,测绘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
(十)加强测绘成果汇交。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市、县财政投入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汇交的成果资料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
(十一)拓宽测绘应用服务领域。基于数字陕西地理空间基础框架成果构建测绘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妥善处理地理信息保密与利用的关系,积极稳妥推出公众版地图,加快公益性地图网站建设。加强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交换中心建设,组建市级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建立省、市级之间互联互通的基础地理信息网络体系,实现面向社会的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网络分发服务。加快实施新农村建设测绘保障工程,加强农村公益性测绘服务。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测绘保障机制,为防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和技术服务。
(十二)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和规范,扶持全省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大力支持西安卫星导航产业基地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拥有先进技术装备的地理信息骨干企业,增强我省地理信息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智能交通、现代物流、车载导航、手机定位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推动地理信息社会化利用。
三、加大测绘科技创新力度,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
(十三)加强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构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分工协作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全省高等院校、测绘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测绘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
(十四)增强测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将测绘科技自主创新纳入省科技创新体系,通过省、市科技计划和基金,加大对测绘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科技协作,整合集成测绘行业科技优势,实现测绘领域关键技术的突破,提高我省测绘科技的整体实力。积极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促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在学术和技术交流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行业科技资源集成共享机制和联合协作机制的形成。鼓励测绘单位参加国际测绘科技合作项目和服务外包,巩固我省测绘科技水平的国际领先地位。
四、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十五)健全测绘行政管理机构。全省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陕西省测绘条例》要求,健全本级测绘行政管理体制,落实测绘行政管理职能,明确管理职责,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测绘行政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县级政府要明确测绘统一监管的归口部门、管理职责和负责人,把监管职能落到实处。全省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新时期测绘工作面向全社会提供保障服务的特点,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落实管理力量和工作经费,增强工作能力,认真履行职责。
(十六)进一步完善地方测绘法规。尽快制定和完善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地图管理、测量标志管理、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地方测绘法规,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测绘法规体系。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加快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建设,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
(十七)加强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加强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统一管理,加大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和使用的监管力度,任何部门及单位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资料,应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完善测绘成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制度,强化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
(十八)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加大测量标志保护财政资金的投入,开展全省测量标志普查工作,健全测量标志管护网络,制订测量标志土地使用的有关规定,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测量标志埋设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区域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地原点的保护和建设,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科普教育基地的作用。积极推进重要地理信息标志的建立。严格规范和审批城市坐标系统建设,开展城市坐标系统的清理,一个城市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十九)加强地图管理。完善地图审核制度,加大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和制作地图产品活动的监管。测绘、工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图编制、出版、销售、展示等环节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地图市场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力度,严格网络地图保密审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等行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版图意识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国家版图意识。
(二十)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从事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健全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测绘质量监理制度,加强对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和导航电子地图、重大建设项目的测绘质量监督。测绘成果应当经过具有资质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质量合格方可提供使用。规范测绘项目招投标行为,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超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测绘执法监督。
五、加强领导,建设一流测绘队伍
(二十一)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依法抓好测绘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与评估机制;要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测绘工作管理职责,把测绘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测绘工作。做好测绘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积极推广普及测绘知识。
(二十二)建立测绘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测绘行政管理、测量标志保护、公共应急测绘保障、测绘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投入机制,不断提高经费投入水平。
(二十三)加强测绘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测绘人才培养力度,全面提高测绘队伍整体素质。结合省专业人才培养工程推进新世纪测绘人才培养工程,完善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在职培训相结合的测绘人才培养体系,健全人才引进、使用、评价机制,加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积极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着力培养测绘学科带头人和创新人才。加强测绘文化建设,宣传和弘扬以国测一大队为代表的“爱祖国、爱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测绘精神,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测绘队伍。
陕西省人民政府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篇五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法制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步伐,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依法行政的主体工程,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兰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纲要》确立了用10年左右时间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这既为政府法制工作与时俱进、开创新局面提供了契机和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纲要》贯彻实施近两年来,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政府法制工作也获得了长足发展,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政府法制建设的深层次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直接影响和制约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必须围绕贯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
二、当前和今后五年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我市“创业实干、打硬仗、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总体部署及“提前、升位、两位数”的发展目标,依照国务院《纲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步伐。
(三)工作目标:经过五年的不懈努力,以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体制创新和方法创新为动力,不断提高政府法制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使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形成,行政执法活动明显改善;政府法制监督制度和机制逐步健全,行政权力得到有效规范和制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不断增强,执法程序进一步完善,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提高。政府职能转变取得成效,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有新的提高,为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四)加强立法计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规划和计划编制制度,围绕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法制统一和以人为本,坚持谨慎和制定与修改并重,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和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服务效能为重点,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立法计划项目。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努力在政府立法中体现地方特色。
(五)建立和完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和审查协调制度。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前期调研工作,逐步完善政府立法中的专家咨询制度。加强政府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重大经济立法项目,法制机构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中的审查协调机制,强化法制机构的审查协调职能。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就其合法性、可行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未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复核不得发布实施。制定其他涉及法律问题的文件,法制工作机构应依法进行审查。
(六)建立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和定期评估、清理制度。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及时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制定机关作为修改和废止的依据。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及时将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指定媒体公布。
(七)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政府立法项目既可以由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提出,也可网上公开征集,扩大公众参与立法;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政府立法,起草部门应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并应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完善立法公布制度,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必须在政府公报和政府指定的报刊、网站上公布,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八)深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加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在总结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践基础上,根据行政管理特点,进一步探索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的相对集中,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将适合集中的行政执法权依法予以集中,减少权力交叉重叠的体制矛盾。在综合执法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配
置、合理划分,减少行政执法层次,下移执法重心;逐步实现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九)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按照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要求,认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新增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没有合法依据而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考核和审核制度,对已取得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要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对其执法证件进行年检。执法证件没有经过年检,仍旧使用的执法人员,一经发现要追究其责任并可取消其执法资格,以此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十)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五年规划》,逐步完善实施方案并制定相应措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明确执法责任,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使行政执法权力与行政执法责任真正挂钩,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十一)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都必须立卷归档,重点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的存档和整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由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对各单位上一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要高度重视通过案卷评查考核来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
五、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十二)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兰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规范备案审查方式和程序。实行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制定机关对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有监督责任。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审查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建议的程序。
(十三)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问题的优势,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办理方式。各级复议机构要准确把握行政复议范围,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事实、重证据,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不纠正、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
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在总结行政复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适应行政复议办案特点的方式方法,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建立和完善重大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制度、行政复议统计制度、监督制度、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决定书备案制度以及行政复议实地勘察、质证辩论等配套制度和各项工作规定,探索建立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制度和和解制度,逐步建立行政复议申请网上受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要求,落实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建立专职机构、至少配备2名以上办案人员,实行行政复议人员岗位津贴制度。各级政府要为行政复议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调查取证的交通工具,核拨必要的办案经费。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并在培训的基础上逐步实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资格制度。
(十四)加强行政应诉制度建设,切实提高行政应诉工作质量。要逐步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行政机关在本行政诉讼案件超过5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数一般不少于2次;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每年应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至少旁听一次行政审判。同时,为准确掌握全市行政应诉工作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各县区及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统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办法,降低行政案件的败诉率和撤案率。每年将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行政诉讼败诉率和行政复议案件撤案率纳入市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进一步增强各级行政首长或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复议、行政案件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十五)加强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加强对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的协调,确保法制统一,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十六)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完善落实经常性监督措施,建立健全定期执法检查制度。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结合我市特点,采取听证汇报、座谈会、专题研讨、调阅案卷、个案监督等形式,点面结合、深入实际,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和执法环节入手,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情况乃至行政执法书的制作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重点监督并依法纠正,严格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政府层级监督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意见,不断创新执法监督方式。(十七)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和补偿的合法权益。
(十八)加强政府法制监督网站建设。要把政府法制网站作为向公众提供政府法制信息、促进公众参与、宣传依法行政的重要窗口,利用网络媒体交互性强等特点,通过开展网上举报、投诉等,构建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平台,不断拓宽政府与公众间的信息沟通渠道。
六、强化政府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
(十九)加大对《纲要》的宣传。贯彻落实《纲要》是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长期、根本性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政府法制宣传工作的重心。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依法行政宣传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合理组织调配力量,加大对《纲要》及其贯彻落实情况的宣传力度。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使依法行政的观念深入人心,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建立领导干部定期学法制度。按照分级推进的原则,逐步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核制度。建立政府法制讲座制度,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举办1次以上由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领导参加的法制讲座。
(二十一)完善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法律培训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和人事部门要协同配合,根据国家和地方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对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定期进行宪法、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以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增加法律知识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中所占比重,加强公务员岗位执法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的学习,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确立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七、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真正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政府法制工作,每年至少听取2次政府法制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和工作开展中的困难。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重大决策措施的研究制定,要吸收法制机构参与,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法律参谋、助手作用。
(二十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其责任、任务相适应,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必须建立法制工作机构。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配备负责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专职工作人员。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设立法制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在经费保障方面,必须将政府立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政府法制专项经费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逐步改善法制机构办公条件与任务不相适应的状况,必须为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配备专用交通工具和专用录音、录像设备,为有效开展政府法制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自身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篇六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进一步加强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到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和要求,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遏制了艾滋病疫情快速增长的势头。但目前防治任务仍十分艰巨,防治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局部地区疫情较为严重。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十二五”期间全省艾滋病疫情继续保持低流行水平,到2020年全省疫情得到较好控制。
二、坚持预防为主,强化防控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提高防控意识。
宣传、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经常性、针对性宣传。省级电视台、广播电台要在黄金时间和主要频道播出艾滋病防治知识节目或公益广告。剧场、影院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公益广告片纳入片头广告内容。
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要将艾滋病防治政策与知识纳入主体班次和新进公务员轮训的培训内容,增强培训针对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政策,正确认识艾滋病。各级政府防艾办应定期对党政干部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与政策宣讲,努力提高各级党政干部艾滋病防治政策水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将《艾滋病防治条例》和《湖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纳入普法教育的内容。
切实落实初中及以上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规定。继续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中考和高考内容,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将艾滋病防治、禁毒、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等有关课程,高等院校要通过开设选修课、专题讲座等,加强对大学生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利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群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要发挥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农民工培训学校等多种平台作用,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在城乡社区或行政村内设置宣传栏,全面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
(二)强化源头管理,实施综合治理。
把艾滋病防治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与文明、卫生城市创建,平安社区、无毒社区创建,健康湖北全民行动等各项工作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非法采供血、贩毒和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各级特殊病犯监区建设,加强对监管场所的吸毒、卖淫、嫖娼人员和性病患者的强制检测。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巩固九年制义务教育成果,加强青少年的培养教育,解决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将救助工作与扶贫开发紧密结合,努力减少贫困、失学、失业等不利因素,从源头控制和减少传播。
(三)强化血液管理,保障血液安全。
加大采供血管理力度,在血站开展并逐步扩大核酸检测试点,提高血液筛查能力,所需费用通过调整血站供血收费标准、合理安排血站经费预算统筹解决。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和院内感染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防护。卫生、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管理,强化献浆人员的健康教育,提高献浆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严格质量控制,严守操作规程,强化实验室检测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四)强化监测检测,加大疫情发现力度。
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网络建设,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扩大检测服务范围,推广使用快速、简便的检测方法,提高检测可及性。加快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检测点建设,市州级要设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所有妇幼保健机构、综合性医院、性病诊疗机构、产科医院(门诊)、人口计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具备艾滋病、梅毒初筛或快速检测能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和梅毒的检测咨询,逐步扩大免费检测覆盖面。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按照知情同意和自愿原则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查。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上报疫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艾滋病疫情。
(五)强化综合干预,阻断疫情传播。
要强化公共场所业主的艾滋病防治责任,将其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安装安全套销售装置并摆放或提供安全套作为工作检查的内容。要落实对利用公共场所提供服务人员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性病检测的制度,加强对易感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综合干预。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配偶的随访和管理,全面落实预防艾滋病婚内传播的干预措施。要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性病病人的治疗和综合干预。
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服务质量,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相互衔接的治疗机制以及异地服药的保障机制,将阿片类药物成瘾者最大限度纳入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范围。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可建立延伸服务点,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在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方,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降低艾滋病传播风险。
将预防艾滋病、乙肝和梅毒母婴传播工作扩展到全省。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同时,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艾滋病病毒、梅毒及乙肝、丙肝免费检测和咨询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感染艾滋病病毒、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措施。
三、坚持以人为本,加大关怀救治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关怀救助,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各地要结合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采取责任到部门、到人的办法,切实落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包保责任制”,实行检测、干预、治疗、关怀全程服务,无缝对接。
继续完善以就地治疗、家庭治疗和医院治疗为主的免费抗病毒治疗服务体系,加强对感染者的定期检测和心理干预,建立病人异地治疗保障机制,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抗病毒治疗的质量。充分发挥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作用,扩大中医药治疗的规模。将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省和地方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食品药品监管、民政等部门在修订省补充基本药物目录时,适当增加基本药物目录中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全部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医疗救助、大病关怀救助和慈善救助。要紧密结合扶贫开发,支持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继续将艾滋病疫情特别严重的贫困村纳入省重点扶持范围,扶持发展特色经济,改善交通、饮水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在落实上述救助政策的基础上,对省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每人每月补助100元生活费。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另行下发。
四、突出工作重点,强化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防控
疫情严重地区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实施“一县一策”的防治策略,探索和完善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防控工作模式,强化科学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措施覆盖面和工作质量。继续推进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建设,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综合实施艾滋病、性病防治措施。
针对流动迁移人口,各地要建立健全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与流入地协调配合的工作责任制,省际、市州、县区实现信息共享、管理互补、服务互动,建立流动人口宣传、干预、救治等综合管理服务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各市(州)对辖区内疫情较重的县(市、区)要实行艾滋病防治目标管理。既往经供、受血途径感染艾滋病疫情较重地区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保障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努力消除社会歧视,真情帮扶,有效稳定艾滋病群体。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艾滋病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加强基础工作,健全长效机制
(一)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是艾滋病防治的责任主体,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要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好当地的艾滋病防治“十二五”行动计划。继续实行艾滋病防治工作“一把手”负责制,把艾滋病防治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落实防治责任。要进一步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二)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工作开展。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经费。各级政府按不低于当地总人口人均03-05元的标准,安排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逐年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引进国际防治资源,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科学预算和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要优化支出结构,积极探索资金科学分配使用办法,向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倾斜。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能力建设,夯实防治基础。
建立完善与防治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市(州)政府防艾委应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人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集中关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监管场所要设立专门科室和专人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要加强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
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稳定防治队伍,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对于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
(四)动员社会力量,创新管理制度。
充分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
动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有关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求申请成立从事艾滋病防治类社会组织的,民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其依法申请登记,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发挥专业机构、大专院校的作用,开展应用性研究,加强科研成果转化。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吸收借鉴其他国家的防治经验,提高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湖北省人民政府
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篇七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意义
任何一项工作, 认识它的意义所在是开展工作的内生动力。《意见》的出台是对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积极回应, 是转变学校体育发展方式的重要方略, 是提升学校体育科学水平的内在诉求, 是遏制和扭转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基本面下滑的重要举措。《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学校体育的高度重视, 充分体现了改变学校体育在教育工作中薄弱环节的国家意志。《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学校体育, 增强学生体质, 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实现教育现代化, 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研读《意见》, 我们会对学校体育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有更加清醒的认识, 对学校体育发展目标有更加清晰的定位, 对自己的使命和责任有更加强烈的意识。增强使命和责任意识至关重要, 能使我们有一种更加昂扬向上、为实现宏伟目标而奋斗的精神追求, 对学校体育现实中的差距有更加清醒的认识, 对工作的着眼点和立足点有更加准确的把握, 在具体工作中会更加具备脚踏实地实现目标的工作作风。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学校体育工作的方向感, 对深化学校体育综合改革具有重要指导的意义。《意见》提出:“把加强青少年体育锻炼作为提高全民健康素质的基础工程, 把加强学校体育作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改革不是相互分离、单兵独进, 而是更多地体现在改革的联动、改革的统筹协调上。袁贵仁强调:“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 关键是搞好顶层设计, 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教育改革推进机制, 核心是找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口和着力点, 抓住主要矛盾、重点问题、关键环节, 力争事半功倍推进工作。”综合改革要求我们在更大视野、更大胸怀、更大格局下来做顶层设计、试点先行、系统推进。《意见》的出台, 预示着学校体育工作将以更大的力度、更硬的措施, 踏上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新征程, 奏响学校体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篇章。
贯彻好十八大精神, 落实好《意见》, 一是要认清三个意义 (学校体育对学生健康成长、幸福家庭、健康中国的重要意义) , 将《意见》内化为推进工作的不竭动力;二是要凝聚三种力量 (增强学生体质, 必须凝聚各级党政领导、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教育战线的共识和力量) , 形成长效机制, 从而真正啃下“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这块“硬骨头”;三是要遵循三个规律 (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育教学规律、学生自我锻炼习惯养成规律) , 变学生体育锻炼的被动为主动, 变他律为自律, 使体育成为学生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要加强三个联动 (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和社会参与联动, 学校、社区和家庭联动, 教育、体育和卫生等各政府职能部门联动) , 形成合力, 立体推进, 综合治理, 真正提升学校体育工作的质量。因此, 我们要进一步统一思想, 充分认识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的重要意义, 把青少年的健康素质作为国民素质的基础, 作为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石, 真正把加强体育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口之一, 自觉贯彻落实《意见》精神, 切实把学校体育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深化对《意见》内涵特征的把握
加强学校体育工作, 深化对《意见》内涵特征的把握, 必须弄清其要点要义。《意见》与中央7号文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政策一脉相承, 步步推进。紧密围绕“增强学生体质, 促进学生健康发展”这一主旋律, 开篇以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体育的重要性为前提, 重点指出:“学校体育仍是教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学校体育未能得到足够重视, 评价机制不够完善, 体育教师短缺, 场地设施缺乏, 影响和制约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提升。”针对存在的问题, 《意见》从学校体育工作的思路、目标、任务、评价和组织领导等方面, 打出一套组合拳, 来回应新形势对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新要求。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学校体育的总体思路, 指出“学校体育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 加强政府统筹, 加强条件保障, 加强监督检查, 确保学生体育课程和课余活动时间, 切实提高学校体育质量, 完善学校、家庭与社会密切结合的学校体育网络, 促进体育与德育、智育、美育有机融合, 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综合素质。”提出了“力争到‘十二五’期末,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总体达到国家标准, 初步配齐体育教师, 基本形成学校体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机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更加完善, 基本建成科学规范的学校体育评价机制;各方责任更加明确, 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学校体育推进机制”的奋斗目标。实际上这是回答了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体育需要“做什么”的问题。
《意见》从实施好体育课程和课外体育活动、加强学校体育教师队伍建设、加快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健全学校体育风险管理体系四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学校体育工作的重点任务, 从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评价制度、实施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制度和实行学校体育报告公示制度三个方面来建立健全学校体育的监测评价机制, 从加强学校体育工作领导和管理、加大学校体育投入力度、实施学校体育三年行动计划、强化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检查、健全学校体育工作奖惩机制和营造学校体育发展良好环境等方面强调和明确了学校体育的组织领导。从《意见》的内容来看, 充分体现了时代性、科学性、综合性和创新性, 实际上这是回答了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体育需要“怎么做”的问题。
三、认真落实《意见》的精神, 努力探索江苏学校体育新发展
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 创新性地落实《意见》要求, 结合与转化、突破与创新是学校教育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学校体育发展到今天, 面对急速变化的社会和经济变革, 以及学生学习和生活方式的变化, 需要重新审视体育教育规律和价值追求, 以便在社会发展的重要节点上作出更加明晰与正确的抉择。面对现实诸多困惑与问题, 学校体育该如何突破掣肘?在江苏省省委、省政府关于率先实现教育强省和教育现代化的宏观背景下, 我们站在学校体育发展的新起点, 认真总结经验, 客观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 在对江苏学校体育现状进行基本研判的前提下, 深度思考发展方略, 找准深化改革突破口, 重点围绕工作思路、行动举措、制度建设和创新机制四个方面, 不失时机地进行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 努力推进江苏省学校体育向广度深度拓展。
(一) 思路创新, 坚持战略引领发展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 不预则废。”思路是一座跨越时空的桥, 把现在和未来有机连接起来, 帮助人们取得预期成效。吴康宁认为:“中国教育改革正处于一个重要关口。在这个关口需要特别用心思考‘成功的教育改革究竟何以可能’的问题”。学校体育改革, 就是要革除既往发展方式的弊端, 为学校体育发展注入动力、增添活力, 实现学校体育的科学发展。实践经验表明, 形成一个总揽全局、顶天立地的工作思路是推进学校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创新江苏学校体育科学发展的新思路, 既是对学校体育工作者智慧的检验, 也是对学校体育工作者意志的考验, 更是对学校体育工作者社会责任的考量。
基于此, 在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 立足于江苏学校体育情况, 以历史为基, 以规律为经, 以政策机制为保障, 以创新发展为动力, 我们提出了“把握形势明晰思路, 依据政策定准思路, 探索规律创新思路”的设计思想, 形成了以学生体质健康促进为核心, 以“三升一降”为目标 (学校体育工作整体水平明显提升, 学生耐力、力量、柔韧性等体能素质明显提升, 体育后备人才数量和质量明显提升, 肥胖和近视发生率明显下降) , 以“四大工程”、“五大重点”为举措, 以“四大制度”为保障, 以“四项机制”为活力的江苏省学校体育工作总体思路, 开启了基于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省域学校体育综合改革之路。
(二) 制度创新, 激发活力助推发展
田正平认为, “教育制度是教育现代化变革的关键性因素。对于后发国家来说, 由于追赶发展的压力异常沉重, 而技术、知识及人力资源等现代化动力因素又难以在短期内取得突破性进展, 教育制度因素的重要性尤为突出”。因此, 在推进学校体育现代化的进程中, 江苏省注重加强制度创新, 助推学校体育的改革与发展。
1. 法律制度:
《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该条例是我国首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规定了江苏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是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责任主体, 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领导, 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这部法规的出台为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提供了法律保障。
2. 监测制度。
江苏省从2007年起, 已连续6年实施了以大学一年级新生身体素质测试情况回溯生源地的社会公告制度, 而《意见》中也明确提出了这方面的要求。2010年江苏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方案》, 每年对全省10万样本量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形成《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蓝皮书》, 并向社会公告, 首次建立了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的基线, 健全了覆盖全省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和制度。
3. 评价制度。
2007年江苏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及安全工作的通知》, 以此改革和完善初中升学体育考试的内容、标准和方法, 进一步强化初中升学体育考试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导向作用。目前, 全省13个省辖市全部将体育考试成绩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计入初中升学考试总分, 还在高中学业水平综合评价中提出了体育评价的要求。
4. 联席会议制度。
经省政府同意, 江苏省建立了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每年省教育厅与省体育局就“合作培养人才、体教结合、运动员文化教育、校园足球的开展”等问题多次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磋商, 并出台了相关的贯彻意见。
(三) 举措创新, 勇克难题促进发展
蓝图绘就, 重在落实, 落实才是硬道理。德鲁克在其经典著作《管理的实践》一书中说:“管理是一种实践, 其本质不在于知, 而在于行;其验证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成果;其唯一的权威就是成就。”学校体育的发展思路与实施又何尝不是如此呢?为此, 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了“抓重点成亮点”提升工作的影响和地位, “抓领导促重视”推动薄弱工作开展的工作思路, 组织实施了一批工程。
1. 全力实施“四大工程”
(1) 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程。从健康监测和健康干预二个维度设计路线图。为了保证“到2015年, 全省学生体质健康各项指标明显改善, 体质健康水平进入全国先进行列”的总体目标要求, 江苏省从健康素养提升、体育活动推进、健康服务改善和心理健康促进四个方面, 研制并出台了《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
(2) 体育教师素质提升工程。一是大力开展体育教师培训, 2007年至2012年先后组织实施了二轮“万名中小学体育教师培训工程”, 为江苏省每所中小学校培训了一名专职体育教师;2009年开始, 省教育厅每年选派中小学体育教师和高校体育管理干部赴国外学习培训。二是全面实施体育教师体能考核, 2011年省教育厅研究制订了《江苏省体育教师体能测试标准》 (试行) 。三是着力提高体育教育专业毕业生的职前教育质量, 省教育厅于2011年启动了对江苏省域内所有高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三年级全体学生基本功测试工作。
(3) 农村场地器材条件保障工程。江苏省先后实施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布局调整工程、“三新一亮”工程、“六有”工程、体育艺术“四项配套”工程等, 极大地提高了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体育卫生设施条件。2012年, 江苏省启动了农村中小学运动场地塑胶化工程, 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 将江苏省绝大多数农村中小学运动场建成塑胶化场地。
(4) 体育艺术“2+1”工程。江苏省从2009年开始, 将实施“体育、艺术2+1项目”作为学校体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进一步推动“体育、艺术2+1项目”在全省各级各类中小学的全面实施。
2. 大力开展“五大重点”工作
(1) 认真开展阳光体育运动, 确保每天锻炼一小时。一是保证开齐开足体育课, 二是形成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 三是实行课外体育活动课表化 (在没有体育课的当天下午必须安排一节课外体育活动, 并列入学生课表, 形成制度) 。经过抽查, 江苏省已有90%以上中小学达到了每天锻炼一小时的要求。
(2) 积极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积极施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在培训人员、配备器材、规范测试、上报数据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多次受到教育部的表彰。2009年至2011年全省上报学校数分别达到87.5%、99.1%、98.7%, 连续三年位于全国第一。
(3) 不断深化学校体育与健康课程改革。江苏省是最早实施体育与健康课程的省份, 在不断深化体育教学改革中, 逐步构建了具有江苏特色的体育课程体系, 注重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 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情感体验, 突出对学生体育意识、健康意识和能力的培养, 为增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创造了条件。此外, 注重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开发, 开展了阳光体育校本化实施的研究。对高校, 出台了《江苏省高职高专院校公共体育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制定了《江苏省普通高校公共体育课程考核标准与办法》。
(4) 深入开展学校体育科学研究工作。多年来, 江苏省一直重视学校体育科研工作, 在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届全国中运会科学论文报告会上取得团体总分三次第一名、一次第二名的好成绩, 在2012年的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科报会上也获得第一名。组织编写了《阳光体育运动读本》、《江苏省中小学健康教育教师指导用书》, 省教育厅与省体育局还联合成立了“教体融合”理论与实践研究的课题组。
(5) 共同推进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2011年5月, 省教育厅、省体育局联合召开了江苏省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会议, 并下发了《关于江苏省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的实施意见》, 成立了江苏省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领导小组, 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校园足球活动和竞赛, 建立了江苏省各级青少年校园足球阳光联赛制度。
(四) 机制创新, 营造环境激发干劲
加快学校体育现代化建设, 需要创新运行机制、营造良好的环境等来激发人们的干劲。
1. 表彰奖励机制。
2006年, 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体育教育工作先进学校评选办法》, 规定每两年评选一批江苏省体育教育工作先进学校, 并由省教育厅颁发奖牌, 予以表彰。
2. 督导检查机制。
近几年来, 江苏省及各级督导部门每年开展以保证体育课时、落实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和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为重点的专项督导, 并及时公告督查结果。为贯彻《意见》, 2012年从11月份开始, 对全省全部652高级中学开展了专项督查, 对高校则开展了覆盖全省所有高校的公共体育课程的考核检查。
3. 考核评估机制。
江苏省将体育工作的一些核心指标列入对各地区教育的所有综合评估指标体系之中。如, 江苏省县 (市、区)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主要指标中就包括“每所学校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合格率达90%以上, 每个学生至少掌握2项体育运动技能和1项艺术特长。”
4. 竞赛与训练机制。
江苏省各级各类学校普遍调整了体育运动会次数, 每学年都要召开春、秋季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很多学校还根据实际, 举行具有本地特色的体育周、体育节等活动。
尽管如此, 江苏省学校体育工作区域发展还不均衡, 对学校体育重要性的认识还有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 体育师资的配备、场地条件的改善、体育经费的投入、配套政策措施的完善仍然是制约学校体育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 各项增强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与应试教育的博弈依然步履维艰, 全面增强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仍任重道远。
四、结语
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篇八
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等工作是老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以及城镇户籍制度发生的深刻变化,离休干部安置和居住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了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更好地落实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
离休干部易地安置是指干部离休后,本人要求回原籍或配偶所在地,经组织批准、联系,对离休干部进行跨省、市、县的安置。易地居住是指干部离休后自行办理户口迁移,跨省、市、县长期居住。
二、易地安置离休干部
(一)政治待遇方面
1、原单位要切实在政治上重视和关心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积极主动地协助接收安置单位落实好他们的各项政治待遇。经常性地通过各种形式向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通报本地区、本单位有关情况,使他们了解原地区、原单位的新变化、新面貌。
2、各级组织、老干部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应坚持走访慰问制度。各级各部门的领导,要利用出差、开会等机会,就近顺道走访看望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对省内跨市、县安置的离休干部,每年至少走访慰问一次;对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至少每两年走访慰问一次。
3、接收安置单位对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要与本地区、本单位同职、同条件的离休干部一样同等对待,按规定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到定期召开座谈会,按规定组织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组织参观考察经济建设和工农业生产项目,定期走访慰问等。
4、接收安置单位要将易地安置的党员离休干部编入党的组织,保证他们按规定参加组织活动;回农村安置的党员离休干部,也要就近编入乡(镇)或村党支部(党小组),定期组织他们参加党组织生活。
5、接收安置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老干部活动场所和老年大学,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参加活动和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二)生活待遇方面
1、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政策规定享受的各项生活补贴以及原单位发放给老同志的各种福利,原单位要按时足额寄发,并承担邮寄费。离休费如有变动,要及时作出说明。
2、关于地方性补贴的执行标准问题。凡已签定《安置协议》予以明确的,要继续按《安置协议》执行。《安置协议》未明确或未签《安置协议》的,根据国家人事部离退休司《人退司函(1992)5号》“可由其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原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医药费问题。对享受公费医疗的,按我省省级公费医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对参加医药费单独统筹的,按照各地医保经办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回农村安置的,各地各部门要按规定保证这部分老同志的医疗待遇得到落实。
4、各地、各部门对接收安置的外地离休干部,在医疗保健上应与本地、本部门同职级离休干部一样,享受门诊、住院优先的待遇。
5、各地、各部门要为接收安置的外地离休干部办理《老年优待证》等,保证这些老同志同样享受我省的有关社会优待和服务。
6、切实保障各项经费的落实和管理。原单位要按《安置协议》及时将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管理费拨付给接收地区(单位),不得拖欠。凡接收安置外省、市、县离休干部的单位,也可按《安置协议》中规定的或通过协商的办法向离休干部原单位收取管理费。
7、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去世,原单位一定要派人前往安置地协助接收单位妥善处理其后事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报告;外地安置在当地的离休干部去世,当地老干部部门应及时与离休干部原单位联系,并主动协助其家属妥善处理好后事。
三、易地居住离休干部
1、易地居住离休干部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对易地居住离休干部要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各单位应积极帮助他们就近就地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是党员的应将其党组织关系转到就近的代管单位或社区,以便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关于他们的医疗问题,可参照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有关规定办理,尽可能地为其提供便利。
2、对于出国定居的离休干部按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1、基本情况资料管理制度。各级老干部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含接收安置的外地离休干部),要建立有关基本情况档案资料,掌握好离休干部本人和家庭的有关情况。
2、联系制度。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原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接收单位以及离休干部本人的联系,及时了解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情况和学习、思想、身体等状况,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工作。接收安置单位也应经常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原单位保持联系,通报老同志的有关情况。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原单位和接受单位要及时给予关心、照顾。
3、检查汇报制度。各级老干部部门每年在进行目标考核时,要把易地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年终总结老干部工作时,要向党委、政府汇报易地安置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五、关于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工作的其他问题
1、对原单位属改制或破产企业的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各地各部门应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江西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赣办字[2006]8号)要求,妥善落实好他们的接收管理单位。接收管理单位要主动与原企业联系,承接好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2、今后,干部离休后一般不再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易地安置。凡过去已办理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原则上不再进行第二次安置。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篇九
(征求意见稿)
各单位(全套):
近年来,我区审计机关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认真履行经济监督职能,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了积极贡献。通过开展审计监督,有效遏制了财经领域的违法违纪现象,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一些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和经济案件被及时查处,审计监督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但是也应当看到,现阶段经济领域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贪污腐败问题依然存在,审计监督与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当前,我区经济建设正在进入跨越发展的新阶段,经济的加速发展对审计监督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现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审计工作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审计是国家民主和法制的工具,审计监督是极为重要的经济监督。党的十七大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强化对权力制约与监督的高度赋予了审计工作更加重要的使命,强调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 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的制衡机制,加强审计监督”。通过对地方政府、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事业组织的审计监督,可以监督政府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监测国民经济的运行,对宏观调控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和评估,从而促进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通过开展财政、金融、税务、投资项目等审计,可以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运用,规范财政资金运行,严肃国家财经纪律,促进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从而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通过审计监督,及时查处经济问题,不仅能促进提高被审计单位的微观经济效益、部门行业经济效益,而且能发现规律性、倾向性和全局性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和意见,促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决策,达到提高宏观经济效益的目的;通过审计监督,能够及时发现和查处腐败问题,有效参与和配合监察、司法机关开展反腐败斗争,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因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审计监督尤显重要,审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实现“增幅领跑镇江,均量比肩苏南”目标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重视并加强审计工作,紧紧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进一步提高审计监督服务于经济建设的水平,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最高原则,进一步 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推动经济与社会事业的发展。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宪法赋予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特殊法律地位,充分认识到审计在帮助改进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从而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积极支持、配合、理解审计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接受审计,审计工作所需的资料、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审计作出的决定,要认真对待,严格执行。
二、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为实现“增幅领跑镇江,均量比肩苏南”的战略目标服务
去年,区委、区政府提出了“增幅领跑镇江,均量比肩苏南”努力开创丹徒跨越式发展新局面的战略目标。围绕这一目标,审计工作要紧密联系实际,突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紧扣经济领域的突出问题,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资金、重点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案件的查处力度,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着力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着重揭露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努力促进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提高,为实现“增幅领跑镇江,均量比肩苏南”,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一)加强财政和财政性资金审计。要以促进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制度为目标,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审计,积极探索财政资金绩效审计。要以财政收支为主线,抓好收入征管和支出管理审计延伸。改进税收审计,着重反映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加强预算执行审计的综合分析,客观反映财政预算编制的合规、合理性及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适应财政支出改革的新形势,积极探索行政事业审计工作新模式,不断深化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推动建立“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项目经费按财力可能”的部门预算编制制度,纠正预算编制不完整、细化程度不深入,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加强政府采购审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对下级政府的财政决算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仅要严肃认真处理,还要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加强专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尤其要强化扶贫、救灾、国债、社会保障等专项资金审计,揭露并纠正挤占挪用、截留坐支、损失浪费等影响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益的问题,有效防止资金流失。
(二)注重重点建设项目审计。
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加大对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重点查处项目建设中的 高估冒算、截留挪用、铺张浪费等问题,提高政府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适应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的需要,把财政性和公共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审计范围,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审计监督,建设工程在项目竣工后,应尽快组织验收,并准备好工程建设的相关材料,送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各建设单位应将所有工程项目(包括土建、水电、装饰及相关的道路、围墙、绿化、亮化、等附属工程)一并送审,不得将项目拆分。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建设项目,工程项目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投资预算造价的70%,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不得拨付项目尾款,有关单位不得办理财务结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对投资多、影响大的重点项目,要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政府投资工程审计的专项审计经费,由政府财政给予保证,竣工决算审计按审计后核减造价的10%、重点工程跟踪审计按投资项目合同造价的0.5%由审计部门与政府财政结算,拨付审计专户。要主动介入工程项目立项、设计、可行性研究、施工、监理、决算等各个环节,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有机结合,实现全程审计监督。尤其是对投资多、影响大的重点项目,要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审计中要着力加强项目投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并注意发现案件线索,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三)改进企业审计。
企业审计要以摸家底、揭隐患、促发展为目标,坚持走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的路子,重点检查会计信息特别是损益的真实性,着重查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和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揭露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关注企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检查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当前,围绕企业改革,要切实纠正各种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国有资产流失和贪污腐败问题,切实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适应国有资产从企业逐步退出,审计从企业逐步淡出的新情况,以国有资产经营为对象,探索开展国有资产营运效果审计,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稳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
从提高领导干部执政水平、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高度来认识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意义。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经济责任审计,扩大镇党委书记、镇长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离任审计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任中审计的覆盖面,在安排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中,任中审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当前,要突出检查有无做假账扰乱经济秩序,有无重大经济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浪费,有无因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造成过度负债,有无内部管理上的重大漏洞,有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要根据不同地区(部门、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选择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重要行为和重大事项作为审计重点,促进领导干部增强经济责任意识,自觉履行职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坚持齐抓共管、统筹协调、分工合作原则,各地监察、审计、人事、统计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共同开展好这项工作,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转化利用工作。
(五)积极探索效益审计。
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推进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工作”。开展效益审计,是审计工作在更高层次上发挥监督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审计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审计机关要抓住有利条件,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这项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分层次地进行探索,在实践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分析,逐步探索出效益审计的可行之路。要突出重点,以揭露重大的损失浪费等问题为主,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的范围之内,重点揭露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六)加强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关注、社会关心、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部门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根据财 政资金流向将审计延伸到资金管理和使用单位,使审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了解资金管理分配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效益性,防止财政资金的跑、冒、滴、漏和损失浪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抓住一些资金数量多、影响大、涉及面广的项目和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审计调查,评价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影响效益的原因。
(七)突出民生资金审计。
审计部门要树立“民本审计观”的理念,把涉及民生的资金审计放到审计计划安排的重点上来,关注民生民权,关注效率和公平,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经济适用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以及教育、医疗、环保等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资金、基金的审计监督,检查资金流向和使用绩效,确保民生资金运行安全,为构建和谐丹徒服务。
(八)加大审计成果转化力度。
对审计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审计机关要定期对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的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屡审屡犯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对内部审计的管理监督
(一)加强内部审计的机构建设。
政府主管部门,特别是下属单位较多、资金量大的,要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配足配强专职审计人员;其他部门和事业组织也应根据审计业务需要,设立机构,配备人员。各种经济成份的大中型企业单位,要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区内审协会和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复合型的内部审计队伍。
(二)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任务。
贯彻“服务大局、强化管理、促进提高、务求实效”的内部审计工作方针,做到在职能上由以监督为主逐步转为监督与评价并重,在层次上由以事后的财务收支、查错防弊审计为主逐步转向以事中、事前的效益审计、管理审计为主。要抓好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审计,摸清家底,核实盈亏,打假治乱;抓好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为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可靠的依据;逐步开展内控制度、经济效益、风险评估、基建工程预决算和价格等审计工作。
(三)认真履行内部审计的职责权限。
内部审计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规定和准则,按照单位 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当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四)强化内部审计的管理指导。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力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协会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内部审计协会的工作,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适当的扶持。
(五)优化内部审计的工作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将内部审计列入工作计划,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制订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实施办法。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内部审计的重要意义,财政部门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所需经费。
四、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审计事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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