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2025-02-15|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精选11篇)

1.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篇一

1.宣传、贯彻国家及省、市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监督、检查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情况。

3.制订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计划。

4.指导、协调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5.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和检举,移交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6.研究、决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7.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调査研究,表彰奖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8.处理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事项。

2.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篇二

市面上有关家庭教育的书并不少见, 作为一名公益律师, 佟丽华这些火药味十足的论点是否是偏颇的?当今的父母需要反思什么?在家长们越来越维护孩子在学校、社会的权利时, 他们在家庭中的权利是否得到尊重?孩子在家庭中的角色定位是怎样的?

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记者:您有个非常鲜明的观点, “当前中国教育最大的挑战在家庭”, 我们怎么理解这个观点?

佟丽华:过去这些年来, 只要提到反思教育, 我们首先一定要提的是应试教育, 似乎应试教育是当前中国教育存在的所有问题的罪魁祸首。

我们首先要反思的是, 当前还是所谓应试教育那种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时代吗?我的观点是, 这个时代已经过去了。如今, 父母以及孩子都有了许多选择的权利和机会, 尽管绝大多数孩子还不得不拥挤在那座主要的“桥”上, 但很多孩子已经在另辟蹊径, 他们中很多人生活得很精彩。当前学校教育的观念和方法固然存在很多问题, 但制约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首要问题却是我们所有父母的态度以及由此形成的整个社会风气。家长的观念以及各种不负责任的做法才真正制约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所以说, 当前这个时代, 已经到了家长们、整个社会对教育观念进行反思的时候了。很多父母并未意识到这种形势的变化, 还在盲目地追随和抱怨。当前最可怕的不是应试教育, 而是家长们的观念, 我们仍旧逼迫孩子要考上大学, 尤其是重点大学, 我们仍旧不厌其烦地向孩子灌输考上大学改变命运的道理, 我们仍旧不顾孩子兴趣给孩子报考各种补习班, 我们仍旧坚持让孩子继续上研究生, 我们仍旧目光紧盯孩子的分数, 我们仍旧要求孩子为了所谓高考而放弃休息、锻炼和兴趣……

越来越多的研究已经表明:每个孩子出生的时候都有着无限的潜能。教育的基本功能是让每个孩子的潜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专长, 每个孩子都可能被培养成一个相对自己而言有重大成就的人, 相对自己而言更加自信、更快乐的人。从父母和社会而言, 就是要善于发现孩子的兴趣, 发现孩子的专长, 在日常生活和教育中给予其尊重、激发和培养。

记者:你甚至认为“中国90%的父母都不合格”, 这是不是个偏激的论断?

佟丽华:有朋友聊天时说, 中国99%的父母都不合格。这句话或许有些极端, 但我认为其有很大合理性, 不能说99%, 当前至少超过90%的父母是不合格的, 这也包括我自己。我认为很多父母做的都很不够, 我们有太多需要反思的地方。遗憾的是, 父母相对孩子的天然优越感让当父母的常常只会教育孩子、教训孩子, 却很少反思自己。这是目前中国教育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

最近发生的几个案件, 如李天一案、海南校长带学生开房案、河南南阳教师性侵女生案等, 都折射出孩子的成长环境问题。我为什么提出90%的父母是不合格的?因为现在中国很多父母都把目光盯在家庭的小教育上, 千方百计地让孩子上好学校, 课余时间上各种培训班, 把希望都寄托在学校教育和培训班的技能教育, 恰恰忽视了家庭教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 父母的教育体现在哪里?父母应发挥的言传身教的示范作用恰恰被父母忽略。我认为这是当今父母需要做的第一个大的反思。

第二个大的反思是, 我们都在讲社会风气不好, 父母只盯住了家庭的小环境, 缺乏了对社会大环境的关注。很多父母可能会说, 我一个人改变不了社会。如果父母都是这样的想法, 那就会出现一个局面:谁都不肯为建设良好的社会风气而努力。可是, 我们能保证孩子不呼吸有雾霾的空气, 不去面对食品安全、重金属污染、法治安全等种种问题吗?如果我们的梦想都是围绕家庭、个人和孩子, 那么我们又如何能解决当前中国社会发展面临的问题?所以, 为人父母者要反思, 在力所能及范围内, 要为孩子建设一个怎样的未来世界。

第三个是父母要对孩子的家庭角色进行理性反思, 我认为, 孩子应该是家庭的过客。

孩子是家庭的“过客”是家庭教育必须正视的事实

记者:孩子是家庭的“过客”, 这个想法比较挑战中国人传统的家庭观念。

佟丽华:中国人历来重视孩子, 认为孩子是一个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应地, 孩子在中国家庭中的角色定位存在3种形态。第一种形态, 孩子是父母的附属品、财产, 想打就打, 想骂就骂, 这也是很多家庭暴力案件的思想和观念的源头。比如, 最近贵州金沙11岁女童惨遭亲生父亲“酷刑”, 饱受虐待长达5年。我们每年都会遇到这样的案件。第二种形态, 孩子是家庭的主人, 家长对孩子极为溺爱、娇惯, 尤其是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家庭, 由此出现近几年社会上比较关注的“富二代”、“官二代”、“星二代”现象。这些孩子理所当然地把父母的权力、利益看作是自己的, 李刚案、李天一案都是此类。第三种形态, 孩子承载了父母过高的期望, 父母把自己不能实现的梦想强加给孩子, 给孩子带来过大压力。如河南郑州高二学生杀母案、河南法院院长父女被杀案等案件中, 孩子都成为父母愿望的载体。

这三种形态都不是健康的、正常的。孩子是家庭的“过客”, 这种说法或许冷漠, 但这不仅是事实, 也是家庭教育必须正视的现实。孩子终究要离开我们的家庭, 走向社会去开创他们自己的事业, 建立属于他们自己的家庭。如果孩子早一天意识到这个现实, 他们不仅会感激父母的爱和照顾, 而且还能够早些独立并有所担当。

孩子是家庭的“过客”, 这种观念会相应地带来家庭教育的3个改变。第一个转变是孩子是独立的, 必须尊重他们的权利、兴趣、人格尊严。从教育角度来说, 尊重孩子的兴趣是最好的教育方式, 孩子的兴趣爱好同样也是孩子的一种权利, 孩子不是家庭的附属物, 他是独立的, 应该受到尊重。第二个转变是, 孩子一定要自理自立, 父母要让孩子正确看待、清楚地理解, 父母的成就或财富、贫穷或失败跟孩子是有差异的。子女成为父母成就、财富的享有者或失败、贫穷的承受者, 那么孩子要么懒散骄纵, 以享受父母的成就、财富为理所当然, 要么自卑沮丧, 小小年纪便嫌弃、抱怨父母无能。所以我们必须从小就培养孩子的自理、自立能力, 让他们有能力去寻找自己的工作、赚自己的钱、成自己的家。第三个转变是, 孩子与父母的情感不是天赋的, 而是处出来的。我认为这非常有针对性。很多父母忽视与孩子的情感经营, 现在有多少父母跟孩子是很好的朋友, 互相尊重对方说的话?当父母的对这一点要清醒。

培养孩子法治意识从尊重其在家庭中的权利开始

记者:您在如何为孩子建设一个美丽的国家中, 特意提到如何为孩子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环境。为什么强调这一点?

佟丽华:媒体上报道的冤假错案似乎离我们很远, 但如果没有法治的保障, 权力就会被滥用, 人为的灾难不知哪一天就会降临到我们和孩子身上。只有法治才能保障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的安全和尊严。

很多人都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法治与孩子的家庭教育有什么关系?是否把问题扯得太远了?如果说环境恶化还确实直接关系到孩子健康乃至生命, 那么法治距离普通人家太遥远了, 那是立法者、官员、法官、警察、检察官、律师的事情。

但多年的经验让我深刻地认识到, 恰恰是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对法治的淡漠和疏远, 让我们自己和孩子生活、成长所面临的环境日益复杂甚至恶化。

没有法治的保障, 各种权力都可能被滥用;没有法治的保障, 警察也好, 法官、检察官、律师也好, 每个人都可能受到伤害;没有法治的保障, 环境污染、食品安全、教育公平、就业公平等各种问题都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善。没有法治的保障, 我们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都可能受到伤害, 无论是当官的还是我们普通老百姓。

权力滥用不仅会害了自己, 也会害了自己的孩子。父母炙手可热的权力迷惑了孩子的心灵, 在看似优越、幸福的环境中慢慢滋生了骄纵和狂妄。但当父母因滥用权力走向监狱甚至死亡时, 孩子也不得不面对这种人生巨变, 承受冰火两重天的截然不同的人生变故, 蒙受巨大的耻辱乃至苦难。

记者:您说到做家长的一个误区, 就是希望孩子的权利和尊严都能得到来自学校、社会的尊重和保障, 但在家庭中, 却不知道尊重孩子的权利。

佟丽华:我们要反思的是, 在家庭中, 我们是否尊重孩子的权利?我们是否培养了孩子的权利意识?如果做父母的自己都做不到尊重孩子的权利, 孩子哪还敢奢求其权利受到学校和社会的保障?我们大人哪还能奢求培养孩子的法治观念?

父母要让孩子真正独立起来, 就要尊重孩子的人格尊严, 这不是父母的恩赐, 而是现代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说, 现代法律承认儿童是独立的权利主体, 孩子们的权利和人格尊严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教育孩子的理念和方法可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但法律赋予孩子的权利则不同, 它是必须给予保障和予以落实的。

培养孩子的法治意识, 要从尊重孩子在家庭中的权利开始。在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进行宣传普及时, 大家常提到孩子的四项权利, 即: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围绕着这四项权利, 我国相关立法中又规定了很多具体权利, 如生命权、身体及健康权、身心自由权、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受教育权、与监护人共同居住权、休息娱乐权、继承权、独立财产权等。

在此还需明确的问题是, 尽管孩子在家庭中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各样的权利, 但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和认知能力都比较弱, 这注定了孩子需要大人的管理和教育。所以, 父母还有一种职责, 也可以说是法定义务, 那就是要管理和教育孩子。

记者:可是让很多人痛心的是, 父母对孩子的家庭暴力事件屡见不鲜。

佟丽华:家庭暴力的背后不仅折射出父母教育的无能, 更反衬出人性中欺凌弱小的劣性, 我们很少见到父母对成年子女经常施暴的案例。

《好妈妈胜过好老师》的作者尹建莉提出, 不要做穿西装的野蛮人。这个提法很生动。我们规劝父母, 不要对孩子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对2008年1月至2012年6月期间媒体报道的429起案件进行分析, 这些案件呈现出一些鲜明的特点。一是暴力主要来自于父母, 父母单方施暴的更为常见。二是家庭暴力在农村和在城市的比例基本持平, 通常大家认为家庭暴力更多地发生在农村。三是10周岁以下儿童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四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女童略高于男童。

平时我们更多关注的是那些针对孩子身体的家庭暴力, 但家庭暴力还不仅是指针对身体的暴力。根据国际社会的共识, 对儿童暴力的界定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忽视。比如在家庭中对孩子使用粗暴、嘲讽、狠毒、贬损等语言或表情也属于家庭暴力。有些时候语言或表情的伤害同样严重。

让我印象很深的一个故事是:有一个小学二年级的孩子, 犯了一个不是很大的错误, 老师也没有批评他, 但这个孩子跟校长说老师打我了, 校长问老师怎么打的你?孩子说, 他用眼神打我了。这是对父母、老师很大的警醒, 一个眼神对幼小的孩子而言也可能就是暴力, 并会给孩子留下伤害。

孩子的最大利益是父母处理学校纠纷的唯一原则

记者:现在的很多父母都很关注一个问题:如何妥当处理与老师及学校的纠纷?

佟丽华:这些年来, 我感觉特别痛苦的一类案件是孩子在学校受到体罚或者侮辱, 最后家长和学校因为这个伤害事故出现纠纷, 打起官司, 孩子最后出现精神疾病。有些精神疾病会困扰孩子的一生。

结合我多年研究和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经验, 就如何妥善处理与老师及学校的分歧甚至纠纷, 从四个方面对家长提些建议:

父母尊重老师才能让学校教育事半功倍。即使老师有时候批评孩子重了, 话说得过分了, 有些教育方法可能确实不合适, 这是常见的。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我们要以类似问题为例, 引导孩子养成豁达宽容的性格, 从正面去理解老师的态度。

帮助孩子分担校园压力。从孩子迈向幼儿园那一刻起, 孩子就开始面临来自伙伴、老师等各方面的压力, 我们要意识到这种压力的存在以及这种压力可能带给孩子的影响。要特别提醒的是, 对孩子在学校面临的绝大多数问题, 要鼓励孩子勇敢面对、自己解决。尤其是和同学、老师之间的分歧甚至纠纷, 家长尽可能不要介入。父母要和孩子积极沟通, 了解孩子的这些压力, 帮助孩子舒缓压力, 引导孩子理性地解决矛盾。

协商是解决校园纠纷的最佳方式。即使我们尊重老师, 即使我们鼓励孩子勇敢解决身边的绝大多数问题, 但不可避免的是, 家长有时不得不介入和老师及学校的分歧甚至纠纷。我反对家长到学校大吵大闹。尽管表面看来父母和孩子的情绪得到了宣泄, 也帮助孩子挽回了所谓“面子”, 但破坏了孩子和家长在同学、老师心目中的形象, 孩子未来也将面临受到孤立的风险。

避免帮助孩子维权过程中的“二次伤害”。假如双方协商没有能够达成共识, 那家长怎么办?在选择处理策略和方法时, 父母应注意, 不要在孩子面前强化负面情绪, 避免“二次伤害”。尤其是对那些短时间内没能处理完的纠纷, 父母长时间在孩子面前表达不满、发泄愤怒, 这样一种夸大了的负面情绪传递给孩子, 会加重孩子的心理负担和负面情绪, 成为事实上的“二次伤害”, 也成为导致孩子出现精神性疾病的重要原因。父母要淡化而非强化问题的严重程度, 让孩子尽早释然而非纠结于事故。

与孩子共享有意义的人生

记者:很多人认为, 现在的成人社会是庸俗势利的, 如何规避成人社会对孩子的影响?

佟丽华:我有一次和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个学生谈话, 这是个非常优秀的学生。她中学以前学习成绩一直特别好, 她说那时候她有目标, 就是好好学习, 考第一。但是大学二年级以后, 她逐渐没了目标, 她越来越困惑, 不知道生活的意义在哪里。

还有一次, 一个北大的女孩告诉我, 说每次与大人吃饭的时候, 只要她谈到法治和理想, 往往受到嘲笑。

当今时代, 孩子成长恰恰就面临着这个挑战。这个北大女孩的父辈及朋友都是受过良好教育的人, 但这些在政府、企业某些重要岗位工作的所谓成功人士, 自以为见多识广, 参透了人生, 看透了万象。不仅自己庸俗势利, 更可怕的是还误导了孩子, 影响着他们的健康成长。

做父母的要反思, 是否和孩子讨论过人生的意义?做父母的自己是否思考过人生的意义?眼下, 人们日益崇拜权力、金钱、名利, 似乎那就代表了成功, 那就是人生的意义。但如果缺乏梦想、精神迷茫、行为不端, 那又何谈人生的意义?那又能给孩子以怎样积极的影响?如今讨论人生的意义似乎已是一种奢侈, 但忽略人生的意义, 则会让我们自己和孩子在迷茫困惑中虚度时日。

我们很多父母不得不参加各种所谓的应酬, 但很多时候饭桌上人们是在谈权谋、谈功利、谈利益, 遗憾的是, 在家里, 很多做父母的毫无顾忌地向孩子讲述这样的生活, 这将传播给孩子一种怎样的人生感受?

比如一个简单的问题:我们是否带着孩子参与过志愿行动?我们做父母的自己是否有公德心?我们是否曾以自己积极的行动影响和教育孩子关心社会和他人?如果我们和孩子都只关注个人私域中的那片狭小的天地, 那么将来孩子就很难避免被社会边缘化的命运。

最近这些年, 我特别欣喜地看到, 越来越多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官员, 一些家庭条件非常好的人士, 也都开始关注孩子的公益心和公德心问题, 鼓励孩子多参与志愿行动。很多父母鼓励孩子到我们这样的法律援助机构来学习, 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感受法律援助的过程, 体会社会上那些最困难、最艰苦的人群的生活状态。我认为这是一个良性现象。

当前中国社会在热议“中国梦”, 在这样一个转折和变革的时代, 我觉得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真地思考一下:我的梦想是什么?我对孩子的梦想是什么?“中国梦”和我的梦想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关系?我们如何来凝聚民众的梦想?

3.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篇三

1、会议主题:传承创新·结合发展。

2、会议内容:①风湿病的中西结合临床与基础研究:RA、SLE、AS、OA、SSc、白塞病、血管炎、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等风湿病的中西医结合研究进展;②相关风湿病的中西结合临床治疗经验与诊疗方案研究;中药西药联合用药方案经验;③相关风湿病的中西医结合辨病与辨证标准研究;④治疗风湿病药物作用机制的实验研究、临床实验(疗效性、安全性评价)与临床应用研究;⑤会议将邀请樊代明、张伯礼、陈香美三院士作专题报告。

3、会议地址: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88号志成大酒店,总台电话:0571-86689888。

4、日程安排:①10月30日全天报到;②10月30日晚19:30第五届专委会、第三届青年委员会换届

会议(相关人员持另一通知参加会议);③10月31日8:00—12:00,开幕式、学术专题报告;13:30—18:00

大会学术交流;④11月01日8:00—11:00,大会学术交流;11:20—12:30大会闭幕式及优秀论文颁奖。

5、会议须知:①会务费:每人1000元(含注冊费、资料费);直接汇往总会账号(总会出具发票);户名: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 账号:0200004309089112466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新桥支行;②食宿费:会议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③会议不安排接站,请参会代表自行前往。

6、联系人与电话:王新昌 13065714635 接红宇 13580508674 杨少锋 13802911355

4.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篇四

本次会议为了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快建设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决定于2009年6月15日—18日在安徽黄山召开“全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行业发展高层峰会”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09年年会。

峰会的召开得到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及专家的重视和大力支持。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发展

2009年6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原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罗东川法官,发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发展”主题演讲。该部分演讲由本专业委员会执委庞正中律师主持。罗东川法官的演讲主要分三个方面:一是,对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以及形成法官、律师职业共同体的一些看法;二是,在国际大背景下,探讨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问题;三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最新进展。

1.律师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作用

对于律师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作用,罗法官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并且认为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律师仍大有所为,律师不但应该介入知识产权的纠纷,更应该介入整个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始终。当然,现在的律师队伍中,高素质的、有国际背景的律师还是非常欠缺,因此大家应该通过每一个个案扎实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在这个前提下,立法司法机关应该通过相关的法律和法律适用保障律师的基本权利。同时,法官和律师之间应该形成一种平等的职业共同体的观念,通过律师协会这个平台,进行交流。律师站在法律适用的最前线,因此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也特别应该听取律师的意见。只有相关的法官和律师都共同努力,知识产权保护的事业才能获得进步。

2.知识产权的发展与国家核心竞争力

在当今的国际竞争中,知识产权的发展已经成为了衡量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标志之一。因此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必须要以增加国家的实力和竞争力作为首要前提,贯彻于战略的每个方面。一方面要明确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一种私权,更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管理,对于整个国家的gdp增长有极大的影响,确立知识产权工作关系国家利益的观念;另一方面则需要以全球的视角来看待知识产权,了解国际标准。对此,我国近年来主要取得了这几点经验和教训。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立,知识产权得到国家领导和全社会的重视;第二,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将国内法与加入的一些国际条约相统一;第三,知识产权保护实行的“双轨制”富有成效,但也是政府的负担;第四,执法标准的统一尚需要制度完善和各方面协调。

3.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最后,关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内容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进展,罗法官主要谈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与政策体系;第二,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工作及执法体系,注意各部门的配合;第三,企业要学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第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专门的知识产权人才;第四,对于知识产权纠纷,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第五,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的数据库;第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通过证据交换、依法合理确定赔偿额度等制度和方法,切实保障权利人的权利;第七,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以及在现有情况下完善再审制度;第八,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第九,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制度以及法院的不同业务庭对于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协调;第十,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以及恶意诉讼的判定及解决。

在演讲结束后,罗法官又就统一商标、著作、专利等的行政管理,商标、专利代理人参与知识产权诉讼,专利侵权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等问题,回答了与会律师的提问。

(二)深入展开对专利法律业务的研究与讨论

按照会议的议程2009年6月16日下午,原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程永顺做了专利法律业务的讲座。该部分内容非常丰富主要涉及十几个方面。

1.专利案件诉讼管辖问题

在专利案件诉讼管辖部分,程法官做了总结。专利、商标、行政案件在XX年专利法修改后对管辖问题,法院做的重新划分,由民五庭和行政庭共同管辖。专利在去年(XX)《专利法》修改的时候,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两个庭审理同类案件的时候标准不一样。

2.实用新型检索报告问题

在XX年7月1日实行的专利法当中,第57条第二款讲到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检索报告。这个规定是XX年《专利法》在第二次修改时重要的变化。现在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提出来进一步要搞外观设计的检索报告,在最高法院理解这条规定的时候,曾经把“可以”两个字,改成“应当”,就是可以出具检索报告,改成应当出具检索报告,很多法院立案的时候,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没有检索报告根本不立案等实例案件的介绍。

3.反诉专利权无效侵权诉讼中止的问题

在专利诉讼当中案件多涉及到关于反诉专利权无效,侵权诉讼中止问题,85年、92年和XX年三个司法解释,针对中止不中止这个问题。程法官把解释分了三个阶段,基本上第一个阶段,在讲中止不中止。第一阶段是一律中止。到第二个阶段不中止的多,第三个阶段是回归了法律的原样。

4.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与允诺销售问题

程法官介绍了关于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关于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案件。就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的争议问题做了总结。就1985年专利法当中第62条的规定(现在是63条)中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五种情况,应当如何理解作了分析,特别是对“不知道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的侵权产品的不视为侵权”的规定发表了意见。关于许诺销售,在司法实践当中到底应该怎么样来理解许诺销售,律师在代理案件的时候应该怎么衡量,以及是不是形成了许诺销售等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给律师实务增添了许多经验。

5.专利间接侵权与诉前禁令的问题

关于间接侵权我们国家专利法到现在为止没有间接侵权的明确规定,在有关最高法院的文件当中提到过间接侵权。比如,一些总结和一些讲话当中提到过这些概念。程法官指出,其范围比较宽泛。目前,社会上看到学理上的解释,谈到间接侵权的问题,说法很多。在实务中,北京法院有一个侵权判决,也谈到了间接侵权,明确表示对产品而言怎么样、对方法怎么样。他希望能够进一步的完善这个问题。关于诉前禁令问题,他认为:专利法61条规定了诉前禁令,从立法本意上并不是我国提出来的,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不应该同意或者允许这个条款写进来。关于诉前禁令的适用,他认为必须提交担保,必须是如果不及时制止,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6.在先权利与侵权赔偿问题

程法官介绍了专利法修改涉及到在先权利的问题。专利法XX年修改了第23条,增加了防止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冲突的规定,应当说理论上是一个进步。最高法院发了一个司法解释,把什么叫在先权,在先权包括什么做了一个规定。并就冲突的相关处理办法与大家做了沟通。关于侵权赔偿的问题,他认为在民法通则没有改的情况下,没有间接的赔偿,也没有惩罚性的赔偿。所以,目前从国内的情况看,权利人普遍认为赔偿太低,尤其是外国的权利人认为我们的赔偿太低。

7.诉讼时效、专利权溯及力与重复授权

就诉讼时效、专利权溯及力与重复授权等,如何适用最高法院新的规定,如何理解专利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两年,以及在实践当中如何适用等问题,程法官的发言,使与会的代表受益良多。他还提醒大家注意专利法47条的溯及力条款。这个条在1985年的法条当中是没有的。1985年的专利法第50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演讲后,程永顺法官对各位律师提出的问题关一一做出了精彩的回答。

(三)与法官就商标诉讼业务进行了多方位的沟通

原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张广良,应本专业委员会的邀请于2009年6月16日下午就商标诉讼业务和与会的代表作了全方面的沟通。涉及的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商标确权、商标侵权判定当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商标侵权抗辩、商标侵权救济问题和确认不侵权著作、商标权之诉等。

在沟通的过程中,张庭长介绍了注册商标的一些实质性条件,比如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等具体的案例。在商标侵权行为的问题上,从对相同商标的理解、商品用途、功能到对解释什么是类似商品,进行了逐一的分析解释并对实际案例进行了剖析。就承揽加工者侵权责任、商标更换、平行进口等问题结合案例进行了分析;还就注册商标是否会侵犯另外一个注册商标的权利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关于误认的问题,他指出从商标法基本原理看,商标权所要制止的主要行为就是混淆行为,并根据具体的案例对这一观点阐述。

张庭长简单介绍了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他总结审判实务的经验,商标侵权最重要的抗辩事由是正当使用和商标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在侵权救济问题上,介绍了停止侵权、赔偿等方面的争议问题,就赔偿的原则、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和能否超出50万元等,逐一进行了详细地解读。就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理解与适用做了讲解。

(四)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审判中的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就最近颁行的《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做了详细的介绍,并就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与出席会议的代表做了沟通并回答了相关的问题。蒋庭长的演讲在2009年6月17日上午进行。他介绍详细地介绍了该解释起草的背景和基本精神。

蒋庭长就仿冒行为的演讲内容主要包括:(1)知名商品的认定;(2)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地域范围;(3)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4)装潢的外延;(5)混淆误认;(6)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7)禁用,禁用标志等。他指出了三个要点:第一,是立足于保护企业名称,立足于反仿冒;第二,国内的企业名称和国外的企业名称这两类;第三,是关于使用的界定等。第三个问题介绍了关于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行为。除此以外,还就商业价值与赔偿的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级别管辖等问题与大家做了深入的分析与沟通。

(五)分享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策略与技巧

2009年6月17日上午,全国律协知产委执行委员会主席李德成律师就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策略与技巧与大家做了分享。其主要的内容包括: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拓,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业务操作,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风险控制以及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创新模式与品牌建设等。

.李律师主张要将目前的业务点连成链,并以出版业为例阐述这一观点。他认为可以以自己和本所的核心业务为中心先整合,分别延伸至该业务的上游和下游,然后把本所业务和关联业务连成链,以合作为主,形成共赢的局面。他指出知识产权法律产品应当多元化,并以金融创新电子商务业务为例进行了分析。他把新的律师业务点总结为:金融产品标识商标化、金融产品商标的流程化、金融创新的反模仿设计、金融新产品模仿的风险控制、金融创新电子商务业务的风险控制、电子商务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主营业务与新产品的品牌建设等。

他强调核心业务要不断地创新并精心呵护,并以文化创意与信息网络的交叉为例,指出该业务的交叉领域可以作为律师业务研发的主要点。李律师形象地比喻高新技术的发展像栽树、文化产业的发展像种蘑菇;网络知识产权的核心业务像栽树,与核心业务相关联的业务像种蘑菇。在实务中,他建议大家要关注引起本业务领域行业重视的技术,要看整合不同技术和行业资源的故事,要关注具有吸引力和说服力的经营模式,要注意可期待利益不稳定性,要注意安插和应用知识产权成果,要强调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延续性。

李律师建议律师同行要熟悉信息网络电子商务的行业模式,在法律的适用与案由的确定问题上要跳出技术之外。善于从各地法院收集并总结判决,针对同类案件进行分析有利于规则的归纳,并应用于指导客户业务,要特别关注可期待利益不牢靠业务模式的风险控制。

在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创新模式与品牌建设问题上,他就如下问题与律师同行们分享了他的经验与策略:信息网络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的知识产权安排,网络融合和网吧数字娱乐应用的新型法律需求,版权在线交易平台与娱乐产品在线发行,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融资方案设计。

(六)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和业务开拓

2009年6月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罗东川在本次年会上作了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演讲。演讲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目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基本内容,第二部分就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两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问题做了讲解。

1.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基本内容

中国在1979年的刑法中就已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为刑事违法行为,但当时我国并没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也比较淡泊。XX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报告中把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作为重要的问题,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于我国的刑事程序不能够有效的用于打击盗版和假冒行为表示关注,特别提出刑事诉讼的现行追诉标准非常高,当时我国承诺降低刑事救济的追诉标准。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主要致力于《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的修改,并没有相应的部门来关注《刑法》的修改。

XX年,中美的知识产权磋商开始密切,美方对我国的刑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追诉标准提出了很多要求。在外在压力和我国自身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相结合的情况下,促成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在近年来得到重视和加强。在XX年,我国出台了降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追诉标准的司法解释。但是,我国的刑事保护、民事保护、行政保护有整体协调的作用,每一种保护都有自己的范围,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有明确的界限和分工,刑法不可能深入到生活的每个角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指导思想不是为了打击犯罪而打击,而是要围绕保护知识产权的大局,保证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社会中的作用,保障创新能力能发挥作用。

关于信息公开方面,罗主任还提到每年最高法院都会选取社会影响比较大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公布。在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可以查询刑事、民事等各种裁判文书。保护知识产权办公室还通过新闻发布会、网络及时发布相关的信息。

2.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两个司法解释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两个司法解释,都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为了履行入世的承诺,并且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而采取的重要措施。XX年的司法解释中主要降低了追诉标准并对刑法知识产权条文中一些术语的规定做出了界定,包括相同商标、使用、明知、假冒他人专利、以盈利为目的、未经他人许可复制发行等概念,解决了实践中由于理解和操作不一致引起的一些分歧。第二个司法解释中加大了刑罚的适用力度,界定了复制发行的概念,并规定了四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况。演讲后,罗主任对各位律师提出的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复制发行概念的立法缘由、互联网复制拷贝行为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个案答复的函的效力等问题一一作答。

(七)进一步了解著作权司法审判信息与行政执法状况

就著作权的司法审判决和著作权的行政执法问题,本次年会邀请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是产权庭副庭长陈锦川和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分别就上述问题做了精彩的演讲。

1.著作权司法审判的信息对律师业务水平的提高大有助益

2009年6月17日下午,陈庭长先就著作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总结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和与会的律师代表做了分享。他还特别就侵权构成和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谈到:民法跟我们版权法的关系;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民法通则的原则和原理的重视;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即发侵权的构成与法律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权问题以及赔偿等民事责任的适用等。陈庭长还结合了一些具体案例,就版权和外观、商标、不正当竞争等交叉的案件进行了分析。这些典型案件的分析对律师实务水平的提高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2.著作权行政保护与著作权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实务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首先就与会代表关心我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回答了提问。他谈到,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在XX年修改以后,仍然没有实用艺术作品这个概念,但是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美术作品的解释来看,包含了实用艺术作品,有独创性构成艺术品就给予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和专利法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两个独立的保护范围,保护的客体是分离的,但有其相交叉的部分。

许司长介绍了涉外版权的新动向,中美商贸联委会上中美商谈的一些内容,包括已进行的全国政府部门的软件正版化工作、以及美方所关心的提高行政处罚执法透明度的问题。关于正在进行的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美国方面关心的两高修改司法解释的相关情况以及网络盗版的问题。针对网络盗版,美国提出了几个要求,包括通知移除制度的扩大化;冻结专门进行盗版软件活动的银行账户以及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终端客户的信息。我国一一予以回应,表示在现阶段不可能做到以上几点。

关于正在进行的wto诉讼,是与会律师们比较关心的话题,许司长对此简单地做了介绍。美国认为必须经被侵权商标权人同意才可以拍卖被中国海关没收的侵犯商标权的假冒物品,而中国缺少向侵权商标权人征求意见这一步骤,这违反了trips协议。还有关于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美国认为这条法令有违trips协议。许司长最后总结,美国目的在于打开中国市场,而不是真正关心盗版问题。

许司长的演讲中还介绍如下几个方面引起国内外重视的问题:(1)XX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予以批准加入《国际互联网条约》,XX年年3月份外交部向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6月9日这条约已经正式生效。(2)关于apec论坛峰会中,中美双方关于政府网站保证不被用来提供非法文件的探讨。美方的真正用意在于,要求政府来承担约束终端客户的责任。最后中美双方妥协,约定apec各经济体在国际条约和国内法有规定的情况下保证政府网站保证不被用来提供非法文件。(3)最新发布的几个规定,包括去年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打击侵犯著作权违反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以及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版权局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规定。这些规定促进了形成计算机硬件生产厂商公平的竞争环境,减少了盗版系统软件的使用,获得国内外各方好评。(4)XX年发布的《行政投诉指南》以及国家版权局开展的一些普法教育,比如“版权进入中学课堂”活动,以及与世界知识产权组合作出版的一些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的书籍。

演讲后,许司长对各位律师提出的关于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程序、出版物印数备案、网络服务供应商的责任承担、艺术作品的署名、演绎作品的权利范围等问题一一作出了解答。

(八)评选10大案例、10佳论文、出版2部图书和19张会议光盘

本次年会评选出的十大案例有(1)迪比特诉摩托罗拉侵犯其印刷线路版著作权;(2)“星巴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五教授公益请求宣告飞利浦一项dvd专利权无效案件;(4)罗氏药品有限公司药品独占权利之司法保护;(5)北大方正诉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6)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各地ktv侵犯著作权案件;(8)环球等七大唱片公司起诉百度搜索引擎侵犯其网络信息传播权案;(9)九牧王驰名商标行政诉讼案;(9)gap 商标行政诉讼案;(10)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案等。

本次年会出版的两本图书分别为:《商标业务指南》(32万字)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与律师业务》(55字)。经过充分讨论评选出十篇优秀的论文,并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名义颁发了“优秀论文奖”。

为了更好地利用本次年会的成果,还制作了十九张光盘。作为全国律师协会赠送给各地律师协会的礼物,展示了会议成果。本次会议还在召开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增选了名委员,现有委员 人,研讨员 人,扩大了本专业委员会影响力。

二、召开“《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专题讨论会”

2009年3月10日、11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全国律协知产委”)在全国律协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专题讨论会”。本次会议就专利法的修改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呈送国务院法制办。所涉及主要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1.行政权力扩张不符合专利法的私法属性

专利法的性质为私法,大范畴属于民法范围,其中涉及到的专利授权、确权虽然有行政程序的内容,但是并不能改变专利法的基本性质。但专利法修订草案对于专利行政机关的权力规定过多,而专利权主体的民事权利的空间以及司法审判权的空间却过小,这在立法思想上出现了偏差。因此,建议在专利权的保护中,加强司法的力量,偏重从司法审判权的角度进行规定,而不是过分强化行政的准司法权,以避免在保护上的多程序性。

2.缺少加快专利审查的制度设计

专利法的基本功能之一是鼓励发明创造,但一直以来,我国专利申请审批时间过长,严重影响了部分发明人的积极性。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为加快审查做了大量工作,但在现有的专利审查制度下,仍然难以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在修订专利法时,建议考虑设计更为合理有效的专利审查机制,在保证专利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审查流程,形成一个高效运行的专利体制。

3.在提高专利权稳定性上应有所侧重

目前,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涉诉较多,专利权经常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垃圾专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建议完善专利授权制度,提高专利的稳定性,突出对发明专利的鼓励和保护;同时通过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提高发明创造的水平,不断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以实现专利法的目的。

4.应合理限制专利权的滥用

专利保护的水平不应脱离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近年来,一些专利权人,特别是跨国公司,有滥用专利权打压民族企业的倾向。因此,建议明确滥用专利权的主要类型、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对滥用专利权的行为进行合理规制,既能引导专利权人正确行使权利,也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5.具体法条的修改意见

专利法的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a1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a2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a4 条、第a5 条、第a6 条、第a7 条、第a10 条、第a11 条、第六十条、第a12 条和第a13 条分别提出了修改意见,并陈述了修改意见的理由。

三、出席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大会主办分论坛

本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了新业务论坛,本专业委员会执委庞正中律师主持、执委主席李德成律师发表了 “金融创新中的品牌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精彩演讲。

四、XX年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在深圳举办

2009年7月24-25日,应公安部的邀请本专业委员会指派李德成执委出席了在深圳麒麟山庄举办的“XX年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的会议。并于25日上午发表了主题为《有原则地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的演讲,得到了与会领导及专家的响应和高度评价。李德成执委发表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围绕大局、打击犯罪、保障创新

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已经成为国际、国内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更为本次论坛的核心和亮点,看到这么多的成果、成就、经验和业绩,我发自内心的为此而高兴,并向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曾经和现在做出重大贡献的各位表示由衷地敬意!既然做的这么多,这么好,为什么我们还会受到那么多的指责、甚至非难?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打击知识刑事犯罪本身不是目的,评价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成效,不能仅以抓了多少人,判了多少年为标准。况且,因为知识产权犯罪而有几百人被判刑,这个数字也是惊心的!应当把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是否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局中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作为评判的科学依据。所以也就有了下面这段话:围绕保护知识产权的大局,有效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保障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促进创新能力的积极发挥。虽然说没有什么惊人之处,但是确有利于我们理性地思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战略部署和打击策略。

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但是并不等于说抓的人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就一定上去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要反复强调的问题,要放在这个大局中来考察、分析并慎重决策!如果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看作是一盘下不完的棋的话,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可以是车、可以是马、可以是炮,当然还可能是车、马、炮的集合,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在弥漫的销烟下还要有粮草的供应和兵、士的供给!更何况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包括法律制度和非法律制度等多元化的内容组成。既然我们不能过度夸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作用,当然也就不能用不切合实际的标准,对中国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提出过分的要求。说到过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零门槛制度”就是其一!这就所说讲的要有原则的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

2.总结问题、完善制度、有力有节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系统而复杂,认真对待客观存在的问题,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积极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方面的不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策略要有力有节,在尊重并保证刑法制度的自足性和社会政策充分性的前提下,积极有效地发挥刑罚的保障功能,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整体提高。相关司法解释大大降低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门槛,在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盈利目的、蓄意和商业规模等问题的分歧上,有了很大程度的厘清,并大大减少了争议。对于刑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也在通过司法解释最大限度地加以完善,但是我们不能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制度上。这是两码事。

刑事保护制度与所有的制度一样都存在着局限性,我们要有清晰的头脑认清这样一个问题,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法律只能解决法律问题,如果用法律去处理非法律问题,就会引发更多严重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并非一朝一夕之功。比如,街头卖光盘和卖西瓜,对于抱着孩子的妇女和老公来讲,可能并没有什么多大的区别。这个问题的解决有一个过程。在目前这种情况下,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要特别地慎重。规定犯罪并处以刑罚应当遵循“谦抑原则”。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要以充分的社会政策为基础。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尊重并保证刑法制度的自足性。所以说,“零门槛”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不可行。

3.抓住重点,形成合力、理性调整

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手段可以多元化,但是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建设的重点还是要放在“源头上”。各职能部门在工作的配合与工作成果的总结等方面要尽快地形成合力,善于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充分地利用现有的制度设计,理性地加以调整积极地发挥作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建设的重点应该放在源头上,即便这样做很难,但是有利于“长治久安”!这是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其本身有自愈的功能。这就好比一个人的身体,一般而言是要出现自身的免疫力不足以抵御病毒的情况下,才考虑借用药物,以维护人体功能的正常。如果不尊重自身的免疫系统的自愈性,就有可能出现抗生素滥用的现象。虽然这个例子不是很恰当,但是有利于我们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多元化和制度的一致性。”

5.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篇五

报送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方案文件范文

关于申请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函/关于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请示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你委员会《关于批准筹建全国特殊膳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468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7]××号)收悉。按照标委会筹建有关要求,我部(委、局、协会等)已完成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拟负责×××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其英文名称为:××××(标委会专业领域英文名称)。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拟由××名委员组成,×××任主任委员,×××任副主任委员,×××任委员兼秘书长,×××任委员兼副秘书长,秘书处承担单位为×××。现将成立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材料报你委,请函(批)复。

附件一:《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附件二:《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

附件三:《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附件四:《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

附件五:《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

附件六:《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所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领域内国家标准体系框架》(草案);

附件七:《新成立标委会归口管理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及国家标准清单》;

附件八:《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及办公条件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

附件九:《本届标委会工作计划》。

(筹建单位盖章)

二○○×年××月××日

6.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篇六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91号)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7年10月30日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统一管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

(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

(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

(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家标准委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第六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

(三)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四)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受国家标准委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

(六)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

(七)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八)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

(九)承担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委员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参照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八条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

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第九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五)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一条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3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有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督促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

(六)国家标准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两个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秘书长负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十五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六)及时反馈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七)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参加国家标准委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九)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十)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顾问,顾问不超过5人。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可以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观察员条件由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十八条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技术委员会之间应当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协调相关技术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技术委员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技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条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国家标准送审稿;

(六)技术委员会委员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九)分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十)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一)、(四)、(五)、(六)、(七)、(八)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一条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3名。

分技术委员会的其他要求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组建、换届、调整

第二十三条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遵循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国际接轨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符合国家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

(二)专业领域一般应当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国际组织已设立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相对应;

(三)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

(四)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五)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技术委员会的,不得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公示、筹建、成立。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筹建单位)可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筹建申请应当说明技术委员会筹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委研究决定筹建单位。

第二十七条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由国家标准委对外公示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对口国际组织、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并征集意向委员。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筹建。

第二十八条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6个月内,向国家标准委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一)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表;

(二)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及登记表;

(三)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

(四)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五)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

(六)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措施;

(七)未来3年工作规划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八)国家标准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国家标准委应当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由国家标准委公告成立。

第三十条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技术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内;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且可以归口的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不得少于5项;

(三)有国际对口技术委员会的,原则上应当与国际对口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条技术委员会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同意组建的,由技术委员会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组建方案经技术委员会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送国家标准委。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分技术委员会所属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同意组建的,由提出分技术委员会组建建议的单位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报送国家标准委。

分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国家标准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公告成立分技术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有标准化需求但暂不具备组建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条件的,国家标准委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承担国家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标准化工作组不设分工作组,由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组建程序和管理要求参照技术委员会执行。

标准化工作组成立3年后,国家标准委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具备组建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条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仍不具备组建条件的,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由国家标准委统一顺序编号,分别为SAC/TC×××、SAC/TC×××/SC××、SAC/SWG×××。

第三十四条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换届方案报送筹建单位。

筹建单位应当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核,并于技术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将换届方案报送国家标准委。

国家标准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届。

分技术委员会换届程序和要求参照技术委员会执行。

第三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并报送国家标准委予以调整。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5。

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调整参照技术委员会执行。

第三十六条筹建单位可以提出调整相关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技术委员会等建议,并报送国家标准委予以调整、注销。分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分技术委员会等建议。相关建议应当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并由分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报送国家标准委调整、注销。

第三十七条根据技术委员会整体规划和国际对口变化需要,国家标准委可以直接调整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对标准化工作需求很少或者相关工作可以并入其他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予以注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技术委员会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技术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情况报送国家标准委。

第三十九条国家标准委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等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秘书处应当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禁止技术委员会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四十二条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接受国家标准委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四十三条技术委员会印章由国家标准委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技术委员会撤销、注销、变更名称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国家标准委。

技术委员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国家标准委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印章使用需经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第四十四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国家标准委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业务指导单位、筹建单位和秘书处承担单位。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标准档案。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对查证属实的,由国家标准委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标准委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按计划完成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标准存在质量问题的;

(三)连续两年没有国家标准制修订、国家标准复审或者国际标准化工作任务的;

(四)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表决程序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六)违规使用技术委员会印章的;

(七)对分技术委员会管理不力的;

(八)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九)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限期整改期间,国家标准委不再向其下达新的工作任务。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标准委可以视情况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或者重新组建、撤销技术委员会。

被撤销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并入国家标准委指定的技术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标准委重新组建:

(一)排斥相关方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正、公平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长期不开展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重新组建期间,技术委员会停止一切活动。

第四十九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标准委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一)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技术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利用技术委员会工作为本单位或者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规使用技术委员会经费,情节严重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

第五十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委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技术委员会直接责任人由国家标准委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视情节依规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分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参照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技术委员会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十四条军民共建的技术委员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制定标准的机构组建技术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以前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7.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篇七

中国医院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洪山代表黄洁夫会长在致辞中对医院经济管理专业委员会近年来开展的各项工作、举办的历届论坛在提升医院经济管理水平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并对专委会未来的工作提出殷切希望。在之后的论坛上, 来自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院长陈安民等5位院长分别就医院经济运行、绩效管理、医务人员积极性调动等方面做了大会演讲。

在本次全国医院经济管理高峰论坛上, 主任委员许树强强调, 无论从公立医院改革的三项主要任务, 即破除以药补医、创新医院管理体制机制和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还是从医院自身的发展和建设的要求来看, 经济管理都是不可小觑的重要管理内容和手段。在论坛讨论中, 院长们提出:医院运营管理要适应医改新形势的变化, 告别粗放式管理模式, 提升医院运营管理水平, 向“五化”发展, 即管理模式企业化, 管理人才专业化, 管理手段信息化, 管理操作精细化, 管理评价标准化。

与会专家指出, 公立医院面临医改新形势。从外部看, 政府投入和财政补偿逐步向基层和公共卫生调整, 医院对医保依赖程度不断提高, 支付方式发生变化, 新的医院财会制度实施在即, 公益性与社会化成本之间存在矛盾。从医院内部看, 各种矛盾日益显现:医院经济体量大与管理要求高的矛盾, 保障公益性与政府补偿不到位的矛盾, 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与人力成本增长快的矛盾, 优质服务和规范服务的要求与运行成本和管理成本升高的矛盾, 医院建设与事业发展和持续经费投入的矛盾。

8.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篇八

第五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基本内容

《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劳动法和劳动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规定中所指的女职工,包括所有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已婚、未婚的女性职工。为保证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就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特殊保护都作了具体规定。

法律规定中所指的未成年工,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保护

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劳动法》第59条明确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是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的劳动。所以,《劳动法》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劳动法》还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其他禁忌性劳动。按照原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这些禁忌从事的劳动除矿山井下作业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外,主要有:森林采伐作业、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三、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的月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是完成人类自身再生产重担所必不可少的时期,因此,在女职工生理机能发生变化的期间,更需要对女职工加以特殊的保护。

(一)经期保护

《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笫三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即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的作业。不得安排月经期的女职工在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不得安排月经期的女职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孕期保护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者工作。也不得安排其在正常劳动时间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怀孕女职工,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需要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三)产期保护

产期保护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保护。女职工在产期内,享受一定时期的生育假和生育待遇。《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国家规定产假,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女职工90天产假,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股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如果孕妇早产,可以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女职工如果是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工作量。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流产具体休假办法,目前是按照《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夭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哺乳期保护

哺乳期是指女职工用于哺乳其婴儿的时间。《劳动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每班两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

一、两个月。其他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期。

四、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最低就业年龄

《劳动法》第 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

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就是说,我国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6岁。未成年工是指16周岁至l8周岁的劳动者。

(二)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

为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身体健康,一般情况下,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工作及加班加点工作。对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将专门制定相关规定。

(三)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

未成年人从事的劳动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具体规定是,《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船员条例》规定: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年满18周岁。

(四)未成年工的身体检查制度

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按法定年龄招收未成年工时,应当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取得身体合格证明以后,才能够正式被录用。未成年工被录用后,要依据《劳动法》第6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种。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有两类。

(一)《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予以3000元以内标准的处罚: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

(3)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

(4)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的;

(5)给予女职工的产假少于90天的;

(6)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9.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篇九

知识问答及相关宣传标语

1、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什么样的重要文件?

答: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简称中央8号文件。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内容?

答: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坚持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3、《测评体系》要求地方各级及有关单位、部门和群团组织要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其中的‚有关单位、部门和群团组织‛指哪些?

答:有关单位包括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有关部门指宣传、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技、广电、建设、新闻出版、信息产业、民政、公安、工商、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群团组织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社科联、科协、文联、残联、关工委等组织。

4、如何营造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答:主要新闻媒体的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相关宣传报道,每年推出一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典型;主要新闻媒体在寒暑假、‚六一‛儿童节等时间积极刊播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公益广告;重要公共场所设有关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公益广告。

5、在未成年人中如何开展‚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活动? 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活动作出部署;以‚体验亲情‛、‚和谐校园‛、‚爱心奉献‛ 为重点,整合现有德育资源,精心设计活动项目,广泛深入地开展道德实践活动,引导广大未成年人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在中小学校建立一批联系点,及时督促检查,确保活动长期深入开展;依托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刊登学生、教师、家长及社会受助群体参与活动的体会感言,报道活动的进展和成效,宣传活动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形成了浓厚的社会氛围。

6、中小学校日常德育主要内容和要求有哪些?

答:中小学校坚持升降国旗制度,每周一及重要节日、纪念日、大型集体活动举行庄严隆重的升旗仪式;校会、班会、团队活动制度化;定期开展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集体等活动,树立先进典型,优化校风学风;开展法制、国防、网络道德、毒品预防、环境、节能、反对邪教和封建迷信等教育。

7、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教育活动中的重要纪念日、节庆日包括哪些?

答:包括各种法定节日、传统节日、重要人物和重大事件纪念日,以及未成年人入学、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有特殊意义的重要日子。

8、《测评体系》对中小学校师德建设有哪些要求?

答:要求把职业道德教育纳入教师继续教育的必修课程,适时组织培训,开展主题教育;严格师德考核,建立奖惩机制,无造成不良影响的失德现象发生;重视并开展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学生、家长对师德的满意率≥90%。

9、如何加强中小学校德育队伍建设?

答:要实行校长负责的德育工作领导管理体制。普通中学明确专门机构主管德育工作,城市小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有1名教导主任分管德育;选配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形成了班主任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中小学校按规定配备少先队辅导员;选派优秀公安干警或其他司法人员担任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保证每学期到校上法制教育课;建立和 完善校外辅导员制度,选聘热心少先队工作、有经验的人士担任校外辅导员。

10、城乡中小学校开展心理教育有哪些要求? 答:配备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建立相应的培训和进修机制;开设心理健康选修课、活动课或专题讲座;城区中小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心理辅导室),利用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

11、校园文化建设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校园内有富有教育意义的挂图、画像、景观、设施等,校园整洁,环境优美;校园内有宣传栏、广播站、校园网、校报校刊或少先队鼓号队、队室等文化阵地;举办歌咏、书画、读书演讲、科技小发明等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学校学风、教风和校风良好,师生精神面貌积极向上,师生、同学、家校关系和谐。

12、《测评体系》对校园安全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有计划地开展自护自救教育,向中小学生普及治安防范、灾害避险、交通和消防安全知识以及有关法律常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无食品卫生、火灾、校舍倒塌和校车安全等责任事故。

13、什么是家长学校?

答:家长学校是指对0~18岁儿童的家长(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及准家长传授家庭教育知识与方法,提高家长素质的业余学校。

14、未成年人校外活动的重要公共场所指哪些?

答:指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园、风景游览区、飞机场、公共电汽车(含长途客运汽车站)首末站、地铁车站、公路铁路沿线、停车场、展览场馆、文化娱乐场馆、体育场馆等。

15、《测评体系》对社区(村镇)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在城市的旧区改建或新区开发建设中,配套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并纳入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统一管理使用。老城区积极新建、改建、扩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具备场所建设条件的能实现社区活动场所资源共享,明确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段;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和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校向未成年人开放,活动场所有专人负责管理维护,保证未成年人在放学后和节假日开展活动;中小学校的文体设施、活动场地等,在节假日和放学后面向社区开放,免费供未成年人使用。

16、《测评体系》对文化活动中心(站、室)建设有什么要求?

答:人口规模在30000—50000人以上的居住区要建设文化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7000—15000人的居住小区要建设文化活动站,重点镇和县城关镇要设置文化活动站或青少年之家。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站、室)中开设专门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地和内容。

17、什么叫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答: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主要包括享受国家财政支持的各级各类博物馆(院)、纪念馆(地)、陈列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历史遗迹、名人故居、文化(物)馆(站)、展览馆、已开放的原军事基地等。

18、什么叫公益性文化设施?

公益性文化设施包括美术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宫(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体育场(馆)等。

19、什么叫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

答: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主要指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公共服务的青少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学生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场所。

20、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无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指的是什么? 答:指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对集体组织的普及性教育实践活动和文体活动实行免费;对确需集中食宿和使用消耗品的集体活动,以及特专长培训项目,只收取成本费用;对特困家庭的未成年人全部免费。

21、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公益性文化设施如何落实免费开放措施?

答: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费开放,对未成年人个人参观实行半票;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以及免费优惠开放的详细情况;把公益性免费开放相关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22、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开放如何体现公益性原则? 答:坚持面向广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80%的时间用于开展普及性活动;坚持常年开放,节假日延长开放时间;无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无挤占、挪用、租借等现象;未成年人对校外活动场所服务的满意率≥80%。

23、《测评体系》对少儿读物出版创作有什么要求? 答:鼓励少儿读物的创作生产,积极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的‚阅读推广‛活动;在公共图书馆开辟未成年人阅览室;新华书店在显著位置设有未成年人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专柜,家长对本地销售的少儿出版物品种、内容、质量的满意度≥80%。

24、如何加强未成年人网络阵地建设?

答:支持鼓励开办面向青少年的网站,开展健康有益的网络科普、文化活动;依托社区活动中心、图书馆、青少年宫等处的上网设施,建立面向未成年人的公益性上网服务场所,并有保证持续运营、规范管理、健康上网的保障机制;积极发挥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作用;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开展‚文明办网、文明上网‛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氛围。

25、在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中,对网络管理和净化有哪些要求? 答:对网络管理的要求是:加强对互联网上淫秽色情和其他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建立健全网络长效管理机制;采取推广绿色上网软件、推行绿色上网业务等切实可行的措施,为青少年在家庭、学校和公益性上网场所健康上网创造条件;加强对电信有关业务以及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互联网联网等单位的监管,依法治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不良信息、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对网络净化的要求是:在本地注册的互联网站上无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邪教、迷信等内容;本地声讯服务台无传播淫秽色情、暴力与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的行为。

26、什么叫‚黑网吧‛?

答:是指没有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的网吧。

27、绿色上网服务指什么?

答:绿色上网服务主要是通过内容过滤,禁止或限制用户访问黄色、暴力、反动等互联网内容的服务。它是一种利用互联网内容控制技术实现用户对互联网访问的内容、时间、端口控制的网络服务,为用户提供健康、安全、文明的网络环境。

28、什么叫公益性上网场所?

答:主要指学校、文化馆(站)、图书馆、青少年宫、青年中心和中小学远程教育、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网络资源。

29、如何规范网吧经营秩序?

答:网吧严格执行上网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度,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等标志;无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现象;无‚黑网吧‛。

30、如何落实好游戏机经营场所的监管工作?

答:设置未成年人限入标志;除节假日外,无未成年人进入;无具有赌博功能的设施设备和赌博现象。

31、什么是本地声讯服务台?

答:声讯服务台是以电话为载体提供各类生产生活信息的服务性机构,主要由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

32、‚扫黄打非‛净化文化市场须达到哪些基本要求? 答:坚持开展‚扫黄打非‛,执法检查措施力度大,成效显著;文化市场上无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邪教、迷信、教唆犯罪及其他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出版物;无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制售淫秽色情等妨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版物的案件。

33、如何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

答:对发生在校园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在临街中小学、幼儿园附近,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上学放学时,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学校周边商业网点的管理,取缔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校园周边无‚三无食品‛、无恐怖、迷信、低俗、色情的玩具、文具和出版物销售。

34、如何加强校园周边秩序?

答: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和彩票投注站点,600米内无彩票专营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教学秩序的地方设立经营性娱乐场所;经营者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无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现象;学校周边涉校案件的发案率呈下降趋势;学生、家长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满意度≥80%。

35、什么叫流浪儿童,如何对流浪儿童进行管理?

答:流浪儿童指年龄在18岁以下、脱离家庭和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而陷入困境的少年和儿童。管好流浪儿童要通过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有健全的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等保障制度;依法打击强迫、诱骗、教唆未成年人流浪行乞和违法犯罪的不法行为;对乞讨、流浪未成年人及时进行救助。

36、如何重视和做好‚留守儿童‛工作? 答:党政部门和群体组织要重视‚留守儿童‛工作。要将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任务;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协调机构,形成部门联动机制,各责任单位有具体工作措施;将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纳入相关法规政策之中;乡镇政府、村委会掌握了解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留守儿的普查统计工作,依法督促家长或临时监护人履行教育和监护责任。

37、如何落实‚留守儿童‛关爱行动? 答:开展‚代理家长‛、‚亲情电话‛、‚城乡少年手拉手‛、组建‚留守小队‛等形式多样的关爱活动;农村中小学校建立留守儿童情况登记、监护人联系、结对帮扶、寄宿优先等制度;抓好农村寄宿制中小学的建设和管理,为留守儿童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在留守儿童集中的区域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阵地,对留守儿童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38、流入地解决流动儿童就地入学问题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建立以公办学校为主,接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入学问题基本解决;教育行政部门对接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为主的学校,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学校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39、如何开展社区未成年人教育活动?

答:利用寒暑假、双休日,组织未成年人开展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科技制作、公益服务等活动;普遍建立多种形式的工作平台(如‚少年之家‛、‚儿童俱乐部‛等),解决学校放学后、家长下班前,以及节假日未成年人的失管失教问题;社区与学校加强协调沟通,建立青少年参与活动的档案资料,为学校评价学生提供依据。

40、如何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答: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形成机制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建立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开通青少年维权热线、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并查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义务教育普及率不低于所在省(区、市)平均水平。

41、未成年人如何遵守公共秩序?

答:排队候车,依次上下车;不乱穿马路、闯红灯;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等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无污言秽语、嬉闹现象。

42、未成年人应该学会讲究哪些礼仪礼节?

答:熟练使用‚您好‛、‚谢谢‛、‚对不起‛等文明礼貌用语,仪容仪表整洁得体;友善对待外来人员,中学生能够热情为陌生人指路;中学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让座。

43、‚五老‛人员指的是什么?

答:是指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含义是什么? 答:1949年9月27日,五星红旗被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旗旗面的红色象征革命,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无数革命先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黄色象征光明,也代表我们黄皮肤的中华民族。国旗左上方大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四颗小星星环拱于大星之右,并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星的中心点,表示全国各族人民紧紧围绕在党的周围。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大团结和人民对党的衷心拥护。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含义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象征和标志。‚国徽的内容为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稻穗,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 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麦稻穗、五星、天安 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的底子及垂绶为红色,红色和金色融合在一起,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和庄严。天安门象征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不屈的民族精神;齿轮和谷穗象征着中国最广大的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五颗星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大团结。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这首歌原为电影《风云儿女》的主题歌,其诞生于1935年,由剧作家田汉作词,中国新音乐运动的创始人聂耳作曲。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决定把这首歌作为国歌,体现了中国人民的革命传统和居安思危的思想。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宣传标语

1、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事关国家前途,民族命运

2、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

3、现在的未成年人,就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

4、改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建设和谐文明常德

5、加强未成年人道德建设,创建繁荣和谐文明城市

6、关注一个成长的心灵 播种一个灿烂的明天

7、文明常德手牵手 关爱成长心连心

8、做一个有道德的人

9、让我们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10、少年兴则中国兴 少年强则中国强

10.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篇十

经自然腔道内镜手术(Natural Orifice Translumenal Endoscopic Surgery,NOTES)是刚兴起的一项探索性治疗技术,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自然存在的腔道来进行检查或治疗,诊治范围除自然腔道内部外,还拓展到腔道周围,操作形式也有很多的革新。如:胃镜下胆囊切除、肠道镜下胃部分切除、尿道镜下阴道膀胱瘘修补、宫腔镜下子宫壁内手术、经耳/鼻腔颅底肿瘤切除,等等。目前,该技术经过动物实验研究,在少数国家已有临床应用的报告。我国亦有少数医院开展NOTES的实验探索。

由于该技术操作难度大,术中并发症几率高,需要研制和使用专用的内镜设备和器材,需有丰富经验的内镜外科医师实施才能完成。目前该技术还存在争议,例如空腔脏器闭合不可靠,易造成穿孔、瘘道形成、感染机会加大等可能。

为了保障NOTES外科新技术在我国健康、安全开展,现成立内镜与微创专业技术全国考评委员会“经自然腔道内镜外科委员会”(简称NOTES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NOTES的动物实验及临床应用,本通知经国家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评价处审核同意公布。

一、NOTES委员会的职责

1)接受各医疗机构开展NOTES动物实验向临床应用转化申请。

2)制定NOTES开展的相关规章制度。

3)由内镜与微创专业技术全国考评委员会和中国医院装备协会内镜专业分会监督评价研制的、用于NOTES临床应用的新内镜设备和器材。

4)指导并监督NOTES动物实验。

5)审评NOTES临床应用医师资格。

6)检查医院开展NOTES的情况。

二、开展NOTES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由有丰富经验的各专科内镜医师资格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实施。

3)有专用的内镜设备、器材和消毒措施。

4)开展临床应用前需向内镜与微创专业技术全国考评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和NOTES委员会书面报告获得批准。

5)完成10例临床应用病例后,需交临床应用总结报告。文字稿需所在单位盖公章、单位法人签字,报送NOTES办公室收。

NOTES委员会办公室

长沙办公室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湘雅路87号(内镜与微创专业技术全国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内)

秘书长:龚连生,副秘书长:胡三元、孙虹、彭健、何剪太

电话:0731-84327991 0731-84327993;传真:0731-84327987

11.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篇十一

测评审核材料工作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校、民办学校,县进修学校、职校、芦小、特教学校、幼儿园:

为了做好今年二、三季度开展全国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迎检工作,我县召开了做好2012年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工作专题会议,要求有关于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中小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主阵地,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材料的收集、整理,一式两份,一份交局基础教育股,一份自存以备检查。各中小学校提供的主要材料有:

1.开展“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主题活动实施方案、图片、活动小结等;

2.开展“洒扫应对”主题教育实施方案、图片、活动小结等;

3.有第一届美德少年的学校提交(美德少年对自己的星级评定);

4.开展“日行一善”道德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图片、总结等;

5.开展“节日小报”活动方案、图片、总结等;

6.开展“网上祭英烈”活动方案、图片、总结等;

7.开展童心向党、优秀童谣传唱活动方案、图片、总结等;

8.六一期间开展“学习雷锋,做美德少年”网上签名寄语活动方案、图片等;

9.教学计划(将经典诵读纳入教学计划);

10.开展“中华经典诵读”活动实施方案、图片、总结等;

11.心理辅导的制度、心理健康辅导室的开展情况和记录材料;

12.课程安排表和开展德育工作交流会、思想品德课比赛、思想

品德课教案评比等有关方案、通知和图片等;

13.开展德育工作考评工作有关资料;

14.开展家长教育活动的通知、图片等。

15.有关乡村少年宫的材料由宾州镇永武小学、武陵镇白沙小学

和黎塘镇实验小学提供。

时间紧,任务重。各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于2012年6月14日前将材料提交局基础教育股。所有材料均用A4纸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每项材料装订成一册(共14册或15册)。图片资料要以彩色打印并在图片下面配简要说明性文字(如XX学校召开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会)。

附:首府南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宾阳县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审核材料提交工作的通知(创创城宾指办„2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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