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共10篇)(共10篇)
1.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篇一
第三十四条 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第三十五条 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第三十六条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三十七条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第三十九条 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一款相应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四十条 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一条 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第四十二条 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第四十三条 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四十四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四十六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十九条 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五十条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五十一条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2.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篇二
关键词:第四修正案,United States V.Washington案,资源
作为其独特魅力所在, 美国宪法修正案素来与刑事诉讼权利紧密相关, 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当属第四修正案, 此项修正案规定:“人民有保持人身、住宅、私人资料和财物不受恶意侵犯的权利, 免受无理搜查和拘捕的自由, 并且除非有宣誓和确认支持的合理理由, 否则不能发布搜查和拘捕的授权令, 特别是居所不受搜查并且人身和财物不受拘禁。”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1]) 其核心表述的内容即是公民拥有不受非法逮捕和搜查的权利, 这项权利历来被世人所称道为经典的公民对抗公权力 (特别是政府行为) 非法入侵的防御条款。
这个条款特别之处有几点:首先, 如果犯罪情形紧迫以致如果诉诸申请授权令则会使犯罪达成, 则无需授权令。所以这种权利的界限还是要保护权利的整体, 而不仅仅是这种不受非法搜查和拘禁的权利, 或者说, 这种权利其实只是具有工具价值;其次, 第四修正案并不对私人的侦查行为进行规制。这是因为私人对于这种权利的侵害, 自有国家的司法力量的救护;再次, 第四修正案并不鼓励对于轻罪的授权令申请。这也是基于成本考虑, 因为只有重罪才会涉及到公民的权利实质损失, 但是美国的轻罪的规定并不和我们通常理解中国的重罪相同;最后, 由于一般过失而引起的授权书瑕疵并不会影响其效力[2]。
但是在United States V.Washington一案的判决过程之中, 美国第地区法院的斟酌过程却是我们对第四修正案的实然效果产生了怀疑。
一、United States V.Washington案件简述
(一) 背景
在2003年到2004年之间, 在例行的交通扣留 (a routine traffic stop) 中, 波特兰 (Portland) 白人警察射杀了两名黑人, 为了不再重演悲剧, 波特兰警察局 (Portland Police Bureau) 和当地的黑人社区共同引发了一本宣传册, 其内容就是告诉人们如何应对警察, 并且这个宣传册的主要发放对象是黑人社区。其内容中有这样一段话告诫读者“应该服从警察的指示并且配合搜查的程序”。
(二) 案件事实
被告黑人社区的公民Bennie Washington, 对于以上所述的宣传册和之前发生的枪击事件都是知悉的。在2004年11月23日11点30分, Bennie Washington为了要捎带一个朋友回家而合法的在公共道路上停车, 这时, 虽然没有合理的怀疑, 但是为了“开始调查接触 (initiate investigatory contact) ”, 波特兰白人警察Daryl Shaw把巡逻车停在了Bennie Washington的车的后面, 并且警察Daryl Shaw接近Bennie Washington的车询问是否可以搜查Bennie Washington的人身, Bennie Washington同意了。作为对警察Daryl Shaw的服从, Bennie Washington离开自己的车到巡逻车接受搜查, 在事件现场, Bennie Washington离开自己的车, 并且不能再回到自己的车上去, 这时另外一个白人警察Tory Pahlke赶到了。警察Daryl Shaw在完成了对Bennie Washington的人身搜查后, 又得到其允许搜查汽车, 但是这两名警察都没有告知Bennie Washington可以拒绝这两项搜查请求, 白人警察Tory Pahlke在Bennie Washington的车中搜查出了枪支, 警察Daryl Shaw以涉嫌驾驶中携带违禁枪支而逮捕了Bennie Washington。
(三) 判决过程
当Bennie Washington被判重罪后, 他提出了对枪支证据排除的动议, 因为这违反了第四修正案, 地区法院的法官Haggerty拒绝了这项动议, 其认为警察并没有扣押Bennie Washington并且Bennie Washington是自愿同意搜查车辆的。Bennie Washington有条件的对指控进行了有罪答辩, 获刑70个月的监禁。第九巡回法院的陪审团撤销了这个案件的判决, 并发回重审。法官Gould确定是否存在非法的扣押来检视避免歧视规则 (suppression rule) , 其认为首先要判断是否“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都会相信在那种情况下不会有离开的自由”, 在一开始的接触当中, 没有扣押行为, 但是在搜查人身的时候, 这种接触就升级为扣押了, 任何一个理性人处于Bennie Washington那种情况下都不会认为自己有第四修正案所赋予的自由。因为两名警察都没有合理的怀疑和适当的理由, 所以扣押是违宪的。并且第九巡回法院的陪审团认为地区法院的认为Bennie Washington的同意搜查是自愿的是“明显的错误”。法院认为即使同意是自愿的, 那么枪支这个证据也是“毒树之果”, 因为先前的扣押是违宪的[3]。
作为一个典型的警察侵权的案件, 《美国法典》第42章1983条规定:“任何人以执行州或者当地法律、法令、条例、习惯、惯例为名而事实上剥夺美国公民和其他在美国的任何人的宪法以及联邦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或者致使丧失上述权利, 被害人均有权通过提起诉讼或者其他程序以获得救济。”在实际中一般针对警察提出的诉讼有涉及第四修正案保护的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 第五修正案保护的不受自证其罪和获得正当程序的权利, 第六修正案保护的享有律师协助的权利, 第八修正案的禁止残酷和非正常的处罚, 第十四修正案的获得正当程序和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的权利。
但是本文并不关心这种制度的作用, 只是从经济学分析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 作为行使这种资源的缺乏问题。
二、第四修正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一) 交易的内部分析
在本案中, 法院突破性的从被告的角度来审视第四修正案的适用, 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认知背景, 而抛弃了从警察视角来进行分析。这就为第四修正案的实然状态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因为, 众所周知, 第四修正案的核心就是保障公民安全, 进一步说是公民对于非法的公权力的侵害的防御规则。但是我们从United States V.Washington这个案件来看, 事实上公民在面临公权力的损害的时候, 并没有足够的力量来行使第四修正案中梦幻般的权利, 因为警察局的宣传册和他两个同胞的鲜血像梦魇般折磨着Bennie Washington, 用一个粗浅的法律直觉, 我们可能体验不到这种恐惧, 下面我将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为您解释。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所赋予公民的不受非法扣押和搜查的权利背后的利益视作是依据国家的力量对一种经济物品 (economic goods) 的分配, 那么这种经济物品就兼具有稀缺性、有用性和竞争性, 因为无论是公民还是公权力, 只要有这种经济物品都会使自己财富最大化。在公民和公权力之间的这个初始分配, 蕴含着一种朴素的人文关怀。因为在科斯第二定理 (Coase theorem 2) 看来, 当交易费用不为零 (TC>0) 的时候, 社会的经济物品不可能通过无成本的交易向最优化转变[4], 这时候, 国家力量的分配也可以视为一种有效率的手段来达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似乎在公民和公权力之间的经济物品被完美的分配了。
经济学的一个假设认为人是理性的财富最大化的追求者, 当然, 从奥地利学派的角度来看, 这种理性有可能并不是真的理性, 只是本人认为的理性, 但是无论如何, 人依此自认为的理性来行动。所以Bennie Washington在遭遇到两名白人警察试图进行搜查和扣押时, 从波斯纳定理来考虑, 就不得不在之前的宣传册和枪击黑人事件的背景下来分析Bennie Washington的行为, 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 其此时所展开的成本-收益分析, 就是对一次人身和车辆搜查和生命危险之间的权衡, 我们进一步假设Bennie Washington知道自己的车里藏有违禁的枪支, 那么根据地区法院的判决, 只是70个月的监禁, 这看作是;当然, 丧失生命的风险有多大呢?这就回到Bennie Washington的背景知识里去了, 他作为一名黑人, 是宣传册目标对象, 而且连续两年都是在例行的交通扣留 (a routine traffic stop) 中, 黑人因不配合而被射杀, Bennie Washington显然不想把自己作为2004年的射杀名额, 所以考虑到其个人的偏好, 这种风险概率就上升了, 至少在他心中就上升了。当然, 在两名警察的专业搜查之下, 70个月的监禁风险概率也很高, 但是无论如何, 冒着生命的危险, 来逃避一次70个月的渐进惩罚是不合算的, 那么作为理性的财富最大化的追求者, Bennie Washington选择了配合, 即使他拥有保卫自己自由的手段, 但是对于拥有预先震慑力的警察来说, 这个手段太孱弱了, 所以Daryl Shaw和Tory Pahlke只是进行了一下同意询问, 就获取了这个经济物品。
那么我们从以上的分析看出, 这并不是一个自愿的经济物品的交易, 不太恰当的比喻:两个强盗以貌似合法的手段抢劫了一个善良的人的钱。那么从斯密定理看来, 一个不自愿的交易, 意味着公民一方并没有认为这种交易的对价大于自己所认为的此种经济物品的价值。加上交易费用, 这个交易并不能使社会财富最大化。
(二) 交易的外部性分析
那么, 这种交易会不会导致正外部性出现, 从而出现卡尔多-希克斯效呢?如果警察可以通过此种不自愿的交易来获取经济物品, 那么将是对公民的不受非法逮捕和搜查的权利后面的利益的侵扰, 那么, 整个社会的产权制度将会面临着瓦解, 因为这种利益是产权所赖以生存的, 如果任何一个公民都会随时随地被逮捕和搜查, 那么公民的安全感就没有了, 一切使个人和社会财富最大化的行为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三) 结论
所以, 我得出的结论是这种形式上自愿, 实质上不自愿的交易, 无论使用法经济学从内部还是外部分析, 都是不经济的, 因而第四修正案事实上并没有产生起所要达到的结果。
三、第四修正案的法经济学规范分析
(一) 博弈论 (Game Theory)
博弈论 (Game Theory) , 有时也称为对策论, 或者赛局理论, 应用数学的一个分支, 主要研究公式化了的激励结构 (游戏或者博弈 (Game) ) 间的相互作用。是研究具有斗争或竞争性质现象的数学理论和方法。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学科。博弈论考虑游戏中的个体的预测行为和实际行为, 并研究它们的优化策略。表面上不同的相互作用可能表现出相似的激励结构 (incentive structure) [5]。
具有竞争或对抗性质的行为成为博弈行为。在这类行为中, 参加斗争或竞争的各方各自具有不同的目标或利益。为了达到各自的目标和利益, 各方必须考虑对手的各种可能的行动方案, 并力图选取对自己最为有利或最为合理的方案。
(二) United States V.Washington案的博弈论分析
首先, United States V.Washington案属于典型的动态博弈, 因为从长期来看, Washington的决策过程并不和警察的决策同时作出, 这样警察的宣传册和先前的射杀黑人行为就成为了一种战略行动, 兼具首先行动的优势和确实可信的威胁。
因为作为行使公权力的代表之一的警察具有首先行动的优势, 我们暂且不讨论这种宣传册和射杀黑人的行为是否是违法或是违宪的, 单从这种行为的本身来看, 其已经足够的影响到了Washington的下一步的行为, 并且这种行为所造成的优势也为警察所知悉, 这样在这场博弈之中, Washington显然处于劣势。但是, 如果公民采取反抗手段, 那么警务人员将会面临三项处分, 分别为训导 (instructions) 、纪律处分 (disciplinary charges) 和起诉。训导是最轻微的纪律处分, 由获授权的警官正式对有关人员进行关于处理事件的正确警务程序的训导。如施行纪律处分, 有关人员可能会被扣掉最多达十天的假期, 这可使该警员损失一大笔款项。起诉是最严厉的纪律处分, 有关人员可能被罚停职长达一年或遭革职。这些严厉处分只可在进行行政审讯后施行[6]。但是特定化到United States V.Washington案中, 实际公民欠缺这种反抗手段。
(三) 防御手段的孱弱与权力行使资源的发掘
在United States V.Washington案中, 之所以警察可以轻取公民的自由, 主要的原因有两个:
1.公民自由的防御手段相对孱弱。
(1) 客观上来说, 公民在遭遇非法的搜查和逮捕的时候, 没有足够多的资源来形式防御手段, 在强大的国家力量下, 公民所能够进行的对抗力量几乎没有, 即使是在美国这样的行政权力大量转型社会权力的国家, 社会力量也还没达到足够抵御国家力量的非法侵扰的事前预防的程度, 当然, 还有事后救济, 但是事后救济并不会产生一个有效的激励, 因为事后救济仅仅在于补救, 然而补救意味着损失已经产生, 公民的自由已经转移到了公权力, 而要修复这种损失, 也是需要成本的, 这两项成本相加会产生巨大的费用, 并且我们还要注意到, 在这种情况下, 公民对于自身自由保障的信心已经丧失, 因为公权力随时都可以非法入侵, 而他们所能付出的成本很少, 但是收益很高, 虽然有“毒树之果”的阻碍, 但是当非法取得的证据被排除, 而公民有丧失了信心后, 双方实际上是互损的结果。
(2) 主观上来说, Gould法官也是考虑到被告人的背景知识, 因为这个主观方面的因素, 已经足够强大到影响到Washington的后期行为, 所以, 如果在这个案子中不考虑背景知识因素的话, 那么就意味着我们忽视了一个重要的变量。
权利行使资源发掘
传统力量的缺失。国家行政的权利依靠自我的依法行政, 并不能实现行政效率最大化。因为政府作为一个部门, 实际上是一个垄断部门, 其产出就是公共管理和服务, 而收入就是税, 但是税是固定且强制性的, 所以在收入稳定的前提下, 政府的产出就会自觉不自觉的又减少趋势, 因为这样符合人是理性的利益最大化者。这样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力量促进其产出, 那么这种产出将无限接近于零。
传统上依靠立法和司法的模式, 并不能解决这种问题。因为:
(1) 立法的反应缓慢, 进入现代社会以来, 立法所带来的滞后性愈加明显, 与其前可以制约行政, 并不可同日而语。
(2) 司法的被动性和资源费用。因为使用司法资源一来要顾及到其被动性, 因为“不告不理”, 这样就不可能在一开始就对于非法行为与有力打击;另外司法的启动需要一定的费用, 这样就会使得受到非法侵害的人的一部分阻却在了司法救济的门槛之外。并且据美国司法部统计, 2001至2007财年, 全美执法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增长了25%[7]。每年对警察的投诉率平均为9.5%[8]。但绝大多数被投诉有粗暴行为的执法人员最终没有受到指控。在2001年5月至2006年6月间, 芝加哥有2451名警察受到4至10次投诉, 662名警察受到10次以上投诉, 最终只有22人受到处罚。更有甚者, 有些警察遭到超过50次以上的有关不良行为的投诉却从未受到处罚[9]。
(3) 社会力量的探索。在国家利益和国内公民权利保护的困境中, 要求我们要尽力组成和发挥社会力量的监控, 按照福柯所认为的“权力”其实是人们所认识到的在当时社会条件下的被认为是真理的一种权威的显现, 那么, 在当今社会的权力所依附的真理是什么?但人民把权力让渡归国家, 目的在于创建更加繁荣稳定的生活, 也就是经济学所称的社会财富最大化, 如果过违背了这个目的, 那么就不是正义的, 至少从自然法意义上是这样的。但是现在是警察所认为的真理和民众所认为的真理并不能相同, 而且警察掌握了巨大的权力资源, 使得公民无力对于这种权力进行规范, 所以构建社会资源是重要的, 当然, 我并不想把问题上升到种族歧视的高度, 但是, 所谓的权利的行使资源缺失在世界各国都是存在的, 但是这种局面至少要到社会力量足以达到监控国家力量的层面, 因为, 在现代社会, 传统的国家力量自我监控已经不能满足我们的需要了。但是社会力量实际上就是公民所依赖的资源, 并且这种资源有威慑国家力量滥用的效应。所以目前第四修正案只是向我们传达了一种理念。
在一个社会中, 制度的构建无疑是对社会产生关键影响的因素, 但是这种因素并不是不依靠资源就可以达成其目的的, 如果没有这种资源或是这种资源的使用受到限制, 那么, 制度将不会起到我们所预想的作用。在United States V.Washington案中, 这种情况无疑为我们提示了这一规律, 在我国, 很多优秀的法律之所以并没有产生我们所构想的那种效果, 按照一般的思考模式, 认为是制度设计或是实施不力, 但是事实上, 如果我们没有意识到权力后面的利益和支撑权利的资源, 那么这种权利只不过是“纸上的法律”。而构建法律制度的同时, 实现法治是一个重要目标, 各国现有资源就是一个很好的立法导向, 保障法律的并不是虚无缥缈的权威, 而是其赖以生存的泥土——资源。
参考文献
[1]the Fourth Amendment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constitutio-nal law.
[2]The Fourth Amendment and Criminal Procedures Governing In-vestigation, Arrest, and Search and Seizure Encyclopedia of Everyday-Law
[3]United States V.Washington Harvard Law Review Vol.161.
[4]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 (上下册) .北京大学出版社.
[5][美]冯·诺伊曼, 摩根斯顿著.王文玉, 王宇译.博弈论与经济行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6]夏丹峰, 丁晓红.国外、境外警务投诉机制浅析.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8, (2) .
[7]Police Brutality Cases up25%:Union Worried over Dip in Hiring Standards, USA Today, December18, 2007.
[8]The New York Times, November14, 2007.
3.人民的宪法,还是法官的宪法 篇三
关键字:宪政;宪政国家;人民宪政主义;司法宪政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0-0041-01
世界是由人组成的世界,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但正因为不同人的欲望,这个世界才会如此丰富多彩和辉煌。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休斯(Hughes)曾有名言说:“我们的确生活在一部宪法之下,但宪法就是法官所说的。”而人的欲望在根本上是相通的,近些年来,公民法权意识的勃兴,合宪性审查之吁求的澎湃奔涌,现行规范违宪违法审查制之阙如,在特定政治体内,在公共议题上,谁适合或应该拥有最高权?是“人民的宪法”,还是“法官的宪法”?
宪政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社会主义同样可以实行宪政,就如人权、民主一样。民主政治是国家公共权力机构最重要的要求,它是对人民负责,在现行的司法审查制度中,法官与人民之间就存在一个悖论。众所周知,宪法是关于主权之构成和运作的真实规则,其概念的含义并非亘古不变。自18世纪以来(而不是在此之前),人们习惯于将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politeia翻译为宪法:“一部宪法就是对一个城邦政府机构的安排,特别对最高政府机构的安排。”这一定义体现了亚里士多德在其宪政著作中提出的,宪法是一项实质性的法律,而不仅是形式上的标准。再经由古代中国历史的考察中,有学者指出,我国宪法是以宪法概念为主,将其作为一种改革的纲领和我国的宪政经验,从体系到法制化的转变,是我国确立了宪政制度实施的基本要素。在这一大历史背景下,对法规的合宪性与合法性的控制,被有些学者称为“人民宪政主义”,也可称作政治宪政主义,即是为确保人民宪政平和的展开,确保人民宪政的自我巩固,在常规状态下,应通过公议程序来引导和规范的方式。人民宪政主义,是通过人民的、政治的、公议的、民主的渠道,限制权力的滥用,遏制邪恶的特权利益,强化政治责任和回应性,维护和扩大平等的自由,塑造对共同的制度框架和文化的认同,推动政治改良和宪政转型。人民宪政主义是以人权保障为旨义的宪政主义,拥有人类所共同追求的普世性价值。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人民宪政主义是对西方自由主义宪政的革新与超越。
而司法宪政主义也是由历史生成的,是以观念和制度的演化为轴,是我们习以为常的、所谓普适性的关于宪政制度的框架构造及其相关的理论,是以英美特别是美国为代表的司法至上的宪政主义,是在“高级法和根本法”的观念及同为制衡的三权分立要求下形成的。笔者认为司法宪政是推动和探索宪政建设的司法途径,是推动司法改革中的宪政运动前行,推动司法改革的宪政改革万山,从而更好地引入司法上的合理性,在宪政建设中,进行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的宪政建设。
具体的说宪法原理上,司法宪政主义包含两个基本假设:现代公民的法律标准可以在公共问题的定义上理智的达成共识,这些共识是宪法民主的基本规律;司法程序在寻求民主共识的进程里,比民主过程更可靠。但这两个假设是站不住脚的。现代的政治问题的基本特征是,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普遍且合理地不同看法:一方面的在经验上,在社会、政治和经济领域,因果关系是极其复杂的,很难确定;另一方面,对公民的福利和价值规范识别也存在分歧。在公共组织的标准上存在分歧的问题,如果是通常且合理的,普通的法官可以在他们的解释或决定建立“正确的”的基本权利上;如果不能认为,对于围绕人权和平等的差异,比民主本身更全面、合理的是在司法过程中的判断。
相比与司法宪政主义,笔者更主张“人民宪政主义”,它不仅更正当,而且在中国特定的制约条件下,也是更现实可行的选择。我们每个人都深有同感,那就是我国三十年的法制改革是伴随着原先的党政一体化或党和国家一体化的政治改革同步进行的,这个改革目前并没有完成。四项基本原则、党的领导作为宪法的绝对权力仍然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着无比重要的作用,因此,依法管理国家的背后存在着强有力的政治色彩。在这种政治色彩的主导作用下,对于我们思考宪政主义,尤其是所谓的司法宪政主义产生深刻的影响。这就是一直以来我们都倡导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看法,加之法学界关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体系,对抗和争议等,都表现出一种强大的力量。笔者认为实体决定的正当性问题的解决需要转化为在决策过程中的合法性问题。当处理分歧和必须采取行动时,它可以按照平等无私的关怀和尊重的原则,反复斟酌不同意见并作出决策;这将可能反映了更具包容的“公共理性”,更能促进立法本身来实现理想的自由;还可以促进公民的意识整合,从而形成监督他人恣意妄为的有效机制。
作者简介:徐若尘,1990年9月,汉族,安徽马鞍山,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4.宪法修正案记忆口诀 篇四
88年:
土地使用依法转,私营补充引监管.(私营经济是补充,引导,监督,管理)
93年:
93正处初阶段,多党协商特理论.改革开放富文民,县级3年改5年.国有集体自主经,市场国有联产包
.解释:
93正处初阶段,多党协商特理论.(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
改革开放富文民,(坚持改革开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县级3年改5年.国有集体自主经,(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自主权)
市场国有联产包.(“市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联产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99年:
99长处初阶段,非公重要双层营.经济分配多方式,个体私营引监管
发展市场邓特路,依法治国危国安.解释:99长处初阶段,非公重要双层营.(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双层经营体制)
个体私营引监管,(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引导,监督,管理)
经济分配多方式.(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发展市场邓特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邓小平理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依法治国危国安.(危害国家安全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04年:
三个文明三代表,特色道路政策好;
四国战线容大款
特区选了当代表;
征收征用土地难
公益依法要补偿;
私营经济要鼓捣,监管在后别忘了;
不侵私产保人权,社会保障要健全;
主席访问不戒严,乡长一曲唱五年.解释:
三个文明三代表,特色道路政策好;
(这里记忆以上三个关键词就可以啦.引用十八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增加了”三个代表”的指导思想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四国战壕出老板
特区选人当代表;
(有二个知识点,注解:04年增加了“在爱国统一战线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样,现在就一共有“四个者”啦,所以大家记为“四国战线”;大家不禁要问:“建设者”和“劳动者”啥区别?通俗易懂滴说,“劳动者”是挣工分的,“建设者”可以是赚利润的.)
(04宪法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增加了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原文引用: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私营经济要鼓捣,监管在后别忘了;
(注解:“鼓励、支持和引导”,浓缩记忆为“鼓捣,”
“捣”是“支持”的“持”半个加“引导”.对于私营经济,大家可以对照82年原文,88,99年的修正,感受国家对私营经济地位的逐步提升.引用04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公益土地依法律,征收征用要补偿;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根据俺的课堂笔记请大家注意几个知识点:
1)只有在符合”
公共利益需要”和”依照法律规定”这两个前提下,才能”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这里只有法律,没有法规,小心!另外现在很多地方政府“折迁办”用的都是“条例”,可能违宪的,也许大家写小论文用的着.2)
这里的“征收”指的是所有权,“征用”指的是使用权.不侵私产保人权,(有二个知识点,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社会保障要健全;
(一个知识点,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主席访问不戒严,:
(有二个知识点,注解:
04宪法将“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
另外增加了”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权利.”)
04宪法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乡长一曲唱五年.(注解:乡长为何能唱”五年”?
04宪法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以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是三年).乡长唱的啥”曲”呢?
04
5.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篇五
2018年6月12日
同志们:
现在开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
2018年3月召开了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这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体现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的成果,不仅让国家的根本大法紧跟时代步伐,更让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更加完善,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里程碑。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好宪法修正案,帮助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学习好、领会好宪法修正案的意义及内容,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县委党校 老师,为我们作有关宪法修正案的专题宣讲。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 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老师具有很高的理论研究水平、文学素养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今天,能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为我们进行宣讲,机会难得,希望大家认真听、认真记、用心领会。
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鱼老师为我们作报告。
………………
同志们,刚才,老师做了一场十分精彩的辅导报告。鱼老师紧紧围绕宪法修正案的时代背景、具体内容,深入解读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对宪法修改的必要性、科学性。鱼老师的辅导报告,脉络清晰、重点突出、观点深刻,有理论高度、有思想深度,对我们深入、完整、系统地学习领会宪法修正案,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了一把“金钥匙”。
今天的报告会,既是专题学习会,又是宣传动员会,希望大家认真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在统战系统掀起学习宪法的热潮。下面,我再强调四点: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推动依法治县。维护宪法权威地位,切实保障宪法实施,以实际行动坚决维护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实施宪法摆上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以宪法修改为契机,从我做起推动依法治县再上新水平。
二要抓好理论学习,树立法治思维。通过此次宣讲活动引领,积极将宪法学习融入到日常学习当中,坚持用心学、深入学,树立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使宪法精神铭刻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中。
三要做好主题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加大宪法学习宣传力度,准确、生动、有效地宣传宪法的内容和要求,跟踪报道系统内的学习贯彻情况,为宪法的贯彻实施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6.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篇六
一、宪法的修正历程
我国现行的“八二宪法”(即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经历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了修正。但就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知识的联系性而言,后面四次的部分内容的修正较为重要。
二、1993年宪法修正及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知识的联系 1993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一定的修正。涉及的部分内容有:(一)内容
1.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2.删去宪法第八条中的“农村人民公社”,增加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容;(二)联系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及基本路线
中公教育
1987年党的十三大会议上,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并阐述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概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内容。且此次大会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内容的首次提出。同时,在党的十三大上,也发展了在党的十二大中提出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概念,从而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
1992年邓小平的南方谈话及党的十四大的召开,党和人民深化了对改革开放的认识,也坚定了对改革开放的信心。故1993年修宪中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其实就是在以最高法的形式来明确我国的基本国情及发展道路。
2.改革开放
20世纪70年代末,我们在安徽小岗村开始整个国家的改革开放的进程,随后1984年我国的改革也从农村走向城市。所以,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就是在我国的整个改革开放中最早进行经济体制方面的探索。直到1993年,在其进行了十五年的实践过程中,逐步的到认可与发展,最终写入宪法,成为定制。
三、1999年宪法修正及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知识的联系 1999年宪法修正的部分内容有:(一)内容
中公教育
1.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后增加了“邓小平理论”、“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修改为“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等;2.宪法第六条增加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即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等;(二)联系
1.基本国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我们讲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时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此次党的大会上,我们党明确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同时也深化了对基本国情下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进行了进一步的详细部署:例如在此次大会上提出了新“三步走”战略、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等内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及改革的实践检验,在党的指导思想中最终形成了以邓小平同志为中心的邓小平理论,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建设与改革的理论指导,同时也坚定了我们的道路就是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故1999年修正后的宪法明确了国情、丰富了理论、并鲜明指出了我国的发展道路。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中公教育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经过五年的努力,党和国家对改革开放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与理解,对党领导下的经济建设也有了更宽广的思维与强大的自信。而后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明确提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尤其是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四、2004年宪法修正及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知识的联系 2004年对现行的“八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内容涉及:(一)内容
1.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
2.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等。
(二)联系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对于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同时在2000年的时候江泽民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且这里的“本”“基”“源”就是指人民
中公教育
群众的支持与拥护。且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中,将其写入党章,成为党的指导思想,在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写入宪法。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一步深化。
2.国歌
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明确了我国“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及“奏唱国歌的禁止性规定”等内容。我国的国歌就是《义勇军进行曲》,但是《义勇军进行曲》作为国歌写入宪法并不是与国旗、国徽一起进入。鉴此,《国歌法》也是晚于我国的《国旗法》《国徽法》。
五、2018年宪法修正及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知识的联系
此次修正是在2004年后,时隔14年对现行的“八二宪法”进行再次修正。涉及内容有:(一)内容
1.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
2.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等。
中公教育
(二)联系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五位一体”
在中特理论体系知识的学习及讲解中,我们都很清楚且有明文指出“邓小平理论”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入党章、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写入宪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2002年党的十六大写入党章、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写入宪法。但同是中特理论体系内容的科学发展观,一直没有入宪法的时间。在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中,科学发展观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一并写入宪法。故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是2007年党的十七大,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写入宪法。至此,中特理论体系中包含的所有理论都写入宪法。
2012年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至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同等地位,形成我们现在的“五位一体”。且党的基本路线中关于我国发展目标在2017年十九大中明确提出为: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了保持宪法、党章两者对国家各项事业指导的一致性,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基础上添加了“社会文明”与“生态文明”、在“富强、民主、文明”的基础上增加“和谐”与“美丽”,使之与我国的“总体布局”一一对应,用于指导我国各方面的发展。
2.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剥削阶级,我国的民族关系开始基本上结成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它的基本特点是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但是,由于1957年以后指导思想上“左”的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民族关系在发展中出现了严重曲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进行民族工作的拨乱反正,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民族关系再次确立。
在2005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首次提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中公教育
在2007年,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首次写入党的报告。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写入宪法
7.中华民国宪法 篇七
目录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与义务第三章 国民大会第四章 总统第五章 行政第六章 立法第七章 司法第八章 考试第九章 监察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11.1 第一节 省
11.2 第二节 县 第十二章 选举 罢免 创制 复决第十三章 基本国策
13.1 第一节 国防
13.2 第二节 外交
13.3 第三节 国民经济 13.4 第四节 社会安全
13.5 第五节 教育文化
13.6 第六节 边疆地区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国体)
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第二条(主权在民)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国民)
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
第四条(国土)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第五条(民族平等)
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六条(国旗)
中华民国国旗定为红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平等权)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条(人身自由)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
法院对于前项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查覆。逮捕拘禁之机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
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院不得拒绝,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追究,依法处理。
第九条(人民不受军审原则)
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
第十条(居住迁徙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
第十一条(表现自由)
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十二条(秘密通讯自由)
人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
第十三条(信教自由)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条(集会结社自由)
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第十五条(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
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
第十六条(请愿、诉愿及诉讼权)
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
第十七条(参政权)
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
第十八条(应考试服公职权)
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
第十九条(纳税义务)
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
第二十条(兵役义务)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
第二十一条(受教育之权义)
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基本人权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条(基本人权之限制)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责任及国家赔偿责任)
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
第三章 国民大会 第二十五条(地位)
国民大会依本宪法之规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
第二十六条(国大代表之名额)
国民大会以左列代表组织之:
一、每县市及其同等区域各选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万人者,每增加五十万人,增选代表一人。县市同等区域以法律定之。
二、蒙古选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别旗一人。
三、西藏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四、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五、侨居国外之国民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六、职业团体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七、妇女团体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七条(国大职权)国民大会之职权如左:
一、选举总统、副总统。
二、罢免总统、副总统。
三、修改宪法。
四、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
关于创制复决两权,除前项第三、第四两款规定外,俟全国有半数之县市曾经行使创制复决两项政权时,由国民大会制定办法并行使之。
第二十八条(国大代表任期、资格之限制)
国民大会代表每六年改选一次。
每届国民大会代表之任期,至次届国民大会开会之日为止。
现任官吏不得于其任所所在地之选举区当选为国民大会代表。
第二十九条(国大常会之召集)
国民大会于每届总统任满前九十日集会,由总统召集之。
第三十条(国大临时会之召集)
国民大会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时,召集临时会:
一、依本宪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补选总统、副总统时。
二、依监察院之决议,对于总统、副总统提出弹劾案时。
三、依立法院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时。
四、国民大会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请求召集时。
国民大会临时会,如依前项第一款或第二款应召集时,由立法院院长通告集会。依第三款或第四款应召集时,由总统召集之。
第三十一条(国大开会地点)国民大会之开会地点在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言论免责权)
国民大会代表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会外不负责任。
第三十三条(不逮捕特权)
国民大会代表,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国民大会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三十四条(组织、选举、罢免及行使职权程序之法律)
国民大会之组织,国民大会代表之选举罢免,及国民大会行使职权之程序,以法律定之。
第四章 总统
第三十五条(总统地位)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
第三十六条(总统统率权)
总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
第三十七条(总统公布法令权)
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长及有关部会首长之副署。
第三十八条(总统缔约宣战媾和权)
总统依本宪法之规定,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之权。
第三十九条(总统宣布戒严权)
总统依法宣布戒严,但须经立法院之通过或追认。立法院认为必要时,得决议移请总统解严。
第四十条(总统赦免权)
总统依法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
第四十一条(总统任免官员权)
总统依法任免文武官员。
第四十二条(总统授与荣典权)
总统依法授与荣典。
第四十三条(总统发布紧急命令权)
国家遇有天然灾害、疠疫或国家财政经济上有重大变故,须为急速处分时,总统于立法院休会期间,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依紧急命令法,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但须于发布命令后一个月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四十四条(权限争议处理权)
总统对于院与院间之争执,除本宪法有规定者外,得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解决之。
第四十五条(被选举资格)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四十岁者得被选为总统、副总统。
第四十六条(选举方法)
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七条(总统副总统任期)
总统、副总统之任期为六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四十八条(总统就职宣誓)总统应于就职时宣誓,誓词如左:
“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
第四十九条(继任及代行总统职权)
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总统任期届满为止。总统、副总统均缺位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并依本宪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召集国民大会临时会,补选总统、副总统,其任期以补足原任总统未满之任期为止。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总统代行其职权。总统、副总统均不能视事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十条(代行总统职权)
总统于任满之日解职,如届期次任总统尚未选出,或选出后总统、副总统均未就职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总统职权。
第五十一条(行政院长代行职权之期限)
行政院院长代行总统职权时,其期限不得逾三个月。
第五十二条(刑事豁免权)
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
第五章 行政
第五十三条(最高行政)
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第五十四条(行政院组织)行政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各部会首长若干人,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若干人。
第五十五条(行政院院长之任命及代理)
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立法院休会期间,行政院院长辞职或出缺时,由行政院副院长代理其职务,但总统须于四十日内咨请立法院召集会议,提出行政院院长人选征求同意。行政院院长职务,在总统所提行政院院长人选未经立法院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长暂行代理。
第五十六条(副院长、部会首长及政务委员之任命)
行政院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第五十七条(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
行政院依左列规定,对立法院负责: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委员在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
二、立法院对于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赞同时,得以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之。行政院对于立法院之决议,得经总统之核可,移请立法院覆议。覆议时,如经出席立法委员三分之二维持原决议,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三、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覆议。覆议时,如经出席立法委员三分之二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第五十八条(行政院会议)
行政院设行政院会议,由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组织之,以院长为主席。
行政院院长、各部会首长,须将应行提出于立法院之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项,或涉及各部会共同关系之事项,提出于行政院会议议决之。
第五十九条(预算案之提出)
行政院于会计开始三个月前,应将下预算案提出于立法院。
第六十条(决算之提出)
行政院于会计结束后四个月内,应提出决算于监察院。
第六十一条(行政院组织法之制定)
行政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六章 立法
第六十二条(最高立法机关)
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之立法委员组织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
第六十三条(职权)
立法院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
第六十四条(立委选举)立法院立法委员依左列规定选出之:
一、各省、各直辖市选出者,其人口在三百万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过三百万者,每满一百万人增选一人。
二、蒙古各盟旗选出者。
三、西藏选出者。
四、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者。
五、侨居国外之国民选出者。
六、职业团体选出者。
立法委员之选举及前项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员名额之分配,以法律定之。
妇女在第一项各款之名额,以法律定之。
第六十五条(立委任期)
立法委员之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其选举于每届任满前三个月内完成之。
第六十六条(正副院长之选举)
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之。
第六十七条(委员会之设置)
立法院得设各种委员会。
各种委员会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
第六十八条(常会)
立法院会期,每年两次,自行集会,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时得延长之。第六十九条(临时会)
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时,得开临时会:
一、总统之咨请。
二、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以上之请求。
第七十条(增加支出预算提议之限制)
立法院对于行政院所提预算案,不得为增加支出之提议。
第七十一条(关系院首长列席)
立法院开会时,关系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得列席陈述意见。
第七十二条(公布法律)
立法院法律案通过后,移送总统及行政院,总统应于收到后十日内公布之,但总统得依照本宪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言论免责权)
立法委员在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
第七十四条(不逮捕特权)
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七十五条(立委兼任官吏之禁止)
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
第七十六条(立法院组织法之制定)
立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司法
第七十七条(司法院之地位及职权)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
第七十八条(司法院之法律解释权)
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第七十九条(正副院长及大法官之任命)
司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设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事项,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八十条(法官依法独立审判)
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八十一条(法官之保障)
法官为终身职,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
第八十二条(法院组织法之制定)
司法院及各级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八章 考试
第八十三条(考试院之地位及职权)
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试、任用、铨叙、考绩、级俸、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
第八十四条(正副院长及考试委员之任命)
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考试委员若干人,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八十五条(公务员之考选)
公务人员之选拔,应实行公开竞争之考试制度,并应按省区分别规定名额,分区举行考试。非经考试及格者,不得任用。
第八十六条(应受考铨之资格)
左列资格,应经考试院依法考选铨定之:
一、公务人员任用资格。
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执业资格。
第八十七条(法律案之提出)
考试院关于所掌事项,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第八十八条(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考试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
第八十九条(考试院组织法之制定)
考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九章 监察
第九十条(监察院之地位及职权)
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
第九十一条(监委之选举)
监察院设监察委员,由各省市议会、蒙古西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举之。其名额分配依左列之规定:
一、每省五人。
二、每直辖市二人。
三、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四、西藏八人。
五、侨居国外之国民八人。
第九十二条(正副院长之选举)
监察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监察委员互选之。
第九十三条(监委任期)
监察委员之任期为六年,连选得连任。
第九十四条(同意权之行使)
监察院依本宪法行使同意权时,由出席委员过半数之议决行之。
第九十五条(调查权之行使)
监察院为行使监察权,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会调阅其所发布之命令及各种有关文件。
第九十六条(委员会之设置)
监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会之工作,分设若干委员会,调查一切设施,注意其是否违法或失职。
第九十七条(纠正权、纠举权、及弹劾权之行使)
监察院经各该委员会之审查及决议,得提出纠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关部会,促其注意改善。
监察院对于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认为有失职或违法情事,得提出纠举案或弹劾案,如涉及刑事,应移送法院办理。
第九十八条(弹劾案之提出)监察院对于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之弹劾案,须经监察委员一人以上之提议,九人以上之审查及决定,始得提出。
第九十九条(司法考试人员之弹劾)
监察院对于司法院或考试院人员失职或违法之弹劾,适用本宪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及第九十八条之规定。
第一百条(总统、副总统之弹劾)
监察院对于总统、副总统之弹劾案,须有全体监察委员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全体监察委员过半数之审查及决议,向国民大会提出之。
第一百零一条(言论免责权)
监察委员在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不逮捕特权)
监察委员除现行犯外,非经监察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一百零三条(监委兼职之禁止)
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执行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审计长之任命)
监察院设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第一百零五条(决算之审核及报告)
审计长应于行政院提出决算后三个月内,依法完成其审核,并提出审核报告于立法院。
第一百零六条(监察院组织法之制定)
监察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第一百零七条(中央立法并执行事项)
左列事项,由中央立法并执行之:
一、外交。
二、国防与国防军事。
三、国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司法制度。
五、航空、国道、国有铁路、航政、邮政及电政。
六、中央财政与国税。
七、国税与省税、县税之划分。
八、国营经济事业。
九、币制及国家银行。
十、度量衡。
十一、国际贸易政策。
十二、涉外之财政、经济事项。
十三、其他依本宪法所定关于中央之事项。
第一百零八条(中央立法事项)
左列事项,由中央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省县执行之:
一、省县自治通则。
二、行政区划。
三、森林、工矿及商业。
四、教育制度。
五、银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航业及海洋渔业。
七、公用事业。
八、合作事业。九、二省以上之水陆交通运输。
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农牧事业。
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铨叙、任用、纠察及保障。
十二、土地法。
十三、劳动法及其他社会立法。
十四、公用征收。
十五、全国户口调查及统计。
十六、移民及垦殖。
十七、警察制度。
十八、公共卫生。
十九、赈济、抚恤及失业救济。
二十、有关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迹之保存。
前项各款,省于不抵触国家法律内,得制定单行法规。
第一百零九条(省立法事项)
左列事项,由省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县执行之:
一、省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二、省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三、省市政。
四、省公营事业。
五、省合作事业。
六、省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七、省财政及省税。
八、省债。
九、省银行。
十、省警政之实施。
十一、省慈善及公益事项。
十二、其他依国家法律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省共同办理。
各省办理第一项各款事务,其经费不足时,经立法院议决,由国库补助之。
第一百一十条(县立法并执行事项)
左列事项,由县立法并执行之:
一、县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二、县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三、县公营事业。
四、县合作事业。
五、县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六、县财政及县税。
七、县债。
八、县银行。
九、县警卫之实施。
十、县慈善及公益事项。
十一、其他依国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二县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县共同办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央与地方权限分配)
除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及第一百十条列举事项外,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属于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质者属于省,有一县之性质者属于县。遇有争议时,由立法院解决之。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第一节 省
第一百一十二条(省民代表大会之组织与权限)
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会,依据省县自治通则,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与宪法抵触。
省民代表大会之组织及选举,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一十三条(省自治法与立法权)
省自治法应包含左列各款:
一、省设省议会。省议会议员由省民选举之。
二、省设省政府,置省长一人。省长由省民选举之。
三、省与县之关系。
属于省之立法权,由省议会行之。
第一百一十四条(省自治法之司法审查)
省自治法制定后,须即送司法院。司法院如认为有违宪之处,应将违宪条文宣布无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自治法施行中障碍之解决)
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条发生重大障碍,经司法院召集有关方面陈述意见后,由行政院院长、立法院院长、司法院院长、考试院院长与监察院院长组织委员会,以司法院院长为主席,提出方案解决之。
第一百一十六条(省法规与国家法律之关系)
省法规与国家法律抵触者无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省法规抵触法律之解释)
省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由司法院解释之。
第一百一十八条(直辖市之自治)
直辖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一十九条(蒙古盟旗之自治)
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二十条(西藏自治之保障)
西藏自治制度,应予以保障。
第二节 县 第一百二十一条(县自治)
县实行县自治。
第一百二十二条(县民代大会与县自治法之制定)
县得召集县民代表大会,依据省县自治通则,制定县自治法。但不得与宪法及省自治法抵触。
第一百二十三条(县民参政权)
县民关于县自治事项,依法律行使创制复决之权,对于县长及其他县自治人员,依法律行使选举罢免之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县议会组成及职权)
县设县议会。县议会议员由县民选举之。
属于县之立法权,由县议会行之。
第一百二十五条(县规章与法律或省法规之关系)
县单行规章,与国家法律或省法规抵触者无效。
第一百二十六条(县长之选举)
县设县政府,置县长一人。县长由县民选举之。
第一百二十七条(县长之职权)
县长办理县自治,并执行中央及省委办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市自治)
市准用县之规定。
第十二章 选举 罢免 创制 复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选举之方法)本宪法所规定之各种选举,除本宪法别有规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一百三十条(选举及被选举年龄)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者,有依法选举之权。除本宪法及法律别有规定者外,年满二十三岁者,有依法被选举之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竞选公开原则)
本宪法所规定各种选举之候选人,一律公开竞选。
第一百三十二条(选举公正之维护)
选举应严禁威胁利诱。选举诉讼,由法院审判之。
第一百三十三条(罢免权)
被选举人得由原选举区依法罢免之。
第一百三十四条(妇女名额保障)
各种选举,应规定妇女当选名额,其办法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三十五条(内地生活习惯特殊国代之选举)
内地生活习惯特殊之国民代表名额及选举,其办法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三十六条(创制复决权之行使)
创制复决两权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第十三章 基本国策
第一节 国防
第一百三十七条(国防目的及组织)中华民国之国防,以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为目的。
国防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三十八条(军队国家化|军人超然)
全国陆海空军,须超出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以外,效忠国家,爱护人民。
第一百三十九条(军队国家化|军人不干政)
任何党派及个人不得以武装力量为政争之工具。
第一百四十条(军人兼任文官之禁止)
现役军人不得兼任文官。
第二节 外交
第一百四十一条(外交宗旨)
中华民国之外交,应本独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则,敦睦邦交,尊重条约及联合国宪章,以保护侨民权益,促进国际合作,提倡国际正义,确保世界和平。
第三节 国民经济
第一百四十二条(国民经济基本原则)
国民经济应以民生主义为基本原则,实施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以谋国计民生之均足。
第一百四十三条(土地政策)
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于国民全体。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权,应受法律之保障与限制。私有土地应照价纳税,政府并得照价收买。
附着于土地之矿及经济上可供公众利用之天然力,属于国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权而受影响。
土地价值非因施以劳力资本而增加者,应由国家征收土地增值税,归人民共享之。
国家对于土地之分配与整理,应以扶植自耕农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为原则,并规定其适当经营之面积。
第一百四十四条(独占性企业公营原则)
公用事业及其他有独占性之企业,以公营为原则,其经法律许可者,得由国民经营之。
第一百四十五条(私人资本之节制与扶助)
国家对于私人财富及私营事业,认为有妨害国计民生之平衡发展者,应以法律限制之。
合作事业应受国家之奖励与扶助。
国民生产事业及对外贸易,应受国家之奖励、指导及保护。
第一百四十六条(发展农业)
国家应运用科学技术,以兴修水利,增进地力,改善农业环境,规划土地利用,开发农业资源,促成农业之工业化。
第一百四十七条(地方经济之平衡发展)
中央为谋省与省间之经济平衡发展,对于贫瘠之省,应酌予补助。
省为谋县与县间之经济平衡发展,对于贫瘠之县,应酌予补助。
第一百四十八条(货畅其流)中华民国领域内,一切货物应许自由流通。
第一百四十九条(金融机构之管理)
金融机构,应依法受国家之管理。
第一百五十条(普设平民金融机构)
国家应普设平民金融机构,以救济失业。
第一百五十一条(发展侨民经济事业)
国家对于侨居国外之国民,应扶助并保护其经济事业之发展。
第四节 社会安全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尽其才)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国家应予以适当之工作机会。
第一百五十三条(劳工及农民之保护)
国家为改良劳工及农民之生活,增进其生产技能,应制定保护劳工及农民之法律,实施保护劳工及农民之政策。
妇女儿童从事劳动者,应按其年龄及身体状态,予以特别之保护。
第一百五十四条(劳资关系)
劳资双方应本协调合作原则,发展生产事业。劳资纠纷之调解与仲裁,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五十五条(社会保险与救助之实施)
国家为谋社会福利,应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人民之老弱残废,无力生活,及受非常灾害者,国家应予以适当之扶助与救济。
第一百五十六条(妇幼福利政策之实施)国家为奠定民族生存发展之基础,应保护母性,并实施妇女儿童福利政策。
第一百五十七条(卫生保健事业之推行)
国家为增进民族健康,应普遍推行卫生保健事业及公医制度。
第五节 教育文化
第一百五十八条(教育文化之目标)
教育文化,应发展国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国民道德、健全体格、科学及生活智能。
第一百五十九条(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国民受教育之机会一律平等。
第一百六十条(基本教育与补习教育)
六岁至十二岁之学龄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其贫苦者,由政府供给书籍。
已逾学龄未受基本教育之国民,一律受补习教育,免纳学费,其书籍亦由政府供给。
第一百六十一条(奖学金之设置)
各级政府应广设奖学金名额,以扶助学行俱优无力升学之学生。
第一百六十二条(教育文化机关之监督)
全国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机关,依法律受国家之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教育文化事业之推动)
国家应注重各地区教育之均衡发展,并推行社会教育,以提高一般国民之文化水准。边远及贫瘠地区之教育文化经费,由国库补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业,得由中央办理或补助之。
第一百六十四条(教育文化经费之比例与专款之保障)
教育、科学、文化之经费,在中央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二十五,在市县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设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产业,应予以保障。
第一百六十五条(教育文化工作者之保障)
国家应保障教育、科学、艺术工作者之生活,并依国民经济之进展,随时提高其待遇。
第一百六十六条(科学发明与创造之保障、古迹、古物之保护)
国家应奖励科学之发明与创造,并保护有关历史文化艺术之古迹古物。
第一百六十七条(教育文化事业之奖助)
国家对于左列事业或个人,予以奖励或补助:
一、国内私人经营之教育事业成绩优良者。
二、侨居国外国民之教育事业成绩优良者。
三、于学术或技术有发明者。
四、从事教育久于其职而成绩优良者。
第六节 边疆地区
第一百六十八条(边疆民族地位之保障)
国家对于边疆地区各民族之地位,应予以合法之保障,并于其地方自治事业,特别予以扶植。
第一百六十九条(边疆事业之扶助)
国家对于边疆地区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卫生,及其他经济、社会事业,应积极举办,并扶助其发展,对于土地使用,应依其气候、土壤性质,及人民生活习惯之所宜,予以保障及发展。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一百七十条(法律之意义)
本宪法所称之法律,谓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之法律。
第一百七十一条(法律之位阶性)
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
法律与宪法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由司法院解释之。
第一百七十二条(命令之位阶性)
命令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
第一百七十三条(宪法之解释)
宪法之解释,由司法院为之。
第一百七十四条(修宪程序)
宪法之修改,应依左列程序之一为之:
一、由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五分之一之提议,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决议,得修改之。
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拟定宪法修正案,提请国民大会复决。此项宪法修正案应于国民大会开会前半年公告之。
第一百七十五条(宪法实施程序与施行程序之制定)
本宪法规定事项,有另定实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
8.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篇八
(习题及答案1)
1、(单选题)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国家普及义务教育的范围是()。
A.职业教育 B.初等教育 C.高等教育 D.中等教育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2、(单选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是()。
A.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B.选民民主选举代表 C.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D.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3、(单选题)我国由()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A.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
C.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D.全国人大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4、(单选题)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B.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C.人民民主专政 D.民主集中制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5、(单选题)下列各项权利和自由中,()是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的。
A.言论自由 B.宗教信仰自由 C.公民的人格尊严 D.迁徙自由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6、(单选题)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是()。
A.存在着一个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B.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 C.民主与专政的统一 D.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7、(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C.各级人民政府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8、(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权范围的是()。
A.立法权
B.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C.发行货币权 D.国防权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9、(单选题)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A.非公有制经济 B.社会主义公有制 C.全民所有制经济 D.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10、(单选题)我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最高原则是()。
A.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B.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C.政治协商 D.民主集中制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11、(多选题)根据现行法律,下列哪些机关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基本法的解释要求?()
A.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B.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C.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D.国务院
正确答案:AD
用户选择:AD
12、(多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是可以提出宪法修改有效议案的主体。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 B.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正确答案:BC 用户选择:BC
13、(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行使民族立法权 B.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C.自治区的人大及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D.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正确答案:CD
用户选择:CD
14、(多选题)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
A.国外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
B.中央直辖的少数民族行政单位选出的代表组成 C.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选出的代表组成 D.港澳同胞选出的代表组成 E.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正确答案:CE
用户选择:CE
15、(多选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
A.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地方的中共党委 C.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 D.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协
正确答案:AC
用户选择:AC
16、(判断题)人格权主要是指姓名、名誉、肖像和人身等权利。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17、(判断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宪法》对我国国体的规定。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18、(判断题)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并且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资格。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19、(判断题)人权的本质在于尊重人作为人的尊严,国家作为保护人权的主体,必须尊重和保护所有个人享受人作为人应当具有的尊严与自由。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20、(判断题)为了维护社会、国家与集体利益,在必要时国家可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以取得权利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9.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篇九
1、(单选题)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C.市人大代表 D.省人大代表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2、(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届。
A.三 B.两 C.五 D.一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
3、(单选题)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的多数通过。
A.三分之二以上 B.三分之一以上 C.四分之三以上 D.二分之一以上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11、(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选。
A.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B.国务院总理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国家主席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12、(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选出的代表组成。
A.农民工 B.教育从业者 C.军队 D.华人华侨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13、(单选题)宪法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是()。
A.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B.国家的司法机关 C.国家的审判机关 D.国家的仲裁机关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14、(单选题)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A.三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二分之一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15、(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行使国家立法权。
A.最高人民检察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D.最高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
16、(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年。
A.一 B.十 C.三 D.五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17、(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
A.最高执法机关 B.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C.唯一法律监督机关 D.最高普法机关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
18、(单选题)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通过。
A.四分之三以上 B.过半数 C.三分之一以上 D.三分之二以上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
19、(单选题)根据宪法规定〃负责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的是()。
A.国务院总理 B.国务院秘书长 C.国务院副总理 D.国务委员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20、(单选题)自治区主席由()担任。
A.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公民 B.自治地方的各民族公民 C.少数民族的公民
D.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21、(多选题)宪法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A.计划生育 B.开发资源 C.驻扎军队 D.建设企业
正确答案:BD
用户选择:
22、(多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选出的代表组成。
A.军队 B.工人 C.特别行政区 D.省、自治区、直辖市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
23、(多选题)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
B.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C.选举国务院总理、副总理 D.决定特别行政区的建置 正确答案:AB
用户选择:
24、(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B.自治区的人大及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C.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行使民族立法权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
25、(多选题)我国实行间接选举的有()。
A.省人大代表 B.乡人大代表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县人大代表
正确答案:AC
用户选择:
26、(多选题)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的职务。
A.行政机关 B.立法机关 C.审判机关 D.纪律检查机关
正确答案:AC
用户选择:
27、(多选题)下列属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有()。
A.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B.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C.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D.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28、(多选题)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最高人民法院 C.国务院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确答案:AD
用户选择:
29、(多选题)根据宪法规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A.自治区主席
B.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C.自治县县长 D.自治州州长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
30、(多选题)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
A.省长和副省长 B.县长和副县长 C.市长和副市长 D.乡长和副乡长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31、(多选题)根据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由村民选举产生。
A.委员 B.秘书长 C.主任 D.副主任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
32、(多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大选举。
A.直辖市 B.自治县 C.省 D.设区的市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
33、(多选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均由选举单位或选民通过()的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A.记名选举 B.等额选举 C.直接选举 D.间接选举
正确答案:CD
用户选择:
34、(多选题)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负责。
A.上一级审计机关 B.上一级人民政府 C.本级人民政府 D.本级人大常委会 正确答案:AC
用户选择:
35、(多选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负责制。
A.县长 B.乡长 C.村长 D.省长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
36、(多选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负责并报告工作。
A.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C.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D.本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正确答案:BC
用户选择:
37、(多选题)国家从()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A.精神 B.技术 C.物资 D.财政
正确答案:BCD
用户选择:
38、(多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B.国家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无偿征收或征用 C.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D.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
39、(多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有()。
A.任免权 B.监督权 C.决定权 D.立法权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40、(多选题)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的职务。
A.国家审判机关 B.国家行政机关 C.国家权力机关 D.国家检察机关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
41、(判断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后不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42、(判断题)国务院只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43、(判断题)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44、(判断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务院总理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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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判断题)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实行首长负责制。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46、(判断题)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47、(判断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48、(判断题)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国务院总理领导。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49、(判断题)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50、(判断题)根据现行宪法〃国务院有权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10.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篇十
o o o o
1、(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补选。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o o o o
2、(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
A.中央军事委员会 B.人民 C.全体公民 D.国务院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A
3、(单选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的领导。
o o o o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D.国务院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C
4、(单选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o o o o A.经济案件 B.民事案件 C.行政案件 D.刑事案件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o o
5、(单选题)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服从()。
A.专门委员会 B.国务院总理
/ 11
o o C.国务院 D.主席团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o o o o
6、(单选题)在我国,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属于谁所有?()
A.集体 B.国家 C.乡政府 D.个人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o o o o
7、(单选题)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
A.国家、集体 B.人民政府 C.仅属于国家 D.仅属于集体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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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单选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o o o o 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D.国务院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o o o o
9、(单选题)乡的区域划分由()决定。
A.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B.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D.国务院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o o
10、(单选题)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11
o o C.国务院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o o o o
11、(单选题)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生效要件是()。
A.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B.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C.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D.报国务院备案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o o o o
12、(单选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负责。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仅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C.中央军事委员会 D.国务院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13、(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规定。
o o o o A.法律 B.宪法 C.决定 D.行政法规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o o o o
14、(单选题)自治县县长应具备什么法定条件?()
A.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 B.年满四十五周岁
C.在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居住满十五年 D.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15、(单选题)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o A.主权和领土完整
/ 11
o o o B.领空 C.国内事务 D.主权和领空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o o o o
16、(单选题)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的国家机关是()。
A.国家主席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国务院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17、(单选题)宪法规定,()行使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的职权。
o o o o A.最高人民检察院 B.国务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o o o o
18、(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监督。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国务院 D.原选举单位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19、(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o o o o A.代理 B.授权 C.委托 D.授意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 11
20、(单选题)审计机关在()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o o o o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B.国家主席 C.国务院总理 D.全国政协主席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21、(多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哪些机关组成人员?()
o o o o A.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B.中央军委主席 C.国家主席
D.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22、(多选题)以下哪几项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
o o o o A.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B.军事法院院长
C.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D.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23、(多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
o o o o A.行政拘留 B.刑事审判 C.逮捕 D.行政罚款
正确答案:BC
用户选择:
24、(多选题)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由()组成。
/ 11
o o o o A.副委员长 B.委员长 C.副秘书长 D.秘书长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
o o o o
25、(多选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负责。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主席 D.国务院总理
正确答案:AB
用户选择:
o o o o
26、(多选题)国务院常务会议由()组成。
A.各部部长 B.秘书长 C.国务委员 D.总理
正确答案:BCD
用户选择:
27、(多选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o o o o A.人民调解 B.治安保卫 C.民事诉讼 D.公共卫生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
28、(多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可分为哪些方面?()
o o o o A.纪律监督 B.工作监督 C.法律监督 D.执法监督
正确答案:BC
用户选择:
/ 11
29、(多选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可以任免下面哪几项职务?()
o o o o A.国务院总理 B.各委员会主任 C.国务委员 D.各部部长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o o o o 30、(多选题)根据现行宪法,我国国家机构按照行使权力的属性可分为()。
A.国家行政机关
B.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 C.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D.国家军事机关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31、(多选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有以下哪几项的公布权?()
o o o o A.宣布战争状态 B.发布动员令 C.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D.发布特赦令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o o o o
32、(多选题)最高人民法院监督()的审判工作。
A.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B.地方各级公安机关 C.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D.专门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CD
用户选择:
o o o o
33、(多选题)下列哪几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A.秘书长 B.委员 C.副委员长 D.委员长
/ 11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o o o o
34、(多选题)根据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
A.委员若干人 B.秘书长 C.主席 D.副主席若干人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
35、(多选题)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国务院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o o o o A.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B.国务院依法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C.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D.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
o o o o
36、(多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几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A.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B.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C.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D.制定和修改国家部委规章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正确答案:ABC
用户选择:
37、(多选题)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说法,正确的是()。
o o o o A.组成人员包括副秘书长若干人
B.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C.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正确答案:BCD
用户选择:
38、(多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定职权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o o A.决定国家重大事项 B.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 11
o o C.任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D.制定和修改法律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39、(多选题)根据宪法规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o o o o A.国家机关 B.国际组织 C.公民 D.社会团体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
40、(多选题)根据现行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主要有哪些?()
o o o o A.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B.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C.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质询案
D.依法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41、(判断题)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o o
42、(判断题)国家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43、(判断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 11
44、(判断题)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o o
45、(判断题)国务院总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届。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46、(判断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47、(判断题)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48、(判断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49、(判断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o o 50、(判断题)自治州州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A.对 B.错
/ 11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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