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化肥+农药”联合营销

2024-06-12

“种子+化肥+农药”联合营销(共5篇)

1.农药化肥订购合同 篇一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自愿、合作互利的原则,经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产品品种、货款

甲方提供种子、农药、化肥共计销售金额 元整(¥: 元)。

二、甲方供货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必须在甲方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清货款。

四、产品质量按国家规定执行,若产品不合格,乙方有权退回,若有争议,应按检测部门的结论执行。

五、若甲方不能交货,按15%违约金,延期交货支付5%的违约金,乙方不依法或不按合同要求而终止合同,乙方应按总额15%支付违约金。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开户行: 账 号: 户 名:

2.农村化肥农药的使用情况 篇二

农药是具有强烈毒性的化学物品。农药泛滥,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大量鸟类、花草灭绝、新病、怪胎、怪病大量出现,癌症迅速增加。导致这些弊端出现的原因是农药、除草剂等各类人造化学物质污染了环境,从而对人体的危害越来越大。农药中大多含有铅、砷、铜、汞、镉、铬等重金属和残留物,对人体的毒害作用巨大。农药使用后不能及时分解,有的挥发到空气中,有的沉积到土壤中,有的被雨水冲刷流进河流和湖泊,污染了空气、土壤、水源。

但是,农民只考虑到作物的健康生长,而忽略了过度使用农药带来的不良影响。有些农民盲目打药,自己不注意观察,不结合实际,只要看到别人喷药,不管自己家农田有没有病虫害,打了药才放心。群众在使用过程中为了追求防效速度,配制药液时加大剂量、随意喷药、增加打药次数,尤其是温室作物,病虫害滋生蔓延,打药次数非常频繁,有的在蔬菜上市前几天还在喷农药,农药根本来不及吸收分解就进入市场销售,危害之大可想而知。

3.全市化肥农药使用情况调研报告 篇三

为真实反映各地农药化肥实际使用情况,切实提高农业统计数据质量,xx市统计局对全市农业生产中消耗的化肥和农药进行了专项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调研方式

此次调研分两个层级同时进行:

1.市级按粮食主产区、生猪调出大县、蔬菜种植大县要求,选择了xx西部的xx县、xx县、xx县,南部的xx县,东部的xx区进行调研。采取专家加农户座谈会和入户实地调查的两种方式对全市农产品农资使用情况特别是化肥农药使用情况进行调研。

2.县级通过开座谈会、实地走访和调查问卷等形式对辖区内的主要农作物农药化肥使用情况进行调研。

二、调研情况

综合市级和县级的调研情况,分析全市农药化肥等农资的使用情况:

(一)化肥使用情况

综合市、县两级调研情况,将复合肥使用量数据折纯:1.粮食作物,早稻每亩约x-xx公斤,中稻每亩约x-xx公斤,晚稻每亩约xx.xx-xx公斤,小麦每亩约xx.xx公斤,高粱每亩约xx.x公斤,大豆每亩约x.xx公斤,马铃薯每亩约xx.xx公斤,红薯每亩约xx.xx-xx.xx公斤;2.油料作物,油菜每亩约x.xx公斤,花生每亩约x公斤,芝麻每亩约x.xx-xx公斤;3.糖料作物,甘蔗每亩约xx-xxx.x公斤;4.蔬菜,蔬菜类由于品种繁多每亩约x-xx.x公斤,分品种看,红芽芋每亩约xx.x-xx.xx公斤,辣椒每亩约xx.x公斤,藜蒿每亩约xx公斤,萝卜每亩约xx.x公斤;x.水果,园林水果品种较多每亩约xx.xx-xx.x公斤,柑橘类每亩约x-xx公斤,葡萄每亩约x.xx公斤,无花果每亩约xx.x公斤,马家柚每亩约xx.xx-xx公斤,西瓜每亩约xx-xx公斤;2.林下经济作物,雷竹每亩约xxx公斤,油茶每亩约x.xx-xx.xx公斤。由于取样本不多,文中数据仅反映此次市县两级的调研情况。农作物品种不同,种植方式和土地分布不同,肥料的使用也有很大差距,如万年贡米的施肥量就较少。蔬菜不同品种化肥使用量相差大,同一种蔬菜一年种一次和一年种多次的化肥使用量也有不同。

(二)农药使用情况

从市、县两级调研的情况看,1.粮食作物,早稻每亩使用量约xxx-xxx克,或每亩使用成本xx-xxx元;中稻每亩使用量约xxx.x-xxx克,或每亩使用成本xx-xxx元;晚稻每亩使用量约xxx-xxx克,或每亩使用成本xx-xxx元;高粱每亩使用成本xx元。2.油料作物,油菜每亩使用量约xxx.x-xxx克,或每亩使用成本xx元左右;芝麻每亩使用成本xx元。3.糖料作物,甘蔗每亩使用量约xxx克,或每亩使用成本xx-xxx元。4.蔬菜,蔬菜类每亩使用量约xx-xxx.x克,或每亩使用成本xx-xxx元;红芽芋每亩使用量约xxx克,或每亩使用成本xx-xx元;辣椒每亩使用成本xx-xxx元;萝卜每亩使用成本xx元。5.水果,园林水果每亩使用量约xxx-xxx克;柑橘类每亩使用量约xxxx.x克,或每亩使用成本xxx元;马家柚每亩使用量约xx克,或每亩使用成本xx-xxx元;西瓜每亩使用量约xx克,或每亩使用成本xx元。6.林下经济作物,油茶每亩使用量约xxx克,或每亩使用成本xx元。

(三)存在的问题

1.农家肥与复合肥的使用量此消彼长。农家肥是指在农村中收集、积制和栽种的各种有机肥料。如人粪尿、厩肥、堆肥、绿肥、泥肥、草木灰等。随着禽畜养殖业集约化,土地种植规模化的发展和农村积肥场地缩减,农家肥数量逐渐减少,与此同时复合肥以养分含量高、物理性状好,便于贮存、施用和机械化施肥等优点,被越来越多的种植户所使用。而施肥单一的土壤,会造成耕地属性发生变化,如以尿素为主的氮肥多年连续大量施用,会造成土壤酸度提高,吸附肥料的能力下降,引起氮肥浪费。

2.部分农户施肥方式落后。部分农户种植施肥靠经验或经销商推荐,没有完全根据土壤性质、耕地地理面貌、农作物生长习性有区分的施肥。从调研情况看,山川丘陵地带施肥比滨湖平原地区多,种植收获期越长施肥量越多,多年一个配方,或一个配方用于多种农作物都是不行的。

3.农药残留问题仍有发生。从调研的情况看,同一品种的农药用的次数多、时间长会让害虫耐药性增加,农药使用期限缩短;无法保存水分的土地施药多;大户为保证丰产会打保险药。诸多情况都可能会导致农药使用量超过应用量,农田里农药少量在农作物上发生效用,大部分则残留在土壤中造成农药残留。

4.化肥农药统计有可能产生偏差,从调研的情况看,有的农户对于自己化肥农药的购买成本心中有数,但具体施用到每亩要多少化肥或农药,估计数据多,精准统计少。

三、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的建议措施

20xx年我市化肥施用量比20xx年下降xx.xx%,农药使用量下降xx.x%,农作物播种面积下降、精准施肥和高效施药等因素实现了“十三五”化肥农药零增长目标。“十四五”保障粮食、蔬菜等主要农产品供给的任务依然艰巨,农作物播种面积几乎没有下降空间.化肥使用量减量目标要从“减总量“向“降强度“转变,减量路径应从“控增量“向“去存量“转变。

(一)化肥减量增效措施

1.持续开展科学施肥。精准施肥是指根据一定面积上土壤的肥力变异情况而采取的针对性变量施肥技术。由于成土母质、地形、人类活动(农业生产中的施肥、作物品种、灌溉及其他的一些生产管理措施)等对土壤养分空间变异均有较大影响,因此即便在同一田块内,土壤肥力都存在较大的变异。我市制定了《xx市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促进化肥减量增效补贴项目实施方案》,xxxx年以来,全市共采集土壤样品xxxxx个,xxxx年农作物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xxxx.xx万亩,技术覆盖率达xx.xx%。通过土壤样品检测,提出合理的肥料配方,建立互联网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指导农民科学施肥。我市的万年县在全省率先建立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系统”,农民可以通过手机随时随地查询每个地块的作物施肥方案,根据土壤肥力调整养分的施入,可达到高产高效的目的,实现精准施肥。

2.加大有机肥补贴力度。一是出台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商品有机肥是随化肥一起以底肥的形式施入,它克服了传统农家肥味大、运输困难、使用不方便的缺点,但与复合肥相比价格较贵,如果能给农民xx-xx%商品有机肥价格补贴,在补贴政策和资金的支持下,不仅能激发农户施用有机肥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带动商品有机肥的生产、销售,对提高耕地质量、修复农田生态环境产生积极影响。

(二)农药减量措施

1.构建全市病虫监测预警体系。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病虫物联网监测系统,增多田间监测网点,配备自动虫情测报灯、自动计数性诱捕器、病害智能监测仪、小气候仪等现代监测设施,健全病虫监测体系;因地制宜编制《病虫防控预案》,利用电视、短信、微信、病虫物联网监测系统平台等多媒体发布病虫防治信息,为农药零增长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2.大力推进绿色防控。一是大力推广太阳能杀虫灯、性引诱剂、色板诱控+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化学农药,建立绿色防控示范区,示范带动绿色防控技术大面积推广应用,实现绿色防控病虫害、减少化学农药使用的目的;二是装备现代植保机械,扶持发展一批标准病虫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大力开展全程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和跨区作业服务,稳步提高农药利用率;三是依法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创新疫情监控技术模式,保障农业产业和生态安全。多管齐下,逐步实现农作物病虫害全程绿色防控的规模化实施、规范化作业,有效提升技术水平和减少化学农药用量。

3.强力推进科学用药。一是开展安全科学用药技术宣传培训,普及科学用药知识,指导农民正确选购农药、科学使用农药;二是大力开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化学农药和生物农药推广使用试验示范,加强配方、对症选药和适期、适量用药,合理添加喷雾助剂,促进农药零增长增效,提高防治效果;三是因地制宜推广自走式喷杆喷雾机、直升机、植保无人机等现代植保机械,采用低容量喷雾、静电喷雾等先进植保装备和施药技术,提高喷雾对靶性,降低飘移损失,提高农药利用率,降低农药使用量。

(三)加强农资统计

4.“种子+化肥+农药”联合营销 篇四

2012年上半年,化肥工业生产持续增长,其中,氮肥行业效益大幅增长,磷肥行业效益略有下滑,钾肥行业效益平稳。农药行业运行平稳、产量增长,其中除草剂产量增幅较大。

一、总体运行情况

(一)生产情况

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1~6月化肥总产量3705.1万吨(折纯,下同),同比增长11.9%。其中,氮肥2484.7万吨(折纯),同比增长10.0%;磷肥979.8万吨(折P2O5),同比增长18.3%;钾肥240.7万吨(折K2O),同比增长6.8%。农药原药产量(折100%,下同)172.4万吨,同比增长21.7%。其中,杀虫剂39.5万吨,同比下降0.8%;杀菌剂7.3万吨,同比下降11.8%;除草剂78.8万吨,同比增长36.4%。

(二)进出口情况

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1~5月进口化肥(折纯,下同)206.0万吨,同比增长25.7%,出口化肥76.1万吨,同比下降32.4%,出口农药3.35万吨,同比增长19.5%。

(三)效益情况

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1~6月化肥行业主营业务收入3800.4亿元,同比增长19.5%,利润总额212.9亿元,同比增长15.5%,销售利润率5.6%。其中,氮肥行业主营业务收入1375.5亿元,同比增长14.5%,利润总额73.3亿元,同比增长43.6%,销售利

润率5.3%;磷肥行业主营业务收入382.8亿元,同比增长18.0%,利润总额12.1亿元,同比下降33.1%,销售利润率3.2%;钾肥行业主营业务收入117.1亿元,同比增长20.6%,利润总额34.5亿元,同比增长0.3%,销售利润率29.5%。农药原药主营业务收入1119.8亿元,同比增长22.2%,利润总额67.6亿元,同比增长24.7%,销售利润率6.0%。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硫磺、天然气、磷矿石等原材料涨价,同时电价涨幅较大,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下滑;二是出口受阻,过剩产能不能得到有效释放,企业连续稳定生产受到影响;三是产品价格跌幅大,亏损企业数增加。

三、下半年趋势预测

下半年,国内化肥需求减少趋势显现,加上出口窗口期缩短,尿素和磷酸二铵的价格将下降,供大于求明显。但化肥、农药的刚性需求,对国内市场有一定的拉动作用。总体上预计下半年化肥农药生产和市场需求将保持平稳增长的态势。

5.“种子+化肥+农药”联合营销 篇五

【发布文号】青政发[1998]137号 【发布日期】1998-08-24 【生效日期】198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青岛市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暂行规定

(修正)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整顿农用生产资料流通秩序,制止多头插手倒买倒卖,解决市场、价格混乱的问题,维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 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和山东省政府《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第三条 化肥、农药、农膜均由供销社所属的农业生产资料部门和基层供销社专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除地产化肥超计划生产部分按规定自销外),一律不准经营。过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发给非专营单位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的营业执照,应当变更或吊销。

第四条 第四条 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市经委、计委、财贸办公室、农业办公室、化石工业公司、二轻局、农业局、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农业银行、供销社等部门参加,组成农业生产资料专营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化肥、农药、农膜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

第五条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坚持为农业服务的宗旨。生产企业,必须按计划生产供应化肥、农药、农膜;计划、物资、石油、化工、电力、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有“生产许可证”的化肥、农药、农膜生产企业,要切实做好物资、电力供应工作;专营部门,要加强管理,减少环节,及时均衡地组织化肥、农药、农膜的收购、供应。

第二章 专营渠道

第六条 第六条 凡纳入统一分配计划的化肥、农药、农膜(含市外汇进口原料加工的部分),均由专营部门按计划收购。地产化肥超计划生产的部分,由当地专营部门与工厂合同定购或联销、代销,也可由工厂直接销售给农民使用。

第七条 第七条 县以下(不含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结合技术服务所需的少量化肥、农药、农膜,由专营部门按计划供应,只能有偿转让给农民,不准进行商业经营,有些农药小品种,基层供销社可委托基层农业推广单位代销。

第八条 第八条 外贸部门自身进口的化肥,用于扶持出口基地生产和换购出口商品的部分,由外贸部门管理使用,但不准搞商业经营;其余部分,按规定交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统一经营。

第九条 第九条 城市园林、公用事业以及部队、粮库、居民卫生所需的农药,均由当地专营部门按计划供应。

第十条 第十条 工业原料用肥,由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按计委下达的计划,统一调拨供应。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为解决化肥缺口,鼓励非专营部门到省外协作组织化肥,但要由专营部门经营,并付给联系者相应的手续费。经营中发生的价差,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市内外的化肥、农药、农膜余缺调剂,由各级专营部门负责;调剂有余的,允许生产企业销往市外的专营部门或使用单位。

生产企业串换原材料所需的化肥、农药、农膜,由其主管部门报市计委审定。

凡销往市外的化肥、农药、农膜,一律由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签证,并通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经签证,交通部门不予承运,银行不予结算。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市集中掌握的化肥、农药、农膜的生产、收购、进出口(含原料)和分配,作为指令性计划,由计划部门逐级下达;优质化肥、农药、农膜实行统一分配的品种,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统配农药,市列指导性计划,其生产、收购、分配,由各县(市)、区自行安排,产品由当地专营部门与工厂实行合同定购或联销、代销。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地产化肥纳入地方计划统一分配,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管理。对市和各县(市、区)化肥厂生产的化肥,由市计委下达分配计划,县(市)、区计委根据当地需要,按耕地面积和粮、棉、油定购任务等逐级进行计划分配,再由基层供销社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分配标准,凭证(票)供应到户。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市地方外汇进口的农药(含中间体),由市计委会同农业办公室、供销社、化石工业公司等部门,研究提出分配计划。

农药生产企业要根据市计委的分配计划与市、县(市)、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纳入市计划分配的农药、农膜,其生产所需的化工原材料(包括国家、省计划分配和地方外汇进口的原料),由市计委纳入物资计划,戴帽下达,优先供应。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统配农药、农膜要重点照顾粮、棉、菜、果的生产。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供应办法,确保其用在农业生产上。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粮、棉、油挂钩的奖售化肥及其他专项用肥,专营部门要按计划及时调拨,如数兑现,严禁截留或挪用。要确保按市规定的供应范围和标准,由基层供销社凭票供应到户。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将挂钩奖售的标准、零售价格和各村、户应分配的化肥的品种、数量张榜公布。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科研单位、国营农场、良种场、园艺场、畜牧场等单位生产所需的化肥、农药、农膜,由当地计划部门会同市农业办公室安排,专营部门负责供应。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市的救灾化肥、农药,由市供销社按计委的通知调拨,其它部门和单位无权动用,这类化肥、农药的储备任务,由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承担;储备数量由市计委、财贸办公室、农业办公室、农业局、财政局、农业银行、供销社共同研究确定;储备基金由市农业银行纳入信货规模;储备费用由市财政解决。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计划内的化肥、农药、农膜,其经营所需的资金,由农业银行纳入信贷规模,予以保证。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地方外汇进口的化肥和纳入市统一分配的优质化肥,其定价高于省定综合价部分的差额,由市研究解决。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基层供销社建立农药经营风险基金制度。风险基金按农药销售额的千分之五税前提取,用于处理农药失效报废、减效降价等损失,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在市统一分配的化肥、农药、农膜中,属省统一分配的品种,执行省定统一(综合)零售价;非统配品种农药,属省管价的品种,仍执行省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其他品种的出厂价和综合零售价,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物价部门根据化肥、农药、农膜的出厂价、进口价和计划外同品种的进价,加权平均制定综合平均零售价,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

粮、棉、油挂钩奖售的化肥,仍按现行平价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地产化肥和非统配计划品种(省管价的除外)的农药,由市物价部门根据计划内、外原材料的综合成本和合理的利润率,分品种核定出厂价、零售价和综合零售价。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公用事业以及部队、粮库等所需的农药,执行综合零售价;城市居民卫生用药,由专营单位供货给当地医药批发单位,执行对县公司的调拨价。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结合技术服务所用的少量化肥、农药、农膜,从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进货的,执行对基层社会的调拨价;从基层供销社进货的,按零售价倒扣百分之一点五执行。

专营单位委托代销的农药小品种,主要是非统配品种,按百分之三付给代销手续费。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生产企业和批发单位都不得以零售价格向经营单位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地方小化肥厂超产部分直接销售给农民使用的化肥,农民到厂购买的执行出厂价(加收零售价和综合零售价价差);生产企业送货到村、供应到户的执行综合零售价。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专营单位一九八八年底库存的高价购入的化肥、农药、农膜,经市、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审查同意后,执行综合零售价,价差由市、县研究解决。

非专营单位一九八八年底库存的化肥、农药、农膜,由物价部门和专营单位审查,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统配品种,按综合零售价倒扣百分之四,非统配品种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零售价倒扣百分之四,交当地专营单位。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建立化肥、农药、农膜调剂基金制度。由于生产、进口数量和价格变动而发生的虚盈虚亏,其差额要单独记帐,滚动使用,不准挪用。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商、物价等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化肥、农药、农膜生产和专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对检举揭发或协助查处违法行为有功的人员,应给予奖励;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对非专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的,责令改正,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对制造和经营假冒伪劣化肥、农药、农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化肥、农药、农膜的生产企业和专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定价。对高出定价出售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化肥、农药、农膜的生产企业和专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购销合同。违约方必须向对方偿付违约金,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要赔偿全部损失。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生产企业和专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1.违反供应政策,影响统一分配计划供应的;

2.擅自挪用、截留计划内农业生产资料的;

3.人为地影响农业生产资料商品按期供货,贻误农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财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政策规定同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上一篇:办公室司机年终的工作总结下一篇:学术论文引用格式